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教学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国在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开始将目光转向西方,开始尝试和运用案例式的归纳教学法。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运用学过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大家进行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的现象,一个熟背法条、理论深厚的人竟然不会解决实践中的案例,而一个没有专门学过法律的人反而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中国目前的形势就是纠纷的复杂化、多样化,已经远远超出了书本的范围,法律的规定永远不能涵盖瞬息万变的社会,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从单纯的依靠理论开始向依靠经验转移,从而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目标的就是将能够从事实践操作的人,将书本上的法条变成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具,其唯一方法也就是增加实践的内容。故搞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一、高职教学方法的特征
高职教育方法改革中心应该转向培养学生能力。
教师除了讲授以外,而应致力于“导”。启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掌握学习方法,也就是把教育目的,由使学生“学会”变为“会学”,有了这种能力,就能游刃有余。指导思想明确了,使“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成为高职教育自觉遵守的一条教学原则,这样可使高职教育获得好的效果。教学方法一直是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活动,注意调动教、学双方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教学相长的效果。由于高职教育教学任务的多方面性,教学对象的差异性,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从辨证的观点来说,每一种方法都有优点和不足之处,所以,教学方法不仅要由单一向多样化发展,而且要把多种教学方法优选结合,这样才有活力,才能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二、教学方法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于高职院校,教学方法的改革要牢牢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把学生培养成“政治思想坚定、法学理论深厚、业务操作能力强、法律思维敏捷、市场急需”的实用型人才。
1、多元化教学方法的运用
法学教学方法本质上讲是辨证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也同时可能不能解决另外一些问题。那种包罗万象的、适用一切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不仅包括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也包括那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种教学方法如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作业、学生自学、练习法、举办模拟法庭等,还包括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的讲授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但还应辅之以一定量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如宪法中违宪案例,法理学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应用法学的讲授应以案例教学为主,即由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带着问题到课堂听课,教师可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断向学生提问,迫使学生进行积极思维,还可以就疑难问题组织学生展开讨论,进行启发式教学,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中培养出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但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考虑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行法律制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和法学理论来源于人们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和抽象总结研究,单独对某一案例进行研究和探讨,可能使人无法全面领会法学理论的思想精华)及学生本身的素质对案例教学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案例教学还需要与理论讲授相结合,即具体案例中所涉的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律原则及法律意识、社会诸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仍需教师结合案例进行讲授。
2、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信息技术如计算机网络技术、成像技术、数据存储和人工智能、卫星通信等技术的发展,没有一个领域,没有任何人能摆脱这些技术的影响,因此,同以往传统教学不同的是以人机双向交流的现代技术化教学方法将在法学教学中成为主导,即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监督者、咨询者,学生是主动的学习者、探索者,媒体将成为学生手中的认知工具,教学过程中将利用教学资源创设教学情境,开展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或协商讨论式教学,使学生在双向互动的教学环境中掌握法学知识和技能。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将大大节约教育成本,给学院的学生带来极大的便利。学生可以利用网站和自己喜欢的老师进行交流;学生可以在线咨询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学生可以在网上自己撰写文章,经老师指导后在网站上进行发表;老师把自己的教学内容制作成FLASH,学生可以随时上网去浏览喜欢老师的讲课;学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即使在所选课程的讲授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在其他时间访问存储在计算机服务器中的老师讲课内容,每个学习者随时随地可以接受法学教育,不受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表的限制,真正作到"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习者主观能动性和个性潜力,从而实现法学教学个性化的教学目标。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学生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水平的教学内容,适合自己水平的练习,可以开设模拟法庭,模拟双方律师的辩论,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过程,模拟判决,课堂以外,教师和学生还可以继续进行对话或通过电子邮件或BBS随时进行案例讨论,这样就为法学院学生提高基本技能和增强实操性经验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但是,这在同时也将给教师带来严峻的挑战。它要求教师必须有驾驭网络的能力,即在多媒体平台上,教师能将自己的教学经验融会到课件中,在课堂上通过操作、控制教学软件向学生有关教学内容,解答学生问题,并通过校园网或互连网交流有关教学信息。因此,新的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法学院的教师做好充分的思想上和技术上的准备。
3、针对学生的兴趣去采用教学方法
教学的主要应该是在于“学”,如何能够达到学好的效果是至关重要的。在运用教学方法时要不断的征求学生的意见,有可能一些学生不喜欢这种教学方法,但是自己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就是不提出来,这就可能会南辕北辙。所以,及时的查看学生的反馈信息是很重要的。在上课的过程中,不断的尝试多种教学方法,为了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需要老师们不懈的努力。
4、加大高职法律教育的投资
当前,高职法律教育中有助于学员能力培养的模拟法庭、实习场地、实习材料等教学条件不足,影响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这要求学院增加投入,建设好实习、实训基地、丰富教学材料,充分利用影视工具和计算机技术,丰富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从静态到动态、从抽象到具体。
关键词:法律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学
法律意识是当今社会对于公民的基本要求,对于青年学生来讲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课堂就是青年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丰富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针对青年学生在法律方面缺乏基础,法律专业性强等特点,高校的法律教学方法就应当更加的丰富和贴近学生的实际。根据目前的教学实际,不外乎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 案例式教学法
(一)案例式教学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案例式教学就是教师根据实际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选择符合教学对象而又生动,并具有典型性的司法判例,通过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辅导和讲授,掌握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的教学模式。
案例式教学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案例教学所选用的案例以真实的司法判例为主;第二,案例教学的主要过程是以学生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和教师辅导作为主要手段。
(二)案例式教学的优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式教学主要有以下优点:第一,案例教学所运用案例包含的冲突情节,很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案例,为学生学习法律创设了案例情景,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第二,法律概念和条文晦涩难懂,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很难接受,心理上会感觉枯燥乏味。通过鲜活的案例,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第三,案例教学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主动提出疑问和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第四,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自助的分析案例,找到问题并解决问题,充分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式教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案例的选择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的的要求,要紧紧围绕所讲授的知识点来选择具有时代性和启发性的教学案例。第二,案例的选择要适合所教授学生的实际情况,要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第三,案例课程的安排要按照教学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第四,由于案例教学法缺乏对基本概念的讲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为补充,充分揭示案例中蕴含的理论知识。
2 模拟法庭
(一)模拟法庭的含义和特点
模拟法庭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扮演法庭案例中的当事人,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教学设备工具等条件,自主模仿法庭审判的教学过程。
