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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渊源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教育法律渊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教育法律渊源

篇1

如果说法律教育课程的缺失是因,那么师范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法律素养的缺失则是果。在对湖南各县市1000多名一线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的调查后,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以下分析结论,有50%以上的小学老师对于法律的态度是敬而远之,甚至有厌法、恶法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法律在教育中只是摆设。有高达80%的老师有惧法、畏法的心理,他们坦言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教学中的问题,这部分教师大多对于自身的教育权益的理解也是模糊的。只有20%的老师能够基本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为依法执教是今后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一千多名小学教师中,有100多名老师是小学校长,他们作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领路人,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和师生的主心骨,其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影响着学校的现实工作及发展走向。但据调查显示,他们中有50%以上的人对于法律持观望的态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还有10%的人对于法律很失望,他们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碰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因而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只有10%的校长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能自觉运用法律的视角去透视和观察事物,很好地保障了依法治校在学校层面的开展。由此可见,小学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绝大多数的教师都不清楚什么样的行为可能引发诉讼,他们对法的认识是模糊的,他们无法确定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否合法,用法律来考量教学行为更是鲜见的事情。一些教师甚至认为,正义的天平是倾斜的、是不利于教育和学校。当前小学教师乃至小学校长们对于法律的狭隘理解,对于法文化的无知和诉讼的错误观念应该让我们有一种现实的警醒,高等师范院校法律课程的建设已远远不能适应培养小学教师的能力需要。

二、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深层反思

(一)不断强化的法治观念与传统文化的博弈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理念深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指出“推进依法治教”,“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可见,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一个主体,在当今教育法制化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的执法者,法律素养也成为了一名合格教师所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现实的需求与现实的缺失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虽然这种缺失是许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在这其中,最让人不自觉但却最顽固的一个因素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结成的错综复杂的宗法社会,形成了家族本位为主的根深蒂固的中国伦理思想。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纲五常”,“在中国这样一个“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中就缺乏个人及权利意识的观念。“天、地、君、亲、师”及“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等级观念,将教师置于高高在上,顶礼膜拜的位置,这种伦理价值观深深地植根在我们的民族文化当中,并无意识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的观念。这种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是不自觉的,这种文化的不自觉性“润物细无声”般地潜入人的思维之中,被理所当然地接受、认同并实践。教师与儿童的关系中,服从与被服从仍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关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依法治校如火如荼进行的今天,教师对于法律的态度才会一如既往地漠然,在教育教学中体罚、变相体罚、殴打等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才会无法杜绝。也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家长对于老师的期待才会超越了老师所能承载的程度,尤其是农村小学,家长都会满怀信任地把小孩交付给老师,并嘱咐:“孩子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骂。”而这种信任实则是对老师违法教育行为的一种纵容。因此,要改变这样的局面,就是要不断强化法治的观念,逐渐在与传统文化的博弈中占据上峰。

(二)构建综合性大学与坚守师范院校办学特色的取舍

综合性大学的号角一响,许多学校进行了合并重组,在合并的大潮中,师范学校面临了巨大的挑战,一是如何在综合院校中开展教师教育,保留师范性;二是留存下来的独立的师范大学和师范院校如何发挥这种师范特性。2005年袁贵仁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师范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三点: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师范性”,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面向社会”,师范院校“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师范性和综合性有机结合”。这三点明确指出坚持师范性是转型师范院校特色优势,立校之本。因此,对于师范院校如何保持住师范的论争是众多的。然而,在坚守师范性的同时,如何吸收综合性大学所倡导的多样、灵活、开放的价值属性往往被忽视了。要不剥夺,要不照单全收,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十报告提出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衡量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是比规模、比大楼、比论文,更重要的是比内涵、比特色、比贡献。因此,正确地拿捏尺度,在巩固师范办学特色的同时,不断吸收综合性大学的积极元素,不断扩充师范院校的价值内涵,才是明智之举。一直以来,在学校教育中总是发生教师违反法律规定、践踏学生权利的事件,比如无视学生尊严,辱骂、伤害学生,偷看学生信件,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等。究其根源,就是师范教育一直以知识、技能培养为本体而忽视了人文科学精神等价值内涵教育,而法律教育正是这种人文科学教育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一环。师范院校是教育工作的母机,其培养的学生是未来中小学主要的教育工作者,他们能否适应时代的变化,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提高依法教育教学的自觉性,直接决定了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成败。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师者本身具有必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综合素养,才有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小学生,才能从根本上发扬和深化依法治国的理念。因此,在师范院校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是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三)法律教育的模糊属性与师范教育的融合

谈及法律教育,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是律师、法官、诉讼等等。诚然,从渊源上说,法律教育具有专业属性,多代表法律职业教育,主要的目的是培养律师,属于一种精英式的教育模式,而在我国,法律教育的价值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普法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加之我国特殊的国情,法律教育除了法律精英教育之外,更大范围所需要辐射的是法律基础教育。正因为如此,曾经一度《法律基础》被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然而,这门课程从开设之初就被定性为思想品德课,随着“两课”的合并,这种属性得到了巩固和扩大。虽然法律基础教育作为政治教育下的法律课程,有着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功能上的差异性,但从本质上而言,只要是法律教育就不能忽视法律本身的专业属性,这种专业属性包含了其自身独特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及精神内涵。在法律基础教育的过程中,既不能忘却了法律基础教育的政治属性和道德价值,也不能忽视对法律本身价值体系和价值内涵的解读。从深层次而言,法律基础教育较之于法律专业教育要更难,它需要通过对法律知识这一载体的讲授,把法律教育的思想性、政治性、法律性完美地结合。因此,我们首先要梳理清楚法律教育的属性,明确我们所谈论的法律教育是区别与法律专业教育或称精英教育的法律基础教育,这种法律基础教育的属性是多重的,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体现思想性和政治性。而当这种法律教育与师范教育相融合的时候,又应当有所不同。最关键的就是要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上根据师范教育的专业特点,对师范生进行系统的教育法制教育,弱化法律教育的思想教化的属性,而强化法律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使得师范生能够在法律教育的体系中获得法律的认知,培养用法律处理实际生活和工作问题的能力。

三、师范院校实施法律教育的途径

(一)更新教学内容,突出针对性

法律教育课程的改革必须突出它的针对性,改变目前法律教育“大一统”的模式,现在的法律基础教学,通常都是把所有的法律门类都一应俱全地在一名课程中予以介绍,几乎覆盖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想要让学生通过短时间掌握这么多内容显然只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学生也无法通过对各个法律门类皮毛似的了解,树立起法律观念,因此,师范院校的法律教育亟待突出它的针对性。针对师范生的职业的属性,开设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课程,比如教育法学、行政法学、儿童权益、依法治校等相关课程。

