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24: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心理学的基本要素,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这是贯彻新课程标准的必然要求
2003年,教育部印发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对思想品德课的课程性质和课程目标作出了全新的阐释和规定。在课程性质上,强调“帮助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不断丰富学生的思想情感,引导学生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培养坚强的意志和团结合作的精神,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在课程目标上,规定“知识维度”要“了解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征和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途径,认识个体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关系”,规定“能力维度”要“增强自我调适、自我控制的能力,学会理智地调控自己的情绪”,而“情感、态度、价值观维度”涉及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定更为丰富。
如果细数《课程标准》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占初中思想品德课总体知识结构的近三分之一,这就说明具备基本的心理学素养是搞好思想品德课教学的必要条件。如果欠缺了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教师就根本无法满足课堂教学的需要,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顺利实施课堂教学,中学政治课教师必须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
二、这是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属性的内在要求
教育学理论认为,“课程就是课堂教学、课外学习以及自学活动的内容纲要和目标体系,是教学和学生各种学习活动的总体规划及其过程。”按照“课程”的这个功能型定义,我们对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属性的认识便变得清晰了。思想政治课不是一门纯粹的知识性或工具性课程,它在传授相关知识的同时,还担负着道德教化、思想训练和人格培养的重任,是帮助中学生完成基本社会化过程的“助力器”。所以,对思想政治课课程属性的认识要全面深刻,不能抱有实用化或短期效益化的目的。
有研究者认为:“个体思想品德的形成发展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个体人格的完善过程。思想品德的内容要求最终要落实到个体的动机、信念、能力水平等一些人格要素上。因此,无论是人格的发展还是思想品德的发展,都是各种心理要素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结果。”笔者认同这一分析,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必须包含心理健康教育,这是思想政治课课程属性的内在要求。
在评价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效果时,不能单纯地以考试分数论高低。考试分数不能用来全面衡量学生的实际能力水平和价值取向的正确与否。教师帮助学生解除困惑,形成健康的情绪和积极向上的态度,才是比分数重要百倍的教学成果。基于此,中学政治课教师具备基本的心理学素养是圆满完成思想政治课教学任务的关键条件。
三、这是帮助学生顺利完成早期社会化的客观要求
一个自然人要成长为社会人,要经历不间断的社会化过程。中学阶段在人的社会化进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个体完成早期社会化的途径有很多种,比如家庭教化、学校教化、社会教化、同辈群体的感染等,这些途径基本上是融合在一起的,其中学校教化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学校教化这个途径中,教师的作用相当关键,这里面思想政治课教师扮演的角色又是重中之重。思想政治课教师由于所教学科的特殊性,担负起“育人”的很大一部分责任,帮助学生消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心理困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地适应社会,科学地认识社会现象,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在心理成熟度上有很大差别,他们遇到的心理问题也是不一样的,但都需要思想政治课教师加以有效引导。尽管大部分中学都设立了心理咨询室,也配备了心理教师,但是针对某些心理与思想的教育还是要由思想政治课教师来承担。故而,中学政治课教师具备基本的心理学素养对于学生的早期社会化过程影响深远,这也是中学政治课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高校图书馆为用户服务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也对信息时代下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这一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高校图书馆;素质;能力
1.信息时代对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的素质要求
1.1专业素质
学科馆员是高校图书馆选用的,具有学科专业知识,又兼备图书馆情报知识,能够为教学科研提供专门化、个性化、深层次服务的图书馆专业人员。它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要胜任这项工作,必须具备图书情报学专业知识,非常熟悉所学专业的各种文献资源,从大量的专业信息资源中搜集、筛选出符合用户要求的信息资料,并对信息进行整合、加工建立学科馆藏,能有针对性地为教学科研提供帮助。同时还要有深厚的某学科的知识底蕴。因为他们服务的对象都是校内各学科的专家、教授、学科带头人,专业水平很高,要为他们提供针对性、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学科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同他们站在同一学术高度,进行学术交流和讨论,为他们的科研和教学提供最可靠的信息支持。此外,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素质,以适应新技术不断出现,学科迅速发展的需要。
1.2网络信息素质
学科馆员要参加对口院系的教师、科研人员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就必须站在学科发展的前沿,主动留意,分析用户潜在的信息要求,及时跟踪,研究相关学科建设的新动向,敏感地捕捉,发现并存储最新的信息,要熟练地运用网络手段,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与导航能力。所以,要能熟练应用计算机,掌握计算机信息存储技术、信息检索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了解和熟悉本学科国内外数据库的结构、链接和检索方法,对电子文献、网络文献和多媒体文献的各种检索工具心中有数,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要简化、优化、使之有序,必要时编制检索工具,提供多种检索方法,为用户提供获取信息的最佳途径,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对信息的需求,为教学科研服务。
