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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变化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区治理的变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区治理的变化

篇1

从事电脑销售也有10年之久,虽没做一线销售人员,而是从事二线的配合工作-----商务。但就是这个非一线岗位也让我领略了营销人的酸甜苦辣,营销人成长的困惑,以及在经营中面临的各种各样的经营问题,下面就我自己的成长历程和大家交流一下:

我初入工作岗位,因为自己的性格决定,不善言谈,公司安排我去做商务工作,配合一线销售人员解决销售中的进货问题。在2000年前,电脑的销售需大于供,而且获利情况非常好。因为销售上经常断货,这让我开始了解到订货品种、数量和时间的重要性,开始关注起销售的过程和型号,并以此来指导我的进货计划。

2000年以后,电脑市场蓬勃发展,销量在不断攀升,获利却在下降。分销对区域、对渠道的管理概念还是比较模糊,但对分销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向精细化发展。对我个人来说也是一个转变,开始关注财务指标,关注资金的运作能力,理解了钱生钱的意义。

篇2

[关键词]后勤保障社会化 财务管理 职能转变

后勤保障社会化是提高军队医院后勤保障质量、节约经费的重要举措,是使有限经费收到更好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必要途径。随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深入推行,军队医院后勤保障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财务部门在改革中如何加强财务管理,深化财务改革,更好的维护军队利益,是财务人员需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在社会化保障中,财务部门应依法对经费进行管理和调控,对后勤保障社会化活动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对本单位受地方企业保障效益性进行维护,重点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监管,充分维护单位利益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后勤保障社会化过程中,军队发包方与地方承包方追求的效益不同。就军队而言,追求的效益为军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强调三者的协调发展,其中以军事效益为主,而地方承包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看中了军队人员相对集中,财务结算信誉较好等一些地方单位所不具备的好条件,这导致双方在利益追求上难以统一,容易出现不协调的地方。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平等的利益主体,不构成任何隶属关系,双方的活动以合同为依据,合同的订立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合同的措辞是否严谨,都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军队医院与地方单位的经济往来十分密切,这就要求财务部门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协调军地双方的利益,制止承包方的短期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单位权益。

1、对拟竞标单位的确定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

在后勤社会化保障招标之前,要专门组织财务骨干人员参与对拟投标单位进行全面的考察、论证,对其单位资质、实力、业绩、信誉度、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尤其要对拟投标单位近三年的资产、经营情况出具财务报告,选择资质好、信誉好、经营状况好的经营实体,结合本单位后勤现有房屋、设施、设备,根据历年后勤保障经费投入数及已达到的效果,结合拟投标地方经营实体拟投入的设施、设备、资金和拟达到的效果。通过横向、纵向对比进行财产综合评估,筛选出较好的几家经营实体参与竞标。

2、对竞标单位的合同签署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

竞标单位确定后财务部门逐个对其所拟经营方向、经营策略、经营方式及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对比,看其是否把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标准逐条逐项列清;特别是针对今后服务中易出现的问题,审核其是否提前划清了责任权限及处罚办法,并列入合同、协议中充分维护军队利益。财务部门对每一竞标单位都出具可行陛财务报告供单位领导审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且监督合同条款的制定、修改和签署。一旦地方经营实体确定后,立即对本单位后勤现有的财产按照程序核对清理,并登记、注册、建档。对本单位的房屋、设备按部队固定资产清查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好档案,按照双方折旧后认可的质价移交给后勤服务实体,确保军队固定资产价值不流失,充分维护军队利益。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

军队后勤保障追求的是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地方服务实体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双方所追求的目的存在某些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调好双方关系、密切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努力找到军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方的“交接点”。作为军队来说,后勤保障实行社会化后,一旦因我们财务管理监督不严而出现了经济问题。对我们部队声誉、军事效益、社会效益造成的损失,是多少经济效益所无法挽回的。为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地方服务实体的财务监督,确保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成功。首先,加强对收入、支出方面的财务监督,主要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有无乱收费、乱涨价、收入不记账、实行帐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财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物资管理严格,防止铺张浪费、丢失损坏的现象。其次,推行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监理制度,成立财务部门和各级部门组成的服务保障监控中心,负责对后勤社会化保障实体进行监管协调、反馈市场信息、参与财务管理、协助成本核算、搞好价格监控,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质量。另外,要对地方服务实体的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监督其是否严格遵守结算规定,防止其利用账户为一些不法收入人员提供便利或不正当交易。

二、搞好核算,科学划定保障范围

在社会化保障条件下,按照市场规则,承包方要实行完全成本核算,人员的工资与福利、设备的购置与维修、营房的折旧等均应计人成本。财务管理部门要帮助开展社会化保障的单位查找、解决供需价格差距等经济问题,增强效益意识,改善管理,不断提高保障效益,缓解供需矛盾。

1、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财务部门必须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军需、营房、卫生等有关事业主管部门,监督社会保障机构搞好经营成本核算、费用控制,确定合理利润和确定服务收费价格。在服务收费价格既定的前提下,财务部门要结合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保障内容和各项标准,搞好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通过服务标准、费用标准、定量标准的三重监控,确保服务质量货真价实,优质高效。

2、规范会计核算

规范建立会计账目和资料。应依据《会计法》和军队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规范的会计资料,准确反映保障效益和效率。在会计核算的管理中,尤其是要规范结算环节。近年来,监督出包工程造价结算,每年审减率一般都在地方施工队报价的12%左右。规范后勤保障社会化各项目的结算,可获得相当可观的效益,财务部门应坚决把住这个重点关口。

3、搞好难点经费的管理

强化对维修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维修项目按工程量大小和耗用经费多少分为专项维修和一般维修。专项维修经费由单位立项,后勤营房部门同维修公司签订协议,财务部门协助对专项实行项目管理。对一般维修费则拨给责任单位包干使用,各责任单位所需的一般维修商请维修公司维修,并由责任单位按协议支付维修费。

4、重新界定经费保障范围

把原先由各职能部门分工掌握的经费,归并到一个科目,集中使用、统一调配。完善经费标准体系。后勤保障社会化要求经费供应标准体系必须不断完善,充分体现生活服务价格,充分考虑官兵经济承受能力。对没有保障标准的要增设新经费标准,对保障程度偏低的相应予以提高。财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

势,挖掘现有潜力,多渠道筹措资金,如从实体出租、军队房地产出售、开发收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补助金,或在机动费中确定补助经费的比重。

三、完善机制,全面推行精细管理

财务部门作为后勤社会化保障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对从后勤社会化保障计划的编制到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以及社会化保障主体的经济责任及其处罚办法进行全面的规范,并就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财务管理机制,为后勤社会化保障的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1、优化保障方式

对于完全依托社会保障的项目,重点是建材采购、药品采购、贵重医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出包等,以及借助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是住房、水电气暖、餐饮、特殊医疗、军用车辆加油等,要结合预、决算审计,确保其投向正确。在投量方面,要通过对总量和分量的监督,使保障标准按时足额保证到位,防止层层克扣、截留或挪用。在向社会化保障厂商支付时,及时监督和把握支付节奏,防止超拨、多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浪费。

2、办理集中支付

后勤保障社会化所需经费多,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多,权、责、利关系复杂,容易引发经费使用上的矛盾和浪费。因此,各项经费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集中办理资金支付。首先,要搞好经费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制必须细化,实行部门预算和复式预算方法,不但要将各项经费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还要将属于采购目录确定范围的所有采购行为纳入采购预算管理。其次,要改变现行经费结算办法。按照预算指标和预算资金分离的原则,建立预算资金直接支付方式和军费单一账户制度,由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和履约情况统一向供应商结算,做到只见指标不见钱,采购权与资金支付权、结算权分离,管事与管钱分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篇3

关键词:农村社区;建设;治理;主体作用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039-02

一、新农村视野下的农村社区

关于中国传统农村社区,等学者以“熟人社会”等词语准确地描述了它的特点,几千年来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状态。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迅猛发展,而农村社区的封闭性也悄然发生变化,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社区变化。随着现代农村社区的发展,传统农村社区逐渐走出孤立的自然状态,融入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中。徐勇认为,和传统社区相比。目前中国的农村社区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异质性、变化性四方面特征。

首先,农村社区变得具有开放性。传统农村社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这种经济条件下,社区居民不必和外界交往就可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村社区的这种封闭性正逐渐被打破。尽管还是以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单位,他们生产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更大一部分是为了交换;在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各种生产生活资料,社区居民也不可能自己制作,需要外界提供,农村社区具有日益开放的特性。

其次,农村社区变得具有流动性。限于农业的特点,在传统农村社区里的农民很可能一辈子即固定在社区里面,人们长年累月在同一个地方生活交往,社区具有凝固性的特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加,农村社区出现了很大数量的剩余人口,这些人为了生计等原因走出社区走向城市,社区就出现了新的特点,新的农村社区既包含了社区居民和非社区居民,而社区的居民也可能生活在其他社区,农村社区不再是凝固不变的而具有了流动性。

再次,农村社区变得具有变化性。如前所述传统的农民会在同一个地方日复一日进行同样的生产,过着同样的生活,社区具有一成不变的稳定性。而在当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农村社区也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一方面,各种现代化的生产工具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各种现代化的生活资料繁荣了居民的生活。徐勇教授用“边在田野上耕作,边打手机的农民”形象地说明了现代农村社区的变化性。

最后,农村社区变得具有异质性。在传统的农村社区,居民从事同样的职业,进行同样的生产,进行同样的生活,甚至拥有同样的祖先,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就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而在当下,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社区居民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首先,社区内出现不同的行业,居民不再都以农业作为自己的职业;其次,即使从事农业,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出现不同的变化。传统农村社区的同质性正逐渐走向现代农村社区的异质性。

2006年,国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我们农村的建设指明了方向。面对农村社区的新特点,我们农村社区各建设主体该如何发挥作用,对实现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主体作用分析

社区是社会的缩影,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以居民、家庭、驻区单位为基本构成单元,小小的社区蕴涵着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市场)和第三部门(非营利、社区组织)合作博弈、相互作用的全部要素。政府一方面在社区建设中由于自身所处地位,在社区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失效,有时也会阻碍社区的建设;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有它独特的优势,但在涉及到社区公共物品上市场也总显得无力;非营利组织能很好的弥补市场和政府的缺陷,但也会存在自身的志愿失灵。因此,从社会工程的角度看三大主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制衡、良性互动的机制无疑是社区建设和治理的最佳选择。

(一)基层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社区的总目标的道路上,基层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如何有效地发挥基层政府的职能,协调好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关系到实现中国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的总目标的实现程度。

首先,基层政府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一方面,基层政府能够有效地向上级政府反映社区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为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制定农村社区建设治理对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社区群众,是居民了解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渠道。

其次,基层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农村社区的稳定。基层政府与农村社区联系最为密切,其中很多干部自身就来自于农村社区,对农村社区的各种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在处理社区内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是有其独特的优势。与农村社区的自身特点有关,很多矛盾在其发展初期很好处理,基层政府干部因其自身就处于社区当中,就能很好地发现矛盾的原因,尽早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从而保证农村社区的稳定。

再次,基层政府是展现政府形象的窗口。一方面,基层政府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在处理居民各种需求时,能否及时有效让群众满意,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居民的形象;另一方面,基层政府采取何种措施,带领农村群众进行社区建设,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让居民切实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影响到农民对政府的信任。

(二)市场主体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本文所述市场主体指的是以营利性为目标的企业。且在广大农村地区中为数众多的企业都为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故本文探索在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中市场主体作用是,主要探讨中小企业在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中的作用。

首先,中小企业是解决农村居民增收的关键。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增收问题,而扩大农民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方法。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在扩大农民就业方面有它天然的优势,一方面中小企业大多处在社区里面,社区居民可以在上班的同时照顾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受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这样它就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村居民的就业。因此,在推进农村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要大力扶持发展农村中小企业。

其次,中小企业能够有力地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地区往往是农民一家一户进行单独生产,劳动效率不高且容易造成资源浪费。而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它在资源配置上有其独特的优势,可以把众多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要求,也是新农村的标志之一,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有力地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如何有效地扶持中小企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是农村地区社区建设和治理的任务之一。

再次,中小企业是推动农村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城镇化实现前提条件是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变成城镇人口,

