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0: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酒驾的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论文关键词 虚假广告 监管 法律措施
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18万件,其中虚假广告案件就有1.66万件。2008年,三鹿奶粉被曝严重质量问题,奶粉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2011年,天材教育、复旦名师精品课程等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虚构师资,被上海市工商局查处。2012年,修正药业等9家药厂13个批次的胶囊重金属铬超标,广告宣传的“良心药、放心药”受到质疑。可见,近年来,虚假广告层出不穷,人们对商业广告产生极大的不信任。虚假广告蔚然成风,亟需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大力整治虚假广告,重塑消费者对商业广告的信心。
一、完善立法
(一)建立和谐的广告法律法规体系
对虚假广告的治理,依靠的不仅仅是《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等一系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的治理有着同等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和谐的广告“法律群”,使针对虚假广告的法律监督和处罚更具有操作性。
第一,条款规定相协调。例如: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与《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不尽相同,调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使之与《广告法》协调。例如,在《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表述则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以上两条都是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进行规范的,表述却不尽相同,法律、法规间的协调性未得到体现。
第二,处罚措施互补。在对虚假广告进行查处过程中,按照情节不同,应对广告参与者采取罚款、赔偿、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处罚措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类似条款中可以看出,关于罚款这一类处罚措施的规定是明确的,但经济赔偿以及刑事处罚方面的规定却十分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两大难题:第一,由于罚款金额与广告费挂钩,而未与违法所得接轨,造成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的现状,不高于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对犯罪嫌疑人威慑力不足。第二,除罚款外的其它处罚措施由于条文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难度过大,造成形同虚设的现状。因此,立法中需要细化与各类处罚措施相关的条款,使其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各类处罚措施的配合使用,才能对虚假广告参与者起到震慑作用。
(二)明确对虚假广告的界定
目前,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针对虚假广告没有系统而明确的定义,只有少量与之相关的条款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对虚假广告做出认定。因而,司法上对虚假广告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只有在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才能解决虚假广告认定难的问题。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对虚假广告进行系统、明确的界定。
第一,从内容界定,内容不真实的广告一定是虚假广告。《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可见,《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广告内容应涉及到广告商品的哪些方面呢?《广告法》却未能明确,只是在第九条中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从以上条款可以推论出:凡是广告内容中涉及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等相关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虚构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第二,从形式界定,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多样,以下几种形式均可界定为虚假广告。第一,无中生有,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存在。第二,夸大事实,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描述中,言过其实。第三,语言模糊,此类广告的内容可能是真的,但广告中利用语言技巧使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第四,编造获奖信息,在广告中编造获奖情况,利用权威机构或组织的肯定和表彰,提高产品知名度及公信力。第五,利用名人虚假宣传,此种形式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名人特有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进行虚假宣传;另一类是冒用名人名义或形象进行虚假宣传。第六,不公正的宣传,在广告中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当然,
虚假广告的形式还很多,一一列举存在难度,《广告法》中可考虑将较典型的形式写入条文。
第三,从目的性界定,虚假广告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可见,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所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而对带有商业目的的公益广告,科普广告等并没有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在对虚假广告进行治理时,范围也被局限于商业广告,治理其他类型的虚假广告则是无法可依。近年来,众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上的这一漏洞,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因此,在定义虚假广告时不应该仅限于商业广告,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哪怕是公益广告、科普广告、医疗广告、招聘广告都应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
第四,从后果界定,判断广告是否虚假广告,不要拘泥于广告的内容本身是否虚假,只要其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与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不相符的错误印象,那么它即构成虚假广告,内容真实但却引人误解的广告同样属于法律所规制的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只要广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误解,那么此广告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三)明确广告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将广告代言人列入广告活动参与者。《广告法》第二条仅仅提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广告法》。显然当前的《广告法》只将以上三类人列为广告活动参与者。当前,广告代言人为赚取代言费,不核实广告商品信息,说假话误导消费者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将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参与者进行规制确有必要。2010年10月,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的刘凡曾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虽然此修订稿尚未通过,但至少印证了让明星、名人承担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应责任已是立法的大势所趋。
第二,明确各广告参与者应尽的义务。广告主应提供广告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商品信息来误导消费者,欺骗广告设计者和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在设计、制作、广告时,应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者在广告时,应按规定查验相关文件,掌握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等,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代言人在进行商品代言时,除了查看广告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保证广告词的真实性。
第三,明确广告参与者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相关责任。其中,广告主的责任很明确,但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为明知或应知,即过错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是否在主观上对虚假广告明知或应知。鉴于此,建议《广告法》中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归责条款进行修订。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能证明其制作、的虚假广告没有过错,即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广告法》中还应增加关于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加大监管及执法力度
(一)严格执行广告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有广告监督管理司,该司的职责包括,“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2012年11月,广告监督管理司了“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虚假广告工作的通知”。可见,工商行政部门对虚假广告的治理是重视的,相关的广告审批制度也是健全的,只需要遵照相关制度,严格执法,积极做好事前监督。
(二)加强行业内部的审查制度
中国广告协会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直属单位应协助工商行政部门做好行业内部对广告的审查工作。例如在美国就有很多独立的非盈利广告协会通过制定严格的广告规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倡导广告诚实化运动。
(三)建立虚假广告举报制度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直属单位,在虚假广告的治理中,消费者协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建议消费者协会面向社会,接受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举报,并定期向工商行政部门上报,协助工商行政部门做实对虚假广告的监督工作。
一、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特征
私家车运营模式涉及司机、平台企业和乘客三方主体。平台司机招募信息,司机在线上传自带私家车的车辆行驶证及个人驾驶证后,平台进行后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即成为网约车司机,乘客通过平台进行叫车。平台将乘客的叫车需求发送给司机,司机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接单。司机完成服务后乘客将车费打入司机在平台开设的个人账户内,平台扣取其中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即为司机的个人收入。其主要特征有:
1.招聘方式及招聘流程较为简单,全部采用网上操作,无需线下见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2.平台虽不购置车辆,但对司机自带私家车的车龄、车况及司机的驾龄提出要求,这也是平台审核的主要内容。3.司机应聘、接单等与工作相关的事项都依赖平台,依赖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4.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没有规定要穿着平台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证,工作时间较为自由。5.司机凭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接单,但平台对司机的最低接单量进行限制,司机需要每月接受一定数量的强制派单任务,完成最低营业额。每日完成特定的工作量后还可以获得额外奖励。6.尽管平台不直接向司机发放报酬,而是由乘客向司机付薪,但须打入平台指定的司机个人账户内,并且平台对司机提现的时间和次数也有要求,平台抽取一定利润后剩余的即为司机的营业收入,司机可按时提现。7.平台要求乘客在每次叫车服务完成后对司机的服务进行评价,这也是平台对司机进行的实时动态的绩效考核机制,平台会根据乘客的评价对司机的派单量、接单数等工作量作出相应调整。这也是平台对司机作出继续留用还是解聘的重要依据,从而不断提升司机的服务质量,塑造平台的好口碑。8.平台不禁止司机在其他平台软件上进行接单或有其他工作,即允许司机兼职,但须在不影响本平台工作的前提下。9.对于平台所能给予司机的待遇、派单量等工作条件,司机没有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或者放弃。
二、我国认定劳动关系标准的笼统性与滞后性
劳动合同法是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角度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仍处于空白阶段,只在部门规章中可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通知》)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采用的是“构成要件说”,即三要件缺一不可,这三个要件分别是:主体适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随着分享经济、平台经济时代的到来,认定劳动关系三要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
1.要求三要件同时具备的规定太过刻板。随着时代的变迁,劳动关系将呈现出多样性、灵活性与复杂性的特点,认定劳动关系要求面面俱到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比较法上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审查标准,侧重要素式角度进行判断,抓主要矛盾即可。
2.劳动管理的界定过于简单。12号《通知》仅从规章制度、劳动管理、提供报酬这三个方面阐述劳动管理的含义,过于简略,没有体现劳动管理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对劳动者的控制力、企业对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的决定程度等均没有涉及。
3.关于业务组成部分的表述已经不合时宜。12号《通知》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里用人单位的业务指的是主营业务。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不相匹配的情形比比皆是,比如法院聘请的保洁人员、学校聘请的保安。因此,不能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应该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角度进行把握。
三、私家车驾驶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构成平台经济劳动关系
1.主要理由
平台与司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普通民事关系。平台对其所要招募的司机会提出条件,比如要求司机自带的私家车车龄在6年以内、司机的驾龄在2年以上、司机年龄在45周岁以内等等,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司机才有资格成为一名快车司机,也就是说平台会给司机设置进入门槛,不是只要会开车都能成为快车司机。司机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从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一方面,司机对外是以平台的名义从事工作,乘客也是认准司机是为平台工作的驾驶员。另一方面,尽管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接单,但司机的每月接单量必须达到平台要求的最低派单量,也就是说平台对司机的接单工作享有一定的控制权。
从组织从属性角度看,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机的工作进行监管。乘客对司机的评价是平台对司机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平台会根据乘客反馈的意见对司机作出是否继续留用、是否优先派单或者解雇的处理。
