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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

篇1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问题;策略

如何提高对水利工程项目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控制,关系着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预期经济效益。对于在工程项目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项目法人来说,其一举一动都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需采用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

1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的基础性概念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目标在于确保工程项目可以在具备一定时间约束、空间约束、资源约束的条件下,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所要负责的相关内容包括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生产准备阶段以及工程完成施工后的保修阶段中的所有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整个工程的所有流程执行实施与决策、组织与指挥以及教育与激励、控制协调等。

也可以说,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的建设期间总览全局,是水利工程的建设主体。一般来说,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在管理项目建设时主要对投资、工期、质量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将工程的进度与工程质量合理的融入到整个工程中。水利工程中的投资、工程质量与工期进度是其需关键掌握的环节,这三者可谓是互相关联并互相推动但又相互对立的矛盾统一体。如果工程进度需要提前,则就需要增加投资,同时还要确保工程质量。如果缩短工期,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工程的质量。但是如果这三者能有效的结合,合理的进行互补,那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就能够缩短工期减少工程的投资。

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的专业领域,项目管理是为了让工程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内完成。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通过项目管理,使水利工程的工期、投资、质量实现科学优化,使其在有限的条件内完成水利工程的预期目标,从而达到项目管理的目的。

2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项目法人管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当前我国大多数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缺乏对人事管理的正确认识,造成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滞后、不完善,因此大多数在进行人员招聘时,聘请了不少专业不对口的工程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虽工程人员数量多,但管理人员不足的现象。此外,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项目管理中还存在着权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如不同部门间的项目负责人与现场的负责人间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情况,造成工作效率极低,权责划分的不清,更加重了各个部门之间责任的相互推卸。

2.2 造价管理体系的问题

造价管理对于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管理来说都是关键性的工作内容,因为其直接关系着工程项目经济效益能不能实现。因此造价管理要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反观当前,大多数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造价管理体系却存在着诸如体系不完善,缺乏专业型造价管理人才,在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编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变更等审核时,往往会造成监督力度不够及监督无法到位的问题,导致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降低。

2.3 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开始实施招投标法案后,就为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构建了一个公正、公开、诚信的市场环境,并逐步实现了我国政府对国有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有力的维护了我国社会大众利益。然而,由于招投标法案的不尽完善,在实际的工程招投标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为了单方面的提高经济效益,肆意的压缩工期,同时,部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投标中经常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来规避招投标,或者制造假的投标;项目法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态度不端正、不严谨,导致招标文件粗制滥造,无法体现招投标的择优性;还有目前招投标市场混乱,买标卖标、陪标等恶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最终影响到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

2.4 对项目经理的监管不到位问题

项目经理作为公司在该工程的人,受公司委托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负责工程的宏观整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各有关规范的要求,监控工程按施工工艺要求实施,督促相关人员收集和整理与本工程的相关资料。因项目经理的工作范围涉及了一个工程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项目经理对工程整体有一个相当完整清晰的认识,了解每个环节的工作重点,因此在工程中项目经理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现在有些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节省项目管理方面的开支,派驻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越来越少了,使得项目经理的工作负担非常繁重;更为严重的是项目经理只作为招投标时的代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本未到位,只是在工程开工、分部工程验收、上级重大事项检查以及完工验收时出场,造成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施工方难以管理到位,使得工程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与安全隐患。

2.5 对监理单位的管理问题

当前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于部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不信任,故而并未将自身的权利全部授权于监理单位。由于在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的情况下,失去了监理本来的意义,监理人员成了项目法人与承包人之间单纯的传话筒。还有些水利工程的监理人员与施工方互相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监理人员成了施工方人员,站在施工方立场,处处为施工方的利益着想,使得项目法人不能很好地控制工程建设,进而损害了项目法人的利益。

3 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策略

3.1 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前提

首先,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从自身制度入手,构建起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并严格依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业的相关制度执行。在进行人员招聘时,要严格按照工程的需求进行合理可行的人员结构设计与选拔,避免出现管理人员超标但管理人才严重不足的情况。其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明确部门与人员的职责、权限,不仅需要做到项目事事有人做,责任处处有落实,还要防止出现重复管理,多头管理,真正意义上实现职责与权利的统一协调。再次,针对当前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在人员的任用上要遵循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专业对口式人才的工作部署,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临时聘请相关的专业人才或第三方专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最后,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从自我做起,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并做到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及其专业能力。

3.2 建立完善的造价管理机构,是实现工程投资控制有效途径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来说,项目工程的造价管理决定着一定工程项目是否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只有尽快落实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并明确在各阶段各造价管理人员的任务和职能,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能够在预算范围内进行。项目法人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计划时,一定要确定、分解各个阶段目标,并加大对各阶段造价管理目标的控制力度,加强对各种工程变更的监督与审核。此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还应当加大在合同管理上的人员、经费投入,唯有合理可行的合同管理才能成为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3.3 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保证

现如今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正朝着专业化、技术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高速发展,同时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到的技术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而项目法人相关专业人员严重缺乏。面临这种新情况,首先要求项目法人在选择招标机构时,应当对机构的资质、实力、业绩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价,并从中选取既有较高业务水平,又有良好信誉的机构,这不仅能够减轻业主的负担和责任,而且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其次要充分利用当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针对施工企业,建立详实可靠的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施工企业的信誉等级,严格审查施工企业资质,运用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案,择优选择施工企业,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4 督促项目经理到岗到位,是项目质量控制的依托

项目经理在工程管理的重点内容是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项目法人应特别注意抓好项目经理到岗到位,首先督促其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各个施工环节,按照规范及设计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其次督促其抓好技术人员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和工程特点,掌握工程关键部位的工艺质量要求,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再次督促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安排施工班组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艺流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施工,从第一道工序起认真抓好工程质量。最后督促其落实好隐蔽工程工作,在下一道工序开始之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项目经理应对项目的隐蔽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效地防止出现质量隐患,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5 充分发挥监理方的积极作用,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首先必须要认真学习项目工程管理的相关知识、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通过不断的学习转变自身落后的观念,进而在正确认识到监理单位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摆脱传统利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充分发挥出项目工程监理的技术服务作用,真正意义上保证各项工作的高效实施;其次,为了确保监理责任制的真正落到实处,项目法人应当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管理工作中的关键节点上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视和抽查,掌握工程中的第一手资料,杜绝出现施工单位串通监理人员损害项目法人利益现象,还可从施工方了解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监理职责的落实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以此实现对水利工程预期目标的有效控制。

4 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是一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总组织者。其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故而项目法人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而只有从法制化的角度不断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在积极借鉴相关行业现有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水利行业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才能使得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越来越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1]高宝东.项目法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网络构建与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13.