而中小企业在这方面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社区居民在选择中小企业就业的同时,自身也可能从分散的地方聚集到城镇;另一方面,城镇化还要求农村社区工业化发展,而中小企业本身就是工业发展的一分子,并且它的发展有利于带动相关服务业和商业的繁荣,促进工业化的进步,从而加快农村城镇化的步伐。可以说,发展中小企业是农村城镇化的必然要求,农村城镇化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第三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农村社区第三部门组织的本质特性体现在“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上,公益性特征适应了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民间性特征有助于新农村建设;非营利性特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保障。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推动第三部门的发展对实现农村和谐社区的目标影响积极而深远。

首先,农村社区第三部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乡目前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任凭这种差距的扩大,将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了缩小这种差距,政府提出“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社区第三部门组织将起到一个桥梁和纽带作用。如一些社区服务组织和社区经济组织可以在信息服务、合作渠道等方面帮助居民,提高农业生产的产出,增加农民收入,抑制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其次,农村第三部门组织在筹集社区建设所需资源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目前普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加强这方面建设上,资源问题是关键,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毕竟是有限的。而你农村市场部门由于其自身逐利的特性,不可能不追求利润而为社区建设提供其本身就有限的资源。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如何使农民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当中是建设成败的关键。第三部门因为一方面它本身的非营利性特征,另一方面贴近社区居民,与农民直接打交道,就能很容易把农民组织起来,将社区的资源最有效地投入到社区建设和治理最需要的地方。

再次,农村第三部门组织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社区“管理民主”目标的实现。“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贯穿于农村社区建设的始终,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管理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干预”或者“基层自治”,而农村社区组织在这方面就可起到桥梁的连接作用。一方面,社区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推动了基层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促进了政府和社区的有效沟通;另一方面,农村社区组织和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整合民间的资源服务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农村第三部门组织构成了社区管理的组织基础,有力地推动农村地区民主管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社区;治理;现代化;服务型政府;合作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119-08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和历史任务。作为一个总体性范畴,“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包含着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形式上,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首先是组织要素,其涉及到政府内部权力与资源的配置;其次是职能要素,其涉及到政府与其他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利主体的权力与功能配置;再次是环境要素,其涉及到政府与各类社会行动者的情境关系。在动态互构的过程中,这三个要素并不能被严格地区分与线性地构序。但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而言,回应社会环境、解决社会问题总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前提,政府的职能与组织都要围绕着这个逻辑前提进行重组。

社区是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构成部分,我们同样也可以通过它来透视政府治理现代化。不过就“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模式”这一问题而言,其具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政府改革,虽然形态各异,但却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即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前,不论是中国的全能型政府,还是欧美的干预型政府,都具政府吸纳社会职能,进而控制社会的特点。但是随着改革的开启,政府与社会实现了新的分化,政府把一些它不能很好承担的职能转移到社会之中,进而为社区的重建以及政府治理社区方式的革新开拓了空间。

(一)政府改革的权力效应

不论是中国的全能型政府,还是西方的干预型政府,都是一种集权型的权力体制。在这种集权型的权力体系中,资源、信息与人员都被组织到紧密控制的科层结构之中,中央政府的计划成为权力体系运行的重要依据。而且这种集权型的权力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管理性权力是一种主导性权力。依靠管理性权力的强大控制力,科层制组织以及科层式社会管理结构才得以建立并得到维持。在科层式社会管理结构中,社区也被政府所吸纳,成为政府有计划地推进国家建设的重要工具。二战后,联合国所倡导的“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吸纳、动员、改造和管理社区的运动。诸如“社区自主计划的有效实现,有赖于政府积极而广泛的协助”,“制定全国性的社区发展计划必须有完整的政策、行政机构的建立、工作人员的选拔与训练”,“地方性的社区经济发展,必须与国家的发展计划相互结合、协调推进”〔1〕等原则都表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政府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全球布展,权力结构出现了分化。由于政府向社会分权与市场分权,权力体系的构成及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原先的那种管理性权力主导的权力体系,现在演变为契约性权力、管理性权力和互惠性权力互动的体系。契约性权力与互惠性权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改变了管理性权力。政府改革所带来的权力体系变革对社区也有重大的影响。随着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尤其是住房的商品化,社区内在的契约性权力在不断增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福利的社区化,社区内各种志愿组织的形成,也促使互惠性权力呈现增长态势。社区内契约性权力与互惠性权力的增长,既促进了社区的自治,也限制了政府的管理性权力。无疑,政府改革的权力效应促进了社区内在权力结构的变化。无疑社区内在权力结构的变化也会进一步要求政府的治理方式进行革新。

(二)社会转型的整合诉求

政府的分权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新型的社会分化。由政府所推动的市场化更是社会分化的重要动力之一。由政府的分权以及市场化所引发的新型社会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活力,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政府的有效运行。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市场化所推动的社会分化潜藏着各种风险。市场化有两个重要的方面,即个体化与全球化。诚如鲍曼、吉登斯等人所认识到的那样,个体化与全球化不仅带来了整合性后果,也带来了分化性后果。个体化与全球化所内涵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型社会分层的标准之一。

其实,市场性的社会分化蕴含着社会整合的需求,只不过它总是以否定或隐含的方式存在。随着市场流动性的增强,“社群的以及由国家支撑的抵御个人失败和厄运的保障,现如今正在逐渐地、持续不断地收缩以及削减,这种现象削弱了这种保障从前所具有的种种吸引力,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连带的社会基础”。〔2〕市场性社会分化破坏了传统的社会整合,但却没有为新型的社会整合提供出路。在这种情况下,社区作为承载社会整合想象力的概念又被重新激活。社群主义以及社会资本理论对于社会团结以及社会纽带的谋划,都为社区作为一种应对新型社会分化的社会整合机制提供了合法性证明。社区作为社会转型中的整合机制,无疑会对政府的治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当政府以市场化理念为主导促进改革时,社区作为社会整合与团结机制的重要性就会更加明显。

(三)政府治理方式革新的要求

当前的政府改革最主要的是要改变政府的管理型特征,或者说要变革管理型政府。管理型政府的最大特征是,它不但用科层制组织自身,而且用科层制组织社会。科层制作为一种政府的组织方式,把政府建构成为一个依靠规则和命令、自上而下执行的专业体系。科层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把社会职能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范围之内,使社会变成了政府的附属,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在政府通过科层制管理社会的体制中,作为社会基础的社区也被纳入到政府的行政计划之中。西方国家专业化的社区管理以及福利体系的设置和中国的单位之都是管理型政府开展管理的基础。

但管理型政府及其管理社会的方式也存在弊端。管理型政府持有一种技术理性,以效率最大化为价值追求。为了便于管理,管理型政府用同一性的策略来剪裁现实的多样性,以致破坏了社会活力,陷入悖论性的困境之中。各国政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相继实施了改革。一方面,通过分权与职能转移来提高政府效率与社会活力;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民主化与外部民主化策略为政府的有效运行于社会的良好治理塑造新型的制度空间。虽然,当前的政府改革并没有完全扬弃管理型政府,但是随着政府价值追求的转换以及社会自治空间的扩展,政府的模式也在发生变化。服务型政府成为替代管理型政府的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社区重建的视角,可以发现随着职业属性、政治属性与伦理属性等方面的调整,政府的理念正在从管理走向服务。

(四)治理与现代化概念新内涵的影响

治理概念的新内涵起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济变革与经济研究。“外包的系统化发展、核算单位的自治化倾向、零库存管理等等都是重新审视‘福特式’生产模式(将生产线一体化,从设计部门到机器制造、从工程师到工人严格等级化)的信号。”这促使学者们思考“能用等级化以外的另一种方式来指导企业吗?在企业内部和在企业与其他企业关系中,生产单位的日益自治化会要求采用哪些新的协调方式呢?”〔3〕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治理理念的兴起就是为了扬弃管理理念。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与扩展,治理理念也渗透到政府治理体系之中。在全球治理委员会看来,“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4〕很显然,治理理念为政府模式的革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向。

现代化概念的新内涵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政府改革及其效应的影响下形成的。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化是一项未完成的工程”;在鲍曼看来,现代化正在从“固体现代性”转向“流动现代性”;而贝克则认为,现代化正从“第一现代性”走向“第二现代性”。无论学者们做出何种区分,都意味着现代化正在经历新的阶段。与早期现代化的“西方中心论”与“单一现代化”不同,新型的现代化是一个在多元化与复杂化的情境中寻求合作的过程。这种现代化理念对社区治理以及政府模式都提出来新的要求。

综合起来看,“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选择”是社会转型与政府改革情境中生成的一个新议题。社区与政府关系重塑的理念选择,必须回应权力体系变革的要求、社会转型的整合诉求、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要求,并遵循“治理现代化”的新原则。

二、传统理念革新以及困境

虽然,社区治理现代化中的服务型政府建构,是一个新的时代命题与历史任务。但是,通过革新传统理念来探索这一议题,也不失为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其实,在社区重建的过程中,不难发现那些通过革新传统理念对政府与社区关系进行重塑的各种尝试。传统理念的革新其实是社会重建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并不是要回归到传统中去,而是基于新的社会现实的传统再造。当然,传统理念革新也有其局限。只有理解其局限,我们才不至于仅仅停留在依靠传统的外衣来包装新的理念。

(一)管理理念的革新

当前的政府改革就是要变革政府的管理特性。管理型政府及其对社区的管理,是依靠科层制实现的。通过科层制组织,政府强化了控制自身的能力;通过科层制度,政府强化了对社会的控制。政府通过限制市场性经济权利、扩张福利性社会权利的方式,渗透到社区的管理之中。通过再分配和规制,原来由社区承担的职能被政府所吸纳。再分配主要涉及到资源的配置问题,诸如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加强规制则主要涉及到确定行动准则,诸如各种规范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政府法规等。管理型政府通过科层制式的管理想象力,构建了以自上而下的社区控制体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系能够动员社区内在的资源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但是,从长期以及实践经验的角度看,它却是一个资源低效利用与社会等级化的体系,并最终失去活力与合法性。

为了打破政府管理社区的科层体制,政府逐渐减政放权,并把新管理主义引入到政府过程之中。新管理主义“是工商企业管理领域长期流行的一套管理哲学,它主要包含如下几点核心观念:(1)社会进程的主要途径在于经济意义上的生产力的持续增长;(2)这种生产力的增长以‘管理’功能对劳动力要素和复杂的信息技术、组织技术、物质形态的商品的生产技术的有效组织为前提;(3)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分离的和特殊的组织功能,在诸如计划、执行和衡量生产力的实质进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商业的成功越来越依赖于高素质和职业化的管理者;(4)为履行‘关键作用’,管理者必须拥有合理的‘管理权限’”。〔5〕新管理主义的最大特点是管理的自由化与市场化。通过新管理主义的视角,不难发现:一方面政府自身的组织方式不再是自上而下的等级制,政府组织朝着扁平化、管理者自我控制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与社区的分离,社区具有了一定的自治权,因而政府管理社区的方式也不再仅仅是命令――服从,而是协商互动。

(二)自治理念的革新

随着政府的分权化改革,政府与社区逐渐分离开来,社区自治的理念得以复兴。不过,社区自治理念的复兴并不是要回归到传统社区自治的理念中去。传统的社区自治所赖以嵌入的传统“社会――国家”结构,在全球化与个体化的冲击下正在走向解体。“社会正在遭受全球政治和生活政治的夹击。在‘流动的现代性’条件下,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社会不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实体,不再有明确的边界和规范,以至于个体被迫用自身的资源去解决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国家从总体上丧失了大部分曾经拥有的各种:它经常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而不是自由地实施政策选择。”〔6〕而传统“社会――国家”结构解体包括“整合与瓜分、全球化与地方化,是两大相辅相成的过程。更确切地说,它们是同一过程――即世界性的、权力和活动自由的重新分配――的两个方面”。〔7〕上述这些因素都促使社区自治的理念进行革新。

自治理念的革新促使政府从集权走向民主。不过就政府的民主形式而言,其不同于传统抽象的“人民”以及代议民主,由于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协商民主正在成为政府民主的新形式。与此同时,新型的自治理念要求,政府既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立场,任自由市场理念侵蚀社区自治,也不能采取过度干预的方式破坏社区自治。随着社区内在生活政治的兴起,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懂得分享权力、实现与社区的合作共治。

