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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学本科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学本科教育

篇1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教学改革的途径探讨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2000年以来,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中,引进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以创立法学教育的新方法,促使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在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试行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教育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推广“诊所式教学”,虽然存在成人教育学生有工学矛盾等问题,但是经过改良后的诊所式教学,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充分运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篇2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篇3

论文摘 要: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教学资源不足,办学定位、服务面向不明确,教学模式滞后等问题,改革迫在眉睫。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我国法学教育空前发展。到2011年,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近700所,法学专业在校生40余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地方院校的办学成果。另一方面,与规模扩大成反比的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学生就业率低等问题日渐突出,法学专业已从几年前的“香饽饽”变为“就业老大难”专业,这在地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剖析,试图寻找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之困惑

1.教学资源明显不足

地方院校与部属重点院校相比,办学力量相对薄弱。反映在法学学科,就是与校内其他学科相比较,也属于弱势群体,教学资源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师资配备与图书资料两方面。

就师资而言,大多数地方院校法学院系专业教师数量不足,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少。尤其是近十年来借高校扩招东风而“升本”新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这些地方院校,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是升本前的专科教师,在教学理念、知识结构等方面离本科教育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教师偏少,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法学专业教师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在校生的增长速度,有的学校生师比竟高达25:1。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院校追求“大而全”,盲目上专业,随后投入却跟不上,尤其表现在图书资料方面。很多学校法学专业图书很少,加之法学学科分支较多,所需专业资料更是让图书采购人员无从下手。仅是经典法学原著一项,在众多地方院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中都并不多见。

2.办学定位不明确

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应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什么类型的人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这是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把“法学高级专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力图将办学定位与重点高校看齐,意在培养学术型人才[1]。这显然忽视了自身办学历史、生源情况及教学资源等客观实际因素。事实上,就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而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地方院校所明确且践行的办学方向。

3.服务面向不清

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其主要任务。换言之,高校办学就是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那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是主动应对地方需求,还是消极、被动回避这一问题?目前看来,由于不少高校办学定位不明确,办学性质较为模糊,且受历史因素影响,其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尚显不足,市场意识较为淡薄。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主动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行业、部门的需求,服务面向模糊不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节,必然导致其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2],从而不断失去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失去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危及其自身的发展。

4.教学模式滞后

办学定位不明确,反映到教学上亦是问题不少。很多地方院校由于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思想仍处于摸索阶段,教学理念陈旧,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难以适应司法考试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少学校长期以来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忽略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专业技能的培养,这也是近年来在司法考试的“检验”中,这些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屡屡表现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

1.学校生存发展的需要

学校的生存发展,决定于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往往以学生就业状况为重要考核指标。而法学专业更具有特殊性,其职业要求往往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如此一来,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就成为检验学校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之一。目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空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已成必然。

2.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同时,我国法律职业缺口仍然较大,现有法律职业人才的数量与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这在各地方院校所在区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而言,这也是其生存发展的机遇所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调整自身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将是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3.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了解纸面上的法,更要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制建设情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偏重于理论讲授,既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也不符合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对于师资力量较弱、学生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的地方院校来说,转变办学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重点,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教学的根本目标,既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又是对学生未来职业发展负责任的表现[3]。只有如此,学生才能在日渐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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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1.明确培养目标

现阶段,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构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这三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有着各自的历史使命和培养目标。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法科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学专科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将逐渐淡出。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放大和就业压力的巨增,致使很大一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选择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从事理论研究的法科学生数量并没有太大变化。而作为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对其定位历来众说纷纭。从教育的本质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理应归属于通识教育,专业知识传授应是其教学重点;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密不可分。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无论是从事具体法律事务还是从事学术研究,相关教育与职业发展都与法律实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到地方院校,其培养的法科学生除了极少数进入研究生阶段深造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走向社会,从事各种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因此,地方院校应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科建设方向就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保留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分,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由此指导并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

