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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济纠纷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0: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网上经济纠纷,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网上经济纠纷

篇1

网络广告是整个互联网的经济命脉,从艾瑞咨询的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数据报告中显示:2010年Q3网络广告市场首次季度规模突破百亿,仅一个季度就占了整年互联网经济份额的6.25%。这片朝阳产业中串联了很多角色,比如广告主,渠道,媒体等等。

我们发现在过去十年中,广告主的网络营销意识逐渐由忽视转向重视,由迷惘走向理性。但也随之而来一些问题,比如大型垂直门户网站的广告费用随着需求的增多而水涨船高,而中小型网站却乏人问津等等。精准营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网络广告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合理体现其价值的一个过程。他开辟了一条蹊径,将围绕用户而不是媒体购买的模式注入到网络营销的全新理念中,这让很多大中小型媒体找到适合各自发展的空间。顺应了市场发展,满足了广告主精准营销的需求,也为渠道供应商引入了更多的广告投入的可能。并且伴随着这种趋势,很多有关于网络营销的细分领域开始显山露水并逐渐走向成熟,比如广告的管理,监测优化,数据分析,广告创意等等,给整个行业创造了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这是精准营销所引发的“巨变”。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打个简单的比方:水有流动才称之为活水,活水才能为各种生物的繁衍生存提供成长的可能。并且,不同区域的水位要有高有底,引入、汇集起来才能促进水的流通――这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一个道理,放到网络广告产业或则是其他产业中也行得通。当整个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保证各个环节的通透,以避免上流把水堵死了,搞得下流没水喝。但如何做好,确实是一件复杂的事情。

传漾科技在整个网络营销环节的疏通中花了很多心思,包括针对广告主、商、媒体以及第三方数据监测机构等。他希望通过了解广告主的意图,受众的想法以及判断媒体的价值等来建立一个开放的智能化数字营销平台。与市场上其他营销平台相比,传漾定位于科技,因此也更注重技术平台和营销平台的开发。目前,他的技术应用涉及到广告、监测、评估、优化以及针对二线城市和电子商务的智能营销等等。

对于广告主来说,借助传漾的智能化数字营销平台他们可以洞察到消费者心理。比如用户喜欢逛哪些网站,买哪些商品,频率是多少,年龄层次……这些用户行为被洞悉的基础是精准营销技术的应用。精准营销技术在十年前从国外引入国内,最近几年发展的如火如荼得益于一个日益成熟的市场环境。在这一点上,传漾的创始人团队最具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是国内最早将精准营销技术实践于市场的“拓荒者”。在这些创始人的引领下,传漾将时间、地域、场景、频次、行为定向等技术应用融入精准营销体系中。即通过对这些技术的应用,挑选出符合广告主需求的用户,帮助广告主找水喝。

媒体是整个网络营销的环节中最不容忽视的一环,他是整个互联网信息传递的载体,广告的巨大网络,是承载所有网民“足迹”的道路。在网络广告市场上,广告主和媒体居于产业链的两端,而这两端都在为收益发愁。从广告主方面看,由于本身对媒体的不了解,或是对于受众的心理把握的不明晰,很多营销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就怀疑和指责网络媒体的投放模式。而从网络媒体方面看,大网站门庭若市而许多中小网站普遍存在剩余流量浪费的问题,广告位卖不完,剩余流量不能变现,收益难保,甚至危及到网站的生存问题。网络广告产业链两端受损,肯定是中间环节出了问题,那就是投放方式和管理模式缺乏科学性。传漾的智能化网络广告平台能够帮助媒体更好地洞察其背后的受众,实现网络广告管理的有序、高效。

篇2

原告冠游公司诉称,其享有“17173”和“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为“17173”网站的所有人,网站域名的实际控制人和授权使用人,上述商标和域名在“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二被告注册的域名,攀附了“17173”网站的声誉,并将“一起乐”在网页显著位置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正大公司恶意攀附其网站域名和商标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正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2、二被告将涉案域名转让变更为冠游公司所有。

被告正大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合法注册域名,网站为合法的游戏展示平台;二、我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域名,网站仅为宣传效应,无实际收入,无攀附173的主观故意;三、“一起乐”网站不是我公司注册的,与我公司无关;四、域名中含有“173”的游戏类网站很多,该域名并非原告独有;五、与17173不构成近似,故不同意冠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冠游公司依法享有涉案“17173”、“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冠游公司实际经营网站从事网络游戏相关业务,正大公司作为域名的注册人,经营网址为的 “一起乐游戏”网,亦从事网络游戏相关业务,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冠游公司主张正大公司将“”注册为网络域名,并将“173游戏网”、“一起乐游戏”作为相应网站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断域名或商品、服务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应判断域名或商品、服务名称与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仅从标识上看,正大公司注册的涉案域名为“”,相应的网站名称为“173游戏网”或“一起乐游戏”,与冠游公司的注册商标 “17173”、“一起一起上”并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亦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冠游公司与正大公司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发号”为网络游戏术语,为通用词汇,故涉案域名“”中与其读音相同的部分“fahao”不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域名其余部分“173”确与冠游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173”相同,但冠游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由常用的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构成的“17173”商标中,“173”是其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可单独起到识别性作用,使得相关公众看到“173”即会想到其是“17173”商标或与其有关联,冠游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17173”商标的知名度已经高到致使相关公众看到“173”就会辨识出网站的经营者为冠游公司或与其有关联。因此,域名“”与“17173”商标不构成近似。同理,正大公司经营的网站名称为“173游戏网”,与冠游公司的“17173”注册商标亦不构成近似。

篇3

    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与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盟公司)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但网页中除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创联公司认为汇盟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

    原告诉称:

    原告自1996年成立后,通过几年的努力,成功建立了“你好!中国”(HI!China http://www。jocjoma。com)网站,并以积极开展为国内知名企业在互联网域名注册和保护而闻名业界。1997年我公司将虚拟主机概念和服务引入中国,并将自己定位于IPP(网络平台服务商)。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大量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的内容和平面广告的内容。汇盟公司的抄袭行为已经侵害了创联公司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汇盟公司利用这种方式,达到挤占创联公司努力开创的市场和客户的目的。汇盟公司在其网站和广告宣传中,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提供网络服务的宣传行为,不仅是对同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赔偿创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商誉损失30万元;三、汇盟公司承担创联公司的调查费、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汇盟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创联公司称汇盟公司抄袭其广告及广告创意与事实不符。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都是同业经营者,广告所揭示的各自的业务范围有所雷同或相似,但这恰恰是所有IPP的共性所在,根本不存在抄袭的问题。公证书所证明的也仅是汇盟公司使用了创联公司网页的部分内容,并非全部内容,即使抄袭行为成立,也仅是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创联公司以汇盟公司抄袭其网页内容、广告内容及低于成本价进行经营为由,称汇盟公司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创联公司经济损失的请求也没有合理的确实的证据。因此,不同意创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认为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我方的不正当竞争,理由是,第一、创联公司以诉讼作为借口在法院尚未对事实作出认定之前,就进行炒作,编造虚假事实和假象,擅自给汇盟公司作“不正当竞争”的定性,给反诉人的商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在其炒作过程中使用许多虚假的、法律禁止的用语,比如称反诉人“抄袭的行为是一贯的…”;在法院告诫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不要进行非客观的报道之后,仍然在1999年12月7日的媒体上进行了歪曲报道,并擅自向社会公开法院开庭的时间,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创联公司在法院受理其起诉后,违反了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在媒体上对自己进行虚假的、不切实际的宣传,比如称自己为“中国最大的、无与伦比的、最大的…”等用语,擅自将自己的公司与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进行不客观地比较,损害了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的商业信誉,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调查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汇盟公司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创联公司应该承担汇盟公司为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反诉请求:一、创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同媒体上向汇盟公司公开致歉;二、赔偿汇盟公司因创联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2400元,并承担反诉费。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创联公司(网址为:HI!China http://www。hichina。com和www。net。cn)与汇盟公司(网址为:www。sinonets。net和www。bhm。com。cn)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但网页中除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

