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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0: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环保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环保法律培训

篇1

一、增强情况政策法制研讨工作,为深化情况法律供应法制支持。

依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国家修订和完善司法、律例契机,围绕我市深化施行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加速实验区建立和灾后重建以及全市情况维护重点工作,增强情况政策法制研讨工作,为深化情况法律供应法制支持,以知足新情势下情况治理的需求。重点做好开展排污权有偿运用和买卖、情况污染责任保险等情况政策调研工作,按时完成《排污权有偿运用和买卖治理方法(试行)》立法调研方案,合时启动情况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梳理我市情况维护律例、规章准则,对不适应新情势下情况维护治理工作需求的进行修订、完善;加大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中小河流流域治理工作、灵活车排气污染预防、乡村情况维护工作和生态情况维护工作等方面的调研力度,积极探究有用治理方法,为加速当地环保立法历程,完善当地环保律例系统,做好相关的基本性工作。

还,对市局内部政策、规则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搜检,以保证我局行政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要求向市县政府法制办立案。对国家、省、市各项新草拟的环保司法、律例草案,认真组织做好意见寻求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情况法律力度,严厉处分情况违法行为。

围绕城乡情况综合整治、节能减排、创模复检等重点工作,持续深化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重、风险大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法律,严厉处分。关于重点案件要迅速查处,使其污染结果、社会影响削减到最低限制。

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机制,实时发现并查处各类情况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按期协商、部分联动、案件移送等法律机制,不断提高情况法律实效。在做好行政处分工作的还,对情况违法整改案件施行跟踪督察,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加大处分力度。

三、深化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环保法律监督工作。

依据国务院《关于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和《人民县政府贯彻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的意见》的要求,深化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环保法律监督工作,注重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

进一步规范法律行为和顺序,严厉执行《情况维护局规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细化规范(试行)》,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采取分歧的处分力度,然后进一步规范环保处分行为。保证环保法律的公道、公平,保证依法行政、规范法律要求落到实处。

切实落实《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在现有的基本长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文书的品种、花样、内容,为行政法律和处分工作的顺利进行供应便利。要结合典型案例认真学习司法律例,对案件查询人员进行法律营业培训,组织司法培训和案件分析钻研。保证调取证据的实时性、直接性、精确性。依法受理行政处分和行政复议案件,对案件内容认真进行司法合用搜检,依照依法行政各项规则,认真听取治理相对人的陈说、申辩,对其准确的意见依法采用。留意受理顺序、时间,保证行政处分和行政复议的公道、公平。

增强对基层环保法律的服务和指导。按期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学习、交流环保法律提高前辈经历、典型环保案例分析和状况传递会。随着法律力度的加大和规范法律要求的提高,坚持、健全完善延聘终年司法参谋准则,以不断处理情况法律中的各类难题,顺应日益突出的环保法律工作的需求。

四、深化开展情况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情况法制认识。

切实把情况维护司法律例宣传归入整个社会普法宣传系统,进一步提高全民情况法制认识。做好国家、省、市新公布的主要环保司法、律例的宣传、贯实工作,组织编印情况政策律例学习资料;抓好情况法律人员和有关单位情况治理人员的司法常识培训。以“四·二二”地球日、“六·五”世界情况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留念活动为契机,经过多种方式,深化开展情况法制宣布道育,具体落实好情况维护“五五”普·法方案,提高全民情况法制认识。

篇2

一、领导重视

在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班子的监督指导下,从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着手,切实加强对我县环保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今年,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全县环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人大、县政协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多次安排环保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及时解决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加强环保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是做好环保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我局加大了对各股室环保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分别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事故赔偿、违法案件调查笔录等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严密科学的组织体系,严格办事程序,层层把关,任务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等13项包括了环保执法各个方面的执法工作程序,使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每一项环保工作职能,都有一项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程序。年初,局长与各股室长签订了责任书。各股室又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认真组织了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起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重申了《关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将各项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局办公楼显要位置和各股室办公室上墙公布。使来前办理环保手续的公民和法人,都能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非规范行为追究制。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成立了环保局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到企业了解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社会上建立起了“规范、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形象,保证了环境法制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加强了干部职工环保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平时每月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周二集体学习日雷打不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以《环保法》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律法规系统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达到“两熟三会”。即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办案程序、会处理执法中的一般问题、会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认真做好人大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办理工作,共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率为100%。办理群众百余件,办复率为98%,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我局根据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上级领导。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篇3

一、领导重视

在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班子的监督指导下,从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着手,切实加强对我县环保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今年,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全县环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人大、县政协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多次安排环保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及时解决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加强环保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是做好环保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我局加大了对各股室环保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分别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事故赔偿、违法案件调查笔录等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严密科学的组织体系,严格办事程序,层层把关,任务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等13项包括了环保执法各个方面的执法工作程序,使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每一项环保工作职能,都有一项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程序。年初,局长与各股室长签订了责任书。各股室又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认真组织了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起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重申了《关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将各项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局办公楼显要位置和各股室办公室上墙公布。使来前办理环保手续的公民和法人,都能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非规范行为追究制。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成立了环保局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到企业了解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社会上建立起了“规范、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形象,保证了环境法制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加强了干部职工环保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平时每月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周二集体学习日雷打不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以《环保法》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律法规系统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达到“两熟三会”。即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办案程序、会处理执法中的一般问题、会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认真做好人大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办理工作,共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率为100%。办理群众百余件,办复率为98%,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我局根据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上级领导。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篇4

1.1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内容不完善。生态保护是青海省的重点工作之一,但在青海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生态保护立法滞后且不全面。只在盐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方面,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方面有地方性立法,但对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柴达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明显不足。