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司机对平台的薪酬机制没有话语权。虽然并不是由平台直接向司机支付劳动报酬,而是由乘客向司机支付薪酬,但是乘客必须将薪酬打到平台为司机开设的个人账户上,平台再从中抽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平台的营业收入,剩余部分才能支付给司机,而且司机不是随时都能提现,必须遵守平台的提现时间规定。从这一点上看,司机对于平台的薪酬机制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或者拒绝离开。
从技术从属性角度看,司机完全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不同的特点莫过于借助互联网等高科技信息手段。在私家车运营模式中,如果不是借助平台的招募信息、司机在线上传资料、平台派单、司机接单等等一系列互联网技术手段,也就不能成就“网约车”。应当说,在传统的从属性审查标准中,应该增加技术从属性审查的指标,以适应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多样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更好地推动分享经济的发展,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2.与传统型劳动关系的区别
人格从属性的特征并不是很突出。典型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而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中,平台并没有用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司机,也没有对司机进行考勤管理。
存在部分组织从属性。典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上班,上班时间也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指定时间进行,劳动者上班还要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而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中,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指定的工作时间,司机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都是自由安排的,也无须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
存在外部经济从属性。典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完全为用人单位之目的在工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薪资水平完全依赖用人单位的营业收入;而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中,司机对平台的经济依赖性并不是很强烈,但司机对平台仍然有经营上的依赖,平台从司机的劳动中获取收益。
存在显著的技术从属性。典型的劳动关系中不存在技术从属性;但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中,技术从属性的特征是最为明显也是最重要的,这是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与典型的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点。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法律路径;规范机制;激励机制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现需要内外两种力量的支持,内在力量来自于主体自身,外在的力量则来自于制度性的规范。由此可见,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有内在路径和外在路径。在外在路径中,法律规范因具有普遍约束力,为价值观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价值观实现方式。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两种手段,相互之间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转化。当道德不足以发挥调控作用的时候,需要将相关的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进行转化;当社会成员能够做到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外在的强制性变得不再需要时,法律规范可以向道德规范进行转化。因此,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路径即为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
一、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律是两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各有其优势。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两者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当前,从整体上而言,道德在全球化进程中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地位逐渐减弱,而法律则日趋强化。美国现代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人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普遍性约束的要求。道德和法律在适用主体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关注的是个体的内在体验,仅适用于个体;而法律关注社会共同体的生活,适用于社会的全体成员。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并非只是一个事关个人道德修养的价值观,而是需要全体革命军人遵守的共同道德,它关系到军队这一集体能否形成共同的道德准则,进而转化为坚强的战斗力。因此,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普遍适用于所有军人的要求。道德的内在局限性阻碍了道德实现普遍性约束,而法律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憾。
2.外在规范性的要求。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的物理性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念。人们对于道德的服从是一种自觉服从,从内心产生服从道德义务的愿望和动力。道德对于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人们对于法律的服从是一种被动服从,是由于惧怕受到法律的惩戒而形成的服从心理。法律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的规则与命令,而不论特定的个人是否赞成这些规则和命令;法律重视威胁适用物理性的强制手段。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仅靠道德规范自身的内在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来自外部的力量,并且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为支撑。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就是不允许的”。法律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不着眼于帮教,而是着眼于处置。如此可以让军人由于惧怕惩戒而转变思想和态度。
3.加强道德建设的要求。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价值生活多样化、价值观念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转型期的利益冲突使一些传统的受道德调控的领域出现了新问题,已有的道德规范无法奏效,而短期内新的道德规范无法确立,社会短时期内在某些领域某些成员身上出现了道德真空。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平和军队所需要的道德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何将官兵的多元化价值观引导至同一个方向,培养官兵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正是为了引领社会道德而提出的一种共同道德要求。它虽然是针对军人的道德要求,高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但对社会成员而言有示范意义和标杆作用。
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操作方法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用法律规范对价值观进行规范和激励的过程。价值观的规范和激励是两个方面,它分别体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因此,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必须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将道德规范转化为义务性规则,实现法律对价值观的有效规范;其次,制定相应的授权性规则,实现法律对价值观的有效激励。这既使法律规范体系达到权利义务的统一,也能有效促进价值观的实现。
(一)义务性法律规则构成价值观的规范机制
道德规范是一种典型的义务性规范。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如果将句式补充完整将是“要(必须、应该、应当......)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这是义务性规则的表达句式。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最直接结果是义务性法律规范,且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一般都要将道德进行降格化和具体化的立法技术处理,否则它就会脱离实际而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用。例如“忠诚于党”如果转化为义务性规则将是按照不做损害党的利益的行为的标准设定一系列法律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针对军人的相当数量的义务性法律规范。典型的如《刑法》,刑法中设有专门一章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用惩戒性的法律规则对军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又如《兵役法》所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各项义务。《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等同样是义务性规则,并且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义务时的罚则。但现有的义务性规则主要用于规范军人的一般行为,对于价值观所要求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并不明显。在军人的一般行为规范和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行为规范中间还存在差距,需要用合适的义务性规则进行弥补。外军非常重视法律对价值观的规范作用。美军先后颁布了《品格指导纲要》、《品格指导手册》、《行动指南》、《行为准则》等条令条例,对军人价值观的内容、塑造方式、运行机制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举值得我军借鉴。
(二)授权性法律规则构成价值观的激励机制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统一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在法律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互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形成主体对法律的信任,从而愿意遵守规范。如果只享受权利无需履行义务,主体将产生特权心理,丧失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感;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主体将或者没有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或者主观上怠于履行义务。
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必然享有属于普通公民的权益。但同时,军人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军人还应当享有和履行职业义务相适应的职业权益。军人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国家对于军人的权益保障应当高于对普通公民的权益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权益保障既包括一般权益的保障,也包括特殊权益的保障;既包括精神性权益的保障,也包括物质性权益的保障。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过程中, 通过初次分配的合理规划、微观调控手段的落实和计划资源的合理布局来实现效率第一,公平第二的发展目标。随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 对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重新配置, 将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发展的位置之中以此来实现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协同发展,保证两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此,本文在公平与效率的视角之下, 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着重分析和简要探讨。
一、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
( 一) 效率的法律价值
要对效率的法律价值进行探析,首先要明确效率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整体框架下来对其所呈现的法律价值进行具体描述,以此来进行更为精准化的理解。效益,从其字面上的理解则是好处、效用等。美国学者认为,利益则是社会各关系群体通过联合、结盟等方式来对自身的切身利益进行维护,进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体中的实际价值,从而实现功能效果的最优化。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企业利益等几个方面。效率是经济学范畴之中的常用词汇,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人们要对资源进行高效整合和优化配置, 以此来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应用水平, 促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作用。由此可见,在效益目标的确立之下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法律是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群体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 能够在人本思想的指导理念之下解决人们的利益冲突, 其中这些利益冲突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多个组成部分。法院及相关立法部门需要就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及时的管理,根据立法原则及法律构建准则来拟定出新的法律条款,进而科学有效的解决人民群众之间利益冲突, 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护, 当然, 这其中将对他人具有威胁性的利益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的作用则是将个人、社会、群体、企业等主体追求效益的目的与效率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为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的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效率的法律价值则是促使组织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并进一步提高个体的社会化程度, 实现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均衡化。
( 二) 公平的法律价值
