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范文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篇1

1.1城市规划存在不合理城市规划不合理的现象在中小城市普遍存在。随着中小城市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旧建筑改造、建设新小区的步伐也也是提速。但是在这两个方面却存在环卫管理问题,一方面是在建设时,环卫基础设施未配套建设,在建筑后期很难重新规划地方放置建筑垃圾。另一方面,已经建成的设施,不能满足目前城市发展对环卫设施的要求,且分布的区域不合理。露天垃圾场随处可见,河流也被严重污染,这对城市文明建设具有很大的影响。

1.2环卫管理投入不足,对城市卫生不够重视由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差异化,一些地方的经济企业以农业为主,市场经济发展较慢,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城市环卫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地方财政迫于压力,即是对城市卫生足够重视也无法投入大量资金发展环卫管理工作。有部分城市,居民本身对环境卫生意识不强。政府部门只重视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忽略城市环境卫生所能带来的隐形效益与社会影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不重视,对居民未进行正确环卫观念的引导,自然不会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去发展环卫工作。

1.3环卫管理人员参差不齐每一个城市中,辖区内的环卫工作都由不同能力的职能部门执行监管,这些执行人员队伍所接受的培训、对环卫工作的认识不统一,他们所管辖的区域也决定了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例如城市中心的商业街、商业广场由环卫部直接管理,他们接受过专业培训,熟识管理质量标准,环卫部也会对其的管理质量遵从相关标准进行严格管理。然而在下面的社区街道,辖区内的环卫工作由社区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来管理,他们的环卫队伍人数较少、环卫设施配置不足,致使大街小巷容易出现垃圾随处可见的问题,让城市的形象受到影响。

1.4环卫管理责任不明确随着中小城市不断扩大城区面积,加快发展步伐,导致在环卫工作管理中出现对市区、街道的交叉的公共部分,出现管理职责不明、多重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对于公共区域环卫管理职责归属不清,造成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新规划的城区。由于疏于管理,露天垃圾场随处可见,垃圾随地扔,不仅污染了居民的生活环境,还对水质进行污染,对城市文明建设具有较大的影响。

1.5环卫管理体制不健全,环境立法不完善环卫管理工作是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的核心,但是环卫管理工作却并不仅仅是环卫部门的单项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例如建设一个垃圾小那场,需要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等参与配合,这些部门如果不能有效配合,垃圾消纳场的场建设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甚至最终无法建设。由于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能对环卫部工作人员进行很好的保护。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占据重要地位,导致环境法无法实施,从而使环卫部工作人员不能依据环境法来执行任务。

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解决措施

2.1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环境问题是一所城市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对于城市中的作为固定用途的环卫设施,不能因利益驱动而随意拆除挪作他用。针对城市中出现的乱贴乱画影响市容的行为要及时阻止,对于旧城改造的建筑应该提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建筑垃圾等杂物放置在统一的位置,对施工现场进行整顿。一些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充分对城市建设中的环卫设施及环卫工作进行合理安排、规划。

2.2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环卫管理的重视度政府在环卫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展示了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应看到环卫管理所带来的长期社会效益。政府应该加大对环卫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城市的环境卫生进行宣传,来引导人们共同保护好居住的环境,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城市居民具有很高的教育意义,例如增加保护环境的公益广告等。针对一些中小城市中以农业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应该转变思维,在财政预算尽可能控制的前提下,加大对环境卫生的投入力度,保证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

2.3加大对各级环卫管理人员培训虽然各层级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层次不齐,接受的教育培训不同,对环卫工作质量认识不足。尤其是针对区县级的环卫管理人员,应加强进行培训,树立环卫管理工作的标准与规范,严格按照标准来开展工作。在管理中,可以采用灵活的方法,对基层的环卫管理人员开展政治学习、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平。可以建立完善的考核、监督与激励机制,奖罚分明,对于过失,追求责任,对于表现好的人员进行奖励。不仅对环卫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约束,还可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2.4明确区域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对于市区、街道出现交叉的公共路段,建立城市环境卫生区域管理制度,明确到人,明确职责。城市的主干道、居民区、商业街、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划分到环卫部门统一管理,社区街道、小巷的环境卫生,划分到街道或社区办事处统一管理。各辖区内出现的问题,可以追溯到管理辖区的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各自管理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工作中出现问题后就相互推诿的现象。为城市的文明建设做出更好的贡献。

