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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篇1

【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内涵 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 C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8-0038-02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基本要求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是指法的统治,或者说法的规则。法治强调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或者说,用法的精神治理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参数。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权力思维来讲的,是指思考问题要有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强调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是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结论的过程。法治思维有丰富的内涵,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等。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以法为据,以法为尺。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或实施社会管理乃至单位内部管理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应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目的合法。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作决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二是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一原则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权力,作出决策,实施行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得行使公权力,否则行为无效。三是内容合法。领导干部作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四是手段合法。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作出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五是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要求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作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以及时限等应符合法定的程序。程序合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者对相对人做出不利行为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得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对于程序合法、正当的要求,一些领导干部往往不够重视,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结果导致许多违法决策、违法行为的出现,给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总之,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手段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若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应及时主动纠偏。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

(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因此,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近年来,随着六五普法活动的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已经在国家机关逐步走向制度化。但是,很多普法限于基层和执法机关,还没有扩展到所有党政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当前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应从二方面努力:一是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如出庭应诉、主持复议案件审理、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谈判等实践活动。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使他们树立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理念,培养公平、公正意识,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脑海,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素养,外化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法治教育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二)纳入考核用人机制

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纳入考核机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设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等相关法治指标,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领导干部的的执政行为。二是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具有法治思维能力的领导干部的作用,形成正向激励引导机制。同时,对于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违法执政,违法行政等,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要依法问责、依法追责。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培养法治思维习惯,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

(三)改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以及法律手段的运用是辩证、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法治思维增强了,会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而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会改善法治环境;另一面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这是法治的良性循环。当前改善法治环境,应从以下二方面努力:一是要注重制度建设。首先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尤其是要加快程序方面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项具体制度。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强化社会监督

当前对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监督,除了要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外,尤其要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和法治思维能力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权威,有助于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尊崇法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进而带动广大群众去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最终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十报告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篇2

【关键词】初中数学,思想方法,提高,品质,能力

数学思想方法揭示了概念、原理、规律的本质,是沟通基础与能力的桥梁。在教学中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可以克服就题论题、死套模式。在教学中教会学生建立数学思想,掌握思想方法,可以使学生在解题时,加强思想分析,寻求出已知和未知的联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习的思维品质和能力有所提高。

数学思想方法寓于数学知识之中,数学教学不仅是知识的教学,而且还应包括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因此,初中数学教学中重视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教学实践,谈谈粗浅认识。

1.挖掘教材内容中蕴含的数学思想方法

数学概念、法则、性质、公式、公理、定理都明显地写在教材中,是有“形”的,而数学思想方法却隐含在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是无“形”的。在新教材中,我们很少看到这个思想、那个思想的字样,但教材的每一项内容都隐含着若干思想方法。如“化归”思想渗透在有理数大小的比较转化为算术数大小的比较;有理数四则运算转化为算术数四则运算;整数的加减通过同类项的概念转化为有理数加减;异分母分式加减转化为同分母分式加减;分式方程转化为整式方程;无理方程转化为有理方程;方程组转化为一元方程;复杂图形转化为基本图形;复杂问题转化为简单问题,待解决问题转化为已解决问题等。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时机和方法。

2.数形结合思想的渗透

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展现是借助于数学知识、技能这些载体的,离开了具体内容,是无法向学生渗透、传授数学思想方法的。教材的每一项内容都渗透着若干数学思想方法,在教学中要着力反映这些思想。多次渗透,潜移默化,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领会。下面以数形结合思想的渗透谈谈自己的看法。

数和形是数学研究客观物体的两个方面,数(代数)侧重研究物体数量方面,具有精确性。形(几何)侧重研究物体形的方面,具有直观性。数和形互相联系,可以用数来反映空间形式,也可以用形来说明数量关系。数形结合(或形数结合)就是把两者结合起来考虑问题,充分利用代数、几何各自的优势,数形互化,共同解决问题,这是数学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思想方法之一,是解决许多数学问题的有效思想。

新教材中体现数形结合思想的内容是很多的。首先是引入数轴,利用“形”――数轴得出“数”――有理数的一系列概念、性质。通过数形结合,学生可以深入理解无理数的存在,进一步理解实数与数轴上的点的一一对应关系,最终步入数形结合的更高阶段:坐标系的概念和函数内容的学习。因此,在教学中应不断渗透数形结合的思想,为学生以后进一步学习函数内容及解析几何奠定基础。

数形结合思想还用于更多的内容中,例如,用图形来反映数量关系。在整式乘法(尤其是乘法公式)中给出许多几何图形解释乘法法则、公式;在列方程解应用题时,用各种直线图、圆形图反映相关的数量关系;在统计初步中,画频率分布直方图反映频率分布等内容都体现以形来反映数的关系。教学中,通过图形的直观,可以帮助学生迅速理解问题,同时学会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

在几何内容中,有许多概念是与代数知识紧密联系的,例如面积、周长、高、中线、角、勾股数、黄金分割比等。有许多性质是通过代数知识证明或计算得到的,例如,勾股定理、相似三角形面积等。在涉及图形大小比较的问题中,大多数借助数的比较,化为数量关系进行研究,例如,比较线段、角的大小,在证明它的几何意义之后,都给出数量关系比较的方法。此外,把握图形的位置关系,也是采用一种数形结合的做法,例如,点与圆、直线与圆、圆与圆的位置关系都是转化为数量关系来表示的。

教学中,充分挖掘新教材中数形结合的素材,不断渗透数形结合思想,使学生在学习代数知识时,能充分利用几何意义来理解;在教学几何时,利用有关代数知识去探索,应不失时机地把数和形统一起来,努力帮助学生掌握数形结合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

3.在解题中重视思路分析

数学解题实质上是数学思想方法的思维训练,要通过精讲、精练,使学生明确了解数学思想方法在解题中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真正掌握数学思想方法。还要重视思路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方法,在问题类比中进行数学思想方法训练,解题的回顾总结中进行数学思想方法的训练。

4.注重解决问题之前的分析

注重解决问题之前的分析,对于领会数学思想方法是有益的。教学中应结合教材,引导学生主动自觉地去分析,在分析中领悟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尤其是转化问题的思维过程中蕴含有的各种思想。

例如:用加减法解二元一次方程组的学习,可引导学生如下分析。

前面,我们学习了一种解二元一次方程组的方法――代入消元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是设法消去一个未知数,将“二元”转化为“一元”,从而使方程组得以求解。对于二元一次方程组,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消去一个未知数,达到将“二元”转化为“一元”的目的呢?