1.2对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具有保护功能的民间习惯法研究不够,表现在地方性法规中民间习惯并未以法律的样态出现在条文之中。青海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少数民族形成了“对自己生存环境独特的见解”各种禁忌,有些民族习惯上的各种禁忌多是出于对自然的敬畏与感恩,在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立法中,对少数民族的生态保护习惯的研究应当深化并逐步纳入地方立法实践进行要探索。

1.3地方立法中未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管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控制工,然而在地方立法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门职责与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门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之外,明显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容易造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

2完善地方环保法制建设的建议

目前,以加强执法、完善地方立法、促进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建设,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资源出发和加工为依托的工业体系基本建立,相关产业发展十分迅猛,给环保法制建设提出了更多新课题、新任务。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青海省环保法制建设进行思考和讨论。

2.1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应充分考虑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占比较高的特点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保护和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各级环境法制工作机构。省级环保机构应重点加强法制建设人才引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政策研究、立法规划调研和重点立法计划的深入推进和实施;支持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的制定、依法、科学、高效进行;确保环保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推动工作循序渐进。在民族自治州,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重点完善环保执法机构建立,充实专业人才,完善工作制度和绩效管理措施,强化普法培训,确保辖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全力推进,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2.2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逐步完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青海省是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重地,是全国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示范区,也是资源开发和民生改善的重点扶持地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地方立法十分必要,特别除要加快制定国家重要环保法律的《实施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外,还要加强本省地方特色的立法工作。这些地方法规在环保法制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关于青海三江源地区、柴达木盆地等重要地理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环境保护立法,促进自然生态保护与工业污染防治同步发展。

2.3深入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法制观念。以全民普法教育为载体,制定环保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与全民普法活动有机结合,与各级干部普法教育活动相衔接,突出当前环保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和难点,解决学法、用法问题。在目前干部普法教育活动中,要积极、主动参与到有关部门的专项活动中,制定计划,组织专业人员编纂宣讲资料,围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等重点释疑、解惑。在公众普法教育中,应更好地结合各种新闻媒体,在电视、广播和报纸上组织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环保法制小知识、短片、故事等,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公众环保法制观念。在各类普法教育活动中,还应特别突出中小学在校学生第二课堂的环保法制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在校学生环保法制观念,奠定依法保护环境的社会基础,培养“公民环保意识”。

2.4依法保护环境,严打环境违法行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应作为保护环境的基本法律要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是这些年来国家推行的强化执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在整治和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青海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地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和工作水平均有不同程度提高,但如何从根本上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还需要深入研究,遏制有的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放松环保要求和限制的冲动依然存在,如何形成有效机制,保障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一些企业由于技术、工艺、设备等不能实现更新提高的情况下,存在偷排、停止环保设施运行等违法行为,应确保依法实施淘汰,确保不让这些企业成为环境违法的坏榜样,确保违法企业承担更高的社会法制氛围。

篇5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成办函[20*]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年7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配合环保部门和其他职能机关完成好全市环保违法整治工作,现将我区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发挥职能作用、参与该项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我区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中央、省、市七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针对“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联片污染是否反弹、城市噪声污染、城市大气污染以及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可以通过送法到企业,组织污染企业法制培训、讲座,发放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答卷,用污染案例“现身说法”以及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设点咨询和举办集中活动等多种形式,将中央、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范围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向所在地干部、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宣传。引导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引导企业合法生产,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保护群众健康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受理和处理制度,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积极参与配合专项行动

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根据本地开展专项行动的计划、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参与配合专项行动。选派精通环保法律法规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员参加到专项行动中去,一是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二是通过信息、简报宣传专项行动的依法治理过程和专项行动的治理成果;三是通过摄影、摄像搜集专项行动和法制宣传的资料、图片,适时在本地的宣传橱窗、法制宣传专栏和板报、墙报中宣传报道。

三、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到违法排污企业侵害,有诉求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受到违法排污侵害,有诉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残群众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篇6

翻阅旧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我们不难发现,“罚款”字眼虽在很多条文里频繁出现,但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

以去年环保部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处罚为例。处罚通知书显示,共有88家企业被处以罚款,总金额共计613万余元。这笔罚款看似不少,但分摊至每家企业还不足7万元,这对治理水污染与震慑企业而言均很难有实质效果。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除了罚款以外,往往很难再找到让企业敬畏的办法。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把环境保护放在眼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为数不多的罚款对很多企业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违法企业往往在交纳完远低于守法成本的罚款后,继续污染环境,很多财大气粗的企业甚至选择屡罚屡犯。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是不可持续的。”这一命题如今已成为共识。要破解这个现状,需要排污企业恪守法律。要让排污企业不敢污染环境,这需要增加他们违法的成本。修订后的环保法,在罚款力度方面的功效不容小觑,企业环保违法成本低或将成为历史。新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环保罚款“不痛不痒”的状况将成为历史。

“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王田律师告诉记者,此条文里面的“恢复原状”足以让那些未取得环评报告就开工建设的单位倾家荡产,因为这意味着已巨额投资的工程项目除面临被推倒拆除外,还必须还原建设前的生态环境。这将成为企业难以承担的责任代价。

“对犯法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处于五日至十五日拘留。”王田律师说,与之前的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还增加了治安处罚等内容。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可以处以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赐予环境监察执法尚方宝剑

“以上个月我们在汕尾海丰县暗访检查为例,遇到违法排污的‘三无’电镀小作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停止生产,但执法人员刚走,小作坊又换个地方恢复生产,与环保部门打起了‘游击’,没有现场执法权,我们往往束手无策。” 参与上月暗访环境污染行动的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海丰县鹅埠镇西湖村一些无牌无证小电镀厂,将未经处理,有毒有害,严重超出国家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的电镀废水,加设软管直接排放。按照“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但当时由于环保部门没有查封、扣押权,导致因缺少物证无法立案,从而无法追究违法作坊主的刑事责任,只能施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过去,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排污企业有2个月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行政处罚诉讼期为15天),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只能任由排污企业非法排污,环保部门无计可施。

