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股权税收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在2006年的时候我国财政部门便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在各公司企业中执行。其中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之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有着非常明显的变化,并且对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角度分析,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利润未分配或者股权转让,如处理不当,则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积极探究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投资准则的规划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因行业不同国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国家扶持或者鼓励的行业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与优惠,另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属于指定目录中的设备,那么该10%的税收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所以企业需要研读国家的税法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而言,企业在实施投资的时候主要选择的投资方向包括四种,分别是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股权、债券投资,对于股权投资而言,如果直接进行投资,那么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无法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利润最大的投资方式。
二、加强统计原股权,实现会计的权威性
首先,原股权投资需要遵循清算股利会计办理的基本原则。而股利清算主要是指被投资单位获得现金股利之后所承担投资之后超出投资单位累计的利润所获得的相关利益。从某种角度分析,在投资过程中清算性股利属于资本的一种回收,并不是非投资报酬。另外,如果严格遵循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在采取投资实施成本核算的时候需要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基础之上,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情形以及具体的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整合与分析。当然,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者利润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当期投资所获得的相关利润。
其次,需进一步分析清算股利在变化之后所形成的财税差异,如果按照原投资准则可以了解到假如投资一方会获得清算性股利,投资成本得到冲减,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简化,其内容包括,不论是在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所形成的累计未分配收益都需要将其列入税收收益的基本范畴之中。在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解读中可以了解到,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居民企业所获得的股息以及红利都应该免税收入,不应该将其列入纳税所得额征税范围之中。
三、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分析
第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以及资本利得纳税筹划。所谓股息便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所获得的利润与利益,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资金。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被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要高,那么不仅可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减税或者适当免税,并且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对股权处理的一种收益,简而言之便是部分企业因为收回、转让或者在清算股权收入的时候,减去股权投资成本所剩下的数额。
第二,从会计角度所提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单纯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持有产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所开展的会计核算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按照成本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很多被投资单位在成本法的应用下会利用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持有份额对当期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其二是权益法,主要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严格按照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变动对投资账面加以调整与规划的一种形式。
第三,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转让损失的纳税筹划。通过与税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企业在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的时候所形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纳税时间内所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股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对于已经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其后的年度结账中进行全面扣除。其中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以及准则,其纳税筹划思路为:如果企业在转让股权或者清算股权的时候发生损失,并且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企业已经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为进一步减免这一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则需要通过增加股权投资收益的方式,并积极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可以做到以下内容: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不论采取哪一种投资方式,投资企业都需要对投资所得进行实现。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筹划的途径
首先需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分配盈余。如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要想实施股权转让或者投资的时候需要提高股权转让的价格,另外对于长期投资股权的企业而言,如果保留利润且不加以分配,则会导致股息转化为资本性利得,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为进一步避税,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下对利润进行分配,并转让相应的股权,如此一来则可以减轻所得税。
其次需要实施股权整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可以了解到,企业在进行转让或者清算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与要求,并实施股权整合的方法。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是指在股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所收获的利润,比如企业在没有进行分配后的资金余额是由股东进行保留的,而股权转让人会与股权一起共同转让股东所留存的金额,这便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是股权转让价格。所以,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整合的方法,对股权进程重组,保证股权比例能够达到95%或以上,并在进行重组之后对股权进行转让,如此一来则可以将股权转让看作股息所得,企业可以免交一部分转让费。
参考文献:
[1]金少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18):256-257.
【关键词】企业股权投资;目标选择;税收筹划;企业发展
1引言
企业股权投资是企业发展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一般情况下,其通常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公司或者公司与风投机构之间。在股权投资及后续的管理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转变,经营方式有可能随着投资企业的管控而发生变化。企业的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又可分为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几种情况[1]。企业股权投资过程因涉及各项财产的转移,牵扯税种及税负金额的计算,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应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论文根据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对股权转移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为有股权投资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参考。
2企业股权投资目标的选择
对投资企业来说,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股权投资的首要任务,需对投资标的企业从行业前景、业务相关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所在地的政策方面进行深入的调研,为税收筹划提供依据。对企业投资方来说,企业股权投资是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资本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企业投资方在选择投资目标企业时,首先应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投资方更愿意将资本投向那些新兴朝阳产业或者与本公司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在投资的前期尽调过程中,投资企业应对标的企业的以下基本情况进行评估与核实: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是否为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所提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占有情况、是否被市场及消费者认可,品牌认知度如何;企业近年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运营管理模式、人员结构、企业文化理念等,对标的企业所处产业、地区的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信息作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前期尽调结果表明被投资企业与企业战略业务方向相符,企业质地良好,能对企业发展起到正向支撑作用,方可列为投资目标[2]。
3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税种分析
企业股权在转移过程中主要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契税,不征收营业税。接下来,论文将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印花税: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该条所指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法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取得所有应纳税收入及非居民年企业取得的除下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0%。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中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中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投资时机制定投资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以下简要分析几种方式:
