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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

篇1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7]88号),正式颁布并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广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的重要内容。

本课题于2008年7月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经过调查和研究。在广泛征求河源市知识产权局、河源市科技局、河源市工商局、河源市版权局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学术建议稿——条文及说明》(以下简称《建议稿》)。专家组鉴定认为,建议稿以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及提升为主线,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企业组织管理战略之中,以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参考文本.拟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类企业也可结合参考文本,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拟定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建议稿对于指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现就《建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制定目的、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重要意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直接影响着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力。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激励企业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中,其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知识产权。因此,《建议稿》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将上述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课题组认为,它不仅适用于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的各级各类员工.还应适用于来本企业实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有关人员。因为上述人员均可能因为职务或工作原因接触到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所以将其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职责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达到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企业须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审查批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计划;指导、检查、监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指导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等。

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非常设机构,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处理日常知识产权事务。《建议稿》第五条对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以及机构职责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

《建议稿》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工作备案、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宣传等制度。

(一)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是确保资产增殖保值的需要,是资产优化组合、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评估。

(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是现代企业高度重视的知识产权的战略之一。通过知识产权查新检索,不但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而且可以提供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是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并予以保护的制度。通过备案,使企业的一切知识产权工作都纳入企业的管理、监督和保护之中,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案可查。

(四)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制度

规定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的目的在于明确智力成果的权属,划清产权界限,减少纠纷。《建议稿》第九条主要依据现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将员工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分为个人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非职务的知识产权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权属归个人;对于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企业给予创作者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署名权。

(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之一。知识产权档案记载了创作研究的过程和最终成果,也是继续开展创作活动的条件。知识产权档案能起到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等作用。

(六)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可以减少因泄密而造成的损失。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员包括企业的内部人员和可能的企业外有关人员。因此.需要针对各种情形和各种人员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措施。

(七)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合同。知识产品的产生、使用和处分过程比较复杂.尤其需要合同来进行规范。知识产权合同既可详细地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能作为权利义务的证明。

(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企业之问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降低竞争风险。

(九)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专利管理

(1)专利申请管理。企业的各类发明创造,应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2)专利申请人的确定。委托研究项目和共同研究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

(3)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设置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可以确定其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避免日后纠纷,也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发明进行指导和管理。

(4)专利申请审查结果。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企业员工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发明人说明理由。

(5)专利法律状态调查。通过专利法律状态调查,可以确定研究成果的可专利性:专利引进时的专利法律状态调查,还可以确定引进的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增加谈判筹码。

(6)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检索是企业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的具体运用。通过专利文献查新检索,不仅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也提供了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

(7)技术引进。技术引进是企业利用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通过技术引进,可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推动经济增长模式发生转变。在技术引进中,为确保所引进技术的合法有效性。应在事前要求许可方提供专利项目清单,并进行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技术引进协议,要尽量避免限制自身发展、改进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进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以便于企业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8)产品出口。出口产品时,应事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9)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专利实施可使专利价值最大化,或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而获得新专利。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how)。

(10)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是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的具体体现,企业在进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时,应与当事人签订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

(11)专利转让合同。凡是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12)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企业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研发阶段还是在研发成功后,保密工作都异常重要,一旦泄密,就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在职员工接触到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其承担保密义务。

(13)非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不仅包括本企业的在职员工.也包括非在职员工,某些企业外的人员也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14)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企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时.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处理侵权纠纷。

(二)关于商标管理

(1)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商标管理工作是涵盖商标工作战略规划、具体计划、商标工作管理制度、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其范围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2)新产品商标管理。开发新产品需使用新商标的,应于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新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的商标法律状况。

(3)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前景,则应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4)商标转让和受让。转让企业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请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合同事宜。

(5)注册商标保护。企业员工应注意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存在仿冒、假冒和淡化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报告,以便调查处理。

(三)关于著作权管理

(1)《建议稿》第三十四条是关于著作权管理中所涉及的相关术语的解释。

(2)《建议稿》第三十五条是关于企业及其员工取得职务或非职务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3)职务软件著作权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愿登记。

