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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思路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3: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保工作思路,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医保工作思路

篇1

【关键词】职工医疗;医保管理;工作思路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世界一大难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难中之最。医疗保险制度推行困难,然而,医疗保险实施后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一大难题。常言道,三分政策七分管理。这一说法对医疗保险这一世界性难题而言显而易见。面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这一难题,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就应当坚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探讨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1.抓住主要环节,积极开展“实时管理”

医疗保险管理难,就在于它有许多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保险不像养老保险那样由经办机构直接完成对参保人的补偿,而是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医疗机构完成对参保人的补偿。这样一来,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疗机构势必要通过增加医疗服务量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经办机构为了确保收支平衡,也必然要控制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量,结果很自然就出现了对医疗服务量的控制与反控制这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部门对医疗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根据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变化,不断采取一些对策。一是对结算办法理解和执行有偏差,采取分解住院、不合理转诊等办法加重个人负担;二是不能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该入院的收入院,不该出院的请出院;三是不能严格执行用药原则,选用贵重药、进口药,超范围用药;四是不合理检查,将高精尖仪器作为常规检查或重复检查。面对医院的这些做法,医疗监督管理就不可能是单一的、静止的管理办法,而必须要采取多种形式、动态的综合管理办法。

“实时管理”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人员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所谓“实时管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时间上讲,是指参保人员从住院到出院这一在院治疗阶段,管理人员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进行全天候监督管理。在操作方法上,是采用计算机监控定点医疗机构传递的医疗信息和医疗监督管理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实时管理”的目的是堵塞漏洞、防止浪费,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它依据计算机监控提供的信息,有目的地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分解住院、不够住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等现象,并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等情况的发生。

“实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1应用计算机系统监控,及时掌握医疗信息动态

为了满足“实时管理”的需要,必须完成计算机“实时管理”系统对住院病人的医疗、检查、用药情况实行监察,对反复住院病人进行监控,对特殊病种、特殊治疗随时备案登录。在具体操作上可专设医疗监管人员应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工作日时间内全天候监控,及时掌握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的动态信息,对日住院人数显著增多的医院,对发生高额费用和重复住院的病人,重点监控,及时调录、登记。这些可疑信息经医疗管理人员分析后确定抽查目标,有针对性地去医院实地检查。

1.2实地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根据计算机监控的数据信息,除对医疗机构做好实地普遍检查外,还要不定时地去医院抽查。一是抽检部分住院病人,核对人、证、卡是否一致,是否有冒名顶替住院的现象。二是抽阅在架病志,根据计算机监控的数据信息,除对医疗机构做好实地普遍检核查病人的检查、用药、治疗情况,如有不合理现象及时提出。

1.3有的放矢,抓住重点检查

对社会反应大、问题多的重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病种应进行重点检查,对有疑问且暂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应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并在出院病志检查时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在实时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的问题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医疗机构反馈,需要扣减费用的违规事例,核准后一定要请医院签字认可。

1.4根据群众投诉,做好检查处理工作

为了增强群众医疗保险的意识和提高他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信任程度,应专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接待投诉群众,并解答相关政策。对群众的投诉有备案登记。根据群众举报的医疗机构分解住院人次、加重个人负担及四不合理现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检查,对确立的违规事实从速处理,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共同复议,力求处理得科学合理。

1.5核查出院病志与实时管理进行有机结合

管理人员每月核查病志时应当坚持进病房进行实时检查。对不够出院标准,或有疑问的,应及时到病房进行调查对转院的病人做好登记并与计算机提供的重复住院及转诊的信息进行核对分析。

2.坚持动态管理,不断调整检查方法

在做好“实时管理”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志的核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通过核查病志,从中发现定点医院在医疗服务中的一些偏差,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政策的调整和参保人员的逐步增多,对定点医院每月出院病志的检查也应不断的改变形式,才能提高管理效力。

2.1检查方式应不断地变换调整

随着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多,住院病人的增加,应不断地及时调整核查的方法,由全部检查改为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在操作中除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出院病志中的单病种结算病例全部核查外,其他出院病志50份以内的全部核查,50至150份抽查1/2、150份以上的抽查1/3。发现的问题按抽查的比例放大相应倍数扣减费用。

2.2要更新观念,不断开拓新思路

由于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观念往往随着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在管理工作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应根据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医疗机构服务观念的变化而不断探索管理工作新思路,调整管理方法,研究新措施,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管理办法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现新问题、新矛盾,管理工作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2.3要坚持原则性,把握好灵活性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影响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问题