篇3

关键词: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9-0028-02

努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摆在每一位党员干部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革命蓝图的实现,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而关键还在于党员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在于党员干部带头践行法治的过程。各级党员干部作为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是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着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因此,只有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的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才能建立起法治国家。

(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需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当前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的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这些问题,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妨碍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更重要是依靠有法治思维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党员干部。作为执政党,党员干部应当是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唯有他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唯有他们事先正己,用行动作出表率,才能将依法治国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具体行为中去。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党员干部自身的需要

当前,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相对于经济、金融等领域来说,法律知识的贮藏明显不足,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还不能得心应手。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规则意识不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这些问题说明,有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与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只有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履行职责行政权力所需要的法治理论和法律知识,自觉的提高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更好的发挥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知识欠缺。尽管法律知识是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重点,但是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法律知识学习流于形式,以致于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的党员干部对法律知识学习的不够系统、全面,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不够准确、深入,直接影响到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二是法治思维淡薄。由于一些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没有很好的树立起来,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依法行政的水平。

篇4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检察干警;运用能力

法治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坚实保障。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目标,以构建公正、为民、高效、权威的检察体系为重点,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法治的基本内涵可总结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当前,检察事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风险和挑战。这就要求检察干警要准确辨析判断时代形势,认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预见性。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方式、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维、方式的出世为检察干警提升执法理念、改良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精神指引。检察干警是检察权的执行主体,整体法治素养的提升将更好的促进检察权的运用。在此,引发思考,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当前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怎样?如何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概念

就检察司法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检察权执行主体在认真学习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精神、原理、逻辑和规范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辨析、整合、从中总结规律,得出结论的主观思想认识的活动过程。

主要内容有:

第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具体是公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决策阶段,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准则来审视其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的思维模式。

第二、以权利与义务为分析线索。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关系即使是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公权力决策和实施措施的主要针对对象大多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他们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而绝非是可任人随意侵犯的客体。法治思维就是对他们权利的绝对尊重、坚决维护和确实保护,而典型的人治思维恰恰是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漠视、忽视、任意剥夺侵犯。

第三、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原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自然法治思维要反映此内在要求。公平正义的主要含义包括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与不懈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

法治思维方式的意义:一是从党的执政历史的全过程来看,体现了治国理念。二是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改革的成效是衡量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能力的标尺。三是符合了当下社会管理的需要,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备的首要能力。

二、现阶段检察干警法治思维状况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实质具有双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

司法实践中,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于:

第一,有些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没有树立牢固。认为人治思维更符合中国的社情、国情,办关系案、人情案,觉得法治思维呆板滞缓不现实,迷信“政策办事”,仍受“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的影响。

第二,有些检察干警没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处理问题。沉迷于上级领导的“独断立行”,觉得法治思维人人之平等的价值追求打破等级和权威,减弱自身的执行力,降低自身办事效率。

第三,有些干警将发展放在工作首位,担心当发展与稳定冲突时,运用以强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会吃亏。更有甚者置国家法律法规、干警纪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一个执法者堕落成一个违法者。典型的就有发生在平南的“10.28”案。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有所提升,原因在于:首先,自身从事着法律职业,有一点的法律知识基础,有一丝丝的法律文化底蕴。能很快的进行理论思想学习的吸收。其次,从建国至今的历史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活动过程中,对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较清楚的认识。最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健全的形势背景下,在不断遇到办案工作新情况、新因素和新挑战下,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处理问题和指导工作的自觉性有所提高。

三、提高检察干警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

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能力是全面建设依法治国战略、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培养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坚定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学会从正义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学会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

(二)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

法治方式是指遵循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律精神、原则、规则、逻辑对所遇到的客观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和开展检务工作的基本功。在工作中多思考,多调研,深入群众当中去创新工作方法,面对面倾听群众的意愿和心声。从而改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

(三)推广正反典型经验

多渠道了解有关的典型经验,正面的经验起到激励自身作用,反面的经验教训起到震慑警戒自己作用。从法治教育、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如从王立军案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法治思维可以概括为:不讲法治平等原则,重国有轻民营;没有权利尊重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没有程序正义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无人权保障理念,重打击轻保护。

四、结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为中华民族开启了追逐中国梦之法治梦的新的征途。法治思维体现的是宪法、法律至上,民权为重,民主为本。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检察干警作为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提升,将强有力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我们为此努力的目标,就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参考文献:

[1]张穹:当代检察官的职权(N).检察日报。:1999―06―02(3)。

[2]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余辉胜: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

[4]郝银钟:检察权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3):71―76。

篇5

论文摘 要 针对高职学生的特点,本文介绍了通过调动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发挥他们的主体意识,培养自主创新意识,以及训练他们的抽象、形象和逆反思维,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的方法与思路。

1 高职学生的数学学习现状

目前高职学生的数学基础一般都不太好,学习数学的积极性较差,感觉数学在现实生活中不实用,也缺乏学好数学的信心。学习目标不明确,对数学的理解感性大于理性,在数学课堂上表现为不听课,或者无法理解课程内容,导致不愿意学习数学。因此,应该让学生感受到学习数学的过程不仅仅是知识学习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形成信念、观点和态度的过程,数学的精神、数学的思维、数学的灵感,对将来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会是有益的。

2 创新思维的涵义

创新思维是指人们在前人和他人认识的基础上,开拓自身认识的新领域,提出自己的新观念、新概念、新理论的思维过程。凡是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供直接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律可循的思维,都是创新思维,它具有新异性、价值性和跃迁性的特征。创造性思维的最本质特征是必须有所创新,必须打破传统的刻板印象,突破思维过程的障碍,提出新思路,得出新结论、新成果。但是仅仅求新求异是不够的,创新思维必须有一定的社会或个人价值。创新思维的过程一般处于一种非自我意识的状态,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产生,呈现出潜在的状态。

3 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

3.1 激发学生的数学兴趣

数学是思维的科学,要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就要使他们在教学活动中体会到愉悦,引发他们的视觉想象,使他们可以直接参与创造性的数学学习过程,觉得自己有事可做,觉得他们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增强自信心,才能培养他们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创造性学习的能力。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不仅使学生了解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让学生容易理解数学的抽象概念。

3.2 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在高职数学教学中,教给学生知识不是教学的唯一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课堂教学不仅仅是学生认知信息交流的过程,而且也是学生情感信息交流的过程。因此,教师与学生之间要建立平等和民主的关系,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师生和谐友爱、教学相长,在教学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教师应给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并提高他们的独立判断、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他们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从充当保姆型或管家型的角色转变为充当导演的角色,让学生自己去发挥其主体作用,让学生自我管理、自主学习,并注重改进教学方法,渗透学习方法指导、学习风格指导、学习策略指导等。在教学中,引导学生自主活动,使学生真正成为认知的主体,使学生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培养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造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展现出数学思维的过程,把数学教学作为一个再发现、再创造的过程,教师应创造学习情境,让学生讨论不同的问题,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意见,相互争论,启发对方。