模拟法庭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具备以下特点:第一,能够很好的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就是学生查阅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案例的过程,模拟法庭的展示又给学生提供了一个体会法律运用的模拟场景,缩短了学习和实践的距离。第二,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模拟法庭体现了学生的主导地位,使学生能够真正成为学习过程的主人。第三,模拟法庭的组织提高了学生的各种能力素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不仅仅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学生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模拟法庭组织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模拟法庭的案例选择必须适合教学对象。模拟法庭的教学是以案例为主导的知识解构过程,不仅仅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还要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这其中案例就是关键和基础。因此,案例必须选择典型性案例,可以选择已经审判结束的有典型影响的案例并要符合教学内容要求。
2.模拟法庭的时间安排要符合教学环境的要求。一方面,模拟法庭是综合知识的运用,需要学生在掌握了相关基本知识之后才能开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势必会受到各种教学条件的限制。
3.模拟法庭的开展需要教师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模拟法庭的实施需要教师的良好指导,这对教师的能力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教师的专业能力素质决定着模拟法庭开展的是否顺利,因此,教师要提前做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模拟法庭中的指导作用。
3 多媒体教学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多媒体也逐渐进入到教育领域,成为教育教学的新手段、新方法。法律教育同样要融入计算机技术的来辅助教学。
(一)多媒体教学的积极作用
1.多媒体技术推动教学效率的极大提高。传统教学模式下,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不够突出,教师讲案例,学生只能按照教师的语言叙述来想象案例。多媒体教学的发展,使得教师能够将抽象的知识通过多媒体充分而生动的表现出来,使得枯燥的知识内容形象化,为学生提高学习的效率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
2.多媒体技术促进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多媒体技术能够将各种声音、图像、文字组合成多媒体课件,使教学案例和知识内容生动、形象,更具有吸引力,更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知识内容,变被动灌输为主动接受。
(二)多媒体教学存在的问题
1.影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授课的过程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还有情感的交流过程。多媒体教学手段下,学生的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多媒体课件或者投影屏幕上,缺少了对教师形体语言的关注,影响了双方情感的交流互动,减弱了教师人格力量对学生的感染。因此,应当加强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的结合。
2.影响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多媒体教学把抽象的问题和复杂的案例通过形象生动的方式展现出来,虽然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但由于创设了既定的案例情景,从而扼杀了学生的想象力,抑制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发展。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多媒体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创新性,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把教学的策略和内容融入到教学实践中,有效的发挥学生学习的创造性能力,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新和积极性。
总之,法律课堂是提高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人才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法律教育应当顺应社会的要求和时代的变化,推动法律教学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实践教学活动中存在很多不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我们应当结合自身的教学环境,合理的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吕青,高校多媒体课堂教学优化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5(3)。
2.王秀芝,案例教学中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11(13)。
3.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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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一、提问式教学法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 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 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 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诊所教师针对学生办案中遇到的 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并让办案同学和其他学 生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同时允许学生在课堂规定的时间内向诊所教师提问。这种教学方法 在原有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又注入了诊所启发式提问的新特点,即问题被一次次反 复地提出,并且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背景、不同身份的人口中提出,使问题的重要性、急 迫性一次次地被反复强调,充分地引起了诊所学生们的注意;又由于参与者提出问题的角度 不同,思考问题、表达问题的方式不同,使得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一次次清晰地呈现出来, 有了立体感和丰富的色彩,充分地调动了学生们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了听课者解决 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过去法学教育中的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学生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而由提问所引出的回答,将倍受同学们的关注,再加上老师循循善诱的 启发式引导,一轮接一轮的新问题会被不断地提出,将探讨该问题的思路逐步引向深入。无 论是同学之间的互问互答,还是老师的启发式提问,都能将一个问题拓展成数个或十数个甚 至更多有关联性的问题组、问题群,从而引发同学们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思考,当对 某一问题的回答有疑虑或不满意时,又会引发新一轮的更多的问题。该种教学方法,有助于 培养学生在不断提问的巨大压力与挑战面前,保持冷静与沉着的心理,百折不挠探求真理的 精神;有助于学生集中精力听课,积极主动地思考,有条不紊地问答问题;有助于学生举一 反三地解决同类或相关问题,对所获得的答案记忆深刻。且一旦上课走神,不仅会在老师提 问时处于被动尴尬的境地,也会失去在课堂上表现自己、展示个人风采的机会。
二、对谈式教学法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办案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寻求解决 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其特点有二:一是对谈的话题不限,有些可能 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也有些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还有可能是遇到的 与办案相关的心理问题、社会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 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二是对谈的场所、时间、方式不限,学生随时随 地遇到问题就会找老师商量探讨,既可以在学校,在课堂上,也可以在家里,在路边;既可 以是电话交谈,也可以是面对面交谈,还可以发电子邮件进行笔谈;谈话时间可长可短,以 能够帮助学生解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限。通常这类谈话是以学生叙述事实,陈述所遇到的 问题为开始,接下来指导教师会用启发、引导性语言让学生谈出自己解决该问题的思路和方 法。不论学生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否行得通,教师都格外尊重其独创性,尤其注重学生形成思 路的原因和思路的形成过程,以便从中观察学生的办案思想,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旦发 现症结所在,并不急于解决问题,而是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认识问题的性质、分析现有思路及 解决方法的优劣,再让学生用排除法、筛选法、比较法寻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这种对谈式 教学法在诊所课上课下应用得十分广泛,中国教师必须克制住急于告诉学生正确答案的欲望 ,学生也必须改变从老师那里可以最直接、最容易地获得所需信息的习惯做法。师生必须共 同努力,创造对谈氛围,演示探求真理的过程,这样形成的结论,才是学生在教师启发下自 主形成的、逐步认识到的、发自内心赞同的选择。培养了学生独自探求真理的习惯,以便于 今后在无人指导下独立办案时有一个清晰地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说,对谈式教学法是几种 诊所教学方法中最费时、费力的,也是与中国传统教学方法冲突最大的,但却是对学生今后 独立工作最有益的一种教学方法。因为它不是仅仅告诉了学生一个现成的正确答案,而是教 会了他们一套思考问题的方法,这对学生们来说是可以受益终生的。
三、互动式教学法
通过提问与回答的多回合交流,在诊所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式的教学氛围与 模式,指导教师通过不间断地提出启发性的问题,强迫学生不断地多角度地进行思考,启发 学生的才智,拓展学生的视野,促进学生的思维,最终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师与 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地调整课 堂教学计划,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互动式教学方法 是教与学的交流与融合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相互促进的过程。这一教学方法的恰 当运用,会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使学生成为教学环节 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在这种相互交流的气氛中,创造一种和谐、平等的对话氛围,增强学 生的自信心和与人交流、当众表达、自主决策的能力。
四、模拟训练教学法
诊所课堂中运用得最多的教学方法之一要数模拟训练教学方法了。模拟教学方法通常从不同 角度划分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从模拟的主体上划分,可分为教师模拟、学生模拟、师生共 同模拟,以及师生与当事人的“共同模拟”;二是从模拟的对象上划分,可分为真情实景模 拟,虚拟场景、片段模拟,疑难问题、事件处理模拟,各类诉讼角色模拟;三是从模拟的目 标划分,可分为自我介绍训练,接待当事人训练,询问案件情况训练,调查证据训练,与司 法机关打交道训练,协商、谈判训练,法庭辩论、辩护训练、诉讼文书写作训练,职业道德 训练,等等。总之,模拟训练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景中,人为制造种种复杂疑难的 情节,让学生去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从中观察学生应付突发事 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从我们目前的教学过程来看,主要采用现场演示评议 法,跟踪拍摄回放法,分组对垒法,角色换位法等方式进行模拟训练,取得了较大的收效, 活跃了课堂气氛,增加了学生的参与性,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增加了他们实战的感觉和经 验,深受学生们的喜爱。
关键词:技工学校;法律课;教学方法
教学,是教与学的互动。所谓“教学相长”,方能“相得益彰”,古代的教育先导早已一语点破了教学的精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设备形式的多样化,网络上各行各业形形的案例也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了现实版的活教材。同时,当下技工学校的学生大多为“95后”,甚至是“00后”,他们从小生活在多媒体的世界里,获得信息的渠道比站在讲台上的老师还要多。技工学校的主业是各项专业技术,那么作为提升思想道德的法律课程,老师又该如何正确引导,让法律课程达到课程设置的初衷呢?这些都是技工学校、法律老师需要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探索并改进教学方法已成为技工学校运用法律课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路径选择。