政治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构建、道德行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这一原则基础之上, 将公平的发展理念渗透和践行与各自的行为规范结构体系之中,以此来更好的彰显以民为本的治国之道。对于公平一词各学者的理解不尽相同。从道德层面来说,东方人认为公平是正义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则认为美德即公平, 是一个人德行的最好表现。由此可见,虽然东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但是对于公平的理解却有着惊人的相似点。此外,公平的价值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很多人认为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公平的标志,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 封建经济逐渐瓦解且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新兴资产阶级对公平原则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解读,要求废除奴隶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 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更公平民主的发展目标。因此,公平的具体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改变的。而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分配制度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化发展, 以此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构建目标。对此,这种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之中,通过极高的法律价值来得到进一步的彰显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原则各有千秋,具有与具体法律相关的鲜明特征,如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在法律设置过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生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平等、公平、自由; 而《经济法》作为我国国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法律, 以效率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公平原则贯彻于法律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 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弹性特征, 能够根据法律应用情况的进行及时的调整。以英国的《衡平法》为例,这种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 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及造成影响的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见,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普遍适用在案件审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条款有所出入, 法官则可以运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酌情审判,并且这种公平公正原则的应用则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价值更多的是一个规范性原则和道德标准。二、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民商法、经济法的价值
( 一) 民商法的价值
公平作为民商法践行和实施的基础性原则, 贯穿于民商法构建、修订、完善的各个环节之中, 以此来更好的体现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 对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给予高度尊重。同时,在民商法的立法、执行和应用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的性质、内容、具体方案进行行之有效的审判,以此来保证民商法能够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建进程,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总体目标。此外, 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础性原则,对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价值属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 强调个体在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会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条件是均等的,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之下, 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点的公平。同时, 民商法中的公平以个体能够自由发挥脑力、体力等条件为前提,通过此种框架的假设设置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种形式公平和个体权益的公平。个体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能够在合法的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之下个体享有公平的市场参与机会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以公平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够保证人们处于同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通过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强化来获得与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以经济的自由发展为基础, 保证经济人在市场竞争、经济发展环境之中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情况下经济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谋求与自我相关的利益融合点,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进而满足自我的发展要求。但是很多时候经济人对自我的这种利益需求是有意识, 但是对社会利益的驱动却是无意识的, 正是因为这种有意识的利益追求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利益的长足发展。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正是通过该种途径得到有效彰显,即民商法将经济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 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得到更加规范的实施, 将民主、自由、自愿、私权等原则落实其中,促使经济人的驱动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彰显, 实现社会生产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 二)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是借助公平原则这一理念得到表现。经济公平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 可以通过科学合理、规范适度的行为对自身的物质利益进行实现或者维护,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 经济主体可以实现利益的均衡化发展, 当然这种平衡是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 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程序进行,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所服务,切实有效的为其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公平是经济人开展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件,能够满足经济人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所谋求的实际需要。
经济法中的公平则是在同等的市场机制作用之下, 经济人或经济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是同等的, 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来开展各项经济业务。同时,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 各经济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进行严格进行,保证每个人在同等的条件之下获得与自身脑力、体力相符合的物质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说明的是,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区别, 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则是在传统形势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 将其赋予一种抽象思维,进而实现特质的平等化, 可是人与人存在本质性差别,这种差异将会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渐得到凸显, 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时, 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确立来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质,以立法的形式进行适当倾斜进而实现新的经济平等。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情况来说,影响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竞争手段不当、经济垄断等。对此,经济法则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逐一解决来实现公平价值的最大化。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基础性地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运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辅的工具,其效率机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市场会出现崩溃的情况, 而其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则是市场机制不健全、垄断经济行为的出现或者其他不完全竞争行为; 同时, 还受到外部性影响因素的制约,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面对此种情况,政府则会发挥自身看得到的双手,即宏观调控来对经济进行合理干预,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这些内容均包含在经济法的范畴之内,可以对市场行为进行及时矫正,进而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 一) 相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共通点,其价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趋于一致。一方面,从公平价值取向方面来说,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协调的重要法律, 能够为市场经济关系的科学调整、巩固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进而保证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发展所服务。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其法律构建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地位要明显高于诚实信用原则, 内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丰富性。同时,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表现出民商法的性质、内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原则, 更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而在经济法中,众多的学者将公平原则看做是经济法的价值原则,经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资质获得与自身相符合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经济人的起点、发展条件均具有明显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从效率价值取向方面来说,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通过法律宏观框架的科学设置和合理构建,引导经济行为朝着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 进而达到一种均衡化的状态。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 对个人、集体的财产进行科学管理, 遵循公平原则来获取与之相对应的价值利益, 特别是在经济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更加强调效益第一的发展目标; 经济法则是从整体角度出发, 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调控, 并且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相契合,从而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共效益的双重提升。由此可见,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的全面发展。
( 二) 不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虽然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共通
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仍旧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 也正是因为价值取向的不同赋予了两者各自的特征。一方面,从整体角度来说,民商法属于司法的范畴,倾向于社会个体利益; 而经济法则利于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 对个人、国家、企业等方面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属于公司结合的第三方领域。另一方面, 从微观角度来说, 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明显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公平价值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 生产基础不同, 民商法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合理性, 是产品经济的发展产物,在交换形式的转换之后逐渐以法律的形式对他人的私有财产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 进而有效地维护了私人的财产合法权益, 对此, 民商法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对私权的保护; 而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 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出现崩溃的情况之下, 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参与到市场活动中, 以此来保证社会经济的日常运作。第二, 公平原则的形式不同,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中明确强调,社会个体或经济人需要在平等的环境之中开展经济活动, 并且各个经济人的起点是一致, 可以适用于各种法律之中, 致使民商法的应用结果也具有相对公平性特征。第三, 实现方式的不同, 民商法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之下,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制度建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实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而经济法则是在市场机制崩溃的基础之上, 通过财政支出、货币管理、税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稳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8)02-0051-06
收稿日期:2007-
基金项目: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
作者简介:沈蕾(1967-),女,浙江宁波人,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 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营销战略、品牌诊断研究。
一、引言
