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0: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闲置土地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七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九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条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贫乏,用地需求与土地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但近几年,我省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新的土地闲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消化利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处理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对已有闲置土地及时处理,并防止闲置土地行为的再发生。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界定闲置土地的范围。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三、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应通知土地使用者并通报同级计划、建设、规划部门。
四、认真抓好闲置土地的复耕工作。未进入开发期的土地应保持原来的利用状态。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必须限期恢复耕作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的,要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加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闲置土地从确认之日起,由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15%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
土地闲置费留市县90%,上缴省10%,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办法由省国土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要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快对闲置土地的调整使用。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国土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内动工开发,没有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可将土地调整给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与改造
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全面整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首先应加强村庄布点规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工程,逐步调整村庄布局,规划审批后要严格执行。
其次要加强宅基地土地复垦整理,通过村庄搬迁,撤并的方法把那些规模较小,自然村多,居住分散的村集中到居民点,形成中心村,促进村居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减少水、路、电等公共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对耕地的占用,闲置地复垦还可向上争取1:l的置换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和大额的经济补助,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
再次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按照所处区位,地势,自然状况进行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可采取建设农民公寓,自然村撤并等形式,使农民住宅闲置状况得到改变。
宅基地的部分“有偿使用”
在不违背《宪法》、《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按照每户只能有一处标准住宅的原则,对法定享用面积实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形式解决其用地。对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增加宅基地的,实行“有偿使用,按宅收费,以级论价,多占多交”的方式,再以补偿金的形式返还给少占地的农户。让少占的人得利,多占的人付出,利用经济手段调节,遏制农村宅基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趋势。
建立闲置宅基地退出制度,是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宅基地退出制度缺乏是导致宅基地闲置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对于达到法定要求的闲置宅基地,依法坚决收回对于其他闲置,则采取不同的宅基地退出方式。
针对人口迁移型闲置,可以采取不同措施收回宅基地:原宅基地地上无附着物且使用权人不再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原本村村民户口已不在本村,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对于附着物给予一定补偿。对于违法占用宅基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符合使用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后不及时按规定使用,闲置宅基地达2年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违法占地建房超标准占地建房的,对于违法超标部分应当无偿收回。对季节性闲置的宅基地,应鼓励村民灵活处置宅基地,充分利用。
推进节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在当前土地日益成为发展“瓶颈”的情况下,要着重在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把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放在首位。
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建议各项重大用地立项必须进行听证,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
二要集中进行一次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并研究促进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严禁土地闲置,利用税收调节,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不让囤积土地者有机可乘;
三要鼓励乡镇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两大空间,节约用地空间,提高容积率;
四是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废弃的果园地,搞项目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滥用或闲置土地的单位征收费用,并根据严重程度提高费用比例。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在符合村庄建设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应对那些位置分散的闲置地和低效用地(如边角地、插花地)进行土地置换,盘活利用。同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查处、收回,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农村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建立农村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农村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包括其闲置起算时点、闲置有效计算时段、土地产出低效的界定、闲置面积的确认等。
对农村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还要考虑因司法裁决而转移的未开发利用土地的闲置情形认定等标准,建立现有农村闲置土地收回程序与规定;设置农村闲置土地退出途径和方法的法律内容。对不符合法定闲置情形的低效利用土地,采取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对于农民主动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不可抗拒因素或生态环境污染导致不可耕农用地除外),以村为单位收回,重新发包。
其次,应编制村庄规划,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编制村庄规划的力度,同时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的综合整治,置换一定建设用地指标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两型社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此外,还必须强化规划实施的法制化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两规”制定审批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违背。
强化公众参与和加强信息化管理
农村闲置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农村闲置土地的管理,尤其是在政策宣传、化解矛盾等方面,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努力形成珍惜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依靠行政和社会的双重监督,减少农村土地闲置现象,追究土地闲置者的责任。
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对闲置土地的类型、数量、分布、成因等基本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同时还应以项目为载体,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对新增的闲置土地要及时纳入闲置土地管理范围。通过建立农村闲置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农村闲置土地的监控。采用3S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闲置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生态环境、利用现状、动态变化进行科学描述,在三维空间内进行定性、定量和定时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实时信息,为农村闲置土地的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合理处置和科学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综合整治
在技术上,应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对农村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相关技术对农村闲置土地实施全方位监测,将土地利用信息系统作为管理农村闲置土地的重要手段。
针对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农村土地闲置,要采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首先,开展污染土地修复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因矿产开采冶炼及其他工业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其次,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逐步提高丘岗山地区域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度,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区域水土涵养能力。第三是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
针对资源枯竭型闲置土地,加强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二次利用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准则要求。重点是需要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回收水平,建立矿产资源保护性开采制度,积极开发替代资源和接替后备资源。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闲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按《*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附件)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已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免征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用地单位应当按《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征收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二)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地单位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市对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留成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各区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先全额缴入区财政,区留用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应上缴给省、市的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其中省统筹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应上缴的资金上缴省财政。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费主要用于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有关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用款单位根据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将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列入部门预算中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优化配置县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县城建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县城规划区指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县城1995-2015年的远景规划区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镇、村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土地规划
第五条县政府根据经省政府审批的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土地等部门,编制县城规划区的土地利用规划。
第六条县城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县城土地利用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用地项目只能在县城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土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管理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应当逐步纳入国有土地管理范围,其中城区内和周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县政府经依法没收、征用、收购后可以转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中村居民需建设用地的,要由土地、建设部门本着逐步改造城中村,使其向居民区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先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本着高效利用县城规划区内有限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县城规划,经认真审核、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发给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乱占水面的,一律视为非法占地。
第十二条严禁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严禁私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方应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合同无效。
依法抵押、租赁土地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册登记。审核同意后,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凡未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土地收购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县城存量土地进行收购、前期开发、资金测算、招商洽谈等投放市场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县政府应依法统一规划、管理、使用的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水面、洼地、坑地等集体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违法用地;
(三)企业破产、撤销、搬迁或单位合并腾出的划拨用地;
(四)政府统一规划、拆迁后获得的土地;
(五)依法收购的土地;
(六)县政府指定收回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期满被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获取土地使用权满二年后无力开发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九)因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对已出让土地提前终止合同,需收回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者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政府需征用的土地;
(十二)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六条符合上述条件能立即进行储备的土地,要当即收回。暂不能收回的,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储备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制定收购实施方案,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县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约定补偿费用及办法。
第十七条根据合同预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被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都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登记造册,并对其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九条经前期开发后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
五土地征用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并按要求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文字通知被征地单位指定专人到现场指界、勘丈、清点地上附着物。
第二十二条依法实行公告征用制度。县人民政府自接到省政府征地方案批复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征地用途、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补偿标准及办理补偿的期限。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日期交付土地。
第二十三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街道两侧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按至街道中心的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转让合同无效,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自批准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财富,从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本论文通过对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灵的原因,提出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现状反思;重构措施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作者:窦金野 窦国友 单位: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清河门分局
参考文献:
[1]梁迎修.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江西社会科学,2008,01:217-221.
