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23: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入职法律常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市场准入;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十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3.4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为真正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法治,机构自身及使用者应自觉建立强烈的守法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法制国家不仅要求国家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公民树立法治思想,以便更好更快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立法者应及时更新立法理念,以保证出台的政策法规适应时展的需求。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自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程度的专业素养,以确保所立法律条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对于执法者而言,应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共同打造一支专业的公务员队伍。而身为司法者,则应明确司法标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帮助公民树立守法意识。就普通民众而言,可采取社区讲座等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宣传,且应确保宣传的内容紧跟时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述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念。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指关于一国是否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银行市场,以及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后,申请进入的外资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以何种组织形式进入等问题的一种制度。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现状。自1979年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以来,我国逐步有序地对外资银行开放国内的金融市场。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7月末,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184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监管当局新批准37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12家外资银行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三)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从一般层次来说,整个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是否稳定密切相关。因此,有进行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而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外资银行又在我国银行市场中占据一定份额。因此,有必要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而市场准入监管又是外资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是理所应当的。
2、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关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鉴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进行了相应承诺,更多的外资银行今后会陆续进入我国,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不力,可能会造成外资银行充斥我国市场,必将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而这会对本来就和外资银行竞争力有一定差距的内资银行造成冲击,有可能导致我国银行动荡,但也可能会出现外资银行难以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这与世贸组织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相违背,也使中国不能较好吸引外资。
二、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虽然其中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定较之以前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仍然与世贸组织规则存在差距。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有关服务贸易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中是联系在一起的,给予一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必然可允许其进入本国市场。但实践中并未真正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而是出现了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并存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不仅明显地区别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准入问题,而且银行体制还从一些具体业务的准入上区别对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此种倾向还呈加强趋势。
(二)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层级不高。我国《商业银行法》第92条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纵观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比较而言,更多是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的,在立法层级上显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立法层级有待提高。
(三)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有许多不足,存在立法空白
1、申请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则存在不足。(1)缺乏设立机构许可的修改和撤销程序。从立法逻辑而言,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后,修改和撤销程序的规定更是必不可少的,从我国其他法律中可以看出这一点。(2)申请和审核的程序相对封闭。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是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正式申请中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的封闭性。
2、存在立法空白。(1)突出了对外资银行新设机构准入的规定,疏忽了对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的问题进行规定。(2)许可费用制度呈现空白。监管当局进行许可必然要有人力、技术等的支出,这必然需要申请人缴纳相关的许可费用,但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法规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定。
3、在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相关立法规定不甚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中,还应体现《巴塞尔协议》的“综合监管”原则,需要在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条文中更加明确规定进行国际合作。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逐步实现真正国民待遇,完成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真正接轨。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中,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作为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而不是一般性义务,允许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其承担该义务的程度。我国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法律规定未达到和体现真正的国民待遇也是我国灵活运用世贸规则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不与世贸规则相违背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通过谈判确定各国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的程度这一问题上,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要求的程度也未必就低于真正国民待遇的要求,而且国民待遇和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都要求各国渐进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有利于整个国际金融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在不断提高内资银行竞争力的同时,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改变对外资银行实行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与国际接轨。
(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也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规则规定在其中。鉴于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规立法层级低,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囊括其中。
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也可实现提高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层级的目的。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对外资银行进行立法,那么也可以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相关市场准入的规则规定得更具体、操作性更强、更完善,真正实现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这样也可以体现我国对内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
(三)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则,填补立法空白
1、法律文件中应该补充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问题。由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进行的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环境变化而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问题。
2、在申请和审核的程序规定中,应增加真正掌握申请人真实情况的个人或机构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这样此制度的设计就会相对更加合理,监管机构也就能了解到真实情况,真正实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
3、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立法中进行规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应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这是因为这种进入不同于新设机构进入,它规避了一些限制,另外它的进入可能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
4、对许可费用制度进行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应对收费的标准、收缴费用的机构和交纳费用的时间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论文摘要]较高的利息和不稳定的借贷环境,不仅对借贷人发展企业不利同时也对放贷人收回本金没有较为可靠的保障,这样就使得建立民营银行迫在眉睫。文章从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谈起,对民营银行的事前监督准入问题和事中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做出了分析,并对我国民营银行进入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营银行 必要性 准入 监管
随着中国经济制度的改革,大量的民营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资金支持,在民营企业发展中,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对其提供的贷款所占比重甚少,这就使民营企业不得不将资金的来源目光投向民间,但民间借贷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以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并对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针对这样的社会现状,民营银行呼之欲出。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银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动力来源。在我国,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组成,并各自从事不同的业务。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原本设计上为国有企业准备的国有银行明显呈现其不足之处。私营经济占我国经济比重的逐年增加,而国有银行对其资金的支持却很少,这不得不使人们重新思考建立什么样的金融体制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时民营银行的产生就是顺应这个时代的产物。
