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策划/本刊采编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从审批制到登记制,民企进出口大飞跃
■ 文/卢小平
“民营经济”是一个大范畴,它是相对于传统的国有、国营经济而言的,侧重从经营方式、经营机制上划分企业的类型。“民营经济”又与“非公有制经济”有交叉,它不仅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也包括国有民营、乡镇企业等经济成分。同样,本期专题中的“民营企业”也就是“民营经济”中的企业。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上世纪80年代,经审批,一批又一批(少量的)国营企业先后成为地方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农贸公司、技贸公司等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据外经贸部负责人1999年初介绍,1998年我国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同国际接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进一步放开了进出口经营权,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并从1999年1月起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1998年末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月4日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已获得进出口权。据有关人士介绍,私营企业以前之所以未能在对外贸易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在于自营进出口权受到限制。《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后,极大地拓展了私营企业的外贸发展空间。而实现贸易主体由以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为主向私营企业转变是加入WTO的要求。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入世谈判中的承诺,入世后,经过三年过渡期,对外贸易将全面推行登记备案制,企业只需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从事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种登记备案制是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再是行政审批,不对外贸经营者取得经营权构成任何障碍,只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分类、经营范围和申请类别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成员企业。
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外经贸部和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生产的主要产品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坚持登记和核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办程序
1、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2、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外经贸委每周集中向获得批准的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可通过网上查询或热线咨询审核情况,网址:,咨询热线:62754440。
一、技术进出口的分类管理
新条例第一次确定了技术进出口分类管理的原则。新条例将技术进出口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二类是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科学技术部分别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目录,通常那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身命或健康的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会被列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因此,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技术还应该是属于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二、取消合同审批和注册制
根据新条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30日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的技术外,其他所有技术均可自由进出口,无需经有关外经贸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审批,只需将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网址为:info.ec.com.cn)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外经贸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有关的外经贸部门通常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上述新的作法已完全改变了旧条例所规定的所有有关技术进出口的合同均须经有关外经贸部门审批和注册后生效的规定。这无疑为技术贸易的自由化前进了一大步。作为技术出口方或许可方的外国公司一般无需再经历令人头疼的审批程序了。
三、中方无须为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
根据旧条例的规定,除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作为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中方,必须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若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需引进或出口技术,则必须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其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新条例对这一问题未再涉及,应可理解为已取消上述规定。因此外国许可方向中方转让技术又减少了一道障碍。众所周知,中国已承诺在加入WTO后的3年内完全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四、取消技术引进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限制
按照旧条例,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特殊批准,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且还规定,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因此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均为10年,外国许可方一般都很担心合同期满后对其技术失去控制,因此对这一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一直耿耿于怀。
现在,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外国许可方与中国引进方订立的技术引进合同可超过10年的期限,并且也可在合同中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这将会鼓励外国许可方更放心地向中国转移更多的最新技术。
五、取消保密期限的限制
旧条例规定,对外国许可方提供或传授的专有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通常为10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须在向有关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现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可自由约定保密期限,也就是说约定的保密期限可超过合同期限,除非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六、缩小外国许可方对技术性能保证的范围
旧条例要求外国许可方对其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在实践中,尽管外国许可方无法控制生产流程,因而也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但外经贸部门还是经常要求他们提品责任担保。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新条例已不再有这样的要求,仅一般性规定外国许可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有权转让、许可者,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进出口经营权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是:
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注册资本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来源:文章屋网 )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过程。
什么叫报关单位、报关员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
报关员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1.自理报关单位是经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报关单位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2.报关企业是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它只能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3.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权,它是专门从事接受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哪些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目前,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很广泛。根据规定,除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公司以及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企业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11)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自理报关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批准证书》(非三资企业为《资格证书》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部门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专业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
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工具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国际运输工具业务的文件;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委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在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的任何人员都可以向 海关报关吗?
