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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经营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房产开发经营,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房产开发经营

篇1

摘要:本文介绍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与管理计算的概念,并且对其进行延伸分析这些概念的内涵。然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计算的基本程序进行阐述,主要分为投资决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阶段、租售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通过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计算的分析,得出如何更好的维护房地产企业的权益。

关键词:房地产 开发 经营 管理计算

一、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计算的内涵

1、房地产开发

开发一词是外国的舶来品,意思是借助人力对荒地、矿产、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进行改善利用,以方便人类生活、生产、娱乐等多方面的需要。由此可见开发具有生产活动的性质。房地产开发的目地是为了给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的空间,而利用已有的各种资源改善人类物质环境的一种活动,在开发过程中主要利用的资源包括土地、建材、劳动力和资金,因此房地产开发跨越了两个领域: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房地产开发的顺序如下:规划设计现行,选定土地征地拆迁,接着进行土地开发,开发好后的土地上建造各类规划好的房屋,建好的房屋要接受工程验收。如果从房地产的词义上细分的话,房地产开发有可以分为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这些开发活动都是房地产企业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土地开发,就是把原先的非建筑用地,通过投资等活动将其变成可以用于进行建设的土地。

房地产开发实际上是开发企业将自己的规划变为具体的房产产品的过程,房地产的开发活动可以细分为六个环节:第一、提出设想阶段,没有设想的提出,没有开发企业的创意,就没有房产开发的存在。第二、对设想的可行性分析,开发企业通常都将这一任务交给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完成。第三、细节设计,开发企业一般不承担设计的任务,而将这一任务外包给专业的设计公司,将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给设计公司,由设计公司将报告变成蓝图。第四、紧接着开发企业要与专业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由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第五、市场销售,这一阶段既可以由开发公司自行销售,也可外包给专业的销售公司。第六、将建筑物交由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我们通常都将房地产企业定位为虚拟企业,这是有原因的,因为在房地产开发的整个流程中,房地产企业除了在“提出设想、发现商机”这一环节上自力更生之外,几乎将其他的五大环节外包给专业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各个专业公司都被虚拟的纳入了房地产企业,共同完成开发。

2、房地产经营

房地产经营内容多、范围广,普遍将房地产经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本文主张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定义,狭义的房地产经营主要是指房地产产品的销售方式,具体有出售和出租两种。

第一、房地产出售,作为一种商品,房地产只有经过销售才能实现它的价值,通常有以下方法:其一现货出售与期货出售,现货销售就是现场选择,卖者得到款项,而卖者得到部分或者全部房产产权。期货交易是指市场供给不足时,购买者所购的的只是期待的房地产权,只有待竣工后才转移给买者的交易方式。其二订购、现购和拍卖等方式。其三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其四评价出售或优惠出售。其五批量出售或单宗出售。

第二、房地产出租,出租是房产产品交换的特殊形式,主要体现为它的四大特性:其一出让的是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二只有经过多次交换,房产价值才能得到完全显现。其三承租者虽然未获得房产产权,但他却只付出了房产价值极小的一部分便能获得房产全部的使用权。其四出租的消费与流通二重性。房地产出租分为土地和房屋出租,由于我国土地公有,土地的经营只有出租这一形式,国家规定可以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房产出租,祖师通过合同确立租赁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出租在当下我国是房产经营的重大市场,不容忽视,而房产出租的价格则取决于房屋的价值及同期银行的利息。

3、房地产的管理计算

房地产管理计算是房地产企业对企业内部的资源和方案进行科学化和经济化的优化控制与整合。其实房地产开发已经包含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计算,或者说房地产的管理计算贯穿了整个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过程之中,通过合理的管理计算促使房地产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资源整合最优化和风险最小化。在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过程中,巨大的利润与风险是结伴而来的,在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主要有以下风险:投标风险,即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向业主做出的让利风险和资金运作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承包项目后,外部市场发生的不可预期的较大变化,如钢材或其他主材的价格上涨幅度太大;意外风险,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风险;坏帐损失风险,即项目交工决算后,项目的应收帐款由于特殊原因(如业主破产等)而形成的坏帐损失。

以上风险都需要房产企业进行管理计算,管理计算水平的高低将决定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只有具有高水平的管理计算能力才能不断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计算的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阶段

这一阶段由投资机会选择和投资计算两个程序组成,具体工作包括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成本管理计算和方案设计等内容,投资机会选择是寻找投资机会后,经过一定量的成本收益计算与分析,筛选出最优的机会。

2、前期工作阶段

这一阶段是为了房产建筑而做准备,主要的工作包括获得土地使用权、提出建设规划、计算所需要的资金并进行融资、签署施工合同等内容。房地产开发的前期阶段对管理计算有着较高的要求,因为资金是房产建设的生命线,只有资金到位,才能集聚到更多劳力、资源进行整体的开发经营。在这一阶段还要对房地产投资现金流量及其构成、资金的时间价值及计算公式和房地产投资经济效果进行计算。

3、建设阶段

这一阶段是房产建筑的形成阶段,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开发企业一般不承担设计的任务,而将这一任务外包给专业的设计公司,将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给设计公司,由设计公司将报告变成蓝图。开发企业接下来要与专业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将设计公司的蓝图交由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4、租售阶段

也就是狭义的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租售主要有三个阶段,首先是宣传自身的物业及与潜在的消费者进行沟通,以便消费者可以了解物业状况。其次是通过计算成本、利润而制定出售价和租价,并与代销公司或消费者商定合同条件,就售价或租价达成协议。最后是签约阶段。房地产企业是自销房地产或者是由委托的公司代销,这取决于房产企业的管理计算,计算的内容主要是自销和代销两者之间利润较高的是哪一种。

5、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和服务三方面,物业经营主要是为了使物业保值甚至是增值,通过管理计算进行策划,制定出租方案或销售方案的活动。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及时修缮,维持房屋的使用,并且要完备的计算房屋的数量、产权、完好程度等情况进行记录。物业服务是指能够及时准确的满足用户的需求如保洁、绿化、安保等服务。

结语: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计算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并且具有长期性和很强的地域性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具有资金密集型和较高的风险性,虽然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是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还是要注意管理计算,准确把握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资金风险,为房地产企业赢得更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雨霞.浅谈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开发[J].商情,2012年42期。