什么是民营银行?笔者认为民营银行也就是私营银行,是指由民营资本控制的,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的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相比,它根本上的不同是其资本全部来自民间而非国有,在日常运作上最大限度地不受国家的控制,而实行市场化运作,以灵活的自主性和私营性为其最主要的特征。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首先,民营银行可以弥补和完善银行业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在我国实际上因国有银行其特殊的身份与优势的地位占据了整个银行市场的绝对多数份额。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增大。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使我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其次,将民营银行引入我国金融制度可以有利于各类银行的竞争和发展。即使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上限仍然十分活跃于民间资本市场,这也是民营银行未来的巨大的市场。引入民营银行为银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得中小企业看到贷款的希望,这也促进了金融业更好更快的竞争发展,同时加快促进金融业的体制改革。
第三,现实状况也使得建立民营银行迫在眉睫。在温州等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地下“钱庄”。这些“钱庄”长期存在必然是有它一定现实原因的,但地下“钱庄”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虽然暂时起到了一些银行借贷的作用,但它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已远远超过了它所带来的益处。如果我们还是这样放任不管,就会使得地下“钱庄”愈演愈烈,例如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城市,一旦出现资金断裂或者其他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然而如果我们使它正规化和合法化,就会使它的益大于弊,它似乎可以看作是民营银行的雏形。
(二)建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性
民营银行在职能上的优势是国有银行所不具有的,它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为中小民营企业甚至是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使得民营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使得民营银行自身在银行业更具有竞争力。在银行的功能上民营银行填补了国有银行的空白点,它可以设立在县、乡一级,这样在地域上可以说覆盖性更为广泛。而在这类地区往往很少有国有银行,也可以说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措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现有的银行体系不足以抵抗。而民营银行有着其自身的优点如:市场灵活性、自主性和私营性等特点,即可以自主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制定策略,最大限度的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从而有效地辅助现有的银行体系一起抵抗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国改革开放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国有经济之外有效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笔者相信将这一经验运用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适用的,并且可以做到避免出现中国金融业企业非国有即外资的尴尬局面,做到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 。
二、民营银行设立的困境分析
我国民营银行的物质基础是有的,在今天的中国民间资本中不容小视,所以在一些垄断行业上,民间资本是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与之相竞争。而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也需要更多不同成分的资本的加入。
目前,民营银行的设立的最大困境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但这并不等于放松对民营银行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而是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和严格地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
(一)准入标准的困境
银行业因其自身具有高风险性、指标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营业性以及明显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所以为了使其能够长久的经营,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政策不仅是对民营银行负责也是对公众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对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设定。首先,不应对民营银行设定的注册资本过低,而应当比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定,但相对的可以适当降低。这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过低,就会使得一些不具备竞争能力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从而增加对公众的不安全性。反之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的过高,又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场竞争,从而不能起到建立民营银行对银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对民营银行发起人经营能力的考察。民营银行有其自身的私营性和资本的私有性,并且我国民营企业对聘用职业经理人或者职业金融师并不多见,这就要求我们的民营银行的负责人要有较高的金融知识和经营能力,并对其高层的管理人员也要进行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防止一些不具备从业资格和有劣迹的人员进入,从而增加银行风险,造成不良后果。
(二)退出机制监管的困境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一直都是企业生存的法则。我们不仅要为民营银行制定其准入的监管,更要为其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从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入手,从而才能更好地稳定社会安定。对此我们不光要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破产机制,更要发挥政府的功能,任何一个机构都没有比政府具有更高的信任度,政府可以利用其管理优势对其进行重组等,使其稳着陆。对于此时的民营银行制定的退出机制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即一是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处置成本,也就是说以成本最小化为处置目标。从以上两个原则出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就有了两个途径:一是市场处置,即关闭、破产或被动并购;二是通过强力组织撮合,即政府参与金融风险化解。
三、民营银行的立法建议
由于民营银行主体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完全借用《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但是还是可以借鉴其中很多规定和制度的,所以没有必要再专门制定一部《民营银行法》。笔者认为可以在《商业银行法》中加入对规范民营银行的规定,对二者有区别的对待,这样可以改《商业银行法》为《银行法》,在制定“民营银行”的规定时可以参考《巴塞尔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民营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关于邮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新《邮政法》颁布以来,邮政企业在准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有了更加信清晰的划分和规定。但对于民营快递行业来说在准入条件这一部分的条件还是过于严苛了。如何在保护市场原则、价值的基础上建构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从而促进民营快递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化、公平化。
一、合理调控邮政专营范围
众所周知,邮政专营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的,利用法律加以保护是理所应当的,但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通过市场准入法则和市场价值原则进行划分。以市场准入法则为基准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而在邮政专营的保障方面我们需要考虑到国家、公民和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两方面,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最大消毒的刺激民营快递行业的发展,避免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模糊了市场本该具有的公平性、效率性等重点。在资费方面邮政专营采用的是以“资费+重量”的经营方式,比如:邮寄信件的重量在100克以内,本城内的邮寄费用为普通本城普通邮件的10倍,也就是8元。异地快递资费是异地普通信件的10倍,也就是12元。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的资费标准与邮政专营类似。另外,保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这样也可保障目前邮政专营、消费者、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的发展和权益。在邮政专营中引入价格标准,拓展邮政寄件的增值服务,吸引消费者,同时快递提供的限时递送、送达签收、上门收件、快递追踪等都是不同方面的增值服务,在许多国家的邮政专营中都设置了重量和资费两方面。
二、适度放宽主体资格标准
在1986年实行的《邮政法》中的第8条中明确规定信件或其他寄送物品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去国务院另外规定。但在1995年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中提到中国国际货代企业是在中国范围内唯一合法经营的国际快递。同时在国际快递范畴中,邮政专营的经营范围为信件和其他物品的寄送业务,在其他国际快递业务没有限制,但在国内快递领域却从来未开启开放式的国际信件寄送行业,在那时快递行业仍属于中国邮政的专营范围。在新《邮政法》颁布以来,我国允许了其他快递公司进行信件、物品的国际快递业务和国内业务,从而开放了我国的邮政企业,在准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划分和规定。从而促进我国民营快递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化、公平化。
三、逐步过度到准则主义模式
放眼于长远的未来,民营快递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经营和体系方面也渐渐完善化,许可制度便会成为企业之间发展的屏障之一。快递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较为复杂,同时一些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偏低,另外,在《邮政法》中提到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描述面过于广,在实际操做中难以划分,导到部分监管部门在裁量方面较为自由,容易给市场经济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的核心是在企业进入市场中,不但要保障和服务社会、国家的整体利益,在国家行政介入一些必要的行政管理方面,仍要保障市场的主体性,为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壮大创设自由、公平、宽广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第十三条提出,涉及以下三方面可能够予以规范,可不办理行政许可,分别为:第一,公民、法人、组织等能够自主决定的,第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能够独立自律管理,第三,行政机关采用监管、监督等方式能够在时候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因此,在民营快递行业发展至成熟、完善后,许可制度便可卸下它的使命,从市场经济的舞台中退出。由此可见,在快递行业中的准入标准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确立内涵意义,在一个恰当的时机拖行公司登记准则,采用国际通性的动态管理模式,逐步脱离垄断经营或过多行政干预等状况,也就是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企业的自然发展,进行市场的自我调节。准则主义也就是公司登记的准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通过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便可获得许可,不需要通过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过程批准。这便最大化的减少了公司设立的手续和过程,压缩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对经济的发展采用一些必要的管理手段和监管,给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可借鉴《公司法》这一实施过程在今后某个恰当是时间点修改民营快递行业的准则和许可制度等,简化民营快递行业的核查、程序等,为民营快递行业提供公平、自由、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金花.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策略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12):10-11.