(4)《建议稿》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职务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5)《建议稿》第三十八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竞争对手有损害本企业利益和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奖励和法律责任

(一)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并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二)发明人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专利权持有企业发给奖金:专利技术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请求企业支付酬金或提成。

(三)知识产权泄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企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2

(一)山寨手机与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被诉商标与原告商标两者相较“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上边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的原则。山寨手机的显著特点就是高仿名牌手机,俗称“傍名牌”,其运作方式为山寨手机生产商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知名品牌的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以混淆消费者的判断达到牟利的目的。

通过同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机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山寨机使用的商标同注册商标在商标主要部分方面,一般为几个英文字母,无论是字母的长度、大小、排列顺序都十分地相似,其区别往往在于这几个英文字母中的一个字母,并且这个字母如果不仔细辨认也很难区别,以一般消费者尤其是众多使用山寨机的中老年消费者的观察水平与注意力根本不足以区分,很容易产生误识。

此外,山寨手机上所使用的“商标”也基本上不能通过商标注册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而只能做为商品名称使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另一种在山寨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山寨机使用与国际知名品牌手机的商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名称的方法来给自己生产的山寨手机命名,并不会提及品牌机的商标。这类手机往往打着诸如“精装版+品牌机商标”、“升级版+品牌机商标”的旗号,在广告中并不会出现该品牌机商标,然而会在广告中以特写画面显示或者在手机机身明显位置突出显示“品牌机商标”这个手机型号。尤其是当其与电视购物这种销售方式结合在一起时,一般消费者往往基于对公众传媒的信任或者认为出了问题还可以找电视台的心理,更容易将这类“精装版”、“升级版”山寨手机误认为是品牌机而购买。这类情况我国《商标法》并没有相关管理规定。

(二)山寨手机与专利权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一项设计成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需要具备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的要件。在实质方面上来看,能够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方面的条件。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标准有两点:(1)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2)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山寨机销量较大的原因除了价格低廉之外还有其外观设计,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手机一上市在山寨机市场上就会掀起一阵模仿热,手机的外形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时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有的山寨机企业甚至仅仅依靠模仿最新的品牌机从而在价格差不多的山寨机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而生存。根据我国《专利权法》,山寨机和品牌机同为手机,是同类产品,并且二者在外观上非常相似,应认定山寨手机存在外观设计侵权。

一般认为,山寨手机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这两个方面并不构成侵权。手机核心技术专利在于手机中的芯片,目前,大多数山寨手机使用的是从台湾联发购买的由其开发的手机芯片,该芯片使用的是与品牌机不同的核心技术。在我国构成权利侵权的依据为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二者适用于发明专利侵权和实用新型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字面侵权原则,是指如果被控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成立,那么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无论是从全面覆盖原则还是等同原则来看,这都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山寨手机的管理建议

山寨手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不能一味地规制、打击,否则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应当将法律规制和政策引导相结合,一方面应当逐步加强对山寨手机从生产到销售的管理,严格依法惩治“黑手机”、“炸弹机”这类山寨手机;另一方面也应允许并指引山寨机参与良性的市场竞争、接受市场制约与监督,使之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立法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无法有效地对山寨手机进行监管,为此,必须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第一,我国在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上仍以对商标的管理为首要,而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混淆”、“联想”或者“淡化”理论。商标立法的滞后,使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侵权的认定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为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商标立法中应当按照国际上商标法的立法趋势来修改和补充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的认定上规定尽可能相详尽的标准。

第二,在山寨手机的生产过程之中,我国虽然取消了手机牌照审核制度,但应专门针对手机等相关电子产品制定手机的行业标准。

第三,规定手机必须通过专利申请及质量检验之后方能进入市场。同时要注重降低申请及检验的费用,对山寨手机实行一定年限的特别管理、专门管理。

第四,完善山寨手机的相关税收制度,规制偷漏税现象。

最后,在立法过程中还要注意与诸如《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二)加强监管与引导

首先,知识产权监管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引导山寨手机的生产朝着良性发展的道路进行。在对山寨手机加强监管的同时,对良性山寨机生产企业可以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对示范性山寨手机生产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树立知识产权观念、鼓励和引导山寨手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等等。同时,允许和动员条件成熟的山寨手机生产企业转型,使山寨生产企业转向正规生产。