2.确定服务面向

服务面向也是高校办学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地方高校大多为省属高校或省市共建高校,其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任务。因此,地方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的需要与支持的可能,明确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趋向、结构。具体到法学本科专业,则必须放弃盲目追随重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模式,在办学思想上突出鲜明的“地方性”,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承担为当地培养法律专业急需人才的任务,主动融入本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同科技产业密切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占据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一方面要强化地方院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和优势,充分利用地方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服务”与“依托”方面努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机制[2]。这样就可以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不断获得地方更大的扶持和资助,进而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3.优化课程体系

在新形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迫在眉睫。首先,当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合理的课程结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也是改革的关键点。地方院校在确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后,就应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紧密联系区域特征,结合法律及相关行业特点,分析职业和岗位需求,整合教学资源,发挥学科优势,合理设置课程,优化并确定教学内容。在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完整性的同时,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增加应用性内容;要及时更新学科前沿知识,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还要把法律职业道德培养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始终。

4.改革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的法”,由此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社会建设情怀。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但效果参差不齐[4]。对地方院校而言,如何克服当前案例教学中出现的种种不足,有效发挥案例教学的应有功能,是教育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实践教学。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过程中,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为此,地方院校在反思并重整案例教学的同时,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专业发展水平,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诸如见习、实习、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开展法律咨询及服务等方式,多方面训练学生通过分析、解释进而使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专业能力。

总之,地方本科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改革是唯一的出路。为此,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实现学科专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复新.地方本科高校的目标定位及发展策略[J].教育探索,2008,(11):72.

[2]唐华生,何霖.新建本科院校发展定位研究[J].西华师范学报,2006,(4):92.

[3]张建文.叙事民法学的构想与路径[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4):152.

篇4

近几年,法学本科的教学改革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如何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改革,让学生通过本科的学习,成为一名合格复合型人才,是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本文就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本科教学改革的具体方案。

2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我们一直使用的是传统的教师课堂教授,由于我国法学属于文科类教学,法学的专业课一般都是简单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意义的阐述,这样的教学方式并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2.1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知识时显得过于被动

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一般都是由教师一人主宰课堂,教师一人在课堂上拼命地讲,学生在下面拼命地记录着知识点、法律概念,这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过于被动,整个课堂缺少一定的互动性,由于法学专业的特殊性,整个课堂显得过于枯燥,并不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学生对于教师过于依赖,只是机械地学习,并没有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

2.2教师在教学中过于依赖指定教材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仍然以课程为中心,任课教师以指定教材进行教学,制定教案,无论是学习还是考试,一般都会在指定教材的范围内。这样的教学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学生只能在指定教材的范围内进行学习,对于一些法学的概念和内容了解得也十分有限,对于一些法律的更新与完善,以及国外一些最新的研究动态,却不了解,使得学生缺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2.3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被局限在校内的课堂上

传统的课堂讲授式就决定了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规定在学校的课堂上,学生为了应付考试,取得比较高的考试成绩,只会去死记硬背一些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并不能很好地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去,这样的教学方式也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当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会发现自己所学的东西过于死板并不能完全照搬到实际工作中去,带来了很多的困惑。

2.4教师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采用的课堂讲授式,教师主要对系统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往往只注重理论上的学习,却缺乏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上也加入了案例教学,让学生进行研讨,但是在基于传统的课堂式教学中,对于学生的创新力却毫无作用。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过于专注法学本专业,而忽略了与其他专业的交叉,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专注于法学本专业的学习,只有单纯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毕业后很难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也就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能力以及对职业变更的需要。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议

对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却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和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与扎实的理论学习同等重要,我们要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个长期的教学目标来实行,确定了这一目标,才可能在实际的教学中,让教师更加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对学生有侧重地进行培养。

