发布时间:2023-09-18 16:39:0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国防教育的主要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高校 廉洁教育 方法 途径
高校通过讲授知识和传播文化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各式各样的人才,其所传授的知识文化的方向直接影响着未来人才的价值取向,其所传授的知识文化的广度直接影响着未来人才的视野大小,其所传授的知识文化的效果直接决定着未来人才的质量高低。可以说,今日之高校学子即为明日之社会主角,今日之高校状态即为明日之社会状态。因此,在当前构建廉洁社会的现实要求下,高校勇挑廉洁教育重任,承担反腐倡廉使命义不容辞。而要担好重担不负重托,廉洁教育的方法和途径是关键。于是,全国各方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展开了对高校廉洁教育方法和途径的探究,综合借鉴各方研究成果后,现将当前我国廉洁教育的主要方法和基本途径归纳如下:
一、课堂教育作为廉洁教育的主要途径
首先,将廉洁教育与相关学科课堂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形势与政策课、各类思想政治理论课、职前教育等课程资源,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主流意识,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强化廉洁自律思想,打牢廉洁教育理论基础,加固拒腐防变心理防线,真正做到廉洁教育进校园,入课堂,并为学生所掌握、所运用。其次,在充分了解大学生思想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目标明确、内容充实的教育方案,使得廉洁教育贴近校园实际,贴近学生生活,融入学生学习,让学生易于接受,乐于接受,确保廉洁教育发挥实际功效。再次,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一方面,让学生学习因清正廉洁受到群众拥护,舆论支持,社会认可的先进事例和个案,在学生潜意识中树立起廉洁光荣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让学生了解因而遭到民众反对,舆论声讨,社会唾弃,最终身败名裂的案例,在学生心中确立腐败可耻的意识。最后,加强廉洁教育教材建设。唯有编制针对性强的廉洁教育系列教材,才能保证课堂教育有章可循,保证廉洁教育更全面、更专业、更深入。
二、将廉洁文化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
一是在校园中积极开展廉洁教育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利用报纸、广播、宣传栏等传播媒介定期、定时、定量的将廉洁文化知识以文字、音频、图片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全方位、多渠道的展现在校园里,传播到学生中。二是将廉洁文化元素贯穿于校园文化活动中。举办以廉洁文化教育为主题的辩论赛,排练廉洁文化教育相关的文艺演出,创作倡导廉洁文化教育的小品,将廉洁文化教育融入校园文化活动中,寓教于乐。三是倡导儒家文化中的廉洁教育经典。宣传学习《大学》中“德本财末”价值观,弘扬正确的德财观,宣传学习“絜矩之道”,确立正确的修身观等。
三、开展实践活动提升廉洁教育效果
一要按照廉洁理念组织实践活动。可组织学生通过“三下乡”、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艰苦朴素的精神。同时活动组织、活动开展都遵循廉洁自律,大公无私,公私分明,诚实守信原则,并以此原则作为考评活动成功以否的依据之一,让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强化廉洁意识,通过廉洁意识培养提升实践活动效果。二是开展廉洁教育进社区、下基层活动。既可让学生进社区、下基层宣传廉洁教育知识,通过服务别人加深自身对廉洁文化的理解。也可鼓励学生在社区、基层调查群众对廉洁文化的认知状况、对廉洁社会的期待程度,从而切身感受廉洁教育的不可或缺性,进而从身边开始,从小事做起,加强自身廉洁修养。如此,引导大学生将廉洁理论具体运用到实践中,接受实践检验,去除糟粕,保留精华,树立正确的廉洁意识,正确的践行廉洁精神。三是参观革命纪念地、法庭旁听、参观监狱。前车之辙,后车之鉴。让学生充分理解廉洁重要性,并自觉树立起廉洁意识。
四、廉洁教育制度化
第一,强化制约激励机制。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经济、择业活动等纳入诚信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诚信等级评分、分级,高分高级,低分低级。同时,将诚信等级作为大学生在校期间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诚信等级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评优、评奖可能性的大小。如此一来,既激励了学生加强自身廉洁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杜绝从事腐败活动的侥幸心理。第二,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廉洁教育本质上是阳光教育。除信息外,大学校园内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层面实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收费公示、党风廉政建设公开、晋职晋级公开、基建维修公开、招标投标公开、招生就业公开;学生层面实行考试考核公开、评优公开、免试推荐研究生公开、入党入团公开、奖学金评定公开、荣誉称号评选公开等,以此营造良好的廉洁教育氛围。第三,完善评估体系。一个可信、有效的评估体系的建立可全程跟踪廉洁教育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廉洁教育的现实效果,科学预测廉洁教育的发展方向。同时还能及时、准确的发现问题,为惩罚腐败现象提供有力证据,为提升廉洁教育效果提供决策依据。也能为表彰廉洁教育先进提供客观证明,提升廉洁教育信心。
五、廉洁教育相关主体廉洁化
一是教师、辅导员廉洁化。在大学中教师、辅导员与学生接触多、交往频繁,他们的一言一行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学生模仿的对象,并在无声无息中影响着学生。因此,教师、辅导员廉洁与否直接影响着学生廉洁与否。于是,为使教师、辅导员成为学校廉洁教育的示范者和引导者,应对其加强廉洁教育,做到廉洁做事,清白做人,真正成为为人师表,率先垂范的廉洁示范者,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二是高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化。作为高校的决策者和决策执行者,他们的行为作风往往影响着学校的风气。因此,也应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洁教育,力争在他们的带领下在高校建立起清正廉洁的校园风气。三是一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廉洁化。这些工作人员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和学生接触,他们的行为方式也为学生所见,也应对他们的廉洁教育,保证其服务工作廉洁化。四是学生干部及党员廉洁化。一定程度上讲学生干部、党员是高校中的学生精英,他们的个人能力、影响力也高于一般同学,因此对他们的廉洁教育绝不放松,以便其能充分利用个人影响力在有意无意间充分辐射周围同学,增强廉洁教育时效性。
六、优化廉洁教育环境
高校廉洁教育脱离不了现实社会环境及家庭环境如鱼之不可脱于渊。或者说社会环境及学生家庭环境对学校的廉洁教育会产生影响,既有积极影响,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当社会、家庭方面与学校层面保持一致,重视廉洁教育,则三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廉洁文化教育;相、家庭只要有一方忽略或轻视廉洁教育,那么高校廉洁教育将受阻,力量变小,效果变淡。因此,要切实有效的推进高校廉洁文化教育需要有机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力量,形成合力。在学校自身努力的同时,一方面要依靠党和政府,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法制,保持反腐斗争的高压态势,弘扬正气,优化社会宏观环境;另一方面还学重视学生家庭的廉洁氛围营造。
总体而言,当前学界专家、学者对高校廉洁文化教育的方法及途径研究较为重视,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盛:几乎面面俱到,从课堂教学到课外活动,从学生到教师再到家长,从高校内部制度到外部环境,从组织建设到文化建设皆一一提及,皆有条有理,有理有据。但也并非完美没缺,还存在一定缺陷及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广而不深。大部分学者都追求大而全,追求完美,以至于在广度上无可挑剔,但在深度上,在某一具体方法、途径的阐述上浅尝辄止,漏洞明显。二是重研究轻实践。学者们在方法、途径的研究上可谓头头是道,但对于具体实施或执行的效果却避而不谈,或者说大部分方法、途径还停留在纸上谈兵上,成效如何仍有待实践检验。三是理论研究不足。查阅大部分学者所做的有关高校廉洁教育的方法或途径的论述大都对具体操作方法大幅介绍,但至于相关理论基础或理论依据则避而不谈。四是高校网络廉洁文化教育研究不足。当前网络已成为大学生最为常用的学习、交流媒介,但至于如何通过网络途径很好的进行廉洁教育,只有少部分专家、学者少量篇幅提及,专门论述则极为稀少。
【基金项目】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校开展廉洁教育方法、途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0JDSZ2043
[参考文献]
[1]朱丹,谈高校大学生廉洁教育[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8).
[2]田小凤,大学生廉洁教育的课程建构体系[J].科技信息,2011,(22).
[3]张亮,高校学生干部廉洁教育探微[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8).
[4]黄耀元,黎平,熊一兵,余文婷,.大学生廉洁教育课程评价体系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6).
[5]李凤姝,大学生廉洁教育有效途径的探索[J].管理观察,2009,(9).
【关键词】防卫过当;防卫意识;犯罪故意;假想防卫过当
【正文】
一、争点聚焦与典型实例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素有争议。以至于有学者感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理论中观点最混乱的问题之一。”[1]少数学者认为防卫过当既可以成立过失犯罪,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2]但学界的主流意见却对故意形式的防卫过当持限制甚至是完全否认的态度。其中,通说主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能是直接故意,而只能是过失和间接故意;[3]有人则提出,若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则应当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4]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判例的观点颇不一致。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结果的防卫过当,不少判例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即承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5]但是,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结果的防卫过当,判例则鲜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倾向于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由于在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而防卫过当的结果正是致人死亡,可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多主张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限定于过失。[6]2009年,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在对邓玉娇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该判决除掀起了人们对防卫限度问题的探讨热潮之外,也再度引发了对防卫过当能否构成故意犯罪的讨论。[7]
在我看来,学者们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争论焦点实际上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1)如何确定防卫意识的具体内容?众所周知,防卫过当以行为具备除限度条件外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成立要件为前提。所以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实际上就是与正当防卫主观要件相并存的一种心理状态。故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范围大小直接取决于防卫意识的内容及其与犯意的兼容程度。需要首先明确的是,尽管有学者从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主张把防卫意识排除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之外,[8]但无论是从我国的立法规定还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都应当坚持将防卫意识视为正当防卫的必备要件之一。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以主观正当化要素的存在为必要,即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应当将正当化的行为与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区分开来。防卫意识不必要说的论据之一是:“成立犯罪要求所谓主客观相一致,并不意味着不成立犯罪的行为也必须主客观相一致;只要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就不成立犯罪,至于它是否主客观相一致,则不应在考虑之列。”[9]然而,正当化的行为与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并非是全等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受到整体法秩序提倡和肯定的行为,而后者则除此之外还包含那些虽无法得到法秩序的积极评价,但尚未达到犯罪要求的举动。例如,欠缺客观法益侵害危险的迷信犯和欠缺主观罪过的意外事件均不成立犯罪,但它们无论如何都不属于正当化的行为。相反,由于正当防卫是一种为整体法秩序所肯定的行为,故它的成立必然以主客观两方面均得到法的积极评价为要件。由此可见,以不成立犯罪的行为无需主客观相统一为由,认为正当化的行为也并非以主观正当化要素的具备为必要的说法不能成立。在确定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不可或缺的成立要件之后,如果认为防卫意识既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这一正当化的事实,又要求他必须具有而且只能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积极目的,那就容易得出防卫过当排斥故意或直接故意的结论;相反,如果弱化防卫目的在防卫意识中的地位,则能够使防卫过当容纳更多的罪过形式。(2)如果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那么从刑法相关的规定来看是否会引起解释论上的困境和不协调?
