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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法律渊源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教育法的法律渊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篇1

如果说法律教育课程的缺失是因,那么师范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法律素养的缺失则是果。在对湖南各县市1000多名一线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的调查后,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以下分析结论,有50%以上的小学老师对于法律的态度是敬而远之,甚至有厌法、恶法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法律在教育中只是摆设。有高达80%的老师有惧法、畏法的心理,他们坦言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教学中的问题,这部分教师大多对于自身的教育权益的理解也是模糊的。只有20%的老师能够基本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为依法执教是今后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一千多名小学教师中,有100多名老师是小学校长,他们作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领路人,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和师生的主心骨,其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影响着学校的现实工作及发展走向。但据调查显示,他们中有50%以上的人对于法律持观望的态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还有10%的人对于法律很失望,他们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碰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因而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只有10%的校长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能自觉运用法律的视角去透视和观察事物,很好地保障了依法治校在学校层面的开展。由此可见,小学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绝大多数的教师都不清楚什么样的行为可能引发诉讼,他们对法的认识是模糊的,他们无法确定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否合法,用法律来考量教学行为更是鲜见的事情。一些教师甚至认为,正义的天平是倾斜的、是不利于教育和学校。当前小学教师乃至小学校长们对于法律的狭隘理解,对于法文化的无知和诉讼的错误观念应该让我们有一种现实的警醒,高等师范院校法律课程的建设已远远不能适应培养小学教师的能力需要。

二、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深层反思

(一)不断强化的法治观念与传统文化的博弈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理念深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指出“推进依法治教”,“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可见,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一个主体,在当今教育法制化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的执法者,法律素养也成为了一名合格教师所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现实的需求与现实的缺失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虽然这种缺失是许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在这其中,最让人不自觉但却最顽固的一个因素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结成的错综复杂的宗法社会,形成了家族本位为主的根深蒂固的中国伦理思想。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纲五常”,“在中国这样一个“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中就缺乏个人及权利意识的观念。“天、地、君、亲、师”及“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等级观念,将教师置于高高在上,顶礼膜拜的位置,这种伦理价值观深深地植根在我们的民族文化当中,并无意识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的观念。这种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是不自觉的,这种文化的不自觉性“润物细无声”般地潜入人的思维之中,被理所当然地接受、认同并实践。教师与儿童的关系中,服从与被服从仍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关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依法治校如火如荼进行的今天,教师对于法律的态度才会一如既往地漠然,在教育教学中体罚、变相体罚、殴打等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才会无法杜绝。也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家长对于老师的期待才会超越了老师所能承载的程度,尤其是农村小学,家长都会满怀信任地把小孩交付给老师,并嘱咐:“孩子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骂。”而这种信任实则是对老师违法教育行为的一种纵容。因此,要改变这样的局面,就是要不断强化法治的观念,逐渐在与传统文化的博弈中占据上峰。

(二)构建综合性大学与坚守师范院校办学特色的取舍

综合性大学的号角一响,许多学校进行了合并重组,在合并的大潮中,师范学校面临了巨大的挑战,一是如何在综合院校中开展教师教育,保留师范性;二是留存下来的独立的师范大学和师范院校如何发挥这种师范特性。2005年袁贵仁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师范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三点: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师范性”,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面向社会”,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师范性和综合性有机结合”。这三点明确指出坚持师范性是转型师范院校特色优势,立校之本。因此,对于师范院校如何保持住师范的论争是众多的。然而,在坚守师范性的同时,如何吸收综合性大学所倡导的多样、灵活、开放的价值属性往往被忽视了。要不剥夺,要不照单全收,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十报告提出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衡量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是比规模、比大楼、比论文,更重要的是比内涵、比特色、比贡献。因此,正确地拿捏尺度,在巩固师范办学特色的同时,不断吸收综合性大学的积极元素,不断扩充师范院校的价值内涵,才是明智之举。一直以来,在学校教育中总是发生教师违反法律规定、践踏学生权利的事件,比如无视学生尊严,辱骂、伤害学生,偷看学生信件,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等。究其根源,就是师范教育一直以知识、技能培养为本体而忽视了人文科学精神等价值内涵教育,而法律教育正是这种人文科学教育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一环。师范院校是教育工作的母机,其培养的学生是未来中小学主要的教育工作者,他们能否适应时代的变化,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提高依法教育教学的自觉性,直接决定了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成败。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师者本身具有必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综合素养,才有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小学生,才能从根本上发扬和深化依法治国的理念。因此,在师范院校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是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三)法律教育的模糊属性与师范教育的融合

谈及法律教育,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是律师、法官、诉讼等等。诚然,从渊源上说,法律教育具有专业属性,多代表法律职业教育,主要的目的是培养律师,属于一种精英式的教育模式,而在我国,法律教育的价值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普法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加之我国特殊的国情,法律教育除了法律精英教育之外,更大范围所需要辐射的是法律基础教育。正因为如此,曾经一度《法律基础》被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然而,这门课程从开设之初就被定性为思想品德课,随着“两课”的合并,这种属性得到了巩固和扩大。虽然法律基础教育作为政治教育下的法律课程,有着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功能上的差异性,但从本质上而言,只要是法律教育就不能忽视法律本身的专业属性,这种专业属性包含了其自身独特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及精神内涵。在法律基础教育的过程中,既不能忘却了法律基础教育的政治属性和道德价值,也不能忽视对法律本身价值体系和价值内涵的解读。从深层次而言,法律基础教育较之于法律专业教育要更难,它需要通过对法律知识这一载体的讲授,把法律教育的思想性、政治性、法律性完美地结合。因此,我们首先要梳理清楚法律教育的属性,明确我们所谈论的法律教育是区别与法律专业教育或称精英教育的法律基础教育,这种法律基础教育的属性是多重的,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体现思想性和政治性。而当这种法律教育与师范教育相融合的时候,又应当有所不同。最关键的就是要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上根据师范教育的专业特点,对师范生进行系统的教育法制教育,弱化法律教育的思想教化的属性,而强化法律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使得师范生能够在法律教育的体系中获得法律的认知,培养用法律处理实际生活和工作问题的能力。

三、师范院校实施法律教育的途径

(一)更新教学内容,突出针对性

法律教育课程的改革必须突出它的针对性,改变目前法律教育“大一统”的模式,现在的法律基础教学,通常都是把所有的法律门类都一应俱全地在一名课程中予以介绍,几乎覆盖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想要让学生通过短时间掌握这么多内容显然只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学生也无法通过对各个法律门类皮毛似的了解,树立起法律观念,因此,师范院校的法律教育亟待突出它的针对性。针对师范生的职业的属性,开设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课程,比如教育法学、行政法学、儿童权益、依法治校等相关课程。

(二)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突出实用性

法律本身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它并非是一门单纯的知识性课程,它的价值是能够被应用来解决实际碰到的问题。因此,在课堂的教学中,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比如教育法学课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就较多,如果单就这些条款逐个分析,一一细致讲解,学生的专注力和兴趣度会大大降低。这种教学方法的改革应用最多的就是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育中也不例外。然而对于师范生的法律教育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教学对对象是师范生,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与他们的未来的工作息息相关的例子,这样更能够引起他们的关注和共鸣。二是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解决案例,而是要将案例教学法与启发性的教学相结合。比如,提出一个案例,要让学生充分的讨论,教师通过分析思路的提示来启发学生如何用法律的思维来看待现实工作中的问题,让学生在反复的案例教学法中不自觉地形成法律的思维方式。这个过程比案例分析本身更重要。

(三)形成法治的校园文化氛围,实现环境育人的强化作用

篇2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等。与这种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是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律人(法律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同时,也是随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的广泛运用逐步发展而来的。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组织实施国家司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的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鉴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学科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法律继续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法律家队伍,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对法律的学科教育将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 (如建立沟通交流的制度和渠道),导向作用(形成良性互动),规范作用(确立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和规格,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法学教育的混乱状况,统一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标准,提高培养质量)和检验作用(由用人部门来最终鉴别培养单位的教育质量,提出有效的反馈意见,不仅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也有利于相互促进、相互适应,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轨道)另一方面,一个符合逻辑的结果是它将有力地推动法律部门(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尽快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同考同训的原则,建立起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和相衔接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它要求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都在法官培训机构、检察官培训机构和律师培训机构接受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合格者方能进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即把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次准入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于非法律本科毕业的人员,如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前缺乏法律本科主干课系统的人员,还应按其职业走向,分别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培训机构在进行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前,首先完成法律本科14门主干课的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法律专业证书。

篇3

〔中图分类号〕 G633.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4―0463(2008)06(A)―0037―01

我国西部是人文资源的富集区,拥有大量的历史文化遗存和丰富多彩的文化资源。为了适应西部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需要,我们对旅游英语专业实践教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一改以往单一的景点介绍,把自然景点与人文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了学生在导游方面的职业技能及职场综合素质。

实践教学的改进方向及待解决的问题

1. 改进方向

(1)以多媒体为主,把与旅游景点有关的人文资料与自然景观融合在一起,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建成动态的课程体系。让学生在直观的景象中自然地把人文知识导入到解说词中。

(2)引导学生自制课件。以Powerpoint为主,自制多媒体演示文稿,模拟实地场景,进行导游的基本讲解,以此帮助学生增强对旅游景点的记忆及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3)通过一系列实际操作,提高学生的导游技巧,同时促进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计算机操作技能及人文综合素质。

2. 待解决的问题

利用现代化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改进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建立英语旅游专业的实践革新模式,提高旅游英语专业学生的综合职场素质,是本试验的目的所在,也是本试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研究内容

