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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0: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

篇1

互联网金融大时代的演变趋势来看,虽说互联网影响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时间还不长,但其所造成的冲击及影响是不能忽视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于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互联网保险已经进入了“E”时代,其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互联网保险对于服务成本更加节约,也可以成为保险费用增长的新兴支点。除此之外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客户享受便捷的服务,可以大幅提高交易效率;通过互联网销售渠道得以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群;最后也为传统保险业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有效扩展了销售渠道。

(一)互联网保险中的法律合规现状

互联网保险对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冲击是多方面的,首先保险业务需要在稳定以及创新间寻求平衡。互联网保险也是创新保险业务的先驱者,保监会自从2012年1月起也一系列相关的监管规则,如《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这些都鼓励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然而现行法律规则如传统证据规则如何适用、投资保险人员的信息怎样保护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情况。虽说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保护投资保险人员的个人隐私以及生活有一些条文涉及,但从传统保险的销售以及后续服务进程来看依然存在问题,不能够很好的满足互联网保险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所以,如何能够确保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让法律及监管解决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挑战,成为值得深思的课题。

(二)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既有传统保险风险的网络化导致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问题、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也有互联网保险形成的新型风险,例如信用累计、互联网欺诈、可能在瞬间发生海量的信息安全问题和大规模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产融结合、金融综合经营、境内外资本结合等情况,形成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复合风险来源。

1.法律监管盲区。尽管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国家保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较为明确保险人员在网络上销售保险时候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以及说明负责,但当前我国传统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到对于投资保险人员身份的核查和义务履行,在电子合同有效确认之类的网络销售环节中较容易出现纠纷,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解决。除此之外,保险业务的销售有着较为严格的地域限制,虽然互联网打破了这种传统的限制,但异地客户的保险后续保障业务怎样施行也是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的合规重难点。以上种种,也肆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及监管政策予以规范。

2.网络信息安全困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是离不开网络技术发展的,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安全协议等技术也为互联网的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但因为网络技术存在漏洞,互联网保险依旧存在一定水平上的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多种黑客的侵犯。由于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个人信息存在着被泄露的隐患。

3.道德风险困境。在传统的投保方式之下,保险业务的施行必须有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签名,从而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图。互联网保险则省略了这一个程序,这也就为道德风险发生预留下来了可乘的机会,同事会出现理财上的纠纷。而尽管电子支付安全性在当前时代中越来越高,但在保险业务收付过程中也经常会发生客户的欺诈现象。互联网的操作是较为隐蔽的,网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可能会采用虚构被保险人的年龄手段进行欺诈,保险公司也很难进行查证。这样的情况持续久了势必会造成公司赔付增加以及利润下降的情况。

4.产品创新困境。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产品现状是:首先不同企业对于同类型保险产品的同质性依旧很高,而投保人可以选择的余地较小,对投保人不能够进行个性化产品的服务;其次公司互联网销售渠道中没有具体让利于投保人的优势。通过对比部分公司的线上产品,许多企业直接将线下的产品在网上销售,没有真切的降低费率和条款,没有?ο?费者造成影响力。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难点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和逻辑基础,包括渠道的运用、数据和技术的创新以及监管规定的优化,这些方面可以让互联网保险更好的服务于群众生活。在组织的整体架构调整上,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总体突出“专项”的特点,并且逐步成立部门对于内部实行的专营业务管理。持续性的风险控制有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建立流动的风险管理体系,整体强化指标和预警警报的实用性,病通过开展流动性测试,综合评估特殊点的要求,并通过多层应急预案的制定充分发挥联动互助的平台建设,提升流动性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保障没有流动风险事件的产生。

篇2

摘要:我国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飞速增长提供了基础,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3年以来也实现了井喷式增长,影响着金融市场和互联网经济的格局。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互联网保险产品日益复杂化,支付方式也逐渐多样化,核保与理赔的流程也与传统保险模式下有诸多区别,由此在传统保险风险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风险,使得保险风险管理必须转变风险管理理念、改进风险管理手段。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排名前十位的保U公司之一,同时也是国内最早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之一。其于2000年9月开通了“泰康在线”,首先完成了保险CA认证,率先在国内实现了保单设计、投保、核保、缴费、后续服务一系列保险业务的网络化,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具有典型性。本文将以泰康人寿互联网保险为背景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

泰康人寿的互联网保险就是借助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服务,在线上完成投保、承包、核保、保全和理赔全业务,实现销售与咨询服务网络化,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完成保费收付的保险业务活动。泰康在线提供网上直销投连险、万能险、养老保险、女性保险、少儿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定期寿险、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账户安全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泰康人寿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制度是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依据、公司现有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为实施办法,并依托于人力资源规范、续期制度、销售行为管理等具体业务操作规定综合实施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管理。现有的泰康人寿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仍然以管理传统经营方式的保险风险为主。泰康人寿合规管理体系中,涵盖合规组织架构、风险防控“三道防线”、基本制度以及销售合规管理、运营合规管理、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合规组织架构是泰康人寿从集团总公司起到最前线的县级营业部门自上而下的五级组织架构,集团总部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总裁室负责风险管理,省级分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管理省级分公司及省内各级别分支机构的合规稽核工作,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除组织架构外,泰康人寿还建立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从整体上防范合规风险。针对于保险业务,分别从保险销售、保险运营和资金运用三个方面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合规风险进行管理:保险销售方面制定了从总公司到省级分公司再到地市中心支公司和县级营业部的销售管理体系;保险运营分别是从产品开发、承保理赔、保全业务、单证管理、会计处理、客户服务以及收付费等关键环节对保险运营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资金运用管理主要是对保费的运用范围限制和投资资金的管理进行相应规范。

泰康人寿现有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已不能满足增长迅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求,主要存在信息沟通、风险识别以及监督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在开展互联网业务之后,原有的信息传达与反馈机制更需改革。互联网保险最明显的特征即是便捷迅速,尤其是随着伴随着微信、微博、手机淘宝、官方APP的普及应用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交速度远远大于传统保险,现有的信息反馈已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信息反馈制度仍然属于逐级上报,再由上层逐级下达,信息传递速度慢,影响处理效率;二是信息反馈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仍然属于问题出现之后进行反馈,或者事后监督,而互联网保险要求信息及时反馈,甚至需要事前进行信息预警与监督防控,因此现有的信息反馈机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的管理要求。

泰康人寿合规风险管理环节中的风险识别目前主要是根据各部门的自我评价、固定的识别框架以及过去的信息进行,但是这样的风险识别方法对于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而言是不足的,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不同的是,保险流程在缩短、呈现碎片化趋势,而传统的保险合规风险管理流程持续时间较长,难以紧随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并且难以细致入微地对互联网保险出现的问题进行防控。与此同时,现有的风险识别方法依赖于历史信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事后的查漏补缺,而互联网保险变化速度快,利用历史数据识别出风险以后往往已不再适用。再者传统的风险识别缺乏一定的实证方法,应当适当引入VAR风险测算、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增加风险识别与评价的准确性。

现有的风险识别方法不足以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需求,可结合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以及VAR风险价值模型等定量方法增加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与效率性。对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现已形成完整的风险点指标体系,利用指标体系进行风险等级判别,可以在此基础上,引入层次分析法对合规风险点进行评级,并可根据风险紧迫程度、风险重要程度、风险损失大小等要素对合规风险点进行划分,并根据处理紧迫程度、风险大小以及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进行风险预警,这样能有效提高风险防控准确性,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增加合规风险控制效率。

合规风险监督体系的完善主要是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对合规风险管理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执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审计,开展针对互联网业务的内部控制手段的内部审计,有助于保险公司发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以便提前预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开展专项内部审计调查,对于易发生违规问题的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如泰康人寿的网销理财险,由于购买方便、程序简单以及理财收益,所以普遍受客户欢迎,销售额随之增多,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销售控制措施,但仍然会较高频率地出现合规风险。因此对于网销理财险的销售环节应加强监控力度,增加信息反馈与评价频率。

篇3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韩熔桓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5 年1 至5 月,共有91 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 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业务规模已达5.7%。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规范。7 月27 日,保监会召开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按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对于未明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其它人身保险险种,一是考虑到一些险种可能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服务,有赖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其产品经营服务需求,比如健康险;二是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突破保险本质,而是简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

他表示,对于没有放开区域限制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可以继续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销售,但前提是,保险公司不得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本公司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而且,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作好消费者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服务的提示。

在《办法》明文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中,并不包括车险,但此前不久,并无线下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获批可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说,如车险等一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很高,原则上在无解决方案之前,监管部门禁止这种跨区域经营。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那么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开展该类业务。之所以批复众安开办车险业务,是基于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与平安财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的网络来进行。

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近期或约谈几家公司就人身保险而言,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大部分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去年9 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