篇2

关键词: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组建模式;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1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早期组建模式及存在问题

1.1项目法人制早期组建模式

1999年4月,黄委会明确提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市级黄河河务局组成。2003年初,黄委会正式批复山东、河南和小北干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山东、河南沿黄14地市级河务局以及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两家河务局作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分别负责辖区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1.2项目法人制早期存在的问题

黄委会建设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建管一体”的自营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项目法人既负责工程建设,又负责工程管理。这有利于激发项目法人责任心和积极性,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精神。从资金来源讲,黄河防洪工程资金全部是中央拨款,没有筹资压力,建设资金有保障。这对确保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有积极作用。但从运行情况看,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1)项目法人由市级黄河河务局承担,使得项目法人既是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者,又是工程实际管理单位,也是市级黄河河务局辖区范围内的水行政主管,身份特殊。(2)“建管一体”模式下,国家有关部门在核定建管费和日常河务部门事业费时,名义上考虑两者互相补充,但实际上两者经费缺口都很大。(3)个别项目法人利用法人的特殊地位,阻挠、刁难本单位以外的施工企业,导致建设市场发育不良。

2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

2.1项目法人组建模式

在参考南水北调中线局和淮河水利委员会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基础上,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组建河南、山东两个省局项目法人,分别承担河南、山东黄河防洪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派出机构――现场项目办公室。该机构根据项目法人授权的职责,履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职责。考虑黄河防洪工程公益性特点,省局项目法人单位性质应为事业单位,每年由国家拨付一定事业费,保证日常运转。组建省局项目法人具有以下优势:(1)建设资金直接下达省局项目法人,可以将预算层级减少到三级,减少资金支付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国库资金支付速度,减轻资金支付压力。(2)以省局范围为单元,统筹考虑设计变更,调节工程节余,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3)组建省局建设局后,可以充分利用省局专业人才多、建设管理经验丰富、政策法规性强的优势,组建较为专业化的专职管理队伍,有利于节约建设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以聘用地市级河务局人员成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形成黄委会为主管、省局为区域主管、地局为管理单位清晰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发挥省局和地市局现场管理优势和积极性。(4)组建省局建设局后,可以减轻地市河务局工程建设方面负担,使得黄委会与省、地市河务局责任关系更直接、更清晰,为有效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有利条件。(5)组建建设局后,省局项目法人客观上没有自己直属的施工队伍和工程管理队伍,减少项目法人利用自身有利条件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规意识,黄委会、省局主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规范包括项目法人在内的各市场主体作用,有利于减少利益链,缩短管理路径,增强监管透明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竞争、健康有序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2.2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职责

组建的省局项目法人分别隶属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河南省黄河河务局管理,分别承担山东、河南两局防洪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省局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两省黄河河务局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黄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的延伸,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负监督、指导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按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两个省局项目法人内设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工程建设科,各科人数不宜太多。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现场项目办公室由两个工程建设局负责,依托山东、河南14个地市级黄河河务局组建,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具体制订,一般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组织施工准备工作及必要的临时设施的建设;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及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等工作。

2.3项目法人人员要求

2.3.1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要求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且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3.2项目法人人员结构要求

项目法人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主要由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管理人员组成,结构合理。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2.4项目法人主要规章制度

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项目法人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办法、建设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建设质量缺陷处罚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建设资料整编办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业务考核与业务培训制度、现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

2.5项目法人考核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考核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应按水利部和黄委有关项目法人考核办法执行。

3项目法人管理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3.1实行PFI项目管理模式

鼓励私营企业按BOT或BT等各种不同类型PFI模式投资水利建设项目。这种建设方式可以起到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目的,但在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市场监督方面应做到位。

3.2完善工程代建制,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

水利工程代建制由专业建设公司利用自身的管理资源和人才优势,代替政府部门具体行使项目法人管理工程建设的职能,并从工程建设管理费中提取利润.这在目前水利行业建设管理费用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使这些建设公司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并获取利润变得非常困难.如果结合工程建设总承包对当前实行的工程代建制进行修改完善,使承揽工程代建任务的专业公司对工程总投资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缩减工程建设成本,从而达到获得较大经济利润的目的。只有当建设公司有利可图时,工程代建制也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

结束语

黄委会省局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对黄河下游近期防洪工程、涵闸除险加固工程、基层单位危房改建工程等实施项目管理。实施项目管理的工程质量良好、进度符合要求、资金支付及时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由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要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还需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探索,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石红伟.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模式探讨[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2(6),24-28.

[2]尹贻林,阎孝砚主编.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M].天津大学出版社,2012.

[3]王磊.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制的沿革与探讨[J].河北水利,2012(4):22-27.

篇3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ystem for engineering quality, the project progress and economic benefit has a very good security role.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present stag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of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in the light of these problems, advances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in hopes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can draw lessons from it.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多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实行,对水利工程的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由于建立的时间比较短,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水利工程监理中出现的问题

1、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大多是由国家进行投资建设,然后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进行管理,确保整个水利工程项目能按时按质的完成,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在对下面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时,采用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灰色地带。项目法人的责任不清,对承包方的审查不够,很多资质、施工水平欠缺的队伍参与到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里,直接造成了水利工程质量的下降。

2、承包方

承包方通过与项目的发包方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主要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在承包方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很多施工企业施工资质不达标,在竞标过程中,通过借其他施工企业的资质来竞标。而在中标后,由于缺乏相应的人员、设备以及资金投入,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按照相应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由于施工设备不健全,难以满足工程需要。而很多施工人员对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了解,导致在水利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是施工企业在获得中标后,将工程多次转分包,赚取中间差价,而分包下去的施工单位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不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水利工程在建成后存在很多质量问题。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同时还要取得相关的责任认证,在同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后,为水利工程的建设提供监理服务。监理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很多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社会责任感不强,有待提高;其次是很多监理单位自身的产权关系不清,有的是事业单位编制,有的是国有企业模式。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监理细则和规划互相抄袭,对水利工程工程项目的针对性很差。

