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知识入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A.对行政拘留不服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C.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2.某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应承担的责任是( )。
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与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奖金由学校和王某各得一半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4.下列情形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
A.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
B.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尚不知道
C.权利人的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D.被侵害权利人的法定人死亡的
5.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杨某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罚款。杨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 )。
A.该派出所 B.某市区公安分局
C.某市市政府 D.某市公安局
6.关于社会保险,说法错误的是( )。
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B.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C.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D.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关于工伤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职工醉酒导致自己在工作中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B.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C.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D.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8.关于行政强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D.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9.下列关于社会保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B.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C.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10.关于累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累犯适用减刑和假释,但不适用缓刑
B.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C.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参考答案】
1.【答案】C。中公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题选择C项。
2.【答案】C。中公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为C。
3.【答案】D。中公解析: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民事活动。但是纯获利性的行为是可以进行的。
4.【答案】C。中公解析:ABD三项均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C项属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
间中断。
5.【答案】B。中公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答案】A。中公解析:《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A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7.【答案】A。中公解析:《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A项错误。
8.【答案】A。中公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9.【答案】D。中公解析:《社会保险法》第6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前文已述,不当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存在否定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并谈及了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指出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和专业性的关系。于此进一步阐明基础性与专业性不可互相取代的关系。商学院各教学系数量不同地开设了一些相关部门法律课,以服务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知识储备之需。因此,必须阐明,已经开设了部门法律课,是否还有必要开设一门法通识课。这需要释明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的功能差异,从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学地位。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都服务于法律知识的培养,这是相同的教学功能。但它们不应该互相取代,它们有各自的功能目标。相比较而言,法通识课服务于法律学习工具性目标,侧重于培育学生形成对现行法规范形成全视角的概念性认识,初步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识能力。部门法律课则立足于专业学习需要,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组成养分而存在,其内容依附于专业知识需要而各有差异。就知识构成而言,部门法律课程只介绍法律知识体系中一个局部。因此,部门法律课程教学是要培养学生与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为了培育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体系认知法律。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在教学上表现为要有效地推行部门法教学,应以法通识课为基础。为说明这一关系,以作者所授《经济法》课程为例。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二、法通识课的学科知识建构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法通识课以培养学生树立基本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阅读法律法规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为教学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在教学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律知识。法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作概念性准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特殊的概念体系。了解基础性概念,是入门的钥匙。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发展的丰富,决定了其概念体系的庞大,一门通识课只能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门学习必不可少的元概念进行学习。这些概念包括权利、义务,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作为一门通识教材,不必系统地介绍和探究作为学说的法律方法论。但是,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学会正确地应用法律。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是要断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素养才能有效完成的行为,因此,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求助于职业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要靠专业的律师才能胜任。”通识课能够承载的是,培养学生通过了解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能够初步具备对不同法律问题对应不同部门法,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初步建构。并通过学习培养正确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内涵的能力,正确适用可类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专业的法学教育能够有效的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决定了法律职业道路的专业程度。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将所有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了。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现状
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向大致朝着三种方向发展,第一种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测试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东部的某政法学院,其从大一的课程设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设置,课程内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为主,学术观点也多是以张明楷等出题人的观点为主,测试方式上也以模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而这所大学每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职业资格辅导机构的通过率还高。第二种是完全以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素养为主,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素质教育,这种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这两所大学在法学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是以探究法学研究为主,以培养学生丰富的学术素养为主,其课程设置上十分的广泛,比如犯罪心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都被设置为必修课程,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观的介绍中外关于相关研究的前沿观点,比如缓刑制度我国比较主流的观点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认为缓刑撤销制度过于激进,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实践中缓刑撤销制度也取得了较好的实效,而这些在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时候则完全不会涉及。同样,在测试方式上,这两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过主观法理分析题来测试学生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否扎实,法律思维的深度等。第三种是法学教育是较为尴尬的一种,即其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没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那样专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促进上也并没有过多的努力,其在教学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简单的介绍一些主流观点等,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是法律素养较低,法律知识面窄,司法考试通过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毕业后继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较少,最可悲的是这种模式下的学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养出法律思维。