关键词: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再灌注心律失常;护理指标
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动脉介入治疗在临床得到广泛应用,急性心肌梗死治疗进入新时期,介入治疗可使血管快速、完全再灌注,目前已经成为临床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的重要方案[1]。但介入治疗后可能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再灌注心率失常是指急性心肌梗死经溶栓、介入等治疗后,冠状动脉血流出现一过性心率失常[2]。护理人员在急性心肌梗死治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护理指标对临床护理具有重要意义。分析护理指标同再灌注心率失常的关系,提高救治成功率,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1年5月~2015年6月我院收治的126例经介入治疗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其中男性患者61例,女性患者65例,年龄为41~73岁,平均年龄为(56.92±3.61)岁,患者均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①持续胸痛时间30min以上,服用硝酸甘油未见缓解;②12导联心电图观察2个以上相邻ST段抬高,出现动态演变;③首次出现急性心肌梗死;④接受介入治疗且成功者。排除标准:①合并严重心力衰竭;②严重肝肾疾病;③中途出院患者;④不配合治疗者。
1.2方法 根据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确定入选病例,收集患者临床资料,对收集资料患者进行统一培训,讲解病例收集方法、标准及意义,收集再灌注心率失常发生情况,进行资料汇总,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观察指标包括血压、血糖、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6h内等。
1.3统计学处理 数据资料利用SPSS15.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与计量资料分别利用χ2检验与t检验表示,P
2 结果
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指标中发生再灌注心律失常同未发生组比较,血压低、血糖高、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
3 讨论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在梗死前出现心绞痛不易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患者因心绞痛使心肌适应缺血,心肌在接受缺血刺激后提高自身对缺血刺激的耐受,延长产生心肌损伤时间,降低心肌缺血面积,降低再灌注心律失常发生率,对心肌功能起到保护作用,使患者不易出现再灌注心率失常[3]。急性心肌梗死无心绞痛患者可能引发再灌注心率失常,护理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血糖升高为导致再灌注心率失常的危险因素,动物研究显示[4-5],鼠心脏中糖尿病血液提高白细胞、毛细血管粘附性,提高心肌再灌注损伤。低血压同再灌注心律失常密切相关,护理人员应观察患者血压变化,若血压下降应采取应对措施,保证介入治疗顺利进行,在介入治疗过程中应观察血压变化,每隔5min检测血压变化,介入治疗后每15min测量一次血压[6]。
针对上述危险因素,护理人员应做好入院评估,尤其是关注胸痛症状开始时间,患者开展介入治疗后应加强心电监护,患者出现胸痛或ST段下降时应提高警惕,严密观察患者心功能变化情况,有效预防再灌注心率失常[7]。同时护理人员应观察患者一般状态,包括:大汉、面色苍白、躁动不安等情况,应及时同医生沟通,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治疗效果[8]。
综上所述,血压低、血糖高、焦虑状态、梗死前无心绞痛、溶栓时间6h内为引发再灌注心律失常相关因素(P
参考文献:
[1]罗玉婵,赵小耐.急性心肌梗死急诊PCI术中发生再灌注心律失常的护理配合[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17):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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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艳.研究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急诊介入术中再灌注心律失常的特点及处理[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杂志,2015,3(2):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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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律常识》; 创新
在培养人才时,高职院校既要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确保其不但能掌握文化和技能,而且还能知法和守法。下面,笔者探讨了《法律常识》课程的创新途径。
一、《法律常识》课程作为独
立学科的必要性在教学《法律常识》时,我们通常会把法制教育与德育结合起来,而且法制教育的地位在德育之下,缺少独立性。实际上,德育和法制教育都包含在社会价值教育中,其目的是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公民。具体来说,德育的目的是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常识》课程都是由思想政治教师进行教学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所以高职院校有必要独立开设《法律常识》这门学科。
二、创新《法律常识》课程的教学方法
1.利用案例进行教学
教师借助典型事例,引导学生对其进行分析与讲解,并运用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法律知识中有很多抽象的概念以及原理,利用案例教学能够使其具体化,帮助学生理解。
2.利用讨论的方法进行教学
高职生缺乏积极性,处于被动状态,所以在教学时,教师需要提升其参与度,把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组织讨论的形式,来提升学生的兴趣,组织学生讨论,从而培养学生表达与分析问题等能力。3.通过实践的方法进行教学法律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所以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活动,打破课上和课下之间的界限。
三、投入师资力量
师资力量是确保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高职院校必须重视教师素质以及业务能力的培养。对于《法律常识》课程来说,教师需要具备专业性以及实践性。但在一些高职院校,一般是由校内的教师进行《法律常识》教学,其知识更新比较缓慢,脱离实践,对教学效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解决。
1.要走出去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需要安排法律常识课程教师到前沿城市院校进行交流、深造。法律知识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时代不断发展,法律知识也在逐渐改变,若是教师不进行自我学习和深造,就会给学生传达一些错误信息以及落后知识,从而不利于学生学习。
2.要请进来
高职院校要邀请一些精通理论知识以及实践工作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走进课堂,给学生讲课。法律实践方面的知识是学生对社会以及法律适用窗口进行了解的重要途径。法律专业人士在进行教授时比较实际且生动,学生从中可以了解社会知识,并树立起法律观念,对于各种社会不正常现象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课程改革要体现院校特色
当前,很多高职院校开设的《法律常识》课程比较类似,课时较少,且内容比较庞杂,很多采用合班课,学生数量比较多,教师也只是简单罗列与堆积相关知识,无法保证教学效果。对于高职教育来说,主要是利用行业或者是企业作为依托,所以在教学《法律常识》课程时,一定要满足法律素养的具体要求,同时还要体现出高职院校自身特点,从而满足以后对行业的相关需求。因此,在设计教学模式流程的时候,要培养学生法律知识,高职院校就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并结合学生各个专业,不但开设宪法以及刑法和民法等课程,同时还开设与本行业和专业的相关法律课程。
五、结语
综上所述,教师需要抛弃传统的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结合高职院校的具体特点和学生的自身特点,进行课程改革以及建设。在教学《法律常识》课程中,教师要努力提升教学效果,确保学生能够知法守法,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沙春羽.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科学中国人,2014,(4).
