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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0: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论文关键词: 高等教育 伦理困境 原因分析 反思

教育是一个体系,是一个系统,各个阶段的教育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所以不能把各个阶段的教育割裂开来。对于高等教育面临的学校管理、教师育人以及学生学习等方面的困境,我们经常在思考,却很难真正找出导致这些困境产生的原因。为什么会如此?其实就在于我们在看待高等教育面临的困境时,往往不能全面看问题,总是把高等教育的困境原因归结为高等教育这个阶段,忽略了其它学校阶段的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另外,我们也要注意教育与社会的紧密关系,要根据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使教育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使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正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综合考虑,导致当前高等教育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基础教育失灵。

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教育其实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性、高素质性人才。不管是哪个阶段的教育,德育始终居于首位,如果德育没有做好,其它教育就丧失了基础。而我们目前的基础教育主要集中在学生的学习上,更确切地说是书本知识的学习,忽略了学生其它素质的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没有得到提高。“基础教育学校教学什么知识?如何教学知识?如何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体现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思路,影响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方向。”[1]如果我们不能搞清楚这些问题,就无法正确理解教育的目的,使教育面临困境,学生素质不过关,尤其是学生的道德素质与学生的知识素质不相适应,甚至严重脱离。用一个很明显的简单例子来说,在坐公交车的时候,一旦遇到中小学放学,学生集体坐公交车时,司机的警惕性特别高,一直强调把钱展开,让大家慢点,怕有学生捣鬼,这就说明中小学学生的表现给司机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而学生在车上也嘀咕,不打算投钱,而且在车上大肆喧闹。由此可见,我们的基础教育失灵了,不考虑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只关注学生成绩的好坏。而基础教育没有做好,就会影响到高等教育的质量,因为学生已经养成了不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而且这种不好的习惯再改是非常难的。因此,要重新审视基础教育,做好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让学生先学会做人,只有让学生先学会了做人,然后才能要求他们学会学习、学好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基础教育工作做好了,高等教育才能缩短教育的历程,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人才。

第二,高等教育失效。

高等教育失效主要集中表现在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合格或者说是与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中国现在的大学没有那么多诗情画意,在近几十年的风雨历程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大学非常现实。”[2]这种现实使大学教育的困境越发突出,大学没有培养出合格优秀的大学人才,反而让人们对大学的教育感到担忧和不解,最严重的莫过于学生的表现与学生的身份不符,学生既显得过于成熟,又显得过于幼稚。大学生不合格主要表现在:①基本道德素质不过关,没有公德意识。现在大学生的表现让人真的是不寒而栗,公众场合不注意自己的形象,上厕所不冲水,上自习占位置,过马路闯红灯,说话不注意方式和语气等等,这些既说明高等教育失效,也反映出基础教育失灵。②学生理论知识欠缺,甚至不懂基本常识。大学的学习无人督管,学生的学习主要靠自觉性,而我们的学生大多都没有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以为大学的学习生活方式就是这样自由自在,所以很多学生都忽略了基本知识学习,甚至对自己的专业知识也不是很熟悉,导致很多学生的理论知识功底很差。③大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也很差。与理论知识欠缺相比,大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也是让人堪忧的,很多学生基本上都没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而且不愿意动,如果有老师要求会引来学生的反感,甚至是不满,所以要加强对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训练,尤其是文科学生更是需要如此。因此,面对高等教育实效,一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而且要从大一入门就开始严格要求,否则一旦养成不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再要求学生改就非常难。

第三,社会环境影响。

社会环境复杂化对于高等教育的冲击也是非常大的,大学都设在在城市里,城市生活环境的多样化,不仅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也给学生带来了很多消极影响。“社会环境对大学生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影响无所不在,并且社会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对大学生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影响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3]这种变化不仅体现的是学生道德观念与环境的关系,更体现出学生思想道德观念所具有的时代特征。如果我们不能把握学生思想观念和道德素质所体现出的时代特征,仅仅把它和环境影响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可能更多只能分析出比较浅显的原因或者是仅看到学生道德思想发生变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无法理解学生思想道德发生变化的积极影响。社会变迁和快速发展,使人们都变得越来越浮躁,大家很难静下心来踏踏实实做自己分内的事情,都急功近利,想一夜成名,很多学生也抱有这种心态。

