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城市建设和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各位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简要汇报一下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近年来全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们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以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为中心,以膨胀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为重点,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建工作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初步搭建起了现代化中等城市的发展框架。到2002年底,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22.25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达到18.2万人,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36.2%。
(一)坚持规划先行,切实抓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针对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原有的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实际,我们委托省规划设计院对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新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规划控制区由原来的46平方公里调整为126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到2010年规划达到35平方公里,人口30万人;2020年达到47.1平方公里,人口40万人。对城市规划控制区进行了明确的功能分区,将原规划中围绕老市区规划的四大分区,调整为在12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文教中心、商业金融中心、东部开发区、南部工业区和###七个组团。对城市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突出了以人为本和生态城市的理念,由原来的“农业、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出口基地型城市”,调整为三面环水、一面临山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在新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快了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步伐。重点加快了东部行政新区、南部工业区、西部市场区和老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相继完成了瓜果蔬菜市场、客货物流中心、###商业区、###等27项详细规划,总面积153.8公顷,编制完成了市北C区153公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现河两岸天津路至三城路段的绿化规划。目前,市区正在编制或调整的专业规划已有14个,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2%以上,为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和城市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总体功能。2002年以来,我们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线,以完善城市功能为重点,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城市载体功能明显增强。一是积极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载体功能。2002年以来,先后修筑了锦州路、永州路、红旗路东段等9条市区道路,特别是今年高标准实施了青岛路、红旗路、人民路、福州路“三横一纵”四条城市道路亮化工程,6月20日全部亮化后,将为城市增添新的亮点。实施了平营路配套、*河整治、外环路综合治理等6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累计投资达到5000余万元,城市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初步形成了“七横八纵”的现代化城市道路网络,同时也为各功能区的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二是合理调控房地产开发,居民居住水平明显提高。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思想,积极引导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统一规划的小区集中建设与居住,杜绝了以往见缝插针式的零星建设。同时,适度放开房地产市场,引进了高水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促进了房地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目前,市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已达到17个,其中10万平方米以上的达到6个。已建成的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管理范围达200余万平方米,约2万余户居民,覆盖率达到了100%。三是加快了工业园区建设。为经济发展搭建了良好平台。市区东部的开发区依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工业园,将“一区两园”融为一体,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建设,“十五”期间,将建成一个8平方公里的现代化工业新区;南部工业区以工业新区和**工业园为依托,构建南部大型的工业基地。其中工业新区22.5平方公里的园区规划已完成,全年一期投入5000万元,正在配套实施2平方公里的起步区建设。2002年,各工业园区共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1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42.4%。四是加大市场建设力度,走市场拉动、以市兴城的路子。西部市场区是我市城市功能的重要分区。自2002年以来,在相继建成农机、竹器、建材、果品等专业市场的基础上,引进*州中邦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3000万元,建设占地60亩的建筑装璜材料市场,新建了汽车市场。目前,市场区已规划建设3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达到1平方公里,建筑面积达到6万余平方米。五是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契机,加快生态环境建设。2002年投资100万元实施了小双山垃圾处理六期工程建设,投资300余万元进行现河两岸综合整治,实施了河底清淤、河岸筑路、栽植花草树木、砌筑下河台阶等工程。市区新增绿化面积20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通过BOT方式引资建设的同和污水处理厂工程已投资近1000万元,预计今年7月底可建成运行。