不行。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招聘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主管海关注册报关员。
(1)报关员注册申请表;
(2)有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
(3)《报关员资格证书》;
(4)身份证;
(5)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证明书》。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部门发给《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备了报关权,然后方能从事报关。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是什么关系
1.报关员是报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意味着报关单位的行为,报关员的行为由报关单位向海关负责,报关员在报关时,也须向海关负责。
2.报关员只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员不能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
报关人对海关要承担哪些义务
1.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收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2。正确、清楚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在出现违规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
5.在海关需要复查已放行的货物时,应当予以协助。企业应向哪个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如果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备案手续后,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报关企业报关。
如何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经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如果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是否也可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如该报关员所在企业,已经将当地海关(或主要进出口地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并经过审批予以备案,则该报关员持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在其他口岸海关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为什么海关要对各企业单位指定的报关员进行培训
制定这个规定,旨在提高报关质量和报关工作效率,使报关人员明确报关员的职责,了解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法规和制度,熟悉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手续,正确填写报关单证,改变报关质量与外贸业务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专业报关企业如暂停报关业务,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没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单位如需进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应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报关权的企业报关。报关员调动如何办理手续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在外经贸部修 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 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 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 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2)张汉林、郭浑 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年2月25日和2001年3月 4日;(3)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 期)。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工作,应当首先设定修订《对外贸 易法》的整体目标,进而应当明确提出修订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整体思路。如是,才 能配合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调整,在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制框架下完成《对外贸易 法》的结构整合与内容调整。
本文拟从立法定位、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三方面提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九条 思路,并据此对修订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一、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定位
(一)思路1:《对外贸易法》的修订,首先应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的对外贸易管理 关系。因此,对外贸易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调整范畴 ,而属于内国涉外民商法的范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这一定位,保持其调 整对象的稳定和统一。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 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第13条第2款在规定外贸制时指出 :“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 关的经营信息……”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私法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 规范的范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应当将这些问题归还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进行规范。
诚然,私法上义务的违反也会引起主体在纵向法律关系上的责任,如行政责任或刑事 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在行政管理法上应具体规定主体私法层面上的义务。否则,既可能 引起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也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矛盾。
另外,有学者提出“将外资法纳入外贸法中,使外贸法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外经贸法”( 注:参见张汉林、郭浑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 年3月4日)。笔者认为,尽管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都是我国外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两者的相互促进关系日趋明显,但用一部法律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统一进行法 律调整殊有不妥。其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侧重于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跨境流动,而国际投 资则侧重于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外贸与外资法的调整对象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同时,政府管理外贸和外资的内容与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调整对象问题上,我们还必须明确,《对外贸易法》调整和规范的外贸管理关系是 针对祖国大陆这一“法域(legal territory)”而言的。有的学者认为,在《对外贸易 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对单独关税区进行原则性规定(注: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 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另见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 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或作为独立法域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 及宪法性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管辖的范 畴。除宪法性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其适用的范围均只限于祖国大陆这一法域范围,没 有必要在这一类法律当中另行规定其他法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思路2:《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 与“国际服务贸易”“三位一体”的定位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 齐驱的发展趋势。2001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6.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 .4万亿美元,而全球的技术贸易量也早已超过了1000亿美元。1994年制定的我国《对外 贸易法》已充分注意了国际贸易“三位一体”这一发展动向。《对外贸易法》第2条明 确指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与此同 时,《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便是依 照“三位一体”的立法体例而展开。
然而,《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定上是失衡的,在 立法的逻辑结构上亦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仅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国际服务 贸易的限制与禁止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许多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制度均未涉及 。因此,建议将相关的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尤其应当充分借鉴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业已确立、并为各成员方所认可的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形成我国 完整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其次,从严整的立法体系而言,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和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所规定的外贸管理制度应当既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适用于国际技术 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然而,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规定的许多 制度却全然是针对货物贸易而制定的。例如第29条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第30条关于反 倾销的规定、第31条关于反补贴的规定都是在货物贸易项下而言,未曾涉及服务倾销、 服务补贴和服务保障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应当将类似服务 倾销、服务补贴和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已对 服务的紧急保障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等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维护我国国际 服务贸易秩序的措施纳入进行规范,使三位一体的立法格局真正得以突现。
应当指出的是,WTO现有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都是 针对货物贸易的,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建立WTO的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 下的专项协议。其所针对的范围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并不完全相同。
二、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内容