    汇盟公司承认其网站的在线注册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在线注册的内容。

    创联公司自1999年1月起,一直是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全国优秀第一名。同时,在诉讼中,创联公司向媒体透露本案的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与法院公告内容是一致的。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是创联公司的行为。

    汇盟公司与创联公司均在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运营公司NSI进行国际域名注册,其注册费为70美元/两年;国内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收取的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年。汇盟公司在其1999年8月开始的广告中称,其国际域名注册费为550元/两年,国内域名注册费250元/年。在庭审中被告称其国际域名注册费为550元,如果租用空间将另加收300元手续费,国内域名也如此,租用空间加收手续费。但汇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未明确租用空间将加收手续费。创联公司因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30000元。汇盟公司因诉讼支出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50000元。

    经对创联公司和汇盟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庭质证,合议庭认为,创联公司的证据6、7、11能够证明汇盟公司的域名注册项目中的国际域名注册、国内域名注册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及在汇盟公司表中和CGI程序配合使用的页面所用程序所需要的几十个自定义变量的名称及表格宽度与创联公司完全相同;证据8能够证明创联公司向汇盟公司交涉过汇盟公司抄袭创联公司网站内容一事;证据13能够证明汇盟公司1999年8月起在《计算机世界》上所作的关于域名注册费用的宣传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证据15证明创联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创联公司的其余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汇盟公司的本诉证据1~13能够证明其网页并未抄袭创联公司的网页首页内容,但不能否认其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中在线注册项目的内容;汇盟公司的反诉证据是有关网站和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证明创联公司散布虚假事实;证据16能够证明汇盟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以文字、图形、颜色结合而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网页,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汇盟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与创联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这种相似是因为双方都是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创联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这种版式结构的最初设计者而享有该版式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汇盟公司的广告设计和内容并不构成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点击汇盟公司的域名注册,其国内域名注册、国际域名注册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与创联公司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基本相同,因此,能够认定汇盟公司抄袭了创联公司独立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在线注册项目内容,其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汇盟公司与创联公司均在NSI进行国际域名注册,其注册费为70美元/两年;注册国内域名,CNNIC收取的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年。因此,汇盟公司在未获得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注册费折扣的情况下,在其网页和广告宣传中所宣传的国际域名注册费550元人民币/两年,国内域名的注册费为250元人民币/年的价格,是一种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等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汇盟公司认为,其除收取域名注册费外,如果消费者租用空间还将另加收3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因此其经营价格并不低于成本价格。但事实上汇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有单独的租用空间价格,其加收的手续费并不包括空间租用的费用,其在广告中并没有说明加收手续费。因此,汇盟公司的辩称没有道理,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问题,法院将参考创联公司开发在线注册项目的成本为基数考虑对其著作权侵权部分的赔偿;对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赔偿,因汇盟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针对创联公司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对其损失,法院酌情考虑;对其因诉讼支出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汇盟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是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的。创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案情、案由、开庭时间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媒体对本案的相关报道,应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处理,而不应由创联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创联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删除在其网站域名注册项目中对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域名注册项目内容的抄袭部分;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页和广告中对域名注册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宣传行为;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网址:www。somamets。net)就其著作权侵权行为向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时间为24小时,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费用由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赔偿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因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3000元;五、驳回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关于被告侵犯其网页首页和广告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反诉被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 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作品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网页一般是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的汇编,因此,一个网页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低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生产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贬低,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适用法律《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学理分析

    第一,关于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页一般是由以文字、图形、颜色、录音、活动等多媒体的元素结合而构成。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作品不同的是,网页以网络作为其载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作品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此外,对于网页来说,仅由一个单纯的作品构成的情况很少见。基本上,都结合了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音乐作品等。这些素材经过网页制作者的编排组合形成了我们所见到的网页作品。因此,一个网页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也充分肯定了网页作品可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

    第二,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标准。

    网页或者说汇编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标准如何呢?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网页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关键看网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本案中,创联公司网站网页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的编排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这种设计结构和编排不能够体现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汇盟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创联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是,汇盟公司的网页首页并不构成对创联公司网页首页的抄袭。创联公司在有关报纸上所作的广告的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也属于一种汇编,这种汇编不能够体现设计者选择或编排的独特性,它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所以创联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汇盟公司的广告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创联公司的相似,但并不能认定为侵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对这些行为的定性存在问题。法院并没有提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什么,因而不加判断地就认为,创联公司网站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广告中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应受著作权保护。汇盟公司的这些内容不构成侵权是因为不构成抄袭。这种判断在定性上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创联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这种版式结构的最初设计者而享有该版式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这种判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创联公司作为署名人,不必证明自己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三,关于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法律特征:①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经营者低价销售商品时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然后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推行垄断价格,牟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法院认定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是正确的。

    第四,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

    诋毁商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生产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贬低,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是经营者;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出于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或者诋毁竞争对手;④该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在市场交易中,利用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②在销售、业务洽谈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③在所出售商品的包装说明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行诋毁、诽谤;④唆使他人在公众中散布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有问题等谎言,使该商品失去公众的信赖;⑤组织人员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管理部门、传播媒体作虚假投诉以增加竞争对手的社会投诉量,从而达到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目的。

    从本案来看,创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案情、案由、开庭时间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专家点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作为新的载体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和挑战。但是,问题并不是要建立一套新的规则来解决网络中的纠纷,而是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这些纠纷。本案中所涉及的网页,以网络为载体,但载体的不同从来就不是判断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目前的网页基本上不是单纯的一个作品,而往往是一种以上作品的汇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论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的汇编,还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因此,网页是否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网页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篇4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乙方享有在区域内网上独家销售权,甲方保证不向乙方区域内以任何形式发放网上经销权.

甲方保证网电的性能以及质量,达到网电说明书上提供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甲方有义务按时,按量提供网电给乙方,甲方在网电短缺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乙方的供货.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网上区域内直接同甲方联系的用户信息资料.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网上经销所在地为 ,加盟等级 ,购入价为 ,长途时段首次购买额为 .

2,乙方首次必须购买 分钟,以后每月购买 分钟.如果某一个月不购买或未达到标准购买量,本合同自动失效.

3,乙方有义务进行网电咨询,介绍等服务,为用户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

4,乙方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网络电话.

5,乙方若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甲方有权撤消网上总资格.

三,公司给予总经销的权利

在该区域的网上独家销售权.

强势的网络广告支持.

免费提供三套群发软件(邮件群发,qq群发,ip群发),按级别配送测试卡(开户卡).

四,违约责任:总体按经济合同法处理

1,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甲方,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的有效期为两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贰日内汇款生效.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篇5

【案情回放】

几条微博引发波澜

陈女士与胡某均为温州本地人,两人曾是朋友。陈女士是私营网店店主,主要通过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从事海外代购。

今年2月23日,一个ID为“给力的Andy”的新浪微博用户,在陈女士用于经营海外代购的微博上发表言论,留言评论“全诈骗的”、“到处借钱赖账”。之后,“给力的Andy”又在陈女士个人微博留言说她诈骗。

陈女士发现,“给力的Andy”就是她曾经的朋友胡某,两人因经济纠纷闹不和。陈女士无法忍受胡某在网络上摇唇鼓舌的行为,便找到对方家中,想说理解决。

不料,胡某却避而不见。陈女士一气之下,将胡某放在门口的两双鞋拿走,并称等胡某肯面谈再把鞋还他。之后,新浪微博上,一个ID为“NO2Andy”的用户发表言论,称“房地产女老板偷鞋”,附有未经过马赛克处理的陈小姐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并@了温州知名微博“温州草根新闻”。

3月11日,这条内容为“房地产女老板住32平方房子,欠账不还被告到法院,还来我家偷鞋”的微博被转发21次,评论65条;这条微博又被温州某网站转发,一度置于首页,浏览次数达2万多。

4月7日,陈女士状告胡某侵犯名誉权,要求对方停止一切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上的侵权文字,并在网络和温州本地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合计35400元。

【庭审现场】

是否侵权各有说法

5月7日,该案一审在温州鹿城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陈女士委托律师出庭,本人没有露面。开庭后,现场火药味十足。

