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教学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国在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开始将目光转向西方,开始尝试和运用案例式的归纳教学法。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运用学过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大家进行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的现象,一个熟背法条、理论深厚的人竟然不会解决实践中的案例,而一个没有专门学过法律的人反而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中国目前的形势就是纠纷的复杂化、多样化,已经远远超出了书本的范围,法律的规定永远不能涵盖瞬息万变的社会,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从单纯的依靠理论开始向依靠经验转移,从而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目标的就是将能够从事实践操作的人,将书本上的法条变成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具,其唯一方法也就是增加实践的内容。故搞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一、高职教学方法的特征
高职教育方法改革中心应该转向培养学生能力。
教师除了讲授以外,而应致力于“导”。启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掌握学习方法,也就是把教育目的,由使学生“学会”变为“会学”,有了这种能力,就能游刃有余。指导思想明确了,使“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成为高职教育自觉遵守的一条教学原则,这样可使高职教育获得好的效果。教学方法一直是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活动,注意调动教、学双方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教学相长的效果。由于高职教育教学任务的多方面性,教学对象的差异性,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从辨证的观点来说,每一种方法都有优点和不足之处,所以,教学方法不仅要由单一向多样化发展,而且要把多种教学方法优选结合,这样才有活力,才能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二、教学方法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于高职院校,教学方法的改革要牢牢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把学生培养成“政治思想坚定、法学理论深厚、业务操作能力强、法律思维敏捷、市场急需”的实用型人才。
1、多元化教学方法的运用
法学教学方法本质上讲是辨证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也同时可能不能解决另外一些问题。那种包罗万象的、适用一切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不仅包括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也包括那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种教学方法如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作业、学生自学、练习法、举办模拟法庭等,还包括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的讲授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但还应辅之以一定量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如宪法中违宪案例,法理学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应用法学的讲授应以案例教学为主,即由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带着问题到课堂听课,教师可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断向学生提问,迫使学生进行积极思维,还可以就疑难问题组织学生展开讨论,进行启发式教学,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中培养出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但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考虑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行法律制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和法学理论来源于人们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和抽象总结研究,单独对某一案例进行研究和探讨,可能使人无法全面领会法学理论的思想精华)及学生本身的素质对案例教学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案例教学还需要与理论讲授相结合,即具体案例中所涉的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律原则及法律意识、社会诸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仍需教师结合案例进行讲授。
2、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信息技术如计算机网络技术、成像技术、数据存储和人工智能、卫星通信等技术的发展,没有一个领域,没有任何人能摆脱这些技术的影响,因此,同以往传统教学不同的是以人机双向交流的现代技术化教学方法将在法学教学中成为主导,即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监督者、咨询者,学生是主动的学习者、探索者,媒体将成为学生手中的认知工具,教学过程中将利用教学资源创设教学情境,开展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或协商讨论式教学,使学生在双向互动的教学环境中掌握法学知识和技能。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将大大节约教育成本,给学院的学生带来极大的便利。学生可以利用网站和自己喜欢的老师进行交流;学生可以在线咨询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学生可以在网上自己撰写文章,经老师指导后在网站上进行发表;老师把自己的教学内容制作成FLASH,学生可以随时上网去浏览喜欢老师的讲课;学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即使在所选课程的讲授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在其他时间访问存储在计算机服务器中的老师讲课内容,每个学习者随时随地可以接受法学教育,不受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表的限制,真正作到"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习者主观能动性和个性潜力,从而实现法学教学个性化的教学目标。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学生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水平的教学内容,适合自己水平的练习,可以开设模拟法庭,模拟双方律师的辩论,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过程,模拟判决,课堂以外,教师和学生还可以继续进行对话或通过电子邮件或BBS随时进行案例讨论,这样就为法学院学生提高基本技能和增强实操性经验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但是,这在同时也将给教师带来严峻的挑战。它要求教师必须有驾驭网络的能力,即在多媒体平台上,教师能将自己的教学经验融会到课件中,在课堂上通过操作、控制教学软件向学生有关教学内容,解答学生问题,并通过校园网或互连网交流有关教学信息。因此,新的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法学院的教师做好充分的思想上和技术上的准备。