1. 实践课程设计

切合实际,安排实践课程。将与旅游英语有关的实践课程、旅游路线策划、导游实地讲解、人文历史沿革等关键部分制成多媒体课件,先让学生直观了解,以加深学生的记忆,增强学生对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吸收。

2. 实践考核

让学生选择相关的人文旅游景点,自制课件讲解,并制定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评比打分;而后引导学生开发周边资源,现场实践评比;最后结合两项给出综合成绩。

实践教学的具体操作方法

1. 旅游路线设计

我们就西部旅游资源,让学生自己设计旅游路线,并进行英文讲解。大致让学生以丝绸之路为主,分为东段、中段和西段,并以此向南北延伸,合理设计旅游路线。我们把实验班的学生分为了五组,各组都设计出了相对合理的路线。在此仅给出一个小组的路线:

兰州出发,途经武威―张掖―酒泉―嘉峪关到敦煌。主要游历武威文庙、雷台汉墓,张掖大佛寺,嘉峪关长城遗址,敦煌莫高窟、鸣沙山、月牙泉等景点。学生将景点涉及的人文地理知识进行融合。说到文庙自然谈到儒家;说到雷台汉墓、嘉峪关长城遗址,就简单介绍中国古代建筑风格;说到张掖大佛寺就联系到佛教;说到敦煌莫高窟就讲石窟壁画艺术;说到鸣沙山、月牙泉就解释其地理成因。

2. 模拟场景讲解考核

依据现有的导游实训基地,聘请专家,利用学生自制的多媒体演示文稿,模拟场景,让学生进行讲解。考核中不仅考虑景点的常规讲解与人文知识的结合,还核查线路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英语语言的应用程度。就此三方面,专家和培训教师给学生评判打分,同时及时提出问题,以便以后改进。通过这样的操练,不仅强化了学生的记忆,同时也锻炼了他们实际操作能力,激发了他们的竞争意识。

篇4

一、高入园率引发的幼儿园管理问题

(一)班级超额突出

“入园难”背后折射出的幼儿园与幼儿数量的不均衡。以重庆市南岸区为例,随着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幼儿数量显著增多,但幼儿园数量与教学面积并未增加。对于一些民办三级园和部分乡镇民办二、三级园而言,为推进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幼儿入园率,必然采取扩班的方式。通过调研发现,部分幼儿园超额现象严重,班级活动室面积难以达标,甚至看到一个十几平方米的教室里摆满了桌子,坐满了小朋友,整个教室充满了闹哄哄的声音,幼儿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二) 活动区域狭小

幼儿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促进生长发育,提高身体素质,同时也要为想象力、创造力的发展提供空间,实现开发大脑潜力,促进幼儿智力发展的目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创造性,外在环境在创造力的开发中扮演着重要作用。但是,从现实调研情况来看,由于班级人数过多,生均面积过小,幼儿班级空间创设活动区极小,活动区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利用,甚至有的幼儿园还存在老师讲,学生听,课后做作业的小学化倾向。

(三)幼儿教师教学技能缺失

对于幼儿教师而言,不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高超的技能技巧。比如在设计教育活动时,能够根据幼儿的思维特点,准备合适的教学具,启发他们动脑动手动口。因此,幼儿教师需要不断地吸取新知识,学习新技能,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的素质,以跟上时代的变化。但是,由于幼儿人数过多,教师人数过少,班级师幼比严重超标,致使教师疲于应付工作,鲜有时间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自我提升,这也造成了部分幼师职业幸福感的降低。

二、高入园率引发一系列幼儿园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

公办幼儿园由于教育质量高,管理到位,师资稳定,收费低廉,是很多家长的首选园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办幼儿园数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以南岸区为例,公办幼儿园仅有5所。在同部分公办幼儿园园长交流中,有的园长也提到:“今年除了本单位教职工子女,一共对外招生105个孩子,结果拿着各种条子的家长就来了120多个。”公办幼儿园数量的不足是造成高入园率的重要原因。

(二)民办园利益驱使

民办幼儿园分为两类,一类是高收费幼儿园,走特色高端路线的民办园,理念新潮,设施齐全,走小班化路线,受高收入家庭的追捧,但收费相对较高;一类是小规模低收费幼儿园,此类幼儿园园内条件简陋,幼师质量难以保证。这些民办幼儿园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入托难问题,但由于民办幼儿园除了以保育费来运转,其他的经费来源几乎是赤字,其生存和发展的必然就是“以生养园”。怎样能最大程度招收生源,降低成本,收取利益,是投资者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也直接造成幼儿园生源数量严重超标。

三、应对高入园率的基本对策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严控班级人数

2011年来,南岸区通过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以街镇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为重点,累计投入1.3亿元,3年内新建15所街镇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位超过5000个,“入园难”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善。

但鉴于近几年外来人员数量的增多,新增的幼儿园还是难以完全满足入园需求,部分幼儿园报名人数过多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公平还需要摇号入园。这就可能需要政府继续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深入调研,在选取合适的地方增加园点。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增设奖励机制,鼓励民间办园,提高全社会幼儿教育参与度。对于幼儿园办园而言,办的是教育而不是企业,做的是一项利国家、利民生的事业,需要幼儿园管理人员严格按规定招生。不能仅仅为了私利,降低办学质量。相信通过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适龄儿童定能享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

(二)科学创设活动区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游戏中有动作,有情节,有玩具和游戏材料,符合幼儿认知的特点,能唤起幼儿的兴趣和注意力,激发幼儿积极的感知、观察、注意、记忆、思维、想象等,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促进幼儿的发展。”由此可见,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是游戏,在游戏中能使幼儿的创造性、主动性、独立性、自信心等各种能力得以提高。幼儿教育的主要目的不是传授多少知识,而是培养幼儿的兴趣,激发他们的潜力,提高他们的能力。建构主义理论也提出,基础的活动课程需要从儿童的兴趣和需要出发,以儿童的经验为基础,通过创设各种不同形式系列活动组成的课程,满足儿童的学习、发展要求。

活动区的设立首先建立在幼儿园有足够空间的基础上,还需要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幼师拥有正确的幼儿价值观和科学的育儿观。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准绳,开展保育和教育,创设合适的活动区。比如可以通过让集中教育的时间变少,变短,合理利用班级空间、公共区域、走廊的闲置区域,操场的闲置区域创设活动区等方式,让活动、游戏的时间变多、变长,让孩子的手、脚动起来。通过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活动中身心健康发展。

(三)提升幼师专业素养

时代在发展,时代的不同阶段对幼儿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幼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角色多样化,传道者的角色、授业解惑者的角色、管理者的角色、示范者的角色、父母与朋友的角色,这些角色的成败都离不开作为研究者角色的深入钻研。幼师的工作对象是幼儿,而他们是动态的,发展的,老师应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及时调整自己的教育教学。这也需要教师及时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了解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最新资讯。

读书是最好的学习,南岸区也有部分幼儿园开展了2月一次的读书活动,通过为老师们购买优秀书籍,如《捕捉儿童敏感期》《窗边的小豆豆》等,以小家为单位开展读书分享会,使老师在研讨、分享中获得更大的收获。培训也能加速教师的成长,针对性的开展国培、市培、区培,切实落实好区级教研、片区教研、校本教研,让每个老师都有参培、提升的机会。同时,作为幼儿园应该严格控制师幼比,它可以让老师更大范围地关注孩子的一言一行,不仅增加师幼互动的频率和意义并能及时对一些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篇5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覃壮才.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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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从师生抓起,从基础抓好,贯彻法律知识与搞好思想政治教育,应该理论联系实际、弄懂、学会、掌握、使用。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有适应和逆反的两个心理,只有法律知识掌握和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够少犯错误或达到不犯错误。找出认识的误区,高校学生普遍认为,好好学习,听从教导,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团结同学,思想要求进步,政治要求跟形势,学不学法律无所谓,轻视法律应用的错误认识。找出理性的误区,高校学生的一言一行无不在法律的氛围内,什么话应该说,什么事应该做,怎么说、怎么做,约束着其一言一行。

思想活动、政治导向也无不与法律相关连,是人生生活、工作中重要法宝。找出纠正的误区,加强法律课程,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走出去,到相关法治单位学习参观;请进来,请法学人士讲座,以及一些切身利益的人员以身传教。真正的学到法律知识,思想进了步,政治头脑更加清醒,不偏离方向。找出师资的误区,唯物主义者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说学生学的好不好,透不透,教师起到关键性作用,也与学生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两者相辅相承决定一个大学生的前途和命运。

观念两方面:高校学生只学好弄懂了法律知识,不是根本目的,目的是正确处理事情正反两方面,只有正确地认识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区分开来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做什么是合法的,做什么是违法的。思想才能飞跃,政治才能敏锐。理解两方面:世上的事情都有其两方面,怎样理解两方面,利用两方面,学好法律知识,可以把坏的一面往好的方面转换,使其为正确方面而服务。比如用劳教人员现身说教,使人们引以为戒,使好的方面更加完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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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发展中大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提高能源效率日趋迫切。对能源效率的科学认识有助于指导我国能源战略的实施。本文运用超效率DEA方法测算了十个发展中大国1992-2009年的能源效率,结果表明我国粗放的增长模式,能源领域技术落后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不足使得我国能源效率显著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关键词:能源效率;DEA;超效DEA

一、引言

能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整个世界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最基本的驱动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能源安全已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各国都制定了以能源供应安全为核心的能源政策。世界国别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给能源政策及安全带来新的挑战,经济发展与能源政策密不可分,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看待能源问题有着不同的视角。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能源消费也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局面,2009年一次能源消耗量达22.103亿吨油当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能源消费大户并且逐年增加,另一方面,能源效率低是我国经济由粗放加工型向高效集约型转变的一个瓶颈。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如何提高我国能源产业效率已成为能源研究领域学者关注的焦点。