(三)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推动城市建设健康发展。2002年特别是今年以来,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作用,从改革管理体制和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周密部署,上下联动,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一是市区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严格落实一日两遍普扫和全天巡回保洁制度,确保主要街道全日保洁并达到了“六净、六无”标准。同时,积极开展垃圾代运业务,日清运生活垃圾200多吨,基本达到了日产日清。进一步加大了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力度,对市区垃圾死角和城乡结合部卫生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查处私运乱倒垃圾的违章行为,2002年至今共清除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近100处,清理垃圾6000多吨,使市区脏、乱、差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此外,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制度,要求市区各单位、沿街门店、居民住户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投放到指定地点,实行密闭式收集,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在此基础上,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立了专门的检查领导小组,采取联合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考核。仅今年以来就组织了三次大规模检查活动,共检查单位300多个,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近200份,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逐渐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二是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管理。在搞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对马路市场、探头经营、非法早夜市、市场暴市和露天烧烤、乱设广告牌匾、乱贴乱画及乱搭乱建等进行专项整治,并安排专人建岗守点,死守硬靠,努力巩固治理成果。自去年至今,共查处乱设摊点6.7万人次,乱贴乱画广告案件77起,收缴非法广告10万余张,清理乱贴乱画14000多处,乱设广告牌匾、横幅、条幅7000多条(块),违章晾晒2100处等等。同时还组织力量对市区外环路两侧和市政新建道路及现河两岸等影响城市形象和工程建设的违章建筑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了集中拆除清理,维护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严肃性。
二、城市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城市规划编制滞后,规划管理不够到位。一是由于受工作环境、薪酬待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市一直缺少高水平的规划专业人才,整体设计水平不高,导致城市建设缺少精品。二是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不统一。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在各自的区域内编制和实施规划,确定项目的建设,没有建设行政部门参与,使规划失去整体性和统一性,且部分建设项目缺乏监管,留下了质量、污染等隐患。三是规划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个别单位未经法律程序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由于这些问题,导致部分区域布局不合理,建设不配套,原先建设的多数生活小区缺少服务设施,城市部分重要地段缺少停车场,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时有发生。同时,一些建设单位规划意识淡薄,有时边规划边建设,甚至随意变更规划,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
第二,城市建设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城市综合功能还不够强。一是城市建设缺少特色,没有形成明显的“三标”,城市园林绿化面积较少,园艺质量不高,与建设现代化中等卫星城市的目标有一定差距。二是虽然我市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也有效地增加了政府收益。但总的来看,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仍显单一,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就市区公厕而言,目前尚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半。三是旧城改造进展缓慢,“城中村”现象仍大量存在。在旧城、旧村改造中,我市曾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村庄实施整体改造,但由于大部分村庄财力不够或怕麻烦,加之村民的传统意识和拆迁补偿标准难界定、有时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面上工作进度缓慢,从而阻碍了城市建设进程。
第三,城市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市城市管理仍以划分职能、分级管理为主,涉及到城建、公安、工商、环保等多个部门,由于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存在工作力度不一、管理标准不一等问题,导致执法力度薄弱,形不成合力。同时,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们能够适用的大都是行业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相对滞后,执法依据过于分散,既不够系统,也不够详尽,致使执法人员难以把握,社会上难以了解,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如室外修、洗车和露天烧烤问题,目前只有城管大队一家管理,只能采取教育、处罚手段,治标不治本,而这些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环保、环卫园林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实施多部门综合整治,从多方面进行有效管理。环卫体制没有理顺,没有充分发挥市、办事处、村(居)三级联动网络,尤其在整治卫生死角方面,存在突击清理时很好,过后反弹问题。
三、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打算和措施
第一,努力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对所有重大规划设计项目,本着“经典之作,流芳百世”的原则,都要聘请高水平专家进行规划设计,做到高起点、大手笔规划,具有前瞻性,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城市品位。每一项重大规划都要经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评审论证,报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规划完成后,按法定程序报人大批准,以法定图则的形式确定下来。所有建设都要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办事,严厉查处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一些公众关注的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从严处理,依法确保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加快城市建设步伐。首先是经营好城市土地资源,做好以地生财的文章。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二级市场。凡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划拨外,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增加政府的土地收益。其次,吸引外资、民资和社会闲散资金参与城市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集体、个人以融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建设。同时,做好无形资产的经营。对城市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冠名权、广告权等无形资产实行公开拍卖,吸引外资参与建设。出台优惠政策,积极调动办事处、村庄参与城区改造建设的积极性,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和旧村改造问题上,搞好配合,形成城市开发建设的整体合力。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不少城市市区河湖由于被侵占而缩窄或淤积,导致蓄洪、泄洪能力降低,甚至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部分河湖被填埋。城市防洪排涝存在的问题还在于规划建设不同步。城市规划建设“重地表、轻地下”,排水设施明显落后于城市发展。城市排水系统先天不足,存在城市排水标准低、地下管网落后、城市地面硬化率过高、排水能力严重不足等现象。部分公众防洪意识淡薄,人为挤占防洪排涝设施,肆意在河道上乱搭乱建,致使其泄洪能力锐减,形成了大雨大涝、小雨小涝的局面。
