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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入门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1: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知识入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知识入门

篇1

A.对行政拘留不服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C.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2.某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应承担的责任是( )。

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与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奖金由学校和王某各得一半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4.下列情形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

A.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

B.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尚不知道

C.权利人的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D.被侵害权利人的法定人死亡的

5.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杨某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罚款。杨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 )。

A.该派出所 B.某市区公安分局

C.某市市政府 D.某市公安局

6.关于社会保险,说法错误的是( )。

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B.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C.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D.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关于工伤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职工醉酒导致自己在工作中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B.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C.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D.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8.关于行政强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D.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9.下列关于社会保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B.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C.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10.关于累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累犯适用减刑和假释,但不适用缓刑

B.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C.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参考答案】

1.【答案】C。中公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题选择C项。

2.【答案】C。中公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为C。

3.【答案】D。中公解析: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民事活动。但是纯获利性的行为是可以进行的。

4.【答案】C。中公解析:ABD三项均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C项属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

间中断。

5.【答案】B。中公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答案】A。中公解析:《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A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7.【答案】A。中公解析:《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A项错误。

8.【答案】A。中公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9.【答案】D。中公解析:《社会保险法》第6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篇2

前文已述,不当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存在否定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并谈及了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指出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和专业性的关系。于此进一步阐明基础性与专业性不可互相取代的关系。商学院各教学系数量不同地开设了一些相关部门法律课,以服务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知识储备之需。因此,必须阐明,已经开设了部门法律课,是否还有必要开设一门法通识课。这需要释明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的功能差异,从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学地位。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都服务于法律知识的培养,这是相同的教学功能。但它们不应该互相取代,它们有各自的功能目标。相比较而言,法通识课服务于法律学习工具性目标,侧重于培育学生形成对现行法规范形成全视角的概念性认识,初步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识能力。部门法律课则立足于专业学习需要,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组成养分而存在,其内容依附于专业知识需要而各有差异。就知识构成而言,部门法律课程只介绍法律知识体系中一个局部。因此,部门法律课程教学是要培养学生与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为了培育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体系认知法律。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在教学上表现为要有效地推行部门法教学,应以法通识课为基础。为说明这一关系,以作者所授《经济法》课程为例。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二、法通识课的学科知识建构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法通识课以培养学生树立基本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阅读法律法规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为教学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在教学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律知识。法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作概念性准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特殊的概念体系。了解基础性概念,是入门的钥匙。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发展的丰富,决定了其概念体系的庞大,一门通识课只能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门学习必不可少的元概念进行学习。这些概念包括权利、义务,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作为一门通识教材,不必系统地介绍和探究作为学说的法律方法论。但是,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学会正确地应用法律。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是要断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素养才能有效完成的行为,因此,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求助于职业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要靠专业的律师才能胜任。”通识课能够承载的是,培养学生通过了解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能够初步具备对不同法律问题对应不同部门法,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初步建构。并通过学习培养正确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内涵的能力,正确适用可类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篇3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专业的法学教育能够有效的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决定了法律职业道路的专业程度。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将所有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了。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现状

 

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向大致朝着三种方向发展,第一种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测试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东部的某政法学院,其从大一的课程设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设置,课程内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为主,学术观点也多是以张明楷等出题人的观点为主,测试方式上也以模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而这所大学每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职业资格辅导机构的通过率还高。第二种是完全以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素养为主,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素质教育,这种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这两所大学在法学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是以探究法学研究为主,以培养学生丰富的学术素养为主,其课程设置上十分的广泛,比如犯罪心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都被设置为必修课程,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观的介绍中外关于相关研究的前沿观点,比如缓刑制度我国比较主流的观点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认为缓刑撤销制度过于激进,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实践中缓刑撤销制度也取得了较好的实效,而这些在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时候则完全不会涉及。同样,在测试方式上,这两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过主观法理分析题来测试学生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否扎实,法律思维的深度等。第三种是法学教育是较为尴尬的一种,即其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没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那样专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促进上也并没有过多的努力,其在教学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简单的介绍一些主流观点等,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是法律素养较低,法律知识面窄,司法考试通过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毕业后继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较少,最可悲的是这种模式下的学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养出法律思维。

 

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中心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教育上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对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更多的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体、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而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则更侧重法律条文的考查,这两者之间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层面上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也可以从犯罪构成上,法理方面上进行分析,前者侧重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层面,后者侧重于法学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观上都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在长期的发展中认识到了其在培训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职业考试也出现了减少客观法律推理,即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几年的法学实践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趋势都体现出了这些,法学研究生教育多会在研究生二年级或者三年级的时候要求学生去公检法机关实习,或者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习,这就体现了高校对于培养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能力的重视。同样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在逐渐增加主观题的体量,更多的去关注考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积累法律知识或者长期的法律实践就可以简单的培养出来的,其需要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培养出来。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法与理性在天性上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人们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们思维的习惯决定了未来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只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主线来开展,否则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的理论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的人才往往会只会照搬法条,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个法条背后的内在逻辑性和正当性。

 

法律思维既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不应当仅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在电子图书馆如此发达的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取已经变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更多的关注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让学生理解每个法律背后的价值和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多重要,因为专业知识可以查询,而且会不断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则是历久弥新的。而且通过法律思维的培训能够使得法律知识和理论不断的加深巩固。其次,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品德,这种品德是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础。所以,作为具有行业准入门槛性质的资格考试有必要对此进行突出,以法官为例,法官的裁判行为抽象来说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特殊化的过程。无论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则的寻找和判决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释技术,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能够完整的对应法条的每一个文字的,因为法律的具体化需要法律思维进行指引的。法律知识在法官判决的过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础的作用,法律思维则是起着导向的作用。如果简单以法律条文的考查作为法律职业资格的主要内容,那么选的人才在法律思维方面则是较为匮乏的,可能无法很好的胜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对新案件,新情况之时。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考查法律思维为中心,否则这种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可以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

 

为了提高研究的实效性,笔者结合本文第一部分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开展的现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际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是对于法学理论,法条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其优点在于学生对于法律条文和学界的主流观点掌握较为牢固。对于此类政法类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上,应当尽可能体现法律思维,具体可以在课程的设置上适当增加法学方法论,法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边缘课程,在内容上客观的讲授更多的前沿的观点,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人的观点。其实对于政法类院校而言,其在师资力量上是可以实现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可以较好的培养出学生法律思维。其次,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之类的法学一流院校,虽然其在法学教育中并没有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是其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动。此类院校尽管通过率较高,但是其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参差不齐,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的增加法律实践的环节,并将其增加到必修学分之中。最后,对于法学教育缺乏明显导向,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任务较为繁重。因为此类院校的教师自身的层次较低,要么理论功底一般,要么实践经验缺乏,这种情况下要想向政法类院校或者一流法学高校一样介绍丰富的前沿理论和最新的案件细节可能较为困难,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方面似乎更为容易一些,毕竟法律职业资格的命题人观点较为固定和统一,而且有历年真题可以进行测试和模拟。虽然笔者比较倾向于此类高校培养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法律思维的培养。此类高校可以在培养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纲内容涉及的理论及其背后的精神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此类内容进行相关案例和实践的介绍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可以提高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对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有着较大帮助,避免此类高校的学生既没有较高学历,又缺乏法律思维,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只能无奈跨专业就业。

