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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9: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监管模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模式

篇1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篇2

笔者认为,为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实施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选择。

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3年以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陆续成立,由此中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负责提供支付结算等相应的金融服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集中于相应行业的微观监管层面。

就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这种监管体制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完善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地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

但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问题也逐渐显露。

首先,综合经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营企业也纷纷建立自身的金融平台,成为产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形成了多家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一家金融机构的现实,往往会产生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监管成本过高或监管资源浪费等问题。

其次,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中国来说,对用现代金融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此外,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近年来以浙江等地区为代表的民间借贷日益兴起和活跃,在发挥正规金融难以做到的“拾遗补缺”和缓解我国一些地区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中小企业多;投资难,融资难)等突出问题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极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炒作行为,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涉及审批权力的,体现权力设置的重复;涉及责任追究的,反映出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而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超前预警效能。

第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与“一行三会”的监管边界不清。财政部、汇金公司作为现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着金融业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责,通过公司治理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各类风险、股权分红、薪酬模式进行管理,这些职能一定程度上与“一行三会”的职能相重叠。

除了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上海国际、天津泰达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职责,对地方金融机构有很强的控制力。

最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存在利益冲突。中国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并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而这些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办职能定位不清

近年来,为弥补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滞后而造成的经济“短板”,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政府辖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金融办或金融服务局),用以协助中央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并推进地方金融业加快发展。各地方金融办成立以来,的确在促进区域金融健康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金融办的不断发展以及职能的逐步扩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渐显现。由于各地金融办是地方政府自发创立产生的,成立的目的及发展过程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名称不统一。自金融办成立至今,金融办的名字就“五花八门”,以省级金融办为例,除北京明确称谓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从功能角度考虑,各地的称谓主要有:“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稳定办公室”、“金融管理办公室”等,名称无法统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职能不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设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关系。随后,地方金融办的职能逐渐扩充,开始具备一些金融监管职能,特别是近几年来,地方金融办逐渐被赋予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监管准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职能。

然而,这些职能大都是地方政府为满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结果。各地金融办由于地方经济禀赋不同,其职能定位也千差万别。

三是发展不均衡。在我国新一轮的区域发展规划中,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为共识。目前可以看到的区域发展格局中,环渤海的北京、天津,长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广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庆等,在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办作用发挥得最为充分,基本成为了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定位和发展有差别,客观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发展更难平衡,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同时也不便于金融办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横向合作或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四是地位不对等。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金融办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级政府金融办为例,在级别上,有的是正司局级,如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级,如黑龙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机构设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如北京、上海、广东等,有的挂靠在政府办公厅,如江西、吉林、陕西、黑龙江等,有的则内设在发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联席会议制度上。

五是权责不明晰。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对金融诉求的不断增多,金融办的职能,尤其是监管职能也在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出现了一些交叉,客观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头监管现象。个别金融办从地方政府利益出发,常常凌驾于“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之上,在实际工作中干涉金融监管事务,致使许多工作权责不清,有的还出现了金融办与当地“一行三局”金融监管相悖的情况,对监管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金融监管模式再造

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清晰的金融监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一行三会”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定位,合理划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这样使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办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笔者认为,可行的监管模式创新可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表明,金融监管当局协调不力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许多发达国家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或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有些甚至将监管机构合并回中央银行等。

目前,中国的金融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应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监管权力,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盲区”,从而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维护金融稳定。

完善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需要明确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分工。鉴于中央银行的职能,应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中央银行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早期预警体系、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在宏观审慎分析基础上进行压力测试。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缓解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并通过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改革计提拨备和公允价值会计方法等,建立恰当的逆周期机制。通过降低信贷活动、资产价格以及整个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防止金融失衡的扩大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增加,维护金融稳定。

此外,应理顺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应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抓紧制定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这包含两点,即:建立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共享的数据库和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前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和金融统计彼此独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况,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尽快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

后者主要是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质量,增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合力。

最后,应从国家层面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进行责权定位。

客观上讲,金融办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发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办的产生和发展。从实际情况看,金融办发展至今,已经具有了“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内所不具备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地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责权定位,将金融办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引导其逐步成为“一行三会”在地方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在当地的金融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区域金融的职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金融产业发展,中央有统一的规划和意见来指导。

从理论上讲,由于我国目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明显,完全按照“一刀切”来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监管的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中央鞭长莫及,效果很难理想;从实践上看,在现行体制下,基层的金融监管工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将遇到很大的困难。

因此,应明确各地金融办配合“一行三会”分支机构实施宏观调控和协助金融监管的职能,重点发挥金融办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地方政府信息沟通和反馈的作用。同时,要严格划清金融办和“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监管边界,有效防止金融办权力越位。

二是差异化管理地方金融及准金融领域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发展的差异性比较明显,可以考虑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次管理体制,根据各个地方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状况,制定具有差异化的监管策略。

在监管内容上,地方政府金融办可通过金融办代表当地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参与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强化金融办对准金融领域的监管,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是编制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的职能。金融办应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联合编制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

四是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然滞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金融办为本地区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比如: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金融发展情况、提出决策建议;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海关等执法部门,为金融机构的展业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五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职能。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尚无明确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金融办应当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资源整合和信息收集中的优势,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负责组织搭建民间资金借贷平台;推动民间信贷市场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

