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使用税征管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土地利用政策;农田水利设施;盐碱耕地;农户意愿
中图分类号F205 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154-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22
土壤盐渍化是世界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为满足粮食需求,盐碱地开发利用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重视。我国盐碱地面积大、类型多,广泛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和半湿润地区[1]。大量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表明,根据水盐运动规律,运用不同农田水利工程,建立完善的灌溉和排水系统是调节区域水盐平衡、控制盐分积聚、治理盐碱耕地、防范次生盐渍化发生的重要措施[2-3]。
农田水利设施投资回报周期长、回报率低,国家和政府是主要投资主体,私人资金很少投入,因此农田水利设施具有公益性。但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具有公开获取性及非排他性,因此用水户之间竞争性和拥挤性特点突出。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其生产经营活动要么力求使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私人边际收益,要么向外部转嫁成本,但不会自己承担外部成本,因此在公共财政扶持不足的情况下,农田水利设施供给结构扭曲、灌排设施老化,末级渠系和田间工程短缺,这成为制约盐碱地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管理的农户参与愿意受到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农户自身特征、土地资源特征、农业收益、粮食补贴政策[4]以及水资源特征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5-6]等因素驱动机制研究已经引起相关学者重视,已有成果对本研究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本研究以黄河三角洲山东省垦利县、松嫩平原西部吉林省镇赉县、伊犁河谷地区新疆察布查尔县为研究区域,通过对3省14村468户农户调研发现,农村土地制度及其诱致因子对农户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参与意愿影响比较明显。本研究在综合农户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意愿的传统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探讨土地利用政策对农户意愿的影响机理,这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盐碱耕地资源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盐碱地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户参与意愿驱动因子1.1农户特征
农户特征主要包括户主年龄、教育水平、家庭劳动力数量、农业收入等。首先,户主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以及家庭劳动力资源禀赋的差异等会造成农户对水利设施与盐碱地改良及持续利用关系的认知有可能不同,并进一步影响农户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参与意愿。其次,农业收入比较效益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抑制农民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参与积极性,如果农户家庭总收入中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大,农民可能越愿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7]。
1.2水资源及利用管理政策
该因素主要包括水资源、水费、农田水利设施完备程度及其产权等因子。水资源稀缺程度是影响农户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参与意愿的基本内生因素[5,8]。一般情况下,水资源越短缺,农户越倾向于选择节水型水资源利用行为。相反,随着水资源短缺程度的减缓,农户灌溉行为受水资源约束逐渐越小,灌溉用水量可能会显著增加[9]。征收水费可以使农户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刺激农户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与利用效率[10]。农田水利设施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从水源到田间输送过程中渠系水利用率,责权明晰的水利设施管理制度有利于催生农户自主治理灌溉事物的行动[11-12]。
1.3农村土地利用政策及其诱致因子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兼顾耕地公平分配的同时,也带来了耕地细碎化,这与农田水利设施耕地占用的规模性和公共性不匹配。由于盐碱地改良水利工程技术整体性强,需要区域共同实施,小规模的单个农户无法采用,或者即使能用也因成本过高或效益外溢不得不放弃[13],因此农村土地分户经营的模式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已不相适应[6],农户不可能独立解决农田水利的供给[14]。一般情况下,每块耕地面积越大,越有可能提高农户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参与意愿。但土地流转在降低耕地细碎化程度的同时,也会带来土地调整频繁、承包期较短等问题,这也可能不利于农户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持续投入。同时,但也有研究认为由于农田水利设施投资成本的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很难界定,导致搭便车现象严重
1.4其他因素
耕地质量及土地利用类型是土地生产率的决定因素[16]。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对灌溉需求的强度不一样,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参与意愿也差异明显。小规模的村民组、成员间的同质性、相互间的有效监督等对成功的集体行为可能产生正显著效应[17]。但也有研究认为,农户数越多的村民组成功的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越高[18],因此村庄规模可能是影响农户意愿的潜在因素[5]。除此之外,农户用水协会和政府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补贴等因素对农户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意愿也具有显著影响。
2.1数据来源
基于地理学综合性、区域差异性以及空间性特点,本研究选择黄淮海平原山东省垦利县、松嫩平原西部吉林省镇赉县和伊犁河谷地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作为研究区域。垦利县地处黄河口高盐碱地带,以滨海盐土为主要类型。镇赉县位于松嫩平原西部农牧交错带,是我国典型的碱土分布区。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地处伊犁河南岸和中天山西端的阿拉喀尔山脉北麓,原生盐渍化突出,是我国盐碱荒地开发利用的典型。这三个地区分别位于我国湿润半湿润地区、干旱区,包括了盐土、碱土以及次生盐碱土不同盐碱土类型,代表了旱田、水田等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分别通过土地整理、土地综合整治和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农田水利
2.2农田水利设施状况及农户意愿
研究区域早在六七十年代,通过国家资金投资与农户投工投劳相结合,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形成了干渠、支渠、斗渠、农渠以及桥、涵、渣等基建配套的农田水利设施体系。但随着盐碱耕地不断开垦,末级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投入不足,农田水利设施老化、渠道淤积堵塞、渗漏严重,甚至只灌不排、灌排失调,造成这些地区地下水位偏高,下游滩地土壤次生盐碱化[19-20]。近年来,国家通过土地整理及综合整治、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可引水量不确定性强,且可用水量逐渐减少;农户以大水漫灌为主,水资源浪费严重受水源特点变化,引水、蓄水和排水设施功能退化、老化严重,不配套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主体缺位,排水渠系淤塞严重;河中设坝、乱扒乱堵镇赉县嫩江为主要水源,相对充足,但需水季节上下游用水户之间水资源争抢明显新增耕地末级渠系及田间工程配套缺乏;已有水田排水设施不合理,排泄不畅在斗渠以下渠系及建筑物的后续维修、配套和更新改造中,农户用水组织和农户参与机制不完善察布查尔县伊犁河为主要水源,相对充足,但水资源浪费严重工程建设标准低,建筑物不配套;老化、不配套;田间排水工程不足重灌轻排,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不足,部分水回流,加剧了土壤积盐,且水土流失较严重注:根据野外调研资料整理。
根据以上问题,考虑到区域差异性,本研究界定农田水利设施农户参与管理主要包括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与保护以及对漫灌、喷灌、滴灌、雾灌等适宜的灌溉技术的采用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土地政策使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参与意愿陷入两难:一方面希望通过完善水利设施改善盐碱地农业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占用调整自家耕地。但在占用农户耕地时,农户参与意愿明显降低,全部样本均值仅为0.54,垦利县样本均值仅为0.30。在两种情形下,全部样本和分区样本标准差较大,这说明不同特征的农户选择意愿差异明显。
(1)耕地规模。该指标与农户意愿选择正相关,并且在引入占用农户耕地虚拟变量后,耕地规模对因变量的影响有所增加。这表明农户耕地经营规模越大,农户以土地要素投入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积极性越强。
(2)土地利用类型。旱田相对于水田而言,需水量小,灌溉次数少,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参与意愿较弱。在一定的水资源供给保障率下,水田具有稳产保产特征,而旱田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农户水田所占比例越高,越愿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
(3)土地细碎化。土地细碎化是影响农户意愿的重要因素。农户田块越多,分布越分散,越不愿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在占用耕地情形下,单块耕地面积也成为影响农户意愿选择的因素,块均耕地面积越大,农户越愿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
(4)地权稳定性。频繁的土地调整对农户造成了土地产权的不安全感。相对于农田水利设施投资的长期性,土地调整越频繁,农户参与意愿越弱。山东省垦利县部分村庄及村民小组,土地每5-12年调整一次,农户参与意愿明显偏低。在138个调研样本中,仅有54%的农户愿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远远低于吉林省镇赉县和新疆察布查尔县92%的比例。
(5)水资源利用及管理政策。水资源保证率越低,农户对于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意愿越强。水费占农业生产总投入的比重越大,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户参与意愿越强烈,这与已有研究相矛盾[21]。
(6)农户自身特征和政府投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户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意愿。通过政府立项增加农田水利设施投入,这对农户意愿选择的影响比较明显,尤其是在水利设施占用农户耕地的情形下,政府行为对农户意愿选择起到了催化作用。由于样本限制,回归结果中村庄规模这一因子对因变量的影响不明显。家庭劳动力资源和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这两个因子回归分析结果与预期相反。
3结论和启示
通过对研究区域样本计量分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和农村下的分户经营模式已不相协调,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户参与意愿与土地利用政策关系密切,同时也受到水资源利用及管理政策、农户自身特征和政府行为等因素综合影响。
扩大盐碱耕地经营规模、降低耕地细碎化程度,能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户参与意愿。根据调研区域样本数据,山东省垦利县农户块均耕地面积最小,为3.18亩,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户参与意愿最弱,尤其是占用农户耕地情景下,表现更为突出。而吉林省镇赉县农户块均耕地面积为8.18亩,新疆察布查尔县农户块均耕地面积最大,为11.18亩,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户参与意愿相对较强。基于盐碱地持续利用目标,建议我国典型盐碱地区域通过土地适度流转,促进盐碱障碍耕地向大户集中,适度扩大农户耕地经营规模。针对下已经发包的耕地,根据农户自愿原则,推动土地整合,降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按耕地质量均分田地带来的耕地细碎化程度,促进耕地“小块并大块”。针对通过国家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进行的盐碱荒地开发而形成的新增耕地,为避免耕地细碎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建议在土地发包过程中适当扩大单块耕地面积,以实现农户耕地资源与农田水利设施优化配置,促进盐碱地农业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土地利用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农户农田水利设施投入的积极性。调研结果表明,尽管山东省垦利县部分农户认为根据家庭人口增减调整耕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政策的吉林省镇赉县和新疆察布查尔县相比,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户参与意愿明显偏低。山东省垦利县相对频繁的土地调整降低了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投入的积极性。探索性的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助于稳定农户农业生产预期,促进农户长期投入、长期经营和盐碱地改良。
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资源管理机制[7],建立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益和可持续的农田水利系统[22]是盐碱地改良及农业高效利用的基本保障。现阶段,国家土地整理、综合整治和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资的重要渠道,这大大降低了农户盐碱地改良投入的生产成本。在农田水利设施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由于使用主体和管理主体分离,责权不明,农渠及以下农田水利设施配套不足。针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议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管理”原则,村集体“一事一议”及农户投工投劳相结合,引导村集体、村民小组以及农户和公司等多主体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通过农田水利工程配套实施,集体经济组织剩余水资源,可以通过转让交易,促进水资源的合理流转和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农户灌溉用水的利用效率[9]。
