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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3: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管理 对策

当前,在满足人们住房保障需求方面我国已经采取了许多的改革措施,新任务、新形势下同时也更加严格要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现今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还在不断完善中,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使管理质量与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使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得以发挥。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不断加强的作用

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与社会稳定工作多个方面。第一,住房公积金能够提供稳定的住房资金,对住房的分配机制进行转换,使职工的住房解决能力得到提高。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与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因其是对职工个人资金进行管理。尤其是目前为了打造和谐企业的新形象,切实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制度,是让各个职工共同见证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大家必须要深刻认识严格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进而使职工的利益得到维护。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现存的问题

(一)企业认识不足

就目前大部分企业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来说,职工和企业管理层对公积金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很大的认识偏差。第一,企业管理层并未认识到给企业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不能足额、按时的给予员工公积金缴存。第二,员工自身只顾眼前利益,不想根据实际工资基数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扣缴,未能认识到此制度能够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和购房优惠政策,进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监管不足

由于目前我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不健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对其的监管缺乏有效的约束,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补贴基数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公积金的拖欠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使公积金管理实现标准化受到制约。除此之外,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管理公积金的主要方式,而无论是自主管理还是委托管理,都不利于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在维护员工正常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都呈现出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三)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对于一个企业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截至目前在大部分企业这些管理人员的水平都是参差不齐,大多数人员都是没有经过严格考核通过应聘直接上岗,而他们本身对于专业技能和知识就比较缺乏,对于公积金管理工作缺乏工作经验,同时有的企业对于这项管理工作人员选择比较随意,甚至让其他人员兼任,显然在业务技能方面水平不够,限制了此项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四)不规范的缴纳标准

我国目前为止要求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在6%到12%之间,而且缴纳基数不可以超过所在区域月均工资的5倍。据调查,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在住房公积金缴纳时其基数远远超出了限定标准,对于缴纳比较高的企业,在人才吸引方面显然具有很好的效果,使很多人才加盟企业。然而对于一些不太重视公积金和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缴纳标准则是比6%还要低,有的企业甚至不给员工缴纳,从而造成缴纳标准的不规范。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加强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体制

标准化、规范化的公积金管理体制关系着其作用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对其相关的管理体制进行全面完善才能确保其重要作用的实现。第一,加强风险防范为前提,尽量减少审批步骤,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提高服务的效率,尽量缩减办理时限。第二,完善服务制度,全面推进责任追究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进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便捷。第三,内控机制要不断进行完善。使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逐渐走向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好内部监控工作,加强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第四,增加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时常进行监督,对于资金的决策、管理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审核。

(二)加强企业监管

全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保障企业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所以,在新经济形势的影响下,我国应当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在各个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构建更加有效的管理法规,从而约束企业对公积金的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应该在各个企业的内部加设相应的执法机构,同时聘用专业的公积金业务管理人员与法律人士全权负责具体的业务内容,确定其权责,在相关人员违规操作时,及时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查处。

(三)完善公积金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关系着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必须要加强其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进行严格的培训工作,进而使队伍每个人员的综合素质都能得到全面提升,更好的服务于企业,为公积金管理水平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宣传

凡是职工在企业就职,职工与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缴存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机构应依据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处罚,督促各个企业严格履行义务,从而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对企业需要履行的相应义务进行大力宣传,改变职工以往认识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总而言之,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同时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低等问题,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并且建立标准化与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而让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困境 改革措施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惠民的制度,凡是在单位工作,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为员工以后的买房提供了保障。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建立的,并且是沿用了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的一项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在公积金制度实行的二十多年时间里,确实起到了明显的作用,给处于高房价情况下想要买房的人民群众提供了较好的福利。但是也有很多较为突出的不足之处,需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是社会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主要是受控于政府。可以办理金融业务,但是又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了很多不便,比如,利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就出现许多麻烦,其中包括,巨额资金的安全问题、资金监管问题以及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贬值问题等等。这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单位进行管理。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体进行确立,规范管理单位的身份属性,使相应的问题有对应的单位进行监管和解决。

(二)公积金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是一笔较为庞大的资金,这笔资金通常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监管。按理说,资金的管理应该交由金融机构来管理,但是公积金却不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而是直接受银行的审计监督。就导致了公积金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漏洞。公积金的组成是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金额共同构成住房公积金,但是目前,对于个人来说,只有缴费,没有资金的监督权力。这就比较容易导致某些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来获取私利。所以,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当前的又一问题。

(三)公积金缴纳的主体范围不合理

目前,我国享有住房公积金的群体主要是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而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却享受不了这样的福利。要知道,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之所以这么迅速,很大程度上都的归功于农民工,而这群为城市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却得不到这方面的保障,住房成为他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当然,有些城市为了促进城乡的统一发展,也为部分的农民工缴纳了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但是还远远达不到要求。

二、基于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境提出的改革措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当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就像当初我们国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候也经过了长时间的磨合才得以建立。但是,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巨大漏洞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人群,最大程度的利用住房公积金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应该有一个中立的、客观的机构进行监管。总的来说,如果要想有效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就必须要对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彻底地改变,进而使相应的监督体系也得到完善。当然,现在社会中还有一种较为有意义的提议,就是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成为国家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这样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规范了公积金本身的管理,而且更能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的利益,让住房公积金发挥其更大的社会功用。

(二)加强监督力度

几年来,利用公积金作为抵押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且涉及的金融巨大,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例如:2013年3月至4月期间,广东多次出现有人用虚假购房合同、虚假房产证等一套完整模式非法提取套现公积金。经过警方的摸底排查,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公章36枚、空白房产证9本以及伪造材料等一批作案工具。据查,该团伙作案达十余宗,涉案金额约百万元人民币。因此,加强对住房公积的监督力度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在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是有相关规定的,财政、银行及缴费的单位和职工都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面的监督,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其中免不了极个别人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无视法律,进而谋求私利。所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不仅要让相关单位行使自己的本职权利,还应该使住房公积金透明化,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开支进行公布,做到透明化,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可以更好的防止公积金案件的发生。

(三)完善法律法规

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由于相应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概念还不明确,对于公积金出现的违规情况不知道怎么解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渠道和监管方式。虽然我国在2013年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修订,但是仍旧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所以,针对当前的公积金管理情况,进一步的完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同时要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可行性,进而最大程度使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要想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出目前的困境,就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和从全局着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前提下,使更多的群体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所带来的效益。同时,要不失时机地促成住房公积金的受惠面积,使公积金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

