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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及其内涵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9:24: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思维及其内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思维及其内涵

篇1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法律术语翻译策略

一、 文化与法律文化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曾把文化表述为"文化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风俗以及其作为社会上洗的的能力与习惯。"[1]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种根据职业划分的次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法律深植于文化之中,必须有文化的支持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 "文化具有特性"[2],因此不同的民族文化存在差异,法律文化同样如此。

二、 中英法律文化差异及对法律术语翻译的影响

根据The Random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 中的解释,文化差异指被表述的事物、概念、行为等在不同文化中所指的含义不同。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廖七一认为"语言是文化最根本的统一,具有储存、描述、表达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功能。"[3] 因此,文化差异与语言差异之间存在着互为映照的关系,认识文化差异是分析语言差异的基础。

词汇是语言的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文化差异在词汇层上体现的最为突出。在法律文化中则反映在法律术语中。法律术语是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所特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大部分法律术语不是在概念意义上而是在法律文化意义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词源差异

法律英语主要指普通法国家在立法、司法及执法中使用的文体。法律英语术语多来自于日常用语, 也有本专业所特有的专门术语、行话。法语和拉丁语构成了法律英语词汇来源的主渠道。在法律英语中仍可见诸多的法语词汇,如:attentat (谋害,谋杀) 、clause commissoire (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条约)、court en banc (全体合议庭)等。拉丁语词汇如 de facto 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ratio dicidendi(判决理由)、proviso( 限制性条款 )等。法律文件中的古词语如hereafter,hereof,hereinafter,hereon,thereby,thereof等。中国法律术语中也存在古词语,如 "自首"、 "诉状"、 "大赦" 等及一些文言虚词,如 "兹 "、"现"、"本" 、" 上述 "、"颇"、"未"、"均"等。

(二)法系差异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 我国是中华法系,法律制度因传统的原因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 并且最终体现在法律文化上。在不同的法系中,相同的语言符号可能会表示不同的概念。如: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是"juror",而中国的(人民) 陪审员则译为"judicial assessor "。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很大差异, 如英美法系有专门的侵权法, 而大陆法系则没有, 大陆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而英美法系则没有。我国 一 些 独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英 美 国 家 则 不 存 在 。如 在 中 国 法 律 语 言 中" 劳 动 教 养 "(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是专门的法律术语, 有着独特的含义。"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在英美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其法律语言中也就没有对应的法律术语。

(三)宗教差异

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浓厚的基督教的文化背景。在英美法系的体制下,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无不体现出基督教的影响。而中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庭审判无不体现儒家色彩。如下面的誓词内容, "god is the witness, I swear that everything here I say is …"如果翻译为"上帝为证,我宣誓我在此所讲的一切……"。在不信仰基督的中国人看来,这是依据毫无意义的话,其中蕴含的对基督教徒的巨大心理约束的信息根本无法传递出来。

(四)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英汉民族在思维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英汉民族在观察事物和现象时 所采取的角度和思维方向有时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也表现在语言上,如Theft(防盗窃法) 、Law of Unfair Competition(反不正当竞争法)、Statute of Frauds(防止欺诈条例)。又如英语法律文件中的"Put an X"应译为"签字画押"。英美的画押多用"X",有时也用"十"字或"T"字(通称为cross或mark)。因此在翻译为汉语时不能按照中国人的思维译为"画'X'号"。这种差异也是中西思维方式上的差异造成的。

以上文化差异给法律翻译工作者造成很大困难。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有些法律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5],因此中西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在翻译过程中会产生功能上的不对等。由此看出,法律文化底蕴对法律英语翻译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中英法律术语翻译策略

由于法律术语翻译比一般语言的翻译更为复杂,"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包括语言转码和法律转码的双重解码过程。[6]"因此,译者必须仔细在两种文化中寻找对应的表达方式,做出各种必要的转换,使译者得到和原文读者基本相同的文化信息。

(一)形式对等

1.使用确切对等词

法律文本具有庄重,严谨的特点[7],对法律术语的翻译一般强调忠实性。奈达的功能对等的翻译理论也要求翻译不但是信息内容的对等,而且尽可能要求形式对等,因为形式也可以传达意义。如果直译的话既忠实于原文,又易于读者理解,并且能正确传达原文的信息的话,就可采用形式上对等的形式。

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确切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尽量选用确切对等词而不宜任意自创新词,以免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如"fixed term -sentence"应译为"有期徒刑判决","civial law"译为"民法","criminal law"译为"刑法"。诸如此类以形式对等来翻译法律术语的例子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2. 形式对等加注解

在没有确切对等而无法达到形式上的对应时,译者可以采取音译加注解法。如"discovery"一词的翻译就适合采用音译加注解的方法英美法系中的discovery指英美国家在法庭开审前诉辩双方在向法官提交所掌握的证据的程序,而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程序规则。因此,该词的翻译就可采用形式对等加注解法,将其照字面译成"发现程序 "再加上注释。目前常见的另外一种处理方法是按其内涵翻译为"证据开示程序"。

