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学本科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教学改革的途径探讨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2000年以来,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中,引进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以创立法学教育的新方法,促使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在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试行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教育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推广“诊所式教学”,虽然存在成人教育学生有工学矛盾等问题,但是经过改良后的诊所式教学,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充分运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论文摘 要: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教学资源不足,办学定位、服务面向不明确,教学模式滞后等问题,改革迫在眉睫。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我国法学教育空前发展。到2011年,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近700所,法学专业在校生40余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地方院校的办学成果。另一方面,与规模扩大成反比的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学生就业率低等问题日渐突出,法学专业已从几年前的“香饽饽”变为“就业老大难”专业,这在地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剖析,试图寻找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之困惑
1.教学资源明显不足
地方院校与部属重点院校相比,办学力量相对薄弱。反映在法学学科,就是与校内其他学科相比较,也属于弱势群体,教学资源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师资配备与图书资料两方面。
就师资而言,大多数地方院校法学院系专业教师数量不足,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少。尤其是近十年来借高校扩招东风而“升本”新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这些地方院校,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是升本前的专科教师,在教学理念、知识结构等方面离本科教育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教师偏少,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法学专业教师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在校生的增长速度,有的学校生师比竟高达25:1。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院校追求“大而全”,盲目上专业,随后投入却跟不上,尤其表现在图书资料方面。很多学校法学专业图书很少,加之法学学科分支较多,所需专业资料更是让图书采购人员无从下手。仅是经典法学原著一项,在众多地方院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中都并不多见。
2.办学定位不明确
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应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什么类型的人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这是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把“法学高级专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力图将办学定位与重点高校看齐,意在培养学术型人才[1]。这显然忽视了自身办学历史、生源情况及教学资源等客观实际因素。事实上,就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而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地方院校所明确且践行的办学方向。
3.服务面向不清
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其主要任务。换言之,高校办学就是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那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是主动应对地方需求,还是消极、被动回避这一问题?目前看来,由于不少高校办学定位不明确,办学性质较为模糊,且受历史因素影响,其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尚显不足,市场意识较为淡薄。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主动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行业、部门的需求,服务面向模糊不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节,必然导致其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2],从而不断失去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失去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危及其自身的发展。
4.教学模式滞后
办学定位不明确,反映到教学上亦是问题不少。很多地方院校由于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思想仍处于摸索阶段,教学理念陈旧,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难以适应司法考试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少学校长期以来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忽略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专业技能的培养,这也是近年来在司法考试的“检验”中,这些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屡屡表现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
1.学校生存发展的需要
学校的生存发展,决定于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往往以学生就业状况为重要考核指标。而法学专业更具有特殊性,其职业要求往往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如此一来,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就成为检验学校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之一。目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空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已成必然。
2.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同时,我国法律职业缺口仍然较大,现有法律职业人才的数量与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这在各地方院校所在区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而言,这也是其生存发展的机遇所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调整自身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将是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3.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了解纸面上的法,更要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制建设情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偏重于理论讲授,既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也不符合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对于师资力量较弱、学生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的地方院校来说,转变办学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重点,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教学的根本目标,既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又是对学生未来职业发展负责任的表现[3]。只有如此,学生才能在日渐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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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1.明确培养目标
现阶段,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构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这三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有着各自的历史使命和培养目标。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法科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学专科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将逐渐淡出。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放大和就业压力的巨增,致使很大一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选择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从事理论研究的法科学生数量并没有太大变化。而作为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对其定位历来众说纷纭。从教育的本质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理应归属于通识教育,专业知识传授应是其教学重点;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密不可分。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无论是从事具体法律事务还是从事学术研究,相关教育与职业发展都与法律实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到地方院校,其培养的法科学生除了极少数进入研究生阶段深造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走向社会,从事各种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因此,地方院校应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科建设方向就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保留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分,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由此指导并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
2.确定服务面向
服务面向也是高校办学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地方高校大多为省属高校或省市共建高校,其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任务。因此,地方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的需要与支持的可能,明确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趋向、结构。具体到法学本科专业,则必须放弃盲目追随重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模式,在办学思想上突出鲜明的“地方性”,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承担为当地培养法律专业急需人才的任务,主动融入本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同科技产业密切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占据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一方面要强化地方院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和优势,充分利用地方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服务”与“依托”方面努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机制[2]。这样就可以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不断获得地方更大的扶持和资助,进而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3.优化课程体系
在新形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迫在眉睫。首先,当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合理的课程结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也是改革的关键点。地方院校在确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后,就应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紧密联系区域特征,结合法律及相关行业特点,分析职业和岗位需求,整合教学资源,发挥学科优势,合理设置课程,优化并确定教学内容。在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完整性的同时,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增加应用性内容;要及时更新学科前沿知识,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还要把法律职业道德培养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始终。
4.改革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的法”,由此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社会建设情怀。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但效果参差不齐[4]。对地方院校而言,如何克服当前案例教学中出现的种种不足,有效发挥案例教学的应有功能,是教育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实践教学。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过程中,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为此,地方院校在反思并重整案例教学的同时,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专业发展水平,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诸如见习、实习、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开展法律咨询及服务等方式,多方面训练学生通过分析、解释进而使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专业能力。
总之,地方本科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改革是唯一的出路。为此,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实现学科专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复新.地方本科高校的目标定位及发展策略[J].教育探索,2008,(11):72.
[2]唐华生,何霖.新建本科院校发展定位研究[J].西华师范学报,2006,(4):92.
[3]张建文.叙事民法学的构想与路径[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4):152.