1.角色演绎,生活教学
法律,通常以章节法条长篇文字形式体现,作为纳入学校教学范围的法律内容,往往重理论,而案例的篇幅相对较少,加上技工学校很少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学科来设置,法律课往往因为要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而作为常规普修基础学科存在。如果教师单一地采用说教、单向灌输的教学方式,法律课将真正变成老师唱独角戏的“休闲课程”。因此,教师必须要认真备课,根据法律教材每一章节的重点内容,选择通俗易懂的现实案例,交由学生现场演绎,既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对新鲜事物的积极性和好奇心,又能活跃课堂气氛,同时还可以让学生发挥创新性,将法律课程中的常见概念、条例书写成剧本,用歌舞剧、小品、相声等形式来表现,既活跃了课堂气氛,还能在这些活动中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同时还能在活动的组织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真正实现让辅助课程为专业课程服务,让常规课程提升技工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也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岗位,增加一些人文素质上的竞争砝码。但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事前必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尤其是案例的选择,要既简单又典型,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水平,避免在角色演绎中出现法律知识空白,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2.辩论教学,激发欲望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一个人不管是在哪个阶段学习的知识,由自己主动发问,并通过与他人沟通得到的知识,往往记忆最深刻。美国教育家布鲁姆指出:“知识的获得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学习者不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知识获得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法律法条本身是由学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总结成文后才规定下来的。不同的案子在不同的时期很有可能会产生大相径庭的审判结果。尽管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大陆法系终究不会像案例法一样具有可模仿性,但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还是要尽可能地充分发挥学生对知识的运用,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因此,辩论教学法能让学生在主动参与互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应应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审判结果有争议的案例,鼓励学生学会用自己的头脑思考、辨析、归纳,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获取、整理、贮存、运用知识和获得学习能力,让学生在分析、比较、思考、讨论、释疑中达到“问题由学生提出,过程让学生参与,疑难由学生解决”的目的,把学习的过程、学习的时间和学习的权利还给学生,帮助学生在积极体验中学会学习,善于学习。
3. 现代科技,拓宽途径
[关键词]高职高专 法律教育 实践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白彦萍(1963- ),女,陕西西安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律师公证、合同仲裁、社区矫正;李菊英(1965- ),女,陕西西乡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心理健康教育。(陕西 西安 71004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陕西警官职业学校院级科研项目“高职高专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YJ0916)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3-0158-03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对不同层次法律类人才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城镇、乡村基层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补充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突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改革传统法律教学方法和手段,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已成为高职院校的共识,也是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笔者所在的项目组先后对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在校生、毕业生、任课教师以及长期合作的用人单位发放问卷375份,回收有效问卷334份,有效率达89%,旨在通过问卷调查及其信息反馈等,结合相关信息资料,寻找高职法律教育的症结所在,提出高职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
一、法律职业对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定位要求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职业成为一种专业素质高、应用性与操作性强的独立性职业,在其职业准入和职业要求上则更加严格、更加注重实务与操作。多数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实务人员;二是主要指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主要指从事法律普及工作,及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与法律专业有关的日常事务服务,以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工作人员或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文秘人员等辅法律职业人员。根据以上三方面人才的特点,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培养上。如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重点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政法机关相应助理工作,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基层(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这一定位基本符合基层政法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及社会对各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高职高专法律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偏重理论教学
在调查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意见与建议的反馈中认为“法律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法学基本知识不够扎实、法律职业综合素养较为欠缺、法律职业技能不够全面等问题”,有62%的在校生认为目前的法律教学“重理论讲授,轻实务实训,实践实训机会少”,教学工作对毕业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要求普遍低于用人单位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的法律教学基本上仍然采用“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讲授、板书或其他教学媒体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不是“牵马河边”,而是“按马饮水”,缺乏相应的能力教学设计和培养体系,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还没有与高职教育教学的要求完全对接,因此,造成了法律应用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缺陷。
(二)法律实践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比较简单
在问卷调查中,教师主要采用“理论讲授”的教学方法的占74.5%,采用“案例教学”的占79%,其他的教学方法则很少采用。由于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实践教学环节,大部分学生经验知识贫乏、知识面狭窄、实践能力缺乏。在“满灌式”依然占据主流的教学环境下,师生互动难以启动。近年来,尽管一些教师也尝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但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课堂教学模式仍然成为主流。而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如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法庭庭审观摩、司法见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因种种原因很难正常开设和开展,严重偏离了法律职业的要求。
(三)实践性教学途径狭窄,缺乏实践教学平台,与社会实践联系不够
一、备好课,充分做好上课的准备
备课是教师根据学科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本门课程的特点及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设计和优选教学方案,保证学生顺利而有效地学习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它是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搞好教学工作的前提条件,同时,认真备课还是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发展教学能力的重要保证。备课不仅要备教材,还要备教法和备学生。首先,备课要备教材。教师在“备教材”的过程中要着重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确定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明确内容的主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注重研究和解决教材中的难点,在突破难点时考虑学生的实际(知识结构、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其次,备课要备学生。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不仅要钻研教材,更要重视对学生的了解,特别是对学生的基础一定要了如指掌,从而使教材的处理和教法更符合学生实际。教师在“备学生”的过程中应突出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二是必须最大限度地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最后,备课要备教法。目前教学方法种类很多,如讲授法、启发法、问题法、讨论法、案例法等,这些教学方法各有各的优点和长处,不能绝对地说哪一种方法好,哪一种方法不好。某节课可能只需运用一种方法即可达到良好效果,而另一节课就可能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另外,从学生角度讲,不同的教学对象,即使是相同或相近的知识点,也必须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法时切忌生搬硬套,应注重研究选用的教法能否更好地体现愉快教育的原则,能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媒体教学已成为提高教学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不仅能加深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帮助学生突破学习中的重难点,还可以激发学生兴趣,有效促进学生的思维活动,使学生学得积极主动。恰当地使用多媒体教学,将促进学生认知水平的提高,有效提高课堂效率。多媒体集声音、图像、动画、视频于一体,具有重复性、交互性、生动性及趣味性等特点。中职生学习习惯差,学习能力弱,不善于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而多媒体技术以动态和灵活的视频和文字方式展现内容,促使学生学习能力、思维能力潜移默化地提高。教师除精心制作课件外,还要多渠道搜集资料,如央视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内容充实,贴近实际,特别适合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