篇3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金融监管;检察机关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日趋严重,决定了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监管的必然性,但是鉴于信用卡领域的行业特性和刑法的谦抑性,介入时必须坚持审慎适度的原则。本文在总结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领域监管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介入模式,更好地为信用卡行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根据王作富教授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1]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五种,以下分述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指无权制作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发行信用卡的行为。[2]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权伪造,即根本不具备制造信用卡的资格,非法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板块、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二是越权伪造,即信用卡的制作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给用户正式使用,也未录入有效数据,就将这种空白信用卡再进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给用户正式使用的信用卡。[3]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即因特定事由而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办理退卡手续后,该卡即失效;三是信用卡因为挂失而失效。”[4]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005年2月,“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独立类型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所谓骗领,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或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领信用卡。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5]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论对信用卡的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都违背了持卡人的意志使用信用卡。

5、恶意透支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一项功能,也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的主要目的。在信用额度内透支,并按照发卡银行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是善意透支,是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6]。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直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其规定的抽象性及不确定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出现了一些争议颇大的认定和裁决。正因如此,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表现形式[7]。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基本特点

上文论述的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来,表现为形形的案件,来自某基层检察院的近三年统计数据表明,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犯罪数量激增,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就该基层检察院而言,自2010年以来,信用卡类犯罪案件收案数呈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14件,2011年与2010年基本持平,全年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共16件,而2012年一下子激增到了144件。

(二)恶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

2010年到2012年该院的收案统计数据表明,恶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成为信用卡诈骗的主要手段,且呈现由“冒用型”主导向“恶意透支型”主导过渡的趋势,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剧增。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院共受理这类案件134件,占信用卡诈骗总数的77%,且上升趋势明显,2010年占当年信用卡诈骗案件的7.1%,2011年占31.2%,至2012年已经猛增到88.8%。

(三)犯罪动因呈多样化,融资和维持生活目的增多。

通常信用卡诈骗所得资金多被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但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少人出于维持企业运营、周转资金的目的而申领多张信用卡。

(四)作案手法多样化,向信用卡诈骗的上游犯罪发展。

2012年以来,出现两种新的犯罪手段,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购买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等设备,再使用假名进入一些高档酒店应聘服务员,趁顾客刷卡消费之机,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此后通过事先购买的设备制作假卡,到外省市的提款机提取大额现金或进行大额刷卡消费,最终因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数罪并罚。二是利用电脑合成制作数份人民的士兵证等身份证明到银行骗领银行卡,然后倒卖给他人。

(五)行为主体呈现低龄化、高智商化趋势。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结构和受教育程度来看,行为主体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如张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抓获时年仅19岁,又如名校经济学博士佟某2010年因迷上炒股而开始透支信用卡。

三、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监管的现状分析

严峻的信用卡犯罪形势表明,单一的行政手段监管不足以遏制住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需要施以刑事手段加以规制。从检察机关介入信用卡领域监管的实践来看,对信用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已取得显著成效。然而检察机关的介入并不意味着检察权的肆意扩张,而是与行政监管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当前金融检察工作的开展途径

为适应打击金融犯罪专业化办案的需要,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检察机关纷纷设立专门办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检察部门。2004年5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设立了全国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2010年,二分院将办案职能进一步精细化,在金融公诉组内分别设立银行、证券、期货等专门岗位,由办理类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负责。2012年10月,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正式成立,成为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中第一个具有独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检察处室。

(二)金融检察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协作情况

各级金融检察部门积极寻找检察工作服务金融建设的切入点,构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协作机制。上海市浦东金融检察委员会已经与央行上海总部、市证监局、市银监局、市保监局、市金融办和区金融服务局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在信息通报和配合监管等方面形成了长效协作机制。在办理类案的过程中,该委员会还主动发掘、汇总存在共性的问题,如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漏洞、金融监管的立法空白等,及时向央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部通报,为相关部门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案例参考和建议。[8]

四、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探索和设想

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路径主要是行使批捕、公诉职能,以及较为固定的检察建议、讲座授课方式,以事后介入为主,介入方式较为被动,难以从源头上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积极探索检察职能的延伸,是金融检察机关介入信用卡监管的核心。

(一)在打击犯罪中强化监督职能

实行专门的金融类案件诉讼监督,着力于开展对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提请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加大对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力度,并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司法不公等问题。

1、强化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公诉职能

第一,切实提高对信用卡犯罪新罪名司法认定的水平和能力。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信用卡类犯罪罪名有“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从信用卡犯罪的现状来看,信用卡犯罪不断向上游犯罪发展延伸,信用卡诈骗犯罪常常与其他信用卡类犯罪交织在一起,使得认定更加困难。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文和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要求要检察官准确运用各项罪名,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第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信用卡案件查办工作。

检察机关在履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公诉职能时,要严格把握严重违法与轻微刑事犯罪的关系,既要做到有罪必罚,又要防止扩大化,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处理方式上,将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案发后及时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的且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处理。对达到标准且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信用卡犯罪,则要依法提请公诉。