本文将通过以下研究表明:防卫意识仅以行为人认识到正当化的事实为必要;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完全能够与犯罪故意相兼容。为便于探讨,笔者选取出以下三个真实案例以供下文分析:
例1:1997年8月24日晨6时许,被害人余某及孙某、曹某三人到被告人温某所开的包子店,由孙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温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余把腰间别的单刃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余一伙还将温硬往马路方向推,温不从,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余将单刃刀拔出,对温进行威胁。温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众人均弯腰抢刀。最后刀被温抢到手,他即向余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致使余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10]
例2:1988年10月31日傍晚,具有狩猎合法资格的猎人J手持猎枪看护着一片新播了种的田地。17点30分许,喝醉了酒的M闯进田地。J多次口头警告要求M离开,但M非但不听,反而攥着拳头步步逼近,并说:“让我帮你拿着这把枪走来走去地打扰其他人吧!”J开枪向离M脚部约1米远的右侧地面射击,以示警告,但M仍然继续前进并大声威胁要夺走J的猎枪。在这种情况下,J朝M的左胸部开枪,致使M中弹当场死亡。[11]
例3:被告人郭某从某国营工厂退休后仍留在原厂看仓库,住在仓库旁边的一间小屋内。在看管仓库期间,他曾几次发现仓库被盗,但均未破获。某日晚9时许,郭忽听得房后的草堆里有响声,他认为可能又有人来偷东西,就顺手抄起一根铁棍观察动静。当晚夜色漆黑,郭隐约看到草堆动了并逐渐向上供起,露出一个人头。他想:“可发现坏人了,绝不能叫他跑掉!”于是举起铁棍朝那人头部打去。结果被打的是一个正在草堆里玩捉迷藏的小孩。小孩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造成严重脑震荡,终身残废。[12]
二、以防卫意识内容的重构为切入点的立论
通说否认直接故意能够成为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主要根据在于:正当防卫以行为人具有积极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目的为其主观要件;正是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与犯罪的目的是相互对立和排斥的,两者无法共处于同一个人的头脑之中,故防卫意识不可能与直接故意并存。[13]但是,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自己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的情况下实施行为的,就可以认定防卫意识的成立,除此之外不需要积极的防卫目的。理由如下:
第一,在以法益侵害思想为基础的现代不法论框架内,必须将纯粹的道德要素排除于行为无价值的范畴之外。毫无疑问,主张防卫意识属于正当防卫之成立要件的观点是以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二元不法论为其基础的,因为二元论强调:只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同时存在才能成立不法;只有两者同时被取消才能成立正当化事由。[14]防卫意识的存在就是对行为无价值的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元论实际上经历了从伦理道德化逐渐向法益侵害化演变的过程。的确,由于受到Hartmann道德哲学的强烈影响,故行为无价值在其产生之初不可避免地带有极为浓厚的道德主义色彩。该概念的创始人Welzel明确指出:刑法最为根本和直接的任务是保护社会道德,只有通过对社会道德的维护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法益保护;[15]行为无价值具有独立于结果无价值的实质内容,不论结果是否最终出现,指向法益侵害的意志行为本身从社会道德上来看也是应当受到禁止的。[16]但随着人们对刑法中法益概念的日益重视,随着强调法益侵害结果与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内在紧密联系的客观归责理论的不断发展,德国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在其内容上越来越强烈地依赖于法益侵害,而非道德违反。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1)将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视为行为无价值的核心要素。鉴于一元行为无价值论曾以结果是否发生纯属偶然为由彻底否定了结果无价值参与构建不法的资格,通说目前强调:只有在客观上能够归责于行为的法益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结果无价值;相应地,也只有在客观上具有引发结果无价值之可能性的行为才能成立行为无价值。于是,行为无价值就成了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除了故意等主观要素之外,它还包含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这一客观要素。[17](2)对于旨在从行为无价值的角度出发来限制不法成立范围的社会相当性理论,多数学者主张应当用客观归责和以法益侵害为指导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来加以替代。即便是坚持该理论的学者也大都抛弃了Welzel的“社会道德”判断标准。[18](3)目前的通说和判例均已否定主观倾向和内心状态属于性犯罪和伪证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19]正是由于德国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实现了法益侵害化与去道德化的自我更新,所以它才能经受住现代法治国中法益保护思想的考验而得以继续存在。同样,在日本,最近的行为无价值论已不再是当年深受Wetzel理论影响的团藤重光等学者所主张的行为无价值论了,它在主张排除道德主义的立场上和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一致。[20]由此可见,在现代二元不法论中,法律上的行为无价值并不等于道德上的行为无价值。只要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自己正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情况下使其行为向实现结果有价值(即实现法益保护)的方向推进,那么即便他主观上并非或并非主要是为了追求保护合法权益,而是心怀借机报复、泄愤等其他不良目的,也毫不妨碍该行为获得法律上的积极评价,并由此否定行为无价值的成立。“以防卫行为人仅出于仇恨和报复的目的而实施行为为由主张对其加以处罚的观点不能以行为无价值的存在为其理由,……而只能以纯粹的思想无价值(Gesinnungsunwert)为其根据。但这种思想刑法(Gesinnungsstrafrecht)早已出于法治国的理由而遭到了否定。”[21]因此,像我国通说那样要求防卫人必须以积极追求保护合法权益为其唯一目的,甚至强调“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决定了防卫人主观上崇高的正义感和道德感”[22]的说法,实际上是从道德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防卫意识提出了过分的要求。
第二,不法行为主观要素的多样性决定了违法阻却事由的主观要素也必然具有多种形式。(1)从刑法理论上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14和15条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希望、放任、轻信可以避免还是应当认识而未认识危害社会的结果,均可以成立不法的主观要素。由于从法律的价值评判上来看,作为不法阻却事由的正当防卫在主客观各方面均与不法行为正好相反,故在主观不法要素呈现出多样化的情况下,防卫意识也应当具有与各种类型的主观不法要素相对应的多种表现形式。事实上,在当代德国刑法学中这一观点已被广为接受。因为从犯罪阶层体系的角度来说,既然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那么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基础的违法阻却事由自然也就包含故意和过失的形式。[23](2)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要求正当防卫人在行为时一定要具有明确的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那么对于诸如本想开枪警告不料却误击不法侵害人、本欲挥鞭策马避开不法侵害人不想却抽中后者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那一刻并不具有以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积极目的,所以就无法承认其为正当防卫,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24]我国的通说之所以将防卫意识仅仅局限于积极追求正当化结果的目的之上,或许是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正当防卫案件的总结和归纳。但是对法律概念之内涵与外延的把握不应拘泥于有限的典型事实,而应从规范的角度来加以确定。因此,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处于与不法侵害相对抗的状态之中,那么不论他在行为当时是希望、放任、低估还是未认识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结果发生,都存在成立防卫意识的余地。
第三,将防卫意识界定为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事实的认识也并不违反《刑法》第20条第1款关于“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规定。其一,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整体规定来看,立法者倾向于尽量扩大正当防卫成立的范围。和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条款主要进行了两处修订:(1)将防卫过当的定义由原来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对防卫过当的成立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限定;(2)增加了特殊防卫权的条款。可见,面对我国社会治安状况尚未根本好转、公力救济资源相对紧张的现实,立法者对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行为明显表现出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因此,不应将“为了……”的规定理解成立法者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确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积极目的,而应当将其理解为:立法者旨在通过该规定防止将那些在主观上纯粹出于追求法益侵害、仅在客观上偶然制止了不法侵害的行为也认定为正当防卫。其二,根据刑法的真实目的对刑法中从表面字义来看失之过窄的条文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符合刑法解释的原理。更何况,这种对防卫意识的扩大解释从根本上拓宽了正当化事由的成立空间,从而限制了刑罚处罚的范围,故并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事实上,《德国刑法典》第32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使用了“为了……”的用语(“um-zu-Satz”),但这并不妨碍通说和判例将防卫意识界定为行为人对正当防卫的前提事实有所认识的心理状态。[25]
综上所述,既然防卫意识的成立只需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不法侵害相对抗的事实就足够了,除此之外并不要求他必须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其唯一目的,那么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犯罪故意都可以与防卫意识相并存。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需要特别加以说明:
首先,从现实来看,行为人完全可能同时对正当防卫产生的正当结果与防卫过当产生的危害结果分别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有的学者认为:“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这就表明,防卫人主观上不可能认为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危害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26]然而,这一论断仅仅适用于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对象。即一旦防卫人认识到其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他就不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对不法侵害所威胁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危害的效果。因为人对同一个对象不可能同时具备两种完全相反和矛盾的心理态度。但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其实有两个:一是保护对象,即正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合法权益;二是防卫对象,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由正当防卫行为对象的这种双重性所决定,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人不可能对保护对象产生犯罪故意,并不意味着他不可能对防卫对象产生犯罪故意。防卫人完全可能在追求或容忍处于不法侵害威胁下的法益获得拯救这一结果的同时,对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之利益造成过当损害的结果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例1中,温抢到单刃尖刀后,余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虽仍在进行,但危险程度已大为减弱。一方面,温在举刀刺余时既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又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故明显具有防卫意识。但另一方面,他也明知在不法侵害强度已明显降低的情况下只需采取刺向对方非要害部位的方式就足以实现防卫意图,但仍毫无顾忌地向余的腹、背等要害部位连刺数刀。这说明温在追求保护合法权益之结果的同时对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余死亡的后果采取了放任这一间接故意的态度。在例2中,J明知自己只需朝M的腿部射击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仍实施了近距离直接向M的心脏部位射击的行为,这说明J在具有防卫意识的同时也对M死亡的过当结果抱有直接故意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刑法理论毫无争议地认为防卫过当既可以成立过失犯也可以成立故意犯。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意识地采取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措施,则构成故意犯罪;若行为人对防卫手段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无意识地实施了过当防卫,则适用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的原理,以假想防卫论,[27]可以成立过失犯罪。[28]
其次,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的观点并未混淆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有的学者提出:“从一般生活意义上理解,防卫行为当然是‘故意’或者‘有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从刑法意义上来看,显然不同于犯罪的故意。……不能因为正当防卫是出于防卫故意而实施的,就认为防卫过当也是(犯罪)故意。”[29]但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之所以说防卫过当能够由故意构成,并不是因为防卫行为本身是故意的,而是因为行为人完全可能对其防卫过当造成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可见,这里对故意的认定始终是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第14条对犯罪故意的定义来进行的,并未与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混同。
最后,不能以不当地限制公民正当防卫权的方法来论证防卫过当只包含过失犯罪的观点。持防卫过当不能成立故意犯罪之见解的学者虽然承认,在甲举枪向盗窃了一个西瓜的乙射击并致后者死亡的案件中,确实应当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同时又认为:得出该结论并非因为甲构成防卫过当,而是因为对于乙盗窃一个西瓜的行为,甲根本不能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30]这种说法大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首先,基于“正不必向不正让步”的公理,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并未对不法侵害的强度大小提出要求。因此,公民在面对任何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采取防卫措施,只是其行为不能超过由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所决定的防卫必要限度。如果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时才能允许人们实施正当防卫,那就等于是要求公民在不法侵害面前低头屈服,等于是对公民维护法益的基本权利随意地加以限制和剥夺。这既违背常理,又和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不符。所以,即便是面对乙盗窃一个西瓜的侵害,也没有理由否认甲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承认过于轻微的侵害不能成为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但并非只有在不法侵害极为轻微的情形中才需要将某些不当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在例2中,醉汉M侵入耕地踩踏农田的行为绝不属于极度轻微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不援引防卫过当就无法说明J朝M心脏部位射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实质根据。
三、以刑法条文解释的协调性为视角的论证
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认为防卫过当包含故意犯罪的观点不仅具有立法上的根据,而且较之于其他观点来说能够更好地实现条文解释之间的相互协调。
第一,《刑法》第20条第2款只是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未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限定于过失犯罪。因此,认为防卫过当不能构成故意犯罪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刑法关于防卫过当以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为其成立要件的规定并不能证明防卫过当只能构成过失犯罪。有的学者认为,由于防卫过当的成立以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为必要,故认定防卫过当成立故意犯罪并不合适。因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31]但需要说明的是:其一,既然无论是《刑法》总则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总括规定还是刑法分则关于各个过失犯罪的具体规定都已明确将危害结果的发生列为过失犯的成立要件,那么如果说防卫过当只能成立过失犯罪的话,刑法就只需规定为“正当防卫因过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完全没有必要再强调防卫过当以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可见,刑法在未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又设置了损害结果方面的要求,对此应当解释为:刑法对故意形式的防卫过当成立犯罪设定了特殊的限制性条件。其二,刑法要求故意的防卫过当也以重大损害结果的出现为要件有着充分的理由:(1)防卫过当以行为符合除限度条件之外的正当防卫的所有成立要件为前提。因此,与一般的故意犯罪相比,故意形式的防卫过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防卫与故意犯罪共存于一个行为之中,在于犯罪故意指向的对象与防卫所要反击的对象完全重合(均为不法侵害人)。由此决定,如果行为最终在客观上并未造成明显逾越了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结果,那么往往就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防卫过当的故意。(2)若行为人以过当的故意实施防卫但并未造成过当结果,那么从理论上说确实可以考虑以未遂论处。例如,对例2的案件事实稍加改动,假设J虽然瞄准M的胸部开枪射击,但由于枪法欠佳致使子弹打偏,只击中M的腿部,那么由于J抱有杀人的故意,而且其行为也具有致人死亡的客观危险,故可以考虑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然而,故意防卫过当的未遂毕竟从客观上来说实现了一个完全为法秩序所积极肯定的结果,从主观上来说其犯罪故意也伴随着一个正当的防卫意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犯罪故意的产生也与不法侵害所制造的紧张气氛和急迫状态密切相关。因此,和一般的故意犯罪相比,故意防卫过当的未遂无论是在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和责任方面,还是在通过刑罚来实现预防的必要性方面都已经微弱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3)如前所述,我国的立法者是本着扩大正当防卫成立范围,鼓励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宗旨来制定正当防卫条款的。所以,为避免挫伤公民行使防卫权的积极性,不应对虽意图防卫过当但客观上并未造成超越必要限度之重大损害结果的行为加以惩处。