参考文献:

[1]顾书桂.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N].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02:55-62+102

[2]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与改革思路[J].党政干部学刊,2009,04:27-29

[3]丁峰.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4,15:153

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已引起城镇居民的普遍关注。但是它在我国近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显现了一些缺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局限,部分企业单位存在私自截留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歪风邪气,严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力度势在必行。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理论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连同在岗职工必须每月依据个人的工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存储住房公积金。首先,这项制度可以保证在岗职工合法享有所在单位及个人按月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地支持,因此它具有保障性;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职工购买或修建自己的住房,形成单位里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趋势,因此它具有互;另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依据国务院《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福利性和工资性,职工所在单位会额外为职工缴存一定的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而且其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倘若企业破产或单位解散等事件发生,其未分发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需要作为拖欠职工个人的工资优先偿还,在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全额返还职工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相关理论和分析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后,作为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利,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如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等针对特定的住房公积金事项,通过特定的方式影响其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的一个分支,在施行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各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现有关当事人存在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违法行为如私自非法挪用公积金时,应及时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程度,执行相应的行政执法内容,以切实地保障和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立法的目的。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思考及对策分析

(一)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存在争议和认识不全面的现象,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仅会为企业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影响股东的既得利益,引起股东的不满,甚至有人盲目跟风,在见到其它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也对该项制度视而不见。在单位职工方面,有些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有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受目前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厚的形势影响,企业单位使用劳动力的主动权主要在上级,因此职工出于保住工作的考虑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不敢发声。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对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加强普法教育,通过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善于利用大众媒体向公民传达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在报道某些企业单位不缴存、逾期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以警示大众方面发挥最大作用。

(二)现存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权利,但并没有出台切实具体的法律细则,且《条例》强制性不足,缺乏严厉的执法手段和监督审查力度,使管理中心对违反这一条例的行为难以实施具体的处罚;其次,《条例》中没有明确地为职工指出维权方式,在处理公积金纠纷上缺乏针对性。一些贫困的事业单位因为经济状况存在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而管理中心出于稳定大局和推进社会发展的考虑,对这一问题无能为力;最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权威性不足,原因是国家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设定使其在具体的工作中对执法问题力不从心。目前的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公众缺乏一定的影响力,源于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常常是一个部门在跟进,因此力度不够。

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国家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如下:赋予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检查权,使其能够独立检查有关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财政情况;赋予职工独立讨要公积金的权利,在出现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职工可以随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细则,为管理中心实际的执法过程提供法律依据;充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队伍,通过扩大招收懂法守法和掌握住房公积金性质和相关知识的人才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督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建立该制度的单位,进行查处和立案调查;加强宣传力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并提高各级政府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

三、结语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相应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强,存在着住房公积金纠纷解决的不专业、企业单位负责人及职工的法律意识薄弱、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解决措施,希望对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效益并推动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欧阳淑华.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

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发展;问题;规范化建设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盈利机构、国企、集体企业、外企、私营企及其他性质的企业、社会团体等在中国境内的各种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部分公积金和征缴职工应付的部分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必须依照国家政策进行专款专用管理。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试行、推广和初步规范化、完善四个阶段。试行阶段(1991-1994),受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发,上海市从我国实际出发,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北京、广州、天津等各大城市纷纷效尤,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试行的范围。推广阶段(1995-1999),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大中城市试行范围的拓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逐步在全国得到推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不断上升,彰显了住房公积金的生命力。初步规范化阶段(1999-2002),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推广,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亟待需要国家从立法和规范化角度给予一定的约束,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使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得到了立法支持,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完善阶段(2002-至今),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的日渐增大,各方面开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研究,试图通过更为完善的制度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不良管理现状,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趋规范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从实际来看,我国虽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条例》,但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做保障,造成管理制度很难实施。例如,按照条例规定,国家所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在限定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户头,并按时征缴住房公积金。但实际上很多私营企业和部分国企根本就不执行,违规成本过低和执法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使得所谓的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实属空文。同时,各省市缺乏统一的细则制度,使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各自为政,管理混乱,很难按政策执行到位,亟待进一步加强规范化。

2.住房公积金存在严重的征缴缺口

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事业单位改制,部分人员被分离到社会中,住房公积金户头减少;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国有企业借口经济效益不好,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大部分未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限制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征缴范围的扩大,使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存在较大缺口。同时,由于存在征缴缺口,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大于归集率,使得住房公积金必须进一步加强征缴工作。

3.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监督不力

按照条例规定,由房委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而作为每年例行一次代表会议的房委会,其组织机构的临时性,代表人员的兼职性,使得房委会形同虚设,很难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运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中心垄断公积金的所有信息,自主决定对公积金信息的披露,使得公积金管理形成监督真空,住房公积金被大量挪用或占用。

住房公积金缺乏有效的监管信息系统,使得住房公积金资源不能进行有效的研发和调控,不能利用合理的理财有段,难以使住房公积金有效实现增值,也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缺乏透明度。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1.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法制的规范化

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和取证,全面开展配套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工作,利用完善法律法规建规范公积金管理制度。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其严格的管理体系,健全其运行模式、相关规章制度等。各省市可以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保障省市的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2.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的规范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和农民工等自觉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拓展住房公积金的征缴额度,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社会覆盖率,改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较低的局面。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强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参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给予重罚,通过增大违法成本,使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弥补住房公积金存在的资金倒挂缺口。

3.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体系

建立独立的房委会,按照银行、企业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比例,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使房委会能够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并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提供有利的决策服务。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信息管理系统,由专门的房委会对住房公积金实施适时的全面监督,增加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了解公积金资金的利用状况,通过网络监督功能,使公积金得到有效控制,也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受到约束。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定,划分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做好对公积金的清查工作,一旦发现有挪用、占用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对情节比较严重的,报请立案审查。

总之,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历经二十年考验,影响力日渐扩大,并将对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此期望借助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佳效益。

参考文献:

[1] 谢茹.浅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改革方向[J].管理学家,2010(12)

篇5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概述

1.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1.2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从旧的住房保障制度向新的住房保障制度转型,对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住房分配制度的转换、国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历史并不长,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未最终定型,难免会出现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再加上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失误,这些问题和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不足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成为保障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其缴存和管理仍然是以“单位所有制”为框架建立的,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福利”的性质。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完全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有可能存在“杀贫济富”的现象。