[2]程雪阳.中国的土地管理出了什么问题[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03:108-122+126.
[3]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6-82.
一、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利用与管理主体角色错位。土地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只有依靠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信号调节供求,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土地的最佳利用。就目前来看,我国土地利用缺乏真实、有效的价格信号,土地供求不平衡、利用效率低下等现象仍较为普遍。我国城区土地属国家所有,但建设项目的批准权却归地方政府所有,项目需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兼具管理者和土地出让者的双重身份,地方政府对土地的规模、定位等具有直接决定权,很容易产生违法批地、征地等现象。
(二)土地利用与管理内容分散。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利用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水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耕地保护等一系列内容,使城镇空间分布与城镇规模尽可能同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城镇土地利用还仅仅停留在类型的层面,不注重土地开发及利用过程中对周围产生的各种污染,城市雾霾、地下水污染等问题持续加重。从部门设置上看,我国土地管理部门仅负责监督与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土地用途管制、利用规划、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监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等;住建部门负责规范住房与城乡建设秩序;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预防与治理。这些部门监管侧重点不一,土地项目的审批要获得上述部门权责范围内的许可方能动工,但这些部门相互孤立,整体联动不强,对土地的综合利用仍缺乏统一的管理。
(三)土地利用与管理对象缺失。近年来,城乡一体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城镇范围持续扩张,但如果不加限制,土地利用外部性超过城镇范围,城镇间的矛盾就会产生。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纠纷与矛盾,但对于土地利用活动外部性所产生的问题仍不能顾及全面。2013年,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对土地管理整改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审批权”,这从法律层面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形成了约束,但仍没有涉及土地利用外部性的问题。
(四)土地利用与管理手段单一。控制用地总量、优化土地结构一直以来都是城镇化建设的总要求,但这仅限制了城镇规模,并不能起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从根源上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还需利用激励措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设立了耕地保护基金,规定了耕地保护补贴制度,但由于补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支出,补贴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补贴仅针对耕地承包经营人,激励措施的效用有限。
二、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重新定位土地利用管理的目的。土地是土壤、水、动植物、人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共同体。以往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仅限于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且管理内容更多的是耕地保护方面。这虽然能够解决耕地占用、环境污染等问题,但对于新型城镇化来讲,表现出了明显的不适应。因此,有必要重新定位土地利用管理的目的,以土地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土地功能,一方面对土地展开多样性利用,合理划分生产生活功能与生态功能,另一方面规范土地利用方式,保护土地的科学、历史、文化、景观等方面的价值。
(二)明确相关规划与计划之间协调的具体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虽然明确提出了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在实际建设当中,土地利用突破限制的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各地方的土地利用计划与规划在纵向上虽与中央保持一致,但在横向上仍缺乏同城市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的协调配合。这就要求地区在制定土地利用计划与规划时,兼顾各部门利益,让公众参与到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中,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行性,明确土地利用的法律效力。同时,要在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总体指导下,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国土开发计划,使自然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的土地利用更加协调。
(三)改进土地利用许可管理体制。就目前来看,职能部门对于土地利用的管理已经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步伐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强化土地的管理,中央政府要向地方派出督查机构,协助改进土地利用情况。我国自2006年开始启动城市规划督查试点,现已有北京、上海、南京、沈阳、武汉、成都、西安、广州、济南等九个城市设立了土地督察局。与此同时,环保部门也根据华东、华北、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区划从区域发展的层面设立了执法监督机构,对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时间进行监督与查办。这些措施均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土地利用情况,今后,还需在空气污染、交通拥堵、人文景观保护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上下功夫,尽量减少因土地监管不力造成的问题。
(四)划清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义务与责任。地方政府要尽可能减少土地利用与管理过程中可能对公众、组织或其他地区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旦产生不利影响,要积极承担后果,既要规范个人土地利用外部性带来的法律责任,又要对土地管理行为的不力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讲,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中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包括土地利用外部性的义务与责任、提供经济建设发展所需用地的义务与责任、协调地区内公共需求的义务与责任等等。
(五)完善土地利用管理的诉讼机制。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建立针对个人土地利用行为的诉讼制度,还要建立解决城镇之间矛盾与冲突的地方政府土地利用管理行为的诉讼制度。其中,针对地方政府的诉讼涵盖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提起的诉讼及对地方政府管理行为提起的诉讼两大内容。通过完善土地利用管理诉讼机制,不仅可以严格土地执法,维护个人与组织的权利,还可以从法律层面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土地侵权行为发生。
三、结语
完善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中央从总体规划和法律制定方面给予方向上的引导,更需要地方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办法,从制度、法律多层面协调好社会、环境、经济的关系,将土地效能发挥好。
作者:郭小倩 单位: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
参考文献:
[1]JackHarvey,EmieJowsey;韩乾译.都市土地经济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342~343
土地登记在主动监管用地行为上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
其一,时效性强。土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是否能及时得到法律保障,要以是否登记为标志。用地主体必须通过土地登记才能拥有合法的土地产权。只有及时进行土地登记,其土地权益和投资收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土地登记可以借此对用地行为进行现势性监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用地行为“生米煮成熟饭”。
其二,针对性强。土地登记直接针对每一宗地的用地行为,较其他管理手段更为直接、具体。每一宗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情况是否合法,在土地登记环节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克服依靠巡查、举报手段随机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足。
其三,自我约束性强。权利实体合法和程序行为依法是土地登记的准则,实际操作中有严格规范的权属证明材料和登记程序要求,从根本上限制了土地登记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土地登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登记赔偿责任的规定,从法律上强化了登记机构的自我约束。土地登记必须依法公平地对待用地行为涉及的各方主体,并对自身作出的登记行为负责。
其四,公开性强。通过土地登记结果的公开查询,可以发挥土地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充分激发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发生未批先用或“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土地权利人的自觉抵制和法律保障力可以有效克服“批地闸门堵住了,用地闸门没堵住”的问题。
发挥土地登记在防范土地违法行为中的关口作用,必须改革现行土地登记管理体制,横向上实行“管登分离”,即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相分离;纵向上保持土地登记的独立性,实行登记的“垂直管理”,消除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出一门的弊端,排除地方政府的影响,确保登记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更好地制约和监督土地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有效预防土地违法行为。