4.1选择合适的股权投资比例
股权结构选择:财税[2009]59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比例的选择时可进行参考。收购100%股权可有效地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但会增大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投资企业的资本支出;如投资方的资产占有不低于原企业25%,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投资企业能够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的股权投资中,若股份支付比例大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不支付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免除并购过程中所得税,这对企业股权投资双方来说不失为一条良策。
4.2选择合适的股权收购对价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选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换股投资以及债券投资等。企业在进行投资对价支付方式选择时,应该根据自身真实状况,选择效益比较高的投资形式。假设企业直接以货币资金投资,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实物资产投资中,如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为对价,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如换股投资,它是指股权投资方以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双方只需按照税法约定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即可,无需再另行缴纳其他税额,但这种投资方式有一定限制,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方购买被投资方的股权份额不得低于75%,而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才可以采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企业的股权投资中要特别注意这点。
4.3充分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对一些特殊地区有一定经济优惠政策,例如,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以及民族自治区等地区。除此之外,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单独推行一些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入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这些优惠地区,能够享有国家或者当地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能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
5结语
关键词:企业股权收购;纳税筹划;完善思路
企业股权收购在现代企业实现自身重组的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现代企业通过自由实施股权收购的决策与行为,客观上可以达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明显提高目标。但是与此同时,实施股权收购行为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税法来负担企业纳税成本,其中包含了多种类型的法定纳税种类。目前面临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现代企业必须要深刻认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融入企业股权收购全过程的必要性,运用科学思路来拟定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规划,帮助企业实现纳税负担减轻的目标。
一、企业股权收购中的主要纳税种类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法定应税行为范围内,目前并不包含股权收购行为。然而对于多数参与股权收购的现代企业来讲,企业存货与企业固定资产都应当包含在非股权支付的范围领域[1]。股权收购的参与企业由于受到以上因素影响,则必须要遵守现行税法来进行企业增值税的足额缴纳。经过营改增的重要税法转型改革举措以后,现行税法条例针对增值税的法定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宽,并且将支付无形资产与转让企业不动产的两种关键行为都涵盖在增值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构成了多数现代企业必须缴纳的关键税收种类,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途径方法目前可以划分为一般性以及特殊性的两种税务处理手段[2]。现代企业如果有必要实施全面重组工作,那么企业支付对价的关键方式就是企业股权支付。在此过程中,企业收购以前的各种类型负债与资产将会保持原有的税收计量基础,从而做到准确判断转让支付股权的企业经济利润损失以及收益数额。在一年的时间期限内,实施股权收购行为的企业应当禁止出现再次转让股份的现象。
(三)契税、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
在某些情况下,涉及联合经营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企业会选择房地产作为参与投资的基本要件,因此就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依法缴纳过程。企业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与房屋所有权如果保持原有主体状态,那么企业不必缴纳特定比例的契税。除此以外,股权收购的参与企业主体应当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结合产权转移的收购合同基本条款规定来确认以上两项税款缴纳比例与方式。
二、企业股权收购中的纳税筹划要点
近些年以来,参与股权收购的各个行业企业比例数目正在日益增多,客观上决定了企业股权收购的要素选择过程表现为复杂性。通常情况下,企业拟定纳税筹划的总体实施方案应当能够综合判断与考虑被收购企业性质、对价支付的方式、股权收购的预期绩效利润等要点。具体在合理确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思路方案时,企业负责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于以下举措:
(一)被收购企业的选择
被收购企业的种类与性质将会给股权收购成本带来直接影响,企业如果要达到税费节约的目标,那么对于被收购企业的种类性质应当着眼于综合判断,从而选择适宜开展股权收购业务的最佳企业对象。股权收购企业如果选择了政府重点倾向扶持的被收购企业作为对象,则企业通常可以享有减免特定比例税费的待遇[3]。与此同时,企业针对境外的被收购股权企业应当谨慎进行选择,这是由于境外企业涉及差异化的税收计算方式,企业必须要运用谨慎态度来进行应对处理。
(二)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时,必须要按照收购合同来进行对价支付工作。但是实际上,收购股权企业如果选择了差异化的对价支付方式,那么企业的税收缴纳比例与金额也将会体现差异性[4]。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选择了运用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来偿付股权收购对价,那么不利于企业减免自身的税款缴纳负担。与之相比,企业如果选择了股权对价支付或者有价证券的对价支付模式,则可以达到灵活减轻企业现有税负的目标。由此可见,对价选择方法将会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总体实施方案带来不可忽视影响。企业负责人员在选择各种不同的对价支付模式时,应当经由全方位的判断与考虑。
(三)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
股权收购绩效只有在得到准确科学评定的基础上,才能为企业科学确定纳税筹划总体方案提供必要支撑。企业负责人员针对股权收购产生的预期绩效利润应当能够客观进行评估,旨在综合评定企业现有的盈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资产管理能力与经营获利能力。企业如果有必要完成自身的重组工作,那么关键性的前提因素就要体现在准确评估收购股权绩效,据此给出合理完善与优化股权收购思路方案的对策。股权收购企业应当善于利用优惠性的政府税收扶持与倾斜政策,旨在合理判断确定股权收购产生的预期绩效,运用更加灵活的实践举措思路来转变现有的企业纳税筹划模式[5]。企业针对现有的会计核算业务手段亟待加以创新优化,依靠全新的企业会计核算手段来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单位会计人员通过汇总会计数据的原始资料表单,应当可以归纳得出详细与完善的会计基础数据信息,有益于会计工作运行实效得以明显提高,切实保障了会计核算基础数据的精准性。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含义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机构通过专门设立会计核算职能中心部门的方式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对于企事业单位原有的出纳岗位人员以及单位会计岗位进行取消,并且保留单位财务层面上的自、资金分配使用权利以及资金占有权利。在会计岗位人员的委派模式基础上,对于报账员的重要职能岗位进行单独设立,从而达到集中实施会计核算业务的目标。由此可见,会计集中核算的明显实践优势就是全面融合会计监督职能、会计核算职能、会计服务职能与会计管理职能,会计集中核算具有合理优化利用单位财务资源、保障会计核算结论与数据精准性、确保会计岗位职务独立性等重要实践作用。会计集中核算最为关键的优势应当体现为单位会计人员统一展开各项核算业务,会计核算业务不再零散分布于企事业单位各个岗位。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实践举措在当前阶段时期已经得到了全面推行,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职能部门以及会计业务人员可以做到统一负责会计核算事务。表1为纳税筹划手段运用于企业股权收购的具体实践要点。
三、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完善改进思路
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要点在于科学策划企业现有的涉税业务开展运行方式,旨在完整规划企业在当前时期阶段推行实施的完整纳税操作方案,节约企业纳税经费与成本[6]。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企业纳税筹划应当属于企业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成要素,现代企业针对纳税筹划工作务必给予重视。在现状下,企业股权收购的开展运行过程一般都会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种类。完善与调整纳税筹划思路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层面因素,而不要简单局限于特定层面的企业税收因素。企业如果有必要进行重组工作,那么通常都会涉及企业原有纳税规划方案的调整转变。在此过程中,负责实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人员应当紧密结合企业纳税种类以及股权收购模式,运用灵活的多元化思路来调整企业原有纳税筹划方案。完善企业纳税筹划总体方案的举措思路重点体现为促进主营业务的预期经济收益提升,同时还会涉及企业本身的债务偿还能力提高。为了实现以上的目标与宗旨,那么企业中负责实施纳税筹划的具体人员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与考虑,合理节约企业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总体盈利水准与能力提升。四、结语经过分析可见,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实践工作应当完整融入贯穿于企业开展股权收购事务的各个环节过程。企业股权收购在企业重组与合并的实践中占据关键地位,同时也构成了企业扩展现有业务经营种类规模的最佳渠道方式。具体在完善与创新企业现有的纳税筹划总体思路方案时,关键举措应当体现在被收购企业的选择、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等层面,借助于纳税筹划手段来促进企业的总体经营实力提升。
参考文献
[1]贺建涛.国有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9(18).
[2]李霞.关于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及绩效探讨[J].财会学习,2019(19).
[3]黄存贯,刘俊.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9(3).
[4]张捷.促进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东方企业文化,2019(21).