目前国内关于能源效率的研究文献不少,综合起来说主要有单要素法和多要素法。最常见的以单要素法衡量的单位GDP能耗,魏楚,杨红亮等认为基于单要素生产率结构的能源效率指标没有考虑其它投入要素的影响,无法反映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及其它要素对能源的替代作用,也没有反映出染污、环境破坏等负产出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1]全要素能源效率源于微观经济学中全要素生产理论,由于其考虑到社会生产中各投入要素之间的替代作用,综合评价影响能源效率的各种投入要素,使能源效率的评价更加科学、更加接近实际。[2]全要素能源效率用特定的统计方法构造出效率前沿,近年来由于有关学者从国外引进了DEA(数据包络分析Date Envelopment Analysis)无参数估计法,其在效率评价方面的科学性与便宜性得到了学界的认可,相关研究文献中也大多使用DEA模型。如国内开启了基于全要素能源效率的研究先河的Hu和Wang,采用考虑能源、资本、劳动、生物质能四种投入与产出的DEA模型,测算了我国29个省市1995~2002年能源效率,得出东部能源效率最高,中部却最低的结论。[3]本文使用超效DEA模型对样本中十个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效率进行测度,通过与处于同一发展阶段与发展背景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找到更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与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政策建议。世界上对发展中大国的定义主要是从国地面积、政治影响力、经济总量、人口总量几个方面进行衡量,代表性的有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俄罗斯、南非、埃及、墨西哥、巴西、阿根廷。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建立

(一)变量选取与说明

本文样本涵盖了发展中大国(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俄罗斯、南非、埃及、墨西哥、巴西、阿根廷),考察区间为1992-2009年。

在各国家(地区)全要素能源效率评价的变量选取上,本文沿袭前人的研究成果选取劳动力(L)、资本存量(K)、能源消费量(E)、经济产出(GDP)作为我们模型的评价指标。

劳动投入一般采用人力资本存量概念,由于我们的分析也是基于发展中国家,教育水平相差不是很大,因此本文使用劳动力总人数来衡量。数据来源为联合国数据库,以2005年美元不变价格折算。

(二)超效DEA模型:

三、模型结果与分析

下面是我们用数据包络分析中超效率DEA-Malmquist模型,以各国资本、劳动、能源消耗量为投入,国内生产总值为产出计算出的各国1992-2009年度相对能源效率。

相对于其他几个发展中大国来说,能源效率较高的有墨西哥、南非、巴西,而中国、印度、印尼、泰国则相对较低。中国的能源效率在以上十个国家中则处于相对最低的第十位仅次于印度,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能源效率DEA值与效率前沿的差距在逐渐缩小。1992年中国为0.363,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716,2000年中国为0.474,同期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832,到2009年中国为0.392,同期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541。这说明我国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方面有所成绩的,但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地理布上可以发现,亚洲国家如中国、印度、印尼、泰国相对DEA效率较低,这可能是由于亚洲国家生产技术落后人口众多的同时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却相对丰富,形成了一种粗放式的经济模型,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利用效率低下。俄罗斯、墨西哥、埃及则较早的吸收利用先进的技术,俄罗斯继承了前苏联发达的工业基础,墨西哥得益于美国的技术溢出,埃及则利用欧洲的技术优势使得其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能源利用率比较高。阿根延、巴西作为南美洲国家,1992-2009年间巴西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比重平均达14.37%,阿根延为7.28%,领先于十个样本国家5.2%的平均水平,而中国与印度则都在4%以下。可见技术上并无太大的优势但由于其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比重较大,其能源效率也能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四、政策建议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对能源效率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各产业能源强度的不同,其中工业的能源强度远高于农业与服务业,因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随着世界面临的能源形势日益严峻,可替代能源由于其可再生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其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的作用相当巨大,因此应该继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投入。

增加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能够从根本上改善能源使用效率,也是实现长远节能目标的必经之道。因些,应该大加研发力度提升技术水平使整个经济系统运行更加效率。(作者单位: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魏楚,沈满洪.能源效率研究发展及趋势:一个综述[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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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教育现状此外,如今已进人法治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强化,多数民众都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相比之下,医护人员的维权意识并不是很强,还需要很大的提升。护理管理工作,除了发扬救死扶伤的岗位精神,做好本职工作,承担所属的社会责任,还应维护好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各不相同,一旦发生纠纷,护理人员应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由于法律知识的匿乏,护理管理人员往往不知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以致于损失惨重。

2、原因分析护理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涉及很多方面,首先是护理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在专业的护理教育中,往往更注重专业护理知识,而法学课程的开设极其有限。据有关资料显示,本科教育中,法学占了全部课程的1%左右;大中专则占有约2%一3%;除时间不够外,法律课堂内容好也相当缺乏,大多只是一些基础的知识,而与护理专业有关系的内容则少之又少;以致于护理人员与法律接触少,学习途径也较为单一,多是通过电视、杂志等获得,由于没有系统学习,掌握的知识比较零碎,很不全面。再加上工作环境较为封闭,缺少相关培训,都最终导致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其次,护理管理人员自身对法律教育有所忽视。实际中的临床护理存在着很多问题,人力资源短缺就是其中一项。由于护理管理人员有限,护理人员工作量增多,责任和压力也不断扩大,为保证护理工作能够正常运行,多数护理人员都将精力放在了如何熟悉临床业务知识、如何提升临床操作水平和速度等方面,无暇顾及法律教育,对法律意识自然就有所忽视。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护理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即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认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才是起主导作用的,才应该担负应有的法律责任,护理人员只是起辅助医生的作用,负责照顾患者,工作不出差错即可。即使有纠纷,也是医院进行调解,无需自己承担。这种错误观念使得护理管理人员对法律很淡漠,除应付责任外,也不利于自我保护。

二、如何做好护理管理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

1、转变教学理念一般而言,护理管理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都有过专业的学习或培训,在这一阶段,就应该开始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旧的教学观念应作一番改革,包括内容、方法等方面,将法律教育的地位提高。需根据医疗市场的变化,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加大力度进行法制教育。法律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应将重点放在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方面,如《医疗护理法》等,这样才能使其上岗之后有所保障。

2、重视实际应用在学习阶段,护理管理人员学的大都只是理论知识,到医疗机构上岗后还应继续学习,并和实际联系在一起。所以,继续教育除了护理学、行政管理,还应包括法律教育。日常工作中,既要进行专业护理培训,也应督促护理人员学法懂法,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3、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护理管理人员和患者接触时间较长,对其病情转变有着莫大关系,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护理规范行事,做好为患者服务的工作,尽量保证患者能够尽早康复。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能够让护理管理人员更加深刻地明白自身所该承担的责任,从而强化法治观念,认真对待护理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此外,在满足了患者需求的同时,护理管理人员还应加强维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除了医院的普法宣传和相关培训,护理人员也需在闲暇时间加强自主学习,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使双方利益同时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法治社会,人人都应懂法讲法,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素质。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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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259-02

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构建,需要制度、政策、政府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多重配合,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身份,决定了其必然成为法律援助实践的主体和法律援助创新的主体,如何进行良好的职业规划,树立科学的执业理念,实现高效地法律服务,不但影响着律师职业的演进,而且直接制约中国法治进程。

一、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的价值界定与国际比较

1.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可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并赋予的。同时,律师作为当代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具有维护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职能。在针锋相对的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介入,更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完善国家的司法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以上职业使命的顺利实现,必然要求肯定和加强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职业的独立性,也由此奠定了法律援助是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向。

2.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职业趋向的专业化。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职业视角,更多的是出于一种义务而非主动性的职业选择。在统计调查数据和案件分类上,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职业方向,还没有进入律师职业选择的主流视角。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选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从事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专业性的职业方向。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对欧美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英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提供者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法律服务合约的律师事务所,这类主体承担了法律援助中的大部分工作。特别是在《接近正义法》施行后,将全新的法律援助合同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以便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保证服务质量。只有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1]。通过这一做法,从政府层面到律所层面,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视和投入,就使很多律师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方向,成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在成为专业性法律援助律师后,不但在经济利益上能够得到保障,其职业价值也得到了肯定与尊重。第二类,是法律服务委员会直接雇佣的公设辩护人,也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委员会同样会对公设辩护人进行严格质量控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标准,并且要求其受法律服务委员会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制约,以帮助其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一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存在,也使得这一类律师会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趋向 [2]。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相对应的,是其同样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高薪酬,法律援助服务不再是免费和低报酬的代名词,运用市场的经济手段来引导律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其职业专项。

参照英国经验可以发现,律师在将法律援助服务作为职业趋向时,受到两个重要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判定与尊重,另一个便是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良好外部环境。只要具备以上两方面条件,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职业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服务中,进而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职业化发展与路径优化

法制社会的深入发展,要求法律援助事业在广度与质量上的突破,随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实现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路径优化:

1.逐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立法依据。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之所以能得到比较快速的发展,与这些国家非常注重制定并不断修改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密切相关。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明确了政府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阐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及资金来源,使法律援助活动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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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旋律教学法 巴学园 教学方式 小林宗作先生

