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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0: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互联网金融大时代的演变趋势来看,虽说互联网影响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时间还不长,但其所造成的冲击及影响是不能忽视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于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互联网保险已经进入了“E”时代,其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互联网保险对于服务成本更加节约,也可以成为保险费用增长的新兴支点。除此之外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客户享受便捷的服务,可以大幅提高交易效率;通过互联网销售渠道得以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群;最后也为传统保险业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有效扩展了销售渠道。

(一)互联网保险中的法律合规现状

互联网保险对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冲击是多方面的,首先保险业务需要在稳定以及创新间寻求平衡。互联网保险也是创新保险业务的先驱者,保监会自从2012年1月起也一系列相关的监管规则,如《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这些都鼓励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然而现行法律规则如传统证据规则如何适用、投资保险人员的信息怎样保护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情况。虽说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保护投资保险人员的个人隐私以及生活有一些条文涉及,但从传统保险的销售以及后续服务进程来看依然存在问题,不能够很好的满足互联网保险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所以,如何能够确保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让法律及监管解决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挑战,成为值得深思的课题。

(二)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既有传统保险风险的网络化导致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问题、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也有互联网保险形成的新型风险,例如信用累计、互联网欺诈、可能在瞬间发生海量的信息安全问题和大规模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产融结合、金融综合经营、境内外资本结合等情况,形成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复合风险来源。

1.法律监管盲区。尽管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国家保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较为明确保险人员在网络上销售保险时候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以及说明负责,但当前我国传统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到对于投资保险人员身份的核查和义务履行,在电子合同有效确认之类的网络销售环节中较容易出现纠纷,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解决。除此之外,保险业务的销售有着较为严格的地域限制,虽然互联网打破了这种传统的限制,但异地客户的保险后续保障业务怎样施行也是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的合规重难点。以上种种,也肆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及监管政策予以规范。

2.网络信息安全困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是离不开网络技术发展的,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安全协议等技术也为互联网的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但因为网络技术存在漏洞,互联网保险依旧存在一定水平上的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多种黑客的侵犯。由于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个人信息存在着被泄露的隐患。

3.道德风险困境。在传统的投保方式之下,保险业务的施行必须有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签名,从而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图。互联网保险则省略了这一个程序,这也就为道德风险发生预留下来了可乘的机会,同事会出现理财上的纠纷。而尽管电子支付安全性在当前时代中越来越高,但在保险业务收付过程中也经常会发生客户的欺诈现象。互联网的操作是较为隐蔽的,网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可能会采用虚构被保险人的年龄手段进行欺诈,保险公司也很难进行查证。这样的情况持续久了势必会造成公司赔付增加以及利润下降的情况。

4.产品创新困境。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产品现状是:首先不同企业对于同类型保险产品的同质性依旧很高,而投保人可以选择的余地较小,对投保人不能够进行个性化产品的服务;其次公司互联网销售渠道中没有具体让利于投保人的优势。通过对比部分公司的线上产品,许多企业直接将线下的产品在网上销售,没有真切的降低费率和条款,没有?ο?费者造成影响力。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难点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和逻辑基础,包括渠道的运用、数据和技术的创新以及监管规定的优化,这些方面可以让互联网保险更好的服务于群众生活。在组织的整体架构调整上,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总体突出“专项”的特点,并且逐步成立部门对于内部实行的专营业务管理。持续性的风险控制有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建立流动的风险管理体系,整体强化指标和预警警报的实用性,病通过开展流动性测试,综合评估特殊点的要求,并通过多层应急预案的制定充分发挥联动互助的平台建设,提升流动性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保障没有流动风险事件的产生。

篇2

摘要:我国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飞速增长提供了基础,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3年以来也实现了井喷式增长,影响着金融市场和互联网经济的格局。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互联网保险产品日益复杂化,支付方式也逐渐多样化,核保与理赔的流程也与传统保险模式下有诸多区别,由此在传统保险风险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风险,使得保险风险管理必须转变风险管理理念、改进风险管理手段。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排名前十位的保U公司之一,同时也是国内最早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之一。其于2000年9月开通了“泰康在线”,首先完成了保险CA认证,率先在国内实现了保单设计、投保、核保、缴费、后续服务一系列保险业务的网络化,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具有典型性。本文将以泰康人寿互联网保险为背景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