(三)情谊理念的革新

情谊理念其实是一种伦理道德理念。正如卡蓝默所认识到的那样,“伦理问题……是因为公(国家)和私(市场)的双重失败造成的”。〔8〕虽然,通过传统理念的再造,管理与自治都具有了一定的新内涵,但是,新管理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仍然具有忽视情谊关系的缺陷。这就引发了人们对情谊关系的再思考。哈贝马斯看到,新的市民社会“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9〕与此同时,“许多集体行为的问题只通过个人行为无法解决,但是由遥远的国家调节或间接的正式民主程序也不容易解决。相反,社群的自我调节,结合民主国家及其机构的权威,倒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10〕这就为社区情谊关系的重塑提供了可能。尤其是“社会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社区情谊关系受到广泛的重视。“社会资本包含隐含的知识、网络的集合、声誉的累积以及组织资本,在组织理论语境中,它可以被看作是处理道德陷阱和动机问题的方式。”〔11〕 毫无疑问,上述的思考都为社区在新型社会情境中构建抵御流动性风险的伦理情谊网络提供了方向。

情谊关系的重塑不仅仅关乎社区,同样也关乎政府对社区的治理。帕特南在研究政府改革时,通过意大利政府改革的不同效果分析,发现社会资本在促进政府改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帕特南看来,社会资本存储在一些自发性的组织之中。“这些自发出现的组织,与其说是代表了一种理想的利他精神,不如说反映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未雨绸缪。处境相同者愿意齐心合力,以抵御社会迅速变化所带来的风险。”〔12〕这其实意味着,政府在进行改革时,为了促进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可以依靠社区内在的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开发和完善社区内部的社会资本对于培育社区情谊关系、维系社区团结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社区情谊关系的培育反过来也要求政府实现伦理化和道德化。

(四)传统理念革新的困境

在工业社会中,“政府与社会关系是中心与边缘的关系,政府处于中心,而社会则是围绕在政府的边缘,并形成了稳定的中心――边缘结构”。〔13〕在中心――边缘结构中,中心对边缘具有特定的支配作用,边缘要服从于中心。就政府与社区的关系而言,社区管理的科层制就是中心――边缘结构的实现方式之一。随着政府职能社会化,社区从政府的严格管制中脱离出来。社区与政府的分离使得政府的中心地位被削弱。随着社会中心论的兴起,社区与政府关系的中心――边缘结构发生了变化,两种社区中心论被凸显出来。一种是从市场社会中心论的角度看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社区被嵌入到商品化的理念之中,与此同时政府也被放置到边缘位置。另一种是从志愿社会中心论的角度看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社区被嵌入到互惠互利的理念之中,政府同样也处在边缘位置。虽然,从基于科层制的政府中心论到基于市场理念或志愿理念的社会中心论的转变,促进了经济、社会与政治秩序的辩护。但是这三种中心论在试图把功能相对分离的社区与政府整合到一起时,采用的都是单一化的策略。这种单一化的策略其实是追求同一性的表现。这种同一化的策略无视功能分化的合理性,试图强制性地实现功能的高度整合,最终却导致社会功能的紊乱。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复杂性与流动性不断增长的情境中,这种依靠单一中心进行功能融合的策略就会更加不合理。

为了克服单一中心整合模式可能带来的社区治理的碎片化,一种多中心的理念逐渐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多中心理论的兴起为多元力量的共同发展提供了合理性证明,并减弱了多元力量为了争夺单一中心地位而发生分裂的可能性。但是,多中心理论仍然停留在中心理论的视野之中。虽然,多中心理论虚化了那个绝对的单一中心,但是它并没有真正地解决碎片化问题,而只是把碎片化问题弱化了。一旦那个能够维系多中心之间均衡的隐秘力量被忽视,社区治理的碎片化会以更极端的形式出现。其实,不论是单中心还是多中心,都没有真正的理解当前社会分化的意义及其限度,因而也就没有理解社会整合的意义及其方式。社区治理的碎片化问题,看似是一个分化过度的问题,其实也是一个整合不当的问题。社区内在力量的分化,自然会带来多样化的功能及其合理的存在。但是多样化的功能之间必须有所整合才不至于出现紊乱状况。这就要求超越简单的分化逻辑和局部思维,从整合与整体的角度重新思考社区治理。

三、合作理念中服务型政府治理社区的策略

传统理念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拓展人们对于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认知。社区管理理念的革新透露出服务型政府的职业属性,社区自治理念的革新揭示出服务型政府的政治属性,而社区情谊理念的革新则凸显了服务型政府的伦理属性。但是,传统理念对于新型社会分化与整合的不当理解,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人们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准确理解。这就要求,用一种更加合理的理念来理解社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合作理念的维度

社区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服务型政府具有一种合作理念。虽然,合作的概念早已有之,但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合作具有新的特质。

首先,合作蕴含了领域融合的维度。近代社会“处于不断分化的发展过程之中,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进入了一个不断分化的历史进程中了”。“在近代社会的分化中产生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这同时,日常生活领域也开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出现。”〔14〕领域的分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社会的复杂化。为了实现社会秩序与整体功能的发挥,各个领域之间必须被有效协调起来。不过工业社会中的领域协调是依据同一性的领域侵蚀。所谓领域侵蚀,其实就是用一个领域的原则与功能来取代其他领域的原则与功能,以实现各个领域之间功能的一体化。但是,领域侵蚀用单一功能来支配其他功能的实践,最终被证明是无效的。在新型的社会情境中,重新分化出来的各个领域不仅具有了新的特质,而且在协调的理念和方式上也发生了变化。从社区治理的角度看,生活在社区之中,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封闭的、同质性的空间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信息、资源和人员不断流动的空间之中。社区内存在的多种功能领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同一性的支配和服从关系。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侵蚀与被侵蚀的关系,而是融合关系,即从相互建构的意义上把握各个功能领域之间的嵌合方式。

其次,合作理念蕴含了伦理的维度。社区内在各种力量之间的融合,显然不能通过竞争与控制实现,而是需要激发一种关于伦理共同体的想象力。“对共同体来说,多样性和包容性并非势不两立。在许多语境中,我们把共同体理解成是由比较松散的合作活动和群体构成的。忠诚和凝聚固然重要,但是,关切和考虑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一隐含承诺同样重要。为了共同体的目的,分界线被打破了。焦点转移到共同事业和共同的生活。”〔15〕 换言之,共同体的构成虽然是多样的,但是共同体各个构成部分之间并非是相互隔离的、而是相互沟通的。共同的事务也并不是被事先自上而下给定的,而是通过各个构成部分之间相互破除自身的禁锢而相互建构起来的。与此同时,对于合作的伦理之维和道德共同体的理解也可以通过社会资本这一路径。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社会粘合剂,有利于修补由市场机制所引发的社会分化与分裂。在帕特南看来,社会资本有两种,一种是黏合性社会资本,一种是连接性社会资本。“黏合性社会资本有助于加强特定的互惠原则和成员的团结。连接性社会网络,能够更好地连接外部的资产。连接性社会资本可以产生出更广泛的互惠原则,而黏合性社会资本则会使人们局限在自己的小圈子里。”〔16〕利用这些社会资本的有利特性,可以建构出一个合作网络。

再次,合作理念蕴含了网络的维度。正如鲍曼所认识到的那样,“‘社会’越来越多地被视为一种‘网络’而非‘结构’(更不用说一个稳定的‘整体’):社会被人们认识为各种随意性的联结和分离的矩阵,一个能出现无数种排列组合方式的矩阵”。〔17〕 在很大程度上,网络概念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结构概念的理解图式。第一,结构可能预设了一个先在的整体性或者说“一”,然后结构中的所有其他构成要素都要依据这个整体性或“一”来进行自我建构;而网络并不预设一个先在的整体性或“一”,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平衡。第二,结构具有信息传递的单向度性,而网络具有信息传递的多向度性。第三,结构具有稳定性和寻求确定性的特点,因此不适应高度流动与不确定的社会。网络则具有灵活性,它能顺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第四,结构中的构成部分具有固定的位置并且处于不同的层级之中,而网络中的构成要素则不再具有固定的位置,处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只有“网络”才能为社区与政府的合作治理提供有利的关系模式。

(二)服务型政府治理社区的策略

首先,引导新型社区自治。当前社区自治的兴起并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内生过程,而是一个多向度的互构过程。政府也将会在新型社区自治兴起的过程中发挥特定的作用。就社区治理的建构而言,社区治理中的关系既不应当是竞争性的交换关系,也不应当是控制性的管理关系,而是服务性的合作关系。就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社区自治兴起的关系而言,服务型政府应当引导社区走向新型自治。服务型政府既不能采取自由主义的策略放任社区自治,也不能采取管理主义的策略控制社区自治。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这两种策略都是不可行的。服务型政府作为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政府建设的目标模式,就应当以服务的理念来处理其与新型社区自治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服务型政府既要承认新型社区自治,又要促进新型社区自治的成长。因而服务型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促进新型社区自治。服务型政府引导社区自治,就是要以合作的理念引导社区自治,使社区自治被纳入到网络化的治理结构之中,并促进政府与社区在功能上的有效融合。

其次,培育社区伦理精神。工业社会是一个理性化的社会,伦理精神被作为一种价值巫魅驱逐到社会精神的边缘位置。社区的伦理精神同样也受到了排挤与限制。一方面,社会层面上的个人自由和组织控制的理念把伦理精神变成了附属于它们的理念,因而社区伦理精神就无法得到伸张。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也支持个人自由组织控制的理念,社区的伦理精神也就无法制度化。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人们重新从社会团结与道德责任的维度来寻找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在社群主义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助推下,社区伦理精神的培育再次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第一,我们不能够再用一种感性的和自然主义的视角来看待社区伦理精神。随着社会越来越复杂,社区伦理精神的建构必须自觉化。第二,当前社区伦理精神的培育需要从领域融合的角度来理解。工业社会中的社区伦理精神在领域分化的过程中被削弱。在后工业化进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社会化,社会治理的主体变得日益多元化,领域融合的迹象已初露端倪。第三,随着领域的融合,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也将发生变化。在很大程度上,社区不应再持有一种传统的自然主义的道德观,政府也不应当在从自由主义或管理主义的角度来理解自身的伦理特质和社区伦理特质。只有通过服务型政府才能培育社区伦理。服务型政府只有通过实现行政人员道德化以及建构道德制度才能矫正自由主义和管理主义对于其自身伦理精神的限制。政府的伦理化有助于引导社区的伦理化。

再次,构建社区合作制度。社区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而政府在提供制度保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过,在当前社区重建的情境中,政府所提供的制度保障类型以及提供制度保障的方式都与工业社会中政府的所作所为有很大的区别。工业社会中的制度设计是由两种理念支配的,一种理念是竞争,一种理念是控制。当然,这两种理念之间也存在着交叉和混合的现象。不过这三种形式不再适应新型的社会情境。通过服务型政府建构的合作制度的理想类型应当是由伦理精神联结在一起的行动者网络。第一,通过服务型政府建构的合作制度不是一个结构而是一个网络。“网络”与“结构”相比,更适合于理解和应对当前社会的特质,即由高度复杂性和流动性所导致的关系模式。第二,通过服务型政府所建构的合作制度是行动者的网络。行动者具有自主性,不像结构中的行为者那样只是被动的服从并执行来自上面的命令。在一定程度上,行动者不仅仅再从上层接受命令,而且也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中开展活动。在由“网络”所提供的无中心和无层级的关系中,行动者能够围绕着公共事务的解决展开自主而平等的交往。第三,服务型政府所建构的合作制度是具有伦理精神的行动者网络。行动者只有具备伦理精神才能彼此信任和相互合作。政府作为网络中的一个重要行动者,必须实现自身的伦理化,并以伦理精神为指导服务于其他行动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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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康之.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3.