俗话说,“世之最可惧者,莫若有目不知其美、有耳不闻其乐、有心不解其真、有感慨亦无激情……之类也。”每当回想,总觉得真切,曾和同伴讨论:眼盲、耳聋与哑三者选其一,会作何选择。考虑再三后,我们都选择“哑”,虽只是猜想,但觉得眼盲、耳聋的后果都不敢去想象:看不见,内心会彷徨、会不安,黑暗之中会平添无数普通人无法战胜的恐惧;听不见,内心会孤独、会无助,头脑会无数次幻想,仿佛与世隔绝;相比之下,不能说却还可以写,依然可就所见所闻表达内心的想法,然而,前提是我们还能“知其美、闻其乐、有心解其真意、有感可发”。试想,换成一个被环境教坏了的孩子,内心充满自卑,不再对生活充满希望,他是否还能坚强地、骄傲地“知其美、闻其了、有心解其真意、有感可发”?通过对《窗边的小豆豆》这本书的学习,感触颇深,也从内心由衷佩服小林宗作先生的教育方式,它描述的是一个被退学而转学到巴学园就读的小女孩小豆豆的学习、成长的过程,她是校长成功教学的典范,同时也对我国教学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

一、提倡旋律教学法的意义

在日本,受达尔库罗茨影响的首先是山耕笮,其次还有现代舞蹈的创始人石井漠,歌舞伎的第二代组市川左团次,新剧运动的先驱者小山内黛,舞蹈家伊藤道郎等,他们把旋律教育作为一切艺术的基础,然而最初尝试把旋律教育法引进小学教育的还是小林宗作校长。

关于旋律教学法,达尔库罗茨认为教育儿童需用“心灵去听、去感知音乐”,让儿童感受到生动而又活泼的音乐,而非死板的教育。小林宗作认为“旋律教育法是一种游戏,精巧化人们的固有组织,使人们心灵运动具有节奏感。它能使身心同时领会旋律,性格变得和谐而优美、整治且顺从自然规律。”旋律教育法的第一课是使儿童从身心来理解节奏,帮助精神和肉体的协调平衡,唤起想象力,提升创造力。

旋律教学法使孩子们的每一次经历都从心底里感到快乐并记忆深刻:批评班主任选择厨房而非其他老师在场的办公室;要求每天一位同学饭前讲故事,鼓励孩子自编故事,寻找灵感与自信;为均衡营养,要求家长“请把海里的东西和山里的东西给孩子带来”,健康又能避免孩子相互攀比;面对想留校看新鲜事物的孩子,校长要求回家征求父母同意,在家吃完晚饭带上睡衣和毯子来而不是直接拒绝……小林先生教学方式总是出人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的,他总能把必要的东西表达得简单扼要,让孩子们开心地谈论各种话题,这本身正体现了小林校长作为教育家的本色。

二、小林宗作先生办学宗旨

小林宗作认为,现代教育过分依赖文字和语言,使得儿童用心灵去观察自然界、触发心灵感的官能衰退,此外,孩子天生的素质容易被大人损害。书中主人公小豆豆由于好奇学校课桌同家里的抽屉不一样而不停开关抽屉,老师没有问及小朋友开课桌缘由而在其他一系列事情发生后认为这个小孩子在校就是影响其他孩子,因此劝说孩子母亲带其转学。其实,孩子的世界是充满好奇的,这些老师采取了劝退这样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来面对一个充满好奇的孩子。倘若孩子理解并知道了这一事件的严重性势必会对其今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正因为像小林先生所说,存在太多“损害孩子们天生的素质”的事件,所以,为保留孩子天性,他决定创办一所这样的学校。创办巴学园之前,小林宗作参观了欧洲各中小学,访问了许多被誉为教育家的人,其中启发最大的是教育家兼作曲家达尔库罗茨,他提倡旋律教学并创作了“旋律教育法”,小林先生便在巴黎这所达尔库罗茨的学校逗留了一年多,并掌握了旋律教学法。

三、小林宗作先生教学方式

现代教育中会遇到许多教师们认为的“问题”学生,通过该书阅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特殊学生、犯错误的学生以及提建议的学生。

第一类,特殊的学生分两种,“干扰其教学”的学生,一般学校采取的是劝退的方式解决,而小林校长则是给予充分尊重,耐心听孩子心声,在小豆豆4个小时的讲话中,校长都是认真耐心听完,这种尊重让小豆豆感觉踏实、温暖、心情愉悦,并由衷地想着:“要是能永远和这个人在一起也不错”。能如此对待一个孩子的也只能是父母亲人,这就是校长值得钦佩的一方面。另外一种是由于生病而留下后遗症的孩子。他们身体不像正常孩子那样协调,四肢活动不方便,是通识教育中遭受嘲笑的孩子,他们通常相对自卑,但小林校长通过特殊的教学方式增进学生之间彼此了解与互相尊重,让大家能够和谐相处,让这类孩子从小正确面对自己的缺陷,形成健全的人格,减少孩子的自卑感,从而正常发展。

第二类,犯错误的淘气孩子。当小豆豆顶着扎好的辫子与大家分享时,遭到淘气孩子欺负,面对小豆豆,校长采用夸奖小豆豆辫子依然漂亮的方式,让她忘记了同学的欺负,依然开心起来;面对欺负小豆豆的同学,校长对他进行恰当的批评教育方式――“对女孩子要亲切,还说对女孩子要尊重,要和蔼。可不准再这样啦!”,成功地化解了孩子之间的矛盾并教育了他们。第三类,提建议的学生。当小豆豆想起其他学校都有校歌,认为本校也应当有校歌时,她联合同学一起向校长提出建议。面对突如其来的建议,小林校长认真听取了,并为学校写校歌,同时召集全校师生一起学习校歌,校长的做法令人钦佩。

四、旋律教育法特殊的教学方式

巴学园的教学方法不同于一般小学,不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课外活动,学校都十分注重教学方法,恰当的方法不仅可以引导学生接受新知识,还能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人。同时,也非常注重培养孩子们的阅读兴趣,使得孩子们养成了能在图书室呆一整天的爱看书的习惯。

课堂教学:教师将当天全部教学内容写在黑板上,让学生自主学习,这样教师能清楚掌握每个孩子的兴趣、特点、思考问题的方式以及他们的个性;对于学生来说从喜欢的学科做起,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即使那些不喜欢的学科,只要在放学以前做出来就成,所以他们总是能够想办法完成的。对于不会的问题去老师那里问,或者请老师到自己的座位来讲解,直到完全领会。学生还会从老师那里领来例题,继续自习。这才是真正的学习。

课外活动:巴学园注重生活中的学习,学生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积极学习,一般上午就能学完一天的功课,大家下午则通过“散步”方式走进自然,让孩子们自己发现生活中的答案,这种散步,对孩子来说表面上是自由游戏时间,实际上却学到了宝贵的理科、历史和生物学知识,而这一切又是在不知不觉中学到的。而孩子们也能身临其境目睹生动场面,从心眼里感到幸福。

除此之外,学校还注意培养孩子们的胆量,让他们通过探险鬼事件练胆,最终获得的结果是:孩子们不再害怕“鬼”这类让中国孩子也惧怕的无形生物;学校还专门请农民为大家讲解农作知识,农民老师教大家种田、昆虫、鸟类、气候等知识。通过他粗壮厚实的大手仿佛告诉孩子们,这些都是他亲身体验并发现的。从那以后,巴学园的学生每逢再遇到这位农民伯伯,老远就满怀敬意地大声打着招呼:“农民老师――”,这种做法让孩子们学会尊重劳动人民。

五、小豆豆家长的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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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远程法律教育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 利益相关者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属于本科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办学的新力量。远程法律教育,是指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手段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它打破了传统坐堂教学上时间和空间的界线。远程法律教育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使更多的人能够享有优秀的法律教育。为了解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运行的模式与效果,笔者于2011年1月至4月,分别对广西九所独立学院中开设法学专业的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以下分别简称为相思湖学院、行健文理学院、漓江学院)这三所独立学院进行调查,结合与这三所独立学院教研室的交流,了解到如下情况:

一、远程法律教育集中在司法考试领域

广西的独立学院目前没有开设函授课程,也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职的考生,只能通过高考招收本科生,因此独立学院并没有开展对外远程法律教育的动力。根据调查,广立学院还没有主动制作远程法律教育课程的计划,还处于接受远程法律教育的阶段。广立学院接受的远程法律教育主要是司法考试培训,其运营的模式也有自身特点。

(一)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开展的目的是为了补充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的不足,培训的内容集中在司法考试领域

司法考试是我国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从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作为唯一国家承认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连接了起来,成为法律职业教育与本科法学教育合作的重点,学生也非常渴望获得相应的辅导。故,虽然当前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两者在司法考试上产生了明显的交集。

(二)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运营的模式有自身特点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授权本地的商,商在学内进行宣传,并通过与独立学院的合作,让学校推荐学生参加辅导班,学生则享受相对低的报名费,同时对学校进行反点。在管理上,由司法考试培训结构授权当地的人会将辅导材料发到学生手中,并组织学员学习集中上课,时间一般在星期六、星期天。远程教育开展的时间集中在大三下学期。司法考试培训的远程教学方式能够在全国被广泛地采用,其原因在于其“权威性”。司法考试培训中,真正吸引考生的是司法考试辅导方面的权威老师,这些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辅导,有良好的教学经验、解题经验并且对出题老师有相当的了解,他们是司法考试辅导班真正的卖点。这些老师基本集中在北京等大城市的辅导学校,如果按照传统的面授方式,学生则必须到北京等地上课,学费高达数万。当然也有的曾经尝试在本地进行面授,但是因为成本过高,结果大多数都没有能经营下去。与传统的面授教学相比较,远程教学方式更容易操作,商只需要租借有多媒体设备的场地,有一个人管理播放即可,在人力和设备投入非常低。相对的,远程教育收费往往只有一千多元,学生往往也比较容易接受。