实行“管登分离”和土地登记的“垂直管理”,需要对现行土地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我国土地管理的实际配置格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市县政府掌管,土地出让、征收等实际供应由地方政府一手操办。将除土地登记之外的其他国土资源管理职权还归地方政府,改变目前机构和人员管理上的“两张皮”现象,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有的土地登记机构为基础,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实行省以下土地登记机构的垂直管理,省级设立土地登记中心,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其人财物权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在确保土地登记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显化土地登记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效应。如此改革后,土地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避免了过去经常出现的权利人向审批机关投诉其自身审批行为的现象,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救济渠道,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关键词: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2日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耕地并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其分别以《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等为依据,这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国家土地资产价值、维护国有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这种计划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减少的速度不断加快。我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规定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2,120万公顷,确保10,400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在质量提升的前提下,数量不缩减,我国之所以在《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提前制定新的纲要,直接受全国耕地保有量不断缩减的影响,数据显示,2000~2006年国家耕地保有量由19.2356亿亩快速缩减为18.27亿亩,2015年更是缩减为18.25亿亩,充分证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在耕地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2、土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预期目标未实现。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建设用地供应量的严格管控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但在现实中土地被多占少用、优占劣用、占而不用、乱占滥用等问题仍大量的存在,例如湖南省娄底市、郑州市惠济区等地政府办公大楼的占地面积分别达到247亩和530亩,多占少用、乱占滥用等问题突出;另外,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允许高校在划拨土地中占有土地,所以高校的土地占有面积不断增加,多占少用、优占劣用、占而不用等问题广泛存在。
3、加大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作用下,公开的乡村土地市场小时,致使农民和农民集体的土地自主开发权小时,使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受到限制,农民为提升生活水平,只能被迫违法对小产权房或其他建筑用地进行出租、出售等,或尽可能创造进城务工的机会,这不仅使城市资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而且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也会越来越大,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我国尝试通过有偿出让支付和招拍挂制度等推动土地资本化深化发展,但实践证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府经济效益的提升,但对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房价平衡等方面均不利,并不是切实有效完善、优化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方法。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原因分析。我国现阶段实施着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实践证明其并不能彻底地消除土地问题,笔者将原因归纳为以下方面:
1、中央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目标设定存在矛盾。中央政府希望通过将土地管理制度严格化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国家整体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深化发展,使国有土地收益不断提升,而且使土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但现阶段国家并未对各项管理目标的位阶顺序进行明确,何时以何种目标为重点完全取决于国家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判断,如金融危机时国家土地管理将以保证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为主,提升国家经济的抵制危机能力;民众强烈抗议时以调整房地产征收标准为重点,保证社会稳定等,这使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自身目标方面出现冲突的概率较高。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尝试通过城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权、土地复垦等手段对中央下达的存在矛盾的命令或任务进行协调,但其并不能真正地消除中央政府土地管理目标间存在的矛盾,使土地管理中的问题仍然存在,并持续产生消极的影响。
2、地方政府官员的利益冲突。20世纪80年代我国顺应时展将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并通过对地方官员政治竞争和晋升标准的改革以及建立财政分权体制等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地方政府在逐渐拥有税收等财政来源的同时,希望通过参加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锦标赛等获取政治晋升的机会,所以其在管理的过程中更倾向于推动地方经济、政治指标的提升的方法、手段等。而耕地保护在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升其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作用相对较小,所以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的重视程度较低,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减少区域耕地保护指标的同时向外界购买建设用地指标。我国现阶段中央政府虽然将耕地保护作为衡量地方政府业绩的标准,但由于衡量标准较多,且在地方政府达到耕地保护任务的情况下并不会采取惩罚措施,使地方政府在发展区域经济的过程中对土地保护的管理意识和意愿均较低,这也是造成我国耕地面积不断缩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重构分析
(一)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进行明确。将耕地使用权落实于农民主体,是防止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或其他外界权利侵犯的有效途径,利用农民对土地的切实使用权抵制土地管理者和地方政府对耕地的随意占用,这对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也具有积极的作用,而这需要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二)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法律地位平等化。结合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模式之间具有法律平等的关系,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仍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进行了区分,所以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订中,应结合两种土地所有权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对土地结合其区位、用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进行统一的规划;另外,结合两种土地所有权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两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统一,使其在集体农业用地、建设用地中,当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在占有、使用、出租、交换等土地应用方面具有相同的权利。
(三)对政府土地管理职能进行有效的转变。公法中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性原则等比例原则在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具有积极的作用。适当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土地管理的过程中应用的行政手段要对行政目标的实现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所以政府在重构土地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有意识的对计划管理思维和模式进行调整和合理消除;必要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应用的法律制度等对行政目标实现具有必要性,避免管理的重复和冗余;相称性原则要求政府以保护粮食安全为前提,对公民或组织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时,与粮食安全、城市化建设等方面真正的达到平衡,保证相应的限制措施具有实际意义。土地管理制度重构实质上是进一步保证其土地分配与土地资源之间达到平衡,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发展和保护需要。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虽然对耕地保护、推动国有土地使用权改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要真正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作用,要在对其存在的问题、原因等产生全面认知的基础上,结合有效的优化对策进行积极的重构,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程雪阳.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土地科学,2013.7.
[2]杨惠.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0.