其次,对于确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山寨手机,相关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限制和惩罚。

最后,由于山寨手机监管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笔者建议视各地区山寨手机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难度、工作量等因素,或成立一个专门机关进行监管,或多个机关联合进行。合理的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能分工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监管山寨手机的效率。

(三)严格司法

篇3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根据建设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结合成都市的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取消房屋权属登记的公告程序,即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时不再进行公告寻异。

    二、缩短各类登记的办事时限,简化必收要件: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由10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批文;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

    购买商品房的,以上要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由50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文件(房地产转让合同,法院司法文件,房地产赠与、继承公证书,依法处置房地产的其他批文)。

    (三)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由5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翻建、改扩建的批文,房屋分割协议,名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由7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其中:在建工程抵押由8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以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审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证明文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用地证明文件;

    4.房地产价值证明(房地产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出具的房地产价值证明)。

    (五)注销登记

    办件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六)商品房颈售登记

    办件时限:由10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4.工程进度证明文件;

    5.预售面积核定报告。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三、几点说明

    (一)简化程序和必收要件主要考虑了权属登记的共性因素,如遇特殊情况,可区别对待:如房屋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等,可增加公告程序或适当延长时限,委托代办的,应加收授权委托书等。

篇4

知识产权对一地区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促进作用。美日韩出台的知识产权政策加速了本国的经济复苏。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近一年多来,中央密集出台3个知识产权专题文件,改革知识产权政策成为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湖南省出台了系列推进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意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建设创新湖南、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奠定了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坚实基础。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不顺,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指出,2015年湖南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排名全国31个省市区(不含港澳台)第12位[1],比2015年湖南GDP全国排名落后3位。随着湖南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的持续推进,梳理、完善、优化、布局我省知识产权政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知识产权治理的省政府综合协调机制

当前我省的知识产权行政体制可以说是“行散且神散”,管理部门有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多个厅局,专利、商标、版权等仍然分散在不同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特点,决定不同部门“各自为战”的履职方式容易导致创新发展难以形成合力,建立高层次的、有权威的协调机制势在必行。

在近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中,难以一揽子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大部门制。在省级层面,建议整合现有的协调机制,升级改革为“湖南知识产权强省综合协调委员会”。其职能应为贯彻中央部署,设计顶层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统筹涉外事宜,决策重大事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政府与社会的共治。在委员会的层级和隶属关系上,该委员会隶属于省政府,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统领、负责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的综合协调。委员会由相关厅委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省知识产权局,具有协调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推进对外跨地区合作。委员会下设“湖南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全省知识产权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在市级层面,支持长沙市继续推进“三权合一”的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株洲和湘潭按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要求,设立独立的、集中管理的知识产权局。其余市州参照省级层面,成立相应知识产权强市(州)综合协调委员会。

中远期策略,建议全省逐步将工商行政局商标管理职能和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管理职能划入知识产权局,建立“三权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建议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建立“三权合一”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

二、健全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的科技政策

知识产权的科技政策主要包括创造、运用和管理三类。

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制定中长期“专利导航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全省专利布局方向,服务规划计划决策;细化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制定减免中小企业专利规费的政策;组织实施专利“百强企业”工程,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制定专利发展战略。

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大力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向日本政府一样认定一批技术转移机构,赋予其专利申请、维护、转移和转化的职权;建立技术转移报告制度,要求财政资助、非科研项目完成后5年内,向社会公开专利许可情况,对于5年内未实施许可的专利,允许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免费许可权。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湖南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定期重要产业知识产权预警报告,降低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风险。

三、深化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产业政策

湖南是制造大省和农业大省。不同行业知识产权储备大相径庭,需要采取差异化的政策手段。当前,我省已进入由农业大省向经济大省跨越、由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迈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的阶段,“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更加迫切。

