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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法律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24: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银行开展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篇1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

要求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6.根据商业银行需求———丰富法律服务内涵与形式

篇2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从办理机构上看,目前我国已有12家银行成为FCI会员,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2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3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7)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篇3

2003年央行和银监分设之后,人民银行的职能有了新的定位,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在分离监管职能后,人民银行又增加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然而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近十年的履职经历来看,没有一定监管权限使得人民银行难以有效履行金融稳定职能,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各项政策执行、响应和反馈力度大大降低。为了解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各地纷纷探索有效履职的途径,系统内逐渐形成了需加强金融管理职能来促进金融稳定工作的共识。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履职效果,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总行加强金融管理有关要求,从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入手,逐步加强和改进了以“两管理、两综合”(开业管理、营业管理、综合检查、综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管理工作。

二、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难点与不足

通过人民银行分支行近几年来的有序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在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化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也发现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充分但不全面

目前“两管理、两综合”的主要工作中,综合检查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各项检查并进行处罚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从已经检查结束的情况看,被检查金融机构业也认可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两管理、两综合”的其他几项工作的法律支撑并不充分,如开业管理最终需对新开业的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办理的批复,然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业的管理并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只是各个相关部门具有审核新开业金融机构业务申请的权限,如何规范整合人民银行对外履职部门诸多分散的业务审核权限,并在宏观层面得以体现是目前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主要困境之一;由于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所以法律依据也略显薄弱,面对具体工作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如何在法律层面体现对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的支撑是“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完善的主要解决途径。

2、制度设计逐步完善但不统一

目前,在认识方面,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得到了上下的广泛认可。在各地探索过程中,“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氛围日渐浓厚,但统一的思路和模式尚未形成,“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具体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对工作内容、范围的认识不尽一致,不同地方强调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如“两管理、两综合”中的营业管理所包含的范围与内容以及具体开展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机制方面,据不完全了解,目前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在分行及省会中支主要归属办公室和金融稳定部门,地市中支层面主要归属办公室和金融稳定部门,有的分支行设立了若干领导小组,实行分散管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统一性。

3、内部程序规范但效率不高

人民银行分支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对各项金融管理具体工作制定了操作规程,对开业管理、综合评价、综合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严格的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工作,对金融管理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化要求,应该说各项工作的内部程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规范。但是从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两管理、两综合”部分工作时间期限持续较长,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当然这也可能是由于“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项工作还处于摸索探索阶段造成。总之,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程序,另一方面也要熟悉“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规范流程,熟悉各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相关业务。

4、外部响应有力但程度有限

从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之后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了解来看,金融机构在了解熟悉人民银行的“两管理、两综合”各项工作后,都能积极配合,在制度安排、人员配置和资料报送等方面上都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来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如开业管理方面,新开业金融机构熟悉人民银行分支行关于开业管理的文件精神后,都能够按照文件要求提交需要审核的材料,并积极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络沟通,配合各业务部门的审核工作规范各项材料;在综合评价方面,各被评价机构也能够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完成人民银行的综合评价工作。但是工作过程中也发现,各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熟悉程度不高,有些金融机构在综合检查的过程中才初次了解人民银行的开业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些新开业金融机构由于对人民银行开业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彻,报送的材料不规范,需要进一步详细指导完善各项申请文件和材料,影响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效率。

三、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策略探析

1、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强化整合“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职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职责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相关法规,法律依据稍显不足。另外还有金融管理权限比较独特的地方,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给人民银行对外履职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上述法规规定的不足给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带来潜在的隐患,也使得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法律上的直接指引。因此,目前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需要从法规层面修订完善,对法规中已有的金融管理职能加以强化,对目前分支行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诸项内容在法规层面予以确定。

2、调整完善金融管理机构,统一“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负责部门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针对这一现象,建议考虑设立专门对口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部门,统一领导考核分支机构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一方面能够统一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认识,加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建设;另一方面为规范各地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设置提供了顶层设计的依据。同时,在全面深入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形势下,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很有必要。建议允许有条件的分支行现行先试,在现行编制内,对有关内设机构进行适当整合,调整出内设机构编制设立“两管理、两综合”办公室,以加强对系统内“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高“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组织和制度执行效率,更好地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开展。

3、推动“两管理、两综合”相关工作培训,增强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充分发挥“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的作用,建议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和使用机制建设。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培训和远程培训的方式,扩大“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培训的覆盖面。通过组织“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高级人才的培训。应建立优化“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人才使用的工作方案,创新人才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正向激励机制等方式,真正促进才尽其用,提高管理能力,尤其是提高对金融机构检查的实战能力。推动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锻炼的常态机制,使分支行干部能够在金融机构更高的管理层面上进行锻炼,提升分支行干部的金融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人才队伍的全面发展。

篇4

【关键词】县域金融 法律服务体系 构建理论 实践探讨

一、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是伴随着金融业务在县域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对金融业务的补充和促进。特别是当前金融业务的种类不断创新、业务对象不断拓展,而法律法规的稳定性相对较强,行业规范又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法律服务正好起到这样一个粘合剂的作用,可以填补上述体系间的空隙,实现法律和金融的双向促进。因此,作为处理和消弭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县域金融法律服务必不可少,构建体系化的金融法律服务更是势在必行。

(二)可行性分析

1.政策条件。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依法行政的相关政策规定,一行三会也结合金融业务出台了规范金融服务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先后以银发[2008]295号、银发[2010]198号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加之各行都有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或规章作支撑。

2.人员条件。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都有领导分管法律事务工作,都设有法律专兼职人员或外聘有法律人员,有的还单设法律事务部门,对基层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进行具体指导,而且各金融机构都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了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3.实践条件。近年来,各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本行的法律合同审查、债权纠纷诉讼、法制宣传及其他类型的法律活动,不但在实践中提高了法律知识的应用操作能力,而且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密切了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公检法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

(三)效用分析

1.有利于整合县域金融法律资源。县域金融法律资源主要是基层银行业、保险业、典当业及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不但可以在执法检查、法制培训、法制宣传等方面提升工作效果,而且可以在风险防范、诉讼维权等方面大大降低成本,实现金融法律资源利用最大化。