篇2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企业都是以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例外。而这就需要房产商以优秀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依托、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施顾客满意管理,即在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施工建设及物业管理阶段以控制成本、进度、质量为原则持续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并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房地产的项目应实现最优化的开发和管理模式从而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环境和品位的要求需要,提高房地产的开发项目管理是实现房地产降低成本、实现最大限度盈利的首要步骤,对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土地政策、房地产信贷政策与现代化管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对房产开发企业提出了新挑战,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则就是优胜劣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优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价格正在以超越房价的速度急剧增长,而与此同时,土地政策对企业资质、企业资金、企业资格审查要求越来越严格,土地政策对企业拿地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信贷政策方面,要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这些新变化对房地产市场会有很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应调整战略以及时跟进来应对这一结构性调控。要想在国有土地出让项目招标中获胜,除必须是具备企业资质和整体实力外,还须要在建筑施工的技术、质量、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使企业达到生产诸要素最合理的科学的配置,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质量、降低消耗,挖掘内部潜力,依靠科技进步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房产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预测与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所需的最低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等,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了项目体现现代管理的内在驱动力。特别是在建设企业置于市场经济之中,经济运行规律将无情地检验企业对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运用,是企业在竞争中的很大的成败因素,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成为项目管理的当务之急。

2 项目管理与基础管理

由于房地产项目是一次性的任务,决定了项目管理的特殊性。即项目管理既要适合于企业所具备的经营管理水平特点,又要具备项目所处的时间、环境等条件的特点。在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上,任何照搬照抄是不可能收到切实的效果的。找准项目管理中自身的特点,抓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正确选择一种或多种现代化管理方法,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根据企业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目标成本管理制度,通过目标分解,各子系统健全跟踪制信息反馈总结考核的全过程,不断推进成本管理,确保经济效益的提高。只有认真抓动态过程的管理,反复运用,才能使科学管理方法成为项目上的现实存在。由于计划执行过程是复杂的动态过程,又受到各种复杂多变因素的影响。在实施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离不开基础管理,如计量管理,监测手段、编制和执行各类定额、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等。无论运用何种现代化管理方法,都离不开这些基础工作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因此,必须抓好各部门的基础管理,积累、更全面的基础资料,为更好地使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提供可靠全面的数据。

3 物业管理

为了使建成后的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同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洁、维修等服务,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是重要条件。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管理都是由专业化公司承担,而我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开始从香港引入物业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的概念。十年左右的时间全国各地都成立了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大多数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都与国际性的工作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区或商务楼房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营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冲突成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争论焦点。在这样的境况下,对有志于塑立品牌、开拓市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既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成为房地产企业争夺市场的又一张王牌,而这就需要企业以顾客满意作为经营管理中的行为准则。即以高素质的人才构筑企业的核心,建立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流程和制度(客户部接受住户的咨询、投诉,维修部立刻派遣人员到现场处理,保安部提供一天24的安全服务,绿化保洁部门保持美丽舒适的环境等),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实行财务公开,创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定期和住户交流,节假日的问候或礼品,举办住户共同参加的文艺晚会)等。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是为客户提供的长期服务,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条件。服务的质量同产品的质量一样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4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

4.1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获利程度,因此在相应的项目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十分注意项目管理的成本控制贯彻设计的始终。从开发上进行整体而系统的成本控制和严密的监视,采取合理的措施降低成本。在房地产的项目开发设计之时,选择较好的建筑设计公司,保证建筑的设计质量之时也能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要求。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注意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小不必要开支,降低生产成本使企业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也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4.2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设计建立了项目实施的理论平台,奠定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基础和项目管理的过程控制基础。在开发项目的设计之时应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控制,为项目的实施建立详细而可调整的可行性计划,从而保证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定具体而可调整的项目计划使开发商对项目开发设计的公司有一个评定的标准和监督,同时也能在项目的管理实施过程中实现对相应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4.3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的信息交流和管理机制

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到实施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能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各方面的管理效率。应在房地产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形成统一而协调的项目设计和开发管理模式,从运转高效的管理模式中不断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房地产企业还应建立起项目参与方与设计方的交流沟通机制,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机制。

5 结束语

房地产的项目开发应实现最佳的开发和管理模式,从而为房地产的建设实施提供良好的设计前提,从居住建筑的设计出发保证建筑的设计和建筑的质量,建立运行良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能不断提高房地产商的建筑质量从而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需求,同样加强项目开发管理也能实现科学的房地产开发运作模式。房地产的开发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开发设计时应考虑各方面的综合因素,以科学的开发为建筑的实施和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惠敏,韩传峰, 陈伟.大型商业房地产项目全过程管理[J]. 房地产开发,2011,(09).

[2] 李娜,刘守涛. 循环经济与房地产业[J].上海房地, 2010,(04).

篇3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研究,工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其工程管理贯彻始终于整个项目的开发运营当中,它的主要内容按先后排列分为:策划流程管理、开发设计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及物业管理四个主要部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想做好工程整体,其中决策、团体、领导、控制和创新是项目获得成功的基础。本论文主要对这四项的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然后重点阐述四个管理项目的关系;对房地产企业具有合适的建议和参考价值。

1策划管理

对设计过程的管理,业内称之为策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建设楼盘的策划设计交给合适的设计公司来完成,就必须要进行成本、进程和目标进行管理和控制。可建设或使用策划管理软件来对其设计开展管理。免费论文参考网。即策划管理使用软件和策划设计软件是比较独立的专业软件,策划管理使用软件向的是'管理',策划设计软件面向的是'设计'。

策划管理和策划设计关系非常密切,策划管理系统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策划设计结果检查和管理水平。策划管理信息系统与策划设计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保证策划设计结果满足其项目策划的标准,通过电脑提供的各种检查工具,提高策划设计管理的水准。要做的主要工作涵盖以下几条:

(1)房地产开发人对于其项目的策划设计主要内容、原则进行确认,作为管理系统过程输入主要内容,在策划结束必须对策划方案进行检查和评个,合适地采纳反馈和修定的控制形式进行整改,并最后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案。

(2)策划管理应尽量降低对策划设计工作性质的改变。为了能够在电脑中自动计算、查询、分析各种策划数据,需要将以往面向制图的策划图,改变为面向 GIS 空间分析的可视化策划图。不过,应该尽可能减少对策划设计员工原有工作习性的变化,允许只对必须计算的方面提出合理要求,要求策划设计员工在设计图层时,遵循图层分层和编码规定设计,其他要素包含一些装饰性的图素要求能够放宽。