(一)思路3:《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8年来国际经济及我国外经贸发展对外 贸管理制度的新诉求
《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促进和保护等方面的措施始终使我国的对外贸易 管理符合经济自由化发展的潮流,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19 94年7月1日《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外贸背景和外贸实践发生了深刻的变 化。《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全面体现这8年来国际经济发展和我国的外经贸实践对 国家外贸管理提出的新诉求。
以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为例,现行《对外贸易法》第六章已从金融支持、出口信贷、出 口退税、进出口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方面就对外贸易促进措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将面临更为 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审时度势,构筑起全方位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笔 者认为,如下四方面的贸易促进措施对于当前的中国外贸而言至关重要:
(1)政府要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各种行业中介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在 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桥梁作用。现行《对外贸易法》中虽然对进出口商 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中介组织有所涉及,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我们认为应该进一 步确立中介组织在促进外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其为企业服务和对行业进行协调和 监管的职能。
(2)政府要支持会展业的发展,并要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展获取商机。会 展业有巨大的吸金纳智的功能,是一块吸纳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巨大磁石。会展业的 健康发展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口)带来无限的商机。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扶 持会展业发展支持进出口贸易,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便利于小企业参展 。
(3)政府要支持企业开发并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入 世一年来,以DVD专利纠纷和关于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为典型,我国企业遭遇来自日本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急剧增加。事实已向我们表明,没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产品,中国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就无法成为真正的 世界制造中心。因此,政府可以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 发、研制和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
(4)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出口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政府应当通过大使馆、领事馆等各种 途径,为外贸企业提供有关出口市场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商贸制度等信息。与此同时 ,这些机构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具体咨询和服务。在 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占所有从事出口的企业数量的97%,其出口总额也已占据整个国家 出口总额的1/3左右,这与其为企业提供的较为完备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和支持体系是 密不可分的。
建议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将上述四项外贸促进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加 以确认,将外贸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的管理制度在外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使外贸立法与 时展的需求相吻合。
(二)思路4:《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我国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在这一过程 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的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正由无所不为的无限 政府转变为仅在有限领域承担管理和调控职能的有限政府。不仅如此,随着对市场经济 认识的深入,我们进一步意识到:即便是对于应当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在行使 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也应更加关注市场功能的再发现。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也应当体现这些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变化。反映在外贸经营权的 管理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另一方面要大胆引入告 知承诺的新方式。
现行《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 须具备一定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根据这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 许可制度,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在我国的外贸实践 中,这种设置高准入门槛的作法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外贸经营者的资质、维护外贸秩序的 目标。事与愿违,严格的外贸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如下尴尬的局面:一 方面,一些具有外贸经营资格的企业虽然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但却由于重重的行 政保护而仍然“重权在握”;另一方面,众多有条件经营外贸业务的优秀企业却由于种 种所谓的“条件”和“审批”而被审批机关拒之门外。同时,审批制度带来的“寻租” 现象又直接导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昂,办事效率低下。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制定并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 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将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一《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授予 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成为了加快我国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 的重要步骤。但是,此项规定对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规定的标准依然十分严格( 注:例如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对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 ,要求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对生产 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这 种较高的资金要求实际上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经营外贸业务。
建议《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从立法上取消外贸许可制,明确外贸经营权登记制 的法律地位,逐步降低申请外贸经营权的资质要求,实现政府的管理理念由“管制”向 “服务”发生转变。
在外贸经营权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大胆引入“告知承诺制”这一行政许可的新方 式。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做法在于:申请人只要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相关资质条件、经营 要求及法律责任做出承诺即可实现登记注册,而行政机关则是在其开业后的一段时间内 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的监管。这种制度用双方合意的契约形式代替了以往的单纯以行政机 关为主导的单方权利行为,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强化了申请人承诺、自律和行 政机关的事后监督,是对传统行政许可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值得我们在对外贸易管理 改革中予以借鉴。
(三)思路5:《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全面体现《加入议定书》中我国在对外贸易管 理制度方面的国际承诺
作为入世法律文件的核心部分,《中国加入议定书》记载了我国在外经贸管理制度方 面的承诺,对WTO规则如何在中国得以实施做出了具体规范。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 应当将这些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使我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承诺协调一致。
具体而言,《加入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第3条“非歧视”、第4条“贸 易特殊安排”——这些条款是针对我国外贸宏观管理制度的承诺。尤其是第2条,它就 贸易制度的统一、透明实施以及司法审查制度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外贸宏观管理体 制的原则性承诺应当在《对外贸易法》第一章(总则)中得以全面、准确的体现,成为我 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入议定书》正文中还就贸易权、国营贸易、关税、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程序、 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等一些重要的外贸措施的施行做出了具体承诺。修订《对 外贸易法》时,应当根据《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将我国对这些重要外贸制度的承诺在外 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加入议定书》第5条规定,中国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 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从这一角 度而言,将外贸经营权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又是履行入世承诺,使国内立法 符合国际义务的现实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加入议定书》中涉及的这些重要的外贸管理制度,有的我国已 通过具体法律、国务院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具体规范,但尚未在外贸基本法中得到原则 性的体现,例如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或动植物检疫措施的规定。建议《对外贸易法》修 订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作为贸易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使外贸管理中最为核心的措施和规 则都能在《对外贸易法》中得到体现。
还必须指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要与WTO规则相融合——这并不是说我国的外贸法中 不能存在任何与WTO规则相背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一些问题上的差别并不要紧,关键 的是要有一种适用上的制度安排使这种差别规定不至于引起我国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 务。美国的301条款已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判为违反WTO规则,但美国以其仅留以适用 于非WTO成员为由,仍然在其对外贸易法中予以保留。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 回事。入世后,我国外贸法在一些问题上可以存在与WTO规则相区别的规定,只要我们 同时规定这些内容在与国际义务相冲突时,以我国的国际义务为准。