一、耕地土壤有机质评价
1.耕地有机质分级标准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养分分级标准,并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操作规程》中耕地地力评价、耕地养分分级标准、分级原则,确定成都市耕地土壤有机质分等级评价和土壤有机质丰缺评判标准。土壤有机质含量分为5级,分别代表丰富、较丰富、中等、较缺、缺。具体指标为:1级(丰富)有机质含量(%)>4.0;2级(较丰富)有机质含量(%)3.01~4.0;3级(中等)有机质含量(%)2.01~3.0;4级(较缺)有机质含量(%)1.0~2.0;5级(缺)有机质含量(%)
根据耕地所处地形地貌及利用方式的不同,把耕地划分为平原-水田型、平原-旱地型、丘陵-水田型和丘陵-旱地型四大类分别进行分析讨论。
2.耕地有机质状况通过对成都市612.08万亩耕园地土壤样品分析结果的统计,全市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范围在0.19%~8.00%之间,平均为2.71 %,标准偏差1.16。其中:
(1)土壤有机质评价为1级的耕地,其有机质含量>4.0%,属丰富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较好,是成都平原高产、稳产农田和蔬菜生产基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一级的耕地面积为35.69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83%。其中水田面积28.43万亩,占水田面积的7.10%;旱地面积7.25万亩,占旱地面积的3.43%。此级耕地在成都市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以温江区、双流县、都江堰市、大邑县、邛崃市等平原地带成片分布,面积24.63万亩,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8.53%;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仅彭州市、崇州市、新津县、邛崃市等有零星小块分布,面积0.51万亩,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2.49%;在丘陵-水田型耕地中仅金堂县、彭州市、新津县、邛崃市、都江堰市和蒲江县有零星小块分布,面积3.798万亩,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3.41%;在丘陵-旱地型耕地中仅双流县、大邑县、邛崃市、崇州市和蒲江县有零星分布,面积6.75万亩,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3.53%;从上可以看出一级地中,以平原-水田型耕地为主。
(2)土壤有机质评价为2级的耕地,其有机质含量3.01%~4.0%,属较丰富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相对较好,多为中壤至重壤,作物适种范围较广,产量较高,为较优质耕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二级的耕地面积为150.03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4.51%,其中水田面积135.35万亩,占水田面积的33.80%,旱地面积14.67万亩,占旱地面积的6.93%。此级耕地在成都市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以温江区、彭州市、双流县、郫县、都江堰市、大邑县、崇州市、新都区、新津县、邛崃市等平原地带成片分布,面积127.95万亩,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44.28%;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以彭州市、双流县、都江堰市、邛崃市等地有零星分布,面积4.38万亩,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21.50%;在丘陵-水田型耕地中以邛崃市、蒲江县、金堂县、彭州市、新都区等地零星小块分布,面积7.41万亩,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6.64%;在丘陵-旱地型耕地中以邛崃市、蒲江县、彭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和崇州市等地有零星分布,面积10.30万亩,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5.38%;从上可以看出二级地中以平原-水田型耕地为主。
(3)土壤有机质评价为3级的耕地,其有机质含量2.01%~3.0%,属中等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一般,作物适种范围较广,产量中等偏高,为较优质耕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三级的耕地面积为249.58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0.78%,其中水田面积180.40万亩,占水田面积的45.05%,旱地面积69.18万亩,占旱地面积的32.68%。此级耕地为成都市主要耕地类型,其中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以郫县、新都区、彭州市、都江堰市、大邑县、双流县、青白江区、崇州市等平原地带成片分布,面积127.65万亩,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44.18%;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以青白江区、双流县、新津县、蒲江县、都江堰市等地有零星分布,面积9.84万亩,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48.35%;在丘陵-水田型耕地中以双流县、邛崃市、蒲江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金堂县等地零星分布,面积为52.74万亩,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47.31%;在丘陵-旱地型耕地中以双流县、邛崃市、蒲江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和崇州市等地有零星分布,面积59.34万亩,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31.02%;从上可以看出三级地中耕地面积最大的是平原-水田型耕地,其次是丘陵-水田型耕地和丘陵-旱地型耕地,平原-旱地型耕地面积最小。
(4)土壤有机质评价为4级的耕地,其有机质含量1.0%~2.0%,属缺乏型。这类土壤理化性质相对较差,作物适种范围较窄,产量较低,为中低产耕地。成都市土壤有机质评价四级的耕地面积为162.9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6.62%,其中水田面积54.26万亩,占水田面积的13.55%,旱地面积108.69万亩,占旱地面积的51.35%。此级耕地在成都市平原-水田型耕地中以双流县、金堂县、龙泉驿区和蒲江县等地零星分布,面积8.49万亩,占平原-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2.94%;在平原-旱地型耕地中以龙泉驿区、金堂县、和青白江区等地有零星分布,面积5.51万亩,占平原-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27.07%;而丘陵-水田型耕地主要集中在龙泉驿区、金堂县、双流县、青白江区、邛崃市和都江堰市等地零星分布,面积45.77万亩,占丘陵-水田型耕地总面积的41.05%;丘陵-旱地型耕地主要集中在金堂县、双流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邛崃市和蒲江县等地成片分布,面积103.18万亩,占丘陵-旱地型耕地总面积的53.93%;从上可以看出四级地中耕地面积最大的是丘陵-旱地型耕地,其次是丘陵-水田型耕地和平原-水田型耕地,平原-旱地型耕地面积最小。即此类耕地主要分布在成都市丘陵山区的旱地。
(5)土壤有机质评价为5级的耕地,其有机质含量
成都市耕地中土壤有机质评价3~5级的耕地面积总计426.37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9.66%,仍有近70%的耕地土壤有机质处于中、低水平,耕地有机质缺乏仍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二、成都市耕地有机质管理对策建议
1.有针对地增施有机肥培肥土壤