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发现家庭劳动力越多,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大,农户参与愿意越弱,这一结果与预期相反。在农户层面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重要性的认知教育,转变农户思想,提高农户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参与意愿。其次,尽管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村集体规模对农户参与意愿的影响并不明显,但调研中发现小规模的村集体便于农户协商,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山东省垦利县永安镇二十八村仅有农户53户,总人口153人,本村确权耕地总面积为6 420亩,其中家庭承包责任田为3 500亩,其余2 920亩由村集体采取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土地开发、经营,收益用于农用地道路、沟渠、水库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这种“以地养水,以水养地”的模式充分发挥了盐碱地资产价值,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这种做法对于地多人少的盐碱地区域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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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现状:
据统计,__*县20__年度合计查补入库城镇土地使用税万元,罚款万元,共涉及户纳税人,占被查户数的。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问题上概念不清、解释不准,造成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不足,征管工作陷于被动局面,导致了征纳双方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1、法规与解释相矛盾,造成税务机关内部意见相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编发的《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则解释为: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由于上级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说法不一致,造成了基层税务部门内部意见不一致,主要存在两种说法:一是作为出租方的政府为纳税人。因为出租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其出租行为也是一种使用行为;二是向政府承租土地的承租方为纳税人,承租方是该土地实际使用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只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尽管与地方政府签订了租赁合同,缴纳土地使用金,但是承租方仍然是该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
2、当前城镇土地使用出现的新情况,客观上也造成征管工作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也呈现出了多样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市、县政府将改制企业的土地剥离,以空壳老企业、地方政府名义或资产管理站的名义出租给改制后的企业,按面积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其中乡村每平方米1.5元、城镇每平方米2元。二是有的地方政府将停产企业的闲置土地,以名存实亡的停产企业名义或政府名义以及资产管理站的名义出租给新办企业,租金用于解决原停产企业的困难职工。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如3年、5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三是企业以自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按月或按季收取租金。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提出了新的问题,客观上造成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的矛盾。
建议对策: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中对纳税人的确定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认,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属的确定上。有关土地使用权属的确定和资料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征税。然而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属相对滞后,未能及时予以确认到位,从而给税务机关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一、当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主要问题
(一)房产税从价计征计税基数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工作中对“房产租金收入”有两种理解,一种为实际收取的租金、一种为按权责发生制应收的租金。例如,某公司将一房产出租给商户,一次性收取6个月租金6万元(不含税,下同),在当月计算应缴纳房产税时是以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6万元还是按当月应收租金1万元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在征管中计算口径不统一。根据笔者了解,目前海南、山东通过税务公告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大部分地区的企业仍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缴纳,并未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
(二)转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对于房产转租行为是否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并未明确,但从税收征管角度,对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可以从源头上堵截税收征管的漏洞,避免税源流失。据笔者了解,部分省市税务机关曾经过相关通知,对转租房产租金超过支付给原出租人的部分征收房产税,但此作法扩大了房产税的纳税人范围,即“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所以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废止了类似通知条款,税收征管漏洞仍然存在。
(三)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设置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样,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就笔者所在的地区来说,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均为每半年度申报一次,其中上半年房产税申报日期为2月、土地使用税申报日期为4月,下半年房产税申报日期为8月、土地使用税申报日期为10月。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持有房产的价值、土地面积相对固定,在计算半年度土地使用税和从价房产税时应纳税额变动不大,但对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商业地产企业,由于出租部分的房a从租计征房产税,剩余未出租及自用的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而当前市场经营形式复杂,企业在2月份缴纳房产税时无法准确预判3-6月份未出租面积,一般情况下会通过预估出租率或直接按当前未出租面积的方式计算当期应缴税金,之后在下期缴纳时对上期的预估差异进行调整,如此重复。同样,对于土地使用税,由于在4月份缴纳上半年土地使用税时也会遇到类似问题。
(四)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不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但对于什么是“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并未在通知中明确。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从什么时间确定终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争执的焦点,通常情况下企业有以下三种确定方法:一是如果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以约定的交房时间为截止日期;二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则以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作为截止日期;三是如果购房人迟迟不交接,可以按公告交房时间为截止日期。对以上几种方法的选择适用,一般需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五)土地使用税有双重征税嫌疑且征管弹性过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房产原值包括地价,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一种财产需交纳两种税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况且对土地也只是拥有几十年的“使用权”,笔者认为有双重征税嫌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此规定考虑到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赋予了各地区在税收征管权上的弹性,但对于具体税额的设定,笔者认为各地区的征管弹性过大。
二、应对方案
(一)加强税法的学习,规避税收风险
由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计算相对复杂,另外立法时间较早,后续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以大量的税收公告、通知等形式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进行规范,这就要求企业财税人员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和乐于钻研的精神,善于归纳总结、完善提高,具有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当国家税收政策不断修订,企业财税人员应时刻关注政策变化,不断学习研究新的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方法,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二)加强税收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从而达到减小企业税负和支出、不断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筹划,可以重点从两方面开展:一是利用当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根据自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于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务应合理利用,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登记或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优惠;二是对各项涉税经营活动进行提前筹划,如在租赁合同中规避免租期条款、将房产整体租赁划分为房产租赁、资产租赁等方式,以合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探讨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管理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担负事业任务,行使管理、执法和服务等职能,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是在涉及纳税事项上,行政事业单位普遍认识模糊,很多单位认为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税,缴税是企业的事,与行政事业单位无关等等。那么,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哪些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但是,行政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对外承包的医疗美容项目取得的出包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
一、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成因
(一)出现的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营业税流失严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凡未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界限不清,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缴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很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大部分未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且应税收费项目没有税务发票,大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逃避国家税收。
以医疗机构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收取实习费、带教费、培训费、出租设备、转让无形资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2.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面积标准不清。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都有临街的出租房产,虽按租金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等,却由于单位土地使用证上反映的是单位所占用全部土地面积,而出租房所占土地面积不能准确反映,日常管理没有形成征纳双方书面认可的土地面积,只凭管理人员简单目测就确定了出租房产或土地的应税面积,造成稽查人员无法准确确定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行政事业单位的有个别单位对履行代扣代缴工作不重视。表现在有的单位嫌麻烦,对大的收入项目扣税,小的收入项目不扣税;有些虽然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应财务人员不重视或者人员变动不能妥善保管代扣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给日常的税收管理和专项检查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4.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申报不实。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有财政拨款,也有部分经营收入,学校收取学生的择校费和学校食堂对外的承包费、医院出租部分科室收取的租赁费,行政单位的房屋对外出租、以地换房等。
5.行政事业单位对取得的发票入帐把关不严。