(四)思路6:《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充分借鉴,博采众长,进一步体现与国际规 则的接轨,并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所留下的空间和余地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国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一些通行的作法。 这些通行的、成熟的外贸管制规则有的体现在西方各国国内的外贸管理法中,有的体现 在西方国家主导的一些区域性条约或国际性公约上。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在修订过程 中不仅应当广泛借鉴这些国际通行的外贸管制规则,还应当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为我们留 下的空间和余地。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近年来,各种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活动中的运用日 益频繁、愈演愈烈。资料表明,我国已成为受外国贸易壁垒损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以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8月至2001年12月11日,已有3 0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46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50亿美元之多 。为了消除国外贸易壁垒,维护本国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我国应当制定贸易壁垒调 查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和欧盟已分别制定了以301条款和《贸易壁垒规则》为标 志的外贸壁垒调查制度,对外国贸易壁垒的审查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应当充 分借鉴欧、美等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成熟经验,全力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2002年11 月1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国外 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并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具体实施,并对贸易壁垒的调查申 请、审查和立案、调查和认定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认 为,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做出原则性规定, 从而在外贸基本法中确立这一制度的地位。
再如在例外制度问题上,WTO规则中有许多关于例外规则的规定。除了关于反倾销、反 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外,还有GATT1994第20条/GATS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 、GATT1994第21条/GATS第14条副则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GATT1994第18条关于“ 幼稚产业保护”的规定以及GATT1994第12条/GATS第12条关于“保障国民收支的限制” 的规定。
关键词:外贸借权;外贸;出口退税
外贸借权经营是我国现行外贸体制下普遍存在的现象,曾对我国外贸进出口方面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和我国外贸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外贸借权经营的危害日益显露,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多次下发通知,禁止各类企业以借权经营等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借权广泛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国内有进出口需求的而不享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与享有进出口权企业的利益输送。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非法出卖自己的外贸经营权,而不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以通过外贸借权避开国家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和外贸登记制度,私下买卖外贸经营权的行为。本文中主要讨论以不正当谋求国家出口退税利益情况下的外贸借权经营活动。
一、 外贸借权与外贸
外贸借权即外贸企业允许别的企业或个人借用其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从事进出口业务。借权经营往往是借助外贸的表象,以合法名义进行的,不易被发觉,而相关管理部门也很难对此作出准确判断。外贸制是指由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人,委托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外贸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委托方,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委托方承担。外贸制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对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
二者的特征不同,主要表现在:外贸不仅可以被人的名义,更多的是以人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当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外贸时,它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营利性的商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直接对第三人承担合同全部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被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可是被人与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在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最终要及于被人。而外贸借权经营是以享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名义进行的,与外方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其自身承担,借权的企业在合同中往往是隐形的,对外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他的利益一般通过与被借权企业通过内部沟通完成,约定利益分配比例,逃避国家监管。
由此我们必须将其与外贸区别开来。
二、 出口退税存在的合理性
出口退税制度是一种国内自主性的税收政策,是各国进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国内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款的一项制度安排,以使得国内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获得更有利的竞争地位,是国际贸易往来中国家给予的一项重要利益。
出口退税制度是平衡本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交往的有力杠杆,明显带有“进口替代”政策导向作用,是一国采取的财政激励制度,其存在有法理性和现实性基础。法理性基础主要有:
第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决定是否对本国境内商品征税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包括征税权的行使和放弃。其他各国没有权利进行干预。
第二,根据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采取出口退税可以使得本国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现实性基础主要有:
第一,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税制设计均不尽相同使得商品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从而导致商品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形成公平竞争。出口退税制度下的零出口税率能够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出口退税制度下退还的主要是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据税法理论,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间接税,间接税的税额实际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而出口产品并未在本国内消费,所以应将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回。
三、 借权经营下的出口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出口退税款是
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实质上是国家财政对出口企业的欠款。借权经营下企业所得的出口退税款并非企业骗税的一种情形,而是企业通过国家管理部门所不允许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对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应补偿。我们在这里需要讨论其性质是因为在货物的进出易中广泛存在的借权经营下的出口退税款性质存在争议,引发实践中关于出口退税款分配的利益冲突。
比如某甲公司享有某类产品的外贸出口权,某乙公司为国内此类产品的生产者但尚未享有外贸进出口权,某乙与国外某丙公司商定出口一批商品给丙,遂某乙借用某甲的外贸出口权,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出口协议,合同权利义务由某甲承担,并且某甲在获得出口退税款应以利润的形式转让给某乙,某甲可以从中扣取手续费。在这个案例中关于出口退税的性质问题,某甲与某乙产生了纠纷,某甲认为出口退税是国家对积极出口货物并为国家创汇企业的一种优惠政策,享有者应为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第二条“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遂出口退税应当有出口贸易合同的实际签订方享有。而某乙认为,虽然出口退税的享有者应为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但这并不妨碍企业在获得退税款后依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当事人取得退税款后如何使用及处分,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出口退税进入某甲公司账户后其性质就不再作为出口退税款了,而是某甲公司的项目收入,以协议约定处分出口退税款是某甲依意愿自由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行为,符合企业经营自主权。
分析此类案件,我们必须注意借权经营是在我国严格外贸管制下,企业基于利益诱导作出的相机选择行为,其逃避了我国的外贸审批和外贸登记制度,造成了外贸经营秩序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的出口企业未实际参与出易活动,而实际出口的企业不享有外贸进出口权,如何在出口退税制度下的利益归属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合同约定中得到平衡,其最终都要归属到我国外贸体制的变革上。(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薛建兰,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法律制度的思考,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1年3月,第1期
[2]吴宏伟,吴长军,出口退税法律政策演进与改革效应分析,法制研究,2011年,第4期
[3]胡加祥,反补贴争端的兴起与我国的对策研究(兼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商场现代化,2010(11)
一、中国对外贸易所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的对外贸易存在着非市场化的问题