(二)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突出实用性

法律本身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它并非是一门单纯的知识性课程,它的价值是能够被应用来解决实际碰到的问题。因此,在课堂的教学中,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比如教育法学课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就较多,如果单就这些条款逐个分析,一一细致讲解,学生的专注力和兴趣度会大大降低。这种教学方法的改革应用最多的就是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育中也不例外。然而对于师范生的法律教育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教学对对象是师范生,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与他们的未来的工作息息相关的例子,这样更能够引起他们的关注和共鸣。二是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解决案例,而是要将案例教学法与启发性的教学相结合。比如,提出一个案例,要让学生充分的讨论,教师通过分析思路的提示来启发学生如何用法律的思维来看待现实工作中的问题,让学生在反复的案例教学法中不自觉地形成法律的思维方式。这个过程比案例分析本身更重要。

(三)形成法治的校园文化氛围,实现环境育人的强化作用

篇2

关键词:高职;法律诊所;教育;实践;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195-03

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以互动、模拟、参与式的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1]该教育模式,自2000年被引进到我国以来,在一些高校得到了迅速推广。经过实践,创造出了一些较好的教学方法,促进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学生们的好评。但是国内很多本科院校将开设法律诊所式教育,定位于检验学生本科阶段理论知识成绩的工具,更多的情况下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且学习时数有限,不能满足全体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需求,效果也不明显。[2]法律高职能否开办法律诊所课程,应该采取什么教学方法在当时还没有任何高校尝试过。

一、我院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实践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按此要求,以诊所式教育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实践教学,对高职法律院校来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高职法律院校仍侧重于法律理论的教学,忽视对以诊所式教学方法改革为发展方向的探索研究,导致毕业学生缺少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实践能力,造成学生就业难、上手慢、适应能力差,不但与国家对高职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不符,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生源。和全国大部分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前些年我院也存在类似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高职教育的要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以往教育方法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对有关法律实践教育模式、方法进行了对比、筛选。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法律院校毕业学生多从事辅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的应用性工作,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更应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在内容上应侧重于实用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诊所式教育突出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理念,侧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培育的目标,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比较吻合,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相比更加优化、全面。[3]因此,我院决定于2005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长期的实践中,我院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的,以课内模拟教学为基础,以指导学生办理实际案件为重要手段,逐渐将诊所式教育纳入学院整体体制;将诊所式教育与法律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创建实践基地;大力配备高素质指导教师,以积极引导与必要学分要求为保障,保障了诊所式教育的顺利开展。首先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硬件建设。在引入该教育方法的当年,我院即成立了具有诊所式教育基地性质的“法律服务中心”;2008年1月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了“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实践活动,2005年,即成功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多次组织教师观摩、培训和调研之后,在全院范围内整合现有教学资源,于2007年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育课程。几年来,先后将50名具有一定资格、且具有相当司法实践经验能力的教师,充实到诊所式教育岗位,组织近4000名学生参加并修完了诊所式教育课程,相当部分学生毕业从事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辅助工作后,以较强的实践能力、在较短时间里适应了工作需要,得到了所在单位的肯定。

二、基本做法和成效

开展诊所式教育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理念的深入理解,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1.择优配置师资,提高教学质量。在师资配备上,我院规定,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具有双师(教师、律师)资格并有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的人作为诊所的指导教师。而我院和其他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具有上述条件的教师较多,为开展诊所式教育提供了相应的师资基础。指导教师在实施诊所式教学时,让参与诊所式教育的学生以真实案件为基础,分别担任当事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针对不同的角色反复模拟训练,并针对学生所承办案件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角度、方位和层次的教学方法,进行分类别、跟进式指导。发现问题、偏差,及时指出,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学生及时纠正,使教学产生了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篇3

一、运用远程教育资源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一)创设课文情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小学低年级学生由于年龄小,注意力持续时间短,他们的学习动机与兴趣往往直接受外界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教学内容与要求选择恰当的媒体,使学生对学习语文产生兴趣。如教学课文《泉水》时,学生对多、清、甜、美的泉水难以想象,在教学时如果只凭课文插图和教师的介绍,很难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于是,我就从远程教育资源中搜集一些有关泉水的图片、录像,在设计、制作多媒体课件时结合远程教育资源,利用远程教育技术对文本、声音、图像、动画进行了综合处理,然后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示,将学生带人了令人向往的泉水之中,感受了泉水一路奉献的精神。

(二)创设音乐情境,激发学生的情感。

如我在教学《四个太阳》一课时,课前播放《种太阳》的动画音乐,学生被带进歌曲的意境中,情不自禁地轻轻地跟着哼起来。这时,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了,于是我抓住这一时机,以生动的语言把学生引入课文,激发起他们读课文的欲望。在学生对课文有了整体认识以后,我便利用课件出示直观、形象的课文插图,引导学生看图读文,在感悟巾进行句子训练,学生学得活、记得牢。这样生动巧妙地导入课文,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运用远程教学资源,突破语文课堂教学难点

对农村小学而言,远程教育资源中的“小学频道”,是具有针对性的栏目。这些资源有着丰富、高质以及适用的特征,这对于缺乏教学资源的教师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教案示例提供了一些示范学校优秀教师的教学设计,我们充分利用他们的设计,结合自己班级的实际情况,用最少的时间设计出了高质量的教案,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媒体展示中课件的应用能充分发挥多种媒体的集成功能,增强教学活动的交互功能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声音、图片和影像都可以渲染气氛,打破课堂教学的时空限制,引发学生的联想,给学生展现一个更为广阔、丰富的空间,能更好地突破教学难点。

三、运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语文课堂教学效率

篇4

关键词:职业院校;旅游法规;教学方法

《旅游法规》是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开设的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这门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旅游法律意识和旅游法律素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旅游法律知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当前教学中不少职业院校仍采用单一传统的教学方法即课堂讲授法,即以教师为主体,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法中教师重视的是对理论知识的讲解,忽视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离,使学生逐渐失去了对这门课程的兴趣。