4 在教学中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在教学中培训学生的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开放思维和逆反思维,帮助他们打破固有的思维方式,跳出现有的知识框架,改变僵化的思维习惯,开辟新的思路,从而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力。

4.1 抽象思维能力的训练

高职数学体现着抽象思维的鲜明特色,充满了辩证思维的方法,学习数学可以使人的逻辑思维更加严密和精确,使人的思维能力得到明显的改善。例如,正数与负数、加法与减法、乘方与开方、常量与变量、精确与近似等内容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这些知识中存在的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发现数学与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着的密切联系,体验到学习数学是一个实验、观察、类比、归纳、猜测和推理的探索过程,理解数学概念的明确性、数学结论及推理过程的严密性以及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性,从而能够用数学的精确思维和清晰思路来把握和描述现实世界。数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世界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虽然来自客观世界,但并不是现实中的真正原型,而是从现实世界中概括起来的数学模型,即事物中的纯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教学中使学生理解并掌握这些概念形成的过程和方法,可以帮助他们提高自己的概括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

4.2 形象思维能力的训练

形象思维是人们在头脑中运用图像加以思考进行的思维,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人们发现和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以及人类的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往往从形象思维开始,形象思维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具有极高价值和重要意义。高职学生在形象思维方面比较擅长,往往对于感性的事物较为敏感,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培养他们的形象思维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双向互逆和正反互补的过程与方法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依据对立统一的思维规律,在对事物进行逻辑抽象的同时,把深奥的道理转化为具体的形象,帮助学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渡。另外,我们还可以在数学概念、结论及其形成过程的教学实践中,引导和启发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客观事物的客观特征,抽象出基本概念,从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3 开放思维能力的训练

向学生提出一些符合他们实际基础的多解问题,这类问题不局限于使用一种解决办法,也没有现成的解决方案,可以启发引导学生朝着不同的方向去思考这些问题,制订不同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他们从原有的思维定势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可以自由思考,灵活地解决问题,培养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能力。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是他们联想思维的基础,通过开放思维的训练,帮助他们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联想和类比,可以达到获取新知识的目的。引导学生联系已有的知识进行联想和类比思维,通过分析和比较,找出相似和不同之处,发现问题的存在原因,寻找解决的最佳办法和途径。使学生掌握知识的内在联系,把握教学内容的精髓,以提高他们思维的灵活性和独创性,并且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4 逆反思维能力的训练

逆反思维能力是创新思维能力中最活跃的部分,逆向思维是从相反的方向考虑问题,敢于打破常规,往往有悖于常理,但是却能够让人眼前一亮,有柳暗花明、豁然开朗的感觉。培养学生的逆反思维能力,就要引导他们运用变化的眼光去观察、考虑和分析事物,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迸发出不同寻常的思想火花。

参考文献

[1] 胡松林.数学教师札记[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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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直觉思维;自主学习;解题技能;发散思维

在数学解题的四个阶段,即审题、探索、表述、回顾中,审题和探索都是以直觉思维为主要思维方式。因此,在数学教学中发展数学直觉思维,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有重大的意义。我认为在教学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重视直觉思维在数学自主学习活动中起的重要的作用

所谓的直觉思维是指人们在求解问题时运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数学对象、结构以及相互关系作出敏锐的猜想和迅速的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直觉思维正确与否往往与人们的数学基础、理解问题的能力、解题经验密切相关,解答数学习题中的猜想、联想、合情推理,都包含有直觉思维的方法。直觉思维能力的培养是自主学习的关键。

二、利用数学解题发展直觉思维,培养自主学习能力

一个人要从事数学自主性创造,必须具有直觉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直觉思维能力的培养对优化学生的思维品质,培养自主能力具有特殊意义。

1.数形结合,培养直觉思维的敏捷性

俗话说:“数离形时少直观,形离数时难入微。”因此,在数学教学中要引导学生通过深入地观察、联想,由形思数、由数辅形。借助于图形特征的启示诱发直觉,对培养直觉思维的敏捷性、准确性大有裨益。

2.利用类比、联想,拓宽思维空间

联想是产生直觉思维的先导,是由此及彼的思考方法。联想要以一定的数学知识,解题经验及技能为基础,对于某些数学问题若能类比联想一些形式相同,思考方法相似,结构相近的熟悉问题或常规问题,引导学生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联想,拓展联想空间,这是直觉思维的重要途径。

3.见微知著,引发思维顿悟

见微知著的核心是:一看到问题的假设或结论、已知或未知,就充分调动大脑中贮存的知识信息,寻找解题的突破口。孕育预感,催生灵感,并迅速作出关于解题方向的猜测。由此可见,“见微知著”能引发直觉思维的顿悟,顿悟的出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若a+b+c=1求证抛物线y=ax2+bx+c过一定点。分析:观察已知条件与抛物线之间的关系,可知只要令x=1时,则y=a+b+c=1,故抛物线过(1,1)点。

4.合理猜想,发展直觉思维能力

数学猜想是依据某些数学知识和已知事实,对未知量及其关系作出似真推理,是科学假设在数学中的体现。借助直觉思维,依据经验素材,利用归纳、类比、变换等方法,对研究的问题通过合理猜测,形成数学猜想,然后通过逻辑推理证明其正误。

三、提高课堂教学的思维密度,激发自主学习意识

一个人能否自主学习,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取决于他有无自主意识,取决于他的自主意识是否强烈。俗话说:“处处留心皆学问。”指的是只要有自主意识就一定有发现。因此,教师在课堂的教学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丰富的背景材料,恰当的设置教学情境,激发自主学习、质疑探究的劲头

布鲁纳指出:“教学过程是一种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持续不断的活动,”学生思维是遇到问题才产生的。若在课堂教学中创设悬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就会产生急切的“愿闻其详”的心理。

2.引导学生寻找和发现事物的内在联系,激发学生的直觉思维,从而形成创新性思维

在数学知识的体系里,各个章节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当我们对一个问题束手无策时不妨对问题所涉及的知识加以梳理,引导学生从复杂的问题中寻找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发现隐蔽的联系,从而把各种信息做综合分析,并作出直觉判断,是激发数学直觉的重要途径。

3.鼓励学生大胆猜测,勇于联想

猜想是一种合情推理,它与论证所用的逻辑推理相辅相成。数学教学中许多命题的发现、思路的形成和方法的创造都可以由学生通过数学猜想而得到。我们在教学中应当精心安排教材,大胆鼓励学生通过观察、联想、类比,归纳特殊化等方法,凭直觉进行猜测与联想。猜证法,学生猜错了是很正常的,这时千万不要泼冷水,而是要鼓励、帮助他们寻找猜错的原因。否则,就会扼杀学生的直觉思维和自主意识。