“此次《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处违法行为,能更直接、有效地杜绝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从其他部门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封、扣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对环保部门来说,有了这个权力后,就能更有效地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王田律师说,新修订的《环保法》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条款需要单行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给予具体规定。例如,如果能像公安系统那样成立类似公安缉毒大队那样的环保大队,将更能有效地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新环保法还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新环保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王田律师介绍说,比较1989年《环保法》第39条第2款“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可见,结合新环保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文,新环保法已取消中央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异地污染特权。

提升自身职业素养以适应新法要求

记者发现,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监察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权力表现在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地位,增加了执法手段,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责令限产、停产,按日计罚,涉嫌犯罪的可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等,但同时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新法实施后,如果环境执法人员能够运用好,会对执法工作有推动作用,如果执法人员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者是工作中出现了失误、疏忽,都有可能被问责、被处理,形成责任倒逼。” 对于新环保法,不少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纷纷“点赞”,寄予厚望的同时,也开始担忧自身的职业素养能否胜任。

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篇7

环保法庭的建立有多重原因,最直接的就是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尤其是水污染问题,深层原因则是重新分配司法资源及适应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特点,强化环境执法能力,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等。此外,它还有重要的象征性意义,即表达政府保护环境、处罚环境违法决心,回应公众日益强烈的参与环境保护和诉诸司法的需求,建立快速便捷的司法通道,提升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更多介入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

环保法庭一出现就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其不断出陈更新的一些措施令人耳目一新,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新的制度资源,给人们带来新的希望和新的力量。环境司法虽然已经在传统法院中存在,并且,在现行环境法和其他法律的支持下,传统的环境司法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作用很有限,以至于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环境法的可司法性表示怀疑。环保法庭的出现带来了环境司法新的作用空间,这一新空间一方面是来源于法庭充分地发挥原来处于休眠状态,没有被利用的法规和制度,如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资源和公共环境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在现行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中都可以找到依据。另一方面则来源于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推行的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解释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1)服务性。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2)主动性。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化解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坐堂问案,也要主动调查研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需求和关切,探索和提出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3)高效性。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公正、明白、快捷和令人满意的服务。法官还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不拘泥于形式,发掘符合国情、社情、民情的审判方式,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判断审判效果的标准。

悬在人们头上的利剑

环保法庭在司法能动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包括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体制创新体现在司法机构与行政、公安、检察等机构的全力与联动。2008年,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制定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新机制。新机制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同时成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系会议、联络员、信息共享、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移送、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等制度。通过创新环保联动执法机制,昆明加强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形成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格局。机制的创新包括审理方式创新(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甚至与执行四审合一),手段创新(禁止令的采用等),环境案件管辖权的创新(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纠纷审理规则创新(司法提前介入等)、审判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创新(引入专家团队等),法律责任的创新(赔偿生态损失、赔偿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判令违法者恢复植被和恢复生态)等。

环保法庭在运行过程中,普遍意识以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为着力点,这是抓住了环境司法的核心和重点。环境利益往往具有公共性和共享性,每一起环境污染破坏事件背后都存在着公共利益的损害,即对于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的破坏。如一起河水污染造成养殖区域内的鱼死亡,私益诉讼仅仅是要求救济养殖户的死鱼损失,最多加上养殖成本的损失,这些属于私人利益的损失。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存在,如已经污染的水体,其水质不再适合养殖、其部分功能长期甚至永久丧失等。为了恢复水体的良好环境状况需要投入大量的费用,这些属于公共利益的损失,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中往往缺位,公益诉讼正是弥补这一缺位的诉讼制度。

环保法庭成立后,一些法院已经审理了一些具有开创性的公益诉讼,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这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就百花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建项目拆除执行不到位,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是我国首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等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我国首起由民间环保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公益诉讼不必多,它不是解决纠纷的常用形式,但是其影响力和威慑力是巨大的,这种制度的存在就像一把利剑悬在人们的头上,起到非同一般的震慑作用。

环境司法实践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尽管环保法庭已经在许多国家建立,但是这种建立具有局部性、地区性、选择性,绝对谈不上普及,绝大部分的环境纠纷仍然在传统法庭中审理。环保法庭出现的地方未必就是环境案件数量最多的地方,而环境案件多的地方未必都有环保法庭。关于应否建立环保法庭的观点一直争论不休,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很大。支持者认为,环保法庭有许多优越性,如提供专业技能支持,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统一纠纷处理及法律适用的尺度,降低诉讼成本,放宽资格,回应社会环境压力。它能促使政府对环境负责,有助于创新性解决环境问题,统一考虑环境与经济和冲突,综合考虑各种环境救济措施,还可以将环境利益纳入保护范畴,促进公众参与,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舞台等。

反对建立环保法庭的人认为环保法庭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创立一个新的机构必须增加额外的预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培训及管理,导致原已溃乏的司法资源更紧缺;将环境案件与其它案件分开导致司法碎片化,使法官孤立于主流法律事务,受社会的关注更少,参与审理环境纠纷的合格法官更少,财政预算和人员编制没有保障;由于案件的数量不足会导致环保法庭的维持成本过高;环境纠纷非常综合,界定环境案件的范围不容易;环保法庭的倾向性较强,使社会担心它在审理案件时,在经济与环境事务上不能保持中立;环保法官的职业发展和升迁受到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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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环保法制不健全。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对环境权的越发重视,地方环保法制的不足日益显现出来。目前广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不少条款还是对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复制和翻版,缺乏地方特色,特别是农村生境保护方面的法规缺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06年修改后施行,但应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也显得有些滞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虽在1997年进行了修改了,但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广西农村生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还非常薄弱,在重点水域的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染物下乡、土壤污染控制、禽畜养殖污染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等领域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环境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很重。

