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5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特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韩国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认真总结危机教训,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监管体系由原来的多元分散模式转变为目前单一综合的监管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及多次危机洗礼,这种监管模式既展现出一些优越特点也暴露出不少缺点和不足,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和汲取。
一、韩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现状
韩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一)金融监督委员会(FSC)
金融监督委员会是隶属于韩国国务院总理的合议制行政机构,下设证券期货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制定、修改和解释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审批机构设立、合并、业务转换及转让事项;三是检查、指导金融监督院(FSS)的日常监管活动。四是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议决权。
(二)金融监督院(FSS)
金融监督院是韩国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实体机构,也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组织。其主要职责是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但也接受金融服务委员会和证券期货委员的委托从事其他的监查任务。
(三)韩国银行(BOK)
韩国银行是韩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任务集中于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调整,同时仍然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由于履行职责需要,韩国银行目前仍然通过一些间接的渠道参与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决策,并有权参与金融监督的与其职责相关的现场检查活动。
(四)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于1997年,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的金融机构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由于韩国实行存款强制保险,所有的存款机构均需参加存款保险,这就意味着存款保险公司对所有的存款机构拥有一体化的监管权利。
二、韩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优缺分析
韩国目前的监管组织体系,是在经历1997年金融危机以后,对原有的监管框架进行大规模改革之后形成的,其突出的优点是:统一监管模式适应了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堵塞了监管漏洞,提高了监管效率。改革以前,韩国监管架构具有明显的分业特点,金融监管职能分布在韩国银行、财政部、银行监督院、保险监督院、证券监督院五个监管机构之间,各监管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不明、相互扯皮,效率低下。改革之后,监管标准得到了统一,监管覆盖面积明显扩大,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监管协作水平显著提高,既堵塞了监管漏洞,又提高了监管效率。据统计,原来监管机构有1700多人,改革之后监管人员下降到1300人左右,监管人数减少,效率却大幅度提高。
但是,这种监管组织模式在实践当中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饱受争议的一项就是金融监督委员会独立性不够。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的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出现过度控制问题,导致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下降,甚至引发权力寻租而诱发腐败。最后,韩国银行和金融监督院的协作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作为最后贷款人,韩国银行需要迅速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息,甚至需要委托金融监督院(或与金融监督院联合)开展一些专项检查。但是直到目前韩国银行与金融监督院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委托或联合开展的专项检查也鲜有成功的事例。
三、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应
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千变万化,但其中一条基本规律就是要与本国的国情和金融发展特点相适应。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监管组织模式,必然导致本土不适应症。韩国目前的监管组织架构,借鉴了英国和日本的基本模式,但是仍然结合韩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特点进行了调整。
(二)适应金融混业发展的监管组织变革宜早作谋划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式,但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交叉日益明显。从金融机构竞争能力的角度来看,混业经营是未来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分业监管组织模式去应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存在监管真空。韩国危机的暴发和处理,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分业监管模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发展,因此应当及早研究如何根据混业经营发展的形势进行监管组织变革问题。
(三)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至关重要
随着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的剥离,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机制至关重要,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重要的是要通畅而高效。
关键词:金融监管 组织架构 特点 变迁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所给出的定义是:一国金融监管主体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的状态或模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监管集中度问题,即是应该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还是实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二是中央银行是否行使金融监管的问题,即中央银行是否监管商业银行。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浪潮使得金融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为了应对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所带来的挑战,各国开始逐步变革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转向统一监管。从实践上看,20世纪80-90年代北欧三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的国家。北欧国家挪威、丹麦和瑞典分别于1986、1988和1991年改革了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走上了统一监管的道路。这一改革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有部分国家追随北欧国家的改革统一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这一浪潮至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成立后达到顶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统一监管已成为一种潮流。根据统计,1996年仅有15个国家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而到2009年,世界共有45个国家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以美国和英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美国于2010年10月1日成立了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发现、分析、化解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2009年后,英国对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建立了两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FSC)和金融稳定理事会(CFS)来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一时间,加强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之间的协调,增强其统一程度成了各国所选择的方向。