篇5

关键词:瑞典学习圈 社区治理 制度变迁 多元治理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各国都在寻求适合自身的治理模式,以应对不断出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在中国同样如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集中统一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应对新问题,我们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社区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新生力量,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其在公民美德和社会价值方面有着法律和体制的约束力无法实现的作用。所以社区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的培育基地。

对于社区治理的研究,中国相比于国外起步晚,也不如国外研究深入,所以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模式经验,借鉴国外有价值的治理模式,进行制度移植。不管是美国的社会组织主导型的社区模式还是新加坡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模式都是切合本国实际,社区治理制度移植并非市照搬外国模式,而是将先进的经验引入中国后不断“调试”,使之适合中国现阶段在国情。

学习圈式社区能够凭借其互动性和参与性为社会民主、多元治理奠定基础。学习圈式社区能够进一步培养公民美德,进而逐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又能为公共行政提供参考,是公共治理的补充和重要组成。制度分析框架下,本文通过分析制度的主体及社区治理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探讨社区治理制度变迁与制度均衡。

1.理论基础――制度变迁与制度均衡

按照诺思的定义,制度均衡是指在给定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人或者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1]制度均衡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最优,而在现实社会中不同个人或群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利益存在冲突,对于制度的需求和供给是不同的,因此不一定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显然现阶段社区治理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所以需要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是从一个制度的均衡想另一个制度均衡转移的过程。基于制度主义理论分析,学习圈模式作为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所以本文对其进行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分析并探究学习圈模式在中国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2.学习圈模式的制度分析

2.1瑞典“学习圈”模式

瑞典的学习圈产生于一百多年前,是一种“大众成人教育”模式,如今已成为瑞典非正规教育的主干部分。1902年,奥斯卡・奥尔森创立了瑞典第一个学习圈,并撰写了第一个学习圈的内容。学习圈采取铁三角模式,即:训练有素的领导者而不是主导者、催化性的材料而不是教本、主动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接受的受教者组成了学习圈的铁三角。

2.1.1遵循平等、民主的原则。每位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到学习圈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习圈的成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每个人的观点都应该被接纳,每个人都是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学习圈的领导者只能对学习圈进行主持,而不是主导。

2.1.2具有自发性和自愿参与性。公民因相同的兴趣爱好或者相近的地域、教育背景而自发组成学习圈。人们也可以从报纸等媒体上获得各种学习圈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每个人都能够参与其中。

2.1.3具有高效性。学习圈的规模一般控制在5到10人,这确保了成员获得均等的参与机会,更好地与其他成员进行互动与合作,分享彼此的观点、收获,共同承担责任;还使成员们能够深入地学习、探讨。此外,学习圈是成员自主组成的,所以具有较高的学习积极性。

2.1.4成本性较低,资金来源范围广。学习圈的地点选取较为灵活,多选在成员的家中进行学习,其花费一般用在购买学习资料上,是一种低廉的学习形式。同时,学习圈受到政府、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支持,有较广泛的资金来源。

2.2学习圈模式下社区治理的主体分析

治理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2]社区治理则在一定区域内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互动下实现配置有效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长期实行的单一制的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的转变,更无法满足现阶段复杂多变的社区问题,以及居民多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借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社区治理的主体应多元化,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生产应区分。本文将社区治理的主体归纳为公民、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

2.2.1公民

这里的公民主要是指社区居民,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他们是社区最核心的主体,我们应对他们给予充分重视。社区是否能够达到善治,关键在于社区居民是否能够树立起公民美德。我们可以将社区看做国家为了实现善治的一种手段和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共同体。社区治理不仅是为了公民生存,不仅是为了提供交易便利的场所,不仅是提供治安保障,而是要实现美好的生活。学习圈是组织管理学习的一种形式,还是一种持续探索、质疑的精神和学习气氛(奥斯卡・奥尔森)。学习圈参与者都是平等、自愿、自我负责的,在这种氛围下,有利于公民民主意识、权责观念的形成,进而有利于培育公民美德,最终实现公民社会。

2.2.2政府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主要是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期工作站来提供公共服务。[3]根据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政府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4],政府应该向社区分权而不是集权。但是依据我国现阶段实际,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并未真正分离。在学习圈模式下,政府无法直接管理每个学习圈,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供财政支持,制定方针政策,简政放权,由社区具体实践。

2.2.3市场

在政府与市场差异功能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将市场机制引入社区治理,在市场准入规则的条件下,明确市场和政府承担职能的界限,把市场激励和服务机制以提高资源在社区中配置的效率。

2.2.4社会组织

社区治理与宏观经济运行相似,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而社会组织凭借其非营利性、民间性、互益性很好地弥补市场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实现的作用。社会组织能够为学习圈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能够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能够营造社区公益氛围。正如瑞典的学习圈就是起源于社会组织和大众运动,如工会、禁酒社团和农场主运动等,社会组织对学习圈的形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5]在学习圈模式中,财政问题可能会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瑞典亦然,所以我们必须把社区基金会纳入社区治理中。

2.3在中国应用学习圈模式的制度供给与需求分析

2.3.1制度需求分析

正如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社区治理主体对社区治理制度的需求也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导致制度需求的变化,进而影响制度均衡。社区治理对于学习圈的需求,是因为学习圈能够给公民提供便利,增加收益,这也就是学习圈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学习圈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推动社区治理制度趋向制度均衡。分析制度需求就是要说明中国社区为什么要移植学习圈制度。

传统社区制度是以政府主导,单位制为核心的社区管理制度,人情关系为纽带的管理制度。社区传统的管理模式虽然逐渐被打破,但是它的残余势力还在侵蚀现代社区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社区迫切需要一种现代社区治理模式,它不仅依赖于制度,还依赖于人的能力和素质。

社会资本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社区人口流动性强,结构复杂,居民的社会背景差异较大,导致人与人之前的信任感大大降低。社区治理需要人与人之间形成信任感和公共精神,通过托克维尔的观点可知,结社可以促使人们形成公共参与的习惯。[8]学习圈模式下能为人们结社减少机会成本,降低风险。通过学习圈系统性、程序化的构建方式,为学习互动提供稳定和秩序,减少人们学习互动所消耗的精力和财力,提高人们结社的效率。人们依据个人偏好,自愿组成学习圈,平等对话,主动参与,增强了互动与沟通能力,逐步建立与他人的信任感,方便在生产生活中的合作,最终为社区培育公共精神奠定社会基础。

集体利益的需求。现代社区系统比以往更加多变,社区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现代社区常常需要利益代言人,以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形式表达集体利益诉求。参考学者的相关调查(闵学勤,2009)我们发现,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即使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也无法真正代表集体利益。居委会机关化、行政化[9],被大量行政事务拖累无法扮演好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业主委员会缺乏动力机制,社区居民参与合作能力不足,导致其“形同虚设”[10]。瑞典前首相奥罗夫・帕尔梅(Olof Palme)把瑞典称作为“一个学习圈的民主”。学习圈创建公民聚会的场所,通过平对对话,共同讨论,互动参与,缩小社区中不同人群知识和信息的差距,加强社会民主文化,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感知民主的价值,从而激发民主的活力。充满民主活力的社区中,公民拥有较高的参与能力,能够为业主委员会运行创造动力,调解社区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社区。学习圈下,成员拥有平等的学习权利,是否能够得到知识和技能的收益,取决于是否能对自己行为负责,这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责意识。学习圈下的公民能够以文明的方式,在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中解决利益冲突,对自己负责,而不是有事就找“组织”,这就推动居委会职能转变,使其为化解利益冲突提供机会。

教育稀缺的需求。中国教育资源有限,导致成人教育发展不足,成人教育的渠道少,教育成本高,师资力量薄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拥有了基本生存资料,教育资源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大,但社会供给不足。学习圈因其成本较低,学习范围广,教育门槛低,受众面大,能够满足社区教育需求,整合、创造更多的教育资源,维护教育资源公平,形成开放性、激励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社区教育体系。

政府失灵的需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领域并非万能的,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效率,对于长期的公共供给不足,官僚机制膨胀导致公共物品供给扩大趋势,政府为纠正外部性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形成新的外部性。[11]在社区治理中,政府也会面临以上难题。社区治理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成本高效率低,政府难以满足人民对公共物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市场无法完全弥补政府在公共领域的失灵,社会组织也只能在社区治理的局部提供公共物品。经由社区的集体交换是达到基于经济公正的实质自由的最好途径[12]。学习圈能够激发社区自身的生产力,实现社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弥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不足。

2.3.2制度供给分析

制度供给是对制度需求的回应,即制度的生产。分析学习圈的制度供给也就是研究学习圈对制度需求回应的方式。即学习圈制度如何对社区治理产生效用。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主要有:宪法秩序和规范准则,知识积累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当权者的利益,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成本[13]。

宪法秩序和规范准则。1982年,社区居民自治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82年《宪法》第111条)。这使学习圈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确立,并以宪法精神发挥作用。规范受到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学习圈只有与文化准则相和谐才能使制度迁移的成本大大降低。中国熟人社会中人情在社区治理中尤为突出,诚然随着单位制社区的瓦解,熟人社会开始分化,但是熟人社会与人情文化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学习圈能够承接熟人社会中的人情,为传统的人情关系提供互动的平台,并且建立有共同偏好的新的人情关系。这种人情关系更加趋于非利益化,有助于够打造和谐社区。

知识积累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学习圈可以采用远程学习互动的方式,打破地理局限,为社区居民共同探讨问题提供更多的渠道,拓宽基层民主的方式,使公民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同时能够使政府多渠道把握民情。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进步一样都会使制度供给曲线向右移。因为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11]学习圈能够有效提供社会科学知识,比如瑞典的一些农民、工人,就是通过学习圈获得了社会、经济、管理等社会科学知识,后来成了议员和贸易联盟、工会组织、政党的领导。

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成本。按照菲尼的观点,制度设计的成本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等要素的价格。就人力资源而言,若要保证新的制度安排的供给是非常高素质的尖端劳动力投入,这种制度的设计成本必然很高,反之,设计成本则较低。由业余爱好者担任领导的学习圈相比于由专业老师组成的学校教育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很小的,并且其收益更加有效,因为参加者共同为学习的结果而负责。

当权者的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上层决策者对制度供给起重要作用。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方向与当权者的利益一致,上层决策者才有激励供给新的制度。学习圈式的社区治理模式,是解决社会冲突中文明温和的治理模式,是与当权者维护社会稳定的利益需求向一致的。应用学习圈模式治理中国社区响应学习型社会的号召,适应精神文明社会建设,顺应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3.结论与启示

3.1结论

经过以上论证不难发现,学习圈模式能够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制度移植的方式,将该模式引入中国,以完善我国的社区治理制度。

3.1.1逐步构建以公民自治为核心、以学习圈为依托的社区多元治理模式

在社区治理中,培育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独立互助的公民美德,调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力量,完善市场激励机制的学习圈模式,全面整合政府、社会和公民三方面优质资源,实现科学高效的社区治理机制。

3.1.2进一步形成互助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治理网络

通过学习圈模式,培育公民的合作互助能力,相互激励,共同创造社会精神财富;逐步编制资源共享型、邻里互助型、环境友好型的治理网络。

3.1.3稳定性、包容性、开放性社区系统

新型社区治理模式能够整合单位制崩离后的分散资源,维持社区秩序,维护社区稳定;能够包容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协调社区发展;能不断容纳新的外部资源,内外统筹兼顾。

3.1.4通过社区学习圈由点及面建成学习型社会

结合宁波镇海的案例,学习圈可以从局部试点到大范围推广,由点到线, 由线及面,从而实现“学习圈―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学习型国家”的发展模式。

3.2启示

3.2.1以社区治理需求为导向

社区问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组织学习圈时应根据社区自身特点,考虑不同社区的需求类型。组建学习圈时要依据原有规范、经济水平、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因素。

3.2.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社区治理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区治理应当借鉴学习圈通过影响人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社区的运作机制,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

3.2.3以民主平等、权责统一为关键

民主平等作为学习圈最大的特色,是公民自治的本质,社区治理的必要条件。平等协商为公民参与创造激励机制。区分治理主体权责,各司其职,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实现社区治理的效益最大化。树立公民权责意识,积极行使社区自治的权利,对社区负责,进而协调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区。

3.2.4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实现社区善治必须大力发展社区自身生产力,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学习圈模式能够社区根据社会环境变化自动调试、自动整合。社区治理平衡供给关系,从而从不均衡走向均衡。

参考文献:

[1][美]戴维斯・诺思. 制度创新理论[D].见:[美]A.阿尔钦,D.诺斯,R.科斯,等.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的译文集[M].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97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30

[3]沈千帆.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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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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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丁军.业主委员会良性运转需四大制度[J].中国改革2007(11)

[11] 杨团.社区公共服务论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56

篇6

社区参与是指社会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渠道,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管理,影响社区公共权力运行,维护自身权益,增进社区福利的行为和过程。中国多数老人由于离开工作岗位,比其他社区居民,有更多的精力与闲暇时间去参加各种活动,有更多的热情去关注社区的内部公共事务,发挥余热。然而,因受人们的认识观念、基本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社区管理模式并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亟待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以社区管理模式为研究对象,在深入解读我国老年人社区参与的现状的基础上,从规划社区未来发展方向,完善社区内部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优化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社区管理;老年;社区参与