一方面,提升农业知识产权水平。借鉴美日经验,设立专门的企业创新研究项目扶持资金,改变现有农业龙头企业重生产、轻研发的政策取向。实施“三农”精准扶贫计划,完善农业产业组织和市场秩序,以“合作社(农协)+地理标志(商标)+企业+农户”的模式,推动农业商标和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另一方面,筑牢制造强省优势。鼓励企业做“百年产品”“百年老店”,在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等优势产业领域,积极参与甚至主动引导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在电力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有产业基础的领域,加快完善技术、产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力争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对接国际惯例。

四、完善有利于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的知识产权贸易政策

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十三五”规划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我省知识产权贸易政策呈现出“四大转向”特点:从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等政策工具逐渐转向允许和鼓励知识产权贸易;从注重知识产权进口逐渐转向进出口均衡发展;从知识产权技术引进逐渐转向注重消化吸收;从政府注重管理逐渐转向注重服务市场。应从战略高度树立“知识产权贸易第一贸易”的理念,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商品进出口,鼓励企业购买国外专利、版权、品牌等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途径获取知识产权,鼓励湖南有条件的高科技公司和品牌企业向国外输出专利、品牌、版权等,开展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强化湖南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支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维权,在“走出去”战略中更加注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五、构建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知识产权金融财税政策

实施金融财税政策更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在金融政策方面,其主要帮助知识产权实现预备期价值的汇聚和后期价值的转化。我省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份额较小,融资产品类型单一,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建议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高知识产权融资效率,提高市场性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引导商业性银行开展相关金融服务,吸引市场化资本纳入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在财政政策方面,还存在财政投入不足、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不明显等问题。建议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对专利审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知识产权研发及应用环节的投入。进一步健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省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收购和订购,审核购买国外产品,扶持国防自主创新采购等。

在税收政策方面,税收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我省税收环节不公平、税收制度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完善税收政策,激励优质知识产权产业,允许提取技术研发准备金,减免成长型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转化税费,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借鉴江浙发达省份的经验,完善知识产权税收的征收、监管方式,协助税务部门建立专门数据库,形成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参考体系。

篇5

关键词:知识产权 管理规范 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5-130-02

我国首部专利法实施已近30年,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已不可逆转,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在进行研发创新、引进技术,还是在吸引资本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均离不开知识产权支撑。知识产权从创造、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均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2012年04月26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马骏在东兴证券第一届中小市值企业投资论坛上表示:“……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8%以上,为中国新增就业岗位贡献是85%,占据新产品的75%,发明专利的65%……”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大多缺少系统化、规范化高效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而没有充分发挥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为了帮助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供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4月发起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于2013年02月07日正式。令人惊喜的是,在此前我国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也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地方标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起制定的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 1204—2008),于2008年05月08日。浙江省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起制定的《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于2011年12月31日。这三个规范均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了指南。本文通过对这三个典型版本“管理规范”的比较分析,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 标准的结构型式对比分析

从标准的整体结构上看,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完全采用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1—2008/ISO9001:2008)的结构型式,各章节和条款的编排也基本相同,将标准分为各过程加以描述,以过程方法实现整个标准的管理要求。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1204—2008)则仅是参照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结构形式,内容编排基本相近,也以过程管理来实现整个标准的管理要求,简化了部分管理过程;《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的结构型式则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要求,参照我国通用技术规范的结构型式,以要素规定管理要求,采用要素管理的方法。前两个结构型式的标准优点是:实施的通用性比较强,在企业管理体系框架内有较大灵活性,使用过程方法管理,可以更易于与企业内的其它管理体系相融合,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有效性和效率,但江苏省DB32/T 1204—2008标准某些条款规定过于含糊(在下文第3部分中具体举例),可能会给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带来困惑;对于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的企业,采用上述结构型式的标准会更加易于建立管理体系也易于实施;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的优点在于各条款规定清楚,要素明确,更便于检查和评价,并在其附录A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2 标准对文件化管理的要求对比分析