1.国内企业要出口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贸易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如赋予若干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但是,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仅仅只是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少数科研机构),而且其进出口自营权仍然受到很久的约束,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虽然我国也允许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但进入门槛很高,数量极其有限。总之,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仍然是由国家控制的,(注:政府对外贸经营权的管制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只有少数生产企业有权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多数企业并不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这些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要出口产品,就只能通过国有外贸公司。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们并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而同国际市场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隔层”。(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曾提出了“工贸结合”的改革思路,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和国有生产企业都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之间的“工贸结合”大多是在政府的策划下采取行政合并的方法进行的,而不是通过产权交易组合而成的,这不但起不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反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及协调成本过高,形成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规模不经济”局面。总之,我国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问题并没有真正彻底地解决。)
由于外贸经营权由政府行政审批,哪些生产企业能进入国际市场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的情况下,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对外贸易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就不可能完全自由灵活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的出口,这就人为地压抑了我国的出口供给弹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注:“私营企业”是我国的一种特殊提法,事实上,企业只存在因其所承担的财产责任或民事责任的不同(既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出现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的问题,而不存在因所有者身份不同而导致企业性质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并不能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这就不利于使我国持续涌现出更多的完全自负盈亏,因而真正具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出口的市场主体,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注:目前中国虽然跻身于世界第七大贸易实体,但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则显得人均贸易额或出口额并不高,如人口只有五千多万的英国和法国1999年却分别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第四和第五位。)可见,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对中国出口扩张能力的人为限制。
此外,虽然我国的外贸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了我国的进出口,但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却因规模小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由于这些国有外贸企业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最终财产责任,因此,各国有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而往往不负责任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国有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这种没有内在约束的无序竞争,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而且增加了我国的出口换汇成本,降低了我国的贸易利得(Gains)。
2.我国在进口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政府管制,进口的市场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虽然我国自1992年以来不断降低关税,但我国降低关税的政策意图实际上是侧重在缓解我国过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同时扩大资本品或技术设备的进口(中国进口中的80%以上是资本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而并不是着眼于通过实现进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虽然我国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但实际上我国对一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然存在着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一些需要进口品的投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项批准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同时,中国在进口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进口手续过于繁琐等)。此外,在政府对进口进行严格管制的同时,我国对许多产品(如原油、成品油、农产品等)的进口仍实行国家垄断,这种进口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我国对进口进行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特别是保护了国有企业),但却因减弱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使国内企业得不到低成本的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按照新贸易理论中的基本观点,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是为了通过进入国际市场,以扩大产品的市场销售,使企业能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基础上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这样就能大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但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规模经济,许多企业完全只是为了出口而出口,为了创汇而出口,而并不一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或创造利润而出口。由于我国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因此,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普遍较高,生产率普遍较低,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也就自然很高。
(三)我国的出口结构仍存在着技术档次及附加价值低的问题
中国出口竞争力强的工业产品主要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及日用消费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很大比重),这些产品的产品链条短,附加价值低。目前,中国出口量最大的10类产品中有9类是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产品(如鞋、玩具和运动用品,以及布料和服装等)。
目前,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虽快,但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而且我国机电产品一般档次较低,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不高,缺乏有后劲的支柱产品,支柱产业的出口能力尚未形成规模。同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特别是已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很小,只有15%(世界十大出口国平均为40%左右),且多数还是由外资企业实现的。此外,中国的服务贸易(包括银行、保险、电信、法律、会计、资讯行业等)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十分薄弱,出口创汇能力不强。
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在加工贸易中,只要加工产品本身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那么,反映在统计中就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实际上国内大量加工过程比较短暂,附加价值并不高。可见,建立在加工贸易基础上的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长还不能说明我国的出口结构已真正实现了高级化。
二、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产权问题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如果将这一观点引进到国际贸易理论之中,则我们就可得出这样一个新理论观点: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既然如此,本文就从产权这个角度来剖析中国的对外贸易问题,以便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并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正确的发展思路。
(一)中国贸易非市场化的根源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
既然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因此,国际贸易市场化或自由化的实质则是产权在国际间的自由交易。这意味着,一国要真正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最根本的是本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不但完全有权在国内外独立地获得或拥有财产,而且还能在国内外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可见,贸易自由化的制度前提是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制度。
而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特征是:(1)绝大多数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及企业家才能等)的产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在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即对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3)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事实上是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生产要素的产权,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因此,政府就自然仍是最主要的经济决策者或经济活动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经营权也就自然控制在政府手中,这意味着,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微观经济主体是很难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无法真正独立地承担经营亏损(包括进出口亏损)财产责任的情况下,也不能让国有企业掌握完全的进出口自营权。因为,如果让这些不承担进出口亏损责任,因而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都可以完全自由地从事对外贸易,则有可能导致不计成本的对外恶性竞争现象,从而既会导致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同时又会大大降低我国的贸易利得。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也不得不对外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制。
此外,由于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就很难被视为是私营企业的一项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私营企业要获得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权利,就只能由政府批准赋予。