(3)提出合理的策划设计分层编码标准。因为现在大部分策划设计企业都使用AutoCAD 软件,所以需要根据以上原则,在国家、部门、地方标准的原有基础上建设一套全面的标准,向相关的策划设计企业发放。与此同时,制定合理措施,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策划管理部门能够使用策划管理信息系统针对设计企业提交的策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4)通过电脑进行策划设计结果审核。假如策划设计企业递交的设计方案满足系统规定的要求,策划管理系统能够将策划图输入系统,和地形和管线图等图层可以叠加显示,并能够对策划设计方案指标进行计算、排比,展开查询、统计、分析等;

(5)使策划设计结果转成基础信息。审批通过的策划图,能够成为策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参考资料,为审核、方案分析及后续研究等工作展开服务。

2开发管理

是指开发企业为成功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对公司里面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项目部、销售部和后勤部门开展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为成功实现后后续工作的基础。

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度开展管理工作,工作范畴为:所需物品的采购和库存、施工企业的确认与协作、施工质量及进度的把关、相关合同的签订、内部细部结构设计的修改、报建等。

财务部门进行企业的资金管理,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定期报表,工作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计划、施工企业的工程资金的发放和开发企业本身经营费用的管理。

销售部门顾名思义,就是售楼,销售方式为:促销方式的策划、定价和销售渠道的建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服装对项目开发员工工作任务分配、管理工作人员资料、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体系的建立等。而生活保障方面由后勤部门负责

3施工管理

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过程加以管理,也就是施工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由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施工管理,不过工程整体的管理方式及承包模式由公司各级管理曾针对项目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来决定。主要模式有:分别发包、GC、MC、设计加施工承包、Construction Management)发包方式等。在中国,房地产的施工建设主要采用分别发包和GC来进行。工程项目较大、或层次比较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用MC或 CM 模式来开展施工管理。免费论文参考网。开发人和某家能力好的企业或个体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负责项目的整体施工组管理称为施工总承包管理。正常情况下该 MC 企业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而是分包工作。MC 模式能够加速施工进度,CM 是由开发企业托付给CM 企业,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使用快速路径的生产开展方式,来开展施工管理,直接控制施工进度,影响设计方式,它和开发人签订“cost plus”协议。其优势是设计与施工完全连接,降低企业风险。

尽管采取的形式不同,但是目的却是一致的:成本合理的基础上,以最迅速的速度完成高标准的工程项目。想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开发企业必须在施工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上发挥积极作。免费论文参考网。通过验资、招投标、施工检查、监理企业的检查、工程款的发放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及成本开发人能够进行控制。另外还包括对供货商的协调与控制

4物业管理

为了让完工后的工程设施正常使用,实现保值的同时完成增值,并为用户提供安全、保洁、维修各项服务,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很重要。在欧美国家,物业管理一般是由专业公司承接,而中国的大部分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跟国际还有一定的差距。房地产开发人一般启用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于是,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很多,和业主的冲突成为最近来房地产行业的探讨焦点。在这样的时局下,对有打算树立品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倘若能够把握住,成就优秀的物业管理服务将是成为房地产企业抢夺市场蛋糕的尚方宝剑,提高顾客满意度,将是经营管理中主要内容。即采用高素质的人才建造企业的核心,构造规范的物业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并财务实施公开,建造人性化的生活氛围等。

物业管理是为购房者提供的长期服务,也企业在激烈的房地产市场竞争获胜的基本条件。服务是产品质量的另一个升级,也是房产增值的保证与关键。

6结语

任何企业的竞争,必须有其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如此。以高质量的人力资源为基础,并依靠持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支持、先进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保证顾客满意度,并在策划设计、规划运营、施工建设和物业管理阶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对运营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为原则不断改善经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以客户满意为标准,持续为其提供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1] 陈志安.国际房产开发问题研究.国际建筑管理.2004 年.

[2] 韩冰.先进物业管理概念.中国物业管理.2005年 3 月.

[3] 刘克伟.工程建设的规划.建筑基础学..2003 年 8月.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暂定资质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前列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减缴、缓缴、免缴。

第二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进度,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实行代建制或者项目法人制,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转让、出租公用设施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和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期限的书面意见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发项目转让,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项目转让后,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并自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后二十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提供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应当使用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商品房使用手册应当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非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订立销售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有关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不得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开发统计资料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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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差别化策略

为期3天的课程,参训企业代表在新产品开发流程、市场需求、把脉趋势、面料推广等方面得到了全方位的培训。在新产品开发流程管理方面,台湾资深纺织企业经营者林营俊指出,长期维持竞争优势的企业,几乎都坚持走差别化的策略。不管是产品、流程、服务创新,还是新事业创新,都必须依靠一套可长久发展而且能持续不断改善的管理体系及思维模式来支撑。谈到新产品、新流程的开发时,他说,选择高附加值的产品进行开发可以减少短期内产品被抄袭的可能性,利用明星产品的销售带动其他常规或传统产品的销售,实现单一产品复合化,将给企业带来更大利润。

传统和时尚有机融合

好的面料需要好的原料,同时好的创意设计也是不可或缺的。意大利纺织工业协会面料创意工作室的负责Aorletta Pelizzari从创意设计方法入手,向学员介绍了2011/2012秋冬国际纺织品市场需求的最新动向。运用最先进技术开发的高档纱线及用现代技术对传统面料进行再造,开发出兼具传统和创新的面料;正装风格与运动服风格混合,采用特殊整理技术,如金刚砂起绒棉织物与超薄尼龙衬搭配;刺绣以最现代的方式卷土重来;探索传统色彩和纱线,将它们与高科技闪光线结合;由于有了特殊树脂涂层新技术、全息效果、三维图案,新型织物采用图案和整理技术产生令人眼花缭乱的光幻觉效果,织物成为新型“触摸屏”,就像在iPod上通过光幻觉来触摸和感觉―样。这些都是未来纺织品的开发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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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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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实施房地产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应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依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与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8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

    (三)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并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资质初审;市工商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接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埠来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均应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项目单位,均须经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予以注销。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申请确定资质等级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其开发业绩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批准资质等级,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年度检查。并定期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应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基础设施开发,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增加和丰富城市绿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协议、划拨前,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形式。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订转让合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更换项目批准文件。未完成拆迁安置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限时制度的规定,按时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停缓建项目,可延长竣工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在延长时限内仍未竣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回该项目建设权,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对闲置土地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拟订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和施工企业资质与开发项目等级必须相对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每季度末报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预)售,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质量保证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对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或取消项目开发建设权、拍卖资产、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等级,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资质等级初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五)瞒报或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七)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开发建设手续而擅自开发建设的;