2.环境监管不到位。环境行政主管单位是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其人事任免和财政拨付均受地方政府制约,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冲突的两难选择时,容易受到政府和上级干预,随意减低环保标准,使环保法规执行大打折扣。环保部门地位不高,对环保工作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农业、林业和土地等部门的执法职能常常与之交叉,但由于都是政府的同级职能部门,在环保执法上,环保部门一般是不能指挥它们的,更加谈不上统一监管。笔者曾走访自治区环保监察总队,某业内人士谈到了广西在环保执法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手段不足、执法技术跟不上环保需要,无法及时了解污染状况;二是执法人员不够、素质不高,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处罚力度不大,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者违法成本较低,干扰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地方性环保立法不够,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

3.地方生态环保政策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过去,我国在“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下,政策的制定往往重经济建设、轻生态环境保护,重城市和工业、轻农村和农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生态环保政策不能满足时展需要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一是环保政策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容易受领导意识左右而多变;二是缺乏鼓励投资环保事业的财政、税收、金融和生态补偿等经济政策;三是环保标准不严格,资源价格不合理,常常忽视其生态价值和潜在的经济价值,过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四是在宏观决策和新项目建设上,环保因索考虑不多,论证不够科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不到位。

4.政府宏观决策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生态环保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重要性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建立相应的参与决策机制。不少开发和建设项目的布局缺乏生态保护的制约措施,决策过程中没有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论证,决策实施中没有生态保护监督和必要措施的采取,项目实施后没有生态保护审计,结果常常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和经济的重大损失。

5.环保法律意识薄弱。长期以来,不少领导干部以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就是政绩。为了追求经济增长,不惜牺牲当地的生态环境和以大量耗费有限的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经济指标的实现。他们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割裂开来,只顾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忽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部分领导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有土地快开发,有项目快引进”,片面追求数量和数字,搞形象工程。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偏重于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永续利用,违背自然规律。农民滥施农药、化肥,随意丢弃废弃物,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土壤、空气、水源也逐渐受到污染。

二、加强广西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对策

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加快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及时修订滞后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制体系。

1.健全和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广西地方生态环境法制,应从几方面考虑:一是增加立法数量,扩大环境法律规制的领域和范围。在立法条件成熟时要尽快制定重点资源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生活垃圾和污染物下乡、土壤污染控制、禽畜养殖污染管理、农药化肥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规范和完善环保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逐步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资源和执法职能。增加环境保护参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的讨论,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三是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地方政府环保意识。要改变传统的政绩观,积极推行绿色GDP,把生态环保指标纳入干部考核范围,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联动机制。四是增加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引入公众对生态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立法,作出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决策时,应当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参与保障等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事前监督。

2.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的环保立法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执法,才能落到实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能,构建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结合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经常性的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特别是要把重点区域、重要流域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问题作为突破口,严查严办。要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适当提高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条件。环境部门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环保知识、法律知识的讲座、培训、自学等方式,建立学习的长效机制,使环保执法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3.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经济政策

地方政府要重点研究和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给予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支持,鼓励企业开发环保节能、质优价廉的的绿色产品,使其得到实惠,减低守法成本。对那些耗能量大、技术含量低、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和企业设置发展障碍,提高其违法成本,迫使其自动退出市场。同时要逐步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通过向受益地区和单位收取生态效益补偿税费,向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要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及国内外多方引资、多渠道、多途径筹资等方式解决环保资金。政府要积极推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绿色购买等制度,倡导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消费方式,加快产品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矿产资源开发和那些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生态破坏恢复保证金制度。

4.加强生态环保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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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具体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政策业务素质和执法操作能力等等。对环保机构而言,要把好环境执法人员采用关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教育关,建立严格的执行人员考核、淘汰、监督制度。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能、统一装备的要求,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加大对环境执法的人员投入、设备投入和技术投入,改善环境执法手段和条件,增加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源。考虑到中国国土面积广大、环保工作压力较大的情况,在注重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同时,也可适当在量上丰富执法的人力资源。在执法硬件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预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环境执法和宣教设备,确保其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推进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法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具体体现为:其一,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其二,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其三,在环境监理队伍的基础上,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其四,确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站的住”,而且要“顶得住”。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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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现在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的制约,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而且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2、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3、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而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5、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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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新《环境保护法》;环保NGO;主体;成效;困境;出路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1.在环境资源法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是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一大突破。

2.在诉讼法方面

首先要指出的是,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此举表明我国正式确认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对诉讼主体的规定并不具体,“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无一立案,法院给出的理由均是“原告主体不适格”1。由此可见,仅仅是民事诉讼法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实践所能起到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此条限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主体,才是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3.在司法解释方面

今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新《环境保护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在提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另外《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的范围,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等,这些都为环保NGO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二)司法现状

新《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以后,尽管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环保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频频被受理,去年12月4日,江苏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审。该案曾因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而引起广泛关注。当年12月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受理,这些案例都无一不显示出环保NGO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而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预示着实环保NGO焕发出更加鲜活的生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及其解释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一)政府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还没有统一 的《民间组织法》,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主要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一个民间组织需要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两个政府部门来管理,这使得自下而上由民间发起的民间组织很难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性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为政府机构。i政府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不愿作为环保NGO的挂靠单位,这种管理制度与环保NGO的自治性质相违背,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环保 NGO出现登记率低的情况。2