有的单位在内部装修、基建工程、房屋租赁过程中未按规定向对方索取发票;有的取得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为外地代开的发票,这客观上助长了对方单位的偷税行为。
6.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申报率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目前事业单位能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多,必须尽快规范起来。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数量庞大的办公车辆,但很少有几家行政事业单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也没有规范履行起来。
(二)问题的成因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政策模糊,纳税意识不够强。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注意学习政策法规,税收政策模糊。哪些单位哪些收入要交税分不清楚。少数单位的个别领导,提起纳税就产生厌烦心理,就以财政拨款行政单位不缴税,事业单位可以轻税,优化经济环境可以少缴税等理由要求减免税。
2.税务管理没有跟上。
主要表现为,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未办税务登记,如有的行政机关有门面出租业务,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学校基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尚有个别单位以种种理由隐匿应税收入,少缴或漏缴税款。
3.征管手段相对滞后。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像企业那样健全、规范,造成部分收入隐蔽性强,税源监控难度大,纳税人又不主动如实申报,加上税务部门“硬件”条件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不能准确核实计税标准,征管手段乏力。
4.税务检(稽)查打击力度不够。
税务较少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即使偶有检查也是重补税,轻罚款,未起到惩处作用,导致各单位存有侥幸心理。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应切实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从内容上讲,要使他们懂得为什么要自觉纳税,要纳什么税,怎么计税,怎么缴税。从效果上讲,要形成领导干部带头自觉缴税,群众依法纳税的氛围。
(二)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一方面税收征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熟悉主要财务事项处理方法。另一方面,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规范涉税业务处理,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不规范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事实,情节严重的还承担了法律责任。现结合实务,谈谈行政事业单位的几个相关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8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其应交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为:(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x30%-447.5×0=15.7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57500
贷:现金 157500
[例2]2007年1月12日,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将闲置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书约定年租金为120000元,租赁期为3年,租金合计360000元。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书登记面积100平方米,该地段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非转经”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8%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的3%计算。
某事业单位2006年应交纳税费计算过程如下:应交房产税=120000×12%=14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0×4=400(元),营业税=120000×5%=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0×7%=420(元),教育费附加=6000×3%=180(元),印花税=360000×1‰=360(元),“非转经”占用费=120000×8%=96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缴款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4400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00
——应交营业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
——应缴教育费附加 180
——应缴“非转经”占用费 9600
贷:银行存款 31000
(2)收到租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120000
(三)加强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用房转为出租经营用房日趋普遍,对这一块税收管理要引起重视,首先要实事求是摸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底子。其次,深入实际弄清公房转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比如是房屋用于出租,还是用于本单位经商。
(四)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主要是督促扣缴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义务,正确计算税款,足额扣缴税款,做到不漏扣不少缴。二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的监控征管,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建档监控,并实行双向纳税申报。三是对管辖区内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未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进行确认,看是否超过起征点,最大限度减少漏征漏管户。
(五)加大税收检查力度。一是克服畏难情绪。行政事业单位有的是行政领导机关,有的是行政职能部门,有的是经常工作联系单位,碍于情面,检查起来,往往难以深入,问题难以处理,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打破情面关系,大胆检查,秉公执法。二是突破“死角”,重点检查那些很少检查的单位,那些怕检查的单位。
(六)加强发票管理规范使用。以票控税是多年来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有效配套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及服务性收入都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纳入正常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娄底、扬州、江苏等省市县各级政府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作出了有益尝试。以下是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认识(略)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纳税项目和应缴纳的税收
(一)除国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经营性房产及房屋出租,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税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五)除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和财政拨款外,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略)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申报缴纳方式(略)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要求(略)
六、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日常管理要求(略)
七、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稽查(略)
八、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责任(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
参考文献:
[1]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利昂·E·爱里什,靳东升,卡拉·w·西蒙.中国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法研究[R].世界银行委托研究报告,2004.
【关键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原值 地价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成为确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关键。然而,房屋原值的确定却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直到2010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至此,房屋原值的确定已经明确,将地价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在调节和推动经济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规定的标准也存在着值得商榷和改进的方面:
一、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待商榷的方面
(一)从房产税的来源角度看
从房产税的来源来看,1951年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在当时,内资企业取得土地为国家划拨,地产税多年无法征收。后来,国务院以制订《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方式,将城市房地产税一分为二,对经营用的房产、土地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土地使用税不再按地价计征,而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从根源上看,是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开征税,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同时还对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则让纳税人难于接受。
(二)从房产原值依据会计制度确定的角度看
我国的会计制度先后历经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阶段,即使现在也存在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也即多种会计制度并存的现象,不同的会计制度对房产原值的内涵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直接导致了因会计政策不同使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产生差异的不合理的现象:
一是从纵向看,同一企业因不同阶段执行不同会计制度而导致房产原值的计量不同。比如,执行行业会计制度期间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分期平均摊销,此时房屋原值不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金额;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期间取得的房产,应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因此,同一企业存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前的房产原值很可能没含有地价,而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期间取得的房产其原值却包含地价。
二是从横向来看,不同企业在同一期间因执行不同会计制度而导致房产原值的计量不同。
三是从静态的企业内部看,存在同一时间、同一企业房产原值计量不同的现象。
从税收公平角度看,房产税的征收不应因为会计政策不同导致计税依据产生差异,因此,长期以来,征收房产税时房产原值依据会计制度确定本身就依据不足。因此,财税〔2010〕121号文使房产原值的确定不再依据会计核算,是值得肯定的。
(三)从房产税的立法本意角度看
在1986年制订《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将房、地分开征税,也就是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这是基本的原则。也正是当时内资企业的土地都是划拨的历史状况,从便于征管角度出发,房产原值依据会计制度确认并无不妥。然而,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改进,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仅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几年中出现了原则上将土地使用权金额计入房产原值的现象,因而出现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现象。我们知道,往往税收法规跟不上会计制度的变化,此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仅是个因会计制度变化而产生的例外。所以,不论从会计制度的演变角度看还是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立法本意看,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并不妥当。当然,尽管近年来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已提高了很多倍,但仍远不及地价的不断攀升,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并不是很完美的办法,因为这对土地使用权既征收了房产税也征收了土地使用税,放弃了最初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本意。
(四)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
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会引起税收的不公平,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存在重复征税。如果征收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含了地价,也就是对土地使用权征收了房产税,再征收土地使用税已是重复,从前文两个税种的来源和立法本意角度看,显然有失公平,既然对土地使用权征收了房产税也就没有必要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致使税负不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企业获得土地的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比如,对于原划拨取得的土地,不存在地价可以计入房产原值;而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有地价可以计入房产原值。此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直接导致了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而引起的税负不公。