(二)功能对等

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8]。如果形式上的对等会导致意义上的不明或错误,造成读者的理解困难时就不应使用貌合神离的 "假等词" 而应对原语做形式上的调整,来创造最贴切的自然对等词来实现功能上的对等。奈达认为,原语和译语的文化差别越大,调整的需要也就越大。由于中西文化在法律制度、、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了达到语言和法律功能上的双重对等,译者可通过选用恰当的功能对等词、释义、译借的方法来实现双重功能的对等。

1. 使用功能对等词

如果汉语或英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时,译者可以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选择功能对等词,以保证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对等。如法律英语中的"prison"与"jail"两个术语在汉语里的功能对等词就有所不同。"jail"的功能对等词应为"看守所"或"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又如"old dog"功能对等词不是"老腿"而是"惯犯" [9]。 "Power of Attorney"不应译为 "律师的权力 "而是 " 授权委托书 "。同样,汉语的结婚证不应以形式上的对等直译为"marriage licence"而应根据其内涵翻译为"marriage registration paper"。"straw man"应译为"挂名负责人"而不是"稻草人"。因此,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英汉法律术语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地翻译。

2. 释义

释义是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10]。在翻译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在译入语中找不到确切对等词而加注解又使译文烦琐时,也可采用释义法。释义法也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如 "quiet possesion"按字面意思翻译为 "安静占有",读者很难理解。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 "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同样,将"yellow dog contract"直译为"黄狗合同",读者肯定不知所云。这里就可以释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 "挂职干部 "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 serving in a lower level unit for a period while retaining his position in the previous unit".

释义法既可以使法律译本简练,又不损害对原语信息的表达。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原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

3.译借

由于英语此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以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为汉语法律术语时可采用译借的翻译方法,即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稍微经过改动,使之与汉语的本土词语相似。如"anti-trust law"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地对等词,可以通过译借的方法译为 "反托拉斯法". 又如:"solicitor"和 "barriter"的汉译就可采用译借法,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因为"solicitor"前两个音节似"沙"而"barriter"的前两个音节似"巴",然后再加上"律师"两个字对起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又如"morgage"译为"按揭",因为"morgage"后两个音节似"揭"而得到此译。这样汉语读者能够把这两个词所代表的含义直接与外国所特有的事物联系起来,弄清这一概念的内涵,以免望文生义,产生误解。

四、结束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方面,法律术语的翻译不仅有其本身局部的意义,而且对整个翻译工作也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重现原语词汇的信息,根据原语词汇在特定文化中的内涵、功能等对上述方法创造性地加以选择、融合和补充。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翻译方法,都应该以两种语言的法律术语的内涵为依据来翻译,使译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保证译文能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实现法律术语语言学和法律上的双重对等,保证英汉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Nida , E. A. Language , Culture and Translating [ M ]. Inner Mongolia :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Press ,1998.

[2] 梁治平. 法律的文化解释[M]. 北京 :三联出版社 ,1994.

[3]廖七一. 当代西方翻译理论探索[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4]李慧 .法系间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J].大学时代,2006

[5] 肖云枢. 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 ]. 中国翻译, 2001, (3).

[6] S?arc?evic?, S. (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7]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8] 钱立武.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术语翻译中的适用[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6

[9]宋雷.文化差异对法律及经贸英语翻译的影响[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

篇2

一直以来,有关道德与艺术的关系,业内就存在不同认知,一些人认为道德与艺术之间是内在关联的,而一些观点认为道德和艺术毫无关联。在人们对道德认知日益模糊的今天,深层次认知道德的内涵,挖掘其与艺术之间的关联,对其传承发展有着重要价值和作用。从根本上看,道德与艺术的实质是一致的,道德与艺术都是美的结合,艺术为道德发展提供基础,同样道德也需要展现自身的内涵与价值,从而实现道德传承和发展的目的。因此,研究道德的艺术修为不仅能有效地丰富道德体系的价值内容,还是道德形式的创新与发展。道德是我们社会管理的基础,是对人们正确行为理念的有效引导。

1 道德的内涵及影响分析

关于道德的定义,实际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这主要是由于道德这一名词的内涵极其丰富。归根结底看,道德是一种意识,是一种自我行为约束,是人的自我本能,更是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规范理念和行为准则。道德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本身并不具体存在,但是能够在生活中约束我们。道德是人类生活中最美好的事物,也是最有影响力的事物,只有人们都具备了道德,才能展现更美好的社会,而一旦没有了道德的内在约束,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可以说,正是道德的存在,才从根本上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虽然道德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道德对人的修为和生活却有着重要影响;可以说,人类文明社会需要道德作支撑,而只有将道德不断传承和发展下去,才能最终实现道德建设目标。