一、研究背景

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中国正处于快速老龄化时期。城市社区离退休老人在智力、情绪和性格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大多数老年人活动参与的特点是:被动性、静态性、个体性、稳定性,参与的活动类型则以康体、消遣型为主,提高、发展型的休闲比较低。导致心理发生变化的原因可以追溯至因退休而来的角色转变、社会地位改变与收入减少和生活中的意外刺激打击等。针对以上变化,有效调节老人心理状态的方法为:退而不休、老有所为;量力而行、发挥余热;加强沟通、鼓励运动,使老年人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计划,充盈退休时光。

二、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在改革与创新上的现实困境

(一)社区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无管理保障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准绳,包括社区民间组织在内的社会主体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制度是反应一个社会治理能力的主要指标,它同时是制约社区治理能力的主要影响因子。一套较完善的社区治理制度是治理社区的基础。当前我国的社区管理实践中与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法律制度不配套等诸多问题有待完善,社区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亟待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解决。

(二)社区自治能力低下,公民参与意识不高

社区治理的发展本质和根本要求是社区对社区自身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我国现阶段社区自治能力低下,是制约社区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的根本因素。从当前社区自治的现状上看,首先,城市社区居民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参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意识淡薄,缺乏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其次,部分居民在社区建设中没有实际权力,仅是参加一些无关紧要的座谈会,并不能起到重大事件的影响作用。

(三)社区管理队伍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个服务大众的团体,团队成员的能力与责任心是最为重要的条件。然而城市居民工作繁忙、社区管理模式政治色彩浓重等因素使得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变成了形式化选举,许多都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与考察,或是由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分流出来,或是社会上招收的人员,当选的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不强,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服务理念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能真正代表居民的意志,更不能切实维护居民的权利。这大大阻碍了社区建设前进的步伐,弱化了社区建设“自愿、自治、民主、合作”的原则。

三、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优化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机构建设,拓宽社区参与方式

当前,我国社区参与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参与,并没有将社区居民的主观积极性调动起来,除了对于居民需求认识程度不足外,原因还可能是社区在规划设计方面有漏洞,如举办的活动没有创新性与实用性等,或是居民参与方式过窄,不够多元化。

(二)落实规章制度,推进管理体制创新

城市社区法制化建设是每个居民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落实规章制度,首先要“有法可依”,即社区建设首先要制定适应社区现状的相应政策。教育上,我们主张“因材施教”,同理,社区治理上我们也应主张“因区制规”。在有规章制度的支持下,其次需要做的是加强城市社区法制宣传,大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也监督他人。

(三)提高人员素养,打造高素质团队

社区作为一个组织团体,既是组织者,又是服务者。服务者的个人素质和服务态度极大的影响社区居民的体验。作为一个服务型团体,社区需要增强居民的归属感,良好的服务态度、专业的知识储备、灵活的工作方式、恰当的处事技巧都是一个高素质团队应具备的品质。

作者:赵睿 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卜万红.中国城市社区参与的新发展[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5(4):23-27.

[2]丁志宏.我国老年人休闲活动的特点分析及思考——以北京市为例[J].兰州学刊,2010(9):89-92.

[3]孙利芳,林梅.浅谈离退休老人的心理变化及干预对策[J].科技资讯,2010(7):223-223.

[4]姜振华.城市老年人社区参与的现状及原因探析[J].人口学刊,2009(5):38-43.

[5]陈思.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现状与思考[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06:61-62.

[6]王天崇,吴玉红.健全社区中介组织——构建和谐社区的必然选择[J].前沿,2005(10):2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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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ability and the modernized fast developmen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already became one important way which the community develops, bu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emphasis realizes community's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start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the social modern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annot separate. However, in the modern city community, community's citizens participation also has like this such problem, these questions and the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structure and appears the social question is close related, our country city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realize truly also have heavy responsibilities.

关键词:转型社区治理公民参与

Key word:Reforming The community governs the citizen to participation

一、概念及背景

在现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社区治理和社区公民参与已经成为非常流行的话语。那么它们的概念和定位是什么呢?广义的“社区治理”是指社区与国家和市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互动方式。①而对于社区参与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多内大多数研究者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即认为它是指社区成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公共活动或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影响社区权力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行为和过程。在我国的城市社区发展建设中,实现社区自治式的社区治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目标,而社区自治的主体就是社区公民,社区自治的实现需要真正地实现社区公民参与。城市社区公民参与的兴起和提倡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和城市化是紧密联系的。

从宏观角度来看,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城市的“单位制”社区开始瓦解,逐渐开始向社区制转变,社区就像一个小型的“社会”,逐渐成为介于政府和家庭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而社区缓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出来。从微观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居民不仅在物质生活和生活质量上的要求提高,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参与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

二、发展中呈现的问题浅析

尽管公民参与在社区中兴起并成为社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各种类型的社区内的公民参与发展程度事实上是参差不齐的。一般说来,在单位型社区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的居民参与度较低,而在一些新型的商品房小区里的社区居民参与度则相对较高。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单位型小区的居民由于习惯了传统的纵向管理,因此,人们对于社区治理和社区参与的理解更多地带有自上而下的参与取向。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居民通常来说是由郊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组成,这类社区由于社区的发育程度较低,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因此,人们在社区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并不强烈。而在新型社区里的居民由于有较好的收入,参与意识较强,且具备参与的能力,因此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较前两者高。但是随着“单位型”社区的功能的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向“社会人”,以及现代化的发展,单位型社区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的公民参与程度会逐渐地提高,而目前社区参与的不同发展程度正是中国从传统到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从城市社区组织来看,在社区内通常存在着纵向组织和横向组织两种参与取向的组织。尽管在许多城市社区中,业主委员会、中介服务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横向组织进入社区大大地推动了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发展,但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纵向组织作为政府在社区的代言人,在很多社区中仍然在发挥主导作用。这种社区的居民参与依然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参与取向,所谓的“参与”只是一种政府动员、推动下的被动的参与,并没有发挥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实现自治的真正作用。

三、小结

上述问题仅仅是从社区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社会内组织发展以及社区外来人口在社区参与上的困难来说的。事实上,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识、参与渠道、社会资本、政府和社区的回应度及效率等都是影响社区参与的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都造成了我国社区公民参与社区自治的不同程度的困难,这种困难主要体现社区居民在参与主体参与意识的薄弱以及参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参与层次低。可见,我国要在城市社区的发展中实现真正的社区公民参与还任重而道远。在我国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在社区现代治理的进程中推进公民参与仍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这一进程不仅仅有赖于人们观念的变革,更有赖于整个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变化。

篇8

关键词:城市社区 治理 自治 委托-

在我国,社区建设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先是单位在社区管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单位控制、推动社区建设。当单位制解体以后,大量社会职能从单位转入社区,政府试图通过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来推动社区建设。当出现“政府失灵”时,就求助于一定程度的社区自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格局。但由于行政力量过于强大,社区自治机构实际上仍作为准行政机构运行,社区参与仍处于起步阶段,实现我们所憧憬的社区成员高度自治的社区管理理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社区自治——社区治理的最佳模式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中国社区的组织方式和动力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确立起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化主导方向,增强社会力量建立起社区居民自治体系是我国社区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克服当今社区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社区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必然性,来自社区这个空间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化。社区问题实质上关系居民的切身利益。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而且从这些要求中必然产生自治要求。可以说,这种要求来自“人性”。亚里士多德在创立政治学时,给出一个十分基本的命题:“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一命题。人的存在决定了政治的存在,政治是人的内在要求。政治是基于人的发展这一终极关怀。一个人不仅需要单独地与一个个“他人”打交道,更需要通过社区组织,融入集体过好自己的社会生活。居民对社区自治的需要是社区内部最根本、最持久的动力。

其次,社区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形式。“自治是人们实施社会活动和社会组合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其特征是自治成员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主体化。2列宁对此也说过,随着民主的发展,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的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确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中起积极作用”,3“除了立刻开始真正的人民自治外,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社区自治,标志着社区民主化的开始,标志着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向着它真实的全部内涵过渡。逐步实现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

此外,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这就构成了政府与社区自治关系的逻辑起点。简言之,正在形成中的我国城市社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一种具体样式。自治是城市社区恰当的治理模式。俞可平指出:好的治理意味着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是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一种新颖关系,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2.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

尽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从确立到今天,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但是它远远没有成熟。相反,由于过分承担了政府托付的工作而在实践中逐步异化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辅机构。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载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矛盾。

表面上看来,二者关系仅仅是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政府的关系,这其中隐含着两个委托-的关系。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扮演着人的角色,居委会权来自于居民,是居民自治的法定机构。居委会干部是居民选出来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其权威来源于居民授权。居委会是居民自治后由居民选举产生的,可以看作是受居民的委托,是由下到上的委托。街道办事处权来自政府,作为城市的基层组织,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这种委托可以看作是由上到下的委托。当政府政策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与居民的眼前和自身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在现实当中往往表现为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两个人职责不清,角色定位不当,无法协调权力分配关系。

因此,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两个委托-关系中人之间的问题。居委会作为政府和居民间的“中间人”,是要代表居民利益的,但他一旦取得这种“权”,由于其权的有限,一旦与街道办事处发生冲突时,居委会更多的是选择倒戈向政府一方,成为政府在基层的“腿”,这就怨不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是虚有其名,不起什么作用了,而居委会也是一肚子的委屈。就现实来讲,这才是城市社区中真正的委托-问题所在。

3.社区自治路径选择:理顺政府与社区关系

解决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政府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权力边界,促进治理权力主体多元化。在我国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中,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城市居民自治属于政府主导型自治。政府在培育和引导自治过程中,行政权力要逐步从“越位”领域退出来,释放社区自治权力空间,但政府权力从社区退出并不是完全自觉的,应该运用制度化手段确立规范的政府退出机制,寻找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力的“平衡点”和“有效边界”。市场经济和自治条件下,政府和社区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拥有不同的管理手段,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承担的职能有:第一,指导和帮助社区组建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是实现社区治理的物质载体,因此,要保证社区组织的完整和社区组织结构的完善,让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参与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可由社区建设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自治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等三个层次组成。第二,为社区治理提供必要的法规和政策支持。社区治理是治理主体在法治的环境下有序参与社区活动。因此,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为社区治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社区健康发展。第三,大力培育社区服务组织和自治力量。可通过转制、扶持等措施,将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承接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自治组织转出的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改变了街道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兴办社区服务的做法,实现了从“养人”到“养事”的转变。第四,帮助社区提高自我治理能力。衡量自我发展的能力是个综合性指标,绝不是你换了一块社区牌子,社区治理能力就随之提高了。政府在这方面一定要起到宏观指导作用。

总之,在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关系是最核心的关系。我们强调重心下沉,就是要让政府真正负起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责任。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社区自治组织切实围绕居务服务开展工作,实现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真正实现政府到位、社区归位、市场入位。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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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注 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7页.