二、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开展的模式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根据米切尔评分法,要确认利益相关者首先要确认谁是利益相关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特征,并将特征分成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在此基础,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决定型的利益相关者、预期型的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型的利益相关者。通过米切尔评分法分析,首先可以发现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属于决定型的利益相关者,它们同时拥有对合作问题的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他们对远程教育的生存和发展有非常强烈的欲望,也是利益的最直接相关者。其次,学校属于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它具备合重要性和紧急性。在合作中学校虽然拥有影响合作的地位和手段、并且学校的需求在合作中也必然受到相应关注。但是,司法考试辅导本质上还是培训机构和学生的民事合同,学校的道义上和法律上的直接索取权是较低的。最后,在司法考试远程教育中还存在一个被人忽视的潜在的利益相关者,那就是教师。当前在司法考试领域开展的合作对学生、学校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有利,对教师无直接利益。

(一)从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的角度,合作有利于获得客源

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大量的知识学习,复习压力大。相应的这一块的市场也很大,每年有近30万的考生参加考试,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应允而生,它们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和每年的变化制定相应复习方案和复习资料。当前司法考试辅导领域的竞争已经属于商业上的红海,各地不同机构的商对客源非常的渴求。通过三者的合作,表面看起来可能收费变低,但是学校推荐学生报名往往人数众多,可以保证充足的客源摊平成本进而形成雪球效应,这是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非常愿意的。

(二)从学生的角度,选择专业的辅导有利于通过考试,并且远程教育的费用更低,更容易接受

根据调查,75%的学院多数学生愿意获得专业的机构在专业问题,18%的观望,只有7%的表示不需要的帮助。学生看到了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别,期望获得更专业的帮助,以增加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另外,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往往报名费会比社会上低不少,在享受相同服务的情况下,能少花钱是最能打动学生的。

(三)从独立学院的角度,选择合作既可以相对提高竞争力又可以有一定经济收入

据调查,广立学院办学时间最长的也只在十年左右,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教学培养模式很大程度上模仿母体学校。但是独立学院与一本、二本类高校相比,独立学院在生源、办学经验、科研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下风。为了扬长避短,独立学院都往往将人才培养方案定义为“应用型实践型”,作为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合格证件就自然成为了独立学院极的重要目标。相思湖学院、行健文理学院、漓江学院与社会上的不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进行过合作。这样,学院避免了准备司法考试的工作,还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四)教师并不在合作的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中,远程教育对教师具有潜在的利益,但是教师对远程教育没有直接利益诉求教师是大学教学任务的承担者,如果激励得当,他们可以对远程教育的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远程法律教育存在问题

(一)独立学院远程教育开展的效果不理想,司法考试通过率不高

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在近几年基本都超过20%。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后根据不同考分可申请A证或C证(C证要求学生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地区方可),要求分数为360分和315分。广立学院的生源大量来自国家照顾的地区,大量的学生只要拿到315分就可申请C证,在通过率上有优势。但是,实际情况是广立学院司法考试通过率都不理想。以漓江学院为例,06级法学(62人)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只有2人,07级法学(87人)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有4人,加上可申请C证的人数后,总体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两所独立学院的通过率与漓江学院类似。

(二)远程教学的过程中缺乏外部监控

司法考试的远程学习采取的是播放视频,学生按照培训机构制定好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按照这些培训机构的宣传,感觉是类似正常学校的授课教学方式。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般学校的教学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教学,学习监控由教师来完成,教师通过不同的教学手段监控学生的学习。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当前远程教育的外部监控形同虚设。学习监控是指为了保证学习的成功、提高学习效果和质量、达到学习的目的,而对学习活动进行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一系列过程。没有学习监控,学生往往就容易松懈,曾经出现一个班50个同学报名参加同一个辅导班,最后只有10个同学能坚持下来的情况。通过对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进行调查,过半数的同学认为教学的监控是最重要的。外部监控的缺乏等于将教学监控全部交给学生,在面对高难度和高强度的司法考试时候,一些学生本身就容易气馁和松懈,这时候没有人督促和打气,这些学生往往就会失去对自己控制。

(三)远程视频教学交流的单向性弊端难以解决

网络教学本身最大的特征是能够保证同步交流,但是当前的远程视频教学和网络教学都是单向的。在实践中,教与学之间的交流,信息的相互交换是完成教学设计的保证。但是在当前的司法考试远程教育中,学生只能听和看,但是却不能与老师进行交流,至多能在网上提问,沟通有限。在远程学习过程中,信息交互是促进学生产生概念交互,进而实现学习目标的重要环节。信息交流的阻断,使教学交流留于表面,因材施教难以实现。

四、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相关者诉求不一致

在校大学生刚刚进行了几年的法律学习,有暑假充足的时间进行复习,又有专门的辅导班,其通过率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什么反而会不高了?教学监控不力和学生本身素质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但是学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学生和教师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也是导致这一情况的重要内因。

(一)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商更注重短期利益和降低成本

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一般会通过授权的方式在全国各地找商,这些商通过支付加盟费的方式获得权,支付费的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在此情况下,商为降低成本和获取更高利润,普遍采取雇佣在校学生负责播放视频的方式。因为,如果要进行教学监控必定要雇佣专门的法律老师,则必然要大幅提高人力成本,这是商难以接受的。更有甚者,有的辅导班直接让听课的学生负责,学生负责的代价仅仅是不收取个人的报名费。教学的监控需要聘请教师,这样又会增加成本,商当然不会主动聘请。

(二)学生需要的不仅是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更重要的是需要学习监控

不少学生都是首次参加司法考试,对相关的辅导班都只是道听途说,缺乏相应的认识和了解。在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天花乱坠的广告和学校的大力推荐下,其选择缺乏自我判断。无论是学习目标的确定与修改、学习材料的选择与组织、操作加工策略的采用和改变、产品结果的检查与反馈,都需要监控系统综合各个方面的信息分析与判定,发出协调与行动的指令。学习活动监控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成分就是自我监控。在当前司法考试复习中,学习的效果主要还是看学生自我监控的力度。要通过司法考试,考生就在必须一定时间内进行海量知识的记忆和突破,复习的状态类似高考,可是在几年的大学生活后,学生的学习态度已经很松散了,要完成自我监控,需要教师指导鼓励、辅导班的监督考核等进行帮助。学生需要一种合理的外部监控以推动自我监控的完成。遗憾的是学生的这种核心诉求往往自己都意识不到,当然也就得不到满足。

(三)虽然合作对学校有利,但是独立学院本身并没有主动开展远程法律职业教育的动力

一方面,独立学院不能开设函授课程,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职的考生,没有校外的学生使独立学院没有开展远程教育的动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的本质是民办教育,投资人出资办学的目的有强烈的逐利性。同时,独立学院没有公立学校那样的财政拨款作为办学支持,所有的办学经费都需要自筹自资,使得一些独立学院在成本计算上不得不有所考虑。在开展本科教育时,如果要购买远程教育就必然要花钱,这样就增加了办学的成本,这是投资方往往不愿意接受的。只是由于司法考试的存在和法学就业的压力,使得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得不寻找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帮助。这就解释了,独立学院只是坐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与其联系,在将学生送到培训机构后也极少管理的原因。

(四)教师作为教育的媒介,利益诉求无法得到体现

司法考试的复习一般从当年的三月开始,至同年九月结束,复习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要保证在半年中学习的热情,是需要外部的激励与老师的辅导。一方面,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并不会专门聘请教师,导致远程教育中没有教师的辅导,使得学生感觉不到自己受到重视,努力得不得相应的承认,学习的激情逐渐减退。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精力无法集中到法律职业教育上。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多是年轻教师,正处在忙于搞项目、发文章、提职称的阶段。在没有额外收益的情况下,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并不容易。基于以上原因,造成了教师在远程教育中的缺席。

五、提高独立学院法律远程教育效率的措施

任何经营管理活动要兼顾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或参与,行业的发展应该以追求各个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局限于满足某一利益主体利益;应该追求长远的利益而不是短期的利益,它体现了行业发展的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一)独立学院需要对利益的平衡起到更大作用

独立学院是预期利益相关者,在当前的情况下对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能够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法律远程教育的顺利开展符合学校的短期利益,因为这种远程教育本质是由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担当了本应学校承担的法律职业教育的责任和成本。同时,法律远程教育也符合学院的长期利益,因为它增强了学生就业的能力并提高学院名声。如果放任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双方博弈,就会因为双方实力的不平等,而导致培训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独立学院应当为远程教学提供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帮助,引导合作取得成功。

(二)教学监控的成本,需要多方共同承担

首先,独立学校可代表学生的利益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进行交涉,要求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提供相应的教学辅导和教学监督。同时,独立学院也应当将日常教学进行改革与法律职业教育接轨。其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和它的商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学院应当让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了解商的短视行为,必将危及其长远发展,短期利益应当与长期利益平衡,与学校共同承担教学监控应当是双赢的选择。再次,应当考虑商的利益,为其分担成本。独立学院应该担起属于它的教育责任,与培训机构共同承担监控的成本。良好的监控才能有良好的通过率,良好的通过率会扩大市场,这符合商的短期利益。最后,学生应当认识到司法考试复习中自我监控的重要意义,加强自我监督。

篇12

诊所式法学教育不是在我国土生土长起来的,而是最先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我国把这种教育模式移植过来,是对法学教育模式的一种创新,这种法学教育模式是在医学院的诊所实践教育模式基础上的借鉴与创新,因此称之为“诊所法律教育”。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开始发展的。继2000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申请参加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后,更多法学院校加入该项目并设置了与之相应的“法律诊所”课程,从而对学生进行诊所式教育。这一教学方式可以大大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推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一、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关系