2、强化银行卡犯罪的诉讼监督职能

第一,加强对信用卡领域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境流窜作案的特点,案情涉及银行卡业务专业知识,办案过程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出于畏难情绪,因此出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引发持卡人或商业银行的不满。对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二,加强对疑难复杂、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以信用卡套现案件为例,实践中由于收单业务的专业性和作案手段的技术性等多种复杂因素相交织,会导致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出现困难。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办套现案件的取证引导工作,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导和规范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

3、加大对信用卡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为强化对信用卡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可以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信用卡业务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为检察机关办理信用卡领域案件提供咨询帮助;同时,积极关注信用卡产业的最新发展,与银行卡行业保持定期沟通,必要时可派员到银行交流锻炼,与银行合作加强对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的专项调查研究,积累金融知识,提升实际办案水平与能力。

(二)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展检银携手防控金融风险,在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1.加强与银监会、商业银行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检察机关要继续利用讲座授课和检察建议方式,指出银行在信用卡审核、发放、管理、催收上存在的制度疏漏和管理弊端,提出预防和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方法和措施,督促银行规范信用卡相关业务操作。同时,不断探索在专家授课制度、警示教育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银检合作事项上的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2.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积极开展防范信用卡诈骗主题法制宣传教育。

一方面,检察机关可向银监会、银联等部门建议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发卡人员在发放新卡的时候,将银行印制的《安全用卡须知》向用卡人予以解释说明,尤其是对违法违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后果进行提示。邮寄送达信用卡的,可在信里附上《安全用卡须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持卡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利用新闻会形式,将近期办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总体情况、案件特点和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借助媒体力量宣传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知识。

注释: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页。

[2]赵秉志、许成磊:“金融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主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3]李文燕:《金融诈骗罪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4]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50页。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篇4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收录日期:2016年1月30日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目前监管现状和国际主流监管模式。在金融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本就应该是常态之事。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影响,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大幕刚刚拉开,在金融监管领域上,分业监管仍然是目前的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机构间协调性欠缺等问题逐渐的暴露客观上要求我国对既有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转换。最近几年的事例有以下几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90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监管上有一个原因就是央行和银监会不协调。2013年6月货币市场“钱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同业业务存在不协调。最为严重的2015年6月股灾,更是集中暴露了现行监管体制的显著弊端,分业监管体制开始备受诟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幅超过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炉后不久才企稳。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沪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点,两个多月时间沪指近乎腰斩,逼迫国家动用超过万亿资金救市。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快速大跌中,众多个股一度连续无量跌停,市场流动性缺失。业内人士认为,股灾背后反映了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即彼此通过各种通道实现资金流动以及通过创新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由此看来,混业经营不再是争论焦点所在,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才能更好地为金融市场保驾护航。

我国在这方面也做过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国务院正式确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强调这一制度“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银行人士认为,这种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但是,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实质权利,对事实上的监管改革没有太多的帮助。

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有四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在这里美国是一个例外,不属于这四种的任何一种,但是又兼具了四种的一些特征。机构监管也称分业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国家,但事实证明在混业经营下,机构监管是不可取的一种模式。功能监管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金融监管体系,就是规定某一类金融业务由某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论这种业务是由何种性质来从事的。这比较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漏洞,当然成本增加,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的倾向性监管也是弊端。综合监管是指金融系统中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活动都由同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监管者既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负责所有金融服务的行为监管。其能有效地解决由于监管不确定性形成的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但是效率难以保证。双峰监管又叫目标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通过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机构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行为监管机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双峰监管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但是,一个金融机构会受好几个监管机构监管,从而出现管理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一点上与功能性监管相似。从以上综合比较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监管模式,各种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论之。在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的现状下,当务之急应该是打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渠道,尽早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的监管框架。

在监管模式的设计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监管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功能监管,借鉴双峰监管的一些优点。

(二)微观领域的金融监管。笔者认为应该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设立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三家纳入其中,该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金融领域微观审慎监管。这样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协作上,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实际上减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对于当前热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独立于“三会”之外,更好地对交叉领域或空白领域进行监管。另外,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被首先制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主体,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宏观审慎监管上我们应该明确央行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宏观领域的金融监管。在宏观背景下,央行仍然要发挥其作为唯一货币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在货币政策制定时还要注意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改革进程中,要把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作为货币政策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央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据个别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是否引发系统性危机来选择用何种金融工具对其进行援助。这也为具体监管机构找出具体成因,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决时间。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2]高田甜,陈晨.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发展趋势与中国选择[J].上海金融,2013.10.

