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3: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监理的主要责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有利于工程监理方提高质量责任风险管理水平。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类别并据此确定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从而来防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较大的风险因素。工程监理通过监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因素来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性,通过长时间的监理工作将会使得工程监理方的质量责任风险管理水平得到很好的提高。
2.有利于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工程监理的日益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鼓励与支持,国家建设部及国家计委出台的《项目管理规定》使得工程监理行业变得有法可依,指导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向着良性的方向进行发展。整顿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中的不良企业,严厉打击并查处工程监理的违规操作,保证了工程建造质量的安全性,并契合了市场发展需要。
3.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提高。
工程监理切实保证了工程的建造质量,工程监理方利用自身的优秀条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得所建工程造价降低,还可以使得工期缩短,避免了长时间的占用社会资源。好的工程监理将会利用合理的方式对建筑物进行建造,这样将能使得建筑材料减少,建筑材料的减少可以有效的减少建筑垃圾,避免了建筑资源的浪费。最关键的是工程监理将能够提高企业的质量责任风险管理水平,使得我国的监理行业以及企业能够积极发展,更大限度的提升我国工程建设的质量。
二、国内外工程监理的现状
工程监理被运用于国内外许多工程的建造,但是国内外工程监理的管理制度却大有不同,下面将对比并分析国内外的工程监理的现状。
1.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建设工程监理在国外发达国家被称为工程咨询,其采用的是国际上推广实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管理制度,工程咨询单位都有专业化的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国外的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前的投资预算咨询以及对工程的建设过程加以监督,建设前的投资预算咨询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加以一定的可行性判断,并对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加以预测。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是先与工程的投资者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即代表投资者对正在建造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在工程质量良好的情况下使用较少的工程投资,并达到投资者与建造者双方利益的共识。而且国外工程监理咨询制度已有很长时间的历史,对于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非常严格,只有具备良好职业技能的人才能更好地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2.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最早涉及建设工程监理是在1982年布鲁革水电站的建设中,当时按照世界银行的贷款要求而组建一个类似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管理局,这个工程管理局后来便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型。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才正式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国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时间比西方发达国家要落后较长时间,但随着我国20多年里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逐渐追赶上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的脚步,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而且所聘请的人员没有较高的经验技术,另外大多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比较少,没有系统全面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使得其发展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许多由于监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将严重威胁到所建造工程的质量问题,下面将具体阐述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内容、作用、步骤及一般方法。
1.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内容及其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主要是由于监理的质量责任而产生的风险因素,这种风险因素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质量责任风险评估主要是确定与工程相关的风险在最近时间内所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然后评估预计这种风险会给工程带来的损失大小,并使得施工单位能够依据这种风险因素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的评估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进行分析并预测,然后通过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关注将能综合评估风险的危险程度,最终使得质量责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步骤。
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的评估主要是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首先要查明风险的来源、然后确定类型以及特点。最关键的就是确定监理质量责任所存在风险、评估这些确定存在的风险所能造成的损失几率大小以及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最大风险下造成的损失是多大,为了弄清质量责任风险因素就需要采集所在工程施工方以往的监理质量责任经验,这些将能够很好地反应出施工方的技术水平。或者建立一个模型对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然后用概率反应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3.风险因素评估的一般方法。
风险因素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概率分析法以及专家意见法,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要根据不同的工程来采用不同的风险因素评估方法。
四、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责任风险;研究
前言: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者所承担的法律制裁的法律后果,是约束相关行为人的规范标准。在建筑行业中,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在从业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违法监理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由甲方雇佣,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完成建筑工程的监督作用,促使甲方和乙方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对于工程的工期、质量、合同管理以及甲乙方的工作协调都靠工程监理来完成。因此,工程监理在建设施工中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在建设施工中,工程监理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范的相关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都有明文规定,一旦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从而弄虚作假、从中作梗,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予以追究责任,处以罚款,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工程监理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个人。如果监理单位没有经过任何批准而擅自开业或者转让监理业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监理工程师如果因个人原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出卖、转让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理业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1]。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承担法律后果的是监理人员,刑事责任是对监理人员可最以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自然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在工程建筑施工中,如果一旦出现重大过失,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工程监理师,而不是监理单位。
我国《建筑法》规定,如果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中,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而降低工程质量,或者由于工程监理的疏忽而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等,就是构成犯罪,监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在监管过程中,监理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而仍然为之,则工程监理就已经造成了多种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如果工程监理因过失而不是故意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过失犯罪,相应的惩罚也会减轻,甚至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2]。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违反了《民法》规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赔偿性。
在工程建设中,建筑单位与监理单位会签订劳动合同,甲方雇佣监理单位去监督施工单位,如果监理单位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对建筑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建筑法》中规定,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没有定期监督和检查项目的进展和质量,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监理单位需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监理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
(一)行为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具有委托性,且专业技术要强,并且承担的责任较大,因此,其工作的责任风险也较大。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是包括三个方面,即越权行为风险、失职行为风险以及无意行为风险。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职责过程中超出了业务委托的工作范围则属于越权行为风险。如果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一旦造成了工程上是损失,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失职风险主要指工程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了相关的损失,如没有定期检查和监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也要追究其相关的失职责任。
无意行为风险是指监理师主观上并没有刻意去破坏或未能履行相关的规定而是无意造成的损失。如在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隐患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二)技术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为建筑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因此在工程建筑过程中需严格监督工程质量以及各项指标。但是很多工程监理师由于专业的限制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如在工程验收环节中,工程监理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抽查,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必须要达到合格的标准。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没有失职行为,但是也有可能会受到各种技术和资源而带来的风险。有些质量问题需要时间和诱因才会被发现,工程监理师在检验的环节并不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而且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监理师也不能完全细致、全面的对其进行检验,因此也存在相关的技术风险。
(三)管理风险
要想保证工程能够如期、高效的完成,离不开工程监理的良好管理。工程监理不仅要监督和检查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还应协调各个部门,合理分工,明确管理目标,这样才能良好的进行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组织约束机制风险,人员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各个机构也应构建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在整个管理体系中,总监是落实各项职责和制度的中心,但是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很多监理单位并不能一直在监理单位的本部,总监也不能时时在各个监理单位进行指挥,因此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工程监理师应聘请高素质、技能强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高效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人员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甚至很多人员都是临时聘请,这样就增加了人员的管理难度。
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因此,对于业主的各项要求都要尽善尽美的去完成。但是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监理任务而处处避让业主,使得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利于自己的地方,这样一来,一旦责任大于利益,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有着较大的合同风险[5]。
结束语: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一项复杂的、高风险的工种,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作为一个良好的监理单位以及一名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着全面、清晰的认识,这样在履行监理义务时,能够认真负责,高效的规避风险,让工程能够如期的、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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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峰,林锐,韩丹.浅谈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J].风险责任和管理,2011,(3):55-57.