4.教学中要安排一定的直觉阶段,给学生留下自主思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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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现状

通过问卷调查与走访调研,并梳理部分高校关于“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并不尽如人意,表现如下:

1、高校法规、制度传达与落实力度不够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的出台, 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然而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相关法规、制度的知晓程度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师生对法的学习仅限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制度, 而且了解不深,大家对从何种渠道获取相关法规、制度也不甚了解。一条法规、一项制度出台往往是只有上级知晓,师生员工并不知情,上传下达力度不够,普法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2、“依法办事”意识淡薄

高校中少数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法律及高校中的各种法规制度的认识与理解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当前高校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对法治的认知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中“依法控权”、“依法治官”的法治精髓。对于权力边界的认知不清,甚至将“上级明确要求”作为权力的界定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上级指示高于法规制度的情况。对于办事流程,存在决策忽视程序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规则意识。

3、校务公开力度不足,维权困难

部分高校校务公开机制不完善,解决问题的处理流程存在漏洞,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困难,造成高校内部纷争与矛盾。在徐德刚(2005.3)的调查中发现,高校中出现纠纷,仅有39.43%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部分学生选择“打个新闻热线,让媒体保护我来得方便”。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高校缺乏专门维护高校师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部门。二是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高、时间长。

二、导致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原因

1、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

“重人治,轻法治”是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年来的治国方略,更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沉淀下来。这也是影响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问题根源。

2、高校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依法办事的难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愈加复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理难度逐渐加深,造成原有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导致高校的管理不到位。同时,高校教育行政部门放权不够,不能彻底实现从人的管理转变为法的管理。而在发生纠纷时,更多选择行政手段来解决,而不是法律手段。对于高校内师生的违纪问题,仍缺乏有效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结果缺乏合法性。

3、对于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不足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知法、懂法才是依法办事的前提。而让高校师生了解本校法规、制度及问题的处理、解决流程才能真正的让“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因此,加强高校法规制度的宣传,加大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力度、转变法治思维才是高校提倡依法办事的重点。

三、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途径与对策

1、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与流程

进一步完善“权责”划分,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及责任。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种常见事件进行分析与分类,明确其产生的根源及本质,最终明确权责所属部门,确立处理事件及问题的解决方法及流程。组织专人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具体办事流程,针对办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与记录,并建立相关问题档案。同时,针对高校法规制度进行定期审议,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与漏洞进行探讨并加以改善。

2、严以修身,提高法治思维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只有树立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培养法治思维习惯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因素,通过组织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常态化的学习,将法律知识作为高校学习培训的必修内容,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奠定基础。

3、严以律己,严格依法办事

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运用法治思维,逐步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要做到办事要依法,执法要严格。以高校法规制度为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对处理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杜绝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其次,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也需要外在环境的推动。建立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做出较为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将依法办事状况纳入考核机制。利用必要手段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提高法治思维,从而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4、严以用权,加强监管力度

强化高校中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严于用权,加强监管,降低腐败机会。对高校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反应灵敏,对责任人做出的决定进行核实,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并确保落实到位。高校法规制度、重大决策要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通过校内各种组织途径与管理部门,将高校法规制度传达至每一个教职工及学生。加大高校师生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参与力度,向全校师生公布各类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明确相关责任人与事件问题的处理时间,提高群众监督力度,从而提高校园的民主、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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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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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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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可以这样理解:基于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运用法治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从业思维方式,根据法律思考问题,用法律规范与逻辑进行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基于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价值意义上的思考与判断,而法律思维强调的是职业判断;法治思维是一种治国理念方式,是执政者或公权力行使者掌握和运用的思维方式,是与人治思维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掌握和运用的,是在法律行为中的思维方式。

要真正理解法治思维,就要从它的特征出发:

第一,法治思维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指引。法治思维,是“立足于法治、以法治为视角,实现依法治国”。立足于法治,就是要以现有的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准则,接受法的规范和社会作用,包括接受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自由等。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是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就是要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所有的公民尤其是行使公权力的人,要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不能,以权代法。

第二,法治思维讲究逻辑推理。法治思维是认识、分析、判断问题,并得到结论乃至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而不是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权威说教。运用法律处理事情,做到合法有理,同时以逻辑的方式将道理一层一层讲清楚明白。

二、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的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它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

第一、良法完备齐全。法律规范完备是基础,一切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前提,没有足够的法律,就不能确保“有法可依”,就不能做到于法有据。良法是关键。良法应当包括人民、权力制约等重要内容,坚持“恶法非法”,反对恶法,做到“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第二、法律实施高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完备、规范齐全,但如果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就是空谈。“有法可依”只是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关键。

第三、法治监督严密。法律是否齐全、实施是否到位,离不开法治的监督。要改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充分发挥法规的作用,就需要监督的完善。人民是法治的监督主体,人民的法治思维决定监督的高度;专门的法治监督机构是重要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分工合作,形成多方互动的良好局面。

第四、法治保障强劲。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依法治国就像一辆车没有了动力和方向,跑不动、开不快甚至脱离了轨道,越走越偏。确保法治的队伍、经费和技术保障。党委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明确经费来源,确保法治有坚强的物质基础。

2.全民守法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顾名思义,就是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者权力、理性义务或职责。全民守法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须在法律制度内,明确相互关系,相互制约,依法行事,尤其是要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全民守法,要让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做到学法守法,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努力护法,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各类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做斗争。

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全民守法。法律是规范市场、调节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社会秩序的好坏,关系到金钱物资的去留,关系到产品生产、销售的速度,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关系到人们创业的成功与否,甚至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快慢与国家的发展与强大。“人人守法、事事依法”是良好法治环境的表现,法治环境好,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就能很好化解,交易就能顺利进行,和谐社会能够实现,法治国家才能建成。

3.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不断开展普法宣传,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得到增强,尊法守法已经一步步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但是作为一个有着长期人治统治历史和文化的国家,法治意识淡漠,遇事靠人不靠法找关系的情况比较多,有些人“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权代法处理事物,导致部分群众在遭遇纠纷矛盾时第一步不是找法维护权利,而是通过闹、上访等极端方式来解决。全民守法的道路还任重而道远。