[5]郭滨辉.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政及税收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8(9).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探讨
一、企业并购的优势
在现有的企业管理策略下企业并购是指企业之间的收购行为,即企业公司通过经济补偿、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获取对其他产业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我们称之为企业并购。企业并购是企业运营的一种重要的发展方式,企业并购是实现企业的重组,资源的分配调整中一种重要的发展手段,特别是当企业要进行自我突破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时候,企业并购可以帮助企业得到全新的行业技术,使企业在突破发展过程中降低不必要的发展风险,充分利用好企业并购技术可以使企业内部的效益日益增长,实现企业的规模发展,实现协同效应,提高公司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最低的投入达到企业资源的整合为企业本身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外国引进一系列先进的企业管理概念,税收筹划便是其中最为显著的企业管理概念,税收筹划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定义竟不相同,有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种节税、省税、避税和税负的转移,另一种观念则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作为节税的一种经营理念。经过对其多种定义的分析梳理的情况下得出,税收筹划是指在于法律责任允许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企业在发展经营和财务的实施和计划中合理利用资源,优化纳税方案,从而实现节税、省税,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税收筹划的观念与概念的需求,企业在实行税收筹划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是一个艰难的决策过程。第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遵守一切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是企业一切活动的基本原则,超出法律范围的时候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第二,税收筹划应该做出企业本身的利益分析。当税收策划的成本过高那么对其实施税收筹划便有些不值得;第三,在整体布局的前提下来实施税收筹划。最后,当纳税事实已经出现,需要纳税的项目和计税的依据都成为事实,但却没有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在进行税收筹划便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便不是节税而是偷税。所以我们要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认知,减少存在的防范风险,第一时间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改调,最终为企业的发展实现提升的目的。
三、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凭证的完整性
税收筹划一直是企业购并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在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前提下,我们需要将企业的税收凭证完整的保存下来方便日后的查找。而现如今的企业税收的记录和保存从不同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账簿中的记账凭证记录并不合理,保存的方法也不够严谨,对于未来未知的企业纠纷,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明使其化解。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期依法纳税但是并不是说明企业纳税义务的结束,在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经济市场监察不充分,有些企业会通过并购手段来实现转嫁债务、偷税漏税,很多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中的税收凭证不全面,对其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纠纷,使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二)筹划方案的前瞻
企业在并购计划之前就要制定好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方案就是企业实施方案的前提,如果在企业完成自身制定实施方案在来制定税收筹划便失去了税收筹划的概念而是为了实现偷税漏税施展出不合法的手段形式。针对国家税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调整性较大,我国的很多企业策划中,导致税收筹划效果不显著的原因就是由于其对税收筹划意识观念不够强烈,思想不到位,不能够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减少并购方案中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在进行并购计划过程中,要第一时间对税收筹划进行规整,从而减少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三)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随着大量的利益驱使下,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违背了法律责任,使国家出现严重的税收损失,使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不稳定情况。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公司业务逐日增多的情况下,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从中触及税务问题也就越来越多。所以在这种氛围下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要求逐步提升,一些企业在违反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实现并购,大大增加了企业并购的风险,不但不能实现企业的并购规划反而还危及整个企业的正常发展。
很多企业忽略了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整体地考虑众多方面因素,企业大多数在并购过程中只注重怎么节税,减少企业税负负担,从而导致实施税收筹划失败。
四、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方案优化措施
(一)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实现事前筹划规划
在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要强化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意识,加强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规划与管理。首先,企业要认清本身并购实际,建立起成熟的税收筹划机制,对企业在实现并购项目中的税收筹划,实行评估与策划,加强企业的节税能力,减少企业为并购所付出的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发展效益。然后,通过设置相应的部门组织,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性,达成企业的筹划要求。最后,对于加强每个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掌控,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助力。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事前的规划,所以增强事前筹划才可以使税收筹划更好地开展。首先,需要提升企业对于事前筹划的适应性,加强税收筹划的能力,随着时展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对于税收整体的筹划是企业并购不可容缺的一部分;然后,对于国家的税法与政策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发展中不断的改革与变动,企业更要增强对税收政策的适应力,加强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的认识与了解。从而增加对于国家政策的服从能力,提高企业整体水平的稳定发展。
(二)完善风险评估系统与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在风险评估这方面企业要不断完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使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风险降到最低。首先,根据企业的并购过程中提升风险意识,政策风险企业一定要注重起来,所以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一定要增强对于国家政策方针的理解与认知,在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利用国家的政策得到控制使其影响达到最低。最后加强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的知识梳理,听过企业培训使其风险意识得到提升,同时企业也要引荐一些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从而避免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需要承受的风险。
对于可能对企业并购产生影响的因素,企业要在并购的同时结合本身企业发展的需求,来减少此类的影响,所以,针对企业并购的规划来说我们首先要完善税收筹划的规划,加强企业对于节税和成本控制的能力。然后,企业要通过对于整体需求来考虑在实施并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及时地加以控制,提高企业的发展效率。最后,控制企业并购时候的成本,在实行并购计划的时候要加强对于各个部门人员的交流与探讨,加强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完整性,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并购支付方式中的税收筹划
F金支付有一定的自身缺陷,使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会为其带来一定的风险,现金支付会使公司承受巨大的现金压力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
股权支付可以避免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任何税务支出,但是对于未来的企业税务会有一定影响。可以达到延期进行纳税的好处。股权的支付有不同的具体类型,所以其处理的方式也是截然不同,虽然股权支付不同于现金支付,可以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但是股权支付并不能得到目标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税收抵免,股权支付也存在着股权稀释风险。
相对于现金支付与股权支付来说,混合支付相对来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现金、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组合的支付方式我们称之为混合支付。国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需与被并购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认。所以企业要在这比例是大于20%还是小于20%的程度上做出精打细算,得出有利的方案结果,与之同时,并购企业在混合支付中的非股权方式使用了公司债券或者可转换债券,债券的利息不仅在所得税之前扣除,从而减少了资金周转不开的问题,更可获得一部分抵税利益。债券支付使现金支付的时间延缓,推迟了资本收益税的负担,从而减少了税务的负担。
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规划中不可缺失的规划前瞻,企业要加强相关部门员工的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从而实现让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为公司展开企业并购的计划,降低成本,减少并购风险,实现企业省税、节税。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提升企业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是加速企业的经济快速发展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
一、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开展系统、可行的税收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费用,同时使得企业的竞争力显著增强。通常来讲,税收筹划行为一般是围绕着企业资金进行运转的,其隶属于企业内部理财的范围内。每当企业管理者做出关键性的财务决策时,若是税收筹划活动足够细致、严谨,那么就能够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然而,考虑到企业进行财务筹划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事项,企业要想借助这一行为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提升整体效益,就应当不断强化企业的会计管理及核算能力,并且持续完善财务核算体系、规范相关行为活动,进一步为企业竞争实力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二)有助于税收经济杠杆效用的充分体现