2.5改革管理体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卫管理工作需要依靠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政府是一个城市的最高权力者,应该主动协调环卫管理工作,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提升各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环卫工作每个人都有责任。同时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城市环卫管理人员的地位,使环境执法能够落到实处。切实的发挥该岗位人员在保护环境及环境执法中的任务。

3结语

篇2

关键词:环境卫生;管理;途径

中图分类号:[X3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近年来,各个城市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积极探索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实行生活固废处理、餐厨垃圾收运、“三乱”清除、道路清扫保洁等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广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开展文明示范路段创建;不断深化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推进行政执法综治化,提高城管执法效率;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在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中,既要清理、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和设施,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解决好群众买菜难、吃早餐难、垃圾处理难等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将创建过程变成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过程,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提供了保障。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边缘地区及部分市区内都存在死角、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薄弱的现象,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机制没有建立,没有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环卫经费不足等问题。在城市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乱丢垃圾现象较为普遍;同时还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环卫工人人员编制缺少、招工难、队伍老龄化、工作环境差、经费压力大、管理机制创新不够。市区停车秩序、犬类管理等等都是目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途径

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按照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的要求,联系城市具体实际,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提升城市品位和公共服务水平,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城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明显的改善,但脏乱差等问题仍有存在,市民反映强烈。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保障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城市高端要素集聚能力,推动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改善城市形象,彰显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重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突破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和网格化管理,做到有新意、有创意。加强管理工作,严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全面履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卫督查督办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形成合力,加大力度,重点解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检查力度,广泛宣传,清除卫生死角。建立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深入实际进行调查,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采取有效措施,拓宽渠道,改善环卫工人的待遇,解决招工难、老龄化等一系列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环卫工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强市区停车秩序管理。进一步完善停车场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因地制宜,立体开发。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加快推进重点地段机械智能停车场建设,限期督促规划中被占据停车区域(场所)的功能恢复,科学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和相关标识,制定和实施年度建设计划。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健全管理机制,理顺部门职责,坚持严格执法,实行信息共享,相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推行市场化停车管理模式。坚持“严格控制、规范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机制,加强城市建成区犬类管理。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强化责任,注重协作,完善督查考核奖惩办法,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数字城管”作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继续加大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建设力度。同时,要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指派专人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各种设施的正常使用,更好地发挥环境卫生设施的作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队伍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城管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城管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城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身心投入到城市管理工作中去。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树立全局意识,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努力建设和造就一支具备较高素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要在政治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城管执法人员,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消除后顾之忧。加强协调工作,形成管理合力。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是城管部门一家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配合。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作用,与城管部门一道共同做好工作,努力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真正把城市建设成生态工业城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切实纠正不文明行为,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共同维护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篇3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国民素质;解决措施

前言

城市环境卫生一方面代表着城市的门面,也就是城市的精神面貌、风气;另一方面,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高低代表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从侧面体现出国民素质有待提高的现状。城市环境卫生不仅保护着环境,还保护着市民的身体健康,这足以见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事实却是城市环境卫生不容乐观,于是相对应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担就变重了。本文将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概况、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而有效的分析,并依据现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现状

1.1 城市环境卫生概况

城市环境卫生包括所有公共空间的环境卫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而国民素质与经济发展速度是脱节的。走在城市的街道里,扔烟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小猫小狗随地大小便的情况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国民素质一时半会无法提高,这时,便需要社会政府方面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监督,但是事实是相关的管理人员匮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力度不够,还有一个最严重的问题,都说职业平等,但有些人从心里瞧不起环卫工人等清洁人员。除此之外,日韩等国早已推行垃圾分类,并且已经实施了很久,有相应的强有力的惩罚措施,但在我国许多人没有垃圾分类的概念,面对大街上的可回收物垃圾桶与不可回收物垃圾桶,许多人无所适从,或许根本没有思考这个环节,只是看到了垃圾桶便本能的将垃圾投放进去。但其实我国的城市环境卫生还是有所改善的,起码在城市里基本不会再有人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现象也有所减少。我国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亟待改善,国民素质也亟待提高,但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不可操之过急。