(二)传统的产权制度人为地限制了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张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为保护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并不鼓励其他财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对企业净财产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内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或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对其所占用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进行真正的会发生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永远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兼并或收购活动,这又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缺乏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此外,由于私营企业的财产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私营业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也缺乏信心,这样,我国的私营业主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等等。总之,由于我国的企业缺乏内在和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因此,这就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三)中国出口品技术档次低下的根源是制度的限制
由于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真正激烈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且国有企业因没有独立的财产而不可能真正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及职工对采用先进技术所形成的企业财产并不拥有所有权,技术并不能通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变成有回报的投资(杨小凯,1998),因此导致国有企业既没有外在的压力,同时又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这一切都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能力、动力及压力,从而自然会导致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低下。
(四)在本国企业竞争力低下的情况下,政府也难以完全实现进口的自由化。
由于传统的产权制度导致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产品生产成本过高且质量较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现进口贸易的自由化,则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就有可能因无法同国外企业竞争而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这样,政府就不得不对进口实行事实上的管制政策,以保护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可见,中国对进口进行管制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国有企业,保护传统的产权制度。
总之,以上分析充分证明:阻碍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及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产权制度的限制。
三、产权改革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为真正实现中国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使中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我们应进行实现财产权分散化的制度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都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规定各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一律平等。
进行这种实现财产权分散化,并规定各所有者财产权利一律平等的制度改革,将会自然创造出众多真正拥有完全财产权利(包括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的财产权利)及经济决策权的市场主体或企业,(注: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企业组织形式将不再按所有者身份或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而只按所有者对企业经管所承担的财产责任的不同而划分为独资,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且所有的企业都将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竞争。在这个基础上,就不会再存在什么“私营企业”的特殊问题。)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完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自己所认为的合适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自由投资。(注: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是否应成为集科研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为一身的综合商社或大型企业集团应完全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由自己决定,政府不应人为地代替市场主体设计企业发展模式。)同时,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环境,因此,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为基本职责的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就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随意进行人为的干预,否则就是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政府将不能再运用行政权力直接组织或垄断经济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活动)。可见,进行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改革将会自然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或自由化,并实现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一体化经营(即国内企业可以同时自由地从事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可以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这就意味着将自动撤除国内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从而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以便灵敏地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而且,由于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是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我国的企业既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出口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又可以完全独立地获得出口盈利所带来的好处,显然,这种完全自负盈亏的企业将真正具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生产及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力求做出最佳的生产经营或进出口决策,以便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和自己的比较优势出口机会成本最低的产品,而进口机会成本最高的产品,即为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而出口,为利用别国的比较优势而进口,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企业会真正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完全根据国内外价格体系的差异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不断地比较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国际市场上的消费者愿意支付或能够支付的价格,并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尽力以最低的机会成本生产国际市场最需要,因而价格及质量最高的产品,从而使我国的产品真正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可见,产权改革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不但不会出现能在国际市场上盈利的产品难以出口,而不盈利或亏损的产品又大量出口,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相互之间因进行没有成本约束的无序竞争,导致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反而会通过市场的筛选、竞争及淘汰机制最终使得只有那些真正最有效率,成本最低,产品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大量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而那些低效率的,产品根本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就自然被市场所淘汰,这样就能根本消除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及对外贸易的效率。而且,由于产权改革将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完全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出口的高效率的企业,因此,这就能极大地推动我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
同时,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中,由于企业成立的首要前提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这就将从根本上奠定企业规模扩张的市场机制。而且,由于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真正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此,企业的所有者及经理人员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为获得更多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及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这就自然形成企业规模的内在扩张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企业对其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因此,企业之间就真正发生为争夺所有权而进行的市场兼并或收购活动,从而真正形成企业规模的外在扩张机制。可见,产权改革将真正有利于使规模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市场动力。
此外,由于产权改革将使我国的所有企业必须真正由自己承担亏损的财产责任,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就会有真正的内在压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以避免亏损。另一方面,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出众多相互公平竞争的企业,这样,我国的企业就自然有外在的市场压力通过不断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以通过降低产品的价格来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且,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人们对开发技术所形成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这样,人们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为积累财富而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技术就自然会不断进步,这样,我国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出口就自然会不断增长,从而将根本改变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较低的问题。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关键词]WTO;贸易制度;国际贸易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1-001-02
一、我国贸易制度的入世承诺
(一)进口制度
1.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