篇5

法律学者对金融监管的研究必须更深入地进入宏观经济领域并与之产生更紧密的联系。2008年金融危机后,人们认识到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定不足以确保整个金融系统稳定,诸多国家确立了以货币政策制定机构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并强化其监管职能。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协同问题正在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1.金融监管的货币维度。金融监管制度在预防、刺破或缓和资产价格泡沫方面是有成效的。比如经济学家在实验中发现,在实验性资产市场中,对投资者进行信贷限制可以缓和泡沫的严重程度。更准确地说,当实验性市场中的经验交易者可以借用基金来购买股票时,泡沫的级别显著地变大了。能够用信贷进行投资使得资产价格比基本价值高出很多。这些实验证明了限制信贷对缓和泡沫严重性有效果。因此这些经济学家们在阐释资产价格泡沫时,将限制投资者信贷的监管方式列为最有希望的政策工具。研究货币政策影响的宏观经济学家描述,更高的利率可以对付资产市场的通胀。资产市场上任何特定通胀的发作是否都构成泡沫?尽管对这个问题争论已久,但如果泡沫形成,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可以对付它们,这一点在宏观经济学家中已取得广泛一致。

此外,在金融监管中,增加金融机构杠杆和金融工具货币化都会导致货币扩张。加大货币有效供应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第一,货币供应会在下述情况下扩张:当金融机构持有更低的准备金或增加其有效的杠杆效应――也就是说,出借更多的钱或收取更少的资本金,来支持他们的投资。金融机构的杠杆效应能够增加货币有效供应的能力,使金融机构的杠杆效应有着货币性影响。当杠杆效应增大时,它可以引起资产价格膨胀,引发泡沫。在增加货币有效供应的第二个方法之中,金融监管也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即赋予新的金融工具以“货币”的经济特征。通过给予金融工具某些监管偏好,政策制定者可以使金融工具或多或少地实现货币的功能。

2.整合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法制。不管是货币政策还是金融监管都是宏观经济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杠杆率、金融机构风险承担行为以及促进金融稳定都有关联。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并建立了相关的管理体系和程序,即所谓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该法案中,成立了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框架下,现有的货币监理属和储蓄机构监理属合并,以监管全国性银行机构;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同时保留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能。在事前预防方面,该法案建立了新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之下,并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进行了一定的直接限制,即所谓的“沃尔克法则”。从美国法案看, 货币政策制定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承担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监控职能, 这将可能成为一个全球趋势, 因此有必要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重新进行探讨。

从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制度变迁过程来看, 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紧密结合成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无论是货币政策制定部门身兼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项职能, 还是独立行使货币政策职能, 都十分注重发挥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货币政策制定机构均被赋予宏观审慎监管权。在英国, 英格兰银行内设金融政策委员会, 负责宏观审慎分析与政策出台,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在美国,美联储将所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受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委托,制定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资本和流动性要求,适用于给金融体系带来风险的所有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与监管体系虽然复杂,但欧洲央行一直支持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拥有监管权。

在金融监管法制中必须高度重视整合宏观经济政策。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途径主要有:(1)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则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2)建立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核心和关键。(3)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银行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

中国应谨慎面对金融业“大部制”

2016年3月31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表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并初步形成几种主要改革方案。方案一:“委员会+一行三会”。方案二:“央行+金融监管委员会”。方案三:“央行+行为监管局”。方案四:“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

无论采用哪种方案,中国政府都有可能设立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实地考察资本市场统合法制国家,笔者认为中国应谨慎面对金融业“大部制”。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尽管顺应了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需要,克服了原来分业金融监管模式无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一体化保护的不足;同时统合监管模式可以减少摩擦成本,降低了监管成本和信息的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从现实的数据来看,1999-2000年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预算要比前两年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预算少。同时也可以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并弥补因分业监管所造成的监管真空,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但是,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还有其他一些弊端。第一,权力过于集中,易滋生权力滥用。虽然统合监管模式具有规模效益,能降低监管成本,但是,一个机关集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大权于一身,恐有权力过大之虞。第二,虽然统一监管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责任推诿的问题,但同时产生了名誉牵连的问题,即其内部某一个监管部门出现的问题都会影响到监管机关的整体声誉,从而连累其他部门的监管声誉。第三,统一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非常广泛,监管事务繁多,可能导致其高级管理层不堪重负,从而降低监管效率。第四,统合监管模式仍然保留了传统的行业分类,即内部分别设置了监管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不同部门。因此,统一监管机构实际上只是将多个金融行业监管者置于一个共同的管理体制下,从而增强他们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而已,而没有真正建立一个针对大型金融集团进行整体风险监管的新型机制。第五,统合监管模式容易导致因价值目标判断的不同,不同监管部门处理同一事件,有时会得到不同的监管结果,影响监管权威,增加不确定性。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不是一劳永逸的,没有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适合于同一时期的所有国家或同一国家的所有时期。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及相应的金融法制变革是一个动态过程。此外,现有金融监管模式也忽略许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金融监管探索。这与中国目前所处的新兴加转轨的历史阶段存在一定差异。这客观上要求在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必须发展和中国转型经济国情相结合的新型金融监管理论,从而正确引导中国金融法制的构建。如何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并创建资本市场金融立法的新模式,是目前中国不可回避的严峻课题。

中国在引入外部新监管架构和规则时,其面临的多重困境常常被漠然置之,新的监管规则和模式往往被以“自上而下”的“批发”方式灌注其中。所以,金融业的“大部制”改革和对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借鉴必须要和中国既有的政治、金融、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环境相吻合,中国应保持相当的犹豫和深思熟虑,谨慎面对金融业的“大部制”,逐步实现金融规则现代化的大变革。