此外,学科馆员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特别是要有较强的阅读能力,以提高外文文献的利用率,以适应与专业用户交流的需要。同时,学科馆员应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最后,学科馆员应有敬业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修养,年富力强,富有创新意识。
2.信息时代对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的能力要求
2.1认识能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信息处理技术和信息传输技术等都在飞速发展,图书馆正步入全新的网络环境下的用户服务新时代。传统高校图书馆是以文献为服务单元的理论和模式,注重读者群的概念,而现代图书馆则是以信息为服务单位,强调以人为本的个性化信息服务为重点。高校学科馆员只有具备了较高的信息认知、认识能力,才能处理好信息的质与量的关系。信息认知、认识能力是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员处理信息的关键所在,是学科馆员对信息检索、获取、加工、整理、利用、交流的必备能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上的信息繁杂、多样,学科馆员要对信息资源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判断,及时准确地筛选出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所以,学科馆员要具有良好的信息认知、认识能力,这是在网络环境下学科馆员发挥作用的基础。
2.2获取能力
学科馆员要获取有用的信息服务于用户,必须具有跟强的获取能力。图书馆的学科馆员都应成为“信息向导”和“网络交换手”,能从庞大的信息流中筛选信息,能知道什么信息可以从网络或数据库中截取下来,能为用户打开信息世界的大门,充分利用信息的检索途径、方法进行信息咨询,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信息用户的需求。他们要有能力做到:①编制网上资源索引。网上资源纷繁复杂,学科馆员要有良好的分类和主题标引能力,并且具有准确辨别信息价值的能力,因此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分类标引,编制出相关的索引,引导用户在学习和科研活动中知道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手段获取自己所需信息,从而迅速满足用户需求。②编制网上信息资源专题数据库。网上的信息资源不乏一些有价值而实用性强的某一专题资料散落于网上不同的网络或网页中。学科馆员有目的有计划地定期下载网上这些信息,从不同方位,不同角度灵活地将它们选择、整理、组织,进行综合处理,建成网上信息资源专题数据库,提供给用户使用。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可以丰富本馆的馆藏资源。数据库的开发是获取和运用信息资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2.3创新能力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图书馆的咨询服务职能不断创新,对学科馆员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不仅仅是机械地提供信息供求服务,而是要对信息供求情况进行优化组合,科学分析,创造性地进行信息反馈服务。学科馆员不断地把自己获取和收集到的知识、信息、经过加工、提炼整合、升华,为用户提供知识服务,他必须随时跟踪学术研究动态,追踪学术前沿,对一些热点问题、新观点等进行网上检索、筛选和创造性加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根据用户的需求将本学科新动态、新观点及其潜在价值、深层内涵揭示给用户,建立该学科信息导航。他必须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思维能力和独到见解,尽力做到服务内容精品化、服务质量高优化,提高文献的查准率和查全率。只有在这种新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下,高校图书馆的内部业务工作和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才得以紧密结合,才能有所改进、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参考文献:
[1]陈艳飞.论学科馆员的创新素质.图书馆学刊,2004,1:7-8
(一)音乐心理学
音乐心理学是以心理学的角度及理论意义来钻研音乐与小我之间的各类征象及之间相互关系的进修课程,它以生理学理论知识为根本,包括生理学、物理学、遗传学、人类学、美学等相干理论知识连系而成的从生理方面举行深切明白并感知的一种进修模式。它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音乐对人的心理的刺激及产生的效果,包括对音乐感、音乐记忆、音乐才能和音乐创造等方面的研究,仅仅从这些方面了解和研究学习的各个方面,来解决各种问题。
(二)现代学生学习钢琴的具体状况
现在学生家长的前卫思想使家长从孩子出生就在计划孩子的未来,希望他们有各项才能以保证将来有好的生活,其中便有让孩子学习钢琴,钢琴本身意义上可以成就一个人的性格,还可以陶冶情操,更有助于气质的提升,但是学生是否愿意学习钢琴及原因,家长都不得而知,而现状则是:1.学生对钢琴学习没有兴趣,认为这是一种负担。2.开始学习还不错,后来越来越不想学习,转向其他感兴趣的事物中。3.学生根本就不愿意学习,都是为了家长要求在学习,结果就是学不到心上。
二、分析音乐心理学在钢琴教学中的价值与作用
(一)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学生有信心与乐趣学习一种事物在一定角度上说已经是学习成功的基本要素了,“乐趣是学生学习最佳的教导员”从心底发出了热爱,才能更好地在学习中严格要求自己,在无形中超越自己。教育心理学指出:“兴趣对于人的学习、工作等一切活动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它可以成为学习与工作的巨大动力,又可以激发一个人的创造性才能”。而学生没有兴趣的原因之一就是心理上不接受,音乐心理学的课程则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方式,由于钢琴的学习本身没有造型性和语义性,在传达上要从理解、感觉方面做文章,这种无影无形的概念对于传播相当不容易,所以音乐心理学便发挥了作用,也可以使学生从心理上对钢琴产生兴趣,从而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钢琴。
(二)音乐心理学对开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有积极作用
音乐心理学能通过音符描述心里向往的事物,如“静谧的田野林间,广袤宽阔的海上奇景”,置身音乐中,可以让人充满无限的遐想与激情,使学生在感受美好自然地同时迸发出自己想要表达的情景,对音乐的热爱以及想要达成目的的积极性,都会激发学生无限的创造力,但是不是学会了钢琴等乐器就能对音乐的表现的收放自如,它不仅需要正确的演奏方式,更需要表演者的心理状况,心理状态是决定并陪伴整首表演进程的重要因素,状态的好坏对作曲也产生不一样的影响,所以进行音乐心理学的学习,一方面从心理上将学生带入自己创作的冲动中,另一方面使学生在感觉方面更加突出,感知能力更强。