篇9

【关键词】治理主体;合理性;规范;合作技巧

十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其理论核心是多元主体管理,民主、参与式、互动式管理,根据理查德-廷德尔(C.Richard Tindal)的地方治理理论,政府被视为地方治理过程中的助推者、协调者。在城市社区,居委会是法定的城市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但并不是城市居民自治的唯一组织形式,当居委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人员开展居民自治,可以借由其它的组织主体来开展自治工作,形成社区自治网络,居委会在组织网络中发挥指导者和协调者的功能。在现代治理网络中,除了居委会作为治理主体外,还需要联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区单位、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对社区进行多元主体管理,形成参与式、互动式的管理体系。本文通过对太原和晋城2个社区的田野调查及其案例研究,得到了组织成功转化为有效治理主体的关键性要素:组织主体合理性、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合作技能。

一、组织主体的合理性

组织主体的合理性主要是指在社区所辖范围内,组织团体进行社区服务与治理,得到社区居民、居委会的认可和信任。而有关于驻区企业的组织主体转化主要是源于太原市某社区的实地调查,所调查社区作为太原市社区治理标兵,社区党委、居委会固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驻区公司为社区建设所做的物质输送、场地支持、文化活动支持、资金支持也起到了巨大的辅助作用,建立起了与居委会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作为市场组织,企业之所以能成功转化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的基础是该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若企业不稳定,这对于社区来说相当于流动人口,不具有管理主体的稳定性,故而得不到居委会的认可,也得不到社区居民的认可,不具备主体的合法性。在案例中,驻区公司长期稳定地扎根于社区(在这里提前排除其人事因素,只考虑组织层面的交流与合作),优先为社区的居委会办公楼提供装修服务,承建社区下辖小区工程,优先满足社区的门窗供应,为社区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使得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拥有可以信赖的产品保障。这样,居民通过居委会或者直接同公司构成了产品服务的互惠网络。驻区公司的长期品牌效应,促使公司通过生产公共产品、私人产品,获取了社区居委会及其居民的社会认可,就此产生了信任关系,其作为社区治理组织主体之一的合理性由此确立并不断随着互惠网络的优化而巩固。

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

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制度体系之外,治理主体在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和习惯,组织主体依据其进行管理、协调、商议与合作。在社区自治实践工作中,由于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无法及时应对新的环境变化,此时,这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无论对于社区治理主体的转化,还是对于组织主体内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周雪光所曾指出的:“组织的正式结构变成了象征性的东西,对组织内部的运作没有实质上的意义。组织内部可能采用非正式的职业规范的组织结构来约束行为。”换言之,正式结构是适应制度环境的产物,是做给别人看的,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是组织运作的实际机制。案例中社区企业与居委会、居民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也有着他们的默认规范,其核心是互惠互利、优先服务,相互支持。集团各分公司必须优先为总公司所处社区提供高质量服务,如若出现问题,总公司高层会考虑对其分公司冠名权进行审议。这并不是明文规定,也没有硬性指标,而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虽然这种道德规范最初源自于集团高层的社区居民身份,源自于其部分管理人员的居委会工作经历,但是这种公司与社区的友好关系和非正式的人情规则,却在公司主体转换为社区自治主体之一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是其与社区合作的行动原则和责任保证。而对于社区居民和居委会,优先选择集团公司的产品也成为其决策的一个主要方向,形成一种决策惯性,路径依赖。

三、组织合作技巧

合作技巧主要体现在组织主体如何与居委会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如何处理好与居委会的关系,并且能够将效用最大化,关键有:及时发现与回馈、互利互惠策略。在社区内的娱乐性群众组织,多数为社区居民因为地域和个人喜好的邻近组成的一个居民娱乐生活圈,例如自行车骑行小队、跳舞小队、下棋小队。以晋城某社区的自行车骑行小队为例,因为自行车运动在城市的兴起,社区居民通过骑行活动产生了密切的交往,形成了群众性团体组织。在团体活动中,居民间接形成了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舆论环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对居委会某些做法的一致意见,并出现了骨干成员主动找寻居委会反映情况的群体行为。而该社区居委会商讨社区事务,进行民意参考时,又会及时联系自行车骑行队伍的几个骨干和行家,并通过这一团体将信息汇总与回馈给整个社区,社区内的公共舆论在这里形成与发展,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在这里产生效力,社区中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也通过这一组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同时,群众团体在组织活动时,居委会予以及时帮助和有力支持,促使团体活动的壮大,这就形成了居委会和群众团体之间的互惠合作关系。有关于合作关系的稳定与长久,居委会需要充分重视、发掘社区内的娱乐组织,将其拉入社区公共事务当中,表示出认可和尊重,并予以适当的支持,促进这些组织的发展;而这些娱乐性团体除了发挥其本质的娱乐功能外,还可以为社区信息的传播提供有效渠道,形成民意的集散地,帮助居委会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居委会与社区居民的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

[1] 林尚立.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篇10

关键词 社区治理 社区建设 社区治理模式 社会管理体制

一、社区治理的转型与演进

“转型”是指事物的结构转变,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过渡过程。我们平时所说的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指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根据2012年8月17日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02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在2011年,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2002年上升了12.18个百分点,[1]可以想见,作为中国社会的两种基本组成部分的城乡社区必然发生了巨变,它们的治理模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一)治理模式的转型

(1)城市社区的治理――“社区制”的导入。现代化转型首先冲击的就是城市社区,城市社区的建设问题比农村来得突出和迫切,一方面是因为城市人口的高度异质性,这是快速城市化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导致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单位管理体制变革和由此带来的城市社区管理失序。国内学者借助美国学者安德鲁・G・华尔德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社会管理是通过单位制、街居制来实现的,单位制是城市管理的主要手段,街居制是补充,补单位制管理之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单位制逐渐解体,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方式也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

(2)农村社区的治理――共同体的失去。相对城市社区的面目全非,农村社区似乎仍保持着“原貌”。由于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之前的生活工作共同体因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改变而遭到破坏,原来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不复存在,农村里的“家”反而不如城市里的“工作场所”更令人亲切,乡村中原有的差序格局被现代社会的契约型的交换关系瓦解。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建基于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利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以及社会声望、民间权威、民间组织等把全部成员关联到一起,形成联动,最终实现对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提供。但是,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使我们农村的共同体成分一再缩减,中国传统村落中以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建立起来的生活共同体已经淹没或正在淹没于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中。失去了共同体这一基础,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也就难以为继,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农村社区治安、环境问题严峻,搭便车现象无法解决,社区陷入混乱状态,学界称之为“共同体的失去”。失去了共同体成分的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情况非常相似,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一步步向城市社区靠拢。

(二)治理模式演进

从理论上可以将现代社区治理的完善看成是三种模式的演进。宏观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基本上是政府还权于民的一个过程,政府从包揽一切经济与社会事务的“全能”政府向承担必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有限”政府转变。

而以时间进程划分,社区治理理论的研究在中国兴起至今,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各个阶段表现了不同的特点[2]:

第一个阶段是从理论的兴起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个时期对社区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城市中原有社区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转变社区治理方式的探索,找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方式。对西方社区治理理论的引进并不断中国化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现在,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社区治理置于城市化进程这一大的背景之下研究,首先便表现在理论上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学者们不再囿于自身学科领域,而是试图通过学科间的综合来寻找新的解决良方;另一方面,中国的特殊国情加上社会转型带来的发展速度,导致西方国家的现有理论无法完全与中国的实际吻合。

二、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

(一)社区治理的研究方向

(1)作为主体的人。任何制度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参与,人的发展才是一切社会活动的终极目的。因此,人的价值理应终于制度本身,即便一个良好制度的建设困难重重。我们研究的视野不应局限于政府与社区组织,居民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研究逻辑应该是包括居民在内的政府与社区组织三者的互动。在社区治理的有关研究中,政府、社区组织和政府与社区组织两者关系的研究不在少数,但是社区治理中居民的地位,不同构成的居民情况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和居民与其他两者如何互动的研究却不多见。有关居民的研究应该成为未来社区建设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2)理论整合。前述分类的研究方法在社区治理理论研究的肇始阶段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但是当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进行内部整合时就比较困难,特别是现实的情况纷繁复杂,各种类型社区的情况差别较大,统一到一个理论框架内难度很大,但我们也应看到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弥合,却缺少社区治理理论上的指导,今后理论研究的冲破口或许就在这里。

(3)虚拟社区。虚拟社区根据是否有真实社区为依托分为“互联网虚拟社区”和“网络化社区”,前者是指人们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交流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目标的群体关系总和,[3]后者是指现实社区中的虚拟社区是指以现实生活中的某个社区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形成的群体,在这些群体中,人们经常就现实社区的共同话题展开讨论,进行社区事务交流,从事网上或网下活动,共同参与现实社区治理。[4]互联网虚拟社区为社区治理开辟了新的空间――互联网,而网络化社区也给社区治理送来福音。

(二)实践中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1)法治化的社区治理模式。现代社区治理要走向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有待加强。一方面要做好社区立法工作,明确划分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职能、责任、权力,明确执法程序,完善组织建设,加快制定适应各个不同类型的社区治理的具体条例;另一方面,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法治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与情的兼容,体现执法的艺术。

(2)多元与开放的社区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理论传入中国已有10年,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实现社区的多元化发展或许是一条实现多中心治理的路径选择。由居民自主选择符合本社区条件的发展方向,把本社区成为某方面的专业社区,如民族特色社区、军民共建社区、文化型社区等等,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公权力机关在这些特色方面的知识、经验缺乏弱化公权力机关的权威,从而为建设“多中心”治理铺路。

(作者单位为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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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公众参与

一、社会治理和社区治理的提出

1998年国家首次明确提出“社会管理”的概念。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并且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专门领域,拒绝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2012 年党的十报告提出建立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主体的多样化逐渐受到重视,法治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日益明确。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并且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这是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重大的变革,也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治理模式的变迁,更是在现代化中面对社会新挑战的现实需要。

中国经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崛起,人民生活改善,法治体系基本确立。同时,市场经济带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传统的单位体制也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逐渐成为“社会人”,新型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外来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户籍制度松动,社会活力大大增强,新的社会主体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新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逐渐增加的社会问题,社会的压力,以及各种社会领域的治理危机开始出现。

社区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地方,它联系群众最紧密、最直接、最有效,是在社会治理中起着基础的作用。城市社区中有很多治理主体,他们通过平等协商、合作互动来共同管理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实现城市社区公共利益。在国内,近些年许多社会学家对“社区治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夏建中学者认为社区治理就是在规定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民营组织和公众组织等各种网络体系,共同应对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而治理的方式应该是合作、自治、参与以及建立更多的横向结构公众组织。

二、罗山市民会馆的社区治理模式

现代化社区治理中上海“罗山市民会馆”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基督青年会和罗山街道办事处共同创办的集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为一体的社区治理模式的新典范。罗山市民会馆,强调“市民”,从中彰显出一种非政府的管理模式,也是我们现在一种探索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

在市民参与中,包括参与的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内容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谁来参与”、“如何参与”以及“参与什么”。社区公众,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市民来参与社区建设的相关事务与活动。同时由于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速度,像教育、就业、等服务都要依靠社区服务来缓解和解决。公众参与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如投票、结社、宣传、上访等,这些都是公众参与的常用方式。如今,在信息和技术发达的今天,新的参与方式日益兴起。

青年会作为罗山会馆的法定托管机构,全权负责会馆的规划与运行,青年会精心设计管内敬老院、自闭症关爱中心、图书馆、活动长廊、假期儿童所、市民教室等。1998年建立罗山敬老院,开放的形式管理敬老院使社区人群和敬老院人群不断产生互动,这里会提供和吸引更加丰富的志愿服务,鼓励老人和比较年轻的老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为他人服务,为社区服务,形成敬老院与社区的良好关系。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又是培育社区志愿文化、形成社区信念共同体的社区文明的基石。罗山会馆之所以取得成功,一个是青年会志愿理念吸引了大量的志愿服务,一个是动员市民积极参与有关政策制度的建立,并参与具体的活动项目,几乎每个项目的设计、出台到最后的享用、服务都为市民提供畅通的参与渠道。

公众的社区参与程度,是社区建设成效和社区发展程度的核心。它一方面制约着社区选择何种治理模式,另一方面又受社区治理模式的作用和影响。现在在很多地方的社区中,并没有像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一样公办民营、综合型的一体化的服物,甚至很多落后地区根本无法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区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制约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的是成员无法对社区有一种社区认同感,最终导致公众的参与不足问题,因此政府和社区管理人员无法调动和动员公众。要进行现代化的社区治理,根本性的是加强公众对社区的认同感,解社区公众参与不足问题。

三、城市社区治理中提高公众参与的建议

1、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罗山市民会馆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细节都表现了管理者对事物、对人际关系、对社区、对社会责任的深刻理解和高超的管理智慧。这里的一切都渗透了一种精神, 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价值理念,罗山市民会馆时刻培养公众的归属意识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习惯和能力,让他们感受到主人翁的感情,从而很开融入社区服务中。但是,社区公众参与不是单单指本社区的居民,现在对象也在扩大,包括外来人员务工人员也可以接受社区提供的各种免费培训活动。

2、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多样性

罗山市民会馆是一个近些年不错的实证案例,他们将会馆建成一个可以当地居民进行社会互动、教育文化娱乐、公共福利服务的开放性的社区的公共场所,成为一个有社区归属感的社区。要使社区成为一个真正守望相助的共同体,要结合居民的共识和生活方式,形成一套有特色的社区服务内容。例如,教育医疗、社区安全、商业产业发展、环境生态保护等。