三是借入或者租入的土地使用权建房如何征收。如果企业借入或者租入土地使用权,财务处理上不作为土地使用权核算,在土地上自建房产,土地上已经有了房产,应该征收房产税,此时房产原值中如何包含地价,依据此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计算出的房产税如何征收,向谁征收?此问题不解决会给税收筹划提供空间,通过注册全资公司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分离等方式,很容易让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新规“失效”。
四是不同时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地价不同难以实现税负平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飞速上涨,与土地相关的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地价的巨大波动,即使在性质和用途一样的相邻地块,由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份不同,地价会有很大的差距,此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显然有失公平。
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建议
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着积极的一面,从近年来飞涨的地价来看,以地价为依据进行征税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也充分发挥了税收制度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但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同时取消土地使用税,至少对已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是将地价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根据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稀缺性导致其价值也越来越高,因此,原有按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与地价相联系,而不是简单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否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形成房产就减少了税源。
三是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征收或者以新税种予以替代,但不能仅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形势简单处理,新税种的开征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四是征税时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在地价巨幅波动的时期,依靠土地使用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征税,远远不够,应该重视建立土地价格的跟踪评价体系,培养专业的人才储备,将作为征税依据的地价的确定由历史成本向市场价格转变。
参考文献
[1]朱东吾,徐平.论房产税中房产计税依据的统一和完善[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14(04):13-14.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一)项目周期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商业建设类、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类、技术改造类以及其他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重点,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财务管理特点,将重大建设项目划分为投产期、试产期和达产期三个周期,不同生产周期确定不同评估重点。重大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投产期,重点对取得土地方式与土地交易税收清算以及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与投资方拨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的同步性、“甲方供料”申报缴纳税款的完整性、境外提供境内设备安装、技术改造、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与预提所得税扣缴的及时性、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评估监控;从投产期到试产期,重点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实际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在建工程是否延期结转固定资产和人为拖延房产税应税时间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准确性评估监控;从试产期到达产期,重点对应税房产、土地以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等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源转化情况与项目规划立项文书的差异性评估监控。比如,在对一热电公司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私自征用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委集体土地一宗,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8万元。在对一风电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环节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146万元。在对一金业化工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建工程延期结转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44万元。
(二)关联钩稽评控法。以居住建筑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切入点,根据已有的房地产行业数学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行业总体税负率为评估标准,以此来衡量和判断企业税负是否合理、纳税是否正常,对纳税异常企业,依据营业税征收率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者计税依据的内在关系,对税负偏低、指标异常、申报异常、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匹配、代征税款与建筑规模不符等情况重点评估、筛选疑点。比如,在对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申报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倒算,发现该单位申报三税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差异很大,经过评估核实,应补征入库营业税309万元、企业所得税158万元以及其他各项税费40万元。在对一商住综合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进度与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来,商住房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经过评估核实,分别补征入库扣缴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各项地方税收22万元。
(三)辐射延伸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
农业建设类、基础设施类、公共建筑建设类等九类不同类型的重大建设项目为圆心向外辐射、延伸评估,做到“四个延伸”,即:一是由单纯项目评估延伸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双向评估;二是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评估当年的同时对其以往关联年度追溯评估;三是由对重大项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评估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同步评估;四是由发票、税款的比对分析向“甲方供料”、工程转分包等征管难点的延伸评估。比如,在对一中学办公楼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经过比对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发票以及扣缴税款等资料,发现办公楼外墙装饰用大理石为“甲方供料”,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6万元。在对艺苑小区、教育路小区十区等重大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相关项目均由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且多个项目均属跨年度开发,为此,采取对所有项目“一揽子”评估思路,并将评估时限追溯到项目开工年度,对所有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承建单位自行申报情况逐年、逐项评估核实,并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同步评估,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各项地方税款320万元。三、取得的成效
(一)增加了税收收入。本次评估共选取重大建设项目 25个,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 13个。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有纳税疑点的项目19 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类11 个,经过案头分析评估和实地交叉派工核实,目前共补征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地方税收916万元,有效巩固扩大了税基管理,缓解了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压力,为局党组掌控情况、科学决策、部署落实、全面完成一季度收入计划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规范了项目管理。通过进一步派工核实,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发现问题,用数据分析原因,用数据考核工作,找出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责令征收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重大项目补充完善档案资料,修订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按月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情况通报制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税源控管的目的性、针对性,有效减少了税收管理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加大了税源监控力度,提升了项目控管质效,使重大项目管理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两税”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是存在税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企业在购地、建房等增资时,往往不申报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只能通过日常观察或纳税检查时发现问题,造成税务部门的税源管控总是“慢半拍”。
二是存在征管不到位的现象。因“两税”占地税收入的比重偏低,属于零散型小税种,且征管难度较大,检查过程费时费力,容易被忽略。基层税务机关一般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结算,日常检查大多不深入。
三是存在人为修改信息的主观因素。在征管数据平台中,信息录入、修改门槛过低,存在人为造假的空间。如“两税”目标管理考核时,为了考核过关,管理员按已征税额,人为修改征管信息平台内数据,使得“两税”信息严重失实。
四是企业故意隐瞒计税依据的真实性。未按税法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漏缴房产税,企业新增土地使用权未纳土地使用税,企业新建办公楼的初次装修或进行房屋改造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企业新建办公楼的初次装修或进行房屋改造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等。
五是存在日常欠税管理漏洞。近几年,由于税收任务下调,地方税源相对充裕。而流转税实行“以票控税”后,很少形成跨年度欠税,“两税”新欠现象相对增加,并成为调控的“主力”。基于“清理旧欠,不能形成新欠”的考核要求,新增欠税游离于系统管理之外,能否及时足额征缴主要依赖于管理员的素质,且资料收集、传递、保管和人员换岗过程,都较易造成税源流失。
二、确保“两税”评估的质量与效率
(一)信息比对锁定案头评估
遵循“从点上发现问题,从线上分析问题,从面上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对企业自查填报的表格和资料进行汇总,比对逻辑关系,发现错误通知修改或重新填报;将企业自查申报的涉税信息与系统内“两税”信息进行比对;将企业自查申报信息与日管中,特别是征收管理台账中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企业应登未登记、应变更未变更、登记数据不实、应缴而未缴或未足额缴税等错误信息,统一进行了更正,逐户填写“两税”税源(变更)登记表。
(二)疑点复核确保数据准确
针对评估比对发现存在重要疑点、与日常掌控的信息误差较大的企业进行了下户核查。而对有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列入待核查企业序列;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涉税情况,由各税务所转入日常检查;对未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总户数20%进行抽查。复核、更正对企业的相关信息登记,弥补上一阶段的不足,确保了与系统数据对应和匹配。
(三)归档建制科学规范管理
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各税务所对“两税”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归类和建档。统一制订了目录,建立起规范的管理台账;加强“两税”信息的动态管理,明确了凡下户必查“两税”信息的管理规定;制定了《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两税”信息的管理内容。
三、利用数据融合与增值,适时比对做好预警反馈
(一)风险排查,找准薄弱环节,做到“分级负责、评估预警”
依照《征管法》规定和分类改革方向,调整征管岗位和流程,确定“两税”评估的重点部位,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将已普查清楚的税源底子如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款、土地座落地、房产原值、租赁情况等逐户输入计算机;实行“巡查制”,要求管理员日常加强巡查。对税源信息进行一户式的风险排查,实施风险监控,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与预警反馈。