“在微博这个公开的平台,使用‘诈骗’、‘赖账’、‘偷鞋’这些词语明显带有侮辱、贬低性。”陈女士的律师认为,胡某多次发表贬低性言论构成恶意中伤。该律师还表示,胡某没有经过陈女士的同意,就将陈的身份证复印件晒到网上,严重侵害名誉权、隐私权,造成精神损害,并且影响了她网店的生意,造成经济损失。

“我没有过错,在微博上说的都是事实,且网络上很多网友都认为,陈女士网店出售的是假货。”胡某说,新浪微博上“NO2Andy”是他注册,但之后已经注销,至于后来为何又有人通过“NO2Andy”发表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这与他本人毫无关联,是别人冒用他的名义发表。

胡某还表示,他确实通过“给力的ANDY”这个ID发表过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但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他和陈女士之前是朋友,双方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已经判决,要陈女士归还其欠款50万元及利息。陈女士在电话中表示愿意还款,但之后一直未还,称其“诈骗”并不为过。胡某在微博发表的言论,均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且后来及时删除,有效制止了事态的扩张;之前他发上网络的身份证照片也经过马赛克处理。

双方经过两轮辩论,均不能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以往案例】

微博纠纷并不少见

2012年9月,杭州一位小伙子王某在新浪微博上,以“柚总”的用户身份,了多条微博,称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裁员”。

不想,这些微博被盘石公司知晓后,认为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把这名网友告上了拱墅区法院。这也是我省第一起微博侵权案。

这起案件开庭时,王某坚持说“盘石裁员”是事实,他发微博的目的,是督促这家公司妥善解决跟离职员工的劳资纠纷;盘石公司方面却说,王某所有的微博指控都是无中生有,公司因此蒙受声誉损失,王某不仅要登报向公司道歉,还得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几经争辩后,去年12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要写致歉声明,在涉案的“柚总”微博上至少一个月。王某还要支付盘石公司1元钱象征性的经济损失赔偿,双方各自承担200元的诉讼费。

【专家点评】

乱发微博易构侵权

“微博作为新兴媒体,其传播范围非常大,速度也非常快。”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航波律师表示,现在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微博上说什么也没关系,很喜欢通过微博发泄情绪。其实,在微博上发表言论,要非常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篇6

[关键词] 域名 商标 冲突 解决方案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最新消息,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依靠多媒体的神奇功能迅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同时,由于一个具体的域名在整个互联网上只能有一个惟一的单位使用的规定,实际上,域名具有与注册商标或名称相似的意义,其商业价值越来越被看好。但由于域名在internet上具有惟一性,而且在域名注册中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许多商家在准备注册与自己商标一样的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早已被他人注册。这就是所谓的“域名抢注”,域名已经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尤其是商标权。如何合理解决这些纠纷,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进入网络时代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由于域名和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注册机构不同等原因,实际中大量出现商标和域名的冲突问题。由于域名注册机构是民间组织,而不是政府管理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限,因此,它们对域名的注册审请不作实质性审查,而是由注册申请人自己确保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

1.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形式

(1)二级域名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同一商标被不同的商业组织所有,只能有一个人注册域名,谁在先注册,谁获得注册域名。这就会出现域名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双方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认定域名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另一种情形是自己没有商标专用权,故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域名,并企图以高价向商标权人出售的情况,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过类似的经历。

(2)二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双方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一方有通过该域名谋利或取笑对方的目的。

(3)三级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有很多大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由于内部使用的电脑数量很大,出现很多三级域名,有的域名会出现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学教育组织中,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2.域名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也有人认为,域名是企业的第二商标,注册网络域名等于拥永久性电子商标。但是,我们要说域名就是域名,一般情况下,域名根本不会同商标发生冲突。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着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们的商标权的基础。

(2)从商标名称在域名所占的比例分析,商标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商标所具的无形资产不被域名用户“搭便车”使用,因此,缺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条件。

(3)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它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所以说,域名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或者说域名注册造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惟有从反淡化的角度在保护驰名商标时,才可能发生。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已有国际法律框架就位。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方案

1.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解决方案

(1)NSI的解决方案,商标权人如果对他人的域名有异议,可以向NSI发生声明。NSI在收到声明之后,就会向域名的持有人发出一个书面通告,告之其域名将会被冻结,期限为30天。契约期间,商标权人和域名持有人可以就该域名磋商或通过别的方式解决纠纷,NSI会就其结果作出相应的措施;或者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权人,或者域名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域名。如果30天的期限里有结果,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将会被取消。

(2)ICANN方案。1999年8月26日,ICANN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同年10月24日,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为域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域名注册的时候,要接受ICANN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即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纠纷的规则和条件,才能获得域名注册。

(3)CNNIC的解决方案。根据CNNIC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CNNIC对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是:“第15条,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作废,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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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承诺制度

一、态度和蔼,耐心回答申请人的问题,使用文明、规范的接待用语。

二、对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该补充的申请材料,要一次告诉清楚,避免申请人往返奔波。

三、对公民出入境申请,按照法定时间办结,绝不无故拖延。

四、绝不向申请人要钱要物,不准乱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五、接待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有座位,不让申请人在外等候。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定居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5、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机关和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有的国家还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发上[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及译文各三份。

6、邀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及译文各二份。

7、邀请信原件一封、复印件及译文各二份。

8、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照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探亲、访友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私出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提交与国事相应的国外证明材料,如:邀请书、经济担保公证、认证等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中文译件各二份。

5、邀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6、邀请信(含信封)原件一封、复印件一份、译文二份。

7、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从事商务活动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私出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处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公司派遣函二份。

5、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6、须提交境外公司的邀请函件、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两份(合同原件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前往国公证机关或我驻外使馆认证

),译文二份。

7、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相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留学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一份。工作人员本单位合

同书二份。

5、提交学校的入学许可证明、合同和需要的经济担保证明原件、复印件、译文各二份。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交自治区教委的批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自费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确良只须提交毕业证复印件二份。

7、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须提交填写完整《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国留学任务批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8、申请人近期正面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就业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5、外国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证明(有的须前往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国外单位营业执照、雇主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

印件二份,译文各二份。

6、申请人近期正面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提交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第一联原件。

3、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并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单位意见栏内定明“同意自费出国旅游”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5、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6、申请人近期正面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探亲定居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提交文字

申请报告三份。(写清境外亲属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4、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5、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6、申请探亲或定居须提交与探亲、定居事由相关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7、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二份。

8、邀请信(含信封)原件一封、复印件二份。

9、申请人近期正面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探亲、定居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提交文字申请报告三份(写清境外亲属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4、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处境的证明函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5、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6、台湾当局发给的申请人《入台许可证明》及香港中旅行社确认办妥《入台手续》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7、邀请人在台湾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份。

篇8

一、 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保证网电的性能以及质量,达到网电说明书上提供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2.甲方有义务按时、按量提供网电给乙方,甲方在网电短缺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乙方的供货。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网上经销所在地为___________,加盟等级___________,购入价为___________,长途时段首次购买额为___________。

2.乙方首次必须购买___________分钟,以后每月购买___________分钟。如果某一个月不购买或未达到标准购买量,本合同自动失效。

3.乙方有义务进行网电咨询、介绍等服务,为用户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

4.乙方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网络电话。

5.乙方若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网上经销资格。

三、公司给予总经销的权利

1.公司免费为经销商提供技术等问题的咨询。

2.强势的网络广告支持。

3.免费提供三套群发软件(邮件群发、qq群发、ip群发),按级别配送测试卡(开户卡)。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甲方、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的有效期为______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_日内汇款生效。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八、公司不收现金,请按公司指定账号汇款,否则出现问题公司概不负责。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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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务院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广东自贸区建设已有一年。成立以来,广东自贸区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业态。截至2016年3月,广东自贸区内集聚了各类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企业42844家,金融创新创下全国多个第一。①金融企业的集聚和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意味着广东自贸区内的营商环境在不断提升,因此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投资者“安家落户”。在看到业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随着金融企业的增多,金融创新活动日益增多,金融纠纷也随之增加,金融风险集聚效应更加明显。这都对自贸区营商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应当积极面对。