要实现全民守法,首先是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做好科学立法工作;其次党和政府以及公职人员要带头守法,起到示范作用,树立法律权威;最后全民守法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落实,包括教育普法、鼓励守法、培B法治信仰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法治思维成为全民的行事思维,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法治思维进入内心,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人民才会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得到树立,因为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领导干部起表率作用,需要以法治思维作为标准思维。国家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实现全民守法中要起到示范作用,做好“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烈,守法意识比较淡薄,做决策拍脑袋搞一言堂,做工作只重结果不讲程序,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只有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才能做到心中有法、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办事情、想问题、做决策能够坚持以法治为标准,摒弃人治思维和权力本位的错误观念,坚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带好头了,其他人就能效仿,全民守法就迈出了一大步。

三、树立法治思维,推进全民守法

不断树立法治思维,大力推进全民守法,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提升群众学法知法遵法的自觉性,调动群众用法崇法护法的主动性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加大普法力度,深化全民守法的认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掌握法律知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自觉用法,对全民守法有更深刻的认识,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

强化法治实践,树立全民守法的信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法服众,以法说话,以法育人,将法律意识灌输到人民群众的脑海中,增强对守法的信仰程度。

加强制度建设,营造全民守法的环境。以制度引导法治的正确方向,以制度监督法治的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绩效制度、问责制度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违法行为惩戒机制的建设,使尊法信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形成人人守法,事事用法的社会氛围。

只有全民守法,人人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具有生机勃勃的发展活力。只有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全民守法才算做到,法治国家的目标才会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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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视法治节目;节目形式;创新

从1985年东方电视台的《法律与道德》到2004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播,我国法治节目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11家电视台开办了专业化的法治频道,法治节目已超过200个。这意味着法治节目发展已日趋成熟,并形成独立的电视节目体系。

20多年的发展造就了一批优秀的电视法治节目,并形成了不同的节目类型。“概括起来,国内法治类电视节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一是法治新闻类,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教育电视台《法治播报》等为代表。二是案件纪实类,以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重庆电视台的《警方热线》等为代表。三是举案说法类,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为代表。四是庭审类,以南京电视台的《法庭传真》、长沙电视台的《现在开庭》等为代表。还有一些综合类,以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南京电视台的《法治现场》等为代表。这些节目都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节目已经形成品牌,受到广大观众的高度关注。”

然而,这几年来法治节目的类型基本固定,创新很少。而且每个法治节目的风格都有点类似,很少有自己鲜明的特色,要么严肃、一本正经;要么太沉闷、说教意味浓厚;要么刻意追求犯罪细节,渲染血腥暴力。面对法治节目的现状,如何提高法治节目的质量是摆在电视人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法治节目普遍缺乏生动,当前法治节目非常需要创新为其注入新鲜血液。法治节目都离不开案件、法律知识、警方、法庭等内容,受题材的限制,法治节目的内容创新空间很小,因此电视法治节目的创新最重要的是形式的创新。形式的创新有哪些方面可以入手呢?笔者认为,以下几种形式可以提供借鉴。

一、借鉴影视剧,法治节目故事化

电视法治节目的制作可以借鉴影视剧的制作手法,在保证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引入悬疑、剧情、侦探等手法,把法治节目做得生动有趣、引人入胜。

优秀的影视剧大多富有故事性,善于制造冲突和悬念。法治节目在撰稿时要凸显故事性,所谓故事性,是指“采用对话、描写和场景设置等,细致入微地展现事件中的情节和细节,凸显事件中隐含的能够让人产生兴奋感,富有戏剧性的故事。”法治节目的制作,重要的是增强节目编排的趣味性、可视性,使节目力求达到故事化。要把节目做得有看点、有趣味,还应在故事中体现出深层次的人文关怀,紧紧抓住观众的注意力,深深打动观众的心。

此外,在节目拍摄制作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影视剧的剪辑制作手法,善于制造冲突和悬念,设置悬念应根据栏目的时间长短和事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一期15分钟的法治节目,平均5分钟左右设置一个悬念就比较合适。《CSI犯罪现场》就很善于制造冲突和悬念,剧情很锻炼观众的观察力、推理能力和想象力。笔者认为,这部剧集有很多值得法治节目借鉴的地方。法治节目除了宣传法律知识,如果能够开发观众的思维能力,引发观众深入思考,这也是件很有意义的事。

二、福尔摩斯化

说到犯罪、侦探、破案怎么能不提福尔摩斯。你可能不知道柯南道尔,但你一定知道福尔摩斯。作为私家侦探,福尔摩斯不但头脑冷静、观察力敏锐、推理能力极强,还是个非常有趣有才华的人,他的拳术、剑术和小提琴演奏水平也相当高超,这样一位富有魅力的形象无怪乎会获得万千读者的爱戴。都是破案,只是福尔摩斯是侦探,法治节目是警察,法治节目的制作可以借鉴福尔摩斯的元素。

法治节目可以借鉴福尔摩斯的破案风格来制作案件的追踪报道,福尔摩斯的破案风格神秘、细致、扣人心弦,有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大量的科学知识。如果法治节目能有福尔摩斯的风格,不但严谨有深度,而且生动有趣味,观众的好奇心会被紧紧抓住,无形中也学到了很多逻辑推理和科学知识。

法治节目还可以让主持人和嘉宾扮演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角色,主持人形象塑造可以像福尔摩斯那样穿着黑色的大衣,拍摄时用暗的光线,塑造神秘的感觉。主持人这时候扮演的就是福尔摩斯的角色,是案件侦破中的一员,而不只是案件的讲述者。主持人这种形象的转换不但可以让观众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还可以塑造主持人的形象魅力,成为法治节目品牌中很重要的一个元素。

目前国内的法治栏目风格都是比较严谨、中规中矩的,像福尔摩斯这种类似侦探风格的法治节目几乎没有,所以法治节目福尔摩斯化在未来是很值得借鉴的一种形式。

三、与犯罪心理学相结合

很多法治节目都会有专家讲解法律,目的是想普及法律知识,让普通民众懂法、守法。这种形式严谨有余,但生动趣味不足,对观众的吸引力不够。而且很多法治节目都会有专家解说这个环节,节目同质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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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有14门,法学理论课程以法理学为代表,同时在各个部门法中也都涉及本部门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教学。法理学虽然不是具体针对研究某一部门法学或某一项法律制度的学科,但对学生以后学习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学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就法学基础理论本身的学科背景来看,它以人文社会科学为背景,在大学生的相关背景知识空白的情况下来讲授这样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理论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重点。同时由于理论教学内容本身的抽象化、理论化、体系化,使得如何在课堂上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生动形象地讲授法学原理理论成为教学时的难点。授课老师认为法学基础理论难讲,要讲清楚,讲得浅显易懂不容易;学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难学,抽象晦涩,内容庞杂,体系难以理清。在理论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是渐渐向学生展示法学理论自身丰富而深邃内涵的过程,格言似的语言展现的是精妙的原理和崇高的精神,曾有学生深深为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所着迷,并说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一件令人叹为观止的艺术品。然而这件艺术品并非没有瑕疵,一方面,我们看到了法学基础理论作为以哲学为背景的法律中的基础学科所展现的深奥理论;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法在社会实践运行中与现实生活的冲突碰撞,司法、执法过程也时常遇到各种困难。应当清楚看到,法学理论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将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法学理论教学的困惑所在