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达成,即正确引导并规范政府政策,作为纳税主体的各国内企业应当主动响应政府的各项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国家政策的内涵,同时清晰认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所在。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在采取税收筹划手段之前,应该以满足节税要求、找准国家的政策优惠点等为基本出发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因此,各国内企业应当在基本税收政策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展开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令本企业的产业结构及整体布局更为合理、系统,最终达到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目的。
二、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第一,按照支付对价的手段。当前,中国现行并购企业的支付途径主要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结合等几种形式。对一个并购企业来说,除了需要它具备足够的现金头寸以及筹融资能力外,也需要其拥有准确计算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但是,目前来看国内大部分并购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意识远远不足;第二,按照取得并购标的手段。中国现行并购企业获得并购标的主要有资产收购以及股权收购,考虑到现今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都具备无税收购的条件,但中国绝大部分并购企业却未能具备这一免税收购的条件。总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设计不够科学
近年来,华视传媒斥巨资1.6亿美元收购了地铁视频媒体运营商数码媒体集团(英文简称为“DMG”),交易被分成了现金和股票两部分支付形式。通过进一步对所收集资料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华视传媒在今后几年内会分成三次支付给合格的DMG股东,这些资金当中,首笔款项1亿美金应付账款在交易达成时一次性支付;而剩下的两笔同样为3000万美金的款项,将会在交易结束后的头年和第二年的周年纪念日完成支付。具体而言,首笔1亿美金被分割为了4000万美元的现金部分以及6000万美金的股票部分。不管剩下的两笔应付款项采取哪一种形式进行付款,华视传媒现在的非股权支付额都是四分之一,也就是说该项收购业务股权支付最大比重不会超过四分之三,严重低于财税59号中85%的标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然而,若是企业并购发生前能够做出合理科学的筹划,把企业股权支付的比重调高到85%以上,能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就算之后出售这些资产,也会给企业递延大量的税收,递延纳税,从货币时间价值方面考虑,等同于企业取得了一部分无息的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利润的提升。当然,税收筹划应当考虑企业本身的现实状况,就这个例子来讲,从75%提升到85%,现金数额只需要增加1600万美金,应该不至于对企业的战略目标产生太大的影响,所以说这项收购业务至少从税收筹划的方面考虑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三)税收筹划方针的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基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五年以内由并购企业进行税前弥补,所以说,大部分现行并购企业均会考虑选取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各个企业间如若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被并购企业就会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在这一基础上,并购企业就不能有效掌握被并购企业待售资产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这也会令很大一部分潜在成本难以估量。所以,受到税收筹划策略可操作性较差的限制,会令并购企业不容易达到理想的经济收益目标。
三、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对策探讨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多种支付手段的税收筹划
1.现金并购的税收筹划
现金并购方式是企业并购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通常为并购企业依靠现金支付的形式来控制被并购企业,主要可分成两种:一是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二是现金购买股票并购。二者在税收方面具有差异,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中被并购企业资产转让过程涉及到增值税,需要依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出现不动产转让的还需缴纳一定税率的营业税,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提升了被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若在定价时全面分析这些税金问题,则并购费用一定会提高,同时被并购企业需偿付的现金也就随之增多。总而言之,现金并购形式下的并购企业借助预估目标企业的待售资产可以获取资产价值增值,以及抵减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并购两方经由自主磋商在支付过程中实行分期偿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并购企业的税收开支。
2.股权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并购方不用支付大笔现金,也可以避免短期财务风险的发生,然而,大部分情况下股权并购会稀释并购企业的控股。税收法律规定了很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容,例如:部分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或免除税费为目的的并购行为,或企业重组后一年内改变重组资产原有实质的经营行为等。凡是符合特殊税务标准的并购企业,可以按照账面价值确定并购方股权支付及被并购方资产交换的计税基础。
3.债券并购的税收筹划
发行债券并购方式的节税效果非常显著,并且是对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两者而言。第一,发行债券并购可以推迟并购企业现金付款的时限,给其更充足的资金周转空间,同时还可以将债券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此一来,债券利息的抵减税作用就完全展现出来了;第二,发行债券并购有助于被并购企业充分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发行债券的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可以按照具体财务状况确定债券利息偿付手段,具有更好的灵活性。
(二)企业并购中各种融资渠道的税收筹划
1.内部留存收益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作为并购资金的来源即为内部融资,此融资渠道较为简便,然而可能取得的资金不会非常多。这部分资金通常为企业税后利润点,这种融资手段可以有效增加大股东的利益,发生风险的概率不大。问题在于内部留存收益累积速率较慢,再加上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这就表明资金的使用成本想要进行税前抵扣是不现实的,同时还会牵扯到双重课税的难题,加重企业的税务压力。
2.发行证券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环节中借助股票的发行这一方式进行融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降低并购企业的负债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再负债的能力,拥有的筹资风险更低。然而,当中的问题就是股利支付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之后进行,通常无法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和银行贷款相比之下,发行债券的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由于债券具有种类丰富的特点,像固定利率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尤其是可转换债券,当企业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债券持有者将债券转化为一定的股份便可以大大降低债券到期后出现的还款负担。与此同时,由于债券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融资模式中的税负压力相对更小一些。
3.金融机构信贷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向各金融机构借款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通常而言,借贷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掉,所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并且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所以,企业应当深入、全面地研究各种融资形式,按照并购企业两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最终定夺。
结束语
总之,企业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关键性手段。具体到某个企业,其并购途径及并购目的也会有一定的不同。而影响一个企业并购的原因非常多,其中税收是决定企业并购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企业并购环节中,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提升企业并购后的价值水平,同时给并购行为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筹划;资金;敏感度
一、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利用强制手段对企业收入进行的再分配,他一方面为国家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转提供保证,另一方面也为国家进行公共建设、国防建设提供资金来源,人民生活安居乐业,企业在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生产,创造效益,都离不开国家税收。政府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利用税收手段,调整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既要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又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由此,各个税种征收政策及各项税收优惠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与调整。在此过程中,企业并不是完全被动的,而要主动对税收政策学习并掌握。税收筹划,顾名思义,是纳税的前期准备与计划。企业在学习税收制度,了解税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筹划。既要合法纳税,不少缴税,又要合理纳税,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和帮助。在这里,许多人容易对税收筹划产生误解,认为税收筹划是变相的偷税、漏税,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繁多,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千变万化,税法不可能对各种情况一一更举,全方位的制定详细的政策要求,只能从总的方向和角度做出规范。企业要在详细了解运营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用企业的税收政策。既为国家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创造财富。又要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积累。这才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二、税收筹划对企业的要求