针对职业院校《旅游法规》课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笔者多年的实际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上可以进行以下几种探索。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将案例讨论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通过剖析典型事件,增强学生感性认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很多案例贴近生活,便于学生理解掌握,有些案例还具备一些故事情节,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案例教学法还有助于突出重点、难点,增强学生学习信心。运用案例讲解知识点,针对性强,学生理解分析较容易,便于学生靠自己的能力解决问题,从而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信心,能够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当然,采用案例教学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案例讨论结束教师要给出案例问题的明确答案和法律依据,确保学生对知识点准确理解和掌握。二是要注意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先从知识点少、浅显的小案例入手,再到知识点多、复杂的综合案例演练,给学生一个从了解、接受到熟练、掌握的适应过程。

二、多媒体教学法

多媒体教学法是指多媒体教学技术的教学应用,即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综合处理和控制符号、语言、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等多媒体信息,把各个多媒体要素按教学要求,进行优化组合,通过人机交互作用,呈现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的方法。多媒体教学以图文并茂、动静相宜、声像俱佳的表现形式,将课堂教学引入全新的境界,教学手段生动活泼,能够吸引学生注意力。

多媒体教学能够在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内,通过图片、文字的演示,通过超级链接各种相关资料和互联网上的最新信息,传递给学生大量的信息,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多媒体教学也将教师从课堂的板书书写中解脱出来,教师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去进行课堂教学内容的组织和讲授,有效地提高了教学效率和效果。

随着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和职业院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多媒体技术已广泛进入课堂。但是运用多媒体教学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教师要注意组织教学秩序,掌握好教学各环节的时间分配,适时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因为多媒体教学手段活泼,若学生的自制能力差,容易造成看热闹的场面,因此要求教师组织好教学,引导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组织学生讨论问题,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二是教师要注意教学信息量输出适度,信息内容与教学内容、实际生活相关,重难点突出。因为多媒体教学使得教学内容丰富,若信息量过大,与学生接受能力不适应,则会造成学生无法把握重点,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旅行社、旅游景点咨询式教学方法

旅行社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定期组织学生到旅行社参观考察,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座谈,了解有关旅游纠纷、争议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在旅行社允许的范围内,协助旅行社工作人员处理有关旅游法规方面的纠纷、争议。旅行社咨询式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能够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

此外,作为补充教学方法,旅游景点咨询式教学方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采用。该教学方法是组织学生定期到一些旅游景点采访游客,了解游客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争议以及解决方式,针对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事件,学生也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的旅游法规知识对相关的事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旅游景点咨询式教学方法把学生投入到真实情境中去,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利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当然,旅行社、旅游景点咨询式教学方法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旅行社、旅游景点及游客的配合,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知识积累,最好在本门课程教学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而且要教育学生注意礼貌礼仪,做好充分准备,以便达到预期实践教学效果。

目前,旅游行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旅游专业职业教育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作为根本出发点,因此,教师应当以此为目标,在《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中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实践水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尝试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促进职业教育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律基础知识课程 教学改革

作为教育育人的高职院校,培养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培养现代化人才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近年来一再攀升的青少年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警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也许我们得到了比犯罪事件本身更有意义的启示,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需要改革的地步。也正是基于诸如此类现实而又重大的问题的考量,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

一、法制教育要与德育相分离

我国长期以来教育实践的做法是将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而且我国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法制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不能混同为道德教育,按照道德教育的模式和方法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还有可能葬送法制教育。正是受此影响,长期以来,在许多高职院校里,法制教育附属于思政教育,我们很难发现有专门的法律教研室,看到的往往是德育教研室,许多上课的法律老师,不少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从事思政教育的老师,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在此情况下学生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事实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二、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从注重学法转变为注重用法

目前,不同类别的高职院校整齐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在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生活,融入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三、法制教育的教学实施方式要注重学生自主学习,提倡实践性教学

对授课老师而言,老师说课要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熟练、重点突出、口齿清晰。上课前要精心设计教案,使讲课如同演剧,能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出现,令学生动情、喝彩或自发讨论问题。这样不仅锻炼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而且给学生提供了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交流协作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善于配合、敢于表现、尊重他人等道德品质。

对学生而言,高职学生一般都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敏感、好奇、容易冲动,同时自控力弱,缺乏足够的支配力,法制观念淡薄。面对这样的群体,法律基础课任课教师要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求以学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充实学生的生活为目的,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

篇6

关键词:口语教学,互动交流,情景模拟,自然浸泡

 

一、英语能力需求分析:

众所周知,教育是为社会服务的,人才的培养应根据社会需求不断进行调整。社会需求变了,教育也就必须与之适应。改革开放以前,相对落后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学习外语的主要目的是借鉴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因此重视阅读理解能力和翻译能力的培养。而改革开放之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国际交往与交流日益频繁,外语不再仅仅是学习、借鉴的工具,其交际功能也逐渐凸现。这在旅游院校英语口语教学中显得尤为突出。

社会对外语交际能力的需求促使外语教学目标不断调整,交际能力的培养逐渐提到了外语教学的日程上来。2005年9月,笔者在桂林旅游专科学校03级旅游英语专业和03级出境领队专业以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回收的80份有效问卷中有75人在“学习外语的首要目的”一栏中选择了“能讲流利的外语”,1 人选择“流畅阅读外语文献”,4人选择“能够翻译外语文字材料”。由此可见学生当前对英语实际运用能力的迫切需求。

二、英语口语现状分析:

许多已踏上工作岗位的职业人士和在校学生都有共同的感叹:学了这么多年的英语,到了要用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英语原来还是“死”的。中国患有“聋哑英语病”的人不在少数。学生们进入大学前学习英语的最大目的就是通过考试而不是和其他人用英语进行交流为了适应传统的应试教育,他们被培养成一个语法学习者,让他们用语法知识进行简单的写作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可说起口语时的流畅程度比起其写作能力可谓是天壤之别。

在上面所提之问卷调查中,回收的80份有效问卷中有63人在“外语学习中自己的主要困难”一栏中选择了“无法流利地讲外语”,11人选择“不能完全听懂广播及影视英语”,4人选择“阅读原文资料有较大困难”,2人选择“语法没能完全掌握”。由此可见学生当前的主要困难仍然是口语能力较差。

三、口语教学理论依据

基于大学生在进入高校以前都有一定的英语语法知识、阅读能力、写作能力, 我们的课堂活动可以从单纯强调语言形式逐步过渡到“注重交际意义”。美国南加州大学语言学家史蒂芬·克拉申的重要理论之一是:“最佳的方法是在学生不太紧张的状况下提供‘可理解的语言输入’,内容应是学生们所想要听到的东西。这些方法并不强迫学生过早地用外语说话,而让学生们在充分准备之后开口,教师要认识到外语能力的提高来自于提供用于交流的可理解输入,而非来自强迫与更正学生所说的话。”

