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障。
树立法治思维,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环境是最好的发展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引领、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宝贵的软实力。长期以来,受地理环境和传统习惯的影响,重官轻商的思想、轻视民企的思想、重行政轻法治的思想,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营造法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首先就要强化法治思维,破解法治意识不强、违法施政、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
树立法治思维,是营造法治环境的可靠保障。树立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
优化发展环境,树立法治思维是前提、是保障,也是根本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科学发展。
(来源:文章屋网 )
一、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伴随着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司法改革法治等“硬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我们所追求的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等“软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更重要。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当今的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中优秀群体的代表,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力。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可以有效地为公众普遍对法律信仰作出榜样,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因此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信仰法律的现代化人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硕士研究生踏入工作岗位后会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让广大研究生树立诚实信用观念、主体平等观念、法律责任观念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三)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调控和教育等功能,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是积极的守法、护法和崇法的前提。如果不掌握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会导致不能依法办事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的优秀群体,要想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下对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就需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树立法律信仰。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二、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可行性分析
(一)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高
法律规则对公众来说很乏味,普通人根本不能了解,更别说去信仰。相对而言硕士研究生本身的综合素质高,所以对法律的理解、接受、信任比普通公众更容易一些,他们可以更容易看懂、了解法律、从而去信仰它。在法律信仰的培育的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可以给普通公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二)学生比较简单,可塑性强
其实大学校园也是一个社会,但这个社会和真实的社会比较,更简单和纯粹。学生社会经验不丰富,理论思维是尚未成熟,同时还没有真正建立一个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硕士研究生对知识的渴望更强烈,接受新知识、新观念更加容易,法律信仰的可塑性更强。高校和社会如果作出长期正确的引导,可以很容易地促进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
(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优化法治环境,树立法制观念。法律是否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人们所信仰。因此,我们的法律要真实反映公众的期望,这样的法律才可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同时我们需要优化网络环境。当今社会是网络时代,而硕士研究生又是青年中的优秀群体,受网络的影响更大。网络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可以使学生随时关注我国的法制进程,在网络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可以加强我国的普法教育。
(二)加强学校法治教育,推动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高校其实也是一个小社会,是真实社会的一个缩影。要想培育法律信仰,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氛围。法律基础课程质量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法律素质。因此,学校要在思想上提高硕士研究生们对这一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研究生的法律素质,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知识保障。有了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建立法律实践平台,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设立比较稳定的实践基地,为同学开展法制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关键词:法律思维;规则之治;法治中国
前不久有一则新闻报道一老妇女闯红灯,记者问你为什么要闯红灯,回答是:“我都闯红灯几十年了你管得着吗?”无独有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在自己的所写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一书中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则故事,“在一条十字路口,人行道上亮着的是红灯,但是没有车辆经过,我就停下了脚步等绿灯亮起,但是我后面的行人没等绿灯亮起就走过去了,并细声窃语说道;‘前面那个人是傻子’。”虽然只是两个关于闯红灯的小故事,但是依然可以窥见其中深刻的法治道理,一件闯红灯的小事情可以以小见大引申到法治的高度。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党的十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让法治不仅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成为一种全民自觉的生活方式。
固然法治国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既需要“顶层设计”但是更需要“全民参与”,因为法治的根本落脚点是“人民之治”,人民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一个国家的法治成熟度不仅仅是看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多么完善,内容多么合理先进、程序多么公平公正,最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的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建立和运用。然法治建设需要人民建立一种牢固的规制意识,建立起对规则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去看待社会现象、处理社会问题,这才是法治的核心要义。随着中国的法制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重要组成部门,法律调整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却不能说我们已经是法治国家,因为在目前中国法治只是停留在“文本法治”,法治思维在中国国民心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在中国法律的信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法律实践者而言,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体现一种工具价值,对公民而言,法律不是信仰的对象,没有向如何规避法律的调整,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或曰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塑造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指出:“规范建立在群体的自我需要之中。”地球的每个角落都成为人们活动的舞台,在这样一个广泛的领域里,人们的自由、安全必须得到保障,而且人们不能认知地获得自由和安全的保障,而是规范地获得这种保障。现代社会是个匿名交往的社会,这个交往社会需要一套规则来维持交往的有序进行,中国古人也常言道:“无规则不成方圆”,所以规则对这个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规则对于国家而言就是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只能在规则的有效范围之内,不能把权力之手伸向没有规则规定的领域,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规则意味着公民个人只有在规制的范围之内服从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在规则之外是公民个人自由的空间,公民个人可以在规则有效保护下任意行使自己的自由而不被公权力所侵扰。规则就像一个“圈”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这条鸿沟,不然就是要受到规则的惩罚。法治是规则之治的精髓就是这个匿名交往的社会需要通过规则的行使保障社会的有序运作,假如没有规则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杂乱无章,就像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的交通换行一样,交通会瘫痪,国家没有规则那么这个国家也会瘫痪。
人民日报评论说:“要‘尽心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违法行为总是视而不见,对那些办起事来总是把法规忘在脑后的官员听之任之,那么公众怎么可能对法治抱有信仰?”但是我们又反思我们自己,做为一个个体公民我们的法治信仰是不是真的建立起来了,我们既没有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同时也没有建立起自己依法行使的规则意识,没有把规则作为信仰的对象,我们自己也想突破规则为自己谋得一点个人私利(当然这种私利也许是很渺小的,就像闯红灯那样争取一点点时间),当我们个体公民都这样想从规则中得到自己的一点私利,而不懂得如何保护好做为公民“护身符“的规则时,也许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我们公民自己,因为公权力不被束缚就会滥用就如洪水猛兽一样危害极大,这也是法治国建设中为什么要以限制公权力为核心要义的原因,公权力天生具有的不被限制性,天生就想突破规则建立起来的牢笼。
以公权为执法基础的执法机关更会突破规则的束缚进而威胁到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在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到规则的重要性,这个时候就想到了如何用规则去限制公权力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会想到规则就是公民个人的“护身符”,但是为什么就不能从一开始就珍视这个“护身符”呢?我们不应该想用的时候才能想起,在没有用到的时候也要小心呵护,应该小心珍藏而不是把它弄得千疮百孔,等需要的时候已经破烂不堪,那么这个“附身符”就不能护你的身了。对法治国建设而言,核心要义就是对公权力和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约束和限制,法律就是一剂良方,让公权力在规则的体系下进行运作,公民开展有效的监督,就是要树立法律信仰,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培养对法律的情感,树立一种规则之治。
关键词:宪法教育;宪法意识;法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46-02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翻看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关于对宪法的传授大多是我们都熟知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口号式的定义。这一条文式的教育不利于孩子在法治教育的初期产生宪法心理,所以应该在宪法常规教育中渗透相关的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使孩子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出发,增强宪法意识。理论上来说,有国家才有法律,逻辑意义上,宪法要早于国家产生,宪法的实质内容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国家权力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出于西方国家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而建构的,出于防止权力为害,保障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考虑而建立的,在介绍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同时,可以和英美等国家的宪法发展历史做比较。当然最基本的是培养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了解,还应该培养对宪法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评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