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教育法律体系范文

教育法律体系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教育法律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教育法律体系

篇1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能够有效保障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教育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为了不断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当前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建构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构探讨

一、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的职业教育形势下显现出的问题

第一,各层次的职业教育之间缺乏有力的衔接,在法律体系上没有形成顺畅的沟通连接。第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层次设计缺乏合理性,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对当前职业教育的体制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难以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撑。第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在培养模式方面的规定实践性不强,而职业教育本身则具有明确的实践性,这就导致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不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由于受到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影响,职业教育类的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具体的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的现象,教学的模式比较单一。第四,职业教育中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实训耗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职业教育院校在经费方面存在巨大缺口。第五,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具体的法条在生源问题上做出明确。近年来,国家推行扩招政策,以及不断减少的高中或初中生源,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学校的生源数量。面对生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一些职业教育院校开始不断相互抢夺生源,生源问题也需要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解决当前职业教育院校抢夺生源的纷争。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提高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规范,解决当前职业教育当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实现我国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升级提供优质的职业型人才。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原则

增强职业教育立法内容的针对性。职业教育不同于一般的高等教育,它的应用性特别强,主要目的就是就业。在国际上,立法时对职业教育院校的定位十分清晰,而各大职业教育类的院校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定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除了指导性的原则规定外,在职业教育立法的内容上,还应该包含具体实施的条款。这些条款都应该足于现实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希望达到的目标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大大增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职业教育服务于经济发展,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科技经济的进步必然也会反过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进步,由此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世界各国在对职业教育立法时,逐渐调整职业教育各个领域的问题,并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除了原则性规定之外,还需要增强内容的针对性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完整程度。另外,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严重不健全,除了现行的《职业教育法》以外,不存在与职业教育直接关联的部门法。而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不高,位阶也比较低。因此要加强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构建,推行和完善部门法,在经费保障、校企联合等方面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推行完善的监督系统,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策略

1、政府应转变职能,在法律上加强宏观管理

职业教育是为经济发展和企业的转型提供高新的人才,它与市场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在构建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当中,需要把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和人员就业紧密联系起来,最大限度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当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法律发展,引导政府和社会正确公平的评价职业教育。在进行评价和评估时,注重职业教育的特点,给职业教育院校自,采用以学生技能的培养为重点,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的素质的评价机制。发挥市场需求导向作用和就业优先的原则,规范职业教育的管理。

2、完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例如: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针对这一特征,在构建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时,也应该从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进行完善,建立全面系统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根据我国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再加上当下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劳动就业法》等进行综合考虑,不断修订和完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针对职业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已有多个省份制定出了地方性的法规,为法律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构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注重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以及参与工作的权利,同时对企业、教育机构等也要进行统一的规范和保障。

3、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要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把握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增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构建的前瞻性。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对人才的培养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是社会发展的成果以及积极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该在立法层面促进职业教育院校不断创新和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转变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模式。

四、小结

篇2

关键词:学校体育 体育立法 监督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蔡文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中国学校体育》2012年(S2)。

[2]张丽艳、杜放:《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4年第6期。

[3]薛誉:《滞后与完善: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审视》,《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4]刘向东、杨学达:《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滞后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教学与管理》2009年第1期。

篇3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及特征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

义务教育公平的内涵很丰富,理论界从教育社会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哲学及教育主客体关系等不同角度界定了义务教育公平的含义。教育社会学将义务教育公平限定于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经济学认为义务教育公平.是与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和享用联系在一起的;教育法学指出义务教育公平体现在对义务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及对史高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和竞争结果权;教育哲学则从观念、市场和社会的公平来阐释义务教育公平性,即包括对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观价值判断、义务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一定时期内学生所受教育程度的平等;教育主客体关系角度则指出义务教育公平的概念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受教育者和从事义务教育的教育者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征。

首先,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统-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国民的整体素质水平和综合国力情况。公民如果不接受最低程度的文化和知识水平的教育,形成一个稳定而又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因此,义务教育这种带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其他任何阶段的教育都不可替代的。

其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历史性。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可能导致教育观念不同,而使义务教育有失公平性。我国幅员广裹,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存在不平衡发展。历史形成的这一现实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

再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相对性。绝对的义务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教育公平是相对的。社会的进步使得教育充分发展,为所有人接受教育创造了条件,才有可能使教育平等变成现实。只有克服主观的思想或偏见、建立公正公平的教育规则、纠正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状况、帮助弱势阶层和群体,才能促进义务教育公平这一理想的实现。