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中心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教育上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对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更多的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体、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而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则更侧重法律条文的考查,这两者之间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层面上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也可以从犯罪构成上,法理方面上进行分析,前者侧重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层面,后者侧重于法学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观上都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在长期的发展中认识到了其在培训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职业考试也出现了减少客观法律推理,即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几年的法学实践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趋势都体现出了这些,法学研究生教育多会在研究生二年级或者三年级的时候要求学生去公检法机关实习,或者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习,这就体现了高校对于培养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能力的重视。同样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在逐渐增加主观题的体量,更多的去关注考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积累法律知识或者长期的法律实践就可以简单的培养出来的,其需要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培养出来。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法与理性在天性上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人们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们思维的习惯决定了未来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只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主线来开展,否则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的理论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的人才往往会只会照搬法条,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个法条背后的内在逻辑性和正当性。
法律思维既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不应当仅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在电子图书馆如此发达的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取已经变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更多的关注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让学生理解每个法律背后的价值和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多重要,因为专业知识可以查询,而且会不断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则是历久弥新的。而且通过法律思维的培训能够使得法律知识和理论不断的加深巩固。其次,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品德,这种品德是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础。所以,作为具有行业准入门槛性质的资格考试有必要对此进行突出,以法官为例,法官的裁判行为抽象来说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特殊化的过程。无论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则的寻找和判决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释技术,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能够完整的对应法条的每一个文字的,因为法律的具体化需要法律思维进行指引的。法律知识在法官判决的过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础的作用,法律思维则是起着导向的作用。如果简单以法律条文的考查作为法律职业资格的主要内容,那么选的人才在法律思维方面则是较为匮乏的,可能无法很好的胜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对新案件,新情况之时。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考查法律思维为中心,否则这种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可以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
为了提高研究的实效性,笔者结合本文第一部分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开展的现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际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是对于法学理论,法条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其优点在于学生对于法律条文和学界的主流观点掌握较为牢固。对于此类政法类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上,应当尽可能体现法律思维,具体可以在课程的设置上适当增加法学方法论,法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边缘课程,在内容上客观的讲授更多的前沿的观点,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人的观点。其实对于政法类院校而言,其在师资力量上是可以实现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可以较好的培养出学生法律思维。其次,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之类的法学一流院校,虽然其在法学教育中并没有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是其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动。此类院校尽管通过率较高,但是其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参差不齐,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的增加法律实践的环节,并将其增加到必修学分之中。最后,对于法学教育缺乏明显导向,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任务较为繁重。因为此类院校的教师自身的层次较低,要么理论功底一般,要么实践经验缺乏,这种情况下要想向政法类院校或者一流法学高校一样介绍丰富的前沿理论和最新的案件细节可能较为困难,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方面似乎更为容易一些,毕竟法律职业资格的命题人观点较为固定和统一,而且有历年真题可以进行测试和模拟。虽然笔者比较倾向于此类高校培养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法律思维的培养。此类高校可以在培养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纲内容涉及的理论及其背后的精神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此类内容进行相关案例和实践的介绍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可以提高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对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有着较大帮助,避免此类高校的学生既没有较高学历,又缺乏法律思维,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只能无奈跨专业就业。
四、结语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维。实践中高校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冲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进行协调和互动。但是由于各个层次高校的师资力量的差异,如果让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终会走入形而上学的泥淖。所以,笔者就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三类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模式分析,尽可能保障在各自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良性互动,保障法律思维得到有效的锻炼和培养。
【作者简介】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体系;新型教学模式
法律基础课程,顾名思义,就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方面的入门课程,是一门教给学生们基础法律知识的法制教育课程。因为这门课程比较枯燥单调,很难给学生们带去一种直观的印象,所以学生们普遍对法律课程不感兴趣,这就使得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何针对这一现状来完成法律教学的根本目标并提高教学水平,就成了我们广大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工作者们长期研究的课题。在结合分析了自己多年的法律教学经验和观摩教学成功先例,作者提出了构建新型法律教学体系的可靠方法,这种方法在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法律素质、提高学生课程水平等方面都收到了突出的成效,同时它也是日益推广的教学改革的实际体现。一般来说,构建新型法律教学体系应该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一、调动学生热情,教学模式从灌输型变为参与型
和许多类似的课程教学一样,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采用灌输型的课堂教学模式,老师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只需一味吸收老师灌输的法律知识然后不加思考强行记忆即可,虽然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饱含热情,但却无法响应地调动起学生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致使课堂学生参与程度不高,教与学之间严重脱节,阻碍了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
基于这点,笔者提出了将灌输型课堂教学变为参与型课堂教学模式的方法,用生动丰富的课堂教学来吸引学生们积极参与到法律教学活动中来,提高法律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参与程度,使学生们自发地学习法律课程内容,配合老师顺利完成教学基本任务。在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中,老师不再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反而由学生担任主置,老师仅仅对学生起到引导作用,通过科学的方法手段来帮助学生们寻求正确的学习途径并能自主学习法律课程,有效增加了学生们的学习效率。
