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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篇1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障。

树立法治思维,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环境是最好的发展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引领、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宝贵的软实力。长期以来,受地理环境和传统习惯的影响,重官轻商的思想、轻视民企的思想、重行政轻法治的思想,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营造法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首先就要强化法治思维,破解法治意识不强、违法施政、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

树立法治思维,是营造法治环境的可靠保障。树立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

优化发展环境,树立法治思维是前提、是保障,也是根本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科学发展。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一、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伴随着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司法改革法治等“硬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我们所追求的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等“软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更重要。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当今的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中优秀群体的代表,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力。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可以有效地为公众普遍对法律信仰作出榜样,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因此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信仰法律的现代化人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硕士研究生踏入工作岗位后会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让广大研究生树立诚实信用观念、主体平等观念、法律责任观念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三)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调控和教育等功能,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是积极的守法、护法和崇法的前提。如果不掌握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会导致不能依法办事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的优秀群体,要想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下对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就需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树立法律信仰。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二、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可行性分析

(一)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高

法律规则对公众来说很乏味,普通人根本不能了解,更别说去信仰。相对而言硕士研究生本身的综合素质高,所以对法律的理解、接受、信任比普通公众更容易一些,他们可以更容易看懂、了解法律、从而去信仰它。在法律信仰的培育的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可以给普通公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二)学生比较简单,可塑性强

其实大学校园也是一个社会,但这个社会和真实的社会比较,更简单和纯粹。学生社会经验不丰富,理论思维是尚未成熟,同时还没有真正建立一个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硕士研究生对知识的渴望更强烈,接受新知识、新观念更加容易,法律信仰的可塑性更强。高校和社会如果作出长期正确的引导,可以很容易地促进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

(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优化法治环境,树立法制观念。法律是否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人们所信仰。因此,我们的法律要真实反映公众的期望,这样的法律才可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同时我们需要优化网络环境。当今社会是网络时代,而硕士研究生又是青年中的优秀群体,受网络的影响更大。网络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可以使学生随时关注我国的法制进程,在网络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可以加强我国的普法教育。

(二)加强学校法治教育,推动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高校其实也是一个小社会,是真实社会的一个缩影。要想培育法律信仰,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氛围。法律基础课程质量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法律素质。因此,学校要在思想上提高硕士研究生们对这一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研究生的法律素质,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知识保障。有了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建立法律实践平台,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设立比较稳定的实践基地,为同学开展法制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篇3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篇4

关键词:法律思维;规则之治;法治中国

前不久有一则新闻报道一老妇女闯红灯,记者问你为什么要闯红灯,回答是:“我都闯红灯几十年了你管得着吗?”无独有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在自己的所写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一书中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则故事,“在一条十字路口,人行道上亮着的是红灯,但是没有车辆经过,我就停下了脚步等绿灯亮起,但是我后面的行人没等绿灯亮起就走过去了,并细声窃语说道;‘前面那个人是傻子’。”虽然只是两个关于闯红灯的小故事,但是依然可以窥见其中深刻的法治道理,一件闯红灯的小事情可以以小见大引申到法治的高度。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党的十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让法治不仅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成为一种全民自觉的生活方式。

固然法治国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既需要“顶层设计”但是更需要“全民参与”,因为法治的根本落脚点是“人民之治”,人民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一个国家的法治成熟度不仅仅是看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多么完善,内容多么合理先进、程序多么公平公正,最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的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建立和运用。然法治建设需要人民建立一种牢固的规制意识,建立起对规则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去看待社会现象、处理社会问题,这才是法治的核心要义。随着中国的法制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重要组成部门,法律调整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却不能说我们已经是法治国家,因为在目前中国法治只是停留在“文本法治”,法治思维在中国国民心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在中国法律的信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法律实践者而言,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体现一种工具价值,对公民而言,法律不是信仰的对象,没有向如何规避法律的调整,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或曰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塑造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指出:“规范建立在群体的自我需要之中。”地球的每个角落都成为人们活动的舞台,在这样一个广泛的领域里,人们的自由、安全必须得到保障,而且人们不能认知地获得自由和安全的保障,而是规范地获得这种保障。现代社会是个匿名交往的社会,这个交往社会需要一套规则来维持交往的有序进行,中国古人也常言道:“无规则不成方圆”,所以规则对这个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规则对于国家而言就是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只能在规则的有效范围之内,不能把权力之手伸向没有规则规定的领域,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规则意味着公民个人只有在规制的范围之内服从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在规则之外是公民个人自由的空间,公民个人可以在规则有效保护下任意行使自己的自由而不被公权力所侵扰。规则就像一个“圈”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这条鸿沟,不然就是要受到规则的惩罚。法治是规则之治的精髓就是这个匿名交往的社会需要通过规则的行使保障社会的有序运作,假如没有规则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杂乱无章,就像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的交通换行一样,交通会瘫痪,国家没有规则那么这个国家也会瘫痪。