关税减让是中国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4%降至2008年的10%,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由13%降至9.2%,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结束。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汽车的平均关税从80%-100%削减至2006年中期的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15%-25%降到7.5%;化学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14.7%和10.3%减至6.9%和6.1%。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ITA产品的关税。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2.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3,到2005年,我国将取消400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见表1)。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
3.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入世后,我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WTO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4.出口制度
(1)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
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WTO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补贴
加入WTO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WTO有关机构。
(二)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
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非国内分销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
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规范管理。
(三)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WTO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
1.贸易制度的实施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
2.非歧视原则
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
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
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外经贸部统一批准。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
(二)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WTO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
(三)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一致
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普遍存在,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债务、资产重组、国际市场开拓等经营决策行为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另外,以往我国对出口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包括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主要以出口实绩为依据,这类措施也属于WTO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国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外贸领域的进入门槛;进行机构调整,在外经贸部下成立WTO后,专门负责与世贸组织的协调及相关法规的运行;清理、修订现行规章。截止2001年12月,仅外经贸部就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文件12个,废止356个。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为入世后反倾销等贸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鉴于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领域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仅对现行进出口制度做局部或临时性的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立足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的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构建与WTO规则相吻合的新型外贸体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竞争发展的新形势。
参考文献:
[1]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M].人民出版社.2002,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 (1949 ~ 1978) 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利于使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 ( 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 ) 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 (1) 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 统得过死,阻碍了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 (3) 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 放权过渡时期 (1979 ~ 1987) 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 1984 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 (1)1984 年 1 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 1985 年 1 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 50 %的留成外汇; (2)1984 年 1 月,明确28 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 (3)1984 年 9 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主权。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 1979 年下半年至 1987 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 2200 多家,比 1979 年增加了 11 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 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8 — 1990) 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国务院决定从1988 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 ( 工贸 ) 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 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 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 21 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 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 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 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 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 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 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 (1991 ~ 1993) 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 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 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 1993 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 ( 不包括已投产的 8 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 ) 达 8000 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 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 (1994 ~ )1994 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有: (1)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 1996 年 12 月 1 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 运用、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 1994 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 1996 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 1.2 万多家 ( 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5000 多家 ) ,外商投资企业 14 万多家。 1996 年 9 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 年我国还在 5 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 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积极推进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 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 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 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 1996 年 9 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 20 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1) 外贸主体沿着“国家———地方———企业”的模式演进发展,即从 1978 年之前国家主办外贸活动,转变为 80 年代后地方主办外贸活动,直至 90 年代由企业充当外贸活动的主角,逐步承认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地位;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1)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统得过死,阻碍了企业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3)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
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20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1)外贸主体沿着“国家———地方———企业”的模式演进发展,即从1978年之前国家主办外贸活动,转变为80年代后地方主办外贸活动,直至90年代由企业充当外贸活动的主角,逐步承认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地位;
在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中,20年来,财政实施的主要是减赋让利和奖励外贸企业以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优惠政策。主要措施有:
(1)在利润分配政策上向外贸企业倾斜。为鼓励增加外贸出口货源,一是对外贸企业直属的38个加工企业实行了利润留成办法。经财政部批复同意,对外贸系统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外运总公司所属的38个企业单位进行了利润留成试点,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为17%,增长利润留成30%。二是对地县外贸企业实行了全额利润留成制度;三是对统一经营茶叶、畜产品的内销、调拨利润实行同地方财政分成的办法。为控制外贸企业亏损,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对外贸企业实行了减亏分成办法。