工程监理服务是工程咨询服务中的一种,工程监理协会一方面要和其它各工程咨询协会统一确定协会在推广职业责任保险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有合作有分工,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在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更好的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协会在应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1、与政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积极合作
推广规范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组织研究工程监理职业教育中责任保险的理论、方针、政策,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建立适合监理行业特点的职业责任保险。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监会,制定和完善利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法律法规。
开展有关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监理宣传职业责任险,激发其保险需求。考虑到监理的职业技术特性,一般可以通过行业组织、管理机构、专业杂志等途径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上一方面应注重职业责任险有关专业知识的介绍,理性的介绍比较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的习惯思维,另一方面,可以使用一些针对其行业的案例。此外,还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公众进行有目的的宣传,以解除监理关于保险会对其声誉产生影响的后顾之忧。
积极组织和协助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构建监理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桥梁。具体包括:为投保单位提供咨询和帮助,如成立特别委员会,为监理单位提供通过监理协会审核并能提供良好服务质量的保险公司名单;组织保险公司投标,以获得较低的费率以及设计较合理的保;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门户网,介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知识和实务,为监理单位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等等。
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调研,协助政府总结职业责任保险推广中的经验教训,协助保险公司根据试行情况修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在推广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也可以采取建立监理行业的职业责任赔偿基金,进行自我保险。具体做法是:由工程监理协会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或者数额,要求协会成员从监理收费中扣除上缴,如果某家监理单位
在职业责任赔偿过程中,集中使用了一定数额的职业责任赔偿金,那么它必须在此后限定的时间内对使用的基金承担上缴任务,直至弥补这些赔偿数额。这是通过建立工程监理行业内部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以整个行业的经济实力来提高每家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抵御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
2、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实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关键点是确定监理的职业责任。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涉及到两个索赔过程:a是合同委托人或第三方对监理的索赔,b是当a发生时,监理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索赔。当a发生时,对监理职业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牵头,临时抽调人手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或由质检站裁定责任归属;二是仲裁,是由合同双方依照事先签订好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进行调解和裁决,由仲裁员认定监理的职业责任;三是法院认定,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而保险公司依据诉讼结果、仲裁结果或政府部门的质量鉴定报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当然保险公司有权参与监理和合同委托人的赔偿协商过程,当保险公司与监理就索赔发生争议时,也可以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
政府出面进行监理责任归属的好处是可以体现政府的权威,且处理的效率较高,缺点是人员的组成缺乏专业性和代表性,处理结果容易偏离专业的轨道。
而且政府注重的是质量或安全事故中监理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认定,政府没有义务也不具有专业优势。因此,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政府逐渐淡出,让专业人士发挥更大作用,只有在发生了危及社会公众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才需要政府介入调查处理。而对于可能引起索赔的职业责任鉴定,应交由专业人士。国际通行办法是在项目开始之前成立争端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参与各方共同挑选若干名独立的争端调解人,专门负责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种争端,认定相应的责任,这样争端可以及时、迅速而又花费较低地得到解决。而工程监理协会可以联合其它工程协会,提供一个仲裁名单供合同双方选择,也可以抽调专业人士和保险人士组成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鉴定机构,负责监理合同双方及保险合同双方的索赔纠纷,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
3、组建风险管理机构,协助保险公司降低工程监理职业风险
著名的职业风险管理公司ACE将处理其职业责任问题主要采用三种措施: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保险(IssuranCe)和法律措施(LegalFramework),由此可见风险管理在降低职业责任风险中的重要性。保险与风险紧密相连,要推行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就必须加强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意识。目前我国的职业责任风险大量存在,保险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服务措施还没有跟上,往往只关心展业和理赔,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不甚关心。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保险业的水平还不够理想,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缺乏懂技术懂工程的专业人才。
在推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经验丰富的工程专家和保险公司一起,组建风险管理机构,在监理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企业级别的风险管理手册。
此外,在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的服务项目时,应该建立针对每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具体可以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推荐的风险评价核对表。通过风险管理手册和风险评价核对表,专业技术人员应仔细分析鉴别其将面临的风险.决定如何避免、分配、转移潜在的风险。根据对美国建筑和工程公司的项目和公司管理做法的调研,以及过去数年中的索赔史,美国的研究人员确定了以下风险是应该格外重视的:业主的不合作态度、基于价格而不是基于能力选择项目相关方、合同不完善、工程持续延期、自身在项目中没有积极的参与、公司领导和所属权的变更。虽然这些风险是根据对美国的咨询公司的调查而得出的结论,但对于我国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水利工程 监理 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063-01
1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在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体制、人员专业素质等问题是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关键。另外,水利建设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等导致了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水利工程中标企业中标后的分包也为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利工程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1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针对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现状可以看出,监理体系的不健全、工程分包后的监理、监理企业人员的缺乏以及监理人员责任性的培养等是影响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的主要问题。水利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以对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基础,以自身管理体系的完善、监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等为重点,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有效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现代水利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针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现代监理理论,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
2.2针对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水利工程监理企业要从自身管理体系的完善作为出发点,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完善企业监理工作的管理流程、明确监理人员职责与权限,为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监理企业要结合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设计工程监理过程的工作流程,以满足施工质量要求为基础,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监理质量。
2.3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2)组建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并进行现场查勘(3)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与文件(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5)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进行建设交底(6)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准备、检查场地移交(7)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环保监督、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8)审核竣工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9)审查承包单位结算(10)保修期监理(11)监理合同结束。
另外,水利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分析自身监理能力与工程项目数量间的关系,在切实保障已有监理工程监理力度的基础上开展企业监理的新项目。避免由于监理人员人数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数量,造成各水利工程监理力度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等情况的出现。监理企业要认真分析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科学地对企业人才储备、培养进行规划,在满足工程监理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新的监理项目,以此确保企业所监理的每一个项目能够拥有足够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监理质量。
3 加强监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尤其是建设行业的发展更为明显,为了有效的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生产安全,国家在建设工程中设置了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涉及广泛的内容,所以监理单位要认真的分析需要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到位。本文主要分析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性,论述了工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责任,以此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