不过,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8.02%。

对此,袁序成说,保监会已注意近期部分保险公司的网销产品偏重强调高收益,近期可能会约谈几家公司, 要求他们按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规范。

去年保监会曾要求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互联网业务。如果再发现部分公司有违监管部门规定,可能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不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袁序成表示,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能做到如线下业务的投保、承保等流程,保监会根据《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加强规范。

第三方平台参与经营要取得资质

保监会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

刘峰解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如果从事这方面的活动,不需要另外取得任何行政许可。但是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当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等经营活动,则应取得、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篇4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SWOT分析

过去的两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东风劲吹。在这样一个风云变幻的时代里,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传统保险行业必然受到互联网技术的冲击,在P2P、O2O模式遍地横生的如今,当保险遇到互联网,两者将如何结合,以实现最终互联网保险良性发展的目标。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及现状

2015年7月2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69号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达到85家。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保费收入81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6倍,几乎与2014年全年收入持平,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4%,继续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在互联网保险发展初期,互联网更多的是在销售环节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第三方中介平台及自有官网上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传统保险产品,以达到促销和最终盈利的目的。直到2013年9月29日保监会同意“众安保险”开业批复,国内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落地,也为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新的希冀。众安保险旗下的“银行卡盗刷资金损失保险”、“个人法律费用补偿保险”、“小米手机意外保”等创新型保险产品,改观了人们对于传统保险的认知,而这种B2B2C的全新商业模式,将保险作为核心,联动周边各行业协同发展。随后,又有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获批,分别为安心保险、易安财险、泰康在线财险,而各大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纷纷成立自己的保险科技公司和电子商务部,可见,互联网保险已势不可挡。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具有场景化、碎片化、体验性等特点,因此对IT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挑战。互联网保险的产品设计主张融入场景中寻找用户需求,先通过情景模拟,引起用户共鸣,创造需求,进而形成用户流量;碎片化是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拆分成单个的小产品,降低保费和出险率,同时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传统保险的核保核赔只能通过线下现场勘查、寄送单据的方式进行投保理赔,耗时耗力,而互联网的思维是以用户体验为核心,拍照投保、指纹识别、电子保单等一系列加入互联网技术的投保理赔方式,不仅节约了成本,更多的是增强了用户的体验感。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的SWOT分析

作为新兴行业,互联网保险有其优势所在S(Strength)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惠普金融的形成,使得人们可以自由平等的获得金融服务。其次,互联网保险依托于互联网,可以直接进行产品的销售等环节,可以节约投保、承保等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同时可以节约经营成本,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较大的数量出售,并最终为公司增加收益。最后,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多样化,创新点多,投保简单方便,单价便宜,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给投保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双面性是互联网保险的另一特点,也由此给为之带来了弱点W(Weakness),线上投保的方式可以节约成本,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从用户角度出发,保单上的具体条款并非所有人都能理解透彻,这也是传统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存在的必要性;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仍然是网民最担忧的问题,尤其是在国内征信体系缺失的现状下,如何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窃取、流失,也是互联网技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从政府层面来看,相应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的出台也迫切需要,从而让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化、用户权益得到保障。

国家层面的关注也为互联网保险带来了全新的机遇(Opportunity)随着7月27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互联网保险行业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国家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支持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机遇。有了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日后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将会是十分巨大的。监管办法的实施表明了国家为互联网保险的推动发展保驾护航,保障企业利益。

在新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威胁(Threaten)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首先就是道德风险难以管控。保险双方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能隐瞒其某些会影响是否承保的因素,存在骗保现象。其次,是如何进行营销的问题。传统保险的电话营销、人营销等方式或多或少都给人们对于保险的印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如何找到一种既可以让人接受,又可以给公司带来利益的营销方式也是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中所面临的威胁。

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对保险的新要求:小额、海量、碎片化。当前的保险创新分为两类,一是营销创新,利用新的媒介渠道,例如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的推送、传播,用符合互联网思维的营销模式将以往的传统保险产品重新包装上线销售;另一种是产品创新,通过挖掘新的需求,嫁接互联网技术,开发全新的保险产品,例如退货运费险、手机碎屏险等。无论哪种创新模式,日后,保险公司的发展应该以客户为导向,而并非以资本为导向,有了客户,才会有更大的资本,良好的服务网络会产生大量的客户资源,并且逐步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纵观整体格局,笔者认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势不可挡,而产品开发更是其核心价值,如何顺势而为,创造真正满足用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是各方都在探索的谜题。互联网保险的产品思维有三点:一是180度转弯,很多产品研发部门容易从企业本身思考,而真厉害的产品开发者更容易从用户的角度思考;二是多数互联网产品强调解决用户的“痛”点,但新形势下却可以转变角度去找到“痒”点,看是否能够对原有的产品进行流程优化,以提升消费体验;三是“保险+服务”的商业模式,前端以保险为入口导入流量,后端用服务进行保障,从根本上解决用户需求,重新奠定保险的地位。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购物;保险业务

    一、引言

    近些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极为迅猛,电子商务的消费金额呈现快速上涨的趋势。仅仅在2013年淘宝双十一促销活动的三天就完成了超过200多亿的销售金额。另外2013年中国互联网中心的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中也指出,近些年普通消费者用于网络消费所占全国总消费比重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这一方面意味着传统销售模式受到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冲击,另一方面也展现了电子商务所具备的市场潜力。但是由于网购型电子商务属于一种相对虚拟的消费,所以不可避开会出现各种理由,比如假货横行,退货换货困难,售后服务质量差等。而造成这些理由的根本理由还是没有相应的保险保障,所以在电子商务行业引入商业保险业务模式,就能够很好的为买卖双方提供全面的保护,这对于解决当前电子商务所面对的理由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网上购物售后服务保险业务所表现的理由

    1.目前网上购物售后服务保险方式分析。目前网上购物在售后服务保险方面主要有两种:其一是订单保险。这是一种为了解决商品再物流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理由进行保险,这种保险费用相对较低,通常为0.8元,因此这项业务一般都是有网店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如果在物流过程中出现理由,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10到30元不等的退换货运输费用。实现消费者减损目的。其二,就是客户服务。客户服务是目前很多大型购物网站常用的服务模式。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售后服务并不是一种保险业务,而是购物网站或者电子商城约定成俗的一种服务模式。客服服务主要是为了解决客户的疑难理由,对于客户退货或者换货的申请通过协商给予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客服人员会和消费者进行认真沟通,从而解决相应的理由。

    2.当前保险方式的理由分析。上面分析的两种保险方式都不同程度的出现相应的理由。其一是订单保险方式的理由。这种方式只能够解决商品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理由,也就是说所投保的范围极低,仅仅为运输费用提供补偿,而对于退换货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费用则不给予保险。另外消费者对于这方面的服务也服从得知。其二是售后服务方式的理由。在商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只能够通过互联网和客服人员进行联系,从而解决在售后中所遇到的各种理由。比如当用户想要退换货,那么只能够通过客服获得退换货的途径,然后根据这些途径自我处理,假如需要商家返还运费补偿,还需要通过互联网向商家申请,通过客服沟通交流之后,获得审核才能够获得相应补偿。而这些流程往往会花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以及其他方面的物力和财力。甚至有的程序相对繁琐,导致不少消费者甚至放弃之前的要求。而且随着网上购物发展的不断深入,用于售后服务的管理投入也呈现逐渐增加的现象。

    三、实施网上购物实体保险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网上购物实体保险的相关概念分析。所谓网上购物实体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和网店店主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的基础上为网店商品售后服务提供一种保险业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公司投保,就能够获得这些商品的售后保险服务,而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了运输保险、质量保险以及退换货等项目内容。这种保险业务模式和目前实施的订单保险服务存在着不同,网上购物实体保险服务范围更广,从发货到售后换货所有周期,只要你购买的商品存在着理由,只要是在保险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内,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在一个限定的期限里进行调查,符合协议要求就能够完成理由的解决。这样实体保险业务就具备了下面几种属性。

    第一,方便性。消费者所在的城市开通了这样的保险业务,那么就可以进行投保。然后签订一定期限的网购保险合同,而且用户能够在保险公司的网站相关频道上直接在线购买,不需要在线下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是通过快递送到家。

    第二,安全性。只要消费者拿到了保险合同,那么对后续的售后服务的维权就有了合法的依据,这样就会更加安全,而且保险公司的处理也    会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快捷性。消费者只需要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就能够将自己遭遇的网购理由提交给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根据消费者的理由,然后在限定的期限里给消费者作出满意的答复。所以整个服务过程变得更加快捷。

篇6

关键词:保险公司,网上保险,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

一、网上保险概述

网络是信息时代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应用已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计算机互联网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提供大量信息来满足人们强烈地求知欲,而且能够为用户提供一个进行各种交流活动的自由场所。保险作为一个需要多种专业部门协同工作、通信时效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更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建设。