二、解决水利工程监理相关问题的对策

1、依法落实招投标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是由国家投资建设,做为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应该承担起自身的责任。项目法人在获得工程项目之前,应该系统学习相应的政策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条文应该非常熟悉。在招标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施工资质企业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将招投标制度落实到工作实处。

2、加强监理队伍的管理,为工程质量提供有保障的监督

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这就对监理部门提出了比较高的工作要求。监理部门在实施监理任务之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作资质,对于不合格的工程人员应该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现代化的监理管理体系,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大自身审核力度,对不符合规范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进行淘汰。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能否达标,监理部门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一旦监理企业自身出现问题,工程项目质量将难以保证。强化监理队伍的管理,让所有的工程监理人员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要树立他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保证整个水利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3、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

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在项目前期,需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生产质量负责,而在工程投入使用后,还要让水利工程项目发挥自身效益。项目法人要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部门签订各种合同,保证工程能顺利开展、交付使用。项目法人要对整个项目负责,在水利工程项目中占据重要位置,一旦项目法人出现问题,会对工程项目造成严重影响。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管理办法。对项目法人的职责、监管、绩效考核进行明确的制度规定,建立项目法人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级建设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4、加快监理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应该明确自身职责、产权清晰,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监理企业可以按照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发展。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具有的很多特点非常适合水利工程监理企业。首先,合作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出现问题,其他人同样有责任。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相关监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保证监理活动能有效开展。其次,合伙制可以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核心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第三,不同专业的监理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人,成为一个熟悉多领域的组织团体,保证整个监理过程顺利完成。监理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人员素质则是监理企业的灵魂。

三、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可以为工程建设提供保障。作为工程项目法人应该对整个工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保证工程监理可以有效完成自身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而作为监理单位首先也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同时监理人员要不断强化业务水平,提升自身素质,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韶华,韦志立,张国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初步探讨[J].水利水电技术,2004,35(12):82-85.

[2]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实施手册[S].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S].2007.

篇4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中途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促进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从过去传统的经营模式向科技化、多元化发展,带动了我国水利项目建设的迅速发展,随之也带来了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诸多问题,诸如法人责任落实问题、招标投标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工程验收等问题,因此本文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如何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旨在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长期运行效益。

二.我国目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状

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得力

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在水利工程项目的“三项制度”中处于的核心地位,可是在许多工程项目组建时,出现法人组建不规范,尤甚者是对项目法人根本未组建,导致工程责任主体缺失。与此同时,行政干预时,时常出现违反建设程序现象,只注重工期,不注重水利工程质量,时常出现工程资金不到位现象。

2.招投标管理不够严格规范,招投标管理中存在诸多的问题。

许多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委托无资质单位或资质过低的单位进行招投标,因而导致资质较低的或者没有资质的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队伍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由于招投标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违规操作和虚假招标,以及存在直接发包工程,从而造成对部分工程实施违法分包或转包在水利项目建设中,常常出现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隶属一个行政部门的“同体”问题,甚至是监理单位隶属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管理管辖。并且在监理队伍中存在素质低,人员配备不足,有无证上岗现象;在监理工作中存在突出的问题是作假帐,没经准确的核实工作,就签单。部分工程项目在设计前期准备工作管理不到位,设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缺乏严格的强制性的标准,设计时对工程中各种因素考虑不全面,致使设计质量较低,并且对设计质量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3质量稽察不到位,执法力度不严,监督力度不够;稽查整改率低。

部分市地级的质量监督机构缺乏完善的机制,对于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中存在标准定性不明确,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着职能责任不明和质监人员配备不足现象,监督工作程序缺乏规范性,监控手段不得力,时常出现监控失灵现象,需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4水利建设工程中存在验收工作以及偷工减料问题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建设项目实施的很多,可是经过正规验收的却是很少;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由于对其验收率低,导致影响水库除险的进度和新项目的实施。由于水利工程经过多次分包和转包,层层收费,导致工程实体资金不足,因而造成偷工减料,施工不按要求标准操作,虽是节约了显成本,却加大了隐成本。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控制不得力。

5缺乏具有管理水准高的项目管理人才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在我国还是初级阶段,推广时间较短,不管是在水利工程行业,还是在施工单位,具有先进的管理技术水平,能管理大型工程的,能运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方法和标准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懂得利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进度、质量、材料、安全、费用成本等五大方面实施控制的诸多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极其缺乏,而且具备国际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资质的人才更是少而又少,远远不能适应我国水利建设的需要。

三.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1 深入调研做好勘测,做好前期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 一) 开展细致地调研工作,认真做好实地勘测设计。需要设计单位组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项目现场实施实地勘测,探寻分析出现场中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在方案设计规划时,需要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现场问题给予充分地考虑,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 二) 专家组织好评审工作。经过勘测设计完成以后,需要由项目专家组评审,对制定的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实施评审。

( 三)对于评审后的设计方案,结合专家的意见给予进一步的完善,为后续科学制定相关的方案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2 规范操作,严格过程管理

(一)规范制度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工程项目法人的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是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保证。

( 1) 在实施项目法人组建时,由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需要分类别进行组建,并要严格审查项目法人的资质,而且确定时间不能迟于项目建议书阶段,不按要求组建的,不能予以执行项目的审批工作。

( 2) 在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时,需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需要从重从严处理。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依法公开招投标过程

招投标工作做得好与坏,关系着整个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需要依法公开透明,严谨杜绝暗箱操作。

( 1) 在招投标的依法公开方面,需要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宣传形式增加透明度,予以全程公开,积极接受广大媒体及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并积极吸纳积极建议。

( 2) 临时确定标底,招标前需要做好评标专家的执业考评工作,以及相应的保密工作,以保证标底制定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保证公平竞标。