三、大胆采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案例教学就是教师以案例为教学材料,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问题,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运用已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情节,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处理方案和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列举一些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得出正确结论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我们应积极运用案例教学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内容都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其内容比较单调,也很抽象,而利用案例教学法恰好能通过具体的某个真实案例让学生体会其中,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不仅如此,案例教学法还能开阔学生视野,很多学生原先认为《职业道德与法律》对于今后工作没有任何指导作用,而通过分析案例,学生明白《职业道德与法律》对任何工作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案例的选择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前提,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一定要更重视。教师在宣讲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要精心准备案例,并带领学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还能帮助他们加深对知识的记忆。
四、教师要提高自身素质,巧妙运用语言的魅力
使用准确、精练的语言进行教学,可以使课堂教学严谨且更富感染力。《职业道德与法律》内容具有严谨性,在语言表达上首先要求具有科学性,教学语言必须准确、严谨、规范。如讲授“怎样从法律与道德角度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时,教师应该用毫不含糊的准确词汇进行表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个人的行为合法,但并不一定符合社会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有重合的地方,也有矛盾的地方,一个人的行为能为社会道德接受,但不一定能被法律容纳,具体事件要具体分析……”运用科学、严谨的语言阐述问题或观点,学生接受信息的准确性就会大大提高。
其次教师可以应用启发性语言进行教学。好的启发性语言可以让学生集中注意力,激发学生积极开展智力活动,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启发过程中,教师要充分调控好语言的作用,把握好语调的高、低、升、降及重、轻、快、慢,极富感染力,以自身情绪感染学生。富有表情的语言可以强烈地吸引住每个学生的注意力,促使其情感投入,全身心投入到课堂教学中。在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兴趣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免“语言暴力”对学生的伤害,应积极营造民主、平等、自由、和谐的教学气氛。
【关键词】法律 教学 案例 特点 环节 法律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法规的概念比较抽象,法律原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不易于学生认识和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枯燥乏味,因此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而案例教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使用案例,围绕着具体的法律案例来组织教学,从而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则变得具体化,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化,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符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规律,因而法律课教学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层面,更要注重法律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由于教学内容是生动、形象、直观、具体的实例,可以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抽象和枯燥,从而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二是,可以发展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模拟真实问题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促使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促使其思维的不断深化,进而探索所学知识和实际生活的内在联系,得出结论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有助于教学相长,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教学过程中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枯燥局面,同时也可以摆脱教学效果难以掌握的不利局面,可以有效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强化课堂教学效果,学生锻炼交流沟通能力和合作意识。同时也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授课方法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二、合适案例的选择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主要载体,也是案例教学有别于其它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因此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是案例式教学的第一步,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培养目标能否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好的案例意味着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它不仅可以使课堂充满活力,而且可以让同学们记忆深刻。案例的选择首先要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要贴近生活,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案情中,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次,选择的案例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重点难点内容的理解。第三,必须根据时事的变化选择具有针对性和冲突性的案例。
三、案例导入教学的时机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将案例与理论知识讲授融合在一起。教师可以在讲授知识前先引入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自主寻求答案,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也可以先讲授知识点后引入案例,让学生们分组讨论,互相辩论,加深学生对抽象化法律条文的理解。案例引入的方式可以通过发放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便于学生掌握案情;还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其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直观。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引入案例,着重引导学生们去分析,加强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让他们学会向周围事物质疑。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因材施教,注重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精心组织课堂讨论环节
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是很明显,教师的角色主要是信息的传递者,学生则处于信息接受者的位置,师生间的互动主要表现为老师通过观察学生的听课状态或是师生间的问答来实现,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所传递的信息可能会多于老师,老师从以讲为主转变为以听为主,但这并不能否定老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1]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可将同学们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讨论结束后,由各组选派代表发言,抓住问题关键进行辩论。教师要善于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将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学生的分析。同时教师事先要做好准备,防止讨论主题漫无目的地扩散,合理引导讨论主题,严格控制讨论时间,并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有效地控制好讨论的主题和节奏。[2]教师在讲解、分析和归纳案例讨论意见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基本原理和概念,熟练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3]对学生的表现要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他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五、案例教学中的注意事项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师高度重视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以纠正错误倾向,切实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要合理分配和控制课堂时间,同时营造出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课堂气氛。运用激励机制,对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给予赞扬和肯定,对学生的言论误区则要及时加以纠正,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发言积极性。[4]善于分析和归纳学生的观点,抓住学生讨论的矛盾点,并结合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考,最终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标深入展开讨论。案例教学不是举例教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都要通过事例来说明一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定,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举例教学是教师在运用讲授法讲授法学理论时为方便学生理解而列举有关事例,属于教师的单方行为,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和互动,是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居于次要地位。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作用显著,但其不应成为法律教学中唯一的方法,不能忽视讲授法及其他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理论性较强,对于大量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仅靠案例教学无法完成,需要通过任课教师深入浅出、恰如其分的讲解才能完成教学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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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保利.案例教学在课堂中的运用和探索[J].河南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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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丽.普通话教学中的几点体会[J].河南农业,2010,(16).