人民日报评论说:“要‘尽心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违法行为总是视而不见,对那些办起事来总是把法规忘在脑后的官员听之任之,那么公众怎么可能对法治抱有信仰?”但是我们又反思我们自己,做为一个个体公民我们的法治信仰是不是真的建立起来了,我们既没有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同时也没有建立起自己依法行使的规则意识,没有把规则作为信仰的对象,我们自己也想突破规则为自己谋得一点个人私利(当然这种私利也许是很渺小的,就像闯红灯那样争取一点点时间),当我们个体公民都这样想从规则中得到自己的一点私利,而不懂得如何保护好做为公民“护身符“的规则时,也许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我们公民自己,因为公权力不被束缚就会滥用就如洪水猛兽一样危害极大,这也是法治国建设中为什么要以限制公权力为核心要义的原因,公权力天生具有的不被限制性,天生就想突破规则建立起来的牢笼。

以公权为执法基础的执法机关更会突破规则的束缚进而威胁到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在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到规则的重要性,这个时候就想到了如何用规则去限制公权力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会想到规则就是公民个人的“护身符”,但是为什么就不能从一开始就珍视这个“护身符”呢?我们不应该想用的时候才能想起,在没有用到的时候也要小心呵护,应该小心珍藏而不是把它弄得千疮百孔,等需要的时候已经破烂不堪,那么这个“附身符”就不能护你的身了。对法治国建设而言,核心要义就是对公权力和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约束和限制,法律就是一剂良方,让公权力在规则的体系下进行运作,公民开展有效的监督,就是要树立法律信仰,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培养对法律的情感,树立一种规则之治。

篇5

关键词:宪法教育;宪法意识;法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46-02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翻看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关于对宪法的传授大多是我们都熟知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口号式的定义。这一条文式的教育不利于孩子在法治教育的初期产生宪法心理,所以应该在宪法常规教育中渗透相关的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使孩子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出发,增强宪法意识。理论上来说,有国家才有法律,逻辑意义上,宪法要早于国家产生,宪法的实质内容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国家权力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出于西方国家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而建构的,出于防止权力为害,保障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考虑而建立的,在介绍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同时,可以和英美等国家的宪法发展历史做比较。当然最基本的是培养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了解,还应该培养对宪法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评价的能力。

篇6

本文阐述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论述了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探讨了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要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培养公职人员正确的守法观念;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拓宽渠道,创新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途径。提升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及综合素质。

【关键词】

国际化大都市;城市治理;法律信仰;培养



“十二五”期间,西安的首要目标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把西安建成为国际化的大都市,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和社会变革,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建设,还涉及到社会价值观念、政策法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当前,在城市治理过程多种思想并存:以作为超越法孕育出的西方法治观念与目前的国情不相适应,传统道德和伦理体系又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这种文化多元的结果就会产生城市治理上理念的冲突,如何把这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它有序而不失控,多元而不失调将是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大课题。纵观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治理过程,法治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这些城市里已具有普遍的法律信仰。我们认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应先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西安城市的法治化治理水平。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

所谓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法律信仰包含着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主体对其利益体现出的追求、对欲望的合理期待,这是法律信仰与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是与自己本质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感到法律是自己利益的确认者和维护者,以及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对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体理性的自觉。

法律信仰的实质不是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信仰,而是对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过程的信仰。这就要求社会主体普遍信仰的法律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为宗旨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要求。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上,达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秩序。从而真正树立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心,达到信任法律,进而信仰法律。这既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确立和培养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前提。

二、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一座城市的精神面貌是与这个城市的发展状况、整个国家发展达到的社会阶段密切相关的。以严谨、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著称于世的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时曾说:“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础和核心价值。特区政府一定坚决捍卫法治,尊重司法独立,保障市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义。”提高城市化治理水平则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础和保障。而一座城市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大多数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主体的尊重、认可和接受,也就没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治就会论为人治。

西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西安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造福西安人民为根本目的,实施优势产业支撑、先进文化引领、社会管理创新、生态环境提升、民生持续改善、国际化水平大幅提高六大战略,努力开创西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与当今一些比较典型的国际化大都市相比,西安在城市硬件建设上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在软件环境尤其是法治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已经成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本保障,对于培育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品质意义重大。

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就是要在城市治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方法使他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的情感,进而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唤起社会主体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即将法律信仰内化为一种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从而加速完成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历史使命。