实践证明,人类如果敬畏天地,尊重自然,人与自然便能够和谐相处,大自然回馈给人类的则是风调雨顺。所以,在城市建设方面,必须充分体现尊重生态自然理念,坚持绿色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城市内涝等灾害发生,使城市焕发生机。
首先,需要从小处着手,也就是从居民或者单体建筑已有的设施着手,提升城市的排水、蓄水能力。实际上,这方面已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从20世纪末开始,瑞士在全国大力推行“雨水工程”。这是一个花费小、成效高、实用性强的雨水利用计划。通常来说,城市中的建筑物都建有从房顶连接地下的雨水管道,雨水经过管道直通地下水道,然后排入江河湖泊。瑞士则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在原有的房屋上动了一点儿“小手术”:在墙上打个小洞,用水管将雨水引入室内的蓄水池,然后再用小水泵将收集到的雨水送往房屋各处。
瑞士以“花园之国”著称,风沙不多,冒烟的工业几乎没有,因此雨水比较干净。居民靠小水泵将沉淀过滤后的雨水打上来,用以冲洗厕所、擦洗地板、浇花,甚至还可用来洗涤衣物、清洗蔬菜水果等。如今在瑞士,许多建筑物和住宅外部都装有专用雨水流通管道,内部建有蓄水池,雨水经过处理后使用。一般用户除饮用之外的其他生活用水,用这个雨水利用系统基本可以解决。瑞士政府还采用税收减免和补助津贴等政策鼓励民众建设这种节能型房屋,从而使雨水得到循环利用,节省了不少水资源。
其次,分隔区域建设,在小的区域内建设自有的海绵体。现有城市建设之所以不能有效排水,在于城市海绵体建设的不平衡。传统城市建设的思路主要是,一个区域以路面建设为主,另一个区域以集中排水、蓄水为主。碰到高强度降水,当区域排水、蓄水量不足时,就造成水淹现象。这种建设思路不只是造成城市排水不畅,而且造成城市发展的不平衡。
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必须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发展观。党的十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要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树立生态文明的主流价值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时,统筹协调眼前与长远、保护与发展、经济利益与生态效应。生态文明既要生态优、环境好,也要经济强、百姓富。这就需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探索适合本地特色、适宜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的城市绿色发展之路。
最后,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城市防洪排涝先进经验,破解我国城市的内涝“顽疾”。下水道系统是大城市应对暴雨的第一道防线。新加坡、纽约、东京等城市为此专门成立了综合的城市水道管理机构,专职负责城市下水道系统建设。同时,持续加大对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为打造高效科学的城市排涝体系,纽约市在借鉴联邦政府保险法的基础上,强制性出台了城市防内涝的地方性法律。伦敦地方社区和政府部门公布的规划政策明确要求,规划者在其公布文件中要考虑洪灾风险及管理。伦敦注重秉承生态环保理念,深挖城市防洪排涝潜力,通过大力推动采用先进的“可持续排水系统”技术来管理地表和地下水。东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兴建大型地下水库,以循环利用雨水,缓解城市排涝压力。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内6区(含高新区)范围内,需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以各章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房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财政、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旧城改造项目
第四条旧城区主要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和长清城区组团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旧城区改造应逐步调整、搬迁污染工业企业,控制人口和建筑容量,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完善服务、交通等设施,改善整体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第六条限制零星插建项目。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建设,高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多低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已取得土地出让手续的成片用地周边零星用地确实难以单独实施招、拍、挂,在确保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可协议出让给已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的。
第七条对改造难度大的地段和项目,可与其他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等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
第八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和限制发展的单位,应严格限制在原地进行新的建设。
第九条经十路、历山路、胶济铁路、纬十二路围合区域内需改造的地段和项目,其建设容量在满足有关容积率核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按“拆一建二”原则控制,并应结合院落改造整合周边环境。
第十条征地范围内代征、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比例较大的以及拆迁量大、改造成本高的危旧住宅、棚户区的改造项目,其容积率可适当增加,但累计增加的指标应符合有关容积率核定标准。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应坚持合理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用地规模超过3公顷的改造项目须编制详细规划。较大范围用地进行详细规划时,应优化、整合区域内中小学用地,完善社区体育设施和卫生保健服务系统,并设置老年、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
居住用地内应按不低于居住户数50%的标准配建停车位,条件具备时应适当增加,且以建设地下停车场为主,尽量减少地上停车。
第三章旧村(居)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外缘地带范围内的旧村(居)改造适用本规定。因城市发展需要,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收涉及特定区域的旧村(居)改造,由政府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旧村(居)改造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等各项审批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旧村(居)改造必须以村(居)全部土地资源统筹编制总体策划方案。