一、案例辩论式教学概述
案例辩论法的出现与实施,推动了教学模式的巨大发展,各界学者对这一方法的讨论日益激烈,由于案例辩论法呈现出的教学优点,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案例辩论教学也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这一方法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等发达国家的法律教学中。案例辩论教学方法能够最大程度帮助学生进行各项法律问题的学习和思考,并从中提高学生对与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案例辩论教学法要求教师在课堂中紧抓知识重点,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二、实施案例辩论式教学的特点和规律
1.案例辩论式教学法符合当代大学生教育
案例辩论式教学之所以在法律教学中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是因为这一方法从根本上适应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特点,符合当代大学生活跃的思维方式。现如今的大学生不论是在思想还是在能力方面都呈现出进步与新潮的特点,他们不再需要死记硬背的枯燥学习方式,来提高自己的考试分数。现如今的教育应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传统的教育方式不再适应现代学生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案例辩论式教学方式能够适应当代活跃的教学环境,培养学生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学生主体地位的凸显
在以往的教学模式中,往往是以教师的教育活动为中心的,教师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是教学活动中的中心,学生只有听和记的学习手段,听从教师的传授。然而在案例辩论教学方法中,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在其中扮演着引导启发的功能,帮助学生融入到学习的活动中去,教师通过案例教学方法,分析案件中问题,从中指出学习重点并进行讨论,使学生在与教师相互交流的的活动中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点。
3.学习过程的活跃性
在运用案例辩论方法进行教学时,要将理论知识、思想活动与经验相互融合,塑造教师与学生融洽的交流氛围,使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进行互动。这个互动过程的实现,就是打开学生思维的手段,让学生能够在学习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这一知识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加深对知识点的多层次认识。这一学习过程使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与同学的经验共享中总结思想,以此来达到更加全面更加主动的学习效果。
4.教学与学习效率的提高
案例辩论教学方法与以往的教学方法相比更加注重知识点以外学习能力的培养,提倡教师与学生建立相互学习的关系。教师运用案例辩论方法使抽象难懂的法律知识融入到实际案例中,变得更加贴合实际,简单生动,不仅更加容易使学生了解其知识点,也能够使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更加深刻,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以及教师的教学效率。
三、案例辩论式教学方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实际运用
1.案例辩论式教学的运用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案例辩论法的适用是为了更好的完成法律教学的目的,因此具有的教育性原则是其中需要具备的第一原则。在进行教学案例的选取时,要将思想、政治的意识融入其中,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教学的顺利实施。教师应对分析案件时学生的法律和政治思想进行重点培养。
(2)适应性原则
辩论式教学在选取案例时要选择适当难度,来平衡学生之间存在的个性差异。由于每个学生的学习习惯与偏好都存在差别,这就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特征来选择适合的案例进行教学。例如,针对更进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由于他们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薄弱,并没有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逻辑分析能力,因此就需要教师选择较为简单的案例进行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典型性原则
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进一步增强法律教学的有效性,教师在选取案例时需要贯彻典型性的原则。教师要将社会的的热点问题融入其中与实际生活相联系,并与教学内容相互关联,只有这样才能够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辩论式教学方法发挥更加强大的教学功能。
2.案例辩论式教学法的应用策略
(1)案例导读与设问
教师作为案例辩论式教学的发起者和引导者,将教案例融入到法律教学活动中,利用案例导读的方式发挥对学生的学习引导功能。例如,教师选择适合的案例进行教学,根据案件背景以及法律关键点,引导学生进行自助分析与探讨,对案例进行剖析和判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其中对于案件的设问非常重要,教师需要提出与教学相关的法律问题,是学生通过各种手段去解决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讨论。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学习能够掌握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点,并且也拥有了一定案件分析经验,这要能够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和积极性。
(2)案例辩论
这一环节是存在与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师提出设问后,学生通过查找资料以及相互合作的方式,针对问题进行辩论的环节。教师需要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辩论,相互阐述各自的观点,在根据情况适时的提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学生通过这个问题的引导,来找出案件背后的学习内容。
关键词: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3) 01-0296-02
发展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人才是关键。人才培养,教育是根本。到目前为止,我国设立信息安全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70多所。江西警察学院的信息安全本科专业2010年批准建立,2011年开始招生。在本院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指出:信息安全人才不但要精通计算机及信息安全技术,而且应掌握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是信息安全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如何有效地、整体地提高我国高校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计算机网络环境和信息安全新形势下涌现的法律领域新问题的分析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每一所普通高校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1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课程不受学生重视。本门课程属于信息安全管理类课程,学生刚接触这类课程的时候往往理解为死记硬背的法律法规课程,和技术培养毫无关系。从而把兴趣都放在信息安全技术类课程(如网络安全理论与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范技术等)的学习上。因此,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本门课程容易被学生们轻视,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谈不上达到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
1.2 过于强调理论教学,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技能脱节。本门课程主要介绍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背景知识、发展状况,并对较有影响力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由于涉及的条文都比较抽象,教师如果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则很难提起学生的兴趣。完全按照大纲照本宣科显然不是与时俱进的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在备课与课堂教学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1.3 课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更新频繁,教师备课压力大。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但体系化与有效性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形式上看,有法律、相关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我们作为信息安全专业的教师,对于信息安全技术的掌握是强项,但是相关的法律专业的知识,不仅仅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也包括随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学习几乎是随着每个案例的出现来进行的。所以,教师的法学知识需要随时的更新。如果教师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易让学生感觉正在学习陈旧过时的知识。
2 课程教学的改革
2.1 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设计教学案例,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法。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是贯彻公安教学紧贴公安实战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施“战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教师把公安一线实践作为学校教学的生动课堂和不竭源泉,在基层公安实践中收集典型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例,用案例讲解法理,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融入到鲜活的案例情景之中,使学生能够从真实的案例中感受法理,学习法理。如在讲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节内容时,选用“哈尔滨某大学学生用黑客入侵学校网站修改成绩案例”进行讲解,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更贴近学生,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他认为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同时他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予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