综合上述不同角度界定的义务教育公平及其特征,义务教育公平性所具有的基础性是源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强制性也是义务教育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因此,从制度设计来分析,从保障教育基本人权的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促进了教育公平的进程。但从另一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往往会忽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也导致办学体制的一元化和教育内容的强制灌输,而它们恰恰与义务教育公平产生了冲突。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

各个国家为了保障国民教育权利,提高国民基本素质,强化国民对本国政治文化的认同,都会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既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果实施不当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公平产生阻碍作用。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忽视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往往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

教育公平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实践摸索大致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不同侧重发展取向的公平内涵。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改革以追求教育公平为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生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机会公平基本达成。然而教育公平并非只有机会公平这样简单,教育质量公平更是现阶段判定教育是否公平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城乡师资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学生教育环境不一,教育政策执行不严等因素的制约,还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尚不均衡、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尚未得到全面保障等突出问题。为此,要强化政府的义务教育公平责任,建立和完善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政策和法律机制,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教育的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初级阶段,是一种表面的公平。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实质和深层次要求,近年来我国教育公平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甚至学校之间,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教育质量的公平深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为根本,重点关注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缩小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进而实现学生在教育质量方面的平等。

三、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许多重要法规对义务教育公平立法。如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为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当然,我国教育权的立法速度还远远落后于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公平的高增长需求,教育的立法质量、执行效力、操作效度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局面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多元化办学机制并建立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不应该体现在办学机制的同一性上,即由政府大包大揽,规定教育年限、教育内容以及受教育的方式,而应当考虑发挥社会各种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机制,充分满足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利和儿童的个性发展权利。

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其他组织共同资助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加快制定《教育投入法》,并建立健全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制定教育救助专项法规以及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子女享受到无差别的、长期的救助;制定相关的法规,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有与城市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另外要特别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比如通过建立各种基金会来吸纳民间资本帮助弱势群体,保证每一个儿童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叹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及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教育经费投入的均衡配置。因此,国家在加快完善义务教育改革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监督问责等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设立和实施如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重大计划工程,使义务教育在法律政策上得到均衡保障。

应该探索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新机制,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差距,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比如,出台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城乡教师编制统一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标准等。要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继续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完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篇4

关键词 高职学生;体育教学;学习兴趣

一、高职体育课学生厌学原因分析

许多资料表明,当代大学生对体育学习的态度是好的,动机是正确的。但也应看到,在为数不少的学生中,的确存在着厌学体育的行为倾向。主要表现在:对体育课教学感到很累,怕吃苦。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畏难情绪较大。借故请假较多、考核只求及格,课外体育活动较少参加,没有喜爱的活动项目等。学生厌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教学内容陈旧、单一,学生学习兴趣差;教学组织不好,缺少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教学思想注重教法,忽视学法,忽视对学生的区别对待;教学评价的标准较高,学生自身身体素质和体育基础差不易达到要求;教师教学态度生硬,教学缺少激情等。

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途径

1.采取分层次教学模式

由于一个班上的学生身体素质、接受能力、体育技能差异较大,而且他们对体育课的态度和体育项目的爱好也不同,教师不仅要统一安排教材内容,而且还要考虑因材施教,区别对待,在教学中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第一:分层次确定教学目标。教学目标的制定分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课次目标。对不同层次学生提出不同的教学目标,目标的确定要符合学生的实际,力争使每个学生的目标经过努力都能达到。第二:采取按体能分层的教学组织形式,根据教材、教学内容的不同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搞一些临时性的按体能、技术、心理分组教学。第三:实行分层次考核。由于分层次后,各层次差异较悬殊,同一标准和内容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此要对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调整。只有针对性地对每个学生进行教学,采用分层次教学模式,才能更深刻地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

2.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我们必须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特点灵活安排、变换自己的教学方法,要使教师、学生、教材三者通过复杂的相互作用使教学成为一个动态的统一过程,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能使学生产生强烈兴趣和新鲜感的组织形式。例如采用友伴分组,自由结伴,多组练习的组织形式,进行友情组合、能力组合、互助组合、兴趣组合等组合形式。形成共同的、开放的,包括学习目标和资源共享的相互依靠的关系。我们不必担心不好组织,不要怕“乱”,要相信学生自己能管好自己。学生自己管理自己既培养了他们的组织能力,又激发了他们对体育课的兴趣。