2.有利于提高县域政策传导效应。基层金融机构作为政策落实和反馈的一线单位,对上级行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检查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审核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对频发案件的预警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因此县域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助于信贷政策在基层的传导和落实。

3.有利于优化县域金融法律环境。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不但可以协调各金融机构在法律工作步伐,而且可以通过权威、公正、合理的形式使基层行的金融争议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实现县域法律意识的提升,促进金融生态的改善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

(一)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1.立足业务工作,夯实法律工作制度。由于当前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内外部机制还不够协调,出现了业务工作和法律服务衔接不紧密或相脱节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依法行政的风险正由传统执法领域向金融服务领域延伸的背景下,有必要立足货币发行、国库会计、反洗钱、外汇管理等主要业务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和创新法律服务的方式并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完备的依据。如抚州中支针对残顺人民币兑换章规格小、覆盖面窄、盖印位置不固定、要素不全等缺陷,在法制部门的探讨和帮助下,设计了新型残损人民币兑换章,不但2007年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且在当地银行业机构推广运用四年中残损人民币兑换张数和金额分别平均增长8.1%和21%,兑换差错率由0.75%下降到了0.1%{1}。

2.探索合作途径,优化法律服务手段。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法律工作的重心是对央行各项对外职权运行中或运行后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因此法律工作的“监管”意味要远远大于“服务”,这样不但法律工作开展范围有限、手段有限,而且开展的难度也较大。在当前“大金融服务”的概念下,人民银行的服务水平要提高,就需要借鉴和利用整个金融系统甚至是系统外资源,改进现有的服务手段和方法。如长沙中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下,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接提供金融服务,及时披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业务流程,并提供相关业务表格下载服务,截至2008年7月末表格下载实际使用26464次{2}。

3.加强专业实践,拓宽法律培训渠道。人民银行系统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没有独立的内设法制机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占比不足10%,其中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占比更少。在现有人员条件下,仅仅依靠系统内培训来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人民银行发生各类复议和涉诉案件增多,法律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与案件需要已存在较大的脱节。为此,需要加强与系统外的专业领域、专职人员的沟通交流。如张家口市中心支行与该市中级法院合作,新建了“金融司法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并建立了金融司法培训基地,利用司法系统的专业优势资源,加强辖区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同时加强了司法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法律支持,有利于实践中进一步开展金融维权。

(二)与金融机构合作

1.健全金融法律服务考核机制。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涉及的金融机构多、服务项目杂、业务差异大,需要制定一个适用面较广的考评标准,而且从提高认识的角度,也需要将其与其他业务一并纳入执行信贷政策效果的考核当中。如新余市中心支行建立了符合辖区各行实际的金融服务环境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协调小组专项评价、日常评价小组抽查、各界代表参加的“金融服务质量评议会”打分评测,对全市8家金融机构及181个金融网点从柜台服务环境、信贷服务环境、科技服务环境、法律服务环境等方面评析,使残损币兑换、币种不全、便民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得到了改善{3}。

2.畅通金融投诉渠道。目前,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最大的空白区域就是投诉的处理,主要表现为内部处理为主、解决手段单一、缺乏权威性、没有再纠错机制,而群众对县域金融服务水平认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则莫过于金融纠纷或争议得到妥善处置,这将是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的最佳着手点和主要突破口。如晋中市中心支行创建了“金融服务110”,开通了业务受理电话3110110,将全市528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14家证券保险公司的100个营业网点纳入了服务网络,受理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主要业务的咨询、举报、处罚及纠纷处理,不但缓解了城乡金融服务差异化的问题,而且化解了过去解决金融服务纠纷和群众投诉中存在的受理单位中立性和权威性不足的问题。截至2009年12月15日,共接听社会各界业务咨询700多次,处理举报纠纷61起。

(三)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合作的部门多是公检法、住房公积金中心及部分公用事业单位等,合作方式主要是为上述部门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包括查询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利率信息及计算、提供金融支付手段等。如湖南引导公用事业单位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老百姓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就可足不出户完成水、电、气等各种缴费,截至2008年6月全省有26家公用事业单位通过定期借记业务收费,共办理定期借记业务35.16万笔,近50亿元{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当地居民王某15万元贷款申请时,查询其信用记录发现申请人已在3家金融机构办理了贷款业务,累计金额达15万元,负债较多,因此仅为其确定了5万元的贷款额度,有效降低了公积金贷款的风险{5}。

三、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上文所举典型事例仅是近年来人民银行县域金融法律服务的部分实践,但是管中窥豹可略见一斑。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不但可行,而且是大有可为,将随着金融业务在基层的拓展而不断丰富、不断创新。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核心,在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中也应当选择这样的路径,即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大众”为同心圆横向构架,以“人行基础业务――金融机构基础业务――其他新业务”为纵向构架,实现金融法律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注 释

{1}《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文选》(2009年度),《抚州中支设计并推广新型残损人民币兑换章 改善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取得成效》,第359页。

{2}《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文选》(2008年度),《湖南省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成效明显》,第421页。

{3}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文选》(2007年度),《新余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服务环境评价制度成效显著》,第310页―第312页。

篇5

【关键词】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金融服务

1某地级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1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职能工作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充分重视此项金融管理实践工作,通过任命行长为小组组长,成立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任命了专职主任,配备了管理人员,由此建立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办公室,并以“两管理、两综合”为主要内容实践了金融管理服务工作。

1.2组织人才培训,加强工作宣传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年度工作会及其业务办理时对此项活动进行宣传,明确了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管理的实践需求及法律依据,强调了在基层人民银行扩大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此期间,该银行组织了多家金融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参加了3期金融管理与服务培训班,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拔了94名有着较高金融管理水平、丰富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强的人员构建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人才库,占市县行职工人数的28.2%。为了锻炼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前后选派了28名业务骨干参加了该市组织的4次综合执法检查,在实践中收获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建设的诸多经验。

1.3完善工作制度,汇编规范文件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对“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标准进行了统一,完善了《××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等6项囊括了金融机构日常管理、日常执法检查及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制度;汇编了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管理法律法规文件,并编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手册》。