我市耕园地土壤有机质大多处于中下水平。针对不同有机质含量的土壤,增施有机肥的数量和目的不一样。有机质含量高的土壤增施有机肥的量相对应少一点,目的是逐步提高或维持土壤有机质含量,保证农作物需要;有机质含量低的土壤增施有机肥的量相对多些,目的是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培肥土壤。我市的金堂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大部、双流县丘区、邛崃市丘陵山区、蒲江县丘区耕园地土壤有机质多处于较贫或极贫乏水平,需大量增施有机肥。各区、市、县大多耕园地土壤有机质处于中等水平,需加大有机质的投入进一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而其他有机质含量处于较丰富、丰富水平的耕园地在给作物施肥过程中,应无机肥与有机肥配合施用,适当增施有机肥,逐步提高或维持土壤有机质含量。
2.推广秸秆还田培肥土壤
(1)我市秸秆资源与分布农作物秸秆资源的多少与作物生物产量及秸秆占主产物的比值两个因素有关(详见表1)。按以上比值及当年作物产量计,全市共有秸秆资源376.6万t,按养分含量计,可提供粗有机物267.95万t,氮素2.9万t,磷素0.34万t,钾素5.13万t。由于农业生产条件、作物种类、播种面积的不同,秸秆资源分布的区域也有很大差异,其中80%以上的秸秆资源集中于我市二、三圈层,以水稻、小麦、油菜、玉米为主。
(2)秸秆的利用与还田方式目前,我市农村中的秸秆处理主要是露天焚燃,少量用于垫料、肥料、直接还田和工业原料,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全市直接还田的秸秆约41.6万t,占当年秸秆资源的11.05%,还田面积140万亩,每亩平均300kg左右,以稻草为主;近年来随着生态农业、乡村清洁工程、农村能源建设的发展,在秸秆利用的方式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如通过沼气建设,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秸秆,或者将作物秸秆先做食用菌的培养原料,待生产食用菌后的培养基原料(即菌渣)作畜禽饲料,畜禽排泄的粪便再作养鱼的饵料或进入沼气池生产沼气,以代替和补充商品能源,最后又利用鱼塘的塘泥和沼渣、沼液做肥料施于农田和果园。这样多层次的利用,大大地提高了作物秸秆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
秸秆还田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垫圈还田。即每天向畜圈中投放作物秸秆既作饲料又作垫料,加上牲畜粪尿,经牲畜踩踏后变成肥料,常称为厩肥;②堆沤还田。用作物秸秆与厩肥、人粪尿、磷肥、细土等混合经腐熟剂制成堆肥还田;③制沼气肥还田。将作物秸秆投入沼气池内,经发酵产气利用后,将沼渣、沼液还田;④直接还田。主要有翻压还田和覆盖还田两种,该法是秸秆大面积还田简便易行的主要办法。
3.有条件的地方种植绿肥培肥土壤
绿肥具有生长快,产量高,养分全面,营养丰富,粗纤维含量少,利用价值大的特点。作肥料,它富含氮、磷、钾、微量元素,有机质较多,C/N低,易于腐烂,供肥及时。我市气候温和湿润,适宜各种绿色植物生长,因此绿肥资源丰富,分布很广。绿肥作肥料的方法和技术主要有压青、泡青、堆肥、沤肥等几种。
(1)压青绿肥压青有稻田压青、旱地压青、水田压萍等几种,是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法,将处于盛花期的鲜绿肥直接翻压入土作底肥或追肥。绿肥压青应掌握好翻压期、翻压量及翻压深度,并与其他肥料配合施用,效果更好。
(2)泡青就是将采收的绿肥铡碎放入粪坑或污水函内,让其腐熟后作底肥或追肥。泡青的坑、函应防渗深漏,并搭棚或加盖,用污水或粪水将绿肥淹没,效果较好。
(3)堆肥一般是将含纤维素、木质素较高的绿肥或用作饲料后的饲草下脚料,作为原料进行堆制,其堆制方法与一般堆肥相同。
但我市人地矛盾突出,耕地复种指数高,休耕土地面积近于零。近年,随着土地整理、耕地质量保护等项目的开展种植绿肥又成为培肥地力的重要方法。
4.应用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培肥土壤利用垃圾做肥料既可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又有利于农业生产。
(1)城镇垃圾的产生与组成经调查,城镇人均日产垃圾为0.70~0.93kg,我市城镇日产垃圾为0.28~0.32万t,其中大城市约占42.23%,县城、小城镇占57.77%。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垃圾的产量正在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加,大量垃圾无处消纳,已成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
城镇垃圾主要由有机、无机及其他废品组成,如动植物残体、炉炭、砖瓦块、废纸、布类、塑料、金属、玻璃等。据成都、重庆两市调查,垃圾组成中,无机垃圾占50%左右,有机垃圾占45%左右,其他废品占5%左右。不同燃料区生活垃圾构成有显著差异,燃气区有机垃圾占69.91%、无机垃圾占19.91%、废品占10.18%;而燃煤区有机垃圾则仅占16.80%,而无机垃圾要占79.54%,废品占3.66%,我市以燃气区为主。
(2)城镇垃圾养分含量城镇垃圾构成复杂,养分含量因来源不同而差异较大(详见表2)。按有机肥品质评级指标划分,垃圾属5级肥料。
垃圾在经分选过筛后,约有50%可以用作肥料,即全市每天有0.14~0.16万t的垃圾肥,每年有51.1~58.4万t,以1hm2施75t计,施用面积可达0.68~0.78万hm2。
此外,垃圾中也含有一些有害的重金属元素,在农用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重金属超标的垃圾绝不能进入农田,以免污染土壤和作物(农用控制标准值详见表3)。
关键字:景观格局,土地利用,永仁县
1.研究区域概况:
永仁县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是全州彝族最多的山区县,地处滇中北部,滇川要塞,跨东经101′--101′,北纬25′--26′之间。东临金沙江与四川省会理县隔江相望,南同元谋县毗邻,西南和大姚县接壤,西北与丽江地区华坪县隔江相望,北连四川省攀枝花市。县城永定镇居县境中部偏东,位于风景秀丽的西南古夷道上。 全县总面积2189平方公里,其中山区占96%,坝区占4%。总耕地面积13.1万亩。
永仁县属内陆高原区,位于滇中红色高原北缘,具有"V"字形和"山"形结构特点,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中部地势开阔,平均海拔1530-1700米之间。县城永定镇海拔1536米,境内最高点为宜就镇大雪山主峰,海拔2884.6米,最低处是永定镇石坎子下的金沙江边,海拔925米。
2.研究方法
2.1数据来源
主要基础数据包括永仁县土地利用地图数据。用ArcGIS、Excel软件以及景观格局分析软件Fragstats作为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参照永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土地利用特点,对土地利用现状的景观进行分析。
2.2景观类型的划分及景观分析指标的选择
对于城市景观类型的划分,本研究采取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分类系统,主要以土地利用分类为依据,并结合研究区域特点,将永仁县地区划分为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6种景观类型, (见表一)。
根据永仁县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将整个区域细化为13种斑块类型: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其他林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河渠、湖泊、水库、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水田、旱田。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以下景观指数对永仁县土地利用景观格局进行研究:
表一:景观指数及含义(附后)
3.土地利用现状与景观格局分析
3.1土地利用总体概况
在永仁县13中土地利用类型中,有林地所占面积最大达到89237公顷,其次是灌木林地占62470公顷,疏林地8944公顷,这三种林地类型共占整个区域面积的75%,构成区域土地利用的主体。农业用地中旱地占25910公顷,水田占6690公顷,这表明永仁县的耕作方式以旱作为主,农业用地占整个区域面积的15%,成为第二种主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其他用地类型中,草地约占整个区域面积9%,而水域和城乡建设用地仅仅占到1%。