从道德的价值上看,首先,道德具有引导和认知价值。道德是人类认识自我、认知自身责任和义务的重要要素;道德是一种行为展现和意识彰显,认知道德的内涵和价值,能够引导人们全面、正确地了解社会生活应有的规范和准则,进而探寻到适合自身的价值道路和行为。其次,道德也是调节和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总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这是无法避免的,而在矛盾未上升到法律问题时,就需要借助道德这一要素来解决。道德是一种舆论引导,是内心信念向心力的彰显,通过道德展现,能够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理念,从而使得人们之间、整个社会内部关系趋于理性、和谐,也使得人们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消除。同时,道德还能够通过其良好意识和品质的展现,培养人们形成幸福、正义的价值观念,道德以其对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良好引导,从而帮助人们形成更全面的人。因此,道德以其引导力和影响力,成为我们进行社会管理中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此外,道德还具有评价价值。道德是一种社会公信力,其中凝聚了社会和人们的一致认识,所以道德具有社会评价的功能和价值。而道德作为意志和力量,其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也能对社会现象和事物进行合理评价,从而引导人们学习正确的行为规范。同时,道德还能够对人际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起到有效调节。因此,道德体系中所包含的内容极其丰富,无论是生态,还是人际关系,道德内涵中都有涉及。可以说,道德以其丰富的内涵,展现其独有的价值和影响力,使得我们必须全面发挥道德价值探寻合理的途径。并且道德价值发挥所能够依赖的载体是其外在展现,也就是其具体修为,通过对道德的价值与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艺术修为是其综合价值的反映。

从道德的特征实质看,道德是一种自由,是一种公平。真正的道德不应该对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伤害,而道德也应该得到所有人认同。无论道德的形式和内涵如何转化,其历史继承性都始终存在,同其他理念一样,道德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地发展,同时也在继承中实现融合、创新。道德中最重要的特点应该是其内在自律性。人们通过借助对主客观世界的认知,以及对现实生活的理解,从而自觉、自愿认可社会规范和理念。并且人们能够结合自身客观条件对道德规范进行融合,通过将被动上的道德服从转化为自我主动约束,通过对道德内容的具体了解,从而将道德要求转化为自身内在行动。可以说,道德的影响不仅仅是对其他人的引导,更重要的是还对自我的有效约束和引导。因此,深化认知道德的内涵,对于我们探寻道德展现方式有着极大的帮助。

2 道德与艺术之间的关联分析

道德与艺术之间是否有内在关联,值得探究。全面认知两者关系,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发挥道德的价值,同时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诠释道德的内涵和影响。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将道德与艺术的关系界定为:道德与艺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艺术从某种程度上对道德产生影响,而艺术也能反映道德内容。此外,道德也对艺术产生影响。从根本上看,道德与艺术的价值是统一的,艺术与道德是紧密关联的。因此,在宣传道德的内涵和价值时,可以借助艺术这一形式,从而有效提升道德影响力和认同感。

任何艺术的创作都是以一定道德为基础的。虽然艺术创作的形式具有多样性,而且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艺术作品,所表现的特点和内容也不一样,但是从实质上看,艺术作品的创作离不开道德内涵。对艺术创作来说,社会道德内容永远是其创作的源泉,而只有融入社会道德的内容,深化到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才能创作出经典的艺术作品。虽然有的艺术作品没有直接阐述某种道德内容,但是其有效地反映了创作者的价值情感和道德观念。此外,艺术从某种程度上,还在影响和改变道德。艺术作品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有着极强的感染力,所以通过某些具有影响力的艺术作品,能够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直接引导和影响。而道德是人们的共同认知,其在某一个时间内有一定局限性和不足,所以在向人们讲述全新道德内容时,就必须有效地借助艺术这一形式,服务道德宣传。最后,我们说道德具有教育价值和意义。但是如果向人们机械、单一、陈旧的讲述道德内容,那无论是教育的效果,还是人们的具体理解,效果都不理想。因此,要结合艺术的感染力和渲染效果,通过有效地结合道德内容,从而实现道德教育的理想效果。

而道德也对艺术创作有着深刻影响。首先,对艺术创作者来说,其本身就长期受到道德感染和影响。因此,其在生活和创作过程中,就对相关道德内容形成了一定固化认识和理解,其艺术作品无论如何描述,最后的落脚点都是道德理念,其艺术创作离不开道德理念的有效融合。例如,在艺术作品中,我们通常可以找到其对社会生活的诠释和理解。任何艺术创作都需要融入道德的内涵,只有这样,该艺术作品才有价值和生命力。其次,道德也会对艺术创作者的创作观、价值观产生影响。艺术创作来源于生活,是艺术创作者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和理解,进而创作的一种形式,所以艺术表现的是一种理解力。同时,评判一个艺术家的作品,更重要的是对其作品内涵及价值的认知。衡量艺术作品的品质,更多依据的是其对社会大众的思考与融合。因此,艺术作品的好与坏,必须与道德内容相结合,通过准确立意,丰富内涵,从而实现道德的价值融合。