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系统的学习、理解和应用的基本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形成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到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及时性、准确性、前瞻性。如财税〔2018〕32号文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等,国家在增值税方面为企业减负,但在政策的衔接中,需要对前期未开票的业务在5月份报税时进行申报,后期才能开17%的发票,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一项的学习未领会,未进行申报,在后期的业务中就面临退票、罚款等一系列问题,遭到税务机关的追责。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融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是企业两种最重要的筹资方式,权益筹资资本成本高,但没有定期支付利息的风险,企业可以在不同发展阶段,通过股利支付率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价值,但在股利支付过程中,需要权衡分配股利的方式,了解个人股东与企业股东在股息分红方面是否有所得税优惠,是否免税。如果以提高股价的方式使股东获利,则要考虑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增加股东财富。通过EBIT-EPS无差别点分析,当企业息税前利润大于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时,运用负债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在企业通过非金融机构筹资时,要注意税收中对利率的控制,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营改增之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还涉及交纳增值税的问题,而与贷款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这都需要财务人员在纳税筹划时考虑。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如某公司2014年投资1000万,持有被投资公司40%股权,后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7年终止投资。有多种方案可供企业选择,这时就面临税收筹划的问题。(1)直接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2)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3)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留存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4)撤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由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从战略的角度考虑投资时,除了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外,在进行集体重大决策时,要考虑税收在投资中的影响。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影响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策划,如(1)公司的研发,如果核算分散到生产中,则不能享受国家的加计扣除政策,如果在研发项目下进行归集核算,则可以享受国家的加计扣除政策。(2)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公司或关联公司涉及资金往来,其中关于借贷资金的界定及纳税就需要公司在前期考虑好,以何种方式进行。如果不加考虑,就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等税金的交纳,在大额资金往来时,就会形成税收负担,而如果筹划好,就可以集团公司形式或投资等的形式,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避免这方面的税收负担。综上,税收筹划在公司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企业要从管理层重视税收筹划,并形成管理理念的组成部分,加强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必要的情况下可咨询专业机构,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轻装上阵,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奚卫华.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J].财会月刊(中文核心期刊),2015(4).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并购;支付方式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税收筹划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个人的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
二、企业并购的定义及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被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9]59号)规定,如果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以下5个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推迟、免除、减少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取得重组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3.重组资产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被分立、合并、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重组业务对价中所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要符合规定比例。其中第4、5点的具体规定为:(1)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则转让双方不需确认转让所得。
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主要差别在于被收购资产和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确定以及在企业合并中,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三、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利用税收递延条款。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冲减合并企业的利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目前亏损但有一定盈利潜力的企业往往容易成为并购对象,或由亏损企业并购盈利企业,以充分发挥并购双方税收方面的互补优势,取得避税收益。
(二)利用资产的重估增值。资产税基的折旧提取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而减少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金流出。企业并购重组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相关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对于资产价值变化较大的资产或者被低估的固定资产通过并购以获得提高资产计价水平的机会,从而提高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获得更多的税收扣除。
(三)利用支付工具
1.现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对被并购方来说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被并购方必须缴纳转让资产的相应税款,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被并购企业股东,该种方式几乎没有节税利益。但从并购方角度考虑,如果并购方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如果并购方提高负债率,向银行借款支付,不但能缓解现金支付的压力,还能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当期的纳税义务,使利用负债经营比自有资本经营在税法上更为有利。并购作为一种资本经营活动,并购方企业在进行并购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恰当的负债融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负债的整体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抵税收益。
2.股票交换式。并购方发行股票去换取被并购方股票的方式。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被并购企业不需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因此不需缴纳税款。对被并购企业股东而言,采用股票交换式进行并购,由于目标企业的股东未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因此,这一并购产生的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征税,所以股东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并购企业来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节税利益。
3.承担债务式。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以完成并购的方式。由于被并购方是资不抵债,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就不需缴纳所得税,而且这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也不需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等流转税。因此对于并购双方来说,该种方式的税负相对于另外两种是最轻的。
四、税收筹划在案例中的应用
甲集团为进一步扩张集团业务欲进军酒店行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连锁快捷酒店的企业,截至2009年末总资产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0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4300万元,负债合计为42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9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管理模式缺陷2006年亏损50万元,2007年亏损600万元,2008年亏损11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收购可以选择资产收购,也可以选择吸收合并。
方案一:甲公司以4300万元现金购买乙公司的固定资产,其后乙公司解散。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收购行为。由于全额现金支付,乙公司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就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所得税清算。乙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4300-3000=1300万元,由于前三年总共亏损17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相关规定,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企业前5年的亏损。因此弥补前期亏损后乙公司的清算所得为-450万元,乙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收购方,甲集团支付的4300万现金有3000万来自银行借款,利息费用18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节税180*25%=45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定向增发甲公司股票180万股(面值1元/股,收购后股票市价10元/股)并支付100万现金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A公司向C公司股东定向增发以后A公司可以拥有C公司的所有资产。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对乙公司股东的股权支付额是交易支付总额的90%。因此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乙公司所有资产按原计税基础确定,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甲公司继承。
乙公司股东获取的股权按8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暂不就此缴纳所得税。
乙公司的亏损可以结转至甲公司弥补亏损限额为1900*4. 3%=81.7万元(我国50年国债利率为4. 3%),该部分节税81.7*25%=20.425万元。综上所述虽然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乙公司的亏损可以一部分结转到甲公司,但由于乙公司的净资产太低,按照59号文件弥补亏损的限额规定,甲公司能够享受到的继承乙公司的亏损所带来的抵税效果(20.425万)并不明显。而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下,甲公司虽然不能继承乙公司弥补亏损的待遇,但由于甲公司合理利用财务杠杆,达到了较理想的节税目的。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第二版).东北财大出版社,2011-1.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八版).大连:东北财经出版社,2012.
[3]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第四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4]杜大海.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5]潘晨辉.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研究[D].福建:厦门大学,2009.
[6]胡桂月,李婷婷.基于支付方式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5):45-47.
[7]周恬屹,王姣姣.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分析[J].税收与税务,2011(08):45-46.
[8]张学军.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实例与操作策略[J].财政税务,2013(04):183-184.
[9]蔡昌.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J].税收园地,2011(07):50-55.