关键词: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承担
现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着安全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说明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责任,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等。但是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逐步的增加,监理单位也面临着极大的工作压力。在建筑工程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监理单位有效的承担安全责任,是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所以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研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1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
1.1工程审查安全责任
工程审查的安全责任是安全责任重要的内容。工程施工是一个整体的过程,而工程审查则是确保工程的每个环节都能规范化和标准化,在根本上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理人员在工程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工程的安全措施和防护体系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审查工程的设计、工程的施工计划、施工人员的防护配置等等,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单位也有效的承担工程审查的安全责任。
1.2工程整改安全责任
工程整改安全责任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因为如果工程整改的安全性达不到要求,就会直接提高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监理人员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审查整改施工是否安全可靠,从而保证整改工作的质量,尽量保证工程只需要经过一次性的整改就合格。此外,监理人员还要再次检查整改之后的施工,避免整改过后的施工仍然存在着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的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而拒绝整改的,则需要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而为工程建设的安全奠定基础。
1.3工程法律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法律安全责任的内容,因为一旦工程和法律相违背,施工工程必然会出现经济上的损失。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责任人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要求。同时在《建设监理规范》的规定中,监理单位需要承担安全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履行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措施
2.1认识要到位
监理单位是否充分的认识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直接决定着监理单位能否履行好工程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充分的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地方性的法律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也要充分的认识,如:《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只有认识到位,监理单位才能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
2.2本领要到位
工程监理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监理人员要不断的学习工程安全责任的有关知识,提高自己对安全责任的认识水平,因此在监理工作中,实时的对工程施工进行审查,有效的指出工程施工不符合安全的地方,从而履行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人员不同的工作素质,有针对性的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为履行安全责任奠定基础。
2.3工作要到位
要确保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落实到位,才能保证监理单位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监理人员要心中有数。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要弄清楚施工中哪些是要审查的,哪些是要重点审查的;哪些施工部位和环节是危险性较大的,要重点巡查的。监理人员要保证审查态度严谨认真,不可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况。监理人员要严格的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安全责任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认真的对待审查工作,从根本上保障监理单位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及时的发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隐患,从而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与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发隐患整改通知,目的是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果监理单位发现重大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则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局部或者全面停工整改,前提是监理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紧急情况下需立即停工的,事后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要及时的向建设单位报告或向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报告。
2.4有效的监理机制
有效的监理机制,是指结合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行业安全规范的内容,针对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形成的监理机制。安全监理机制包括:开工报告审核机制、工程材料审核机制、人员设备组织审核机制等等。在安全监理的过程中,在了解施工具体的阶段基础上,合理的进行监理,从而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
3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性分析
工程监理除了需要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的安全责任,工程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安全问题,监理人员同样需要承担安全责任。但不是每一个安全责任都需要监理单位承担,这要视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程度,这一点十分重要。
3.1概念原因
在工程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有区别的,施工单位是参与施工的每一个环节的实施者,而监理单位是审查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是否合格,因此监理单位并不是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而是有选择的承担安全责任。
3.2性质原因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挥着审查工程质量的作用,但是工程利益的获得者是投资方和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工作的任务监督管理,因此只要履行其应该履行的安全责任即可。
3.3监理目的
监理单位的工作目的,是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此外还要符合市场的要求,进而保障工程的经济效益,但是工程施工还有其他的单位,例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因此监理单位如果承担所有的责任,则有失公正。
4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的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建设行业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为了有效的完善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理单位被普及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在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的同时,承担着相应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明确监理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同时需要充分的认识工程实际情况,从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提高建设行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金伟.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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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状况 探讨 建议
一、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目标成本管理已推行多年,但并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一是目标成本的测算方式与施工现场实际的施工组织形式相分离,设定的成本目标与施工管理的分工不一致,无法真正落实到实施人和控制人身上;二是目标成本测算没有明确成本责任区域,使成本责任无法传递,成本目标无法分解,测算资料形同虚设,只能作为项目最终盈亏分析的参考资料,而无法体现目标成本管理最重要的环节――过程控制。因此,在吸取大量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构筑了现在推行的这套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在建立这个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遵循谁实施、谁受控、谁负责的原则,将设定的分项成本与施工管理的基本分工一致起来,力求实现谁组织施工,谁控制消耗,谁对受控内容的结果负责;二是遵循建立成本责任区域原则,设定了项目成本12个成本责任区域,力求做到在责任区域内,生产管理、消耗控制、成本核算三位一体,实施集成管理;三是遵循目标成本可分解原则,对构成实物量的责任区域明确测算到分部、分项、分层、分栋,便于项目部相关人员将局部控制和总体控制统一起来。
三、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四、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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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由于工程监理自身的行为不规范,以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问题。当出现这些方面的问题时,就有可能要追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IT监理的责任类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监理职业责任和非职业责任两大类,其中职业责任是由于监理行业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行业工作特殊性所独有的属性,一般是指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的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非职业责任则与监理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无关,它主要由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本身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包括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是一种团体(或集体)的行为,这一点有别于其他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等)。我国的监理体制推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部,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素质最终是由监理单位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部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责任的分担方面,需要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是信息化建设行为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监理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直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要受到刑事追究和处罚。