三、国际化大都市视域下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多年的立法活动,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我们进行城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运行的基本模式和框架。然而现实是社会主体仍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规避或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认同和参与,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律信仰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针对当前的现实环境,西安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也应以在社会主体中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为前提,以提高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作为保障。当前实施的途径有:

1、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

篇7

关键词:小学;道德与法治;法律启蒙教育;教学策略

如今,国家强调法治建设,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知法、懂法是对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为此,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十分必要。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是重要的思想品德教育,包括对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教育。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法律内容,教师可以借助此对学生展开法律启蒙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知法、懂法、遵法的思想意识。

一、法治社会中法律启蒙教育的必要性

社會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对于小学生而言,更应该从小树立法治意识,有必要接受相关法律启蒙教育。法治进程的推进,关键需要解决人主观方面的法治意识问题,而意识最好的启蒙时期就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所以,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水平,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治素质水平。首先,小学生是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他们处于学习的起点,一切新的知识对他们而言都是新鲜的,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吸收能力较好。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尤其是创新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引发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思考,进而对法律有进一步的探究兴趣。其次,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加强对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有利于小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促使他们从小养成守法、遵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思维和习惯,这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容小觑,因为小学生从小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其以后对法律的认知,尤其是体验式的法律学习,对小学生的印象深刻,有助于培养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成人后也会由此受益。最后,小学生接受法律启蒙教育,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形成全社会的法律学习热潮,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小学生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具体的个体,与他们联系起来的是千千万万的家庭,如果小学生在参与家庭讨论和家庭事务时能够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将会带动家人对法律的认知。教师可以让父母参与小学生的法律学习任务,给予家长法律学习的机会,和小学生一起探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法治社会,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不仅是从小学生个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家庭和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是法律启蒙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是多样的,但对小学生而言,学校教育是主要途径。学校教育中,学校举行的相关活动、学校法律宣传、学校案例分析等是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但是课堂教学与班级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主要的法律启蒙教育途径。其中,课堂教学包括在语文、英语、历史等课程中的法律渗透教育,也包括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直接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这又是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的主要途径。道德与法治是小学阶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也是对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综合课程。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涉及很多法律知识,如“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宪法是基本法”“执法守法,依法维权”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直接的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材料,教师可以围绕着教材的内容,进行知识拓展和实践活动,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体验法律,树立法律意识,懂得法律精神。另外,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包括集体生活、社会公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教师可以在这些内容中渗透一定的法律知识,拓展法律启蒙教育的范围,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增强对法律的亲切感和兴趣。

三、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策略

(一)通过法律知识认识法律

法律是由一条条法律条文组成的,小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教师可以用小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讲解法律条文。受年龄限制,小学生的思维和理解能力还在发展中,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时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生活实际,让法律条文“活起来”,如增加一些生活中的例子等,这样才能让学生对法律有亲切感和感触。教师应从学生的成长出发,用更鲜活的教育方法,努力顺应他们的成长需求,让法律知识真正转化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将他们培育成合格的公民,实现法治教育的阶段性目标。教师也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邀请社会上从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作为学生的法律指导教师,不定期地与学生交流,向学生传递一些浅显易懂的、常见的法律法规。

例如,教师可以邀请交警到学校讲解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以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给社会、他人和自己带来的危害。教师可以让交警和学生一起交流一些实际的交通事故的场景,通过交流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还有助于帮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和应用法律。另外,教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引导,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榜样,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离自己并不远,学校生活中需要法律,家庭生活中需要法律,社会生活中也需要法律。

(二)通过法律案件体会法律

法治教育不仅是普法的过程,还是对法律精神的宣传与理解的过程。对于小学生而言,刻板的法律条文不容易懂,教师在进行法律启蒙教育时可以多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增加一些案例,让学生结合生活实例理解法律。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案例无疑集合了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每一个案例都可以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完美的诠释。案件具有生动直观、具体形象的特点,更具有直观性,学生对此更有感触,往往能够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例如,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教材中的法律内容拓展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让学生观看央视普法栏目剧、阅读重要的法律新闻、看一些法律案例分析小视频等,通过这些方式向学生展示法律案件,尤其是在学生生活中发生过的法律案件,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启发学生思考。同时,教师可以提出“你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吗”“假如是你应该怎么办”“你应该怎么帮助他”等问题,这样,通过丰富的案例及对其的分析,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能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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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日,地区司法局检查组在副局长××同志的带领下,对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检查。通过检查,地区检查组在对我局司法行政一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指出了许多的不足之处。为改进工作,提高我县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现结合地区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普法工作力求创新。结合地区*副局长和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同志的指导意见,我们决定从观念创新入手,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要树立“大普法”的理念。“大普法”的工作理念包含四层意思:一是一种全民普法的理念。即,普法的主体是全民,而不仅仅是我局普法职能部门和专职普法工作者的事情。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明白人和普法者的主要途径。各级组织、各机关和社会团伙、企事业单位能够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则是最好的普法。普法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公众的某一部分人群,而是全体公众。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速度日益加快,加强学习,提高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文化素质,是每个公民必须认真面对并努力适应的现实。二是一种互动的普法理念。即,普法不仅仅是普法工作者的事情,不是传者主动,受者被动,而是传者和受者互动,以至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过程。三是一种全面的普法理念。即,普法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在普法内容和方式上,不仅要普及法律知识,也要弘扬法律精神,倡导法律方法;对待不同年龄段的普法对象上是终生进行的普法。四是一种多元化的普法理念。即,普法要满足不同普法对象人群的需要,特别需要体现人性化,体现普法内容和形式上的多元化、普法对象人群的多层次,最终达到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