3.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体育教学设计上,要从“教师中心”转向重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体育教学中,教师既要看到学生乐于接受教育的自然倾向又要看到他们基于自己生活经历、行为习惯,每个人都有着独立的要求、能力和倾向,有着各自的自信和自尊。从学生主动活泼地学习锻炼、激发学习智慧与能力的角度,来考虑和设计教学进程;而不是把学生当作被动的容器或“练习机器”。在体育教学方法手段上,从过去以教师单纯“教”、“灌”为主的方法转向由教师指导、启发和学生“学为主”的学法设计。让学生多一些表现和发挥的机会。如课堂提问或需要示范,表演时,易答题可让他们先回答,简单动作可让他们先来示范。给学生更多的机会体验运动乐趣,培养他们的学习信心。在关注整体教学目标的同时,充分发展学生的创造力,进而创造性地解决学生个体学习中的问题,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发学习兴趣。

4.提高教师的自身素质

学生学习兴趣主要是对教师及教学活动与其自身需要之间关系的反映。教师及教学活动(如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是否与学生的学习需要相匹配,是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影响因素。体育教师应不断吸取本学科的新鲜血液,多积累一些资料,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提高教师的语言表达、使用新技术、组织调控等方面的能力,以便在教学中不断推出新内容,给学生以新鲜感,使学生感到亲切和敬佩,使其成为学生积极效仿的榜样。体育教学中,教师还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正确、全面、客观地认识学生。对差生一点一滴的进步,都要把握机会给予激励,增强学生的自信心,然后再指出存在的问题。教师要对每一位学生保持一定的期望值,让学生感受到老师对自己的期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平时对学生还要采用正确的心理疏导激励,对发生在萌芽状态的问题事先预防和提醒;后果疏导,对不良行为后果的危害性进行分析指导等。

三、小结

高职体育教学要依据高职学生的心理和个性特点,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教师要考虑因材施教,区别对待,在教学中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特点灵活安排、变换自己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体育运动的积极性。教师要把以学生为主体的体育教育思想落到实处,尊重和爱护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个性和创造性,使学生积极主动体验体育运动的乐趣,养成锻炼的习惯,自觉地坚持体育锻炼。最后,教师因努力从各个方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因为任何有效的教改措施都必须通过教师来实施,都必须以教师良好的自身素质为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奕.论高职学生体育兴趣的特点与培养[J].2011,12.

篇5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旅游教育伴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而发展。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高、中等旅游院校1207所,其中高等院校494所,中等职业学校713所;2003年旅游院校在校生总计为459004人 [2]。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高、中等旅游院校1733所,其中高等院校852所,中等职业学校881所;全国旅游院校在校生共计952438人 [3]。在短短6年间,旅游院校尤其是高等旅游院校和在校生人数出现了迅速增长趋势。

一.高等旅游教育的发展

为了适应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第一所旅游中等专业学校——南京旅游学校诞生,次年建立了第一所旅游高等专业学校——上海旅游专科学校。后来,国家旅游局相继与南开大学等八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办旅游系或旅游专业。这一阶段,旅游高等教育出现,教育管理初步形成体系。

1989~1995年,一些院校纷纷开设本文由收集整理旅游专业或在已有学科下设旅游方向,一时间全国兴起了一股“兴办旅游专业”热潮。本阶段旅游高等教育也迅速发展,其突出特点表现:培养层次多样化。旅游高等教育专科和本科层次得到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研究生层次有了新的突破。

以1996年(武汉)和1997年(昆明)举办的两次旅游教育会议为标志和起点,我国旅游教育体系进入了一个规范化和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1996年,教育部在工商管理类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增设“旅游组”,并于次年将原来属于经济学科下的“旅游经济”专业调整至管理学科,定名为“旅游管理”,隶属于工商管理,为旅游教育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首批云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的旅游管理二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申请,标志着我国旅游高等教育建立起了专科—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完整的教育体系。2006年东北师范大学和辽宁师范大学在全国率先招收旅游教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高层次、专业化、高质量的旅游教育师资,以满足旅游教育对高素质教师人才的需求。2012年,国家教育部最新本科专业目录,在管理学一级学科下,新增旅游管理类,将旅游管理专业从工商管理类分离出来。

二.旅游学科的发展

一般认为,学科是一种学术分类,指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学科分类一般是依据研究对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学科的派生来源、研究目的和目标等五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因此,旅游学的学科构建能否符合上述这些条件和要求,是旅游成“学”的前提,也是关系到旅游学学科地位的关键。下面分别从研究对象,学科属性,和研究方法的发展来探讨旅游学科的建设阶段。