一、营商环境是衡量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指标

建立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目的之一。营商环境的改善,将极大地提升市场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正如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考什克?巴苏所指出的:一个经济体的成败取决于多种变数,其中往往被忽视的是那些方便企业和营商的具体细节。我指的是那些决定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执行合同的速度与效率、贸易所需要的文件等等的法规。在这些法规上做出改善实际上是没有成本的,但却能对促进增长与发展起到变革性的作用②。

目前,对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最为系统、全面的是世界银行每年公布一次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③。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营商环境通常包括开办和注销企业的流程和法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行政许可,等等。除了较为宏观的经济政策,细节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平时看来对市场或GDP而言影响力有限,但是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运行顺畅,那么经济的运行就会顺利。否则,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导致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法治化是建设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

广东自贸区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片区组成,按照建设方案,三个片区的定位各有侧重:南沙侧重于为先进制造业配套的服务型金融,前海侧重于资本开放型金融,而横琴侧重于为国内或跨国商品贸易提供贯彻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④。尽管广东自贸区的三个片区的金融服务功能定位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要建立起高效率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而这本身也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业,相应地有必要配套建设高效、便捷、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应有之义,也是自贸区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保障。

1.普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需要。自贸区建设奉行商事自由原则,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来规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区内的企业以相对更自由地模式运营。对于金融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更具有创新性,金融创新会更活跃,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具有高度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必然专业性和复杂性更强,由此产生的金融纠纷也更为复杂,对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要求更强,有必要建立更贴合自贸区金融创新实际需求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自贸区的商事效率。自贸区营商环境更强调效率,故而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特别注重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问题。一般而言,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历时最长,并非最优方式。尽管无论何时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但是能够以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的形式更有效率地解决金融纠纷,无疑是更契合自贸区建设的初衷。

3.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要与世界接轨。国际上,由于强调效率和保密,商事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以非诉讼的方式。例如,香港地区对金融纠纷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由于诉讼的结果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认可,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国际司法合作程序,难度较大、效率不高。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出纠纷主体间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意”,其结果也容易得到参与调解的各方认可。

三、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自贸区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建设之初不少工作一片空白,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有限,存在的挑战与困难都不可低估,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亦然。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相比较国内其他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有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定位,但在营商环境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例如,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⑤是其中一个主要指标。目前,虽然广州在中国众多城市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名列第一。但另一个指标――“司法质量指数”⑥中,广州远远不及上海、北京。通过两个指标的对比可以发现,“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第一意味着广州的法院系统在合同诉讼方面的效率是最高的,那么广州在“司法质量指数”指标中落后原因很可能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不足。

2.配套法制创新不足。广东自贸区成立以来,主要的法律依据仅有广东省政府颁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不足导致许多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诉讼和仲裁方面并没有针对自贸区出台特别的规定;行业协会主导的调解方面,广东自贸区三个片区所在的行业协会出台了有关自贸区的规定,但一来法律层级较低,二来内容多是宣示性的,可操作性不强;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和由企业受理投诉方面,也没有针对自贸区的特别规定。

3.与国际接轨不足。自贸区要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项制度都应与国际对接。事实上,目前我国自贸区内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法尚未对接,面临非常现实而困难挑战⑦。众所周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法律制度已经和高标准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一致,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的区内、区外在服务贸易、投融资制度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接的试验区,广东自贸区尽管定位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示范区,但是在法律上仍难以完成对接。例如,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如果能引进其作为广东自贸区的金融纠纷调解的组织,无疑能增进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度,为自贸区金融纠纷的便利解决提供一个高效率的渠道。但是受限于《仲裁法》以及自贸区尚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引进境外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仍处在理论讨论的层面。

四、广东自贸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未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要结合广东自贸区的区位特点和优势,又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量国家对广东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做到各方面协同发展。

1.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明确自贸区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定位

对于自贸区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应首先确定正确的价值追求和其内涵,以此为指导指定各阶段的机制建设⑧。时间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价值尺度,自贸区更是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自贸区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公平,更要追求高效。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作出清晰地定位,不能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搞成面面俱到的金融纠纷解决工具,而是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各自所侧重的领域内发挥效用即可。

此外,自贸区建设的主管机关应当意识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自贸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求,留足政策空间,做好顶层设计。

2.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试验权限,尽快出台实施配套制度

作为国家第二批建设的自贸区,广东自贸区需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使得自贸区内的金融纠纷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自贸区的特色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尽快构建广东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成熟经验的机构来主导该中心的日常运作,并且对积极接受调解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通关、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在仲裁方面,一是要给予自贸区内的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仲裁权利,二是要积极发展网上仲裁、简易速裁、临时仲裁等新的仲裁形式和方式,使得企业参加仲裁更加便利。在诉讼方面,要注意自贸区内企业多是进行跨国(地区)的贸易,涉外经济纠纷较多,多配备涉外经济案件的审判人员,配备翻译等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司法配套工作。

3.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替代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自贸区更注重效率,所以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而言更适应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与自贸区同步,与国际接轨。一是要主动遵循国际商事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在调解和仲裁中适当借鉴和引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那么要争取做到我国仲裁机关和加入该公约的外国仲裁机构之间裁决能互通互认;二是要充分践行自由贸易之真谛,尊重企业自治,由纠纷双方自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三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将调解与仲裁、诉讼联动合作,增强调解的威信度和公信力,以最便捷地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

注释:

①广东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创下多个全国第一广东自贸区一年新增金融类企业2.5万家[EB/OL].南方网.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6-04/22/content_146422384.htm.

②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eb/ol].中金在线.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41212/19681552.shtml.

③世界银行于2003年开始每年公布一次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这份报告在起初仅包括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2016年,这项报告已经涵盖11项指标和189个经济体。其中,纳入评比的10项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许可、得到电力、财产注册、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和办理破产。另外报告也关注劳动力市场法规这一项指标,但并不纳入衡量的体系当中。

④林江.广东自贸区如何推动特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J].金融经济,2015,17:14-16.

⑤“执行合同”指标,针对的是合同执行的效率。这一指标主要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以此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

⑥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衡量的是每个经济体是否在其司法体系的四个领域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良好实践: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篇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大会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服务我县民营企业创业创新,现结合工商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创设网上办事大厅。推行网上登记和年检,增加网上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在线提交、视频交流、审计报告网上查验等功能,提高登记和年检的效率,拓宽服务空间。

2、搭建民企服务平台。引导支持个民协设立服务机构,为会员提供网上年检(验照)、证照办理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开通县民营企业协会官方微博,宣传协会工作,加强协会与会员及社会的沟通联系等;建立民企培训学校,加强民营企业家的现代经营知识的培训,引导和支持民企自主创新、品牌创建、转型升级,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走集约生产型、品牌带动型、科技研发型的道路。

3、编制民企舆情专报。开展“听呼声、解难题”为主题的民企大走访活动,撰写企情日记,收集有价值、普遍性的问题意见,编制《民企舆情专报》,定期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递送。

4、放宽民企登记的限制。探索实践民企登记“同城共办”;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允许将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5、培育民企发展软实力。引导民企积极注册商标(含境外商标)和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加强“中国轻纺城”集体商标和平水日铸茶、稽东香榧、王坛青梅、同康毛笋等证明商标的培育;开展民企知名商品、守重企业、中国轻纺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支持企业参加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省知名商号的认定;指导企业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大力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6、夯实民企信用基础。加强民企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打造民企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经营,提升企业竟争力。

7、推进中国轻纺城转型发展。以中国轻纺城实体市场和网上轻纺城虚拟市场互补联动发展为目标,加快信用中国轻纺城网建设,完善采购商信用信息互评功能和信用警示与违法失信曝光功能,控制网上轻纺城的交易风险,推动实体市场电子商务的发展;深化市场花样版权保护,制定花样版权争议裁定规则和认定标准,组织、江苏南通、山东潍坊、广东佛山四地市场登记在册的库存花样画稿集中交易活动,促进自主创新;完善《中国轻纺城纺织品购销合同》格式合同,细化设置付款方式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言政府协调成立综合性的经济纠纷防范处置中心,推进市场经营维权机制建设。