泰康人寿的互联网保险就是借助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服务,在线上完成投保、承包、核保、保全和理赔全业务,实现销售与咨询服务网络化,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完成保费收付的保险业务活动。泰康在线提供网上直销投连险、万能险、养老保险、女性保险、少儿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定期寿险、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账户安全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泰康人寿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制度是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依据、公司现有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为实施办法,并依托于人力资源规范、续期制度、销售行为管理等具体业务操作规定综合实施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管理。现有的泰康人寿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仍然以管理传统经营方式的保险风险为主。泰康人寿合规管理体系中,涵盖合规组织架构、风险防控“三道防线”、基本制度以及销售合规管理、运营合规管理、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合规组织架构是泰康人寿从集团总公司起到最前线的县级营业部门自上而下的五级组织架构,集团总部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总裁室负责风险管理,省级分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管理省级分公司及省内各级别分支机构的合规稽核工作,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除组织架构外,泰康人寿还建立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从整体上防范合规风险。针对于保险业务,分别从保险销售、保险运营和资金运用三个方面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合规风险进行管理:保险销售方面制定了从总公司到省级分公司再到地市中心支公司和县级营业部的销售管理体系;保险运营分别是从产品开发、承保理赔、保全业务、单证管理、会计处理、客户服务以及收付费等关键环节对保险运营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资金运用管理主要是对保费的运用范围限制和投资资金的管理进行相应规范。

泰康人寿现有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已不能满足增长迅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求,主要存在信息沟通、风险识别以及监督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在开展互联网业务之后,原有的信息传达与反馈机制更需改革。互联网保险最明显的特征即是便捷迅速,尤其是随着伴随着微信、微博、手机淘宝、官方APP的普及应用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交速度远远大于传统保险,现有的信息反馈已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信息反馈制度仍然属于逐级上报,再由上层逐级下达,信息传递速度慢,影响处理效率;二是信息反馈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仍然属于问题出现之后进行反馈,或者事后监督,而互联网保险要求信息及时反馈,甚至需要事前进行信息预警与监督防控,因此现有的信息反馈机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的管理要求。

泰康人寿合规风险管理环节中的风险识别目前主要是根据各部门的自我评价、固定的识别框架以及过去的信息进行,但是这样的风险识别方法对于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而言是不足的,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不同的是,保险流程在缩短、呈现碎片化趋势,而传统的保险合规风险管理流程持续时间较长,难以紧随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并且难以细致入微地对互联网保险出现的问题进行防控。与此同时,现有的风险识别方法依赖于历史信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事后的查漏补缺,而互联网保险变化速度快,利用历史数据识别出风险以后往往已不再适用。再者传统的风险识别缺乏一定的实证方法,应当适当引入VAR风险测算、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增加风险识别与评价的准确性。

现有的风险识别方法不足以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需求,可结合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以及VAR风险价值模型等定量方法增加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与效率性。对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现已形成完整的风险点指标体系,利用指标体系进行风险等级判别,可以在此基础上,引入层次分析法对合规风险点进行评级,并可根据风险紧迫程度、风险重要程度、风险损失大小等要素对合规风险点进行划分,并根据处理紧迫程度、风险大小以及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进行风险预警,这样能有效提高风险防控准确性,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增加合规风险控制效率。

合规风险监督体系的完善主要是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对合规风险管理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执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审计,开展针对互联网业务的内部控制手段的内部审计,有助于保险公司发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以便提前预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开展专项内部审计调查,对于易发生违规问题的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如泰康人寿的网销理财险,由于购买方便、程序简单以及理财收益,所以普遍受客户欢迎,销售额随之增多,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销售控制措施,但仍然会较高频率地出现合规风险。因此对于网销理财险的销售环节应加强监控力度,增加信息反馈与评价频率。

篇3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韩熔桓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5 年1 至5 月,共有91 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 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业务规模已达5.7%。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规范。7 月27 日,保监会召开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按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对于未明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其它人身保险险种,一是考虑到一些险种可能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服务,有赖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其产品经营服务需求,比如健康险;二是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突破保险本质,而是简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

他表示,对于没有放开区域限制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可以继续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销售,但前提是,保险公司不得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本公司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而且,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作好消费者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服务的提示。

在《办法》明文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中,并不包括车险,但此前不久,并无线下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获批可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说,如车险等一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很高,原则上在无解决方案之前,监管部门禁止这种跨区域经营。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那么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开展该类业务。之所以批复众安开办车险业务,是基于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与平安财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的网络来进行。