2.2 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的设置对成功举办模拟审判活动而言非常重要。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器材和物品。首先通过新闻、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选择有典型性的最新案例;然后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各个小组自由选择案例。小组内自由安排法官、控方和辩方,由小组组长担任审判长,具体安排小组内各方工作;第三是庭前准备。各小组人员讨论案情,拟定审判方案。正式开庭前,学生要准备好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是开庭辩论。陈述案情,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审判组给出判决结果。这一部分体现出学生提前所做的工作,是给出课后评价的主体;最后是案件答疑和提交结案报告。关于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技术知识,教师和其它同学可以自由提出问题和见解。鼓励大家进行自由讨论。小组以案例为核心,将法律知识以及技术知识写成书面报告形式。
2.3 削减部分理论课时,加大实践学时。加强实训教学,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进而提升技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起草的《普通高等学校信息安全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中建议了四种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课间实验,课程设计,课外实习。比如我们在讲解“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这一节内容时,可以通过实验首先让学生观察计算机病毒感染后计算机显现的特点,然后选用“熊猫烧香病毒案件”进行讲解,最后在取证机房让学生完成案件的司法鉴定流程。实际上,实践教学环节远不止以上四种,各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多的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锻炼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2.4 注重立体化建设。第一是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的结合。多媒体课件信息量大,能够优化教学过程。但多媒体不恰当的使用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也不利于发挥学生的想象力。所以利用文字表达困难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如播放案件的相关视频文件,对于案例分析则发挥传统的教学优势,进行课堂讨论、板书讲解、结合提问将问题层层剖析、层层深入;第二是创建丰富的网络资源环境,方便学生的学习和交流。另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微博和微信等新兴手段反映对社会上一些信息安全事件的认识,引导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拉近师生的距离;第三是课程的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库建设为基础。案例库是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的成果表现形式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案例库建成后,教师应当将该成果应用到教学中,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修订和补充案例。
2.5 考核方式的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下学生为被动的学习状态,应付考试的心理,课程的学多集中在期末考试的突击阶段。本门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成绩、实训报告成绩等)和期末笔试成绩综合评定,使学生重视平时的学习,提高教学效果。在期末的笔试试卷中,重点考核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会用所掌握的法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3 结束语
总之,只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别具匠心的钻研教材,重组教学内容,根据学生们的兴趣及爱好精心设计各种不同的案例,努力营造与人合作探究、合作交流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情感,激活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萌生强烈的探究欲望,就一定能大幅度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以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参考文献:
[1]王隆娟.探讨《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0,10.
关键词: 高职法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在我国起步晚,自身还存在较多的发展中困难和问题,而社会对高职教育往往又缺乏正确的认识,再加上高职学生文化基础不太好,学习习惯较差,部分学生学习不用心等特点,更使得高职理论教学具有很大的难度。《法律基础》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必修课,它以培养学生社会主义道德法律意识为核心,在整个高职教育阶段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法律概念的抽象性特征导致大多数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浓,传统的法律课堂更是把学习建立在学生对教师的接受性和依赖性的基础之上,导致学生学习成了被动接受和被动记忆的过程。
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就是如何使教学方法与学生特点以及学科特点相适应,探索既符合课堂教学规律,又能让学生学得快、学得活、学得轻松的有效途径,逐步形成体现自身特点的教学风格。要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改变教学观念,明确课堂教学目标,切实掌握课堂教学应遵循的规律与方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将指导学生理解教学内容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具体操作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适时提问,活跃课堂气氛
学生刚刚接触法律,会感到新鲜和神秘,这是非常好的开端,但是时间一长,就会由新鲜逐渐感到枯燥乏味,会因失去兴趣而导致对记忆的排斥,甚至产生厌倦情绪。因此,教师应随时注意学生的动向,尽快调整教学方法,切忌枯燥说教,力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课堂气氛活跃。比如,在讲述民事诉讼法概念时,可首先提问:“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会自觉不自觉地与他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那么,有多少种解决方法?”“私了”、“他人调解”、“申请仲裁”、“到法院打官司”等方法便被学生提了出来。接下来教师便可自然讲授“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最具权威、最有效也是最为彻底的救济方法。而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各种法律就是民事诉讼法”。由此可见,选择好的切入点,有时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能够引导学生有的放矢地将教材内容与他们感兴趣的现实热点相对应,教师此时再突出教材的针对性、科学性及文字表述的完整性、概括性,从而促使他们消除乏味感,对所学的知识概念记得牢、记得准。
二、创设情境,激发学习兴趣
如果纯粹只是让学生学习法律,而不去关心学生的感受,那么我们仍然是沿袭过去“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没完没了的单调重复必定导致死气沉沉的课堂局面,而忽略了学生感受的课堂必定是失败的。因此为了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教师可以特意准备若干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并请学生根据案例提示的情况进行情境再模拟;捕捉生活中与课文内容相符的情景,把抽象的语言文字符号演绎成日常生活中活生生情景,让学生如见其人,如临其境,受到感染。这样,不仅把原来枯燥的板书授课上得生动有趣,而且把社会生活的“活水”引入了课堂,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他们渴求新知的欲望。让学生“看故事,说故事”,同样能让他们产生极大的兴致。这样一来,使学生通过“看一看”或“说一说”的方式他们自然就会有不同的体验和感受(在学生陈述的过程中,教师适当地用一些比较专业的词语进行启发和引导)。
三、组织讨论,培养合作意识
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去直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教师的工作主要是给予必要的提示和帮助,以及在必要的时候组织讨论。例如,可以安排学生在有提示的情况下以讨论的方式模拟写状等,学生在这样的实践中既掌握了所学的知识,又锻炼了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能力。
社会越来越精细的分工,必定越来越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作为德育教师,我们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团队意识,使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为了更好地激励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课堂,在小组合作的基础上再进行组与组之间的比赛,通过竞争可以使组与组之间出现友好的争辩,使学生增长知识,培养集体荣誉感,课堂气氛也达到了。
四、案例教学,锻炼分析能力
学习法律重在实践,法律的重点内容是能指导实践的内容,而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有效途径就是带他们多接触实际问题,因此,案例教学法是最好的突破口。课堂上,结合案例能使学生不仅了解该内容的实质,更多的是能够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很好地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比如,在讲“法院主管范围”一节时,教师举出一则“刘某诉某高校在自主招生中规定的不合理条件”案例,让学生讨论此案是否属于法院收案范围。讨论中,学生各抒己见,展开辩论,教师参与点拨,指导学生对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由老师对该案的处理作出总结:强调高校由于对招生享有自,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如此通过这一案例分析加深了学生对主管范围这一难点的认识和理解。另外,教师在讲课时,应当允许学生随时举手发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老师展开争论,对老师的观点进行质疑。这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形式,对于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对学习内容的进一步理解,提高实际操作水平,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五、重视课外,理实相互结合