8、搭建民企融资平台。主动联合、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多途径、多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

9、深入开展行政指导。采取宣传、示范、提示、劝导、询问等柔性方式,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信用建设、品牌创建、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方面进行工商行政指导,在辖区内为民企的创业创新营造宽松、和谐、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10、严格规范监管行为。对企业信用AAA级的企业不告不查,实行远距离保护;对首次轻度违规的先警示不处罚,及时提醒,帮助整改,实行有距离关注;对屡次违规的加强经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测,实行近距离监管。

篇11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B2C争议;解决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14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之外促成了新的贸易方式。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开始在各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各种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政府也在近年内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扶持政策以及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配套监管措施,设立了多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这既是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有力举措。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如何解决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的难题,这个问题也受到了各国电商巨头、政府机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与国际贸易组织的关注和思考,以期在促进贸易和消费者保护二者间达成平衡。

1 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与ODR争议解决方式的结合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模式,即B2B(Business-to-Business)和B2C(Business-to-Consumer)。就交易性质而言,B2B模式下交易数额较大,买卖双方谈判权具有对等性,双方的订约和履约方式以及政府对B2B交易的监管模式都与传统的线下进出口贸易相同。因此,B2B模式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但B2C模式下的买卖合同并非商业性的合同,而属于民事性的消费合同(鉴于谈判权的不平等性,对消费合同不宜直接应用于商事合同相同法律规则的做法得到了一些国际条约或惯例的认可,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a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二条c项)、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4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允许缔约国作出商事保留。就冲突法来说,各国通常以卖方营业地或住所地作为商事性买卖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倾向于将消费者经常居所或住所地作为消费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B2C模式下的争议具有小额量多的特点。因此,B2C模式需要简便快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争议解决规则。

同样是根植于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争端解决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受到重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解决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纠纷的替代性方法之一。ODR机制主要通过网上谈判、调解和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一些投诉处理机制虽然不提供网上调解和仲裁服务,但其为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了谈判平台,因而也属于ODR机制的一种类型(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无第三方干预的、方便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谈判的程序。现有的投诉处理模式的范例有国际消费者保护和执行网的eConsumer.gov、欧洲消费者中心网(ECC-Net)和国际消费者咨询网(ICA-Net)。

ODR机制所具有的便捷高效优势与跨境电子商务中B2C争议的“小额”特征非常契合,在了解这一点后,一些消费者保护组织(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甚至律师协会(如美国律师协会)开始改变对ODR的抵制立场,将其视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的首选方法,并为之制定了相关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此外,我们还需要重新审视B2C模式下的ODR机制以更好地适应这种模式下买卖合同纠纷的非商事性以及跨境性的特征。此外,虽然在互联网域名争议领域已经存在十分专业的网上争议解决系统,比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在网上解决域名争议方面的解决办法是公认的。域名争议按照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该政策的目的是为域名所有权方面的域名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并指定某些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但由于争议类型的区别,这类ODR机制仅具有有限的参考价值。

2 电子商务背景下ODR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局限性

2.1 依附型ODR机制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兴起是ODR机制得以产生的原动力。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例如:eBay、淘宝等不仅是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平台,同时也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场所和程序。通常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争议,通常不包括产品责任和损害赔偿纠纷(例如eBay为商家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仅限于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但这种由购物网站自带的ODR机制并不会区分境内电子商务与境外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不能被境外的网购消费者充分利用。就涉外消费者合同而言,消费者个体缺乏比较不同国家有关实体法的能力,不仅在法律选择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同样处于弱势。因此,跨境购物网站将其自带的ODR机制不加区别地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境外消费者将使ODR机制失去固有的优势。此外,语言障碍也是妨碍消费者使用这类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通过电子交易订立合同所要求的理解水平与网上解决程序所要求的水平是不同的。

2.2 独立型ODR机制

与依附型机制不同,目前还有不少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ODR机制存在。这些独立型ODR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政府机构主导的,例如: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PROFECO)管理下的Concilianet机制;另一种是由私人机构主导的,比如: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运作的商业促进局理事会(与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不同,CBBB完全是一个由商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由理事会管理设立在美国及加拿大各地的共计122家商业促进局)和中国的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 ODR);还有一种是由现有专业性仲裁机构在原有框架下增添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国际商会的Net Case系统。

这种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机制的最大问题在于,不少ODR平台仅仅是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比如:调解和仲裁的辅助手段,主要还是立足于商事性纠纷。上述第一和第二类ODR机制主要还是在一国境内或毗邻国家之间运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而言,这种模式虽然可避免语言及法律选择等方面的不熟悉,但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困难仍然制约着这类ODR平台的发展。

3 国际社会建立区域性及全球性ODR机制的尝试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ODR全球网络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从上文可知,各国间的协作是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得以有效解决的关键。因此,区域性或全球性ODR平台的建立也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构建区域性或全球性ODR机制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包括整体框架模式、程序规则、适用法及执行机制等。在这方面,付诸努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三大场所,分别是欧盟框架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框架。

3.1 欧盟框架下的跨境ODR平台

消费者保护属于欧盟框架下的共同体政策之一,2013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在线解决消费者争议并修正第2006/2004号(欧共体)条例及第2009/22号指令的第524/2013号(欧盟)条例》,现已在欧盟全境内实施和直接适用。根据这个条例所设立的ODR平台在本质上是一个连接各成员国境内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机构的中心网站,并为欧盟境内消费者提供24种官方语言的服务。ODR平台还为ADR机构设立了最低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ADR机构才能通过电子注册的方式与ODR平台链接。一旦争议双方就ADR机构达成了一致,相关信息都可以通过ODR平台传递给选定的ADR机构,而接受申请的ADR机构也可以通过ODR平台将其程序规则及费用告知争议双方。鉴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ODR平台还提供信息的翻译工作。该平台的研发、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资金全部由欧盟委员会的财政拨款来支持。

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很少对欧盟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修改,应该说实质上是对原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承认和完善,欧盟甚至没有对网上争议的解决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由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仅对争议解决程序规定了一般期限限制,即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30日内解决争议)。但欧盟这种自上而下全面推动跨境电子商务ODR发展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学习。就我国仅有的两家独立型ODR平台并不理想的运作情况看,更需要强调国家的介入(由于CIETAC要求涉外案件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4 000元,且每案另收立案费1万元,这显然不适合小额的B2C争议。而China ODR虽然收费不高且提供免费调解服务,但自2005年之后其官网上就没有任何争议解决的记录)。这不仅是由于ODR是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而且由于对技术手段的倚重,ODR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更为重要的是,ODR裁决结果的执行也离不开国家间的协作。

3.2 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

2010年2月,美国向美洲国家间第七轮国际私法特别会议提交提案,建议由美洲国家组织建立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不受国境、语言和法域阻碍的快速争议解决和执行方式。在整体框架上,美洲国家组织选择了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了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委员会作为体系的总管理者,美洲国家组织的参加国需要指定本国消费者保护机构作为其与委员会的联系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名单由各国提供,即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是采用了利用现有争议解决机构的方式。但与欧盟的做法不同的是,就程序规则而言,美洲模式制定有专门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根据该规则,仲裁裁决是最终结果,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的确定方面,美洲模式下是由各国的管理机构指定,而非在建议的基础上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就实体法的适用问题而言,美洲模式回避了由于仲裁地无法确定而引起的冲突法及实体法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采取了依据合同条款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裁断的方法。

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ODR框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式关注全球网上争议解决问题始于2000年的第33届会议。2010年3月在维也纳由UNCITRAL秘书处、佩斯国际商法研究所和宾州大学迪金森法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会。该研讨会主题是“重新审视网上解决争议与全球电子商务:力争为21世纪交易商(消费者和商家)形成一个务实公平的补偿制度。这次研讨会上被普遍持有的一个看法是传统的法律追诉司法机制并未给跨境电子商务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快速解决跨境争议并加以执行的方法或许就在于一个全球性的网上解决系统,用以解决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小额量大争议(UNCITRAL第三工作组主持制订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虽然也适用于B2B,但强调只适用于“小额争议”。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小额交易”)。鉴于此,在2010年6月的委员会第43届会议上,UNCITRAL设立了第三工作组,力图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构建一个全球网上解决框架。