3.2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首先,对案例教学法进行进一步改革。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典型的案例,选择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例,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一步步去解开难题,教师要选择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在讲授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核心,其间,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教师提出某个观点让学生进行分析,教师最后进行点评,这样可以大大地开阔学生的视野。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方法,提升课堂的质量。多媒体教学相比较传统的教学,存在着很大的优势,它通过图像、图形、以及视频效果,使教学内容摆脱以前的形式单一、枯燥的书本知识,让教学内容更加直观、形象地在学生面前展现,使枯燥的理论知识更加生动。一些案例通过录像的形式播放,使学生更为直观地去了解案例,这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也大大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让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再次,考试形式并不一定非要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闭卷考试固然让学生可以更加牢固地掌握一些知识点,但是闭卷考试会让学生为了考试而应付考试,期末的综合考核内容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平时成绩”两方面各占50%,让教师注重对学生在平时学习的状态,对平时案例讨论、课堂表现进行打分,综合进期末成绩,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全程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最后,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课程,这种模式使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在教师的带动下,可以让学生将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运用,增加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对学生的职业意识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很多高校都采用了诊所式法律教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3课程教学内容应与社会发展相接轨

知识来源于生活,同时生活亦是知识的大课堂,因此,课堂知识应依据社会的需求不断调整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根据市场变化增设或删减课堂教学内容,更多地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学校的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亦应该是动态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固化的,随时根据实际的需求调整课程安排,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能力为最高发展目标。另外,教师在教学中,不应该简单地依赖于教材,应该在教学中借助其他的教学资料,将不同的学者的观点穿插于实际教学中,对于时下比较热点的问题也要进行讲解,可以举办小型的研讨会,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教师要为同学们进行详细的讲解,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学校领导也要安排专家适时地去课堂进行旁听,让专家对教学提出整改建议,推动教学的深化改革。

4结语

篇5

加入WTO将对法律,法律人才和法学教育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制度的挑战。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是为适应计划经济而制定的,没有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与规则相悖;已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也不够完善。据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资料,我国现在有2000余条法律、法规与WTO不相适应,应该予以废除或修改。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颁布一批与 WTO 相配套的新的法律、法规。WTO 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挑战,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其次,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后,需要一大批能够熟悉 WTO 规则,参与对外谈判,签约和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型的政府官员。从的情况来看,这种能够适应WTO 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当缺乏。同时,按照我国在加入 WTO 议定书中已作出承诺,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准许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城市设立代表处,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律师及律师的后备人才必须以迅速提高自己的国际法律水平去迎战。但是,目前具有这样资历和水平的律师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加速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种新的机遇与挑战。

第三,对我国法学教育扩展和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在加入 WTO 的协议书中承诺对教育市场开放,允许成员国的教育机构来我国从事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中拥有控股权,允许外国的专家来中国从事教育,担任教师。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市场,外国人一向十分关注,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一些外国法学院来中国与我们的法学院校联合举办中国法律讲习班、法律硕士班等。同时,也有大批的外国法学教授来中国从教。这种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它不仅可以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注入大批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外国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这无疑可以促进和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发展也必然会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引起一场变革,诸如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学、教学等方面的改革。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主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 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 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 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从而使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即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人,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大批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等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没有接受专门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不具有较宽厚的法学和国际法知识。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法官 5%,受过法学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有人说,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学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做手术更加危险。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现在中国的法律、法学教育界有一个怪现象,即一些政法机关没有或很少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士;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又进不去政法机关,当不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呈现了就业困难的现象。十分明显,这不是法律人才过剩,而是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据了本来应属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占据的岗位。事实上,我国现在法学教育的规模并非过大,与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如,美国现在有法律院校约250个,在校法律专业学生为12万人, 而美国的总人口仅为我国的1/6.又如,从我国律师队伍的情况来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约30万人,而现在仅有约10万人。每年我国法官、检察官减员为3—4 万人,而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仅为 2万人,尚不能补充法院、检察院的自然减员。这一切都证明,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是过大,法律专业人才不是过剩。现有的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仍需适度稳步地发展。

2.法学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使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举办法学专业,开始招生。这种一块牌子高悬,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或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办的法学专业质量更令人担忧,一些办学比较长的法学院校在这种形势下也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师生比率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整个校园人满为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使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矛盾日益突出。

