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31: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的学习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哲学”;法学本科教育
不管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还是“西方法哲学”,先不考虑它们有着怎样的关系,仅从它们的名称我们就可以知晓,它们作为理论法学,其研究的对象范围、研究的方法等都是非常广泛的,其实要完全界定清楚其中任何一个概念都是不容易的。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有些学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不科学,所以,要从根本上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还必须从其概念入手,虽然并不是很明了。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的概念
作为理论法学学科,其内涵、外延都较宽泛,基于这点,理论界在使用“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这两个表述不同的名称时,也无定论。所以,本文只能从几本权威专著中引用作者对这两个名称的理解,再分析它们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首先,我们来看“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教授的定义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的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所谓西方,即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欧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谓史,指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接着他提到:“法律思想史作为一种观念史,它所研究的法律观念不是具体的部门法观念,而是一般的法观念,即在部门法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法观念,它面对的是法律的全体。”同时他又补充道:“法理学研究的是当代的法观念,而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过去。”从这一界定中我们得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西方过去的全部法律观念。接着,我们来思考对“西方法哲学”的界定。对此,我国学术界有一种观点称:“法哲学是介于法学和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把哲学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方法。”另有学者认为:“西方法学一般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中世纪社会以及近现代资产阶级的法律学说和思想。”严存生教授认为:“法哲学居于最高的理论层次,所研究的是所有的法,包括历史上的法、现实中的法和将来的法;实在法和理想法;本国法和外国法。”同时,他认为:“法哲学所研究的不是充满情感和成见的实定法,而是通过理性才能把握的人的本性和规律,即法和法的理念。”即“西方法哲学”也研究西方过去的全部法律理念及其规律。
二、“西方法哲学”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从上述对这两者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研究“对象”的空间和时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学说根据一是“法哲学是对不断变化的法的哲学思考,并通过一定的、具有原创性与相对系统性的文字形式(主要是论著)予以表现,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后人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这些著作,并将其中涉及法的哲学思考成为‘法律思想’或‘政治法律思想(学说)’等都是可以理解的,本书题为‘西方法哲学史’,并不意味着它与已有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或‘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有本质的区别”。而严存生教授也提到:“作为一门课程,有些学校把西方当代的法律思想作为一门课程单独开设,称之为‘现代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学说根据二是“西方法哲学史或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问题就是在这一学科的研究中所提出和思考的问题,而我们知道,西方法律思想史所研究的是西方的法观念变迁的历史,这一研究包括三个方面:人物、学派(或思潮)和观念”。人物是观念的创造者和发展者,学派是观念的载体。人物和学派的研究侧重事实的研究,而观念中含有真理,真理是事物深层次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因而人物史和学派史“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观念史即问题史,却是核心问题。这是严存生教授将书名确定为“西方法哲学问题史研究”的原因,如果将三者一并研究,则可称为“西方法哲学”或“西方法律思想史”。从仅有的几本被命名为“西方法哲学”的著作中,笔者并未发现其与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有本质的区别,甚至更多的时候作者也将他们等同起来,所以,“西方法哲学”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也是学界对两者的对比研究几乎没有,并在著书立说时将两者转换使用的原因。
三、对教学改革的思考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与塔里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有相同情形的院校,应当只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而无需再开设“西方法哲学”。原因如下:从教学目的上,我们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对法的演进的学习认识现代法的精神,开阔法学视野,树立思辨思维,避免形成狭隘的法学观念。而这样的目的,通过深入学习一门即可达到,相反,以短学时的方式开设两门,不仅不能让学生深入系统地了解法的一般理念,也有可能会让学生因教授者不同在内容上进行简单重复易产生厌烦心理,这样不仅达不到教学效果,而且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另外,从本科学生的接受程度来讲,“西方法律思想史”先从人物再到观点的思路,更能引起同学们的学习兴趣,而若再开设“西方法哲学”,无疑会引入一些抽象难以理解的“形而上学”的问题,不仅造成教学上的困难,而艰涩的内容对法学本科生而言吸引力也不够。再从课程发展的规范程度上讲,全国大多数法学院校在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而在本科教学中开设“西方法哲学”者寥寥,“西方法律思想史”从学科建设到教材编写都更加系统和规范,而以“西方法哲学”命名的教材很少且都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著。
四、结语
通过理论分析引导理论法学课程设置更加规范、科学,便于明确教学内容,确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方法,有助于教学目的实现,也有助于学科本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7.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第四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严存生.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5):10-18.