构建统合式金融监管与目标式金融监管相结合的“双保险”模式

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及相应金融法制的变革,从表面上看是决策当局相机抉择的结果,但实际上,金融监管模式的净收益与可持续性决定了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具有内生性特征。金融立法的价值及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尽量做到目标明确单一,要尽量避免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和抽象化。

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行业监管、多重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或目标导向性监管以及金融业的统合监管。其中,目标式金融监管是依据主要监管目标来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和对不同金融业务行为的规范运作进行市场监管。澳大利亚和荷兰就是目标式监管模式的代表。比如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理事会是一个合作主体,其成员主要由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组成。三个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并共同组成了金融监管理事会,进行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持金融体系的高效性、竞争性与稳定性。

金融业的统合监管模式则是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进行统一监管,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的监管权均交由一个单一监管机构负责(当然,与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同时存在的还有负责金融立法和总体金融政策的财政部及负责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支付体系的中央银行)。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业务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在风险性质上存在重大区别,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将金融监管统一于一个机构,可能难以应付,甚至出现内部冲突。鉴于此,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的目标式金融监管模式找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能尽量避免金融监管中价值目标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篇6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我国金融监管能够应对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 金融现状 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加入WTO以后,面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应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日益加剧。

针对改革前期混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这一分业经营有效的稳定了金融秩序、消除了通货膨胀和经济泡沫,防范了金融风险。

一、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单层多头监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在银监会成立之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业和非银金融机构的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成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就将绝大部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目前只享有在特殊情况下间接监管的权力(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该条款从分析风险性质及严重程度这一角度出发,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金融风险而享有的检查监督权)。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混合与资金往来导致监管真空。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等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一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从而产生业务交叉现象。此外,保险公司近年来推出的分红型保险,兼具投资和储蓄双重功能,也是一种业务混合。这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混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

二是金融控股集团向分业监管提出挑战。我国事实上的混业经营除了少数金融控股公司以外,大量混业经营企业是通过工商业集团实现的,这与国外常见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不同。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经有相当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策性或历史性原因形成的、由金融机构控股的公司;另一类是工商企业集团借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以及证券业和信托业的发展之机,参股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集团。

三是金融创新引起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分头监管对于业务混合的监管虚弱是先天性的,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发生交叉时,新业务的开展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在监管中容易发生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定期研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增强监管合力,协调监管措施,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该联席会议只是协调机构,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尚待进一步明确。

四是分头监管的执行成本加大。分头监管的执行成本要高于统一监管,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开展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会进行重复检查,加大金融监管工作的成本,也加重了被监管机构的执行成本。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思考

1.鼓励创新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金融创新不足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无法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更为宽松和健康的环境,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安全的保障。要鼓励金融机构将金融创新引入风险管理,发挥衍生工具和证券化等创新产品风险“吸收器”和市场动荡“减震器”的作用。

2.科学设计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和改革中各种力量的利益博弈,在金融经营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符合国情的监管模式;加强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宏观政策层面上,中央银行继续对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承担相应责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 要求中央银行加大对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

3.监管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整合

从监管当局的结构状况来看,新成立的银监会在全国设立有36个银监局和296个银监分局 ,其监管力量状况只能满足于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还无力顾及到对其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风险性的检查与评估;保监会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 ,对于监管所需力量来说也比较缺乏,由此造成保险业的监管责任脱节,监管质量与效率不够理想。随着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现有监管力量远远不够,现有的监管能力和手段需要加强。在分头监管体系下,需要建立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系统,并需要完善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各监管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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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经验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2] 李然.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刍议.金融家.2007

篇8

近年来,电子金融的变革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展,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社会以及经济生活,但随之带来的巨大财务风险也逐渐膨胀和扩大,相对于传统金融其风险形式也更加多元化,因此,监管问题成为使电子金融业能够健康的成长最大挑战。本文通过分析电子金融业的特殊风险,提出当前监管存在的弊端,以期探讨更加完善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

电子金融;监管弊端;模式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我国也已进入电子金融时代,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监管标准均存在一定的空白,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因此,要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

一、电子金融概述

所谓电子金融(efinance),又称互联网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是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

二、电子金融的主要存在形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以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P2P网络信贷

网络信贷是指以网络信贷平台为媒介和载体,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资金汇划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该模式使得拥有资金并且有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建立的网络融资平台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解决了资金供求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其收益率高、门槛低等优势,P2P网络信贷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兴起。

(三)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

三、电子金融的主要风险因素

(一)法律风险。中国目前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几部零星法规,缺乏对网络金融系统、详尽的司法界定和行为约束。

(二)操作风险。一方面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客户缺乏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对网路操作系统也不熟悉,很可能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手误等操作风险。

(三)技术风险。网络金融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在客观上存在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病毒入侵以及技术变革滞后于金融业务需要等问题。

(四)市场风险。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不充分,金融业开放度不够。金融牌照严格管制、行业垄断明显、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存款保险制度缺失、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等。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四、当前监管弊端

(一)法律规范不足

中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及监管的正式法律条文。这使德监管部门在具体风险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

(二)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

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而监管机构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企业创新步伐被迫放缓。

(三)监管责任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到网络监管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没有明确的责任权限,当出现监管问题时,两个部门容易互相推诿责任。