网络(电子商务)应用于保险业,便赋予了保险新的形式,从而产生了网上保险。从狭义上讲,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如通过Internet买卖保险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网上保险还包括保险企业的内部、保险企业之间、保险企业与非保险企业之间以及与保监委税务部门等政府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活动。

因此,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采用网络来开展一切活动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在保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式之间通过电子工具来共享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并完成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

网上保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通过公司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详细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费率等投保内容;依照网上设计表格依次输入个人资料,确定后通过电子邮件传人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签发后的保单将由专人送达投保人,客户正式签名,合同成立;客户交纳现金,或者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系统的信用卡方式,保费自动转入保险公司,保单正式生效。

与传统的保险企业经营方式相比,利用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具有四大优势;

(一)扩大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迄今为止,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通过设立主页、介绍保险知识、提供咨询、推销保险商品来抢占市场。

(二)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Internet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缩短了销售渠道,大大降低费用,从而能获得更高的利润。通过网上保险业务的开展,投保人只要简单的输入一些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接收到这些信息,并作出相应的反应,从而节省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联系以及商谈的大量时间,提高效率,同时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电子化的发展大大简化了商品交易的手续。申请者除了不能

通过Internet在投保单上签名盖章外,其他有关事宜均可在Internet上完成。甚至保费也可以通过Internet来缴纳。

(三)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

应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方便地上网比较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这对于那些相对简单的险种尤为适用。

(四)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

互联网能够加快信息传递速度的优势可使保险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升。很多在线下不能获得或不易获得服务,在互联网上变得轻而易举。比如保险消费者可以在投保前毫无销售压力的情况下从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保险,获得投保方案,而无须不厌其烦地去和每家保险公司、保险打交道;在投保后轻松获得在线保单变更、报案、查询理赔状况、保单验真、续保、管理保单的服务,从而避免了繁琐的手续、舟车劳顿、长时间等待等不利因素。例如目前易保网上就能够提供保险方案匿名竞标,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搜索人、保险需求自测等服务。

二、我国网上保险的现状

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近几年来网络保险逐渐被人们接受。美国由于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成为发展网络保险的先驱者。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营业仅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已上网经营。早在1998年美国就有86%的保险公司在网上产品资料信息,有6196个保险站点提供商地址咨询,并有43%的保险公司已把发展互联网业务作为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各国的网络保险发展势头也相当可观,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的“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报告显示:今后10年内,在世界保险业务中,将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上保险起步比较晚,它的应用可以追溯到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牵头开办的中国保险信息网的正式开通,该网涉及保险业的培训、咨询、销售、投诉等内容。在信息网开通的当天,中国内地第一份由网络促成的保单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诞生。随后各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站来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扩大影响。

在中国,网络上进行保险销售可以说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处于摸索阶段。中国保险业在5年前才与IT业完成嫁接。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网络开始合作,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该公司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让业界看到了保险业网上营销的巨大魅力。不过,由于国内在对实现网上交易至关重要的货币结算和网上签名等方面还没有满意的解决方案,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保险还需假以时日。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的“PAl8新概念”和泰康保险的“泰康在线”两个电子商务平台投资都是上千万元的项目,他们已经具备了网上保险的基本功能,初步实现了在线保险电子商务,并且已经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了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三、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趋势

虽然保险业内部网络化建设在近几年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相关环境及网上保险技术还有所欠缺,使得保险在网络棋盘上面临着许多难关:

第一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

目前,在线保险交易中,客户必须在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了支付合作协议的指定银行建立账户,以便进行在线交易实时扣款。如果客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由于目前银行间资料交换不完善,尚不具备实时跨行转账交易能力,因此不能进行在线实时交易结算。网上交易条件的局限无疑限制了客户源。

第二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

在线保险交易过程涉及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商业机密、人身隐私和有关支付方面诸如银行账号、客户密码等敏感信息,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目前网上保险对客户身份的认证技术水平很低。这些问题阻碍了网上保险的顺畅运行。根据权威调查,被调查人群中66%最关心在网上投保后支付保费的转账安全性。可见客户对网上保险安全机制的关注。

第三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如被视为电子商务基础法律的《数字签名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限制了网上保险的长足发展。

中国保险企业在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网上保险时,要逐步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人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不能再将网站单一地作为一种宣传工具。在中国网上保险发展实施的过程中,中国保险企业具体应做到以下三个整合:

一是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的整合。

网络营销所面对的顾客与传统保险营销所面对的顾客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应进行全方位的、战略性的市场细分和目标定位。

二是网络营销中保险渠道的整合。

中国保险公司早期的业务拓展以门店为主,等待顾客上门。在引进个人营销机制后,推销力度加大了。但营运成本急剧上升,而且服务有脱节现象。而互联网主页推出后,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趋于无限发展,投保限制的约束力减弱,具备客户咨询、保费查询、投诉交流等服务功能,保证顾客得到亲切、周到、专业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是客户接受保险服务的新通道,异地投保、跨国投保、全天候的网络服务正逐渐变为现实。

三是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

保险公司实现网络化推进了行业的发展,必然使公司的管理模式也作出调整,形成企业内外部沟通与经营管理均离不开网络作为主要渠道和信息源的局面。而且,人员的减少、公司组织层级减少和扁平化管理,使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数量减少,沟通渠道缩短,虚拟保险市场、虚拟部门等内外组织盛行,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业务发生变化,促使保险企业对于组织进行再造调整。

笔者认为我国网上保险在日后的发展中,会逐步攻克以上的难关,在依靠自身力量、自主开发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同时引进一些国外先进的网上保险技术,如美国Netscape公司开发研制的在Internet上的SSL信用卡收费系统,及由IBM公司开发的用来帮助保险公司探测欺诈和滥用管理系统的软件:DiscoverySeriesforTelecommunications等。且在以后的发展中,中国保险企业会逐步转变观念,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人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逐步完成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保险渠道及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

篇7

银行网销或将取消

规定要求,不得委托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银行渠道则是目前保险业最大的兼业机构。

查阅中国工商银行等几家商业银行官网可以看到,一些银行在网上开通了保险销售渠道,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理财保险等的“在线投保”。

据某银行相关人士介绍,网络销售产品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大部分银行都有了相关平台,但目前的业务量并不是很大。不过该银行上年度电子银行的业务量超过了其业务总量的50%,说明这一销售渠道十分有潜力。

“保险产品通过这一渠道销售,不会受到银行对保险公司“一对三”的限制,这对银行、保险公司都有利。”他表示,网银客户一般都是优质客户,网销很便利。

由于目前银行禁止保险人员驻点销售,保险的银保产品保费收入出现大幅下滑。来自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银行网销渠道应考虑保留,这样也有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度合作。

而在保监会3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也曾明确: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

“如果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银行网上渠道销售保险产品还是可行的。”上述银行人士表示。

网上投保宜简单

上述规定还明确,保险从业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卖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两种渠道销售保险。据了解,目前已有泰康人寿、阳光保险、华泰保险、中国平安(行情,资讯,评论)等保险公司在淘宝官网上开设了网络旗舰店,在线销售旗下的部分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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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销理论;情感;交叉销售

一、互联网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

根据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曲速资本的《2016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指出,2015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了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100家,2013-2015年的渗透率分别为1.7%、4.2%和9.2%。互联网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营销渠道互联网化,二是业务操作互联网化,三是客户服务互联网化。传统保险业的客户服务多基于线下模式,人为因素容易影响服务质量,导致服务效率较低,客户满意度不高,而互联网保险对客户服务、报案、查勘、理赔等方面进行了业务网络化升级,建立起灵活高效的运营机制,迅速提高了参保客户的满意度。可见,传统保险行业已受到互联网的深刻影响,其中移动互联网正成为金融资本的新战场,保险企业应该紧跟时代步伐探索新的营销模式。

二、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理论

1、营销理论

McCarthy(1960)提出了著名的营销学4P理论,即成功的营销组合应包含Product(产品)、Price(价格)、Place(渠道)和Promotion(推广)这4个因素。Kotler(1986)认为企业能够而且应当影响自己所在的营销环境,要运用政治力量和公共关系,打破国际或国内市场上的贸易壁垒,为企业的市场营销开辟道路。因此他在4P理论基础上,引入PoliticalPower(政治权力)与PublicRelations(公共关系)因素,形成6P营销理论。本文在传统4P营销理论的基础上,针对传统保险行业垄断多不利于市场竞争、移动互联网消息传播快需要危机公关的问题,提出沿用6P营销理论的政治权力和公共关系因素;同时,针对移动互联网用户体验影响产品口碑、传统险企营销队伍庞大效率低下的特点,引入情感(Emotion)与效率(Efficiency)因素,形成了适合移动互联网保险的6P-2E营销理论。产品,在本文代指保险产品。传统寿险产品一般会将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捆绑销售,但是以企业利润为核心的业务已经不适合移动互联网的客户利益。只有从客户需求角度出发,营造碎片化应用场景,针对细分人群设计创新产品才能满足客户需求,增加后续业务的可持续性。价格。传统保险产品的定价准则是客户能够接受的最高价格,以及企业销售的利润总量,但是互联网时代企业优先考虑客户流量作为后续发展的入口,因此移动互联网保险的定价准则应该是企业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依赖大数据实现个性化费率的制定和最优产品定价,数据量越大、维度越广,定价的精确度就越高。渠道,指客户了解到保险产品的途径。当目标客户人群确定后,就应该利用多条通道让客户人群接触保险产品,传统保险销售以庞大的经纪人队伍为代表,传统互联网保险以险企自建官网和综合电商网站作为平台,而移动互联网保险则以客户手持移动设备为入口。