1.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化进程当中,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什么说它重要呢?城市环境卫生整洁会使市民觉得舒适,也可以以此吸引游客,进而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并不是说只有牺牲环境才能促进发展,保护环境所带来的日后效益将会更大;城市环境卫生彰显着城市的个性、体现着城市的精神面貌;城市环境卫生体现着市民的生活质量从侧面反映着国民素质高低。近期,中韩关系不太乐观,为什么呢?在对韩国市民生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之时,韩国人民还是同意在本国建立萨德导弹系统,因而中国人民燃起了爱国斗志,决心抵制韩国乐天,而让人心痛的是,许多韩国网友评论说正好滚出韩国、还给他们干净的济州岛,这样的事实真的是痛扎身心,先撇开国家安全不说,国民素质真的亟需提高,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也亟需提高,在保持爱国斗志的同时,同样重视环境卫生,如此才会从根源解决问题。国民素质无法即可提高,但环境卫生亟需改善,面对这样的现状,谁能说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不重要呢?

1.3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市环境卫生现状不容乐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现状也同样不容乐观。在这个对城市化进程来说极其重要的过程中存在着让人无法忽视的问题,最重要的便是素质问题,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这个熔炉里不免有人浑水摸鱼,有一部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人员自身对环境卫生问题就不重视,对工作不够认真,态度不够严谨,面对这样的管理人员,我们还能有过多的期待么?这些人员都无法以身作则,又还能期待什么呢?而这只是其中一个问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着很大的缺口,人员不足,即便个个都是精英,也无法分身顾及到所有地方。除了工作人员自身的问题,一部分市民的素质也亟需提高,面对顽固的不肯配合工作的市民,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2 解决措施

2.1 从小抓起

学校教育对于一个人的一生是非常重要的,老师对孩子的影响可能是一生的,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是需要从小培养的,老师对孩子来说亦师亦友,所以一定要以身作则。所以老师的素质非常重要,校方在招聘老师时,应当有合理的试用期,并且派遣相应人员去观察老师的德行。有一个人去某知名企业应聘,在走廊里看到了一片纸屑,其他人都熟视无睹,只有这个人将纸片捡起扔进了垃圾桶,最终只有这个捡起纸屑的人被录取了,而这个人的专业素养并非最优秀的。所以学校在招聘时也可以多元化的对老师的德行进行观察,进而综合录取。老师不仅要做到以身作则,还需要将自己的德行言传身教给学生,帮助学生从小树立保护环境、爱护卫生的r值观、世界观,当然除了老师以外,最重要的是父母的影响,许多孩子在学校是受到了正确的熏陶,但是回到家中父母的行为却与老师教导的相违背,于是父母说脏话、孩子也跟着说脏话,父母乱丢垃圾、孩子也乱丢垃圾……于是,渐渐地,孩子耳濡目染,从小养成了不好的习惯,所以父母一定要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2.2 加强宣传

许多人不重视环境卫生,跟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高考的废除……有一群人没有完成学业、甚至连小学都没有毕业,而这些人现在可能为人父母,可能当了爷爷奶奶,但他们却大字不识几个,他们错过了从小培养增却价值观的时候,所以政府在宣传环保理念时,需要采取更加多元化的方式,不能仅仅靠文字海报宣传,这样应该是收效甚微,政府相关单位可以借助媒体行业进行宣传,中央电视台有一个广告:一群人在公交车上,而有一个空的易拉罐却无所适从,安静的车厢里易拉罐像足球一样被人们踢来踢去,最终,易拉罐传到了一个少年脚下,少年捡起易拉罐投进垃圾桶,于是广告最后出现了球进了三个字,短短几十秒的广告却寓意深刻,社会在进步,宣传的方式也有很多,希望政府人员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加大宣传力度。

2.3 加强管理力度

管理就是指相关人员依据相关条例对人员进行管束,从而维持社会秩序以达到最终目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对市民进行约束,以达到市区环境整洁的目的,在这个管理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缺失且部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另外一点便是市民方面。许多市民自身价值观扭曲,随手扔垃圾、随地吐痰早已成为习惯,既然自身无法改变,那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就该有所行动,从社会的角度对市民进行监督,遇到恶劣市民决不能心慈手软,一定要依法严惩,加大管理力度才能形成良好的约束。除此之外,管理工作人员缺乏,所以管理局方面可以想办法扩招,但一定要招收素质高的工作人员。

