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摘 要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的地位日益上升,成为深化金融产业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与抑制的双向作用。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有不同的要求,如何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和谐发展
一、前言
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危机,强烈的冲击着全球的金融秩序。金融危机的背后,充斥着的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明显失调。20世纪70年代,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生产工具不断创新,市场与交易方式也发生着剧烈的变革,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更是不断涌现,这极大的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提高了金融改革的效率。
二、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金融创新的概念
创新的概念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的。熊彼特用“创新”来定义产品、工艺、制度和方法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金融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人们将金融领域的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80年代,金融创新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研究的对象。今天,金融创新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
2.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金融深化理论是由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 肖提出来的,他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二元金融结构和金融体制效率低下等问题指出金融在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据重要作用。肖从经济发展角度对金融创新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认为金融机制可以促使被抑制的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促进经济发展;但当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被扭曲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想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采用金融先行的政策。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的思想最早是由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 穆斯提出来的,但真正提出理性预期理论的人是卢卡。理性预期理论核心是人们对即将发生变化的现实,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合理反应,而这些合理的反应能够阻碍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规则,反对政府的干预,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理性预期理论与金融创新的要求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是1923年凯恩斯在其著作《货币改革论》中提出的。利率平价理论认为由于各国在利率方面存在差异,投资方为了获取利益,会将资产从利率低的国家向利率高的国家转移。如果甲国的利率水平比乙国高,投资者必然会将资金从乙国调出,同时,为了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会将在甲国的收益变成乙国的货币,在对收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方向。两国之间投资收益差异,使得资本之间得以流动,当两国之间通过利率的调整使得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停止。利率平价理论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3.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创新取得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受到技术、政策、体制机制和市场需求的制约,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金融监管严格,金融创新缺乏动力
改革的深入使得我国金融管制得以放松,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管制依然比较严格,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我国的商业银行,受到体制、政策的制约,远远没有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机制依然没有形成。外在压力的缺乏使得金融创新缺乏动力,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2)金融创新的规模小、品种少
我国金融创新的规模小、品种少,金融业在消费信贷、个人理财和网上银行等方面只是少量开办,依然处在探索阶段。投资银行、国际金融、商业银行等方面尚处在发展阶段。从已开办的新业务水平看,由于受到环境、机制的约束,创新业务发展的规模小,在整体业务中占的比重低,在调整、优化总体资产负债结构方面的作用发挥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3)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创新监管方面不到位,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其自我约束力非常差,经常出现违规现象。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落后,尚未将金融创新纳入正常轨道。所以,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改善监管手段是加强和改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任务。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1.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制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主体的限制,其本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政府规范行为。
2.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外部性问题和垄断等失灵状况。外部性问题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正外部性比如私人阳台上种的花对心情的愉悦作用,负外部性比如大气污染。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发挥其在调解市场方面的作用。
从金融业的特征上来讲,金融业同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金融业的“公共性”、金融业的“高负债”性以及金融业的传染性。金融业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存贮,资金的运用又面向社会公众,因此金融业的整个循环过程是直接面向公众的。金融业在运行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并且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业经营的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还是盲目扩张,致使资产恶化。此外,金融业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一家或几家银行储蓄危机就会危机到其他银行,进而扩散,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
3.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体系“真空”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取得长足进步,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依然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处于计划管理的状态。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分业监管,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各有分工,但相互之间却权责不清、相互冲突,存在监管上的“真空”,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有稳健的经济政策、市场约束和基础设施等的保证,我国金融监管中普遍存在对金融体系在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对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管理中的责任认识不清等问题,使得金融监管的理念跟不上改革发展的步伐。
(3)监管者垄断性风险大
由于金融监管的垄断性地位,造成监管实施过程中缺乏约束性与竞争性,“政府失灵”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监管者往往具有强大的法律权限,他们站在垄断的立场上对被监管者实行法律监控,成为了“法定的垄断者”,造成监管的效力降低。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天生是一对矛盾统一体,金融创新给市场带来了新风险,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但金融创新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金融监管的结构创新,金融监管引导着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没有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必然会面临不幸与灾难,没有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必然会导致市场活力的缺乏。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是鼓励与监管并重,从金融创新到金融风险到金融监管再到金融的再创新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金融创新会打破原有的均衡状态,产生风险,使原有的监管失效,但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监管不断改制与创新,通过新的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即需要创新做动力也需要监管来维稳。总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共同促进者金融改革的深化发展,两者相互依偎、相互促进。
五、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
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幅度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具体对策如下。
1.加强信息披露与金融信息系统建设。高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必须具备资源共享、标准统一、方便检索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等特征,要满足金融创新主体对信息资源的共享;要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完善在线监管,打破监管的时空局限,提高监管的透明度,科学分析金融机构的经营动态,有效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的约束力。同时,建立权威性的金融评估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定,以规避风险,促进金融和谐发展。
2.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在创新中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首先,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内部制约机制薄弱,分业监管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最佳选择,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根据产品进行分类,而不是部门职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金融监管。其次,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建立连续性的防范业务风险措施,监管部门要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准确的预测,建立完善的监管预警系统,提高金融监管的前瞻性与有效性。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及各分支机构要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引导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完善金融监管操作。第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责任,通过制度与严厉惩处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行为来约束金融市场,通过制度操作程序、建立监管机制等落实责任。同时,要注意提高监管的创新性,通过奖励有效监管促进监管人员工资的积极性。第二,完善监管部门对具体创新产品的监管,对于创新型的金融产品,监管当局应提前介入,严格程序,审慎经营,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第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信息资料保全机制,进行准确有效的风险预警,并出台应急措施,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框架。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的金融国际化程度也日益加深,金融业务活动日益向全球范围扩展,金融业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竞争和风险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因此我们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监管方式,采取国际上通行德尔监管方法,结合我过的国际环境,推行更加一致性与系统性的跨国合作,建立国际社会一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管制,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齐头并进。