五、监管模式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电子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尽快将网络信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加快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加快电子金融技术行业专利保护立法,促进技术创新。

(二)明确监管职责

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改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并对其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协作。

(三)推进监管技术进步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反洗钱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基础性工作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尽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将互联网金融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作为准公共产品向严格准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开放;加快推动征信立法,利用各种措施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评级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五)发展互联网自律组织

为了帮助初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茁壮成长,行业自律成为正在拟定的监管大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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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欧美各国的完全放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使中国获得长远发展,危机只是暂时的,世界要发展、中国同样要进步,因此,尽快推行金融监管体制“一统化”改革,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把不同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单一部门内部的协调。是改善监管者协调性的重要措施。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 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9年,我国颁布了《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 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 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 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 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 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 职能长期不确定, 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 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管机构庞大, 人数众多, 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 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 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o(o1):l11—1l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究,2008(10):4—10

[4]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金融研究,2008(10):18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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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045.6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金融业在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受到政府行为的干预,整个金融业还不存在人为的分与合的划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先后从其它行业中分离出来,之后随着经济、技术和制度等知识的积累,美国自然选择了在竞争上相对更有优势的混业经营。直到1999年美国开始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格局的终结,自此美国打破了分业经营的格局,迅速转向混业经营。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其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多”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在银行监管方面,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3个联邦级的管理机构并存,各州还设有州银行管理机构;证券监管方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最高一级的证券投资和交易活动管理机构,下设9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助工作;保险监管方面,由州保险监管署(SIC)根据各州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店、中介公司实行限制监督,并成立了全美保险厅长官联席会议。

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的监管重点较为明确,容易实施监管和落实责任,还避免了对金融机构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劳动。但是,这种模式在金融业总量相对较小时才能发挥最大功效,而且,对于各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的监管,监管者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对美国来说,美联储的实际权力难以确保其履行所负有的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美联储难以行使综合监管职能。虽然作为综合的监管机构,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如果其他专业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有限。美联储主要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对于证券控股公司和储蓄控股公司则没有监管权力。三是美联储对新的金融产品及机构缺乏管理权限。

二、金融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12月11日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这是美国金融监管又一次里程碑式的发展。

其实美国此次改革所涉及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荷兰,澳大利亚所实践,实际上是一种目标导向的金融监管。它是从金融监管的基本层面提出机构设置的依据,一般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由保护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出发,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尽量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乃至金融市场崩溃;二是由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的,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欺诈行为。

蓝图建议将金融监管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市场稳定监管者、审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监督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其它金融机构,在事关市场稳定的问题上将有权收集、披露相关信息,与其它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采取措施,以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控。设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审慎金融监管局将担负起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储蓄机构监理局(OTS)的现有职责,将针对联邦储贷机构和保险机构建立新的特许体系,以使得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展开竞争。此外,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设立商业行为监管局,监管所有类别机构的商业行为。

这种基于金融监管目标来设计监管模式的方法可以更加清晰集中地执行特定的监管目标,正如美国在蓝图中规划的一样,这种模式着眼于不同的监管目标,一是解决市场稳定,二是解决缺乏市场几率的审慎监管问题,三是以广大消费者为保护对象,解决商业行为监管问题。三个层次紧密联系,形成有机整体,改变过去分业监管的模式,避免了因分业监管而出现的一些问题。

当然,这样设立的监管机构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有很大不同之处,必然无法有效地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所以其实现设定的监管目标的能力就会降低,但总体来说,这种监管机制对现在的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

三、美国金融监管之于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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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管理;监管模式;中外比较

一、金融管理

金融管理顾名思义是指人们在金融活动规律中对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流通和信贷活动进行管理。这个过程是具有监督和协调的作用。金融管理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管理直接和经济发展相关联,而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建设。所以对于国家来说总是金融管理是至关重要的。而在金融管理体制中是以组织机构、计划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人才开发、劳动定额、劳动组织、金融系统内外部关系、经济核算等组成的。在金融管理中每一个部分都要做好才可以很好的提高经济的发展。在中国互联网下的金融管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管理水平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发达国家相对于中国来说起步早,金融管理体制更加完善,所以中国一直以能够做到高水平的金融管理而一直在完善的道路上努力奋斗。我国也是一直在做出了相应的政策,来完善金融管理。为了实现货币供求平衡、货币的稳定值和经济的增长等对货币实行管理的目标这是金融管理的工作性质。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中有越来越多的国外金融机构,这是一个对我国金融管理机构的重大挑战。在这个挑战中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是可以逆水而上,可以进一步提高金融管理水平。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才可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在金融管理中金融风险是最严峻的现象。在金融活动中金融风险会使经济收到损失。

二、监管模式

监管模式是国家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金融监管模式一般来说有四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是一种专业监管模式。二是香港模式,这是一种与美国模式相似的监管模式。三是澳洲模式,是一种双峰的监管模式。四是英国模式,是被称为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是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一起组成监管协会。这是一种相对混合的监管模式。我国的这种监管模式的监管效率是较高的。三个部门的工作内容都不同,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但这三个部门都是在同一个监管局下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又是受到的监管。在这种的监管模式下,我国的金融管理的效率是有着很大的提高。而外国的监管模式是根据自己的国家情况来决定的金融监管模式。就比如英国的监管模式是采用混业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总公司大多是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而且总公司一般是以银行的业务为主要经营,而子公司主要是经营证券、保险。在英国的公司内部是有着很严格的防火墙系统。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内部或者公司以外把公司的机密传播出去。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现在是统一监管。比起之前的分业监管来说,现在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来的更加完善。