结束语

经济飞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也受到了极大的破坏,面对这样的现状,市民需要共同行动起来,从不践踏草坪开始,从不乱扔垃圾开始,从不随地吐痰开始。政府相关人员需要以身作则,为市民作出表率,这样管理之时才更有底气。为了建设美好家园、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国民素质,政府相关人员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并进行大力宣传,如此我们的城市才会更加整洁,国民素质得到提高后,我们的国家在国际上才更有话语权,所以,让我们为了美好明天共同努力吧!

参考文献

[1]王超.数字化管理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运用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19:50-51.

篇4

一、实施目标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实现长效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通过城区前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完善“管理为核心、自律为关键、作业为基础、执法为保障”的前管理模式,从而实现道路平整干净、门前畅通有序、立面整洁美观、垃圾收集规范的目标。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推行门前管理责任制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实施门前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推行门前管理责任制工作的指挥、调度和推进,对久拖不决或对涉及部门较多、较复杂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前责任制实施范围、责任主体

本实施方案所称前责任制范围,是指道路、街巷两侧的各类责任单位(经营业主)的责任区域。

前管理责任制日常工作以街办(管理处)为主。

(二)前责任制内容

1、前无出店经营、无占道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无乱吊乱挂

2、前无乱倒垃圾

3、前车辆停放有序

四、实施阶段

自年3月1日至12月15日,对全区严控区道路和控制区道路责任单位推行前管理责任制。

(二)统一标识、完善设备

所有参加前责任制工作的成员需统一设计制作工作牌,同时视工作需要增加部分对讲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各街办(管理处)、区财政局

(三)会议动员、统一思想

各街办(管理处)务必精心准备,区城管局务必加强指导,相关区直部门务必大力配合。在上述工作完成的基础下,以街办为单位召开动员会议,以便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计划、操作流程。

(四)规范服务、创造条件

各街办(管理处)环卫所必须统一垃圾收集时间和形式,确保垃圾收集处置及时、废物箱无污损,确保环卫设施齐全、垃圾箱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各街办(管理处)环卫所、区城管局

区城建局要加大市政设施、园林等方面的问题整改,确保市政设施完好,行道树无缺株(死株),绿化设施无缺损。

区城建局负责完善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停放的画线工作。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城管局、区交警大队、各街办(管理处)

实质性工作(完成时间:4月1日—12月15日)

(五)广泛宣传、调查摸底

以宣传队伍力量为主,巡查队伍和执法队伍大力配合对店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动员,确保前责任制工作的宣传深入人心,知晓率达100%。

对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使(租)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向单位(经营业主)送达《致单位、经营业主的一封信》(详见附件2)

与单位(经营业主)签订并送达《城区前管理责任制单位(经营业主)承诺书》(详见附件3)

责任单位:各街办(管理处)

(六)建立档案、一户一册

为了便于联系,加强管理,掌握单位、业主的基本情况,各街办(管理处)应为单位、业主建立基本情况档案。档案由四部分组成:

1、《致单位、经营业主的一封信》(详见附件2)

2、《城区前管理责任制单位(经营业主)承诺书》(详见附件3);

4、《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5);

该档案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由下至上进行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各街办(管理处)、区城管局

(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积极引导、单位(经营业主)自律

责任单位(经营业主)是该项工作的核心与细胞,各街办(管理处)要以街、以路、以片为单位,充分发挥主管能动性,和工作的创造性,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引导单位(经营业主)建立若干自律小组,从而能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力争按照门前管理责任制标准每户都能做到“三有一确保”,即有保洁制度(每天要做清洁工作、每周至少一次大扫除活动);有保洁人员(明确自有保洁人员);有垃圾投放容器和保洁工具,确保责任事项的落实。

2.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各街办(管理处)、步行街管委会对单位(经营业主)不落实门前责任制的,由街办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由街办通知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对处罚不到位的,由区城管办牵头启动联合执法。工商局、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

东湖执法分局作为落实门前责任制的有力保障,负责日常执法,对违反前责任制的单位(经营业主)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处罚的力度。