一、学习问题自我评价
每一个学习不良者并不一定真的了解自己的问题之所在,要想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对学习问题进行自我评价便尤其显得重要了。对学习问题可主要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自我评价:
l.时间安排问题
学习不良者应该反省下列几个问题: (1)是否很少在学习前确定明确的目标,比如要在多少时间里完成多少内容。(2)学习是否常常没有固定的时间安排。(3)是否常拖延时间以至于作业都无法按时完成。(4)学习计划是否是从来都只能在开头的几天有效。(5)一周学习时间是否不满10小时。(6)是否把所有的时问都花在学习上了。
2.注意力问题
(1)注意力完全集中的状态是否只能保持10至15分钟。(2)学习时,身旁是否常有小说、杂志等使我分心的东西。(3)学习时是否常有想入非非的体验。(4)是否常与人边聊天边学习。
3.学习兴趣问题
(1)是否一见书本头就发胀。(2)是否只喜欢文科,而不喜欢理科。(3)是否常需要强迫自己学习。(4)是否从未有意识地强化自己的学习行为。
4.学习方法问题
(1)是否经常采用题海战来提高解题能力。(2)是否经常采用机械记忆法。(3)是否从未向学习好的同学讨教过学习方法。(4)是否从不向老师请教问题。(5)是否很少主动钻研课外辅助读物。
一般而言,回答上述问题,肯定的答案 (回答“是”)越多,学习的效率越低。每个有学习问题的学生都应从上述四类问题中列出自己主要毛病,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例如一个学生毛病是这样的:在时间安排上,他总喜欢把任务拖到第二夫去做;在注意力问题上,他总喜欢在寝室里边与人聊天边读书;在学习兴趣上,他对专业课不感兴趣,对旁系的某些课却很感兴趣;在学习方法上主要采用机械记忆法。这位学生的病一列出来,我们就能够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了。
二、自我改进法
1.SQ3R法
罗宾生(Robinson)提出的SQ3R法是提高学习效率的一种好方法。SQ3R是由Survey,Question,Read,Recite,Review几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缩写成的。
(1)概览(Survey):即概要性地阅读。当你要读一本书或一段文章时,你必须借助标题和副标题知道大概内容,还要抓住开头,结尾及段落问承上启下的句子。这样一来,你就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有利于进一步学习。
(2)问题(Question):即在学习时,要把注意力集中到人物、事件、时间、地点、原因等基本问题上,同时找一找自己有哪些不懂的地力。如果是学习课文,预习中的提问可增加你在课堂上的参与意识。要是研究一个课题时你能带着问题去读有关资料,就能更有的放矢。
(3)阅读(Read):阅读的目的是要找到问题的答案,不必咬文嚼字,应注重对意思的理解。有些书应采用快速阅读,这有助于提高你的知识量,有些书则应采用精该法,反复琢磨其中的含义。
(4)背诵(Recite):读了几段后,合上书想想究竟前面讲了些什么,可以用自己的语言做一些简单的读书摘要,从中找出关键的表达词语,采用精炼的语言把思想归纳成几点,这样做既有助于记忆、背诵或复述,又有助于提高表达能力,且使思维更有逻辑性。这种尝试背诵的方法比单纯重复多遍的阅读方法效果更好。
(5)复习(Review):在阅读了全部内容之后,回顾一遍是必要的。复习时,可参考笔记摘要,分清段落间每一层次的不同含义。复习的最主要作用是避免遗忘。一般来说,及时复习是最有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复习可逐渐减少,但经常性地复习有助于使学习效果更巩固,所谓“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即是此意。
2.自我塑造法
上面介绍的SQ3R法是一种学习方法,仅可解决因方法缺乏而引起的学习上的问题。对于因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学习问题,则还需综合考虑运用其他方法,自我塑造法即是一种综合法。
为了更清晰和深刻地理解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有关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注释]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学说就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关于这一原则,权力——责任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甲有权力,乙有责任,甲能够决定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这里涉及到丙,但是,这里的权力——责任关系仍然只是存在于甲和乙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5.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6.在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法律利益表现为(狭义)权利、无义务(自由)、权力、无责任(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四种形式。
法律利益就是广义上的的权利概念,见下文。
7.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元形式。
这一原则就像数学中一个原则:“任何数都可以化约为质数之和”,只不过数学中的质数是无限的,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却只有四种。这一原则也象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化约为原子组合的形式”。
五、与法律关系元形式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阐释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包含两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则涉及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相反关系、关联关系和矛盾关系(注: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和关联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而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G.L.Williams教授提出的,那么,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什么含义呢?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指,在甲与乙之间,如果甲有(狭义)权利,就意味着乙没有自由,即“一方有(狭义)权利,另一方就没有自由”,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中,这就是(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如下列图式所示:[注释]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
权利
无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权力