 

四、结语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维。实践中高校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冲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进行协调和互动。但是由于各个层次高校的师资力量的差异,如果让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终会走入形而上学的泥淖。所以,笔者就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三类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模式分析,尽可能保障在各自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良性互动,保障法律思维得到有效的锻炼和培养。

 

【作者简介】

篇4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体系;新型教学模式

法律基础课程,顾名思义,就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方面的入门课程,是一门教给学生们基础法律知识的法制教育课程。因为这门课程比较枯燥单调,很难给学生们带去一种直观的印象,所以学生们普遍对法律课程不感兴趣,这就使得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何针对这一现状来完成法律教学的根本目标并提高教学水平,就成了我们广大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工作者们长期研究的课题。在结合分析了自己多年的法律教学经验和观摩教学成功先例,作者提出了构建新型法律教学体系的可靠方法,这种方法在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法律素质、提高学生课程水平等方面都收到了突出的成效,同时它也是日益推广的教学改革的实际体现。一般来说,构建新型法律教学体系应该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一、调动学生热情,教学模式从灌输型变为参与型

和许多类似的课程教学一样,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采用灌输型的课堂教学模式,老师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只需一味吸收老师灌输的法律知识然后不加思考强行记忆即可,虽然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饱含热情,但却无法响应地调动起学生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致使课堂学生参与程度不高,教与学之间严重脱节,阻碍了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

基于这点,笔者提出了将灌输型课堂教学变为参与型课堂教学模式的方法,用生动丰富的课堂教学来吸引学生们积极参与到法律教学活动中来,提高法律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参与程度,使学生们自发地学习法律课程内容,配合老师顺利完成教学基本任务。在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中,老师不再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反而由学生担任主置,老师仅仅对学生起到引导作用,通过科学的方法手段来帮助学生们寻求正确的学习途径并能自主学习法律课程,有效增加了学生们的学习效率。

在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中,我们老师应该采用传统讲义和新式讨论方法相结合的基本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时不再只注重法律课程内容的讲述,更注重的是学生们对课程内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不仅让学生们能完全吸收并巩固课堂所学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培养学生们的自学能力和思考能力、辩论能力,实现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老师在每堂课前做好充分的备课工作,明确法律知识内容的各个重点难点所在,积极搜寻课外相关信息资料,在课堂上给学生们提出一个讨论的主题并规定好期限,按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划分成若干个讨论小组,让他们自行讨论最后给出一个统一的讨论结果。学生们发表完自己的观点以后,老师对其进行点评,评价时应该兼顾到客观性和情理性,要及时看到学生们的进步并给予一定的表扬,最大程度上保持学生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热情。除此之外,可以鼓励学生们参与到法律课程备课的过程中来,老师充分发挥出引导作用带动学生自行备课,并一一写出表达自己见解的备课方案记录,然后由老师在课堂上挑选其中较优秀的几篇朗读传阅。

采用这种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将学生从过去的课堂聆听者转变成参与者,既增强了学生们对法律课程教学的参与程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又能达到包括动手能力、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在内的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可谓是一举多得,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也是在实际教学改革跟踪调查中得到明显数字依据支持的。

二、延伸教学空间,法律教师从书面型变为实际型

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点就是让学生们能够学以致用,将课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解决各种各样的生活纠纷问题。而过去的法律教学活动中老师花去较多的课堂时间来教授课本书面知识,却没有教给学生们如何在实际应用到这些知识,是非常不利于学生理解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的,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基本宗旨背道而驰。

为了更好地发挥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使教学能够真正帮助学生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我们法律教师就要做出相应的转变,从过去那种书面型人才转变成实际型人才,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学生或其他同事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变言传为身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我们法律教学工作者从书面型转变成实际型,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定期开展学校职工和学生的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免费提供相关服务;二是建立专业法律后勤保障小队,出现在每一个学校经营活动的合同签订现场,为其提供可靠的法律援助,避免学校在实际运行轨道发展中出现偏差;三是积极接受各种校内外人士的法律援助请求,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知识帮助;四是承担院校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教育工作职责,为他们的日常工作合法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合做到上述几点,全面提高了法律教师的实际性,在给院校职工和学生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受到了他们的爱戴,更有利于法律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法律教师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来,是对老师法律能力的再一次锻炼,大大地提高了他们讲授法律课程知识的专业性和说服力,学生在看到这些实际案例的时候也能对相关法律知识理解得更为透彻。结合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授,学生们对老师的法律能力也就更加尊崇,显著地提升了法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高职院校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也就更深,给予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支持也就更大,对法律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强化教学实践,课堂教学从封闭型变为开放型

篇5

(一)评估法学教学效果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挑战

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开展存在诸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而法学教育并不能满足培养职业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对法学教育之开展存在诸多的冲击,当前法学教学在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上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目标的挑战

本科法学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一种基础教育,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知识也有相当程度的熟识。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与职业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学目标上更多地注重对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使学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为一种基础性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至于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由学生通过实习或者参加工作后习得,而不是通过课堂教学而习得。而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入门考试,其考察的重点内容即是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使学生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而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功底,这即表明,本科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司法考试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本科法学教育即应当处理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课程设置上,本科法学教学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侧重考察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部门法,所占分数比例高达70%左右,但在课程安排上,这几个部门法学受到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于司法考试对这几个部门法进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个课程的内容安排上,当前主流的法学教材中一般都侧重于法学原理、法律发展、法律条文的介绍上。以目前国内法学院校采用程度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为例,该书即是侧重于上述内容的介绍,全书几乎没有出现法学案件。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因而,经历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一般都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条文内容也有相当的了解。但这些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则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科法学教育内容与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之间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考试,其所考察的内容必然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说,司法考试以法律应用能力为考察对象,在具体的考试内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办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常见的程序错误、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这些问题,在本科法学课堂上当然也是可是进行讲解的,但如能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则其对这些知识才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也才能理解这些知识的真正内涵。遗憾的是,当然本科法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除为期较短的实习之外学生少有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本科法学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是不适应司法考试之要求的。