近几年,法学本科的教学改革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如何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改革,让学生通过本科的学习,成为一名合格复合型人才,是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本文就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本科教学改革的具体方案。
2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我们一直使用的是传统的教师课堂教授,由于我国法学属于文科类教学,法学的专业课一般都是简单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意义的阐述,这样的教学方式并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2.1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知识时显得过于被动
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一般都是由教师一人主宰课堂,教师一人在课堂上拼命地讲,学生在下面拼命地记录着知识点、法律概念,这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过于被动,整个课堂缺少一定的互动性,由于法学专业的特殊性,整个课堂显得过于枯燥,并不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学生对于教师过于依赖,只是机械地学习,并没有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
2.2教师在教学中过于依赖指定教材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仍然以课程为中心,任课教师以指定教材进行教学,制定教案,无论是学习还是考试,一般都会在指定教材的范围内。这样的教学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学生只能在指定教材的范围内进行学习,对于一些法学的概念和内容了解得也十分有限,对于一些法律的更新与完善,以及国外一些最新的研究动态,却不了解,使得学生缺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2.3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被局限在校内的课堂上
传统的课堂讲授式就决定了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规定在学校的课堂上,学生为了应付考试,取得比较高的考试成绩,只会去死记硬背一些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并不能很好地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去,这样的教学方式也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当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会发现自己所学的东西过于死板并不能完全照搬到实际工作中去,带来了很多的困惑。
2.4教师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采用的课堂讲授式,教师主要对系统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往往只注重理论上的学习,却缺乏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上也加入了案例教学,让学生进行研讨,但是在基于传统的课堂式教学中,对于学生的创新力却毫无作用。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过于专注法学本专业,而忽略了与其他专业的交叉,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专注于法学本专业的学习,只有单纯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毕业后很难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也就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能力以及对职业变更的需要。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议
对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却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和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与扎实的理论学习同等重要,我们要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个长期的教学目标来实行,确定了这一目标,才可能在实际的教学中,让教师更加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对学生有侧重地进行培养。
3.2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首先,对案例教学法进行进一步改革。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典型的案例,选择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例,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一步步去解开难题,教师要选择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在讲授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核心,其间,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教师提出某个观点让学生进行分析,教师最后进行点评,这样可以大大地开阔学生的视野。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方法,提升课堂的质量。多媒体教学相比较传统的教学,存在着很大的优势,它通过图像、图形、以及视频效果,使教学内容摆脱以前的形式单一、枯燥的书本知识,让教学内容更加直观、形象地在学生面前展现,使枯燥的理论知识更加生动。一些案例通过录像的形式播放,使学生更为直观地去了解案例,这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也大大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让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再次,考试形式并不一定非要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闭卷考试固然让学生可以更加牢固地掌握一些知识点,但是闭卷考试会让学生为了考试而应付考试,期末的综合考核内容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平时成绩”两方面各占50%,让教师注重对学生在平时学习的状态,对平时案例讨论、课堂表现进行打分,综合进期末成绩,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全程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最后,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课程,这种模式使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在教师的带动下,可以让学生将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运用,增加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对学生的职业意识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很多高校都采用了诊所式法律教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3课程教学内容应与社会发展相接轨
知识来源于生活,同时生活亦是知识的大课堂,因此,课堂知识应依据社会的需求不断调整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根据市场变化增设或删减课堂教学内容,更多地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学校的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亦应该是动态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固化的,随时根据实际的需求调整课程安排,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能力为最高发展目标。另外,教师在教学中,不应该简单地依赖于教材,应该在教学中借助其他的教学资料,将不同的学者的观点穿插于实际教学中,对于时下比较热点的问题也要进行讲解,可以举办小型的研讨会,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教师要为同学们进行详细的讲解,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学校领导也要安排专家适时地去课堂进行旁听,让专家对教学提出整改建议,推动教学的深化改革。
4结语
加入WTO将对法律,法律人才和法学教育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制度的挑战。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是为适应计划经济而制定的,没有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与规则相悖;已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也不够完善。据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资料,我国现在有2000余条法律、法规与WTO不相适应,应该予以废除或修改。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颁布一批与 WTO 相配套的新的法律、法规。WTO 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挑战,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其次,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后,需要一大批能够熟悉 WTO 规则,参与对外谈判,签约和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型的政府官员。从的情况来看,这种能够适应WTO 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当缺乏。同时,按照我国在加入 WTO 议定书中已作出承诺,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准许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城市设立代表处,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律师及律师的后备人才必须以迅速提高自己的国际法律水平去迎战。但是,目前具有这样资历和水平的律师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加速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种新的机遇与挑战。
第三,对我国法学教育扩展和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在加入 WTO 的协议书中承诺对教育市场开放,允许成员国的教育机构来我国从事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中拥有控股权,允许外国的专家来中国从事教育,担任教师。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市场,外国人一向十分关注,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一些外国法学院来中国与我们的法学院校联合举办中国法律讲习班、法律硕士班等。同时,也有大批的外国法学教授来中国从教。这种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它不仅可以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注入大批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外国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这无疑可以促进和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发展也必然会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引起一场变革,诸如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学、教学等方面的改革。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主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 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 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 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从而使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即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人,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大批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等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没有接受专门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不具有较宽厚的法学和国际法知识。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法官 5%,受过法学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有人说,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学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做手术更加危险。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现在中国的法律、法学教育界有一个怪现象,即一些政法机关没有或很少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士;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又进不去政法机关,当不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呈现了就业困难的现象。十分明显,这不是法律人才过剩,而是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据了本来应属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占据的岗位。事实上,我国现在法学教育的规模并非过大,与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如,美国现在有法律院校约250个,在校法律专业学生为12万人, 而美国的总人口仅为我国的1/6.又如,从我国律师队伍的情况来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约30万人,而现在仅有约10万人。每年我国法官、检察官减员为3—4 万人,而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仅为 2万人,尚不能补充法院、检察院的自然减员。这一切都证明,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是过大,法律专业人才不是过剩。现有的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仍需适度稳步地发展。
2.法学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使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举办法学专业,开始招生。这种一块牌子高悬,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或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办的法学专业质量更令人担忧,一些办学比较长的法学院校在这种形势下也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师生比率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整个校园人满为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使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矛盾日益突出。
三、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
1.调整办学结构,整顿办学秩序
我国法学存在着多层次、多元化和无秩序的办学状态。应该停办大专、中专以及法律职业高中等低层次的办学形式,改为以法学本科为最低起点。法学本科生源不应限于高中毕业生,应该吸收其他专业的大专或大本毕业生,或者有一定工作阅历的同等水平的人员考入法律本科深造。适当增加法学双学士、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多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法律本科的学制可以多样化,如:4年制:“2+3”的双学士学位制,即在综合大学的二年级学生中招生加学法学的主辅修制:“4+2”的第二学士学位,即从普通高校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二年法学:“4+3”的法律硕士,即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三年法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
减少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压缩办学规模,提高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质量。目前,电大、自学、成人函授等形式的法学大专应予淘汰,以本科为起点,并且要适度压缩控制办学规模,防止过多过滥。目前,一些成人教育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毕业生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生含金量不同,差距较大。这类毕业生数量大、质量低,对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的就业造成很大的竞争和冲击。
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适度扩大法学硕士生的招生,增加法学博士点,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按法学(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司法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适当控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律专业数量和招生人数。大力扩大法学第二学位、法律专业硕士的招生,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近几年兴办的法学专业,应尽快进行专业评估。对于不符合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目标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应予以停办。
2.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挂钩