(二)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

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即规定在同一地域不允许有相同性质NGO的成立,不可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这种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具有合法地位的环保NGO的成立,使环保NGO的职能一味停留在协助政府的方面。这些限制已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制约中国环保NGO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其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表明:我国74%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44.8%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很多草根环保民间组织为了节省资金,通常是两个组织共同租用一套民宅作为办公用地。现阶段我国环保NGO资金的匮乏不仅成为其发展中最大的障碍。而且也增强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尤其是高额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用更是让许多环保NGO望而却步,比如自然之友在 2012 年提起云南曲靖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时,在艰难地完成取证后,鉴定成为横在民间环保组织面前的一道坎,除了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难找外,高昂的鉴定费用也让民间环保组织无法负担,直接导致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无法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如果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即使能作为原告的环保NGO也会因为诉讼费用问题而无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专业化的司法审判人员缺乏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宣告成立,并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环境审判专门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环保法庭的出现必须解决审判人员组成的问题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其功能的发挥。然而尽管我国截至2013年年底,已成立180多个环保法庭、审判庭,但是180多个环保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3有些环保法庭甚至被撤销,如沈河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由此可见之前我国环保法庭的发展并未受到重视,相应的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同时也缺乏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未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诉讼性质和诉讼目的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其已经在《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中得到体现,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却至今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或其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相较于社会主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政府部门有关环境的不当决策有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三、环保NGO困境的破解

(一)改变双重管理体制

政府对环保NGO的成立可以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并降低注册资金等门槛,同时规定经过登记的组织可享受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样登记与否就不再是社团合法性的标准,而是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等其他法律权利的标准,以利于其发展壮大。这一点对草根环保NGO尤为重要。政府还可以把对环保NGO的监督权交给社会公众、登记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减少业务主管部门过多的权力干预以使环保NGO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这也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目前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团外,其他的环保NGO都是地方性的组织,而环境污染企业一般是地方纳税大户,本身就收到地方政府的过度保护,环保NGO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而改变这种双重管理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环保NGO更多独立的空间。

(二)改变严格限制竞争原则

严格限制竞争不可避免地使环保NGO走向垄断和官僚,从而偏离了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因此,必须在环保NGO活动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在立法上对环保NGO的义务予以明确来达到对其监督管理的目的。三是适当扶持草根环保NGO。植根于民间的草根环保NGO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草根情结”,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环保热情较高。其不足之处在于绝大多数组织规模较小,专业技能较弱,经费普遍不足。因此,政府应当在其能力建设方面给予更多政策上的优惠,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应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有利于增强民间环保组织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抗压能力。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费用问题,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一些环保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如贵阳中院和清镇环保法庭联合颁布了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原告时存在费用困难的,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如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2010 年 12 月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审理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定扒造纸厂向南明河排污一案,该案是我国第一个鉴定费用得到环保基金援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决了诉讼一方单独承担诉讼费用的困难状况,消除了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评估费、鉴定费、检测分析等费用对于诉讼方的庞大压力,解除了诉讼方的后顾之忧。而关于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文件在地方已经,如2010年,昆明市政府颁布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门设立救济专项基金,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对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及时、充分的资金援助,这会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4

(四)实现环保法庭组成人员的多元化

其一,选择及培训合适的法官。

其二 ,组建专家陪审员队伍。完全依赖法官个人的努力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技术性问题,为了提高环保法庭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可以考虑吸收专家参与环保纠纷的处理过程中5。

(五)明确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体两翼”的系,立法仅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偏废其一的行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环境保护法》第 58 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做出解释性规定。同时,建议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正在修改中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李洁琼:《NGO 迎来环保公益诉讼寒冬里的暖意――新环境保护法施行符合条件社会组织 700 余家》,载于《中华工商时报》,2015 年1 月13 日第 008 版

[2]李义松、陈昱晗:《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胜诉奖励机制》,载于《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3]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载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

[4]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4期

[5]张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思考》,载于《法学》,2013年第7期

[6]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7]臧菁、曾心泉:《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载于《法制博览》,2014年第8期

[8]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保民间组织现状调查报告》,载于《学会》,2007年 第3期

篇12

年初,在肇庆召开的全省环保局长会议上,李清局长讲了“五个新突破”的工作思路。为落实会议精神,实现执法力度的新突破,省局将今年确定为“环保执法年”。今天这次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部署“环保执法年”的各项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当前全省环保执法的形势

(一)环保执法成绩显著

第一,环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为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全省共出动27042次,检查企业9924家,查处企业1188家,取缔关闭淘汰企业189家,停产、限产限期治理29家,处罚44家,处罚责任人5名,得到了国家联合检查组的肯定。

第二,环境应急与日常监管得到加强。非典期间,执法人员甘冒极大风险,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执法大检查;组织开展剧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投毒事件的专项整治工作,收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和砒霜、磷化物等过期、废弃化学品共62222千克。

第三,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力度上新台阶。全年全省环保部门共审批建设项目77674个,其中审批报告书788个,报告表14116个,环评执行率99.8%,“三同时”执行合格率96.9%,排污许可证发放超过5万多个。

第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全年全省立案查处3017宗,其中取缔、关闭、淘汰企业202家,做出责令限产、限期治理、停产决定178项,行政处罚金额达到2770多万元。

第五,执法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初步建立了省、市、县、镇等执法网络,监察执法人员达到1800多人。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重要思想指导环保执法工作,以环保工作大局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结果;是树立定位、联动、服务理念,坚持执法领域向全方位拓展,执法体系向多元化转变,执法手段向多样化转变,执法装备向现代化转变的结果;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营造声势抓大案要案,借助外力解决老大难问题,联合办案增强执法合力的结果;更是全体环保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忘我工作,开拓进取的结果。但是,与全省环境形势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存在不少问题。

(二)环保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执法认识不到位。不作为、不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长期不查处,环保执法工作达不到严格执法的要求。

第二,执法要求不到位。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的现象。

第三,执法制度、机制不完善不善于借力执法、联合执法,环保系统上下还未形成联动,相邻的环保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互动,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尚未形成移送机制,监察力度有待加大。

第四,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尤其是环境监察机构。在各个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都还不高,对现场处罚、对案件的分析、调查、取证方面还不太适应我们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的要求。