(二)更新信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行长效采集机制
税务机关要依托征管平台,加强同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沟通与协调,加大信息交换获取力度。对企业房产和土地使用情况,定期核对调查,及时更新基础信息,做好跟踪管理防范风险。当前,税务部门应借助现有社会上的资产评估力量,着手建立一个高水平、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财产评估机构。这样既可降低财产评估费用,又可保持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提供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
(三)运用“人+机”模式,强化数据利用
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加强严格监控和维护。实施多环节、多角度的数据比对,适时更正偏差,实现与省、地、市局信息系统的数据融合与增值利用;必须核实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必要时采取实地勘测丈量、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并针对采集到的基础信息进行重点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准确、采集录入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实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原始资料电子扫描与档案保存,降低人为因素影响,防范管理风险。,同时,提高税收管理员履职能力,规范税源管理、纳税评估、风险监控行为。
一、目的要求
(一)摸清全区税源底数。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根本目的在于对全区辖区内所有应税单位进行彻底清查,摸清全区税源底数,全面掌握全区税源分布状况及构成,清理各种漏征漏管户,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真正做到应收尽收。
(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相对稳定,近年来已逐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将摸清全区应税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等情况,建立起我区准确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从而强化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形成相对稳定、固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二、普查范围
在区范围内使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这次普查的范围。前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普查方法
(一)成立普查机构。区政府成立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区普查工作;各街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具体实施普查工作。
(二)全面实地排查。以街镇为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管辖区域内使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人员要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占用)情况认真普查,逐户发放《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表》,确保普查全面到位。
(三)搞好部门配合。为确保此次普查的质量和实效,各街镇、村居、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包括:各街镇负责本次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及时向普查小组提供需核实确认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权属资料,并做好应税土地面积确认的技术保障;各部门、街镇、村居负责提供土地(房屋)出租有关资料;地税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信息比对,确定应税土地面积,并做好税款清缴工作。
(四)强化后勤保障。由于本次普查工作人员多,时间长,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普查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四、普查步骤
普查自2012年3月1日至4月底,分宣传培训、集中普查、普查总结三个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3月1日—3月7日)
区政府成立以各综合治税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查领导小组,各街镇成立不少于10人的普查小组;区政府组织全区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位普查人员了解普查内容、工作要求、相关政策及报表填制;按照普查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二)集中普查阶段(3月8日—4月20日)
各街镇普查小组,对全区所有土地使用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摸底,摸清底数。各街镇普查小组按照所属街镇的行政区域对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逐户发放普查表,做好发放登记,并要求被普查人三日内将填写完整的普查表送回普查小组。对不配合或干扰、阻挠普查工作的单位及个人,普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街镇领导进行处理,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可同时告知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三)普查总结阶段(4月21日—4月30日)
集中普查阶段结束后,各普查小组要把普查的结果,分类汇总,填制《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台账》(电子表格),并结合普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强化管理的意见、建议,于4月30日前报送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普查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普查工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吴承丙区长任组长,孙斌副区长任副组长,财政、地税、国土等综合治税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镇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普查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分局,具体负责日常普查工作。
(二)加强数据比对,提升管理质效。把税源普查和组织收入、清查漏管户、加强日收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普查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对普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未纳入管理的业户及时纳入正常管理。对税款缴纳存在差异的,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1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税负现状
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反映税收负担的重要指标[8]。税负可以单指房产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某一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现状可以从应缴纳税种、税率、税收执行情况、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等方面予以反映。
1.1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应缴纳的各种税种公共体育场(馆)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其运营收入应缴纳相应的税收。目前,公共体育均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堤防税、印花税等税种(表1)。表1显示,目前,国内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缴纳的主要税种有10种左右,其中,最主要的税种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的税率相对较高,造成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的税负较高。
1.2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是其在运营中按照国家税法和税收征管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应缴纳的10种税收中,由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较高,按照房产原值一定的比例和占地面积计征税收,加之公共体育场(馆)投资数额较高和占地面积较大,导致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收入的比例过高,造成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过高。从武汉体育中心的理论税负来看,近3年平均每年的税负在1408万元,每年应负担的房产和土地使用税约为1306万元,但根据武汉体育中心的经营收入情况,根本无法负担这部分税款,2009年所负担的税费已超过该年的营业收入。若公共体育场(馆)严格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执行,特别是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的营业收入不足以缴纳各种税收。
1.3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税负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税负,即公共体育场(馆)在实际运营中所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表1显示,虽然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10种左右,理论税负相对较重,但在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运营中,相当一部分税收并未严格执行。而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对于其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从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3种税种,绝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均实际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暂不缴纳、减免或象征性缴纳部分税收,如湖北省大部分公共体育场(馆)经过申请和沟通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通过申请免交等方式予以减免,如武汉体育中心每年应需缴纳的房产税高达1146万元,该中心每年通过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免交的方式,近几年暂未缴纳。湖北洪山体育中心则经过与税务部门沟通,仅对于房屋出租的部分收入缴纳房产税,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每年象征性缴纳1.5万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委2008年进行的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税负见表3。从表3的数据来看,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非常低,仅为3.2%左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也仅为8.5%,远远低于国内一般企业的税负。根据2012年湖北省体育局开展的全省公共体育场(馆)调查的有关数据来看,公共体育场(馆)的平均税负为3.7%,与全国平均税负水平基本相当。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税负不仅不高,反而非常低。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公共体育场(馆)在实际运营中,经过与地方税务部门的积极沟通均不同程度地享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了部分税收或暂不征收,使得公共体育场(馆)实际缴纳的税负比理论税负要低。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虽实际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制度化、规范化的、公开的优惠政策,而是临时性的,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和连贯性,需要公共体育场(馆)每年通过不断的申请和沟通才能享受到这些方面的政策。
2决定公共体育场(馆)税负水平的主要影响因素根据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应缴纳的各种税种、税率、计征依据以及税负的计算公式,决定和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税负水平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虽然公共体育场(馆)应缴纳的税款与总产出具有正相关关系,但税负水平则与总产出呈负相关关系,且随着公共体育场(馆)总产出的不断提高,其税负水平则呈现下降趋势(图1)。由于公共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较大,投资额较高,导致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较重,即使在公共体育场(馆)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其亦应缴纳相应的房产税和土地税,这两项税款支出是相对固定的。营业税等税种虽随着公共体育场(馆)总产出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其税率相对较低,对于税负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税负的关键因素是其总产出,总产出越高,其税负越低,如2009年,武汉体育中心营业收入仅有1201万元,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项支出则高达1000多万元,导致其当年的税负为113%,而到了2011年,由于其营业收入大幅上涨,翻了几番,达到5496万元,而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则变化不大,使其税负从2009年的113%,骤降至27%。从武汉体育中心的个案反映出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税负的关键因素不在于税收,而在于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状况。由于公共体育场(馆)总产出过低,使得其理论税负偏高。
2.2运营收入的性质公共体育场(馆)不同性质的运营收入所缴纳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公共体育场(馆)开展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各种租赁活动和房屋出租的营业税率则为5%,同时还要缴纳8%的房产税。两座不同的公共体育场(馆)A和B,年营业收入均为500万元,A的营业收入全部为文体活动,则其应缴纳营业税为15万元,而B的营业收入全部为房屋租赁收入,则其应缴纳营业税为25万元,同时,还要额外缴纳40万元的房产税,A和B所要缴纳的税款相差50万元,税负有较大差异。目前,由于国内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房屋出租和场地租赁而非文体活动[7],导致公共体育场(馆)适用较高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