3、针对学生的兴趣去采用教学方法
教学的主要应该是在于“学”,如何能够达到学好的效果是至关重要的。在运用教学方法时要不断的征求学生的意见,有可能一些学生不喜欢这种教学方法,但是自己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就是不提出来,这就可能会南辕北辙。所以,及时的查看学生的反馈信息是很重要的。在上课的过程中,不断的尝试多种教学方法,为了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需要老师们不懈的努力。
4、加大高职法律教育的投资
当前,高职法律教育中有助于学员能力培养的模拟法庭、实习场地、实习材料等教学条件不足,影响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这要求学院增加投入,建设好实习、实训基地、丰富教学材料,充分利用影视工具和计算机技术,丰富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从静态到动态、从抽象到具体。
关键词:法律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学
法律意识是当今社会对于公民的基本要求,对于青年学生来讲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课堂就是青年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丰富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针对青年学生在法律方面缺乏基础,法律专业性强等特点,高校的法律教学方法就应当更加的丰富和贴近学生的实际。根据目前的教学实际,不外乎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 案例式教学法
(一)案例式教学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案例式教学就是教师根据实际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选择符合教学对象而又生动,并具有典型性的司法判例,通过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辅导和讲授,掌握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的教学模式。
案例式教学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案例教学所选用的案例以真实的司法判例为主;第二,案例教学的主要过程是以学生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和教师辅导作为主要手段。
(二)案例式教学的优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式教学主要有以下优点:第一,案例教学所运用案例包含的冲突情节,很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案例,为学生学习法律创设了案例情景,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第二,法律概念和条文晦涩难懂,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很难接受,心理上会感觉枯燥乏味。通过鲜活的案例,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第三,案例教学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主动提出疑问和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第四,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自助的分析案例,找到问题并解决问题,充分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式教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案例的选择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的的要求,要紧紧围绕所讲授的知识点来选择具有时代性和启发性的教学案例。第二,案例的选择要适合所教授学生的实际情况,要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第三,案例课程的安排要按照教学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第四,由于案例教学法缺乏对基本概念的讲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为补充,充分揭示案例中蕴含的理论知识。
2 模拟法庭
(一)模拟法庭的含义和特点
模拟法庭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扮演法庭案例中的当事人,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教学设备工具等条件,自主模仿法庭审判的教学过程。
模拟法庭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具备以下特点:第一,能够很好的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就是学生查阅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案例的过程,模拟法庭的展示又给学生提供了一个体会法律运用的模拟场景,缩短了学习和实践的距离。第二,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模拟法庭体现了学生的主导地位,使学生能够真正成为学习过程的主人。第三,模拟法庭的组织提高了学生的各种能力素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不仅仅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学生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模拟法庭组织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模拟法庭的案例选择必须适合教学对象。模拟法庭的教学是以案例为主导的知识解构过程,不仅仅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还要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这其中案例就是关键和基础。因此,案例必须选择典型性案例,可以选择已经审判结束的有典型影响的案例并要符合教学内容要求。
2.模拟法庭的时间安排要符合教学环境的要求。一方面,模拟法庭是综合知识的运用,需要学生在掌握了相关基本知识之后才能开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势必会受到各种教学条件的限制。
3.模拟法庭的开展需要教师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模拟法庭的实施需要教师的良好指导,这对教师的能力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教师的专业能力素质决定着模拟法庭开展的是否顺利,因此,教师要提前做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模拟法庭中的指导作用。
3 多媒体教学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多媒体也逐渐进入到教育领域,成为教育教学的新手段、新方法。法律教育同样要融入计算机技术的来辅助教学。
(一)多媒体教学的积极作用