渠道越多,可实现的营销效果就越好。推广,也称为促销,是市场营销的必要手段。推广的具体方案应根据渠道情况来实现。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以官方微信、微博等移动端APP为平台推广,以支付宝、小米运动等移动端APP为平台交易保险产品,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新增长点。政治权力,是破除保险业垄断的重要手段。仅靠自律公约无法杜绝行业内部的价格垄断,只有破除垄断规范市场,才能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为了促进鼓励互联网保险的规范化发展,从2005年4月至2016年4月,国务院和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一共出台了17份监管政策细则。公共关系。移动互联网的优势在于可以精准定位客户,提高商家与客户沟通的效率。《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2015年34.0%的企业设置了互联网专职岗位,在开展过移动营销的企业中,微信营销推广使用率达75.3%。企业不仅能获取更多有价值数据,还能及时应对负面消息进行危机公关。情感,要求在售前、购买和售后三个阶段提升客户体验。保险产品应在售前平台传递险种价值;购买时根据客户穿戴设备的运动数据,推荐不同保额档位的保险服务,并按照客户运动数据给予续交保费优惠;售后收集互联网用户在各种社交媒体上对产品的评论内容。这种客户-企业间的情感吸引增强了客户黏性。效率,即企业管理的工作效率。在当前人口红利退却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从集中目标提升效率的角度出发,考虑人员工资和管理效率,以销售和管理费用占保费比例这个指标来衡量管理效率,战略放弃如个险产品和渠道等目标,反而可能是一种投入产出更优的选择。

2、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特点

随着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诸如邮件广告、网络新闻、微信推送、微拍视频等新媒体介质已经明显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各大保险企业纷纷在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进行布局。易观智库的《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专题研究报告2015》认为,2011-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五年高增长,互联网保险购买意愿已经达到20.2%,相比线下用户的4.7%有显著提高的趋势。安信证券研究中心推出的《安信互联网金融报告系列之一:互联网保险3.0及众安保险探究》指出,众安在线作为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其经营思路不再局限于在网上卖保险,而是要基于互联网生态环境开发创新型保险产品,并提供完整的线上的服务。本文在整理12家机构的16份报告的基础上,总结了传统保险、传统互联网保险与移动互联网保险的营销特点,移动互联网保险产品更为个性化,访问高频化和场景碎片化特征明显,影响保险营销的因素更加复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互联网保险的细分市场及营销模式。

三、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分析

1、互联网保险细分市场现状

一般来说,互联网保险市场主要分为财险和人身险两大类。其中,财险细分市场包括:财险、车险、家财险和货运险;人身险细分市场包括:人身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寿险。据艾瑞咨询统计,2011年美国寿险网络触发的份额在35%左右,车险总保费收入中网络触发约占40%。而英国早在2010年车险和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比例就达到了47%和32%。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车险有6000亿的巨大市场,但是超过30%的行业利润被传统保险中介所侵蚀,只有通过互联网营销才能从本质上加强保险企业对渠道的掌控能力。以国内新成立的车车车险为例,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已经拥有260多万客户,成交保费超过2亿元人民币,成为互联网细分车险市场第一。虽然未来可通过车联网由传统按车型定价向按使用行为定价(Us-ageBasedInsurance)转变,但是专职大数据团队成本很高,中小型保险企业更倾向于采购大数据产品。2016年3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2015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指出,2015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规模实现保费收入1465.6亿元,同比增长4.2倍。互联网人身保险件均保费达到690.8元,同比大幅提升105.4%。共有61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占人身险公司总数的八成。

2、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

从上述内容可知,传统保险业的营销模式已不适应新的互联网环境。而Kotler(2011)认为经过水平营销和垂直营销两种模式的发展,当前互联网时代的营销模式已经演变为数字营销。互联网与保险业融合之后,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政策法规、危机公关、管理效率和客户情感,因此本文引入了政治权力、公共关系、效率和情感这四个要素,将6P-2E理论与数字营销相结合,强调重视客户体验过程中透露出的情感。比如宝洁公司将35%的营销预算用在了社交媒体;IBM研究表明26%的首席营销官在跟踪博客,42%在跟踪第三方评论,48%在跟踪客户点评。这是因为利用大数据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能够从评论主题和点评内容中的情感信息,描绘客户画像并自动分类人群,还可以分析出产品、价格、公共关系等因素产生的增值信息。由此可见,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保险营销模式应该是:客户诞生数据,数据定制产品,产品创造渠道,渠道交叉销售,闭环服务客户。

四、企业经营策略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截止到2016年3月13日,保监会只发放了4张互联网保险牌照,但是有近200家保险公司仍在排队申请牌照。可见“互联网+保险”已纳入保险企业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保险企业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抓住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机遇,利用信息技术抢占互联网保险细分市场。

1、客户数据驱动经营计划

在6P-2E营销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客户数据定制产品,通过移动平台推广险种,强调以客户利益推动企业经营,以客户流量抢占细分市场入口,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分开,回归保险本质,优化产品结构。未来互联网保险的竞争,主要是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其根本来自于客户大数据的占有量。为此,笔者建议中小型保险企业应主动争取互联网保险细分市场的客户数据,通过跨界融资和客户数据积累驱动运营管理;而大型险企则应该考虑与大型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获取资产、信用和健康状况等数据。一方面从低价或免费的互联网创新险种争取客户流量,另一方面吸引这些客户购买高价值的长期保险产品。

2、交叉销售和经纪人并重

虽然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可以推动交叉销售降低保费,但是具有长期保险从业经验的优秀营销员仍然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在2015年8月《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监会已不再要求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这就需要企业规范准入制度甄别从业人员,精简营销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压缩渠道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加快低素质经纪人淘汰速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等新知识培训力度,推动经纪人队伍向“移动柜面经理”转型。以美国为例,保险销售员多是成绩优异的大学生,这是因为美国强调的是交叉销售,而保险本来就是个人金融投资资产里的重要又复杂的环节,所以只有高端的金融人才才能从投资组合的角度,为消费者推介量身定做的综合产品。

3、积累技术控制企业成本

由于建设大数据团队所需成本较高,企业更应该注重专利技术积累。大型险企可以与互联网公司合作研发大数据产品,而中小型险企也可考虑自建模型或购买大数据产品,以此优化公司各业务板块,包括扩大承保范围、优化核保理赔、提升反欺诈绩效、助力风险管控等。同时在确保风险数据核心定价能力和面对面客户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应考虑将非核心业务网络化、外包化,降低“万元标准保费”的固定资产成本和人力成本。2015年8月,美国前进保险公司投资三千多万美元建设“自动理赔管理系统”,使其从保险业平均理赔周期的42天缩短为只需6天,客户流失率下降三分之二,续保率达到了90%以上。

4、线上线下推动业务升级

打造线上闭环客户服务,尝试线上引流线下衔接,或线下引流线上承接,通过跨界合作和主体多元化,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充分调动线上和线下资源整合。企业必须要有意识地巩固传统竞争优势,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可发挥强大的营销队伍优势,通过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口碑,以客户口碑赢得营销机会。成立于1995年的美国保险电子商务网站InsWeb,曾是全球最大的保险中介平台。但是由于保险产品大多较为复杂,往往需要经纪人面对面的讲解,而互联网难以迅速了解产品性质,这导致绝大多数保险产品无法依靠互联网销售。因此InsWeb主要销售的还是相对简单的车险和意外险,经营规模的受限造成网站长期亏损,最终在2011年被美国著名个人理财网站Bankrate收购。

五、结束语

国内移动互联网的保险营销研究刚刚起步,有必要分析影响保险营销的主要因素,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新的营销模式。本文在传统营销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移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6P-2E营销理论,将传统保险、传统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保险营销特点进行对比,不仅讨论了数字营销在闭环服务中的适用性,还从营销理论、业务基础、技术前沿和发展趋势四个方面为企业经营提出了建议。