[关键词]税收筹划;会计政策选择;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22-02
我国步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后,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完善等条件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逐步向国际靠拢,我国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也在不断扩大,税务筹划成为现代企业很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企业始终以效益最大化为终极目的,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进而为企业利润带来有利影响。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与会计政策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进而选择不同会计政策。
1概念解析
11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内容
税收筹划最早出现在1935年,在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上,汤姆林爵士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是最初的税收筹划观点。演化到现在,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第一,它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目的性,充分利用法律的有利优惠,如减免税,事先合理筹划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选择最优财务管理方案,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第二,它与会计政策密切相关,是通过影响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12会计政策含义和常见类别
会计政策的含义不难理解,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中是这样定义的:“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管理当局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
会计政策有很多种,与税收筹划相关的常见的选择类别有: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无形资产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中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借款费用的处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采纳的原则等。
2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途径和目的
21税收筹划存在的条件
税收筹划能够达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依靠的是联系密切的会计政策。在各种会计政策中,有一部分是强制性的会计政策,企业只能按照要求做,如会计期间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记账方法等,而另一部分则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可以在制度范围内选定执行,如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等。部分会计政策的可选性,是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必要条件,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执行空间。
22会计政策选择的途径
在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性很明确,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选择的。一种途径是在财务管理中选择低税负的管理方案。企业经营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中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经营活动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另一种途径是在时间上滞延纳税。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把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延后,那么在滞延期内企业获得了滞延税款相等短期资金,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
23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
对于市场经济管理者――政府来说,税收是极其有效的经济杠杆,可利用经营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理,调节其行为。于是我国根据不同经济条件下的需要,在会计政策的设计上具有可选择性,并有意识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税收筹划具备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因,引导市场参与者作出符合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主要达到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增加财政、国家外汇收入等目的,以实现特定时期的经济或社会目标。
对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企业来说,经营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会计政策选择作为经营活动之一,必然要服从企业的根本目标。因此在税收筹划之下,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主要达到减少税款支出、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等目的。
3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空间和自由,但也无形中给企业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就会计政策选择而言,企业有一定的自,也在税收筹划中影响着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下面就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为例,探讨一下在税收筹划之下,现代企业经营中一般会做出怎样的会计政策选择。
31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会计选择
固定资产在有限的使用寿命内,是会逐年折旧的,折旧额将分摊到各年的成本中去,对减少税收有较大作用,因而又被称为税收挡板。企业在计算折旧时,可通过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同会计政策,来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生产成本的大小,甚至企业的利润水平。
常用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考虑减少税收,企业大多会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这两种方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这样的计量方法在计量中前期折旧金额比后期大,在报表上反映出来就是前期利润比后期少,如此一来前期所需缴纳税款比后期少,企业获得了滞延纳税的好处,实现了税收筹划收益。
这种方法是对一般情况而言,在实际中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才能更符合企业利益。例如在预期未来税率呈上升趋势或者通货紧缩可采用年限平均法,而预期今后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或通货膨胀就采用加速折旧法。
32存货计价方法的会计选择
企业货物周转必然需要有库存,存货发出去的时候存货的实际成本记账的方法又比较多,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选择不同的方法会得到不同的本期出售的存货成本、会计期末存货价值,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利润。
在选择会计政策的时候,企业一般会分情况,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后进先出法本期出售的存货成本增加、会计期末存货价值减少,当期需要缴纳的税款减少,可缓冲物价上涨的冲击。那么在物价持续下降时期就采用相反的方法,就是先进先出法。如果是在物价上下波动的特殊时期,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来缓冲缴纳所得税上下波动差距。
3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只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一般来说方法选择是以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比例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来划分的,但其中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在一个会计分期内,所被投资长期股权的企业经营情况是前期盈利后期亏损的,投资企业对这部分股权会采取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不同的核算方法从长期总账面上看,所缴纳的税款总额相同,但是不同方法使得前期缴税比后期少,所获得的是延期纳税的好处。
上面这些税收筹划都是根据实际做出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因而获得了利益。但也要注意,税收筹划是带有机会成本的,不能够盲目避税,忽视这方面的支出,导致得不偿失。还要注意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总体税收筹划,不把企业缴税作为总体筹划,可能会出现单项缴税减少,而总体缴税反而增多的不利情况。
4结论
带有目的的税收筹划影响了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政策允许企业存在多种选择,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现实空间,使得企业充分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获得纳税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成为必须和可能。作为现代企业要充分抓住这些机会,重视税收筹划,善于利用会计政策,才能更好适应未来企业会计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谢小云夏敏玲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合理避税[J].审计与理财,2005(7).
[2]董茹税收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J].辽宁财专学报,2002(2).
[3]高丽萍,马克和税法[M].3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4]张渭民,邓韬企业财务会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5]杨代甫企业折旧方法核算中的税收筹划[J].市场研究,2003(12).
[6]高燕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收筹划[J].财经论丛,2003(104).
[7]刘耀华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收筹划[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8).
[8]张志康,郑莉税收筹划中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J].税务研究,2004(4).
在市场经济下,税收筹划已成为各个企业在合法的范围内实行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在现存的会计、税收等金融法律之下,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最终税收金额。因此,在税收筹划中,依据不同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是企业必须注重的问题。本文将简要讨论企业中的税收筹划,并以会计政策的选择为切入点,介绍它的详细运用。
关键词:
会计政策;税收筹划;运用
在依法纳税作为每个人及企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下,各企业为了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税负,纷纷选择税收筹划。而税收筹划会因为企业决定的在会计核算时所依照的具体准则和企业使用的具体的会计处理办法,即会计政策的不相同而得到对应的结果。
一、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现今,我国现行的会计政策有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准则、计算原则、编报期限等的企业必须遵守的,不可选择的、不在税收筹划中的强制性的会计政策,以及包括企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外币折算方法等等进行选择的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两类。正因为可选择的会计政策的存在给了税收筹划一定的运行空间。
二、会计政策选择在纳税筹划中运用
(一)税收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应用
现行税法允许各企业在发出存货时依据自身现实中的状况来按照真实的成本或者预估的成本计算价格。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选用会对企业财务利润、存货估价以及税收负担造成巨大的影响。在材料等的价格水平持续增长时,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进行计价,来产生较少的所得税。在材料等的价格水平持续下跌的时期,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减少税收负担。在材料等的价格上下起伏的时段,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加权平均法都是很好的决定。
(二)税收筹划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应用
企业所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的区别,会导致固定资本在运行年限中各个时段的折旧费用产生变化,所以会使均分到各时段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产生差距。1.选择折旧方法。在税收筹划时,企业需要全面商讨多种因素的影响,选出收益最大的折旧方法。在现实应用中,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对比应用加速折旧法能得到的时间利益和非加速折旧法能得到的减免税优惠,再选择折旧方法,来确保企业能收获最大的税后利益。2.选择折旧年限。对于企业财务制度没有确切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的资产,一般要尽量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方案,如此才能用最快速度计提完毕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分期偿还完无形的产业价值。
(三)税收筹划中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应用
固定资产在预计应用寿命阶段在应用中被损耗和侵蚀后只残存小部分的利用价值,而这时此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属于计算和提取折旧的范围,不能被弥补。因此,去掉此类价值的原值才能用于计提折扣。预计净残值率是通过对折旧额起作用来改变纳税额。因此,策划税收的过程中,依法合理地降低残值率,会增加对应的计提折旧额,进而起到提高税后收益的意义。
(四)税收筹划中坏账准备方法的应用
现有制度规定,备抵法是企业应当选用的处理坏账的方法。1.选择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用备抵法中的坏账损失的计算和提取方法分别计算当时段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额是不同的,各种费用和金额的结果都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可在此上进行税收筹划。相较账龄分析法而言,账龄分析法和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更简便、更精准、使用更广泛的方法。2.选择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会改变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负担。多提坏账准备会减少企业纳税,但多计提坏账准备不但降低税收负担,而且会导致种种负面影响,例如减少企业股票收益以及使股民质疑企业资金运营能力等。