总体策划方案由镇(办)政府负责会同相关村(居)编制;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审查并报市有关部门;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市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总体策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旧村(居)改造需迁村并点的意见;旧村(居)土地使用、变迁和现状情况;旧村(居)户籍在册人口状况;旧村(居)全部土地按“三类用地”分配使用以及是否合并重组使用的意见;规划策划方案;资金筹集、村(居)民拆迁补偿安置、旧宅基地整理、政府统征储备用地补偿等具体事宜的处置意见;旧村(居)改造的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的单一居住社区居住规模不宜小于800户,其选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遵循宜改则改、宜迁则迁、宜并则并的原则确定。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的,可采取迁村并点或按规划要求重新选址集中新建。
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的、有实施特定规划要求的或村(居)有自愿要求的旧村(居)改造,在能够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用地相结合的前提下,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设应作为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之一。
居住社区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严格控制低层建筑,在满足规划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建设小高层和高层;配套设施及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旧村(居)全部土地划分为用于安置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居住用地(以下简称居住用地)、用于村(居)民生产经营设施建设的生活保障用地(以下简称生活保障用地)和政府统征储备用地3类。
居住用地按现户籍管理在册人员,以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生活保障用地按现户籍管理在册人员、所在区域土地级别以及经济发展情况,以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核定;除前两类用地外,其余土地为政府统征储备用地。
对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为或转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暂不具备征为或转为国有土地条件的,也可保留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政府统征储备用地分别采取即时征收、预约征收或规划储备征收的方式征收储备。政府统征储备用地在政府尚未实施征收时,仍应保持农业生产活动。
对批准的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可由村(居)委员会依法决定是否合并重组使用;其法定使用人在对其用地依法处置后,可以享有转让、出租的权利,但不得再申请新的用地;如确有必要,生活保障用地可暂按工业用途和正在执行的地价标准用于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负责实施旧村(居)改造中村(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的对象应为现有本村(居)户籍在册人口;拆迁安置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参照《*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政令〔20*〕第204号)有关规定执行。
旧村(居)改造中,按规划应腾空收回的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即时拆除。
第十八条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上的建筑,凭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在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得上市交易,可在本村(居)村(居)民之间转让。
第十九条旧村(居)改造新建居住社区住宅建设的适用、安全、耐久、环境、经济等性能必须达到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1A级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向2A、3A级提升。
第四章土地集约利用
第二十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量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最大限度地集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地预审,并将用地预审列入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程序。
第二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7号)精神,严格控制限制供地项目,对禁止供地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申请,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6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400万元/公顷。在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27号文件中确定的*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其中,一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根据行业分类和地区类别分别确定。
第五章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第二十五条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六条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不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征用的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的土地,不得用于集资、合作建房;之前征用的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后,可用于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七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照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由企业自行组织建设。已审批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资、合作建房的户型面积标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六章批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是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实施的全程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房管、市政公用、城管执法、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集中检查1-2次,切实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衔接,及时互通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高效顺畅的互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措施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未经审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城管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未结案的,或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改正的,以及违法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为其办理新的建设手续。