法律援助在国际范围内已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从学术层面到政治领域、从政府行为到民间活动,使用频率极高,已成为检验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现代化、文明化、民主进步化的标志之一。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律援助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之下,由法律服务人员为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司法制度,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人员一般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公证员等,接受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涉及诉讼或非诉讼事务的当事人[ 1]。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源于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了政府性质的和非政府性质的两种法律援助方式,而诊所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属于非政府性质的民间法律援助。

诊所式法学教育由于是一种新生事物,如何操作的细节问题有待研究,但就这一教育模式大体的方向普遍观点是一致的,是法学院校的学生不再仅仅是记忆书本、法条的内容,而是亲自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过程中把学到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亲自接见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的案件事实,书写法律文书,法学理论和法条不再是“死”的光凭记忆的知识,而是应该转换为“活”的能够解决当事人问题的技能。学生在转换角色的过程中不免要产生疑问,这时需要教师的指导,帮助学生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背后的东西以便灵活运用。教师的指导是“幕后”的,学生的工作是“前台”的。

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教育作为两种事物,二者当然有不同的地方,就目的而言,法律援助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了使普遍的当事人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对待,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诊所式教育毕竟是法学院校的一种教学手段,是为了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双赢。然而法律援助与诊所教育之间同时也具有互补性,法学院校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利用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正好可以为法学院校所用,而法律援助同样也需要不断发展,正好可以利用诊所教育这一模式壮大自己的队伍,利用有限的资源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说法律诊所已经成了法律援助的组成部分,法学院校开展诊所教育本身就是在进行法律援助。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于我国出现的必然性及意义

(一)法律需求急剧上升,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

经过多年的普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公平正义观念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数量并没有随之增加,或者说是增加的量赶不上法律援助增加速度。政府法律援助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的差距越来越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无法全面落实。另外,现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公证员已越来越市场化,在市场经济利益驱动下,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不可能大量无偿地承接法律援助案件。这就需要扩充法律援助队伍,吸收社会各界的力量,扩充法律援助渠道,诊所式法律教育应时而生。

(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合格法律人才

在诊所教育中,学生把抽象的知识拿到实践中运用,得到了真实办理案件的机会,不再是法律知识的模拟,而是身临其境,真实地当事人,直接从当事人讲述的琐碎事实中分析出案件事实,直接搜索所需的证据,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法律诊所使学生置身于法律服务人员的真实境地,要求学生斟酌法律、权衡利弊、思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在维护当事人利益问题上追求最大化,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优秀法律人才。

(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正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而法治国家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教育的成功与否。法学院校承担着培养合格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的重任,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否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以法学院校的教育状况为基础。目前法学教育理论性强,实践性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模式,而法律诊所可以担当起这样的重任。如此,法律诊所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义务的法律援助,化解社会中出现的矛盾与隔阂,使社会恢复有序的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积极意义。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及解决途径

(一)教育理念的转变

我国一直以来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性的教学,认为法学高等教育应该培养学生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对于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没有明确的目标。这种“填鸭”式的教学使学生成了学习的客体,而没有把他们作为主体。这来源于大陆法系经院式的教学方式,强调法律的概念性、理论性、逻辑性。我国成文法的历史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趋势。教学方法上体现为讲授式教育占绝对的主流,而实践教学方式大多流于形式。但法学绝非象牙塔,人们学习法学是为了应用,法学教育是职业化的教育。学生毕业后不管是否从事司法业务,他们的工作是不可能脱离法律应用的。对此我们需要转变教育理念,重视包括“法律诊所”在内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2]。

当然,我们对实践性教学方法的重视并不等于就是对理论教学的轻视,而是不能绝对地进行理论灌输,在法学教育中应该理论和实践并重,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我们所说的“通才”并不是指可以从事一切行业的人才,而是指在法律职业范围内的人才,是各部门法融会贯通、不单单只是从事司法职业的通才。毕竟,我国是“成文法典”模式,这决定了我们的前期教学应该是理论性的、系统性的,注重法律的通识教育,使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律原理、规则体系,了解法律的演变过程,懂得“法”究竟是什么,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实践性的教学、职业性训练,让学生运用到实践当中去。

(二)为法律诊所的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基本上处于自我发展状态,国家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支持,没有关于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这导致法律诊所无法取得官方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作为法律诊所的主体学生在办案过程中身份不明,无法保障学生的各种权利。这无形之中打击了学生工作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规定高校的法律诊所的学生可以以独立的身份案件,为高校学生案件奠定法律基础。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在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与定位,笔者认为可以由相关部分牵头,定期在教育部门和政府其他行政部门联合开展“法律诊所”的探讨与交流,以此既可以加快对法律诊所的发展与宣传,又可以加大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法律诊所的关注,这样学生在办案过程中的就会如鱼得水。

(三)弥补运转经费,开拓教师资源

诊所教育中,教师是重要的主体因素,因为学生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教师的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然是实践性教学,教师必须具备实践操作能力和经验,同时基本的理论素养也必不可少,二者缺其一就无法指导好学生。而达到这样水平的教师为数不多。另外,对教师职称的评定一刀切问题也导致了诊所教育师资匮乏。因为目前的职称评定标准主要是看教学任务量与科研成果,教师的主要精力用在了课堂教学与论文写作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指导学生办案中去。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本身决定了这一教学方式的成本比其他的教学模式较高,原因在于这一教育模式是实践性的,由于学生要实际案件,至少需要一定的办公场所,会产生一定的差旅费、食宿费、办公用品费等。由于法学院校开展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具有非营利性,其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是需要减免收费的,又不能和现有的官方法律援助机构一样可以得到直接拨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学院校开展诊所教育、进行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 3 ]。

对此,我们要优化法学教师的结构,应该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性活动,比如说从事兼职律师、到有关机关挂职等。另外,明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课时,给予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相应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减轻从事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科研压力,也就是说应该把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分开,形成有利于实践教学的教师结构。

至于经费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多渠道筹集资金。不能仅仅依赖法学院校为数不多的拨款,不能被动地等待,而应该主动地争取。筹集资金应大力拓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努力获得国家机构、教育界、司法界、企业界、基金会等有关组织的支持。当然也可以与相关的企业建立双赢的合作关系,以向这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保证从而得到相关企业的资金。通过这些支持和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贯彻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互补的原则。另外,政府应结合学校开展法律诊所的情况,在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方面给予学校一定的资金作为法律诊所的专项资金。

(四)解决诊所法律援助在各地区分布不平衡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肇始于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经院法学教育的批判,这种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就近真实的当事人办理真实的诉讼 [ 4 ]。但是我国当今一个不容忽视的现状是我国高等院校的分布拥有很大的集中性并且出现严重的不平衡,与此同时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发展不足与宣传力度不大,这一系列的情况必然导致法律援助在地区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篇13

    众所周知,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结论则可能会因人而异。于是,为了避免一人一是非的事态,怎样的解释才真正符合法律旨意就成为问题。在不同的解释都言之成理、持之有据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找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来?这个正确的答案是否容许法官通过发展法律的方式来求得?等等。对于这类问题,德沃金教授表明了如下立场∶(1)包括疑难案件在内,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通过推理和想像的方法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a single right answer” [1] or “right answers” [2]),可以存在一个最佳解释(the best interpretation)[3] .这样的观点被称为“唯一正确解答命题”[4].显然,凡是存在唯一正确解答的地方,很难出现复数的普遍性原理同时并存和竞争的局面,也不可能容忍在原则问题上的妥协 [5].(2)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可以按照“整合性(integrity)”的标准来发展法律。为了缓解机械主义司法观念的束缚,德沃金教授把法律家之间关于法律的争论区分为经验性的和理论性的这样两种不同类型,强调理论性争论(theoretical disagreement)所涉及的问题是关于法律的共识而不是对于法律的忠实,即涉及“什么是法”的基本概念涵义。在理论性争论的场合,必须考虑哪种理论更能妥善解释法律上的对立,结果势必承认法官能够通过理论选择去实现制度创新的变通余地。但是,这样的法律发展和创作既不是放任自流的也不是意志自由的,不得不受到整合性标准的制约。

    以上述立场作为出发点,德沃金教授提出了“建构性解释(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的主张。他认为在进行法理解释之际,最重要的不是通常所强调的立法者的意志,而是法律本身的意图,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富勒(Lon Fuller)指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或合乎逻辑和连贯性(coherence)的道德目的。但是,德沃金的法理解释学并没有停留在法律一旦制定就可以卓立独行这样的层面,它更进一步,强调了以法律本身的意图为凭借、法律解释者在一定限度内赋予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以某种目的或者意图的可能性。当然,解释者这样做并不是恣意的,他的主观意图不能被自由地编织到法律中去,因为法律本身及其发展过程制约了解释的余地;从建构性解释的观点来看,通过解释的创作不外乎解释者的意图与解释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 [6].