即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提出的当下,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法学教育日臻成熟的情况下,仍然避免不了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和考验,这些矛盾的出现同样给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提出了课题。

困境一,法理学以哲学为背景进行研究,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这样就不免与现实产生距离。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以为以后其他部门法学科的学习,提供一般规律性的法学方法论的导引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基础理论的导引性就显得很乏力,各个部门法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依托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运行来完成,反观法学基础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则明显微弱得多,表现出处理各类问题层面上的渗透力不足。然而,法学基本理论作为一种指导性的学理,其干预力应当在广度上、深度上都是完整的,但事实是法学理论在指导的深度上只停留在了理论层面,在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发生了断层。这就导致了法学基础理论在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中处境尴尬。以每年全国性的司法考试为例,司法考试的应然状态应当是法律人由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发展的一个关节点,而恰恰在这个关节点处,法理学发生了断层。从而发生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平时所学习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司法考试中通常不是标准答案,而司法考试中的参考答案在真正法学理论中又经不起推敲,这一点在法理学中表现尤为突出。担负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意义重大的司法考试中的应试法学理论与真正的法学理论之间产生了的巨大冲突。而这种状况的出现,也值得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进行深刻的反思。

困境二,我国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起步较晚,无论是在法律文化积淀层面、还是法律价值内涵、技术制度层面都与西方法理学有一定的差距。在教学活动中,许多法律著作通常的写作模式都是:就一个问题列举许多西方学者观点,论述其优缺点,最后提出法理学是怎样认识的,在批判其他观点的狭隘性、局限性过程中提出后者怎样具有超越性。但是,这种观点无非是以上各种观点的总结和捏合,并没有太多的创新和高明,即所谓的“折中说”。诚如学者说:“所谓‘折中说’,即是没有学说,因为根本没有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习惯在这样一种亚健康的思维模式下发展,总是在批判他人观点中寻找,在整合他人观点中获得成就感,那么,我们的整个法学教育就真的很难步入法律的理想家园。

困境三,法学基础理论一向被认为是一位表彰权利的勇士,但是在权力面前却失去了太多的骨气。法律为政治统治服务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突破法律所秉承的原则,唯政治统治马首是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法学理论中许多优秀的价值理念,完美的技术制度,神圣的精神内核,当与国家的现实情况和政策意向发生冲突时忽然变得苍白无力;而当政治统治发生需要时,却动辄任意修改法学基础理念,影响其价值取舍,撼动其基本根基。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对法治精神的实质内核应当是一种坚持,而不是对政治的一种迎合。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各个部门法的基础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充当开山铺路的急先锋,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一个克服政治任性的过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为依法治国寻求更多的理论支撑点,而非为政治的任性提供自圆其说的依据。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才能步入真正的良性循环。

三、法学理论教学的解决出路

以上,是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法学教学活动,基于和学生的深入交流、归纳总结的思考所得。这些方面的困惑应该说不仅是对当前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教学效果的困惑,同时也是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困惑,更是法学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鉴于此,结合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和方向,在今后的法学理论教学活动及学习中,应该作出一一校正,教学手段及方法适时作出适当的调整。

首先,为了解决第一重困境,笔者认为法学基础理论课在倡导学习运用法律原理的同时,应当注重对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的培养,加强学生对法律事实调查、搜索、归纳、提炼、分析、认证的能力。这并非是简单的调查搜集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客观事实,提醒学生对某一问题得出的结论是以法律事实的探知作为第一手材料的。从现实角度出发,对事实材料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提炼、认证,最终获得对事物的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借以试图联结法律基础学科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断层,加强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层面的渗透力。考虑到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浙江警察学院《法学导论》的授课计划特意尝试安排三次实训课程,分别以读书报告会、案例分析、主题辩论等方式开展,实训内容丰富,贴近实际生活,学生参与热情较高,教学效果反映良好。

其次,为了解决第二重困境,笔者认为法学理论课应当注重强调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学理论是思辨之学,法学理论课程当然应该是培养法律思维②的学科。通过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掌握,培养学生形成运用法律思维的思考能力,把现实案件中各种要素转换成法律要素,再通过各种不同思维模式将各种要素整合,最终形成对问题的看法和结论。法学理论课应当重视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认识、辨别、解决能力,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思维模式,面对问题有自己观点,而非人云亦云。笔者提倡学生对问题大胆提出独到看法,不要动辄适用“折中说”,禁止向“折中说”逃逸。应该认识到,法学理论这类基础理论学科的教学宗旨是培养能提出问题和集中注意力寻找未知问题答案的人才。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的夯实,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形成法治观念,引导其领悟法学智慧和掌握各种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能力。因此,建立在服务和满足社会各方面需求的能力培养,才正是优秀的法学理论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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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要准确

节目定位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节目的生命力。如何搞好法治节目定位?笔者认为:

一要突出节目形态特点。例如,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栏目,开播十几年来,追求的目标还是1999年开办之初的想法,用屏幕上的法治故事,擦亮社会的眼睛,为老百姓做点实事儿。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定位是“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守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栏目的定位是“拍真实案例,说民生法理”。不同电视台的法治节目,有不同的定位方式和生存之道,如潍坊电视台的《说法时间》栏目,就是围绕不同的受众,力求突出本土化特色。2008年1月初该栏目开播,其栏目定位为“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做支撑,讲一段法治故事,讨一个公道公平。”当年,该栏目就获得“全国十佳法治栏目”的荣誉。

二要适合地域特点。不同的地域,受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差异的影响,必须有针对性地定位当地的法治栏目,才能有生命力。据资料显示,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截至2010年4月14日已播出3475期节目,报道了18000多条法治新闻事件。10年来,北京警方通过该栏目发出的通缉令,已有97%的犯罪嫌疑人或自首,或被观众举报出来。

三要适应受众口味。要考虑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人群的喜好,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栏目的定位。例如潍坊电视台的《说法时间》栏目,其宗旨和特点是:从法律视角观察社会,以法律观点评价是非,以生动案例警示人生。开播3年多来,该栏目正是因为抓住了当地受众的收视口味,着力打造本土化品牌栏目,才得以健康稳步发展。

策划要超前

电视节目策划应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观众,掌握受众的心理吸引观众,不断创新赢得观众,打造品牌以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的。