作为学生,其主要工作依然是学习,可是社会环境的影响是不可消除的,有些学生在面对社会环境时,没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形中被社会环境所影响,失去了自我,甚至忘了自己还是个学生。社会环境之所以能够影响到大学生,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无论是高校,还是学生,都生活在社会中,所以受社会环境影响不可避免。第二,现在的通讯手段比较发达,信息传播速度快,尤其是网络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更是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信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不良的信息,影响到了大学生。第三,大学生处于容易接受新生事物的年龄阶段,他们理解新生事物和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比其他群体要强,尤其是在面对一些非主流的新生事物时,他们更容易接受,甚至是效仿,而不是排斥。因此,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大学生自身的特性使得社会环境更容易影响到大学生的思维方式、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四,就业压力增大。

篇2

?S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技发展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越来越得以凸显。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整体知识水平的提高,需要高等教育的支持,高等院校作为国家战略发展中人才培养的具体场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教师作为高校履行教育职责的直接实行者,其责任不可说不重,地位不可说不重要。因此,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不但要精通专业知识技能,还应当严守法规,对国家政策里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从而更好地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培养全方位的高素质人才。

1 高等教育法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客观地讲,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教育体系,国家的教育管理活动也逐渐纳入法制的范畴。随着1995年《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的出台,教育立法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尚未真正形成一个理论彻底、形式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也成为了制约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瓶颈。目前我国教育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依托教育基本法已经制定了十几项相关的法律,国家与各地制定了数百项教育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教育法规。应该说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相关法规的基本框架已初见轮廓,但是我们看到在这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中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比方说在规章制度的建立上缺乏统筹规划,相关制度的审查机制还有待加强,并且部分地方性法规制度的起草水平较低,各高校出台的相关法规存在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的问题,甚至对于同一事项的描述,各地行政部门的解释不一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都暴露出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后期我们还需要认真研究并完善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这对于提高我国的教育立法水平以及高等教育法规的顺利实施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法治观念相对薄弱。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反映在教育工作中,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管理与监督。在我国教育法制初步建立的起步阶段,一些人和单位对于高等教育的依法实施显然是理解不够的。凭借着以往办学的经验主义,忽视教育法规,认为不依靠法治建设高等教育事业多年来依然能够做到较快的发展,甚至是忽视教育立法,将已经出台的相关教育法规当作一纸空文,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不切实际的发展规划、甚至出现用行政手段干预教育这种“开倒车”的现象,这其实都暴露出我国教育法规建设过程中法治观念的相对薄弱,这种思想方面的误区如果不及时得到扭转,将大大制约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步伐,这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不引起大家的重视。

(3)法规贯彻不够彻底。高等教育法规的贯彻实施主要体现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法制监督跟法律救济等方面。依法治教作为高等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尚未成为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高校的自觉行为。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时常暴露出对于高等教育法规的理解不够,不重视依法办事,甚至凭借个人的主观理解随意解读相关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这些不良行为的出现,不仅损害了高等教育法规的权威性,也极大地妨碍了高等教育的法制化进程。

2 完善和实施高等教育法规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已经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多年历程里建立了相对完整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已迫在眉睫。

(1)完善和实施高等和教育法规是各级行政工作水平提高的重要表现。众所周知,高等教育模式的大幅调整,优化了学科结构,扩大了学校运行规模,提高了学校的办学水平,这也对大学行政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特别是随着新世纪带来的社会变革,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作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在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中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新时期下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也代表了各级管理机构的行政工作水平。高等教育法规的完善和实施,不仅体现着各级行政部门的制度化、规范化工作,也是实现高校乃至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前提。高等院校的所有行政管理工作都需要服务于高等教育模式的调整,高等教育模式调整的完善和顺利实施,不仅反映了高校行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且同时也是高校行政能力提升的体现。