克拉申教授的另一重要理论观点是:“语言能力的获得要求学习者与目标语言进行有意义的互动—即自然地进行交流—说话者并不在意话的形式而是自己所表达的意思以及理解的信息。”

四、口语教学方法的探索

1、 互动交流语言教学

所谓互动交流语言教学,就是在相互交流的互动过程当中完成教学活动。为了调动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教师应该试着采取互动方式,把提高学生的交流能力放在首位。免费论文。根据教学的需要,教师在课堂一方面要承担着要把新知识传授给学生这一重要任务,另外还要在鼓励学生尽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说英语的同时给他们引导和纠正。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之后,不但能够让学生由被动转化为主动,而且,在他们说英语时逐渐有能力选择正确的、恰当的单词。实际上,用英语和同学交流包括了听和说两部分,这在不知不觉中就能够提高英语学习者的听说能力。

在互动交流语言教学法中,笔者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鼓励他们鼓起勇气,用流利的语言把他们完全有能力写在纸上的东西表达出来。笔者在口语教学中充分使用“课堂专题发言”的方法。课堂专题发言是指学生在进行大量课外阅读的基础上, 找出旅游相关的文章或话题(如讲述中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前景、趋势,或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中国和西方旅游发展的比较等),课堂上在限定的时间内(约3分钟)作一简短发言,并在讲完之后回答其他同学的提问。 要求文章主题鲜明,结构合理,讲演者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简单扼要,逻辑性强。经过两个学期的训练,学生感到至少有三四个话题是可以深入交流的,谈话的内容不会仅仅停留在日常会话的水平上或口语水平长期停滞不前。

笔者在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导游系05级及06级出境领队专业两个班级中均进行了大量的实际操作,根据2006年4月的问卷调查,80名学生中有71人认为此种练习对口语进步“促进很大”,只有9人选择了“促进尚不明显”。免费论文。

当学生已经具备了特定的交流能力,我们就可以采用情景模拟语言教学法。

2、 情景模拟语言教学

所谓情景语言教学,就是在让学生在特定的情景下学会新的词汇、短语以及语法的使用。教师可以把一个班级分成几个组,分配给每组一个特定的话题,首先由教师介绍一些新单词、表达和背景知识,教会学生在特定的旅游环境中的表达方式,然后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用到这些新内容。比如, 在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就建有“导游模拟翻译活动现场”,在教师的带领下学生可以到“模拟现场”进行逼真的口译训练。免费论文。

校外实践也是情景语言教学的一个好途径。我校从一年级起就分期分批地安排学生利用暑假和周末到桂林各个旅行社实习,担任兼职导游,并指定老师加强指导。比如①组织毕业生利用毕业实习期间到广西省著名景点、酒店、出入境口岸、旅行社进行导游翻译实习;②还可承接旅游景点资料翻译任务,组织有条件的学生参与文字翻译与口译实践。

3、 自然浸泡快乐学习

克拉申教授还认为:

“在实际生活中,与愿意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外语的友善的本族语者进行会话十分有益。”

因此,浸于外语氛围中是最好的学习方法,但是在非外语环境中进行语言学习,就特别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一方面学校要尽量为学生创造学习环境, 另一方面学生要利用一切的学习机会。学校可以多聘用外籍教师,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与老外面对面交流,直接参加以英语为媒介的交流实战。对中国学生而言,需要千方百计地克服在实际交际中的怕错、害羞等心理障碍。一旦克服,口语突飞猛进!

五、结束语

海外国语大学的教授章振邦先生曾说: “有人在评论当前我国外语教学问题时, 把矛头指向了‘听说领先’和‘交际法’。我认为这是批错了对象。我们中国人在国内学习外语, 听说外语的机会很少, 听说能力自然地会成为外语习得中的薄弱环节, 因而在外语教学中从加强听说能力入手, 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从理论上说, 任何一种语言都是有声语言, 从听说入手教外语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总之, 能够流利地用外语交谈应该是我们最最需要的能力。但是外语“说”的能力只是大海里冰山上露出的一角,必须建立在大量的词汇、娴熟的语法、过硬的听力、广泛的阅读和丰富的知识之上。

参考文献:

1.Crystal, David The Cambridge Encyclopediaof Langua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2.Krashen, Stephen D.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in SecondLanguage Acquisition. 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 1987.

3.Krashen, Stephen D.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andSecond Language Learning. 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 1988.

4.McLaughlin, B. Theories of Second-Language Learning, Edward Arnold, 1987

5.Krashen, S. & Terrell, T.D. The NaturalApproach, Pergamon,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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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教材的对比的新尝试

新教材全面贯彻了素质教育思想,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需要的实际出发,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纵观新旧两本教材,可以发现新教材无论在理论体系,组织结构和阐述方法等方面均作了一些新尝试。

第一,从理论体系来说,新教材摆脱了旧教材的大而空,不实用的理论体系,立足于学生,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将整本书分成两大块。第一部分为道德的内容,从悦纳自己、注重礼仪讲起,由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讲到有关道德的一般知识,再讲职业道德这一重点内容。对职业学校学生来说极具针对性;第二部分为法律的内容,在第一部分教会学生一些职业道德规范之后,从道德(人们心中的法律)很自然地过渡到法律(外在强制的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做守规矩的人、做具有法治精神的人、做维护宪法权威的人、做会用程序维权的人、做善于同违法犯罪斗争的人、做依法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人。将知识融于实际,这样的理论体系还是较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的,在授课之间,稍微一点拔,学生便有了对本书的大致了解。

第二,从阐述方法来看,新教材也是形式各一,处于中职这一年龄段的学生,正是从青少年向成人转变的关键时刻,让他们通篇阅读文字,听大道理,容易引发反叛思想,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新教材一反过去的模式,设置了很多切合学生实际、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形成议一议,想一想的局面,自己讨论分析得出答案。

总之,新教材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以上几点改变让师生真正达到了交流,真正地实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

二、新教材的瑕疵及其矫正方法

⒈关于自然人的涵义。

新教材(121页)对自然人下了一个定义为:民法通则称之为“公民”,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笔者认为有所不妥。我们知道,对一个名词所下的定义,越是详细具体,它所涵盖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而自然人,在法律上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所包含的范围很广:无论是早产婴儿,剖腹产婴儿,人工授精婴儿还是植物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等等都在自然人的范围内,不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的不同而被排除于自然人之外,从而被剥夺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受过去的教育模式影响,凡新出现一个名词,必给其一个名份,给它下一“科学”定义,殊不知,不仅不科学,还给学生及老师带来困惑和不解。