在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中,我们老师应该采用传统讲义和新式讨论方法相结合的基本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时不再只注重法律课程内容的讲述,更注重的是学生们对课程内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不仅让学生们能完全吸收并巩固课堂所学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培养学生们的自学能力和思考能力、辩论能力,实现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老师在每堂课前做好充分的备课工作,明确法律知识内容的各个重点难点所在,积极搜寻课外相关信息资料,在课堂上给学生们提出一个讨论的主题并规定好期限,按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划分成若干个讨论小组,让他们自行讨论最后给出一个统一的讨论结果。学生们发表完自己的观点以后,老师对其进行点评,评价时应该兼顾到客观性和情理性,要及时看到学生们的进步并给予一定的表扬,最大程度上保持学生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热情。除此之外,可以鼓励学生们参与到法律课程备课的过程中来,老师充分发挥出引导作用带动学生自行备课,并一一写出表达自己见解的备课方案记录,然后由老师在课堂上挑选其中较优秀的几篇朗读传阅。
采用这种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将学生从过去的课堂聆听者转变成参与者,既增强了学生们对法律课程教学的参与程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又能达到包括动手能力、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在内的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可谓是一举多得,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也是在实际教学改革跟踪调查中得到明显数字依据支持的。
二、延伸教学空间,法律教师从书面型变为实际型
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点就是让学生们能够学以致用,将课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解决各种各样的生活纠纷问题。而过去的法律教学活动中老师花去较多的课堂时间来教授课本书面知识,却没有教给学生们如何在实际应用到这些知识,是非常不利于学生理解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的,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基本宗旨背道而驰。
为了更好地发挥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使教学能够真正帮助学生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我们法律教师就要做出相应的转变,从过去那种书面型人才转变成实际型人才,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学生或其他同事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变言传为身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我们法律教学工作者从书面型转变成实际型,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定期开展学校职工和学生的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免费提供相关服务;二是建立专业法律后勤保障小队,出现在每一个学校经营活动的合同签订现场,为其提供可靠的法律援助,避免学校在实际运行轨道发展中出现偏差;三是积极接受各种校内外人士的法律援助请求,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知识帮助;四是承担院校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教育工作职责,为他们的日常工作合法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合做到上述几点,全面提高了法律教师的实际性,在给院校职工和学生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受到了他们的爱戴,更有利于法律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法律教师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来,是对老师法律能力的再一次锻炼,大大地提高了他们讲授法律课程知识的专业性和说服力,学生在看到这些实际案例的时候也能对相关法律知识理解得更为透彻。结合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授,学生们对老师的法律能力也就更加尊崇,显著地提升了法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高职院校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也就更深,给予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支持也就更大,对法律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强化教学实践,课堂教学从封闭型变为开放型
(一)评估法学教学效果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挑战
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开展存在诸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而法学教育并不能满足培养职业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对法学教育之开展存在诸多的冲击,当前法学教学在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上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目标的挑战
本科法学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一种基础教育,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知识也有相当程度的熟识。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与职业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学目标上更多地注重对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使学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为一种基础性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至于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由学生通过实习或者参加工作后习得,而不是通过课堂教学而习得。而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入门考试,其考察的重点内容即是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使学生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而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功底,这即表明,本科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司法考试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本科法学教育即应当处理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课程设置上,本科法学教学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侧重考察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部门法,所占分数比例高达70%左右,但在课程安排上,这几个部门法学受到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于司法考试对这几个部门法进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个课程的内容安排上,当前主流的法学教材中一般都侧重于法学原理、法律发展、法律条文的介绍上。以目前国内法学院校采用程度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为例,该书即是侧重于上述内容的介绍,全书几乎没有出现法学案件。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因而,经历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一般都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条文内容也有相当的了解。但这些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则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科法学教育内容与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之间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考试,其所考察的内容必然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说,司法考试以法律应用能力为考察对象,在具体的考试内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办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常见的程序错误、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这些问题,在本科法学课堂上当然也是可是进行讲解的,但如能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则其对这些知识才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也才能理解这些知识的真正内涵。遗憾的是,当然本科法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除为期较短的实习之外学生少有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本科法学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是不适应司法考试之要求的。
三、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应对
(一)合理定位法学教学目标
如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在实践中,各法学院校往往基于现实的考虑而注重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忽略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本科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即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养实务能力突出的实务型人才。为促使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学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体的作法是,在大一阶段,学生统一学习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性较强的课堂。到了大二、大三则进行分班,分为基础理论班和实务班,由学生在这两个班中自主选择。基础理论班的学生在此阶段主要学习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到大四后专注考研;实务班的学生在此阶段则主要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应用知识,到大四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通过这种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将有条件掌握扎实的法律应用技能,从而能够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学内容
如上所述,就法学教学中的教学内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设置抑或内容安排,当前法学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论教学而非实务操作。据此,笔者认为,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校之教学内容应当作如下调整:其一是在科目设置上,加大实践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学科目设置上,应当加入文书写作、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技巧等科目,从而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能够自如应对司法考试。其二是在内容安排上,则应当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将刑法、民法、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熟识法律应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三)创新法学教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