2目前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面临的问题

2.1金融管理制度效力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地级市人民银行当前实施的金融管理制度通常是区域性制度,不具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因而管理制度效力低,并且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再者“两管理、两综合”这种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模式,明显缺乏惩戒力和约束力,不能较好的实现管理目标。而在现场评估和经营监测上,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依据,也缺少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有些依据甚至互相冲突,而导致了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难以形成有力的监管制度和有效的惩戒措施,使预期监管效果难以达成。

2.2金融管理程序不完整

地区分设银监后,地级市人民银行更多只是对现场监管方面的相关程序进行了完善,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规范,在地级市人民银行的相关行政审批及准入程序上,内部服务不明确,外部服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地级市人民银行只对现场监管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但对相关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及职能要求上并不明确、责任不清、相关资料及监测要求不明,导致金融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屡次出现漏报、错报现象,并且在追查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推诿现象明显。

2.3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人员匮乏

随着金融机构新业务的陆续推出,新系统和新技术的应用更新也随之加快,金融管理者们就需要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过就目前而言,自从监管职能在2003年被剥离后,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转向了金融服务,分设出的银监部门配备了许多一线优秀监管人员,从而导致人民银行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对匮乏,综合素质水平日趋下降,常常只能查处发现表面上的问题,不能揭示深层次的问题,检查之后所得出的检查结果也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进一步提升金融管理与服务效能的建议

3.1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建设,提升金融管理的效力层级

应当统一地级市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和操作流程,以明确的金融管理内容、方法、标准和程序执行管理职能,增设处罚、惩戒条款,明确地级市人民银行各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以提升金融管理效力层级,在地级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工作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金融管理的管理效果。同时,放宽地级市人民银行的管理权限,银行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综合检查、风险评估、暂停金融服务、暂缓接入系统等金融服务监管手段,使金融管理工作具备权威性、法定性和严肃性。

3.2完善监督管理程序

目前的金融服务管理多以现场监管为主。因此在监督管理手段上,应该既要重视现场监管也要注重非现场管理,多层次监管手段同等对待,不仅要有监测手段也要有评价手段,同时考试、谈话、通报等行政监管手段也需要开展起来。

3.3加强培训力度,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对所建立的人才库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当地的实情调整人才库的组成、并定时更新、完善;针对重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集中学习、日常和现场培训,加强培训力度,提升金融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岗位轮换制,加大轮岗力度。同时根据干部的工作阅历及专业等情况,有针对地培训与人才选用;加强外部交流,特别是地级市人民银行同金融机构人员之间的交流,适时适当地派遣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学习交流,促进两者间的业务联系,为日后全面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提供帮助,使执法检查水平得以提升。

4结语

地级市人民银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融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包括进行完善管理制度、创建管理机制、增设考评指标、加强人才培养力度等工作,履行了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也对辖区内金融稳定的维系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取得一定成效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思考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进一步提升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效能的建议,希望地级市人民银行能采取相应措施,更加稳定有效地推动辖区内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邵成来,周利兴.履行基层央行职能的实践与思考[J].金融纵横,2009(11):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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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信贷业务承担的法律风险

1、银行信贷业务制度存在漏洞

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和规则遵循的是管理制度和规定,而大多数银行管理制度中所包含的只是一般化的操作情况。但业务的实际往来过程是复杂的,其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难以应付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预见和处理,管理制度中没有列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渠道,管理条例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后期发生业务和金融纠纷时没有相应完善的处理机制。管理条例中缺乏与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实施措施和解决办法,在签订文件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当引起法律纠纷追责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2、法律法规中细节的遗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信贷纠纷的实际情况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多样,关于商业银行信贷的法律条款本身在某些地带就存在细节模糊和遗漏的问题。具体情境不断变化,一些条文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应用需要,缺乏操作可行性,就导致了业界短时间内出现法律规定“青黄不接”的情形。由于法规中细节规定不明确,一旦没有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例如在签章时混淆了责任人等,伴随而产生的就是法律风险。

3、银行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商业银行在以往的从业人员管理中只注重业务知识的强化和操作流程的检验,忽略了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重视银行文件内的签署条例,为追求银行效益的最大化,无意识的操作产生了法律风险。例如在所有合同中都要有相应的日期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应,否则就会造成其中期限模糊,还款日期不明确或混淆等情况发生。而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但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中所诠释的内容,实行错误商业操作,陷入误区,造成风险的产生。[2]

4、信贷监管执法不当

监督管理部门不当的执法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来源之一。监管部门在执行权利的过程中对某些不合理的商业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银行没有意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继续经营造成法律风险。或者监管部门过度执法,直接导致银行面临法律风险,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监管过程中主客体不明确、监管落实不到位、监管法律界限不明确都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种原因。

二、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

1、设立专门的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机构

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预知风险可能发生的方向和构成威胁的因素,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因此,银行要设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素养的风险防控机构,为银行经营提前打好“预防针”。在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中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避免从业人员因法律的不专业性走入误区,将强大的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有机结合,共同创造优良的信贷服务环境。同时,专业法律风防机构负责的内容还包括明确当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和应对策略;帮助业务人员辨识风险,减少风险来源;在银行内部定期开展信贷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2、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与外部监管进行沟通交流,获取最新资讯和动态。从而对内严格要求,在经营范围内,做好自监自省工作,保证尽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操作管理监察工作,通过内部流程监控,防止内部流程漏洞引起内部人员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同时,建立针对各个部门专门的监督办法,制定相关危机处理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危机的产生。

3、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商业银行信贷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与客户有关,因此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业务交往中向消费者宣传信贷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维护合理权益,完善前期的交易事宜。避免因责任不清,签署项目条款模糊,由客户产生的法律风险。

4、增强银行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商业银行的所有信贷业务流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法律知识打交道,所以要加强银行内部人员从上到下的法律意识。首先,信贷业务人员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认识到工作活动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培训活动,将法律知识宣传应用列入基本的员工技能培训中,激发员工主动学习法律风控的积极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法规、贷款新规、会计制度,以及银行内部规定。其中银行内部规定是重中之重,银行内部规定的学习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可以有效的避免合规风险。[3]在危机意识树立的前提下,由银行内部防控机构针对每一项业务流程可能产生的法律危机,制定专门的法律风防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良性循环系统。