[2]李红英.论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的改革[J].考试周刊,2010,(10).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欠缺。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像法律专业学生那样掌握得有深度和广度。但从自身的综合素质方面来讲,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还是应该掌握多一些法律知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和专业法律课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一是学校在课程设置时专业课设置太多,挤占了相关法律课的课时;二是学生从就业的角度上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相关法律课重视不够,学习法律课程的目的不是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而是为了应对考试;三是相关法律课程中有关法律的知识虽然全面,但都过于笼统概括,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刻,对法律的认识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缺乏理性的认识,很难有效地掌握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是通过课堂式的学习,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完之后,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如何维护合法权利就慌了手脚。例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最终造成比较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在购物消费时不知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购物凭证;有的学生毕业找工作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等。这些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学生平时不注重维权权意识的培养;二是学校在学生权利维护方面缺少引导;三是社会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基于规则行为意识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即使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不关注,他们认为自己很难遇到法律问题,其实人在社会中生存,时时刻刻都与法律及其法律相关的问题紧密联系。另外,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这都非常容易使这些学生脱离法制的生存环境,产生错误的观点,对事务缺乏冷静、理智的判断,例如有些学生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能明确地作出判断,曾出现过大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组织的现象;有些学生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出现法制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学校里法制宣传活动近乎冷淡;二是学生自身缺乏培养法制意识,无论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学校疏于学生法制意识方面的培养;三是有些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少,甚至几乎为零。因此,帮助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因此,从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来维护校园安全的对策
中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制环境。
(一)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它以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为核心,是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最直接、最主要的课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依靠传统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是难以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知识的,所以任课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一些能激发中高职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将封闭式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融入到法律知识中。一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中高职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中高职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及其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二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教学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为主,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讲授法、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贴近生活,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多媒体技术和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使教学过程充满动感和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教育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是在课外多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可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今后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通过法律讲座解答学生所关心的疑难和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安排学生通过电视或网络收看媒体播出的各类法制节目。例如,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法制栏目。
三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演讲、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或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常识。
四是走出课堂,旁听审判,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五是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传日,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活动中去。如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等。这样,不但提高了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对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三)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创造条件。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因此学校要很重视学生的心理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设立心理辅导机构,让学生随时都能够了解自己,很好地进行解压和宣泄压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一项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强迫症等为主。因此,中高职院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同时学校应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四)学校要为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提供和谐的内部环境。一个学校的法制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因此学校应从各个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
一是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且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近年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因违反校规而受到学校的惩罚,包括不发毕业证、开除、勒令退学等。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起诉讼,这说明随着学生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手段,对管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管理者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明确管理者的法律责任,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确保学生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实现。
三是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学生普遍关注的奖学金的发放、优秀生的评选、贫困生的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和管理,要照章办事,不能因人而异,做到有法必依。
四是建立健全学生的申诉机制。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和起诉权,中高职院校要鼓励、允许和支持学生进行申诉,给学生提供通畅的权益救济渠道,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
第一点变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块顺序再次调整。
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五大模块顺序相比较更早几年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顺序发生了变化,其顺序为常识、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这样的顺序可谓“文理分明”。
根据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模块顺序再次调整,变为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这样的考题顺序相对于以前出现过的考题顺序有以下两方面的改进:首先,将文、理类考题穿插排列,有助于考生在考试当中进行状态调整;其次,将历年来都放在最后的“资料分析”模块提升为了第四个模块,凸显出对于这个模块考查的实际需求,因为以往有不少考生做不到最后一个模块的试题,考试就已经结束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社会对于统计资料的敏感度大幅度提升,因此该模块的考查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第二点变化,常识模块内容不再强调法律常识。
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打破了2014、2014年度的出题规律,在常识模块不仅考查了法律常识,还考查了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但是2014年的考试大纲特别指出,常识考查以法律常识为主。最终考题常识模块25道题中,法律常识有7道题,非法律常识有18道题。
但是根据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内容不再具有侧重点,没有专门突出法律常识,要求考生更具有广泛、全面的知识掌握能力。这样的调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而提出的。公务员职业不仅仅需要法律常识方面的了解和应用,更需要入职者能够具有全面的知识能力。希望考生在复习常识模块时不要有过分的偏重性。
第三点变化,也是最重要的变化。申论考试要求发生了本质变化。
国家公务员分为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两种职位。在以往的考试大纲中,对于申论考试的要求并不区分这两类考生,对于两类考生的考查要求也完全一样。
然而在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当中,申论考试要求对于这两类考生的要求有了区分。对于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要求考生具有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四种能力。对于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四种能力。两类考生四种能力的具体要求也有说明,接下来就详细比较一下这四种要求。
对于第一方面阅读理解能力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能够“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也就是说这类考生在阅读时要能站在一定高度对给定材料进行深层次的阅读理解,并有较高的概括能力。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也就是说这类考生的阅读能力要求相对于前一类考生来说要相对低一些。