三、中外比较

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中,每个国家都采用了符合自己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这就在每个国家产生了对比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完善意见就是要突破市场的利率。要对中央银行提出放宽利率的意见。这样才可以是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扩大利率,扩展更多的业务。这样中小金融机构才可以对银行开展更多业务。通过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更加的完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而对于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说,美国主要是以第三方管理工作为主。美国的金融主要是第三方的业务进行监管。美国是以网络支付为主,这样就可以减少财力物力。这样以第三方监管为主的管理模式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金融混杂的情况。要是在金融监管上出现了问题,就以第三方的相关管理部门来解决问题。在中外金融监管模式里,国外的金融交易方式是要经过正规的银行。非正规的银行是不具有交易权的,这样的交易方式是可以打击那些非法的金融交易。而中国的金融交易方式与国外的交易方式相比较,是要来的更有局限性。中国的交易方式主要是在专业的金融交易场所进行的。这种的交易方式的交易空间相对于国外的交易方式的空间要来的小很多。这就是中外金融监管模式下的一些差异。

四、结语

每个国家都要管理好金融机构,这样子才可以提高经济水平。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我们还是有一段路要走。我们要更加的去完善金融监管模式,这样才可以是国内的经济向发达国家前进,才可以防止资金的流失。对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我们可以从中受到启发,在使之转化为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通过中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吸收好的东西,也可以将好的金融监管模式为目标,为之努力,使我国经济发展的更好。

参考文献:

[1]黄震.我国金融管理存在的现状[J].财政研究,2012.

[2]孙波.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与借鉴[J].中国报道,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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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 混业监管模式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那个时候我国其实无所谓金融监管。当时由于经济落后,金融产业也不发达,证券业、保险业等都还未正式成型。所以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大,对我国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1995年以前。在这一时期正值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适应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探索。在这期间,在我国银行业成立四大国有银行,并先后组建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四大国有银行陆续开始经营证券业务,并向房地产、保险等业务领域渗透。这个阶段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还是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但逐渐出现了分业监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阶段,1995年至今。这一时期正式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原则。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开始设立各种专业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1992年10月26日设立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将保险业从银行业分离监管;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从此银行业也有了专门的机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变得非常纯粹,仅仅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由此我国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形成了。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分业监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动一致性,从而加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二,混业经营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兴起,其控制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团控股了多个金融机构,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同时由于经济发展,金融创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的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实行直接监管,对市场风险监管过于谨慎,可能阻碍金融创新。

第三,分业监管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同时也难以协调各个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机构自成系统,只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极易导致监管重复和漏洞,同时三大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程度低,协调难度大。

第四,这是我国适应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对的挑战。随着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其中多数都采取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3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当前,在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趋势下,面对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行。然而在现阶段如何创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的目标。一个合理的制度,既要关注我国传统模式,同时又要注意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形势来看,虽然金融业有了巨大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也逐渐出现,但相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刚确立不久的分业监管模式还能基本适应其发展。暂时还不宜立即将我国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也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应坚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不断改革,逐步实行金融统一监管。

第二,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看,金融控股公司将日益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这个形势下如果依然适用分业监管模式,将导致金融监管重复,并可能提高监管协调成本。所以从未来世界的金融业的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统一监管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业的必然趋势。

第三,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要考虑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同时也要满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因此在当前阶段,我国适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监管模式。从今后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我国宜采取一种“一局三会”的综合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具体对我国来说,就是根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直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并从宏观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金融监管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

4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

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断加快,为适应我国金融现状,我国必须建立从分混结合的综合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但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统一监管的路途遥远,其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根据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第一步,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在现阶段,主体依然保持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变,设立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管局,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体制不变。国家金融监管局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且有自身独立的组织体系与行政设置,功能在于一方面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另一方面,由国家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和经常会议制度,并不断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联系,协调央行与“三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局的综合监管能力。随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系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壮大,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实施整体综合监管,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分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三会”的综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通过此种安排,建立双层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确保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另一方面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能部门后,不仅能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在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同时也能够最佳地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同“三会”的关系。经过上述组织设计,可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混业和分业经营行为并存而引发的监管难题。

第三步,把国家金融监管局改善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统一监管机构。如果混业经营趋势蔓延到中小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时,管理层就可以对上述监管组织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具体而言,就是取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将之转变为我国金融监管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同时,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机制,设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能够提高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效率。