工作中首先要讲原则、讲政策,强化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严肃性,狠抓政策规定的落实,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不讲情面,认真处理。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必须正视这方面的特殊性,在坚持原则、严肃政策规定的同时,把握好管理的灵活性,对医、保之间产生争议的问题,采取慎重的态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去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管理效力

为了使以实时管理为主体、多种形式并举的动态管理方式更具有科学性,以及达到增加监督管理效力的目的,在工作中还应建立几种制度,以确保不断提高监督管理的力度。

3.1建立内部相互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监督的力度和公正,对医疗监督检查人员应进行分组。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以市内行政区为单位设立。每一个医疗监督检查组均由来自三个不同部门(医疗管理部、医疗专家组、结算部)的3至4名专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时管理、每月出院病志检查和住院实际人次的核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又要相互促进、相互协作。这种做法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又形成了相互监督机制,同时还能保证专业优势互补,提高医疗监督检查工作的效力。

3.2建立医疗监督检查人员轮转制度

为了防止监督管理人员长期在一个区域工作而导致监督管理意识的淡化,医疗监督管理检查小组和成员应实行轮转制度。这种轮转含两种形式:小组检查区域的轮换和检查组人员的轮换。通过轮转,让从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人员全面了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运行的整体情况,杜绝医疗监督检查中的“人情”检查,克服长时间在某一固定环境下从事管理工作产生的松懈情绪。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医疗机构长期适应某一部分人员的检查,而容易采取某些相应的对策。

3.3建立监督复核制度

实行医疗监督复核的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集体复议审定,医疗保险各检查小组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出院病志核查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经办机构的主管领导组织医疗监督管理部、医疗专家组集体研究审定,以增加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人情检查,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真实、公开与公正。②成立由三位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对每月检查的病志有选择性的进行抽查复核。通过复查,可以检验出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并及时堵塞漏洞,促进医疗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是一大难题,我们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正视这一问题。只要能逐步认识,不断探索新方法,不断开拓新思路,不断完善政策,树立动态管理观念,坚持原则性,把握好灵活性,正确处理好医、保之间的关系,我们深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会在这项事业的发展中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最终达到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宗秋,苟忠武,荣根满等.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关键在于健全制约机制[J].中华临床医学研究杂志,2004,4(118):12490-12491

[2]王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J].新华社, 2002年3月1日

[3]宗秋,荣根满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保险保障研究[J].中国卫生,2008,(3):31-33

[4]孙希文,唐可心,荣根满等.辽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之我见[J].中国卫生,2006(5) 51-52

[5]宗秋,荣根满等.加强医院管理,搞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J].淮海医药,200;20(3):259-260

[6]荣根满,宗秋等.建立新型医患关系,迎接新的医疗市场挑战[J].中华临床医学杂志,2004;15(2):219-220

[7]苟忠武,文成奉,宗秋等.医疗保险难题的对策[J].中华临床医学杂志,2005;15(84):1414-1415

[8]宗秋,荣根满等.企业医院社会化是服务市场需求的必然趋势[J].中国医院管理,2005;(6):62-63

[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的关系及双方行为的影响[J].卫生软科学,1999年第13期

[10]刘永富.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险出版社,2000

[11]王光明,程茂金等.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服务监督指标体系的建立[J].中国卫生经济,2000年第19期

[12]王永琪,王建宏.定点医院在医改中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00年第19期

[13]宗秋,荣根满等.铁道建筑企业医院走向医疗市场面临机遇与挑战[J].中国医院管理. 2005;25(3):31-33

篇2

关键词:医疗保险;稽核;思路

从本质上来说,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抓好医疗保险稽核工作,不仅能够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又能有效地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良性运行,同时也能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遏制违规欺诈行为的发生,防范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

一、医疗保险稽核工作的问题分析

1.定点机构稽核存在难度

就针对于该问题而言,主要还是存在过度治疗的现象,其临床表现为:有的过度检查、治疗、过度用药、诱导消费等现象,虽然临沂市当前公立医院已经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基本目录用药,药品取消了加成,执行零差价,但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入以补贴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利润,过度检验、检查等现象比较普遍。同时降低入院标准,小病大治,且入院后动辄做一些不必要的高、新、精项目检查,以增加经济收入。

2.技术创新导致费用上升

随着医学不断发展,新技术、新仪器、新设备和新药品进入医院,绝大多数享受医保的患者对医生开出的检查单,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检查项目,医生推荐的许多治疗药物包括贵重药品和新特药,其是否合理与必需,根本无法判断,一般能用拍片的建议用CT,简单的头痛就建议做化验、做CT检查,一点不舒服就建议核磁共振等现象,提高检查层次,导致医保患者的总住院费用不断上升。