3、社区治理中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一体化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功能逐步向社会转移,社区的社会服务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社区除了保持原有的基层社会服务功能外,还承担着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特殊群体的照顾和服务等职能。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场所,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建立在多元互动的社区治理结构中。在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中,公共设施非常健全,对社区不同的居民设有具体的设施,最主要的是它们的利用率都很高,能够保证居民真正享受到社区的一系列设施。所以基于这一点,只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一体化,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更加多元,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管才能提升,社区治理才能有效开展进行。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社会治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历史进程,而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最基础的平台与载体,是不断推动社会治理改革前行的。而社区治理的中心是公众是否能拥有社区归属感,能够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中,实现政治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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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 和谐 社区建设

1.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社区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农村社区是人类最早的社区形式,是指以农业劳动为主,根据血缘和地缘关系聚集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其显著特征是:人口规模和密度小,社会关系封闭且结构简单,居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活动。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原则,新农村社区建设应以农民为根本,为农民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机制和环境,继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满足社区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为基础,积极开展社区的和谐建设,并以此推动整个社区事业的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在促进农民、社区和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把社区建设成一个经济繁荣、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方便、治安良好、人际关系融洽的全面发展的新型文明社区,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2.当前农村社区的发展特点

相对于传统农村社区,当下的农村社区正在发生以下变化:

2.1开放性。传统农村社区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这种自然经济不需要与外部进行交往,具有地域封闭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交通、信息因素的介入,传统农村社区的封闭性被打破。

2.2流动性。19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最大的变化就是流动性,农村人口不再限于本乡本土,而是大规模、高频率地外出务工经商。

2.3变化性。当下,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变化之快,使人难以预料。你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根本不可能看到这样的图景:边在田野上耕作,边打手机的农民。

3.如何加强新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基层管理体制创新

新农村社区建设实际上是农村社会的建设过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点。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创新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型的制度平台。

中国的农村经历了一个由村落到社队,再到村组的体制演变过程。任何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都是有序的。但要将不同的人口融合为一体,形成有秩序的共同体,必须借助一种力量进行整合,形成相应的制度规范。传统农村社区是与传统村落制度密切相关的。这种社区是长期历史自然形成的,其基础是自然村落。传统村落社区主要依靠长期历史自然形成的内部传统进行自我整合,如家法族规、乡土礼俗等。所以,先生将乡土中国称之为“礼俗社会”。因此,传统农村社区是一种自治的生活共同体,作为“横暴权力”的国家一般不干预乡村生活。尽管传统农村社区井然有序,但其生活资源甚少,生活变化甚小,人们只能祖祖辈辈过同样的生活。

传统村落制度是上下脱离、城乡分割的治理体制。进入现代化过程之后,传统农村社区迅速解体,其重要表现就是村落自我整合的功能日益弱化。在相当长时间里,由于民族-国家建构的需要,农村社会主要依靠的是国家的外部性整合。体制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果,是国家全面深度介入并按照国家意志重新组织农村社会的产物。在“政社合一”的公社制度下,农村社区由文化的自治共同体变为行政的生产共同体,即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构成的社队体制。国家的全面深度介入,一方面打破了传统农村社会的封闭性和与国家的离散性,强化了国家与农民的联系,将农村纳入到国家治理的体系,改变了传统的“上下脱离”的体制,另一方面则弱化了农村内部的横向联系和认同感。

体制废除后,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村民委员会在家庭生产经营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从家庭经营和村民自治角度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民委员会本应该是社会生活共同体,是村民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地域,但是,村民委员会制度是由公社制度延续而来的,虽然不再是生产共同体,但仍然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村民小组大都由原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转变而来。这种村组体制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国家建构的特性,并服从于国家行政统辖的需要。特别是公社时期形成的“城乡隔绝”的二元社会结构继续沿袭,国家通过行政任务向农村汲取资源的宏观体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得村民委员会组织趋于行政化,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村民小组治理主要是围绕“上级”的行政任务开展工作,为本村村民服务的功能随着集体经济体制解体而进一步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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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社区;分化;村庄治理;困境;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81-04

基金项目:2011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村社会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对策研究”(114572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杜胜利(1970-),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农村社会发展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区日益分化,这给村庄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只有不断创新村庄治理机制,探索村庄治理新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科学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

一、农村社区分化及其特点

1.农村社区的界定。社区是相对独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地域性社会,是由一定数量、具有共同意识、相同习俗和规范的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有着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系统和服务设施。在我国,对农村社区的定位较为复杂,理论界还存在分歧,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行政村或自然村,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村庄、乡、集镇或乡镇、县城等。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实践操作,不论是江西、青岛,还是湖北秭归,都将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看来不论如何争论,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是最有实践操作性的。因为,中国农村的自然村落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子,是村民聚居的一个基本单元,是村民在以共同拥有土地的基础上一起生产、生活而形成的拥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群体。这种形成过程具有自然和历史的特征,并非是一个人为地、机械地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的团体,它的这种特征经历了几千年历史的考验和熏陶。所以,农村社区,是“村落——以大的自然村为单位或者以中心自然村带周围零星的小村庄”。[1]

2.农村社区分化的特点。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由于受资源、环境、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来同构性的农村社区逐渐分化,这种分化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农村社区类型日益多样化。从同构性农村社区分离出的多种类型的村庄,形成了水平和模式不同的多类村庄并存和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格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刘慧根据5大类31个指标,采用多层次空间聚类对全国农村地区进行地域类型划分,将全国农村社区分为6大类型:现代化农村、发达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较快农村、中等发达农村、欠发达农村、不发达农村。[2]北京大学社会分化课题组根据各地乡村工业化水平及社区集体化程度把农村社区分为4种类型,即高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低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和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江丽根据劳动力就业结构、村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把农村社区分为经济发达的工业村、商业村、稳速前进的外出务工村和经济落后的资源依赖村4种类型。[3]卢福营以非农化的方式和水平为标准进行分类,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庄主要有城村、镇村、工业村和农业村。[4]二是农村社区差距逐步拉大。南京大学师生2006年5月的社会调查报告表明:我国的农村已经不是一个同质化极高的整体,而是出现了明显的村庄分化,其程度并不亚于城乡分化。按人均年收入,调查组将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分成“三个世界”——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即“第一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为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即“第二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村庄,被划为“第三世界”。在这项调查中,2005年人均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20元,而陕西省的南泥湾仅为1526元,二者相差了近12倍,[5]由此可见,农村社区差距正在逐步拉大。

二、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村庄治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具有双重影响。判断社区分化是否有利于村庄治理,进而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其关键在于社区分化过程中,村庄治理模式是否越来越制度化、科学

化,落后社区的比重是否越来越小。应当说,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相互竞争的压力,从而弥补了在工业主义发展相对不足的前提下进行政治治理的动力。但是,另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分化的状况来看,分化速度越来越快,分化程度越来越大,已使村庄治理面临巨大困境。

1.村庄差距的扩大造成社会流动失序,加大了治理难度。村庄分化使人口流动呈现单向性特征,即主要是由不发达村庄流向发达村庄。这种单向的人口流动是一种失序的社会流动,容易滋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村庄治理带来困难。一方面,对落后村庄而言,一是随着农村人口持续流出,乡村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造成了村庄治理的困难。农村迁出的主体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村庄中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样的乡村社会结构变化不但造成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效,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老人赡养、儿童教育等问题。二是单向的人口流动造成落后村庄人才流失严重,使得原本人才就很短缺的落后村庄人才更加匮乏。这种情况不利于落后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拉大了落后村庄与发达村庄的差距。三是单向流动造成了村庄自治弱化。由于大量党员外出务工,村党员对村党支部的监督更加弱化,支部的运作及对村级事务的管理主要取决于少数几个支部委员;村民外流对村委会的产生和运作也产生了类似的消极影响。此外,由于外出村民多为年轻力壮、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留在家里的劳动力既要处理琐碎家务,又要负责农活,无暇关注、参与和监督村庄公共事务,致使村庄自治名存实亡。四是人地分离导致村治权力的运作难以达致治理对象。由于户口在家乡,流动的农民仍然属于家乡的村治对象。而农民流动使得家乡村治权力难以发挥作用,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困难。如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由于缺人、缺钱、协调不易等原因实施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对富裕村庄而言,大量的人口流入,给村庄治理带来了极大压力。如流入人口的住房、就业、子女教育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由于人口流动的非理性化、盲目性、随意性,很多流动人口没有明确的目标,这不可避免地造成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的不适应。又由于一些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法纪观念淡薄,当通过正当途径难以谋生时,他们中的一部分思想道德低下者易铤而走险,走上危害社会治安乃至犯罪的道路,从而成为社会秩序的一大隐患,加大了治理难度。化会影响村庄稳定,增大社会风险。其一,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会导致落后村庄不稳定。农村社区过度分化会使落后村庄产生相对被剥夺感。社会心理学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人们没有获得他们认为应得之物的心理状态。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因人们不是与某一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因此是相对的,这个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有时,即使某一群体本身的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的程度低于其他参照群体的改善程度,相对剥夺感也会产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在现实中,贫富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是引起低收入村庄“相对剥夺感”的重要原因。一些村庄在改革开放中脱贫致富,而一些村庄发展却相当迟缓,落后的经济、文化生活与富裕村庄相比差距明显,这必然会导致落后村庄人口的大量外流,致使土地无人耕种,矿产无人开采,治安无人管理,人心不稳,并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引起社会不稳定,从而加大村庄治理难度。其二,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导致村庄之间隔阂。村庄间的非均衡发展虽可以成为村庄发展的动力,但当村庄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邻村之间的差距过于明显时,先进村庄就会产生优越感,落后村庄则极端消极低沉,从而直接加深富裕村庄与贫穷村庄的隔阂。特别是富裕村庄生活参照系的绝对优势使落后村庄农民内心逐渐产生并积聚起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当落后村庄面对巨大的地区差距而感到无能为力时,发展动力就会异化为对富裕村庄的嫉恨。不管是富裕村庄对贫穷村庄的鄙视,还是贫穷村庄由于产生“相对剥夺感”而对富裕村庄的仇视,都会加剧人们对贫富分化现实的不满,进而会影响社区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模式创新提出了挑战。一是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的村庄治理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为政府农村治理制度创新设置了难度。农村社区分化表明村庄自主意识增强,民主觉悟不断提高,其对国家制度的选择更加积极和挑剔,要求有更完善的农村治理制度设计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就对国家的村庄治理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农村社区的过度分化导致村庄之间相互适应性越来越小,新生治理制度难以适合如此之“地情”,使得新生治理制度整体性特征缺失而难以推广。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对政府的农村政治整合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社区分化在本质上表现为利益分化,而利益分化又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对于国家政治发展来说,农村社区分化就是一个利益整合的过程。所以,国家在如何既能使各分化主体的权力和利益得到保证,又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2012年5月8日,河南濮阳庆祖镇西辛庄村要建“村级市”,[6]希望能够得到与其经济实力相称的政治权力。因此,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政治整合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二是农村社区分化使乡镇政府的村庄治理面临新的矛盾。随着农村社区分化,村庄治理模式也在由权力集中逐步向“乡政村治”模式转变。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的基层代表,对村庄治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力。但是,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失去了对人、财、物的统一调控权,进而使其统一指挥失效,导致乡镇行政能力不足,并逐渐失去了对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使村庄独立自主能力逐渐增强,民主意识不断强化,村庄自治越来越深入人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乡镇政府对村庄治理的控制力,对乡镇政府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了冲击。而乡镇政府也会在农村社区急剧分化的时候,出于对自身行动合法性基础的考虑,对村庄治理的控制逐渐减弱。鉴此,乡镇政府既要退出领导权,站在法律规定的位置上,又要在动员力和影响力弱化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的村庄治理,保持农村社会的有序性,这就构成了乡镇政府村庄治理的矛盾。

三是农村社区分化成为乡村自治的障碍。尽管村庄自治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从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来看,各农村社区分化现象明显,政治体制环境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等特征决定了自治模式具体实施上的复杂性。自治本身是一个过程,需要各个方面的条件支持,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国家政治统治的情形,更多的则是地方或者社区本身的客观现实,比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观念习俗等。而我国的乡村社会现实情况十分复杂,当国家试图以统一标准规划治理结构或者是落后地区不顾本身的客观现实而将自己的治理选择建立在“理想国”上时,原本理想的治理模式反而起不到预期效果。以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例,一个村庄实施自治,其本身必须能够提供自治所需要的物质与文化条件,而中国绝大多数的乡村社区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村庄自治受到了前提条件的制约。