2.3公共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和所处的区位位置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缴纳的最主要税种之一,而且,该税种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征收,按照公共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和所处区位的征收标准计征税收。一方面,由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多为大中型体育场(馆),规模较大,占地面积较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多在数万平方米以上,使得公共体育场(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数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部分老场(馆)所处区位位置较好,商业价值较高,其良好的区位位置,给其运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其适用较高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无形中增加了其税负。由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城市不同区位商业价值的不同,将城市区位分为若干等级,区位商业价值越高,税额标准就越高。目前,大城市的征收标准为1.5~30元/m2不等。如湖北洪山体育中心所在区位被确定为2级,征收标准为12元/m2,武汉体育中心所在区位的征收标准为8元/m2,如湖北洪山体育中心总占地面积约102000m2,按照其所处的区位,其理论上每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22.4万,仅此一项税负就为8.2%。
2.4公共场(馆)原始投资总额由于房产税的主要计征依据是其房产原值,因此,公共体育场(馆)的原始投资额对于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有较大影响。由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多为大中型体育场(馆),投资数额较高,特别是部分新建的大型或特大型体育场(馆)动辄投资额高达数10亿元,高额的公共体育场(馆)原始投资额使其需要缴纳高额的房产税,如国家体育场的投资额高达33亿元,其理论上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高达2970万元,武汉体育中心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亦高达1146万元,而其2011年的应缴纳各种税收总额为1486万元,其中,房产税占应纳税总额的77.1%。房产税成为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需要缴纳的数额最高的税种,是造成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较高的主要税种。由于房产税的计征依据是公共体育场(馆)的原始投资额,因此,公共体育场(馆)的原始投资总额成为影响和决定其税负的最重要因素。
3导致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较高的主要原因根据公共体育场(馆)理论上应缴纳的各税种、税负的计算公式以及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税负的主要因素,导致目前国内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较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3.1公共体育场(馆)总产出过低由于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与其总产出呈负相关,总产出越高,其税负越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过低是导致其理论税负较高的重要原因。根据2008年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公共体育场(馆)平均运营收入仅为192.3万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共体育场(馆)平均运营收入约为267.9万元[2],湖北省2010年事业类型体育场(馆)的平均年收入仅为126.5万元[4]。国内一座投资数亿元的公共体育场(馆)一年的总产出不足200万元,与其投入相比,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过低,与部分国外体育场(馆)相比,其产出更低。SMG作为全球最大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公司,2008年,在全球范围内接受委托共运营管理203座场(馆)会议休闲设施,该年SMG运营管理的场(馆)创造的收入超过10亿美元,平均每家场(馆)的产出为492.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50万元,是国内体育场(馆)2007年平均总产出的10多倍[9]。因此,由于国内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过低,导致其理论税负过高。
3.2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收入以租赁收入为主由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多为大型体育场(馆),日常以对外开放为主,很少自主举办活动,多以对外租赁场地设施为主,收取一定的场租费用。根据笔者2009年的调查,83.3%的被调查场(馆)在文艺演出、展览等大型活动中仅仅承担场地出租者的角色。而且,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多根据大型体育赛事的需要而建,一般配套建设有大量的各种功能用房和附属设施,这些功能用房和附属设施在赛后一般被改造为商业门面对外出租,成为公共体育场(馆)重要的收入来源。公共体育场(馆)的场地和房屋出租收入约占当年总收入的50%左右,部分场(馆)甚至达到90%左右。根据体育产业分会2007年对全国部分公共体育场(馆)的调查,场(馆)的门面及房屋出租收入约占场(馆)经营性收入的50%左右[7]。据国内有关学者的调查,深圳体育场看台下部空间多元化产生的收入,占体育场每年总收入的55%;北京工人体育场为60%;而杭州黄龙体育场则达到了75%[5]。国内的北京工体和五台山体育中心看台下空间的对外出租率为100%,武汉新华路体育中心体育场看台下共有100多间门面,除部分用于办公用房外,其他全部用于房屋出租[1]。由于国内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收入多以租赁收入为主,而非体育活动,使得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收入按照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和房产税,两项税率之和约在13.6%左右,而体育活动的税率仅为3%左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
3.3计征依据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从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需要缴纳的各税种来看,最不合理的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相对合适。房产税是对拥有或使用房产按其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对象为房产,而公共体育场(馆)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并非房产,不宜征收房产税。同时,由于公共体育场(馆)占地面积较大,承担着城市景观、城市形象、城市公园等多种功能,若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则对于场(馆)而言是一笔非常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公共体育场(馆)社会职能的发挥和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共体育场(馆)多数为事业单位,在运营不好的情况下,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则无须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旦提高了自身运营能力,可以自身承担事业费,不需要政府拨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时,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显得极不合理。这种政策倾向是保护懒人,激励场(馆)不思进取,鼓励场(馆)向政府申请事业费。而且,同样一座场(馆),由事业单位经营,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则变更为企业经营,虽有政府财政拨款,但由于不是事业单位,亦无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不利于公共场(馆)体育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共体育场(馆)需要按照利润总额的25%缴纳所得税,但由于多数公共体育场(馆)为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不计提折旧,若计提折旧,绝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则亏损运营,没有任何利润,企业所得税也就无从谈起。
3.4公共体育场(馆)规模过大,投资额过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公共体育场(馆)的原始投资总额和实际占地面积作为税基计征税收,但由于国内公共体育场(馆)多为大型体育场(馆),场(馆)规模过大,投资额过高,致使公共体育场(馆)在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的税基过大。
4减轻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的对策与政策建议根据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与实际税负状况、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以及导致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较高的主要原因,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等相关部(委)正在开展的工作,提出如下减轻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的对策与政策建议。
4.1尽快出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税收扶持政策,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需要缴纳10余种税收,理论税负较高,但在现实中,各地公共体育场(馆)均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多为非制度化、规范化的、公开的政策,而是临时性的,缺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利于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和发展。目前,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和有关单位及专家正在研制促进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政策意见,建议国家政策研制过程中,应将公共体育场(馆)应该可以享受以及实际享受到的各种政策,特别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中予以明确,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尽快出台,以减轻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和实际税负,为公共体育场(馆)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
4.2减免公共体育场(馆)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过高、计征依据和优惠政策不合理的现实,建议对于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机构不论是事业单位、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等,均予以减免公共体育场(馆)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仅对公共体育场(馆)对外租赁的附属房屋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3减免公共体育场(馆)企业所得税由于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过程中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为主,并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因此,对于公共体育场(馆)在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情况下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明显的不合理,建议公共体育场(馆)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春意盎然,万物复苏的美好时节,我们欢聚在县国际大酒店召开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主的地方各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辅导工作会议。首先让我介绍一下光临今天会议的县地方税务局的各位领导,光临今天的会议县地税局领导是:
县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县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科长:
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副科长:
县地方税务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全县地税系统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已任,紧紧围绕省局“四提四并重”的工作决策,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和“企业服务年”活动,按照“抓收入、强征管、严管理、促学习、重创新”的工作思路,全县地税干部面临严峻的世界经济危机、政策性减收因素、经济税源严重不足、部分企业停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以及税收任务连年高位增长的巨大压力,全系统地税干部职工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紧紧围绕收入目标,迎难而上恪守责任,齐心协力应对困难,凝聚力量全力以赴,保持和巩固了地税工作发展的良好态势,地税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地税收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地税收入再创新高,全县地方各税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大关,全年完成地方各税2.75亿元,为年度计划2.53亿元的108.43%,较上年同期净增1.1亿元。另组织入库“两金五费”286.4万元。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证。衡东地税的其他各项工作也是齐头并进,一路高唱凯歌: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升,依法治税深入推进,源泉控管明显巩固,服务经济成效加强,队伍建设显著增强,文明创建硕果累累。衡东地税局荣获衡阳市地税系统基层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第一名(全市地税系统17个参评单位)。这些成绩的取得,确实来之不易,得益于市局、县委和县政府正确领导和谋划有方,得益于全县地税干部的齐心协力和敢打硬仗,得益于全县广大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默默奉献和全力支持。正因有您们的无私付出,才会有衡东地税今天的灿烂辉煌,正因为有您们的辛勤耕耘,才会有社会主义祖国的国盛民强。借用一句歌词来表达我心中的敬意:军功章里有我们的一半,更有你们的一半。在此我代表衡东地方税务局向为共和国雄基伟业的建设者,广大的纳税人和在座的各位法人、财务人员敬以崇高的敬礼,由衷地道一句:你们辛苦了!并借此机会向大家拜个晚年,衷心祝愿大家在龙年里:生活美满,家庭幸福,健康快乐,事业辉煌,心想事成,万事顺意。