虽然统一监管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和潮流,但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下中央银行是否行使监管职能,即中央银行是否包含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内目前还没有定论。由于各国金融业发展水平、法律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各不相同,所以,通过比较不同种类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之间的特点,并考察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史及路径,对指导各国改善金融监管,顺应时代潮流变革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特点比较
按照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统一程度,同时中央银行是否行使监管职能,可以将全球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分为8种类型,分别是在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在中央银行外实现统一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证券统一)、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保险统一)、不完全统一监管(证券和保险统一)、不完全统一监管(双峰监管)、分业监管(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和分业监管(中央银行负责监管)。下面将对这8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缺点进行比较。
(一)在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
这种监管组织架构是完全的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不但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了完全统一,且中央银行也合并在统一监管机构中。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主要存在于一些小国家,其典型代表是新加坡。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较为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较容易取得范围经济,其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容易产生官僚效应和道德风险。
(二)在中央银行外实现统一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是一种较常用的架构,即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了统一,但中央银行独立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之外,单独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其典型国家是英国。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较为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容易取得范围经济。缺点是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流不畅,容易延误金融机构的救助时间,导致金融危机在更大范围蔓延。如英国在2009年对北岩银行的救助,就由于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中央银行信息沟通不顺畅而延误了救助时间,从而导致北岩银行被挤兑,进而使得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证券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主要由于该国银行和证券融合程度较高,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而将银行和证券的监管部门合并,以更好的监管系统性风险。其典型国家是芬兰、卢森堡、墨西哥。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较容易取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且便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其缺点是由于其监管组织架构集中程度不高,并不能较好地应对金融机构更深程度的混业经营,如银保混业和证保混业的趋势。
(四)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保险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主要由于该国证券市场不发达,或者由于该国的证券监管权力较为分散。其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哥伦比亚、秘鲁。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容易取得范围经济和规模。其缺点是难以适应日益加深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由于金融系统性风险多数是在银行和证券市场形成和传染,所以这种监管组织架构难以控制银证混业和证保混业所产生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五)不完全统一监管(证券和保险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主要是由于该国证券或者保险行业不发达。其典型国家是玻利维亚、智利。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容易取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其缺点同样是难以适应日益加深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由于金融系统性风险多数是在银行和证券市场形成和传染,所以这种监管组织架构难以控制银证混业和银保混业所产生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六)不完全统一监管(双峰监管)
这种监管组织架构是基于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1995年提出“双峰”(Twin Peaks)模式理论基础之上的。这种组织架构的特点是成立两家在职能上相互补充的金融监管机构,一家是针对金融领域里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机构,可称之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另一家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合规监管的机构,可称之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双峰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可以避免监管职能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重叠,并解决金融监管目标等方面的矛盾冲突。双峰监管组织架构的劣势在于:第一,由于未实现完全统一的监管模式,仍然会存在信息沟通方面的障碍,所以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套利;第二,目前双峰监管主要停留在研究阶段,真正付诸实践的只有荷兰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且其具体操作也有很大差别,并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
(七)分业监管(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且中央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而不负责金融监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中国。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点是监管责任比较清晰,不会产生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且便于中央银行独立的制定和行使货币政策,缺点是不适应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且无法取得监管的规模效应。