(2)在留利分配中支持外贸企业改善经营条件。国家财政对外贸企业实行多个单项留利政策及单项留利的工资奖励政策,如联合营投资收益分成、代销国外商品利润留成、加工装配收入留成、民贸地区利润留成等,此外对外贸企业来源外国船方的速遣费收入在照章缴纳营业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可直接转入企业专用基金,50%用于业务发展、50%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增加职工奖励基金来源。为支持外贸企业抵御国际市场经营风险,同意外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外贸出口风险基金的制度等等。
(3)在财务管理中支持外贸扩大出口,对外贸出口实行形式多样的出口奖励制度。
实施了多种出口奖励金制度并在“七五”期间设立了沿海地区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从1986年起,国家对出口生产企业实行了出口供货奖励制度,即以1985年实际出口收汇为基数,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创汇奖励人民币一角。为便于执行,1987年改为不分基数内外,对每美元出口收汇一律奖励人民币五分,供货企业得到的出口奖励可直接进入企业专用基金按规定的比例计提企业发展和奖励基金。同时,国家还对外贸企业实行了出口收汇奖励制度,即从1987年起停止执行减亏分成办法,国家实行对外贸企业的出口收汇每一美元给予人民币二分和外汇额度一美分的奖励制度,对外贸企业提取的人民币出口奖励金,规定70%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业务,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对提取的奖励外汇额度,规定用于外贸企业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进养出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料、对外宣传推销等费用,也可用于按留成外汇调剂处理。1993年财会制度改革后,上述各项留利及奖励制度相应取消。
为切实解决沿海地区轻纺工业面临的困难, 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轻纺产品出口企业活力,鼓励轻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开发新产品,国家决定拨付重点轻纺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即从1987年起以上年实际收汇为基数,每新增一美元,拨付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四角人民币。专项用于重点出口企业发展深加工出口产品。该项基金,对出口纺织品适用于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杭州、北京、佛山等12个出口基地城市的出口企业及这些城市以外的纺织品重点出口企业。出口轻工业品适用于北京、天津、辽宁(包括沈阳、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包括青岛市)、广东(包括广州市、海南岛) 等9个省市出口企业及这些城市以外的150个重点出口企业。在该政策实施期间内,国家财政累计拨付该项资金12.7亿元。
实行了外贸企业的工效挂钩制度。财会制度改革后,对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奖励金及有关出口供货奖励相应取消。新财会制度赋予了外贸企业更大理财自。由于汇率并轨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外贸企业自负盈亏能力增强,从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外贸企业一律纳入国家税制调节范围,依法缴纳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为继续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国家对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了出口收汇美元含量工资分配办法,对非主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的办法,这一办法虽有利于调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收汇的积极性,但美元含量工资无异于销售收入工资,不利于外贸企业讲求经济效益。因此,从1997年起,执行了新的工效挂钩办法。即按企业实现利税额实行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工效挂钩办法的实施对调动外贸企业积极扩大出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在外贸财务管理体制上支持配合外贸体制改革
在外贸财务管理体制上,财政积极支持和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在积极推进外贸管理体制简政放权、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回顾20年来外贸体制的改革,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1978年至1987年“简政放权”阶段。1978年,我国第一家工贸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由外贸部高度集中管理的外贸体制开始变化,外贸经营权开始向国家部门和各省逐步放开。这一阶段,主要是改革高度集中的经营体制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下放外贸经营权。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被打破,省级外贸自和外贸公司数量显著增加。据外经贸部统计,从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
这一阶段,财政外贸财务管理主要是支持建立工贸公司和地方进出口公司,调动各部门、各地方办外贸的积极性。首先开始改变了外贸盈亏一直由当时的外贸部统一核算的体制,先后对中央各部门成立的50多个工贸公司中的20多个拨付了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同时,按照当时的财务管理办法每年统一核定出口额、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按月办理盈亏缴拨,盈亏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对少数公司实行了核定出口成本、按企业上缴外汇数额开头进行结算以及实行盈亏包干等财务管理办法。对地方成立的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以及部分军工口部(委)所属承担国家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的进出口公司,实行按核定的退税后每美元出口成本办理盈亏缴拨的办法。这此办法,对扩大出口收汇发挥了重要作用。1987年,各部门所属工贸公司出口额达46亿美元,各地外贸、工贸公司出口额达18亿美元,合计占当年全国出口总额394.37亿美元的16.22%。其次积极进行了中央外贸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推进各种形式工贸结合、为外贸企业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等财务管理体制的探索。如1981-1983年将广东、福建两省外贸财务体制下放到地方;在其它地方成立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与生产企业建立出口联营的进出口公司,如山东青岛饮料进出口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中国金山贸易联合公司等。
二是1988至1990年“三年承包”阶段。为改革外贸的利益分配机制,打破外贸统负盈亏吃国家“大锅饭”的财务体制,在1987年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第二,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外汇留成,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第三,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外,其他出口商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三年承包”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在自主经营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促进了工贸结合。在这一期间,财政外贸管理体制实行的是核定“三项指标、两个挂钩”的体制,即核定出口额、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三指标,完成三项指标进行出口奖励和减亏增盈留用两挂钩。具体如下:
与出口奖励挂钩是国家对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和1美分外汇额度,完成出口收汇可提取50%,完成出口成本、盈亏总额可分别提取30%和20%,即提取比例为“五、三、二”,同时为鼓励企业超额完成出口收汇,还规定在不突破出口成本和亏损总额的前提下,每超额完成1美元,可再提取1分人民币的奖励金。第二个挂钩是,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增盈分成,减盈也按比例分担。留用资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和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三是1991年至1993年外贸“转机”阶段。国家从1991年起,取消了财政对出口的补贴,在改革外汇留存分配办法,进一步实施外汇额度有偿使用的情况下,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促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这一期间,财政对外贸财务管理主要是实行了上缴相当于所得税33%的利润政策和定额利润包干政策,为外贸企业逐步向所得税制过渡打下了基础。同时,为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能力,国家采取了上缴中央外汇进行有偿补偿的政策。
四是1994年至今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阶段。这一阶段,国家一方面对外贸宏观环境进行了重大改革,使国家对外贸的管理由微观转向宏观;另一方面,加快了外贸经营权放开的步伐,初步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1994年国家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其中外汇体制改革对外贸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了汇率的形成机制,保持了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建立了银行售汇制和实行了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了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的可兑换。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外贸立法,加快了赋予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内贸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步伐。为外贸经营权最终从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转变打下了基础。在财政外贸财务管理上,所有外贸企业实行了所得税制,同时结合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实行了统一规范的企业利润分配办法,并沿用致今。
总之,20年来国家财政所有鼓励外贸发展的政策,对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外贸出口创汇,保持国家外汇收支平衡以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实力的提高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从建国至1978年底的近3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累计只有1,693.15亿美元,其中出口851.95亿美元,进口841.2亿美元。但从1979年至1998年的2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累计达27,592.35亿美元,是前30年的16.3倍,其中出口14,203.97亿美元,是前30年的16.7倍;进口13,388.38亿美元,是前30年的15.9倍。
1950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仅11.35亿美元,其中出口5.52亿美元,进口5.83亿美元;197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06.38
亿美元,其中出口97.45亿美元,进口108.93亿美元;199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239.3亿美元,其中出口1,837.6亿美元,进口1,401.7亿美元。20年来,我国年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发展,不仅大大高于同期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也大大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幅,使我国在世界贸易的排名从20年前的32位跃升至1998年的第9位。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1)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统得过死,阻碍了企业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3)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
(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20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1)外贸主体沿着“国家———地方———企业”的模式演进发展,即从1978年之前国家主办外贸活动,转变为80年代后地方主办外贸活动,直至90年代由企业充当外贸活动的主角,逐步承认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