对情节严重的,报区前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对暴力阻挠的,公安部门应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

(八)量化考核、严格奖惩

区城管局负责牵头制订《街道(管理处)前管理责任制活动考核办法》,量化奖惩。

区城管局负责商各街办(管理处)创新思路、丰富形式,建立《前管理责任制单位(经营业主)考评奖励机制》,开展诸如“百里挑一好店主(单位)”等主题评选活动等。

日常考评由街办为主进行,区城管理局进行审核,并将日常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区文明办、东湖地税分局、东湖国税分局等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制度,把前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和排名作为诚信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依据。

(九)强化检查、加强监督

区城管局负责日常的督查工作,督查小组负责每周至少两次以上抽查,每次不少于3家单位。

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前管理责任制落实工作中的人员到位及工作效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的落实。

(十)加大沟通、宣传力度

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调动全社会参与前管理的积极性。区城管局要加强与市城管委的沟通和信息的报送,区委宣传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商区城管局,邀请省、市媒体对该项工作进行宣传和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十一)验收与总结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每个实施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查漏补缺,巩固提高,落实长效,验收按以下步骤:

1、各街办(管理处)每周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情况,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各阶段时限内,不定期对已上报完成的路段及区域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进行反馈。同时,形成阶段书面小结报区领导小组。

2、6月中旬召开现场会,对各街办(管理处)落实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总结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坚定信心

各单位要以建设“整洁、有序”城区为目标,从构建繁荣精品幸福文明东湖的高度,充分认识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扎扎实实落实好前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创新方式,突出特色。要调动和发挥店面业主的主体作用,努力把门前管理工作转化为经营业主的自觉行为。各街办(管理处)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不断探索前管理工作开展的新形式、新途径,不断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篇5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效性;措施

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体,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等从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各方面发展的总体水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现代化的稳定城市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环境质量的好坏严重影响着我国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对于维护共同卫生与安全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性事业,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及保障。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我国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还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发展速度,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在未来的工作过程中,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城市的公共卫生与安全,从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规划不合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城市在加强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做好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造成基础设施选址、建设难度较大。同时,很多城市的环卫设施分布不合理,部分地区基础设施过分聚集在一起,而部分地区的基础设施相距过远,不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另外,各种露天垃圾站的存在,既污染了环境,又影响了城市面貌。

(二)对城市环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就目前来说,大部分城市都把关注的重点置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方面,而忽视了城市的卫生管理工作,导致城市环卫工作不到位。也正因为如此,城市用于改善环境卫生建设的资金相对较少,不利于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城市环卫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职能部门配合不合理。城市的环卫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包括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街道管理部门等。只有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城市的环卫管理工作才能充分落实。但是,目前来说,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配合工作不到位,导致管理效率较低。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当前我国的城市环卫管理工作漏洞较多,不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效性的措施

针对当前环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笔者提出了提高我国城市环卫管理工作实效性的相关措施。

首先,要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划,确保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性。在环卫工作的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仔细审查相关单位的建设规划,看其是否合理。同时,要对所有环卫工程的设备安全合理与否进行审查,尽可能保证所有设施合理得当,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其次,要十分重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将城市环卫管理工作摆在城市发展的突出位置,提高重视程度;要加强城市环卫管理工作的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及管理才能充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再次,要完善城市环卫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在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以尽快解决管理难题,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例如,要加强分级管理工作,分为“市、区、街道”三个部分。这三个大的部分负责的范围不同,市级的管理单位要对整个城市的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区或者街道负责的区域则相对较小。当然,这三个部分并不是各自为政,而是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城市环卫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优化管理手段,采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例如,可以运用生态补偿机制,对于那些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企业一定的罚金处理,或者分配给他们具体的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的任务,确保环卫管理工作的落实。加快治理城市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关人员的不懈努力与支持。

四、总结

科学合理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利于优化城市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各个城市应该十分重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同时,每一名城市人员都应该认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严格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保护周围的环境。相信未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之下,我国城市的环境质量一定会大有提高。

参考文献

[1]李景.基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企业导报,2012(17).

[2]吴胜利.城市化进程中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J].城市发展研究,2012(08).