5、优化法律诉讼途径,提高应对能力

在危机产生前要注意风险的防控,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但危机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当面对法律风险时,银行风控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法律诉讼造成的损失,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益,尽可能取得最好的结果,做好前期数据资料的全面备案,及时跟进事件的发展和调查,把握诉讼进程,争取占据有利地位。事后总结经验,做好法律评估分析,避免以后同类危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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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策略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世界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国际市场也正由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贸易企业的需要,随之而来的一种新型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保理在贸易领域展开。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既能保证出口企业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企业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它对规避国际贸易风险、提高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贸易企业所接受。同时它对于丰富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经在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特别是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正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和国内外贸易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双重挑战。因此,中资商业银行应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在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开辟一项赢利性较强的中间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分析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是指银行作为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OpenAccount,缩写为O/A)或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缩写为D/P)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集多种服务功能于一身,与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相比(L/C、O/A、D/P等),对各方当事人都有其独特的优势:

对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的货款(或服务费)的收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可为新的或现有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0/A、D/A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出口额,扩大利润,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或处理售后管理工作,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将单据卖断给银行保理商后,只要其商品品质和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就可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银行保理商对其没有追索权,全部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银行来承担。

对进口商而言,国际保理节省了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支付保证金的手续和费用,简化了进出口手续,提高了效率,进口商可凭其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而获得买方信贷,无须抵押,买方在付款前已收到货物,有时间和机会检验货物是否符合要求,因此为买方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

对银行保理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有效地开拓中间业务,增加收入,吸引优质客户,因为申请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都是那些交易金额较大、业务经验丰富、经营信誉良好的大型外向型企业,属于银行积极争取的客户群,保理业务所提供的资金融通,是介于信用放款与抵押放款之间的融资行为,因此可以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

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保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国际保理业务在发达国家已是一项非常成熟的业务,在国际结算中占有的比重大大的超过了其它的结算方式,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业务。虽然近几年我国的保理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但是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质量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营范围狭窄、品种较少、规模很小,阻碍了中资商业银行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赊销记账和承兑交单交易量的增加,如果中资银行不尽快发展保理业务,从长远来看不仅会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也会使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直接会导致一些黄金客户转向外资银行。

(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早在1992年就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并接受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但由于这个公约和规则是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习惯和风俗等制定的,不能直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符合国情且操作性较强的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法律体系,这样会出现一旦发生保理业务下合同纠纷时,监管和司法部门则较难区分作为保理商的银行和客户的责任并维护他们的利益,这种状况明显不利于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我国当前急需建立指导保理业务顺利发展,并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无法可依的现状,以此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推进这项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三)缺乏综合型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种功能,且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具备熟练的英语、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我国较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但保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其对国际协定的不了解、业务经验不足、国际交流的缺乏、实务操作较少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也制约了中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四)面临的风险较大

国际保理业务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基础上的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所以虽然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事先己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与评估,并规定了信用额度,但银行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大于信用证开证行所承担的风险。因为在O/A、D/A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一旦进口商到期拒付或因破产倒闭无力付款,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就必须自己负责偿付。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外凭单付款后,如遇到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则可扣留进口商所交的开证押金,而且由于货运单据在开证行手中,开证行可凭单据提货并转售货物,用所得的货款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而保理商则没有这种权利,因此作为保理商的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再加上我国银行的国外行较少,在世界各国分布也不均匀,所以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致使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面临的风险更大。

加快发展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策略

(一)积极开发保理业务的新品种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竞争压力。而客户的需求是千变万化的,所以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群体的细分,深入分析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并开发和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组合,满足目标客户的特定需求。

此外,银行也应积极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路子,拓宽新的保理业务品种,降低风险,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从其微观发展的角度来看,都需要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目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各家商业银行在引进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其它国家的一些普遍做法,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和主管部门共同研制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规程。如中国银行1998年制定了《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2001年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等等。但这些都是各家银行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自己制定的,缺乏统一的标准,这样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就难以很好地处理。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推动我国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

(三)积极培养高素质及综合型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多方面的知识,是一项操作性、综合性很强,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的新业务,所以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必须要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各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派人员到国外学习,掌握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最新动态,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也可以邀请外资银行的保理业务人员或知名国际保理业务专家来华讲学,举办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利用外资银行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我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现在我国有多家商业银行引进了战略投资者,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

(四)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承担了出口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必须做好业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做好对债务人和对应保理商的资信调查。目前,资信调查是银行保理商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和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首先,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将直接决定银行保理商能否成功地追收账款。而银行保理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取决于银行保理商所核准的信用额度。因此,作为银行保理商核定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主要根据,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显得尤为重要。所以银行保理商应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关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债务的集中程度,销售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其次,选择资信状况好、对抗风险能力强的保理商,是防范对应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的关键。所以出口和进口银行保理商要慎重选择对应的保理商,事先对对应的保理商的资信状况、风险对抗能力等作严格的审查。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不同的保理类型,银行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商保理模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模式优于无追索权的保理模式。因此,银行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

3.签订好保理协议。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由于银行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重要内容。银行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银行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销等。

参考文献:

1.张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策略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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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是一种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中间业务,现已成为银行积极竞争、重点发展的优质业务品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市场定位、风险控制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提高保理意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体系等措施,才能不断推进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间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139-02

1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其必要性

1.1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历程及现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保理从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到我国,迄今为止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1992年,中国银行最早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同时正式加入FCI,成为国内最早的FCI会员。这一时期,我国保理业务才刚刚起步,尽管在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及服务水平上都难以与国际同业相比,但却在不断的成长壮大。

2000年以后,我国保理业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00年3月,中国银行作为国内最早的FCI会员,最早推出了两项国内融资业务:发票贴现业务和综合保理业务,开始了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正式市场运作,随后,各家商业银行也纷纷效仿,逐步开展各自的国内保理业务。2001年发生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对我国保理业务的开展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促使各家中资银行加大了对保理业务的探究和开拓。2000年以后,我国保理业务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当前,我国大陆加入FCI的成员已经有25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据了23家。从2008年1月开始至今,中国出口双保理业务总量就一直跃居世界第一。FCI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国国际及国内保理业务总量达到3781亿欧元,较去年上升9.98%。

2013年,国内保理业务量达2954亿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达827亿欧元。尽管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但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态势。