无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权利
义务
无义务(自由) 无权利
权利
责任
无责任(豁免) 无权力
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无权利
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无权力
下面,我们对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术语作具体阐释。
权利——义务
这里的权利概念是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一般的法学文献中,“权利”是一个大箩筐般的词语,其内涵繁多,歧义丛生。除狭义的权利概念外,本文所谓的权力、自由和豁免等概念也均有权利一词的指向范围之中。
所以,关于“权利”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总结:狭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必须为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具有要求一方法律主体(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正当性;而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则等同于法律利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权利概念,也包括本文前面所界定的权力、无义务(自由)和无责任(豁免)三个概念。
狭义的权利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十分抽象的理念,是一种无形的规范关系,令人难以直观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往往通过拥有(狭义)权利的一方法律主体的请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法学史上,法学家通过“请求”这一形象的概念来把握(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用“claim”一词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则用“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但是,严格说来,用一个形象的行为来演示一个纯粹理念上的规范关系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无权利——无义务(自由)
这里的自由概念与我人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不尽相同,它纯粹是对义务的否定,它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无权利要求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而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则不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包含上面所定义的自由概念,同时还包含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概念,它一方面包含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含义,即他人或政府无权利要求公民不自由迁徙,另一方面,它也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不干预其迁徙自由,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不干预公民自由迁徙的含义,甚至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的含义。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自由如何仅含有“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概念,而不含有“请求他人不干预”以及“请求他人积极协助”的概念,那么,它是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自由”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总结:狭义的自由概念是指本文所界定的与“无权利”相关联的、与“义务”相反的自由概念,而广义的自由概念就是指上述的我们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在英美法系,一些法学家如霍菲尔德用“privilege”来表示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而用“liberty”表示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权力——责任
法学家对权力概念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在英国第一个比较明确地将权力(power)概念从权利(right)概念中提炼出来的法学家是萨尔蒙德,他指出权力可以是公法性质的,即公权力,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即私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力都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在公法中,如果实施权力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职权(ministrialpower),如是实施权力是一种自由,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裁量权(discretionrypower),(注:Dias:Jurisprudence,fourthedition,Butterworths1976,p.57.)但是,这里的职权和裁量权概念就不是纯粹的权力形式了,而是复合性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中掺入了其它元形式如义务和自由。在私法中,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许多法学论文中,强制力被视为“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歧途,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歧途,然而在这个歧途中却挤满了法学学者。这一歧途之“歧”就在于:它将对权力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引到社会学的路途上了,却抛弃了法学自身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将一种法学上的规范关系变为一种社会学上的事实关系,实在有“张冠李戴”之嫌,因为规范关系纯粹是理念世界中的关系,不掺杂丝毫强制力的成分。
本文中责任概念与一般的汉语法学文献中的责任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在后者,所谓责任是指违反了既定的法律规范后所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而在本文中,责任则是指一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决定于另一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无权力——无责任(豁免)