三、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应对

(一)合理定位法学教学目标

如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在实践中,各法学院校往往基于现实的考虑而注重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忽略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本科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即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养实务能力突出的实务型人才。为促使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学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体的作法是,在大一阶段,学生统一学习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性较强的课堂。到了大二、大三则进行分班,分为基础理论班和实务班,由学生在这两个班中自主选择。基础理论班的学生在此阶段主要学习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到大四后专注考研;实务班的学生在此阶段则主要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应用知识,到大四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通过这种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将有条件掌握扎实的法律应用技能,从而能够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学内容

如上所述,就法学教学中的教学内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设置抑或内容安排,当前法学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论教学而非实务操作。据此,笔者认为,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校之教学内容应当作如下调整:其一是在科目设置上,加大实践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学科目设置上,应当加入文书写作、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技巧等科目,从而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能够自如应对司法考试。其二是在内容安排上,则应当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将刑法、民法、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熟识法律应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三)创新法学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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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机构

领导重视“五五”普法工作是抓好单位职工“五五”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五五”普法工作不断前进的主要手段。为抓好“五五”普法工作,我局首先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五五”普法工作职责及任务进行了分解,在明确职责的情况下,使任务落实到人。在单位领导小组的带动下,按照上级“五五”普法工作要求,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为使我局“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可靠的组织基础。

二、狠抓落实,保证有效实施

三年来,在“五五”普法落实工作方面,主要采取狠抓制度落实,首先:每周星期五安排全体职工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将“五五”普法学习内容与环境保护业务素质学习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及《实施细则》、《环评法》和全国“五五”普法统一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法规当做重点学习内容,安排职工进行重点学习,做到重点掌握,提高了单位职工学法、用法、懂法的意识,使单位职工在熟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注重职工对《环境保护法》知识的应用,碰到违法排污案件要依法处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单位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形式多样,营造学习氛围

三年以来,在“五五”普法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我局学习领导小组依据单位“五五”普法学习内容,组织单位职工学习“五五”普法知识进行了测试。7月,我局举行了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班,企事业单位参训人员200余人,邀请重庆大学教授作法制专题讲座;,我局邀请市法制局、环保局内部熟悉法律法规的干部职工上法律知识课和依法办事程序,让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职工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6.5”世界环境日期间,由市委、人大、政府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庆“6.5”世界环境日,万源市中学、万源市第三中学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以环保为主市级部门参与近万人的法律知识游行宣传活动,同时利用电视(来源:文秘站 )台、宣传专栏等形式宣传公共法律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市民更进一步了解环保法制知识。组织职工采取张贴标语、制作环境户外广告1120平方米,散发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5000份等形式,进行了大规模的《环境保护法》宣传活动。为群众掌握环保知识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为提高单位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我局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建立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环保局股、室、站、队、所和全体工作人员对企事业单位来局办事或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按职责范围,凡符合规定的,手续齐全的首问股、室、站、队、所或责任人应当按办事程序的规定,及时准确、耐心地予以办理或说明,不得拖延办理时间。服务承诺:环保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提高工作透明度,向服务对象提供可操作性的服务指南,做到急事急办、持事特办。限时办结制:环保行政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30个工作内办结;《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15天内办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0个工作日办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0个工作日办结;《排污许可(大气、水)核发》8个工作日内办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0个工作日办结;《大气排放转化为气体等可燃物气体审批》8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在15个工作日办结;备案报告事项在3个工作日办结;来信来访5个工作办结;领导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在15个工作办结。责任追究制:局机关及各股、室、站、队、所全体干部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上述制度约束,三年来,无一例环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投诉,环保队伍形象有了大幅度提升。

五、依法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局积极开展“五五”普法活动,广大干部职工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文明执法,取得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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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评价指标教学结束后(2013年6月)对学生进行临床技能操作考核,操作考核量表采用我院临床技能教学小组制定的临床技能操作评价量表比较两组学生技能操作掌握情况的差异。临床能力主要包括临床处置能力(查对制度、洗手原则、操作用物收拾整理)、沟通交流能力(语言组织能力、态度、交流技巧、获取患者及家属支持能力)、操作技巧、人文知识、法律知识5个维度,共18个条目。由1名固定的授课教师对学生操作能力进行评价,在学生操作正确的条目后打钩。

1.2统计学方法问卷采用Excel录入数据,SPSS16.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两组比较行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比较两组学生操作能力情况(以胃肠减压为例)。运用情景模拟医疗纠纷组学生的临床处置能力、操作技巧、沟通交流能力、人文知识、法律知识等各维度相关知识点的操作情况明显优于传统教学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讨论

临床技能学是一门新兴临床基础学科,是知识转化技能的钥匙,也是临床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技能、交流技能、科学思维能力培养的关键阶段。为确保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情景模拟医疗纠纷教学模式的融入是临床技能课程的优先选择。情景模拟医疗纠纷在课程设置和安排上体现了整合知识点、注重技能训练的理念,教学目标从单纯的知识传授转变为注重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独立思考、解决及寻求解决问题方法的能力。传统的医学教学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灌注多启发少、学生学习主动性发挥不足等弊端。而情景模拟医疗纠纷教学模式,在问题解决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巧妙地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调动学生的信息管理能力,运用批判性思维对海量信息进行甄别和吸纳,灵活整合各种资源、多方途径获取知识,解决问题,拓展思路,唤起求知欲,激发独立思考和分析决策能力,培养科学的临床思维模式,契合了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的核心能力要求。

本研究结果提示,在临床技能教学过程中运用情景模拟医疗纠纷组的学生临床处置能力、操作技巧、沟通技能、人文知识、法律技能等各临床操作能力的掌握情况均明显优于传统教学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这说明通过情景模拟医疗纠纷教学为学生创设情景和角色演练能让学生真正了解临床医疗环境和氛围是十分复杂和多变的,能在高压力工作环境中提高临床处置能力、操作技巧及沟通交流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及医疗纠纷防范意识,达到技能培训的真正目的,增强学生的角色适应能力。在临床技能教学中运用情景模拟医疗纠纷教学,为学生创造一个从学生转变为医师的临床氛围,使其尽快熟悉“真实”医疗环境,有利于提高其分析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和医患沟通技能,且培养了其对临床技能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情景模拟医疗纠纷教学需要所有学生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去收集资料、查阅文献、分析案例、参与讨论、归纳总结,并根据医疗纠纷案例进行角色扮演,把学生置于临床实际具体工作过程中,在学习过程中相互配合、积累经验。这使学生对技能方面的理论知识也有一个重新认识,通过学习-思考-操作-再学习-再验证-再反思等系列学习实践模式,真正体会了不同角色在临床技能实践中的作用,体会了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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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第安文明时期拉丁美洲法学教育