提高法律专业队伍的入门门槛。各级法律职业人士必须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允许非法学毕业的本科生从事法律职业,尽快改变那种“法律职业是万金油,谁都能干”的状态。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要取得学士学位,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资格者,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性工作岗位。在进入具体岗位之前,还应该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可由职能部门与有关政法院校共同进行。应把法律培训视为后续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延伸。
3.地制定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院校究竟要培养什么人,如何才能使学生适应的需要,这是学校头等重要的大事。高等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种高素质体现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
这里,首先强调的是基础素质,即思想、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政治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一句话,是法律的卫士。不唯权、不唯上、不谋私利、公正谦明、刚正不阿。法学家也应该是关心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政治家。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现代法律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法律来自于社会,是社会需要的客观反映。法律职业人士必须全面认识社会,深刻地把握法律文化的背景,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的动态,更好地认识现代社会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等都是现代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法学本科生不仅要的,还要学习一定社会学、管、经济学和科学知识。使其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全面发展。
其次是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日益完善,要求法律从业人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应该必修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课程。这些课约为十四、五门,属于专业核心课程。在必修的核心课之外,应该扩大选修课。法学专业的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研究方向,可以选择一个专业方向,学校应为每一个专业方向规定一组限选课程,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例如,选择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必选“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海商法”等课程。在此之外,应另为学生安排一定数量的任选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总和应为专业核心课的二倍。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又有不同学生的个性;即保证了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专业基本知识;又发挥了学生的不同特点。学生毕业后,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环境里从事一般性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长从事某一个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这样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方面的需要。法律专业的学生才能有广阔的就业机会。
再则是能力素质。要培养学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培养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将在法律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只有少部分人继续深造,将来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书呆子,是不会受社会欢迎的,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况且,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能力。
新形势下的法学教育应该面向世界,注重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具体地说就是,现代的法律人才应该能够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具有在国际大舞台上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因为,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在经济贸易上“入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须“入世”。法学教育承担着为“经济的法律入世”培养大批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法律专业本科生应加大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律课程的学习。加大对外语的学习,努力提高外语水平,能够运用外语和国际法知识同外国的同行、对手进行交流、开展工作。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应保留或增设“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专业。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1998 年全国专业目录调整时,不分具体情况、把原有的国际法专业(或国际经济法专业)统统砍掉,实行一个大法学专业的做法,不一定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应有一定灵活性。
4.改进办学模式,变一统天下的公办大学,为公办大学、中外合资办学、公办民助大学和民办大学并行的办学模式
入世后,允许外国人来华投资办学,这就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外合资办学,不仅吸收了外国的资金、设备,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外国法学教育的和,引进了外国的师资和教材,以及先进的管理系统,这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挑战。我们在中外合资、合作办学过程中,既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的东西,又要抵制外国文化中的糟粕;既要保留我国法学教育的优良传统;又不能因循守旧,一味地排外。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学才能跻身于世界法学教育之前列,才能实现法学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5.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1.1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被局限在校内的课堂上传统的课堂讲授式就决定了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规定在学校的课堂上,学生为了应付考试,取得比较高的考试成绩,只会去死记硬背一些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并不能很好地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去,这样的教学方式也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当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会发现自己所学的东西过于死板并不能完全照搬到实际工作中去,带来了很多的困惑。
1.2教师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采用的课堂讲授式,教师主要对系统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往往只注重理论上的学习,却缺乏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上也加入了案例教学,让学生进行研讨,但是在基于传统的课堂式教学中,对于学生的创新力却毫无作用。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过于专注法学本专业,而忽略了与其他专业的交叉,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专注于法学本专业的学习,只有单纯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毕业后很难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也就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能力以及对职业变更的需要。
2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议
对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却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和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与扎实的理论学习同等重要,我们要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个长期的教学目标来实行,确定了这一目标,才可能在实际的教学中,让教师更加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对学生有侧重地进行培养
2.2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首先,对案例教学法进行进一步改革。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典型的案例,选择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例,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一步步去解开难题,教师要选择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在讲授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核心,其间,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教师提出某个观点让学生进行分析,教师最后进行点评,这样可以大大地开阔学生的视野。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方法,提升课堂的质量。多媒体教学相比较统的教学,存在着很大的优势,它通过图像、图形、以及视频效果,使教学内容摆脱以前的形式单一、枯燥的书本知识,让教学内容更加直观、形象地在学生面前展现,使枯燥的理论知识更加生动。
一些案例通过录像的形式播放,使学生更为直观地去了解案例,这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也大大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让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再次,考试形式并不一定非要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闭卷考试固然让学生可以更加牢固地掌握一些知识点,但是闭卷考试会让学生为了考试而应付考试,期末的综合考核内容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平时成绩”两方面各占50%,让教师注重对学生在平时学习的状态,对平时案例讨论、课堂表现进行打分,综合进期末成绩,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全程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最后,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课程,这种模式使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在教师的带动下,可以让学生将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运用,增加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对学生的职业意识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很多高校都采用了诊所式法律教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3课程教学内容应与社会发展相接轨知识来源于生活,同时生活亦是知识的大课堂,因此,课堂知识应依据社会的需求不断调整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根据市场变化增设或删减课堂教学内容,更多地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学校的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亦应该是动态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固化的,随时根据实际的需求调整课程安排,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能力为最高发展目标。另外,教师在教学中,不应该简单地依赖于教材,应该在教学中借助其他的教学资料,将不同的学者的观点穿插于实际教学中,对于时下比较热点的问题也要进行讲解,可以举办小型的研讨会,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教师要为同学们进行详细的讲解,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学校领导也要安排专家适时地去课堂进行旁听,让专家对教学提出整改建议,推动教学的深化改革。
3结语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准入考试,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合理、公正、公平的科学考试方法,来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那么,在针对司法考试制度合理性激烈争论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促进作用?在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又该采用何种教学理念和方式来平衡其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要处理好这些问题,一方面要认识到司考和法学本科教育各自本身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还要正确认识当代国情下,走什么样的道路才能培养出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统一好二者之间的共同目标,尽可能减少司考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冲击。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分析
(一)司法考试现状
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在此之前,全国没有严格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法律职业队伍非常混乱,其受教育背景以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与发展,不仅规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标准,使我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迈向了更高水平,而且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更好保障,对中国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考试制度自实施以来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法治发展仍存在某些不洽性,不利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考试存在“考题过于侧重考查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记忆,而考生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考查则较少以至于与法律实务应用相脱节”的状况;甚至更有引导法学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即考前司法考试辅导机构把原本法学教育4年甚至更长时间所学习的知识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能将其培训完毕。这种仅为了通过考试而针对性的速成复习方法,导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尤其是非法本的考生的法律基础并不牢靠,更不用说他们分析应用法律实务的能力。
(二) 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德国学者Adolf Wach曾经对德国法学教育的情况做如此描述,“不需要更多的论述,就可以发现,灌输式讲授使得许多人懈怠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当时的德国相类似,所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又称大陆法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受传统教育观的影响,其核心是“仓库理论”,它以教师为圆心,把学校当成单纯传授知识的场所,把书本当作主要的教学内容,把学生当成被动接受知识的工具,把分数看成是评估学校教育、教师教学和学生成绩的唯一标准[2]。这种模式下,学生只需要跟着教师的思路“上课做笔记,下课记教材上的概念和法条”。这虽然培养了大部分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出色的学术能力。但是,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会相对缺乏,视野也会因此变得单一和狭窄,对今后继续进行学术深造或是对将来从事法律职业都会有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根基,对法学教育来说,司法考试也是一把双刃剑”[3],理论上而言,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不仅可以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且对法律教育的发展也将有着深刻影响。当二者形成双值交集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就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4]。
(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统一性分析
司法考试作为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实际上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也是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之间联系更加紧密的重要纽带[5]。