旅游产业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被誉为“黄金产业”,并成为各国经济的亮点,世界旅 游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产值不断增加,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愈明显。我国旅游产业 的发展也不例外,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出现了前 所未有的发展浪潮,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确立,成为一个集观光、购物、娱乐、交通、饮 食和住宿等综合产业内容为一体的、结构日趋合理的国民经济部门。旅游产业发展所引起的 乘数效应,极其鲜明地表明了旅游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动力产业”的性质。
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是指一个地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方式,是对旅游 产业发展过程、发展方式、发展特征的高度抽象和概括。一个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总是在 一定的资源、市场、区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地区民族文化背景下逐渐形成的[1]。适宜的 发展模式会促进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错误的模式则会阻碍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地区旅游 产业发展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于出发点的不同,归纳起来可以分 为如下几种类型[2]:从旅游产业的形成、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出发可分为平衡 型与非平 衡型,从旅游产业发展的调节机制出发可分为市场型和政府主导型,从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上 看可分为延伸型和推进型,从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内容上划分,主要分为创汇导向型和经济 发展导向型。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同一种模式,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 的影响,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也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在借鉴其他地区的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时 ,需要因地制宜。总体上看,国内各地区的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在发展目标,发展过程以及调 节机制方面都基本类似,尤其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初期,各地区的旅游产业都是以一种政府主 导下的以增加外汇收入为目的的非常规化发展模式。
目前国内外关于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的理论研究多为定性化分析,仅从模式分类的角度来 分析阐述一个地区的旅游产业发展模式,且模式划分比较粗略,缺乏统一性、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旅游产业发展模式进行深 入具体的分析和准确客观的评价,对于地区在改进或选择更适合自身发展的旅游产业发展模 式时,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因此,准确地分析评价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对于 指导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借此找出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 的不足和缺陷,为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指明方向,推动和加速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本文以 定量化的方式来分析评价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是此类研究中的一项大胆尝试和创新。在综 合归纳国内外有关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定性研究的理论基础上,借助专家意见法(Delphi)和 层次分析法(AHP)构建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的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 为准确地评价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定量化的工具。
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二个:(1)构建一套实用性较强、操作简便的综合评价指标 体系,为地区选择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和定量化工具;(2)验证地区旅游产业 发展模式的影响力,说明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对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和制 约作用,适宜的发展模式会促进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错误的模式则会阻碍地区旅游业的 发展。
二、指标设计和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 评价指标的选择
现代旅游业是大旅游、大产业概念,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涵盖了众多的 行业和部门[3],因此,在对旅游产业发展模式进行综合评价时,涉及到的指标非 常多,而 且各指标之间互相关联,要在其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标来对地区旅游产业发 展模式进行准确和客观的评价,有一定难度。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对安徽天柱 山和天堂寨景区实地调研资料,从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角度出发,初步建立起地区旅游产业 发展模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分为三级,一级指标为政府职能层面、市场职能层面 、政府和市场合作层面;二级指标包括旅游法规、基础设施、旅游资源、旅游景区、旅游营 销、旅游企业、旅游融资、旅游人才八个方面,三级指标是将这八项二级指标细化为36项具 体指标[4-7]。为了使选择的指标更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对安 徽省旅游局、上 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东华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的50位专家学者进行咨询,通过问卷的 形式,对36项三级指标进行进一步的筛选和整理。专家打分采取五分制,各指标分值及对应 意义为:1-影响非常小,2-影响比较小,3-有一定影响,4-影响比较大,5-影响非常 大,最后将这50位专家的打分进行加权平均,详细结果见表1。
为了使选出的评价指标更具有代表性,简化指标体系便于研究,本文综合了各位专家评 分情 况以及反馈意见,对上述36项指标进行了剔除和合并。首先,根据专家打分的情况进行指标 筛选,分值低于3分的指标,即指标的影响程度非常小或者比较小,将其剔除,共剔除8项指 标;其次,根据专家反馈意见将部分指标进行合并,将12项指标合并为5项指标;经过上述 两个步骤,最终筛选得出21项三级指标。
(二)指标权重的计算
根据已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的特点,本文采用AHP法确定指标的权重。首先运用专家意见法(Delphi),由各个评分者根据多年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各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打分 ,通过公式换算造出两两判断矩阵,最后借助软件完成判断矩阵的计算,确定相对权重(表 2)和各自的组合权重。本文选取了安徽省旅游局和华东师范大学30位专家学者进行问卷打 分,具体的打分方法是通过比较各准则层中属于上一层因素的同层因素,采取 5分制,得到 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得分。各分值表示的意义如下:1- 非常不重要、2- 较不重要、3- 一般、4- 较重要、5- 非常重要。
从一级指标权重的分布来看,政府和市场合作层面所占的权重最大,达到49.3%,其次是市 场职能层面,为26.3%,政府职能层面的权重仅为24.4%,由此看出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中 的作用正逐渐转向引导者的角色,政府通过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产业政策,以法律等间接的 形式来推动和调控旅游业,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且旅游产业具有综合性、 关联性和不成熟性的特点,决定了在现阶段,旅游业的发展还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而要走 “政府引导,市场协调”的发展模式道路,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区管理、融资渠道建设 以及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逐步提高市场的参与度,加强政府与市场间的合作。
从二级指标权重的分布来看,政府和市场合作层面中的旅游景区管理的权重最高,达到20.3 %,其重要性和影响力最强,其次是市场职能层面中的旅游市场营销,为16.1%,这二项指 标之和占据了整个权重的1/3??,再下来是旅游法规体系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权重 分别 为12.3%和12.1%,该部分指标归属政府职能层次,可见政府的引导作用对于评价地区旅游 产业发展模式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从三级指标组合权重的分布来看,虽然旅游法规体系建设在二级指标中的权重排在第三位, 但其中的细化指标旅游立法在三级指标中的权重最大,达到6.8%,可见,制定完善的旅游 法律法规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评价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时,旅游法律 法规是否完善成为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其次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交通、通讯设施指标 ,权重为6.4%,改善道路交通条件,提高旅游景区的可进入性是发展旅游业的第一步和关 键环节;接下来是旅游景区管理中景区经营以及旅游市场营销中的旅游宣传促销,分别达到 6.2%和6.0%。由三级指标权重的分布可以看出,在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向着政府和市场 协同合作方向发展的同时,政府在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依然十分重要,缺少政府 的合理引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无法充分发挥出来。
三、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评价指标体系的实证研究
(一)实证对象的界定和选择
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是建立在一定的地区旅游产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因此,在选择实证对 象时,必须考虑到参与评价的两个地区,其旅游产业发展基础(资源、社会经济、旅游设施 等)要相互匹配,否则不具有可比性,比如说上海模式和安徽模式,二者在资源类型、经济 水平、设施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样比较出来的结果不能对构建出的评价指标体系进 行有效验证,对于实践活动也缺乏指导意义。要选择旅游产业发展基础相匹配的地区,必须 从资源类型、经济水平和设施条件等角度出发,对国内各个地区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整理,使 得条件相近的地区形成聚类,以此找出最合适的比较研究对象。关于旅游区域划分的理论研 究,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都做了积极的探索〔8??12〕。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 路,参考了武汉大学 王凯的《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区域差异研究》一文,以资源总丰度的高低和旅游开发条件的好 坏将国内旅游区域划分为四类,而安徽和四川均属于资源丰度高而开发条件差的第三类,具 有很高的可比性。
(二)综合评价打分
在明确了实证对象之后,就需要确定参与评价的双方在各项指标上的得分。本文以问卷形式 通过专家打分获得各指标的评价值来反映两种模式在各指标上的具体表现,打分采取5分制 ,评语集为 (很好,好,一般,差,很差),对应基本评分集为(5,4,3,2, 1),最后使用 加权平均法得出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在各指标上的分值,详见表3。
(三)评价结果分析
1.一级指标得分。一级指标包括政府职能、市场职能以及政府和市场合作三个层面。综合指标权重和专家评分 ,计算不同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在这三项指标的得分。可以看到,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在 政府和市场合作层面的差距最大,安徽得分为1.0896,四川得分为2.0058,结合评价指标的 权重知道,在评价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时,政府和市场合作层面的因素对评价结果影响最 大,达到49.3%,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在最重要层面上的差异正是导致安徽省旅游产业发展 落后于四川省的根本原因。安徽省在发展地区旅游产业时,不注重政府和市场间的合作,市 场参与度低,尤其是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区管理、融资渠道建设以及旅游人才培养方面 ,过多地依赖于政府而忽视了市场和企业的力量,严重制约了安徽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
2.二级指标得分。通过一级指标的分析,找出了造成地区旅游产 业发展差异的根本原因。为了 进一步找出 差异存在的主要方面,对二级指标的得分进行分析。结果进一步表明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的 最主要的差异体现在政府和市场合作层面中的旅游景区管理以及市场职能层面的旅游营销策 略两项指标上,这两项指标的重要性权重分别为20.3%和16.1%,其中在旅游景区管理指标 上,安徽模式的综合得分为0.4736,四川模式的综合得分为0.847,在旅游营销策略指标上 ,安徽模式的综合得分为0.3692,四川模式的综合得分为为0.6946。由此,更深层次地体现出 安徽在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不仅参与景区的管理,还涉及 景区的日常经营,集管理、经营、开发与保护于一身,极大制约了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此 外,忽视旅游营销的作用,不注重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宣传,和旅游客源市场严重脱节。另外 ,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融资体系以及旅游企业发展等方面,安徽模式与四川模式也存在较 大差距,但是由于这些指标的权重值相对较小,因此对最终评价结果影响也相对较低。
3.三级指标得分。通过三级指标得分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相比,在各项指标上均存在 一定差距,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交通设施建设、旅游景区管理中的景区经营、旅游市场 营销中的宣传促销以及旅游投融资体系中融资渠道建设这四个方面,两种模式的得分差异非 常显著。造成这种显著性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一、由于这四个方面所反映出的问题正是安徽 模式最为薄弱的环节,因此安徽模式在这四项关键性评价指标上的表现远不如四川模式,专 家评分较低;二、这四项评价指标的在整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较高,权重依次为 6.4 %、6.2 %、6.0 % 和5.6 %,这就进一步拉大了双方的差距,使得安徽模式和四川 模式在这四个方面的差异更为显著。
4.综合评价得分。前面已经对各级指标的得分进行了计算和分析,下面通过计算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的综合 评价得分,对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做总体的比较评价。具体计算方法为:地区旅游产业发展 模式综合评价得分=∑三级指标的权重×对应指标的分值,即三级指标得分之和。由综合评 价得分可以比较看出,虽然四川和安徽的旅游资源水平以及旅游开发条件相近,但是四川模 式综合评价得分值远高于安徽模式(四川模式= 4.028,安徽模式=2.307,四川模式分值/ 安徽模式分值=1.75)。根据安徽省和四川省2006年统计资料表明(见表4),这个比值与 反映两省旅游业发展总体水平的各项指标的比值基本吻合。
分析结果论证了三个方面问题:(1)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直接影响着地区旅游产业的发 展;(2)论证了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实践具有一定 的指导和借鉴意义;(3)从根本上解释了安徽旅游产业发展较为落后的原因,找出了安徽 模式存在的具体问题,说明四川模式更有利于同类型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股指期货,ETF,价格发现,VECM