在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前的印第安文明时期,为奴隶氏族时期,社会等级明确。原始的氏族习惯法中诞生了最初的法律制度,也伴生了最早从事法律的人。当时的印第安文明社会等级明确,所产生的法律也多为原始的氏族习惯法,并与宗教紧密联系。①从事司法活动的人员,都为氏族的特权阶级,即贵族和宗教祭祀。②这一时期的拉美的法律职业群体,都为国家的特权阶级,法律知识和技术都掌握在贵族和祭祀手里,法律知识和技术的传播途径并不通向底层民众。例如印加帝国时期,首都库斯科王宫附近就建有学校,只对王室和贵族子弟传授印卡文化和知识。③

二、殖民统治时期的法学教育

拉丁美洲成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之后,印第安人的教育体系被摧毁。天主教会成为了西班牙殖民统治的重要支柱,拉美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由教会领导和控制。教会和教团建立修道院,教区建立学校,由传教士充当教师。拉美地区早期的大学都是教会大学,主要由他们提供正规的法学教育,并采取从罗马法和教会法开始、以教会法为主导的教学计划。拉丁美洲第一所大学就是根据1538年10月28日罗马教皇训令在圣多明哥成立的圣托马斯·德阿基诺大学,并以培养传教士为主要目标。智利地区在随西班牙信奉天主教后,在圣地亚哥和康塞普西翁,分别设立两个教区。在17世纪以前,每个教区只有一所初级学校,此外还由教会和传教士分别开设了四所学院,他们的教学都由宗教教令控制,④秘鲁地区的教育也基本上都由教会领导和控制。1551年根据西班牙国王和罗马教皇的共同敕令建立的国立圣马科斯大学。拉美大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始终贯穿以教会法。⑤

从事法律职业是高收入上层人群或者贵族的特权。法律教育非常昂贵,且准入门槛很高,不论是在种族方面还是在家庭出身方面都有着严格的限制。所以,在殖民地实际上能成功入学学习法学与毕业的少之又少,自然成为律师的更是凤毛麟角。一项统计显示,在当时拉丁美洲研习法律的学生中,20%来自军队家庭,20%来自政府官员家庭,10%是议员的子女。⑥对所有申请学习者的种族、宗教、家庭和经济条件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只有白人贵族和白人基督徒能有机会进入法律院校。⑦殖民者牢固控制殖民地的司法机构和法律职业人群。据调查,在18世纪上半叶之前,智利检审庭的693名法官,其中有60%以上来自于西班牙。⑧在葡萄牙人殖民统治时期,巴西的司法体系和法律职业是按照葡萄牙的模式设立的。此时的法律职业人群笼罩于教会的阴影之下,又因为自身法学教育的匮乏和过高的门槛,不得不任由殖民地摆布。此时所谓的法律职业人群,只不过是少部分上层阶级逐利的工具,殖民者的代言人而已。

三、拉美国家独立后法学教育和职业群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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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环节便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途径与标准,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基本的法律职业者以怎样的标准和方式选任的问题。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病在于两方面,一是门槛普遍过低。1995年之前,我们的相关法律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具备的教育背景。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生效,法律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者必须获得过大学教育,当然,这里的所谓大学并不限于本科,而且也不限于法律专业。令人不安的是,即使这样不高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是大打折扣的。近年来,进入法官、检察官行列的不具备法定任职资格的人们依旧所在多有。第二方面的弊病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分支职业各走各的门。律师的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最早,也相对规范,但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很晚才建立,而且内容含混,水平过低。以部门划界的资格考试不仅仅导致混乱和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且无助于确立法律人对法律知识、技术、程序以及职业伦理等的统一理解,更弱化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刚刚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要建立法律三职业的统一资格考试,即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一新发展值得赞赏和高兴,但是我觉得法学界对于建立统一考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原理的研究和论证还很不够,这种缺乏理论论证的状况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效果。

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一个原因在于法律三职业之间的共同性。一些对司法过程了解未深的人往往容易只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例如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而律师往往代表的是私人利益;在法庭上,二者相互对立,各执一词,而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法官与检察官领取国家的俸禄,而律师却如同商人,通过提供服务而向客户收取酬金。这些差别当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三职业之间却有着内在的共同性,那就是,他们履行职责的知识基础都是法学,他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技术和理念,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社会正义的实现。中立的法官固然需要依法裁判,看起来相互对立的检察官与律师又何尝不是依法履行其检察权和职责?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的统一。

法制统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所必需,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通过法律所建立的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制统一不仅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要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适用,更重要的是不同地方的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把握应当是一致的。

否则,即使法条是一样的,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却完全可能参差不齐。近年来,同一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竞相受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一样,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给民众造成法律是什么全凭法官一张嘴的恶劣印象,同时,这样的司法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虽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便是没有统一而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导致入门标准低下而且混乱。如果严格标准,统一考试,那么,通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和考试所强化和内化了的知识、技术、伦理乃至信仰就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解释进行严格而细致的制约,对司法过程参与者的行为加以规范。

法律三职业之所以应当通过统一的考试进入,还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各自为政,进入门径的差别加剧了三职业之间的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近年来,法律三职业之间相互顶牛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法庭规则理解的不统一导致极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在开庭之时不起立的做法;法院与检察院就赃款赃物的移交也曾经各不相让;对于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法检双方无法统一;从事刑案辩护的律师与检察官之间仿佛老鼠与猫的关系;以及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员的边缘化感觉。假如三职业都从一个门进入,虽然不能指望上述问题很快全部解决,但是,使现状得到大大改善却是可以期待的。

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了统一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将三职业都纳入“法律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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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职院校 药事管理与法规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0

Abstract The article mainly summarized some conductive suggestions on teaching reform and practice, based on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course at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which aimed to improv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and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teaching reform of other courses.