道德与艺术是统一的,道德是完美艺术的基础,而完美的艺术之中需要融入丰富的道德内涵,只有有效地诠释道德理念,才能确保艺术的整体性。而艺术的美是一种超出一般社会生活的美,只有融入道德等更高价值内容,才能彰显艺术的内涵。同时,艺术创作也是有一定标准的,而这一标准从根本上看,与道德密不可分。道德的发扬、渲染需要有良好的载体,而成熟的艺术作品无疑是最好的道德宣传内容。因此,基于道德价值和意识内涵,需要我们着重探索道德的展现形式,并且积极探索将道德艺术修为展现的具体思路和方式。

3 道德的具体艺术修为浅析

道德是一种意识,是人们共同认可的一种价值形态,更是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同时,道德更多是发自内心的一种约束力,其彰显的是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更是一种认同,所以道德表现出来的是价值观。而由于道德有很多特点,其作为一种内在约束力,能够让人们结合对好的行为进行了解,从而转化为自身内心的认识和行动,所以我们可以说道德是一种修为。道德的艺术修为主要表现为:道德有着丰富的艺术价值和意义;其有着深层次的艺术内涵。道德是一种美好的内涵和价值,道德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约束和规范。因此,其有着极其完美的展现力。而道德本身还是一种高超的社会处事艺术。

通过对道德进行深入解析,不难发现其中有着极具生命力和传承效果的元素,而这些理念想要被认知和传承,需要进行提炼,进而到达一定高度。例如,关于我国古代很多经典的道德故事及其所反映的道德理念,都不是直接的事物描述,而是经过艺术加工和创作的内容,所以道德可以作为艺术创作的素材。同时,道德的艺术修为更多是源自道德的本质,以及道德与艺术的关联,而这正是道德的独有价值。道德是艺术创作的基础,是彰显艺术内涵的素材源泉,而道德的艺术修为离不开其对社会大众情感的融入和有效结合,道德的艺术修为是道德内涵的完美诠释和良好展现。因此,要注重对其内涵的丰富。

事实上,道德具体的艺术修为是其内涵全面展现的主要形式,也是道德优于其他意识形态的根本。道德与法律都是能够对人们行为、理念和思维产生影响的意识内容。但是客观上看,法律是一种强制性意识、规则,所以其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存在客观艺术性,而道德则完全不同,道德是一种引导驱动,是一种行为内在。所以,对于道德来说,无论是展现,还是其影响发挥,都是一种艺术。正是道德内涵的不同,使得我们必须注重对自身内在的修养,通过有效塑造、艺术呈现,从而实现道德艺术修为的有效培养和实质性展现。

道德的艺术修为在于其融入了对相关行为规范,更在于对其对社会事物的反映和融合,以及其中对社会关系的有效界定。而道德中反映的艺术价值和情感内涵,更多是一种社会想象力。深厚的道德元素是艺术创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合适的艺术创作手法,能够对道德事物形成丰富、全面的再创造。道德中所包含的情感内涵和感知,是无法具体来衡量的,需要进行有效的想象和理解,而这一想象和创造就是道德艺术修养的具体展现。通过艺术作品向人们展现道德内容,更容易激发人们的联想能力。然而,艺术作为道德教育和宣传的工具,通过道德的艺术修为,将两者有效融合,从而在丰富和发展艺术表现方式的同时,实现道德宣传目的。因此,道德艺术修为的展现,不仅是丰富道德内涵的相关要求,还是从道德的特点出发的具体要求。

4 道德艺术修为的具体展现分析

修为是一个人的内在,其无法用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展现个人修为需要一定的基础,也就是载体,每个人的修为都是由其道德意识影响的。因此,可以说,道德的艺术修为关键在于道德的内涵。一直以来,中华民族都极其注重道德修养及建设,无论是道德价值内容,还是道德与具体行为之间的融入,我们始终都在用道德具体约束我们的个人行为。

首先,对个人来说,道德是自身行为与内在修为之间的统一,而任何人所参与的任何活动,都是自身行为与内在修为的有效反映。对个人来说,修为是自身的涵养、素质和行为水准,而自身行为指的是具体的做事。所以,我们在评判一个人道德修养水准高低时,主要通过对其内在修为和外在行为的具体展现情况进行评价。但事实上,很多时候,多数人无论如何掩饰个人内在,其外在行为总是在无意识状态下,透露其道德修为状况。因此,在培养人们的道德修为时,应该从加强自身内在修为培养入手,通过不断学习,丰富自身文化知识,提升个人思维境界,进而实现自身境界的提升。而只有个人境界实现升华,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自身行为观念的完美呈现,实现内在修养与外在行为的融合与统一。