第七章居住区配套设施验收备案
第三十三条为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根据《*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居住区实行配套设施验收备案制度。
(一)房产档案的概述
房产档案是在房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参考价值的文字、图簿册、图像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客户信息和房产资料不断累积,房产档案已经记录了城市房地产业演变历史,是房屋状况的缩影。房产档案的种类大致分为三种,即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于政府对于城市进行良好的规划,还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进程。从广义方面来讲,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的利益。
(二)房产档案的特点
房产档案与大多数档案的档案特点不同,具有其专业性。房产档案的档案信息主要为房地产的权属登记材料,其涉及到的方面很广,十分复杂,且信息量巨大,政策性强。其次,房产档案信息具有真实性。房产档案记录的大多数是房屋的权属情况,其产权所属人和产权范围必须明确。此外,与其他种类的档案的特点相同的是其具有动态性。房屋的产权和房屋拆迁等建设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房产信息必须及时的进行更新。再有,为了保证房产档案更好的发挥作用,必须要对房地产发展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因此其还具有完整性。
二、当前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不成体系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建立成良好的体系,直接导致房产档案资料出现错误和不匹配的现象。一般来说,房产档案管理同其他类型的档案管理方式大致相同,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流向等多个环节,因此,针对档案管理的复杂性,必须要有一套相对较为完善的房产档案管理体系。对于近年来的房地产行业来讲,其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等方面都随着我国出台的相应政策而不断变化,相应的房产档案的内容也在发生不断地变化。因此,一套完善的房产档案管理体系对于信息资料的不断更新和修改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信息化管理水平不够高
21世纪是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数据资料的数字化、信息化已经不断成为了当前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的资料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其资源不同于纸质媒介,具有永久的保存性,这对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在现阶段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虽然已经将现代化管理模式投入使用,但是由于计算机管理系统没有定时进行更新换代,管理设备没有定期的进行维护和更换,那么信息化管理水平不够高直接就会导致管理人员在录入数据、修改和校正数据时存在困难,当要调用数据时也同样存在着问题。
(三)档案资料不准确
房产档案资料有专业性和完整性的特点,其内容大多数都是在改造建设项目时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日期、建筑的图纸和相关批示的文件等。所以对于房产档案的档案资料必须要求准确性,否则不仅会给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带来困难,还会使这些资料杂乱无章,在紧急情况下并无法作为相关的证据对需要的人员给予证明。
三、房产档案管理工作改进的措施
(一)提高房产档案管理水平
要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首先要做到提出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将各个环节的工作明确细化,合理分配工作任务,领导要一直对档案管理工作给予监督,保证档案管理能够达到规范化标准。其次,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不断更新管理系统,对管理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同时要积极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保证我国的房产档案工作紧跟国际发展的步伐。再者,就是要提高管理团队的专业素质,定期招聘一些具有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才,带领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组织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增强管理团队的整体水平。
(二)整理好房产档案的信息资料
房产档案资料涉及到相关人员的财产利益,因此必须要认真对待。而且,现阶段我国数字档案还没有完全普及,从纸质档案转变到数字档案是一个巨大的工程,现有的数字化信息资源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在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坚持严谨的态度,整理好每个建筑的相关材料,对它们加以分类整理,使档案管理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工作人员还要定期对档案信息要及时给予更新和修改,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关注房屋产权的变化,相关的手续必须要齐全,并且要对整个交易过程给予明确的记录,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错误信息实施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
关键词:非城市建设用地适应性强制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本文所指“非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规划期内不被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
由于社会经济变化与城市发展过程的复杂性,有许多因素是很难准确预测, 因此,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就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适应性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强制性管理来增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的适应性。
意义:确保城乡建设发展能够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谐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上下位规划的衔接,避免下位规划在深化、细化过程中影响强制性内容的落实。规划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比较综合复杂,增强强制性有利于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1 “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适应性问题
1.1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评价与选择不明确