(三)音乐心理学帮助因材施教
学习钢琴的过程是艰巨而复杂的,所以需要学生不断地刻苦努力、积极勤奋的学习状态,根据学生年龄段的不同得知学生成长差距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学生也要进行不同教育体制的指导。根据学生气质的不同,在心理学上有不同的划分,对于理解力强又灵活的孩子应该将学习重点放在前面修学习,应该以一些抒情性的曲子或者慢曲调让他们学习,对于磨练他们的耐性有积极作用;对自尊心强、爱面子的学生,要经常性对其加以鼓动,进行启发式讲学,使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这便是音乐心理学对学生学习的好处,它可以使老师对于不同的孩子进行有差异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使学生更加自信的面对自己钢琴的学习生涯,在轻松的环境下完成自己的学习。
三、结语
一、音乐心理学及学习钢琴的状况
(一)音乐心理学
音乐心理学是以心理学的角度及理论意义来钻研音乐与小我之间的各类征象及之间相互关系的进修课程,它以生理学理论知识为根本,包括生理学、物理学、遗传学、人类学、美学等相干理论知识连系而成的从生理方面举行深切明白并感知的一种进修模式。
它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音乐对人的心理的刺激及产生的效果,包括对音乐感、音乐记忆、音乐才能和音乐创造等方面的研究,仅仅从这些方面了解和研究学习的各个方面,来解决各种问题。
(二)现代学生学习钢琴的具体状况
现在学生家长的前卫思想使家长从孩子出生就在计划孩子的未来,希望他们有各项才能以保证将来有好的生活,其中便有让孩子学习钢琴,钢琴本身意义上可以成就一个人的性格,还可以陶冶情操,更有助于气质的提升,但是学生是否愿意学习钢琴及原因,家长都不得而知,而现状则是:1.学生对钢琴学习没有兴趣,认为这是一种负担。2.开始学习还不错,后来越来越不想学习,转向其他感兴趣的事物中。3.学生根本就不愿意学习,都是为了家长要求在学习,结果就是学不到心上。
二、分析音乐心理学在钢琴教学中的价值与作用
(一)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学生有信心与乐趣学习一种事物在一定角度上说已经是学习成功的基本要素了,“乐趣是学生学习最佳的教导员”从心底发出了热爱,才能更好地在学习中严格要求自己,在无形中超越自己。教育心理学指出:“兴趣对于人的学习、工作等一切活动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它可以成为学习与工作的巨大动力,又可以激发一个人的创造性才能”。而学生没有兴趣的原因之一就是心理上不接受,音乐心理学的课程则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方式,由于钢琴的学习本身没有造型性和语义性,在传达上要从理解、感觉方面做文章,这种无影无形的概念对于传播相当不容易,所以音乐心理学便发挥了作用,也可以使学生从心理上对钢琴产生兴趣,从而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钢琴。
(二)音乐心理学对开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有积极作用
音乐心理学能通过音符描述心里向往的事物,如“静谧的田野林间,广袤宽阔的海上奇景”,置身音乐中,可以让人充满无限的遐想与激情,使学生在感受美好自然地同时迸发出自己想要表达的情景,对音乐的热爱以及想要达成目的的积极性,都会激发学生无限的创造力,但是不是学会了钢琴等乐器就能对音乐的表现的收放自如,它不仅需要正确的演奏方式,更需要表演者的心理状况,心理状态是决定并陪伴整首表演进程的重要因素,状态的好坏对作曲也产生不一样的影响,所以进行音乐心理学的学习,一方面从心理上将学生带入自己创作的冲动中,另一方面使学生在感觉方面更加突出,感知能力更强。
(三)音乐心理学帮助因材施教
学习钢琴的过程是艰巨而复杂的,所以需要学生不断地刻苦努力、积极勤奋的学习状态,根据学生年龄段的不同得知学生成长差距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学生也要进行不同教育体制的指导。根据学生气质的不同,在心理学上有不同的划分,对于理解力强又灵活的孩子应该将学习重点放在前面修学习,应该以一些抒情性的曲子或者慢曲调让他们学习,对于磨练他们的耐性有积极作用;对自尊心强、爱面子的学生,要经常性对其加以鼓动,进行启发式讲学,使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这便是音乐心理学对学生学习的好处,它可以使老师对于不同的孩子进行有差异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使学生更加自信的面对自己钢琴的学习生涯,在轻松的环境下完成自己的学习。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心理学 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 认知混淆分值表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中旬,中国最高法院公布了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其中包括一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在该案件中,申请再审人为日本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申请再审人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本田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双环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查,于2005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2006年3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0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该决定认为:“…将本专利与日本国外观设计公报jp1004783(简称证据1)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但是,本专利与证据1的产品在外观上的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的差别,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上述差别对于汽车的整体视觉形状和风格来说属于较细微的差别,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将两者认定为具有不同款式的产品,而两者的主体部分的相同之处却使普通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决定。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判断的主体应当是对“汽车”这一类产品有常识性了解的人,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的微小变化。“…本专利与证据1所存在的差别属于局部的差别,一般消费者需要施以特别的关注、反复比对才能区别开来,这样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田株式会社仍然不服,随后申请了再审。中国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基本方法。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般消费者的特点是,对被比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据此得出结论:“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相似的外观设计。”至此,该案“盖棺论定” 。