2.住房公积金的体制不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行政机构框架缺乏管理监督体制、缺乏法律法规规范,机构职能取向以管为主,偏重于通过行政政策的执行建立互助型储金,并积累资金,而轻于营运;责任规划不清,在住房公积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问题。

3.运转模式存在不合理和低效率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不高,住房公积金闲置浪费的现象普遍,其使用率不高,大量资金被沉淀。同时,住房公积金的运用手段差,增值渠道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由谁来承担住房公积金经营风险问题,处于坐吃利差运转模式不具备应付风险的功能和补充住房资金的功能。

二、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

2.1现行主要模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属于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方式属委托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银行办理发放手续,并签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

2.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2存在问题

随着近几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急剧增长,其风险也日益加大,加之市场交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房地产也进入了买方市场。由于整个市场的信用问题,例如政府部门的不规范运作、开发商的恶意欺骗、游戏规则的不完善、小业主对市场信用的认识不够等原因,现在房地产的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更是首当其冲。出现了典型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问题。

1.个人的信用风险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个人住房信贷所带来的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2.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个人住房信贷等中长期贷款的快速增长和比率的迅速提高,可能会带来流动性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会受到严重约束。特别对于一些资产规模较小、资产种类较为单一的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来说,更容易面临流动性难题。

三、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业性发展趋势

3.1选择性控制

在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信贷管制分为消费者信用控制和不动产信用控制,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部门将通过对行业的分析和监测,加强信贷政策的前瞻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2004年以后,中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主导地位发生转换,中央银行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了对住房信贷的管制,及时调整和传达货币信贷政策意图,引导社会预期。

3.2宏观经济与住房贷款政策

总体来看,国内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是稳步提升的,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会采取相机决策,特别是如前所述,房产政策是一种短期性政策,会按照经济发展态势和政府调控意图进行变化。

四、改革方向

4.1建立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己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银行自身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杜绝风险漏洞。控制按揭成数和房地产信贷增长速度,并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同时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严格控制开发商贷款风险,坚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不良资产处置等。

4.2健全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立法始终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和办法,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力度,并修改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陈祥瑜,女,1991/09,北京林业大学,会计学。

王小欢,女,1991/10,北京林业大学,工商管理(经济信息管理方向);

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房建设;风险;应对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保障性住房其实是和商品住房相对的概念,它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为低收入家庭或者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限定价格或者租金以及限定标准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政策性租赁房。在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控制房价、落实房价调控政策、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性住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虽然经过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际的建设中依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资金问题就是一个主要问题。为了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问题,国家采用住房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导致风险的产生,所以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研究。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风险

(一)政策方面存在的风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我国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对公贷款来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是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缺乏工作经验,运作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比如说出现挪用、假账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贷款,也就是现在的对私贷款。在试点进行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对象并不是公积金的缴纳者,而建设好的保障性住房也并不全部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在享受,所以它的用途其实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这样如果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缴纳者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利益损失。

(二)抵押物方面存在的风险。虽然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中明确的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利用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项目进行抵押,但是因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抵押物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用在建项目进行抵押,就可能会存在抵押登记风险以及抵押不实或者不足的估价风险;而如果采用空地作为抵押,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时开发,就会被征收土地闲置税甚至被国家收回,这样也就加大了抵押的风险。

(三)贷款违约的风险。在房地产开发商选定了项目以及项目正式实施之后,很多开发商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出现一些欺骗的行为,这样也就可能会对项目贷款的资金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就是自有资金不足的风险以及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风险的应对办法

(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现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比较大,而且涉及到的面也比较广,如果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引起比较严重的后果。虽然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开始了试点实施,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是很完善,这样资金安全就会存在比较大的政策风险。我国现在很多住房保障制度都是规范化的文件,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却没有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样约束力就比较欠缺。所以就需要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下来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政策风险就能够得到降低。

(二)对贷款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执行,选择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进行项目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介入到房地产开发贷款过程中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来执行贷款程序,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房地产开发商,同时在申请贷款时相关的资料要准备完善,要严格和仔细的进行贷前审查。

(三)对贷款资金的回收应该要加快速度,让资金流动性风险得到有效降低。首先在建设项目实施前相关部门应该对建设单位和建立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让施工建设的质量得到保证。其次在选择项目地址时要考虑到住房选址的问题,避免出现因为环境不好而影响住房销售和出租,从而降低项目贷款的回收风险。最后在签订项目贷款协议的时候可以对不同情况下偿还贷款的比率做出相应的要求,让贷款资金的回收速度得到加快。

(四)对担保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盈利有限、受到政策的影响比较大,投资的回收期也很长,所以就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转移制度。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贷款中可以采用第三方贷款的担保机制,这样能够让项目贷款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的一些不足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弥补;另外在采用了第三方贷款的担保机制后,能够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进行更加有效的控制,同时还能够有效的进行风险转移,因为在贷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担保机构就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由担保机构来对违约人进行追缴的工作。这样不仅能够让违约的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同时还能够让贷款资金的清偿时间缩短,让资金的回流速度得到有效提高。

三、结束语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有效的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也导致了很多风险的存在,对这些存在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从而找出应对的办法,这样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才能够顺利和正常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秋芳.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3.

[2]栾世红,马妍,王正勇.我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问题研究[J].辽宁经济,2012,12:33-35.

[3]王书.住房公积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风险及其防范[D].辽宁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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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管理机制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在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以及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们国家的各个省市县均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据统计,在我国已设立将近四百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的任务,对于这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它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表着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协调职能,具有协调政府、银行、单位及职工等多方利益的职能,它具备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内涵

近年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影响也是在所难免的,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更新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没有明确会计核算方法是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现实中既有执行权责发生制,也有执行收付实现制,也有两者并行使用,但大多以实际收支的款项为确认标准。

根据相关管理条例中已经有所提及,往房公积金是居民(个人)的资金,它并不属于投资资金。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另一方面是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根据相关规定,这两项业务一定要分账管理,采用一收一支进行管理。为了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中心的会计核算管理应涉及上述两个方面的会计核算,现在许多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业务由会计处核算管理,管理费用的核算则是由中心财务计划处(或行政办公室)负责的,即便如此,这两项核算和管理的控制权仍然是在管理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会计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也在发生的变化,原来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对还比较落后,存在着局限性,不能满足当今对公积金业务处理的需要。所以,公积金的会计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其次,还存在一个问题,财务人员的素质还需加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管理机制得到加强的同时,各地财务人员的素质还停留于之前的状态,未能得以提高,与时代的发展不相匹配。最后,对于各地财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得到解决,使问题积累,愈加严重,以致于对会计核算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2、会计核算基础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目前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的资产负债状况的不能准确地予以反映,不能有效地保障基金的安全。当前,住房公积金核算方式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而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现收付作为确认收支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收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如定期存款的利息、按月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隐权债务并未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到反映,只有在实际收到或支付利息时才反映收入支出,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资产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