要树立普法传播的理念。随着法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公众对普法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静态”的普法形式越来越难以赢得公众;而把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动态”普法形式,则越来越受到公众欢迎。在这种情况下,既往群众运动式、灌输式、指令计划式、居高临下式的普法等,这种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普法模式,公众总是处在一个被动、压抑状态之中,很难体会到普法的乐趣,很难理解法治的真谛,所以也就很难达到普法的真正目的。因此,应该树立一种新的传播理念,即普法应是参与的、互动的、立体的、全民的普法,普法不应该是灌输,不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应是受众面对主体和过程的一种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善于开发新奇的形式和做法。惟其如此,普法才能赢得广大公众的主动参与,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公众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理解传授者、理解法治活动、理解法治的对象、理解法律与自身及与未来的关系,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逐渐地使法治精神融入到我们的主流文化之中,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要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普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普法对象众多,内容广泛,要承认和重视普法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为标准。实践证明,普法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始终坚持“三贴近”的要求,在内容上要符合公众的需求,在形式上要生动活泼,易于公众理解和参与。由于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所有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的特点,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

要树立法律文化的普法理念。这在我国这个缺乏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度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法律文化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树立法律文化和普法理念有着明确的、特定的目标,那就是要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思想和观念、传授法治方法、宣传法治实践中的精英人物、推介当前法学、尤其是前沿法治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成果等,引导人们理解和认识法治的目的和本质特征,指导人们怎样学好用好法律知识的方法和途径,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兴趣,启迪法律思念,激发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探索的冲动,回答人们在探索、创新法治的道路上遇到的难题。树立法律文化的普法观念,首先是要突出普法作为文化形态的社会功能与作用,反映了法律的本质特征,促进公众认识法律、理解法律、增强法治意识。其次要突出普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作用。当代法律文化的力量,已经成为改造世界、推动历史前进的重要力量,体现了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用法律文化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文化素质,将法律文化带入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既是中国未来的发展大计,同时也是迅速适应国际竞争环境的当务之急。其三是将普法工作纳入社会文化工作范畴,把普法当作文化产业,寓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等,融入社会生活、娱乐、休闲、旅游等,不刻意为了普法而普法,把枯燥的普法办成快乐普法,将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各种力量都来参与法律文化的建设,都来关心普法工作的发展,以提高全社会的整体普法能力。

要树立整合社会资源办普法的理念。当前的普法工作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大环境下进行的,普法工作的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化、经常性特点,决定了我们既要切实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加大普法的财政投入,解决普法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又要调动整个社会的普法资源来开展活动。在普法工作中,应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法事业,社会力量兴办普法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政府,特别是承担普法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在普法工作实践中必须树立整合社会资源办普法的理念,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我县普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条件、待遇问题。在总结会上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戴风强同志表示将亲自过问,给予解决,我局将积极与政府办公室协调,争取这一问题尽快解决。

三、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不扎实的问题,我局决定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领会文件精神做到“深”。组织公证员再次认真学习此次活动的有关会议精神和有关领导讲话,深刻体会并高度重视此次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对于公证队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公证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决不敷衍对付。二是征求意见面做到“广”。除本处、公证员自身要客观查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充分发挥其他人员的监督作用,做到内有动力、外有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对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供自我查摆的监督力量和改进的方向和视角。查摆范围广,全面清查,不留死角。三是查摆突出问题做到“准”。紧紧围绕“三项教育”、“四个规范”、“五条禁令”,重点解决队伍素质、服务秩序、执业活动、管理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目标明确,加强了查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措施明确到位。四是联系实践,边学边改做到“实”。及时发现问题,切实解决问题,措施到位,讲求实效,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及时制定多项改正措施,不摆花架子,不作表面文章。

关于剖析材料不深刻,我们决定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公证员结合新认识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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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社会;法治观念;全民构建;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所谓法治社会,就是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从总体来看,应包含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层面,包括法律权威、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等。这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二是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治社会的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三是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这是法治社会实践方式和实现途径。