( 3) 把好企业单位准入关,严谨防止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单位参加竞标。

(三) 规范建设监理,促进工程项目建设

( 1) 提高对监理职能正确认识。①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组需要对建设监理工作提高认识,建设单位需要明确认识到: 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之间是共同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束下形成的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需要行使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与权力,以实现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建设监理的职能是独立行使的,不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的意图左右的,也不受任何一方的违规干涉以及控制,建设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着操作规范开展监理工作。②承包商必须正确认识到监理是以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开展监理工作的,是公正的第三方,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需要承包商给予积极的配合支持。

( 2)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①提高监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监理人员需要用政治思想理论武装自己,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需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执业操行需要优良。②需要不断提高建设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提高其的专业素养,以适应监理工作特殊需要。③监理人员需要善于实践和总结,尤其是需要总结跨地区、跨行业的监理工作经验的,以及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不断地学习和研究,以实现不断地创新监理工作方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④积极地同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作用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构建监督网络,积极发动受益群众监督作用,对工程进行多维度多方面的监管,以确保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工程的经济效益。

( 3) 不断完善监理体系和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国家主管部门严格地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对监理工作给予严格的规范和最大的支持,对承包商及建设单位给予严格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高度规范。对于有关的违法行为,给予依法严惩,维护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正常运行秩序。国家需要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市场的规范,以促进建设监理事业良好地发展。

(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的好坏影响着工程建设的成败。所以需要不断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尤为显得重要。

( 1) 建立质量“一票否决”制度管理。由质量监督部门全过程地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工程的质量,又要监督工程正常运行情况。

( 2) 稽查方式以定期稽查和不定期稽查相结合,多采用后一种方式,稽查前不通知,及时对检测后的工程提出处理建议。

( 3)设立监督热线,发动群众参与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立举报热线,并及时处理举报事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公众。

3 加强水利工程建后管理,保证水利工程的长期使用效益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水利工程,只是重视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却忽略了建后的管理,造成水利工程损坏,以及资产闲置问题,导致百姓误认为是劳命伤财的工程,故此要加强建后的管理,发挥其长期效益,需要建立健全管护和监管制度,加强管护工作的考核。各级政府需要建立相关的机制,层层落实监管,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对于建后监管做出巨大贡献的,或者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同时发挥党,共青团,社团组织的作用,积极组建各级义工团队轮流参加水利工程建后管理活动,加强对其管理宣传力度及监管力度。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尤其显得重要,故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水利建设的前期调研工作,完善和落实项目法人的责任制,不断地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监理机制和体系,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建设,整顿监理市场,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旨在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健康规范化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黎劭,胡拓《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思考》 改革与开放,2009

[2]朱涛,韩占峰.《论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水利,2009

[3]张立春、巩元昕等.《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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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理是系统论的精髓,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控制牵涉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并且影响的因素也较多。这些问题和影响的因素关联在一起,一起作用于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设投资中,如果再某一个方面发生变动,都会影响水利工程的投资。所以,水利项目建设的机制构建,因从有机整体这一方面进行考虑,在工程全过程的实现、控制方与投资方相关要素等对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做到全方面的控制。

(二)层次性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量大、工序复杂、投资金额较大、包含的元素过多等标志着水利建设的投资控制需要多级层次,保证水利建设投资实施的有效性控制。而水利工程的组织控制上大体分为国家、项目法人代表以及承包商和服务商三方面对投资进行垂直控制。而处于同一层次的水利投资控制系统间是平行并立的,也分别和上一层次的相应控制系统产生联系,在这样的平行与上下的的交错,形成了各种交叉的层次。

(三)风险承担与激励的一致性原则

在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中,水利工程投资的另一关键的风险分配基础是,对水利工程控制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的政府部门委托人和项目法人代表。将风险分配给具体的责任人要求能够将风险清晰的分辨出来,在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体系的构建中必须对不同施控主体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

与风险合理分担相对应的是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正确的诱导项目法人的工作动机,充分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实现投资控制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项目控制投资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进行投资控制,将会极大地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四)静态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风险的合理分担原则确定风险分担方式,对于静态部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应由其通过加强施工管理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同时,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影响工程投资的内外部环境时刻处于变化之中,政府投资人要加强动态投资部分的管理,通过对这部分投资的管理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总之,在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体系的构建中必须将动态投资和静态投资分别进行控制,保证投资控制目的的实现。

二、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实现

(一)实现水利工程项目的外部治理

实现水利工程项目的外部治理,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监管体制,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项目法人代表的监管力度。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法人代表,水利工程阶段性目标建设的关系是对其有效的监督。做好对法人代表的监督,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在公司中,按照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规章制度,建立出监事会。对其外部的实际监督方法主要是:水利项目中的财务、设计、监察等部门需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对法人代表的日常行为以及水利项目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严格检查其是否违反了制度规范。从平时部门的检查情况来看,具有权利的部门都有着一种“随心所欲”的感觉,对检查也是一晃而过,更谈不上对检查的结果负责,所以对检查方面的日常行为也需作出明确的规范制度。

政府行为作为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作为政府部门的投资人,前期的资金投入对水利项目工作是尤为重要的。在前期,需要规划水利设计部门,当设计出来之后,请权威的专业机构以及水利专家作出充分的论证,并考察水利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对不符合实际的地方作出修订。在修订通过之后,邀请相关工程咨询部门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当可能性评估进过后,方可正式成项。成项后,一定时期内,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还需要对周边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出评估。政府部门还需要协调项目与当地的公共关系,在必要的时期可以强制性采取的手段进行合法的征地、拆迁。前期的项目资金投入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资金周转,但是可能性评估没有通过,那前期的投入资金也将被取消。

政府投资人要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国务院或发改委、水利部委派的稽查特派员,国务院或发改委、水利部委派的稽查特派员授权的主管部门组建的项目领导小组后指挥部都应对项目法人的投资控制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二者的监管工作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协作,有效的避免重复监管,做到全方位高效的监管。水利工程还可以让中介机构对投资控制进行监管。

此外,对水利工程法人代表的监督、管理还应由政府投资人引入社会的监督、管理体制,社会的监督、管理是以水利工程项目的信息透明度作为前提的,从而使得社会公众对投资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在采取措施时,应做到几下几点:将水利工程的政府投资的公开化制度加以健全,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投资的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载体;在对水利工程的项目中政府的投资可行性与概算的评审、将审核之前的投资公示与听证形成统一的规范、可操作的公示与听证,并将之成为一个法定的程序环节;对水利建设的违规、违章严格控制,并形成制度,凡是举报有功者应当奖励,并为其保密;将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介连接在一起,让水利部门的政府监管的机构能够从媒体中曝光出的情况中收集到监管机构的线索,也要及时的提供采访资料给新闻媒体,新闻媒体要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做出及时的曝光,并公开处理结果,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能够提高政府部门投资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率。