这里的豁免概念与国际法上的豁免概念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不尽相同,后者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这种“例外”可以是义务上的例外,免于某种义务,当然,也可以是责任上的例外,免于某种责任,即无责任,但是它决不仅仅是指“无责任”状态。[注释]
六、权利[注释]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系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注释]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担两上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权利的类型,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由于这里所谓的(广义)权利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为标准的,所以,以下本文也将(广义)权利的基本类型称为元形式。如下: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即(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一就是(狭义)的权利。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二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二就是自由(无义务)。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即权力——责任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三就是权力。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四即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四就是豁免(无责任)。
在权利概念的分析史上,以上四种权利类型并不是在一夜之间就被人们认清的,而是经过数代法学家立足于经验材料的细致分析后而达致的。早在三个世纪前,霍布斯在批评科克(EdwardCoke)时就指出beingbound和beingfree的差异,而边沁在《特定的法理学的范围》(TheLimitsofJurisprudenceDefined)一书中也区分了claim和liberty两个概念,尽管此书直到1945年才出版。边沁的门徒奥斯丁也做了同样的区分,这实际上都是本文以上所说的(狭义)权利与自由的区别。1862年温德夏特在其著作《潘德克顿》(LehrbuchdesPandektenrechts)中区分了(狭义)权利与权力的概念,1878年Thon在《法律规范与主观的权利》(RechtnormundsubjektivesRecht)一书中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相当于狭义权利)、Genuss享益权(相当于自由)和Befugung权力三个概念,1883年Bierling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Durfen可为权和Konnen能为权三种权利形式,1902年萨尔蒙德区分了claim、liberty、power三种权利以及duty、disability和liability等概念,直到1913年,德裔美籍法学家霍菲尔德做了一个集大成的工作,在萨尔蒙德的分析基础上增加了豁免(immunity)的概念,终于完成了权利分析的完整体系,他的论文已成为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律分析方法的入门教材,而法学院图书馆中那些汗牛充栋的有关法律权利的论文与著作,几乎没有不提及霍菲尔德这个名字的,霍菲尔德似乎已经成为人们认识法律权利的路途上的一座绕不过去的桥梁。
下面,我们继续思考了一个问题。以长于思辩为特色的德国民法理论将权利按所谓“法律上的力”也区分为四种类型,即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尽管在表面上,这与本文以上所分析的权利的四种元形式十分相似,那么,差别是否存在呢?厘清这个问题,在我们今后将法律关系元形式的方法引入民法研究时,可以扫清许多概念上的障碍。下面,我就作一简要的比较分析。
1.请求权(Anspruchrechte)与(狭义的)权利概念
请求权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夏特创制的,上面已经指出,请求权与(狭义的)权利概念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其义都是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但是,民法学上的所谓“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关系”理论使问题变得复杂了。这一理论说明,请求权的概念主要侧重于它是因原权利受侵犯而生的一种救济性的权利。[注释]而不是侧重于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元形式,尽管“请求”二字形象地标示着它是一种独特的权利形式。所以,请求权的概念不能与本文所界定的狭义的权利概念画等号,正如“公民”的概念,尽管它也指人,但它也决不能与“自然人”的概念画等号。
在使用请求权的概念时,“请求权”这三个字还令人常常将请求权概念幻觉为:如果某人有请求权就是意味他有实施“请求”这一行为的权利,从而将“请求权”与“请求的自由”两个概念混淆了。在许多情形下,某人不具有请求权,但不能据此否认他的“请求的自由”。这一问题在诉讼法的理论上就表现为胜诉权与诉权的关系问题,在诉讼法上“不具有胜诉权”并不意味“不具有诉权”,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
2.支配权(Herrschaftsrechte)与自由的概念
关键词:利用地图;图形形象化;比较学习法;顺口溜;内在联系
中图分类号:G63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6-0104-02
地理作为一门自然科学,它内容繁杂,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土壤、气候、物产、交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并且和其它学科结合紧密,充分显示综合学习在地理学习中的重要性。正因为如此,许多学生反映地理学习太琐碎,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甚至由此影响到了学生地理学习的兴趣。为改变学生这一观点,教师有必要认真研究教材和教法,总结出有利于提高学习兴趣的学习方法。
一、上好第一节课,让学生通过教师的介绍喜欢上地理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教师一定要通过第一节课让学生了解地理课的学习内容,以及其趣味性,让学生产生地理知识真是生活中的好帮手的感觉,从而吸引学生带着极大的热情走进地理课。上第一节课时,我抛开课本的前言,设置了几个问题:1.如果你大学毕业了,去做空调推销员,老板让你在全国选择省份,你不会选择哪些省份?为什么?2.如果将来你出国到了美国,你想给父母打电话,认为选择几点最合适?3.你见过的河流都是什么流向的?水向那个方向流?你知道为什么吗?4.我们这里,冬天里刮什么风?夏天刮什么风?你知道理由吗?