今天的会议内容主要有:
1、安排布置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事项,重点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纳税辅导;
2、如何做好个人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申报辅导;
3、学习新的税收、费用政策,如在建安工程附征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全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新出台的车船税法等。
会议很重要,请与会人员认真学习。
本次会议议程:
请四分局刘勇锋局长向大家介绍一、四分局的基本概况和征收范围
请县局税政科科长陈鹏飞同志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请一分局肖燎原同志就具体操作程序进行辅导
请县局征管科科长冯申平同志就征管工作进行辅导
请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尹水兰同志作重要讲话
请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曹庆阳同志作重要讲话。
对肖燎原、陈鹏飞俩同志的辅导补充:
刚刚陈科长和肖局长给大家作了很好的纳税辅导,我补充几点:
1、复制表格:发给大家所有的表格我们都只发了一份,在未使用前请大家就空白表格多复印几份,以作备用。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金额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由纳税人采取由提供资产损失详细清单和专项申报方式申请税前扣除,由地税机关派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实结果,依法做出处理。
3、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税收政策是:征用的新耕地从国土部门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征收土地使用税,非耕地从国土部门批准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按时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这几年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上属于薄弱环节,许多企业没有按规定申报,这次会议后要认真自查补报补缴。
4、稽点:今年税务总局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个行业开展重点稽查稽查,所以要求房地产企业要认真对自己要缴纳的地方各税 认真进行自查申报。
5、税前扣除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时间:凡是要报送备案处理的事项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报送,超过期限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资料;弥补亏损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供稽查结论或税务分局的年度结算认定资料及亏损年度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需要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相关资料等。
6、填写表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以企业为主,由企业自行申报,因而要求各位财务人员要秉着对企业法人负责、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的精神认真填写好发给大家的每一个表格、表格里的每一个数据及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你们所填写的表格数据就是你们的纳税依据,也是地税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的依据,市局对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应纳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局所得税科进行重点评估,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应纳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下的,才由分局进行重点评估。所以你们要认真填写,特别是纳税评估数据的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地方税税自查申报表等几个表格,做到:资料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自己的一件重要事来做,从事财务工作很辛苦,财务人员是一个单位、一个企业的内当家,每天要为企业老总处理大量的经济业务事项,还要协调处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如:银行、国税、地税、财政、国土等部门的关系,我能理解大家,因为我也担任过8年财务科长,其中的辛苦我知道,但也没办法,因为我们是从事这项工作的,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那无论如何辛苦,只得做好它。
对冯申平科长的的辅导进行补充:
县局征管科科长冯科长就征管方面的业务给大家进行了辅导,就他的辅导我再强调一点,关于网上申报缴税:请各位财务人员提早一点申报,不要都要到每月的15号申报,可以提前几天,我建议在每月的10号左右进行,因为有时网络不稳定可能会出现故障、有时因企业帐上余额不足但企业不知晓、有时因其技术等原因税务机关接不到数据,税务部门需要时间排除故障,建议大家早点申报。特别是15号下午申报,征管软件很难收到数据,软件超过15日就会自动产生税收滞纳金。
刚刚县局曹局长就税务机关如何做好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和征纳关系作了重要的讲话,请大家相信我:作为分局负责人我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按曹局长讲的去做,同时也要要求分局的税管员竭诚为广大的纳税有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作为地税人员,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排忧解难是税务干部的职责所在,税务部门的四大工作职责是:带好队、服好务、执好法、收好税,其中服好务是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部门都将摆在头等位置,所以我们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让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事有一种回娘家之感,享受回娘家办事的温暖。因为纳税人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是国家政府公务员的衣食父母。国家的建设富强、财富的积累离不开广大的纳税人。为了地税事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欢迎全县纳税人和财务人员随时给我们的征管工作提出点子,随时给我们的税务干部提建议,我们要多沟通、多互动、多理解,多交流,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和谐和征纳环境,共建共和国美好的家园。
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参加今天的纳税辅导培训会议,为了把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得更好,迎接省市局对县局的所得税汇缴工作的检查验收,我再次拜托各位,认真落实今天的会议精神,做好今天会议安排的各项涉税工作,有劳各位,辛苦各位啦。谢谢大家。中午地税局备了点粗茶淡饭,不成敬意。请各位与会人员在恒瑞一楼就餐。
一、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效税源没有完全转化为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具体表现在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问题比较突出,已征用但未开发使用的闲置用地、经营不正常企业用地、个体工商户用地等前期大多未纳入监控,正常企业也存在不申报或少申报土地使用税现象,胶州市地税局在08年进行的土地使用税清查中,共清查入库以前年度土地使用税5000多万元;此外个体工商户未办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达到起征点户数的比例较高,个体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还不能得到有效监控。
(二)中小企业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所得税管理质量比较低。虽然推行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但诸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并未有效落实,中小企业经济税源运行质量难以保障,特别是所得税管理质量普遍不高。从08年前3个季度的申报来看,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1101户企业中,零申报户507户,占总户数的46%,其中核定征收126户,查帐征收381户。
(三)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与总机构所在地管理信息不对称。连锁经营店总、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跨区域汇总纳税的总、分支结构所在地分局管理信息不对称,对于总机构是否能够完全将分支机构纳入核算,核算是否准确难以确定,容易形成管理缝隙。
(四)税源管理信息失真,造成大集中系统的垃圾数据。主要表现是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如经营地址与办证地址不一致、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法人代表与实际经营户主不一致等;此外一些应注销未作注销处理户,实际工作中早已人去楼空,或更换了业主后新业主重新办证,但对原经营户主的登记没有及时注销。凡此种种,主要原因是日常管理没有跟上,基础数据没有及时更新清理。
(五)巡查巡管不到位,税收管理员职责没有完全履行。每次税源清查,都能清理出一部分税源,清理出的税源中,大部分是日常未能有效监管的税源,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日常巡查巡管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或者是在巡查巡管过程中往往只看现象、不抓本质,使本应纳入监管的税源没有及时纳入监管,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六)管理和稽查没有真正形成互动的局面,以查促管的成效甚微。虽然建立了查管互动机制,但在落实上并不理想,特别是征管所能提供的案源数量太少,大部分征管单位即便发现了有价值的案源,也仅是协调纳税人补税了事,根本不按规定移交稽查处理。
(七)管理和发票脱节,“以票控税”推行难度较大。一方面是同国税的信息传递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信息掌握不全面;另一方面是管理人员参与发票管理程度不够,游离于发票管理之外,基本不掌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未能及时将纳税人开票金额与核定税额相比对,掌握纳税人真实经营信息。
(八)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税收管理的执法刚性有待强化。主要表现在税收执法上避重就轻,对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定性处理;对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移送稽查处理的不移送,进行变通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上,通过纳税评估该进行深入检查的,仅仅是走纳税评估程序,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了事,没有按规定履行检查程序,该处罚的没有进行处罚。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综合以上八个方面,集中反映了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管理衔接不畅、管理内容不明、管理手段滞后、管理落实不够等具体问题。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既有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量大、临时性工作多、自身素质不高的原因,也有税收管理员认识不到位、工作能动性欠缺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政策、制度落实不够。近年来,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以后,从上到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但是税收管理员并没有按照这些制度和办法的要求来完善自身的管理理念,并没有将这些先进的理念和管理手段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
二是个别税收管理员工作能动性不够。个别税收管理员无法应对社会及地税新形势的发展,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盲从、求稳、迷茫、攀比等不良心态,导致税收管理员对自身工作角色定位不准,工作动力不足,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凡事习惯于照搬照套,信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敢、不愿也不善于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开创工作新局面。
三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虽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办法,但是考核大多停留在表面指标上,难以深入到税源管理层面上,考核的效果不理想,没有完全起到促进工作的作用;考核机制和评价机制还未能完全切合基层实际,在某些环节和方法上还有待完善,考核成果的运用还不够宽泛。
四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个别的税收管理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发现问题不研究,也不上报,听之任之;对待纳税人的疑问,不闻不问,或是一推了之。