篇6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众;参与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城市居民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公众对于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不重视,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从而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危及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公众要主动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保持正确的环保意识,并付出实际行动来保护环境,从而营造一个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因此,本文将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为重点,进行相关的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方案。

一、加强市容环卫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措施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公民参与环卫管理的合法性

(1)明确公众的环境诉权。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公民的权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不利于公众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也不利于公众对环境管理的监督。中国应在立法上放开诉讼权,确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地位,加大公众参与的深度,落实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权。

(2)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中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并规定有关机关应实事求是地环境质量日报、周报,每年召开环境状况会,经常举行环境事务听证会,让公众及时了解环境状况,引起公众对环保的关心。

(3)环境管理中,要使公众的参与权得到实现,就必须增强实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设立或指定处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务的机构,如环境部门,及时收集群众呼声,及时反馈,并及时处理,同时对公众和公众环境团体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拓宽各种参与渠道,实行政务分开。

2、加大公民参与宣传力度

城市垃圾主要的生产者是城市居民,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受益对象也是城市居民。因此,我国政府本门应该高度重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问题,发挥一切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灌输城市居民强烈的环保意识,使其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以下是媒体宣传公共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三个方面:

首先,将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成果进行展示,使政府政务做到真正的透明化,从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使公众更加相信政府,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

其次,要让公众各种广泛的参与,宣传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人让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使其保持正确的环保意识,自主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此外,政府要对各种参与途径进行着重宣传和教育,激发更多城市居民对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视和关心,能够主动加入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队伍中,并带动身边人进行环保,为以后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保障。政府还可以开展一系列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活动,通过生活情境、知识竞赛等活动形式,使青少年以及更多城市居民接受城市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思想,从而能够积极参加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为城市的美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再次,是具体的公众参与,是一种群众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公众参与方式,这种宣传方式效果也比较明显。政府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实践活动来让公众对这一环境现状进行评价和分析,并亲身体验其中,增加城市居民的自主性。与此同时,在进行活动与参与过程中,对于公众的参与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和刺激,刺激其参与到活动中来,并在活动中对其进行鼓励,让公众能够保持长期参与的行为。另外,可以采取一些奖励的措施,对于参与者发放一些小赠品、小礼物等,使参与者能够更好的投入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自发产生环境保护的意识,从而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效率,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3、发挥居委会与街坊层面的代表作用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居委会下设环境卫生委员会,代表一个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了解居民区内与市容环卫治理相关的问题、矛盾和纠纷,向政府部门转达居民的诉求,与作业单位、环卫部门和经营者进行交涉。

其次,居委会还可以承担组织实施居民区卫生自我管理的使命。除日常管理和项目实施外,可以在居住区内组织以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为目标的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以楼组为单位清洁公共部位,制定村规民约、表彰和批评等。

再次,除了居委会外,还要建立街坊层面的公众参与机制、街坊实际上是一个依托体制机制,实现对各种组织要素进行优化整合的虚拟层级,重在发挥街道和居民区之间承上启下的功能。”街坊环境委员会主要职能代表居民对作业单位、管理部门、经营单位进行监督、规劝、交涉。同时,参与对环卫和道路作业的监管,代表居民拥有签字权。也接受环卫管理部门对本街坊居民公共行为的评估,并通报所有居民,发起相关宣传和规劝活动。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是建立市容环卫治理信息披露和机制。在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中,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开信息、提供咨讯,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先决条件。凡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定期新闻会制度,对信息披露的程序、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其次,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面向公众的市容环卫管理网站。既方便公众简单便捷的获取信息,又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表达愿望的有效渠道。从而克服公众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参与障碍,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在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领域,应根据群众的要求提供培训。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市的环境卫生是靠公众共同参与来保持的,这不是一个人就能解决的事情,而是整个城市居民共同解决的问题,城市环境卫生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城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使城市居民以及青少年都能够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增强其强烈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自发组织环境保护活动,为城市的文明建设做贡献,从而提高城市整体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7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徇私枉法的;

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拆迁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规划定点;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意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第八条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以及旧城区内未改造的区片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废物箱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补建或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建环境卫生设施或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移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由投资者经营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两倍,增加部分可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出让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管理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故不正常使用的,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篇9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篇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

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

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三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一)地级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县(县级市)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制镇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城市的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篇1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篇12