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来看,其特点表现为侧重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案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学教育作为基础性教育,能帮助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储备足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来看,它们之间具有一致性。法学教育能够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司法考试则是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学教育应该成为司法考试的基础,而司法考试反过来又能检验和衡量法学教育成果的质量。尽管二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冲突,但都是为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而教育和选拔出优秀高质的法律人才。因此,一种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法学教育实质上是具有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高水平的法学教育也能为司法考试培育出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突性分析
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本应拉高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选拔社会需要的精英化法律人才,使法学更具专业性和独立性。但是,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并没有对考试主体进行限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具备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6]。这使得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学生所具有的专业优势不复存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也会因此被误导为从事法律职业的“非必要性”教育。并且在司考培训这种“抓重点,突难点,放弃不考知识点”机械化考试培训模式的影响下,同一个司法考试分数,对于也许只花了几个月时间准备的非法学本科毕业(以下简称“非法本”)考生和花了4年甚至更长时间准备的法律专业的考生意义也完全不一样。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实际上并不具有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这种现象大大冲击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意义了。”[7]也就是说,不论何种身份,只要能通过司法考试就能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于是,又回到之前所说的司法考试有使法学本科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而这种趋势自2008年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后,便愈加严重。大部分考生将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复习上,忽略了本科阶段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的职业生涯,甚至给予学生有针对性的教学来配合辅导他们通过司法考试,从而在应试教育的路上越走越远。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原因
(一)司法考试是西方相关制度移植的产物
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移植西方司考制度的产物,尤其是受美国、日本的影响。如图1,在美国,想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先成为律师;而要成为律师,就必须取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并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日本,司法考试也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要考试,但与美国不同的是,不需要以成为律师为前提,而且非法律毕业的考生也可以参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是:一方面希望同美国一样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法律职业入口,改变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考试标准、内容不一的局面;另一方面又进行了关于日本考试主体资格的借鉴。然而在移植过程中,由于与其他国家的制度、背景不一样,显现出更多的则是水土不服,与我国实际不相适应。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却不是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而在美国,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是不存在的,他们的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也是取得考试资格的硬性条件,这造就了移植的第一个矛盾点。虽然日本和我国一样,司法考试都对非法学考生开放,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无论是从考试内容、方式还是考试通过率来看,都远比我国严格,此为移植的第二个矛盾点。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定位冲突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在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如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优秀的职业型法律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则为通识教育,其侧重培养的是“法学者”,不是“法律职业者”,偏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抽象理论的考查与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有所不足。而法律思维在法学中实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一端连接着处于形而上层面的法律知识,另一端连接着形而下层面的法律实际应用,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能够契合的基础和平台。对法律思维的忽视导致了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减少,而应用型法律人才又是司法考试所需要的。于是,就导致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呈现出衔接性不强甚至相冲突的情况。
总体来说,我国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关系,它们彼此的发展都需要通过借助对方的优势弥补自己的不足。因此,不应当用主次来衡量二者的地位,而应以相辅相成的辩证思想去引导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走上良性互动,在互动中不断改良的道路。
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协调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曾说过,不断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也是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备的、成熟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8]。完善的法学教育能够为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奠定基础,为司法考试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一个前提条件。
(一)保持法学教育的相对独立性
“法学教育的优势是基础理论、学术精神以及人文修养,而这种优势是很难令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如果把法学教育当做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则无疑又是一种对优势和资源的浪费。”[9]因此,基于司法考试的性质,法学教育首先要做的应该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更新“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但是,这也不能使法学教育为了迎合司法考试而盲目妥协,因为法学教育本身是一种多元化的教育体系,为国家培养的是综合性的法学人才,而不是单指司法人才。所以法学教育应保持自己独立的地位,不要成为也不该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属内容。而是在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理论优势的前提下进行合目的性改革,让自己处在相对独立又能彼此互动的地位。
(二)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就是与法治实践相脱节[10]。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要传授知识,还要“解惑”。教学生如何自己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比教学生“法律是什么,法律怎么样”更为重要,也是司法考试迫切需要考生具备的一项能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应当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法学教育可以借鉴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①,也可以适当采用美国的“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11]。每周安排1―2节案例教学课以及进行适当的模拟法庭练习,通过案例和角色扮演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分析运用能力。将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有效结合,既能摆脱学生被动机械式地接受知识的状态,也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
(三)提高司法考试报名门槛
司法考试的目标应是使法律从业人员精英化,只有设立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内容难度和考试报名门槛,限制法律职业者的人数,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泛化”现象。司法考试难并不是一件坏事,比较难的考试能够检验应试者的法学专业功底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能给社会公众一种法律专门人士需要经过艰难考试才能获得其资格的外观,增加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信心[12]。非法学本科毕业人员参加司法考
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法治精英化很不利。与医生相类似,法律也是一门技术,也需要经过一定训练熟练掌握技术核心的人来驾驭。从事法律的人员,往往掌握着“生死大权”。很多时候一个证据或者法条的纰漏,都将影响个人的一生,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而 “非法本”学生并没有接受过法学本科这一过渡性的教育,缺乏专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对法律知识并没有一种系统性的学习,这很可能导致“非法本”学生对法律理念产生一定的误解,影响社会法律职业的发展轨道;另外,要突出法学教育在司考中的基础性地位,就必须严格区分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的界限,保障法学本科与生俱来的优势。即使不取消“非法本”考生的考试资格,也应该设置另一道基础性考试程序,在检验完“非法本”考生是否达到法学学科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水平之后,再允许考生报名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生,也应当在全面完成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之后才能报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和功能定位的正确回归。
(四)严格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
如下图所示,法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在经济带动我国法律发展的同时,司法考试通过率也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扩张而得到提高,这使我国出现“法律人数过剩和人才奇缺并存”的奇特景象[13]。更有学者认为,尽管法律人相对饱和,但是真正有法律素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并不多,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精英化的进程。因此,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观念,严格地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建立一个人数少但是社会地位高的精英化的优质法律职业共同体。
(五)完善司法考试内容
我国的司法考试分为四部分,前三部分为客观题,只有卷四是主观题。这种命题方式不能全面考查考生诸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也会将考生引入“只要对法条一般性掌握即可应付大多数客观题”的误区。对人才选拔最为重要的知识储备水平和法律能力综合性考查成了司法考试的盲区,这与司法考试选拔目的并不一致。因此,司法考试侧重点的转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人才的质量。
一、法学教育的困境及其原因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时至今日,法学教育的困境仍未突破。一方面,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毕业生不断增多;另一方面,现行法学培养模式所培养出的学生,难以满足法学实践的要求。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模扩张迅猛,但法学培养模式与目标却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和社会大众对于法学教育的合理预期。造成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传统心理预期的偏差。社会大众对法学教育的目标、功能和成果存在着合理预期,人们希望法学教育能培养出具备法律素质的管理者,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高级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等。这些合理预期使中国法学教育着力于加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但是,这种预期也助力了简单化或单一化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
第二,教学方法的偏差。法学是一门科学,以科学的立场和方法来探讨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知识,这当然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但受大陆法系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不适当地或是过分地强调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轻视了对法学方法、法学技巧的学习和掌握。不从根本上厘定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改变我们长久以来所推崇的法学教育方法与教学内容,从教学方法、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上作较大幅度的调整乃至根本性的革命,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重视对社会生存基本技能的传授,那么,法学教育的困境还会存在,法学人才培养的困惑也难以消解。第三,多元价值取向的忽视。诚然,法学高端人才是稀缺的。高端法律人才的缺乏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并不是说高端法学人才的培养是所有法学教育阶段的唯一价值取向。当前,法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理论教育模式和手段的趋同,其本身就简单化或单一化了法学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学教育阶段的目标需要厘定,价值取向需要区分,这种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价值取向是不容忽视的。
二、法学教育的解困路径
第一,法学教育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区隔。法学教育整体面临的困境与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清是不可分的。法学教育宏观目标与法学教育的阶段目标、层次目标的界限不清与混同是法学教育目标困惑、价值取向不清的重要原因。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植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说明法学教育的终极方向是为社会和国家培养法律人才。但是,现实中的法学教育却在为社会和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宏观目标的指引下迷失了方向。当然,这并不能说是宏观目标的定位造成了法学教育与现实矛盾的困境,但是至少欠缺法学不同培养阶段的不同目标与价值取向的认识,混淆法学人才培养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与社会需求的多层次性所引发的困惑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以人为本的思考进路。法学教育研究的最终指向应该是以“人”为主体来展开和深化。关于法学教育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改革的研究最终都要服务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法学教育毕竟是塑造人的工作,是为社会和国家培养人才的工作。
既然不仅仅是培养学生的智识与兴趣,而是有着国家和社会的需要,那么,人的培养就必须与社会需求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有的放矢。
第三,法学教育的多元价值取向。当代法学教育的社会功能是实现两对要求: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学思想的传播。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知识的传授是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而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学思想的传播是法学专业理论型人才培养所期待的。