Keyword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course; teaching reform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高职医药院校药学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是药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也是执业药师等行业入门考试的必考课程。它主要涉及药品在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旨在培养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药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在培养人才方面,主要以未来就业为导向,倾向于职业素质培养和职业基本技能训练。由于高职院校学生在认知背景、知识结构等方面与本科院校学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课程教学方面,应选择较适用于高职院校学生的教学策略,适当增加实践教学比例,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这门课程由于知识内容较为枯燥,加之传统的教学方法局限,使得学生学习兴趣低而影响教学效果。①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对本门课程进行了不同教学策略的尝试,如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PBL模式等多种教学策略。②③因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广泛汲取前人教学改革经验,并结合工作实际,将多种教学策略组合优化渗透到该课程的日常教学中,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本文将主要论述该课程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改革和尝试。

1 课程教学目标研究

药事管理学与法规是药学类和医药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该课程主要涉及药品在研发、注册、生产及流通等过程中所存在的管理类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药学管理方面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同时,要能够充分利用案例教学等教学策略,帮助学生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一门由药学专业与社会管理、法学等专业知识相互交融的学科,学生在具备药学类基本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该及时关注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职业动态,增强规范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严谨的工作态度,以便今后从事药品相关岗位时能够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2 课程教学方案实施

2.1 多媒体教学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在日常教学过程中,若单用实践教学法,虽在某一阶段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认知效果,但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的记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消退,亦或者出现记忆混淆的局面。因此,适当的理论教学必不可少,通过日常的强化和复习,不断加深理论知识在学生脑海里的记忆。而日常教学最常用的教学手段即多媒体教学。它既可以将教师所讲授的专业知识通过静态或动态图文信息直接传递给学生,也避免了教师单独板书讲授所出现的枯燥乏味等现象。如在讲解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时,运用多媒体框架式静态图文信息进行强化记忆;在讲解药品广告时,运用多媒体动态音像信息进行讲授,以加深W生对药品广告内容的细节把握。

2.2 案例教学

药事管理相关法规是应用于药学专业实践所积累的知识条文,因此需要为日常药品实践所服务。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可以对枯燥抽象的知识点进行辨析分解。如在讲授药品注册管理内容时,结合史上较为熟知且严重的“海豹婴儿”事件展开教学,通过阐述多个国家出现此不良药害事件而逐步引导学生对该事件的思考,有助于培养学生对药品行业从业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同时得出此药品不良反应的归属及性质,以正确把握药品不良反应性质及种类。然后引出美国当时未引进该药且未出现此药害事件,引导学生思考原因,逐步引入药品注册的概念及程序,从而加深学生对药品注册环节相关内容及法律知识的把握。又如在讲授假、劣药相关管理时,结合公众较为熟知的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事件、“欣弗”事件等,逐步引导分析并总结出假药和劣药的相关知识内容,使得学生较为形象且深刻地认识到二者相关管理条文及区别,以便日后从事药品监督等相关岗位时有较专业的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

2.3 任务驱动教学

该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不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利于培养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探索能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有利于学生充分利用学习资源,培养学生互动协作学习能力。同时,任务驱动式教学能够提高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增加学生完成任务的成就感,且利于学生对任务的总结和知识提炼。如在讲解药品信息与广告管理时,布置学生从日常药品入手,将药品说明书、标签及广告等搜集归纳,整合成PPT的形式进行汇报,并从自己的角度给出理解或建议。同时,自行设计出一个药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通过任务驱动式的教学,学生能够主动地开展学习讨论,对日常药品信息管理及广告管理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记忆。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应用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2.4 实践教学

该课程涉及到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多个应用环节,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因此,在讲授时,有必要增加实践教学内容,使得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如在讲授药品生产管理时,组织学生到当地药品生产企业,参观药品生产车间设备等,有助于加深学生对药品GMP等相关知识的理解,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又如在讲解药品经营管理时,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到周边药店或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实地观察,之后归纳、总结与比较,得出药品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并且针对当前社会药店在药品购销时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进行讨论,加深对药品GSP的理解。

2.5 分组设计教学

该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可以培养学生今后分析解决药品行业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已有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对于学生学习效果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归根到底都是为了适应具体讲授内容而选择的教学手段,其在某一具体环节能够收到很好的教学反馈效果,但药事法规涉及到药品的整个行业流程,包括研发、生产、流通、使用、信息及监督等,因此有必要培养学生对整个流程所有环节的整体把握和理解。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可以增加学生自主学习设计环节。将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自行设计拟定一个虚拟药物,并结合行业内已有药品实例,从药物研发、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及信息等环节展开,将虚拟药物包装成完整的“药品”。同时,为了进一步巩固学生对各药事法规的理解,鼓励学生在设计环节中,引入虚拟案例(如该虚拟药品其实为假药,亦或者是该虚拟药品在广告宣传时不符合要求等),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虚拟案例进行辨析,提出问题解决的途径或办法。通过分组设计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对药品行业诸多环节的整体把握,利于将各章节内容归总为一条完整的知识链。这样既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又可以锻炼学生的自主学习、设计、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利于学生今后更好地从事药品行业相关工作。

2.6 网络教学

随着高校网络课程建设的不断推进,教学资源可以实现网络共享。在讲解每一章节内容之后,为了促进学生对已有知识的深度记忆,增加课后习题网络教学环节,督促学生在每学完一章节内容之后按时完成相关习题,并将相关问题通过网络或社交平台留言,以便课内及时解决问题。如在课后习题布置时,将历年执业药师考试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考题整合到线上资源,以便于学生了解和掌握职业入门考点,为今后相关社会化考试做好准备,且能提高学生对书本知识的复习和巩固效果。

3 讨论

在日常教学过程中,由于用到了以上多种教学策略,使得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主要表现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也有了大幅提升。这提示在今后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章节知识点内容合理选用教学策略,从而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同时也可以为其他相关性质的课程教学改革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此外,P者认为,目前该课程教学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课程的考核评价标准的制定。由于该课程采用了多种教学模式,因此传统的评价方法较为单一,今后可以采用项目报告打分结合期末理论考试并加权等形式进行考核,不断优化课程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教学体系建设。

注释

① 陈宏光.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医学信息学,2015.2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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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17日

一、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投资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行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利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广阔的平台,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反,如果其发展出现问题,则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损害。2011年10月河南郑州担保行业爆发危机,投资者聚集到担保公司追要理财款,造成挤兑风潮,进而发展到挟持负责人追债,到政府办公场所聚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投资担保行业内公司联系紧密,关联性强。一家公司发展出现问题,往往就会造成行业内公司之间的连锁反应。郑州担保行业危机中,首先是圣沃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圣沃事件”。圣沃客户集体追债的第二天,华大出现挤兑。多米诺骨牌随后相继倒下,新通商、三六九、宝银、欧陆、鼎诺等100多家担保公司陆续暂停兑付客户本息。很快,在华悦时间广场这幢写字楼里,十几家担保公司只剩三家营业。

(三)有利于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企业健康长远发展。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企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提高企业应对能力,从而影响到企业经营活动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有必要进行风险管理,化解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有利于公司员工的自身发展,为企业留住人才。风险管理要求关注每个阶段的风险,提高产生道德风险的成本,让员工自发地去衡量忽视尽职调查、隐瞒信息乃至捏造信息造成的后果,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风险管理要求对员工的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并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强迫员工注意容易忽视的地方,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诚信、务实、科学、严谨的公司理念最终使员工在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同时对企业产生自豪感、归属感。