(二)实现水利工程项目的内部治理

水利工程项目内部治理的实现就是通过对项目法人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并构建与之对应的约束激励机制,实现项目法人权责利的均衡。

从治理的角度来讲,内部治理中的所有权是剩余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统一,水利项目的最大化效益是做到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相互对应,这也是项目所有权中的一般原则。而水利项目中政府投资的共有产权具备不可分割与转让等特点,但存在着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国有,剩余的索取权也只能作为国有被国家占得。从而容易引起剩余的控制权与索取权出现严重的不对称性,容易影响代项目建设者缺乏激励。水利工程项目在投资上的控制机理是通过合理的风险投资分担,并配合奖励的相应机制,对项目法人代表控制投资实现其正向激励的作用以及有力的社会行为约束。所以,水利工程项目的风险投资的关键就是合理的投资风险分担。

从项目治理的角度来讲,水利项目的所有权的存在于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也必然会伴随着项目风险的转移、分担,风险也能理解为和控制权相对应的一种责任;作为项目承担风险的必然之物,剩余索取权既是取得本质上项目风险承担的产物,作为风险承担的主体,也有权利获得剩余产品的一定份额。项目承担的风险与剩余的对应关系,会让项目风险承担损失或者是取得风险收益的两重性推动获得剩余索取权的风险分担主体努力工作。从这个逻辑来讲,风险分担其实也是一种风险收益、损失并存的一把“双刃剑”。

所以,有效的投资控制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负担风险的成本与进行有效激励后的收益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使得政府部门的委托人和项目法人代表实现一致性的目标趋同,让自利行为逐渐接近与政府部门委托人所需要的行为,并通过有效的个人目标改变来消除委托人与项目法人代表的利益冲突,使项目法人与政府委托人的利益更和谐一致。合理的风险分担能够有效的协调好项目法人代表应有的责任、权利以及收益等,也是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运行得到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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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监理;问题;对策 ;方法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i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important infrastructur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s the people's life, modern agricultural irrigation and flood control and disaster relief of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o the hydropower constructio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in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But in our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practice, the parties joining into in construction process are there have been some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work strategies and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blem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methods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水利工程监理和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大同小异,小异在于水利工程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更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应变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减少甚至避免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威胁,促使工程项目施工能够做到质量优、成本低、工期合理、效益好。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在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计量支付及执行合同诸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存在的一些问题

1.1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多是由国家投资建设,政府是投资人。由投资人(代表)组成或由投资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基本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管一体的模式,形成了建设管理链条中项目法人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而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使居于建设管理核心的责任主体出现了难以有效监督和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性质不清,权责不一,项目法人责任难以落实,贯彻始终。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或无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1.2承包方

承包方是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资质不达标,不少施工企业存在借资质中标的现象。中标后,无力兑现承诺的人员和设备的投入,不能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进行施工。技术人员不熟悉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设备种类不全,数量不足,完好率底,机械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②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资金流失,经济利益驱使偷工减料,不按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施工项目部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在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方面存在较多隐患。

1.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服务合同,对项目法人提供在监理合同范围内监理优质服务。监理单位有企业和事业两种性质,按其隶属关系基本可分为4种类型:一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或其直属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二是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三是施工企业设立的监理公司;四是由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个人投资成立的股份制监理公司。监理单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 监理单位自身产权关系不清晰。监理单位有些是按照国有企业模式成立,也有些是事业单位编制,这些组织形式在监理实践中有产权关系不清晰的问题。

② 监理单位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有的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职责不明,可操作性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抄袭多,针对性差。

③ 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作风还有待提高。

2水利工程监理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及相关对策

监理作为项目法人委托的各施工合同的管理人,必须要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并且应以对工程有利为第一原则。监理工作必须得到项目法人的大力支持和参建各方的配合才能取得成效,否则监理工作将面临很大困难。解决水利工程监理中的问题,着重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强制培训项目法人,使项目法人系统地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使其明白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要相信和支持监理的工作,放手让监理“公正、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工作。水利工程多是国家投资,项目法人由公务员担任,所以要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按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行政。监理协助项目法人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科学编制招投标文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按照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制落到实处。

(2)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加强监理队伍的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应该做好资质审查,严厉查处借资质中标的行为,对工程质量严格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责任人应该严格追究责任。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建立科学化、现代化监理管理体系,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监理质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淘汰一些不规范的监理企业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打破垄断,禁止监理企业不规范的行为。

(3)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作为项目投资者,要负责筹措项目的建设资金,同时又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要对建设过程、生产经营及还款付息直至发挥投资效益负责。项目法人与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在项目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应承担起决策的职能;项目实施阶段,业主通过招标的形式与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处于合同的主导地位。按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应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划清政府与项目的关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职责,规定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组织形态及机构性质,建立项目法人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级建设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4)提高水利工程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质量对整个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设计单位必须提高责任心,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高度重视项目的设计质量。项目法人应该对水利工程的设计严把质量关,采取措施使设计单位的利益与工程设计质量挂钩,促使设计单位提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并逐步完善水利工程信息平台,提供设计单位资质、技术力量、信用评价、受理项目审查结果等信息,督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选择信誉好、力量强、符合工程等级要求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5)监理要督促承包人建立完善质保、质控体系,承包人的质监部门要有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力,要坚持“三检制”的制度,这是搞好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如果这个基础不牢固,工程质量将很难保证。

(6)加快监理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监理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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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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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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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是我国基础建设中的重要项目,是水资源利用和开发的基础建设项目,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水害影响的基本保证,因此,水利工程的管理是有关部门的核心工作。本文介绍了水利工程项目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我国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两个基本阶段,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对策

我国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以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旱涝灾害为目的的基础设施。水利建设项目除具有上述特点外,它的~个显著特点是工程设施的规模、投资大,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而本身的财务效益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和运作的制度。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一、水利工程项目的概念及特征