一、引言
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正式开始上市交易,2012年5月28日,沪深300ETF基金的正式推出。沪深300ETF跟踪沪深300指数,覆盖了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弥补了我国跨市场ETF基金产品的空缺,同时也为股指期现货的套利研究以及股指期现货之间的价格发现效率研究提供了最直接的现货。本文主要研究股指期货与其现货沪深300ETF之间的价格发现效率,并分析影响价格发现能力的因素。
二、实证研究
本文选取股指期货和沪深300ETF(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和嘉实沪深300ETF)的1分钟高频数据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区间为2013年7月15日—2013年10月31日,共计17280条记录。
(一)平稳性及协整检验
本文首先对沪深300股指期货及沪深300ETF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ADF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水平下,股指期货及沪深300ETF的一分钟价格序列F和HS、JS是一阶单整过程。JOHANSEN协整检验的结果表明,股指期货和沪深300ETF存在一个协整关系。
(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建模结果
通过VECM模型来观察股指期货与沪深300ETF对于短期非均衡的反应。VECM模型的ECM项系数均在5%水平上显著,且D(LNF)为应变量的模型中ECM项系数为-0.00069,说明误差调整模式存在且误差修正项对期货价格的变动具有负向调节作用。D(LNJS)为因变量的ECM项系数为0.004035,同样说明误差调整模式存在,且说明误差修正项对现货价格的变动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其次,VECM结果中误差修正项系数的大小表示变量对价格偏离长期均衡的调节力度,其绝对值越大,调解速度越快。比较其绝对值大小,说明当股指期货与沪深300ETF之间出现非均衡时,沪深300ETF向股指期货调整的更快,并通过ETF套利实现信息由期货市场传递到ETF市场,说明股指期货在信息融入价格的价格发现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即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较其现货ETF更强。
(三)股指期货与沪深300ETF价格发现能力的影响因素研究
以嘉实沪深300ETF与股指期货的VECM模型的结果为基础,构建Gonzalo-Granger 公因子模型,得出沪深300股指期货市场贡献了85.4%,ETF市场贡献了14.6%,这说明股指期货市场对价格的发现能力大于现货市场。
同时,利用日内高频数据,结合VECM模型和公因子模型,估计出t日内股指期货的市场贡献度。对股指期货的价格贡献度序列和沪深300ETF的价格贡献度序列进行ADF平稳性检验,结果表明和在 1%显著水平下均为平稳序列。同时,统计量的均值为61.55%,的均值为38.45%,同样证明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能力大于沪深300ETF。
在研究国内股指期现货的价格发现能力影响因素时,我们采用两个市场的实际波动率之作为波动率的衡量指标。样本区间为72天的1分钟高频数据,采用实际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得出沪深300ETF及股指期货的日内实际波动率序列。以嘉实沪深300ETF为例,我们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检验流动性和波动率对价格发现能力的影响。。其中:为股指期货的价格贡献度;为相对成交量,=期货市场日成交量/嘉实沪深300ETF日成交量;为期限货市场实际波动率之和。
相对成交量系数不显著,对期货的价格发现能力不具有影响能力。波动率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波动率与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能力负相关,即波动率越大,股指期货价格发现能力越弱,同样,波动率越小,股指期货价格发现能力越强。
三、结论
本文采用沪深300股指期货和沪深300ETF的日内1分钟高频数据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我国股指期货和沪深300ETF长期内的走势趋于一致,短期内存在一定的差别;通过单位根和协整检验发现,股指期货与沪深300ETF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建立VECM模型研究股指期货与沪深300ETF之间的短期修正关系,结果表明当价格偏离长期均衡时,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都会对价格的偏离做出修正,但是现货市场的修正力度更大;分析影响股指期货价格发现能力的因素,结果表明相对交易量与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能力不相关,而波动率与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能力负相关。
参考文献:
[1]Chen, W.P., Chung, H. “Has The Introduction of S&P ETF Options Led to Improvements in Price Discovery of SPDRs,” The 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 2011, pp. 1-29.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从发展态势上看,此类案件发案呈持续上升、高发态势
2011年5月至12月,受理案件35件35人,2012年受理案件111件111人,2013年以来,受理78件78人,案件发案呈现上升态势。从受理案件的总体比例看,2013年以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案件245件349人,其中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27.36%,同比上升103.7%,处于高发状态。
(二)从性别职业上看,涉案人员多为中青年男性为主体的低文化务工或无业人员
从性别看,涉案的224人中,220人为男性,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2%,女性4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从职业分布看,以无业和务工人员为主,共有193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6%。
(三)从年龄学历上看,呈年龄高、学历低的特征
从年龄结构上看,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19岁,40岁到49岁期间为高发人群,共有66人,占到涉案人员的32%,其次为20到29岁期间,共有60人,占总数的26.7%;30到39岁期间的共有55人,占总数的24.6%。从文化程度看,以初中以下学历为主,共136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67%,高中或者专科学历的有56人,占总数的2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有13人,占总数的6%。
(四)从行为类型上看,行为类型表现单一
虽然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和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都规定入罪,但目前受理的全部危险驾驶案件入罪情节均为醉酒驾驶造成事故、酒后无证驾车或者血液中酒精浓度过高的情况,尚无追逐竞驶情节入罪案例。
(五)从醉酒程度上看,低程度醉酒的人数最多
涉案的201人中,酒精含量最高为534.08mg/100ml,最低的82.35mg/100ml。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到199.99mg/100ml的人数最多,有123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55%;200mg/100ml到299.99mg/100ml的次之,有69人,占31%;300mg/100ml以上的有17人,占总数的8%;100mg/100ml以内的共有12人,占总数的5%。
(六)从量刑情节上看,没有一例自首认定
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危险驾驶罪,在判决的138人中,没有一例自首情节的认定,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等均在该罪中得不到任何体现。
(七)案件审查周期短,简易程序使用率高。
2011年5月至现在,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24件,224人,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无一例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延期审理,提起公诉率为100%,并且全部适用简易程序,无一人聘请辩护人。
(八)从判决情况上看,处理结果近乎一致
判决的138人,无一例外均被判处拘役,只是时间上从2到4个月不等。其中被判处拘役1个月有2人,占人员总数的1.4%,2个月的有62人,占人员总数的45%,被判处3个月的有71人,占人员总数的51%,被判处4个月的有3人,占人员总数的2.1%。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法律知识欠缺,认识存在盲区。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各种法律认识上的误区,有些摩托车驾驶者误以为“醉驾”仅仅是针对汽车等四轮机动车;有些司机认为喝醉酒驾车才违法,单纯酒后驾驶不是违法行为。正是由于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最终造成了犯罪而不自知的严重后果。
二是明知违法仍然酒驾,存在侥幸心理。受传统“酒文化”影响,无酒不成席,宴请者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劝酒、派酒,使得醉驾成为了可能。相当多的一部分涉案人员自认为神智比较清醒,存在明显的侥幸心理,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的情况下,依然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各种借口酒后驾车上路,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
三是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力度不断加强。该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和被查获的比例接近3:1,2012年该比例为2:1,今年1至4月份,该比例已接近3:2。在201名醉驾者中,系发生事故后被查获的有125人,占62%。其中,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35人,人身伤害程度以轻微伤为主。68人系醉驾时被交巡警盘查查获,占34%,6人系醉驾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查获,2人系路人报警被查获。辖区内各公安分局对查处酒驾工作的逐年重视,已经形成了一种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是代驾服务机构不多,有待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的提供酒后代驾服务的机构还很不是很多,目前在号码查询台能够查到提供代驾服务的机构只有一家,在酒店内贴有相关代驾服务联系方式更是寥寥无几,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三、对预防和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工作,进行有效宣传。采用生动的说理方式和多样化的传播渠道对醉驾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讲,例如采用以案说法、进企业、进社区、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使广大市民特别是危险驾驶的高发人员能够更为准确、清晰的了解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及其法律后果,从思想上引导群众知法守法,拒绝酒驾。
二是完善有关立法,体现罚当其罪。根据体系解释原则,醉驾与追逐竞驶两类危险驾驶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但是客观方面的表现行驶和要求程度确实相差甚远。与醉驾的不分危险程度一律构成犯罪的严格规定相比,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除了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追逐竞驶的行为,还必须具有情节恶劣的条件。两相比较,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不免就显得宽松、模糊,不利于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这种立法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严重的“剑走偏锋”,体现不出对恶性飙车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应对危险驾驶罪特别是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的标准予以完善。同时在审查阶段不仅使用醉酒驾驶的形式入罪标准,同时要重视醉酒驾驶的实质入罪标准,能够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提出的具体的量刑建议,对那些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案件做出相对不处理,真正体现出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三是重视证据审查,完善证据种类。对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于醉驾驾驶员血液酒精检查结果、醉酒驾驶员口供等核心性证据应当着重审查其收集的时效性和程序合法性,对于案发现场和抽血现场等重点环节,应当采取录像或者拍照的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同时,注重证据链条的完善,例如对于醉驾原因的调查,如果存在与嫌疑人一同饮酒的人员,应当提取其证言。在交通事故现场查获的酒驾案件,公安民警更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收集,在到案经过中写明酒驾司机是否有主动报警或者主动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的情节。
关键词: 思想品德课教学 法制教育 重要问题
思想品德教学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对于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制教育是初中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我觉得应该着力让学生弄清楚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一、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作为当代公民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因此,青少年首先应该明白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人们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
案例
2011年5月9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北京市醉驾入刑首案被告人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首例醉驾入刑案被告人陈伟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17日,因为醉驾造成4车追尾事故并致人受伤的音乐人高晓松,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5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宁夏第一例醉驾入刑案件,被告人张金林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26日,天津醉驾入刑第一案被告人李会军被当庭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列入刑事犯罪范畴。“醉驾入刑”后,对酒后驾驶的震慑作用非常大,酒驾现象大幅度下降。就全国范围来看,仅在5月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驾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自“醉驾入刑”以来,我国酒后驾车数量、酒驾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这是法律规范人们行为,通过制裁犯罪,达到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法律是一个正义的制度,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的,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程序与规则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制定。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规则的约束。如果没有正义制度规则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
【案例】2010年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省保定市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命危险,现已转院治疗。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2011年1月30日,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李启铭被判6年。