    这种法理解释学显然受到伽达默(Hans-George Gadamer)的哲理诠释学(hermeneutics)的影响。例如伽达默在《真理与方法》第二部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论点,即解释必须运用目的或意图以及“预先判断(Vorurteil)”[7].德沃金教授本人不仅不讳言这个论点对自己的影响,还特别强调与艺术作品的建构性解释相类似的法理解释从本质上说也是为一种意图作记录,而这种意图并不一定反映立法者的意图或者社会实践以及传统的历史性思想渊源 [8];既然解释所运用的意图不是文本作者的,也不是具有特定来历的,那么它只能是以实现超越性的正义观念为目标的解释者的意图。然而,解释者的意图又不能超然于历史结构之外。这里实际上存在着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所揭示的涵义理解上的循环,或者说是一种“其命维新”的无止境运动过程。

    创作性解释的整合化

    前面已经提到,在德沃金教授看来,制约法律解释者的有意图的创作性解释的标准是整合性,法律体系是作为一种整合状态而存在的。但是,迄今为止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法律解释方法论――因循主义(conventionalism;也不妨称之为“劣化的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legal pragmatism)――在整合性以及相应的理论正当化方面却存在着重大缺陷。因循主义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已有的明确的常规习俗,法律解释的中心价值是可预测性;对疑难案件如何判断仅仅是个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问题,法官无权创作任何法律规范 [9].与此相反,法律实用主义主张已有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不足以成为当下进行判断的正当化根据,承认法官有权根据现实需要和经济效益或者正义来创作法律规范,法律性选择必须面向未来而不是过去 [10].这两种解释方法论的共同弊病是有意无意地形成了一个“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陷井,把法律的实践本身奉为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圭臬,结果使关于权利的决定难以充分正当化。而德沃金教授认为法学理论必须保持对社会实践的反思能力,必须坚持原理,必须“对照整合性及鉴别力(consistency and sense)这样的独立标准,不断分析和批判社会实践”[11].

    针对上述问题,德沃金教授提出了“作为整合的法(law as integrity)”的建构性解释方法论的思路 [12].首先,他承认法律的权利义务应该从过去的政治决定中导出,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机械性的墨守陈规,而是有机的整合化动态结构;因此,整合性可以取代因循主义作为检验法律解释是否符合文本旨意的标准 [13].其次,他反对法就是法官对什么应该是法的判断的实用主义态度,主张在解释法律、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追求整合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可以把过去与当下、现实与理想结合起来作为关于权利的决定的正当化基础;因此,整合性可以取代实用主义作为法律发展的催化剂 [14].总而言之,建构性解释的本质在于法官通过解释来创作法律的活动只有在与既往的法律体系相整合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正当化。德沃金教授还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表明,这样的解释方法论不仅可以适用于判例法体系,而且可以适用于成文法体系以及宪法领域 [15].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与因循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不同,“作为整合的法”的观念把法官们的议论也纳入法律解释的过程之中。换言之,德沃金的解释方法论把对法律的解释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即法律议论和法律判断,组成一种复合型的结构 [16].

    在法律议论这一层面,法官实际上是在进行建构性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具有类似分别执笔、连载待续的“系列小说(chain novel)”――不是各自独立的短篇小说汇编,而是许多作者以一个作者的口吻来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那样的结构 [17].担任某一章节的人只有在精读已经完成的部分并对有关悬念和线索进行解释之后才能落笔。在这里,解释的不同导致续作情节的不同,解释的质量决定续作内容的质量;续作者或者解释者既不是完全自由的,也不是完全失去自由的。与此类似,法官在进行建构性解释时所处的状况,也就定位在忠于立法者与僭越立法者之间。当然,解释者在以事实和法律为前提的解释过程中不可能把他自己的价值观置之度外。关于哪种解读更能与原来的文本整合、哪种解释更能改善续作的判断,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何抉择的确有赖于个人心中的价值尺度――这是一方面。但在另一方面,整合性又“要求政府说话时统一口径,办事时以一种有原则性、连贯性的态度对待所有的公民,并将适用于一些人的公平或者正义的实质性标准推广到一切人”[18].把以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是在一定的解释共同体内部形成的作为基本价值共识的“政治性道德(political morality)”观念 [19].正是有鉴于此,法律职业教育特别强调法律家思维方式(legal mind)的培养修炼,而德沃金教授也特别强调“政治共同体”、“原则共同体”、“整合性共同体”的意义 [20].

    在法律判断这一层面,通常被认为是解释的活动实际上是对前一阶段的建构性解释进行正当化处理,并通过不单是对政策、更重要的是对原则的解释,把法官对某个案件的判断与判例法中的先例、成文法中的条文整合得天衣无缝。在德沃金教授的语汇里,政策主要与社会整体目标相关,而原则包括保障政治决定的结果正确的价值“正义”、保障政治权力和资源分配程序正确的价值“公平”以及保障对公民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程序正确的价值“程序性正当过程”这三种类型,主要与公民个人权利相关;政策强调的是效益,而原则强调的则是公正和平等。从“作为整合的法”的视角来看,不能用原则来阐述的解释不成其为法律解释。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这个阶段的解释就是根据权利的话语来检验建构性解释的创作物并且把它们统统转化成权利话语。顺便说明,把司法裁决理解为是在制度的框架之内确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考虑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什么更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的上述立场一般被称为“权利命题(rights thesis)” [21].

    如果说法律议论中的解释是扩展的过程,那么法律判断中的解释就是收敛的过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逐步确定最佳解释并排除其他解释方案 [22].如此安排颇有点像所提倡的“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历史解释方法。通过解释的复合型结构,法律判断实际上从根据法律进行“一是一、二是二”的决定变成了或多或少可以进行量化比较的权衡作业,即判断某种解释能不能与使既定法律得以正当化的最好的政治理论更契合一些。

    显然,这样的择优过程势必与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内寻找均衡点的试错过程相伴随。在这里,德沃金教授虽然强调“法律洁身自好(law works itself pure)”[23],即作为一个系统以自我纯化的方式发展,但与此同时,他实际上已经排除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界限 [24].德沃金教授认为,什么是法的判断不能与已经确立的法的道德性、政治性判断以及为此而展开的互动关系完全区别开来考察。这种主张构成了对于把法律问题与道德、政治问题区别开来的法律实证主义的重大挑战。然而,上述立场又不能简单归类到自然法论者的范畴。在他看来,道德。政治理论(包括权利本位的、义务本位的、目的本位的等不同类型)不能直接规定什么是法,而只能在最有利于已经确立的法律的正当化的限度内参与什么是法的问题的决定。换言之,特定社会都有独自的“法理企图(enterprises)”,或者说“特定领域优先的原则(local priority)”,关于什么是法的问题的回答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有意义 [25].

    德沃金教授关于整合性解释双重结构以及反馈式法律判断的思路显然受到罗尔斯(John Rawls)关于作为道德推理正确方法的“反思性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论的影响。所谓“法律帝国”不是由疆界、权力以及互动过程所界定的,而是取决于对最广义上的政治的某种解释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 [26].但是,在把实践理性与体系理性结合起来加强选择的确定性、对个人道德信仰的根源的说明以及如何评价妥协等方面,两者之间也有所不同 [27].例如,罗尔斯强调通过反复调整的试错过程可以使道德原理和道德判断达成一致,在复数的价值体系之间实现重叠式合意,并把互惠性的关系升华为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是承认妥协在达成反思性均衡以及判断正当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的 [28];而德沃金教授根据整合性的观念,对复数的价值观之间的妥协以及反映这种妥协的“因事制宜”规范(“checkerboard”laws)持否定的态度 [29].仅仅从一般性法律判断的正当化的角度来看,德沃金的主张确实更接近司法实践的操作要求,也更有说服力。问题是这样的主张能否在涉及复数的普遍性原理的疑难案件的处理上也真正贯彻到底。

    从多元结构看解释的本质

    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疑难案件有很显著的不同,德沃金教授提出的“疑难案件(hard case)”仅仅限于对诉讼当事人有没有权利的判断,涉及权利创新的前提条件。德沃金教授认为,这样的疑难案件既不是没有正确解答的,也不是仅仅由司法裁量来决定的――在这里,“强烈意义(strong sense)”上的司法裁量被否定了。因此,审理疑难案件的目标就是通过整合性的解释,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那个法律体系中找出那个理应具备的关于权利有无的正确解答或者唯一正确解答。可是,疑难案件在很多场合恰恰面临斯彤(Julius Stone)所描述的各种因素互相交织、每一决定互相依存的多元性(multiplicity)状态 [30],很难得出或有或无的结论,也很难断定某一种解决方式就是唯一正确的解答。与多元性相关的还有关于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市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 or multiculturalism)的各种话语以及所谓“多中心性(polycentric)”的构想 [31],例如富勒就探讨过审判制度的多中心性课题 [32].与此相呼应,法学理论中出现了关于法的多元构成的不同模型 [33].

    法律领域中的不同层次的多元化趋势在1980年代以后日益显著。特别是目前形成中全球性体制打破了所谓“政治共同体”的固有分际,使本来基本上以民族国家为单位保留下来的文化多元性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也刺激了各种区域性知识体系对全球整合举措的正当防卫机制。所谓“世界法治秩序”的构想云云,固然必须在处理好“无疆界时代”的多元性与统一性的矛盾之后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但是不得不承认,各个国家的法治秩序已经出现了很大的改观。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过去那种 “法律帝国” 的金字塔式建筑颇有些局部颓毁或变形的迹像。

    另外,各国的司法改革导入了各种院外解决诉讼的方式和制度,审判系统的结构实际上也已经不再整齐划一了。例如美国的纠纷处理过程从1970年代起就开始千姿百态起来 [34],近年来还出现了法院办案程序的多元化(例如复数窗口法院multi-door courthouse)、审判人员构成的多元化(例如私营法院private adjudication、退休法官收费办案rent-a-judge)、结案技法的多元化(例如法院附带仲裁程序court annexed arbitration program、调解兼仲裁med-arb)等现象。虽然这些新的举措及其不同组合方式并不一定都普及到了所有的司法机构,也不一定都化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更不一定直接左右法律解释和法律判断,但却对审判人员的行为以及社会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逐步改变着所谓“整合性共同体”的话语和氛围。这样的制度创新使法律体系的原有的内在矛盾更加尖锐化、明显化,使不同的普遍性原理的并存成为固定的格局,从而很难再拿某套一以贯之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不同解纷方式的是非得失以及决定内容的正当性。