    (九)无故拖期回迁超过半年以上的;

    (十)住宅小区、组团按规定的竣工期限超期二年以上不能竣工的,交付使用后二年以上仍未达到综合验收标准的,交付使用后一年未完成配套建设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房屋总造价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取消其开发项目建设权,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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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挂靠开发合同 实质上挂靠开发合同 形式上挂靠开发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淮安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乙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与12月9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联合开发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联合开发某综合楼。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在立项审批、土地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使整个开发项目得以顺利完成,项目完成后,乙公司获得巨大收益,但拒不依约向甲公司支付联营中应得收益。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公司虽然诉称其在立项审批、土地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甲公司在联合开发中并无实质性投入,本案合同实际上为乙公司挂靠甲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甲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挂靠性质的联合开发合同。由此该案争议点被归纳为:房地产挂靠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二、类型化视角: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区分

依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双方都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合作开发合同;第二类为仅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挂靠开发合同;第三类为双方都不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合作开发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相应房地产开发资经营资质或者已经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此不难认定,上述第一类合同为有效合同,第三类合同以起诉时至少一方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来确定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对于第二类合作开发合同效力问题,司法实务中又区分为两类:一是合作开发双方都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合作开发合同;一类是一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以具有资质等级的企业名义进行开发,并向对方缴纳管理费的挂靠开发合同。其中对于第一类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而对于第二类挂靠开发的合同是否有效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开发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在于挂靠开发名为合作开发实为资质借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企业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开发合同有效。笔者认为后一见解为正确见解。

三、构成要件的视角: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认定

依照民法原理,挂靠开发为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就本案合同而言,判断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应考虑以下要件: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即合同主体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即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第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合同主体适格性问题

笔者认为,对实践中存在的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可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一方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名义及资质进行开发,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对开发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实质性贡献的挂靠开发合同;一类是不就被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一方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以其名以及资质进行开发,被挂靠企业收取管理费并对开发经营活动以自己名义进行实质性管理的挂靠开发合同。其中,第一类应认定为单纯的名义借贷合同,即形式上的挂靠开发合同。第二类则为挂靠开发合同,即实质上的挂靠开发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不仅仅收取了管理费,而且在立项审批、土地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及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使整个项目开发得以顺利完成。这表明,甲公司在挂靠开发中不仅仅进行了名义及资质的借出,而且以自己名义进行了开发流程的实质性管理工作。性质上应认定为实质性挂靠开发合同。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此类挂靠开发合同,虽然挂靠一方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但该挂靠开发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二)合同内容合法性问题

从本案合同来看,本案合同约定挂靠开发的实质性内容为特定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并非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及特许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2条第3点规定:“合同约定仅一般违反行政管理性法规规定的,例如一般地超范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可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也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也持此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报告》第1条“合同效力问题”第(二)点“无证(照)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认为,“如果交易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在行政管理上,如税收等可以补充。”意义即为:合同有效,但在行政管理法上可以补充之。所谓补充包括限期办理手续,直至吊销营业证照。依照法理,即使该企业营业证照被吊销,吊销前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

(三)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

对于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而言,持合同无效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就在于,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规避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的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规范性质上为行政管理规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设立应经过登记、备案程序。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仅规定了“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等行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该《条例》第35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规定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责任。从上述法律与行政法规对于欠缺相应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未涉及其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因此,此类资质规定性质上为行政管理规范,而非民事规范。违反此类规范仅应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从而采取挂靠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以该企业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并以缴纳管理费的方式作为对价的模式并不鲜见。笔者认为,由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对欠缺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并未作出规定,因此,以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认定挂靠开发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第二,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挂靠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问题。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依据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理由在于,《合同法》第52条仅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以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视情况可以依据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问题报告》中持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在于:“一般情况下不能引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地方政府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如果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应是对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具体补充,或者是根据有权授权制定的,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在上位法没有规定时,如果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据合同法52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如果合同目的和合同内容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仅因合同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而认定合同无效。”可见,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以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

笔者认为,即使依照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一方欠缺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实质性挂靠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理由在于,作为国家行政规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虽然规定了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但在法律责任条款仅规定了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行政责任,而未规定此类行为的民事效力。基于这一规章仅为行政管理规范,同时基于该规章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经营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因此,以此类规范作为挂靠开发合同无效显然于法无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对此未作规定。因此即使承认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本案挂靠开发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

(四)公共利益要件

认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的企业挂靠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得到问题,可以从立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与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性质及责任规定不同角度进行考察。

依照《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企业只有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于没有资质、超越资质、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除了应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外,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文即持此观点。

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缺相应资质,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了在双方都不具备资质,且在起诉前仍无法取得的情形下才认定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对于仅有一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文持合同有效观点。笔者认为,依照前述对挂靠开发合同的分类,其中实质性挂靠开发合同是有效的,至于单纯名义借贷的形式上挂靠开发合同,起诉前为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应认定为无效。

篇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简政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申请,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和办理升级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能越级承担任务。

    (一)一级资质:开发建设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可以开发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可以开发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可以在本盟市内开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或者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外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自治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治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城建、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单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项目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对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应当明确责任方。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联合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其他方式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监管制度。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交付使用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验。经核验,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治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办理资质登记手续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

    (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件而不审批的;

    (三)违反规划、土地、园林、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五)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批准预售的;

    (六)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篇10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也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形势,同时也伴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买房越来越成为很多普通百姓心中永远的痛。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的背后,还潜藏着诸多隐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是普通百姓却越来越有买不起房的压力。房价的问题影响着民生和民意,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房地产调控的诸多举措,这些举措涉及房地产相关的各个方面,土地审批、贷款审批、房价及其它各个环节,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了考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样的形式下,运营难度增加,因为相应的企业运营成本会增加,同时在国家限购等调控政策下,其销售也会受到影响。从微观环境来看,房地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崛起,也给现在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份额带来和诸多的问号。

1、房地产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保证项目开发取得圆满成功。如今在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竞争越来越激烈,资源性短缺也越来越严重,土地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不断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环境有越来越严峻地考验。要提升利润空间,要么提高销售价格,要么降低项目成本,但在目前的宏观与微观环境下,价格的提升空间已经很有限,只有从成本方面下功夫。