第三,将故意纳入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做法并不违背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应当减免处罚的规定。《刑法》第20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较之于其他的犯罪而言,防卫过当的违法性和责任均有明显的降低。一方面,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毕竟是出于防卫的意识使原本处于不法侵害威胁下的合法权益转危为安,故行为的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均因为正当防卫的存在而得到大幅抵消。另一方面,由于防卫过当往往发生在行为人因不法侵害的突如其来和迫在眉睫而极度紧张、慌乱和恐惧的情况中;同时,由于在行为责任原则(Tatschuldprinzip)之下,违法性的降低也会间接影响到责任的程度,故行为人的可非难性也会得到相应的减弱。
现在的问题是:责任的减弱能否适用于故意形式的防卫过当?对此,德国刑法理论存在不同意见。《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如果防卫过当是出于慌乱、恐惧或者惊愕的心理状态,则不予处罚。学界一致将该条所规定的情形认定为责任阻却事由。少数学者主张,这一条款只适用于过失的防卫过当。因为在慌乱等情绪影响下的防卫过当不可能是一种故意行为;相反,如果行为人是有意地实施防卫过当,那就说明其心理上的恐慌与紧张还未达到《德国刑法典》第33条所要求的阻却责任的程度。[32]不过,通说和判例均认为该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故意的防卫过当。理由主要有四:其一,从条文语义上来说,《德国刑法典》第33条并未将其适用范围局限在过失的防卫过当。其二,从立法史的角度来看,在刑法起草过程中,确实曾有意见认为应将条文表述为“行为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超过防卫限度”,但立法者最终并未采纳这一建议。其三,从现实来看,当行为人处于慌乱、恐惧等心理状态之中时,未必会丧失意志决定的能力。其四,若将《德国刑法典》第33条理解为仅针对过失防卫过当的情形,则该条文实际上就成了一个多余的规定。因为按照德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过失防卫过当是假想防卫的一种类型,它属于容许性构成要件的错误,故应根据错误是否能够避免而分别认定行为成立过失犯或完全阻却责任。换言之,过失防卫过当的问题只要根据固有的理论和实践就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根本无需求助于《德国刑法典》第33条的特别规定。[33]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责任的减轻与故意的防卫过当并不冲突。理由在于:(1)在防卫过当中,影响行为人责任程度的各种心理或者情绪状态与犯罪故意是可以共存的。因为,即便是在高度紧张和极为恐慌的情况下,防卫人认识事物和做出决定的能力往往也只是不同程度地有所削弱,而不是完全丧失。行为人完全可能出于对不法侵害及其实施者的恐惧,或者出于求生的欲望为了尽快摆脱险境而有意地采取过激的反击手段。尽管如此,但由于行为人的心理毕竟受到了急迫压力的影响,而且这种情绪上的激动应主要归咎于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危险境地,故行为人的可非难性同样可以得到降低。例如,在例1中,当温某抢到尖刀朝余某刺去时,他对刀刺对方腹部和背部极有可能致其死亡的事实并未丧失认识的能力,但正是由于当时受到余等人的围攻,所以温才在极为激动和紧张的情绪支配下选择了极端的防卫手段。可见,故意的防卫过当与责任减轻能够并存。又如,对于例2,德国杜伊斯堡州法院本来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J有期自由刑3年,理由是被告人在当时仍然具有正确感知和认识行为事实的能力。但联邦最高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并且指出:“根据由帝国法院所创设、并为联邦最高法院所采纳的判决,《刑法典》第33条所规定的各种冲动情绪究竟是否达到了能够导致行为人对事实状况产生重大错误认识的程度,这并不重要。一旦确定震惊、恐惧或害怕的精神状态存在,就不能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权衡防卫措施是必要还是过当的能力来对该精神状态进行区分。即使行为人是在对事实有正确认识的情况下出于上述情绪而有意地实施了防卫过当,也应当适用刑法典第33条的规定。”[34]换言之,认识和决定能力的存在并不能否认行为人责任的减少。(2)与德国刑法不同,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从宽处罚的规定具有较大的伸缩余地,因为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一概不予处罚。这就为防卫过当容纳更多的罪过形式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空间。在故意形式的防卫过当中,一方面,行为人毕竟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行为无价值比过失的防卫过当要高;另一方面,情绪因素对行为人心理的影响一般也比过失防卫过当的情形要轻,故其责任也比后者要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故意的防卫过当完全可以只予以减轻处罚。
第四,将防卫人故意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不会引发不合理的结论。我国法院之所以一直有意避免对出现了死亡结果的防卫过当案件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条款,甚至在已经明确认识到防卫人“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仍坚持认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35]或许是出于对民众法感情的顾虑,即一般人在情感上毕竟很难将制止了不法侵害的防卫人与故意杀人犯联系在一起。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存在十分明显的缺陷:(1)将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严重混淆了防卫的有意性和犯罪的故意。因为,即便按照某些判例的意见认为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持过失的态度,合理的推论逻辑也应当是:由于防卫人有意伤害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以正当防卫为根据的合法举动,所以该行为本身并不是刑法予以否定的对象;刑法要追究的只是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所造成的死亡结果。由于行为人对死亡这一过当结果具有过失,故防卫过当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换言之,从一般生活的意义上来说,行为人确实是有意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过失地引起了后者死亡的结果。但从刑法评价上来说,由于有意伤害的行为已被正当防卫合法化,故不存在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可能;只有该伤害行为导致的加重部分,即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才能成立犯罪。可见,法院忽视了防卫过当必须以行为符合除限度条件以外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成立要件为前提的原则,把已经获得正当化的有意伤害行为又纳入到了犯罪事实之中,从而将正当防卫的有意性与犯罪的故意混为一谈。(2)将故意致人死亡的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背离了犯罪过失的基本原理。众所周知,在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但是,当行为人有意识或者无所顾忌地用危险工具猛烈攻击不法侵害人的要害部位时,通常就可以认定他对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根本不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余地。此外,既然如前所述在防卫人故意导致对方重伤的防卫过当案件中,判例承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对于防卫人故意导致对方死亡的防卫过当又为何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呢?(3)将故意的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存在量刑上的困难。因为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一旦认定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么法定最低刑就是10年有期徒刑。但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往往希望能借助《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大幅减轻甚至是免除行为人的刑罚。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困境:尽管《刑法》第63条第1款只是规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未对减轻的幅度加以限制,但刑法理论一般都认为,当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时,减轻处罚原则上应当有格的限制,即应以法定最低刑以下一格判处。[36]据此,若将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则减轻处罚也不宜低于7年有期徒刑,难以像判例那样仅判处行为人3年有期徒刑。[37]同样,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最低刑极重,所以要对防卫人免除处罚也不太容易为人们所理解。[38]然而,如果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为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防卫过当故意杀人自然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其适用的法定最低刑就只有3年有期徒刑。于是,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免除处罚或者减轻至短期徒刑就显得顺理成章、协调自然。
第五,在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问题上,不应对故意的两种形态加以区别对待。从立法规定上来说,我国刑法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确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之中。可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只是犯罪故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并无本质差异。故通说只承认间接故意能够成为防卫过当之罪过形式而将直接故意排除在外的做法割裂了犯罪故意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实不足取。
四、以假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为对象的解析
所谓假想防卫过当(Putativnotwehrexzess),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实施了损害行为;但即便是在行为人假想的不法侵害存在的情况下,该行为也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假想防卫要么成立过失犯罪,要么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有学者担忧:如果认为防卫过当可以由故意犯罪构成,那么在确定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时就会遇到困难。甚至会出现若假想防卫是过失则认为过当行为成立过失犯罪,若假想防卫是意外事件则认为过当行为成立故意犯罪的不合理现象。[39]但这种所谓的理论困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对假想防卫的心理态度如何,只要他对防卫过当是出于故意,那么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是故意。由于在假想防卫是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将假想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犯罪不存在争议,故以下仅就假想防卫属于过失的情形进行说明。
因为假想防卫过当由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结合而成,所以从理论上似乎可以认为:一方面,由于假想防卫是过失,故行为人对于其想象中的正当防卫在必要限度内造成的那部分危害结果持过失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防卫过当是故意,故行为人对于其想象中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那部分危害结果持故意的态度。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将假想防卫过当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泾渭分明地划分为这两个部分。例如,在例3中,郭某将捉迷藏的小孩误认为是正在进行盗窃的不法侵害人而对之实施了防卫行为。即便按照他所想象的情况,实际上也只需采取用一般器具击打对方非要害部位的方式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是他却有意选择了用铁棍朝对方头部猛击的防卫措施,最终导致了无辜者身受重伤的危害结果。由于无法将重伤的结果截然分割为轻伤与加重伤害这两部分,故不能说郭某对于轻伤害的部分是过失,而对于超出轻伤害的那部分加重结果是故意。同样,假设郭某的行为导致小孩死亡,由于无法将死亡结果划分为轻伤与致死重伤这两部分,所以也不能说行为人对于轻伤害的部分是过失,而对于轻伤以上的重伤害是故意。其实,一旦行为人产生了防卫过当的故意,就说明他已经具备了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法敌对意志。至于说行为人是认为该危害结果将伴随着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而间接达到,还是认为它将毫无掩饰地直接实现,这只是对犯罪发展过程具体样态的认识偏差,不能否定他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心态。在例3中,当郭某手持铁棍向草堆中的人头部猛击过去时,他就已经具备了追求重伤结果发生的犯罪故意。只不过在行为人的想象中,这一危害结果将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结果同时发生,但实际上它却因为防卫对象的不存在而单独出现了。无论不法侵害事实上存在与否也丝毫不影响郭某对整体危害结果的犯罪故意。换言之,在假想防卫过当中,行为人对防卫过当的犯罪故意已经吸收了假想防卫的犯罪过失,因此应当认为他对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整体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更何况,既然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存否并未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有意造成防卫过当的行为都可以成立故意犯罪,那么当行为人对假想防卫具有过失时,其故意的过当行为更应当构成故意犯罪。尽管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应减免刑罚的规定是以不法侵害确实存在为前提的,它不适用于假想防卫过当,但考虑到行为人毕竟具备防卫意识,故可以在量刑上予以适当从轻。
五、简短的结论
在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无疑是观点最为繁多、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难题。本文经过研究得出以下基本结论:(1)在以法益侵害为基石的现代不法理论框架内,防卫意识仅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之不法侵害相对抗的事实有所认识为其必备内容,除此之外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追求保护合法权益为其唯一的行为目的。故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2)认为防卫过当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的观点不仅符合刑法的规定,而且能够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以重大损害结果的出现为必要、防卫过当应当减免刑罚以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有同一本质的规定保持一致。(3)主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含故意的见解不会导致对假想防卫过当之罪过形式的认定产生困难。因为行为人对防卫过当的故意决定了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必然是故意。
【注释】
[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2]参见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0~81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值得注意的是,张明楷教授以前主张防卫过当只能由过失构成(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但他在最近一版的教科书中改变了观点。
[3]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161页;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8页;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4]参见胡东飞:《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
[5]参见《蒋春年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刑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96页以下;《陈以良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以下;《王永金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以下;《防卫过当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南阳中院判决李宇对温辉伤害案》,《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25日第6版。
[6]参见《孙明亮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案》,载阮齐林主编:《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马洪伟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王家春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以下;《傅良华故意伤害案》,载陈兴良主编:《刑事疑案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赵某挥刀砍人构成防卫过当》,《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2日第11版;《邓玉娇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日报》2009年6月17日第1版。
[7]参见卜安淳:《防卫过当造成严重伤害只能构成过失伤害罪—邓玉娇案中的罪名引发的思考》, http: //article. chinalawinfo. com/ArticleHtml/Article-48396. shtml, 2010年11月14日访问。
[8]同前注[2],张明楷书,第180页。
[9]同上注,第180页。
[10]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 ~ 1999年合订本)·刑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99页。
[11]Vgl. BGH: Bewusstes Uberschreiten der Notwehrbefugnis, in: NStZ 1989, S.474ff.
[12]同前注[6],阮齐林主编书,第212 ~ 213页。
[13]同前注[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书,第160~161页;同前注[1],陈兴良书,第311页。
[14]Vgl.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T, Bd.I,4. Aufl.,2006, S.321,641; Schonke/Schroder/Lenckner/Eisele/Stemberg-Lieben, StGB,28. Aufl.,2010, vor§13 Rn. 52ff, vor§32 Rn. 13ff.