3、会计科目的设计还需进一步改进。目前,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设计方面存在着不完善地方,如一些性质相近或相同的会计科目存在着重复设计的现象。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分住房公积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两种,根据相关规定,这两种存款科目一定要区分开来,不能混在一起,它们各自反映的内容是不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主要反映的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取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科目的结算问题,而增值收益存款则反映中心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用支出和管理经费支出等科目的结算问题。实际工作中,管理中心不会将归集资金在一家银行,往往会在两家以上的银行开户,而每个开户的银行又会有多个户头,这样的话资金完全被分散了,管理中心在对资金进行管理上出现了较大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分别设置,很不利于操作,如年度结息和销户需在两种资金帐户中进行划转。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几点对策

1、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建设与改进。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在早些年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这两种会计核算方法早已不适合现在的形势,明显的呈落后的状态。所以说若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管理,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公积金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对以往陈旧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更新和调整,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有续发展。管理制度一旦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定要加大执行力度并严格遵守。制度的有效执行,对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起着很好的促进作用,并有助于服务水平的提高。

2、统一会计核算软件。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管理机制的加强,需要财会人员的自身素质能进一步的提升,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接受新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反馈,并及时予以解决。要普及会计核算电算化,对于各地区出现的不一致的财会核算软件要予以替换,安装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软件,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修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统一管理中心经费来源渠道和提取基数及比例,合并相同性质的会计科目,如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进行合并,达到简化会计核算,加减银行账户。

3、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的规定,依法对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民办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宣传,使得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员工真正了解往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然而要严格执法,做好监督工作,无论何种原因拒绝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强制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维护应缴纳合法利益。

4、增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因受近年来经济危机,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但是房价却居高不下,百姓购房多处于观望态度。那么可以实施其它的举措,增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应用于购房上,同时也可以应用于房屋租金的支付上或是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等方面。

5、切实强化公积金业务信息审查。如今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辅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公积金的扣缴工作,这样无形之中给公积金的核算工作加大了难度,从业务流程出发,公积金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第一,一定要严格审核入账凭证,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资金流出中心时的凭证更要严格的审核,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加强对账户、表册信息的核对。重点要核对与外部委托银行及缴存单位的相关账户信息。第三,会计核算信息与公积金业务信息是否有良好的沟通。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不仅仅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还是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建设与改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的同时加强对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的完善,使其适应当前逐渐扩大的公积金运营体系。

参考文献:

[1]郭怀宾.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探讨[J].会计实务,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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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归集覆盖面;资金运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060-02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经步入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新时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促进住房建设、扩大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难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我国住房制度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问题。所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只有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搞好资金运用及其风险防范,才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管部门,设区的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所属县(区)可以设立公积金中心管理处或分中心,设区城市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目前,全国在343个设区城市设立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绝大多数都实现了分部、分中心与本部之间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现状

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主要运营方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个人贷款和购买国债。资金运用状况是考察公积金制度是否充分发挥住房融资功效的重要指标。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20 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 116.24亿元,新增余额2 511.13亿元,增幅为26.14%;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 745.09万人,同比增加557.18万人,增幅为7.75%;累计提取总额为8 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年末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为191.93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日益显现。

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 616.27 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 193.02 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 %,同比上升3.59%,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使住房公积金难以保值、增值,甚至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严重制约了住房公积金的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不广

2008年末,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 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 745.09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9 %左右,全国有近3 500万城镇在岗职工还未参缴。大部分非公企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覆盖。大部分有强烈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居民因为没有建立公积金,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已经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覆盖面狭窄,全国各地总体覆盖率不高,是造成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的直接原因。

(二)制度施惠欠缺公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难以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支持

住房公积金在贷款环节非常注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高收入阶层,他们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几率较高,而低收入者无力购房,自然无从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全国七千多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却只有九百多万职工能够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惠及率仅为12.41%,且贷款职工也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因此,缴存额的两极分化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造成公积金制度施惠面欠缺公平,形成了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低息存款向高收入阶层提供补贴的扭曲局面。

(三)资金运用效率低且地区差异明显

从全国范围看,由于受就业人口分布、地区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等因素的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效率和使用效率较低,融资渠道狭窄,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贷款方面还存着地区性差异。

通过对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统计调查发现,广东省、北京市、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和辽宁省这六省市缴存额占当年全国缴存总额的一半之多;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81 %,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3.54 %;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资金运用率更低,仅20%~30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为50.30%,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浙江省的个贷率超过了70%。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效率在总体上呈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东部及沿海地区发展迅速,内地及西部地区发展缓慢”的特征。

(四)管理体制不健全,外部监管薄弱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管理制度缺乏系统化、具体化。条例所规定的管委会民主决策及财政等多方监督无法真正落实到实际管理活动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自有资产,既非金融机构,又非政府机构,而是完全依赖公积金增值收益维持其运行费用的事业单位,但其存贷业务性质实质与银行类似,对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4%~8%的基本要求,管理中心根本无法承担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全国上万亿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上是由各地管理中心作为商业银行的超级储户方式调度运作,而这部份巨额资金却不在直接金融监管体系范围内。目前,全国各省市的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外部监督与管理仅仅限于管理中心书面情况报告和一些数据报表,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

可以采取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在职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点是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宣传的重点是填补政策盲区,解决企业领导缴存责任意识不强问题,形成有利于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

2.借助政府部门配合支持,督促未建制单位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机构有一定局限性,因而在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仅凭自身力量是不够的。要借助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把属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如同工资一起列入预算,保证他们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为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表率作用。

(二)根据不同收入的群体,制定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取消贷款限制条件

住房公积金积贷款是中低人群体改善住房条件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申请资格要求过于严格以及贷款限制条件苛刻等原因,把许多有住房需求的人群挡在贷款大门之外,这也是造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的主要因素。目前住房公积金良好的贷款回收数据表明,应当通过修改相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特别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贷款申请资格的要求要适当降低,还可以通过贷款品种的变化,对低收入职工家庭给予实质支持;对于高收入家庭应实行相应的限制措施,如果已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政策,要对同一缴存人贷款次数进行限制或者限制贷款总额度。总之,应该体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公平性。