首先要把握好节目采编的时机,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一是要做好新法律新法规出台前的策划,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法治宣传。比如,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之时,潍坊电视台《说法时间》栏目记者及时对该条例进行了深刻的解读,积极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停止以及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制作了7期特别节目,用典型的案例说话,用以案释法的形式,让新法的出台深入人心。二是提前做好与法治节目相关的活动日的节目策划。比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国际禁毒日、12・4普法宣传日等重要法治宣传日,栏目记者应该根据不同的宣传主题进行当天节目的策划,从节目的内容、形式、效果等方面进行科学的编排。例如,潍坊电视台《说法时间》栏目在每年的3・15当天,记者都会与当地工商部门一起在人群聚集区建立“一号服务台”,实地解决消费者当日的投诉。该栏目开播至今,“一号服务台”已成栏目的重要节目品牌之一。三是对本地区的刑事大案、要案要及时跟进。如惊动全国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北京影视演员“吴若甫被绑架案”、歌星“臧天朔涉嫌聚众斗殴案”等,都是瞅准了百姓关注和热议之事,及时地进行了连续跟踪报道。四是对本地区有影响力的热点民事、行政纠纷等案件第一时间进行报道。比如说催讨农民工工资的纠纷问题,建筑房屋质量和购房合同纠纷问题,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医患纠纷等等。五是要根据季节变化特点,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检查、监督和曝光。记者要有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以及灵敏的嗅觉,特别对一些重要节日前容易出现的黑市场、隐藏在边缘地带的黑网吧等,要配合好相关部门给予重力度的打击曝光,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其次要畅通信息渠道,主动寻找信息来源,从中遴选好的素材。掌握信息是搞好节目策划的重要基础。法治节目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一是公检法司的宣传部门提供的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如公安机关办理的有特点的刑事、治安等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刑事、民事、行政等类型的典型案件。二是工商、房管、劳动仲裁等部门提供的非诉讼案件。三是其它媒体的法治报道,如报纸、网络登载的官方消息和公告。四是本台及观众通过信息平台和热线电话提供的线索。五是基层信息员提供的有关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间调解等处理的非诉讼事件。据统计,2010年潍坊电视台《说法时间》采制的法治节目,司法机关提供的线索占70%,来自各信息平台的线索占10%,来自相关媒体和其它渠道的线索占10%,另外10%是自办的特别节目。

第三要有创新意识。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一个好的策划,是节目成功的一半。目前,电视节目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节目策划的竞争,因此,增强创新意识对节目策划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要培养乐于学习、精通法律、善于调研、开拓创新的策划人才。要着力在提高策划人才能力素质上下工夫:一是要提高学习能力,策划人员要善于动脑、勤于用脑。二是要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就是有想象、联想意识,有超常的想象力。三是要提高搜集整理的能力,善于捕捉信息,搜集运用资料,会研究、会分析判断、会提炼运用。四是提高激发创意能力,要求策划者应具有创作潜能,注重锻炼和培养发散式、逆向性、超前性的思维品质。只有坚持不断创新,才能使法治节目长盛不衰。

制作要精细

常言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要使法治节目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在严谨、周密、完善上下工夫。法治节目既要有新闻的真实性,又要具备艺术性。要达到两者的完美结合,就离不开现场感、故事化。笔者认为,制作法治节目应抓住以下关键点:

一是采访时要突出现场感。现场感是记者在采访新闻事件和拍摄过程中最直接的主观感受,也是最能反映现场氛围的可视性元素,利用生动的镜头画面传达给受众,使节目直观易懂。记者应利用好新闻与110联动的信息平台,力争与一线民警在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掌握特定环境中的现场气氛、事件经过、当事人状态、矛盾纠葛等细节,并予以客观真实完整的展现。通过记者在现场的所见所闻,使观众感同身受。由于现场的真实性、动态性、可视性等特点明显,现场感强的节目最容易吸引

观众的注意,这也是法治节目打造品牌的重要因素。

二是撰稿时要凸显故事性。所谓法治专题故事化,是指“采用对话、描写和场景设置等,细致入微地展现事件中的情节和细节,凸显事件中隐含的能够让人产生兴奋感,富有戏剧性的故事”。法治节目的制作,重要的是增强节目编排的趣味性、可视性,使节目力求达到故事化。要把节目做得有看点、有趣味,还应在故事中体现出深层次的人文关怀,紧紧抓住观众的注意力,深深打动观众的心。如潍坊电视台“说法时间”栏目,2009年12月制作播出的《妈妈的无奈》这期节目,就突出反映了一位姓黄的母亲,在对其子王某(未成年人)实在无法管教的情况下,到当地派出所请求民警把王某抓起来,黄某既不是大义灭亲,也不是英雄之举,是因为自己实在没有办法,才做出了如此举动,目的是怕王某越陷越深成年后被重判,在黄某的举报下,民警一举将王某抓获。记者把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做成了感人肺腑的法治故事,达到了教育人、警示人的目的。

三是设悬念要扣人心弦。古语云:“看戏看轴,听书听扣。”“扣”就是说书的人“卖关子”,说到紧要处,将响板一拍,丢下一句“刀声起处人头落地,不知死者是谁,且听下回分解”,便戛然而止,留下悬念,逼得人非弄个水落石出不可。这种技巧就是我们制作法治节目所说的制造悬念。好的悬念设置,能使节目的表述跌宕起伏,增强节目的故事性。设置悬念应根据栏目的时间长短和事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一期15分钟的法治节目,平均5分钟左右设置一个悬念就比较合适。首先要设置一个总悬念。总悬念在节目开始就要提出,并要随着矛盾冲突的上升不断加强,直到事件发展得以释疑。总悬念往往是节目的主要情绪支柱,最能吸引观众,也是节目的重要看点,其设置应符合现实生活发展规律及人物性格命运。其次要设置两个小悬念,并在节目中穿行,作为事件的副线或者次要方面不断展现,以加强观众的期待心理,小悬念的设置应符合观众的收视心理,张弛有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节目全篇贯通,看起来精彩,也能较好地消除观众的收视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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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教育;法律教育;策略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12―0091―02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教育也逐渐实现现代化,素质教育是当前各个院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趋势。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以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素养为目标,法律教育是当前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学生法制观念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高校教育是一种综合性教育,对于高校学生的综合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高校教育中应该要不断渗透法制知识,帮助高校学生提高法治水平,能够为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更多的保障。

一、法律教育的意义

1.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学生面临的学习和生活压力都比较大,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很多学生自身的分辨能力较差,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不能有效地应对。加强法律教育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高校学生宣讲一些法律常识,使得学生在遭受类似的侵害时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2.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人文精神的弘扬与升华