第五,执法设备不够,基层环保部门甚至很缺乏,我们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还比较欠缺。从*年,全国要求对环保监察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以来,我省还没有一家监察机构申请标准化建设验收。从最近召开的全国环境监察会议上反映情况看,我省监察机构建设是后进的典型,标准化建设等于零。相对于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份来讲,相差太远,江苏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为100%。

上述问题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法律本身的问题,如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执法手段软弱等情况,还有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从严格要求上讲,从我们自我检查来讲,我们的主观努力不够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环保执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针对我们在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局将今年确定为“环保执法年”,就是想集中利用一年时间,针对突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力争实现我们年初确定的执法力度的新突破。

二、“环保执法年”活动的任务

“环保执法年”活动的任务,概括起来就是“通过五个一批,实现四个明显,重点完成四大执法任务”。全省“环保执法年”活动总体目标是以查处环保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促进执法队伍建设为契机,努力实现环保执法新突破,解决一批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查处一批典型的环保违法案件,清查一批违规开工的建设项目,清理一批违反环保法的“土政策”,处分一批违纪政纪的责任者,实现环保执法力度明显加大,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明显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主要要完成四大工作任务。

(一)继续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以壮声势

国家连续三年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上月又讲了“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这是我国在环保领域实践“*”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结合我省情况,我们讲六个方面的重点。

1、清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新建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的情况。近一时期来,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施政纲领,建广场,上项目,上开发区,修公路、开矿山、搞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随之而来的是新一轮的圈地热兴起。据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目前,我国共有30多种、5658个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开发区热,使大批农民失地又失业,生计困难,引发社会矛盾,也影响了我国经济健康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造成极大的土地资源浪费。各地在设立开发区数量、规模、优惠政策上相互攀比,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其中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的情况比比皆是,大搞环保的“豁免区”,“特权区”,结果是开发一区,污染一片,破坏一片。这种现象应当得到有效遏止,国家和省正在开展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今年一季度,我省已经砍掉397个开发区,减幅80%。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强开发区等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环保管理机制,补齐相关的环保管理手续,重点要对仍然保留102个开发区依法规范管理,及时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同时,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开发区热“死灰复燃”。

2、严肃查处钢铁、水泥、化工、陶瓷、电镀、造纸、印染、火电等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部分地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上马了大量高能耗、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引起了结构性污染,过度能耗就是污染,从我省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的经济总量已经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钢铁、水泥、化工、陶瓷、电镀、造纸、印染、火电等行业的贡献占有相当的比重,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其消耗的能源和排放的污染物也是相当可观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钢铁、水泥、化工、陶瓷、电镀、造纸、印染、火电等行业环保管理力度。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好这些行业的环保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这些行业的环境准入的把关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过专项整顿行动,查处违规建设,清除结构性污染,而且,还要对*年以来环保整顿工作的成果开展一次“回头看”,严查“*小”和“新六小”企业的死灰复燃、污染反弹。

3、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环保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开发活动由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地区向内陆山区拓展,由河流下游向上游迈进,由局部地区向整个区域开发扩散,给生态环保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对饮用水源的安全构成大的威胁。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就应当将饮用水源的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确立的珠江综合整治工程和治污保洁工程的要求,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隐患和清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防止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查处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整顿进口废物经营秩序,配合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重点打击非法买卖批文、炒卖进口废物、非法走私废物、非定点企业经营废五金等行为。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切实防止进口废物造成二次污染。要加大对潮阳贵屿、*大沥、清远龙塘石角、*吴川等重点地区固体废物经营活动的整治。各地环保部门要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监管。重点检查生产和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监管。重点检查生产和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含线路板、电镀、砒霜等企业),掌握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去向。特别是对废弃、过期的危险化学品(含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及使用过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是否按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并将其转移到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处置进行严格检查。

要加大对未持有《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广东省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的单位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特别是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仍未将危险废物交给持有《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行运作,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放射源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摸清废放射源情况,强制收贮闲置废弃的放射源,清除放射性废物污染危害,追究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实、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遗弃或者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清理各级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干扰或阻碍环保执法的“土政策”。《全省“环保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发到各市,各地要着手对本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政策”进行摸底,按照省环保执法年活动领导办公室的要求统一上报告,由省局组织专门人员,逐项研究,讲处理意见,报有权部门清理,并且按照《环保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完善环保执法机制,营造好的执法环境

环保执法机制是提高环保执法的重要保证,过去我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机制,确保了我省环保执法的正常进行,但是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由于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执法制度不明确,工作中常常出现扯皮、推诿等现象,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成效不大。

开展执法年活动,在开展各项执法行动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各项环保执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工作。重点是建立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借力管理,借鸡下蛋,进一步明确环保、纪检、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执法责任,通过建立具体的环保案件移送制度,理顺各部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关系,堵截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的漏洞,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在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建立整体执法机制,系统内形成左右互动,上下级联动的执法机制,开展交叉执法工作,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杜绝行政干预执法;按照案件查处分开原则,完善环保部门内部执法程序,明确各执法单位的执法责任、办案期限,提高执法效率;编制典型环保违法行为查处导则,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对环保违法案件认定和取证工作,统一对环保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提高环保部门执法水平。

(三)开展执法教育活动,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素质。按照国家局的部署,开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学习、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通过廉政纪律教育,落实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环保执法人员“六条禁令”的规定。

加强法律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局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对全省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执法教育培训,特别是开展对《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执法队伍,已经进入的,要调整岗位。今年,首先在环境监察队伍开始试点,在全省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对全省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履行执法职责,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要调离环境监察队伍。其他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也要进行考试,各单位要将考试结果列入各人年度考核中。

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标准化建设和环境执法技术保障建设,加大投入,充实装备,增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年内省环境监察总队和*、*、*、*、*、*、*、*、*、*、*等环境监察机构,要通过国家和省组织的标准化建设验收。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全省“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的任务要求,更加注重提高为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培训骨干人员,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四)查处大案要案,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严、快、狠的要求在全省集中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不仅要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达到处分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执法的威慑力量,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提高处罚案件的执行率,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案件要一级督办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曝光。