一、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首先,构建法治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行为。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尚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和谐社会。法治是使社会管理摆脱随意性、盲目性、以及特权的干扰,是形成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此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由法治来保障。总而言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其次,构建法治社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标志。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就法治社会而言,现代社会治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再次,构建法治社会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对于人民群众来讲,法治社会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一方面,人民群众必须自觉知法信法守法,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基本要求,养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强烈意识和良好习惯。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有序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意见、建议,并能够被有效地吸纳到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之中。构建法治社会,不仅有利于推动全民守法,而且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推动全民守法的同时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二、构建法治社会必须依靠全民参与

(一)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和精神。首先,要围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组织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法治文化阵地覆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次,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工程”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再次,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成为塑造法治文化的根本支撑,努力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实现社会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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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法科学生 宪法心理 宪法理论 宪法信仰

宪法学是我国高校法科学生所修的主干课程之一。作为基础性的理论课程,其开设于法科学生接触法学知识的大一学期。宪法学在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在宪法学教学中,随着理论学习的深入,法科学生会形成自身对宪法的情感、认知甚至是一种内心的信仰,而这都与宪法意识相关。在宪法学教学中,宪法意识归属于心理、观念层面的内在专业素养,并未引起教师和学生的足够重视,法科学生整体的宪法意识较为薄弱。从法学教学本身的要求而言,法科学生具备法律意识是教学目标之一,在宪法学教学中树立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更是应有之义。对于将来致力于我国法治发展的法科学生来说,该群体宪法意识的培育彰显了法治建设的深层意义。

一、 法科学生宪法意识问题的缘起

针对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问题,笔者在教学中以是否系统学习过宪法为标准,划分为低年级及高年级学生的调查对象,就该群体对宪法的态度、评价等反映宪法意识的问题展开调查。在高年级组中,对于“是否有兴趣关注宪法”,20%的学生认为“没有兴趣关注,学习刑法民法更为实用”;对于“是否完整读过宪法”,近70%的学生没有完整阅读过宪法,仅有10%的学生完整阅读过;在“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的问题中,6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多大关系。高年级学生是接受过宪法的系统学习,对主要部门法有较为全面、深入了解的群体。从数据显示看,高年级学生认可宪法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却对宪法没有过多了解,也未将自身与宪法进行紧密联系。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将来的“法律人”,高年级学生都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宪法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表明即使经过系统法学知识教育的学生,宪法意识仍旧薄弱。

在低年级组中,针对“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一问,近50%的学生认为没有密切联系;在“获取宪法知识的途径”的问题中,90%以上的学生都提及高中时期政治课程的学习是主要途径之一;对于“是否有兴趣学习宪法”,20%的学生表示没有兴趣。由于低年级学生尚未接受过专业的宪法学教学,未能从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的精神中体会到与宪法的关系。高中政治理论影响着该群体对宪法的认识,低年级学生也因此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

二、宪法意识不同层次对于法科学生的阶段意义

在宪法意识的内在结构中,分为宪法心理、宪法理论及宪法信仰等由低到高的若干层次。在宪法意识培育过程中,各层次的宪法意识在不同阶段影响着法科学生对宪法认识深浅、情感态度乃至内心信仰的形成和发展。

(一)宪法心理影响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

在宪法意识范畴内,宪法心理是宪法意识的初级层次。宪法心理,是对宪法现象的不系统的、直观的、具体的感性认识。法科学生通过高中政治理论的学习,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宪法意识——宪法心理。该时期奠定的宪法心理基础,对法科学生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学习将产生一定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一方面,法科学生在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主要依附于政治理论,进入到法学专业领域后容易产生研究视角的混淆或偏差。法学与政治学存在学科上的本质差异,基于政治理论形成的宪法心理导致的研究视角偏差,间接影响到法科学生对宪法的态度及对宪法的研究方式。另一方面,宪法心理是一种直观、感性认识,其中不乏主体对宪法的初始态度和感受。前期对宪法形成的态度和感受多为个体的感性认识,往往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影响着法科学生钻研宪法的兴趣。

(二)宪法理论关涉法学知识体系的合理搭建

宪法理论,是相较于宪法心理较高层次的宪法意识,即一种对宪法整体、系统的理性认识。当法科学生从宪法常识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其宪法意识即从宪法心理层次发展到宪法理论的较高层次。宪法学之所以开设于各具体部门法课程之前,归因于宪法在众多部门法中的母法地位。法科学生在大学时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添砖加瓦的过程,宪法为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学精神的最终归宿。在部门法学习中,多数的法科学生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象,不擅长对法律之间进行联系与比较,其中包括部门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宪法学教学所养成的意识,是帮助学生厘清现代庞大法学学科体系的钥匙。”具备宪法理论层次的宪法意识,法科学生才能在各部门法学习中找到宪法的影子,既有部门法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制度设计,也有对宪法精神的体现。法科学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将会是一个具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