3.医疗保险稽核力量相对有限

对医院无法实施全面稽核。由于缺乏更加主动有效的监管机制,直接影响着监管的效力和运作效能。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监管工作面临的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医疗保险实行全覆盖,而医疗保险稽核人员配备非常有限;而临床实践中的病种较多,面对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变换的违规方式,医疗审核的难度越来越大,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挑战。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查处难。随着医疗保险业务的深入拓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越加复杂和隐蔽,管理和查处难度也随之越来越大。

二、加强医疗保险稽核工作的基本思路

1.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要想有效的强化医疗保险的稽核工作,首先就要求我们全力抓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做到每个定点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协议管理,把“两个两定”引入竞争机制,统一制定明确的医疗保险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各项指标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将社会信誉好诚实守信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取消定点资格。通过制度建设,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均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良性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2.建立健全协作稽核机制

建立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协查、违规处理反馈机制。随着省内联网结算业务的开展,要明确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各自的职责,要实行医疗机构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地负责转诊手续的审核备案管理,就医地要负责住院患者的身份核实以及医疗费用的监管,杜绝医疗机构对非参保地就医患者一样政策两样对待。

3.强力推进对服务协议的管理

对审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全部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协议要细化服务内容、质量等指标,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不按照协议提供医疗服务的“两定”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取消定点资格。制定“两定”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服务优秀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表彰奖励。在审定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严格定点条件,充分考虑备药率、服务能力、规模条件等,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购药和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将达到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定点范围,增加参保患者选择空间。

4.加强医保稽查的队伍建设

加强稽核经办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医学专业素质,提高识别医保欺诈行为的敏锐度和洞察能力,树立管理就是提供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内容和手段。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促使工作人员提高整体素质,建成一批能胜任医疗保险工作,可独当一面的高素质医疗保险稽查队伍。

总而言之,新医改的不断推进以及农村合作医疗的兴起,人们充分感受到了国家医保政策带来的好处。因此,医疗保险的工作任务不断加大,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的现象,这些违规现象极大地阻碍了新医改政策的健康推行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国家资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专项稽核工作以约束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减少违规现象的产生,确保国家的医疗保险基金真正用到参保人的身上,减轻参保人的负担。

作者:陈新跃 单位:郯城县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篇3

融入安全生产全过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作用。一要加强“安全第一”教育。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丰富教育内容,活化教育形式,组织职工观看事故案例录像,讨论事故案例教训,加强日班岗位教育管理,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确立起来,使之渗透到现场作业的各个环节,扎根到安全管理的全过程。二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建立“段有基地、车间有阵地、班组有园地”的宣传网络,用安全生产规定、安全警示标语时刻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要求各级干部面对面给职工作辅导宣讲,定期开展安全形势教育,形成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三要强化党内安全管理。把消除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开展安全攻关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着力点,全面检查考核安全分析、安全教育、安全控制、安全考核的落实情况,严格落实党员“两违”问题的分析、警示、谈话、责任追究等制度。同时,利用党内攻关、技术党课、专题培训、结对包保等多种形式,大力实施提素工程,把党员培养成技术骨干,全面提升党员队伍业务素质。

融入队伍稳定全过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凝聚作用。一要定期排查职工思想动态。对职工思想波动和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建立职工思想分析制度,对职工思想动态和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把准职工的思想脉搏。二要做好一人一事思想工作。构建领导干部亲力亲为,党政系统齐抓共管,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建立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对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队伍。三要切实解决职工实际问题。落实“三不让”承诺,定期走访救助困难职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对改革政策、收入分配、干部廉政、人事任免等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用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营造稳定和谐大局。

融入经营管理全过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激励作用。一要开展形势任务教育。结合经营管理重点任务,启动各种宣传阵地和载体,讲清路情、局情和段情,讲清生产形势、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讲清工作分工、岗位要求、个人责任,把经营压力层层传导到每一名职工,增强完成经营任务的内在动力。二要加大营销宣传力度。紧紧抓住铁路新产品运用、实施新图、节假日、“黄金周”等契机,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单,在电视、广播等媒体播发广告,出动宣传车到繁华街道、市场宣传,以及走访企事业单位等形式,加大营销宣传力度,并组成营销小分队深入管内厂矿企业开展货源调查,宣讲铁路运输成本优势和优惠政策,挖掘新增货源。三要组织党员开展技术攻关。开展“增运增收当先锋、节支降耗作贡献”主题实践活动,坚持领导带头,突出关键环节,确立攻关课题,采取激励措施,全员开展攻关。