职业责任
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角度出发,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或无意是鉴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承担范围的主要依据,导致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无意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员在自身的专业范围内由于疏忽或无意的行为导致了建设方(业主)或依赖于监理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例如,对于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隐患,监理人员由于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问题,从而造成了损失,除了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外,监理工程师也需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了工程中的隐患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从而造成损失的话,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超出了民事责任的范畴。监理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类:
过失责任人非圣贤,安能无过。过失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建设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没有适当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因此,必须依据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与民事责任相对应的是民事赔偿。《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委托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监理合同,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界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监理单位存在过错;
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6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税金)”。
行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非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是判定监理需要承担非职业责任的主要依据,即导致非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有意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词,特指国家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其核心是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要、影响最广泛的制度之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权力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关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它是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自身必须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转让监理业务;
伪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2. 监理工程师的行政责任
除了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
在当前不规范的信息系统工程市场中,部分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招标中违背规则,以超低价中标后,便想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无根据地增加工程量等途径来实现“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目的,此时监理人员如果立场不坚定,缺乏职业道德、丧失诚信原则,就很有可能被主动射过来的“糖衣炮弹”俘获。还有少数监理从业人员本身就心术不正,在监理工作中不讲立场原则,堕落腐化,要么主动和少数不规范的施工承包单位沆瀣一气,要么向工程承包单位“吃拿卡要”。
监理人员如果与承包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失,就构成了犯罪,则必然会依据刑法来追究涉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建筑监理;压力分析;压力源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自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推行以来,建设监理单位逐渐发展成为建设市场的主体之一,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担负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职能的监理人员,其素质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影响着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效果。工作压力不仅严重损害员工的身心健康而且还给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从管理层面上讲,监理人员的压力研究为监理企业提供有效的压力管理,如果企业通过压力管理能够为监理人员提供最佳的压力点,让其在适当的压力下发挥较好的能动性与创造性,这就是在创造效益,所以压力管理本身也可以被视为是一个能创造收益的方法之一。
2理论概述
2.1压力的定义
压力是由工作环境的不确定性产生的,而由发生后对个体影响的重要性决定的。压力是一个过程,主要包括压力源、压力影响(认知差异和心理生理反应)。压力源是客观的,压力影响是主观的,压力管理强调整个过程的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压力就是人在工作中受到许多内外在的变化与个人因素交互作用所产生的一种心理紧张现象。
2.2建设监理的定义
建筑监理是为业主方提供的一种高智力的技术服务,以协助业主方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完成工程。《建筑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科学”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从事建筑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既不是业主方的下属机构,也不是承包方的附属单位,而是监理市场上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与业主方、承包方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建筑监理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监理合同提供有偿监理服务,在业主授权下进行被监理项目的工程管理。建筑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制的要求,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第三方地位决定的,由它所承担的建筑监理的基本任务决定的。
3建筑监理人员的压力剖析
3.1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压力
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的作用和地位,是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设而逐渐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制的法律基础并成为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责任界定的主要依据。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如果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应该实行检查的项目而不做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因此给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如果监理人员对应该能发现的问题,包括由于技术原因,当时尚未暴露而在未来可能暴露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工期、费用的损失,除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监理人员要承担不作为责任。对工程中的问题,监理人员虽然已经发现,但未能及时提出,或即使已提出,但所采取的形式和力度与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监理人员仍然要承担不作为责任。对于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引起发生责任事故,同样要追究监理人员的不作为责任。
3.2职业责任方面的压力
建设工程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化专业分工在建筑领域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而且建设工程监理仍处于强制实行阶段,监理工程师本身要面临职业责任的压力。如: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体系不健全;“三边”工程或设计不充分不完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不准确: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不适应监理工作的要求等等。
随着政府监督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越来越大,监理工作就像一只筐,在“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基础上,政府主管部门先后将安全监管、文明施工、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维护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等工作硬加在监理单位身上,哪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要追究监理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从业人员感到责任是越来越大,但事实上有些问题在目前情况下监理单位根本无能为力,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加大了监理人员的压力。
3.3监理企业环境对监理人员的压力
很多监理企业遇到了同行业恶性竞争、竞相压价、利润太低、留不住人才等困难,有一些人对监理行业的何去何从产生了迷茫,甚至有人开始对监理企业的生存担忧。
(l)从供给方面来看,监理行业受政府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监理行业的技术含量较高;监理人员的培养、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取得比较困难;建设工程监理的周期较长。
(2)从需求方面来看,监理行业收费价格的变动受需求变动的影响较大。建设工程监理提供的是一种技术服务;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明显;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需求有一定的周期性;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投资)等相关业务对监理行业的冲击较大。
可见,监理企业发展主要受政策影响,来自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对监理人员产生了不小的压力。
3.4 监理人员知识更新的压力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现代建设工程有大型化、复杂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对监理人员综合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理单位属高智能、技术密集型的咨询服务行业,人的因素对保证监理服务质量至关重要。从监理工作要求分析,监理企业的职员个人能够胜任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理行业提供的是技术咨询,对其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素质要求,如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责任心、身体状况等因素。
因此,监理企业应该是一个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集合体,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丰富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职员,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高。
4总结