由于最高法院是中国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审理机关,其对于此案的再审审理结果无可更改,是中国对于这起行政纠纷所涉及的全部问题的最终答复,是被理解为正确的、中肯的和全面的终极裁决,应该说本已没有质疑和思考的余地。然而,如果我们对此案的审理全过程做进一步考察,不难发现此案仍然遗留了一个关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的核心问题,即:确定一个“判断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客观事物进行性状判断,在一个特定的时空域内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介入到判断过程之中:判断主体、判断客体和判断方法。表面看来,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方面,对于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似已规范得十分细致和周详。比如,《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之4就对“判断主体”规范为“一般消费者”,而且是根据适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的不同,具有“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以及“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等能力的不同消费者群体。中国最高法院在其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也对“判断主体”相应地规范了:“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范并非被落实成原所设计或预期的那样周详和严谨,事实上,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概念和程度并未形成相对统一的共识和实施。笔者根据“北大法宝”对近两年来中国法院的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案件做了粗略的检索和核查,发现中国不同法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对于“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比如:
1.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两者整体美感相近似的印象。”
2.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482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参照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规定,(该款规定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笔者)…但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角度而言,本专利与附件1的整体形状近似,前述方面的差异仅属于外观设计局部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两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而在同一案件中,被告专利复审委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本专利电炖盅和附件1电炖盅整体外观效果时,会注意到二者之间在控制装置和控制面板部位存在明显区别而不易混淆。”
3.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各面视图相比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
上述案例“1”中,法院把《审查指南》以及最高法院规范的对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做判断的“一般消费者”认定为“普通消费者”,而且把最高法院明确地在司法解释中规范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诠释为“两者整体美感相相似”(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可见该案法院与最高院对于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概念和程度是有差异的。如果说一般消费者里的“一般”与普通消费者里的“普通”属于同义词并可互释,则作为丈量“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尺度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一语与“整体美感相近似”则相去甚远了。在上述案例“2”里,复审委的“会注意到”和法院的“不足以”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判断上或称拟制程度上以及掌握的尺度上呈现出直白的对立或对抗。在上述案例“3”中,三地法院虽然都在判断主体上采用了一般消费者的概念,但在以判断结果作为尺度对于判断主体的判断能力的认定,则产生出不甚相同的判定:最高法院对于外观设计判断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的规范,在三地法院的诠释下成为了“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上的近似”和“显著的视觉差异”。
从上面引述的案例和对比中不难看出,即便有了相对明确的规范,目前施行的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的判断仍呈现为一种客观依据较差、主观意识较强的人类对于客观事物的认知过程。对待“一般消费者”是否“根本不存在显著的视觉差异”,还是“会注意到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而不易混淆。”这一问题,在进行判断的时候仍然存在有很大的主观性,因而造成公众/当事人对于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结果难以预判或使判决结果难以达到更趋合理的判决公平和公正度。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中国青年旅行总社cyts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cits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等案件上。我们是否可以对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的判断摸索出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来?