从空间布局上看,在永仁县的中北部主要分布林地,在部分河谷地区存在部分条带状的农用地。在东南部,是农业用地和草地集中分布的地区,改县的水域用地也主要集中此部分,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城镇用地和农村居民用地散落在农业用地之中。
3.2景观格局分析
表二:景观指数县区对比
(1)景观优势度分析
景观优势度指数反映景观结构中一种或几种景观类型支配景观的程度,其值越大,说明某一种或几种景观类型支配景观的程度越强。采用最大斑块所占景观面积的比例来表现永仁县各个斑块类型的优势度。其中有林地最大斑块占景观面积为20.3%,是所有斑块类型中最大的,因而为优势度最高的斑块,灌木林次之,最大斑块占景观面积5.9%,所以相比于其他用地类型,林地优势度最高。这和永仁县山区为主的地形有关,适合树木生长而不适合农业耕种或者城市建设。
(2)景观多样性分析
多样性指数是反映景观中各类斑块复杂性和变异性的量度,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景观内生态系统修复功能的强弱。本次分析采用香农多样性指数,并将永仁县与邻县大姚县和元谋县进行对比分析其景观多样程度。永仁县香农多样性指数为1.5377,相对略高于大姚县的1.4834,却较低于元谋县的2.0106。说明永仁县景观类型多样性与大姚县大体处于同一水平,却低于元谋县。这主要是由于永仁县土地斑块中林地占据了绝大多数,成为优势斑块类型,其余用地比例较少,故而多样性相对较低。
(3)景观均匀度分析
景观均匀度指数是描述景观由少数几个主要景观类型控制的程度。采用香农均匀度指数进行分析比较。永仁县的香农均匀度指数为0.5995,大姚县为0.5783,元谋县为0.6828。永仁县相比于元谋县均匀度较低,永仁县地形主要以山地丘陵区域为主,因此林地成为该区域的主体,林地景观类型优势地位突出,而农业用地和城镇用地由于地形所限所占面积较小,远低于林地。故永仁县土地利用类型均匀度相对较低。
(4)景观破碎化程度分析
景观破碎化反映了景观的破碎化程度和景观结构的复杂程度,也反映景观斑块异质性,景观破碎度越大,景观异质性越高。
由永仁县各景观的斑块破碎度指数可以看出,农村居民点土地类型的破碎度最大,灌木林和旱地的破碎程度最小。由景观格局图可知县区北部主要为大片林地分布,破碎度因而较小。而农村居民点和耕地,以及与农业活动相关度很高的湖泊水库等都主要集中在该县南部,并且各种景观类型镶嵌分布,说明主要是农业耕种以及农业居民的定居导致两种斑块类型的破碎程度变大。故永仁县南部的异质性高于中北部。
(5)景观聚集度分析
聚集度指数表示不同类型斑块的团聚程度,永仁县景观聚集度指数为73.03,大姚县为67.97,元谋县为74.92。表明永仁县和元谋县斑块的团聚程度接近并都高于大姚县。
(6)景观形状分析
景观形状指数反映了景观边界的复杂程度。所有斑块类型中,灌木林的形状指数最大为35.5,旱地次之为28.8。表明这两种斑块类型的形状最为复杂,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业的耕种受限于地形,故斑块的形状受自然地貌影响较大。
4. 结论与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永仁县土地利用景观格局具有以下特点:
1.永仁县土地利用景观的主体是林地,其在整个区域土地利用中占75%以上;其次为农业用地,其中林地主要分布在永仁县中北部;而耕地主要分布在该县南部,面积较小的城镇用地景观类型则呈补丁状散布在耕地中。
2.永仁县整体多样性和均匀度较低,优势度较高,县域范围内中北部景观类型较单一,南部类型多样;景观破碎程度是北部山地丘陵区最低,南部地区较高。
形成上述特点的原因是:永仁县中北部主要为山地丘陵区,不适于农业耕种,故而人类活动影响较小,林地大面积分布且占主体地位,土地利用的景观类型单一。南部地区地势较缓,且大多数水域分布在此,适宜农业耕种,故有很多林地被开垦成为耕地。但是由于地形限制,耕地只呈小片布局,破碎度很高。城镇和农村居民点主要建设在农业耕种区,所以和耕地景观格局密切相关。建议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时,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以及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在保护好现有生态用地的基础上进行开发,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同时利用好林业资源。
参考文献:
[1]张本昀,申怀飞,郑敬刚,吴国玺.河南省土地利用景观格局分析[J]. 资源科学.2009(02)
[2]李 伟,贾宝全,王 成,郄光发.北京市景观格局动态变化[J]. 地理科学进展.2012(10)
关键词:丽江师专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
一、丽江师专图书馆加强地方文献建设的必要性
丽江素以历史悠久,山川秀丽、物产丰富,民族勤劳富于创造著称。丽江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共有汉族、纳西族、彝族、傈僳族、普米族 、白族、傣族、苗族、回族、藏族、壮族、摩梭人12个世居少数民族,其中纳西族23.37万人,彝族20.14万人,傈僳族10.62万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58%左右,丽江的民族风情迥异多彩,特点十分突出。各民族经过千百年繁衍生息,依赖不同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不同的生活方式造就了不同的文化传统,民族习性,民族节日,民族建筑,民族服饰,民族歌舞,民间文化艺术等等。历史悠久而自强不息的纳西族,早在几千年前就创造了独特灿烂的世界文化遗产------东巴文化,纳西族拥有迄今世界上唯一保留完整的“活着的象形文字”――东巴文字。这些辉煌历史和灿烂文化,为中华民族的统一和各民族的繁荣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丽江又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文化传统的地方,既有浩瀚的典籍供人穿越时光,也有胸存甲兵三千的饱学俊士,可谓人杰地灵。这些民族文化大多与文字、实物等形式保存下来,成为多形式的地方文献,尤其是实物文献。丽江古城是中国罕见的保存相当完好的少数民族古城,集中了纳西文化的精华,完整地保留了宋、元以来形成的历史风貌。丽江自古以来是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的中转站,丽江有建于南宋的丽江古城,纳西族名称叫“巩本知”,“巩本”为仓廪,“知”即集市,丽江古城曾是仓廪集散之地。丽江作为云南最早的文化发祥地,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推动了丽江市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旅游业等的快速发展。
丽江师专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位于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记忆遗产三项桂冠的历史文化名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以丽江厚重的文化底蕴为依托,吸引着来自云南省及省外十六个省市的学生。作为丽江市唯一的一所公办高等学府,承担着服务丽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为丽江经济建设培养大批各类人才的重任。图书馆是丽江师专重要的知识交流和传播平台。 地方文献是地方文化的瑰宝,是反映一个地区历史、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各方面状况的重要资料。是乡土教育最全面、最系统、最真实、最生动的好教材,具有“资政、励志、存史”的作用,对当今地方文明建设和经济建发展、科学研究起着借鉴和指导作用。研究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一方面通过收集地方文献,形成特色馆藏,同时也促进学校学术研究,为丽江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史料支持;另一方面为当地的经济建设提供依据和参考。地方经济是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地方经济又离不开地方文献,丽江师专在把科研转化为产品和培养合格人才中,需要研究地方经济,而地方文献集中地反映了地方经济的历史和现状。因此,丽江师专图书馆很有必要把地方文献作为文献资源的一部分,有机的补充于馆藏之中。图书馆也是素质教育中的主要部门,图书馆当成为帮助学生搜集各类信息和新知R的文献中心,也是寓教于读,陶冶情操的主要场所。丽江师专在教育实践中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教育学生热爱家乡,献身家乡,让学生深入了解本乡、本土的政治、历史、山川地势、发展前景。通过大量的地方文献说明建设家乡,热爱家乡的义意,对于投身于家乡建设的学生们具有主要作用。地方文献大量地叙述了本地区的革命英烈、志士,他们为丽江地区乃至中华民族的崛起,奉献了一生,其功绩为后人所敬仰。通过对他们的了解,更增进了对先烈们的崇敬,激发学生们爱家乡,爱祖国的感情。所以丽江师专图书馆必须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目的特点,结合教学需求,科研需求、决策需求加强地方文献的资源建设,有计划的收集开发地方文献。