(八)分业监管(中央银行负责监管)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但中央银行除负责货币政策外,也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巴西、印度。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点是监管责任比较清晰,不会产生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且便于中央银行掌握商业银行运行的情况,以便及时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其缺点是不适应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且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无法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史及路径
金融监管的历史起源来自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起点是中央银行的建立。众所周知,在中央银行建立之前,由于货币发行权并不集中在国家手中,所以国家对经济的影响只能通过税收来实现,其影响相对较弱。随着中央银行的建立,货币发行权最终由国家垄断,国家可以通过改变货币供应量来影响经济,即通过货币政策来影响经济。但一国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受到金本位制的影响,中央银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随着金本位制的逐渐瓦解和崩溃而不断增强。众所周知,金本位指分为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在金币本位制下,经济基本自发运行,中央银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是最弱的,而在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下,中央银行对银行的调控能力逐渐变强。中央银行通过统一货币发行,逐渐具有了发行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天然脆弱性,导致其经常会出现危机。而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间接行使了银行监管的职能。
20世纪30年代以前属于各国金融监管的建立时期,这一时期主要发达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或者银行监管机构,开始监管商业银行的经营和运作。当时由于证券业规模发展较小,所以混业经营的风险是有限的和可控制的。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由于管制较严,只有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建立了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而一些民族独立国家建立起了中央银行。20世纪70-90年代,金融业规模增大的同时,证券、保险市场得到了发展,特别是70年代,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趋势开始明显。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开始普遍建立,只有少数国家建立起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21世纪之后,金融业进入全面混业经营阶段,此时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开始盛行,部分国家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但通过建立金融监管的协调机构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挑战。
以上是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一个大致方向和历史。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也存在着不同的变迁路径,上文所列举的8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也代表了8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类型与路径。下面列举如下:
(一)在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
这样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两种变迁路径:第一种是正常的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墨西哥;第二种是直接由在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新加坡。
(二)在中央银行外实现统一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路径一般是正常的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中央银行外实现统一监管,即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但中央银行不包括其中,代表国家是英国。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证券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两种变迁路径:第一种是正常的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银行和证券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墨西哥;第二种是直接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而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建立过程,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卢森堡。
(四)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保险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有两种:第一种是正常的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银行和保险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第二种是直接由中央银行监管保险业,而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过程,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秘鲁。
(五)不完全统一监管(证券和保险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一般是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证券和保险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玻利维亚、智利。
(六)不完全统一监管(双峰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一般是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双峰监管模式,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澳大利亚和荷兰。
(七)分业监管(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一般是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然后成立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中国。
(八)分业监管(中央银行负责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一般是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但中央银行仍然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印度和巴西。
四、结论及启示
从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多种多样,各有优缺点,各国应该根据本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模式。从上文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较为适合金融市场比较发达、混业程度较高的国家,如英国、新加坡等;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较为适合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混业程度不高的国家,如中国、印度等;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做为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过渡形式,较为适合部分金融行业混业程度较高或者部分金融行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如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