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近期或约谈几家公司就人身保险而言,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大部分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去年9 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

不过,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8.02%。

对此,袁序成说,保监会已注意近期部分保险公司的网销产品偏重强调高收益,近期可能会约谈几家公司, 要求他们按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规范。

去年保监会曾要求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互联网业务。如果再发现部分公司有违监管部门规定,可能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不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袁序成表示,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能做到如线下业务的投保、承保等流程,保监会根据《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加强规范。

第三方平台参与经营要取得资质

保监会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

刘峰解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如果从事这方面的活动,不需要另外取得任何行政许可。但是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当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等经营活动,则应取得、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篇4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SWOT分析

过去的两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东风劲吹。在这样一个风云变幻的时代里,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传统保险行业必然受到互联网技术的冲击,在P2P、O2O模式遍地横生的如今,当保险遇到互联网,两者将如何结合,以实现最终互联网保险良性发展的目标。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及现状

2015年7月2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69号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达到85家。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保费收入81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6倍,几乎与2014年全年收入持平,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4%,继续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在互联网保险发展初期,互联网更多的是在销售环节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第三方中介平台及自有官网上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传统保险产品,以达到促销和最终盈利的目的。直到2013年9月29日保监会同意“众安保险”开业批复,国内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落地,也为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新的希冀。众安保险旗下的“银行卡盗刷资金损失保险”、“个人法律费用补偿保险”、“小米手机意外保”等创新型保险产品,改观了人们对于传统保险的认知,而这种B2B2C的全新商业模式,将保险作为核心,联动周边各行业协同发展。随后,又有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获批,分别为安心保险、易安财险、泰康在线财险,而各大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纷纷成立自己的保险科技公司和电子商务部,可见,互联网保险已势不可挡。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具有场景化、碎片化、体验性等特点,因此对IT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挑战。互联网保险的产品设计主张融入场景中寻找用户需求,先通过情景模拟,引起用户共鸣,创造需求,进而形成用户流量;碎片化是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拆分成单个的小产品,降低保费和出险率,同时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传统保险的核保核赔只能通过线下现场勘查、寄送单据的方式进行投保理赔,耗时耗力,而互联网的思维是以用户体验为核心,拍照投保、指纹识别、电子保单等一系列加入互联网技术的投保理赔方式,不仅节约了成本,更多的是增强了用户的体验感。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的SWOT分析

作为新兴行业,互联网保险有其优势所在S(Strength)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惠普金融的形成,使得人们可以自由平等的获得金融服务。其次,互联网保险依托于互联网,可以直接进行产品的销售等环节,可以节约投保、承保等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同时可以节约经营成本,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较大的数量出售,并最终为公司增加收益。最后,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多样化,创新点多,投保简单方便,单价便宜,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给投保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双面性是互联网保险的另一特点,也由此给为之带来了弱点W(Weakness),线上投保的方式可以节约成本,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从用户角度出发,保单上的具体条款并非所有人都能理解透彻,这也是传统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存在的必要性;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仍然是网民最担忧的问题,尤其是在国内征信体系缺失的现状下,如何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窃取、流失,也是互联网技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从政府层面来看,相应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的出台也迫切需要,从而让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化、用户权益得到保障。

国家层面的关注也为互联网保险带来了全新的机遇(Opportunity)随着7月27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互联网保险行业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国家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支持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机遇。有了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日后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将会是十分巨大的。监管办法的实施表明了国家为互联网保险的推动发展保驾护航,保障企业利益。

在新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威胁(Threaten)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首先就是道德风险难以管控。保险双方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能隐瞒其某些会影响是否承保的因素,存在骗保现象。其次,是如何进行营销的问题。传统保险的电话营销、人营销等方式或多或少都给人们对于保险的印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如何找到一种既可以让人接受,又可以给公司带来利益的营销方式也是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中所面临的威胁。