对于第二方面能力要求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综合分析能力”,即“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最后一句当中点明的“推断或评价”类型题目是近年来的新题型,也是热点题型。对于这类试题,不仅仅要准确的找出材料中一部分内容存在的问题,还要学会“顺藤摸瓜”,指出问题所在,并能够改正问题。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贯彻执行能力”,即“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对于此类考生,主要要求考生能够准确找出材料中给出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即可。
从第二方面要求的区别,不妨猜测一下今年申论给定材料的形式很可能是内容丰富而繁杂。对于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考生来说,要从众多的材料中加以区分和辨析,找出正确的和主要内容,同时指出错误的和次要内容。而对于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需要能够准确找出正确和主要内容即可。
对于第三方面的能力要求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特别是要有“提出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从繁杂的材料中提取出有用的内容之后再提出应对策略。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即“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在此亦可猜测,这类考生可能将会面临给定材料中的某一部分材料,对这部分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对策即可。
对于第四方面能力要求来说,两类考生都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但能力的具体要求不同。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也就是说不仅仅要求考生能够写出具有一定深度的论证性文章,同时要能够“准确规范”。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相对于前一类考生来说,对于写作能力的要求稍微低一些。
纵观上述四点要求,大胆猜测,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的考试试题可能会比较多,但是每一位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位性质有选择性回答其中某几道试题,在答题时不要看错题目。
从上述三点变化可以看出来,虽然我国公务员考试已经有了15年历史,但是作为快速发展的职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以及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的背景下,公务员职位的能力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考题每年的变化属于正常现象。
虽然以上三点变化较大,但是本年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中仍然有一些不变的内容,特别指出。
第一点不变,每个模块的题型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思路
随着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发展、转型,大学毕业生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大学毕业生不知法、不懂法,造成了就业权利被侵害,更是增加了就业难度。
一、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法律意识欠缺
(一)诚信意识差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就业岗位相对减少。许多毕业生为了争取就业机会,增加竞争力,得到一个心仪的工作岗位,不惜违背诚信原则,伪造虚假材料。一个是在就业推荐表和个人简历上弄虚作假、虚构经历、涂改成绩,个人简历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只谈优点不谈缺点。一个是伪造各种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用尽各种手段,对应聘材料移花接木,使求职材料中的水分越来越多。据北大网络人力资源部在招聘会上发现,300多份简历竟然有一半掺假。[1]P173
(二)相关政策、法律常识欠缺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提高就业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了很多就业服务项目,比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等;同时为了保障毕业生的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制定、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不少毕业生对这些政策、法律知之甚少,与就业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非常缺乏。在一项“你知道国家制定的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吗?”的调查中,回答不知道的占75%,知道的占25%。[1]P199某高校420多名学生对《宪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保密法》、《会计法》等就业后、工作中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熟悉的学生只占总人数的4%,不太熟悉的占总人数的51%,比较熟悉的仅占总人数的12%。[2]
(三)劳动合同意识差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有关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意识、契约观念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意义重大,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也有着深远影响。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合同意识却并不如人意。
1.不了解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在现行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的结果就是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毕业生就业后,就同用人单位之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为了确认用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毕业生还应当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随意毁约行为经常发生
一个是部分大学生特别是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就业协议,再慢慢考量、比较,最后选择条件更优厚的用人单位。那么,对于其他单位就形成了毁约,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还有,因考取公务员、研究生、出国、参军或者其他地方就业项目等情况,导致就业协议未能依法履行从而构成违约,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不便,甚至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3.口头约定或者模糊协议
一些单位只是与毕业生达成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文本,毕业生由于求职心切、涉世不深等原因,轻信许诺;还有些单位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可做多种解释,或者只约定毕业生的义务、缺少权利等,最终导致毕业生权利受损,引发矛盾和冲突。
(四)维权意识差
在当今紧张的就业形势下,迫于就业压力,毕业生往往不能很好地顾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用人单位毁约、不履行合约,毕业生只会自认倒霉、无可奈何,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二是遇到就业歧视,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毕业生只会怨天尤人、感叹命运多舛,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遇到乱收费,以入职作为诱饵骗取培训、中介等各种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仍有很多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不加小心而掉入陷阱。
二、大学毕业生缺乏就业法律知识原因
(一)思想上重视不够
大学毕业生作为求职、就业的主体,他们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对就业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面对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大学生认识到知识、能力、素质以及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的重要性,对这些有着足够的重视,但是却忽视了法律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大学生在校期间很少接触社会,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规教育,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了解,也不明白违法行为会对自己的人生产生危害;有些大学毕业生了解一些法律法规,但缺少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意识不到就业市场的有序运行,要靠法律来规范,大学生要依法就业。只有树立了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了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大学生的培养者,高校在认识上也存在不足。为了适应就业体制的变换、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高校做出了以下努力,调整课程结构、收集就业信息、指导就业技巧等。但是,高校却没有意识到,面对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欺诈、违约行为,只有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才能避免学生及高校的就业权益受损。[1]P201
(二)法律教育欠缺
由于学校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方面就存在了不足。一是课程设置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教育课时。在高校非法学的其他专业中,只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与法律常识教育相关的公共课,而且课时只有几周的时间,非常有限。这些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依法学习、生活、就业的需要,也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加上专业课学习压力很大,绝大部分大学生只注重专业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临到考试才突击复习、应付考试,法律知识的缺乏严重抑制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二是在就业指导课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的教育。各高校为了应对变化了的就业体制,几乎都开设了就业教育课程,但在就业指导中只是传授了一些就业技巧等内容,缺乏就业法律知识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校园文化建设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
(三)就业市场的不成熟
尽管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方针,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当前的就业市场仍然还不成熟,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违法行为经常出现,招聘靠关系、人情的不正当竞争依然存在,而有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大学生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对建设法治、有序的就业环境的信任度降低,也导致一些毕业生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如违约、迎合用人单位造假等。
三、对策及措施
(一)高校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人才的必备素质。高校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者,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培养出的学生不但要懂得专业的知识、高水平的技能,还应当具备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求职择业、职业生涯都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会一生受益。现今出现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就业中的劳务纠纷、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等,都昭示着高校不但要重视学生就业技巧的培养,还应该大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增强法律知识的传授