1.2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必要性

保理业务作为一项“舶来品”,在国内的发展还不成熟,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不难料想,那些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领域后,由于其在分支机构、网点规模等方面都无法与国内的商业银行相抗衡,必然要在那些不受网点制约而又为其所熟悉或擅长的业务上与国内商业银行展开竞争,而保理业务便顺其自然地成为外资银行进军中国金融市场的切入点。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开展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其抢占市场先机,增强自身竞争力,发展保理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讲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商业银行来说,保理业务可以扩展其服务的领域和盈利的空间。伴随着银行传统授信业务盈利空间的逐渐压缩和同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大,银行急需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通常以保理业务为切入点,借此机会将保理业务的客户纳入到自身的客户体系。因此,为进一步开展中间业务、需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大力开发保理业务市场。

2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2.1 银行保理业务市场定位不清晰

在选择保理业客户群体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总喜欢“嫌贫爱富”,找风险低的大客户,然而保理业务的最佳客户群往往不是这类大型企业,就目前来看,将眼光盯在大中型企业的各家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开展的情况并不乐观。因为一方面,大中型企业由于实力雄厚,资金充裕,所以对保理的需求并不大;另一方面,由于大中型企业是各大商业银行争取的对象,显而易见,这使得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最终可能会导致银行为吸引客户而做出让利的行为,压缩银行的盈利空间。而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薄弱、规模不大、资信水平不高、融资能力较差,在议价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经常要采用赊销的方式来推销产品,所以对保理业务的需求会更高。

2.2 保理专业人才匮乏

由于保理业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且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及其他中间业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要求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要具备综合素质,不仅要具备金融、结算等相关理论知识,还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习惯,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专业英语等辅助技能。在我国现阶段,暂时还没有专门的保理业务资格考试,绝大部分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受过专业的保理机构的培训,大多是从银行其他业务部门抽调的人员。此外,由于我国保理业务起步晚,发展规模较小,保理业务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实务操作方面的培训和锻炼,导致保理业务整体效率低下。所以,专业人才的困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2.3 保理业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开展保理业务依据的行为准则主要有《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和《仲裁规定》等,但它们是适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中国银监会在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它只是银行保理业务的自律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各商业银行也只是将保理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中间业务来经营,我国保理业务一直处于有法难依、无章可循的状态。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法律体系,使我国的保理业务在法制化的道路上不断发展。

2.4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如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而保理业务主要是购买供货商的应收账款,最终需要从购货方收取货款。所以,银行对购货方的资信评估极其重要。在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往往给保理业务的发展带来许多障碍,表现为产品质量问题、信息造假问题、经济欺诈问题等。产品质量的失信,既影响了市场秩序,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同时也使得保理业务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3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的对策

3.1 银行明确市场定位,丰富业务品种

为降低保理业务中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对保理业务目标市场及目标客户群体进行明确的定义,细分和明确目标市场,谨慎选择最适合的目标市场、目标客户群体去投放产品,详细分析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务状况、企业成长性等。丰富保理产品种类,尽量满足客户对保理业务品种的需求,不仅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和账款托收的服务,还应提供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风险控制等其他服务项目。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就融资功能来讲,提供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以满足客户对保理业务的需求。

3.2 加快培养保理专业人才

为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应加快培养保理专业人才,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积极引进国际上专业保理公司的人才,加强国内保理业务人员与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定期开展研讨会等形式,邀请相关专家介绍保理业务经验及风险防范,及时了解国际上保理业务最新动态;另一方面,我国应举办保理从业资格考试,定期考核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银行自身也要加强对本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此外,保理从业人员应自觉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建设,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适应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需要。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为完善我国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依据国际有关惯例,如《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与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订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程序。明确保理流程每个环节的相关规则,对保理当事人如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之间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可操作;将保理业务纳入金融监管,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手段,保证保理市场的有序进行。

3.4 完善信用体系及风险控制机制

为有效控制保理业务风险就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各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数据系统,对企业信息进行系统性管理,以防止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有效避免客户进行信息造假而带来的欺诈风险。商业银行要慎重选择客户,强化企业的资信管理,在受理业务之前做好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创建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建立可靠的资信管理系统,持续密切关注供货商或赊销商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现金流等。同时加强银保合作,建立保理保险制度,转移自身的经营风险。由于保理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坏账,银行只能自己承担严重的经济损失。为降低自身的经济损失,欧美等保理业务较发达的国家往往选择将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再投保的做法,以分散自身承担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学习别国保理公司的做法,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

4 结束语

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的市场定位,丰富保理业务产品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此外,银行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为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大力培养一批高素质保理专业人才;政府等相关部门应为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完善保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发展与壮大保理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只有在金融界、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贸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环境和各项条件才会越来越好,才能有效推动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金晓宸。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及其在我国开展文体的研究[D]。辽宁:东北财经大学,2003.

(2)高晓明。关于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趋势研究[D]。北京:对外经贸大学,2005.

篇9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企业对国际贸易的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堵。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近年来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潜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历程不长,业务模式相对模糊,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找出解决方案和对策,才能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二、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中国的外贸依存度都极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经济环境越来越开放,任何国际事件都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的出口贸易。如2007年开始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带来了重创。我国企业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这次危机的影响,部分外贸依存度较高的企业及大型财团出现资金链断裂,一些企业在银行融资上可能出现欺诈、骗贷等问题,给银行的风险控制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为企业用户提供国际贸易融资类产品,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福费廷、出口押汇等。同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进,新兴了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等产品。

三、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较多,存在着几类主要问题:

(一)国际贸易融资结构不合理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偏向于大中型企业,且一般这些企业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大中型国际贸易企业的信誉一般较好,技术雄厚,还款能力较强。对于银行来说,由于向这些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银行更愿意将贷款放给他们。相比之下,小微贸易企业所能得到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微乎其微。

此外,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结构的不合理还表现在贷款的期限上,中长期产品的比重越来越大,中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额度的不均衡将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仍然缺乏一套系统的、完整的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国际贸易虽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国际贸易业务中可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一旦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很难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缺少创新和吸引力

虽然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较多,不过很多银行只是主要开展了某几项业务,其他的业务由于极少有人做,很多银行怕担风险也不愿意去开展了,久而久之导致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种类越来越少。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有很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都是学习西方国家的,缺少适合本土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产品吸引力不高。