二、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一)政府环境

1、制度层面,整个担保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仍处于“半真空”状态。虽然此前由银监会牵头起草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把担保行业划分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合规持牌机构,必须有地方金融办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注册登记。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为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没有准入门槛限制。八部委出台的相关管理措施,只是框架式条款,不具备业务操作的指导性和监管的可行性。于是,一方面是大量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法从银行融资,只能以“金融传销”的形式圈钱,随之出现了非法募资、高利贷等现象;另一方面是部分拿到牌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与银行工作人员“密切合作”,打着政策的球进行操作。

2、管理层面,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设立仅有比如公司营业执照是否合规等常规审核,对其业务开展并无明确监管。有八个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管,审批权则留给了各省市指定的监管部门,而地方监管部门出于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往往很难严格执行规定,进而导致这种监管体系很难保证监管到位。

(二)行业环境。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行业整体发展不成熟,行业协会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业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模式和业务操作规范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行业发展缺乏自律性。

(三)公司内部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担保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很多,完全能够满足和覆盖日常业务管理的需要,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在追求规模扩张和以业务论英雄的考核机制导向下,特别是为了完成利润目标而赶鸭子上架的项目,却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甚至出现逆程序或减程序的情况,原则性不强、执行力不够、灵活性及“借口”过多,一再自我降低准入门槛。习惯自然、长久以往就会麻木不仁,视而不见,其结果是方便了客户,却给公司发展埋下了重大隐患。

2、风险理念偏差和风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1)业务准入把关不严,特别在激励开拓和不激励风险控制情况下,业务人员都会有冲动降低标准承办业务;(2)特别对于一些关系好、名气大、效益好的客户,认为不会沦落到资不抵债和无力偿还债务的地步,而忽视了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放松反担保要求和监管管理、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发生的风险预警信号,错过了担保贷款收回的最佳时机,特别是对这些工作没有制度化、考核到位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往往会懒于关注;(3)客户管理工作飘忽、粗放,不深入、不细致,实地调查走马观花、不核实只听片面介绍、真实了解情况甚少,报告马虎应付,结论不客观科学等等,特别是在对这些工作没有标准、没有考核到位的情况下,会养成一种只是走程序文化,而不是真正了解项目的所有背景信息,增加了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项目风险。

3、风险控制没有全程观。主要体现在:(1)轻保前调研、保中审查,重保后管理思想,片面认为只要风控部门加强保后检查频率及催收力度,客户就能按时还款,因此而放松保前调查要求,审批也把关不严,导致病从口入;(2)重保前调研、保中审查,轻保后管理思想,认为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加强项目审查,就可以高枕无忧,客户就会经营得很好,到时候准时还款,特别在对保后工作没有考核和激励的情况下,相关人员都不会积极去做这些吃力不讨好并且可能“麻烦”乃至“冒犯”客户的事情。

(四)员工自身。投资担保行业员工普遍学历低,专业知识不强,道德素质不高。许多担保公司的业务员以初中毕业为主,缺乏富有金融业务知识的员工,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更是缺失,导致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极弱。

三、如何进行有效风险管理

(一)政府层面

1、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和准出制度,严格控制风险。完善资格审查机制,将担保公司的经营资金、管理者信用情况等内容列入审批项目。明确担保公司职能、业务定位和经营范围等内容,对于管理不善、违规违法导致资不抵债的担保公司,应实行破产清算并强制退出担保市场。

2、加强指导和监管,促使担保公司规范运作。明确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和监管职责,加强对担保公司内部结构、风险防范、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的资历等方面审查和监管,强化对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着力提升金融从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针对居民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状,开展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落入不法分子圈套。

(二)行业层面

1、加强投资担保行业协会建设。积极成立和健全投资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和监管职能,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

2、积极制定担保行业自律公约。担保行业的发展,说到底也是信用的发展,因此担保机构应在自律公约下,增进信用建设,逐步把担保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强化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才能使担保公司获得合作银行和投资者的信任。

3、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哪些方面能干,哪些不能干。防止少数企业的欺诈或以次充好等机会主义行为对同行业其他多数企业声誉和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声誉、信息和技术知识分享等机制促进行业成员的生产和技术水平。

(三)公司层面

1、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投资担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对每个部门的每一位员工灌输风险管理理念,使之形成自身的企业文化,融入到每一位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同时,企业对自身实力也要有清醒的认识,不盲目扩大规模,使各项工作均能处于有效管理范围之内,有效避免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2、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制定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投资担保企业应对工作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各个工作环节制定较为细致的、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使企业的所有项目均能按统一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标准去做,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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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院校 法学课程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 课堂讨论

建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改革的切入点是对建筑院校自身从事法学教育进行正确定位,在此基础上确立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同时,还要不断地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手段。考察我国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虽然在某些教学环节和手段上有所创新,然而对比法治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规格与教学模式和方法的要求却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沿用传统政治理论课的灌输教学模式。一方面,尽管法学课程和政治理论课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课程,但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中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传统“两课”的组成部分,由于将《法律基础》课程简单视同于政治理论课以及教学师资多由从事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老师承担等多种原因,其教学方法基本沿用了传统政治理论课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缺乏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教给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深度,难以起到开启学生法律智慧之门的应有作用。

(二)片面移植传统建筑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法律和建筑都强调面向社会需要解决实际社会问题,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所以法学课程教学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教学应有某些相通之处。然而部分建筑院校夸大法学课程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在教学上的相同之处,实践中常见的也是任课老师仅为案例而讲案例、仅为实践而进行实践,缺乏对案例背后的深层原因和法律规范背后深层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的评判。

(三)夸大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建筑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给教学方法带来了深远影响,促进了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深刻变革。多媒体教学在弥补传统面授教学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法学课程教学首要的是法律理念的引导和法治观念的塑造,法学教学应从根本上塑造“法律人”而不是仅仅培养能机械记忆和使用现成法律规范的建筑专门人才,何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要因时因地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对不变的是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二、建立科学的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我们认为,适应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并非仅仅是一两种传统或现代的教学方法、手段的使用,而应是立足于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作为传统法学课程在建筑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的本质特征,适应时展和高等建筑专门人才规格、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以启发、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为目的,以课堂理论讲授为基础,综合采用案例、问题、实践、比较等等多种教学手段传授学生法律知识,不同法学课程或同一课程的不同内容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重在培养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能力的教学方法体系。此处主要介绍在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方法论意义的课堂讲授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