综上,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科技的不断的进步,人们面对的工作、生活上的压力也日益增加。因压力对个人的生活质量、工作行为和企业绩效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因素,己经引起人们的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对于压力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组织行为学、管理工效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研究的热点领域。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has a clear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s in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it controls the total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implementing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s. Clea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both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of national policie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responsible for national economic interest as well as the attitude to requiring quality, and carry out its responsibilities to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ruly. Various links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should be managed and coordinated, so that national interests are not lost, while promoting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关键词: 建设监理;安全文明施工;关系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9-0047-02
0引言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引入,有关监理应对施工安全管理中承担一定责任的呼声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文章对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作用以及具体怎样做进行简单的探讨。
1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监理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工程监理,国家已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工作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一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其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用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来说,建设监理的工作主要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指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其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中,违法行为: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转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指明:“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等。
综上所述,任何建设工程都有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这三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的目标系统,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做协调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特点;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064-02
1 前言
建筑工程监理制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建筑工程合同对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规范建筑工程参与方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不当建设行为,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另外,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避免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监理企业必须首先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2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24年的发展历史,在此期间,经过实践发展,我国的监理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筑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但由于我国国情、历史文化、制度等许多因素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呈现出以下特点:
2.1 政府强制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一开始就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针对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也是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了主管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专门组织机构,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等,根据《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2.2 服务对象单一性
在国外,工程项目管理不仅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也为承建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而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2.3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性
我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理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也要求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要有相应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这种双重控制不仅规范了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而且保证了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
2.4 监理工作的监督性
我国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根据业主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对于发生的不当建设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3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3.1 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表现为“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企业要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和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3.2 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2000年12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工程监理行业相继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相继修订完成《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出台并得到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监理责任体系,推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整个工程监理行业行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
3.3 项目管理人才将成为监理企业竞争的核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熟悉国际相关法律、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新时期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3.4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理企业不仅要与来自不同行业的更多的竞争者竞争,而且要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国外知名工程咨询公司相比,不管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还是在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均远远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将在建设市场与我们展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竞争。因此,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3.5 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将不断加大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等事故责任,使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
3.6 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育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重点放在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等以及加强宏观调控上,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和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比如取消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但也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政府可以主要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
3.7 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
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随着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比较积极地主动开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市场,积极学习吸收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论、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对华投资规模、范围、数量等越来越多,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了解国际学术权威的专题报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前沿动态等;为我国监理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合作创造了平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展现了我国的项目管理发展水平,将会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3.8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将趋于更加合理、优化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工程监理企业也不例外。监理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适时调整企业结构,逐步建立起具备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或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实现工程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合理、最优化,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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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而实施的两种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服务性,它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其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监控的专业化活动,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Et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都有搞好工程质量愿望,它们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监理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想搞好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质量监督站为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保证工程质量,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因此,两个部门要加强配合。