篇4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继续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当务之急。笔者认真学习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读本及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把思想高度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以提高认识,指导工作。结合会议讨论,现将自己的思想认识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解放思想,突破桎梏,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具有重大意义。在文化建设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宏伟目标,为新时期我国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但是,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环境、社会结构与发展道路,决定我国面临诸多重大而独特的社会发展议题;面临诸多难以取舍的两难选择与结构矛盾;面临社会文化色彩浓厚与相对性特征鲜明的社会需要冲突;面临截然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发展环境、发展需要、发展抉择与发展机会,这些都对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科学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大家知道,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长期以来由政府包办,由于政府财力投入有限,使得诸多文物处于濒临损毁状态。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在重组,我们文物保护管理方式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要解决文物保护事业如何成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力量,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力量,成为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积极力量,成为建设文化强省的积极力量,成为提升我省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积极力量这五大课题,就必须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机制,将新的社会力量整合到文物保护领域。

二、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社会服务功能,起到凝心聚力的作用

与我省丰富的文物资源相比,我省文物、博物馆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从而导致文化遗产资源应有的作用未能得到全面发挥。一方面,各级政府在履行职能和推进职能转变方面,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领域,而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领域改革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从而造成政府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的转变明显滞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不足,并且存在着许多体制。同时,政府在提供均等化的文化服务方面仍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对文物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表现为对文物保护的投入不足、对文物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缺失等。目前,除旅游热线上的一些文物景点、景区外,大量文物保护单位残损严重,没有得到及时维修、保护和对外开放;大多数博物馆硬件设施严重不足,陈列水平较低,安全防范能力弱,单位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善。另一方面,一部分文博单位公共服务意识淡薄,有的过分注重门票经济,有的由于自身的一些困难,缺乏主动的社会服务意识,长期游离于社会教学体系和公共服务以外,导致社会不关注,自身也很难融入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不能使大众共享,造成孤芳自赏的现象。

因此,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我省文博行业社会服务功能,对全社会共同关注、保护我省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应该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是适应博物馆免费开放的要求,全面提升博物馆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功能。对建馆时间较早的市县级博物馆、纪念馆,全面提升陈列展示水平,配套基础设施,在经费、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既要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主体功能,又要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当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大家同心同德,共谋发展。对各市县近年来投资建设的一批新馆,对于基础建设、陈列布展等核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我们应该主动和各地进行沟通,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使他们尽快对社会开放,尽早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二是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社会服务的功能。对于已经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该使他们充分融入当地社区、民众的日常生活,通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人们关注、参与当地的文物保护。对于当地群众的一些正常诉求,只要内容健康、思想向上,我们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充分的尊重他们的想法,积极配合当地的活动。

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物信息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服务活动。可以利用我们信息化建设采集的大量文物数据,通过互联网、文物会展、信息查询等方式,免费、及时的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物信息服务,扩大文物保护的社会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可以利用我们专家学者知识密集型的优势,开展文物鉴定、文物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工作,为社会提供各种文物信息服务;可以利用我们的文物优势,大力开展文博产业活动,通过编辑出版文物图书,推出文物精品展览,制作高质量的影视作品,进行文物仿、复制等活动。

三、改善体制、机制,创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的内外环境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其中之一就意味着对政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变。这一改变也同样影响到文物保护领域。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为我们提供了改变文物管理旧体制的机遇。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新型管理模式,也对我省文物保护新机制提供了极好的参照。文物保护既是政府责任,也是全民的责任,引入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是一种一举多利的新机制。在这样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一主多元”管理机制下,政府是我省文物保护事业中的主导力量,其余的部门是文物保护中的主助力量。

政府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加强宏观管理和规划能力,加强法制建设和执行能力,转变自身职能、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文化遗产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控制体系,加大人财物支持等方面。相对于别的部门,文物保护是一个弱势部门,只有我们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把自己的事情办好,才能更多的获得领导的支持,才能获得各个部门的配合,才能更多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更好的激励市县各级文物部门更好的完成工作。

社会参与文物保护要着重从社会捐赠、文物建筑的保护与维修、文物保护单位的看管保护、博物馆建设、保护设施建设、文物旅游基础设施、会展业发展、文物衍生品制作经营、文物研究与宣传、志愿者服务十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素质、提高能力,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

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是新时期对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规划财务处的重要职责是充当领导的参谋、助手,做好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管好、用好各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是推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制定和编制保护规划,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基本要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突破思想上的一些桎梏,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方法用于规划编制;广开路子,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功能;利用各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文物保护事业,等等,都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要求、目标去统领规划编制,以更好的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去指导工作。

篇5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九条、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第十八条、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第十九条、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第二十八条、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证券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第二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三十条、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三)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

(七)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应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四)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五)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如无法执行有关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述人员在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若存在,应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应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九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十条、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一)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二)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

(三)内部职工股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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