(五)税收筹划中股权投资方核算方法的应用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依据投资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水平以及是否有加快资金流通的价值能否可靠获得等进行区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以投资商的投资额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总权益中所占比重的以及比较两者之间相互的实际控制能力来确定具体使用的方法。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及盈利状况为依据,通过控制投资额大小,来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
三、会计政策选择在税收筹划中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一)行为合法
国家法律政策是企业进行任何活动都不可逾越的,因此无论是税收筹划还是在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选择都必须在依法合理的范畴中进行。
(二)联系实际
每个企业自身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不可同一而论,因此任何方法的选择都要求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找适宜自己的方式方法
(三)应用连贯
为了防止改变会计政策导致会计信息的更改,所以一旦企业确定下某一会计政策,在一般情况下的一定阶段不得再任意更换。
(四)整体协调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要以其整体利益重,深入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对每种方案比较后才能确定减少纳税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政策。
四、结语
上述介绍了几种税收筹划中会计选择的方法和策略。此外还有许多例如选择债券折价和溢价摊销的方法、选择职工工资核算的方法等,仍然值得我们去逐步探讨。因为,在企业中税收筹划中的会计政策选择不但是对经济社会、税收制度的适应,而且也对其产生着影响,协调着纳税者交税和国家税收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许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粗浅探讨。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收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10%。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净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不考虑增发股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交企业所得税=50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16.5)0%=6.7(万元)
方案二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1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要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收筹划如果用好这条政策,既可以加快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多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不同租赁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的两种租赁方式。由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租赁费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租赁方式。
利息偿还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利息偿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种是到期一次偿还的方式。选择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而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由于当期没有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导致当期企业的所得税负增加。
三、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收筹划时可利用这一补亏政策,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金额,继续形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得税率33%。
表1 单位:万元
按规定,该公司1991、1992、1993年度的亏损可以在税前弥补,但只能弥补至1998年,而且1998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3年度发生的亏损(60万),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计征所得税3.3万元(70~60)3%,1999年度虽仍然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53.3万元(-240+190-3.3),但不能税前弥补,只能税后弥补。10年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59.4万元(3.3+803%+903%)。如果该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长亏损期限,见下表
表2 单位:万元
两表比较可以看出10年的盈亏总额不变,仍为120万元,但亏损期延长至94年,补亏期限延长至99年,99年度企业应交所得税:(80-20)3%=19.8万元,2000年度应交所得税=903%= 29.7万元,企业只交两年的所得税,税负总额降低了8.9万元(59.4~49.5)。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选择有利的地区或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七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利用安置残疾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L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L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4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5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股比例为8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初始投资成本3600万元;B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A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L公司的股份给C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呢?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一,A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转让价格9000×80%=7200万元;转让收益,7200-3500=37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700×33%=1221万元;股权转让A公司的实际收益:3700-1221=2479万元。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72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二,A公司与B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440万元受让B公司16%的股份,使A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04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
A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9000×96%=864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4500×96%=432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8640-5040-4320=-720万元;
股权转让A公司的实际收益8640-5040=3600万元:
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720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720万元,相当于该业务应纳所得税-237.60万元。
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8640万元享有L公司96%的股权;为了便于与其他方案分析比较,同比计算相当于支付7200万元享有L公司80%的股权。
方案三,L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A公司可得到股息3600×80%=28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L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500万元。
A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5500×80%=4400万元;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4400-3600=800万元;
应纳所得税800×33%=264万元;
股权转让A公司的实际收益2880+800-264=3416万元;
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400万元。
综合评价。方案一A公司实际收益2479万元,应纳所得税1221万元,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7200万元;方案二A公司实际收益3600万元,应纳所得税0万元,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7200万元(为了分析方便,按80%持股比例同比计算);方案三A公司实际收益3416万元,应纳所得税264万元;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400万元。从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三,方案三好于方案一。从C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三好于方案一和方案二,方案三对A公司和C公司都有利。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筹划方案。
在实施以上税收筹划方案时,以下两点内容值得斟酌。
1、具体实施方案二时,难点在于B公司是否同意转让其股份,这主要看其在L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因此方案二在现实工作中有一定难度。因此,股份转让的程序也需要事前进行严密的筹划。A、B、C公司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16%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的同时,B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以后的某一时刻,若B公司向C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要求按L公司账面价值回购16%的股份或要求C公司将16%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指定的其他方时,C公司不得拒绝,并应履行有关法律程序,配合B公司或B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办理股份的回购或转让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暂不考虑有可能涉及A公司和B公司就该事项达成的私下交易)。通过以上股份转让程序的筹划,满足了A公司转让股份节税的需要,也满足了C公司控制L公司的需要,同时也确保了B公司在L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可谓皆大欢喜。
2、实施方案三注意的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税法与会计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不一致,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在权益法核算之后、成本法核算之前,介于两者之间。因此,若分配股息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时,可仅作“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分配现金,待以后现金流充足时再分期支付。
综上所述,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筹划应有全局的、系统的观念。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就某一环节、某一方面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筹划,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又要强化整体性,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轻重而不只是个别税负的高低,有时还要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为股权转让者创造最大的利益。企业在采用先受让后转让方案中,必须先征得其他转让方的同意,如果其他转让方的利益未受到侵害,则具有可行性;反之,受让方应适当考虑给予其他转让方好处,否则筹划就可能难以进行。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确立和评估离不开税收筹划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的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2]。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3]。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能算是英明的决策,所以税收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在提升收入的同时,财务管理也要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成本,其中成本包括企业的税收。税收负担的降低,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4]。其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税收筹划刚刚起步,以下试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没有被普遍正确认识。另外,个别企业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等。
(二)税收筹划机会成本较高
如果税法、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则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违法违规收益较大大。企业管理者在权衡了筹划收益与违法违规收益(即:筹划的机会成本)之后,可能倾向于选择违法行为而不选择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直接成本过高
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只有在筹划收益大于对应成本时才会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过程中产生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货币成本、风险成本,心理成本等诸多成本因素,相应大大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利润[5]。
(四)税收法规环境不稳定
经济转型期的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若根据原来有利于自己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一旦政策发生变化,结果就可能完全相反。而且后出台的政策往往具有溯及力,现在的经营行为可能会由以后出台的法规来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纳税人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税收法规的频繁变化会增大筹划成本,使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持谨慎态度。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的策略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财务管理中的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一)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的长期资金比重较大,反映长期资金筹集来源构成及比例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税后收益实现的水平。长期负债融资的利息可以在费用中列支,因此抵减一部分税前利益,起到减税作用;而对权益资本支付的股息必须在税后支付,不能利用税收挡板的作用,税收成本高[6]。在税收筹划时,在税前收益率不低于负债利息率的前提下,负债比例越高,额度越大,税负减抑的效果越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应引起决策者的重视。