关键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伴随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环境的破坏也就越来越严重,同时更给市容环境的卫生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与发展,但与城市的发展速度相比,依然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卫生管理相关部门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监控,更好的做好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以更有效的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有序,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做出努力。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分析

1、政府主观重视,客观上投入不足,严重制约环卫建设

县域经济的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面临的形势和困难比较多,特别是处于不发达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市场经济发育迟缓,体系不健全,缺少大型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唱主角,人们的思想观念滞后,导致经济效益低,使地方财政增长慢,后劲不足,客观上受自然因素的制约,或者说受经济因素的制约,政府主观上重视,但财政负担过重,无力拿出更多的资金改善市容 和环卫建设事业的发展状况,导致其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营养不良,处于恶性循环发展的态势。

2、环卫装备有待进一步提高

更新困难,不仅增加运行成本,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存在着安全生产隐患。县级的环卫部门专用机械和设备与城市环卫部门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是机械化作业程度低;二是更新周期长。大部分的机械车辆和设备均处于陈旧老化状况, 严重超过使用年限,车况较差,安全系数小。

3、市政设施破坏严重

查处困难,建设速度跟不上破坏速度。由于居民的责任意识、法制观念、道德约束力普遍不强。公用设施,被破坏、被盗的情况经常发生,影响了人们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严重破坏了市容管理和城市整体形象。

4、城市居民卫生意识有待强化

不仅恶化了自然环境, 而且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县城居民由于受传统生活习惯和城市发展空间的限制,均分布在主街两侧栖居,且农民市民混居,城中村、村中城构成了城镇格局,传统的生活习惯并没有摆脱“大农村”那种落后的卫生意识和卫生观念,导致了环境卫生的“脏、乱、差”。

5、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加强市容管理和建设的一项重要法规, 不仅规范了政府机关、普通居民的行为和义务。而且规范了各级依法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专业人员不专,不懂法 , 不依法的普遍现象,职能单位、职能部门在管理和建设城市中的角色混乱,管理 混乱,任务不清, 职责不明, 管理跟不上, 法规约束不到位。

6、环卫职工待遇有待提高

劳动保护及工资、福利政策难兑现,不仅使工作在一线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影响着他们的工作干劲和热情。劳动保护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一线职工队伍稳定的权益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勒紧腰带过紧日子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把有限资金用在了低水平的日常维持上, 该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等一拖再 拖,有的已经拖了数年,使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不能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等没有执行新的政策标准,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挫伤了一线职工“情献市容, 爱洒环卫”的积极性。

7、卫生服务费征收困难

不仅严重损害了环卫部门的经济利益,而且障碍着环卫事业的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因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不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既不委托环卫专业单位 , 自己也没有具体的处理措施,事实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出于职能所系,无偿承担了本该由社会和公民自行解决或有偿进行的服务。

8、垃圾处理不够科学

采取传统的填埋处理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而且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体。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同时居民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对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就成了各级环卫部门难于破解的一道难题。采取简易的处理技术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二、解决的对策

1、发挥本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市容和环卫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各级政府应大力扶持,加大投入,提高市容环卫部门履行职能的能力。

首先是财力支持,在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是难以有效运行的,市容和环卫部门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的管理力量,担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能,政府部门应该重视并发挥好他们在城市管理中的骨干作用,给予相当的财力支持,不断强化其作用。

其次是强势的政策支持。现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制度。管理好一个城市是政府行政职能和权力的有效配置,它不仅促进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而且优化了人们的生存环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城市管理是一个较为系统的社会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没有严格、科学的现代法律、政策的保障是很难建立起规范的城市管理秩序和管理体系。要部门联动,多措并举,以主管部门牵头主抓,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依法整体推进城市的综合治理。

2、加大环卫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环卫设施是环卫管理的基础,成龙配套的环卫设施是搞好城市环境卫生的必备条件。一是要加强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力度,方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倾倒生活垃圾。二是用市场手段经营环卫设施。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 向社会公开拍卖环卫设施管理权, 吸引社会资金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 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主导, 既有政府行为、更有市场手段的多元化投资新格局。

3、强化对于环境卫生的协调管理力度

对于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单单依靠一个部门、一个科室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 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一是建立疏堵结合机制,整顿市容市貌。对违规违章临时建设物要一律拆除;对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要及时遏制;对店前 名称广告和户外广告要规范,统一制订标准。