只有掌握了客观的、人类认识、分析和判断事物的规律,才能够对人们会不会在“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或误认”或“相关公众会混淆或误认”的问题上得出正确的结论,才能够有可能达到或尽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公众、法制建设所需求的公正和公平乃至正义。
二、心理学和外观设计的判断
所谓心理学,目前取得比较一致性的观点是:研究人类和动物的心理过程和行为的科学。根据研究目的、对象和方法等等的不同,将心理学大致可分为普通心理学、法律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审美心理学、等数十个心理学分支学科。与知识产权联系相对比较密切的,当属法律心理学。然而,正如某心理学家所言,心理学家在法律问题上开展的研究“过分犯罪化”了。应当说,法律心理学应当除对与法律具有紧密联系的、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劳动改造心理和民事诉讼心理等部分的研究外,还应当包括对侦查心理、预审心理、审判心理、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侵权人心理、证人心理、法官心理等之外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对于两种以上事物的感知心理、联想以及错觉心理等内容。可以说,涉及知识产权的心理学应当是随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而应当确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心理学学科,它当归属于法律心理学的一个部门学科。它是将法律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从上述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现象扩展到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中相关社会公众和/或消费者对事物的认知心理现象和规律上的学科。
同样道理,外观设计的相同相似性判断,如上所述实质上是一个心理学上的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过程,它服从于客观存在的人类认知心理规律。面对外观设计的各类组成要素,如形状、线条、色彩等,做相同相似性判断,人们就是进行了感觉、知觉、记忆、表象、想象和思维等心理活动。因此,为了使外观设计的相同相似性判断更加科学化和实用化,将人类的对事物感觉和知觉以至思维过程中产生的此类认知和误差规律适用到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当中去,就成为了解决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知识产权法律心理学适用设想
将心理学研究成果、方法和人的心理规律结合到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实践之中去,实际上是研究、掌握和运用人们是否会根据一个外观设计连带想起另一外观设计并进一步将两者混同起来的心理学中“联想”以及“错觉”等等这种人类认识事物的心理规律的问题。
事实上,尽管存在有人的知识层次和社会生活实践的不同以及思维能力的差异,但造成人对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产生混淆的心理过程都具有符合上述心理学的联想和错觉的规律:它以被感知事物的各个特征,即由人的感知器官如视觉、嗅觉、听觉和触觉得到的特征信息为基础,在感知一事物过程中,引发出与其在各个特征相接近、相关联的它事物的回忆,进而在知觉的过程中,将此与它事物误认为相同。
就外观设计而言,使人就一外观设计联想起在其知识和经验中的另一外观设计,甚至造成两者相混淆(相同或相似)的心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外观设计的基础特征信息,即:该外观设计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其构成方式。一个外观设计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其构成方式可以拆分成各个不同形态的元素。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之7.2款的规范:“构成外观设计的是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同理,两个商标的联想以及混淆的心理构成过程也是取决于商标基础特征信息,即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方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里可以看到,法律对商标构成要素规定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等项内容。然而,对这些元素做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一个商标的基础特征信息事实上应当由下列元素所组成:点、线、颜色、点线组合构成的发声(文字发声)、点线组合构成的符号含义(文字含义)、点线面组合而成的三维物体形态(方形、长形、圆柱形、菱形、球形…)、上述要素的组合方式以及排列顺序。
从上述规范和分析中不难看出,构成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基本要素,无非是点、线(条),颜色(呼叫)及其组合。而这些能为人们所感知的视觉和听觉客观要素,是造成人们联想和错觉的基本素材或基础。心理学告诉我们,由于人类生理结构的限制,人们通过视觉或听觉感知这些基本要素的某些时候,必然会产生认知结果与客观实际相符或不相符合的心理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把这些自然(生理)现象或规律加以采集、整理、归纳并抽象出来若干规律或定律,然后应用到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相同相似性判断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则可以制订出科学的和客观的相同相似性判断准则、尺度和标准,这不仅会大大提高判决的公信度、公平公正度和广大公众的认可,而且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如何将其适用到实际审理实践中,是一个将心理学上的有关外观设计异同的辨识规律与传统方法相结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