其次,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融入道德,应该呈现出更高境界。在社会关系处理和国家管理过程中,道德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对社会管理来说,不能完全以来法律的约束,法律从其权力范围和影响效力看,都有着一定局限性,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建设来说,更多时候需要道德的内在约束,通过倡导道德建设,丰富公民的素质内涵,从而构建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氛围。将道德升华到社会管理体系之中,是道德内涵及价值实现的客观反映,有效宣贯社会公共道德,不仅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处事方式和行为规范,还能帮助人们加强自我约束,实现个人应有价值。所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约束力和行为理念,不仅能规范每一个公民的个人行为,也对社会管理起到有效帮助。

再者,客观的讲,一直以来由于我们对道德的内涵和理念,缺乏一致性认识,以至于社会道德建设并不到位,很多人并没有将道德理念融入到整个社会之中。但客观的讲,社会的运转应该以道德建设为基础,所以我们应该将道德建设充分重视起来。因为道德不仅是一种意识,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还是一种文明现象。在我国长期道德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倡导道德文明建设,将道德的艺术修为与社会建设紧密融合起来,我们需要对道德的具体内涵进行正确认知,并将道德的相关要求融入到整个社会环境之中。所以,只有探索道德的艺术修为内涵,探索艺术修为的展现方式,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道德的价值。

最后,通过对道德艺术修为进行全面认知,我们应该清楚道德并不是单一的行为举止规范,更是思想意识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道德对人们的影响深入到人们具体的思想和行为;道德对人们的影响,是从其价值理念影响入手的。人们通过了解和掌握相关道德体系内容,其能够对自身所处环境和各种行为进行全面判断。

篇3

专业化素质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品质、结构、能力等诸多要素综合而成,以整体形式体现并不断发展变化的系统。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检察工作兼具较强的专业性、政治性,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和检察工作技能。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指各类检察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思维方式、检察工作技能等素质,从而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执法品格和道德修养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指保证各类检察人员经过系统学习与实践获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意识、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制度、规则、保障及其形成、实践过程。它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

检察队伍专业化具有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保证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和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是必不可少的:

1、知识性。“知法懂法”是对其最简单的描述。检察人员作为法律职业者首先应当成为法律的专家,这不仅是检察工作专业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知识性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其处理检察事务所必需的其他社会知识和人文素养。专业化的检察人员首先应是被知识武装起来的检察人员,离开了法律知识和其他综合知识的武装,检察队伍专业化就如镜中之花,水中之月,无从谈起。因此,知识性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基础特征。

2、理念性。检察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还要“信仰法律”。法治意识、法律理念、法治精神应是检察人员必须时刻恪守的圭臬。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监督官员,如果自己都不信仰法律,又怎能期望一般民众去信仰法律。因此,检察人员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仅要做到自己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而且要努力影响他人信仰法律,要有行法、护法、捍卫法律、弘扬法治的精神和气概。理念性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本质特征。

3、经验性。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与自然科学以及许多社会科学的其他门类不同的是,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归纳提炼人类社会生活经验和行为规则的历史。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缺乏对人情世故的洞察力及对社会问题观察的敏锐性,因而往往无法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正如美国近代著名的法官科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西方国家在检察官的选任中强调“年长加经验”原则,实质就是对检察官经验性的最好诠释。

篇4

关键词:依法治校;法律执行力;行动中的法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2-02

自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X”已成流行的话语,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模式,“依法治省、市、村”乃至“依法治山”、“依法治水”等口号充斥社会,各高校也纷纷加入“依法治校”行列中。该说法提出的初衷是好的,若能真正领悟所依之法的理念,无疑会对高校的良性健康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起推动作用。但问题在于,高校有无吃透其中内涵,能否理顺一系列法律概念间关系,是否从制度设计到规定的执行都贯彻法治精神?更重要的问题是,“依法治校”在实际中依何种“法律”?在法律的执行力尤其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饱受质疑的境遇下,仅靠自上而下运动式的推动,能否实现高校的法治化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一)“法治”概念基本内涵

“依法治校”的理论预设是“法治”概念。作为从西方引入的复杂概念,法治概念至今仍在完善与发展中。简单来说,西方的法治概念经历了古代“法治”概念的“良法法治观”阶段、近代的规则法治或“形式法治观”阶段和现代的软法治或“实质法治观”三个阶段。法社会学产生后,西方法学家提出“活的法”(livinglaw)、“行动中的法”(lawinaction)等概念。与之相适应,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已不限于国家制订的正式法律规则而包括法律原则、“活的法”等,“法治”也不仅追求形式正义,而是又回归到了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1]。“法治”概念发展至今,在当今中国至少应理解为:“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2],是依据内涵丰富的“良法”,追求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公共权力,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民主、秩序等合理内涵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