(三)经营阶段中的税收筹划
1.销售的筹划。
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税收待遇差别的问题。在运用时销售方式的筹划应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7],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计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多用折扣销售,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等。
2.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折旧作为应税所得的一项重要的允许扣除的费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影响很大。一般来说,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折旧越多,绝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在允许折旧的折旧额相同的条件下,折旧期限越短,初期折旧越多,相对节减的税额越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与加速折旧法,在实际工作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一定要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股利分配的选择。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从国际上看,依靠股利收入维持生活的股东,往往要求公司支付较多的股利,而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的股东往往又不希望公司多分股利。因此,股东利益的差异会影响到股利分配。
2.再投资的选择。
若有再投资优惠,而企业又想扩大生产规模,则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而不用借入资金再投资,无疑可节约更多的税款。
案例一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4000×40×17%)。
结论
关键词并购 支付方式 纳税筹划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4690(2009)000-0017-03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已愈演愈烈,并购作为企业从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已经成为企业调整组织结构,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所谓并购,包括两个概念,一是兼并或合并,另一是收购或收买。两者合在一起简称“并购”或“购并”。在这个复杂的市场行为中,不可避免地碰到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种税收问题。如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减少纳税成本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已成为并购双方经营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从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上结合税种来进行筹划探讨。
一、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
所谓并购的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时利益交换的具体方法。在实践中,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现金收购、股票收购、承担债权债务式和综合债券收购。
1、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股东支付现金,购买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而后取消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或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以达到控股或参股的目的,完成对目标企业的收购。
2、股票收购
即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由目标企业的股东们将其所持 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交付给并购企业并取得并购企业所发行的股票,或者目标企业的股东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折算成一定数量的并购企业的股份,将该资产交付给并购企业并取得相应数量的并购企业的股票。
3、承担债权债务式收购
该支付方式主要发生在优势企业购并劣势企业时,当劣势企业负债累累,负债和资产基本相等,这时,往往由优势企业承担劣势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但不需另外支付现金或股票,购并劣势企业。
4、综合证券收购
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为现金股票、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的组合,来换取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或控制权,完成并购。
二、各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规定
由于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是购买方,目标企业是销售方,因而在税收方面,主要表现为支付方式对目标企业有没有税收利益的吸引。税法对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通过对各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的比较,可以看出目标企业的税收利益之所在。
1、 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分析
1.1现金购买式。对于现金购买资产,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转移应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人为被并购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资产被购买的当天;目标企业销售不动产应按5%征收营业税;同时,转让固定资产(已使用过的游船、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均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若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则可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①属于企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贷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贷物,对于现金购买股票式,目标企业转让股权不具备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所以不应征收增值税,同时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2股票收购式。同样分为以股票换取资产或以股票换取股票两类。对于前者就目标企业而言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对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转移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资产投入当天;若目标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则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行为则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问题。
1.3承担债权债务式。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需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有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有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合并企业按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鉴于以上的税务处理规定,各并购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如下表所示:
各并购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表
各并购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可看出,现金购买式是三种并购支付方式中节税利益最小的,股票交换式次之,承担债务式是三种中税负最轻的。
三、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 甲企业是一加工木材的厂家,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此外,甲企业有一条生产前景较好的木材生产线,原值7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乙企业是一地板生产加工企业,其地板的生产加工主要以甲企业成品为主要原材料,并且乙企业具有购买甲企业的木材生产线的财力。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提出如下并购方案。
方案一:乙方以现金1000万元直接购买甲方木材生产线,甲方宣告破产。
方案二:乙方以承担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并购甲方。
方案三:甲方首先以木材生产线的评估值1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称丙方),丙方承担甲方债务1000万元。即丙方资产总额1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为0,乙方购买丙方,甲方破产。
被兼并方(甲方)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属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销售木材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应缴纳1000万元×5%=50万元的营业税。增值税方面,在本例中,木材生产线由原值700万元增值到1000万元。因此,要按6%(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6%=60万元。
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700万元,评估值为1000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值。因此,要按照差额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00万元×25%=75万元。因此,甲方共承担185万元税金。
方案二: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所以本例中甲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方案二,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从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算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后,甲企业应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转产转让所得300万元,依法缴纳所得税75万元。另外,丙企业生产生产线的计税成本可按1000万元确定。
第二步:丙企业被甲企业合并。根据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丙企业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1000万元,因此,转让所得为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从被兼并方甲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税负最轻,为零;其次是方案三为75万元,再次是方案一,为185万元。但是若同时结合并购方乙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分析,方案二并非是首选。因为在方案二下,乙企业需要全部购买甲企业资产,同时还需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因此,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而在方案一下,虽然甲方只需出资购买乙方生产线,而不必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而且又不用承担甲企业巨额的债务,但是,乙企业要支付高额的现金,对乙企业来说,经济压力异常巨大;只有在方案三下,乙企业既避免支付大量现金,又只需承担被并购房一部分的债务,就可购买到所需要的生产线。所以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并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析,还是从被兼并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分析,只有方案三对于并购双方来说才是最优的。
四、综合证券收购的筹划思路
鉴于综合证券收购方式所涉及证券的多样性,本文单独讨论此类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问题。总的来说,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综合证券中各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二是综合证券中各种证券比例的税收筹划。
1、综合证券中各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
由于综合证券收购出价中包括现金、股权式证券、债权式证券、准股权式证券多种形式,其中现金、股权式证券的税收筹划在前面已述及,在此只阐述债权式证券及准股式证券的税收筹划。
债权式证券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债券。对于并购方来说,这种形式不仅推迟了现金的支付,避免了资金周转困难,而且债券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可为并购方获得一部份抵税利益。而对于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得到现金支付的时间滞后,这意味推迟了资本收益税的负担,因此获得了资金时间价值,也相对减轻了税负。
准股权式证券的主要形式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它结合了股权式证券与债权式证券的特点,对于此类证券的税收筹划分析,可分解为股权式和债权式两阶段,分别参照股票交换式并股和债权式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2、综合证券中各种证券比例的税收筹划
在采用综合证券收购方式时,要注意税法规定的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和比例。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大于20%时的主要利益在于,并购方可以按照被并购方经评估后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入帐价值,在资产升值较大的情况下,并购企业可获得较大的折扣抵税利益。而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小于20%时的主要利益在于,并购企业可以用与被并购方资产相关的盈利来弥补被并购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但未超过弥补期的亏损;而被并购企业可不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无需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这一比例而在于20%有利还是小于20%有利。要经过精细计算,选取有利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3]蔡昌.《税收筹划规律》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