(一)课堂讲授教学法。课堂理论讲授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训练法律思维等方面有着别的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课程数、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时数均十分有限,往往仅能教给学生法律入门知识和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法律制度,因此课堂理论讲授更凸现其主导地位。法学课程课堂理论讲授对任课老师的法律素养、教学艺术等均有很高要求,它要求任课老师必须熟练掌握教学内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联系相关的建筑专业知识与卫生工作实际等背景知识,指出法律与建筑、法律与卫生的相互渗透、影响和法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效用和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部分建筑院校对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在法学课程教学的认识和应用存在许多误区,但实际上课堂理论讲授并不排斥案例、多媒体及其它任何有效教学手段的使用,例如无论是解释法律规范还是利用法律制度分析社会现象均需要使用大量案例、尤其是热点案例的采用;在案例事实的叙述、法律推理过程的演示、大量文字材料的出示等场合都可以通过事先制作好的多媒体课件进行,等等。不过,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都是而且也只能是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采用的辅助教学手段,无法取代课堂理论讲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基础地位。

(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学既重理论又重实践,法学课程任课老师在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同时,还应该教会学生从法律视角自主认识各种社会现象与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或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所以组织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思考,通过讨论、争辩得出问题或案例分析答案的课堂讨论教学法也是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课堂讨论教学法根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问题讨论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教学法两种:

1、问题讨论教学法。问题讨论教学法是任课老师围绕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问题讨论教学应依一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1)提出问题。一般情况下,讨论的问题直接由任课老师指定。在时间充裕的条件下,也可以由任课老师布置隐含或反映一定问题的课程内容或课外材料给学生阅读,要求学生阅读后自主提出问题点。(2)充分准备。指定讨论的问题或布置阅读材料后学生应进行充分的准备:自主查找、收集并阅读相关的材料,结合个人对问题的认识和对讨论过程的预见准备讨论提纲,必要时可深入实践进行调研以获取第一手资料。(3)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问题讨论教学的中心环节,具体的讨论可以分小组进行、分辩论式双方进行,也可以进行全班集体讨论,其中以第二种较为适用。讨论过程中任课老师及参与指导讨论的其它老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启发学生,鼓励所有学生参与,创造学生敢于发表自己见解的条件,使学生在争论中开展交流与合作。(4)进行总结。讨论发言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对讨论情况进行全面性的总结,既要对学生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做出讲评,也要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做出讲评;既要肯定学生关于问题的正确认识,也要指出学生认识上存在的不足与片面性;既要就讨论的问题本身进行总结,使学生掌握讨论涉及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方法,也要就问题涉及的其它法律及法律以外的相关背景知识作必要的补充和介绍,必要时还应该指出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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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 实践教学 改革初探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对于经济法学类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结合目前社会的需求,打造符合时代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成为了经济法学教育所面临的急切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经济法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1.培养其合格的法律综合性人才是目前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这三种能力。单纯的学习法律知识理论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律是根据社会所发展的实质性制定并且不断的调整和更新的。不进入社会进行实践和不了解社会是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因此,一流的“法律人”在掌握法律知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更要针对法律实践的情况而提出立法建议,从而促进法律的完善。

法律人在具备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外,还要有灵活多变的逻辑思维和司法理性。解决纠纷矛盾的关键不是光靠自己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识,而是如何灵活的运用这些所学的知识。但在目前正是经济法学专业所欠缺的,也是为什么法学类专业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实践教学在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教学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2、经济法学类课程的特点使实践教学必不可少

经济法学类的课程内容相对复杂,章节众多,相互之间的关联不是很大。很多的学生因为没有了解真正的要领而失去学习的动力和兴趣。课程中所涉及到的经济学知识在教科书中只是一笔代过。由于受课时安排和教学大纲的限制,教师对经济类知识也只做简单的介绍,使学生更加无法理解其真正的理论。而实践教学填补了这一不足。比如学生在财税部门实习可以嘘唏到税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的相关内容。实践教学可以更好的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理论,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可以从中获得成就感,从而增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有益探索。

二、经济法实践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研究

1、能够正确反映经济法实践教学规律的指导书籍相对短缺

“经济法”类的书籍五花八门,有经管类和法学类多个版本,但是针对经济法实践教学类的书籍和论文却很少,对于实践教学的分析和论述多数都是浅尝辄止。由于书籍的短缺,造成各大高校的经济法实践教学差异很大,所获得的教学资源不能很好的共享和参考。造成了经济法实践教学没有章程,使学生没有了积极性。因此,经济法实践教学需要比较有权威性的可以正确反映出教学规律的知道书籍。

2、分类型精选案例库缺乏,案例教学缺失内容

多数的经济法教师要承担法学专业课程和经管类的“经济法”课程,随着经管类学生的连年增多,教学任务加重。多数的教师把法学的“经济法”教案和教学大纲都应用与经管类的学生,但是两者在江雪内容和要求上有很大的不同,从而造成了经管类学生对法学理论理解不透彻,对于本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学类知识也未能接触。陈旧的案例是失效的经济法律法规,学生对其也不感兴趣,因此,“经济法”应该根据经济法律法规及时的更新,并且更具当地经济政策适当的做出调整。

三、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探讨思路

1、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编写经济法实践教学大纲。

经管类和法学类通称为经济法,对于法学类学生的实习内容,应该严格的限制在经济法所覆盖到的课程中,从而保证重要知识内同从理论到实践的把握。把课程中所掌握的各项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充分利用起来。要依照经管类广而浅和法学类精而深的提点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必须要根据其最新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随时更新,结合资源加强各个高校之间的互动交流。各个相近地域的高校应有计划的联合实践教学编写出具有实用性的书籍,同时可以形成教学优势资源互补,彻底解决目前实践教学指导书缺乏的现象。

2.具有权威代表性的或者全国最新热点经济法案例组成案例库,并及时更新

结合当地的经济政策来选择案例,选择可以让学生感兴趣的案例,这样可以促进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如发生在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学生对于这些案例的关注比较高,增加了教学互动性,也避免了学生对教学案例的被动性,师生在交流互动的情境下轻松的掌握了经济法知识。

3.加强模拟法庭的真实性

模拟法庭所涉及的案例应该提前由老师精选、编排和设计,不能让学生知道答案。在开庭的前几天内把案例题目给学生,让其扮演原被告的双方各自研究分析案情和模拟搜集证据。要增加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应该请法学教师或者真正的法官来审判,在其过程中如果出现错误,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去本组学生的平日成绩,这样可以加强学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参与观摩审判,让学生接触到实际案件,让学生本身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然后与实际案件的审判结果加以对比,从中可以学到律师在收集证据和辩论时的技巧,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的方法,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稳固。