水利工程项目属于工程项目的一种类型,是基于工程项目的行业依附性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一个类别。一般来说,水利工程项目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项目。通过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定义可以看出,水利工程项目除了具有工程项目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外,尚具有如下特征:(1)水利工程项目都是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及防治水害有关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最终目的就是兴利除害。(2)水利工程项目一般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如引(供)水工程项目、灌溉项目是为了给社会大众谋福利,而防洪工程项目、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是为了给社会大众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不断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方面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经历最初的自营制到投资包干责任制、业主负责制,到现在推行的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实现了投资与效益、权力与职责的有机结合,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科学、规范。

(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阶段

在改革开放以前,水利工程建设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设管理模式,即政府定项目、包投资、下任务,各事业单位按计划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由政府按计划直接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完成建设任务。该阶段建设管理模式主要有自营、独立筹建处和工程建设指挥部(委员会)三种模式。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阶段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基本建设改革的整个进程来看,招标承包、拨改贷和投资包干等改革措施,是建设项目责任制的初级形式,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有很大的局限性,侧重于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项目管理体制不顺,投资主体与责任主体割裂,产权模糊、筹资建设与生产经营脱节、花钱的不管还贷,对项目投资效益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为实现预期目标,有效地利用资源,对水利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工作,也就是针对水利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水利工程项目除了具有一般工程项目管理所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复杂性外,尚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国家水利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专门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在此规定的框架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二)推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管理活动,该活动由经过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的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设计、施工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来实施。建设监理具有服务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等特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三)加强水利工程的项目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指为达到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作业技术是指施工技术与施工管理技术,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活动是指具有相关技术和技能的人运用作业技术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系统的质量活动。作业技术是直接产生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条件,但并不是具备相关作业技术能力的人都能产生合格的质量,还必须通过科学管理进行组织协调作业技术活动的过程,以充分发挥质量形成能力,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的目的在于排除过程中导致质量不满意的原因,取得经济效益。质量控制分事前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使每一道工序的作业技术和活动都处在有效的受控状态,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四)水利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即通常称施工阶段,是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这期间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购买工程用地、购买工程设备、支付工程施工费用,同时融资成本也由于项目还未产生任何收入而计入投资成本。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展现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价值的实现过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实旋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对管好用好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投资人与项目法人之间对工程造价的管理;第二层次是项目法人与承包人之间对工程造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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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监理;问题;对策

水利工程监理和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大同小异,小异在于水利工程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更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应变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减少甚至避免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威胁,促使工程项目施工能够做到质量优、成本低、工期合理、效益好。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期、计量支付及执行合同诸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水利工程监理中出现的问题

水利工程监理制度是一项设计合理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实践中,水利工程参与的各方均出现了一些问题。

1.1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多是由国家投资建设,政府是投资人。由投资人(代表)组成或由投资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基本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管一体模式,形成了建设管理链条中项目法人以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项目法人以下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使居于建设管理核心的责任主体出现了难以有效监督的灰色地带,项目法人单位性质不清,权责不一,项目法人责任难以落实。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1.2承包方

承包方是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资质不达标,不少施工企业存在借资质中标的现象。中标后,无力兑现承诺的人员和设备的投入,不能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进行施工。技术人员不熟悉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设备种类不全,数量不足,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②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资金流失,经济利益驱使偷工减料,不按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

1.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监理单位有企业和事业两种性质,按其隶属关系基本可分为4种类型:一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或其直属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二是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三是施工企业设立的监理公司;四是由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个人投资成立的股份制监理公司。监理单位主要有以下问题:①监理单位自身产权关系不清晰。监理单位有些是按照国有企业模式成立,也有些是事业单位编制,这些组织形式在监理实践中有产权关系不清晰的问题。②监理单位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有的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职责不明,可操作性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抄袭多,针对性差。③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作风还有待提高。

2解决水利工程监理相关问题的对策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可见,解决水利监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的责任在于国家相关的主管机构。但问题就出现在主管机构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法不依,违法后又没有畅通的途径追究责任。监理制度在国外运行良好,到了国内就出现种种问题,根本原因不在于监理制度本身,而在于政治制度和人文环境,要彻底解决水利监理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行以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构建法制社会,使相关的水利部门的权利与责任相匹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在内各项社会事业的长远顺利发展。解决水利工程监理中的问题,着重应从以下5个方面着手。

(1)大力构建法制社会,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强制培训项目法人,使项目法人系统地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使其明白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要相信和支持监理的工作,放手让监理“公正、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工作。水利工程多是国家投资,项目法人由公务员担任,所以要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按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行政。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科学编制招投标文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按照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制落到实处。

(2)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加强监理队伍的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应该做好资质审查,严厉查处借资质中标的行为,对工程质量严格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责任人应该严格追究责任。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建立科学化、现代化监理管理体系,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监理质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淘汰一些不规范的监理企业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打破垄断,禁止监理企业不规范的行为。

(3)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作为项目投资者,要负责筹措项目的建设资金,同时又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要对建设过程、生产经营及还款付息直至发挥投资效益负责。项目法人与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在项目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应承担起决策的职能;项目实施阶段,业主通过招标的形式与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处于合同的主导地位。按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应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划清政府与项目的关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职责,规定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组织形态及机构性质,建立项目法人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级建设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4)提高水利工程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质量对整个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设计单位必须提高责任心,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高度重视项目的设计质量。项目法人应该对水利工程的设计严把质量关,采取措施使设计单位的利益与工程设计质量挂钩,促使设计单位提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并逐步完善水利工程信息平台,提供设计单位资质、技术力量、信用评价、受理项目审查结果等信息,督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选择信誉好、力量强、符合工程等级要求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5)加快监理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监理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合伙制组织形式因具有以下特点,故非常适合于监理企业:

其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工作成效和从业风险直接挂钩,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起监理工程师的社会责任感,有效地减少监理工程师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其二,合伙制可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核心技术力量较为稳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经营风险。

其三,不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容易地成为合伙人,有利于企业的专业配套,体现团体的服务行为。监理行业的特点是“高素质、小企业、责任重”,合伙制企业很好地满足了监理行业的特点,故应该成为监理行业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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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利建设 管理体制 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新时代水利建设发展与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目前我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以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为标准制度。