(2)完善和实施高等教育法规是国家法律在高校统一实施的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步伐逐步加快,以教育基本法为框架颁布了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法规。此外,对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开展了一系列有条不紊的清理工作,可以说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顺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正自上而下完善和实施高等教育法规,以及对于现行法规及地方性政策的修订也都是以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为前提的。高等教育法规的颁布实施必须与国家法律制度相协调,这是国家法律在高校统一实施的法律保障。

(3)完善和实施高等教育法规是保障学生与从业人员权益的必然要求。在以往教育法规的建设、颁布与实施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强调行政职能,对于位于权利主体的学生跟广大的教育从业人员的权益却是有所忽视的,同时对于教育职能部门的自身权力也约束不够。而依法治教的理念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相匹配,因此,推进高等教育法规的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体制,重视和强化学生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根本权益。高校作为教育改革前沿阵地,加快完善教育法规建设,提升依法治教理念,建立健全法治精神鲜明的规章制度体系,这对于加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已势在必行。

3 高校教师在教育工作中的践行

高校教师作为高校教育的主体,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成败。因此,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高校教师队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教师在教育工作中的践行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优良的师德师风。作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优良的师德师风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首先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遵守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德为先,履行教师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其次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达到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能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与高校的相关制度良好地开展各项教学工作;第三要努力的提高教师自身修养,不断完善个人修为,做到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高尚的品德感化学生,以深厚的学养教育学生,以独特的人格吸引学生。

(2)上乘的业务水平。作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上乘的业务水平是立身之本。高校教师的业务水平,体现在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除了正确地传授知识,同时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作为立志献身教育职业的高校教师群体,要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在加强自身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还必须随时对自己的教学方法、教学技能进行调整,在实践中学习和反思,勤于思考认真总结,用终身学习的态度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与此同时,还应该努力加强对于教育学、心理学等基本教育理论的学习,善于反思和借鉴他人的教学方法,做研究型教师,关注学术前沿与教育改革的相关问题。

(3)高尚的道德情操。作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基本要求。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首先是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师从事的是缔造人类灵魂的神圣职业,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高校教师要以身立教,以模范的品行来教育和影响学生;其次要做到严于修身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用豁达的胸襟和积极的人生态度去感化学生;第三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教师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我们无论何时何地都只能以奉献而不是索取的品德去拥有人生、赢得尊重,只有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才能以自身的人格去感染学生,在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驱使下,将培养学生作为自己的天职。

篇3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 大学生权利 权利冲突 权利救济

近些年,学生高校的案件频繁发生,这些案件背后蕴藏着高校管理中,如何在高效运行同时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问题。高校如何依法治校已显得至关重要。

一、高校管理中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

自从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开了学生高校先河以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犹如雨后春笋。高校扩招后学校管理机制中引入市场机制,学生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更注重自身与高校之间平等主体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要求学校维护自身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学校维护自身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学生以教育权、知情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受到侵犯为由,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这些诉讼几乎涵盖了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高校性质向来争论不休,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认同的是高校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但是高校的一些具体行为也是具有行政被告资格的,高校面临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高校的纷争将增多,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中切实做到依法治校。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管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及细化程度不够

高校管理法律法规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前提和依据,也是对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规范和监督。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规范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疏漏不断显现出来。如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存在矛盾,尤其是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高校与学生冲突解决途径做一些明确规定,对高校的性质也没有明确定位,对一些具体事项细化程度不够。

(二)学生权利意识提高而高校法治不足

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民主与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民事主体地位。2008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被学生戏称的“卡门事件”正是体现了高校在自身行为方面法治理念的缺乏。