法律教育与人文精神是两个相互影响的主体,法律教育有助于对各种人文精神进行弘扬和升华。当前我国正在提倡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使得人可以成为一个独立、有尊严的个体。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对人文精神进行弘扬,有利于高校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

当前,高校学生对法律教育的认识还不够。面对多元化的环境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教育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当前很多高校教育管理者对于这部分教育的认知程度还不高,教育理念还比较老旧,在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相对于其他学科的教育,往往容易被忽视。对此,要积极加强对高校法律教育的认知。

二、如何在高校教育过程中渗透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属于人文教育,当前有的高校已经开设了专门的法制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但大多数高校依旧没有开设相应的课程,因此在高校教育过程中,进行法律教育就延伸到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

1.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

大学生经过了多年的学习和经历,对外界各种突况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但毕竟还是很少有机会在现实社会中经历一些违法事件,因此对社会上各种犯罪行为、危害的辨别度不高,应对能力较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犯罪对大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法律教育是对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等进行教育和引导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高校教育过程中各个学科的教师应该要注意的一个问题。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很多时候,法律教育渐渐演变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地位。高校教育是灌输各种理论、意识,帮助大学生提高思维能力的重要过程。而法律教育的主旨是要让大学生不断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从而能够为自己的生活以及学习提供更多的保护,当自己遭受侵害时可以找到保护自己的武器。在高校教育过程中融入法律教育,应该要积极加强教师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比如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加入一些法律教育知识,不断改变法律教育理念,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法律辅导。

2.结合新媒体平台,为法律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在现代化教育理念下,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受到多方面影响,良好的教育环境是实现教育目的的保障,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大学生的学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以及行为的影响,在高校教育过程中,为了提高法律教育的水平,需要结合各种现代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手段,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现代化媒体平台的种类十分丰富,比如网络媒体等,这些现代媒体平台恰好可以很好地发挥引导和宣传的作用,各种正面、积极消息的宣传可以为法律教育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所以,在新时期,政府和社会要积极合作,起到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方面的导向作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要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媒体,使得高校教育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更高,为法律教育奠定一定的基础,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此外,也应该要结合新媒体进行法律教育。比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对一些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使得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加强对各种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还可以利用现代媒体平台,组织大学生参加相应的培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引导,以一种开放性的、多元化的态度进行高校教育,同时进行法律教育。

3.加强法律教育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力度

法律教育不仅是各种理论知识的传递过程,更重要的是各种实践教育,累积更多生活中的素材,帮助大学生对各种法律事件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切忌使用一些纯粹的理论教育,以防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厌恶的情绪。在高校日常教育过程中融入法律教育,应该要加强大学生主动创新能力的发挥,一个重要的过程就是在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加强情境设置,在进行情境设置时,应该要以日常生活为原型,让大学生能够对教师所拟定的场景比较熟悉,从而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比如在大学法律课程中,可以在授课之前,组织大学生进行表演,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兴趣,帮助大学生更快地融入到课堂中,表演的内容可以与法律教育相关,涉及一些不良事件,比如对当前社会常见的一些偷盗方式进行表演和展示,使得学生可以意识到在自己的身边就存在这样潜在的危险,而且能够对比较常见的犯罪方式进行发掘,使得自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做好防范,保障自己的利益以及人身安全。

4.加强教师的引导

高校教育的核心人物是教师,教师在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过程中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在高校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各个学科的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融合,就需要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水平,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对此,应该要加强对教师能力素养的培养,建立高素质的教师团队,在教育过程中,要组织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得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能够对各种法律知识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找准时机、找到机会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对于大学生而言,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大学生的伤害越来越大,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以及法律水平,从而实现对大学生的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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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承红.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与高校法制教育研究[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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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审判 利益衡量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7-

我们在强调利益衡量方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局限性和不足。只有正视其局限性和不足才能使我国的利益衡量方法更加完善。

一、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性

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性,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益的多元化使利益衡量常常陷入矛盾的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领域,同时也出现许多新的利益,利益的多元化使法官在矛盾冲突中难以寻求平衡,当法官在利益衡量过程中未能寻找到一条任何利益不受损害的方法时,其必将遭到利益受到牺牲主体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缺乏可操作性。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已广泛应用,但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为其提供一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操作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凭借个人的知识体系进行衡量,其必将导致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第三,法官素质不均衡。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因此法官素质的高低对衡量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中高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法官素质的不均衡现象仍然存在。

第四,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的依赖性很强。在我国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方面有利于法治的统一,另一方面也使得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一旦出现疑难案件便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敢随意进行利益衡量。

第五,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利益衡量是法官独立进行的一种方法,但是我国法官缺乏独立性问题至今没有根除,法官缺乏独立性在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都有所体现。利益衡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官的造法功能,是法官面临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较模糊时的一种创造性活动,但是我国否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法官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不得发挥个人的创造力。

二、针对利益权衡起初的建议

第一,利益衡量是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制定法与社会生活脱节的现象应运而生的一种司法方法。现行的任何一种司法方法在面对利益多元化,利益冲突时均不能找到一条万全之策。审判中常常面临冲突的利益都在现行法律的保护之下,“权利的相互性”成了利益衡量的难题。利益衡量不能保全所有的利益,只能按照社会主导价值观和社会总体效果来尽可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法官经过审慎、理性的选择所做出的判决也只能是从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寻求损害的最小化,而被损害的利益也只能是一种无奈的必然。

第二,利益衡量方法最大的局限性在于他的主观性,我们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使利益衡量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利益衡量从根本上讲是法官的一种思维活动,因此通过实体法对其进行规范不太可行,但我们可以对其操作程序进行规定,从而加强利益衡量结果的确定性。

第三,我国法官素质的不均衡现象已客观存在,虽然中高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法官的总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对于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社会不断发展,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审判难度也相应加大,这就要求法官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深刻的科学分析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从容不迫。二是提高法官的法律意识,法律人与普通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用法律的思维去处理案件。在当前案件复杂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提高法官的法律意识显的尤为重要。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积累,综合提高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潜心钻研,加强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三是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主要要求法官做到清正廉洁、善于执法。

第四,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对最高院的依赖性太强以及我国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问题,更大成分上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司法体制造成的,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根除,但是通过努力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虽然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院,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同时具体案件也有自己的个性,因此,在最高院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的同时应当允许下级法院进行变通使用。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但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下很难保证审判权的独立,因为法院要对政府负责,法官的干部任用关系都在政府手中牢牢掌握,审判和法官自身的利益细细相关,这就很难保证法官的审判不受干扰。在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问题上西方国家做的较好,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肖扬.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人民司法.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