三、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路径选择

我国农村社区分化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村庄治理路径的选择也必须符合这样的现实,既要强调国家宏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又要重视农村微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只有加强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农村社区的合理分化与有效治理,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1.国家要从宏观上引导农村社区合理分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原因形成了较大的村庄差距。因此,我国既不能像当今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发展后的公平型战略,也不能像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那样实行效率型战略,国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要遵循有限平衡原则,既强调公平,又不能忽略效率。为此,政府要从宏观上把握和控制农村社区分化问题,引导农村社区充分、有序、合理分化。一是注重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区发展差异问题。加大区域经济支持力度,对外出务工村、商品性农业村等发展较慢的村庄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缩小村庄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对贫困农村的帮扶力度,通过技术培训、结对帮扶等方式,帮助贫困村庄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缩小村庄之间的贫富差距。二是正确协调流动人口,改善村治水平。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机制,形成一个公平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不断调整政策,促进流动农民的政治参与,重视流动人口的

社会资本,鼓励农民精英参与村庄的治理。还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防止土地荒芜,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庄内部治理制度的创新。对村庄治理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必须考虑宪法选择原则、村庄操作规则与村庄集体选择规则的综合运用,促进村庄治理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组织和村庄自治组织要以科学的治理理念,形成普遍认同的治理目标,通过协商与合作,实施对村庄的共同治理。要保障村庄治理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参与、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等权力的实施,并使村庄治理者之间的治理权力适当分离,互相约束,互相制衡。各村庄治理者都应是独立、平等的主体,是平等、自愿与合作的关系。要保障每一个村庄治理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实现它们之间的正常沟通与协调,形成科学、合理、和谐、发展的村庄治理理念与治理制度体系。一是培育多元村庄治理主体。积极培育村庄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加强政府部门与村庄自治组织、村民的合作。二是构建多元互动的网络型政府权力运作方式。改革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方式,建立政府、村庄正式组织、民间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多元互动运作模式。以村庄共识和认同为基础,形成充分调动村庄能动性和自主性的治理机制。三是为村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健全村庄管理制度与组织体制,为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提供制度途径。四是在治理结构上,改变传统的治理结构,使村庄内的公共治理和主要资源向村庄集中,突出村庄的主体作用。五是在治理主体上,村委会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治理,村庄中的其他自治组织和普通村民也将参与治理。各治理主体要不断更新治理观念,在治理方式上由强化村庄管理转变为以服务村庄为主,更加注重通过契约和法律手段来履行权利和义务,实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各村庄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六是在治理内容上,划清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庄治理中的权责关系,明确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村庄治理功能。[7]

3.不断探索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新模式。村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整个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因此,村民治理模式的选择要结合各个村庄的传统和实际情况,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地区差异性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不应强求同一。

一是先进村庄采取自治型治理模式。先进村庄从整体而言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内部利益结构分化和组织分化越来越充分,农民自治意识和素质不断提高,这都为农村自治提供了先决条件。村庄自治组织要真正成为村庄治理的主体,真正成为承担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自治性组织。政府与村庄自治组织共同为村庄提供资源,共同提高村庄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随着村庄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村庄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逐渐成为在法律保障下的民主选举、民主治理以及民主决策。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整个村庄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组织体系,在该体系内各种组织组成的资源不断进行互补同时信息互通。政府通过法律、制度为村庄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是中间村庄采取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由于中间村庄自治能力相对较强,村庄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和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村庄的民主政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能力,所以,中间村庄可以实行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是国家政权力量与村庄自我治理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体系,共同治理村庄的一种模式。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村庄进行宏观和间接的干预,由政府、地方、村庄自治组织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村庄治理机构,村庄以自治为主。政府从宏观上负责对村庄事务和治理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确保村庄治理方向的正确及治理理念和制度的先进性。政府通过授权把权力移转给村庄自治组织,由其履行原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对于村庄治理资源的投入,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村庄各自治组织投入为辅,同时鼓励村民不断增加对村庄治理资源的自我投入。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的实施是符合中间村庄实际情况的,“这种模式的治理主体由二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转变为多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

区组织、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辖区单位、农村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变为民主协商,治理体系由垂直结构转变为横向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逐步转变为信任与互惠关系。”[7]

三是落后村庄采取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基层政权组织是村庄治理的主体,承担治理的主要责任;行政手段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基层政权充分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并通过有效控制村庄治理资源达到村庄合理治理与村庄和谐发展的目的。同时国家主导还可使科学、有效、合理的村庄治理模式迅速推广,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校正与创新。落后村庄的经济发展相对迟缓,自主能力相对不足,民主政治发展相对滞后。在这样的地区,如果没有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力量的介入,要想获得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发展,并缩小与发达村庄的差距,是非常困难的。为此,此类村庄治理过程中,要强调行政的主动性发挥与村庄自身的能动性创造。另外,落后村庄由于社会结构简单,人口同质性强,其治理还要依靠风俗、习惯、道德、社会舆论等非正式社会控制,如乡规民约等。

参考文献:

[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商务印书馆,2004.

[2]刘慧.我国农村发展地域差异及类型划分[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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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福营.非农化与中国农村社会分化[db/ol].国公网,2008-07-21.

[5]李松涛,南京大学新农村调查组.乡土中国分成三个世界:人均年收入相差12倍[n].中国青年报,2006-07-31.

篇14

[关键词]城市;社区参与;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后单位制的解体,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在这种背景下,城市社区逐渐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与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家提出了“社区建设”,旨在通过社区建立起基层社会的共同体,满足国家基层治理的需求以及适应社会整合方式的变化。在这种语境下,居民社区参与作为推动社区建设与满足基层社区治理的核心要素,一再受到学界和政府的关注。但是从城市社区发展与基层治理的现状来看,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一直处于困境中,远离社区建设的初衷,也并没有完成社区基层治理与秩序整合的功能。因此探讨城市社区参与困境并提出解决对策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

一、城市社区参与困境的现实表征

(一)娱乐活动参与型多、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型少

在社区参与中,比较多的是娱乐活动参与型。在很多城市社区居民中,一部分拥有较多闲暇时间,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发形成一些娱乐型组织。这种娱乐组织一般进出自由,出于锻炼与娱乐的双重目的。如在一些些社区广场一些居民定期跳广场舞,或一些老年人下围棋[1]。娱乐活动参与在城市社区分布最广、涉及居民最多。这种社区参与更多的是基于居民的兴趣爱好,与关心社区公共事务无关。在很多社区调查发现,在社区参与中,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非常少。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小区的业主也成立了QQ群,对社区的公共事务也显示出一定的关心。但是现实中可以发现,一些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效果不理想,一些居民认为这是社区公共的事情,居民很难说了算,随波逐流心态突出。在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事情,如小区的车位问题、物业收费问题等,多大数居民也仅停留在私下议论的阶段。

(二)被动参与型多、主动参与型少

受多年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动员模式的影响,社区组织与居民群众形成了固有的行为惯性与社区参与的路径依赖。在社区活动中,社区组织为组织活动而动员社区居民参与。为提高参与率采用惯用的发动群众的办法,但是参与效果不理想。居民主动参与的少,被动参与的多。例如,在一些社区中,居委会处于满足居民活动的需要,也定期举行一些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很多居民不愿意参与这种活动,认为没有意义。尤其是一些正值青壮年的居民,他们以工作忙、没有时间不愿意参与居委会举行的活动。参与活动的大多是退休的老年人或赋闲在家的全职太太。参与的目的也是打发时间、凑个热闹。在参与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被动性”突出。一项所谓的社区建设活动如果只是为了完成上面的任务或个别人的政绩的话,那么,在居民有了不参与的权利条件下,该活动则会出现参与不足现象。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无疑是为了发展社区、服务于社区居民利益。但具体到社区建设活动时,则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偏离总目标,只有居民才真正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在居民有了不参与的权利的条件下,居民就会抵制那些违背他们利益的社区建设活动[2]。

(三)在关切居民切实利益的公共事务中,缺乏居民参与的路径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基层社会的组织方式与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逐渐发生变化。在城市社区,人们逐渐进入由不同文化背景、生活阅历组成的陌生人社会。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居民因为社区场域的作用,逐渐产生了凝聚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基于业主利益的共同性,也正在产生关于物业收费、物业服务、公共空间权益等共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社区居民希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物业管理收费、小区治安、公共设施等参与小区决策,希望在社区决策中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很多居民都认为,目前居民利益缺乏合理的表达渠道。尤其在涉及物业收费、车位问题等方面,物业公司不顾居民的利益,服务质量差、收费高,时常侵犯居民的居住权益。社区是社会个体组成,居民个体基于生活利益的需求,在涉及自身社区权益的事务中也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尤其迫切需要同物业公司进行信息交流,维护居民的权益。

但是在目前的社区治理构架中,缺乏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社区建设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长期工程,一直以来缺乏居民的有效参与。尤其是随着社区组织的多元化,物业公司基于盈利的目的,在物业收费、物业服务等方面很少让居民参与决策。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多年以来一直扮演着政府“人”的角色,被日常行政事务包围,居民与居委会之间并没有联系的畅通渠道。调查中显示,很多居民认为,在事关居民利益的事务中,社区并未给予社区居民参与的渠道,让居民参与的大多是为体现居委会工作业绩或物业公司工作形式的集体文体性活动。居民个体自身势单力薄,也缺乏自组织的渠道,很难和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社区组织抗衡,居民苦于缺乏利益表达途径。

二、构建畅通的参与机制的路径分析

(一)构建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在社区场域中,来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区居民因为商品房的购买而居住在同一社区,基于共同的生活价值诉求而有着共同的利益需要。社区的共同利益包括优美的环境、良好的服务、和谐的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文化等。这些共同利益实质上就是社区公共物品[3]。多年以来,居民社区参与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政府倡导下,让居民参与的大多是体现居委会政绩的文体性活动,缺乏居民利益表达机制。

面对居民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现实,要真正发挥社区基层整合的作用,必须从社区居民的真正需求出发,构建制度化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如可以通过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组织与居民代表面对面的交流形式,让居民的意见表达显性化。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交流平台,使居民意见与社区组织双向沟通,让居民从“表面参与”、“被动式参与”等参与形式中解脱出来,释放出参与的激情与动力。建立健全沟通的渠道,在事关全体居民利益的小区治安、物业收费、公共设施维护、停车位等问题上,可以建立每周一次的居民意见日,由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接待,倾听居民意见,发挥居民的主人翁作用。

(二)设置居民自组织

社区不仅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更是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当前时期,居民的原子化特征明显,缺乏有效的组织整合。要真正发挥居民的参与作用,在政府引导下,可以鼓励居民成立社区治理小组、居民意见组等居民自组织。通过居民自组织改变社区居民一盘散沙的局面,整合居民的利益诉求,同时建立居民秩序整合的组织载体。让居民在组织中找到价值诉求的表达途径,也作为居民意见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在政府引导下,发挥居民自组织的多种功能,完成基层治理与秩序维持的作用。真正把居民作为社区的主体,有序的推进社区居民的有效参与。当居民有参与意愿时,不能把居民仅仅当作社区参与的幌子或仅仅把居民参与仅仅局限在卫生清扫、文体健身、为民服务、组织治安联防队、动员捐衣捐物等特定的事务中。让居民自组织成为居民参与的渠道,以促进居民之间的合作,最终促进居民归属感的产生与互惠行为养成。

三、结论与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特殊语境下,社区作为基层生活的共同体,被赋予了基层整合方式构建与满足居民不同利益与价值诉求的多元功能。社区参与是构建社区共同体的基础,也是形成良好的基层社区治理格局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状况不容乐观,社区参与呈现出表面化的状态,居民参与娱乐活动参与型多、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型少,被动参与型多、主动参与型少,缺乏促进社区发展的实质性参与。在关切居民切实利益的公共事务中,缺乏居民参与的路径与渠道。当前社区治理中,社区基层秩序整合作用并未很好的发挥出来,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矛盾突出,面对居民日趋显现的利益诉求与价值诉求,必须因此要构建畅通的参与机制的路径,建立常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居民与社区组织的沟通渠道。在政府引导下设置居民自组织,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发挥居民参与的主体性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J].社会学研究,2007(4):150.

[2]杨雪云,周业勤.社区参与不足的社会学解读[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37.

[3]张宝锋.城市社区参与动力缺失原因探源.河南社会科学,2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