(三)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尤其是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学生高校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高校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如:没有采取合法手段对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其行为触犯了学校管理或规定,另外,也没给学生申辩机会对其行为做出解释。学校在处理程序上过于简单,校方自身操作完就结束,省略学生知情权这个环节。除此之外,处理结果出来之后,也没有走合法程序,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学校没有将通知直接以书面形式送达,也没有告知学生在知道处理结果后,多少期限内有哪些救济途径。

(四)高校缺乏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在学生与高校的管理纠纷中,需要有健全的权利救济机制来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虽然现行申诉机制对于学生权利起到一定保护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和规章均没有规定申诉的性质,导致申诉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行使。另外,缺乏申诉程序性规定,没有对行政申诉受理部门、受理条件、申诉处理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申诉结果也没有保障。在实践中,虽然一些学校付诸实行校内调解制度,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其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许多学生的被侵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从而使学生与高校的冲突升级。

三、如何平衡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

(一)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高校管理中与学生冲突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缺乏法律条文作依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各执一词,法院审理时也必须参照《民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因此扩大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中的规范事项及对其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则越显关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已有法律中的某些比较模糊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事项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一来,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就不会显得没法可依。我国法律存在滞后性,但是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都是特殊的主体,因此必须要在完善扩充现有《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对一些高校与学生的冲突产生一些前瞻性和预测性的规定。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因此完善教育方面的法律日趋紧迫。

(二)树立“依法治校”理念,规范学校管理行为

高校管理已趋向法治化,但是在实际中,高校领导及各部门,并没有完全做到依法行事,法治理念还需深入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限,但是,高校必须做到在管理中不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比如:高校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协调,而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学校要注意更新自身的学生管理规定,及时梳理校纪校规,去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而又具有现实管理意义的规章制度,也就是高校管理制度法治化。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对其进行审查,确认没有问题才投入实际操作,以免等冲突产生后学校处于被动地位。

(三)建立高校合理的管理程序

高校在管理中要做到程序合法,规范行使管理权。正当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因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以下程序:1.对学生的违纪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实进行确认;2.学校提出的当事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意见,告知当事学生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各高校应根据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并依此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学校对学生申诉应当出具申诉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人,申诉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的事实和理由,真正做到程序正当;3.对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并进行校内备案。

(四)完善学生救济机制

《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因此,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应该在申诉人员组成上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被选举人中要包括: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真正建立起校内申诉制度,把申诉制度落到实处,保障学生权利。另外,对于学校一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而做出的管理决定,应该允许学生进行行政复议,比如在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上,学校是被以法律法规形式直接授权或者间接授权其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在此事项上产生的冲突要告知学生其行政复议的时间期限。司法救济是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进行救济的最后渠道,亚里士多德称之为“矫正的正义”。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大小直接影响学生权利保护范围大小,因此我国应以法律法规扩大法院的受理高校案件的范围。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可以援引其他法律,比如齐玉苓案则是直接援引了《宪法》和《民法》。

结语

高校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加之学生是特殊的权利主体,正确处理好高校发展与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影响到我国和谐校园的构建。因此,我们必须平衡两者关系,规范高校管理,也要让学生遵守校规校纪,不能不维权也不能盲目维权。

【参考文献】

[1]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8).

[2]劳凯生.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C]. 教育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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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樊华强. 从大学生权利反思高校教育管理[J].黑龙江高等教育研究,2010.

[5] 杨群英.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2).

篇4

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之一。鉴于学籍管理制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我们提倡应随着时代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而适时改革。特别是如何在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之间搭建起高校“人才成长立交桥”,是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让学生能在“立交桥”里实现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高等教育资源上的沟通交融,或实现不同层次间的转换衔接,改变目前我国三类高等教育三轨“平行”、缺乏共享的不利局面,逐步营造交叉渗透、互惠互利、共赢互进的氛围,提高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度。

二、学籍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内容尚待完善

以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为纲领性文件的现行我国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就其制度本身的缺陷,最明显是以下两点:1)国家扩大了高校对学生的教育自,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中涉及的13处相关条款学校拥有自主审批权。当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高校的管理制度和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的合法性就受到了质疑。2)重视管理控制,忽视学生的个人发展。现行的学籍管理制度尽管是以“人本主义理论”为指导,担部分内容成了学校对学生单向要求的“规范性”行为,体现了学生在单一模式下被动使用学校资源的群体管理特点。