(三)拓展住房公积金增值投资渠道,提高运营效益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较少参与资金市场,大量闲置资金沉淀于银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明显,为此,将资金的投资结构进行变革,开辟新的投资渠道,突破传统国债范围,参与到金融机构特别是资本市场,将对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拓展债券投资品种,投资信用等级高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以及利率较高的国家中央企业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足够成熟时还可以考虑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在具体的投资操作中要注意规避债券的利率风险,可通过研究人民币汇率调整、利率变化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做长、短期配合组合投资,分散债券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其次,要探索证券投资基金模式,为保证资金投资安全,应选择以债券投资为主,股票投资为辅的基金投资模式,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通过基金的有效组合与管理,实现最大收益。 与此同时,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的基金管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四)完善立法,实现管理法制化

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成功之处在于立法明确、法制健全。《中央公积金法》是新加坡归集、管理、使用公积金的法律保证,并不断完善执法和监督职能。此项重要经验启示我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稳步有序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开展的基础。我国虽然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但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次较低,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律制度仍须健全,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 从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北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2] 法律社法规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联法规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25.

[3] 庄玉斌.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M].南京:红旗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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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当前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持负面意见的人仍不在少数: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富人俱乐部”,有“劫贫济富”之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难以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应该改组成国家住房金融机构或合作制住房储蓄银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体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

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公共管理出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维化趋势的社会背景下,应如何回应当前时代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观理性地审视这些问题与挑战?

一、几个理论性命题

1.转型是否已致使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价值属性出现异化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备很多属性,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强制性、互、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属性。当代社会,转型意味着两种内涵:一是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由计划统管向释放市场力量转型;二是人们工作生活状态由相对静态固化的状态向流动多变的状态转型。两种转型相互作用,成为形塑中国社会转型特征与走向的重要力量:前一种转型导致社会各阶层收入和财富出现快速分化,后一种转型则意味着中国人口大迁徙、人才大流动的历史潮流已经来临。转型之下,中央和地方迅速完成城镇房改的责任重构,房屋供给呈现出“去福利化、趋市场化”趋势。单位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已成历史,住房消费已基本属于个人的事情。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开始对政府强制职工参与长期住房储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仅凭一部低于法律地位的“条例”似乎难以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甚至有学者提出有公有权对私有财产权的干预之嫌。从经济学角度看,个人可支配收入是影响住房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快速增大,必然造成不同阶层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显著差别。在高房价的推动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良好的资信和经济实力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低收入者则往往因买不起房而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高呼住房公积金“劫富济贫”、“嫌贫爱富”,住房公积金的互和保障性价值属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

2.是否存在机构主体性质失当导致的功能错位与责权失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精神,住房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这就决定,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会员制法人实体,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看,它管理着庞大的长期住房储金,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存款缴存、贷款发放、贷款呆账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功能。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既没有自有资本金,又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才,与其管理的庞大资金量相比,更缺乏有效金融风险监控机制,没有规范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性与职责功能客观上存在错位,责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失衡,很容易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的建议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由事业单位改组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国家住房银行;有人建议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来代替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人建议以住房津贴计划取而代之;有人建议并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体系;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机构与养老、医疗、失业一起合并,并入大社保体系;有人甚至建议彻底取消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应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

《条例》对单位的责任、职工的权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结合实际情况对缴存、贷款、提取等流程编制了操作细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内,不少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制度就是开展住房公积金所有工作的全部依据。只要法律法规制度有规定,归集、提取、投资、贷款,甚至执法工作按照规定操作便是有依有据、无可厚非。但作为顾客方的单位或职工却从自身的需求角度对相关法规、制度、规定提出意见和诘怨,并从为适应不同时期需要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中指出前后规定的矛盾、制度的缺漏,质疑制度制定的合理性。从政策制定和机构管理者角度看,是选择主动顺应民众需求努力寻找制度改革的平衡点,还是选择在饱受诟病中被动地对政策加以修正,或者选择完全不顾民众的意见而在我行我素中坚守既定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到底要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成为我们在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瓶颈制约问题时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之一。

二、对上述几个理论性命题的浅论

1.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价值属性异化理论的回应

学界和业界有人喊出的“劫贫济富”、“嫌贫爱富”、“富人俱乐部”问题从本质而言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畴问题,而是公平性范畴问题。从保障的客观属性而言,保障不分对象、不分穷人富人,帮助“穷人”购房是保障,帮助“富人”购房同样是保障。历史和现实均已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人住房消费和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设都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况且,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让符合条件的人(所谓的“富人”)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也通过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的“曲线路径”对“穷人”的住房需求发挥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见,不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属性毋庸置疑,而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也体现出了相对的公平性,不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即使存在有人所说的公平性问题,也完全可以通过理性的制度完善来加以解决。

从需求倒逼机制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项价值属性进行反思不难发现:三项价值属性实为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条件,强制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保障。从价值圈层来看,保障性应居于最核心圈层,互居于中间圈层,强制性居于外部圈层。因而,从制度设计层面分析,只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偏离其应有的保障性价值属性,体现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就应加以保持,以保障通过互构建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

2.对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理解

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意图和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企图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金融机构性质;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纳入到其他体系当中;三是用其他机构取而代之或者彻底取消。对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国家的还是合作制金融机构,看似是一种新鲜的设想,实际上无非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增加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对于将住房公积金合并到商业银行体系,只不过起到给商业银行增资的作用,或扩大国家保障的范围。然而,不管是改变机构性质还是合并,或者将机构彻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谁来管理这笔庞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核心实质不在于机构和责权本身,而在于如何有效管理这笔资金。从这个角度而言,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机构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或完善现有的管理模式,包括专业人才的引进、监管体制的健全、资金的规范运作等。

3.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导向理论的反思

从政策供给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质上应源于适应社会需求的需要。因为从因果关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给是果,需求是供给的原生动力。尽管从现实的眼光看,制度执行当然要遵守制度的规定。但用发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核心动力最终应遵循需求导向而非政策导向。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经过20余年,经历了支持单位集资建房、支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费、支持保障房建设等历史阶段。不管是哪个历史阶段,住房公积金发挥的制度功能都与其所处的时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来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命线路和发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处时代的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包括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在内的住房公积金各级制度确立都应综合考量各方面的社会需求,包括当前或长远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个体或整体的需求。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王星.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政策分析.江海学刊.2013.1