从肇事者的嚣张到最后的认罪伏法,充分说明了法律是正义属性的制度,是人们行为准则,它规范一切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言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我们青少年要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要在心灵深处憎恶违法犯罪,远离非法之事。
【案例】一对“80后”的姐妹花,姐姐叫张晶,妹妹叫张蕊。六年前,姐姐张晶和一个青年谈恋爱。男朋友是个“瘾君子”,热恋中的张晶也因此吸食了。小她5岁的妹妹受姐姐的影响,出于好奇也尝试了。后来,没有经济来源的姐妹俩同大多数吸毒者一样,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2010年1月,姐妹俩被公安机关抓获。2010年6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姐妹俩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以贩卖罪分别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二年、妹妹拘役六个月。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任何违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侵权行为,它对自己、家庭、社会和他人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大千世界五光十色、无奇不有,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很多的诱惑。一些不良诱惑有时就像“杀人蝙蝠”,让人舒舒服服地上当,不知不觉中成为它的俘虏。学会分辨并自觉抵制他们的诱惑,才会有幸福健康的生活。否则,我们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青少年要学会管住自己,一定要重视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谨慎交友,自觉远离“黄、赌、赌”和其它不良场所,避免沾染上不良习气,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和健康的娱乐上。
四、要学会用智慧保护自己,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005年初中生王强放学回家,恰巧遇到未成年人陈民、李安和贺民。三人便拦住王强,对他拳打脚踢。之后陈民从王强身上翻出四元钱。在贺民走后,陈民和李安又把王强带到附近的公园里,李安和陈民轮流用皮带抽王强的后背。整个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两人才匆匆离开现场。案发后,两名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刑,一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刑罚处罚; 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 八) 》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对当前社会上日趋严重的酒驾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但是从《刑法修正案( 八) 》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并通过修订法律及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完善,以减少现实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发生。
一、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
( 一) 扩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范围。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体仅限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现实生活中,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以外,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会对公共安全带来较大危险。如德国刑法中就规定了醉酒驾驶航空、铁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而我国现行刑法如果要对醉酒驾驶这些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惩罚,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和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显然这与其危险性是不对等的,可见,对于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除了应当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还应当将具有更大社会危险性的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以保障公共安全。
( 二) 完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形态。
《刑法修正案( 八) 》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对醉酒驾驶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形态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对于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可以通过协调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来加以惩处,但是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而通过考察域外法律我们也可以发现,诸如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刑法中,都将醉酒驾驶行为区分为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造成伤害结果、造成死亡结果等情形而分别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危险驾驶罪中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完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使其同时包含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更好的协调适用。
( 三) 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增加情节限制。
《刑法修正案( 八) 》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没有任何情节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由于其抽象危险犯的性质,一般不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实质性判断。当然这符合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背景和精神,也即从严打击和治理酒驾行为。然而,随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时间越来越长,人们普遍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有了一定的认识,各地区的醉酒驾驶行为正随着刑法的不断适用而逐渐减少,刑法的预防功能得到很好体现。因此,随着今后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可以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根据现实情况适当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使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由抽象的危险犯转化为具体的危险犯,防止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过度入罪,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二、完善刑法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
( 一) 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主刑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 八) 》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就对醉酒驾驶行为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的处罚体系,使得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相互衔接。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由于是抽象的危险犯,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故对该罪的刑罚处罚应低于已经产生了危害结果的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共分为三个档次,最轻的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刑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拘役。对于这两个罪名,虽然其刑罚轻重分明,但是笔者认为,对这两个罪名的量刑还存在一定的间隙,并不能完全相互紧密衔接。并且对危险驾驶罪,仅仅用拘役这一种刑罚进行处罚,显然不足以规制一些情节较恶劣的醉酒驾驶行为,因此,应当在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刑中增加有期徒刑。
即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可以比照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幅度,设定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文中提到了完善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对此,可以在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中规定不同的量刑档次,以对应不同的犯罪形态。参考赵秉志教授关于危险驾驶罪主刑的设置,笔者构想如下: 对于醉酒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或是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二) 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附加刑完善。
1. 罚金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罪的附加刑为并处罚金,也即罚金刑必须与主刑同时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诸如偶犯、初犯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笔者认为,如果醉酒驾驶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可以被允许适用单处罚金刑。首先,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如果具有行为人在人流稀少的道路上醉酒驾驶等情节,可以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对于醉酒驾驶的初犯且具有悔罪态度的行为人,对其适用单处罚金,足以预防其再犯本罪,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可以在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附加刑中,增设单处罚金,从而使对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量刑更加趋于合理。同时,由于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没有违法所得、很多时候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罚金的数额,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笔者认为还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醉酒驾驶的情节和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对罚金划定一定的限额和具体档次,以确保法律得到正确适用。
2. 针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特点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驾驶机动车是一项具有高度风险的行为,必须经过赋予资格才能行使,因此,针对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如果能采用剥夺这一资格的资格刑予以处罚,限制醉酒驾驶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的驾驶资格,从一定意义上能够对醉酒驾驶行为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相应资格的剥夺、限制予以了规定,即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醉酒行为最多暂扣六个月驾驶执照,第三款规定一年内发生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且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此三款规定明显偏轻,并没有有效发挥资格刑的作用,因此刑法必须从刑罚方面提高处罚程度,体现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国外许多国家都对危险驾驶行为明确规定适用资格刑,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吊销驾驶执照,并最长在 5 年时间内禁止申请颁发新执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并处吊销驾驶执照一年以上至四年”。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可以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对于犯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应当附加适用剥夺资格刑,即吊销驾驶执照一至五年,吊销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开始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自然不享有资格。[2]。
三、完善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 一) 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案件建立相应的专案办理机制。
醉驾入刑后,如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保障不充分,必然无法及时处理所有醉酒驾驶行为。
同时,由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也会启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到法院进行审判,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每个部门都将会增加工作任务,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必要针对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建立专案办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在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可以由专人负责对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集中处理同类案件以提高侦查和审查效率;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由于本罪大部分属于案情相对比较简单,证据较为单一但有充分证明力,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审理,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时,有必要将公检法三家联合起来,建立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专案协作办理机制,实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一方面可以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从而缩短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整个办理期间。
( 二) 构建诸如代驾行业等社会配套机制。
在酒驾入刑的客观背景下,亟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配套机制,从而在根本上抑制酒驾的出现。