[15]Vgl. Hans Welzel,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1. Aufl.,1969, S.1-6.
[16]Vgl. Hans Wezel, Uber den substantiellen Begriff des Strafgesetzes, in: Festschrift fur Eduard Kohlrausch, 1944, S. 105.
[17]Vgl. Wilhelm Gallas, Zur Struktur des strafrechtlichen Unrechtsbegriffs, in: Festschrift fur Paul Bockelmann zum 70. Geburtstag, 1979, S.159, 165; Jurgen Wolter, Objektive und personale Zurechnung von Verhalten, Gefahr und Verletzung in einem funktionalen Straftatsystem, 1981, S.26-27, 50;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 Aufl.,1996, S.240ff; Stratenwerth/Kuhlen, Strafrecht AT, 5. Aufl.,2004, S.105.
[18]Vgl. Roxin (Fn.[14],5.297-300; Albin Eser, “Sozialadaquanz": eine iiberfliissige oder unverzichtbare Rechtsfigur? in: Festschrift fur ClausRoxin zum 70. Geburtstag, 2001, S. 209ff.
[19]Vgl. Tatjanan Homle, MK-StGB, 2005, S. 1397; Maurach/Schroeder/Maiwald, Strafrecht BT, Teilbd. 1,10. Aufl.,2009, S.191;Schonke/Schroder/Lenckner/Bosch, StGB, 28. Aufl.,2010, vor§153 Rn. 3ff.
[20]参见[日]山口厚:《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金光旭译,《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21]Hans-Joachim Rudolphi, Inhalt und Funktion des Handlungsunwertes im Rahmen der Personalen Unrechtslehre, in: Festschrift fiir ReinhartMaurach zum 70. Geburtstag, 1972, S.57-58.
[22]同前注[1],陈兴良书,第293页。
[23]Lenckner/Sternberg-Lieben (Fn.[14]),vor § 32 Rn. 92ff.
[24]当然,对这类案件也可以设想出另一种解释方案:虽然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识,故该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为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制止住了不法侵害,它欠缺结果无价值,所以同样不成立犯罪。不过,行为人毕竟是在不具有法敌对意志的情况下实施了有益于维护法秩序的行动,故该行为就不应仅仅是非罪行为,而应当属于为法律所肯定的正当行为。
[25]Vgl. Roxin (Fn.[14]),S. 642-643.
[26]同前注[4],胡东飞文。
[27]需要注意,德国学者对假想防卫的理解与我国刑法理论不尽一致。我国刑法学认为,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发生了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损害行为。然而,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假想防卫(Putativnotwehr)除了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存在与否产生误认的情形之外,还包括行为人对防卫方式和程度的必要性产生误认的情形。(Maurach/Zipf, Strafrecht AT, Teilbd. 1, 8. Au-fl.,1992,§38 Rn. 17;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 Aufl.,1996, S.350; Wessels/Beulke, Strafrecht AT, 40. Aufl,2010,Rn. 484.)
[28]Vgl. Maurach/Zipf, Strafrecht AT, Teilbd. 1, 8. Aufl,1992, § 38 Rn. 17, 18;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 Au-fl.,1996, S.490; Schonke/Schruder/Perron, StGB, 28. Aufl,2010,§33 Rn. 1; Thomas Fischer, StGB, 57. Aufl.,2010,§33 Rn. 2. 在德国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同时防卫过当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其中的关系可以用下表来加以说明:
──────┬─────────┬───────────────────────────
│ │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
├──────┼─────────┼────────────┬──────────────┤
│符合故意犯构│故意形式的正当防卫│①对过当持故意故意犯罪│若防卫过当出于慌乱、恐惧和惊│
│成要件的行为│ ├────────────┤愕,可根据《刑法典》第33条阻│
│ │ │②对过当持过失过失犯罪│却责任。 │
├──────┼─────────┼────────────┤ │
│符合过失犯构│过失形式的正当防卫│过失犯罪 │ │
│成要件的行为│ │ │ │
──────┴─────────┴────────────┴──────────────
[29]同前注[4],胡东飞文。
[30]同上注。
[31]参见前注[4],胡东飞文,第155页。
[32]Vgl. Perron (Fn.[28]),§ 33 Rn.1; Fischer(Fn.[28]),§ 33 Rn.6.
[33]Frank Zieschang, LK-StGB, 12. Aufl.,2006, § 33 Rn.49ff; Roxin(Fn.[14]),S.997ff; Hans Theile, Der bewusste Notwehrexzess, in: JuS2006, S.965ff; Wessels/Beulke, Strafrecht AT, 40. Aufl.,2010, Rn.446.
[34]BGH: Bewusstes Uberschreiten der Notwehrbefugnis, in: NStZ 1989, S.475.
[35]同前注[10]第504页。
[36]同前注[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书,第313页;同前注[2],张明楷书,第430页。
[37]例如,对于例1,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认定温某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 ~ 1999年合订本)·刑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501页。)
关键词:国防教育视域及方法特质
国防教育在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但从当前我国国防教育的研究和发展现状来看,当前我国的国防教育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的视域过于狭窄,对于分析我国国防教育的特质研究并不多见。本文拟从当前我国国防教育研究的现状分析入手,剖析我国国防教育的特质。
一、当前我国国防教育研究现状
1985年,我国开始在普通高校实行大学生军训试点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以看做是我国国防教育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个起点,纵观我国国防教育至今的研究现状,应该说成果很多,但也存在不少不足。主要表现在:
1.将国防教育的研究仅限于高校教育之中,视野过于狭窄
当前,我国国防教育的研究成果主要局限于高校教育,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教育的研究成果相对偏少,而国防教育是事关国家、,防御外来侵略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因此对国防教育的研究需要宽视野。
2.将国防教育的研究集中于国防教育外部条件的考察,如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环境建构等
纵观当前我国国防教育研究的现状,大多数研究基本上都从国防的外部环境方面进行考察,都是从大学生国防意识、高校国防教育师资队伍、教育环境、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尽管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国防教育的理论内涵,但从根本上看未能把研究的视角深入到国防教育的特质上来。
3.研究陷于观念领域,未能从实践视域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国防教育的研究在观念领域探讨得较为丰富,但很少有从实践角度展开研究的活动,即使在理论较为成熟的高校国防教育研究领域,深入实践的研究也少见,究其原因,对国防特质的分析未做深入的探讨恐怕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4.缺乏特定理论土壤,是无根基的探索
当前我国国防教育研究的理论基础尚未完全构建,国防教育研究作为一个相对不成熟的研究领域,在研究视域、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而且国防教育的研究没有学科的依托,缺乏专业化的研究条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国防教育的研究是无根基的探索。
二、国防教育特质探索的意义
1.是国防教育学理分析、持续研究的依据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国防教育的特质的分析研究不够,从而导致当前国防教育学的学科地位始终未能确立,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研究者处于没有理论支撑的状态,研究的方法相对单一,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缺乏应有的理论深度,泛泛而谈的太多,真正深入到国防教育本质研究、实践研究的成果是少之又少。因此,要使国防教育的研究有所突破,我们就必须要深入分析国防教育的特质,为国防教育学学科地位的确立奠定学理分析的基础,为国防教育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2.是现实国防教育开展、深化的支撑
从当前我国国防教育的现状看,在实践层面缺少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即使国防教育开展得相对而言比较好的高校,也存在着这一问题。学校仅把国防教育局限于大学生入校时集中的军事训练,把国防教育完全等同于军事训练。军事训练搞完了,也就意味着国防教育在学校就完成了。这种国防教育的只是一种形式,实际并没有开展有效的国防教育。因此,我们只有加强国防教育的特质研究,认清国防教育的本质特征,才能有效的开展国防教育,把对全民的国防作为一种常态教育。
三、国防教育特质研究的视域及方法
哲学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实践。从实践出发,我们可以架构全新的视域。视域是一个人在其中进行领会或理解的构架或视野,它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界限,而是一种随人一起流动,并且邀请人不断向前进展的东西。视域根本而言就是一个人的生活世界。视域体现为人与世界关系的生成,其建构意味着思想在人的现实活动中的生成。实践的视域是以现实的人为中心、以人的生活展开所达成的与世界的关系整体为范围的视域。这是一种突出人的生活、强调人与世界相通的整体、动态的视域。
当然,我们还需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即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去理解事物的存在,从而抓住其本质。
国防教育是全民性的巨大社会工程,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多层次的社会性教育。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拒绝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
第一,加强国防教育,是增强公民忧患意识,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伊拉克战争表明,世界多极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国际形势错综复杂。面对新的国际环境,必须通过大力加强国防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切实克服“和平麻痹”思想,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安全环境所面临的威胁,从而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做到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大力加强国防建设,抓紧做好各项军事斗争准备。
第二,加强国防教育,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客观要求。国防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同时,是实施爱国主义思想教育的坚强阵地。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在历史浪潮的激荡中形成了强大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和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国防教育,不断地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把国民的爱国热情充分激发起来,凝聚到为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作贡献上来,万众一心地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加强国防教育,培养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是一项长期性任务。国防教育任务决非一朝~夕所能完成的,必须持久地开展,常抓不懈。因此,国防教育不仅要在组织形式和法规制度上予以保障,更要在教育内容上下功夫,特别应在国防教育赖以进行的国防理论上逐步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一套教材,使国防理论能真正发挥作用。
国防教育事关国家的安危。在进行国防教育时,必须把着眼点始终放在教育的实效上,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走过场等不良倾向。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国防教育的特点和发展,着跟于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着眼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施教;要注意提高教员队伍的素质,运用现代化教育工具,搞好各种教学保障。
2开展国防教育要坚持“三个结合”
一要把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形式看,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经常教育就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国防教育节目、栏目,以及结合思想工作、业务工作等所进行的国防教育,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受到熏陶,通过潜移默化、点滴积累,增强人们的国防观点。集中教育通常是结合重大的国家和国防纪念活动、部队和民兵训练、征兵、学生军训、举办国防教育学习班以及战争动员等所进行的系统的国防理论和国防知识教育。集中教育的效果往往比较明显。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提高。
二要把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对象看,国防教育可以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种类型。普及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普遍教育,主要是进行国防建设和战争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教育、国防法教育、“三防”知识教育等。重点教育是对重点团体、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教育对象进行较系统的国防建设和战争的专门理论知识及技能教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是个有机整体。普及教育是基础教育、共性教育、长期教育,是全体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没有普及教育,国防教育就没有坚实的基础,国防观念、国防意识就不可能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心中。重点教育是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的提高教育,不抓好重点教育,那些担负特殊任务的团体和人员,那些作为国家和社会后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提高,就不能胜任自己所负担的建没国防、保卫祖国的任务。
三要把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就教育内容和方法看,国防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两个方面。理论教育包括国防建设理论、国防知识等教育;行为教育包括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教育、参军参战和支前教育、爱护和保护围防设施教育以及军事训练,实际操作、战备演习等教育。理沦教育和行为教育的作用虽然各不相同但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能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受教育者提高国防综合素质和能力,保持国防教育的正确方向,有效地增强教育效果。
3开展国防教育的现实途径
国防教育要提高质量和取得最优教育效果,必须有一套优良的教育方法。目前我国的国防教育对象,涵盖了全国党政军民学等各个领域的成员。其中,武装力量是国防教育的主体对象,各级干部是围防教育的关键对象,学生是国防教育的基础对象。国防教育内容则包括理论、精神、知识、技能等方面。国防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要求国防教育的方法必须灵活多样,这是国防教育过程优化的关键。
一是学校课堂教育。可在各级党校、军队院校、地方大专院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开没国防教育课,对国防教育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细致地讲解,使这些受洲者成为国防教育的骨干力量。
二是举办专题讲座。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举办一些国防教育讲座活动,邀请有关专家介绍世界军事形势和有关热点问题,国防高科技、高技术战争知识,或邀请老将军和军队离休干部作有关国防的传统教育等。
三是组织各种参观。学校和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参观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如: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革命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部队在进行重大的军事行动(如军事演习、外出驻训、阅兵仪式等)时,可以邀请群众观摩;部队还需经常地有意识地与地方联合搞一些展示我军形象的军事活动。
四是增强大众传媒的宣传。鼓励创作有关国防教育的影视作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的作用;对全社会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活动,慰问军、烈属和荣誉军人,开展关心退伍军人活动,参加保护军事设施和支援国防建设活动,举办军民联谊活动,宣传并表彰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先进个人和单位。
此外,开展国防教育要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学校课堂教育、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各种参观等各种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不断改革创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使国防教育广泛、深人、持久地开展下去。
国防教育是全民性的巨大社会工程,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多层次的社会性教育。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拒绝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