参考文献

[1]菲利普•科特勒:营销革命3.0—从产品到顾客,再到人文精神[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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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静:移动互联网用户消费行为与企业营销对策[J].时代金融,2016(4):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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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发展模式 传统保险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保险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进而引发了保险行业的巨大变革。在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如2010年美国的互联网保费的收入占到保费总额的25%,远远超过了全球5%的平均水平。反观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在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以及网络公司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不仅涵盖了从网上投保、承保及在线核保和理赔等较为传统的保险业务环节,还包含相关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与保险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从保险业务流程的角度出发,互联网保险包括了通过市场调研采集数据并分析、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为顾客提供专业的保险需求分析及产品购买服务、在线核保及保险理赔服务以及保险产品的咨询服务。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摈弃了传统保险面对面形式的柜台交易,转而采用互联网进行服务的全过程,为双方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虽然交易流程的在线化赋予了互联网保险强大的成本优势。但是虚拟易带来的不安全感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不信任,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具有其独特的成本优势,能够极大地帮助降低保险价值链的成本,对传统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机遇。互联网保险免除了传统保险营业网点的运营费用以及大量的人工费用,能够帮助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络极大地减少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从而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听取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而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设计。同时还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对保险服务的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2.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3.我国互联网保U客户规模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数目约为60家,占保险行业总体企业数目的45%。这说明了我国保险行业中将近一半的企业已经展开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是有着较强的增长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

数据显示相比2016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累计保费为1133.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5倍,同时互联网保费在人身保险保费累计收入的占比上升至5.0%。从增长速度来看,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增速150.4%;从增长的绝对量来看,约为681.1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快速增长趋势,并且相关机构预测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将会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客户规模分析

据相关机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人身险公司官网的网站流量为14.2亿次,投保客户数达397.3万人,承保件数1313.1万件,但实现的业务规模保费仅有64.9亿元,虽然是去年同期的2.1倍,但占互联网人身险保费的比重仍不足5%。但是由此可见还是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了解并接受互联网保险产品,这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起步阶段,一般只有资金实力比较强的大型保险公司才会设立公司的官方网站。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保险公司拥有各自的官方网站成为了可能。但是仅仅拥有网站建设的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要求保险公司本身有着强大的实力。

1、强大的资金保障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建立仅仅是一个起点,想要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展示、服务的线上运营,强大的资金实力是不可或缺的。公司不仅要进行网站的架构以及网络运营;同时还要向百度、谷歌等大型搜索引擎公司支付大量的流量费用从而提高网站的流量,扩大网站的知名度。

2、健全的产品结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充分了解客户在不同阶段、不同状态下的服务需求,通过建立健全产品结构和体系,从而有效提高网站的转化率。

3、强大的网站运营能力

网站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强大的网站运营以及后台管理能力。保险公司设立的官方网站也是如此,要想通过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网站技术管理能力。将先进的网站建设及管理技术,如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充分地运用到网站管理中去,进一步提高网站的运营能力。

相比传统的柜台交易模式,传统保险公司设立官方网站的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服务效率,但是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还有很多保险环节需要在线下才能实现,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险业务的互联网化。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存在一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它们既不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不是购买者,只是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技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

1、独立于保险交易双方而存在

这些第三方平台并不是由保险公司建设及管理的网站,它们只是一些为互联网保险行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开放性平台。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以及保险行业中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的需求,为它们提供保险服务的交易以及清算等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顾名思义是独立于保险产品交易双方而独立存在的交易平台。

2、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

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一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掌握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强大的数据处理分析技术以及网站后台管理能力,在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稳定的信息服务的同时还能够对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充分挖掘客户的需求,促进交易双方协议的达成。

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流量以及互联网先进技术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竞争优势,但是同样也面临着一些发展问题。在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互联网保险了解甚少,如何让用户充分了解互联网保险进而选择购买互联网保险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纯互联网的保险运营模式是电子商务大背景下催生的新型保险模式。这种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全部在网络上完成,因此并不需要类似传统保险公司的运营网点。纯互联网运营模式依靠其独特的特点,能够为用户在网络上提供灵活多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例如,华泰保险公司提供的“退货运费险”就是纯互联网运营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

四、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2.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3.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一)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传统保险行业面临着产品单一化以及创新缺失等一系列发展问题,逐渐背离了消费者的核心需求。而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强调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行业也逐渐开始了业务及流程的创新。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集用户的消费特征以及资产状况运用大数据等技术进行分析,从而推出和用户需求高度契合的保险产品及服务,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

当今时代下,很多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分析技术等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各行各业。在保险行业,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实现对业务风险的有效细分,进而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定价策略。通过结合互联网技术使得保险产品及服务能够更加地契合消费者的需求,督促市场内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真正从消费者需求出发,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传统保险服务会受到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无法为顾客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而互联网使得保单交易全程在网络上完成,而网络没有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贴心的服务。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公司能够和客户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能够及时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保险产品的内容以及结构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综合现状,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2.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优势在于其能够突破传统的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创新,不断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先进的信息系统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首先就是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可靠性问题,如果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被一些不可控因素所破坏,会给业务的后续进行造成较大的损失。其次,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可能会获得信息系统中客户的数据,从而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将会极大地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互联网具有典型的虚拟性特征,这就使得客户的身份识别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处于发展阶段,但却有着迅速的发展速度。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有着较长的周期,这就导致了我国在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着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可能不能找到相关的法律指导,从而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六、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本文提出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1.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2.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3.推动全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相应地,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制度,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二)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新兴事物,对传统保险行业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不仅在经营的理念、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结构,而且在业务的运营流程管理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趋势,因此在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下,应当适当地扩大机构的自,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和推动行业的改革。

(三)推尤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海量的数据,这是互联网保险行业运行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国的、统一的、开放的数据平台的建立能够有效地整合业内数据信息,进而使整个保险行业一致对外,有效地与社会其他行业进行对接,真正实现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24):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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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叠加;保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自2013 年起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出逆袭式增长。2013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收入440.5亿元,2014 年更是实现了同比195%的惊人增长,全年保费收入858.9 亿元。尽管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迅猛,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其业务营销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说金融监管与法律保障得不到有效实施,客户需求没有得到较好挖掘,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服务体系有待完善,营销渠道拓展性不足,风险叠加管控力度不强,等等。为破解上述问题,帮助互联网保险走出营销困境,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适用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

为了保障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适用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建立和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的基础上,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在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互联网交易后续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隐私的保护性。其次,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机制。互联网保险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政府、保险公司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四体一体的监管机制;按照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的分级,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完善与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互联网保险业务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平台。

二、坚持“客户至上”,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客户至上”即以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至上目标。在互联网技术对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的今天,客户需求会呈现出“多元化、碎片化、快速化”的特征,这就要求保险经营企业将“深挖客户需求”作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与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多样化的产品服务、个性化的产品设计来吸引保险客户。因此,互联网保险经营企业应该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以及搜索引擎互联网新技术,提升自己获取和挖掘信息的能力,分析和预测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和交易行为,把适用于个性化及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形态及价格机制精确“定位”到消费个体身上。

三、重视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创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及大数据等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个体行为与消费特征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够被有效的记录下来,并且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科学分析与预测,这也使能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遵循“简单、灵活、个性”的开发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设计简单易懂,才能吸引更多互联网消费群体的关注,才能激发出更强的现实购买力。保险公司应该把适宜于互联网营销的比较简单的短期险种做互联网营销推介,而对于比较复杂的、不宜于互联网营销的保险产品在其他营销渠道上进行推介,这样做既能够激发互联网营销的天然优势,又能够充分调动其他营销渠道的积极性。

四、立足客户体验,推动服务模式转型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消费者的个体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开始普遍关心自身在消费过程中的主置,如:自己的需求是否得到尊重,是否能够被诚信的对待,购买过程是否便捷且愉快,等等。“关怀用户感受”已经成为互联网营销成功的关键,“体验式经济”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因此,保险公司在完善互联网营销服务体系过程中应该立足 “客户体验”,构建一种基于线上和线下相互融合(Online To Offline,O2O)的新型服务模式:在线上构建符合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交互性界面,在线下整合队伍、门店、营运资源,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优势,扩展保险服务边界。

五、重视营销的社会化和精准化,提升互联网保险的社会口碑

从目前来看,社交网络平台发展迅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大量的商业成功案例已经证明社交网络营销是捕获海量商业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社交网络平台,秉诚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在自身成本节约的同时,拿出其中的一部分以价格优惠、增加附加服务等形式来回馈互联网消费者。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数据进行深度数据分析与筛选,建立目标客户群,细分产品市场,将品牌培育及服务投放量结合起来,进行精确的产品营销。准确的产品定位及良好的服务增值,可以帮助保险企业留住现有客户和挖掘潜在客户,进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凭借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口碑,保险企业就可在社交圈进行二次品牌营销,在现有客户不流失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产品客户来源,从而形成闭环式的营销模型。

六、应对多重风险叠加,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监测及预警体系

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摸索期,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体系,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有益经验,保险经营企业应该高度关注网络安全认证,确保网络支付安全,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制度,注意保险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根据网络风险状况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确保互联网保险平台的稳定与安全。同时,保险经营企业还应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大做作业资格审查的力度与范围,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杜绝公司内外部人员非法接触平台数据,确保互联网保险交易和服务的安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互联网保险用户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24).