法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与理论型人才,都是社会实践所需要的人才类型。现实需要决定了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上的层次性、形式上的相异性。法学教育不可能以一种人才培养取向、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面目出现。封闭的、保守的法学教育难以满足社会需要,迟早会被时代所淘汰。
三、应用型人才应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取向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与实践性
中国法学教育体系是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体。这决定了法学教育目标人才培养取向上的多元性。中国的法学教育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上主要采取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理论型人才培养模式两种方式。确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基础规划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系统模式,这是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深刻思考的问题。法学本科教育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层次,向上是研究生教育,向下是大专和中专教育。处于这种中间层次的法学本科教育常常带有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理论型人才培养两种取向的综合色彩。而且,由于多数法学教育工作者保守的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致使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人才培养取向上偏重理论型人才的培养或目标模糊不清,成为法学教育界试图改变却又缺乏共识的问题。
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主要是学知识,因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应成为首要选择。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要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加强职业教育环节,这是破解法学学生职业生涯瓶颈的首要问题。根据对法学本科教育社会功能,即培养具备法学知识的通识式社会管理人才与法律实践人才的定位;对社会大众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合理预期,即培养能够满足大众生活中解决法律问题的人才的审视;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们的共识,即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从重理论转向重实践的认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应用型人才(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和实践人才)是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取向。
(二)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价值选择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环节,近几年来为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关注。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制专门人才的重任,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实践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且目的明确的法学素质教育方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民族地区法制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学教学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实践教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难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西藏民族学院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进行探讨。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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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西藏民族学院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了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同时为了使他们能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适应民族地区法制人才的需要,在14门主干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专业选修课。核心课程和选修课分配在七个学期中,每门课的课时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课时,只能够对法学概念、原理等基础知识进行讲授,所以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仍以课堂理论教学为重心,教学过程也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方法仍是“填鸭式”,教学考核还是期末一次性的闭卷考试。虽然在教学改革后,本文由收集整理每门课程中都计划有实践教学时间,但实际上都被理论知识讲授所占据,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3.实习、毕业论文流于形式
集中一个月的实习,虽然可以让学生亲自去体验案件的处理,但公、检、法这些机关工作都有严格的规程,学生们在实习中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的工作,学生感到实习枯燥无味。再加上学校并不要求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结果使得实习流于形式。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利用网上资源,粘粘贴贴拼凑而成,缺乏实际的调查和相关数据,毕业论文质量较差,根本达不到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
4.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安排
法学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不同的实践方式适用不同的学生。如观摩教学适合不具备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低年级学生,而模拟法庭由于要求学生储备较为丰富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适合于高年级学生。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较多,但却对实践教学方式没有系统规划,缺乏统筹安排。不管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的学生,都组织去观摩,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法律咨询。表现出的是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并不高,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5.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差
教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者,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据笔者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师的了解,15位专业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中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仅有2人,13人从未实际从事过实践工作,这必然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产生很大的影响。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思考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阻碍了实践教学功能的积极发挥,使得培养民族地区素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是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难题。通过反复探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打破制约实践教学功能有效发挥的瓶颈。
1.统筹规划,建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民族院校法学教学大纲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一层次,在一二年级,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观摩、见习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三四年级,通过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参加法律咨询等活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2.设计、制定实践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各专业课中规定的实践教学时数只是表现在纸上,而未落实到课堂上这种情况,我们应在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中,不仅对理论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而且也对实践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对该内容的具体实施提出方案,对学生这方面内容的练习和掌握提出要求,同时,还应当对此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规范,从而使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对学生实习指导与监控机制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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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为提高实习质量,我们应加强实习中的指导与监控。首先,实行教师实习指导责任制。把学生直接分给法学教师。由教师负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教师平时要去抽查,一方面检查学生在实习单位遵守纪律的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学生实习任务的进展与完成的情况。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其次,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于法学专业实习具有分散实习的特点,单靠校内指导教师的作用显然难以保证实习的预期效果,因此,还必须充分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他们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工作管理。
4.加强法学教师实践操作
关键词 法学 就业 职业 独立学院 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与职业能力要求
1.1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根据麦可思公司公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处在低就业率专业之列,就业率在85%左右,被列入红牌专业。报告还显示,就业者中只有50%的毕业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由此推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约一半是从事与法学专业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工作。
1.2法学职业能力要求
有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5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与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些职业的基本能力要求应包括:一是人际交往沟通能力;二是各种文书的写作能力;三是逻辑思维能力;四是实战能力。
2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2.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创办初期,其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模仿一本、二本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特点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员为目标,采用通识教育的方式,理论教学占绝对的比重。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文化基础远不及一本二本的学生,加之独立学院的教学资源、师资水平也与一本二本相距甚远,在此先天不足的条件下,采用与普通院校相同的通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难免会造成学生专业素养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的被动局面。
2.2专业教师力量薄弱
独立学院初期主要依靠举办高校的师资,后来逐渐建设自有师资队伍。由于独立学院开办时间短,自有师资数量少,且年纪轻、职称低、资历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一般都具有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但他们多数人是从研究生毕业就直接走上讲台,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在授课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使教学过于理论化。教师队伍中既有中高级专业职称,又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较少。
2.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2.3.1理论教学
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授课方式仍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接受,课堂的参与度不高。此外,法学专业作为应用性学科,在校生因其尚不具备理解专业知识所需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在教师的讲授方式下,学生们不仅难以对有关知识很好掌握,久而久之,还会对专业产生麻木、厌学等抵触心理。
2.3.2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司法调研、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与咨询、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内容。大部分实践教学在校外完成,少部分在校内完成。虽然种类多样,但由于多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尚不能达到有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效果。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主要是学生进行分散实习,包括参加法院旁听、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因为学校教师参与少,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管,在学生出现问题或困惑时也难以及时地进行沟通和解决。校内实践教学如模拟法庭,由于受时间、教学资源的限制,学生参与人数有限,难以使每个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此外,受案例选择、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影响,模拟法庭往往流于形式,使之类似于话剧演出,偏离了课程设计的初衷。
3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措施
3.1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毕业生有一半从事非法律工作的现实,我们在人才培养的方向上,必须面对现实,既不能照搬普通院校的通识教育,也不能完全进行职业教育,而应做到二者兼顾,通识与职业并重,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既能够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又能够适应文秘、市场营销等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我们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些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中英文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等等。当然,对于从事非法律工作的就业者而言,法律素养也是他们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其专业知识优势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对其工作会大有益处。
3.2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3.2.1走出去,安排青年教师一线挂职锻炼
目前独立学院在招聘专业教师时,往往以学历为唯一聘用标准,在工作中也不太重视教师的司法实务实践锻炼,因而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技能。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没有切身的感受,在教学中对学生实践操作的训练就会教条化,脱离实际,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鼓励青年教师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参加法律咨询工作,有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让他们亲自参与人民调解、法律诉讼、非法律诉讼业务,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3.2.2请进来,聘请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律师走上讲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加强法学教育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可以安排他们进行专题讲座、讲授理论课、指导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等等,对学生学习体验法律实践技能大有益处。