实行课内课外相结合,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众所周知,法学理论来源于实践,而实践又能反过来充实理论、发展理论。如果学生仅埋头于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实践,即使学得再多、分考得再高,实际运用能力还是很差,也有悖于学习方向。不少学生平时学习尚可,一遇到案例,便手足无措,不知道用什么概念去分析问题。这种现象出现在学生身上,但根源还是在教师身上,其症结在于理论与实践脱节。因此,课堂教学必须采取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统一的措施,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根据教学内容,安排必要的时间,指导学生组建模拟法庭。具体做法是将学生分成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律师组等四小组,分别由若干学生演示完成。学生一旦成了“审判员”、“律师”、“当事人”,就会站在各自所扮演的角色立场上,认真揣摩,逼真地模拟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办案过程,从而培养了他们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针对教师长期从事教学活动,普遍存在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不足的现象,学生应充分利用社会的人力、物力为教学服务。一方面,聘请法官、律师到校为学生讲课,学生可以面对面地和他们对话,了解他们在审判实践和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老师要带领学生走出课堂到法院观看庭审过程,了解法院对案件如何审理、律师如何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增加感性认识。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学生讲课法;讨论式教学法;针对性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244-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很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随着2005方案的进一步落实,该课程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于当代大学生思想发展变化日益复杂,对教师授课期望值的日益提高,传统的“一言堂”式的满堂灌输、满堂讲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大学生的需求,而且单靠理论的灌输也是不能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的。为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趣味性、新颖性、启发性、针对性、实效性,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以个案研究为基础、以问题研究为核心开展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所选取的案例应该贴近社会,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在教学中,教师要通过网络、书籍、电视广泛地阅读资料,经过鉴别、筛选,整理出符合教学内容、学生感兴趣并与授课内容相吻合的案例,在课堂上广泛实施。或者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说明基本理论,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印象;或者由教师根据案例内容,提出要求和讨论题,学生准备后,开展课堂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评析;或者由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然后既可推选代表上台阐述观点,也可由学生畅所欲言,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能够做到将课本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深化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在“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得尤其广泛,运用某一具体案例说明某一法律知识,学生更易于接受。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将理论与社会现实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受益匪浅。
二、互动教学法
互动教学法,即围绕某一观点大家各抒己见,平等、民主地交流探索。互动教学,可以是师生间的互动,也可以是学生与学生间的互动。长期以来,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时,大多数教师往往采用传统的说教式灌输法,单向地灌输正面的思想观点,加之部分教师照本宣科,不注意教学艺术和方法,上课脱离学生思想现状,师生间缺乏交流,学生觉得乏味、枯燥,课堂内容成了“催眠曲”,学生听得昏昏沉沉,根本达不到教学目标。要改变这种状况,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将其视为学习活动的主人,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实现师生互动。师生互动不但能够唤起学生的参与热情、情感体验,而且能够形成一种师生彼此尊重、宽容、民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和谐的课堂氛围。互动既包括课内的互动,也包括课外的互动和网上的互动。互动的方式既包括课堂讨论、主题发言、专题辩论、问题点评、案例分析、角色互换、师生互辩,也包括课外的短信交流、网上交流等。互动教学法可以改变单一灌输式的教学,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
三、学生讲课法
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许多问题他们已经有自己的思考和看法,因此,对于教材中,学生极为关注且较为熟悉的内容,可以尝试让学生自己走上讲台讲课。在讲课前,必须充分阅读教材,大量查阅相关资料,认真备课,制作课件。如“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这“三德”的内容,学生平时关注较多,且有自己的看法。对这部分内容就可以将学生分为三组,每组负责讲解“三德”中的一德,让每组大学生在集体充分备课的基础上,每组选派一名学生代表上台授课。授课完毕,先由学生自评,并由本组内其他同学做内容补充,然后由教师点评。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活跃课堂气氛,也有利于增强学生理解、交流、表达与运用的能力。同时,学生通过自己备课、自己授课,也能起到换位思考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更能体会到老师备课、上课的艰辛,因而,在以后的听讲中,会以一种更加宽容而不是一种挑剔的态度去听课。
四、讨论式教学法
在课堂教学中,可以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或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遇到的实际问题,针对学生思想上的困惑,广泛地开展一系列的讨论:如让学生围绕爱国主义、人生价值、大学生的恋爱以及社会公德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每次讨论后教师再进行针对性的点评。通过讨论和教师的评述,帮助学生分清是非,澄清认识。如2011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就是一个热点道德问题,在课堂上对此问题展开讨论,让学生认识到,作为大学生,无论社会整体氛围如何,我们始终要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坚守自己的良心,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法律基础部分则可广泛地利用“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节目使学生理解一些法律案例,在此基础上,学生再围绕案例进行讨论,这样可以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对于一些与课程内容相关,学生比较关心而又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可以采用辩论式的教学方法。如关于“学历与能力哪一个更重要”、“大学生兼职的利弊”、“大学该宽松管理还是严格管理”、“网络对大学生影响的利弊”、“大学生恋爱的利弊”等问题,都是学生比较感兴趣而又有着截然不同观点的辩论好素材。课堂辩论不必完全像正规的辩论赛一样进行组织,而应让所有学生都能参与进来,畅所欲言。所以,严格地说,课堂辩论仍然是一种讨论式的教学方法。
五、针对性教学法
不同专业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不同。在教学中,要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加强针对性,采取灵活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在讲到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时,先给学生讲清楚培养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性,让他们认识到:从步入大学起,大学生就开始萌动着对未来职业生活的憧憬,也开始了积极的准备,这种准备是贯穿在大学生活的全过程中的。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实际生活来观察,一些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至遭受重大的挫折、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上,而大多是出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上。因此,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以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然后,在讲授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时,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特点进行。在给医学专业学生授课时,通过学习“希伯克拉底誓言”,告诉学生医学科学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不但要有精湛的技术,更要有高尚的医德;在艺术类院系上课时,希望他们将来能够“德艺双馨”;在给理工科院系学生授课时,针对学术界出现的某些伪造实验数据、制造学术泡沫等学术不端现象,在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现象;在工程技术活动中,“豆腐渣”工程以及出于急功近利目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计算机专业人员利用网络犯罪等现象,引导学生敢于坚持真理、刻苦钻研,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的职业道德精神。由于结合专业进行讲授,学生不再感到课程内容离他们遥不可及,也不是令他们厌烦的“大道理”,自然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而且使学生终身受益。