(二)管理机制不顺畅

学籍管理工作是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与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业紧密相关的重要工作。但学工线与教学线的不同归属,让各高校在学籍管理的实际操作、处理及上传下达的过程中,带来很多不便。比如学生违纪,浙江省内各高校处理情况很不一样:有些高校划为两块,与学业相关的考试违纪由教务处负责,其他违纪的由学生处负责;有些高校都由教务处负责;也有部分高校都由学生处负责。从学生违纪文件机构看,有些高校尽管考试违纪是由教务处负责,但文件却是由学生处,教务处只提供违纪材料。这些从执行程序上导致了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管理脉络不畅。

(三)运行过程中法治观念薄弱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立法工作逐渐回归到人们的视野,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初步构建了以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与教育规章为主体的法规体系。然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尤其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还是相当不完善和不健全的,表现为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的矛盾冲突、法律法规制订时的疏漏、立法上存在的诸多空白、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差等问题。

三、落实改革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是搞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关键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高校完成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高校教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管理才能上层次,上水平。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学籍管理工作被视为简单低级重复的劳动,配备的学籍管理员学历层次偏低,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及网络使用技能。只有领导真正认识到学籍管理在学校教学管理中的重要性,才能使学籍管理工作更好更快的执行。

(二)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是搞好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力保障

学籍管理队伍是学籍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学籍管理工作的执行者。随着电子注册、学年注册、学位注册等的网络化程度的日益普及,对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学籍管理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管理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工作的运转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也是衡量一所高校的日常教学水平的标志。

(三)落实“依法治校”是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

篇5

从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来看,高校教师职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有利于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有利于教师钻研业务,提高科研能力,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当教师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社会责任的时候,就会一丝不苟、严谨务实地对待每一堂课,对待每一位学生,有一种战战兢兢,唯恐因备课不充分、讲课不透彻、辅导不到位而误人子弟的忧患意识。这就使得教师自觉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下大气力提高专业素质,涉猎广博知识,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一旦有了这股精神和这种态度,教师就会潜移默化,传递给一届又一届的学生,引导他们养成严谨、求真、务实的作风。就教育管理层面来说,加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校风。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会带动高校良好学风、严谨教风和严格考风的养成,这有利于高等院校形成优良的育人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完成学业,学生久而久之就会训练成崇尚求知、探索、诚信、合作的良好品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熏染。

2高校教师遵守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监管和法律保证。高校教师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认真执行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贯彻党的教育发展战略、方针、政策。高等教育事业要实现科学、全面、正规发展,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和国情制定以及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法令、条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统称教育法规”,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所遵循的基本依据。当然,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局势和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才培养特点以及教育发展趋势,我们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业绩评价和奖惩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促进现代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教育是一个国家的长期战略,有继承性和创新性,更要有战略性和稳定性。高校教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规范,有利于把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战略落到实处,按照教育自身发展的基本规律科学执教,依法治教;也有利于高等学校形成自觉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风尚,避免教育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它的导向性和约束力。在高等院校,管理者必须依靠它来调节教育行为,约束高校教师行为的随意性。教育活动本身是最直接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活动,高校是知识分子之间进行专业知识和思想观念交流和传播的重镇,教师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隐蔽性和随意性,需要靠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来约束,但是完全靠自觉就有风险,必须辅之以法律法规作为底线来约束,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比如,近些年来某些高校教师,特别是高职称、高学历的教授相继出现科研成果造假,部分教育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招生、就业和后勤管理方面违规违纪操作,谋取私利等都应该受到教育法律法规的制裁。这一方面是对违法违纪人员自身的教育和改造,更是对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有力警示,更是净化学术环境,树立高校良好教育教学风尚的有力保证。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