1.多媒体技术推动教学效率的极大提高。传统教学模式下,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不够突出,教师讲案例,学生只能按照教师的语言叙述来想象案例。多媒体教学的发展,使得教师能够将抽象的知识通过多媒体充分而生动的表现出来,使得枯燥的知识内容形象化,为学生提高学习的效率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
2.多媒体技术促进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多媒体技术能够将各种声音、图像、文字组合成多媒体课件,使教学案例和知识内容生动、形象,更具有吸引力,更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知识内容,变被动灌输为主动接受。
(二)多媒体教学存在的问题
1.影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授课的过程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还有情感的交流过程。多媒体教学手段下,学生的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多媒体课件或者投影屏幕上,缺少了对教师形体语言的关注,影响了双方情感的交流互动,减弱了教师人格力量对学生的感染。因此,应当加强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的结合。
2.影响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多媒体教学把抽象的问题和复杂的案例通过形象生动的方式展现出来,虽然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但由于创设了既定的案例情景,从而扼杀了学生的想象力,抑制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发展。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多媒体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创新性,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把教学的策略和内容融入到教学实践中,有效的发挥学生学习的创造性能力,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新和积极性。
总之,法律课堂是提高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人才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法律教育应当顺应社会的要求和时代的变化,推动法律教学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实践教学活动中存在很多不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我们应当结合自身的教学环境,合理的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吕青,高校多媒体课堂教学优化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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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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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一、提问式教学法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 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 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 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诊所教师针对学生办案中遇到的 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并让办案同学和其他学 生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同时允许学生在课堂规定的时间内向诊所教师提问。这种教学方法 在原有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又注入了诊所启发式提问的新特点,即问题被一次次反 复地提出,并且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背景、不同身份的人口中提出,使问题的重要性、急 迫性一次次地被反复强调,充分地引起了诊所学生们的注意;又由于参与者提出问题的角度 不同,思考问题、表达问题的方式不同,使得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一次次清晰地呈现出来, 有了立体感和丰富的色彩,充分地调动了学生们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了听课者解决 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过去法学教育中的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学生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而由提问所引出的回答,将倍受同学们的关注,再加上老师循循善诱的 启发式引导,一轮接一轮的新问题会被不断地提出,将探讨该问题的思路逐步引向深入。无 论是同学之间的互问互答,还是老师的启发式提问,都能将一个问题拓展成数个或十数个甚 至更多有关联性的问题组、问题群,从而引发同学们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思考,当对 某一问题的回答有疑虑或不满意时,又会引发新一轮的更多的问题。该种教学方法,有助于 培养学生在不断提问的巨大压力与挑战面前,保持冷静与沉着的心理,百折不挠探求真理的 精神;有助于学生集中精力听课,积极主动地思考,有条不紊地问答问题;有助于学生举一 反三地解决同类或相关问题,对所获得的答案记忆深刻。且一旦上课走神,不仅会在老师提 问时处于被动尴尬的境地,也会失去在课堂上表现自己、展示个人风采的机会。
二、对谈式教学法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办案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寻求解决 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其特点有二:一是对谈的话题不限,有些可能 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也有些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还有可能是遇到的 与办案相关的心理问题、社会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 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二是对谈的场所、时间、方式不限,学生随时随 地遇到问题就会找老师商量探讨,既可以在学校,在课堂上,也可以在家里,在路边;既可 以是电话交谈,也可以是面对面交谈,还可以发电子邮件进行笔谈;谈话时间可长可短,以 能够帮助学生解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限。通常这类谈话是以学生叙述事实,陈述所遇到的 问题为开始,接下来指导教师会用启发、引导性语言让学生谈出自己解决该问题的思路和方 法。不论学生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否行得通,教师都格外尊重其独创性,尤其注重学生形成思 路的原因和思路的形成过程,以便从中观察学生的办案思想,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旦发 现症结所在,并不急于解决问题,而是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认识问题的性质、分析现有思路及 解决方法的优劣,再让学生用排除法、筛选法、比较法寻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这种对谈式 教学法在诊所课上课下应用得十分广泛,中国教师必须克制住急于告诉学生正确答案的欲望 ,学生也必须改变从老师那里可以最直接、最容易地获得所需信息的习惯做法。师生必须共 同努力,创造对谈氛围,演示探求真理的过程,这样形成的结论,才是学生在教师启发下自 主形成的、逐步认识到的、发自内心赞同的选择。培养了学生独自探求真理的习惯,以便于 今后在无人指导下独立办案时有一个清晰地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说,对谈式教学法是几种 诊所教学方法中最费时、费力的,也是与中国传统教学方法冲突最大的,但却是对学生今后 独立工作最有益的一种教学方法。因为它不是仅仅告诉了学生一个现成的正确答案,而是教 会了他们一套思考问题的方法,这对学生们来说是可以受益终生的。