(二)“依法治校”概念的内涵

1.通说

“依法治校”概念,在高等教育管理和教育民主法制领域中使用较多。它既是教育行政法概念,也是教育管理学术语。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贯彻落实法治国家原则,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目标,以法律方式规范高校管理的过程。具体包括国家对高校实施管理的法治化和高校自我管理的法治化两个层面的内容:在外部关系上,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自主办学、独立责任、服务社会’的关系;在内部关系上,主要表现为学校作为管理、服务者与学校中接受管理与服务的教师、学生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学校章程规范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

高校依法治校的主体既包括学校和学生,也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而所依据的法律,狭义上的“法”指与高校有关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广义上的“法”则包括从《宪法》到其他与高等院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甚至还包括被多数学者所忽略的,却恰恰是实现法治化目标关键所在的,我们随后要谈到的通行于学校内部的所谓“行动中的法”。

2.存在问题

首先,推行“依法治校”过程中存在主客体颠倒问题。在实现高校自我管理法制化中,很多高校把作为依法治校主体的教师和学生当成治理客体,把“治”理解成了“管治”,甚至将其与处罚画等号。实际上,“治”的对象是高校的管理权力和公共事务,而绝非高校的主体——教师和学生。将师生作为治理、管治的对象显然是人治思维流毒未清的表现,深层原因恰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其次,倡导“依法治校”存在简约化倾向,集中表现为“有法可依”唯是论,将“依法治校”简化为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即制定校内的规章制度,甚至为制度而制度。一方面,制定者们不顾法律效力层级顺序,违背基本立法常识制定与上位法相冲突或彼此矛盾的“非法”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制定出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却不能在实践中得以有效实施而沦为“摆设”。规章制度成了装点门面的东西,作用仅在于挂在墙上供上级领导检查时参观。实际上,“依法治校”不能被简化为守法的代名词,也不等同于完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要防止这样的悖论:本来是大学主体的师生员工却沦为依法治校的客体;或把立法作为法治的终极目标,忽略立法后的问题,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中的方法论问题。毕竟,“对于建立法治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提出制度的框架和方案,而是制度设计的方法论基础”[4]。

那么,如何克服上述矛盾,使“依法治校”不再沦为简单的口号?关键问题在于破除盲目立法崇拜,厘清依法治校真正内涵。这需要引入新的概念和方法论为依法治校问题提供另外的思路。这也是本文使用“行动中的法”概念的初衷。

二、行动中的法与“依法治校”

(一)概念的引入

“行动中的法”是早期的法社会学奠基人庞德首次提出的,他在对比并区别“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时说:“如果我们细看,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区别,支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那些实际上支配的规则之间的差别,将会是很明显的,并且我们还可以发现,法律理论和司法行政之间的差别经常是非常真实而深刻地存在着。”[5]

因此,他倡导法社会学研究要注重法律实施中的实际状态和效果,把法的概念的中心从规则转向行为,转向立法、审判、行政诉讼等具体法律活动。在法律多元主义看来,法不仅以国家法的样式存在,也在不同层次的社团内存在。①不管是埃利希的“活法”概念,还是马考利“私人政府”的概念,以及马克斯·韦伯所提到的包含“特殊工作人员”和“外部强制”两方面即可称为法的概念,都在表明这样一种观点:以国家立法为中心的思维模式过于僵硬和呆板,极易在实际生活中遭到忽略或规避。只有突破立法中心论并突出普通民众建构内在社会生活秩序的能力,才能使法律充满生机与活力。行动中的法研究着力促进法律过程研究的范式转变,用真实的、实践中的、动态的法律概念代替规范性、稳定性、本本中的法律规则概念。这为我们重新认识法律执行过程、法律制定与实施关系提供了崭新视角,为推动法律制定与实施实现新统合提供了理论基础[6]。

(二)借鉴意义

对于目前在依法治校过程中面临的法治困境而言,庞德的理论也只是提供一些思路。②笔者关注的问题在于,国家强力推动的法治有时会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力,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完全主宰人们的社会生活,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民众的实际需求和意愿往往被忽视而成为治理的对象,造成法律太多而秩序较少的现实。

首先,在高校内部法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两个分立的过程。强制推行的法律,其目的往往会因与个体需求的直接冲突而面临尴尬的境地。最终的结果是要么因为政府立场和法律规则受到公然挑战而致政府和法律权威性资源流失;要么因为政府动用各种执法途径和资源执行法律而使执法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变得难以承受。[7]

其次,现行的体制往往忽略了普通民众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能动作用,结果束缚了高校的活力与主动性。高等院校是一个单位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封闭性,在通行的国家制定法之外,还有许多自发形成的制度维持着高校的良好运转。③以“行动中的法”为理论框架,“法”指的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内在法秩序,不同的参与者在法执行过程中对法律发挥着塑造功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是破除“立法中心论”的前提,也对提高高校内部法律的执行力至关重要。