代驾这一新兴服务性行业就是这种社会配套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代驾行业,即在饮酒者饮酒后,由专门的代驾公司提供代驾司机,帮助饮酒者驾车到达目的地,饮酒者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业。可以预见,在酒驾入刑的情况下,代驾行业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目前的起步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激励办法和鼓励性政策,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从而促进代驾行业达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的良好发展态势,也从很大程度上达到酒驾入刑所期望实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三) 加大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
针对非公职人员、青壮年、轿车驾驶员犯罪率较高的部分人群,加大对他们禁酒驾驶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引导他们在自觉实践和主动参与中学习道德和法律知识,从而约束自身行为,进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同时建立起相关的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确保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以笔者所在的天津市宝坻区为例,从该区发生的醉酒驾驶案件来看,本罪的许多主体文化程度较低,年纪较轻,这部分人群在生活中能够接触到法律的机会也比较少,不能切实认识到醉酒驾驶行为是犯罪,使得刑法的事前预防功能难以在这部分群体中得以体现。因此,加强对这部分群体人员的宣传教育,将能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门可以通过以案释法,尝试让受过处罚的人现身说法,劝诫醉酒驾驶行为; 政府部门可以将驾驶员培训学校、酒店、KTV 等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使驾驶员有意识地避免酒后驾车。
同时可以在社会中倡导健康积极的酒文化,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形成文明驾车的氛围。
参考文献:
为确保我镇2021年成功创建“广东省卫生镇”,并从基层源头提高“六乱”治理成效,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镇结合实际,制定了《**镇开展创建“广东省卫生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4月19日起,我镇组织全体镇干部职工、城监队、沿线村“两委”干部联合县交警大队、县巡警大队、县应急大队、**派出所、**交警中队、县公路路政工作人员、**道班进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我镇大力宣传创建“广东省卫生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城乡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积极配合治理创建“广东省卫生镇”工作。据统计,本次行动发放《关于**镇创建“广东省卫生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关于**镇圩镇范围车辆乱停乱放、超限超载、扬尘撒漏等行为的整治通告》和《反电信诈骗温馨提示》宣传单10000多份,与沿街商户住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800多份。
二、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六乱”整治行动
(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我镇将圩镇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承包给第三方保洁公司,建立圩镇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清沟排渠5条,保持排水沟渠畅通;清理卫生死角25处、乱张贴和乱拉挂90多宗。
(二)开展临街违章搭建整治。拆除圩镇主要街道两侧、市场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乱搭乱建和陈旧破损广告牌等10宗。
(三)开展占道经营和市场经营整治。组织人员对占道经营行为及街道两侧杂物乱堆等影响道路通行和圩容镇貌的不良现象予以整治,科学处理好圩日和非圩日的经营秩序,清理乱堆乱放、乱摆乱卖195宗。
(四)开展交通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圩镇主干道两侧车辆乱停乱放等影响道路交通和镇容镇貌的不良现象,加强与交警部门联系,对无明显警示标识路口,合理规范设置警示标识,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线内,落实主要街道店铺送货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至目前,整治酒驾2起,整治货车超载、漂洒2起,整治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68起,现场纠正摩托车乱停乱放82宗。查处汽车违停违规132起,查处其他交通违法55起,发放交通宣传资料3000多份。
【关键词】传统道德;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其中传统道德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依据,它为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在当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背景下,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对我国当代大学生的道德规范教育和法制文化教育改革也具有现实价值。
一、中国传统道德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概述
尊礼重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在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形成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传统道德包含了善、诚、义、公、孝、忠等内容,主要以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其中还包括了墨家、道家、法家等传统道德思想的精华在内。在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儒、墨、道、法等各家伦理思想以及佛家所说的心性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进而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伦理道德传统[1]。我国传统文化深刻的影响和支配着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行为,传统文化对个人的生活工作以及人与人的交往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道德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道德文化的不断发扬和传承,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中国各族人民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在新时期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和解释,以及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法律态度以及法律观念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最终决定了他们在相关法律和社会层面上的心态和行为。
二、中国传统道德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系
中国传统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我国传统道德文化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里,形成了民族共同的心理,形成了历史性的并具有传承性的传统道德文化。当代大学生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对于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传承以及发扬,有利于引导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好的形成以及强化。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传统道德也有优劣好坏之分,良好的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大学生系统地形成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不良的中国传统道德则会有损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甚至对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具有不利的影响[2]。因此,在对大学生通过传统道德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传统道德进行筛选,根据大学生自身情况,因材施教,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三、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中国传统道德对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人们思想意识的形成都来自于社会生活,当代大学生处在二十一世纪的新时期,信息时代的变化加快,我国经济以及政治的不断改革,民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这些都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精神思想和传统文化的核心,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栋梁,对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而大学生进行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对于他们的思想和法律意识都具有一定的改变作用。
(二)中国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精神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文化。在历史文明中,一些优秀的精神思想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例如: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关于人的思想主张,“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展现了范仲淹的爱国情怀等等[3]。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思想和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当下,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文化依旧具有社会道德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丰富多彩的传统道德文化为大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当代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传统道德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给予补充和指引新时期环境下的当代大学生对待事物态度积极乐观,具有较强的求知欲,热衷于突破和创新,但他们也存在很多不足和弱点,比如有些学生存在集体观念不强、缺乏责任感、承受能力较弱等,还有法律意识也很薄弱,甚至有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乏,存在空白的现象。然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对追求公平公正,向往和平理想的法治社会的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可以给予相应的指引和借鉴。同时对大学生的行为意识也能起到约束的作用。从法律法规的认知角度出发,当代大学生心理渴望获得法律条款的实践知识,并希望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他们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和了解,然而对法律的深入学习研究更需要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进行深刻的理解和认识[4]。
四、当代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当
代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加强的措施在大学生法治教学过程中,目前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不够全面系统等问题。首先,进行授课的教师普遍不是法律专业的教师,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教育,对法治思想了解不透彻,同时思政教师缺少法律方面教学内容的专业培训,相应的法律教学就不够专业全面。其次,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学工作目前没有进行完全区分,多数高校法治教学只体现在教材某一章节,所占比重较小,学生重视程度不高,很容易造成学生学习上的放松,知识层面的模糊,相应的课程体系设计还需合理完善。再是教学方式不够新颖,还是以传统的介绍法律条例的方式居多,学生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导致学习兴趣不高。因此,高校要做好相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得以进一步提高。首先,进行教学体系调整和课程设计改革。针对各个高校实际情况,机制允许、条件充分的一些高校,可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拆分,单独设立《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法律专业教师开展教学;针对部分基础相对薄弱、条件上目前还不允许法律课程单设的高校,在教师的选择上尽可能要专业化,选择部分专业的法学教师或受过专业学习的教师来进行教学工作,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从事相关教学工作,需在岗前和教学中期定期不间断的组织和安排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培训,可通过赴校外培训和邀请专家来校等形式进行。其次,积极创新教学方式,将课堂教学与课后实践教学相结合,将理论讲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多增加当前社会热点案例和大学生犯罪案例切入,如同桌聚餐人员相互安全责任、酒驾与车让人交通新规、校园贷等。通过以上内容,不断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法制宣传有助于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学校可以在一些有关法治的节日,比如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等这些节日做好相应的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更好的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鼓励大学生踊跃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中,学校可以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提升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次,学校可以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比如邀请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一些法律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来开展专业的讲座,让学生更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从而提升法律意识。
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示范者、引领者、维护者的“关键少数”,其法治理念的树立尤为关键。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法治理念,才能维护法律权威,才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才能影响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成为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以此来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既要靠领导干部的自身努力、主观自律,也要靠优化外部环境,严以约束。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要牢固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法治理念是法治方式的思想根源和理论支撑,法治方式是法治理念的外在表现和行动实践。从行为学的角度讲,一个人其行为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是由其思想观念影响并控制的。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理念,用法治理念指导其实践,首先要破除我们个人在思想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就是因为在许多领导干部灵魂与思想深处仍然残存着大量的人治思想,并且这种人治思想日益成为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阻碍因素。因此,作为领导干部,要努力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彻底抛弃过去形成的对人治的习惯和依赖,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信法,带头敬畏法律,把法治理念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从而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力观与职责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在我国实现全面法治化的关键困难和关键前途所在。