在我国现阶段,依据“三步走”的设想,通过从“分业监管” ――“混业监管”――“统一监管”的步骤,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既可针对我国金融业目前混业经营程度还较为有限的现实,在保护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持监管组织结构的稳定,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业监管机构;又能顺应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这一渐进过程,在“三会”之上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并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只负责货币政策。通过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逐步改革,始终保持金融监管体制与经营体制的一致性,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上述构想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相适应,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的激烈竞争的形式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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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经济危机下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及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规章及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运作等。放眼近年经济危机下的金融业,金融动荡危机极少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发生在刚起步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对监管上的得失掌控还未成熟,严格规范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不如西方金融体系稳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学习,监管制度比起以前颇有收益。目前对于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是分业监管。加入WTO以后,这种模式将面临着严峻考验。在全球经济环境中,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中流砥柱,金融全球化导致了金融经济的激烈竞争。金融危机的产生机制总是类似:正的股票收益导致了乐观的投资氛围,从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厌恶度,引发稿杠杆投资和资产价格的上升,而这些行为更加重了市场的乐观情绪,把资本市场逐步引入泡沫化。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基础差、问题多等金融现实使得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挑战。世界各国银行业不断加强调整金融创新,我国应进一步改革,建立一个效率高、协调性强的统一监管模式,以现行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督为一家的统一监管核心完善中央银行相关的金融服务。

二、经济危机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加强

1.建立加强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依靠

根据各国发展的速度不同,国情不同,建立合理的监管选择需要多方面的因素考虑。从金融监管的理论来讲,建立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防止、减少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我国的发展国情看来,加入WTO以后我国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增长较快,国民经济对国际资本、技术、资源市场的依存稳步上升。为我国引进外国资本提供了便利,引进国外资金解决了我国资金短缺的重要难题。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有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业,保险业则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三者互相协调共同建成一个严密的国家金融监管组织系统。由于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发展联系紧密,我国对金融监管工作要求也变的更加复杂、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与国际的合作,使监管工作变的更加困难。但是,不同金融部门的相互合作已经有所提高,如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步开放。但是就金融的总体来讲,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银证合作等仅仅只限于表面,而且混业金融在法律中也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这些都需要大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统一。

2.建立我国全面的金融监管体系大致需二个阶段

(1)由于我国当前分业经营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金融监管专局可与人民银行互相制约,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对银行的监管,使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特征更加明显。(2)就目前我国经济状况看来,我国需要创立综合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了解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动向,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3.经济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完善

中国作为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后起之秀,从国际经济市场对比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处于萌芽,国际经济竞争能力较弱。为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有效的进行,我国需加强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的根本保障。我国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所欠缺,如,对确保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等。中国经济的崛起需加强国民信用制度基础建设,着力金融监管的执法,加大金融稽查力度,才能确保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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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但要求有配套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还要求具备与金融监管相适应的经济法规,如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私有财产法,不但要有法律保证,还要有综合的完善的会计准则。目前,我国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都已颁布,但破产法、私有财产法还远不完善;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比也有差距。大量的应收利息计入损益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二)银行监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均已颁布,但至今针对银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的内容、监管的具体手段、以及处理办法等仍无明确的法规可供遵循。

(三)缺少标准化、系统化的指标体系和准则

目前,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极不健全,如基层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何考核,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等等都无明确的指标和法律可供参照。其次,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效率型的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不能够绝对保证银行倒闭的零风险。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最大限度加强防范风险的同时,也在利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每年几百上千家的银行建立和倒闭,不是由于监管松懈导致,而是效率型监管思维的具体表现。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也显得十分僵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垄断可能带来的风险,却也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无法进行开放式的并表监管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第23条和24条、25条原则中,特别强调了母国和东道国对其监管对象实施并表监管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海外分支机构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外资金融在国内的独资、合资机构中得到迅速增长。金融全球化也表现为金融风险的国际化,母国和东道国对监管对象的全方位监管是国际银行业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由于依据的法规不同、会计准则不同,我国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国内业务和海外业务,难以在并表的基础上对海外中资机构进行监管。

二、建立综合型金融监管模式

(一)完善我国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

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能,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维护金融的稳定和高效运行有着重要意义。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为出发点,应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部门的监管权,通过制度的改革进一步确立央行在审慎监管中的地位。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前期预警系统,加强事前监管能力,进一步明确金融稳定指标,对不良的金融行为和资金做好提前预防措施,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系统采取必要的实况测试,防止类似雷曼公司的破产重演。

(二)理顺金融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

将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作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同时在制度上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消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因权责不明所形成的盲区和真空。

(三)完善中央银行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而广泛分布的组织机构,因此监管机构以及中央银行之间及时的信息交流与加强监管合作,对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管十分重要,中央银行及时公布重大宏观层面的金融信息,同时监管机构及时向中央银行汇报重大的微观监管信息,以此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监管的效率,这样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监管对象的详细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制定较为完善的货币政策。

(四)建立与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以法律作为抢救和制裁的工具可以作为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最后防线。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管理的基本依据是现存的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精确高效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当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下,通过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基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对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尤为重要。坚实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保障,对实现提高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定的运行,构建并最终达到综合监管模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在世界金融市场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扮演着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但是无论在监管环境还是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不足,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国际层面上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通过交流与合作,使我们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提升自身的金融监管水平,以此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形势需要。因此,我国应当在具体领域参与双边、区域、国际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在合作交流中吸收新的理念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实现有分有统、分统合一的综合监管模式,如此才能真正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