2.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公共行政评论.2010.3

3.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访著名经济学家陈淮.经济参考报.2013.1.17

篇10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套现;原因;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有关概念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互助储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缴存和提取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们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于自用房屋的购买、翻建等情况;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业银行的房屋购买贷款利率低一些,所以许多参加公积金项目的职工都愿意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国务院执行的行政法规里,有几部有关现金管理、银行金融违法处理等法规中,出现过“套现”一词,是假冒他人名义套取银行现金的意思,也就是说,套现这个词本身含有某种贬义,是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是违反该条例,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资料、虚构理由等方式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公积金法定用途以外目的,都属于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

(二)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有关条例

据报道,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到,若伪造租房合同、租房发票等材料到银行去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大连,骗取公积金被发现的话,不仅要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而且取消将一至三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而南宁更为严苛,一旦发现用租房的名义来套取公积金一经查实将被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统。

第二、触犯刑法

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本身属行政违法行为,但违法套现行为人为了达到违法套现的目的,往往会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发票等手段瞒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行为人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因套现公积金而获刑的人不在少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就曾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等罪名,对张桂华、张明强等10名非法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者进行审理。在对“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定罪量刑尚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这也是全国首次审理套取公积金犯罪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桂华有期徒刑四年,张明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广州公积金中心今年已配合公安部门查获了3起利用伪造公文协助他人非法套现案件,向647位市民所在单位发出了公开的催缴通知。其中,因伪造套现文书而获刑的已经有7名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原因

(一) 制度本身问题

在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他们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许多单位的公积金账户数额巨大。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公积金额度很高,一些垄断企业能够达到每个月上万。因为数额大,就有把这个钱拿出来花的冲动。

另外,这个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名义上属于个人,但是使用有范围,但公积金账户产生的利息非常低,低于普通存款,更低于活期存款。如果通货膨胀指数高,作为一个理性个人,会觉得这个钱不断贬值,就有套现的冲动。

很多人认为,如果把不需要买房、买车、装修的公积金余额取出来,无论是用作银行定期存款,还是炒股、投资等其他高回报性产品,收益都可能比放在公积金账户里合算很多。

(二)高房价带来的压力

高房价对上“囊中羞涩”的公积金账户,让公积金成了一笔看不到摸不到,只有心里才知道的“鸡肋”资金。公积金制度虽然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而采取的强制储蓄措施,但随着房价上涨,让许多收入低的民众,付不起首付款,缴纳公积金收益很低,甚至变成了死钱,很多人感到吃亏了。有这么大的市场需求,才会出现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潮流。

(三)法律观念淡薄

公积金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两个的问题。真正有钱的人不愿意用公积金,而低收入者又使用不了公积金,因为现在限制条件决定了就算公积金可以使用,也交不起首付。所以只有少部分人能用到公积金,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造成了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错位。

(四)监管不力。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身对于违法套现行为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或挪用行为的明确规定。现行制度本身有一些疏漏,有待逐渐完善。

(五)缺乏紧密沟通系统。

据了解,提取公积金的流程中涉及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三方。具体为: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待单位初审后,出具加盖了单位印鉴的提取公积金申请表;职工持表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经审核后,职工到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在这个流程中,存在着某些漏洞。银行没有管理审批贷款过程的义务,即使出现坏账也与银行无关。银行只是中间转手机构,所有的后果都将由公积金机构自行负责。公积金套现所折射出的最大漏洞,就是职工单位、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三方之间缺乏紧密的沟通系统。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个人的信用资料分散于政府、银行、保险等众多机构。如今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如何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的前提下真实合理完整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律法规上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处罚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减少可钻的空子,使不少商人从中渔利,也损伤了住房公积金的公信力和作用力。在条例上不断填补空白,消除滞后性,针对网上公然的公积金套现业务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网络的立法监管,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4]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黄钦萍: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莆田学院学报,2004(2)。

[6]顾爱怡:《论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7]王丽娟:《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

[8]杨桂荣:羊城晚报,《广州7名职工作假套现公积金获刑》。

[9]北京青年报《淘宝公积金套现店多达数百家 管理部门称查处难》。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1]《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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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是单位进行缴纳,另外本单位的职工自己也需要缴纳一部分,单位需要每月扣除职工缴纳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然后连同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一起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这样职工使用的时候就可以自行提取。

办理资格: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不能办理,这里的自由职业者是指,每月单位的创业者和做生意的个人,这部分人口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申办,另外退休的人员也不能具备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特点:住房公积金的一定特点是长期性和稳定性,意思就是一旦建立住房公积金,就要一直缴纳下去,除非离退休这样的情况,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才可以停止,这一点是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特点,表现了其稳定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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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难点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但是随着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小、归集困难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摆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率先从上海市建立,至今已有十四年。为规范运作,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2002年又进行了修订,成为公积金执法的基础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公布的数据,到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按规定用途累计提取8583.54亿元,发放贷款10601.83亿元,实际缴存人数为7745.09万人。然而从制度建立情况看,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而且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资料,2008年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891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为5304万人,在职职工为16587万人。但是到2008年底,全国实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仅占2008年在职职工人数的46.69%,覆盖面不到二分之一。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归集大部分处于自愿状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执法处罚工作基本还没有开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为公积金行政执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部分企业负责人认为《条例》虽具有一定的法规性质,但最终并不是法律。对企业来说,按照企业法人代表14项权力和《企业法》管理企业,职工能发到工资就行了;甚至部分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为职工存点钱,意义不大,再说要减少股东的既得利益,股东大会也不会同意。职工方面,有的职工维权意识淡薄,有的虽然想让单位给缴存公积金,但由于受当前劳动力资源比较充裕的大环境影响,劳动用工的主动权主要在企业,对于建立公积金制度,职工为保住工作岗位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2.现有的法规存有一些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现有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第二,强制性不足。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条例》所赋予的执法手段单一,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计权,如查封、冻结、划拨等。第三,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条例》中只提到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明确提出职工自身的维权渠道。公积金纠纷解决途径不明确。一方面,《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仲裁范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三定方案”,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不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