分析原因,我们找到解决办法:大可不必一定给它下一个结论,只要给学生了解到一个事实,即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民事主体,但它与我们平常讲的公民不完全一样,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它属于政治范畴,而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它比公民范围要广就行了。

⒉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教材(120页)在讲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一句话带过说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笔者在授课时学生常常会提出很多问题。

对于出生,通说理解为“独立呼吸说”的出生就行了,对于胎儿的继承这一例外,给学生讲清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额就行了,但止于死亡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教材理应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阐述。我们知道,在法律上,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即在医学上认定呼吸,心跳,脉博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由于死亡多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不仅发生死亡人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发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人寿保险合同的条件成就等。而同样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宣告死亡:如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及刚刚发生的3.11日本9.0级大地震,两起突发事件中,前者发生于人类自身的行为,后者来源于自然灾害,但结果都是很多自然人无法找寻到尸体,不能认定是自然死亡,法律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早就立下了规定,当自然人在意外事故及战争情况下下落不明满2年,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同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这里的死亡要讲清楚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⒊关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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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对于人才需求的多样性,高职院校应运而生,高职院校为国家输出大量的技术型人才,但是在高职教育的过程中却发现了一些问题,大多数高职院校对弈法律知识的重视程度不高,这就直接体现在学生身上,学生对于法律知识不了解,不够重视,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思想,所以就需要相关工作者正确的引导,加强思想和行动方面的重视,希望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教育能够有所进步。

1我国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现状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已经实施多年,但是进程缓慢,现今社会,我国采用思想教育和法律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普及和学习,一般在大一的时候就开展相关课程。采用压缩精华的学习方法,这是一种利弊兼有的方式,主要看每一个学校的教育流程,好的方面是把繁杂的知识用明确的思想传递给学生,不好的方面是一些学校采取缩短学生的学习时间的方式,这就导致教学思想不深刻,学生只重视课本理论,对于实践毫不在意。这种方式就要看学生的悟性和自身的品质,往往不能高效的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必须要加大对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

2重视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原因

随着社会迅速发展,法律知识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对于大学生来说,进入社会是必然选择,及早的了解规则势在必行。一些学生会在上学期间找兼职,如果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就会减少被欺骗的可能性。而且如果自身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可以规范自身的行为,减小误入歧途的可能性,减小犯罪率。正式步入社会后,还可以提前了解《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由此可见,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

3现今社会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有哪些问题存在

第一,对于法律基础教育不够重视。学校对于法律基础教育采取放养政策,在课堂上只是采取简单的讲授,并没有深入人心,只是为了完成相应的教育指标,对于学生的考核制度也不够完善,作为公共学科,不但课程时间较少,教授也比较刻板无趣,无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自身对于法律知识学习也不够重视,只是死记硬背应付了事,过于重视专业课,没有正确的对待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不愿花费过多时间去理解,甚至严重的学生还会出现逃课等现象。第二,只是对于法律知识表象进行讲解,对于其内在的含义传授甚少。老师对于法律基础知识采取照本宣科,学生则采用死记硬背,你说你的,我理解我的,最后导致的后果就是学生的知识还停留在课本上,也许还会有理解误差,实践力不够。等到真正遇到法律问题束手无策。

4解决我国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存在问题的对策

4.1增加高职院校对于法律基础教育的资源投入

首先要提高教授知识的老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不仅仅是书本上的那一点点知识,法律是一个盘根错节内容丰富的学科,需要老师在业余的生活中,不断的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水平,把法律知识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用一种学生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可以结合生活,将一些故事,用情感和实际例子讲解,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其次,增加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课程的时间,让学生慢慢理解和学习,达到一个巩固的目的。最后,用实践说话,可以组织学生到生活中去学习观察,把课程变成活的。

4.2培养学生对于法律基础教育的认知度

让学生正确的认识到法律在他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在学校设置一些海报进行宣传,每隔一段时间组织一次学习,请一些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学校进行演讲,老师也可以组织一些辩论学习,在讨论和实践中让学生学习到法律知识。推荐学生阅读一些有用的书籍,加强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印象。

5结语

我国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的道路任重道远,但是可见光芒,高职院校要在教育的过程中让学生能够有所悟,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能够让学生遵纪守法,进而转变成内心的一种信仰。充分的认识到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高职院校要在不断教学的过程中,完善自身的教学方法,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学习,激发学生的潜能,让学生及时在接触到社会后,依然能够凭借自身的正义感,抵抗来自一些恶势力的诱惑。相信在相关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中,我国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会更有个更加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王志雄.试析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43-44

[2]刘大凤.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现状[J].大舞台,2011,282(11):25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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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80-02

近几年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迅速,为社会培养输送了大量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取得了辉煌成绩。随着高职教育的不断深入改革,人才的培养方式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就法律教育而言,目前学生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及法律素养的现实状况与高职人才培养目标从总体上不同步,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所有高职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关注。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法律教育针对性不强,缺乏重视

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多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进行。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量十分有限,教师能够讲授的内容少而浅。在日常管理中,学校很少专门针对法律进行宣传和教育活动,没有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内容不够深入

很多学生选择高职院校的原因在于培养一技之长,为自身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他们对于专业课和实习实训十分重视,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时,却大多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而且限于自身阅历,绝大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重要作用没有深刻认识,对枯燥的法律条文望而生畏,在学习积极性方面大打折扣,导致学习效果不佳。例如,虽然在课堂上学习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是不能区分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不知道如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自身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给自身、学校、企业三方都造成很多困扰。

(三)教学方式单一,缺乏吸引力

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活动渠道与形式较为单一,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一方面,很多讲授这门课的老师并非法律专业出身,自身的知识结构不够均衡,导致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机械的向学生讲授法律条文,实践教学环节缺失,“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各种法律知识,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教学内容单调枯燥。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教师对法律教育的认识不到位,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对很多重要内容一带而过,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部分高校依法治校步伐落后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略,学校对于学生的日常管理不仅要做到合理,更要合法。但是相当多的高校管理方式方法陈旧,无法做到“依法治校”。近几年来,学生学校的案件屡见报端,学校多以败诉为主。究其原因,一是因为部分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与法律相违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因为部分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在程序上不合法。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以后,各高校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随之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关于学生申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中,学生的这项权利往往没有落到实处。而且很多学校在制定与学生有关的管理制度时,根本没有考虑过学生的参与问题,等于变相剥夺了在校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高职院校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作用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其受教育水平应当是公民中较高的一个群体。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大学生是其中重要的参与者和推进者,高职学生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程度,直接决定着他们踏入社会以后,在实际工作中能否依法办事,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要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得每个学生都能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要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和规则基础之上完善市场竞争。高职大学生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之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人的动手能力,还应具备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素养。因此,在当前的大环境下,高职院校必须适应时展的要求,除了重视学生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还要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列入人才培养目标。