1 传统建设管理模式概述

水利建设项目大多数是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一般投资主体是国家。然而,整个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完全是由项目单位临时组建“指挥部”等非法人机构负责,没有一个相应的机构代表政府实行监督与管理,这使项目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一般来讲,解决管理体制问题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解决好权力和利益之间关系;二是实行政企分离,政府主要从事宏观决策和监管,企业从事具体的建设管理事务。目前,我国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正沿着这两条途径前进。

20世纪90年代,建设管理体制开始了明晰产权改革,实行政企分离体制,许多建设单位改制成为独立法人,从而形成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管理模式。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质是通过第二条途径进行制度改革,它具体表现为“建管结合、贷还结合”。特别是“98”大水之后工程投入的大幅度提高,使我们有能力由过去水利工程以岁修为主改变为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为主,所以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水利建设管理体制在水利建设工程中得到了全面推行,为保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三项制度”的核心问题,但是部分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甚至根本未组建项目法人,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只抓工期,不顾质量,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2.2 招投标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许多工程在招投标中,委托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招投标,从而使低资质或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同体”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监理单位归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监理队伍不足,素质较低,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工作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作假账。不该签单的签单,应该核实的不去核实。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不充分,设计人员设计水平低,不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因素考虑不到位,设计质量不高,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2.3 监督检查,加强质量检测

稽查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威慑能力不够;稽查整改到位率低、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市地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建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质量检测工作有待加强。

2.4 验收工作以及偷工减料问题

实施的建设项目多,但正规验收的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于验收率低,已影响到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整体进度,影响到新的项目的实施。

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工程实体资金流失,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偷工减料。为节约显成本,施工不按规范操作,最终导致隐成本大大增加。质量控制体系落后,有待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3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3.1 依法规范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主体,对工程项目负总责。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建设行为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的建设行为。

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标底形成机制和评标决标的标准、方法和工作程序,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加强对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3.2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积极推进监理改革

工程监理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以提高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体制改革,增加监理企业活力,积极引导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方向发展。

3.3 健全施工图纸的审查制度,提高设计水平

严格按照勘察设计的有关条例及规范进行设计;提高设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施工图纸的审查制度,防止随便变更设计图纸。

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强制性监督而设立的,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加强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业务培训,建立敬业、专业、高效的质量监督队伍;质量监督将采取“谁验收、谁监督”的原则,或采取“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不断完善质量监督体制。

3.4 整顿规范水利建筑市场,广泛融资

建立有效的水利建设监督管理制衡机制,建立“同体”回避制度,同时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建立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项目法人监督力度;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管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严格检验进场材料、产品、设备,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标准;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

4 结语

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为筹集水利资金提供了全新渠道。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益高的水利建设项目,我们可以通过成立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筹集大量水利资金,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企业对资金的饥渴,还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培育现代市场经济。另外,我们还可以在运作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对水利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各方面闲置资金。

参考文献:

[1]刘湘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汇编[G].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05

[2]梁天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验收概论[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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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道工程;项目管理

前言:

项目管理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包括从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到竣工投入生产全过程的管理。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是根据水利法规、规范和工程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工程预算和质量目标范围内,把各种相关系统、方法和人员、机械设备结合在一起,完成工程项目内的各项工作。河道工程不同于大型水利工程,因为项目规模不大,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前期准备以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会遇到与大型水利工程不同的特有的问题和困难。笔者根据自己近年来从事河道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体会对这些问题和难点进行了简单归纳,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同行交流切磋,为今后更好地进行河道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尽些绵薄之力。

1、河道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问题。但是部分项目法人组建存在不规范,甚至都未组建项目法人,有些成立了非法人机构指挥部。有些甚至就是指定某个部门代管。造成项目责任不明确。还有的项目法人形同虚设.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二是不懂法律法规、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还有的项目法人为了个人利益,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招标或明招暗送。还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或变相搞成邀请招标。三是部分管理人员素质较差。管理水平低下,尤其是一些负责国家大型工程实施的项目法人缺乏起码的从业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缺乏应有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四是随意挤占挪用建设费用。甚至有的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合谋套取国家资金。工程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五是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只抓工期。不顾质量,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地解决。

1.2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理市场尚不规范。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由于还存在着地区、部门保护。监理的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成。监理单位管理水平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不足,思想麻痹大意,技术不足导致质量监控能力下降。工程项目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工程建设监理是要求从工程项目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理。我国监理工作目前主要是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进程,而忽视了其它阶段的监理工作,有的监理单位为了追求片面经济效益,在监理班子组成时东拼西凑,人员素质较差,有些根本没有施工监理经验,势必造成工程质量控制达不到预期目标。这几种原因导致监理工作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作假账,不该签单的签单,应该核实的不去核实。

1.3河道工程项目施工专业性强,项目风险较大

河道工程项目地质、地貌条件比较复杂,施工工艺技术难度较大,建筑结构通用性差,对施工队伍来说专业性要求高。给工程项目管理来了很大困难,是项目管理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河道工程施工一般都有水的困扰,有时地表水、地下水是施工的主要难点,不但增加了施工难度。而地下水的影响又是不好预测和控制的;更为主要的,由于地下水位以及汛期的影响,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对季节比较敏感,雨季—般不便于施工。所有这些,增加了河道工程项目管理的难度,加大了项目管理的风险。河道工程项目建筑结构和施工技术复杂不易采取专业流水作业,很难锻炼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强的专业劳务作业队伍。不象工民建、公路桥梁等行业,专业承包队伍很多,在现在通常的管理层和施工作业层分离的管理模式下,给工程项目管理增加了—定的困难。

1.4招投标管理中存在问题

河道建设工程不招标和规避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地方化整为零来规避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够严;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同的招标机构有不同的版本和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统一,评标不规范。存在“暗箱操作”现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不严格,领导干部评标现象严重;部分地方存在着行政干预现象;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松懈,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惩处手段。

1.5河道规划存在的问题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河道工程项目规模虽不如大型水利工程那样宏大,但前期工作程序同大型水利工程一样,从可行性研究到招标确定施工队伍,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影响和制约水利建设的正常发展;规划设计理念落后,思想保守,不能满足现代水利的需要;规划设计质量不高,一些项目规划论证不充分,规划深度不够,规划质量隐患较多,规划粗糙,忽视方案比较。造成建设过程中规划方案变更频繁。