1.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主要区别
虽然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都是按规范标准、法规、国家法律和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的,它们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活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质量责任不同
工程质量管理的间接和直接责任都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它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的监理控制。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是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察督促”责任,它不是工程建设参与主体,它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当发生监督失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受到行政处分。
1.2职责和工作方式不同
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抽查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审查工程中使用的半成品、原材料、设备的质量等。工作职责,是代表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及管理。控制目标是实物质量是否到达预期质量目标,实施动态控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巡视、工程质量评估等形式。而质量监督的侧重是检查工程质量的符合性,抽查的重点是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和决定安全性能、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工作职责主要是工程完工后针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施工中对工程质量抽查;工程开工前对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工程质量监督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进行项目质量控制。
1.3性质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社会化企业行为,是有偿服务,其性质主要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工程管理,依据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等要求,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宗旨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执法检查,以质监机构代表政府的身份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4 工程深度、广度及依据不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实施阶段性的检查、监督、确认。工程建设监理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既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又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工程建设监理要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同时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法规、法律和标准。国家及地方颁发的相关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1.5监理的范围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由监理合同决定。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具有突出的强制性,而工程建设监理则具有较强的委托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纵向监督管理,而工程建设监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横向监督管理。
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对策
2.1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认识问题:放弃工程质量核验权,就等于政府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后,工程质量核验章不能丢,其对工程的直接监督要继续。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力度,目建设监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监理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等。
(2)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认识问题:质量监督不是指导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可按各自方式运作管理,认为二者都是接受他方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认为有建设监理,就不需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可由建设监理替代,通过建设监理层层把关签字,道道工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这比质量监督更有效;认为建设监理应承担更大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有核验质量等级职能,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全为工程建设直接参与者,都应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都对工程直接进行管理等。对工程实物质量直接监督是当前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评定,实行三步到位。
(3)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监理地位不明确,业主认识不到位,工程监理对业主无规范: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等问题。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性质元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方式单一等问题。
2.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对策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所存在的不少问题,为了使监理单位能配合、理解并支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坚持原则,质量监督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在监督工作中要保持风度,可争论不要争吵,要尊重别人,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原则面前不能让步。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现象要坚决制止。
(2)质量监督要做到公正客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避免主观臆测、先入为主、凭印象判断等,要严格根据有关法规、法律、标准并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作出公证客观的判断,杜绝偏激或不公正的处事态度。
(3)监、促、帮相结合,质量监督员不能压制对方,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建议,而要以理服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
(4)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觉性,做好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在制度和组织上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工作,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明确监理人员质量责任,把提高工程质量变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让监理人员认识到工程质量切实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
3.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在现实工作中对其要加以区分。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为了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而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也应当予以配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工程建设才能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龚军.建筑工程质量与工程监理【J】.山西建筑,2009,35(17):209-210.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良策,以便减少矛盾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建筑市场还是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只有满足业主的最根本需求,才能获取最大的利益,进而让工程监理朝向健康、全面的方向发展。作为一个行业,工程监理能够为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现有的制度措施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它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这样两难的抉择,只有从内心深处关心工程监理的发展,才能解决这个紧急的问题。无论发展如何,都要坚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措施,将工程监理的分工和作业进一步完善和规划好,只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就能够处理好工程监理的各种协调性关系。如今科技发展迅速,只有有针对性的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就可以在正确的政策引领下让建筑工程监理有更加长远的发展。
1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1 监理市场未完全实现招投标制度,监理单位监理难度大
如今的许多单位并不是独立的组织,他们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或是事业单位的监管,这样就无法对自身的管理实现最大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建筑单位就会利用自身的权利,对建筑工程单位进行价格施压,让他们做出一些阻碍市场发展的事情,更有甚者,会做出一些非法的手段,让不正当的竞争环境萦绕在建筑工程监理之中。
1.2 认为监理工作就是质量监理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很多人认为他们的职责就是控制、管理和协调,但就目前而言,这种说法并不切实际,无法保证在特有的机制下,让监理单位有更好的发展。往往在体制的背景下,很多本应该留意的工作没有做到,不应该做的事情却一味的承担。气质监理的最为重要的工作是质量监理,但不是唯一,还投资和进度管理,这两方面的职能不能被弱化。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师很多时候担任的是质量检验员,因此没有注重投资的回报和管理的基本形式,这样建筑工程间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1.3 工程监理相关制度规范化欠缺
建筑工程监理在实施时,过于强调监理在其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这样就会让工程监理的只能过于单一,无法保证施工的基本质量。这样无论对于工程项目的哪一个环节,都会有较大的影响,例如设计、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阶段。只有进行全面的控制,才能促进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而不是在缺乏规范化的制度面前,一味的向前发展。