(三)学生正当维权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很多高职学生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有一定认识,但是有了认识不等于能够正确运用。曾有调查显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大学生比例仅为遭遇侵权的大学生总数的10%。而且,在和学生的实际接触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学生在面对纠纷时,首先考虑的不是自己的权利有没有受到侵害,而是自己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甚至有的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轻易不敢争辩,反而选择忍让,提醒自己“吃一堑,长一智”就算了。因此,要通过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深化,使学生系统、全面的学习法律知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懂得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

三、高职院校加强法律教育的实施途径

法律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学科,法律教育如果要达到实效性、针对性的要求,就必须丰富教学手段,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同时形成学校从上到下的联动机制,为学生学习法律、加强学校的法律教育创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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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多元化;培养模式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高职法学教育应根据法学专业特色和高职办学层次,构建多元化培养模式,争取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分析专业困境,探求就业出路多元化

高职法律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辅助人员,但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办学定位不准确,职业特色不明显,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将高职办成普通本科的“压缩”等等,但最突出问题是学生就业难问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平均只在50%左右,远远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约84%的平均就业率[2]。造成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有 “三高”:(1)法律职业门槛高。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门槛。学生毕业后无法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2)毕业生增长率高。从全国高职教育研究会第10次学术会议上获悉,截止到2005年12月,我国高职院校达1200多所,在校生达789万人,还有部分普通本科设立的高职学院,高等职业院校的数量、招生数和毕业数都占普通高校的60%以上。而法科毕业生增长率更高,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教授在“2005中美法学院校长会议”上指出:“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400所,在校法律专业学生约36万人”,而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约338万人。[3](3)高职生就业期望值高。不正确的择业观也是导致就业率低的原因。有的学生把就业目标定位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岗位,对企业、基层单位“有业不就”。毕业生就业状况,直接影响到学校生源和声誉。“出口畅”,才能“进口旺”,就业难必然导致招生形势严峻,专业发展面临困境与挑战。

挑战与机遇并存,一方面高职法律教育遇到就业难等困境,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确立,法律人才日益成为全社会通用人才,工业、农业、财税、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各行业迫切需要大批各类层次的法律人才,为法科生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涉及不同领域的各个层面,因此,法科生就业可选择与“法”相关联的行业,例如:担任企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在法务部、合同部任职,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因为在这些部门从事法律工作不需要特殊资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曾在2000年12月3日至5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上说: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约有50%的毕业生不是直接去当法官或者律师,而是去当国家公务员,去企业等非司法部门。同时,基层司法机关也严重缺编。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部部长胡卫列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基层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仅占缺额总人数的14.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贺林透露,2005年四川省甘孜州18个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实数与审判实际需求数相差223名,没有一个基层法院能独立、完整地设置合议庭。[4]适应21世纪我国司法改革需要, 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也要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国外经验值得借鉴,世界法治国家中,法律职业划分较合理、分工较明确,一般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庭书记官司、法律助理、司法秘书、行政司法官、法警等。与此相适应有两种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学术型法律人才(教师、研究人员)。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接受两年制(最低层次为大专)的职业教育,才能从事法律辅助职业。属于这类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美国的社区大学、法国的大学技术学院、德国的专科大学、日本的短期大学。[5]因此,我国类似的高等法律职业院(系)也有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围绕培养目标,实行专业方向多元化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

[2000]2号文件)是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文中规定:高职高专教育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根据该要求,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了解法律一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和一定实践能力,毕业后能到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辅助及法务工作的高等法律技能型人才。围绕该目标,面对毕业生多元化、宽口径的就业渠道,高职法律专业应设置多个专业的方向,包括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和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复合型人才,后者包括文秘、商贸和政务方向等等。

三、通过学分制,构建课程体系多元化

针对专业方向多元化,修订教学计划,根据“必需、够用”原则,压缩理论课课时,增加跨学科选修课和实践课时。具体方案实行“4+1+1”课程设置。即学生进校后前四个学期修完专业主干课、英语和计算机课等必修课,完成专业基础课程、基本技能课程和校内实训教学。专业主干课以知识和技能为主设置核心课程。理论型课程有:法理学。知识型课程有: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技能型课程有司法程序学概论、司法文书学、证据学。第五学期主要开设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选修课主要有金融、保险、房地产、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文秘、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课程,通过拓展知识,使学生具有更广泛的就业面向和就业能力。体现了“厚基础、宽口径、强素质、重能力、求创新”原则。有意向提高学历、升学深造的学生可选修自考本科辅导课程和专升本辅导课程。第六学期毕业实习或复习、参加就业所需的考试。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实践能力,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为培养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6]

四、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为实现多元化培养目标,教学方法也应多元化。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理论教学采用讲授法、讨论法、练习法、案例教学法等,实践教学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实践、法律调查、法律咨询与服务、见习与实习等,随着信息技术在教学的普及应用,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辅之以案例分析和讨论。应用法学应以案例教学为主,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带着问题到课堂听课,教师向学生提问,督促学生积极思维,疑难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

五、完善评价体系,实现教学评价多元化

为发挥教学评价对法律人才多元化培养的导向作用,应改变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只侧重于对教师课堂理论教学和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的评价方式,建立客观、科学和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该体系既注重结果,又反映过程;既有阶段性评价,又有综合性评价;评价主体多元化,包括教师、学生、教学管理者,实践教学指导者等等,评价方式多样化,包括以考试、考核形式得到结果评价和以查阅、交流形式得到过程评价。多元化评价体系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主要是对教师教学内容信息量、学术水平及教学艺术的评价,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为内容,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机构通过听课、座谈、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学生学业水平提高等多种评价方法对教师的教学活动作出评定;二是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建立以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人文知识、自然科学、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等为内容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指标,通过听课、座谈、实地观察、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水平测试等多种方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作出评定。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2]2004 年底普通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84%[EB/OL],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moe.edu.cn,2005-03-

03.

[3]中美法学教育院(校)长共建交流合作新平台[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moe.edu.cn,2005-03-03.

[4]徐盈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将改革分阶段考试进行淘汰.中国司法考试网站sikao.com.cn,2006-11-22.