就该工作组目前的会议进程来看,这一全球网上解决框架所包含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以下方面:①遵守适当程序要求的快轨程序规则;②网上解决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③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实质性原则;④跨国界执行机制。随着会议议程的深入,工作组逐渐就跨境电子商务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框架下的核心和棘手问题展开了讨论,包括全球框架的具体架构、《纽约公约》的适用、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差异对网上仲裁的影响、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费用以及处理结果的有效执行等方面。

纵观第三工作组的历届会议进展情况,可以看出其要圆满完成最初授权任重而道远。看似进展顺利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却因为各国对B2C模式下的争议前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持不同态度而最终无法向前推进(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对消费者合同下的争议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不同规定,从而影响到仲裁裁决结果的有效性,为此,各方曾提出双轨制的设想。其中一轨道适用于认可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经该程序规则做出的裁决结果是有约束力且终局性的,排除了法院及其他法律救济。二轨道程序规则下的裁决结果是无约束力的,并不排除争议双方诉诸其他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因此二轨道既可以适用于排斥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也可适用于认可其效力的国家。在双轨制下,将会建立一个不承认消费者合同下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名单。)甚至危及第三工作组的授权终止时间。UNCITRAL在其第48届会议上将第三工作组的任务限定在拟订一部无约束力的描述性文件,并在其中反映工作组早先已达成的共识,将网上解决程序最后阶段(即网上仲裁)的性质问题排除在外。第三工作组的授权时间也被限于一年或两届工作组会议。

4 构建B2C模式下区域性/全球性ODR机制的几点设想

道德自律和规则约束是保障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的两种相辅相成的手段。适合B2C模式的ODR机制必然是融合供应商道德自律和规则导向的裁断机制。如前文所述,ODR机制要在跨境B2C争议中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各国政府的介入。具体而言,争议解决网络及其基础设施的搭建需要各国政府的合作,以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为契机,加入ODR框架性条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ODR平台,或重视UNCITRAL现有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其目标,应是切实可行的路径。

第一,统一集中的ODR框架应是努力的方向。这个框架的主要参与方包括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和管理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各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消费者。各国政府对这个框架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基础协议或框架性安排的订立,任命各自的国内机构负责管理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在必要情形下采取便利措施以承认和执行ODR仲裁裁决,鼓励和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加入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利用各国现有ODR服务提供者比较切实可行,因此,各国签订的基础协议应对各ODR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提出统一而严格的要求。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是2003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B2C和C2C交易中的ODR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in B2C and C2C Transactions)。此外,还应设计统一的程序规则。

第二,鉴于各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差异,要在短期内起草适用于消费者合同的统一实体法并使之生效,且为主要贸易国家所接受极为艰难,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过程就可以看出各国在统一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所能达成共识的最大限度。因此,利用ODR机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时最有可能适用的规则是两种类型:一是类似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软法”。另一种则是类似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ICSID机制下的一般法律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在小额消费争议的网上仲裁程序中,法律适用问题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般复杂,在无法适用意思自治的冲突法规则的情形下,仲裁员甚至不需要适用国内法,而只需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断。这符合欧盟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下与B2C争议有关的ODR机制的实际运作)。

最后,B2C争议所具有的小额量多的特点决定了能与其适应的ODR机制应是简便而成本低的。这不仅需要减少法律专业服务的提供数量而且需要简便有效的执行机制。因此,利用现有的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来执行ODR裁决,这虽然不失为可行路径之一,但并非最佳方式。如综合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要建成一个便捷高效且有有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最佳方案应当是融合网上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所谓“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包括:私人执行机制、承诺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商家认证以及商家执行情况的统计信息公布制度等。以自行遵约为目的的各种机制可能仍然是确保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最有效手段。常见的私人执行机制包括评分和信誉标记制度、信用卡退款以及托管账户(比如:淘宝的支付宝账户)等方式(电子商务中的信誉标记通常是指网站上显示的一种形象、标识或印章,用于显示网上商家的可信度。信誉标记证明网上商家是一个专业组织或网络的成员,且设有赔偿机制。信用卡退款制度,即在消费者提出投诉的情况下,信用卡公司可将购货款退还使用信用卡完成交易的消费者。当然,在相关立法没有规定信用卡公司对持卡人有退款义务的国家,或在使用信用卡以外方式付款,例如:电子转账、借记卡、支票等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行不通的。不仅如此,根据研究,世界范围内信用卡的使用在下降,而移动支付的使用则迅速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1]SJ Cole,CI Underhill.Fifteen Years of ODR Experience: The BBB Online Reliability Trust Mark Program[J].UCC Lj,2010(1).

[2]邹国勇,李俊夫.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2013年《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条例》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5(3).

[3]Colin Rogers, Louis VD Duca.Designing a Global Consumer 0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 System for Cross-Border Small Value-High Volume Claims[J].Uniform Commercial Code Law Journal,2010(3).

篇12

摘 要:文章以太和医院为例,分析了医院医用耗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HRP系统在医用耗材管理中应用后取得的成效,指出使用HRP系统管理医用耗材,可以降低库存成本,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HRP系统 医用耗材管理 降低库存成本

关键词:HRP系统 医用耗材管理 降低库存成本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65-02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65-02

医院资源计划(Hospital Resource Planning,HRP)是医院引入企业资源计划的管理思想和技术,整合医院自身资源,创建整体运行的系统化医院资源管理平台。医院借助HRP系统,可加强物资和药品的采购和库存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医院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1}。医用耗材管理是医院医疗活动的基础,如何提高医用耗材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浪费和库存占用,优化管理流程,更好地为临床服务,是医院信息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所在的太和医院在医院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虽然将医用耗材的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管理,原有的耗材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医院资源计划(Hospital Resource Planning,HRP)是医院引入企业资源计划的管理思想和技术,整合医院自身资源,创建整体运行的系统化医院资源管理平台。医院借助HRP系统,可加强物资和药品的采购和库存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医院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1}。医用耗材管理是医院医疗活动的基础,如何提高医用耗材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浪费和库存占用,优化管理流程,更好地为临床服务,是医院信息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所在的太和医院在医院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虽然将医用耗材的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管理,原有的耗材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医院医用耗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院医用耗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用耗材名称不规范。近几年新型耗材品种及型号增多,现有的分类和编码体系无法满足对耗材的规范化管理,同类耗材名称有多种,临床科室申报需求计划和实际需求不一致,导致库房管理人员找不到临床科室所需要的东西、财务审核容易出现差错、退货时有发生。每月各科室需专人报送纸质的耗材计划到库房,配送效率低下。

1.医用耗材名称不规范。近几年新型耗材品种及型号增多,现有的分类和编码体系无法满足对耗材的规范化管理,同类耗材名称有多种,临床科室申报需求计划和实际需求不一致,导致库房管理人员找不到临床科室所需要的东西、财务审核容易出现差错、退货时有发生。每月各科室需专人报送纸质的耗材计划到库房,配送效率低下。

2.医用耗材安全性不能保障。首先是供应商资质管理不规范。医用耗材采购有严格的证件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经营许可证、注册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厂家产品授权、销售员授权等证件。不规范的采购供应将给临床医疗安全带来隐患和纠纷,所以在采购环节时要严把资质关,但单靠人力来完成审核和动态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差错。其次,存货保质监控缺乏管理。由于医疗耗材的特殊性,有效期要求的存货如果失效后进入临床使用不仅会导致医疗事故隐患,也会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退回给供应商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需要加强存货的保质期监控和管理。

2.医用耗材安全性不能保障。首先是供应商资质管理不规范。医用耗材采购有严格的证件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经营许可证、注册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厂家产品授权、销售员授权等证件。不规范的采购供应将给临床医疗安全带来隐患和纠纷,所以在采购环节时要严把资质关,但单靠人力来完成审核和动态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差错。其次,存货保质监控缺乏管理。由于医疗耗材的特殊性,有效期要求的存货如果失效后进入临床使用不仅会导致医疗事故隐患,也会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退回给供应商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需要加强存货的保质期监控和管理。