城市规划中有关土地调查、分析、评价和规划等各项工作,无论是自然条件评价、建设条件评价还是用地的经济性评价,都是围绕选择和决定规划建设用地的这一目标进行的。而城市建设用地选择的理论与方法告诉我们:哪类土地是可以使用的,哪类土地的使用成本更低。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在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之外,哪此土地是不可以使用的?哪类土地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
1.2 “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规模范围之外,任何城市建设活动都是违法的。
而在实际的建设活动中,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与范围往往突破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一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速度超过了城市规划编制时所预测的速度;二是城市建设与开发的主体,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利益,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外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前者是城市规划缺乏超前性,滞后于城市建设的结果;而后者则是规划失控的具体表现。“规划滞后”与“规划失控”的共同点都表现为实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范围超出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范围。
1.3 城市建设用地的理想平衡状态往往难以实现,而造成的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
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完全执行“规划用地平衡表”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规划部门如何明确“控制”和“引导”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拓展方向是关键。一种做法是在对原有规划作“重大变更”时,组织进行“规划调整”,或“重新修编”。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当规划的初始因子发生变化时,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新的规划前提条件和城市发展新动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重新构筑空间结构,缺点在于要经历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使规划缺乏时效性。另一种做法就是规划部门根据上级领导或建设主体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做出布局结构调整的决策,有时往往不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由地方政府直接做出决策,这种“临时决策”往往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整体布局带来较大的影响;二是在城市生态保护区、地形地貌不适宜建设的地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发展的战略性控制区域等不该进行建设的地段大规模地进行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2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强制性管理
2.1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与“控制”
在城市规划中将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的内容与“控制”的内容分开,是“非城市建设用地”强制性控制理论提出的基本目标与出发点。
城市规划部门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是不能使用的,或者至少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而“厂商”或经济管理部门则可能认为它是可以根据发展与建设的需要相对“随意”地使用的。所以,一定程度上,目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土地使用规划方面,只做了一半工作,就是提出了在规划期内需要“引导建设”的内容。因此,城市规划作为一项以合理配置资源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强制性控制管理的条文就显得比引导性条文更为重要。
2.2明确“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管理的基本内容
从规划用地控制的角度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无非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另一种是至少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可用于城市建设的
用地,也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使用这些土地将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将这类土地单独划出,作为“非城市建设用地”加以严格控制,将有利于规划对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战略性发展用地的有效控制。结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评价方法,“非城市建设用地”一般可以分为五种基本类型:技术型、景观型、生态型、政策型和经济型非城市建设用地。
2.3“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策略
(1)“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按其中规定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各个阶段,明确划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线,并提出相应的控制与管理措施。
(2)“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定既有科学技术方面的要求,更有政策法规方面的要求。要根据区域与城市规划各项内容、结合城市指标分析、考虑不同城市的特点来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规模和界线。并在此过程中,更要广泛征求各政府、利益主体和市民的意见。最终予以强制性控制与管理。
(3) 对不同类型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与管理力度要根据其对区域或城市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3总结
以“引导”为主的规划理论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与建设实际的需要,是导致“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的主要原因,因此,城市用地规划的重点应由以“引导”为主向以“控制”为主转变。
规划中对于必须予以控制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城市用地控制中显得比“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更具有实际意义,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将“非城市建设用地” 同样列入城市用地控制的重点。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的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管理规定类型法规文件的形式来补充完善和深化原有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