篇11

网络资源;法律教学;中职

1.网络资源的利弊

随着网络信息及多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传递及获取突破了时间及空间的限制,各种丰富多彩的信息通过网络得以快速流动,人们可通过网络方便快捷灵活并高效地扩宽自己的知识面,实现信息、视野及社交的扩大。然而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及人们网络参与度的提高,网络占据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类消费观念及各种社会思潮渗透到人们的人们日常思想行为中,加之网络无序、虚拟、隐蔽的特性和网上不良信息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的情感理念、价值取向、道德标准、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特别是对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学习压力轻,行为偏差较多,认知力和自控力不强的中职学生,网络文化影响并冲击着中职学生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如不加以合理地引导,使网络让青少年更加健康成长服务,中职学生很容易被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化所困,沉迷于各种网络游戏、网恋、各种不良网络信息等,导致学生出现网络成瘾、道德感弱化、思想混乱、责任感下降等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其日后成长。

2.中职法律教学的意义

中职学生年龄段在15~18岁之间,处在生理和心理迅速发展的年龄段,他们的自我意识较强,但自控能力不足,情绪容易失控,且多数中职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成绩不佳,是经常被忽视的弱势群体,久而久之造就他们自卑抑郁的心理,容易表现出怪异、反抗等过激行为,诸如逃课、打架斗殴等,如不进行及时有效地引导,这些中职学生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据相关数据显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不良风气及网络资源的滥用而引发的中职学生犯罪呈上升增长的趋势,可见在中职学校开设法律教学课程,对树立学生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及其正义、公平、平等的意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制观念,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他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进而深化中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及其职业道德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3.如何使网络资源服务于法律教学

目前计算机网络已走入校园,以其强大的信息容量,集图像、文字、声音、色彩、动画等多种信息于一体的生动形式,人机互动的交流模式给法律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能给予学生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感官刺激,吸引学生的注意,使学生更易于接受知识,具有其它教学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在课堂教学中,将网络资源与法律学科的整合,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法制思维氛围,营造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给予学生广阔的思维空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思维的积极性,并适当给予启发和引导,加强学生正面舆论宣传引导,提高法律意识,使学生通过主动参与、积极探索,获取法律知识。例如,开创法制宣传栏,要求学生轮流运用网络资源查询法律条文及相关案例,运用多媒体定期给学生播放法制专题节目,使学生受到法制教育的熏陶,在课堂上充分发挥法律教学功效,利用网络优势倡导优秀的文化价值取向,普及网络道德知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健全学生网络道德行为规范,进行网络道德教育,使学生用法律和道德来规范网络行为,有效地引导学生充分利用网络,积极寻找各种有利的网络资源,自觉浏览那些文化层次较高的网站,为自身的成长发展服务让学生明确网络真实价值所在,培养他们获取法律信息的能力,在法律资源共享中提升自我教育的能力。

其次,教师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课堂上创设丰富多彩的情景,模拟真实的法制情景,将书本上缺失的信息呈现给学生,使教材中难以用言语表述的内容及学生因缺少感性认识而难以领悟的地方进行深入浅出的处理,将复杂抽象的理论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使学生毛塞顿开,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积极探索,从而提高教与学的效率,改善教与学的效果。例如,通过网络资源搜集符合教学内容、贴近生活的视听、录像资料案例,并运用多媒体技术呈现案例,增加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引导学生尽快进入案例情景,了解掌握案例中提示的有关事实、情况,积极思考,通过研究、分析,获得一些见解后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寻求案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在讨论中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寻找各种合理的法律解决,吸引学生对枯燥的法律条款、法律知识的探究欲望,使学生快速掌握抽象的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达到诠释法律理论、加强法制教育的目的。

再次,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判例,并作为教学资料在课前发给学生,让学生仔细阅读,认真分析判断,并在课前给学生提供广泛的参考文献目录,鼓励学生运用网络资源主动查找更多的相关判例,尽可能全面阅读和比较分析,准确理解相关法律判例的精神,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让学生经过一定思考后,阐述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辩论,对判例展开分析和讨论,由此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使学生充分感受到获取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还可借助诸如各种教育网站、多媒体学习系统等网络平台,将自己的教学意图充分传递给学生,教师与学生可通过网络论坛等形式就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相互提出问题、共同解决问题,学生将自己的结论设计成“帖子”在网络论坛,学生可以不断地点击、发帖,并相互讨论,师生之间进行网络精神对话,以丰富法律教学的内容,甚至完成部分作业,达到师生、生生之间的有效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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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有67所高等院校开办了远程高等网络教育,加上中央电大及其44所省级电大,共有在校生270万人,占各类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28%。远程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远程教育是新生事物,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的毛入学率相对较低。远程教育将利用自身的优势弥补高校在这方面的不足,最大可能地为广大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因此,它与其它教育形式具有极强的互补性。

远程教育发展中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定位问题。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对远程教育的定位,即对远程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地位和作用没有权威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这给远程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带来了困难。以电大为例,部分地方电大被与其它学校合并,一些电大逐渐失去独立办学的地位。严重削弱了远程教育的特有优势,大大影响了合并各方的教学质量,对于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的健康发展产生冲击。

二是投入问题。由于缺少强制性的规定,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一直不足,对远程教育的投入尤其不足。使得远程教育办学单位无力聘请高水平师资等,制约了远程教育作用的发挥。

三是学校设置及办学自问题。目前,关于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置仅有教育部的《广播电视大学设置暂行规定》,对于单独设置远程教育学校、合作办学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政府对远程教育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使学校不能够真正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四是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保护问题。办学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经济回报和办学自上。教师的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教师的教材著作权上。学生的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学校教学质量上。上述三个主体利益保证问题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远程教育存在的众多重大问题不是仅凭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政策手段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有关远程教育的立法不能满足远程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体系只有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提及了远程教育,并且都仅仅一句话概括,“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缺乏具体规定,长此以往,则远程教育的发展前景堪忧。

二、从我国远程教育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关于远程教育的定位。远程教育立法应当将远程教育确定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形式,与其他教育形式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远程教育的投入。从根本上讲,经济的发展要依靠教育,教育需要投资。目前,举办远程教育的院校,教育投资的来源主要靠学生的学费。远程教育立法一是要规定政府投资义务,二是规范社会集团、企业、乃至个人投资办学的行为。

第三,学校设置及办学自。设立远程教育学校及其远程办学机构的指导思想是,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终生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建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远程教育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独立设置的高等远程教育学校,应当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远程教育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具有较强的远程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实施本科以上远程教育的学校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高等远程教育学校,经国务院授权,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高等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立,必须聘请专家组成评议机构评议。