(四)高端国际贸易融资人才缺失

当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缺乏精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高端人才。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要想做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了掌握银行的基本产品知识之外,还要有良好的英语能力以及对国际结算、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精通,并要对对方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情况有一个基本了解。现实是大多数银行都缺乏这样的人才,无法满足融资业务的需求。

(五)外部风险较多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开展时本来就存在着许多外部风险。比如,由于汇率波动,应收款项减少导致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风险是行的资信风险,由于贸易的每笔款项的回笼、货物单据的寄送等都是通过国外的银行完成的,一旦行的资信出现问题,还款来源可能就会受到损害,造成企业无法按时偿还款项。

四、提升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能力的对策

(一)加强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

针对国际贸易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扶持中小国际贸易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可以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产品的开发,开发出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又能弥补企业自身缺陷的产品,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二)加强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规建设

应该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做到贸易企业和银行在遇到问题时,有据可查,有理可依,促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三)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价体系是降低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要尤其注意贸易的相关背景以及企业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客户还款来源为正常贸易现金以及客户自身的盈利能力,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不一样。因此,银行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客户进行评级时,要采取和流动资金贷款用户不一样的标准,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标准,从而为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全过程监控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有必要进行全过程的风险监督。首先要做好贷前资格认定,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角度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尽可能降低融资风险。在发放融资金额后,应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度进行全方位跟踪。对于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企业,应该督促企业及时交单议付,严格审查单据,做到单证一致,从而降低行资信风险。此外,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银行要及时关注汇率波动情况,对远期汇率的可能波动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如实施远期汇率锁定等。

(五)注重人才培养

商业银行应建立良好、公平的晋升制度,引入优秀的有经验的人才及应届毕业生,并且经常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做好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用人所长,做好员工薪酬分配,并及时对员工进行激励,拒绝同工不同酬。此外,为了提高国际贸易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员工的英语培训,培养员工的国际视野。要建立起良好的客户关系树立正确的营销理念。

五、结语

篇10

近些年,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的利润空间也在不断缩小,为了寻求更多的盈利,各商业银行纷纷将目标转向了中间业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对滞后,业务量占银行全部营业额的比重较低,品种少,现有的中间业务技术含不高,类似于企业资信状况调查、资产评估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发展较慢。

(一)银行体制改革缓慢制约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尽管近些年我国银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但是仍存在着产权不清、效益低下等诸多问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垄断经营局面没有根本性改变,防范金融风险的考核指标主要以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为标准,并未将利润指标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目前在我国金融行业采用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资金顺畅流入其他金融行业,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创新力,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品种较少[1]。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受到的金融管制相对较严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与之配套的风险防范体制不够规范和健全,导致中间业务的发展面临诸多阻碍,同时,我国对商业银行开展新业务存在诸多管制与限制,审核新产品的周期较长,手续繁琐,因而,现存的中间业务种类单调、层次较低,多数都是技术含量不高的结算、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

(三)商业银行对客户中间业务需求重视程度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较慢,其产品的开发多数处于自己探索、单项开发以及管理分散的状态。在开展中间业务的同时,因缺乏正常、顺畅的渠道接触客户,往往不了解客户实际需求,导致开发的新产品受冷遇,有需求的项目却没有被发掘,客户深层次投资需求缺乏关注,造成客户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业务往来往往限于存、贷款以及结算业务,对于其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中间业务了解不多,虽然近年来我国各个商业银行都在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但客户对新产品的接受程度以及信任度还需要加以培植。[2]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才逐步开展了中间业务,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中间业务的发展仍缺乏制度保障。总体来讲,我国对中间业务的规制侧重于采用监管手段,而中间业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完善和规范,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的调整也不够重视,这就使得这一系列法律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的不足。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对违规行为标准的界定及处罚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中间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而商业银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因而难免有疏漏之处:例如,商业银行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力量通常较弱,多数法律人员的主要活动又是以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主,但中间业务的营销又主要是在基层银行开展,基层又缺乏专门的法律人员,银行职员所掌握的金融法律知识不完善,虽然各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构建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但多数中间业务却经常处于银行风险监督管理体系之外。[3]我国在2002年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是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出现后,中间业务作为表外业务,其信息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无法得到真实反映,比如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的约束,银行就要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吸引客户投资和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银行出于追求其利润的目的,往往会忽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客户不履行完整的风险告知义务,最终导致中间业务具体信息不透明,客户对所购买产品的风险程度不了解,根本无法作出正确、客观的风险评估,为以后有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隐患。

三、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法规并增强其可操作性

随着金融活动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区分不再像过去那样严格明确,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业务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构建更完善的经营管理体制。为了实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稳定有序发展,就要使中间业务各项管理规范的具备更强的操作性,加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业的整体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还有着较多的限制,应加以补充与完善;另外,扩大国内商业银行可开展的中间业务的范围,可制定《银行混业经营法》,允许部分商业银行可以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相关领域业务,为今后金融业推行适度混业经营打好基础。

(二)构建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内部防控机制

应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法律规制,加强中间业务各项内部配套建设,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力,主要包括规范中间业务操做流程,加强日常检查监督,构建风险监控以及预警系统等。同时,还要加强对经营中间业务的员工的法律培训,加强其法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对经营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充分的准备,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能顺利拓展各项中间业务,又可以有效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各项风险。

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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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职位仅限有相应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应聘,不接受应届毕业生应聘)

需求部门

岗位名称

岗位主要职责

招聘要求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投行及中间业务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片区内分行投行及中间业务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投行及中间业务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投行及中间业务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投行及中间业务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投行及中间业务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投资银行及中间业务领域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综合审计岗

(授信类)

1.收集、汇总、分析片区内分行公司信贷、零售信贷、投行及中间业务、贸易融资等多个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多个业务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多个业务领域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公司信贷、零售信贷、投行及中间业务、贸易融资等多个业务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公司信贷、零售信贷、投行及中间业务、贸易融资等多个业务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同时具有公司授信审查、信贷管理(贷后管理、放款审核等)、个人贷款审查、投资银行及中间业务领域、银行国际业务(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中2个及以上岗位从业经历;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财务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片区内分行财务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财务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财务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财务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财务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财务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综合审计岗

(财务及其他类)