二是建立建管并用机制,整顿流动市场。对街头市场、马路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有店的必须坐商归店,无店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摊贩必须进入市场,或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严禁出店经营、乱摆摊点、游散经营,彻底解决“有场无市、有市无场”问题。

三是建立封闭管理机制, 整顿施工场地。所有临街的建筑工地都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行封闭作业,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临街面, 更不准在马路上堆放物料和搅拌作业。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手续前, 必须签订建筑垃圾卫生的清运管理合同,并缴纳保证金。

四是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整顿环境卫生。狠抓文明创建活动,搞好各单位机关卫生、家庭卫生的管理工作;开展 每周六“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进一步发动群众, 调动积极因素,形成全员上阵、全民动手、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强大社会声势。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于当前我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为更好的改善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美化城市,推进我国的城市现代化建设,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发挥政府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树立管理典范,进一步加大环卫设施的投入力度和协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树立全面的环境卫生治理意识,以更加切实有效的强化环境卫生管理,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现代化城市提供重要的卫生保障。

参考文献

[1] 于冰,陈晓梅.在平凡岗位 做非凡事业――记顺义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岳

庆义[J].中国经济快讯,2000,(11).

[2] 谢欣,王连勇.试论滨水旅游区的环境卫生问题管理[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12).

[3] 施振国.打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硬仗 加快环境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J].

上海建设论苑,1994,(03).

篇13

一、加强工场、塘口、码头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等易造成污染的场所,除依法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外,应采取隔离措施;中心城区应设置景观围墙,所有机具、设备、建筑垃圾或货物必须堆放在隔离区内,隔离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两侧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应进行适当美化。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采取覆盖草垫等防护措施,并配置符合标准的冲洗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避免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二)运输车辆应根据装运货物的性质采取覆盖、包扎、密封等相应措施,以避免泄漏、遗撒,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抛洒。

(三)施工现场、开山塘口、货运码头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向外排放的噪声应控制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标准内。市中心城区的红旗桥至上窑天桥、长江干堤至湖滨中路区域内及学校、医院周边100米范围内夜间19时30分至次日6时,其它城区区域内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场地禁止使用打桩机、搅拌机、震动棒、电锯、风钻、装载机等机具设备。

(四)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建筑垃圾产生前7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按前款规定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施工。居民个人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到所在城区建筑垃圾清运部门办理委托清运手续,缴纳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六)建筑垃圾清运应严格按《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装载地点、运输路线和消纳处置场地进行。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清运企业清运建筑垃圾,使用专用车辆清运。清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厢完好、装载合理,实行封闭运输,严禁运输途中车轮带泥、垃圾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七)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实行统一安排有偿调剂。严禁私自乱挖乱采和私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严禁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

(八)市规划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置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回填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三、处罚规定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未在施工场地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有关建筑垃圾清运、倾倒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处置场地,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当事人拒不清运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专业队伍清运,所发生的清运、处置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拦停或扣留车辆,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处罚:

1、运输车辆车身不洁的,责令立即打扫或冲洗干净,并处以20元罚款。

2、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泄漏、遗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篇14

一、凡各单位和市民个人在拆迁或工程建设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必须事先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垃圾必须清运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场,严禁随地倾倒。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未领取《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私自清运。

三、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实行密闭清运,不得造成抛洒。

四、原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要及时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排放手续。

五、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申请登记,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六、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各单位和个人清运垃圾申报后,要及时审核发证,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清运垃圾的实际数量和收费标准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和处置管理费。

七、为解决建筑垃圾易地搬家,随地倾倒,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各建筑拆迁单位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指定专人在施工地和倾倒地发放清运、倾倒票据,依此票据方可结算清运费,否则建设拆迁单位有权拒付。

八、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要按第七条规定,从源头抓起,对各单位和个人在拆迁、建设中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进行严格管理,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和运载松散物体不作密封、沿街抛洒以及带泥上路的车辆。

九、为防止因建筑施工或开挖人行道致使淤泥流入街道的现象,沿街各建筑施工、开挖单位在开工之前,必须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开挖防护手续,使用统一制做的防护围板,否则,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