每当我提出一个问题,学生就七嘴八舌地回答,但总是能说对那么一点点,却无法说出究竟。我并不告诉学生详细而完整的答案。因为初一学生刚结束小学学习,认知能力较差,太难的问题容易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我只是告诉他们:这个问题,等你学了地理知识就能很好地回答了。这样,学生就被地理知识的奇妙所吸引,逐步产生对地理学习的渴望。
二、充分利用好地图
地理学习的最佳办法是图文结合,地图能加强学习的直观性,符合初中学生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也是地理学习的基本原则。对地形、河流、城市、交通线路等,都要具体落实到地图上。学习时,一提到某个地区或者地名,学生的头脑中马上出现这个地方在地图上的位置,使学习内容更具可感性,也成为学生分析问题的依托。比如在学习“沿江地区的纽带和辐射作用时”,学到以长江为轴线的沿江地带与贯穿南北的沿海经济带,以及西部广大地区,构成一个英文字母“H”的格局。
如果让学生死记硬背这些文字,学生缺乏直观感受,很容易忘记。但是,如果教师结合地图让学生观察并用彩笔绘出经济带的形状,学生会对这个“H”形产生深刻的记忆。
三、通过比喻将图形形象化
中国各省的轮廓以及世界各国的轮廓各有特点,也很不容易识别。面对此类知识,教师不妨用比喻的手法,将这些地方和我们常见的实物联系起来,激发学生的联想和兴趣,加强学生的记忆。比如,中国像只雄鸡,台湾和海南岛像两只脚;黑龙江像只天鹅;吉林和湖北差不多呈对称图形,辽宁像一个斜“N”;山东像一个骆驼;河南像一只立着的乌龟;云南像一只孔雀;像一只棉鞋;湖南像一个男人的头;而江西就是一个女人的头等。这样的学习既形象又有趣,对初中学生来讲充满趣味性,自然就会提高学习的效率。
四、比较学习法
比较学习法是地理学习中常用的方法。在学习气候的时候,教师最常用的就是冬季我国西部的大陆性气候和同纬度的欧洲西部的海洋性气候的成因的对比。
我国西部地区身居内陆,距离海洋遥远,南方海洋的水汽难以到达内陆。西部的帕米尔高原阻挡了西部水汽的进入,而且临近大面积的中亚内陆干燥地区,冷空气强烈,形成气候严寒,冰天雪地的大陆性气候。而欧洲西部地势平坦,山脉多呈东西走向,有利于西风带着大西洋的丰沛水汽进入,形成了温带海洋性气候。
通过对比分析,学生更明白影响气候形成的因素,有利于学生能力的迁移。
五、课堂教学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地理学习有很大的实用价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联系生活实际,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学习《四大地理区域的划分》时,有一个活动题目:邮政编码和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有关系吗?就结合本地的邮政编码来分析它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邮政编码的一二位代表省份或直辖市,05——河北省;第三四位代表地、市、州,32——保定市;第五六位代表一个县一个镇或者一个居住的小区,00——阜平县。这样学生就能很容易掌握这个知识点,且无需死记硬背。
六、将知识编或顺口溜,便于学生掌握
许多小孩子对电视广告脱口而出,就是因为广告注意语言的简洁和押韵,使人易记易诵。教师也可以将一些主要的地理知识编成顺口溜,让学生在充满乐趣的歌谣中掌握地理知识。如气温分布规律:气温分布有差异,低纬高来高纬低;陆地海洋不一样,夏陆温高海温低。影响气候的因素:影响气候因素,四个方面兼顾;纬度位置第一,赤道两极悬殊;其次要看海陆,远海夏季干酷;地形也很重要,高寒背风雨勿;洋流不可低估,暖流到来水富。让学生在快乐掌握地理知识,提高地理学习的效率。
七、按照知识的内在联系组织教学
(一)中职学校旅游英语有较强的实用性
作为一种语言交流和沟通的工具旅游英语的实用性显而易见。在诸如导游业,饭店管理及服务行业的工作中与外国游客的接触不可避免,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基于英语交流表达的技巧。同时旅游英语对商务旅游的成功与否也至关重要。因此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练能力,以便在工作中给外籍人士提供相对优质的服务。
(二)中职学校旅游英语的综合性