3.3教学改革
3.3.1理论教学改革
(1)课程内容改革。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完善,独立学院若要以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人才培养目标,就必然需要将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起来。将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向必然要融合到教学内容中,为法学教育确立一种衡量标准,架起本科教育与司法实务的桥梁。
(2)教学方式改革。在理论教学中要避免教师“满堂灌”和脱离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要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通过案例的剖析来阐述案例中的法理,同时也训练学生个案的分析能力。
(3)考试方式改革。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大部分考试仍沿用任课教师自己出卷、自己评卷的方式进行,由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往往与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评教意见挂钩,致使考试过于主观、范围狭窄,不能客观地检验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改革:一是与国家司法考试相接轨,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纳入考试范围,适当提高考试难度;二是为检查学生的法律实务理论和操作能力,可以在试卷中增大案例题、应用题的比重;三是实施教考分离,出卷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分离、出卷教师与阅卷教师的分离,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3.3.2实践教学改革
(1)增加实践教学的种类。除了被普遍采用的模拟法庭,还可通过法律诊所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进行自主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模拟审判软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各种诉讼的角色,感受案件审判。
(2)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实践教学要达到预期效果,时间保证至关重要。如法律诊所实训、模拟法庭实训都需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让学生充分进行学习、体验法律实务。
(3)加强过程控制。不同的实践项目,应编制不同的实践大纲,从内容、流程、实践报告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评方法,使实践教学科学化,避免流于形式。
(4)加大经费保障。由于经费有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实践项目难以没有落实到位,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需要开支交通费、通讯费等。
(5)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可以是专业性的,如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讼等,也可以是非专业性的,如征文大赛、演讲辩论大赛等。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1] 兰岚,梁璇.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率的探索[J].法制博览,2015(8).
论文关键词 新建地方院校 法学教育 目标定位 课程设置 教学方法
梧州学院地处广西梧州,于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开始招生,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该系发展迅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还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梧州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在众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学院为例来分析,希望能探寻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标应合理定位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是法学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前提。法学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就业,是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
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等等。这些不同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因为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从而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多元的。各级各类院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养目标。传统的法律专业院校以及实力强大的综合性大学应将教学目标定位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不能简单照搬政法院校和重点大学法学院系的现成方案,而应该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院校自身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学生状况、师资力量、本校的其他学科资源等等),将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基础型、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性会址落户广西首府南宁,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对法律服务人才需求量递增的同时,也对其综合素质要求提高。作为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既要熟知国内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东盟一国甚至多国的法律知识;既要有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又要有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还应熟练掌握一门甚至多门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梧州学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与东盟国家相关高校联合办学的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开设国内法律基础课程的同时也开设东盟法律课程、东盟国家语言课程。在实践中探索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发挥与东盟国家相毗邻的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应该科学与合理
法学学科的课程内容和课程次序的设置应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与较强的科学性,这样才能使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从而实现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课程内容的设置
教育部规定了16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但并不是法学教学课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还可以结合本校优势、人才培养定位及培养特色来设置其他的课程。
首先,强调的是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这是开办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能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及了解国家的几大部门法,同时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该注意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与法学理论的应用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诉讼技巧、庭审艺术学、公司企业法律实务、非讼处理、谈判技巧、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再次,课程内容的教学应当适当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当前,在我国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积极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方式方法,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分值的科目,适当增加授课课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对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观题部分,采用案例题、材料分析题进行针对性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根据地方特色,开设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这样,能使学生掌握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
(二)课程次序的设置
课程次序的设置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等循序渐进的方式。
具体而言,第一学年的课程全部设置为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如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等。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方向课及选修课,并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对法学学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第四学年则主要开设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以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地方特色经济的法律服务需求。
梧州学院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原来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与不科学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学校的教学计划,开设了一些在实践中用得很少的部门法课程选修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果都达不到预期目标。另外,也出现有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等等课程次序安排混乱的问题。近年来,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吸取,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逐渐科学合理。笔者建议多开设一些能形成的专业特色的课程,以及利用学院与越南、泰国等多个国家进行合作办学的条件,开设越南语、泰国语、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
三、引入互动教学模式,确立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一)互动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以老师如何教为关注重点,是一种由教师到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互动教学模式,则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学生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过程。在课堂上,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增强教学效果,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1.理论教学方法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不能忽视,只有基础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运用。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也不仅局限于课堂的45分钟,教师可以推荐、引导学生阅读法学经典名著,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小组讨论和自主分析。
2.实践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
第一,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由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去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
第二,设立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进行案件审理的模拟训练。模拟法庭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诉讼角色,可以模拟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庭辩论能力。
第三、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教学能够让学生在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法律适用的真实环境中进行技能学习,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组建相关实验室等等,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新建地方院校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要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要把好教师引进关
首先,引进教师的数量要适中。要开设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及一些选修课程,一般来说需要20名左右的专业教师,以一名教师担任一至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为宜。其次,提高引进教师的质量。一方面,要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学位结构,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学历学位不应成为师资选择的唯一标准,要更多引进理论和实践水平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进法律实务娴熟而理论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可以允许兼职形式。
(二)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在职教师应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论和立法趋势,学习最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到著名高校攻读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或者是一段时间的进修、访学或者是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研讨会、教学研讨会等等。
(三)拓展教师的实践知识和实践能力
[论文摘 要]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项目式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拓展视野等优势。本文通过《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实例介绍,分析了这一教学模式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和推广,力图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2010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其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有利于学生的继续学习和发展,加之本学科实用性非常强,因此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与关注。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10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①。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项目式教育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笔者认为,项目式教育就是一种直接实用并且经过教师精心设计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升:项目式教育尊重学生的主观需求,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远远超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其时刻关注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式教育,笔者试图实现以下教学目标:第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方法,提升学生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多方面的素质;第二,提供更多途径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来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首先,笔者与学生确定了“定期研讨+不定期沟通”相结合的联系方式,即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其次,现代社会对高校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更要关注学生的综合发展,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注释: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06.