其次,可以提升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全过程成本控制,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全过程内发生的各种支出。而且,按照全过程成本最小化的原则,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实现更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以便从整体上降低房地企业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从而提升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三,可以更加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开发过程的成本控制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着良好地促进作用,在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因为在开发过程中注重成本控制,要通过合理地规划以及先进的环保技术做支撑,比如节能、节地、防污染和节水的设施以及技术,在建材方面使用无污染的建筑材料,对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都可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革新成本,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进行成本控制,不仅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提高竞争力,而且利于企业实现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实践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前期项目投资阶段,对新上项目的考察不足,导致投资失误。这些年来投资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不乏在偏远地区的高档的社区无人问津,还有一些大户型的让工薪阶层望而却步,出现了大量的空置房,造成了大量的资金的套牢。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存在着施工阶段成本控制严密,可是经常忽视对于招标环节的成本控制和合同管理环节的成本控制。邀请招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的一种招标方式,它之所以受到青睐,是因为其招标周期相对时间比较短,效率相对较高。但是这种招标方式也有不足之处,可能是排除了一些其它的潜在的投标方,无形中减少了选择的范围;因为熟识程度高,所以可能会出现围标或者串标的可能,招标与投票方可能在私下里达成一致,相互勾结。房地产开发有着自身的特点,变数比较多,受外界因素影响比较多,随时可能出现变故。而实际上许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没有就此签订制度的标准的合同,并且合同中规范的内容并不全面和准确,有着较大的争议空间,容易给后期留下隐患。

再次,房地产开发商对设计环节不重视,在设计环节,图纸的质量不高,而且设计费较低,设计周期短,变更较频繁,这些都使得工程难度较大。不成熟、不科学的设计导致后期返工现象严重,会出现后期的相关设施无法配套,种种矛盾出现,影响进程,同时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成本。

3、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

房地产的成本控制要将成本理念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包括前期调研、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

(一)前期调研

在房地产工程开发前期,要充分考虑自身地理条件和市场要求,做好前期调研工作,论证其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对于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败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现在没有几个房地产公司愿意花这份投入,就是做了也是流于形式,都是靠自己的感觉去上项目,这是非常危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项目开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盈利,进行成本控制的根本目的是要取得经济效益。在选立项时就必须对开发项目进行财务分析,了解可能的预期收入、成本、利润和风险,这也是管理会计的重要内容。可行性研究是在对消费者的心理和市场容量、造价等进行准确分析、充分估计的基础上,决定该工程是否开工。如果对消费者的心理没有充分地掌握,对市场的容量没有准确地估计,一切完美的销售计划都是空中楼阁。在可行性阶段必须把资金的流量和销售计划做出来,这样就可尽量地减少开发者的现金投入,减少资金成本,让项目顺利地进行下去。

(二)设计阶段

降低建筑安装成本,首先要搞好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把全面造价管理工作的关键放在设计阶段。未雨绸缪,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设单位应以对建安成本影响最大的设计阶段为关键环节,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方案设计、工程设计的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大力引进竞争机制,以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首先要通过设计招标来选择设计单位。必要时组织设计方案竞选,从中选择能保证设计质量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分阶段招标或委托。如一个好的项目,如果完全委托或全部由境外设计,则设计费用本身会相当高。可以将方案进行招标,中标的方案在施工图设计时,可以再组织进行招标或委托。

(2)加强设计出图前的审核工作。加强出图前的审核工作,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从设计阶段所设计的成果来看,设计方案的不足或缺陷加以克服时,所花费的代价最小,可取得的效果最好。在设计出图前加强对设计图纸的审核管理工作,以求得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将设计中的不足带到施工阶段。

(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投资成本控制的关键,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控制:

(1)合理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进度计划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这些变更主要由建设单位引起。控制施工变更的关键在于建设单位自我约束,按洽商变更程序办事。应建立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预算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权限、分工及职责,确保洽商签证质量,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洽商变更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增减预算,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经办人员不得随意变通。

(2)严格审核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对于承包商索赔要求的处理,则应按合同办事。加强对索赔资料的审查,强调处理索赔的及时性,加强预见性,尽量减少索赔案的发生,以免索赔额过大引起投资失控。

(四)竣工结算阶段

凡结算工程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合同规定完成,必须要有竣工验收单。如有甩项应在验收单中注明,结算中予以扣除。应做好工程洽商签证及预算增减账的清理。重点做好材料价差及竣工调价的审定工作。审核时应与原招标文件对照,凡原标底内已含项目不能重复出现。要严格按合同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合理确定技措费、提前奖和优质奖等相关费用,认真实行结算复审制度及工程尾款会签制度,确保结算质量。

参考文献:

[1]柯宝红.房地产开发前期成本控制的研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 ( 8) : 66 -67

篇11

1.1地理位置的不可移动性

房地产企业是以房屋等基本建筑物为基础进行运作的一种企业,而这些建筑物一旦建成,其地理位置是固定的。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选择或开发项目时,应首先考虑该项目的地理位置是否符合企业运作所需要的交通、市场、经济和文化等需求。

1.2项目的投资风险大

房地产不同于其他商品,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承受较大的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2点:①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时间长,所以,可能会受到一段时间内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②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不可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使其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

1.3投资建设的成本高

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项资金密集型产业,其投资开发成本比较大,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作支撑,企业是很难在房地产市场中立足的。此外,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风险比较高,如果企业没有坚固的基础,就很有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

1.4项目开发建设的周期长

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的对象是土地和客观建筑物,大家都知道,一项建筑工程的建成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现代建筑越来越趋向于美观时尚,同时,工程还要保质保量完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房地长项目的开发周期。

1.5项目开发建设的环节多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中,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其他的社会管理部门相联系,比如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与卫生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必须协调处理与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顺利竣工。

1.6项目建设资金的周转速度较慢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往往涉及多方面的资金周转,从设计图纸、招商引资,到雇佣工人、施工、竣工,这整个过程的时间是非常长的。由于各个环节都是独立的,资金的周转速度下降,对项目的开发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7受国家政策因素的影响较大

房地产企业作为全国企业中的一份子,其运作状态必然受国家政策的约束和调控,所以,任何房地产企业,不论何时何地,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将国家利益放在首要地位。