[2]陈杨.互联网保险:新渠道后的茫然[J].中国金融家,2013(11).

[3]李红坤刘富强翟大恒.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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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网络保险优势明显,但网络的虚拟性和保险的特殊性相结合所带来的风险更应引起警觉。目前,我国网络保险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法律风险

首先是网络单证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2004年推出《电子签名法》,但个人电子签名技术目前尚不具备可推广性,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其次,网络保险平台在客户完成在线投保后可能故意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以获取利润,对客户隐私造成恶意侵犯;另外,网络保险使市场竞争有了新的不合规、不正当的表现形式,如网络保险平台公布虚假产品信息、恶意攻击同业网站等,对网络保险市场秩序造成明显干扰。

2.安全风险

网络系统安全问题是网络保险业务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网络非法入侵者可能会给网络保险业务系统带来各种病毒,改变和破坏在线保险业务数据,甚至引发业务系统瘫痪;系统操作风险包括网络保险客户的疏忽、因网络密码和认证方式外泄导致的违规操作以及超越权限的违法交易等;在线支付风险涉及到信息传输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技术等安全技术认证以及各种安全协议。

3.道德风险

在网络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保险人无法直接观察风险水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有可能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不误导、不欺诈、信守承诺、及时理赔、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法利益,是健康发展网络保险业务的基本前提。另外,保险网络平台也存在道德风险,保险网络经纪人可能擅改财务信息和数据,造成被保险人资金受损;而内部员工越权操作,非法窃取客户资料,也会造成严重风险和损失。

二、加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措施

网络保险快速发展中蕴含的风险不容忽视,需要尽快加以规范和引导,除了应遵守现行金融监管规则,更需要针对其特点制定专门的监管措施。

1.完善我国网络保险立法

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管,有法可依是依法监管的基本前提。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相关规定,缺乏对网络保险业务性质、准入标准、经营规则、检查条例以及惩处机制的明确指示和认定,因此,加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根本在于完善网络保险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6月1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为网络保险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2014年12月10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包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与区域,经营区域限制适度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等,有望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一份正式的监管文件。只有健全法制环境,依法监管,加快立法步伐,建设适合网络保险发展的成熟、统一的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保险良性发展。

2.充分重视网络安全

保证网络保险业务运行安全必须成为监管重点,特别是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存和传递;同时,也要求全力推进网络保险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建设。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而言,必须督促和协助保险公司或网络保险平台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订系统安全规范、预测和防范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系统安全机制以及对于遭受恶意攻击的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等;定期检查网络保险平台的安全系统,及时根据网络风险状况的变化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确保网络保险交易和服务的安全运行。对于网络保险平台而言,应积极研发密钥加密、防火墙、数字签名、电子认证等核心技术,确认网络保险客户身分和授权的可靠性,确保网络业务信息传递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同时,严格防范网络平台非授权人员非法接触关键设备及核心数据以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络保险业务系统遭受计算机病毒的侵袭。

3.加强道德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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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线投保概述

1.1 在线投保的概念

业内人士提出,在线投保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在线投保就是保险公司在网上设置保险业务和相关的服务,并且能在网上完成办理保险的相关业务,由此得来的费用将成为保险公司的收入。而广义的在线投保不仅仅包括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一切业务,还包括对保险的监管、对企业人员的教育、相关公司之间的交流。本文运用狭义概念。

1.2 我国在线投保的发展历程

虽然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发展了25年,而且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业,但我国的在线投保模式还处于探索与开发阶段。1997年中国保险网的开办,是我国保险业和电子商务第一次结合。从2000年开始,市场进入初始化阶段,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在线投保网页,主要用于介绍产品,宣传自己和扩大影响。一直到了2005年,在线投保逐步受到用户群体的认可,用户规模不断扩大。保险集团电子商城,第三方中介平台网不断上线,市场竞争开始激烈。

目前,人们逐渐比较信赖网上保险,并看好和保险相关的活动,越来越多的人参加投保。网上投保不仅增加了投保范围,还扩大了保险的影响力,为未来保险业的发展铺好了道路,对投保人来说网上投保也意义深远,方便快捷的投保方式,不仅保障了投保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从2013年以后,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在线投保不断创新,清晰的商业模式开始形成,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服务范围与手段逐步扩大,运营管理集中度不断提高,未来的在线投保还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如下图所示,据行业分析报告,我国在线投保保费收入从2009―2016年将会强势增长,增长速度几乎达到100%,足以证明在线投保强大的发展潜力。

2009―2016年我国在线投保的市场保费规模(图摘自:艾瑞咨询)

2 我国在线投保现状

2.1 客户群体

经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在线投保的客户男性占65%,而女性仅占35%,可能是他们对保险业务的了解程度不一样,承受能力不一样,对网络的理解也不同。一般来说,男性更容易学习及尝试新业务,而女性要谨慎得多。在年龄分布方面,如表1 所示,在线投保的客户主要以18~35岁年龄层为主,占比达82%,其中25~30岁年龄层占比最高,可能是因为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对互联网十分熟悉,但生活缺乏保障,对保险的需求旺盛。而36~40岁、41~50岁及50岁以上的年龄群体,占的比例较少,分别为8.5%、7.0%、2.5%,这可能与他们对互联网的熟悉程度及对在线投保产品风险的接受度有关。我们认为,随着互联网与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也频频接触计算机和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线投保未来也将会是中老年龄层理想的投资理财方式。

2.2 适销险种

在种类繁多的保险当中,那些核保程序简单、手续和程序简短的险种特别适合在网上销售,比如个人健康险、意外险、家财险、车险、货运险以及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财产险和部分责任险等。这些险种相比于大额、复杂险种而言,不需要实地核查和调研,只需建立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建立一定的技术标准,即可完成在线投保的销售模式。这样既操作简单,又容易为投保人接受。截至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主要通过在线客服提供服务和网上销售的保险业务已经高达一百多个险种,覆盖多个保险领域,形成了贯通全国的保险网络系统。

2.3 在线投保发展特点

相比于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在线投保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利用网络直达客户群体,形成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互补的销售网络,并且网络上起到的宣传效果也会好于实体经营。另外,在线投保还能够通过快捷的保险产品消费使人们的投保意识增强,释放出潜在市场潜力。尽管在线投保目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但是随着网络销售平台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在线投保市场的成熟,网上销售保险产品逐渐会成为未来的主要市场阵地,其发展特点主要表现为:

2.3.1 以经纪人网上销售模式为主

未来,我国保险业务在网上销售时会通过经纪人方式,通过保险经纪人来与客户在线直接沟通,为其提供多个商家的保险产品与价格,为其提供保险产品分析和选择,制订风险管理计划,以此来帮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化解疑难问题,选择投保产品,协助索赔。

2.3.2 在线销售险种主要是方便快捷的小险种

未来,保险公司会将保险险种分为两类,其中一类为小险种,操作便捷、投保额度低,这些会开拓网上申购销售渠道,使消费者可以非常便捷、高效地从网上购买到理想的产品。

2.3.3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责任模式

保险产品在线上销售,保单的法律效益必然需要相应的机制来解决。如果按照网络思维,使用电子签字的方式,其安全性很可能会降低。因此,为了保证电子信息真实性,未来可能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模式来承担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的证明和鉴定的责任,同时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就涉及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其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法律规范。

3 我国在线投保存在的问题

3.1 安全隐患尚未排除

安全问题是任何网上交易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线投保的安全问题更具特殊性,当前,有关在线投保的安全支付及保证消费者获得科学、合理的保险服务,避免虚假诈骗交易,以及如何建立安全控制机制,以保证在线投保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信的安全、交易和客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防止交易所用设备被病毒入侵,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2 专业人才缺乏

人才欠缺是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另一个严峻问题。在线投保需要既懂保险专业又懂电子商务知识的综合人才。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综合人才,保险线上销售难以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销售人员无法将电子商务和保险业务形成无缝对接,销售受到一定的影响。此外,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当中,人才也显得极度匮乏,大多数保险公司都非常需要既可以进行网站建设与管理维护工作,又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框架的人才,能够将电子商务技术与保险业务相融合的技术人才对保险的发展很重要。

3.3 法律环境尚不成熟

尽管我国已经针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活动颁布了诸多法律法规,但是法律远远滞后于市场行为,在电子商务方面,完善的法律框架仍然欠缺,相关法律难以对交易的权责进行界定,法律方面的缺失的确给在线投保带来了诸多麻烦。