(一)研究对象

目前我国旅游学概论教科书中对于旅游学研究对象的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10 多种,归纳来看,对旅游研究对象的描述可分为矛盾说、关系-现象说、三要素说等三大类[4]。矛盾说的代表人物有谢彦君(2011)、马勇(2008)、何丽芳(2006)、张立军(2003)等。其中谢彦君(2011)认为:旅游学的研究对象是旅游活动的内在矛盾及其表现,通过研究来认识这种矛盾的性质及其发生原因、形态结构、运动规律和它所产生的各种外部影响。“关系-现象说”的代表人物有申葆嘉(2010),李冠瑶、刘海鸿(2005),杨时进、沈受君(1996)。申葆嘉(2010)认为:旅游学是研究旅游运行规律,研究动态旅游现象的一门学科,系统地解释旅游现象各种关系和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三要素”说代表人物有李天元(2009),李肇荣、曹华盛(2006),王兆明等(2007),董观志(2007),周武忠等(2009)。其中李天元(2009)认为:旅游学是研究旅游者、旅游业以及双方活动对旅游接待地区社会文化、经济和环境之影响的科学;

(二)学科属性与归属

90年代初期,虽然兴办旅游专业的热潮高涨,但是学界却缺乏对旅游基础理论研究的热情。学者对研究旅游是所采用的方法和途径不尽相同,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地理学、边缘学科等等[5]。1996年的浙江萧山会议上,旅游学者们呼吁加强旅游基础理论的研究,才使得旅游学管理学学科地位的确立。文献检索表明,关于旅游学的学科属性问题,国内外旅游学术界已经进行了若干探讨。学者们主要使用“交叉学科”(jarari,2001)、“边缘学科(王德刚,1998)”、“跨学科(谢彦君,1999)、“交叉边缘学科(张立明、敖荣军,2003)””等概念来描述旅游学的性质。

2000年之后,关于旅游基础理论的研究呈现“诸家学说,百花齐放”的局面。谢彦君(2003)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比较了中外旅游与接待业研究,指出,中国旅游研究患有“趋热症”和“应用导向”的问题[6]。他还从学科的角度,用组织机构,研究方法,概念体系,学术规范四个指标,分析了我国旅游学科的成熟度。陈才(2004)在假设旅游学是一门独立学科这一前提下,借用社会学关于学科属性定位的分析框架,对旅游学的学科属性进行定位分析[7],确立了旅游学的社会学科地位。学者们从心理学、哲学、社会学等不同角度,阐述了“体验”作为旅游本质的说法,代表学者有谢彦君,龙江智,张凌云,曹诗图等。

(三)研究范式

范式是一切学科探讨基础思想、技术和方法论的模子,也就是学科的方法论问题。谢彦君(2003)认为旅游作为一个独立学科所应具有的特殊的研究方法体系还没有成型,理论范式单一,研究方法不够系统。王健(2008)认为,旅游学科的方法论只能在旅游学研究过程中形成,在研究完成之后才能做出系统的、完整的解释,在此之前只能暂时借用其他学科的方法论。在旅游学研究中首先必须掌握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论,它们是方法论的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孔德的实证论、休谟的“铡刀”命题、因果关系和逻辑思维[8]。陈才(2007)从社会学视角探讨了旅游研究方法论体系的建构问题[9]。

通常,学界将研究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前者应用人文方法论,采取定性研究之方法;后者应用科学方法论,采取定量研究之方法。而近些年走进学界视野的“质的研究”介于二者之间。学界关于旅游研究方法论的探讨起步还比较晚,大致开始于旅游社会学科地位的确立,学者们才开始转向重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体系来探讨旅游方法论体系的建构。目前,在研究方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少数研究形式化:实证主义和唯科学研究大行其道[10]。实证主义本是旅游学科走向科学道路的正确之途,然而将这么“先进”的方法生搬硬套在目前尚不完全成熟的旅游学科上,势必会给人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感觉。

总的看来,研究者们开始注意从总体的角度,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观察视角来研究旅游现象,研究者开始注意了各门类旅游学科的研究体系的建立和研究范式的讨论,如果这种努力能以持续,不难想象,旅游学科的理论创新的春天即将来临[11]。

三.高等旅游教育发展与旅游学科体系构建展望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旅游学术界对旅游学科体系、基本理论框架、学科建设方面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旅游学科理论体系。这不仅严重地制约了旅游学的研究,而且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因缺乏科学的支撑体系而不能很好地支持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严重后果[12]。

纵观旅游学科发展与高等旅游教育发展可见,旅游学科的发展几乎是伴随着高等旅游教育的出现而缓慢发展的。起初,高等旅游教育是因改革开放拉动外汇收入而迅速发展的,这一时期的高等旅游教育带有显著的经济色彩,旅游学科被认为是一门没有学问可言的技术性学科。旅游教育属于职业技术性质的教育[13];之后,应旅游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高标准的管理型人才,旅游学科又被纳入管理学科;而今,旅游学的社会学科地位得以确立,但关于旅游学科自身的独立问题仍在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