五是工作中督导不到位,监督乏力。管理部门在贯彻政策或布置工作后,往往只重结果不重过程,期间对基层的落实情况缺乏必要的督导,没有了上级的监督,基层的执行力就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抓落实的效果。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能力建设。首先,要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干部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其次,要完善培训机制,把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由单纯追求提高全员学历层次向提升全员岗位技能转变,重点围绕大集中系统、税收业务、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服务技能等方面开展更新知识培训。其三是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广大基层税务干部在税收实践中加强对征管难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研究和分析,积极探索适合税收征管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不断提升征管队伍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建立税源管理的长效督导机制。要层层建立税源管理督导组织,定期不定期地下基层进行督导,督导重点包括:上级部署重点工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等情况,以及各单位、征管责任区的税收管理情况。督导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将搜集问题、归纳分析、措施建议等及时通报反馈,并监督落实,确保税源管理无盲点,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三)强化内外考核监督。要从内外两方面进一步加大考核监督的力度。对内要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把各项工作目标和收入任务分解明确到每一个人,结合督导、审计、稽查等反馈情况,分月、季、年进行综合考评,切实强化过程监督、严格考核、严格追究,预防和制止不作为、人情税和执法随意现象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对外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全方位地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倾心接受纳税人的广泛监督。
一、报账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报账制企业是指不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生产经营收入及时上划,每月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核报支出情况,经营收支由上级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核算的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大、业务杂、专业性强、分支机构多等特点。
二、报账制企业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实。多数报账制企业在一些基建工程中,一般由核算地统一购买施工材料,缴纳增值税等税收。施工时,将施工材料划拨给所属企业,由所属企业组织施工。纳税时,所属企业往往只申报施工、发包费用产生的税款,不将材料成本纳入营业税计税范围。这种核拨施工材料的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纳税依据,造成税款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尤为突出。1、发放小额奖金不扣税。某些报账制企业发放过节费、临时性补助等,由于发放过于频繁,且金额小、笔数多、不定时、涉及人员人数不同,加之每次分配到个人的金额都不大,几十至二、三百元不等,如果每次都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较为繁琐,且耗费财务人员大量精力,因此,财务人员对于这些小额部分,都采取忽略不计的办法,不并入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发放大额奖金单独找税率计算税款。某些报账制企业在按月或按季发放数额较大的职工年假补贴、吸储存款奖励、绩效奖金时,未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单独找低税率计算的简单做法,造成税率适用错误,已纳税与应纳税差距较大。3、超标准发放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税前调整。某些企业在住房公积金发放上也选择了适用高标准,再加上职工工资水平高、奖金多、福利好、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基础好、起点高,所以出现了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情况,而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又忽视了税前调整问题,导致税收漏洞的产生。4、分公司(营业部)往往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即对发放的薪金采取上级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双方发放的形式,让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
(三)房产、土地、印花税等小税种因政策不清出现漏洞。一些企业因财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清,未按规定将中央空调、消防设备、供暖设备、监控设备等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一些企业在上市前进行房产价值评估,对产生的评估增值或减值部分,未按规定相应调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把握不准,混淆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的等级级次,或弄错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造成多缴或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些企业由于其自身业务特点,资产运营、处置及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较多,虽然银行在借贷合同印花税问题上处理的较好,但大部分企业由于政策上的不清楚往往忽视印花税这一小税种,漏报或者不进行申报纳税。
(四)影响税款的入库时间。目前,有些报账制企业对当月发生的税款,须在下月向上级管理机构申报税款预算,由上级拨款后再行纳税,延迟了税款入库时间。
(五)税务稽查难度大。有的报账制企业以通过局域网交流、传递数据为由,不配合税务人员检查账簿。有的报账制企业由上级管理机构保存财务原始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 ,税务机关难以在当地取得相关的、足够的原始依据,税务稽查难度较大。
三、进一步做好报账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要把报账制企业纳入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加强与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并积极协同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促使报账制企业足额纳税,避免税款的延缓缴纳或漏征。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突出问题:1、开展报账制企业财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专题培训班。了解各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方面的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通过有针对性地政策讲解,辅导企业逐步规范工资发放形式和次数,减少发放的随意性,促使各企业合理规范申报、依法纳税。同时,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取得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辅导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财务核算水平和依法纳税意识,促进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2、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管理。税务机关应继续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进行重点监管,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税法宣传、代扣代缴、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各个征管环节中,要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每年开展的专项检查也要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为重点对象,对从专项检查和其他渠道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案件,要严厉查处并给予曝光。3、完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发应用软件,使明细申报系统与企业工资系统联网、兼容,从而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其依法代扣代缴的积极性,提高纳税效率,减少纳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监控。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税收政策辅导。尽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税法知识和较强的纳税意识,但在一些政策变化快的小税种上,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仍需要进行税法知识的补充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在日管中,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将小税种税收政策的变化要点传达给企业,并做好解释、辅导工作,以保证小税种的应收尽收。
(一)营业税类问题
1.集资建房未缴纳营业税。调研中发现,某大学为解决教职工住宿问题,在新校区内实行集资建房。截止2011年底,累计收取建房款13500万元,从未申报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该单位上述行为应缴未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742万元。2.无免税手续的“四技”收入未缴纳营业税。根据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而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文件规定,上述收入只有在办理了相应的免税手续之后,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某大学2010~2011年取得“四技”收入324万元,既未办理免税手续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合计少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18万元。3.学校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经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某大学长清校区2010~2011年收取门头房租金298万元,直接上缴财政,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其附加税17万元。4.学校对外经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某学院2010年~2011年度取得图书馆、游泳馆等服务性收入403万元,直接上缴财政,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其附加22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类问题
1.集资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参与调查的高校中,有三所大学进行了集资,其中两所大学在支付利息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一所学院在2010年~2011年支付利息197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5万元。2.年终加薪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资金紧张,多数高校普遍采用的课时费和年终考核合格者的年终加薪一并发放,并统一按年终一次性奖金扣税方法予以扣税。这种行为必然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调查,有三所高校采用了上述方法,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约60万元。3.发放阅卷费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高考、研究生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阅卷工作一般由指定高校组织完成,考试阅卷费也是从省招考院领取并发放给阅卷人。其中一所高校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调阅其发放凭证,显示每个阅卷人领取的阅卷费均为800元,虽然存在造假的嫌疑,但却无法进一步取证。
(三)财产行为税类问题
1.校办企业无租使用学校房屋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调查发现:某大学国际交流中心,账面资产为8600万元,由山东某大酒店无租使用,该大学虽与酒店签订年租金100万元的租赁合同,但该大学账面既无租金收入,也未缴纳房产税,而酒店也从未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个年度涉嫌漏缴房产税约140万元。其他部分公办高校也存在类似情况。2.学校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经营,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某大学长清校区2010~2011年收取门头房租金298万元,直接上缴财政,少缴房产税36万元。另一大学2010年~2011年度收取房屋占用费55万元,少缴房产税6.6万元。
二、形成上述涉税问题的原因
(一)财务人员掌握税收政策不够全面
在调研中发现,公办高校财务机构比较完善、财务核算相对规范,财务人员配备齐全,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意识较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更新不及时或者在一些问题中存在模糊认识。如国家对“四技”收入免税的具体规定。(二)存在侥幸心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招致部分人员的不理解与嘲讽,财务人员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要顶着很大的压力,在此情况下,部分财务人员屈从压力,存侥幸心理,随意曲解税收政策,不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税款流失。
(三)税务机关监管不够全面
这些年,税务机关重点加大了重点建设项目和大项目的监管,而对于偶发事项,如集资建房和集资利息等,还存在凭经验和凭感觉监管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上述诸多的涉税问题。
(四)税务机关服务不够
高校财务人员对“四技”收入免税的具体规定都不够清晰,足以说明税务机关的服务还不够到位,这也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加强公办高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力度
高校作为纳税综合体,涉及地税多个税种,因此税务机关对公办高校应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和频度,从而增强高校及其教职工对税法的自觉遵从度,进一步提高纳税意识,消除侥幸心理,使税收知识深入人心。同时不断采取纳税辅导和税务约谈的方式,加大对高校的服务力度,使得高校遇到涉税事宜能够找得到人,从而消除高校纳税的盲点。
(二)切实加强平时监管力度
税务机关要改变“高校人员素质高、涉税事宜简单,无须监管”的认识,改变目前对高校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对各高校和其他重点税源一样加强征管、实施重点监管,尤其加强对高校偶发事项的监管力度,做到监管全方位、无死角。
(三)组织力量对校办企业无租使用房产情况
进行清理建议对公办高校校办企业无租使用房产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进一步摸清底数,确定好应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并将其纳入常态管理。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