2、要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
(1)、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法治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理解: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推进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2)、领导干部要加强法治学习,注重法治精神的养成。一是法治学习的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不可能要求其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这对于一个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讲,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求其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关键是宪法等一些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律的价值要学好吃透。其次要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规定要“知”,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要“通”,对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要“精”,搞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该为如何为。二是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外,还需要旁听具体案件的审理,乃至积极亲身参与具体案件的处理,从实践中去学习,使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1、要大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首先,媒体要理性的传播。媒体要引导民众强化规则意识、责任担当意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引领社会风尚,引导社会舆论,培育民众法治文化。
其次,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媒体要善于通过领导干部共同关心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事件等案例,从法治的角度进行广泛讨论,提高其对法治价值和精神的认同,促使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第三,要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从政环境犹如一个生态系统,领导干部作为其中的一分子,必受其影响。没有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没有一个正常的政治生态,好干部就无从谈起,好作风就无从树立。因此,要持之以恒加强和推进作风建设,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净化、优化政治生态,营造领导干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从政环境。
2、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
一要建立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体系。与黄炎培在延安纵论历史“周期率”时说,“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在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的基础上,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评议作用。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重大行政决策上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要加快法治评价体系建设。要将“法治建设成效”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标准之中。只有将“法治建设成效”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占相当大的分值,才能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因此,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真正使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一种硬指标、硬要求和硬约束。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作为个体的学生,面临了多种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当然也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有害事物和诱惑。学校的德育部门也随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据社会媒体公开的报道,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当然,这种现象的产生不能归咎于教育,因为教育并不是万能的,虽然教育工作者“用各种办法尽量把少年控制住……”;但是,这也促使社会各界加强了法制教育及法治文化的建设。从辩证角度来看,“法治理念培育的价值目标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又因为“其内容和特性差异,在人才培养上具有相辅性”,那么,在这种大形势下,如何在校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值得行政者及教育者深入去探讨。
在现今的教育体制下,初等教育包含了小学中学,在这12年学制里,全国都开设了《思想品德》和《思想与政治》等课程。这些课程,旨在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思想教化,但在执行上,却不尽人意。下面以中小学为例。1.思想道德课程“副科化”。在现行中考高考的指挥棒之下,大多学校重分数而轻它,会把正常开设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课程,当做副科对待,小学大多没有正式的任课老师,而是指定的老师临时代课;初中的初一初二阶段虽有专职老师,但上课也不深入,主要让学生自己阅读,期末甚至让给其他文化课,让学生做作业,没有很好地教授学生理解掌握法律知识;高中有文理分科,虽然有反向会考,但也有名无实。2.评价的偏差。中小学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荣誉评定(近年有些区域在呼吁取消该评定),这些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以文化课成绩来认定,以致于对学生其他方面很少衡量,使学生不重视对思想道德法律知识课的学习。3.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滞后。特别是在乡镇农村的中小学,少有法制法律的宣传,上至学校领导,下至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不浓甚至没有。
“公民教育不只是教授有关政府或宪法原则的基本事实的问题,它还是一个灌输特定的习惯、德行与认同的问题。”作为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并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以公民为对象,通过公共生活参与,以培养好公民为目的的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而走上了一条急功近利的道路。针对以上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并取得一定的效果。
一、在学科教学中建设法治文化
教育阶段开设的学科课程,并不是简单的传播知识普及文明,还承载着国家教化思想修齐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在各个学科课程中有计划地培育法治理念及建设法治文化。
1.不折不扣在常规课程中培育法治理念。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承载公民国情教育的主要载体是《思想品德》,那么科任教师就必须认真钻研,不能流于形式,要努力去发掘其中蕴含的法制法律知识,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比如要让学生懂得日常哪些交通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不能止于“红灯停绿灯行”,应该从发生在身边的事引起,如爸爸骑摩托车没戴安全帽是违规,叔叔酒驾是违法的等。纵观近10年大学生犯罪的事件,远的如云南大学马加爵事件,近的如李天一事件,都不能不引起教育工作者对法制教育和法治理念的培养的重视。法制教育的缺失,必然导致法治理念失去生成的基础,公民法制意识的淡薄和部分人践踏法律的行径,也就不难找到原因。因此,高中的政治老师平时授课不能唯瞻高考指挥棒之马首,应该在平时从灌输法制知识做起,比如教授经济学时不仅应贯彻市场的公平诚信等,同时也要教导学生培养诚信务实等品格。大学应严格课堂考评,在期末考试上严格把关,不能“放水”。
2.在校本课程中培育法治理念。近几年教育部门加大了对校本课程的建设,主要是建立在延伸拓展学生知识面和相关学科能力培养层面上。目前开发较多的还是学科校本课程,如政治科编订《》等;但心理课及其校本课程却很少。目前较多中小学仍未开设心理课,这是一个局限。据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中小学心理指导专业委员会调研分析,目前中小学生中有心理问题的约占1/3,其中:有心理障碍的占34%,有心理缺陷的占12.5%,有心理异常的占28.1%。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可略窥一斑。心理问题产生的影响不仅止于青少年自己的身心健康上,重要的是影响了甚至扭曲了青少年对社会的认知,对价值是非的判断,以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中小学的心理课及心理课校本课程的开设势在必行。
二、在宣传上建设法治文化
要让法治文化建设深入“人心”乃至耳熟能详,除了在学科教学上下工夫,还要在宣传上大张旗鼓,抢夺一块阵地,不能让学生的耳目充斥着街头广告媒体谈资网游购物,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净化校园环境,创造和谐校园。具体可以有以下做法:
1.在校园开设法律广播,节目如“法制在线”“法律博士”,不定时开播宣传,简便易行。
2.德育科(政教处)不定期统一各年段登载相关法制知识、警言、活动资料等黑板报,并作统一评比;印发法治小报等。
3.在校阅览室、图书馆内增加法律刊物;有条件的在班级图书角上增加一份法制报或相关法制刊物等。
4.借助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宣传学校法治建设,争取更多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德育工作。
5.在家校联系上宣传法制法律,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引导其对学生进行教育。
6.加强和职能部门的联系,如邀请检察院司法局等进校园进行普法维法宣传与咨询。
法治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用法治的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在学校形成崇尚法律、遵守规则的文化氛围,从而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在宣传基础上建立一套制度,是构建校园法治文化的形式保障,绝不能走过场,凑热闹。
三、在专题教育上建设法治文化
专题教育,主要是针对时事热点,学生动态,学科或德育工作需要进行开展,有以下形式可供参考操作。
1.法律宣传专题报告会。主题多样化,可以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也可以是预防犯罪教育等。
2.主题图片、案例展。如举办“防范未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日普法宣传展”、举办“远离,珍爱生命―国际禁毒日图片展”等。
3.师生书画展(含手抄报、漫画)。如举办“八荣八耻师生书画展”、“反腐倡廉书画展(漫画展)”、“做个守法小公民手抄报展”等。
“在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守法理念等方面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法治理念培育起主导作用。”这些专题教育,形式直观,鲜明体现法制法律特色,能够很好地促进法治理念的培育,对校园法治文化的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四、在社会实践上建设法治文化
如果说前面的法治文化建设措施是做足“内功”,那么在社会实践上建设法治文化则是做“大”做“强”。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此课外社会实践活动是学生检验所学知识、锻炼学生的方式,对德智体而言是课堂教育的延续,也是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的重要途径。比如有的学校在假期开展“走进法律服务中心(调解中心)”活动,旨在让学生在这个中心可以直接接触较多日常的法律问题,跟着工作人员一起探讨,寻找可行途径等,对学生来说既检验了所学所思增长了见识,又培养了坚定的法治理念,为将来走上社会做好铺垫。这无疑是大有裨益。
来自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关于《青年安全意识影响因素研究》的调研显示,经常参加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或演练的青年只有9.5%,70.2%的青年只是偶尔参加,20.3%的青年从来没参加过相关培训和演练;父母经常对自己进行安全教育的只有25.2%,60.9%的青年父母只是偶尔对其孩子进行安全教育,13.9%的青年从未接受过父母的安全教育。
近日,在上海的“跑步圣地”浦东世纪公园内,团上海市委联合市应急办、市公安局、浦东新区等一起,联合各类应急安全救护青年自组织,举办了“奔跑吧,安全君”上海青年应急安全主题城市定向赛和青少年安全体验营活动。
在世纪公园的湖滨大道边,上海青春在线青少年公共服务中心、浦东新区红十字会等联合15家青年社会组织搭起了一个个帐篷,每一个帐篷,都会定时向游人开放应急安全体验项目,比如心肺复苏、AED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车辆破窗体验、火场烟雾逃生体验、酒驾模拟体验、身外防卫训练等,44种体验活动吸引了大量游人带着孩子一起参加。据主办方统计,全天共提供应急安全项目体验、专业咨询等直接服务10625人次,安全知识宣讲、现场教学等间接服务近2.4万人次。
体验过后,有的人开始向志愿者询问哪里可以买到应急救援包,有的人和志愿者讨论20层以上高楼需要购买多长的绳索,还有的人现场就向志愿者请教各种打结方法。
记者了解到,此次活动是团上海市委落实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十三五”规划八个重点项目之――“上海青少年应急安全支持计划”的重要举措,这也是按照上海青少年“十三五”规划方案启动的第一项重要活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海青少年“十三五”规划本身,就是各界青少年代表自己参与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制定的活动规划。
调研中,有关“您认为当前影响青年安全意识的因素是什么”的问题回答中,很多青年对当前的应急安全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培训内容更全面,培训能够定期举办,以及希望了解到更多参与培训的渠道。48.8%的人建议以实战演练形式开展安全教育,还有21.7%的人建议以观看纪录片的形式学习安全知识,只有14.6%的青年建议以知识讲座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在世纪公园开展的这一场青少年安全体验营活动,是团上海市委遵循青年需求、按照青年意愿“量身定制”的一次活动。
“从活动地点的选择到活动内容的制定,几乎全部是按照我们所掌握的青年需求来安排的。”上海市青少年服务保护办主任周建军说。
记者注意到,上海市政协会上,多次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呼吁,要进一步关注青少年应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自护知识的知晓度,就我观察,在上海的家庭并不高。”上海厚天减灾救援公益促进中心理事长严晓接触过很多上海的中小学校,并应邀为一些学校普及应急安全知识,这一次,他的团队也带着各种应急救援设备来到了青少年安全体验营活动现场,“教育部门对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覆盖面很广,也很深入。但我们很少有机会向家庭和青年白领直接传授应急知识,这次机会很难得”。
严晓介绍,针对上海高楼多、河流多的情况,厚天中心为上海家庭量身定制了一系列基本逃生技能展示。记者注意到,厚天的帐篷前,人头攒动,很多家长带着孩子一起体验如何从高楼逃生、如何利用随身物品和自然条件救起溺水的小孩。
据了解,目前,全国97%的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发生在校外,而在校外安全事故中,交通意外、溺水是导致中小学生死亡的“罪魁祸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结果显示,儿童意外伤害最常发生的地点是家中,所占比例为43.2%,家长对孩子安全教育所投入的精力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