三、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

1.调整办学结构,整顿办学秩序

我国法学存在着多层次、多元化和无秩序的办学状态。应该停办大专、中专以及法律职业高中等低层次的办学形式,改为以法学本科为最低起点。法学本科生源不应限于高中毕业生,应该吸收其他专业的大专或大本毕业生,或者有一定工作阅历的同等水平的人员考入法律本科深造。适当增加法学双学士、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多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法律本科的学制可以多样化,如:4年制:“2+3”的双学士学位制,即在综合大学的二年级学生中招生加学法学的主辅修制:“4+2”的第二学士学位,即从普通高校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二年法学:“4+3”的法律硕士,即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三年法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

减少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压缩办学规模,提高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质量。目前,电大、自学、成人函授等形式的法学大专应予淘汰,以本科为起点,并且要适度压缩控制办学规模,防止过多过滥。目前,一些成人教育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毕业生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生含金量不同,差距较大。这类毕业生数量大、质量低,对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的就业造成很大的竞争和冲击。

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适度扩大法学硕士生的招生,增加法学博士点,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按法学(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司法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适当控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律专业数量和招生人数。大力扩大法学第二学位、法律专业硕士的招生,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近几年兴办的法学专业,应尽快进行专业评估。对于不符合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目标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应予以停办。

2.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挂钩

提高法律专业队伍的入门门槛。各级法律职业人士必须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允许非法学毕业的本科生从事法律职业,尽快改变那种“法律职业是万金油,谁都能干”的状态。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要取得学士学位,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资格者,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性工作岗位。在进入具体岗位之前,还应该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可由职能部门与有关政法院校共同进行。应把法律培训视为后续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延伸。

3.地制定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院校究竟要培养什么人,如何才能使学生适应的需要,这是学校头等重要的大事。高等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种高素质体现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

这里,首先强调的是基础素质,即思想、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政治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一句话,是法律的卫士。不唯权、不唯上、不谋私利、公正谦明、刚正不阿。法学家也应该是关心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政治家。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现代法律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法律来自于社会,是社会需要的客观反映。法律职业人士必须全面认识社会,深刻地把握法律文化的背景,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的动态,更好地认识现代社会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等都是现代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法学本科生不仅要的,还要学习一定社会学、管、经济学和科学知识。使其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全面发展。

其次是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日益完善,要求法律从业人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应该必修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课程。这些课约为十四、五门,属于专业核心课程。在必修的核心课之外,应该扩大选修课。法学专业的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研究方向,可以选择一个专业方向,学校应为每一个专业方向规定一组限选课程,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例如,选择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必选“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海商法”等课程。在此之外,应另为学生安排一定数量的任选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总和应为专业核心课的二倍。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又有不同学生的个性;即保证了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专业基本知识;又发挥了学生的不同特点。学生毕业后,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环境里从事一般性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长从事某一个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这样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方面的需要。法律专业的学生才能有广阔的就业机会。

再则是能力素质。要培养学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培养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将在法律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只有少部分人继续深造,将来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书呆子,是不会受社会欢迎的,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况且,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能力。

新形势下的法学教育应该面向世界,注重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具体地说就是,现代的法律人才应该能够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具有在国际大舞台上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因为,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在经济贸易上“入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须“入世”。法学教育承担着为“经济的法律入世”培养大批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法律专业本科生应加大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律课程的学习。加大对外语的学习,努力提高外语水平,能够运用外语和国际法知识同外国的同行、对手进行交流、开展工作。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应保留或增设“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专业。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1998 年全国专业目录调整时,不分具体情况、把原有的国际法专业(或国际经济法专业)统统砍掉,实行一个大法学专业的做法,不一定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应有一定灵活性。

4.改进办学模式,变一统天下的公办大学,为公办大学、中外合资办学、公办民助大学和民办大学并行的办学模式

入世后,允许外国人来华投资办学,这就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外合资办学,不仅吸收了外国的资金、设备,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外国法学教育的和,引进了外国的师资和教材,以及先进的管理系统,这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挑战。我们在中外合资、合作办学过程中,既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的东西,又要抵制外国文化中的糟粕;既要保留我国法学教育的优良传统;又不能因循守旧,一味地排外。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学才能跻身于世界法学教育之前列,才能实现法学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5.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