最后,如何有效发挥行动中的法在高校中的作用?从法律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关系看,多数学者要么认为法律难以改变人们的习惯,要么认为法律只有沿着社会变迁的方向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即便立法的最初目的十分正当,也会因个体的切身需求而流于失败。毕竟,人不仅仅是斤斤计较的理性人,也是随遇而安的感性人,还是不计得失、富于正义感的道德人[8]。英国学者阿蒂亚提供了另外一种解决思路。除了通常的立法模式,阿蒂亚又提出了诉讼模式,以克服立法模式的刚性和强硬。诉讼模式以进化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强调主体间的“相互作用”,依据合理的法律,通过授权而非苛以义务的方式,通过成员的互动和民事诉讼促使人的行为方式发生改变。这种模式更少强迫色彩,在目标和结果上更为开放[9]。

三、结语

综上,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法的秩序是真实存在的,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团体,通行于其内部的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通过简单的立法方式就可以实现规则的统治。唯有在其内部发掘发现符合普通民众需求的规则,在人们的实际行动中发现规则秩序,才能形成一种和谐、持续的法治秩序,真正实现所谓的“依法治校”,从而提升规范高校办学,提升高校活力。

参考文献:

[1]何勤华,严存生.西方法理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454.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89.

[3]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J].中国高等教育,2006,(5).

[4]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1.

[5]Roscoe Pound.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J].American Law Review,1910,(44).

[6]彭艳崇.行动中的法:中国单位组织内在秩序的个案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7]王锡锌.中国行政执法困境的个案解读[J].法学研究,2005,(3).

篇5

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揭示法

概念就是代表一类享有共同特性的人、事物或观念的符号,是反映同类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一个概念中所凝聚的同类对象的本质属性就是概念的内涵。学生中由于对概念内涵的片面理解而形成错误概念的不在少数,教学中可以通过分析概念的内涵来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形成正确的概念。例如,“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利用立法、行政、司法及暴力组织等强制力量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这里国家概念的内涵包括国家的本质即国家的阶级性(统治职能)和职能(如管理职能),而学生在学习这一概念时经常犯的错误是“国家就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即管理职能当作国家的本质特征和主要职能,这是对国家这一概念的本质内涵的片面理解。教学过程中,教者必须将“国家”概念的内涵完整准确地揭示出来,并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

概念不仅有其内涵的界定,也有其外延的规定。对概念的掌握不仅要理解其内涵,也要了解其外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概念的外延来揭示教学概念,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有关概念和观点,这也是纠正错误概念的有效方法。例如,“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物质”概念的外延是除意识之外的万事万物的总和,既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社会现象。意识以外的所有事物、现象,都在物质概念的外延之中。如果我们只看到了一部分事物,只根据一部分事物的共同性,而不是万事万物的共同性去概括抽象物质概念的内涵,那就缩小了物质概念的外延,其内涵也就不正确了。如“物质就是有形的实体”“物质就是由原子、分子构成的东西”“物质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因而都不是哲学物质概念的科学表述。

二、概念图表绘制法

任何学科体系的构建都离不开众多学科概念,概念混淆和错位是概念学习中常见的错误。如何使学生清晰地把握概念之间的关系,绘制概念图表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概念图表绘制的一般要求是:①介绍概念内涵,帮助学生抓住概念的本质以及和其他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②在变化的情境中识别和判断相应的概念;③以图表的形式将概念的层次关系或相互联系简洁直观地绘制出来,对于混淆的概念应通过图解形式表示异同点。

例如,“文化”的概念,“文化生活”中对文化概念的描述是:“‘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其中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又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文化”一词在实际运用中也具有多义性。对于“文化”概念可以用图示进行辨析:“大文化”,即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类。其中物质文化是通过物质活动及其成果体现出来的人类文化,如建筑、道路、文物、工具等“人化”的自然。精神文化是通过人的精神活动及其成果体现出来的精神层面的文化,即“中文化”。“中文化”包括:意识形态部分(如思想道德、法律制度、人生价值观等)和非意识形态部分(如语言文字、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非意识形态部分就是“小文化”,即狭义的文化。可见,“文化生活”中使用的“文化”概念是介于“广义的文化”与“狭义的文化”之间的“中文化”,其关系如下图所示。

可见,运用图表来纠正错误概念的形成,具有直观的特点,有利于学生理解概念的内涵、外延及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相似概念比较鉴别法