学习旅游英语要求学生具备多种综合知识的考量,这既包括旅游业务的理论知识,历史文化知识,以及游览过程中相关的旅游常识,如交通法规,热点话题等还涉及广泛的国际知识,如客源国的民族习俗,经济文化等。这要求中职学生不但要掌握旅游专业知识,提高实际业务能力,还要注重英语沟通技巧,并将两者有机融合。教师要通过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拓展学生知识面,提高其综合能力。
(三)中职学校旅游英语的专业性
旅游英语既包括旅游又与英语相复合。课程以语言为基础,属于一种职业英语,具备自身的专业词汇,专业用语及语言结构模式。当然它还涉及到广泛的旅游专业基础知识,诸如旅行社,景点交通,旅游资源,酒店服务等等各部门的知识。它不同于普通的英语教学,所以旅游英语的开设必须以旅游专业课程为基础,学生掌握了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旅游英语相结合才能更好的为旅游业服务。
二、中职学校旅游英语的应对性教学方法
旅游英语兼具英语课和专业课的特点。中职学生知识基础比较薄弱,要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探索,思考,针对其特点,笔者认为用以下几种方法比较适合我校旅游英语课堂教学的发展。
(一)注重情景式教学,融入互动式教学
情景教学理论指出,语言学习中最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真实自然的语言环境,使学生自然而然的习得语言(美国教育学家帕默与洪贝提出)。情景教学有助于使旅游英语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达到培养学生用英语交流的目的。在教学实践中,我发现把师生互动融入情景教学是个不错的尝试。
在情景式课堂上,教师应首先根据课文内容给学生讲解相关专业术语,口语表达等知识,然后再创设情景。可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教学用具将课程内容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实现真实情景再现,学生可通过视,听,说进行模拟表演。在此基础上教师还可以给出特定场景分派学生进行角色的扮演,适时配用背景音乐及图片,使每位学生全心投入学习及练习中。在每一小节的实际训练中加入老师和学生的互动能够发挥更佳的效果。例如,老师结合课文内容及表演向学生提出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让学生积极思考并作出回应,教师及时作出点评和指导。这不仅锻炼并强化了运用语言知识的能力,同时又提高了学生在实际工作场景中应对变化的交际技巧[2]。让学生走入校外实践基地所在的行业和企业也是旅游英语情景教学法的最佳运用途径。它们能为学生提供高效的实习场所和模拟的实训平台,也能够更直接的服务于专业实践教学。是旅游英语情景式课堂的必要补充和有效拓展。
情景课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转变学生自身的学习动机,他们的学习态度由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吸取,达到了截然不同的效果。而互动式教学的融入不仅仅可避免课堂上老师出演学生观看的传统模式,也充分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活跃学生思维,培养他们对语言的实际操控能力,提高学习的效率。
(二)注重教学过程的趣味性和实践性
旅游英语这门学科相对于中职学校的学生而言具有复杂性的设计。这就需要教师做深入的探究,使得课程及课堂充满趣味性[3]。在具体教学中学生也许不喜欢专业术语的讲解,这时老师要逐一分类并让学生参与其中,出现错误或漏洞教师适时加以补充阐明,其中还可插入一些趣味游戏,让学生学的津津有味,得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当然,专业英语的学习还要靠实践锻炼。我校一直采纳两年校内学习,一年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4],旅游英语课程一旦结束,笔者就组织本专业学生到相关旅游企业如星级酒店,各种规模的旅行社等机构进行实习。通过他们在酒店前台,客房旅行社接团,景点讲解,购物送团等方面的实践,大大提高他们的旅游专业英语的应用能力。当然,老师要根据反馈及时给予指导,以便顺利达到教学目标。
(三)充分利用多媒体及网络资源优化课堂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