(三)宪法信仰关乎“法律人”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宪法信仰是宪法意识内在结构的最高层次,宪法信仰的树立成为宪法意识培育的终极目标。当前促进宪法实施,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我国法治工作中的要务之一,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也表明了培育国民宪法意识、树立国家权力行使人员宪法信仰的必要性。多数的法科学生是未来的“法律人”,终究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及法学研究领域,作用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培育,将关系到今后各领域“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有无。尤其是作为国家权力载体的公职人员,树立对宪法的信仰,时刻将宪法精神铭刻于心,才能够从意识层面运用权力监督的思维适时调整自己行为,以身作则。具有宪法信仰的“法律人”甚至是“宪法人”作为法治建设中的标杆,为社会尊崇宪法、促进宪法实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

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科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也必然经历从观念萌芽、认知发展直至信仰坚定的过程。在法科学生培育宪法意识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研究视角偏差和兴趣欠缺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注意到大多数的初学者对宪法的感受及态度容易局限于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并存在将宪法学教学等同为政治理论“二次学习”的认识误区,造成研究视角的偏差,对宪法深入研究的兴趣不明显。不可否认宪法学与政治因素的交织,然而初学者宪法意识处于萌芽到发展阶段,其宪法意识在进一步学习宪法的过程中从感性认识的宪法心理发展为理性的宪法理论认知尤为关键。由于法科学生在中学时期大多是对宪法常识性问题的简单理解,形成了掺杂一些不规则认识的宪法心理。从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专业性出发,亟需在初学者原有的宪法心理基础上打破局限,摆正法学视角进入到专业领域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思考。

(二)功利化倾向导致宪法理论薄弱

其一,宪法现实运行制度与宪法理论地位的差距。宪法至上的精神和理论始终是宪法学教学中向法科学生授课的重心,但在实践中我国宪法实施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宪法司法化问题尚在探究。法的运行是法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未能在司法中直接适用,缺乏丰富、直观的司法案例以供研究,法科学生主要从国外案例及我国的宪法事例中获得对宪法的深度思考。基于功利因素的考虑,法科学生认为宪法在实践中欠缺实用性,对宪法少有深入研究的动力,宪法理论薄弱。

其二,司法考试体系中宪法知识考核比重低。司法资格考试历来是衡量法科学生法学知识功底和法律运用技能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从现行司法考试设置的考核结构看,宪法与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共同构成司法考试第一卷的考核内容,宪法知识考核比重小,分值低,侧重于现行规定的考核。由此,法科生对宪法的学习方式功利化,仅凭记忆背诵,并未深化对宪法理论的认知。

(三)树立“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教学目标不明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更多具有宪法信仰的人参与其中。高校的法学教育对法科学生的培养除了要求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的能力,还应把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情怀、法律信仰作为一项教育目标明确,其中包括宪法信仰的树立。“在当下中国,我们应大力培养精神,培养具有精神的“宪法人”,在法学院中的宪法教学中更是义不容辞。”宪法信仰的树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在宪法学教学的短期内完成,客观因素的限制性、宪法意识培育的长期性及内在素养的隐形性致使宪法学教学中对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宪法学教学正是为“法律人”宪法信仰这个最高层次的宪法意识最终形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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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改变中国农民的生存现状,把促进公平正义与增进人民福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型农村社区要求居民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居民自治,社区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社区内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服务完善、人际关系和谐;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升,城乡互动良好,人民生活富裕。

对于法治的含义,在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法治的目标是有共识的:法治要以保护自由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法治是规则与程序治理的事业;法治的核心意义是限制权力。二者的目标不谋而合。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新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方法。

2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审视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2.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良好法律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为支撑,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主体力量对法治的意义与功能。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也符合知、信、行的普遍认知规律。当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一定的深度就会从一种知识发展为内心的认同与自觉的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与生活观,依据法律进行独立的思考、判断,使法治演进为一种常态化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运用到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使法治成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最有效手段。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究其原因,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违背法治主体构建理念的问题造成的: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思想观念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缺少权利意识。老百姓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冤死不告状,有冤情不寻求法律救济,而去找领导,找关系。其次,几千年以来我国的人治传统的影响,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命令几乎主宰了一切社会生活,使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另外,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导致了人们对政党、政府、法院等的不信任,阻碍了法治主体意识的构建。