在远程教育立法中,远程教育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行政法人,依法应获得独立办学和管理的自。学校办学自至少应该包括:(1)教学自。包括自主决定系、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2)人员任用权。自主决定教师、职工的聘任和任用,教师职务的晋升和工资标准。(3)经费和学校资产的管理使用权。(4)发展校外合作和国际交流的权利。

第四,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保护。网络教师的教材究竟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固定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由此看来,网络教材是教师在网络授课时的口述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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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指教育 法律通识教育

一、通识教育的特征和目标

1.通识教育的特征。进入21世纪后,中国高等教育界普遍认识到通识素质、道德素质、专业技能及其素质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最重要的三项素质,开始用“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定位和规划高等教育。通识教育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历史和地域概念,应该从教育理念、教育内容、人才培养模式三个层面进行理解。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相通的,其核心是强调通过学习知识培养健全的人格,使受教育者成为健全的人。通识教育的特征可归纳为:以“回归人本身”为宗旨,以培养人的“全面素质”为目标,以使所有受教育者“通达共识”为目的。它强调人的精神建构,重视人文精神,注重人的综合素质。通过通识教育就是要让一个国家的大学生能有一个共同的知识体系、文化背景。

2.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课程目标是课程建设的灵魂,它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的组织形态、教程的安排、课程标准的制定等。通识教育是“全人教育”,即“完美的人”的教育,人的多方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它强调要赋予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高尚的道德水平、科学的价值观及世界观。通识教育与通识课程的核心是“人”的培养,然后才是这个人所应具有的能力与知识。国外的大学,均把通识教育理念融入整个大学的办学理念,从课程设计、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整体设计,保证了通识教育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我国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目标应该是:提高人文素养,培养人文精神,促进人格的完善;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构建广博的知识体系,形成合理的认知结构,促进多种能力的综合发展。

二、法律通识教育的内涵及其意义

法律通识课程在本质上应当是非法学专业学生通识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基础性、大众化的法律知识和理念的传播为主要职责,对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的培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包括如下几点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从全社会来讲,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在一个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中,国民法律意识都有比较高,他们懂法、守法、关心国家政治,法律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崇尚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高职院校学生是将来建设国家的生力军,可以说,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提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影响巨大。

2.对高职院校而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是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仅是专才教育,它更应该注重受教育者多种能力的综合协调发展。学校要认识到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增加和强化法律通识教育的相关课程,加强法律实训基地的建设,配备一些有经验、素质高的法学教师来从教,培养学生成为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人才。

3.对学生自身来说,对其法制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养成有重要作用。通过法律通识教育使学生走向社会后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此外,这也是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一道屏障。近几年来,高职院校校园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上升的势头,这里面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部分学生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遵纪守法;与之相对应的是另一部分学生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敢或没有及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无形中助长了侵害者的嚣张气焰,有的受侵害者采取非常过激的方式来处理,这又走到了事情另一极端。这些都说明了学生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更谈不上法律理念形成,从侧面也反映出现在高职院校中法律通识教育的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三、当前高职院校开设法律通识课程的状况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法律通识课程的开设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但越来越受到学校的重视,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从2009年秋开始在所有的开放教育专科层次都开设法律事务的选修课程,普通专科班和成人脱产班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已加入了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现已改成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该两门课程作为法律通识课程,它们在教学内容和目标上,注重对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使各个专业的学生都能掌握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走向,从而提高其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法公民。

有的学校新开了“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课程,它侧重从精神程度上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让学生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成为促使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的强大推动力,最终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为目的,从法律思想和精神方面使学生获得启迪,同时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但有的学校法律通识课程的开设缺乏科学性,如将“国际经济法”等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作为通识课程来开设,这其实不可取,法律通识课程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内容而一般不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方面。 转贴于

四、对高职院校做好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议

首先,学校要意识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合理科学地布局法律通识课程。许多学校对待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同其他通识课一样,不是把它看成主要课程和基础学术训练,而仅仅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一点知识面和兴趣。笔者认为应该改变这种认识和做法,法律通识教育的意义和重要性前文已经阐述,况且当前学生对法律通识课程也有着很大的兴趣和需求,提高对法律通识教育的认识,适当增开法律通识课程已经是大势所趋。同时,学校要避免将专业性很强的一些法律课程纳入到法律通识课程,要把握好法律通识课程自身的特点和功能,它不仅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一般基础性的普及法律知识,更深层的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树立其正确的法律观,这才是法律通识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学校应合理科学地选择开设,推动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发展。

其次,改进教学思想、组织形式、方法和手段。哈佛大学通识教育著名学者亨利·罗索夫斯基曾指出:“教学质量和教学方法至少与课程同等重要。课程只是骨架,而它的血肉和精灵必须来源于师生之间难以预料的相互影响和交互作用。”学校必须做到授人以“鱼”的同时,应着重授人以“渔”。

改进教学思想,通识课程的教学不应以知识教学为目的,而应着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良好价值观和健康的生活态度、生活习惯。要确立“自主、合作、探索”的教学思想,充分体现“育人为本”教育理念。教师要起好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能动性,摒弃过去“你讲我听”的满堂灌模式,上课的过程真正成为师生互动的过程,整个课堂要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运转。学生由被动受教的维持性学习转变为主动探索的创新性学习,使自身的思维得到扩展,能力得到历练,个性得到张扬,从而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更新教学组织形式,采用分层教学,师生互动,合作交流。通识课教学中许多是一二百人的学生在一起上大课,师生之间的互动不好开展,很难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学生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为了使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有较大的提高,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特长,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与自主探索能力。教师应对各小组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引导学生围绕开展讨论,师生之间可以进行交流甚至争论,最终找到问题的答案。

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根据通识课程的意义和目的,宜采取案例教学法、多媒体辅助教学、讲座、学术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促进学生全面客观地分析事物的变化规律,对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大有益处,学生在课上所学的法律思想方法在现实活动中得到更好的应用;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教学效果,为学生创造一个图文并茂、声像结合的生动直观的教学环境,极大地增加了教学的信息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通识课程内容多、学时偏少的矛盾,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形象思维,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中还能领略到现代信息技术的魅力,收到传统教学无法比拟的教学效果;充分利用各教学环节来提高教学质量,如利用讲座、学术报告、相互讨论(课堂讨论、BBS讨论、邮件讨论等)、课外答疑、批改讲评作业等各个教学环节,加深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理解和掌握,助学生抓住核心问题,学会从不同角度去看待一个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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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65-02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r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

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

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

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

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参 考 文 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