2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的问题

2.1缺乏项目建设的成本管理意识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还停留在“事后核算”的思想上,缺乏对项目造价成本的预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是一样的,如果管理者在事前没有一个明确的预算成本作为约束,就很有可能会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出现铺张浪费的情况,对企业内部的资金运转造成一定的阻碍。

2.2企业内部的管理链条不完善

目前,虽然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开始重视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漏洞,这一点在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一些监督管理人员不重视自己的工作,进而出现了企业内部的监督环节与其他环节之间处于割裂的状态。

2.3缺乏对历史经验的分析和总结

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变化性是极大的,许多房地产企业由于受到了市场、经济、政策等各方面的影响,很容易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企业要想在房地产市场中居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分析市场动态,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发展自身优势,摒弃劣势。

2.4没有准确掌握各方面的动态信息

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所谓“与时俱进”,指的就是企业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自身所处的环境,包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等,及时了解各方面的信息动态。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许多企业并未准确掌握信息的动态,大多数企业仍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3经营管理的原则

3.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思想是《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的,它要求我们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权力为前提来满足当代人自身的需求。对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注重该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不能以损害环境和社会的长久利益为前提来满足企业发展的短暂利益。

3.2坚持创新性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创新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推动力,小至个人、家庭,大到社会、国家,各个社会角色和群体无不需要创新。对于房地产企业,应该从产品、科技等方面入手,不断创新,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

3.3坚持科学定位的原则

市场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因素,任何企业在进行市场定位之前都必须对市场进行科学的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更是如此,为了应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小型企业应格外重视市场的分析和定位,尽量在掌握市场动态的基础上将整体的市场划分为多个细分市场,从细分市场中选择一个或多个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4坚持动态管理和优化组合相结合原则

房地产企业要想实现动态管理和优化组合,就必须建立一个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业的内部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掌控企业市场运作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并根据市场动态信息的反馈及时调整企业的开发和管理策略,对影响企业运作的环境因素进行优化、组合、调配。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日益经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4经营管理的方法

4.1培养高端人才,保证综合效应

企业要想取得发展,就必须以高素质的人才作为支撑。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培养具有创新性意识、能独立思考的人才是尤为重要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加大对企业职工的考核力度,经常召开职工教育大会,提高职工的自我角色意识,同时,还应该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员工。

4.2加强对内外部风险的控制

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指企业为了扩大或占领市场而做出的一切决策所形成的风险。这些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企业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按照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投标风险、市场风险和意外风险。毫无疑问,企业的经营风险是不可能避免的,我们只能尽量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要做到这点,企业就必须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一个专业的防范风险的体系。

4.3适应新形势,实行战略转型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房地产企业必须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体系,在企业的目标决策方面实行战略转型,进而提高目标定位的准确性和决策的规范性,实施全方位、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

5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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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经济 企业经营 战略概述 经营战略

中图分类号: F293.3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程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开发运营周期之中,经营管理战略是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支柱,它贯穿于经营战略的全过程,凡经营战略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房地产管理战略中都应当加以考虑。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战略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的生产、市场营销、研究与开发等各种单项生产经营计划,首先应具有相应的人力,物力作保证。而这些人力、物力的取得都必须借助经营来实现。没有业务的支持,各项发展战略都将落空。可见经营战略是企业长期经营的物质保证,完整的企业发展战略必须包括经营战略。

现代企业发展战略由各种单项战略组成,如:生产战略、投资战略、经营战略、市场开发战略、技术创新战略等。企业发展战略的科学与否和能否得以实现要以其具有综合平衡性为条件。所谓企业的综合平衡就是指为制定和实现企业发展总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和实现组成总体战略的各单项战略,必须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各单项战略之间的内在关系及其与总体战略目标的关系,科学的使用人力、财力、物力,使经营保持平衡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活动。企业经营战略在企业总体战略中的综合平衡职能主要由经营战略目标的综合性及其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决定。

二、成长期企业经营战略

经过创业期发展,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产值增长率、人员增长率、资本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等指标的增幅逐年上升,表现出企业成长的态势,标志着企业进入成长阶段。

2.1成长期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①财务运行状况

企业进入成长期后,随着销售的顺利增长,利润逐渐增加,财务运行状况开始出现好转,企业生产、销售势头良好,现金流量增多,周转速度加快,企业价值链各环节连接开始顺畅、资产运用效率提高,但在资金需求方面,由于企业会面临原有的生产设备不能适应生产,需要增加员工人数,进行设备投资,增加产品种类等扩大在生产,资金仍然紧缺。

②权益和偿债能力

在资金供给上,企业内部融资能力虽然增强,但仍满足不了企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企业效益、资信等级的提高开始使金融机构放宽了对企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企业大规模负债成为可能,负债额度逐渐增加,资本结构趋于合理,在财务运作良好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财务杠杆收益。

③财务收益状况

企业成长期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成本控制,加之销售渠道的畅通,使企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企业盈利能力不断提高。

2.2成长期经营战略模式

通过创业期的经营,企业在行业内开始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不断扩大,财务分析结果良好,企业步入了成长阶段。笔者认为,企业在成长期的发展基础仍很薄弱,不宜进行多元化投资,该阶段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把主营业务“做大”,边投资,边回收,以增大现金流、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经营战略的主导思想。因此对于传统企业在成长期经营战略,本文倾向于以扩大生产规模为主的投资模式。

扩大规模的主要目的在于:第一,会使企业比小规模时更具有成本优势。在价格敏感的市场中,规模大的企业易于把这种成本优势转移到消费者中,扩大市场份额,最终把小企业驱逐出去。第二,扩大规模会提高行业的进入壁垒,避免因新的挑战者进入而使企业发展的延续受到冲击。第三,企业规模的扩大是企业进行多元化投资和实施纵向一体化的基本前提,而多元化和纵向一体化又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第四,规模扩大后的企业通过内部资金融通可以导致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2.3成长期企业投资规模分析

企业的投资规模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并不是无限的,当投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如果再扩大规模,规模经济就不会再提高效率,相反会带来新的困难和问题。并导致成本上升,效益下降,产生投资规模的不经济性。企业投资规模变化时,投资规模的经济性与不经济性总是同时存在。如果前者大于后者,那么投资规模是合理的,反之亦然。企业规模的确定受企业外部环境和自身融资能力共同影响。因此,一定要确定适度的投资规模。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程管理