二、丽江师专图书馆地方文献建设现状分析
丽江师专图书馆的前身是丽江民族师范学校图书馆和丽江教育学院图书馆于2001年3月合并成丽江教育学院图书馆,2006年2月丽江教育学院改制,更名为丽江师专图书馆。无论是丽江师范学校图书馆,还是丽江教育学院图书馆都非常注重地方文献的收集,合并后使我馆拥有了比较丰富的地方文献馆藏资源,并形成了一定的馆藏特色和优势。值得一提的是我馆收藏有世界上收藏图书最多、规模最大,被称为“文化万里长城”的《四库全书》及用世界唯一存活的远古象形文字撰写的民族文化巨著《纳西东巴古籍译注全集》,还收藏了大量的与云南旅游相关文献,重点收藏大香格里拉旅游文献,特色收藏纳西文献、东巴文献、丽江旅游文献及纳西族作家作品等近万册,都进行了整理和加工并建立了地方文献专架,由图书馆工作人员还撰写了丽江师专图书馆部分地方文献举要。自1991年始由图书馆工作人员把丽江报上与丽江有关的文章剪下来做成了丽江报旅游文献剪报,装订成册供读者查阅。对于地方文献的建设,丽江师专图书馆的同仁都非常地重视,在这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和努力。目前我馆地方文献无论数量上质量上都已初具规模,基本上包括了丽江市有史以来的人文、地理、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资料,基本满足了部分读者的查阅需求。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局限,实事求是的讲,我馆地方文献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地方文献的界定不清晰;地方文献工作的征集力度不够,缺乏合作,收集渠道单一;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采访制度;缺乏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等,这给我馆的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制约性和不确定性。
三、丽江师专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几点建议
我馆身处民族地区,区域性是我馆的特点,也是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我馆的优势在地方,其发展也应在区域性上做文章。为此,丽江师专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必须坚持地方特色、体现地方特色,以满足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本地,服务地方”是其立馆之本。通过调查与分析,在丽江的发展历程中,有许多正式出版和非正式出版的研究成果通称为论文是“丽江地情”的总结之作,极富指导、研究、参考和借鉴意义。另外,有许多真实记录直观反映丽江市情的图片(主要是老照片)极富历史价值,这些都是我们收集与利用的宝贵财富,是图书馆的宝藏,如何将这些宝藏收集入库,笔者认为,必须打破传统的工作模式,创新思维,根据丽江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水平,可操作的收集工作目标和计划,既要明确收集对象,又要明确收集范围,制定近期和长远计划,实行科学管理,保证地方文献可持续发展。
(一)确定地方文献的界定原则制定相关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开展地方文献资源建设,首先应当对地方文献的概念有一个清晰、准确的界定,以揭示内部的规律性,作为划分地方文献与非地方文献的依据和标准。制定相关制度,确定地方文献收录原则,配备责任心强,熟悉采访业务、公关能力强、态度和蔼、勤讲、勤跑,懂当地语言又精通图书馆专业知识,社交能力强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这项工作。地方文献绝大部分要靠工作人员千方百计地去寻觅,要时时留心,见机而樱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头脑中要有一本帐:哪些己有?哪些尚缺?尚缺部分如何收集?有何线索?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按图索骥、妙手偶得。做到有计划,不重复,不遗漏,进行有数量又有质量的收藏。图书馆在资源建设上要有一个整体规划、每年要计划分配购书经费的百分之几来加强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做到专款专用。结合我馆实际合理支配购书经费,让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加大对地方文献建设的宣传力度,多渠道收集地方文献
首先印发收集地方文献的宣传资料,向所有单位,各界人士发出收集地方文献的征集信函,其次利用报纸、电视、广告、微信等媒介进行宣传,加大对地方文献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要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把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变为一种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加强与当地各市、县、区各级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作协、文联、出版社、地方志办、党史办,地方政府资料室等的交流与合作,可指定专人与这些部门保持联系与合作。要发动群众,鼓励师生、专家学者、民间人士来积极捐赠有价值的地方文献。对于一些非常有价值,但现在又无法买到的地方文献,在征得收藏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复印或扫描的方式进行复制收藏。要调动图书馆员的积极性,发现和利用资源,比如对于发表在期刊、报纸上的一些重要资料可以通过剪报的形式进行收藏,对散落在网络上的地方文献信息进行下载保存等。广开渠道,多方面收集地方文献。
(三)建立地方文献资源数据库
收藏只是手段,利用才是目的,图书馆的各项工作都围绕着有利于读者利用文献资源展开,笔者认为,应设立独立的地方文献部,将各类型地方文献集中管理,编制馆藏综合性目录,以反映馆藏地方文献的全貌。图书馆内设置地方文献宣传栏,加强宣传报道。尽快将我馆地方文献资源数据化,建立地方文献资源数据库,提供网上共享,让我馆的馆藏优势为社会的整体文献建设作贡献,让丰富的地方文献资源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四)培养地方文献专业人才,提高地方文献的开发与利用
地方文献工作的特殊性,对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地方文献它涉及到各行各业的内容,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既要懂图书馆专业知识,还要懂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具有信息鉴别和信息处理能力,还要了解民族历史、民族文化、民族古籍、民族风情等方面的知识,还要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因此,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地方文献资源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培养全面的具有专业能力和素质的管理队伍,要与图书馆发展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增强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能力。通过组织各专业类培训,业务交流,继续教育等更新队伍知识结构,提升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以及驾驭网络信息环境的能力,推动地方文献队伍建设,适应时展的要求。要真正做好丽江师专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必须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地方文献专业人才队伍。