第一,加强国防教育,是增强公民忧患意识,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伊拉克战争表明,世界多极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国际形势错综复杂。面对新的国际环境,必须通过大力加强国防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切实克服“和平麻痹”思想,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安全环境所面临的威胁,从而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做到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大力加强国防建设,抓紧做好各项军事斗争准备。
第二,加强国防教育,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客观要求。国防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同时,是实施爱国主义思想教育的坚强阵地。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在历史浪潮的激荡中形成了强大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和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国防教育,不断地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把国民的爱国热情充分激发起来,凝聚到为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作贡献上来,万众一心地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加强国防教育,培养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是一项长期性任务。国防教育任务决非一朝~夕所能完成的,必须持久地开展,常抓不懈。因此,国防教育不仅要在组织形式和法规制度上予以保障,更要在教育内容上下功夫,特别应在国防教育赖以进行的国防理论上逐步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一套教材,使国防理论能真正发挥作用。
国防教育事关国家的安危。在进行国防教育时,必须把着眼点始终放在教育的实效上,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走过场等不良倾向。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国防教育的特点和发展,着跟于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着眼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施教;要注意提高教员队伍的素质,运用现代化教育工具,搞好各种教学保障。
2开展国防教育要坚持“三个结合”
一要把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形式看,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经常教育就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国防教育节目、栏目,以及结合思想工作、业务工作等所进行的国防教育,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受到熏陶,通过潜移默化、点滴积累,增强人们的国防观点。集中教育通常是结合重大的国家和国防纪念活动、部队和民兵训练、征兵、学生军训、举办国防教育学习班以及战争动员等所进行的系统的国防理论和国防知识教育。集中教育的效果往往比较明显。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提高。
二要把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对象看,国防教育可以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种类型。普及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普遍教育,主要是进行国防建设和战争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教育、国防法教育、“三防”知识教育等。重点教育是对重点团体、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教育对象进行较系统的国防建设和战争的专门理论知识及技能教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是个有机整体。普及教育是基础教育、共性教育、长期教育,是全体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没有普及教育,国防教育就没有坚实的基础,国防观念、国防意识就不可能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心中。重点教育是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的提高教育,不抓好重点教育,那些担负特殊任务的团体和人员,那些作为国家和社会后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提高,就不能胜任自己所负担的建没国防、保卫祖国的任务。
三要把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就教育内容和方法看,国防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两个方面。理论教育包括国防建设理论、国防知识等教育;行为教育包括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教育、参军参战和支前教育、爱护和保护围防设施教育以及军事训练,实际操作、战备演习等教育。理沦教育和行为教育的作用虽然各不相同但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能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受教育者提高国防综合素质和能力,保持国防教育的正确方向,有效地增强教育效果。
3开展国防教育的现实途径
国防教育要提高质量和取得最优教育效果,必须有一套优良的教育方法。目前我国的国防教育对象,涵盖了全国党政军民学等各个领域的成员。其中,武装力量是国防教育的主体对象,各级干部是围防教育的关键对象,学生是国防教育的基础对象。国防教育内容则包括理论、精神、知识、技能等方面。国防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要求国防教育的方法必须灵活多样,这是国防教育过程优化的关键。
一是学校课堂教育。可在各级党校、军队院校、地方大专院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开没国防教育课,对国防教育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细致地讲解,使这些受洲者成为国防教育的骨干力量。
二是举办专题讲座。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举办一些国防教育讲座活动,邀请有关专家介绍世界军事形势和有关热点问题,国防高科技、高技术战争知识,或邀请老将军和军队离休干部作有关国防的传统教育等。
三是组织各种参观。学校和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参观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如: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革命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部队在进行重大的军事行动(如军事演习、外出驻训、阅兵仪式等)时,可以邀请群众观摩;部队还需经常地有意识地与地方联合搞一些展示我军形象的军事活动。
四是增强大众传媒的宣传。鼓励创作有关国防教育的影视作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的作用;对全社会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活动,慰问军、烈属和荣誉军人,开展关心退伍军人活动,参加保护军事设施和支援国防建设活动,举办军民联谊活动,宣传并表彰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先进个人和单位。
此外,开展国防教育要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学校课堂教育、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各种参观等各种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不断改革创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使国防教育广泛、深人、持久地开展下去。
一、营造国防教育浓厚氛围
要充分认识国防教育的极端重要性,把开展国防教育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国防教育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基本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促进国防教育工作在制度化、常态化、社会化的轨道上更上一个新台阶。要进一步推动国防教育创新发展,以以弘扬爱党爱国爱军精神和双拥光荣传统为主题,举办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浓厚氛围。要提高人们对国防教育的思想认识,从营造浓厚氛围入手,扎实做好国防教育各项工作,提高国防教育的实效性、科学性。
二、扩大国防教育的覆盖面
认真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结合国防教育的特色,采取有效措施将国防教育列入企事业单位教育计划,并结合业务培训和文体活动开展教育,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搞好企业国防教育不能唱“独角戏”,必须发挥方方面面的力量和优势,协力营造浓厚氛围。为使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国防教育融入企业职工思想工作之中,这样既妥善解决了教育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又能使国防教育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近年来,随着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深化,企业尝试将爱国主义精神、革命传统、国防法律法规、战备知识等教育与生产经营形势相结合,使无形抽象的理论传授变得鲜活起来,受到员工欢迎。
通过推进国防教育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既宣扬了国防和军队建设成就,激发了公民爱国热情,营造了全社会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也增强了全民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加强高等院校大学生国防意识
高等院校国防教育是国防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国防建设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高等院校中扎实开展国防教育,对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力培育大学生的爱国精神和大量储备高素质人才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充分发挥高校校园广播、校园网络、文化长廊、校园橱窗等平台,宣传国防知识、开展时政教育,构建起立体式国防教育宣传阵地。每年在9月18日全民国防教育日,在大、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国防教育日”宣传活动,向广大大学生们发放国防教育宣传资料,接受相关国防法规咨询,使学生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国防的重要性。为普及高校国防知识,增强大学生国防观念,除开展“国防教育法”咨询活动外,组织开展国防形势报告会、国防教育有奖征文、主题文艺演出等活动,营造良好国防教育氛围。 建立了“三库一室”,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全校学生普及国防知识,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强化该校学生的国防意识、忧患意识,弘扬和培育同学们的爱国情怀。各高等院校以国防教育资源为载体,为广大学子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国防教育平台,切实做到广大同学能够了解国防,重视国防,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来支持国防,加强国防意识。
四、广泛地深入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党的十报告指出,“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质量。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历年来,为巩固国防教育的实效性,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贯彻落实《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法规为主要内容,突出教育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有效地增强了广大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 国防教育 教学方法 改革与创新
论文摘 要:传统的国防教育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时代个性化学习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提高国防教育教学效率,促进国防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必须对传统的国防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本文正是从这种现状出发,有针对性的对高校国防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进行了研究,对国防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及新教学法在国防教育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在普通高校开设军事课,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效果很好,并赢得了社会各届的好评。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编制体制和机构设置不够科学,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不够完善,造成普通高校学生军训工作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高校国防教育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军事理论教学方法缺乏个性化、军事技能训练方法一直比较单一。目前我国高校的国防教育主要是以灌输式的讲授形式为主,教学方法单一、内容陈旧单薄、授课艺术差、照本宣科者多、缺乏情感交流等问题,照本宣科、平淡无奇的陈旧知识讲授。这必然使学生感到单调;其教学内容也主要是单方面的灌输爱国思想,学生感到枯燥也是难免的,难以突出主体意识和个性,不仅学生难以听下去,更不能主动投入到课程中来。另外,降低学生学习军事理论的积极性,达到教学目的,有时还会产生副作用。
(二)高校的国防教育的教学过程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学们相融合。很多学生认为军事理论课的学习就应该是老师讲,没有什么需要学生去思考的。大学生对师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内容丰富新颖,从而将灌输知识的过程转变为学生主动学习的过程,教案内容源于教材、高于教材。
(三)传统国防教育教学方法下受教育者的积极性不高。国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在军事上可转化为战斗力上。这就需要有与国防相适应的一种行为观念,即提倡以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为标志的群众行为观念。在政治上可转化为向心力和凝聚力,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的主体精神,国防意识的强弱,也是更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学生在被动地接受教育。
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教学方法亟待改革与创新
目前我国高校对国防教育中存在影响国防教育的因素还有很多方面:(1)社会环境所呈现出的现实状况,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大学生对某种客观存在的理解和认识。要爱国,要怎样爱,要赞成什么,要反对什么等等,在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学生普遍感觉到迷茫;(2)每所高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沉淀下其精致的传统文化,而这种传统这种文化,对自身的教师及学生的思想变化及行为都有相当强的约束力;(3)高校招生人数飞速增长,大学生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通过国防理论学习的教学形式来实现,导致军事技能训练难以开展,必将国防教育的内容有所削减;(4)当前高等学校军事专职教师队伍不能真正承担起军事理论教学任务。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改革和创新对也增加了对新教学方法的新要求。
(一)我认为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国防教育中军事理论教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除了是如何确保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外,还要增强军事理论和教学的学科意识以及国防精神的培养等等。从高层到低层,从领导到执教者,都要要提高对军事理论课的意义及认识的。重视教学与科研的结合,面对军事理论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从高等教育和国防教育的高度层面来分析军事理论教学,对于教学管理也要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强。军事理论教学作为确定的高等学校一门必修课,要有一套完整的高质量的军事理论教材。在多媒体的教学中以其题材的丰富形象、形式的新颖、大信息量的课堂、减少教学时间等的优势,来结合一些战例而进行了阐述。
(二)积极推进大学生军训基地化进程,对保障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军训基地化,能够加强高校国防教育的实施力度,从物质上保障国防教育的开展,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组训机构,有利于形成工作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促进学生的自我发展。这里要有助于培养团队的意识和要增进互相的交流。
(三)加强国防心理方面的教育。高校的国防教育是和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的特点之间有关系的。提出对大学生国防教育的有效的对策和建议,发现了很少有把国防的教育和心理学两者相结合起来的有关研究。把大学生国防意识形成的心理过程,运用高校国防教育和素质教育之间的关系把高校的国防教育和心理学理论相结合,是作为国防教育的效益中的关键以及重要组成部分
三、引入新型教学方法推进传统教学改革
(一)情境模拟教学法
国防教育的情境模拟教学法是在做模拟的作战训练时,是采用三维技术虚拟出战场中的场景,并在训练教学中都的融入进交互性、自主性的一些情境状态,这些技术从实战上就保障到了在虚拟的现实总让学生以及其自然的视、听、触觉等感觉器官去感受在三维中的环境,并使学生要有亲临现场的感受,这样就能完整的、现实的反映出各种信息,就是情景教学。情景教学方法的模拟教学法也已经在我国的国防教育中得到了很广泛的应用了。
(二)案例分析教学法
所谓案例是一个决策人要对面临的问题,是用来提供给学生分析、讨论并研究解决办法的。在案例教学中,实践性的案例教学要对教学内容有相对较强的针对性。利于积极调动生员的学习热情,显著提升教学质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还可以有效提高教师的个人水平,转化个别老师墨守成规,冥顽不灵的死脑筋,让他们理论与现实想结合,进一步提高教学观念和教学思想,反思教学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用诙谐幽默的语言,与紧张逼真的实际模拟训练方法相结合,让学生感受生动活泼的每一课。从理论知识角度出发,铸剑转变为实际应用。
(三)研究性学习教学法
研究性学习确立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学生通过研究性学习教学法获得研究性学习成果。研究性学习以问题的提出和求解为中心,而关键在于提出新颖的、有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国防教育问题。研究性学习强调学习过程,既发现问题—理解问题—处理问题。提出国防教育问题的原始概念,确定国防教育研究性学习问题,用明确的课题计划确定下来,然后老师、学生一起来理解问题的内容,分析问题的价值,了解处理问题的可能性,进行“模糊思考”。
(四)物联网络教学法
在网络发展到现在这样的阶段时,物联网作为一个新一代的新兴技术得到全方位的应用。物联网的应用模式可以有三个基本类型,即对像的智能标签、环境监控和对象跟踪以及对象智能控制。在国防教育方面,特别是军事技能训练方面,可以引入物联网技术,可以通过“云计算平台”,将大量的国防资源集中,并模拟出军事场景真情实感的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全景参与训练,能够得到第一感知认可。
过去在国防教育方面的教学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的教学需求,在这种骑虎难下进退两难的局面中,革新教学方式,研究并探讨最新的教学理论,对现代化国防教育方面拥有重中之重的现实理论意义
参考文献
[1]汪国能.当前高校国防教育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2005,(1).