3.医用高值耗材监管乏力。医用高值耗材一般指分属于专科使用,直接使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且价值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属于高风险材料,其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安全。由于高值耗材的特殊性,在实际运行中一直是临床科室直接向供应商提货,临床科室集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于一身,最后凭使用的四联单办理出入库手续到医院结账。这种现行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医院内部控制的要求,也不能做到高值耗材使用过程的全程跟踪。2011年我院高值耗材年消耗1200万元,占材料成本30%,是医院成本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高值耗材种类繁多增加了医院监管的难度。

3.医用高值耗材监管乏力。医用高值耗材一般指分属于专科使用,直接使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且价值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属于高风险材料,其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安全。由于高值耗材的特殊性,在实际运行中一直是临床科室直接向供应商提货,临床科室集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于一身,最后凭使用的四联单办理出入库手续到医院结账。这种现行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医院内部控制的要求,也不能做到高值耗材使用过程的全程跟踪。2011年我院高值耗材年消耗1200万元,占材料成本30%,是医院成本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高值耗材种类繁多增加了医院监管的难度。

4.缺货和不良库存时常出现。不良库存指积压库存和过剩库存,缺货指某物品的供应量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前两种库存都直接导致物流效率的低下和库存成本的上升,而缺货会直接影响临床使用,容易导致医疗纠纷。日常采购工作对需要耗材的数量和型号还停留在库管的经验层面上,不能有效关注库存的时效性。粗放的库存量控制方式给使过期积压耗材增多,对医院的日常运营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4.缺货和不良库存时常出现。不良库存指积压库存和过剩库存,缺货指某物品的供应量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前两种库存都直接导致物流效率的低下和库存成本的上升,而缺货会直接影响临床使用,容易导致医疗纠纷。日常采购工作对需要耗材的数量和型号还停留在库管的经验层面上,不能有效关注库存的时效性。粗放的库存量控制方式给使过期积压耗材增多,对医院的日常运营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HRP系统在我院医用耗材管理中的应用

二、HRP系统在我院医用耗材管理中的应用

我院自2010年开始使用HRP系统,对医用耗材进行全面管理,取得了以下改善:

我院自2010年开始使用HRP系统,对医用耗材进行全面管理,取得了以下改善:

1.规范耗材名称,提高领用效率。充分利用HRP系统,根据工作要求规范,建立耗材编码体系,做到一物一码{2}。要求供应商和临床科室严格按照规范的耗材名称填写,否则不能入库和领取使用。其次,通过HRP系统实施网上申领。网上申领由科室在HRP客户端进行网上材料申领、库房对申领信息处理、网上申领系统控制功能三部分组成。每个环节的单据可以自动引入生成,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简化临床科室申领的手续,提高医用耗材领用效率。

1.规范耗材名称,提高领用效率。充分利用HRP系统,根据工作要求规范,建立耗材编码体系,做到一物一码{2}。要求供应商和临床科室严格按照规范的耗材名称填写,否则不能入库和领取使用。其次,通过HRP系统实施网上申领。网上申领由科室在HRP客户端进行网上材料申领、库房对申领信息处理、网上申领系统控制功能三部分组成。每个环节的单据可以自动引入生成,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简化临床科室申领的手续,提高医用耗材领用效率。

2.设置预警功能,确保耗材安全。充分利用HRP系统对供应商的科学有效管理:在HRP系统中录用目前审核过的纸质文件,清理纠正重命名、供应商资质时效过期等问题,如当供应商授权资质时效到期前30天,系统将自动报警,提示供应商在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有效资料。在供应商重新提交有效的资质文件之前,系统不能发生与供应商的任何业务,确保医用耗材在使用资质上的安全可靠。其次,通过HRP系统可以将供应商的三证及授权等重要文件可通过扫描件导入本系统,在管理需要时可以快速调出和查看,提高工作效率。最后,通过HRP系统对需要进行保质监控的耗材设定保质期预警,确保材料的有效性,杜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设置预警功能,确保耗材安全。充分利用HRP系统对供应商的科学有效管理:在HRP系统中录用目前审核过的纸质文件,清理纠正重命名、供应商资质时效过期等问题,如当供应商授权资质时效到期前30天,系统将自动报警,提示供应商在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有效资料。在供应商重新提交有效的资质文件之前,系统不能发生与供应商的任何业务,确保医用耗材在使用资质上的安全可靠。其次,通过HRP系统可以将供应商的三证及授权等重要文件可通过扫描件导入本系统,在管理需要时可以快速调出和查看,提高工作效率。最后,通过HRP系统对需要进行保质监控的耗材设定保质期预警,确保材料的有效性,杜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监管高值耗材,保障合理使用。通过高值耗材业务流程改造和条码技术的应用,HRP系统可对高值耗材实施全过程、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我院在心血管内科和中心手术室建立高值耗材二级库房,其中备有常用高值耗材料的基础库存量。临床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需提前一天用申领系统在库存中选择所需要的耗材,在手术当天由护士将耗材送到各手术间使用,手术结束后在手术室扫描条码即可。这样通过HRP系统减掉二级库库存数量的同时,自动生成补货采购清单,传递到采购部门补充基础库存。HRP系统严格执行一物一码,可以实现高值耗材从采购、入库、出库到最终使用于患者的全过程追踪,实现科学监管,提高管理透明度,杜绝因耗材不合格可能产生的医疗质量隐患。

3.监管高值耗材,保障合理使用。通过高值耗材业务流程改造和条码技术的应用,HRP系统可对高值耗材实施全过程、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我院在心血管内科和中心手术室建立高值耗材二级库房,其中备有常用高值耗材料的基础库存量。临床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需提前一天用申领系统在库存中选择所需要的耗材,在手术当天由护士将耗材送到各手术间使用,手术结束后在手术室扫描条码即可。这样通过HRP系统减掉二级库库存数量的同时,自动生成补货采购清单,传递到采购部门补充基础库存。HRP系统严格执行一物一码,可以实现高值耗材从采购、入库、出库到最终使用于患者的全过程追踪,实现科学监管,提高管理透明度,杜绝因耗材不合格可能产生的医疗质量隐患。

4.采用ABC分类法,有效管理库存{3}。有效的医用耗材库存政策不仅能保证日常医疗需要,还能降低库存占用资金。充分利用HRP系统的功能,将我院库存耗材按照占用资金多少分为ABC三类,并采取不同的库存控制策略:对A类耗材重点管理,在保证经常性库存和保险性库存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库存量,减少流动资金占用;B类耗材可适当控制,C类耗材可增加订货量。ABC分类法可在不影响库存控制整体的同时,减少库存人员管理的工作量。同时在HRP系统中对每类耗材设置库存数量的上下限和保险性库存数量,有效减少库存积压和缺货现象的发生。

4.采用ABC分类法,有效管理库存{3}。有效的医用耗材库存政策不仅能保证日常医疗需要,还能降低库存占用资金。充分利用HRP系统的功能,将我院库存耗材按照占用资金多少分为ABC三类,并采取不同的库存控制策略:对A类耗材重点管理,在保证经常性库存和保险性库存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库存量,减少流动资金占用;B类耗材可适当控制,C类耗材可增加订货量。ABC分类法可在不影响库存控制整体的同时,减少库存人员管理的工作量。同时在HRP系统中对每类耗材设置库存数量的上下限和保险性库存数量,有效减少库存积压和缺货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三、结语

我们通过HRP系统管理医用耗材,规范了医用耗材的名称,提高了医用耗材的安全性,加强了高值耗材的监管,避免了缺货和不良库存时常出现,为临床科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后勤服务,降低了医院库存成本,并为医院领导及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提供了决策的理论依据,提高了医院核心竞争力{4},使医院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我们通过HRP系统管理医用耗材,规范了医用耗材的名称,提高了医用耗材的安全性,加强了高值耗材的监管,避免了缺货和不良库存时常出现,为临床科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后勤服务,降低了医院库存成本,并为医院领导及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提供了决策的理论依据,提高了医院核心竞争力{4},使医院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注释:

注释:

{1}刘勇.医院信息化HRP系统的探索.中国当代医药,2010,17(18):135.