三、互动式教学法
通过提问与回答的多回合交流,在诊所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式的教学氛围与 模式,指导教师通过不间断地提出启发性的问题,强迫学生不断地多角度地进行思考,启发 学生的才智,拓展学生的视野,促进学生的思维,最终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师与 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地调整课 堂教学计划,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互动式教学方法 是教与学的交流与融合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相互促进的过程。这一教学方法的恰 当运用,会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使学生成为教学环节 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在这种相互交流的气氛中,创造一种和谐、平等的对话氛围,增强学 生的自信心和与人交流、当众表达、自主决策的能力。
四、模拟训练教学法
诊所课堂中运用得最多的教学方法之一要数模拟训练教学方法了。模拟教学方法通常从不同 角度划分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从模拟的主体上划分,可分为教师模拟、学生模拟、师生共 同模拟,以及师生与当事人的“共同模拟”;二是从模拟的对象上划分,可分为真情实景模 拟,虚拟场景、片段模拟,疑难问题、事件处理模拟,各类诉讼角色模拟;三是从模拟的目 标划分,可分为自我介绍训练,接待当事人训练,询问案件情况训练,调查证据训练,与司 法机关打交道训练,协商、谈判训练,法庭辩论、辩护训练、诉讼文书写作训练,职业道德 训练,等等。总之,模拟训练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景中,人为制造种种复杂疑难的 情节,让学生去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从中观察学生应付突发事 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从我们目前的教学过程来看,主要采用现场演示评议 法,跟踪拍摄回放法,分组对垒法,角色换位法等方式进行模拟训练,取得了较大的收效, 活跃了课堂气氛,增加了学生的参与性,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增加了他们实战的感觉和经 验,深受学生们的喜爱。
关键词:技工学校;法律课;教学方法
教学,是教与学的互动。所谓“教学相长”,方能“相得益彰”,古代的教育先导早已一语点破了教学的精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设备形式的多样化,网络上各行各业形形的案例也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了现实版的活教材。同时,当下技工学校的学生大多为“95后”,甚至是“00后”,他们从小生活在多媒体的世界里,获得信息的渠道比站在讲台上的老师还要多。技工学校的主业是各项专业技术,那么作为提升思想道德的法律课程,老师又该如何正确引导,让法律课程达到课程设置的初衷呢?这些都是技工学校、法律老师需要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探索并改进教学方法已成为技工学校运用法律课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路径选择。
1.角色演绎,生活教学
法律,通常以章节法条长篇文字形式体现,作为纳入学校教学范围的法律内容,往往重理论,而案例的篇幅相对较少,加上技工学校很少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学科来设置,法律课往往因为要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而作为常规普修基础学科存在。如果教师单一地采用说教、单向灌输的教学方式,法律课将真正变成老师唱独角戏的“休闲课程”。因此,教师必须要认真备课,根据法律教材每一章节的重点内容,选择通俗易懂的现实案例,交由学生现场演绎,既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对新鲜事物的积极性和好奇心,又能活跃课堂气氛,同时还可以让学生发挥创新性,将法律课程中的常见概念、条例书写成剧本,用歌舞剧、小品、相声等形式来表现,既活跃了课堂气氛,还能在这些活动中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同时还能在活动的组织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真正实现让辅助课程为专业课程服务,让常规课程提升技工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也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岗位,增加一些人文素质上的竞争砝码。但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事前必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尤其是案例的选择,要既简单又典型,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水平,避免在角色演绎中出现法律知识空白,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2.辩论教学,激发欲望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一个人不管是在哪个阶段学习的知识,由自己主动发问,并通过与他人沟通得到的知识,往往记忆最深刻。美国教育家布鲁姆指出:“知识的获得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学习者不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知识获得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法律法条本身是由学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总结成文后才规定下来的。不同的案子在不同的时期很有可能会产生大相径庭的审判结果。尽管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大陆法系终究不会像案例法一样具有可模仿性,但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还是要尽可能地充分发挥学生对知识的运用,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因此,辩论教学法能让学生在主动参与互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应应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审判结果有争议的案例,鼓励学生学会用自己的头脑思考、辨析、归纳,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获取、整理、贮存、运用知识和获得学习能力,让学生在分析、比较、思考、讨论、释疑中达到“问题由学生提出,过程让学生参与,疑难由学生解决”的目的,把学习的过程、学习的时间和学习的权利还给学生,帮助学生在积极体验中学会学习,善于学习。
3. 现代科技,拓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