2.2新型农村社区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法治的理念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对新农村社区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立法部门制定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农业立法仍显得十分滞后,完整的农业法律体系至今尚未形成,现已颁布的涉及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有许多缺陷。一部分涉农法律法规缺乏规范性和农村的可操作性,并且得不到切实执行。

新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尚属起步阶段,没有经验可循,也没有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因而迫切需要从制度上为农村社区建设这一新事物提供科学的法律保障,使社区管理有法可依,以法律的方法解决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普遍问题,比如,农户拆迁、土地流转、农保医保、拆迁小区管理、办公经费落实等等。

2.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

2.3.1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设施建设投资尽管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历史上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欠账太多,设施陈旧老化问题严重。相比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地区还相当落后。

2.3.2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水平从2009年起,全国10%左右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对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意义重大,但是保障水平仍然较低。

2.3.3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近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的环境正遭受较大程度的破坏。主要体现在空气、土地、水污染。这些污染企业正在快速的向农村地区转移。

3加强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政策思路

3.1推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增强主体民主法治意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主体力量的发挥,要以主体的法治意识为基础,因此,在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要加强民主意识的宣传,使民主法治的意识深入人心,通过成立高效而专业的普法机构,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教育,树立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培养正确的民主政治观念。

3.2重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推动农民权益保护

3.2.1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让新生代农民扎根农村新社区,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国家用在基础设施的投资要注意向农村倾斜。最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在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人享受和城里人同等的公共服务。

3.2.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民在千百年来都处于并无所养,老无所依的状态。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可否认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远远不够。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就需要建立城乡并轨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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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纲》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大纲》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出台的。党的十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并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长期以来,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大青少年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但从总体上看,青少年法治教育仍存在着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整体规划、方式方法有待创新、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评价体系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及学校、社会、家庭多元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还没有形成等问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大纲》深刻阐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拓展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健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的纲领性文件。《大纲》的出台,对于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二、《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

《大纲》确定了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遵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目标。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

《大纲》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内容:以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为核心,围绕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结合青少年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关系,分阶段、系统安排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家庭关系、社会活动、公共生活、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国家机构等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按不同的层次和深度,将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理念,宪法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权利救济等法律制度,与法律常识教育相结合,在不同学段的教学内容中统筹安排、层次递进。《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阶段)、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确定了各学段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具体教学内容。

(三)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施途径

《大纲》要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教育途径,建立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立体教育网络,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1. 学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均要开设法治教育专门课程,完成《大纲》要求的教学内容。丰富法治教育教学方式,综合运用故事教学、情境模拟(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案例研讨、法治辩论、价值辨析等多种教学方法,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注重多学科协同,在各学科课程中挖掘法治教育因素。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国家安全教育日、全国消防日等主题教育活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郁的校园法治教育氛围,实现环境育人。在法治教育中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规则意识,培养法治观念。

2. 社会教育。广泛组织动员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合力和良好氛围。积极建设综合性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3. 家庭教育。推动家庭与学校形成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合力。积极引导家长成为子女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办好家长学校,完善家校合作机制,编写家长法治教育手册,提高家长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家长及时督促改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预防产生违法行为。发挥学生法治教育对家长的作用,拓展学校法治教育的影响。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与制度保障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司法部门、共青团和有关部门、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完善保障机制,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学校法治教育实施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帮助学校推进法治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师资队伍建设

建立中小学法治教育骨干教师培养机制,保证每所中小学要至少有1名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可以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创新机制吸引法律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培养专业化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教育能力,充分挖掘各学科教学内容的法治内涵。完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建设稳定的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为中小学法治教育提供支持。完善法治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三)健全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机制。评价要全面考察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基于《大纲》确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要求,将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不同阶段学生学业评价范畴,在中、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内容,将法治素养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机制,探索建立综合性的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机制。教育部门可以联合司法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区域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可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的研究与实践。

(四)教育教学资源保障

整合网络教育资源,加强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等专业网站建设,提供形式生动多样,内容鲜活丰富的网络优秀法治教育资源。积极推进综合性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把基地建设纳入各地校外教育机构建设的整体规划。 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发青少年法治教育读本及相关产品。鼓励各地将法治教育教材、读本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理论研究,加大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扶持力度,设立专项科研课题。引导大众传媒切实承担起法治教育的社会责任,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公益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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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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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企业;法治;竞争力;转型

什么是法治?《辞源》的定义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党的十以来,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新时代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的竞争力。破除“民营企业只有3-5年寿命”的魔咒。

一、法治是民营企业构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还是新时期外部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来看,民营企业都应当更重视法治管理的价值,并打造自身的法治竞争力。