1.4 监理责任逐渐加大
从当今社会的发展来看,建筑工程的监理人会承担越来越重的责任,这样会让他们身上的担子加重,也会让他们有较大的心理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1 如果一些建筑行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或是违法的事情,那么这时候业主往往表现出责任的推卸,如果监理人无法保证自己明确公正,就会出现一些比较大的漏洞。
1.4.2 一旦进入改制转型期,施工企业就要向实力较强的方向发展,进而出现劳动力密集的情况,大量的劳动力剩余,只能是建筑队伍的综合素质下降,对工程的质量无法有任何的保障。
1.4.3 建筑工程监理的主管人员在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责任转移的倾向。主要是因为,作为监理人,他们的地位比较尴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他们身从投资单位,有很强烈的控制权力,一旦进入到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他们就没有形成固有的习惯,仍然留恋固有的控制权,却没有了实际的掌握权,在这样两难的背景下,即使他们有一定的责任心,也没有办法处理问题。作为建筑工程和监理部门的“夹心”,他们会表现出有责无权,无法对质量的好坏进行基本的控制。再者,在进行工程监理招标时,会出现一系列的恶性竞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建筑工程监理的一切条件的工程才能进行招标,虽然这是法律条文规定,但是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竞争机制肯定没有错误,但是价格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很多监理企业收取的工程监理费比标准的收费低许多,从而导致招标企业过多。这样导致的背景就是监理人员没有过高的职业素质,服务质量也比较低端,对整个监理行业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工程的监理效果也没有促进作用。最后,没有素质较强的监理队伍作为保证,只能让监理企业收取较低的费用,这样监理的地位会趋于更加尴尬的地位。很多高素质人才不愿从事监理工作或是他们更不愿进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的地位更是一落千丈,只能在注册工程师中处于最低位置。他们的收入更是只有有其他注册工程师的一半,这样就将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分为两类人:第一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是老工程师等;另一类人就是有证书也有能力但是却从事着与建筑工程监理毫无相关的其他工作。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措施
2.1 制定工程质量监理目标
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一些监理任务,还要能够进入施工现场,对一些基本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进行详尽的了解。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对业主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这样可以结合相关需求,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对质量进行监控。在这个过程中,不能根据自身的经验进行判断,需要编制较为详细 工程质量监理目标,这样有了明确的监控目标,就可以让施工标准变得更加清楚。在进行工程监理目标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多方面目标,根据监理的要求为之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让目标和工程建设实施达到最为有效的统一,这样对于工程的建设质量来说也有较大的保证。
2.2 建立完善责任制度,做好工程所需材料管理
建筑工程寻找监理的唯一目标就是要对建筑的质量进行保障。根据之前的一些经验来看,之所以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很大情况下是由于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度,对于工程的监理也不是十分到位,这样就会让建筑商有偷工减料的可能性。但是到最后追究责任时,会无法招到明确的责任人,会让建筑质量的监理有很大的问题。筑工程的基础保证是有合格的建筑材料,好的建筑材料才能保障建筑工程不出现一些漏洞。这样,质量的监理人员就要对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不能让承包商有较大的选择权,虽然可以进行自主选择,但是一定要了解材料的状况,不能让不达质量要求的水泥、砂、石进行到建筑工程之中。满足了技术的规范要求,就可以杜绝使用一些不合格或是不好的材料。
2.3 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
建筑工程监理要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施工图纸能够对建筑施工进行保证,也有基本的依据,所以要尽量少的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作为监理人员,那么就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对会审严加要求。对于所有存在的不足进行指导,这样能够便于施工方改进自身的发展,让图纸中的质量隐患进一步解除掉;第二,监理人员可以对现场的施工人员讲解基本的质量、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让培训效果达到最佳,让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有明显的提高,避免出现一些个人素质的问题,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第三,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工艺监理,建筑工程需要对要求进行更为详尽的了解,对难点和技术要求也进行统一的规划,这样便于全方位的监管。一旦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了任何与质量相关的问题,就要及时制止,以防发生更大的危险;第四,对于施工现场要进行巡视,主要的目的就是达到质量控制的标准,提早发现一些问题,这样能够在现场进行实测实量,让最终得到的结果和数据说话,而不是口说无凭,检查和判断工程的质量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至关重要。只有在施工方面给予出更加专业的数据,例如轴线偏位的多少等问题,在必要的时候给予严格的监督,能够让日后减少出现这样类似的质量问题。
2.4 正确处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所面临的几个关系
只有正确处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所面临的几个关系,才能真正保证监理工程有良好的发展结果,主要体现在:首先要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对业主的行政做出正确的干预。受到基本的委托,就要做实事,这样才能保证监理能够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独立公正地工作。任何行为都会受到合同的保护,但是在进行实操时,会发现业主过于依赖监理工程师,更习惯把他们当成为自己的专家或顾问,这样就会对自己的上级领导发出一些不符合身份的施令,对行政干预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就要冷静处理,认真对待。如果觉得业主行为得当,那么监理工程师可以适当的采取相关意见,并进行执行,如果观点是错误的,那么就会对最终结果的实现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进而监理工程师有权利对错误进行指正,并让施工单位按照之前制定的规则行事;第二,监理工程师要对付款控制权进行掌控,在我国的监理工作范围内,需要对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基本的控制,但是业主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会跳过工程师,直接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这样容易产生矛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发生什么问题,没有按照工程合同而擅自拨款,都是违反了相关的原则,要对这种情况严加处理;第三,要进行详细的现场记录,避免在事后引发一些纠纷,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必须做出一份详尽的书面报告。这样能够防止业主对所做的口头指示产生违背的意愿。如果在事后进行否认,那么就会与监理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在一般会发生在视察工地的过程中,如果害怕投资太大有不愿意承担责任,就只能通过当天的监理日记进行查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监理;环境分析;发展战略
1 引言
我国监理制度建立以来,建设监理这一新生事物在许多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愈加重要,它加快了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现代化发展程度。工程监理行业也出现了一大批业务精通、恪守道德、实力突出、公信力较好的监理公司。当然,当前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方向仍需明确,部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方式粗糙,体制亟待改进,竞争力缺乏等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从行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工程监理公司目前的问题和发展的途径,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对工程监理公司进行不断变革,找到我国工程监理公司合理的、科学的发展战略,不断开拓创新局面,不断建设阳光型的工程监理公司。
2 工程监理公司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分析
2.1 工程监理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般来看,当前影响工程监理公司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有:
2.1.1 政治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是工程建设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如执法监督不到位,工程监理工作方式过于监督。我国工程监理大多数属于施工现场监理,而且主要是对质量问题的监控。在施工现场中的工程监理,往往受到建设单位的干预,使得工程监理公司不能够完全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工程监理公司的职权受到阻碍和限制。二是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缺乏力度,不完全符合现实情况。三是在工程监理中责任划分以及承担程度的区分不明确。工程质量好坏是工程监理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许多地方对于质量事故其责任区分不够公正和明确。四是政府职能部门多头管理,使得工程监理公司的资质都要多头审批,极为繁琐。五是当前工程监理理论体系较为混乱。
2.1.2 收费较低的影响
工程监理公司的收费由于受到多方面限制,使得监理费用较低的状况影响了其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导致工程监理工作整体质量不高,人员素质较低,工作效率低下;这又导致了低质量的工程监理服务,低质量的服务加剧了低价格的趋势。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导致整个国内工程监理行业出现了许多不良的倾向。
2.1.3 市场分析与竞争状况
一是当前工程监理市场环境较不规范。工程建安里公司在承接监理工作时为了获得标的,往往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其报价可能远低于行业标准和国家规定,忽视了项目本身的正常费用;这从客观上必然影响到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二是进入新时期以来,国内许多工程监理公司缺乏国际竞争力,面对国外同行的竞争缺乏应对之策。
2.2 工程监理公司发展的内部环境分析
一般而言,当前影响工程监理公司发展的内部因素主要有:
2.2.1 工程监理公司的内部体制约束。当前,许多工程监理公司仍然没有完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仍然附属于一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甚至是政府部门,行业格局混乱,市场竞争能力较差。
2.2.2 工程监理公司内部机制僵化。机制不活,工程监理的管理和服务就难以跟上,当前许多工程监理公司存在一些管理混乱和责任感不强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管理程度不规范,一些必要的监督机制也尚待健全。
2.2.3 工程监理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不明确。工程监理公司往往都有着强烈的市场发展要求,须从多阶段、多方位、多层次、多领域、多区域、多元化的方向进行战略规划。
2.2.4 工程监理公司经营问题。许多地域保护主义相对仍较为严重,越权管理现象较多,工程监理的市场竞争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的情况还较多。
2.2.5 工程监理公司人才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工程项目增长迅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较低,工程监理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练,收费不合理。相关人才的供需水平远远落后于行业的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与开发任务较为严峻。
2.2.6 工程监理公司的品牌战略存在问题。工程监理公司在当前竞争较为激烈的情况下,品牌优势不突出。因此工程监理公司要取得比较优势,就必须培育出一批实力强的工程和员工。