4.加强课程实习,增强实务操作能力

要增加实习资源和实习基地,为课程实习提供保障条件。教务处要和任课教师协商,合理灵活的安排课程和教学实习。教师可以在教学的过程中随时安排实务性操作作业,同时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来调动学生完成实务操作的积极性。教师把所的案件和所实践的法务等资源提供给学生。给学生提供一切机会来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5.开展诊所式教学

根据不同年级的学生循序渐进的开展诊所教学,对于新生应该重点放在入门型知识的练习当中,高年级的学生可以让他们进行实际客户。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获得更多的角色体验和职业技巧。诊所式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方法来源于教学目标,把其渗透到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要从众多方面的考核制定出一套完善科学、系统而去结合实际的评价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结合实际的案例使教学内容丰富而生动,因此,经济法实践教学方法是教学中的一大特色。实践教学不仅何以帮助加深对其所学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激发其学习积极性,而且换可以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主分析、表达、辩论及理论联合实际的能力,为今后就业提供帮助,使之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可塑性人才。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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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没那么容易

跟很多专业性的职业一样,律师也是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和审核才能入行的。2017年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有了新的改革,较之前更加严格,这就意味着,想要成为一名律师,至少需要经历四步:

第一步

取得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非法学类本科的需要获得法律、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二步

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第三步

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通过律师协会的考核,由司法局颁发律师证;

第四步

不停学习,积累经验,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这看似简单的四步,背后要下的功夫可谓是十分巨大。你不仅要练就一身深厚的内功和敏锐的反应,还要掌握沉稳的外在气场,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并最终在职业战场上赢得属于你的胜利。

当然,律师并不像大家想的那样,什么官司都能打,律师内部有相当多的分类,专业化也是律师行业一大特色。但不管你是兼职或专职律师,公职或法律援助律师,你都要勤奋修炼自己的“内功”和外在气场。

外在气场别小瞧

律师其实是一个“颜狗”属性很强的职业,连我自己开庭时看到对方律师都会优先看脸……啊不是,看气场。在庭审中一上来先用气场压制住对方的不占少数,有些人一看就有一种凌厉的、稳重的气势,而有些人一看就靠不住,或者过于稚气。要找合作的律师,我们通常会优先找第一种稳重可靠的。这可是我拿亲身体会过的“栗子”在“剥”给你们讲。虽然通过了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抗过了一文不名的实习律师生涯,跟着指导老师办了一些案子,终于成为一名正式的青年专职律师了。然而说实话,要是我不出现在律师事务所,没有人看得出来我是律师。“矮萌萝莉”的外表是我职业道路上的绊脚石,因为娃娃脸显小,发生过好多好笑又烦恼的事――

片段一

我带着某实习男律师去顾问单位办事,该男生长相成熟(我真的没有说他老啊!),身高185cm。顾问单位某领导迎面走来,握住实习律师的手:“胡律师你好你好,辛苦了,这边坐。”(啊喂,我才是胡律师啊!)

片段二

客户来律师所询问:“XX让我过来找胡律师,啊,是你吗?”(等等把话说清楚了,你脸上大写的失望是怎么回事?)

片段三

开庭前,法官环顾一周,然后问:“被告人到了吗?”(喂,法官同志,我就坐在被告席上,请不要忽视我好吗?)“哦,你就是被告人,我以为.....”(欲言又止。)

内在功力靠勤奋

气场碾压完毕后,接下来就是凭实力,考验“内功”的时刻了。

首先,你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储备。常常会有人问我“你们律师是不是要背很多法条啊?”这是公众对律师专业知识能力的普遍认知,这个认知固然有偏颇,但也说明了一个事实,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熟悉自己专业方向和领域的法律知识。不过,让大家失望的是,几乎很少有律师能像某些剧中那样,炫酷地说出你违反了哪部法律第几条第几款。真正做了律师你会明白,其实不需要背那么多法条,但你必须要熟悉相关的知识,并且能灵活运用,这是一个比“死记硬背”到“滚瓜烂熟”更加严格的标准。

其次,你要有一颗强大的内心。因为律师很容易就负能量泛滥,毕竟每天都是“一脑门官司”:面对出轨想离婚还要抢孩子多分财产的人,你心中一万句骂人的话不能讲,还要尽其所能为其争取;面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他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你满腔怒火却要为其辩护……当然,你也可以自己选择当事人,但那一定是你的名气足够大,能力足够强的时候了。在那之前,你见多了离婚纠纷翻脸不认人的夫妻,见多了借钱不还反目成仇的朋友,见多了各式各样的罪犯……各种负能量便会慢慢地充斥生活,如果不会排解,就很容易造成心理负担。

当你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后,我们就可以在一场诉讼庭审中扮演传达当事人意见的角色了,但要想驳倒对方观点,说服法官,优秀的口才表达和敏捷的逻辑思维就显得尤为关键。虽然不像律政剧中大家看到的那样,律师在法庭上天花乱坠、口若悬河,但实践中的庭审亦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答辩、举证、质证,每一项都需要律师的大脑高度旋转,巧妙紧逼,步步为营。你必须不停地思考分析,敏锐地察觉各种证据之间的联系,理清思路并流畅表达来驳倒对方的观点。

那么如何提高自己的表达和反应能力呢?落脚到一个词:见多识广。读书的时候,老师曾跟我们说过,律师必须得是一部行走的百科全书。只有你脑子里的东西装得多了,你才有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提高自己的思维敏捷性。那个时候不懂,只觉得律师好酷。真正参与实践才深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律师就是什么都得懂,否则很多工作没法开展。

举个交通事故律师的“栗子”,你以为懂法就行了?不行,你不仅要懂得所有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这是基本的,还要熟悉各地法院的裁判倾向,然后你还要了解――

医学方面的知识

某些典型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用什么药,什么样的伤情可能造成什么样的伤残。

发票收据知识

什么发票和收据是正规的,哪些是假的违法的。

车辆知识

不同的车是什么价位,车辆的维修常见问题,撞击情况不同可能导致车辆产生哪些损失,各种准驾车型。

你以为这就完了,你还是太天真。咱还要知道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运作模式,这样才能鉴别公司的各种证明各种印章的真假……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小知识。都说律师当久了会看病能打假,也不是]有道理的。

未来发展:爱拼才会赢

既然律师这一行内外要求这么高,那他的就业前景和收入想必是十分可喜的吧?事实上近十年的法学热潮使得一时间法学专业学生泛滥,就业率屡创新低,很大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最终改行做了与法律无关的其他工作。

不过,你要相信的是,在当今这个法治社会,整个国家的法治意识都在觉醒,在成熟,需要大量的律师人才,所以律师行业的就业前景其实是很好的。但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中间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和艰辛,这也是很多人中途选择放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