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对保险的新要求:小额、海量、碎片化。当前的保险创新分为两类,一是营销创新,利用新的媒介渠道,例如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的推送、传播,用符合互联网思维的营销模式将以往的传统保险产品重新包装上线销售;另一种是产品创新,通过挖掘新的需求,嫁接互联网技术,开发全新的保险产品,例如退货运费险、手机碎屏险等。无论哪种创新模式,日后,保险公司的发展应该以客户为导向,而并非以资本为导向,有了客户,才会有更大的资本,良好的服务网络会产生大量的客户资源,并且逐步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纵观整体格局,笔者认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势不可挡,而产品开发更是其核心价值,如何顺势而为,创造真正满足用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是各方都在探索的谜题。互联网保险的产品思维有三点:一是180度转弯,很多产品研发部门容易从企业本身思考,而真厉害的产品开发者更容易从用户的角度思考;二是多数互联网产品强调解决用户的“痛”点,但新形势下却可以转变角度去找到“痒”点,看是否能够对原有的产品进行流程优化,以提升消费体验;三是“保险+服务”的商业模式,前端以保险为入口导入流量,后端用服务进行保障,从根本上解决用户需求,重新奠定保险的地位。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购物;保险业务

    一、引言

    近些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极为迅猛,电子商务的消费金额呈现快速上涨的趋势。仅仅在2013年淘宝双十一促销活动的三天就完成了超过200多亿的销售金额。另外2013年中国互联网中心的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中也指出,近些年普通消费者用于网络消费所占全国总消费比重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这一方面意味着传统销售模式受到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冲击,另一方面也展现了电子商务所具备的市场潜力。但是由于网购型电子商务属于一种相对虚拟的消费,所以不可避开会出现各种理由,比如假货横行,退货换货困难,售后服务质量差等。而造成这些理由的根本理由还是没有相应的保险保障,所以在电子商务行业引入商业保险业务模式,就能够很好的为买卖双方提供全面的保护,这对于解决当前电子商务所面对的理由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网上购物售后服务保险业务所表现的理由

    1.目前网上购物售后服务保险方式分析。目前网上购物在售后服务保险方面主要有两种:其一是订单保险。这是一种为了解决商品再物流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理由进行保险,这种保险费用相对较低,通常为0.8元,因此这项业务一般都是有网店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如果在物流过程中出现理由,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10到30元不等的退换货运输费用。实现消费者减损目的。其二,就是客户服务。客户服务是目前很多大型购物网站常用的服务模式。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售后服务并不是一种保险业务,而是购物网站或者电子商城约定成俗的一种服务模式。客服服务主要是为了解决客户的疑难理由,对于客户退货或者换货的申请通过协商给予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客服人员会和消费者进行认真沟通,从而解决相应的理由。

    2.当前保险方式的理由分析。上面分析的两种保险方式都不同程度的出现相应的理由。其一是订单保险方式的理由。这种方式只能够解决商品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理由,也就是说所投保的范围极低,仅仅为运输费用提供补偿,而对于退换货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费用则不给予保险。另外消费者对于这方面的服务也服从得知。其二是售后服务方式的理由。在商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只能够通过互联网和客服人员进行联系,从而解决在售后中所遇到的各种理由。比如当用户想要退换货,那么只能够通过客服获得退换货的途径,然后根据这些途径自我处理,假如需要商家返还运费补偿,还需要通过互联网向商家申请,通过客服沟通交流之后,获得审核才能够获得相应补偿。而这些流程往往会花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以及其他方面的物力和财力。甚至有的程序相对繁琐,导致不少消费者甚至放弃之前的要求。而且随着网上购物发展的不断深入,用于售后服务的管理投入也呈现逐渐增加的现象。

    三、实施网上购物实体保险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网上购物实体保险的相关概念分析。所谓网上购物实体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和网店店主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的基础上为网店商品售后服务提供一种保险业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公司投保,就能够获得这些商品的售后保险服务,而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了运输保险、质量保险以及退换货等项目内容。这种保险业务模式和目前实施的订单保险服务存在着不同,网上购物实体保险服务范围更广,从发货到售后换货所有周期,只要你购买的商品存在着理由,只要是在保险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内,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在一个限定的期限里进行调查,符合协议要求就能够完成理由的解决。这样实体保险业务就具备了下面几种属性。

    第一,方便性。消费者所在的城市开通了这样的保险业务,那么就可以进行投保。然后签订一定期限的网购保险合同,而且用户能够在保险公司的网站相关频道上直接在线购买,不需要在线下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是通过快递送到家。

    第二,安全性。只要消费者拿到了保险合同,那么对后续的售后服务的维权就有了合法的依据,这样就会更加安全,而且保险公司的处理也    会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快捷性。消费者只需要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就能够将自己遭遇的网购理由提交给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根据消费者的理由,然后在限定的期限里给消费者作出满意的答复。所以整个服务过程变得更加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