[2]武炳.国防教教育学[M].北京:国防大学如版社,2008.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年全市国防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国防教育任务做工作报告。
一、*年国防教育工作回顾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国教办的具体指导下,市国教委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围绕应急实备要求,紧扣教育主题,活化教育形式,不断夯实国防教育基础,我市国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
——组织领导力度不断加大。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坚持把国防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注重检查落实,形成了职能部门主动抓、主管领导亲自抓的良好局面。适时调整了市国防教育委员会成员,召开了市国防教育委员会成员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工作中,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导不等不靠,亲力亲为,积极协调,狠抓落实,确保了年度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国防教育主阵地作用突出。注重抓住舆论导向,突出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两台一报一网两基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日报》、*市全民国防教育网及*市矿工墓和烈士陵园)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的优势,积极抢占宣教阵地,增强宣教效果。市(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全年播出国防教育新闻和电视专题片20余条;《*日报》“武装工作传真”全年刊出11期,刊稿156篇;市全民国防教育网登录人数达3万多人次;省级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基地——*市矿工墓和烈士陵园共接待参观、凭吊人数达10万余人次。全市的国防教育形成了媒体、网络和基地相结合的立体教育格局,有力地促进了国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全民国防观念的增强。
——主题教育活动富有成效。围绕纪念胜利70周年,结合第六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市委宣传部与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等多家单位和部门联合,以“发扬优良传统,弘扬*精神”为主题,组织开展了演讲比赛、广场电影周、广场大合唱、军训学生会操比赛、书画展等国防教育系列活动,组织各类广场、社区文化活动32场次,参与人数和受教育人数达10万余人次,丰富了教育内容,活化了教育形式,提高了教育效果。在“弘扬传统树新风,心系国防筑长城”全市国防教育演讲比赛中,市教育局及各县、区国教办积极协调、精心设计,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代表队分别荣获团体一、二、三名,龙山区和市教育局代表队分别荣获优秀组织奖。在征兵宣传工作中,全市广泛开展了征兵宣传“一条街”活动,大力宣传《兵役法》、《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国防知识和征兵政策、法规,鼓励家长送子参军,引导青年应征入伍,营造了“献身国防、当兵光荣”的浓厚氛围,应征报名参军人数较往年有大幅提升。
——重点对象教育逐步深化。注重抓好大中小学生基础性教育,市国教办、教育局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了以过一日军营生活、上一堂国防教育课、举办一次知识竞赛、组织一次新生军训为主要内容的“四个一”活动;驻军和武警部队先后派出校外辅导员34人次为学校上国防教育课;军分区、人武部利用民兵整组、训练和民兵应急拉动演练等时机,在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中广泛开展了以“忠实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为主题的学习教育活动。通过抓重点对象教育促进了全民国防教育的普及。
——典型示范引导作用不断增强。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深入挖掘选树典型,不断提高国防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市五中校长张铁琳被、教育部、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联合表彰为“全民国防教育先进个人”;市民政局局长袁惠荣家庭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事迹在吉林电视台国防视线栏目做了专题报道;东丰县原县长王福有被评为“优秀武委会主任”,龙山区委书记冷延明、*矿业集团董事长张义分别被省委组织部、省军区政治部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支持国防建设好厂长(经理),我市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日渐浓厚。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不够”上:一是对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部分单位和个别领导抓国防教育的劲头还不足,热情还不高,关心、支持和参与国防教育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二是齐抓共管、协力落实的意识还不够强,不同程度存在着等靠推拖现象,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国防教育机构还不够健全,工作人员兼职现象较为普遍,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2007年国防教育总体思路和主要工作
2007年,我市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活化教育形式,拓宽宣教渠道,推动全市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以贯彻落实《全民国防教育大纲》为牵引,进一步加大依法施教力度
认真学习贯彻《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积极营造“依法施教、依法治教、依法受教”的社会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全民国防教育日、征兵宣传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利用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时机,抓好本系统《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贯彻落实。按照《大纲》要求,在抓好重点对象学习教育的同时,要注重把国防教育向社会其它各领域拓展延伸。把国防教育向社区延伸,充分发挥社区对居民的管理教育功能,推动国防教育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在社区的“四落实”;把国防教育向私营、民营、三资企业拓展,依法明确企业法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国防教育责任,并从其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运营特点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确保国防教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到位。5月份,由市国教办和*日报社负责,利用《*日报》“武装工作传真”专栏和*市全民国防教育网联合举办以《全民国防教育大纲》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知识竞赛。
(二)以纪念建军*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国防教育系列活动
围绕纪念建军*周年,突出爱国主义主旋律,着眼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和发展利益,开展以“弘扬爱国精神,构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国防教育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浓厚氛围。一是继续开展广场电影周活动。7月份,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文化部门,在市人民广场举办以展播军事题材电影为主要内容的市第三届国防教育广场电影周活动。二是深入开展广场、社区文化活动。市国教办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广场、社区文化活动。要组织规模宏大的“爱我中华,固我长城”千人大合唱,通过开展纪念建军*周年系列活动,切实使国防教育活动深入人心。三是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和国防形势报告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每半年举办一次国防知识讲座或国防形势专题报告会,邀请军地专家、学者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学生授课。四是继续组织学生军训会操表演。9月下旬,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初中以上军训学生进行会操表演。
【关键词】思政教育 实践教学法 国防教育 高职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35-03
【Abstract】The article expound the academic thereunder of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for educ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Secondly the article analyse the function of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 for educ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of vocational college. And then, the article also offer some ways to the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 for educ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Key words】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Practical teaching Educ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Vocational College
一、高职院校运用思政教育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的理论依据
实践教学法是指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系统的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和社会发展实际,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办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多种有益的实践活动,进而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教育教学实践途径和组织形式。将实践教学法引入高职院校的国防教育中主要有以下依据:
1.高职院校运用思政教育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的哲学依据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高职院校运用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的哲学依据。哲学认为,在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上,物质是第一位,意识是第二位,物质决定意识。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将这个观点贯彻到认识论中,形成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该认识论强调人的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实践是联系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桥梁。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从实践中获得,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认识的结果必须在实践中检验和修正,最终达到更好实践的目的。实践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观点。判断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国防教育是指国家为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公民的国防行为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注1]由此可知,国防教育的目的是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意识的培养和增强应该以实践为基础。古人言“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有效地开展高职国防教育就必须紧扣实践。离开实践谈论开展高职国防教育和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无异于缘木求鱼。
2.高职院校运用思政教育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的教育学依据
教育学中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理念是高职院校运用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的教育学依据。高职院校运用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的教育学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实践教学法体现了教育学的启发性原则。启发性原则是任何教学方法都应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它能有效地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国防教育中运用实践教学法就是贯彻启发性原则的生动体现。高职院校在国防教育中运用实践教学法要求教师从“教师主动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简单二元对立模式中解放出来,实现“一个转变”。即从“单向教学模式”向“互动教学模式”转变。变“老师讲学生听”的单向主体教学为师生共同演绎思考的双向主体教学。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参与热情,通过师生互动等方式,让参与者接受教育,获得启发。
(2)实践教学法体现了教育学的主体能动性原则。主体能动性原则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使其能更好地获得知识和提高能力。主体能动性原则是要将学生“要我学”的想法转变为“我要学”的观念。实践教学法倡导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彰显个性特点,对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运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等多种科学思维方法进行思考加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形成正确的观点和看法,最终将学习的内容内化为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国防教育的真正目的不是简单地让教师将相关知识“满堂灌”给学生,而是希望学生通过主动地学习,发自内心地认同国防对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重要性,从而切实增强国防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实践教学法显然是贯彻主体能动性原则的生动体现,有助于国防教育目的的实现。
(3)实践教学法体现了“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我国正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将这一核心理念运用在教育上则是要突出“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这种教学理念与过去“以书为本”的教学理念截然不同,它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强调教学活动的中心是学生,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应该围绕学生展开。“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符合当今推进素质教育的时代潮流。实践教学法主张通过让师生共同参与实践活动,让教师充分了解每个学生的自身特点和需要,根据学生的需要来进行教学。这种方法将过去“教师要教学生什么”转变为“教师根据学生的需要决定教什么,怎样教”。从这层意义上说,实践教学法正是“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在教学方法上的重要体现。高职国防教育着眼于让每个学生都树立起国防观念。要达到这样的教学目标就要坚持以学生为导向,运用实践教学法,提高国防教育的教学质量。
3.高职院校运用思政教育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的现实依据
当前高职院校国防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是高职院校运用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的现实依据。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忽视对学生自身特点的研究,教育缺乏针对性;课程内容设置局限于军事理论和军训,内容过于单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等。实践永无止境,认识也永无止境。高职院校开展国防教育应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和完善,否则收效甚微。实践教学法可较好的解决当前高职院校国防教育存在的问题。因此,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将实践教学法更好地运用到高职院校国防教育中去。
二、思政教育实践教学法在高职院校国防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1.实践教学法能顾及高职学生的特点,使国防教育更具针对性。
高职教育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教育形式。高职院校主要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求的技能型应用人才。职业性、技能性和实用性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特点,这就决定了高职学生的特点和一般本科高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异性。明确高职学生的自身特点对更好地开展国防教育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高职学生的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高职学生的文化理论基础较为薄弱。高职院校的生源一般是没有达到普通高校分数线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专、职高、技校的“对口生”。他们的基础普遍较薄弱,学习难度较大。其次,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自卑与逆反兼有,脆弱与浮躁并存。由于学历层次的原因,高职学生与本科生相比容易出现自卑心理。这种自卑感往往使学生产生了逆反和浮躁的心理。再者,高职学生在行为上呈现出意志薄弱、自控能力较差的特点。高职学生经历了高考的“独木桥”,觉得十分“疲惫”,入学后有一种“熬出头”的感觉。这些使得高职学生在校的行为表现为缺乏竞争意识和学习热情,生活作风散漫,没有时间意识、集体观念等。
高职院校开展国防教育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自身特点,采用有针对性的方法进行教学才能有效。实践教学法一改以往“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模式,通过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让学生亲身体会学习。这种方法避免了“从理论到理论”的问题,降低了高职学生的学习难度,使其能更愿意主动地参加到学习活动中来。其次,实践教学法强调团体合作精神和与人共事的能力,这可以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因此,将实践教学法运用到高职院校国防教育中可以顾及学生特点,使教学更加有的放矢。
2.实践教学法能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使国防教育更具实效性。
国防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只有空洞的理论讲授很难使学生明白国防的重要,更难以达到增强国防意识的目的。实践教学具有很强的育人功能,是高职学生国防教育的重要拓展。实践教学法是将高职学生的国防教育认知转化为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通过参与实践教学的相关活动不断增加对国防的了解,从而认识自我,找到个人与国防的结合点,逐步使自己成为推动国防教育社会化的一员。由此可见,实践教学法能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使国防教育更具实效性。
3.实践教学法能及时更新教育内容,使国防教育更具时效性。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无常,世界格局不断向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国内形势日趋纷繁芜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与国防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防教育的内容不能局限于原有的军事理论课和军事训练,而应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课题、新情况及时补充丰富。实践教学法强调人的认识应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要将最新的教学内容引入到实践教学中,使学生能及时更新已有的知识,做到与时俱进。