为了更好应对大学生求职就业中遇到的的法律问题,高校必须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学校仅仅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需要,导致相当数量的大学毕业生不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法规,制约了学生对人才市场动态信息及社会需求状况的准确了解及正确认识,使得大学生毕业时缺乏对就业、择业和职业的心理准备、知识准备以及技术准备,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产生盲目性、从众性和无序性,引发法律问题的出现。因此,相应的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上应做些调整,适当增加法律常识课程的门数及课时数。本人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深受学生欢迎,每次上课都座无虚席,学生到课率一直保持在100%,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不成熟,制度尚需规范和健全的情况下,在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加强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更为重要。进行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必须强化大学生对相关法律及法规学习和研究水平、程度,全面、深入地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才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的依法对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在《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选修课上,很多学生都表示如果早点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打工时就不会上当受骗了。[3]
(三)加强就业法律宣传
大学生缺少就业法律观念,因而我们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就业法律意识。就业指导课应该成为培养就业法律意识的主渠道,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其就业过程需要懂得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把相关的法制教育内容充实到就业指导课程中,帮助毕业生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同时,还可以开设就业法律指导选修课或者必修课,满足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的实际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明白自己应有的一些权利,比如获得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选择权、被推荐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等。同时,培养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依法择业、就业,约束不合法行为,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规范就业市场
除了加强教育,增强毕业生的依法就业意识以外,社会各界还应该积极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依法规范就业市场,保证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发挥各级就业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主体作用,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管,进行事前资格审核,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虚假信息诈骗钱财、设置招聘陷阱的,依法给予惩戒。调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监督的积极性,创设大学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3]
作者:黄艳芹 张兆平 单位:邢台学院招生就业处
注释:
[1]田欣,周颖,张静茹.大学生之盾[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关键词:薄弱 法律 教学观念
中学生最大的特点就是学习、模仿能力强,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同时也是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时期,自身缺乏自制力也很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诱惑,走上违法的道路。所以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对他们自身今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振兴。
这个阶段错误或者产生误导,将会对他们今后的人生造成很大的隐患。另一个角度来看,普法、用法是法治社会的必须条件,学生懂法,社会的法律氛围和法律的威慑力都会逐渐提高。
但是中学生的优点也是他们的薄弱之处,初中生认识水平、能力都比较低,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实问题的发生都是有长期隐患的,等待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后就为时已晚了。这与中学生法律意的培养没有受到学校、家庭、社会的重视有着直接关系。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中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得到全面的发展
一、当前在课程中出现的法治意识问题
第一,时代性不强。我国中学教育中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都是穿插在《道德与法治》的课本当中的,由于升学压力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课,专职的法律老师也没有,学生、学校对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就决定着法律知识的传授效果。一系列因素导致中学生法治意识薄弱,学法氛围不够浓厚等现状,还好目前新更改的教材已经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改进,许多法律知识不仅明确而且实用。只是教师的教授方式还有待改进,目前来看许多教师并没有真正让学生感受对法律的需求,更没有了解什么样的形式才是当前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这久要求教师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跟进教材的变化,设身处地的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才能让法治意识培育有明显的效果。
第二,过于单一的培育途径。传统的教育方式导致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停留在理论灌输为主,形式化的东西过多,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是简单的普法教育,不能停留在单纯的告诉学生有哪些法、哪种法,没有办法让学生参与或模拟参与到某种法的运用。真正的了解到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知识。学校的应试考试使得《道德与法治》中法律知识的传授比较零碎,缺乏实践的检验途径,学生单纯的背会某个法律条例,并不会在乎他有没有深入理解并且知道在哪可以运用的到。内心有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第三,应试化教育影响严重。新课程改革后,《道德与法治》课程要求在教c学的关系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引导者,一切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能够切身体验到,感受到。教学应当回归学生活,从学生身心发展出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然而当今学校教育教学深受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一味地关注升学率,忽略了学生这个主体,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法律常识,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掌握法律运用能力,忽略了中学生的法律修养。法治教育本身在应试教育中的地位不高,有些法律常识不是必考点就被忽略。许多学校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多么的重要,完全毫无道理的放松了对学生法治观念方面的培养,认为学生当前在学校学习,法律的应用、法律意识的培养都是大学之后的事情,目前还顾不上这些知识的学习。
另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道德与法治》的教师大部分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入职之前的专业把控不严格,没有特殊专业要求,许多初中教师从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只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授课所以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概念、原则、制度等基本知识的解读就会略显浅薄。这样有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教师本人法律知识丰富,那还可以弥补,如果教师自身就对初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没有重视起来,教学效果一定会很差。教育教学实践中就会发现虽然有些教师意识到了法治教育不容小觑,但自身水平有限,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教学时,品德课教师描述案件本身浪费太多时间,反而将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惩罚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一带而过,教师自己对法律知识却是一知半解,更无法对学生引起深刻的自我反省。
二、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建议
首先,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浪潮下,教师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要,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适当选择法学专业,一方面弥补法律人才的确实,另一方面可以培训之前不是法学专业的教师,一举两得。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承担者,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推动者。只有紧跟时代要求,对于在职教师进行法律教学进修,从教师内心重视法律的作用,让教师认识到法律意识对于中学生的重要性。提升师生共同的法治文化意识努力创造为校园中每位教职员工学习法律规章制度的机会并贯穿教师学习培训始终,帮助教师知法、懂法,树立高尚的师德与法治意识相结合。每年的新晋教师中一定要有法学专业方面的毕业生,使学校教师队伍更专业化。
再次,建设高素质的法治教师队伍。法治意识培育是一项集理论与实践以及必要的政治、法律学知识于一体的涵盖范围广且具有一定综合性的工程。所以从教学承担者上下功夫是关键。第一,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在教师招聘入职环节就应当从源头上做好把关,适当加入一些有关法治意识考核的内容;第二,加强培训。不同学校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拥有一支规模相匹配的以法学为主体的教师队伍,在能够教学的同时还可以了解外界相应的法律规定变化和案例情况,对于其他教师和学生学习都有促进作用。第三,强化持续学习。教师应充分利用好课余时间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研究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的有效策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从而更好地将已有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实际中去。
参考文献:
[1]左勇.浅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治意识培养[J].新西部(理论版),2014,(08).
[2]何丽丽.思想品德教科书的法制教育内容研究[D].西南大学,2013.
通过对本次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作如下归纳:
(一)高职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普遍不足当前,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课程性质为公共基础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专业课比较重视,而对公共基础课不太重视。对于这门课,只是临考应付拿学分,不大重视课程涉及法律知识章节的学习。甚至还有不少学生主观上抱着“只要不违法犯罪,不学法律无所谓”的错误观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职学生都缺乏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太乐观。问卷题目“我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答对的只占61.3%;“我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是哪个?”答对的只占45.1%;对于“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这个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只占55%。由此看来,从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的态度比较消极,由此导致高职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根据本次调查,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比较熟悉的占32%,对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律《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9%。“当你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准备怎么办?”只有41%的学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8%的学生选择通过武力解决,20%的学生选择通过关系解决,20%的学生感觉很委屈但认为这事没有办法解决,11%的学生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的认识水平,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用说付诸诉讼。更有甚者连自己违法犯罪了都还不知道。