3.部分缴存单位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使公积金行政执法难以实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大批国有企业由于改制,原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也使一些职工出现了断缴。就贫困企业和改制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状况和资金来源情况不稳定,又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在经济利益与社会稳定两大利益的取舍问题上,管理中心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暂时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这两个方面,通过正规的执法建议书或者上门催缴等方式,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自身执法能力缺失。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定性造成其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强。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性质使得管理中心虽然依照行政法规具有行政执法权,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管理中心在单位、企业和公众中的执法主体权威性不够,在具体遇到执法阻碍时明显力不从心。第二,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社会影响力不够。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归集往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个部门进行推动,工作力度较小。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检查权力缺失使其无法依据客观实际,对违法单位制订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实施有效监督。《条例》规定,管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但管理中心不能像财政、审计等部门那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财务账薄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审)阅,致使对当事人所下达的处罚措施无法具体化。第四,管理中心自身执法机构和人员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执法要求。这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同时,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素质。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各级管理部门当前急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行政执法和宣传发动相结合,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省、市下发的文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也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政策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赋予的义务尤为重要。应该在宣传解释的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适时对一些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使这项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公积金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一是要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中心执法检查权。二是赋予职工个人追讨公积金的权力。三是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有关实施细则。在《行政处罚法》的框架内,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合理、合法、可操作性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3.严密法律程序,提高管理中心的执法能力。首先,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执法机构,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执法必需的硬件设施。其次,加强执法力量,吸收熟悉法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知识的人才充实执法队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职工自觉维权,建立“公众—单位—中心”三方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监督执法体系。

4.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加强领导,形成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力。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严格的管理体系。借鉴新加坡等国的成功经验,突出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公积金作为社会公益性强制储蓄,由国家统一管理,改变各自为政,管理分散的局面,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宜耐骋挥,即: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统一决策。二是将公积金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在建立政府协调机制、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列人为民办实事工程、公积金制度建立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考核目标等方面进行探索,真正通过政府协调、媒体宣传、试点引路,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9]第262号,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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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运用率;增值收益

[DOI]10.13939/ki.zgsc.2015.42.155

1引言

为了缓解住房矛盾和社会矛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的住房,我国对住房保障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成为了解决住房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2011年3月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指出截至2015年为止,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房3600万套,2011年1000万套,2012年1000万套,2013―2015年1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相比前几年,保障房的建设规模有所增加,但是目前来看,保障房的建设力度仍然不够大。由于利润率低,资金回流慢,社会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的热情不高,再加上资金来源少,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造成了保障房建设资金的匮乏。

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匮乏不同,我国住房公积金长期存在大量资金闲置、资金利用率低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在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住房金融制度创新。自从1991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不断壮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对中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自身的一些弊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公积金闲置资金量过大。对此,2009年10月住建部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出在不影响公积金正常业务进行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部分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这样既调动了闲置资金,使资金增值,又弥补了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至今已经在93个试点城市开展此项工作。

2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现状

2.1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发放情况

住建部曾在2007―2009年,连续3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时隔6年,住建部在2015年又再次公开披露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2014年全年发放试点项目贷款143.21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5.72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45.7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51.73亿元。截至2014年年末,累计发放试点项目贷款775.80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09.60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313.2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52.99亿元。累计收回项目贷款本金324.94亿元,项目贷款余额450.86亿元。目前共有93个试点城市,试点项目439个,平均每个城市有4~5个保障房项目,平均累计发放贷款8亿多元,由此可以看出,对保障房项目的贷款力度并不是很大,还有较大额度可以提升。为了直观地分析试点城市的项目贷款情况,在此列举了杭州、厦门、攀枝花、上海四个城市的保障房项目贷款发放情况,杭州、厦门、攀枝花、天津属于第一批试点城市,2010年开始发放贷款,上海是第二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11年开始发放贷款。

图1四城市公积金对保障房项目贷款发放情况

图1显示累计发放最多的是上海市,共88.54亿元,占全国累计发放金额的11.4%,支持项目15个,总面积192.9万平方米。其次是天津市,累计发放24.2亿元,支持项目7个,攀枝花市累计发放9.66亿元,支持项目17个,总面积78.25万平方米。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确实对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问题有所帮助,但各城市之间的项目贷款执行情况的差距较大,尤其是一些二、三线城市的贷款发放额较低,没有充分利用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所支持的保障房项目数也比较少。

2.2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现状

全国公积金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了74852.68亿元,缴存余额为37046.83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2倍多。资金运用率,即贷款余额与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与2008年的53.54%相比,提高了近20%。但资金运用率的提高主要是由个贷余额的增长拉动的,2009年开始,中国房地产市场急速繁荣,刚性需求的上涨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增加,2014年的个贷余额比2008年增长了318.79%,导致资金运用率提升,见下表。

虽然2010年起部分试点城市开始发放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但发放的规模不大,2014年年末,项目贷款余额450.86亿元,仅占缴存余额的1.22%,对资金运用率的提升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根据《实施意见》,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2006年以来,公积金沉淀资金的总额不断增加,2008年增加到3193亿元,2012年沉淀资金达到9000亿。若按50%计算,可用于保障房建设贷款的资金仍有相当大的额度,资金运用率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3住房公积金增收收益情况

在现有制度规定下,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投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存款和国债,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为主要投资渠道。这种单一的投资方向,使公积金的使用受到严重制约。如果房地产市场形势好,购房者多,则公积金的利用率高;如果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购房者需求受到抑制,则公积金贷不出去,资金利用率就会下降。单一的投资渠道受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严重制约。如今,投资保障房项目建设为公积金开拓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住房公积金投资组合,完善了资金使用结构。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存贷款利差,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以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作为基础参数,上浮10%计入。显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有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以上海、天津、杭州为例,发现其增值收益率呈现相似的波动见图2。

图22008―2014年上海、天津、杭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变动

2011年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产生较大幅度的下降,可能是由于当时各城市相继实行限购政策,一定程度上打压了住房贷款的需求,而贷款利息收入又是公积金最主要的收益来源,导致公积金增值收益下降。从时间上看,增值收益率确实在开拓了保障房建设这一投资渠道后开始上涨,但是从各城市的项目贷款发放量和回收量来看,项目贷款并未对增值收益率增长产生大的推动作用。上海作为本文举例中累计发放保障房项目贷款最多的城市,2011―2014年的项目贷款利息收入平均仅占公积金业务收入的1.73%,而个贷利息收入平均占比80.82%,由此看来,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这一举措实行尚不到位,因此也未对公积金增值收益做出充分的贡献。

3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的现状分析,发现该举措实行的时间较短,收效尚不明显,各试点城市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过程中都较为谨慎微行,为了各城市能够继续扩展保障房项目贷款这一公积金运用渠道,需要解决一些已经存在问题,并且防范今后可能面临的风险。