3.4 市场接纳程度较低

我国市场经济目前处于体制尚不完善的阶段,大多数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对于在线投保而言,消费者不仅还未能形成线上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习惯,同时还不能够对线上保险产品产生信任,认知水平处于较低水平。虽然在线投保可选择产品丰富,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对在线购买保险产品还处于心理接受阶段,并未将其作为主流的保险购买方式。保险金额一般都在千元以上,动辄上万元,投保后不能退换,而且许多人对在线投保并不信任,这使得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投保方式时更加谨慎。因此,市场观念的不成熟成为阻碍我国在线销售保险产品的另一个主要瓶颈,许多公司在电子商务浪潮面前显得摇摆不定,十分犹豫是否需要大力拓展保险电子商务市场。

3.5 销售细节不透明

销售保险产品的传统方式是找,这些的绝大部分收入都是由保险单的保费多少而定的,他们往往会为了赚取更多的资金,采用一些不正规的方法来获取保单,在收益条款中做手脚,欺骗投保者,销售细节不透明,屡次产生赔付纠纷,让广大群众渐渐对保险不再相信,认为投保太不安全,还不如自己把钱放到银行安全性高,这些因素成为了目前在线投保业务萧条的重要原因。

4 在线投保产品推广策略

在线投保业务的发展滞后,不仅仅由于在线理财产品自身不够成熟,更大的问题在于市场营销与推广的薄弱,以及市场环境尚未形成。因此,我们针对大众对在线投保的购买意愿与购买因素进行了问卷调查。

从表2可看出,在线投保投保人最关心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能否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监管方面的问题,占比达51%。此外,周到的服务、低廉的手续费、对该方式的了解、丰富的品种都是投保人相较传统保险而言,选择在线投保的重要因素。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在线投保所存在的问题,立足投保人的真实需求与忧虑,提出如下建议,期望有利于在线投保行业的快速、有序的发展。

4.1 构建网络安全系统

网络安全交易平台是各个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首要问题,也是构建在线投保业务模式的硬件基础。面对目前网上保险销售面临的主要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建设金融电子工程安全支付平台,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灾难备份系统和中间技术等措施,建立安全预控措施,以维护网上保险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安全硬件设施上,保险公司还可采用多重防火墙和安全服务器等安全措施,以小间隔时间来对交易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从而保证在线保险交易中,各个保险产品、交易网站的安全,加强监管力度,防止网络黑客的入侵等。

4.2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保险电子商务对人才的需求已经与以前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保险工作不仅仅需要保险专业人员,还需要电子商务技术人员参与进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型电子商务的业务性质和任务,改变传统经营模式中对人才的需求,改变管理模式,针对老员工,可以通过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等,使其树立全新的经营观念,掌握现代营销技能和管理能力。而对于保险企业核心业务人员和在线销售业务人员,则应当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标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提高他们保险业务线上处理的能力。只有培养和具备懂得电子商务技术,又有保险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保险业务线上销售才有了后备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

4.3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实现好法律保障对保险业在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要,只有完备的法律环境,才能够确保保险电子业务借助网络发展成为更具市场潜力的保险方式。在制定保险业相关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尤其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投保人最为关心的事宜,也是促进在线投保业务发展的重要前提。促进电子商务法的完善,明确规定一些在线投保的法律规范,立法要有前瞻性,避免法律法规在短期内难以适应市场环境。同时,相关立法还需具备宏观指导性,不宜过于烦琐,难以对宏观市场做出规范与指导;促进在线投保的发展,要松弛有度,不要过于严格,也不要太放松,这需要不断的探索。

4.4 树立现代营销观念

保险业务在线销售从其经营模式当中就体现出了一定的前瞻性,也需要市场对其产生一定的适应。因此,保险公司需要结合当下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树立现代营销观念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在线销售市场。针对消费者的在线购买保险产品的意向,保险公司需要研发更多的项目,给用户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因而有效的营销方式下,符合需求的消费产品才能够直达消费者手中。科技在不断发展,客户的需求在变化,保险市场在变化,因此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将会在最终的消费市场中胜出,获得竞争优势。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要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时代的要求,保险产品也应不断更新,才能满足客户的新需求,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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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金融的概念。消费金融,指向各个阶层的消费者为实现自己消费而提供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方式,即消费取决于自身的财富积累和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理性的消费者为实现效用最大化,安排整个人生的消费和储蓄,把当期借贷支付未来储蓄。为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消费金融应运而生。

(二)我国开展情况。从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地开展消费金融试点,到2013年扩大到16个城市,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2015年6月决定推广到全国。从2010年银监会发放首个消费金融牌照,到2016年2月,全国共有1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主要特点:1、商业银行是主要参与者,如中银、北银、锦程、招联、兴业、中邮、湖北等消费金融公司都是银行作为出资大股东。2、海尔消费金融和苏宁消费金融则是利用自身的消费场景优势,开展贷款产品。3、还有部分具有地域特征的公司,如湖北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和杭银消费金融等,产品定位于当地市场。

二、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动因

(一)保险业迎来发展时代。“新国十条”的颁布,再加上2015年保险业的飞速发展,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多次在公开发言中指出,未来2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可以预见,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随着监管部门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鼓励创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态势或将持续,保险业开辟消费金融也是自然而然。

(二)互联网推动消费金融兴起。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下,消费者体会到的便利与高效,使得消费金融加入进来,利用互联网消费,消费金融能够更加快速的提供服务。因此中国金融行业开始向零售小微倾斜,比重不断加大,成为一种不可扭转趋势。

(三)内需拉动经济。全球经济发展缓慢,中国出口和投资对经济的拉动已相对疲软,通过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中,服务业达50.5%,比第二产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更重要的是,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预计2016年及以后,最终消费的贡献率将进一步上升,逐步提高到70%左右。

三、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合作模式

随着消费金融的兴起,各保险公司开始用各自优势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以下举例说明几个主要保险公司的开展模式。

(一)众安“买呗”。众安保险通过与蘑菇街合作推出的个人消费信用保险产品,“买呗”的运行模式:在免息期内,消费者直接向商家付款,如果买家逾期不付,众安保险向商家进行赔付。这种做法通过保险的方式,规避了电商平台垫资的环节,而且可复制性很强,只要场景里存在应收账款,就可以嵌入类似的保险服务。这种模式使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贷款发放,只是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的方式,保障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因此成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下的主要模式。

(二)泰康在线的“征信+保险+资金”的一体化服务。2016年3月22日,泰康在线联合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小信用个人信用聚合管理平合推出互联网消费信用保险。在小信用平台的场景下,用户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信用分、管理自身信用水平,并获得旅游场景下的授信额度,购买相应价格范围内的旅游产品,享受旅游分期服务,并且是免息、免服务费的。选择进入旅游领域,是因为这个领域,需求量已经有一定规模,并且对应的消费场景的风险较低。

(三)首家信用保证保险公司。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信保”)是国内首家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业务。不同于前两种保险公司进入场景开展产品的模式,阳光信保是通过大数据来给消费者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

四、合作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与国外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所收集的信贷交易数据信息当中,仅有八分之一是十分完整的,这也说明了我国个人信贷交易的普及性还不够高。在上述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模式中,保险公司针对群体大部分是在商业银行是申请不到信用卡的年轻人群体,这类群体的信用体系的建立更加困难。所以保险公司再进行承保时,出险率要比一般险种高。

(二)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消费金融市场并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综合法律,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两方面,一是金融领域的《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中涉及消费金融的部分,二是在较低立法层次上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为了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布局,国家应尽早完善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五、未来合作提供建议

(一)完善行业监管体系。一方面,要确立监管主体。目前银监会、金融办、工商局都监管一部分消费金融企业,因此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之间有可能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国家应确立集中监管部门来进行统一监管,防止出现不同监管部门标准不一,另外把发放牌照作为经营准入条件,持证经营是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建立自律性组织。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的增多,需要建立一个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平台,即成立消费金融自律组织。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准则的统一制定,还能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保证行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保险与消费金融合作的难点在于征信数据库的引入,所以必须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才能更好的促进两者的合作。一方面,完善我国征信立法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开展征信的必要基础,征信的有法可依才能保证数据的收集与使用有法可循。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使得我国征信行业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缺少一个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该法规还缺少配套的规章细则,同时该条例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比如明确征信机构在征信体系中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另一方面,加强征信数据库的建设。要完善征信市场的管控工作,提高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的保密意识,避免信用数据信息的滥用。最后各个区域要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给互联网金融征信设定统一口径,完善征信数据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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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1.067

1 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可谓是方兴未艾,不仅实现了“无”的突破,曾经是屈指可数,如今却是百花齐放。20世纪末,中国保险信息网成立,我国的保险行业首次捅破了其与电商业务之间的横堑。紧随其后的便是我国各大保险公司此类业务相竞推出,掀起了一场革命性突破的狂潮。