3.1开发管理

开发管理是指开发企业为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而对公司内部的人事、财务、工程、销售及后勤部门进行的组织和管理,也是企业为成功实现项目管理及设施管理所采取的经营模式。开发管理其目标及原则就是要整合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一系列科学、规范的运作流程,以现代化的信息管理为依托,不断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深受顾客喜爱的住宅或商用房。开发管理的重点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核心在于工程项目的开发过程,而控制成本、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及市场创新是开发运营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3.2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规划设计开始到项目竣工整个过程的管理,所以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与施工管理。规划管理就是对规划设计过程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筑楼盘的规划设计委托给相应设计单位来完成就必然要对规划设计的成本、进度及目标进行控制和管理。房地产企业可建立或采用规划管理系统来对规划设计进行管理。即规划管理应用软件与规划设计软件是相对独立的两套专业化软件,前者面向的是“管理”,后者面向的是“设计”。

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关系非常密切,规划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提高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和管理水平。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与规划设计关系的核心是:保证规划设计成果满足工程项目规划的要求,通过计算机提供的各种审查工具,提高规划设计管理的水平。要做的具体工作包含以下几点:(1)开发商对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原则进行确定,作为管理系统中输入要件,在规划完成后应对规划方案进行检验与评估。(2)规划管理应尽量减少对规划设计工作习惯的改变。为了可以在计算机中自动计算、查询、分析各种规划指标,需要将以前面向制图的规划图,改成面向GIS空间分析的数字化规划图。(3)提出合理的规划设计分层编码标准。(4)通过计算机进行规划设计成果审查。(5)将规划设计成果转成基础资料。

施工管理就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由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管理,而工程整体的管理模式及承发包模式由公司高层根据项目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

3.3设施管理

为了使建成后的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同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洁、维修等服务,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是重要条件。我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开始引入设施管理的概念。十几年左右的时间全国各地都成立了不少设施管理公司,但是大多数还是以物业管理公司为主,中国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都与国际性的工作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区或商务楼房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营者。设施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冲突成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争论焦点。

3.4过程管理的协调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程管理包括上述的开发管理、项目管理和设施管理,显然,如果要完成一项成功的工程项目就必须在这三个方面都做得十分出色才能够实现。因此,协调这三个管理内容之间的关系,并使之相互促进和合作是开发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而其中又以项目管理中的规划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及项目管理与设施管理之间的协调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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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

前言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房地产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房地产产品从开发建设到生产竣工,并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实现房地产产品价值,满足社会对房地产产品需求的重要经济活动。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与其他商品的开发、经营相比,具有涉及范围广、经手环节多、形式多样等特点,因而在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会表现出难度大、风险高以及受政策等因素影响更强等特点。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中,进行大胆的改革与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进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创新的必要性

(1)重视环境不够,绿化不够。用户购买房地产产品重视的不再只是住宅及商业房产品的单体质量,小区周边的人文环境及文化设施数量、品位等,已经成为用户购买产品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2)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住宅的空间类型少、造型单一、结构不合理,只能达到简单的居住要求,不能满足用户对产品个性化的需求,用户的生活品质难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力求在小区布局、建筑外型、色彩、内部结构等产品品牌方面进行创新,标新立异,创建群众喜欢的产品品种。

(3)过去的房地产产品仅仅满足了用户的居住功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户对产品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智能化、信息化的房地产产品也是产品功能创新的具体表现。

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创新内容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观念创新。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不是孤立存在的,不能片面的理解为简单的依靠土地、资金进行的房屋建设和销售活动。我认为应该是通过对房地产产品进行创造性、计划性的生产,为用户提供一个更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存环境,并为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因为房地产企业生产的是一种与人的生存利益、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它是一个人一生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体现,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消费支出,也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项目。如果开发商仅仅认为建成了一个小区就达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目的,就大错特错了。房地产企业的创新不应该始于产品,而是来源于观念,它应该始终贯穿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不断的进行提高、改进,开发出更加适应人们生活需求的房地产产品。

(2)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包括户型创新、服务创新、功能创新等。目前,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水平逐步提高,单一的房地产产品已不能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高标准的规划、合理的户型设计、新型环保材料的使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创新应用及小区绿化、景观、配套设施、物业管理项目的创新,是当今用户选择产品的重要考虑因素。市场是检验创新的最好标准,不断寻求用户新的潜在需求,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不断进行创新、调整,把握市场的脉搏,才能走在市场的前面。

(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管理创新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涉及房地产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与其他经营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开发与经营的环节多,参与的部门多,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就能导致整个投资计划的失败。掌握开发与经营环节的关键,协调各项工作的关系,对企业不利的环节或部门进行整合,对策划、组织、协调工作进行创新,为决策者提供更丰富的决策依据,降低投资风险,是管理工作创新的目的。

(4)技术创新必须和体制创新相辅相成

创新不仅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且也是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尤其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企业要保持并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必须不断创新。实践证明,谁能在创新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谁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强占先机,掌握优势,赢得主动。

总之,创新不仅从户型、服务、功能等方面创新,更要从管理上创新,技术创新必须与体制创新相辅相成。

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如何创新

(1)因地制宜,提高产品的环境和品质。建设健康环保的小区环境,打造绿色品牌,创造绿草成茵,树木花卉繁茂的外部景观,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理想家园。

(2)组织营销重视并运用新的经济信息服务手段,寻求多样化、新雅化,例如特色营销、合作营销等。

(3)要与新的经济体制相结合,在组织结构、内部资源管理及运用上进行改进,主要体现在对用户需求的反映能力和清晰化的处理上。

(4)在经营模式上,传统的开发经营模式在市场繁荣时期比较容易生存,但这种模式面临着负债率高、存货量大、现金流量刚性、反周期能力差等问题,致使核心企业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应该把传统的全能开发商所做的各个环节,如土地购买、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专业化、规模化、科技化以至于全球化。

(5)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规模化管理,房地产应尽量成片规模化的开发经营。这样可以发挥建筑材料、设备集中采购的低成本优势,固定成本的分摊优势。使产品价格降下来,同时又能争取房地产开发利润的最大化。

四、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

主要是选好施工单位抓好各种工序搭接的总进度计划设计,并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工程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进度要不断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若出现滞后的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时赶上,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建设资金主要由银行借款解决,工期的快慢直接影响到财务成本问题,即直接影响到开发的总成本。同时,工程建设进度也为工程的预售创造条件,工程进度快就可以争取尽早预售,尽快让投入的建设资金回笼,并能确保按预售合同所签订的交楼时间如期交付使用,不会引起各类赔偿、罚款等经济纠纷,影响楼盘声誉及公司的经营业绩。