1.法治是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以法治企能从根本上规范和确保企业管理的实效。既有利于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又能在经营中规避风险、避免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损失,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又是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的软肋。许多人将民营企业与“管理不规范”挂钩。如果能够加以改善,必然能在民企中形成人无我有的竞争力。其次,以法治企能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赢得优势。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企业与各方合作和利益关系也更加多变,民营企业如能积极培育法治竞争力,善用法律法规来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就可能在技术、资本、人才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成为企业赢得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法治是民营企业服务市场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第一,市场和客户提出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比如,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审核,检验其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这些责任认证规定许多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二,行业及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法治要求不断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方面也日益严格,比如《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都对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条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法治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展现出自身竞争力的综合优势。

3.法治是民营企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应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有利于民企创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谁能够尽早顺应这一时代趋势,通过加强以法治企,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接轨,谁就能培育出除了产品、市场等竞争力之外新的法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新的优势。例如,法律对拟上市的公司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多项基本法律要求,这让不少想要通过上市达到融资目的的民营企业停止了前进的脚步。而符合依法治理要求的民营企业,无疑就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法治管理作为民营企业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但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里着重分析民营企业自身法治管理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治思维淡薄。据相关资料统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和受制约性强。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暴露出法治思维的局限性。第一,守法意识淡薄。通常表现为只顾经济利益,缺乏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导、缺乏法律底线思维,或不讲诚信等,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第二法律知识缺乏。不注意及时学习、理解相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导致观念的错误和落后。第三,不善于运用法律。不知在经营中如何运用法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自身权益。因此,这些企业无论在设立企业之初,还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内部管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不利后果。

2.法治资源有限。第一,非讼事务投入普遍较低。在不少企业,因各种竞争压力,无法或不愿再在自身法治资源上作更多投入,比如法律专业部门或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聘请等。这样不利于经营风险的防范,在商务洽谈中也容易忽视应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与外商洽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时,外方提供的几十页的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两条是外方作为授权方的义务,其他均为该民营企业的义务。但由于该企业资源有限,但又急于求成,不愿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在执行合约时发生了重大纠纷。第二,诉讼事务维权效果不佳。由于前期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往往也让民营企业无所适从,即使花费重金也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管理的价值更因此而无法体现。

3.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水平低,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竞争力,还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民营企业的法治水平低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管理未与法律法规的接轨。比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企业在节能环保上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民营企业却没有按新规定进行积极改善,导致能耗、排污指标等严重超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罚,损失惨重。第二,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内部法治管理流程。一些企业即使设置了法律管理岗位,但有些项目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和法律人员的参与,导致岗位形同虚设。第三,法治学习和教育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还没有形成全员化的成果。许多人认为那是管理层或专业部门的事。事实上,法治管理渗透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水平才会有整体提升。

三、民营企业构建法治竞争力的途径

民营企业的转型实践,必须从顶层设计、价值创造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着手,以更好地实现以法治企。

1.法治观念应融入核心价值观。这是企业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对企业来说,它既指健全的公司运行体系,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更多意味着整个公司成员对制度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公司秩序与状态。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首先,要树立守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民营企业持久良好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意味着,不论顺境逆境,诱惑或压力,企业都应当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与国家、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接轨,作出科学决策。其次,要将法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即从企业的战略高度去理解和重视法治的重要性。思考法治与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质量、资本等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流程建立的终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而为客户创造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清晰地意识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会更自觉地践行,而不是为治理而治理。

2.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精准发力。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复杂,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应当将法治竞争力发挥最大价值。第一,要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所在园区的法律协助完成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登记。这帮助该公司在被一家美国公司指控其侵权的“337调查”中取得胜利,对方最终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所有专利诉讼。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并无法律部门或法务工作人员,但他重视核心竞争力的保护,利用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解决了国际纠纷,因为它在设立企业时就考虑了具有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能力的园区作为办公地点。第二,经营过程中善用法治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人人可运用,无需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的资源。但理解、运用不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截然不同。民营企业大多被认为管理不规范。如果将来自客户、行业、监管部门等的法律规范作为提升法治管理水平的资源,利用政府、行业及客户等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完善管理模式,那么企业定会赢得外界的信任和肯定,形成人无我有的法治竞争力。

3.以法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企业,应在坚持“人、事分离,权利制衡,专业管理和创造价值”等原则下,加强以法治为主的制度建设。第一,制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章程为最高自治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首先完善企业《员工手册》,让员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才能合法解除合同。以此达到规范运营、风险控制的管理效果。第二,加强法律研究,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被企业尽可能采纳,协助企业决策更好地趋利避害,达到法治的最大效益。第三,全员学法执法。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及时性、实效性和普及性,日常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努力使员工都成为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角逐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以及越来越多中小型创业企业新兴发展,必然使企业面临许多复杂情况和新问题, 形成法治竞争力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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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卫平.首席转型官――突破民企转型困局[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