{1}刘勇.医院信息化HRP系统的探索.中国当代医药,2010,17(18):135.

{2}杜显峰,卢光泽,刘新明.信息化和集约化的HRP系统在医院耗材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研究.中国医院,2010,14(6):46-48.

{2}杜显峰,卢光泽,刘新明.信息化和集约化的HRP系统在医院耗材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研究.中国医院,2010,14(6):46-48.

{3}伍宇空,朱烨.ABC分类法在医院物资管理中的应用探讨.中国卫生经济,27(7):49-50.

{3}伍宇空,朱烨.ABC分类法在医院物资管理中的应用探讨.中国卫生经济,27(7):49-50.

{4}由宝剑,曹亚莉.论现代医院HRP信息系统构建.经济研究导刊,2010,33:215-216.

{4}由宝剑,曹亚莉.论现代医院HRP信息系统构建.经济研究导刊,2010,33:215-216.

(作者单位: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太和医院 湖北十堰 442000)

(作者单位: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太和医院 湖北十堰 442000)

(责编:若佳)

篇13

关键词 网络域名 商标权 域名注册 域名法律保护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3.49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域名的概念

我们常说的Internet中的地址包括两大类:一为IP地址系统;一为域名(Domain name)地址系统。二者为一一对应关系。

域名有着特殊的命名规则。任何一个域名都包含了三个不同的层次,即三级域名。

一级域名又称顶级域名。往往是国际和地区的代码,用于表明域名注册国,例如,中国用cn表示,英国用uk表示。

二级域名,又称行业域名,通常表示主机所属的网络性质;是表明拥有该域名的企业的行业性质的后缀。如:com代表商业机构;.edu代表教育机构;gov代表政府部门等等。

三级域名,又称核心域名,是各组织、各个人在互联网上身份的真正代表,这个部分由注册人自由选择、创造出来的,所选用的词可以是文字、数字和连接符的结合,所选之词可以、也可不必具有特定的含义。注册人的创造性就表现在三级域名的选用、创造上。

二、网络域名的性质

随着网络在经济、贸易中的发展,域名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名称,它还代表着使用该域名的组织的信誉、形象、以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也就是说这一名称起到了标识性作用,具有了商业价值。就域名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有较多不同的观点,但主流观点大致为以下两种:

(一)域名属于商标类的知识产权客体。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是最密切的,都起标识性作用,都有排他性,都具广告宣传的功能。当然,域名与商标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第一,商标所具有的排他性是有限的,相同的商标可以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全球唯一的,在相同的顶级国家域名和二级域名下,不允许有完全相同的三级域名,这种独占性是绝对的;第二,商标具有地域性,除国际驰名商标外,商标专有权仅在核准的国家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域名则是全球性的,不受地域国界的限制。

(二)域名属于名称权客体。

名称权是一种法人的人格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名称是法人的标识,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符号,而域名通常既是法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又是法人在因特网上的名称,因此两者的作用是一致的。当然,域名没有名称那么强的身份指示性和附属性。

三、现阶段网络域名引起法律冲突的两大类型

(一) 恶意抢注行为导致的权利冲突。

由于对企业用户而言,域名是企业向网上各个用户展示自己的标志,域名采用与企业名称或产品、服务有关的名字甚至直接采用商标命名的话,便于识记,用于宣传。如果某企业的名称或者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话,该企业只能用别的与自己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无法联系的名字命名域名,因此,一般的网络用户就可能访问不到该企业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对该企业十分不利。例如一家香港公司在美国NSI将“长虹”、“五粮液”、“红塔山”、“中华”、“青岛啤酒”、“海尔”等一大批知名商标在“.COM”之下注册为域名,并一再向被抢注的企业发出信息,表示愿意以不菲的价格将这些域名卖给他们。

(二)不同商标所有者与域名所有者的权利冲突。

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只要这些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而与此相反,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因此,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申请域名时都希望以这一商标作为自己域名的名称,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冲突。

而我国现阶段的域名的法律保护不尽如人意,行业规定不健全且有不合理的地方,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调整却刚刚起步。

四、我国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环境

篇14

一、更新司法观念,增强大局意识

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全局司法观。自觉摆正被动司法与主动服务的关系,坚持有为才有位,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置于全市大局来思考和定位。针对个别法官办案重视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状况,教育法官深刻认识重庆大城乡、大农村的特殊市情、社情和民情,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思想,强化“为民司法、为民服务”意识,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支持和促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

牢固树立支持大开放大发展的创新司法观。深刻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成文法的相对滞后性,吃透城乡统筹政策,创新司法观念,支持、鼓励行政机关在农村土地流转、金融创新等方面所作的探索。司法审判工作应在坚持依法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以立法原意作为评判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的依据,支持、鼓励和维护城乡统筹过程出现的新生事物,宽容城乡统筹的失误,确保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保障民生的举措得到司法的支持。牢固树立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的和谐司法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需要运用和谐司法的智慧,妥善衡平利益化解矛盾争议。针对个案的多元价值冲突,克服单纯讲政治不顾法律规定,重视于法有据忽视化解矛盾的片面做法,尽可能权衡利弊,体现特定利益优先保护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并通过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等方法来体现实质正义,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

二、运用司法手段,服务城乡统筹

全力履行“第一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亲民、爱民、为民”主题,落实维护稳定这个首要的政治责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打、防、建、教、管等多重作用,扎实推进“平安重庆”建设。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大投资、大建设中贪污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的本质区别,旗帜鲜明地用司法手段支持和保护改革者,确保城乡统筹改革先行先试的试错机制得到落实。延伸案外服务功能,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涉及群体利益案件要适用调解。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与配合,努力促进“官”“民”关系和谐。

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和劳动仲裁、司法审判、处理等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面落实“第一要务”,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发展是执政兴国的根本目的。把平等保护观念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无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本地外地、单位个人,实行平等和对等保护,构建开放安全的投资环境。针对辖区金融机构总部多的实际,开展金融审执专项调研,稳妥化解涉及金融纠纷案件,把握应对金融危机的主动权,妥善处置可能大量增加的企业借款、招商引资、产品购销、劳动用工纠纷。对濒临破产、倒闭且无回生希望的企业,纳入规范的清算、破产程序,努力避免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处置好企业改制案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延伸产业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针对辖区涉外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多的特点,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优势,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积极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合理流通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创建保护知识产权模范城市。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问题,指导和做好主城危旧房改造中对重点个案进行的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适时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加大执行力度,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积极受理和依法审判各类行政不作为案件,依法促使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坚持用开放的方法服务内陆开放高地建设,通过“裁判案件—价值判断—行为指引—树立规则”路径,发挥司法审判保护开放成果、规范开放秩序的特殊功能。服务城乡统筹改革,保障“五大重庆”建设。改革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有所作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的要求,慎重处理因统筹城乡和农村改革引发的各类纠纷,重点调研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司法保护,及时指导和审理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养老保险、扶养赡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案件,妥善解决民生问题,当好“平安重庆、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健康重庆”的保障者。谨慎受理集体土地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案件,公正审理土地确权登记纠纷,充分保障土地经营者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正确应对民工“返留潮”,按照有利于满足返乡农民工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有利于稳定农村生产关系、有利于发挥土地最大效益的原则,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针对辖区九龙坡、巴南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试点的实际,对农村土地流转创新、金融创新及农业专业合作等机制创新的相关纠纷,严格进行立案审查,引导诉争各方通过提请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对形势发展需要或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要妥善审理,不能因司法处置不当影响城乡统筹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市工商联、市台办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工作措施,提升保障能力

开展前瞻性调研,提升司法服务的影响力。认真总结和发挥辖区经济活跃、新类型案件多的优势,加强法律风险评估,积极向党委、政府提供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密切关注新出台改革措施,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前期介入改革方案的制定,确保改革方案的规范、合法。加大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探索建立涉及城乡统筹改革发展纠纷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调研提出处置金融危机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经济纠纷裁判对策,谨慎采取限制交易、设立担保、使用权经营权抵债、债转股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