三、高职院校运用思政教育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中的几种方式
高职院校运用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要努力营造生动活泼的国防教育氛围,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当前高职院校运用实践教学法开展国防教育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组织模拟军事对垒游戏比赛
模拟军事对垒游戏能很好地训练学生的战争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培养他们的全局观和求胜欲。有组织地引导学生进行游戏,能培养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组织模拟军事对垒游戏比赛的过程中可以聘请校外的国防教育专家将人民战略战术、军事战争史等相关知识传授给学生,然后让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模拟军事对垒游戏比赛中。这样可以使学生活学活用,得到更大的收获。
2.参观国防教育基地
国防教育基地是高职院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宝贵资源,应该充分利用。参观国防教育基地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开展:第一,在重大历史纪念日组织学生进行主题参观活动。结合“九一八”、“纪念日”、“纪念日”等纪念日开展参观活动。参观地点的选择应与纪念日主题相关,让学生切身体会到国防强大的重要性。学生在参观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思考,让学生明白“落后就要挨打”,国家的繁荣富强与国防力量的强大休戚相关。第二,利用课外活动的形式开展参观活动。可以考虑利用“春游”、“秋游”等形式带学生到军事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地参观。以此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第三,开展参观主题的征文活动。让学生在参观各类国防教育基地后撰写心得体会,学生将心得体会上交以后进行评比颁奖。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学生无目的地参观,使学生在整个参观活动中留心观察、认真思考。另一方面,征文评比活动还可以激励学生多听多问多想。在努力搜集材料撰写征文的过程中,学生能够主动了解我军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人民从建军以来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建立的伟大功勋以及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做出的巨大贡献,切实感受“人民才是新时期最可爱的人”,加深对“人民军队为人民”的建军宗旨的理解。
3.建立与国防教育有关的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是高职院校学生自我学习、自我管理的有效形式。高职国防教育的实践教学可以借助这一形式予以开展。高职学生来源广泛,往往多才多艺,活动参与积极性较高、组织能力强。针对这种情况,高职院校应大力鼓励在广大学生中建立如国防教育协会、军事爱好者协会等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的作用,以开展社团活动为载体,推动国防教育实践教学的全面开展。与国防教育有关的学生社团应聘请相关专家担任指导老师。在指导老师的引导帮助下,积极主动开展如国防知识竞赛、军事理论主题演讲等活动。在高职院校中相当一部分学生对军事科技的发展、先进武器装备的研发,特别是现代战争的神奇的力量和发展抱有极大的兴趣。针对这部分学生,高职院校可以组建军事兴趣小组,开设军事知识讲座,拓宽高职学生的军事知识面。除此,学校还可让学生社团利用有线电视播放国防题材的影片等宣传国防教育。总之,学生社团多形式的开展国防教育系列活动,有利于巩固高职国防教育的持久开展。
4.举办英雄模范事迹报告会
英雄模范对学生可以起到正面激励的作用。在高职院校举办英雄模范事迹报告会可以让学生与英雄模范“面对面”的学习交流,使他们对英雄模范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不管是在浴血奋战的战争年代还是在平凡奉献的和平年代,人民都涌现出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模范人物。这些英雄模范人物曾鼓舞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热血青年,是我军的宝贵精神财富。给学生和英模提供一个直面交流的良好环境,有利于广大学生了解和学习英模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在报告会结束后要教导学生把学习英模的崇高精神与自己的学习生活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体现出来。
5.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校园文化作为高职院校整体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防教育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校园文化不仅对高职学生的学习风气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形成与提高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且对高职学生国防意识的形成和巩固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高职国防教育实践教学可以依托校园文化开展,将国防教育的内容寓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实现寓教于乐,使校园文化建设与国防教育实践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要将国防教育内容贯穿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之中,首先,要利用校园文化的公共舆论阵地加强宣传教育,从不同侧面向高职学生灌输国防知识,宣扬英雄人物,使高职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其次,积极开展“国防主题文艺”活动。国防文艺的最大特点是寓教于乐,运用内涵丰富的文艺形式来影响和启迪大学生的思想。通过“唱响军歌”、“舞蹈比赛”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收效会更大。
6.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实践教学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一日千里。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代表的经济、信息全球化时代已经到来。网络信息技术在我国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为高职国防教育的实践教学带来了机遇。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发展高职国防教育是提高教学水平的必然选择。为此,高职院校可以建立与国防教育实践教学的相关网站,提供网络视频给学生点击收看。另外,要充分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和交互式的特点,拓宽国防教育的空间和领域,将国防理论、军事装备、国防法规、国际安全局势等内容上传到网上,提高国防教育的效果。同时,高职院校可以通过QQ、MSN、飞信、BBS论坛发帖等形式开展广泛的网上交流与讨论,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以达到及时释疑解惑的目的。最后,必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的监控,强化“守土有责”的阵地意识,把正确的国防知识传递给学生,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注 释
1 吴温暖主编.高等学校国防教育[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13
参考文献
1 石防震.浅谈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原则的构建[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7(18):171~172
一、国防教育指导思想与教育目的:
国防教育是以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为根本目的和要求,通过一定的国家观、战争观、国防观、国防知识的学习和国防体育的开展,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的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施以相应影响的一种活动,是国家教育事业和全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生不可缺少的基本教育。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全体学生了解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初步的军事技能,不断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拥军的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逐步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国防教育原则:
1、国防教育必须在贯彻教育方针的前提下,与学校德育及其它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并注意发挥国防教育的特点;
2、利用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主渠道,结合各科教学和课外活动,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内容,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有计划地安排教育活动。
三、工作重点:
1、了解国防、国防教育、战争、和平的含义,国防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进行基本的国防理论教育;
2、学习国防地理,了解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及周边国家;
3、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
4、了解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发动的多次和中国人民抗击外来侵略的斗争史,知道一批民族英雄的历史功绩
5、了解中国人民的成长过程和丰功伟绩,知道是捍卫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柱石;
6、初步了解国防科技事业的发展情况及其对国防建设的巨大作用;
7、了解历史上杰出的军事家。
8、根据队列条令,组织队列训练;在学校重大活动中举行阅兵式、分列式,学习军人的仪表和作风;
9、学习投掷、越野等军体活动的技能,培养学生机智勇敢、坚韧不拔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
四、国防教育主要形式:
结合开设专题教育课,进行课堂式国防教育;
结合中心工作进行穿插式国防教育;
结合文体活动,进行趣味式国防教育;
结合重点节日的纪念活动,进行随机式国防教育;
结合教育基地、人文景观,进行阵地式国防教育;
运用现代传媒,进行载体式国防教育;
2008年里,我乡注重国防教育工作,始终把国防教育放在重要地位,适时开展富有特色的国防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农民的国防意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领导重视,建立组织。乡党委成立国防教育委员会,主任:郭福海(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伊宏伟(武装部长)王兴毅(宣委)成员:孙文礼(党秘)郑国龙(纪委)王占福(组委)田龙(团委书记)杨杰(妇女主任)刘德明(民政)李泽海(司法)国防教育办公室主任:王兴毅。各村也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并将组织表张贴上墙,确保国防教育活动按照上级安排有序进行。
二是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国防教育办公室主任负责全乡日常工作,各村民兵连长负责本村日常工作。建立了学习培训制度、定期例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指导指度、文件登记制度。组织了以专武干部、宣委、转业退伍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九年一贯制学校师生为主体的国防教育骨干力量,适时开展活动,使国防教育基本做到了依法实施,按章办事,有序开展。
三是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乡党委以国防教育为主题,开展1次专题学习;每次乡机关例会、乡村干部大会和农民大课堂活动都有国防教育内容;清明节以九年一贯制学校为主,开展了祭扫烈士墓活动;4月28日,利用板报、条幅宣传《国防教育法》颁布7周年;“八一”建军节举办了转业退伍军人座谈会;9月20日国防教育日,乡安排宣传车在全乡范围内宣传《国防教育法》和国防知识;在征兵工作中,乡党委召开乡村干部专题会议,落实工作方案,部署征兵任务,把征兵工作纳入乡村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中,并用板报、宣传栏、张贴标语等方法进行宣传;10月31日,在全乡举办的近海文化“四个一”传播系列活动的文艺演出中,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深度宣传;在全乡开展双拥工作和评选双拥典型活动,以此带动全乡国防教育活动的深入进行。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使我乡广大农民掌握国防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和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国防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乡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建设和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案,与武装、民政、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在县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多种形式,创新载体,不遗余力地搞好国防教育工作。
高校国防教育是国防教育与高等教育的结合体,具有两者的共同属性,不同于初等国防教育,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国防教育的一般特征和高文化的层次特征。鉴于此,高校国防教育的外延就应该包括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高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高校国防体育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和高校国防教育社区建设。这四种高校国防教育实践构成了我国高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不可分割。高校国防教育是一个有组织、有目的的行为系统,其发展动力来自于现代大学职能的践行。现代大学职能有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历史表明,大学的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的演进是大学适应社会的结果。大学三大职能在国防教育领域的践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人才培养上,高校通过国防教育应该提升大学生的国防素质,增强他们国防观念和意识、传授国防知识和提高国防技能。其次,在发展科学上,高校通过对国防教育研究领域理论体系、出现的新问题等进行研究,以形成新思想、新知识、新信息和新方法。最后,在社会服务上,高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一部分,高校要充分发挥师资等资源优势,为社区国防教育服务。因此,如何将高校国防教育所包含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和大学社区建设整合,是构建高校国防教育发展模式的关键。正是大学这三大职能在国防教育领域的践行,推动着高校国防教育的发展,它们是高校国防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构建高校国防教育模式的基本依据。
模式内容:“四位一体”
在充分认识高校国防教育的内涵、外延以及高校国防教育与大学职能关系的基础上,笔者构建了“教学、科研、训练、群体”四位一体高校国防教育发展模式。“四位一体”发展模式具体内容为: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学科建设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大学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水平的主要标志。学科是指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学术相对独立,理论相对完整的科学分支,它既是学术分类的名称,又是教学科目设置的基础。它包含三个要素:一是构成科学学术体系的各个分支,二是在一定研究领域生成的专门知识,三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的人员队伍和设施。国防教育学是研究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并揭示其本质和规律的理论知识体系。这一科学认识明确了国防教育属于教育学的范畴。国防教育学对国防教育规律的探索所产生的新知识,是国防教育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专门知识。从教育部体卫艺司国防教育办到省教育厅国防教育办,再到普通高校的武装部军事教研室,已经形成一个体系庞大的管理、教学和科研网络体系。可见,国防教育学已具备一门学科所必须的三个要素,具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条件。何为学科建设呢?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分析,对于一个研究领域,学科建设主要是通过理论体系的构建使其制度化,然后通过学科设置、学科建制等过程建立起该学科的训练制度与研究制度。
对于一个具体的学科或院、系而言,学科建设主要是指学科群的建设,即通过学科划分、学科设置、学科建制,从而使得一级学科下面的分支学科不断增多,建制不断扩大,研究的经费更加充足,对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入。而对一个学校而言,学科建设则主要涉及学位点设置,学科门类、学科结构与体系,交叉学科的形成等一系列更为宏观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形成一些有影响的学科群或一流学科,以此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大学学术组织围绕“国防教育学”而进行的所有建设活动的总称。尤其是指设置专门的学术组织进行制度化的体育科学研究。高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通过前面分析,学科建设是整个学校发展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功能的龙头部分,只有通过学科建设才能增强学校的科研实力,才能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但学科建设是宏观层面的,学科建设一般体现在课程建设上。因此,课程建设是学校实现其教学与科研发展的核心。何谓课程?课程是指一定学科有目的的、有计划的教学进程。国防教育学课程是指以促进全体学生国防素质提升为目标,由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教学活动的总和。高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涵盖了国防教育课程目标的确定、教材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师资建设、课程改革和研究等。其主体部分是教学,教学的完善与改进是课程建设的核心。
高校国防体育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校国防体育是我国国防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高等教育中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当代大学生国防体育教育对培养未来国家合格的建设人才,塑造大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防体育高水平运动队目前主要项目有定向越野运动和射击等,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关键是训练机制和竞技机制的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国防教育体系还不是十分完善,在开展大学生国防体育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解决。高校国防教育社区建设。高校国防教育社区建设是国防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建设以学校学生、教职工为主体、周边居民参与的“校园———社区”一体化的国防教育体系。它能够将学生的课余国防教育活动、教职工的国防教育活动和周边居民的国防教育活动整合在一起。这一措施有利于大学国防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充分整合大学国防教育工作中的教学、科研、训练、群体等工作的同时,将大学国防教育的外延一一涵盖,并将各项内容有机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
以上四个部分工作内容侧重点不同,学科建设以科研为重点,课程建设为教学为关键,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以训练为基础,而社区国防教育建设则为群体为服务对象。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教学、科研、训练、群体”四位一体模式。科研活动能促进国防教育教学和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水平的提高,教师在科研活动中能接触并创造新思想、新知识和新信息,并在教学和训练活动中传播给学生,有助于改进和丰富教学和训练活动,提高教学和训练水平。国防教育教学和高水平运动队训练也可以促进科研发展,在教学和训练过程中能发现教学和训练内容、手段、方法、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科研活动可以围绕这些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研究活动。有了以上科研、教学和训练的基础,高校就可以充分整合并利用相关资源为社区群体提供优质国防教育服务。#p#分页标题#e#