(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路径多种多样,其基本趋势是:中央银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或者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而中央银行是否行使监管职能则没有明显的规律性,主要看一国政府的意愿。假如政府追求金融监管的规模效应,即保持监管信息沟通的顺畅,及时处置金融风险,则中央银行将会行使监管职能;假如政府害怕金融监管中的利益冲突、声誉损失及道德风险,则中央银行不会行使监管职能。
(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呈现发达国家引领,发展中国家追随模仿的趋势。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主要与该国经济金融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所以,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主要始于发达国家。从历史来看,无论是中央银行的建立、证券和保险机构的建立及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建立,都源于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主要处于追随模仿发达国家的阶段。对我国来说,虽然我国经济总量较大,但由于我国人均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目前还应该实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待经济进一步发展之后,逐步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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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平,蔡浩仪等.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关键字:金融服务,集团特点监管
伴随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业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运营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调规模经济(即扩大规模导致平均成本降低)、范围经济(即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及信息优势的大型金融企业组织——金融服务集团(Financial Service Conglomerate)成为金融发展中的热点。与此同时,这种大型金融组织所提倡的“一站式”(one-stop)多元化服务和多线式一体化机构安排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亟待消除的困扰。如何实现相应有效的金融监管成了以此热点为基础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是从剖析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入手,探寻其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金融服务集团主要特点剖析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这种定义虽普适性强但较笼统。从各国金融服务集团的现实情况而言,金融服务集团是指通过产权纽带或资金结合、人事结合、业务结合等方式所形成的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并具有整体功能的大型金融组织体系。一般而言,金融服务集团总是具有大型化、国际化、业务多元化、管理一体化等特点,具体分析大致在三个方面:
1.金融服务集团组织结构的一体化特点
排除隶属企业的金融服务集团(如GE金融服务集团),现存所有金融服务集团的组织结构集中在三种类型:(1)全能银行形式的德国模式。其特点为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实现各种金融业务的完全整合,银行被法律(《德国银行业务法》)允许从事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全能银行体现出一体化的业务部门系统,能够实现完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减少了信息搜寻成本和识别成本,有利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实现。(2)银行母公司形式的英国模式。其特点为母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子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业务可交叉销售但银行与非银行之间彼此分离,非银行收入回流银行母公司。这种模式既可保护银行不受子公司遭受问题时的影响,又可获得多样经营的优势。但因业务非完全整合在信息共享和协同效应方面有所缺失。(3)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美国模式。其特点为通过独立的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资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集团业务的一体化安排。这种模式下银行与非银行成为平等的组成,皆受制于控股公司,控股公司虽统领全局但对各子公司的资本投资责任却是有限的。
可见,这三种典型的组织结构都是围绕一体化的机构设置要求进行的,所不同的是一体化程度的差别。其中,全能银行一体化程度最高,其完全整合的组织构造可以充分实现资本与信息共享,因而在成本方面最具优势,效率也最有可能实现最高。但它的潜在问题是,一旦某项业务失控,体系内风险传染也相当迅速,以致银行整体都脱离不了干系。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虽在资本和信息共享方面较全能银行有差距但因业务的各自独立,相互间风险的影响反而不大。不过在此前提下要想获得一体化的协同效应,对控股公司的管理能力要求很高。而对银行母子公司的形式而言,即便银行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严格区分,由于银行作为母公司故在某项非银行业务出现问题时所受影响仍然存在。三种形式的一体化结构都在试图实现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信息共享得到的协同效应,也似乎都无法回避作为同一个有机整体所应承受的共同风险和压力。此外,这三种形式的一体化安排多通过兼并或收购来实现,因此,由兼并和收购所带来的在业务、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差异与问题也对它们的一体化运行及相应的金融监管发生一些影响。
2.金融服务集团经营战略的多元化特点
多元化经营战略是金融服务集团的必然选择,它的实现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许多金融服务集团采取兼并或收购具有经营特色的金融机构来完成整合。以美国信孚银行为例,1980年在其全部的收入来源中有75%是利息收入,而随着美国金融监管的放松,它开始了全方位多元化的战略调整,到1993年它的收入来源中只有25%是利息收入而75%是其他收入。也正是其多元化的业务特色,成为德意志银行愿意耗资100 多亿美元兼并它的理由。可以说,一旦金融服务集团的组织结构确立下来,多元化经营战略就好像嵌入其中的磁石,不断吸收和筛选符合本集团利益的各种金融业务,最终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实现协同效应。
多元化经营战略由于兼顾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公司业务等多种业务,而各种金融业务部门的相关利益主体存在结构性差异,因此在各种金融业务的互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利益冲突。Edwards F.R.(1979)指出,只要存在两种或更多的利益,在牺牲一个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另一个利益时,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可见,利益冲突在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服务集团内有着天然滋生的条件。除此之外,多元化经营战略还可能带来经济势力的集中。多元化金融集团设有各种金融业务单位或子公司,同时还是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如德国的全能银行)。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必然使金融监管者和市场竞争者担心出现势力集中和垄断问题。
3.金融服务集团内部管理的双层多线式特点