3.1相关法律依据尚未完善

根据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和使用范围的界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另外,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管理条例也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只能将其增值收益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规定。根据这些条例,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人是缴存职工。然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房,贷款对象不是公积金的缴存者,建成的保障房的享受者也不都是公积金所有者,这实际上已超过条例的规定。而现阶段关于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保障房建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或许可,仅靠《实施意见》给予通知,是一项行政指令,法律效力低。因此现阶段的住房公积金应用于保障房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也是现在社会上争论住房公积金是否能够应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关键所在。

3.2保障房项目风险和质量监控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制度,涉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城市政府、城市住房保障部门、项目承包商以及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等多个对象,一旦制度设计不完善,就会对某一方或多方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比如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不严格,使不符合保障房规定的项目获得公积金贷款;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不符合招标制度,使资质低的开发商承建项目;建成后的保障房租赁制度不严密,使不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租赁保障房,而真正低收入家庭却无法享受政策补贴等。同时,需要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一方面保护了保障房享有者,即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保障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开发商违约,产生不良贷款。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监督,严格监控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维护各方利益,这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3管理环节薄弱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活动,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金融业务的操作流程,基本维持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模式,只有贷款发放方面是通过委托银行来实现的,在整个过程中,受托银行较少考虑贷款风险,只负责将贷款发放出去,至于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问题就很少关心,这种贷款管理模式较为粗放。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不是有自有资产的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的金融人才,不具备进行金融活动的资质、信用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更缺乏风险控制的能力,但却行使着金融机构的职能,且不接受类似于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公积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动辄上亿元,而且业务上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个人贷款,所要求的风险控制能力更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超越其自身能力的负担,其能否保证资金的安全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4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1991 年为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中国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引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在上海进行试运行,后来向全国推广。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中央公积金局、建屋发展局两家政府机构在新加坡公积金运作环节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超过80%的新加坡公民居住在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承建的房子里,新加坡政府对住房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市场机制条件下,住宅支出之高,使得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很难承受,他们的住房困难需要通过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来解决。无论是在住宅消费方面还是支持公共住宅建设方面,每个环节都需要有政府的参与,用政府的信誉度作为支撑。政府在从制度的建立、发展到完善整个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968 年新加坡重新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修正案)》,拓展了公积金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在住房方面的用途,很快公积金成为新加坡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和住房消费信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每一项政策的实施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做支撑,这样才能明确各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靠的是行政指令,效力低,且与现行《管理条例》规定不符,使得这一做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国应该加紧修订《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给予肯定,使得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利益。

第三,成立专营的公积金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经营和管理能够使住房金融机构积累丰富的经验,并且形成一套有效的运作模式和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不负责公积金的运营增值,而是将公积金交给政府投资局进行运作;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和韩国国民住宅基金都是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能力和资质。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较差,应该借鉴外国的模式,将各地分散的住房公积金体系逐步转变整合成为一个全国统一的专业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负责汇总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沉淀资金,这样更有利于公积金的增值,以及对风险的控制。

有了政府的支持,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专业的运营机构,各城市才能更有效、更充分、更安全地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更大程度地为公积金创造增值收益,真正解决资金沉淀和扩大保障房建设两大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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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管理 思考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通过概述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的目标、现状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风险,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的几点方法和措施,以此来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然而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稳步、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并制定长期发展的财务管理战略目标。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用途、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目标来看,我们可以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理解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现状

1、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普遍较低。

贷款购商品房的人都应该会知道,低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优点,在当前许多地方让老百姓咋舌的房价面前,理应不愁贷不出去,也不愁没人来贷。但就全国而言,公积金的运用率也只有58%左右,大部分省市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面“睡觉”,随着各地房价的进一步提升,居民购买力下降更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思想不到位。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普遍存在着重归集、轻使用的管理思想,没有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有关的管理制度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尚未健立健全。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完善,使用条件限制太多。

目前,大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有些已经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却因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另外,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也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

4、缺少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

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三、房公积金使用中的风险

从住房公积金进行国债投资存在风险来看,当前住房公积金投资于国债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委托理财式。由于理财机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其必将公积金资金投资于高收益的项目,高收益势必伴随着高风险,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受到威胁。第二,全权委托式。有些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资金全权委托给金融机构,有其代行投资国债,虽然省事,却丧失了对国债处置的应变能力,并且住房公积金容易被受托机构挪作他用,形成风险。第三,非实名制式。管理中心在购买国债时不使用实名,而是以个人名义或不规范名称进行登记运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只认可票据的签名或账户上的登记名称。从这点上看,这种购买方式实际上是转移了资金的处置权和所有权。第四,炒股式。有些管理中心出于盈利目的,投机性强,像炒股式的买卖国债。

从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来看,主要存在的是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贷款法律法规和行为规则还不完善,因而给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风险。我国尽管已出台了《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住房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抵押物的设置、抵押权的履行、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作价及处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操作。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第一,个人诚信制度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贷款机构无法了解借款人真实的资信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第二,借款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支付能力不足。如就业变动、失业、伤病和财产毁损等原因,导致借款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经济状况出现恶化,不能按时还贷。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法与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控制体系。一是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严格货币资金控制。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单位预留印鉴管理,特别是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要及时更换预留印鉴,严禁一人保管与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管理中心应合理对分支机构授权,没有分中心的,应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的部门,各项货币资金支付,应报中心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和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资金运作安全性的监督检查行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及时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矫枉补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具体审计内容应包括:审查业务授权批准是否合理,岗位审批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到位,财产保全是否完整;审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贷款本息是否足额收回入账,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分配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受托银行办理的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签约的委托合同。

其次,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公积金中心风险,更主要的是加强日常的个贷业务管理,提高办事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个贷台账及档案资料的登录和收集,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同时实行风险责任制,对已办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的管理和催收,密切关注个贷人的信田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风险。并按照“谁放贷,谁清收”的原则落实到人,加大清收力度。

再次,建立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通过借助计算机管理软件加工,分析提炼人工难以做到的、繁琐的会计数据和其它业务资料,并通过管理软件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基础性管理工作。知识经济时代,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快、准、全的信息为向导,信息管理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最根本的管理,也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推广采用信息技术,在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将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并使各项业务管理、各个财务活动环节置于财务管理之下,为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赵小娟.当今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7).

[2]许哲.透析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辽宁经济,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