(三)高职学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体现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违法犯罪学生已占到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51%。当前,高职学生守法能力不高,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主要表现在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和犯罪类型的不断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行为—制造网络谣言,上传不当言论攻击报复别人等。问卷题目“你会买偷来的、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得多的自行车吗?”回答“会”的学生占25%。由于受经济浪潮和文化思潮的冲击,部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发生偏移,自我意识出现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学生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事件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缺乏作为公民应有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守法、用法、护法能力明显较差,往往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综上所述,总的来看,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比较缺乏,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觉守法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培养和提高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尤显重要和必要。从小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是引导和保障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从大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
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是社会、家庭、学校、学生个人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引导和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针对上述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笔者认为培养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体特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努力促进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教育客体———高职学生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众所周知,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的专业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针对职业特点满足职业需求,努力体现法制教育的职业需要。“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可见,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强化高职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和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推进其教学改革与创新,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课,是向高职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职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学科。培养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应贯穿于这门课全过程。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学生真正重视和真心喜欢这门课,努力让这门课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让课堂教学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这就要求:首先,学校要重视该课程,保证充足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要适当增加课时,充实任课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精选典型的且与学生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正确剖析,增强教学趣味性、实用性与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要注意专业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比如,要重点讲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内容更加生动、直观,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与生动性。
(三)理论联系实际,要开展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深化和延伸,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质量、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组织高职学生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和充实他们的法律意识,更真切接触法的现象,深入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正确看法,以此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实践活动。例如,可组织学生观看《今日说法》、《法律讲堂》、《道德观察》等法制节目;邀请相关办案人员或专家学者到学校作法制讲座,让学生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学校在制定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让部分学生参与其中,要及时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学生应自觉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让学生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审理案件的程序,直观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等。
(四)要创设和营造立体式法治环境,以此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提高高职学生法律能力立体式法治环境可细分为三个层面:即校园、家庭和社会层面。1.校园层面。高职学生生活在校园环境之中,这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首先,学校要依法治校,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理念,深刻认识依法治校的意义。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其次,学校要开展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校园法制文化活动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要努力激发学生参与校园法制文化活动的热情。再次,学校应重视大众传媒(报纸、电视、网络等)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高职学生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大多来自大众传媒。学生要学会正确选择和利用大众传媒,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利用大众传媒的指导与监督。2.家庭层面,即要重视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质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淡薄的法律意识会直接影响子女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要从家庭层面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家庭是青少年法制启蒙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法律教师。如果从小就重视对子女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治教育,这无疑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产生深远影响。3.社会层面。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多管齐下,这样才能形成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强大合力。因此,国家要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必须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党全社会要高度重视法律教育,完善社会监督,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全社会创设有利于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现将公司二×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通过培训,旨在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掌握服务操作技能,打造品牌、全面塑造“××”的职业团队,实现企业的跨越发展。
请各部门除按计划认真落实好部门自培训外,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公共培训课,妥善安排好日常工作,做到日常工作和培训两不误。有授课任务的同志,请你们认真做好备课,确保培训效果。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
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二〇〇×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文化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掌握酒店式服务操作技能,打造品牌、全面塑造“××”的职业团队,实现企业的跨越发展。
二、培训原则
统一计划、统一内容、统一考核、分散实施。
三、培训方式
全员参加,分阶段、分层次的实施。
1、入职培训:对200×年新进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物业基本情况、服务礼仪、礼节、管理与服务技巧等。
2、上岗培训:上岗前针对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
3、在岗培训:针对不同对象,又针对地开展系列化、正规化的培训。
培训方法:集中授课,公开讨论,分析案例总结学习体会。
考核方法:口试/以现场提问方式,检验员工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
笔试/每阶段培训结束后,进行闭卷考试,以检查员工对所培训内容的接受能力和培训效果。
抽查/工作中,不定时随机抽查员工对培训内容的接受程度。
四、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
㈠公共课程培训
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企业现状,熟悉××企业《员工守则》和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掌握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发扬团队精神,实现企业理念。
内容
时间
授课人
参加对象
结合公司新一年工作计划进行企业理念、企业精神、企业宗旨、职业道德、培训教育
一月中旬
全体员工
结合春节休假结束收心,进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
二月中旬
全体员工
结合一季度季度测评工作,进行团队精神、服务理念及服务技巧的培训教育
三月下旬
全体员工
结合××大厦验收工作,进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常识的培训教育
四月中旬
全体员工
结合××大厦进驻,进行大厦物业、设备以及业主基本情况介绍,实地培训讲解
五月中旬
班长以上管理人员
结合××大厦业主入住,进行公共契约、住户守则、管理规章及员工守则等温贝的培训教育
六月上旬
入驻××大厦全体员工