1.收集、汇总、分析片区内分行财务、会计、资金及同业等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多个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多个领域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财务、会计、资金及同业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财务、会计、资金及同业等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财务、会计、资金及同业等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IT审计岗

1.根据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及行业规范、制定IT审计业务规范;

2.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要求,制定IT审计方案;

3.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并根据现场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

4.对现场审计中的重大审计发现进行风险提示,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5.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6.对重大风险事件,及时进行跟进与报告;

7.收集、整理与分析信息科技系统建设、运维保障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8.负责银监会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的日常报送;

9.收集、整理前沿技术信息,IT审计方法、工具、案例;

10.制定IT审计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开展面授与视频培训参加内外部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专业类,年龄35岁以下;

2.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IT审计或信息技术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从业经历,有CISA或CISM证书;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中心

(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非现场审计岗

1.制定非现场审计项目方案;

2.进行审计思路的收集、分析;

3.从事审计模型研发、验证、投产;

4.进行审计任务部署、疑点数据提取、整理、分析、验证及报告;

5.了解业务流程,掌握系统的数据结构;

6.根据模型研发和监控需要,提出数据获取需求;

7.结合日常工作,对非现场审计系统的改造、优化及升级提出建议;

8.制定非现场审计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开展面授、视频培训及分级考试参加内外部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1.具有金融、数学、统计或计算机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岁;

2.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非现场审计(包括模型研发、数据分析、日常监控及报告)或金融系统数据分析、统计从业经历,有CIA、CPA或会计师资格;

3.具有较强的模型研发、调查研究、数据分析和文字报告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公司信贷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信贷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公司信贷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公司信贷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公司信贷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公司信贷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公司授信审查、信贷管理(贷后管理、放款审核等)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零售信贷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零售信贷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零售信贷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零售信贷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零售信贷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零售信贷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个人贷款审查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贸易融资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贸易融资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贸易融资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贸易融资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贸易融资领域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贸易融资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银行国际业务(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6.拥有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或保理从业人员专家资格(FCI)证书者优先。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资金及同业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资金及同业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资金及同业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资金及同业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资金及同业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资金及同业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资金及同业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及审计中心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西安、沈阳、昆明)

会计运营审计岗

1.收集、汇总、分析会计运营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会计运营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会计运营领域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项目安排,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审计方案制定,确定审计范围,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组织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等;

3.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施现场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5.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6.开展会计运营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7.梳理会计运营领域内控风险点,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从事3年以上会计运营工作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

子公司审计岗

1.与子公司进行日常的沟通工作,参与收集、汇总、分析全行子公司管理领域重要审计信息、重大风险事件、典型案例以及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领域背景资料,了解我行子公司管理内控架构及岗位职责、风险防范措施;

2.参与子公司管理领域内控风险点的梳理,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3.参与编写子公司管理领域审计指引、审计项目方案,确定审计范围,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等;

4.按照项目安排,参与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非现场审计分析、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及现场审计工作;

5.参与或承担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6.复核、整理、上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7.参与子公司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有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经验和相应经济类技术职称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审计部本部

基建审计岗

1.与基建办进行日常沟通工作,参与收集、汇总我行基建项目信息、跟踪项目开发工程进度;

2.参与基建领域内控风险点的梳理,补充、完善风险内控库;

3.参与编写基建领域审计指引、审计项目方案,确定审计范围,选取检查内容及抽样,制定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请示及审计预算等;

4.按照项目安排,参与实施审前准备阶段的非现场审计分析、审计项目查前培训或其他专业化培训及现场审计工作;

5.参与或承担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题等审计文书,编制相关附表的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准确报告审计发现;

6.复核、整理、上报基建审计项目档案等资料;

7.参与基建审计项目后续跟踪审计相关工作。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有从事基建审计相关工作经验和相应经济类技术职称者优先;

2.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政策、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5.适应审计工作特点,可以经常出差。

 

截止日期:2016-02-29

篇12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推进金融法制工作

中支党委充分认识到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法制各项工作。一是认真落实金融法制工作,在研究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时,把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年工作要点》、《办公室年工作要点》中明确今年金融法制的工作重点。二是部署开展了全辖人民银行办公室系统依法行政劳动竞赛。内容包括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综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情况等。鼓励辖区各支行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方法,规范执法工作程序,总结归纳依法行政先进经验,促使全辖进一步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是把金融法制工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各支行和中支各科室的绩效考核挂钩。

二、注重业务检查,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央行履职能力

今年全辖共对72家金融机构开展了执法检查,其中对18家金融机构开展了综合执法检查,内容包括了反假货币、人民币账户管理、反洗钱、存款准备金情况、国库业务及外汇业务等各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落实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截至12月底,全辖共处罚金额203.3万元,有效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了我市经济金融的稳定。一是下发开展综合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制定详细的综合执法检查方案,并提出检查工作要求。二是抽调机关各科室和辖区各支行业务骨干组成三个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在对业务内容进行整合分类的基础上,依照各自人员的业务特点和工作特长进行合理分工组合,落实各检查项目AB制,提高检查效率。三是举办全辖执法检查培训会。今年,在综合执法检查前召集全辖执法人员举办了执法检查培训会,专题讲解新修订的《执法检查操作规程》及检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相关业务的检查内容、方法、程序等,有效提高了辖区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四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后期,分别召集被检查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指出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检查人员反馈和进行核查,做到每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查单位无疑义,得到了被查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三、重视法律服务,深化服务内涵,有效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中支本级规范性文件和各项法律文书的审核、登记备案工作。办公室及时对各科室业务检查以及综合执法检查形成的各类文书,包括现场执法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二是规范合同审核制度。及时对行里的采购、租赁等各种合同进行审核,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审核意见,所有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审核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发出,避免合同中出现对中支不利的条款。截至12月,共审核合同文本55份。三是严格把关各县支行的行政处罚工作。对辖区各支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求统一实行报备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中支办公室审核方能实施,以保证案件处理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风险。四是重视提高全辖法制工作水平,为法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今年中支办公室组织人员编印了行政执法手册,内容包括了各项业务检查培训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及行政执法题库。并将执法手册发给各支行、各科室的执法人员,组织大家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工作不出差错。召开了辖区支行办公室主任会议,为辖区办公室主任和法制干部提供法制培训,详细解读总行新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及中支新修订的执法检查操作规程,讲解合同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切实提高辖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四、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全面开展金融法制宣传工作