收集地方文献不是一时之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逐年积累,积少成多。只有经过日积月累,才能保证地方文献的延续性、继承性、、系统性。我馆应对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工作长抓不懈,坚持到底。
参考文献:
关键字:湿陷性黄土;隧道;施工技术
兰州市大约90%以上的土地为黄土地质,其中自重湿陷性黄土分布极广,并且地基湿陷等级高,湿陷性敏感。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修建大断面黄土隧道难度十分大,如果技术不够成熟,施工时考虑欠周全,施工中随时可能坍塌[1]。湿陷性黄土隧道施工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地基的处理,二是拱顶沉降的处理。所以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消除上述两点隐患,对湿陷性黄土隧道施工意义重大。作者以兰州市南山路石板沟隧道为例略谈湿陷性黄土地质隧道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
一、工程概述
石板沟隧道位于南山路西向10km处,分左右线,两线间距40-54m,为双向行驶分离式双车道隧道。隧道净空为9.25m,限高5.0m,最大开挖跨度11.9m,最大开挖厚度10.25m,左线长度360m,右线长度393m。隧道按新奥法设计施工,衬砌设计为曲墙复合式衬砌。该隧道基线ZK34+770-ZK34+835计65m,右线YK34+750-YK34+870计120m,处于湿陷性黄上地段,隧道口设计标高以下尚有30余米黄土。隧道开挖时有可能出现塌陷,洞身基础可能出现湿陷现象,因而在施工中搞好防排水及基础加固是顺利施工的关键。
二、施工方案的确定
1、黄土的特点。黄土颜色为黄红色,孔隙较多,颗粒松散,颗粒含量高,它的易溶盐含量大,尤其是碳酸盐。由于它的结构比较特殊,在浸水状况下,具有一定的强度和抗压缩性,在失去支撑作用后,土体将快速崩解、湿陷[2]。根据这个特点,在湿陷性黄土上建造隧道时,第一要务就是做好排水工作,尽可能使黄土的含水量减少,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
2、施工方案的确定。明确了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就必须找一种既安全又快速的施工方法,才能保证工程安全顺利的进行,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一是洞口防护加固。由于洞口最容易浸水而湿陷,所以必须加强洞口地段的防、排水工作。可先压注梅花形浆锚杆,后铺Φ6mm钢筋网,喷注10cm的混凝土浆,洞口上部设排水沟。二是洞身施工。应事先进行地表预加固和超前支护,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尽快使围岩达到稳定。经过综合比较选择,确定采用洞口段地表WTD25注浆锚杆加固、小导管预注浆超前支护、正台阶开挖、锚喷网辅助、钢拱架支撑、地脚托梁和锁脚小导管注浆加强拱脚支承、监控量测同步等综合措施的施工方案。
三、施工方案的实施
1、洞口防护及地表加固。施工方法:标记锚杆孔位置;风枪施钻,钻孔深度不小于5m;安装锚锭板,用Φ6mm钢筋与锚杆顶焊成一体,网间距为20*20cm;喷注10cm厚混凝土浆;注浆,压力不小于2.0MPa。施工关键点:为达到水泥浆设计强度70%以上,锚杆预加固应在开挖15d前完成;锚杆位置及钻孔深度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工程要求来定;事先做好锚锭板、挂网、喷砼,以便于注浆。
2、小导管预注浆超前支护施工。施工方法:小导管用长4.5m,直径50*4mm的细无缝钢管便可,应设计开挖轮廓线布置管孔;风钻钻孔直径60mm,外插角3-4度;制作注浆盘,注浆压力1.5MPa,持续一刻钟停浆。施工关键点:从拱脚按顺序注浆;小导管外露应用拱架焊牢;每一循环小导管搭接长度不小于1.5m。
3、开挖及初期支护。开挖施工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并及时进行初期支护以消除黄土的湿陷性。支护措施采用锁脚注浆锚杆、地脚托梁、锚喷网硅及钢拱架等联合支护。开挖前应严格测量、划线,开挖时坚持宁欠勿超的原则;机械施工不足之处,应由人工修补完成;初期支护是保证安全的重要因素,应做到及时、快速;拱架的钢筋网、钢拱架及锚杆等必须焊接一体,连接牢固;必须注意,拱架与开挖线紧密相贴,如有空隙应用混凝土垫实。
4、监控测量。使用新奥法的隧道施工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围岩及初期支护,所以必须在这方面做到尽善尽美,施工与设计都要科学、合理。只有对工程的各关键点进行密切的实时监测,才能掌握围岩及初期支护的动态情况,才能准确判断施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施工方案,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科学、可靠依据。
四、施工体会
一是做好洞口的防排水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消除湿陷黄土的下沉;工程时间长,工序复杂,合理的设置施工单班循环时间对工程质量与进度十分有利;非爆破施工,使施工更安全,开挖应力小,初期支护承载能发挥最大;脚托梁及锁脚锚杆对控制上导坑开挖后的拱架沉降及周边收敛起到很大作;小导管预注浆加固围岩、锚喷砼联合支护以及非爆破施工,使工程安全性大大提搞。
五、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在进行隧道施工时,应针对湿陷性黄土地质的特点,对崩塌、泥石流、滑坡、坍塌等危险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根据分析报告适时调整施工方案,不可为赶工期而心存侥幸,忽略安全问题。总之,应坚持安全第一,工程第二,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管理,以防为主的管理方针,使企业财产和人员生命得到保障[3]。
洞口工程施工应避开雨季及严寒季节。洞口上方的危石、悬石应全部处理,同时设置排水系统以避免雨季冲刷坡体,使山体破坏。为了减少湿陷应力,应采用自上而下的分层开挖方式,同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做好边坡和仰坡的防护。洞口石方严禁采用洞室爆破开挖,宜采用浅孔小台阶爆破。
建立完善的监控量测系统,时刻监测拱顶和地表沉降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果断停工并研究解决方案。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关键点进行超前预报,及时采取前小导管支护措施,并对围岩进行注浆加固处理。
如果因某些不良因素出现塌方时,必须懂得营救人员的方法。首先,应明确被困人员具置,为避免二次事故,开挖掌子面塌方需先搭木跺对开裂初支进行支护,如果解救人员出现困难,应先用风钻打孔,再伸入通风管以防止被困人员窒息。寻找最佳的救援通道是减少营救时间和避免二次事故的关键,应尽量利用既有的边墙及木支撑临时支护该通道。同时还应做好拱顶下沉、周边位移的监测工作[4]。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防止越权审批问题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家建设“征用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和第三十五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足2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超过此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特作如下具体要求:
1、从1995年1月起,凡区、县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地文件,一律在每月5日前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对迟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好的给予表扬。
2、不准以任何方式违法批地,坚决避免一块地多次办理批准文件或少批多占,不批就占,以及“人造非耕地”的问题发生。如发生此类问题,除罚款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违法批地有否决权。
3、批地文件用专号连续编排,不要与其他文件混编号,上报备案批文要复印件,并附划拨土地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