结合上半年工作总结,进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
七月中旬
全体员工
结合××大厦项目部近2个月工作实际,进行物业管理基本知识的培训
全体员工
结合物业公司三季度季测评,对员工进行素质培训
九月下旬
全体员工
结合9个月来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培训
十月中旬
班长以上管理人员
结合119消防日,进行消防知识、大厦消防器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十一月上旬
全体员工
年终工作总结,排问题,找差距,并着手200×年的计划工作安排
十二月下旬
全体员工
二〇〇×年度公共培训计划安排表
㈡岗位课程培训
熟悉个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及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业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各自工作。
1、岗前培训计划安排表
时间
内容
方式
负责人
考核
4-8小时
公司概况、员工守则
面授
各部门
负责人
一个月
员工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奖惩制度、礼貌用语、操作技能、业务知识
个别辅导、自学实践
部门主管
班组长
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上岗考核鉴定
三个月
了解物业基本情况及相应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工作技能、主要机具使用养护、训练
实际操作
实操实练
培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
部门主管
班组长
机能知识书面考试,实操水平工作表现等具体业务考核版权所有
2、在职培训计划安排表
时间
内容
方式
负责人
考核
每月上中旬各一次每次2小时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常识、消防知识、本岗位专业知识
集中讨论学习
各部门
负责人
每半年一次本岗位专业知识书面考试
每月末二次每次2小时
思想道德、法律等教育交流、案例分析、总结一个月工作
集中学习讨论
各部门
负责人
每年末进行一次岗位知识考试
半年一次
设备操作演练
集中交流
部门主管
现场考核打分
每年一次
综合培训
等级评定
绩效考核
关键词:高职学生;能力;入学教育
新生入校教育是高职学生生活起点,也是职业生涯规划的开端。规范而完善的入学教育,对引导学生迅速适应新的学习环境,更好地明确专业服务方向和培养目标,认清未来职业定位和职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学生的现状
1. 学习方面
高职院校就读的学生,他们当中绝大多数在未考取高中的情况下,无奈地选择了高职学校。这部分同学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前上初中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是住校,都有父母的监督,现在脱离了家庭和老师的监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加之未能考取高中,有一定的自卑心理和失落感。适逢整个社会就业前景不好,许多大学生就业都很难,学生自感前途渺茫。所以学生们学习缺乏动力,缺少信心,缺少主动性。
2. 生活方面
多数学生都是易地入学,没有了老师和家长在身边的约束,学生很容易自我放纵,不思进取。花钱没有节制,要多少家长给多少,根本不懂节约。加之社会上形形的诱惑吸引着学生,大多数学生无法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有的家长对孩子放任不管,久而久之变得非常任性,以自我为中心,长此以往会被同学边缘化。有的家长还讽刺挖苦孩子,伤及孩子的自尊心,不懂得怎么与孩子交流与沟通。
二、高职学生入学教育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 调整自我
(1)正确自我定位。新生初入高职,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产生失望、孤独、失落、压抑等感觉。要启迪他们积极进行全方位的自我调整,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正确认识自我,解决自我认同和自我确立是新生应正确面对的问题。健全的自我意识,是高职学生塑造健康人格,培养良好情绪的基础,更是其全面发展的主要条件。要引导学生充满自信,不断给自己积极的心理暗示,说“我能行”,锻炼培养其自信乐观的心态。启迪新生懂得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不完美才是真实的,不必苛求完美。
(2)积极调整心态。做什么事都要一个目标,没有目标就没有动力。针对高职学生的情况,大多数是没有考取高中的,又没有勇气去重读的学生,他们的学习动力不强,学习成绩不理想。所以他们中很多学生是抱着混日子的思想来的,有的按照家长的安排来的,所以在入学阶段一定要帮助学生调整好心态,既然你选择了高职学校,你就要有既来之,则安之的思想。同时也要让学生看到希望,高职的学生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说,高职的学生对自己的将来求职的定位低,而且高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要比大学生强,要让学生看到自己的长处,这样他们才有信心,才有动力,才有目标地去学习。
2. 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1)提高学习能力。高职有自身的学习特点,它不像初中生那样老师布置的作业永远都做不完,自己支配的时间很少。高职学生自己支配的时间很多,关键是怎样合理的支配时间。而且高职的老师也不能像初中的老师整天围着学生转的,学习要凭自己的自觉性。很多学生的初中功底并不太好,所以很多基础课程学生听起来比较枯燥,但是一定要弄懂,这样才能为以后的专业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是高职学生将来成功就业的第一步。
(2)提高生活自理的能力。高职学生普遍的年龄比较小,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平时在家过着“少爷”、“公主”式的生活,所以他们中大多数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差,有的可能是第一次离开家,他们以前像洗衣服、叠被子这些事可能从来不干的。我就曾遇到一位女生,上了高职学校自己洗澡都不会,以前在家每次洗澡都是母亲帮她洗。到了学校以后这些日常生活都得自己来完成。
(3)提高社会交往的能力。学校也是个大社会,怎样与室友相处,怎样与同学相处,怎样与老师相处。这些都要同学自己去学习的,与同学、室友、老师相处好了。每天能愉快地生活,如果相处不好,就会影响心情。在我以前带的一个班里就有一个学生,因与同寝室的室友没有处理好关系,她每天下晚自习的时候都不想回宿舍,因为回去以后没有一个室友同她讲话,她被同宿舍的人边缘化了。集体生活要处理好同学关系,遇事要懂得谦让,不要斤斤计较。要改掉在家的自私、任性、占有欲强的坏习惯。这样才能心情愉快地度过高职的时光。
三、重视学生的养成教育
1. 法制常识和学校规章制度教育
加强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高职学生的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加之从小在家娇生惯养,任性、做事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针对当前高职学生的现状,学校作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2. 提高文化素养和加强心理教育
较高的文化素养是学生未来自身发展的重要条件。高职学生普遍文化基础较差,要想在未来的激烈社会竞争中能够站稳脚跟,文化素养的提高非常重要。所以,高职学生的养成教育中,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另一方面,健康的身体和健全的心理是衡量高职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标准,也是现代社会所需要复合型人才的必备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才能有足够的体力、精力;健全的心理,有坚强的毅力、适应力、自信心和稳定的情绪,去完成高职的学习,掌握专业技能。
高职学生的入学教育是关键,是他们人生职业规划的一个重要的起点,也是他们人生的一个重要转形期的开头,要想成为合格的高职学生,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入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帮助新生在思想和行为上尽快适应学习环境、生活环境的改变,尽快适应高职学校生活。
参考文献:
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流传了多年的人治传统,形成了民众法律意识缺乏的状况。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够成熟,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还有很大差距。虽然我们正在开展依法治国建设,但长期形成的源自历史的消极因素和体制环境如“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人们。高职学生受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潜意识里也抹不去这些观念,这便是造成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偏低的历史原因。高职教育体制的限制。虽然国家在法制教育方面对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持同一标准,但高职院校由于未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教学培养目标体系中,学校、教师对学生法律教育都没能引起足够重视,使高职学生产生“法律基础课不重要”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的教育体制不能满足培养就业市场全面素质人才的需求。客观方面的原因。由于高职院校招生分数线较低,往往是高考中未达到本科线的学生的选择。而这些学生在中学阶段学习成绩较差,对新知识获取的速度较慢。加之社会方面存在的种种偏见,使得高职学生往往产生自卑的心理。他们渐渐失去了学习的自信心,产生得过且过的偷懒思想。这种客观方面的原因也给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造成了消极影响。
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面对当今这个法律日益健全、人们越发重视法律的社会,单纯具有某项专业技能根本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因为,每个人都不是绝对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具备熟练而精湛的专业技能又熟谙法律常识的“一专多能”人才才是高职院校教育的最终落脚点。这既满足国家对高职院校办学的要求,又是检验高职院校教学质量好坏的标志。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由于目前的职业教育缺乏对法律教育的足够重视,法律教育基本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对法律教育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所设置的课程和学时不尽合理、教学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为此,对高职院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需要解决如下问题:进一步充实教材内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法律教育教材普遍存在教材内容滞后、系统性差、难易程度与职业教育不匹配等问题和不足,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所以,应选择贴近生产和生活的法律知识作为教材的基本内容,再附之与职业工作相匹配的专门性法律知识,兼顾知识的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体现出职业教育特色的同时,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增加理解深度、锻炼学生对法律实用的理解。调整课程设置一些高职院校为提高就业率,在课程设置上存在专业课冲击基础课的现象。将法律教育的课时挤到30多学时,这仅能让法律教师紧赶进度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避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如走马观花一般,应尽量调整延长法律教育的学时。此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仅以教材为主,缺乏对课外知识的获取,往往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为改变这种状况,学校在设置法律课程时,应在每学期适当增加丰富法律知识的活动课,让学生通过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增加活用法律的技巧。改进教学方式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堂里面,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角,从事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能。但基于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教师以讲为主,忽视了和学生进行有效的互动和沟通。学生对法律课程渐渐产生抵触情绪,这对学习效果“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教师需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角,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方式的改变离不开教师对法律教学的重视,更需要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备课准备。随着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生动再现某些图片或视频资料与学生分享。为进一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单凭课堂教学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还需要拓展课外法律讲堂、采取实施情境教学,采用法庭观摩、模拟法庭等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依法办事的能力,取得理想的效果。
加强职业教育学生法律教育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