    与这样的背景不无关系,德沃金教授也淡化法律意识形态的色彩,借助社会固有的具体的互惠性(reciprocity)概念来说明道德。政治共同体的联合责任。与此同时,他又很谨慎地把这种互惠性与讨价还价的利益交换区别开来,强调其含意只不过是更抽象的互致善意的人际关系规范而已 [35].但是,无论互惠性作为道德规范多么抽象,必然要与社会交换相伴随,只有在具体的利益均衡关系中才能确认是否达到了互惠的要求。也就是说,互惠性在本质上是一种情境伦理。把互惠性秩序与权利体系结合在一起,意味着按照完全客观的判断标准来认定权利的法治主义理想的某种程度的相对化――不仅仅权利规定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反过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利;权利的认定不再是一种纯粹的零和游戏。在这里,所谓“法律洁身自好”式的整合性能否贯彻到底是可以存疑的。总之,如果互惠性包括社会交换在内,当事人之间的妥协性合意就会给权利体系的维持和发展带来这样或那样的主观不确定性;如果互惠性只是导向某种超越性的道德规范,那么权利体系就会局限在一个个价值共同体的范围之内,失去在价值多元化状态中超越于区域性知识以及某一特定价值观的普遍意义。

    以价值多元化的当代社会为前提,法律解释方法论很难把统一的道德规范体系作为整合的依据,也很难通过比较得出实质性的唯一正确解答。为什么?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价值观之间是不可比较的,也达不成协调一致的共同结论。这时,尽管许多人都对“因事制宜”规范啧有烦言,在实体价值方面还是不得不有赖于妥协。因而法律判断的形成和正当化必须越来越多地借助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安排。可以说,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理论的重点从1970年代的“论证伦理学”转移到1980年代的“争议调整程序”和“程序性的正义论”以及1990年代的“程序民主主义”,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在上述背景下,特别强调“整合性共同体”的共识性态度和政治道德是否适当、是否可行?很希望德沃金教授能作出更进一步的回答。 当然,德沃金教授提出的由法律议论和法律判断所构成的解释双重结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和多元性与整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就法律议论而言,叙事连贯(narrative consistency)与规范连贯(normative consistency)毕竟不同。后者――即整合性――要求更加复杂的涵义处理,在复数的价值观并存的状况下其复杂性会倍增。这时,按照某一价值观进行自我参照式的协调能否真正解决争议、要不要对他者开放等问题就会凸现出来。另外,与艺术文本的解释不同,法律文本的解释都有明显的实践意图,解释者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会非常活跃,这些也都增加了整合的难度。因此,解释双重结构的设想在偏重解释者的原理主义态度之余,并没有能够在制度化层面从根本上解决有关的问题。 德沃金法哲学理论是以已经确立起来了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以及正当化的最佳政治道德为前提的,因此,他承认法律判断的独立于主观意志的客观性以及整合性。然而,在库恩(Thomas Kuhn)的科学范式革命之后,唯一正确解答的真理观遭到批判,真理甚至被认为只是“规范性科学(normal science)”,受制于支配性思维范式。尽管这两种立场互相对立,也不是没有共同之处。例如,都采取了真理的合意模式,它在德沃金那里表现为作为整合性共同体前提的原理共识,而在库恩那里则表现为意识形态化的支配性范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库恩的反理性主义主张并没有构成对客观主义认识论的真正批判。其实,对德沃金教授的客观性、整合性法律解释方法论的真正批判来自存在的多样性以及复数性真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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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任务驱动教学法 旅游资源与开发 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2)10(a)-0042-02

1 引言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学习实践活动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将需要完成的任务下达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由小组成员共同制定计划,通过分工合作完成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带着真实的任务在探索中学习,学生会不断地获得成就感,可以更大地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应用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团队意识和竞争意识,真正做到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 任务驱动教学法在旅游资源与开发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即旅游业发展依托于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资源与开发》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不仅担负着向学生传授旅游资源基本知识、旅游资源开发的基础理论的任务,更担负着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重任。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自然旅游资源的特征、成因和主要类型及人文旅游资源的特点和旅游价值,掌握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初步了解开展旅游资源调查的方法和步骤,重点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开发能力。

随着旅游景区竞争愈加激烈,对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高水准人才提出了新的挑战。但传统的教学法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知识,学习态度不积极,造成学生学习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为了获得知识,因此课堂上很容易出现不认真听课的现象。而且传统的教学内容多以传授枯燥的概念、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点为主,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主,以课堂为主,以教材为主,实践能力不强,限制了学生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发挥。所以学生毕业后工作适应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比较弱,给就业带来一定困难。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课程设置除了理论课程的讲授外,还需开设技能性、实践操作性的专业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旅游资源与开发》课程引入任务驱动教学法,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组形式参加任务设计和运作,参与相关资料的搜集、野外调查,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使学生主动建构思考、实践、解决问题的能力,弥补课堂教学和案例讨论在教学中的不足。通过小组协作,可以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为日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旅游工作人员打下一定的基础。

3 任务驱动教学法在旅游资源与开发课程中的实施步骤

3.1 任务设立

“任务驱动”的特点之一就是围绕任务展开教学,因此任务的设计非常重要。任务的设立要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出发点,以满足学生的探究欲望为主观愿望,以完成教学任务为最终目标。

任务由教师提出,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任务要包含教学内容,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以教学内容为依据,需要实际操作完成,引导学习者带着真实的"任务"进入学习情境,使学习更加直观和形象化。让学生既能运用所学知识又能锻炼和提高实际能力。任务的难易程度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既要有一定难度,又具有可操作性,促使学生带着问题完成任务,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2 任务布置

教师确定好任务后,关键是学生的构想和创意。教师要围绕任务讲授相关的理论知识,对任务进行分解,阐述任务解决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任务进行分析,让学生尽可能对该任务提出多种方案,然后请大家共同讨论。该课程的任务布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搜集二手资料即可完成,如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相关基础知识。讲解某一内容时选取一代表性景观,如山地型旅游资源,可以选取黄山为代表,让学生思考该类旅游资源的特点,从哪几个角度进行鉴赏。教师可以下达这样的任务:假如你是导游人员,你将如何进行导游讲解服务。任务下达后,教师首先要讲授山地型旅游资源的特点、旅游吸引因素和鉴赏视角,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要完成黄山的导游讲解服务要考虑哪些因素,搜集哪些资料。另一类是需要通过野外调查结合搜集相关资料完成的任务,如旅游资源的分类、旅游资源开发等内容。可以布置“对家乡旅游资源进行分类”、“某景区的资源开发或深度开发方案”等任务,例如后者教师可以结合景区开发的实际,给学生下达这样的任务:“假如同学们是景区的工作人员,请同学们使用PPT、FLASH等形式来提出景区深度开发方案。”

3.3 任务实施

教师在布置任务后,学生会根据所学知识以分组形式进行讨论如何完成任务,将此任务所需的知识进行梳理,讨论出一个本组认为最为合适的实施方案。分组时教师要根据学生情况,依据学生能力强弱进行搭配,科学合理的分组,一般五六人分成一组,并指派组长,明确组长责任、组员之间的协作关系,调动学生兴趣,引发思考,组员积极配合,相互合作完成任务。各组要制定任务实施计划,包括组员分工,完成时间等。例如对于教师下达的“某景区的资源深度开发方案”任务,学生会学习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开发模式等知识,并去景区进行实地考察,之后展开小组内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各小组开始撰写方案实施计划书。计划书的撰写要求学生运用网络检索相关信息,熟悉景点的资源状况,市场需求乃至消费层次等知识。根据小组确定的讨论结果,每组选一个代表以PPT、FLASH等形式进行展示,讲述整个方案,然后大家进行讨论,并让学生对方案的可行性提出问题,小组人员要针对所提问题进行解答。这一过程可以通过学生的踊跃发言提出各种方案。这一过程有助于学生更具体形象的理解课堂讲授的基础知识。通过实地考察,对资源开发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懂得了景区开发的重点及景区开发成功的关键。此任务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增强了学生团队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

3.4 任务成果评价

各小组成果展示和讲解后,进行评比并分析各策划方案的优缺点,由教师对每组成果进行点评,在点评各小组方案的基础上确立本任务的最佳方案。学生通过任务的实施,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4 任务驱动教学的体会

4.1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单纯枯燥的理论教学让学生对所学的内容感到无比乏味,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任务驱动教学将旅游资源与开发课程理论分解成具有可操作性的任务,将过去枯燥的理论运用到旅游资源开发实践中,让学生感到理论是易懂易操作的,让学生觉得对景点进行导游讲解服务及景区开发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使学生的自信心得到增强,同时学生的学习热情得到提高。课堂教学模式也由过去的教师为中心变成以学生为主体,大家参与讲解、讨论的教学模式,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4.2 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专业能力

旅游资源与开发课程任务化教学,让学生接触到导游讲解服务,对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对景区进行野外考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懂得做一名导游如何提供高质量的讲解服务,让学生懂得景区如何才能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得以生存。通过实训学生也从中体会到了作为旅游工作者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在课程学习中学生的专业能力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团队意识等得到了培养和发展。

综上,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使专业课程的教学充满了活力,在教学中发挥了教师主导作用又体现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展示了现代教育“以学生为主体”、“以能为本”的宗旨,使所学知识更能适应社会需要。作为旅游专业的教师,在今后的教学中还应不断的探索教学新思路,把任务驱动教学法不断的加以完善、发展和丰富。

参考文献

[1] 甘枝茂,马耀峰.旅游资源与开发[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第二版)

[2] 刘作平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探究http://.cn/xxjs/jszj/jylw/201008/t20100827_784198.htm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