综上所述,企业都以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例外。这就需要房产商以优秀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依托、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施顾客满意管理,即在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施工建设及物业管理阶段以控制成本、进度、质量为原则持续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并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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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规划,开发管理,施工管理,物业管理,整合协调

前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工作成为了企业提高市场竞争的重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与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而对公司内部的人事、财务、工程、销售及后勤部门进行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设计管理、开发管理、项目施工管理、物业管理。为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应以完善的管理体系为基础,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理论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工作。

一、规划设计管理

规划设计管理就是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过程的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的设计单位完成,必然要对建筑工程涉及的成本、进度及目标进行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系统来对规划设计进行管理。

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的关系相当密切,规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就是为了提高对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和管理水平。规划管理系统与规划设计关系的核心是:保证规划设计成果满足工程项目规划的要求,通过计算机提供的各种审查工具,提高规划设计管理的水平。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前期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要根据客户的需要,收集他们的意见,建立起买家意见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造之间的良好联系。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首先要从工程规划设计抓起,通过对市场细致的调研,建立起多方案的经济比较。其次是施工图的设计,房屋产品质量得到保证的第一步是从精确的设计开始的,万丈高楼平地起,因此,规划设计管理的核心环节就是要选出最优的设计方案,对客户需要的户型、内部体系、结构功能、空间利用等都要有创新优化的设计。

二、开发管理

房地产的开发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而对企业内部的人事、财务及建筑工程、销售、后勤部门进行的组织控制和管理,也是企业为成功实现规划设计管理、项目施工管理及物业管理所采取的经营手段。

工程开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这三项管理的内容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规划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管理。然而这一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如土地开发商盲目圈地囤地严重、旧城改造的进展缓慢、保障性住房严重供应不足等。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就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应重新界定管理规划体制并充分运用管理中的规划职能,同时明确规划管理的内容,使土地结构利用更加合理。

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也是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它是现代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房地产开发管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过程各方面工作的知识基础和经验,然后基于这个基础开展工程管理工作,以保障项目开发的经济效益。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房地产投资而造成的损失可能性大小。由于受房地产开发竞争对手的竞争使得市场竞争越发激烈、银行利率升高、房地产投资风险增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会有开发风险的产生。因此房地产开发商要注意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和方法的关注力度,再运用合适的方法来应对项目风险,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效益。

三、项目施工管理

所谓项目施工管理就是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的管理。其中质量、投资及进度管理是项目施工阶段的三大控制。技术质量管理,是提高房产质量的核心环节和重点,包括施工技术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两个方面。施工的技术质量管理,包括对施工队伍及监理队伍的选择,施工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采办,动力供应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直接关系着施工质量和房产质量。现场施工的技术质量管理,是确保提高房产质量的核心,在其管理过程中,应把握好三点:一是必须强化施工队伍的质量意识;二是应不断强化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强化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方法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形式学习,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也可以在施工现场扎实的普及基本知识,强化技能提高;三是强化施工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项目施工管理模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但是目的都是在合理的施工成本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开发商需要通过施工资质验证、招标投标、现场施工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督、工程款的有序发放等措施,充分发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的重要作用,以达到高质量、低成本的最终目标。

四、物业管理

为了使建成后的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实现建筑设施稳定持续的增值,同时为住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洁、维修等服务,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般说来,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区或商务楼房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营者。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会成为房地产企业竞争市场的又一张王牌,而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以顾客的满意度作为服务管理中的基本准则。为了保证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企业应该以高素质的人才来建构企业的核心力量,并建立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流程和制度,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实行财务透明制,创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客户提供的长期服务,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条件。服务的质量同产品的质量一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五、规划设计管理、开发管理与施工管理间的相互协调与整合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包括上述的规划管理、开发管理、施工管理和物业管理,如果只是单独完成其中一项工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这四个方面进行整合协调才能够实现目标。因此,协调这四个管理内容之间的关系,并使之相互整合是建筑开发企业的核心工作。

房地产开发中的建筑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的相互脱节虽然有利于各自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但是规划设计与施工的脱节也带来了许多严重问题,比如规划设计者不了解施工工艺,从而使所设计的设计方案局限于理论指导,导致施工困难,影响了项目建设的成本和进度。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工程管理中常采用可施工性分析的管理方法。可施工性分析是将施工知识和经验应用到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现场实施中,以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最优化。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设计者应根据开发商的要求规划设计出满足计划目标的经济易行的方案;项目的开发管理人员依据该方案,整合所有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的调度和使用时间,提出最佳的进度计划;施工管理人员应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对该方案采用适当的材料和方法,在规划设计阶段对设计者给出相关建议,从而避免浪费及施工上的困难。可施工性分析强调建筑工程施工的可行性和易行性,可施工性研究就是对有关的建筑工程设计内容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办法。

许多情况下,施工单位或开发商的工程管理部门未能和设计单位沟通或达成意见上的一致,导致不少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和开发企业的规划设计不一致。因此,可施工性研究的实施以及设计的正确施工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商的大力支持。作为建筑工程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把可施工性研究及规划设计的研究放在核心的位置上,定期组织工程规划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相关专家、协调人员召开研究会议,通过有效的沟通讨论和研究,系统化、专业化地完成工程项目的目标。

2、可施工性分析的尽早实施。在工程项目开发的早期,项目决策的成本很少,但这些决策却能够影响项目的整体成本,可施工性研究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发阶段到施工阶段、物业管理阶段成递减趋势,产生的经济效益也逐渐减少。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一旦提交要更改就比较困难了,因此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应该尽早将可施工性分析尽早实施,并做好前期的项目决策。

3、在建设过程中持续开展研究。可施工性分析强调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充分发挥研究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计划和总结,将研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完整的纪录并改进,将业务流程中无序的知识进行系统化的有序管理,使之成为可利用的再生资源,实现知识的共享和再利用。

六、结语

现代城市规划的不断进步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不但加速改善了我国居民住房条件,也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房地产开发商想要获取长期的竞争优势,就需要以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基础、运用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行以顾客满意度优先为宗旨的服务管理理念,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l】李元明.房地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之浅见[J].山西建筑2006,32(14):25―2

【2】仇慎谦.物业建设与物业管理衔接问题的研究. 中国物业管理.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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