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心理学研究证明:比较法运用于学习能有效地避免概念间的混淆,对加深概念理解有重要作用。“比较是一切理解和一切思维的基础”。通过比较可以找出事物间的不同点,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把握事物的特殊性和本质特征。因此,有经验的老师都常常运用这一技巧。在政治课教学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概念与实际生活不一样,如“矛盾”“斗争”“价值”等,而学生在学习某一事物的概念之前,会从自身狭隘的经验出发,对某一事物形成看法和观点,并以其独有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和解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现象,以生活经验代替科学结论,将生活中的概念与科学概念相混淆。如将“钱”与“货币”混为一谈;将政治运动中的“斗争”与哲学上的“斗争”等同等,这都是由“先验概念”干扰造成的。要避免“先验概念”产生负迁移效果,运用比较鉴别法行之有效。教学中适时、适当地将相似、相近的概念、观点等知识进行对比,可以促进对概念准确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可以方便记忆,又有效地发展了学生的思维。

以哲学中两个“矛盾的普遍性”概念作比较有不同的含义:一个是作为原理的“矛盾普遍性”,矛盾普遍存在,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一个是作为定义的“矛盾普遍性”,即共性、一般,与特殊性、个性、个别相对应,两者不能混淆。比较中鉴别,对比中把握。两者有区别,不能混同。

四、运用漫画矫正法

漫画是一种特殊的信息形式,对人的感知活动有调节作用。政治课教材中的漫画、插图和新闻照片等,为教师教授概念、观点提供了方便。对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的错误概念,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上已有的和自己平时收集的典型漫画、图片、照片等,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创设一些可感可知、有声有色的直观情境加以纠正,从而准确把握概念。

例如,在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概念时,可引入漫画《硬套》(如下图)来激发思维:这幅漫画是不是讽刺那些被“套”的人?是不是讽刺××经验?是不是告诉人们不应当推广经验?当目光集中到挥动锤子的人时,可提出他的错误在什么地方?漫画“硬套”的哲学寓意是什么?这些问题激起了学生思维的浪花,促使他们积极思考,引起学生的争论和分析,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使他们真正领悟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实质,从而准确理解、把握概念。巧用漫画,可以使抽象问题具体化,枯燥问题趣味化,深奥问题浅显化,便于学生感知和理解教材内容,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生活例子列举法

对“哲学与生活”中所讲的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在教学中可举一些贴近生活的例子,从而提高理解记忆的实效。比如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就是对立统一”这个概念看似简单,实为抽象、复杂。在讲课时,可先让学生阅读课本上的事例,然后举例。如胫足“分”左右,然后联“合”,方能走路;牙齿“分”上下,然后联“合”,方能咬食物;剪“分”两刃,然后联“合”,方能裁衣物。光“分”不“合”不行,光“合”不“分”也不行。“分”和“合”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说明两种相互依存的事物,只有“分”“合”才能产生作用。

又如艾青《光的赞歌》写道:

“我们从千万次的蒙蔽中觉醒

我们从千万种的愚弄中学得了聪明

统一中有矛盾、前进中有逆转

运动中有阻力、革命中有背叛”(节选)

诗中充满了“矛盾――对立统一”:如“蒙蔽”与“觉醒”“愚弄”与“聪明”“统一”与“矛盾(斗争)”“前进”与“逆转”“运动”与“阻力”“革命”与“背叛”等。这样,使学生对“矛盾”(对立统一)这一概念有了感性的、具体的、形象的理解,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讲授“量变质变”“系统优化”时,可讲萧伯纳的故事:英国的大文豪,才华横溢,但人长得瘦,谈不上英俊潇洒。有位漂亮的女演员,非常爱慕他的才华,就写信向他求婚,信中写道:“亲爱的萧伯纳先生,如果我们结为夫妇,生下的孩子像你那样聪明,像我这样漂亮,那我们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可是萧伯纳对这个女演员却没有感觉,于是他就按照女演员的思维给她回了一封信:“尊敬的女士,这万万不能,假如孩子像我这样丑,像你那样笨,那我们不就是世界上最不幸的人吗?”这个小故事可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结构和排列次序上发生了变化,也能引起质变”及“系统内部结构优化”的哲学理论。

六、思维过程展示法

观念转变学习理论认为,改进学习的关键之一是教师首先必须了解学生的知识现状和对教育背景的知觉情况,以及错误概念的形成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为制定相应的矫正策略提供目标,也为最终达成矫正目标提供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诱导方法,使学生显露自己的思维过程和知识的内在结构,是实施思维过程展示法的关键。大量事实表明,以学生感兴趣的概念、事件、实例和设置的问题等作为诱导的切入点,有时会带给你意外的惊喜。学生在学习“通货膨胀”这一概念时,常常出错,往往将市场上的物价上涨统统称为“通货膨胀”。因此,教师可以设计以下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分析和讨论,请学生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①引起通货膨胀的原因有哪些?②农贸市场上有的蔬菜价格早晚不一样,早上贵于傍晚,这是通货膨胀吗?③国家根据价值规律调整部分商品的价格,造成物价总体水平上升是通货膨胀吗?④“凡是物价上涨,纸币贬值都是通货膨胀”这一说法对吗?为什么?⑤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国债,扩大财政赤字,会不会引发通货膨胀?理由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