金融服务集团的内部管理呈现双层多线式特点,双层是指集团一级的一体化安排和协调工作以及子公司或分部门一级的利润管理,多线是指从集团价值获得的各方面所展开的管理活动,涉及到人力资本整合、基础设施整合、技术整合。信息整合、风险整合、业务整合及市场拓展和研发等等。双层多线式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形成管理合力,促进集团协同效应的实现,以获得集团价值的最大增殖。由于金融服务集团结构复杂、业务广泛且多跨国界经营,实际运营中的双层多线式管理并不像所描述的那样清晰。因为集团一方面追求业务多元化,另一方面又强调集团一体化,这两者之问存在很难调和的矛盾。比如其所辖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子公司各自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文化,而金融服务集团所希望获得的协同效应只有在上述业务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和互补性情况下才能实现,这样的前提下协调起来谈何容易?倘若金融服务集团一味强调其所追求的协同效应,那么集团的内部交易就可能经常存在,这无疑会增加集团风险。
二、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困扰
金融服务集团的这些特点无疑使其在降低成本、信息共享、分散特定业务风险、扩大利润来源及增强竞争力方面具有优势,但大而全的企业形式也的确蕴涵着不少潜在的问题,对金融监管形成困扰。
1.风险传染与信誉丧失可能引发“雪球效应”、“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金融安全由于金融集团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各组成之间存在有形或无形的联系,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提供证券质押贷款。投资或担保活动等,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它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染。同时,如果金融集团内部的各种金融业务风险不是相互对冲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就可能具有叠加性(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子公司进行贷款,防止这些公司发生信用风险等)。这种风险的表现特征就是“雪球”效应,例如投资银行业务发生亏损时,集团公司为保持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或评级,就必须以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资金予以援助。而因为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是将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看作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将集团内部的各类金融机构视为独立的个体,即使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的“信心防火墙”。因而当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将会导致集团整体的形象、声誉和信用能力受到损害。风险传染和信誉丧失的后果可能使集团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下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破产。而金融业的易传染性又往往可能导致对一国乃至全球整体金融运行的“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性反应,对金融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2.管理不透明导致的信息不准确,加大了监管依据的搜寻难度
因为管理系统的庞杂,集团内部子公司和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集团的组织和管理结构的复杂程度,都有可能导致管理透明度下降。不透明管理的金融集团会对金融监管者和那些希望评估集团真实风险状况的利益主体造成困难。比如集团可能将一些此类部门监管严格的业务转移到其他不受严格管制或根木不受制约的部门运作,监管部门所获的信息使其判断为零风险,但实际却存在较大的风险。又比如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集团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常用的形式是交叉持股和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这样会导致监管当局在对其资本充足性计算时产生对同笔资本的重复计算,得出不符实际的资本保证结果。
3.利益冲突导致的风险与资源配置不当,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把握形成压力
利益冲突在金融服务集团内的表现可概括为:为支持证券价格,银行向第三方不谨慎地发放贷款;向商业银行证券部门,或者是金融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向证券部门直接发放贷款;通过银行证券部门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金融集团内部各部门通过合谋从经济上锁定客户,例如银行利用与企业的借贷关系向客户搭配销售其它金融产品,以提高融资成本或通过不再续定贷款限额要挟企业购买它所承销的证券;证券部门将未售出的证券打入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等等。以上种种表现所导致的风险不仅威胁集团安全也造成资源配置不当,严重后果显而易见。这些问题对金融监管提出极大的挑战:若管理太死人细,未免有干预微观金融运营之嫌,但若置之不理,资源利用不当及风险的危害又可能铸成大祸。
4.势力集中对金融监管的分业合作和国际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金融服务集团由于规模大且跨业务领域或跨国界运营,在一国乃至全球金融运行中都占据重要地位,其所呈现的资源高度集中和势力强化倾向,在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当代,似乎更容易操作和实现。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崇尚市场自由、允许混业经营的前提下,对其可能诱发的垄断和风险传染,都应充满警惕。一方面监管在业务、范围上的放松仍会继续,另一方面加强各种业务监管的有效合作以获得对金融服务集团监管信息的整合以及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染,已成为各国监管当局的共识。
5.金融监管面临道德风险强化趋势的挑战
金融服务集团往往因其在金融业中的重要影响,在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搏弈中会充分运用管理者“太大了不倒闭”(too big to fail )的潜在倾向,为获取高收益而敢于冒大风险。这种道德风险的强化趋向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如何能够消除金融服务集团的侥幸心理,既有对其过度冒险的惩处又不致造成对金融稳定的威胁,的确是金融监管的一大挑战。
三、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特点的金融监管设计
金融服务集团将是21世纪金融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其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一国乃至全球范围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运营特点,金融监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把握。
1.适时调整监管法律和体制,使其更加适合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
首先,金融服务集团组织结构的形成最终取决于各个国家允许的业务经营范围的法律限制,对法律限制的取消应具谨慎态度。比如美国1998年花旗集团的组建是在当时分业体制下钻法律空子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政府批准时附加苛刻条件要求其在两年后出售保险公司股份,使其无法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直至1999年《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法律彻底拆除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限制,鼓励“联合经营”,从而使金融服务集团在美国的合法经营得以实现,花旗集团的联合经营也才得以追认。其次在金融监管体制的改进方面。比如为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英国于1997年10月对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正式建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该机构把原有的对各种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功能集于一身,对英国境内所有从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 1998 年6 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从而使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正式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符合金融发展的实情,促进了英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