此外,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研究性教学法和开放式教学法也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法,即将学生分成个体、小组和班级的组织形式进行研究性教学。个体研究以个人对教材中感兴趣的某一问题进行研究,并撰写小论文或调查报告为主;小组研究以小组或寝室为单位进行专题研究为主;群体研究是以全班学生对难点、热点问题的讨论为主,并以课题为载体。针对不同的组织形式,提出不同的具体要求,力求实现学生的全方位覆盖,如组织全班的“社会公德大讨论”、“大学生道德论坛”等研究性的教学活动。
【关键词】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方法;有效运用
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于2001年引入中国的创业培训项目。法律知识作为创业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相对而言比较枯燥,却是创业前作为一个准老板,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在充分了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引导参加培训的人员去领会法律知识部分的要点,并在创业实践中有效的使用,以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一、现实中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中的误区
(1)简单问题复杂化。SYB(创办你的企业)作为SIYB创业培训中的培训模块之一,就是告诉创业者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哪些问题,让创业者在未来创办企业前能对未来企业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与把控。就法律知识部分而言,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创业者可以向讲师或专业人员咨询、解决。教学中,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充分引导学员,让其去领会知识点,并对未来企业的有关法律部分内容做出决定。实际的创业培训教学中,部分讲师总以为多讲、深讲可以帮助学员更好的了解法律内容,将创业培训讲成了学历教育,结果实得其反,学员越听越糊涂。(2)“简单”问题简单化。个别讲师认为法律知识枯燥难懂,自己本身对法律知识也不太明白,教学中出现照本宣科。出现一个人讲,全体学员看教材听,整个教学部分死气沉沉,且不说与创业培训教学的宗旨相悖,就教学效果来说很不理想。
二、创业培训中法律教学方法有效使用思考
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部分教学中,讲师应该做到有效“引”,让学员“能去悟”,激发其积极主动性学习相关法律知识。(1)“引”。“引”就是“有效引导”。在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中,讲师要根据成人学习功利性强的特点,教学设计时,开始由法律教学案例引导出相关的法律后果,吸引其去关注引起法律后果的成因,让其“自迫”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2)“能去悟”。“能去悟”就是学员在明白“简单”的法律知识后,“自迫”去了解相关的法律内容,积极去思考法律的每一个规定对自己未来企业的影响,从而对未来企业作出判断,并做出合适的决定。“能去悟”的前提是让学员明白“简单”的法律知识哪些对自己未来企业有用,所谓的“简单”法律知识就是教材中与教学中引导学员了解到的、简单的、可能是其未来企业需要的法律知识。(3)“精”与“简”。“精”就是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对相关创办微小企业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做到“精通”。“简”就是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在法律知识的讲解过程中,做到简明扼要,变讲解的角色为主持人的角色。创业培训中只有讲师做到对法律知识的“精”与教学中的“简”相结合,做好主持人,“引导”学员参与教学其中,才能促使学员“能去悟”,才能使教学取得一个好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
三、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部分教学设计
关键词:问题情境模式教学;应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等以及培养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修养的重要途径,也是 “四有”新人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现实课堂中,由于教师的教学观念的落后和教学模式的陈旧,导致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影响了学习效果。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存在的三个常见的问题
(一)课堂教学远离现实生活,理论脱离了实践
长期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收效甚微,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远离现实生活,没有很好的贴近社会、贴近生活。首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远离了社会现实。
(二)对课本知识的绝对遵从和对教师权威的绝对服从、师生之间缺乏平等的对话,强迫性道德说教等造成了学生强大的逆反心理
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陷入了一种教师只管讲课,学生被迫接受的的状态,师生之间缺乏双向的交流和对话,课堂教学活动被简单地理解为客观知识的传递,完全忽视了学生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的能力,不能使学生真正感悟到知识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使学生产生了强大逆反心理,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法律教育课重知识而轻实践,并没有真正的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中的法律知识内容的编排追求大而全,法律基础部分基本上就是所有法律的浓缩,由于篇幅和学时的限制,几段高度精简的概念和原理就代表了一个“法”,致使教材知识结构空有广度而无深度;同时,由于受教学课时限制,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只能将概念与原则等解释清楚。教师讲得枯燥无味,学生听得缺乏意味,学生在上完法律课之后,仍然是一头雾水,从而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二、问题情境模式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使用
问题情境模式教学是指在教学的过程中,施行以问题为中心,教师根据问题模拟真实场景,让学生扮演角色,学生在情境中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进行积极主动的思考并解决问题,教师只是通过适当的启发和引导,以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正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一)寻找学生生活中现实的问题
从学生的生活中提取问题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按照问题情境模式教学成功的关键,教师要深人学生的现实生活,在学生日常生活中发现、挖掘学生面临的问题。只有在生活化的学习情境中,学生们才能切实弄明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知识的实用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旨在帮助学生适应大学生活、解决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思想、道德与法律的问题。
(二)根据问题创设真实的生活情境
根据现实问题创设情境是情境模式教学法的关键,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创设生活情境,意义在于重现学生的真实生活,还原案例发生的情境,让学生在直接面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困惑时,在面对原始案件的困惑时,要善于运用已有知识、个人的生活经验、价值观、世界观等进行选择与解决问题。
(三)学生充分进入情境,真实体验角色,努力寻求解决问题方法。
营造民主的课堂学习气氛,充分激发学生主观能动性。创设教学情境,要善于挖掘和利用学生的经验。学习的目的在学生的自我选择及自我解决问题过程中实现,而不是通过教师对解决方案和价值观的灌输中实现。教师创设生活情境后,让学生主动进入角色,身临其境,利用其自身的智慧、经验和价值观去选择自己的行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教师所创设的情境是学生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所以当要求学生进入角色时,学生必然产生熟悉感,加深了内心体验和解决问题的责任感。
(四)教师的引导和启发
对于学生而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道德和法律知识已经有一定基础,不需要再从零开始进行填鸭式的灌输,因此教师需要通过学生在角色重现中发现其在知识和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价值观、世界观的偏差,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纠正,从而达到实现本课程所要实现的教育目的。
三、情境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运用的意义
(一)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走向学生、回归生活。
(二)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
(三)促进师生之间平等对话,让教学从单向灌输变成双向交流,互相分享知识、生活体验和思想的过程。
总 结
在问题情境模式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分别从自身的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出发,互相之间进行交流和分享,教师要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进行引导教育;作为成年人的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涵盖的内容已经有一定认识、体验和自己的思考。所以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及平等的地位,才能有效的激发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积极性,才能真正提高教学的实效性。(作者单位: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 恰瑞罗特.情境中的课程:课程与教学设计[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O0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