模式存在的问题
“四位一体”国防教育发展模式丰富和发展了高校国防教育的内涵,从内部理顺了各构成部分的关系,有利于大学资源的优化整合,提高大学国防教育整个系统的综合功能。但目前“四位一体”国防教育发展模式还存在以下问题。国防教育学学科定位不清。学科定位是国防教育学学科建设的基础,只有对国防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学科任务、学科目的及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有科学而准确的总结,国防教育学的学科建设才有了出发点和落脚点。尽管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已经开展了30年,但国防教育学的学科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原因是学科定位不清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很多高校很难形成一支高水平国防教育科学研究的师资队伍。目前军事理论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晋级、课题申请、等都没有自己的学科依托,往往需要挂靠其他学科,这些不利因素使部分有志于投身高校国防教育的教师望而却步。因此,国防教育要摆脱目前这种困境,唯一的出路就是加强学科建设、学科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国防教育;法规制度;教学内容;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03-0007-01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国防是民族生存之盾,而国防观念则是民族生存之魂。国防教育作为国民的基本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存亡,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要求。高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整个高校的教育体系中,属于素质教育的范畴。搞好高校国防教育,不仅有助于大学生增强国防观念、提高国防意识,而且对大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促进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近几年来高校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看,我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间题。
1.以法规制度为牵引,依法开展国防教育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高校把国防教育列为了教学汁划,使国防教育成了高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但总的来说,高校国防教育还处于低级水平,很多方面还不够规范。在教育内容、时间、考核标准等方面,各高校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普遍存在着重技能训练、轻理论课教学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国防教育的功能和效果。为此,我认为高校国防教育要想取得突破,想有所发展就必须在依法开展国防教育上下功夫。一是细化规定章程内容。各省(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一个操作性比较强的《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高校国防教育的内容、时间、方法、标准和要求等有关问题,以确保高校国防教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要搞好有关法制宣传。我们常说,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办事。应充分利用板报、橱窗、校园广播、网络等媒介形式大力宣传国防教育的有关法规制度,让广大师生了解国防、参与国防,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高校做到依法开展教育。三是要加强检查督导评估。高校国防教育不仅要停留在课堂上,更要注重其执法检查、管理和质量评估上,从而确保国防教育活动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轨道发展。
2.以教学内容为基础,科学开展国防教育
法国前总统密特朗说过:"国家的安全从前是以击退敌军事进攻能力来衡量的,而今天国家的真正防线并不仅仅在军事上。"因此,我们必须在教学内容有所改变、科学设计。一是在教学内容中应着重加强国防观念、国防精神、国防技能和民族意识、忧患意识等的教育和培养。国防教育内容不仅要从军事方面宣传,与高技术战争相接轨,而且还要从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宣传教育。二是各高校要根据各自学校特点,专业特色,辅修或选修相关教材,优化课程内容,并要合理把握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时。三是及时向学生补充国际国内形势,抓住热点、焦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增强学生对国际形势发展趋势的认识、分析和思考。总之,随着高校国防教育的深人开展,国防教育在教学内容上也要日趋系统化、规范化、科技化、现代化。
3.以教学质量为生命,有效开展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当前,提高高校国防教育的质量应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3.1要加强高校国防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近年来,制约高校国防教育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还是国防教育师资队伍'短缺"、教学能力"偏弱"。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校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笔者认为我们应坚持"立足本校,专兼结合,搞好教育培养"的原则。立足本校,即各高校都要成立国防教育(或军事)教研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专兼结合,即为了弥补国防教育教学力量不足,各高校应在保持一支相对稳定的国防教育教师队伍的同时,从本校各院系中聘请一批年富力强,又热爱国防教育事业的人员担任兼职老师,承担平时的军事理论教育教学工作。此外,在每年新生人学后,可从当地驻军和军队院校中选聘一批军官、士兵,承扣新生军事训练的教学任务。搞好教育培养,即对本校的专职国防教育教师,要注重搞好业务培训和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要建立健全一套教学管理制度,要逐步规范职称评聘工作。
一、目前高校国防教育的现状
(一)对高校国防教育认识存在偏差
目前,部分高校领导对国防教育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目标不明确,对有关军事教育的任务、培养目标,军事教育如何适应素质教育,以及面向未来进行教育改革等问题的认识不深刻,从而导致高校国防教育的综合功能在高校的教育中得不到充分的发挥。部分高校尚未把它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必要环节,只是简单地把军训当作大学生国防教育的全部内容,认为学生进行了军训就是接受了国防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任务就已经完成了。有的高校领导甚至认为,国防教育是军分区、人武部、军事院校的事,国防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军事人才应由军事院校培养,地方普通高校能简单地搞一点军训,开设一点军事理论课便可以了,没有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虽然全国普通高校都要求开设军事训练课和理论课,但是还有很多高校没有设立“军事教研室”等专门的职能机构,有的高校虽有,却有名无实,只是挂了一个牌而已。部分高校没有专职的军事教师,每年需要开设军事理论课时,都是临时从部队院校聘请教师前来上课,导致在教学效果和教学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大部分院校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缺乏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实施,为“教”而“教”,其综合教育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事实上,高校的国防教育应当与其他课程一道担负起培养学生爱国、爱党精神的任务,指导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优良道德品质和高尚精神境界。
(二)国防教育师资队伍信息化知识储备不足
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人才建设的关键是教师,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师一方面要有相当学历,有一定的军事工作和军事生活经验,懂军事,熟悉理论,军事素质较高,另一方面必须具备相应的信息意识、信息素质和信息教育能力。但各高等院校从事国防教育的专业教师多数是“半路出家”或是干部担任,还有一些学校是由人武部的干部直接担任,他们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教师专业素质来说显得理论素质偏低。再加上工作多是兼职,受到知识结构、学习和工作条件的局限,对大学国防教育理论缺乏系统的研究,不能主动适应当今世界信息化发展趋势,不能准确把握信息化对高校国防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缺乏积极应对的办法和措施,因而处于被动状况。事实上,高校国防教育师资队伍需要军事教师对信息和信息技术保持强烈的敏感性,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动态,掌握科学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并及时补充到教学过程中;具有积极主动地挖掘信息、搜集信息和运用信息能力,掌握信息和信息技术的处理手段;预测信息的前瞻性,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并能自如地把各种信息工具运用到教学工作中,扮演好知识的传播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组织者和信息技术教育的领航者的角色。
(三)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内容缺乏
当前,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内容缺乏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教材信息化内容缺乏。各高校使用的国防教育教材内容相对于现代信息战发展趋势而言,尚存在不足。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信息战全面影响着现代战争,使军队的体制、作战思想、作战手段、作战方法、作战保障和作战准备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因而传统的军事理论教材中的军事科技章节的部分内容显然不太适应形势的发展,应该对现用教材中的军事科技章节的内容进行调整,不断增强有关信息战的新知识、新内容,特别是科技成果在军事领域的成功应用等。二是信息化内容教学缺乏体系。对于信息化战争的了解,主要依靠教师的个人喜好,根据时事新闻进行讲授。但这种渠道显然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不能向学生充分、及时地介绍各种信息化战争背景下的国防理论、国防学术、国防科技的最新成果及发展动向,难以向学生传授最先进的国防理念、世界武装力量发展方向、未来战争的可能面貌等等。而只有在教学具体内容上广泛涉猎装备、战术、谋略、战法、军事思想、高新科技、新概念武器、国际军事形势、我国国家安全形势等,才能吸引更多同学参与国防课程的学习,培养他们关心国防信息化建设的意识和兴趣。
二、推进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一)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建设是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高校国防教育是我国国防建设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对军队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技术武器在战场的广泛运用,战争形态正由机械化时代向信息化时代转变,这一历史性的巨大变革,给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军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各国不仅在军事理论,作战理论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且在国防力量结构和军队编制体上正向现役部队逐步减少,后备力量逐步增加;士兵逐步减少,军官逐步增加;指挥军官逐步减少,技术军官逐步增加;普通士兵逐步减少,技术士兵逐步增加的方向发展。国防后备力量正成为发达国家国防力量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防后备力量的建设正为发达国家推进军革的重要措施。我军要实现推进信息化强军战备目标,完成机械化、信息化双重历史任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将成为我军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高校有雄厚的现代科学技术基础和智力资源,对我军信息化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要完成我军信息化建设这一历史任务,必须重视和加强高校国防教育的信息化建设,把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建设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发展。
(二)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建设是信息时代培养国防后备力量的需要。
推进我军信息化建设,完成我军机械化信息化双重历史任务,实现我军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人才是关键。高校国防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和造就国防后备力量,为国家军事斗争准备进行人才储备,推进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建设是信息化时代国防对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主要途径。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可以贴近国防建设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与军队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符合,培养出一批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国防后备人才,成为军队信息化建设的主力军,为军队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为军事斗争作充分准备。高等院校的教学基础好,有丰富的智力资源,是培养国防力量需要人才的最理想环境,在积极推进军队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中,我军推行的依托国民教育优势,培养国防人才的军队院校教育改革的国防生制度,正是高校国防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地方院校招生规模大,学科专业齐全,课程体系完善,师资力量雄厚。这为我们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人才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大批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的人才源源不断地进入军队,将会对军队建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对促进地方院校的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也有重要意义,信息时代军队需要大批专业人才,特别是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的人才,这些人才的培养很大程度上要依托国民教育,在高校国防教育中注入信息化的内容,是现代国防教育的基本要求,通过信息化国防教育的作用,使每个学生都具有信息化战争形态条件下现代国防意识。培养高素质的国防后备人才,一方面,能够在国家进入战争危机状态下迅速动员起来,投入到战争之中,另一方面,平时这些具有一定国防高科技知识和现代国防意识的专业人才毕业后,可以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军队,为军队信息化建设注入新鲜的血液。
(三)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建设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
不言而喻信息素质是当代大学生素质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要担负起培养符合信息时代素质要求的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国防教育的信息化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素质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协调发展,引导他们勤于学习、富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人。高校国防教育,主要以理论教学和军事训练为主。在教学方面,由于现代战争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它不仅是综合国力的较量,也是科技实力的较量。军事科学是一门范围广博、内容丰富的综合性科学,它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众多学科,而军事科学教育围绕信息化战争进行,传授现代军事高技术知识,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军事高技术充分体现了创新思维的成果和应用,推进和实施国防教育信息化,让学生学习和借鉴新军革的理论成果,有利于学生开拓思维,拓展视野,使他们了解现代科技前沿,了解国际形势,培养其忧患意识、爱国意识,并使其智力、心理得到协调发展。在军事训练方面,主要是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大学生强制性进行队列、射击实战、以及体能等方面的军事技能训练,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亲身体验,使他们感受到部队严明的组识纪律、雷厉风行的生活作风、不畏艰难的吃苦意识,从而培养他们的团队意识、集体观念,锻炼健壮的体魄,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养成正确的生活习惯,并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这样,能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练就其健康的体魄,丰富其人格修养、情感意识和道德素质。
三、拓展高校国防教育信息化途径
(一)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正规化建设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国防教育专业师资队伍是搞好大学国防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是教学第一线的组织和实施者, 如果没有一支坚强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教学质量就难以提高。国防教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可以实行“择优选调”,“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即主要从高校国防教育战线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经验和相当水平的教员中选调, 以他们为教学骨干。另一方面, 对目前的军事课教师进行再教育, 如借肋驻地军校力量举办学习班, 脱产学习等, 提高他们的军事素质。其师资队伍建设还必须加强领导, 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督促和激励教师进取, 做到政治上爱护, 思想上帮助, 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尽可能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 以解后顾之忧。同时, 制订出中、长期国防教育教师培养规划, 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高等学校三级教师培训制度, 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中青年教师。方式上可以采用在职深造、短期培训、交流学习等多种手段, 开阔视野, 提高教学科研的综合能力。
(二)建立国防信息网,充分利用网络为国防教育服务。
互联网络已成为广大民众接受各种信息及思想观念的重要渠道。省军区应当建立本省国防信息网,借助网络平台发挥本省军事教育资源为高校国防教育服务。国防教育信息网可以将优质军事理论课程制作成网络课程形式,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驻地部队军事资源和高校优质课程的优势,打破高校各自为战的孤立局,面破解高校寻师无门的难题,还可以使高校之间国防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形成强强联合的局面。高校国防教育建设则要主动借助网络平台,在校园网上开设国防教育专栏,建立国防教育新的阵地,这对提高国防教育的时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学生可以利用国防信息专栏开展集信息浏览、图书资料、虚拟网站、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等多项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网络化必将成为国防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不但满足了信息化教育所需,而且不需大量的重复投资,可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设备、资源的规模效应;还可以把国防教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利于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全民的国防观念,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