②陈红梅.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红,陈锵明译.理解教与学 高校教学策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学生;教育改革
一、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面临着严峻形势
随着法学再次出现在本科十大红牌专业榜单,法学专业由热转冷,就业形式日趋严峻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为79%,排名倒数第二,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1]。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的由盛转衰,我国仍然面临着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普遍、法官断层严重,人均律师数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现实。社会对法学生的需求大量存在,但法学专业却年年出现在就业红牌专业中。这样的现实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本科大学生与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并不能得到社会的完全认同和满意。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社会稳定发展以及实现社会价值的需要,关系着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2]。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分析法学生的现状并寻求解决之路。
二、中外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比较研究
中国法学教育的起步是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分析我们的法学生,首先应该对法律发达国家的现状进行了解和对比。以法律建设与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为例,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本科这一层次,所有的法学学制和学位都要以本科其它学位的学士为前提,这一制度强调了法律学科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学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经验,保证法律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和高素质。美国的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律师是美国法律社会的基石,从事任何一项法律职业,律师都是最根本的开始。自始至终,美国的法律教育都是一种精英教育,学生对法学的选择,是在经历了本科教育后,有了对社会的个人见解和趋于完整和成熟的社会观之后做出的主动选择。而在我国,大学的扩招使得本科教育成为普及教育,法学作为本科教育的一部分,使得中学刚毕业的应试教育学生们直接步入了理论性与实践性都极强的繁杂的法学课程中,对法律的现状和对社会经验的吸纳都还十分有限,使得整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水平被迫降低,限制了法律建设和法学生本人的成长发展。
这样的状况,满足了在经济跨越发展的大环境下对人才的强烈需要,在法学事业发展的早期有利于构建我国法学的框架,但当这个框架需要加以完善和充实的时候,原要求下的法学生必然无法胜任。这就需要对原有的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改革,使之适应新环境下的需求。新形势下如何指导法学专业大学生顺利就业,探索法学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是深化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就业困境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之改革与出路
对于就业困境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着重应明确司法考试导向性和实践应用创新性,推进教学改革,具体而言包括: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本科教学
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的学生,司法考试都是法学本科学习期间必经的一场大考,虽然司法考试并不是能够直接用于社会立足的资格考试,但其作为律师执业资格、法官检察官职位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岗位的一块必不可少的敲门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组数据足以说明: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做出的一项专项调研,全国高校毕业生中,61.9%的法学毕业生会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而87.5%的学生认为司法考试是四年大学期间最重要的部分,法学的本科教育不能脱离司法考试。86.7%的教师和绝大多数学生都认为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依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调整。同时,司法考试的高要求、低通过率已经从现实实务层面表达了法律界的主流意旨,这必定是一门精英职业,只有专业精通才有生存的空间。如何解决法学的精英化要求与大学本科的普及式教育的矛盾?我认为可以在本科教育的大环境中适度独立出法学教育的小环境。一方面,增加法学教育的课时量。普遍的大学生活中,教学只占其中的小部分,适当提高教学的比重,可以在本科教育中,尽可能的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现行的本科教育中,司法考试普遍在大四的第一学期进行,司法考试之后法学生就将脱离法学教育,面临就业或是考研的选择。这样的安排对法学生有不利之处。从知识记忆的角度,在考试之后,应当需要归纳整理与实践操作,才能将知识融会贯通,而当法学生怀着大量的理论知识步入社会时,工作单位却往往不愿意承担实践教育的责任,他们需求的是理论、实践都能够直接运用的即插即用式人才。所以我认为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应当在参加司法考试后再增加一年的基层法院实践教学,将法学本科教育深化为五年制本科教育。
司法考试考察的是对法律法规的记忆和运用,通过司法考试的备考,法学生的理论水平能够得到普遍提升,而在理论的掌握记忆之后,应当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学习将应试备考的记忆成果实践强化。进行基层法院实习,将理论法条与现实案例相结合进行理解认知,有利于司考的应试性强制记忆向理解性熟练技能的转化。从而提升法学生的专业水平。
(二)以实践创新为导向改革法学本科教学
我国基层法院现实存在着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普遍、法官断层严重的问题,将已经基本完成本科教学的法学生安排到基层法院进行实习,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可以由法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宣传教育,在普及法律的同时,增加法学生的社会经验。应当正确认识法学本科教学中研究和实践的关系,在研究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教材与更新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因为时段差异导致的滞后。课本的知识永远是过去时的。实践教学可以真正的理论联系实际,避免法学生步入社会后学无所用。具体而言,应该在在研究性理念指导下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具体可以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展开。
对于本科期间因为调剂或其它原因被动选择法学的学生(实际在二三线法律院系中此类法学生并不少见),一年的实习时间可以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二次选择,准备跨专业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或其它就业渠道。同时能够通过实习加深法学生的职业了解认知,避免就业方向缺失,提升毕业生的社会生存能力。对于首次司法考试尚未通过的法学生,也可以藉此提供二次考试的机会,从而提高毕业生的总体司法考试通过率。
学年年限的增加,提升了法学教育的专业性。提高专业门槛,可以将法学教育适当独立于本科教育中,有利于提升法学生的专业素质,从而加强社会需求对法学生的认同。对于法学生自身而言,可以让他们更轻松的找到工作,并且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法学而言,基层人才的素养提升,也有助于促进法学的社会地位的提升和整体发展。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引入研究性理念,培养具有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博专并重的高素质人才[3]。
参考文献:
[1]王文贵.就业观念的路径依赖与锁定:法学专业就业生态的新制度经济学问诊[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01):40-44.
[2]肖晓哲.新形势下深化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1):183-184.
[3]王继军,李麒.研究性理念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J].晋中学院学报,2008(04):100-104.