三、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我省环境保护实践“*”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落实执政为民、执政为公的具体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站在这个高度认识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的意义,加强领导。省局对此项工作是相当重视的,成立以李清局长为组长,王子葵、陈敏、陈光荣、曾宪潭为副组长,21个地级以上市环保局长为成员的“环保执法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光荣同志兼任主任,周国英、周全、陈英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挂靠在省局政策法规处,规划、监督、污控、科技、监察、监测等有关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按照《方案》的要求,各地环保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有效开展“环保执法年”工作。各地成立机构的情况要求在6月10日前报告省“环保执法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周密布置,全面推进

环境保护执法年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也不是一项新的工作,是对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各项重点工作是紧密融合在一起的。因此,在“环保执法年”工作中,根据全省工作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工作,做到“六个结合”,即把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把环保执法检查与人大执法监督相结合,把查处违法行为与开展舆论监督相结合,把追究环保责任与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相结合,把加强执法检查与完善执法机制相结合,把专项整治与治污保洁、珠江综合整治等中心工作相结合,这样,才能全面而有效地推进环保执法工作。

(三)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作为实践“*”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变,力度不减,措施不软。并且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一次“回头看”,务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于污染反弹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于“老、大、难”执法问题要统一挂牌督办。

(四)信息沟通,上下联动

省局对执法年活动的信息进行统一调度,由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市要定期向省环保局“环保执法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不得瞒报。省环保局“环保执法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环保执法工作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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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及实施污染减排工作,__区全面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全力确保__区环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积极维护全区环境安全,为经济发展创造更佳的投资环境。

一、转变执法思想,树立严格执法观念

环保系统一直存在着执法软弱的问题,系统内不少同志认为执法不力是环保法律、法规刚性不足的原因。针对这种现象,我们从自身找原因,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执法软弱是工作不作为”的执法理念,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发现一件违法行为、处理一件。同时我局利用我区创建国家生态区的契机积极寻求区委、区政府对环保执法工作的大力支持,使我局的环境执法逐步“硬”起来,排除一切干扰,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决不心慈手软。

二、多管齐下,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1、严格环境执法程序和罚款收缴减免程序。

为全面做好环境执法工作,我局成立了法制科,使每个案件做到查处分开;我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坚持违法案件的处罚文书由立案调查人、立案部门负责人、法制科科长、主管局长进行层层审阅;从立案登记到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再到告知书和决定书的行文、送达,全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行政处罚文书的内容明确具体、法条运用准确无误、下达程序严谨规范。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为防止执法过程中发生不当的自由裁量问题,我局强化了行政处罚罚款收缴的减免制度,规定:减免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局长审批,减免3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由局长审批,减免1万元以上的由局务会讨论通过。并严格落实减免程序,未经批准,收款人员不得收取企业缴纳的罚款。

2、严格执法,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紧紧围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执法行动开展工作,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冬季烟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污染行业及危险化学品整治专项行动、医疗行业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专项行动、工业园区与建设项目专项执法行动、生态环境监察专项行动、水污染物减排“加压”行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和准保护区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双考”期间环境噪声整治行动、小流域的污染源调查和整治工作、房地产建设项目执法检查等专项工作。通过这些有针对性的执法活动,有效打击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了__区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了全区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

3、借力执法,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环境执法中,我局注重发挥横向部门间的联动作用,加大对违法单位的打击力度,有效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经常与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无照经营和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不全的小加工点、对夜间施工屡禁不止的施工单位、对环境意识薄弱有法不依的扰民企业、对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业户,加大打击力度和声势,提高查处效率。通过部门联动、合力执法,切实缓解了我局在环境执法中孤军奋战的局面。另外我们还采取向工商部门发函形式,有效打击无照经营违法单位。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未办理工商执照、环保审批手续,擅自经营且存在环境污染扰民的单位,因其无法人,在下达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主体难以确认,同时由于无照经营的违法单位以小饭店、小加工点为多,本小利薄,整改和治理不积极,也没有更有效的措施对其污染行为予以监管。针对这类问题,我局采取向工商__分局发函的形式由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解决。通过将发现的无照经营且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业户交由工商局查处,切实解决了一批治理难、执法难的违法案件。

依靠上级,破解难题。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解决不了的问题时,我局不压不等,及时将问题形成报告上报到区政府或市环保局。通过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协调,有效解决重点、难点扰民违法问题。几年来,我们上报的德氏冷饮治理方案、桃仙河综合治理方案、__市兴隆金属板材厂搬迁请示、彻底解决望花地区干燥窑污染等敏感环境问题,都引起了上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视并予以了批复。仅20__年,通过区政府协调,顺利解决了长期扰民的__兴隆金属板材厂振动扰民问题和金捞银捞火锅店、捷合网吧空调外挂机噪声等扰民问题。

4、加强建章立制,以监察促进问题的解决。

我局从抓

建立健全环境工作管理制度、制订调整程序做起,全面规范案件的接访制度、查处制度、跟踪制度、反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局长包案制度、值班制度等各项制度,使工作进一步迈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发挥环保法庭作用,构筑环境执法坚强后盾

__区从20__年4月设立了环保法庭,环保法庭的职责主要是受理环境行政处罚到期应交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我局法制部门把好法律文书关及法律咨询等。法庭设在环保局,临近执法一线,更加接近企业和人民群众。在日常的工作中,环保法庭还不定期的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的业务水平。自__区成立环保法庭以来,共受理环保局移交案件430余件,全部案件都得到了结案,执行罚款和排污费230余万元,其中庭外调节案件占执行案件的98%以上,使我们的环境执法无后顾之忧,真正成为了环境执法的坚强后盾。