2.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强调监管的业务合作和国际合作
因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方法各有特色,分别监管有利于针对性管理,可以把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染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但在实践中,监管很难将其业务监管对象和其他集团成员隔离。因此,在坚持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强调不同业务监管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就十分重要。
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方形成的联合论坛,发表了《多样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提出合作监管中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以避免传统监管部门之间搭便车心理造成的某些业务事实上无人监管。文件建议将母公司的监管机构或某主要公司的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承担最重要的监管责任。
又因为金融服务集团常常通过兼并收购实施其跨国战略,而经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也使得各国门户开放成为必然,因此对金融服务集团的监管已不能简单归为国内管理。如何在促进竞争的前提下防止垄断和防范风险,多国监管的合作亦是不可或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审慎选择开放秩序的同时,必须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跨国经济特征,注意防止恶意收购和兼并,将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构建国际监管合作的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使它们能够评估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价值,获得集团管理者经营状况的有用信息,预见并防止金融势力过分集中、防范金融风险的国际扩散。
3.通过监管机制要求在集团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以协调利益冲突
以监管机制控制利益冲突就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或外部“防火墙”等方式,限制经理或股东利用潜在的利益冲突为本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就是要求在集团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银行等部门之问建立“防火墙”。为了发挥这种“防火墙”的作用,应当建立“防火墙”的法律法规及各种遵从规则和程序,并且要安排相应的遵从监管人员来监管对规则的遵从行动。但是,“防火墙”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以免失去了联合经营的“比较利益”。为改善“防火墙”设施的高成本与低效率的问题,可以考虑:一是以资本为基础进行监管,只允许那些资本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开展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通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对整个金融集团实行“合并监管”。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在大型金融集团经营失败时,及早得到处理,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4.对金融服务集团实施针对性的资本充足管理
一体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常常出现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弱化其实际风险的可能。由于不同业务对资本充足的要求不同,如何确立安全性标准金融服务集团面临能否统一化要求的难题。有关监管当局和理论界人士先后提出了完全一体化,部分一体化和禁止内部交易等解决办法。许多监管部门倾向于像对待银行部门的监管那样,在一体化基础上对金融集团进行监管,这就意味着必须将金融集团的所有银行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合并在一起(扣除所有内部交易后的净财务数据),要求单一的最低偿付能力。比如澳大利亚谨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规定金融集团必须满足资本充足标准,确保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资本充足标准。同时,不允许在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重复利用资本,在计算被监管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时,必须扣除其它子公司在该子公司的资本权益,以及该被监管子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由各子公司的实际和名义剩余资本(超出最低资本限额规定的资本)构成的集团自由资本,必须大于零。
5.监管当局必须要求金融服务集团增力口集团组织管理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金融集团的一个核心风险问题。一般来讲,监管者可以通过拒绝批准那些组织结构极其复杂,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的金融服务集团成立,从而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比较好的做法是监管者在批准集团成立的同时,要求集团的子公司必须是一个实体,不能作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注册。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监管者有权不发放或者撤消这家机构的经营执照。
6.对金融服务集团内部交易的有效监督
金融集团通常希望利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获得协同效应。但是由于这种联系非常复杂,它不仅会导致新的风险,也会导致集团不同部门通过内部交易进行风险传递和现金的转移。监管者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担心主要表现在:资本收入从监管对象不适当地转移;对集团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子公司的获利能力等产生负面影响;作为一种对监管的对冲,规避资本或其它监管方面的要求。联合论坛于1999年12月《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提出了5 条监管的指导原则,各国可以作为对内部交易监管的依据。
7.建立严格的金融服务集团退出机制
为避免金融服务集团强化的道德风险,一国监管体制应在尽可能减少金融服务集团团破产导致的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不能姑息问题和一味援救。
8.对监管定位进行前瞻性研究,适时进行监管体制由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型
金融服务集团使金融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在此情况下,按照既定金融机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似乎成为一种趋势。所谓的功能监管,即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主要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和形式)。功能监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见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称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机构监管那样只能根据不同的个案作不同的处理。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发生变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能够灵活地适应不问的制度环境,对于多国监管合作来说也具有特殊的意义。
四、结论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经验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2] 李然.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刍议.金融家.2007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