关键词:课程结构;法律思维;职业化教育;实践性教学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我国法治事业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但是我国法学教育机制仍然存在许多先天与后天的不足,仍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需求。"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可以满足社会和国家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我国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法学院系和法科学生数量激增,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各种条件并没有紧跟其发展步伐,无可避免的走上了粗放式的培养模式。法学是一门艰深且综合性很强的学科,要求掌握复杂的知识、理论和方法,且知识要求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学习相关知识是掌握法学这门学科的必要条件。在一些法制成熟的国家,法科学生一般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阅读大量的书籍才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相反,在我国大部分法学院校,法学考试已经可以归为突击类考试,连国家司法考试也不例外。这种教育模式实难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二、中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弊病
1.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我国的法学院系在短短的30几年内就已经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增长了200多倍,法学毕业生堪称各专业毕业生之最,但是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首先,这与我国粗放式的法学教育发展模式,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凸显是分不开的。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对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起了消极的制约与阻碍作用。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是社会公平正义与制度正常运转的维护者,要求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特殊的职业技能。在西方的传统中,法律职业是与医生和牧师并列的三大传统特殊职业,都要求从业者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并具备特殊的职业伦理。另一方面,社会关系是法律职业所面对的主要处理对象,其必然要求从业者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与阅历,但是我国接受法学教育的大部分是只经历过基础教育的学生,而我国基础教育的状况也颇让人担忧,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2.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载体,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课程设置不科学、课程体系不完善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课程改革向来被认为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在课程体系设置上我国现在主要面临以下问题:其一,基础课程学时少。教育部对法学专业规定了十六门核心课程,学校一味地为达到课程要求并不能很好地分配每门课程的学时,以至于基础的部门法课程的课时不足。而这些基础课程包含的知识却很丰富,比如民法就包含有总则、物权、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诸多体系。其二,没有提供与法学相关领域课程。法学应是一个以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为基础的学科,学习相关的科学知识对法学学习尤为重要,而在我们的课程中并没有设置与法学相关的领域的课程,比如学经济法应该开设经济学。其三,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主要表现在为,第一,实践性教学流于形式,而且所占比重也偏小,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第二,现有实践性教学模式不能适应学生需求。一是实践性教学中教师仍沿用传统的以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二是教学内容与社会实际相脱节,选取的案例往往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时效性不强,很多社会问题在课堂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3.法律思维和创新能力欠缺。在实际中,在将一个具体案件交给一个法科学生分析的时候经常是依旧依据普通人的公平感来判断案件中的是与非,并没有形成一个法律人该有的分析案件的思维模式。学生难以融会贯通所学知识,不懂得运用所学知识与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不能灵活运用全面地分析问题。此外,他们普遍缺乏对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的透彻了解,也无法通过适当的切入点和角度来思考和解决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学教育是培养的是像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其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而在我国开设法学的院校中很难找出能够养成学生法律思维的法学方法课程,欠缺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全方位训练。而在一般教学中,教师也主要是传授知识“授人以鱼”,并没有做到“授人以渔”。以至于学生遇到问题不能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研究和处理。
三、国外先进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经验
1.美国法学教育。1.1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清晰,培养为法律职业准备之人才。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为法律职业而准备的法律人”为目标。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学模式多样化,实践课堂较多,课堂教学为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服务。美国法学院与中国整合型法学院不同,是典型的律师学院,集中培养学生的律师执业能力,学生毕业即可直接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美国法学教育为研究生教育,法学院学生较普通本科学生成熟,学识和阅历更加丰富。1.2法学教育模式先进,学生主观能动性发挥较好。在课程设置上,美国法学院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课程开设。除了法律必须课程外,各法学院均开设有超过100种的法律能力培养课程。比如辩护、谈判、取证等一系列应用技能课程。不单独设立实践教学环节,而是将理论与实践集合,在法律实务中考察理论基础知识。在课堂上引入案例教学、讨论教学和诊所教学,从案例分析中凝练法律规则,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多种考试方式结合,综合评判学生学习成果,以书面答卷和论文考察法学理论基础,以口试考察学生法学实务技能。2.德国本科法学教育。2.1双轨制教学,宽进严出。德国本科法学教育实行双轨制教学,即学术与实践教育并行发展。实行宽进严出原则,中学毕业的学生无需入学考试,便可直接进入高校本科法学专业研读法律。德国法学院多为公立学校,在经费和教育设施上国家给予充分保障,学生可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完成学业。2.2学习时间弹性大。值得一提的是,德国高校本科法学院规定学习时间为四年制,但允许学生在自愿情况下无限期继续学习。相比较我国严格的学年制度来说,德国这一弹性学习时间制度给予学生更多学习机会和拓展能力的空间。2.3本科法学教育实践性与职业性突出。德国法学生每一个基础学期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每位学生至少参加3个月以上的法律实践活动方可完成该学期学习任务。注重实践教学,法律课堂案例均为近年来发生的真实案例,教师多聘用法学界实务专家或法官,能够真正将课堂与社会实际问题及法律实务联系起来。
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改革对策
1.凸显职业教育属性,强化精英教育。突出法律教育的专业属性,不仅是法律的法律实践的基本要,更是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摆脱就业瓶颈的现实立足点。第一,建设多元化师资队伍,改革单一的学术师资力量结构,加强执法人才的培养。探索建立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互聘制度,聘任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专家到本科高校任教,鼓励高校教师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以弥补其实践经验的不足。第二,鼓励学生修双学位。一些高校为了响应建设综合性大学的号召,在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情况是下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为了增强其优势应该立足本校优势,完善双学位体制,鼓励学生辅修本校较强学科的第二学位以增强竞争力。第三,增设法律职业道德为核心必修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而不仅仅以普通的道德素质教育对其替代。2.完善课程结构设置。2.1开设相关领域通识课程,扩大学生知识面。通识教育课程由通识教育额必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组成。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在具体安排中,通常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大学英语、体育、计算机和军事理论与训练。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可以分为历史与文化、艺术与审美、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经济与管理、创新创业及其他模块,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充实。通识教育课程模块的构建,实现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效融合,有助于丰富学科层次,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将通识教育贯穿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是实现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2.2增加基础课程学时,夯实基础知识。学科基础课程是法学专业教育课程开展的基础。它的设置应符合大口径的原则,体现基础、公共和学术的性质。法学专业也可以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自主确定是否开设学校所列的学科基础课,并结合数、理、化等学科基础课的简介和大纲,确定其学分和学时。学科基础课程的建立和优化,对拓宽学科基础、提升法律人才的整体水准意义重大,同时也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3.开展实践性教学模式培养法律思维。3.1强化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是以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为重心的教学方法,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掌握运用法律推理的思路、方法和能力。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转变学生角色—变教学客体为教学主体。在实践中,应由教师提出问题,与学生一起对案例进行讨论,进而总结法律原理。教师应当引导学生运用相关学科理论,对案例的变化或者解决方案进行分析,提升学生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3.2创建问诊式教学方式。当前各个法学院系设置的法律诊所式课程就是问诊式的教学方式之一,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充当医生的作用,对学生的问诊过程进行指导,最终顺利完成法律实务操作。问诊式的教学方式可以是在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一个法律诊所,直面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法律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学生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可以对与当事人、政府部门、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学生对法律帮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教师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必要的辅导,以培养学生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思维能力。3.3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主要功能在于弥补课堂教学过程中无法完成的技能训练,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模拟法律职业岗位群所必需的实践技能训练。在实践中,虽然模拟法庭已成为法学院校的标配,但是也有不少学校从未组织过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俨然成为摆设。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学科,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时的方式也应当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应该增加模拟法庭教学的课时,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学科制定合适的教学方法。我国高等本科院校法学院系在对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时,应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及现实应用性。通过制度化建设,对法学教学方式和手段不断进行创新,从而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更好实现。
参考文献:
[1]符启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第11页.
[2]转引自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改革研究》,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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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秀芹:《论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存在的不足与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第2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