1.6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

部分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建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尚不明确,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责任不明确,质监人员配备不足.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程序,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存在监督机制失灵的现象,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需要加强。

1.7其它问题

当前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投资力度加大,投资较集中的情况下,出现了实施的工程项目多,但正规验收少的问题,对新的工程项目的实施极其重视,而忽视了已完工程的验收工作。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同体”现象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监理单位归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等等。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有很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的。也有企业自身的因素:水利建设工程涉及到很多方面,容易出现法制意识不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现有的水利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无法适应变化的水利建设形势。这是导致当前水利工程项目管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2、河道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与对策

(1)强化项目法人的职责。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对工程项目负总责。要加强对河道工程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建设行为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项目法入的建设行为。加强资质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对水利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减少数量,优化结构。在进行资质审查的同时,要建立遵纪守法、注重实绩的市场准人和清出制度。

(2)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只要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招标设计及标底编制要合理;资质审查及评标定标要严格;评标标准和方法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更改;要严格水利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方面基本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同时提倡平等竞争。

(3)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充分利用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工程质量严格控制。监理单位是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和承包合同,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每一工序、每一环节进行检查认证,及时发现其中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并加以纠正。采取现场旁站、巡视、测量、试验、指令文件、工作程序规定、计量支付、签证控制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通过执行承包合同、运用质量认证和否决权,对承包商进行检查和管理,帮助、促进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转,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监理目前是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之一,优质的监理单位有着大量从事质量管理的专业人员,是建设管理单位天然的合作者。建设单位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优选监理单位,将工程质量管理全权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可充分利用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

(4)精于计划,加强沟通。针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的问题,在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前要仔细列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并有计划、有步

骤地组织实施。由于前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较多,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各部门之间有效地沟通与协调必不可少,不容忽视。

3、结束语

完整的人员岗位编制、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这是管理者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但理想不能代替现实,特别是河道工程,由于工程建设规模不大,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上文中所提到的具体问题,诸如人员编制不足、缺乏高素质专业的管理与技术人才、程序和制度设计与实际工作需求发生矛盾,等等,而这正是在项目管理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要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经典的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唯有面对现实,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采取积极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方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

[参考文献]

[1]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汇编.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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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 深化改革 实践经验

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的资金投入,水利工程建设迎来了一个新的局面,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工作的汉中市惠渠管理局是陕西省中型灌区,枢纽为拦河溢流坝,位于陕西省汉中盆地中部汉江北岸,城固县城北20公里处,引水分东、西两条干渠,灌溉着城固县和洋县十六余万亩农田,自灌区运行以来,党和政府对水利建设十分重视,加大了对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如“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项目,使灌区工程设施日趋完善,给灌区农业保产丰收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经过自己在十多年来的施工经验以及学习了解到的一些不同地域,不同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初谈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益性水利工程一般都是由国家出资建设,属于一种非盈利性的项目,近年来有部分水利工程项目的运行是以非法人机构负责的形式,使得项目投资不能有效控制,传统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缺乏制约性,容易使建设单位偏向自己的利益。一般来说解决管理体制问题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解决好权力与利益的关系,二是政企分离。这种管理模式是组建临时管理机构的方式来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方式没有明确投入、分配以及产权之间的关系,一旦工程出现了问题,不容易明确责任。

(一)招投标管理的问题

很多水利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时候委托资质低甚至是没有资质的单位做,这就导致了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的队伍资质不高,甚至没有资质,造成招投标工作做的不规范,虚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工程,之后再把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甚至是违法分包。而且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督机构隶属于同一行政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属于项目法人或者是施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降低监管的力度,影响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还有就是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不少工作人员是无证上岗的情况,这导致监理工作不到位和做假账。需要核实的不去核实,施工前期的工作不充分便开始施工,设计人员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粗制滥造,施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二)质量监测工作不到位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稽查的范围比较小,而且威慑力不够,使得稽查工作效率低。很多地方的质量监督机构没有独立开来,而且政府对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明确的定性,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管理人员少,质量检测工作没有规范化,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有待提高。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很多项目的法人组建不够规范,甚至没有项目法人,这导致了责任不明确,只抓工期,不顾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资金不到位的问题严重。

(四)偷工减料和验收的问题

由于工程多次转包,每一层都需要加收管理费用,施工单位为了节省资金,就会选择偷工减料的方式,而且施工不按照规范去操作,为工程本身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在验收的时候效率低,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速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图纸的设计水平和质量监督

图纸设计需要符合相关的规范,提高图纸设计工作人员的水平,健全图纸审查制度,能够有效避免随便更改设计图纸,使得施工顺利进行。质量监督是为了施工过程中进行强制性监督而设立的,要给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的培训,提高质量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谁验收、谁监督、谁负责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监督体制。

(二)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监理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把握好工期和工程质量以及资金兑付,提高管理的水平。要不断推进监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并且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同时引导监理单位向着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方面过渡。

(三)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工程的主体部分,对工程项目的各个部分都要负责,所以我们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建立考核制度,规范法人的行为。建立标底形成机制和评标决标的标准、方法以及工作的步骤,防止恶意的中标行为,抵制分包行为,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

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多层次,结构复杂,这就使项目工程资金完全到位的难度大。而最关键的还是这些资金来源对政府的依赖性强,不可预测性大。而且部分水利资金来源依据不明容易产生纠纷。虽然水利项目资金筹措大部分是有法律依据,但有一些地方政府配套出台集资办法缺乏法规依据,这导致资金到位不稳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立法,以法律为依据,出台筹资政策,依法筹集水利资金。

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为筹集水利资金提供了全新渠道。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益高的水利建设项目,我们可以通过成立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筹集大量水利资金,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企业对资金的饥渴,还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培育现代市场经济。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不断的发展,而水利工程建设也应该跟随社会的进展,及时的展开现代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做到与时俱进,才能够真正的做好这项工作。

⒖嘉南祝

[1]李焱华,许田柱.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J].人民长江,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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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提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入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接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

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接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提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校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Xi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其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总人数的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入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