任何管理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文件,实施过程的结果也离不开记录,所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必须对文件管理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在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4.2条款中对文件、记录的控制规定非常明确,特别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会产生直接重大影的外来文件控制,4.2.4a)、c)条款规定极为严密,整个管理体系以一整套文件为依据加以运作,以一系列记录作为证据保障,确保整个体系运行轨迹清晰、有效。江苏省的DB32/T 1204—2008标准,虽然有4.2文件控制条款,但只对企业内部的文件、记录作了宽泛的要求表述,而对极为重要的外来文件(如:复审委通知、审查通知、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等文件)则没有规定,这是个不小的缺陷。宁波的DB3302/T1042—2011标准,没有专门的文件控制条款,对要求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则分散在各要素的规定中,虽然在9.2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对文件控制进行了规定,但档案管理规定并不能代替文件控制,且9.2条款中没有对文件的制定、审批、修订、外来文件的收集、文件分发、标识等加以控制,对记录的控制表述不明确。这可能与其标准本身的整体结构型式有关,因为任何技术性规范标准均没有文件控制的要求。

3 标准的普适性与可操作性对比分析

作为一个管理标准,其普遍适宜性与可操作性十分重要,它对标准的推广及实施的有效性有着直接影响。ISO9001标准在我国推广应用已有20多年,在我国工业企业中有着广泛的基础和影响力,有赖于其普遍适宜性与可操作性。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数据,载止2012年6月30日,我国有各类认证有效证书631629份,其中ISO9001:2008管理体系198476份(江苏省29504份、浙江省22586份),如果加上已失效的53015份认证证书,总数突破25万份。也就是说我国至少有25万家(江苏近3万家、浙江2.2万家以上)企业建立了以ISO9001标准为基础的各类管理体系。国标GB/T29490—2013) 采用ISO9001标准的结构型式,要求以过程方法PDCA循环管理模式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方式相同、可操作性较强,企业有曾似相识的感受,适于企业当前的管理模式,也有利于与企业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便于大规模地推广应用,美中不足的是在标准中找不到外包过程控制条款,而现实中,国内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护、保护等工作外包(委托)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甚至还有把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也外包(委托)给中介服务机构的。江苏省的DB32/T 1204—2008标准虽然也是参照ISO9001标准的结构型式编制,也强调过程管理,但标准某些条款让人感到规定不具体、难操作(如4.2.3;6.1.3;6.1.4等条款),也缺少“沟通”渠道的建立、“硬件资源”支持等内容,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稍逊。宁波的DB3302/T1042—2011标准采用的是要素管理模式,对于已建立ISO9001管理体系的企业来说,可能有些别扭,不利于与企业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但是由于所有工业企业都有技术标准(如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标准、检测标准等),所以对于所有工业企业来说这种结构型式是最熟悉不过的了,同时其最大的优点在于标准条款内容具体,有利于企业实施,可操作性较强,再结合附录A使用,也便于检查和评价。

4 对体系持续改进要求对比分析

一个管理体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是不断改进、不断提升的过程。一家企业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作用,主要体现在有效性和效率上。持续改进是一个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过程,只有持续改进才能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和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1204—2008)的优势在于以PDCA循环的过程管理模式强调了改进的要求,以笔者的观点来看,这两个标准这部分的要求规定太过简单、宽泛,没有强调建立在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纠正、预防措施,在具体实施时缺乏依据。《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 1042-2011)最后的11.3管理改进规定则更简单。我们知道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侵权和被侵权,为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下获取效益,对比GB/T19001标准的持续改进过程,如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缺少预防措施要求是一个很大的缺憾。各标准中对建立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无法替代建立预防措施要求。

5 结论和建议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决定着标准的框架结构、实施模式。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标具有管理体系易于建立、便于与企业原有管理体系相融合、普适性与可操作性强的优点,是一部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着划时代意义的管理标准。

企业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时建议:(1)采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建立以过程方法PDCA循环持续改进管理模式;(2)进一步参照ISO9001标准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人员、已有的知识产权状况、企业发展战略等实际,结合现有的管理体制对标准过程进行删减和整合,以提高标准实施的效率;(3)在制定有关具体的实施方法时,建议将《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 1042-2011)作为指南性标准加以采用,特别是其附录A更值得参考,以提高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S].2013-02-07.

[2]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1204—2008[S].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