2.2.7 工程监理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企业精神匮乏。工程监理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其资金实力较弱,遇到较大的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时其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同时,许多公司缺乏奋发图强、不断进取的企业精神,目光短浅,经济挂帅。
2.2.8 工程监理公司多元化发展建设不足。要提高我国工程监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就必须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道路,形成大型多元的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发展机制,尽快提高公司发展的多样性。
上述问题及其成因充分反映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一方面我国工程监理公司发展较为迅速,有很强的扩张潜力;另一方面我国工程项目对监理工作需求量较大,前景广阔,但是工程项目方与工程监理方的种种矛盾影响了行业的不断发展。
3 工程监理公司发展的战略选择
工程监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可以帮助公司了解其优势与劣势所在,剖析公司发展的内外环境与条件,帮助公司迎接未来的机遇与挑战,提供公司未来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愿景,使得公司中每个员工认可公司的宗旨并愿意为之奋斗。因此,工程监理公司发展战略选择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明确战略目标。许多工程监理公司由于发展较快,往往忽视对发展战略目标的明确,战略管理意识不强,许多工程监理公司往往没有对自身的规划,监理业务做得好就做监理,招投标做得好,就做招投标。对行业缺乏远期分析,企业短视行为明显。因此,工程监理公司的管理者应当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重点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任务、方向与愿景;引导企业走向正确的道路,走向它应当走向的道路。
其二,工程监理公司应当在对自身清晰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战略。一些工程监理公司喜欢跟风,虽然也在做战略规划,但是往往缺乏科学的方法。工程监理公司由于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更加应当将发展战略建立在对内外机会、威胁、优势、弱势的准确把握、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既分析其他企业成功的经验,更要走自己的发展道路。
其三,工程监理公司的发展应当在做大与做强中找到平衡,而不是单纯追求规模。工程监理公司的发展在今天看来,做大往往是其强烈的内在推动力,但实际上,如果没有核心竞争力,很难产生深层意义上的规模效应。因此,工程监理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中除了清晰认识到自身资源与能力之外,还应当使企业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经营目标这三者之间达到动态平衡,把握好前进方向。对于多元化和专业化的道路选择,工程监理公司应该该有自己的基本判断标准,根据市场情况和资源状况选择多元化或专业化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梁庆. 重庆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重庆大学,2008.
关键词:建筑工程 工程监理 安全责任 探讨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其安全责任也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建设施工中所实施的微观监督管理,因此,为了研究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是否应该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问题,从监理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了全面分析。
一 如何理解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械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事故应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等。
工程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如果情节严重的,工程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施工情况及时上报给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监理应上报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权利,并对建设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责任。例如监理工程师错误指挥或违规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负一定责任;如果将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和设备是为合格品,造成安全事故的负一定责任;如果监理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未按国家标准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引发安全事故的,也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因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自身的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都要根据情况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 当前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来自于安全风险。如果这些不确定的因素能及时被发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这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也许会降低。以下就是从几个方面阐述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的具体表现:
行为责任和工作技能风险的表现:
监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责任,或者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失职行为。
监理人员对工作不负责,对于施工单位的违规违约行为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即不作为。
为了自己的私利与施工单位串通好,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由此,造成安全的安全责任事故无法转移,即违法行为。
有些监理人员因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哟经验不足,虽然按规定执行任务,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最终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2.管理和职业风险的表现
(1)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处罚不严。
(2)工程监理内部管理不严,安全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操作性。
(3)工程监理内部各层次人员职责划分不明确,缺乏沟通与交流,发现问题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一些监理人员不受职业约束,缺乏荣誉感和责任感,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控制过于放松,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能做到廉洁自律。
(5)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相互压价导致监理人员工资标准偏低,这样难以调动人员积极性,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3.社会环境风险
(1)对监理的片面理解。业主认为是自己不懂,花钱请来的,出了问题就要找监理;施工单位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有监理在,是监理同意后我们才施工的,出了问题,都找监理。
(2)有些业主随意剥夺监理的权利,干预正常的安全监督工作,做出决定忘监理,只有出了问题才找监理。
(3)业主要求施工单位随意缩短工期,追求片面效益,只求速度不抓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追求片面利益,各种安全防护不设置,使安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这样加重了监理的工作量。
(4)监理单位自身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缺乏安全事故及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重任。另外一些施工单位人员对安全意识认识不深入,造成整个施工队伍安全素质低下,出现违章和冒险施工作业。
综上所述,从各角度出发,监理企业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及监督中。
三 如何加强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不安全事故因素又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因此,控制质量就是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所以不能说工程监理只有控制质量的权利,却没有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
其次,从现实中看,已经有业主和施工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合同中,明确提出除了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之外的安全管理,只是监理的理论和法规滞后于形式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相关的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措施的依据。
最后,现实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监理作为国家的一员有职责和义务对施工进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现实的需要就是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所追求的目标。
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如何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
监理人员虽然在法律上不具有承担非正式工程的安全责任及义务,但是这不代表监理人员对非正式工程的安全漠不关心。因此,我们必须从严谨科学的职业道德出发:
加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个人素质的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和规定,工程监理在工程开工之前,要严格审查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可行性;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工程监理不得下达开工命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要经常深入现场巡视安全隐患和质量安全,如有问题及时下达停工令并予以整改。
要加强工程监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技能,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只有保证质量,才能保证安全,才不会出现安全隐患问题。
根据相关资料及要求编写安全监理指导书、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及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办法等相关手册和文件,用来指导安全工程监理的工作。
监理单位应健全公司监理安全管理体制,配备专职监理工程师和管理人员,检查指导监理人员的安全工作。按照公司的明确分工,营造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理工作局面,每周必须开监理例会讲安全知识,加强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举证
要反映监理是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反映监理工作是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
反映监理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监督管理和处理问题是合理的,如质量安全隐患的处理工作。
对于所追究的责任,要提出有力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例如不合理缩短工期造成的安全事故。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监理人员要收集好安全资料和可信的证据,对维权举证等基础性工作做好防范。
结语 以上内容是对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分析,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认清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及安全管理,促进建筑工程保质保量完成,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金玲. 建设工程监理[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