篇14

环保审判庭的设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反对者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3条“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之规定,在中级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有据可循;但依据该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基层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则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根据“两审终审”要求,设立环保审判庭须有对应的两级组织,目前环保法庭的设置则不符合这一要求。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固然没有规定基层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但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能否作为否认设立环保审判庭的理由值得怀疑。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审判庭的发展历程来加以佐证。实践先行的行政审判庭在最初设立亦面临法律依据缺失问题。1986年10月6日,全国首个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和首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分别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汨罗县人民法院成立;到1987年1月,最高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允许在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试点;1988年9月,最高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各地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遂为通例,并为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所确认。2000年,最高法院机构改革又新设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并取消了经济审判庭。但直到目前,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仍未为《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认。

环保审判庭的设立过程与行政审判庭极为类似,先是各地自发试点,目前则进入最高法院明文支持的阶段,尽管尚未从立法上进行确认。如果固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显然是一种僵化的认识,更会阻碍环境司法体制的创新。因而,环保审判庭的设立,并不存在依据上的障碍,为与现行司法体制相协调,各级法院设立的环境司法审判组织,均应统一称作“环境保护审判庭”或者“环境审判庭”,而不应再以“环保法庭”的俗称谓之,以免引起制度上的误解。

环保审判庭的设立条件是否成熟

环保审判庭的设立依据仅是解决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在全国普遍设立。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均有相应的诉讼体制进行支撑,且不存在案源上的问题,因而有存在之必要,而对于环保审判庭来说,其推广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有专门的环境诉讼体制作为支撑,二是是否有足够的案源足以支持其运行。对于第一个问题,从实践来看,多数环保审判庭将其程序定位为囊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或者再纳入执行案件的“四审合一”,如果这种“合一”仅是形式上的合并,则设立环保审判庭的必要性值得怀疑,因为这些案件可以纳入到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诉讼程序中。环保审判庭之所以应该存在,根源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使其难以为传统诉讼程序所容纳,具体言之,环境侵害大多遵循“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对人的损害”的路径,且对人的损害并非必然结果,但现行法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均以人身、财产损害为规范对象,缺乏对公益的保护,且多涉及不同程序的交叉,难以为传统单一诉讼程序所容纳。环境案件的这种公私益交织和程序交叉特性使其如果按照传统单一诉讼程序处理,不仅在司法标准上难以统一,也使得环境公益难以得到维护,造成司法在保护环境上的困顿与失灵。因而,环保审判庭的设立必须以实行专门审判为前提。

对于第二个问题,环境案件的数量直接影响到环保审判庭的设立。虽说案件受理数不是衡量环保审判庭成效的唯一因素,但如果不能保证一定的案件来源,环保审判庭将很难维系下去。据载,成立于2008年底的玉溪中院环保审判庭及基层环保法庭迄今共审理涉及环保的刑事案件38件、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1件,“一些基层法院环保审判庭全年居然无一案可办,或者转而审理非环保案件,甚至2008年12月就获准成立的环境审判庭至今都没有配齐人员开展工作。”深层问题在于,环境形势的严峻性被认为是设立环保审判庭的实践根源,也即是说,环境纠纷大量涌入司法程序是环保审判庭设立的直接推动力,但这个预设能否成立?从2004到2009年,全国仅水、大气和海洋突发事故的数量约为每年500起,这一数字意味着每天约有两起重大环境事故发生;环境数虽自2007年起未再,但根据之前趋势,亦应在每年70万件左右。这个数字似乎很能反映环保审判庭设立的必要性。但法院审结环境案件的数量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从2004~2006年度的数据来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仅占总量的0.729%、0.222%、0.316%。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数量虽有所增长,但主要集中于资源案件,重大环境事故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数量非常有限。综合来看,与民事一审五六百万的总数相比,环境民事案件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04年至2009年占民事一审案件的比例分别为0.103%、0.035%、0.049%、0.023%、0.028%;而环境总数案件占三大案件总数的比例亦极其微小,分别为1.83%、1.74%、2.17%、2.13%、2.27%。如此微小的数字,是否值得改革现行体制,值得考量。如果从全国法院受理环境案件的分布考察,这一因素更需斟酌。即使一审环境案件全部归于基层法院,按照目前3117个基层法院作为分母,近五年每个基层法院年均受理的全部环境案件分别为3.36件、2.87件、3.60件、4.12件和4.27件。成立专门审判组织审理如此稀少的环境案件,难怪令人有“抡起大棒打蚊子”之感。在此背景下,即使设立环保审判庭,亦有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境,这从已设立的环保审判庭的运行状况可窥端倪。贵阳环保两庭自2007年11月成立一年间,共受理环境案件110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3件;到2010年4月,这一数据增加到170件,案件受理数明显减缓。而其中,绝大部分为盗伐、滥发林木和防火、失火的刑事案件,以环保审判庭对抗环境污染的初衷并未得到明显体现。

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成立一年间,共受理各类环保案件300余件,其中75%为非诉执行案件,仅受理1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再无下文。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自2008年12月成立仅受理环境案件20件,其中刑事案件10件(均为林业或土地资源类案件),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3件。玉溪中院环保审判庭和辖区三个基层环保审判庭情况亦不容乐观。其他专门审判组织情况亦大致相同。新近设立环保审判机构的漳州、九江、青岛、海南等地,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其实效还无法评析。而成立较早的审判庭则形势堪忧。如沈阳中院虽较早成立了环保审判庭,嗣后辽宁又在基层设立了6个环保审判庭,但基本归于沉寂,沈河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甚至已被撤销。因此,在法院受理环境案件较少、专门环境诉讼程序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设立环保审判庭当慎之又慎,应“摸着石头过河”,在环境纠纷较多、环境形势较为严峻的地方先行设立,并由最高法院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培育和引导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而不是一味地呼吁“环保法庭越多越好”,否则,将导致环保审判庭成为无源之水,很可能昙花一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