积极组织中支机关各科室及辖内各支行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形式多样的金融法制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和其他与人民银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以及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扩大宣传效果。如每季度在广播电台“阳光热线”广播节目中,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受邀担任嘉宾,宣讲金融法律知识,与广大听众进行互动,为其答疑解惑,将金融法律政策通过声波送进千家万户。二是借助政府网络平台,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如利用当地政府政务公开网等媒介,定期各类金融法律知识、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动态。三是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等特定日期组织人员在社区、广场设摊咨询,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金融法律意识。如开展个人征信法律知识宣传周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等,把金融法律法规送到金融机构、企业和公民的手中,引导各方依法合规开展和参与金融活动,增强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提升了社会金融法律意识。此外,在法制宣传活动中,我们还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途径,增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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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

一、当前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做法

(一)完善机制,促进支付结算制度执行力的有效落实

一是认真履行“两管理、两综合”职责。2010年开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探索“两综合、两管理”工作新模式,“两综合”即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估,“两管理”即开业管理和日常管理,支付结算工作也是“两综合、两管理”中的重要指标。以此为契机,通过准入培训、约见谈话、业务考试、风险提示、日常管理考核等方式,严格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退出管理;通过完善检查方案、举办培训、交流经验和汇编法律法规等方法,提高了执法检查质量和效率。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支付服务与支付结算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工作通报、经验交流、业务推介、问题答疑等形式促进支付市场各参与者的沟通,为部署支付结算监管政策、解决监管中问题、反馈政策实施效果提供便捷的机制保障。

(二)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各类支付系统运行

一是通过制定完善各项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召开会议、风险提示、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风险责任意识。二是组织开展各类支付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三是探索实施对商业银行支付系统运行和业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金融机构重要支付系统及关联系统评估长效机制。四是推广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实现系统功能升级和换代,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稳步推进,加强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监管

2010年6月,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明确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实施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标志着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纳入国家支付体系监管范畴。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等,进一步完善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制度。同时,通过开展现场检查、风险提示、建立报告制度等方式加大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工作力度,对不具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条件的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市场清理退出工作。

(四)规范引导,推动支付工具管理安全与效率并重

一是以《票据法》为依托,加强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票据业务的监管,针对当前经济形势下票据业务管理和操作中暴露出的风险问题进行监督;同时,加大电子商业汇票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电票系统登记功能防范纸票风险,推进电票业务发展。二是组织各发卡、收单机构不断完善发卡、受理、商户和机具管理、外包服务业务等环节的风险控制,加强银行卡业务规范管理,严密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等违法行为。三是认真落实存款账户实名制,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推动金融机构有序开展存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提高账户管理和联网核查工作水平。

二、当前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管理法律滞后,难以适应当前的监管要求

一是目前许多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滞后,例如《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无法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二是支付结算领域许多法规法律层次较低,例如关于支付系统、账户管理、银行卡等工作的法规制度,法律层次较低导致了约束力较差,影响了实际落实效果。三是支付结算领域存在许多法律法规空白,比如对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方面,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等配套制度仍未出台,基层行在具体规范检查过程中缺乏依据。

(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难以发挥监管效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支付结算监管的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非金融支付机构等,给中央银行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带了了很多新的课题。目前,对许多支付业务监管过程中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而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仍不健全,给基层的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连续几年联合开展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与公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与其他部门的联席合作机制仍未完善,需要更高层面予以确立。

(三)监督管理手段落后,难以适应监管需要

近几年来,金融电子化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支付结算工具不断推陈出新,支付结算手段日益现代化。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基层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仍比较落后,虽然人行负责的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监测等业务系统能够部分获取金融机构的结算、清算业务信息,但利用高科技实施动态监控的网络监控系统仍未建立,基层央行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规章的支付结算行为,由于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明显滞后于科技发展与业务创新的步伐,支付结算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佳,在各金融机构会计结算普遍实现电子化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与隐患。

(四)监管队伍力量薄弱,难以确保监督质量

一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队伍存在人员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特别是到了地市以下,支付结算人员队伍老化较为严重,对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的限制。二是支付结算人员队伍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复合型支付结算业务人才不足。随着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不断扩展,当前人民银行基层支付结算人员队伍已不能适应和满足现有工作需要,比如,对非现金支付工具、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等新业务还较为生疏,在协调工作力度、调查研究能力及综合业务水平方面还存在着差距,监管水平不高。

三、完善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法规建设,提高法律层次

一是建议尽快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较为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二是建议提升支付系统、账户管理、银行卡等领域法规制度的法律层次,完善支付系统规则设计,明确支付系统支付指令的有效性、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制定重要支付系统判断标准,加强重要支付系统监管透明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系统参与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三是尽快出台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网络支付、预付卡等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相关规定,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四是完善支付服务收费机制。不断完善支付服务收费机制,明确支付结算业务中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或标准,实现成本、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果

一是梳理并界定监管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和管理职权,确立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体系监督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理顺与银行业监督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职责交叉关系,做到职责分明,各有侧重,相互协调,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二是建立监管机构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效沟通,促进工作之间协调合作,并依靠各自的管理优势,营造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切实提高监管效果。三是完善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共享、重大业务问题和风险事件协查、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提高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工作效率。

(三)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质量

一是提高检查实效。通过电子化手段,采集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的数据,依靠计算技术进行自动比对分析,查找问题线索。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管。逐步建立动态监控的网络监控系统,及时监测辖区支付结算基本情况,提高监督管理的全面性。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实行不良支付行为社会举报制度、金融机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等,掌握辖区支付结算业务中产生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使银行、客户自觉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支付结算业务人员培训,强化对网络银行、电子贸易、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等新型业务的学习,掌握其交易规则及业务处理程序。二是可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选派会计人员到商业银行接受锻炼,熟悉商业银行新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支付结算方式。三是加大用人机制改革力度,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形式实现优胜劣汰,加支付结算人员的危机感,增强支付结算人员的工作活力和工作积极主动性。四是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加强服务,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

篇14

关键词:保理业务;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

从办理机构上看,目前我国已有12家银行成为FCI会员,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三、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7)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8)此外,还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