在信息技术大浪淘沙般的清洗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也在进行不断地优化转型。最初的自有门户网站的销售模式逐渐被淘汰,依赖于专业中介网站进行销售开始大行其道,并且紧跟电商发展的大潮,推出了淘宝销售平台模式。近年来更是吸取国外先进经验,虚拟化专业互联网保险这一全新模式应运而生,并以其优越性迅速占据了互联网保险销售的主要模式。

目前,开通该项业务的公司已达100家之多,但具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牌照的却仅仅只有四家,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它的成立可谓是整个保险业在互联网新金融创新上的一次“破冰”。下文将沿着众安在线发展的轨迹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谈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建议。下文将以众安在线为例,探讨我国互联网保险业中现存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与方案。

2 互联网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和产品安全方面存在漏洞,且容易引发其他问题

信息安全是支撑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基础。而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的保险业务,信息安全无法保障,互联网保险发展也势必成为空中楼阁。众所周知的“三马同槽买保险”的众安在线显然也不能脱离互联网平台的局限性,这一点从其股权架构就可以看出,其未来的发展必然将依托于国内最大的电商企业阿里巴巴,拥有最广泛用户基础的腾讯,拓展潜在客户群体。

但一来中国互联网安全技术环节的薄弱,二来国内保险行业对于安全投入这一方面的十分忽视,以众安在线为代表的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安全性亟待提升。前些年的某知名网站的客户信息大量泄露以及假保单事件,无疑给众安在线在内的众多公司敲响了警钟。故而从长远来看,对于安全方面的投入力度,非但不容忽视,反而更应该加大力度。试想,如果众安在线连安全性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客户隐私随时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不仅仅会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资源的流失,长此以往,信的鸿沟将横于客户与公司之间,这对于公司的打击绝不可小觑。因此,众安在线应该重视信息安全,实现长足发展。

2.2 产品类型不够丰富,销售途径不够完备

现如今相较于国外的花样百出,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产品就显得乏善可陈了,众安在线目前也只是主攻责任险、保证险等两大类高收入的理财产品。

然而国外互联网保险却并非如此,线下销售的各类险种,基本均可在网上看见他们的踪迹,譬如说是人身健康、医疗人寿、交通运输、财产保险等各大主流险种。而众安在线这些主流险种很少且过于模式化,缺乏弹性,缺少针对客户量身定做的个性化产品,何谈最大限度地顾及到每一位投保者的最高权益,从而达到满足客户需求的目的,从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看,也属于职责缺失的体现,自然也难免陷入僵局。

鉴于众安在线起步晚,供其成长的时间也是十分有限,致使线上保险采用的销售模式趋于单一化,大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而国内电商行业本身也已经模式化,进入了瓶颈期,几乎被淘宝、京东、当当这几大平台全部垄断,合作伙伴少,销售模式趋近,禁锢了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脚步,以至于依附于此的互联网保险业也步履维艰。

与众安在线截然不同的是,国外则采用设立独立的网络公司,进而借助于同保险公司配合协作,共同进驻互联网市场,网络平台由前者提供,具体如何投保,险种有哪些,以及更加实质性的具体约定等保险运作流程则由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实施。

2.3 互联网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保险行业的未来在网上,80后、90后的消费习惯决定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崛起。然而互联网保险行业由于自身的属性――在网上进行交易而非面对面交流,众安在线售后服务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也就随之凸显了,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会选择何种方式参险几乎就颇值得商榷了,而这一方面对于众安在线的未来的发展影响无疑是十分深远的。线上售后服务仍亟待加强,所谓顾客即是上帝,如果放任目前的售后服务模式继续发展,可以想见的是线上客户对于该项业务服务的不满将会日渐加深,那么众安在线也将长久滞留在瓶颈期,不能更进一步的突破并寻求长久性发展。

2.4 互联网监督体系还不健全,问题显著

由于线上商务自身具有的局限性――虚拟化。众安在线面临的不仅仅是道德风险问题较之传统行业更为严重,逆向选择也愈加突出。互联网保险的主要载体就是互联网,与传统保险的面对面交流模式相比,在方便快捷的同时更加容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交易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骗也就在所难免了,且电子材料容易造假且难于取证,也容易给交易双方带来一系列的损失,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短期来看,互联网监督的空白与缺席可能会使得众安在线赢得一段快速的发展,然而线上交易与监督政策之间互相不适应,不协调。容易产生监管的空白。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这一新型风险的监督政策以及监督体系仍十分贫乏。互联网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及措施远不够有效制约和监督电子保险贸易的发展。广大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众安在线也好,其他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也罢,都不免心存侥幸,尽可能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势必导致投保人对互联网保险进一步丧失信心,不利于包括众安在线在内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长足发展。因此,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来说,国家制定新的法律以及政策迫在眉睫。

3 未来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通过前述对众安在线现状问题的分析,可得出结论,我国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仍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风险,且亟待解决。对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3.1 提高保险公司的信息网络技术水平

3.1.1 加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保险公司自身,应该加大对于网络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以及重视力度。建立专业,专门的网络门户而不应仅仅依靠第三方的技术支持。为广大客户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网络环境。让客户能够享受到与线下同等,甚至优于线下的安全方面的服务。做到安心投保,安全投保,便利投保。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客户安全以及自身安全的双向保障,更快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3.1.2 经常优化产品保证其安全性

除了网络环境的不稳定性之外,产品自身的安全性对于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的作用亦是不容小觑,否则也势必制约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不断壮大。因此,加快自身产品的优化升级,提高产品自身的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客户投保的同时赠送客户安全险等等,优化产品服务,提升自身安全性。

3.1.3 培养专业技术型人才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是近些年来才逐步走进大众生活的新兴行业,和其他众多新兴行业一样,互联网保险业的人才十分紧缺。因此社会和公司都应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人力支援和智力支持。广大保险公司还可以与国内众多高校进行合作,培养专业型人才,公司内部也应该加强员工技术培训,做到与时俱进,为公司创新提供强大动力和支持。

3.2 创新销售模式及产品业务

3.2.1 打破传统销售模式

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虽然发展势头正盛,但销售模式却缺乏创新――主要依靠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通过自己门户网站交易。这种单一的模式容易产生很多问题并且遏制其发展步伐。例如很多客户因为支付方式出现问题而不能购买自己心仪的产品。因此,互联网保险业应努力创新,打破传统的销售模式,推陈出新,丰富线上销售模式,让客户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渠道都能够买到自己心仪的保险产品,保障消费群。

3.2.2 推进产品的创新

保险产品过于单一以及模式化是广大投保者对于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又一不满之处。因此,各大保险公司应该从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满足不同阶层客户的不同需求,致力于扩大需求面。还可以制定一对一的专项性保单,为每位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3.2.3 提升公众对其认知度

相比于传统的线下保险行业,线上保险明显受众方向更加狭窄。在这种情况下,宣骱屯乒憔拖缘糜任重要了,例如,可在大众媒体上多进行宣传,主要针对线上服务的优势――便捷,高效。紧随其后的就是凸显互联网保险的存在感及其优越性,借助各种手段扩张其市场占有率,打下坚实的市场基础。让更多的客户能够认识到互联网保险的存在性和优越性,培养坚实的市场基础。

3.3 优化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

3.3.1 加强售后理赔服务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近七成的人表示互联网保险的售后服务不及线下的售后服务。例如,现如今在广大年轻人之中十分流行的“挂科险”、“月光险”、“单身险”等,噱头大于保障,售后的稳定性引人质疑。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售后理赔服务。完善服务体系,加强责任心,竖立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的威信度。

3.3.2 线上线下服务相融合

众所周知,线上线下服务各有利弊,线上服务以便捷高效著称,而线下服务的稳定,安全性亦是线上服务亟待加强之处。因此,保险业可将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例如,在线上销售时提供人工语音服务,如果遇到问题,可直接与线下服务人员进行交流解决,或者提供专人专项服务,为每个保险业务都设置专门的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3.3 加强信息披露信息对称

互联网的非直接性以及虚拟性很容易导致线上交易的安全不稳定,因此,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对称尤为重要。保险公司在进行线上交易时应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做到权责明确。例如,可以在门户网站首页上进行信息公示等。

3.4 完善互联网监管

3.4.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国内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对于电子商务以及传统保险业方面的法律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对于新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专属的法律,我国目前仍然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空白,对此,国家应当加大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监督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做到专法专治,有效监督,填补该方面的法律空白,营造一个安全,规范的互联网环境。

3.4.2 出台监管措施

不仅是国家,保险行业以及各个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行业应明确行业自身的从业守则及规范,行业内部以及各个企业之间做到互相高效的监督,实现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内部也应该完善自身的和制约和监督体系,将对投保者以及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自身发展的第一要义,不断发展自身,为广大客户营造健康的保险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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