参考文献:
[1]周映伶,彭丽里.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述评.重庆社会科学.2013.02.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十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等关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金融创新产品与市场监管齐头并进。
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建立并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从一无所有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可观、产品繁多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在2万亿元的基础上翻了数倍,融资结构也呈现多元发展,金融对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在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往往最为庞大,衍生品的种类和数量远超过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积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对金融行业意义深远,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增强,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开始关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情况,同时由于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如注重保护金融系统各层级的参与等,但是效果并不显著。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金融衍生品由于其形成的特定机制决定其具有前所未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对资本追逐利益与规避风险等多种要求均能很好地满足,是扩展投资渠道,引进投资的重要金融工具。但是目前我国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及监管体系以及相关的宏观调控等各个环节出现脱节,导致一些金融机构有机可乘,随意开发金融衍生品,加大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衍生品行业混乱、缺乏创新
目前国内金融衍生品行业状况混乱,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严重不足;大多数国内平台因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间不长,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也没有完善的风险度量体系和评估体系;很多从业人员不具备专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利用有效的手段对企业所面临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进行防范。
2.监管主体过于分散
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形成了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而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交叉业务的增多,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开始显现。首先,在这一监管制度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只能对自己权限下的问题进行监管,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单一部门是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但是由于部门和人员众多,需要大量时间沟通合作,往往不能第一时间控制住风险态势,造成监管效率低下的后果。其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主体各自为政,往往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目标不明确、职责模糊,造成金融监管冲突和空白的不良后果。
3.行业自律水平比较低
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各行业协会和4大交易所(包括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但其发挥的监管作用比较有限。究其原因是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旧不够成熟、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使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组织难以形成,并且也使现有自律组织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基本沦为政府部门的附庸。
4.与国际监管合作有待加强
虽然目前我国在与国际上的金融监管合作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是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中,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情况进行合作,其他组织合作过少;同时在立法上,我国在金融衍生品的国际合作中只有总括条款,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开放程度的扩大,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国际监管方面的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1.加强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政府应该积极寻求增加新的融资渠道,通过金融衍生品行业的发展,扩展投资渠道,合理地利用金融市场上庞大的资金资源,同时建立多层级的具有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的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行业的立法,使参与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守,用法律来规范整个金融行业,通过立法来明确行业责任,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权益,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
2.建立明确的金融市场监管和管理体系
整合目前金融市场监管资源,理顺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及目标,同时积极与国内外知名金融集团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引进国外专家及相关研究人员,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并且应该结合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推动金融衍生品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与发展,顺应现代金融业多元发展要求,使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架构清楚、脉络清晰,推动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3.推动金融衍生品行业的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方面,应严格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的认定和资格审核,推行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上岗。同时,重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机制;重视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锻炼实际操作业务,并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和认定。另一方面,引进国外先进的资格认证体系,通过系统地讲解金融衍生品管理理论,要求从业人员在保证日常工作开展同时,从战略角度认识和了解金融衍生品市场,努力培养服务型、监管型从业综合人才,使其成为长期拥有领先的核心战略竞争能力和不竭的金融创新能力的人才。
作者:乔琳 单位: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沈翔.国际金融危机下的温州金融行业发展对策浅析[J].时代金融旬刊,2010,(11):72-73.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进化博弈
1 概述
在现代金融理论中,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动因,金融创新又反过来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Silber(1983)[1]提出了“约束诱导型”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动因是放松施加于金融组织的约束,当外部约束的影子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时,就会爆发一轮降低约束成本的金融创新;Kane(1978,1980,1981)[2][3][4]建立了一个“斗争模型”(struggle model)来描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者的相互博弈、相互制衡的关系,认为创新是双方博弈的自然结果;Gart(1996)[5]论述了金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相关关系。
国内方面,巴曙松(2003)[6]认为,金融监管应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鼓励金融创新;吴桐(2010)[7]建立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演化博弈模型,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进行了分析;卜亚(2011)[8] 基于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进行了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设计;张思颖(2012)[9]构建了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机制进行了分析;颜雯雯(2012)[10]构建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非对称进化博弈模型,分析了两者的长期动态博弈关系;宋婷婷(2012)[11]归纳了监管套利的三类路径和手法特征,考察了有效监管的关键性条件。
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研究有限理性参与人博弈,稳定性的均衡是指博弈方群体的策略稳定性,通过博弈各方在学习和调整后达到,即使受到少量扰动仍能恢复均衡状态。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国内外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创新过度、监管不足,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表现为两者之间 “金融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管制” 严格的动态博弈。在当前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创新的背景下,两者能否达到均衡是决定金融市场顺利运作与否的关键所在。
2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进化博弈论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金融监管的主要动因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金融机构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监管约束。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体系稳定时,政府会加强监管,进而导致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本文通过进化博弈动态模型来分析两者的相互作用过程。
2.1 模型假设前提
I 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清楚了解,而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如过度创新活动并不全部了解。
II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随机的且满足有限理性。
III金融危机爆发时金融机构由于过度创新造成的损失远大于金融机构进行过度创新获得的收益。
金融监管机构的类型分为强监管(Tough Regulator,用TR表示)和弱监管(Weak Regulator,用WR表示)两种;金融机构的创新分为合规创新(Appropriate Innovation,用AI表示)和过度创新(Excessive Innovation,用EI表示)。p 为采用合规创新策略的金融机构比例, 1-p为采用过度创新策略的金融机构比例;q 为采用强监管策略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1-q为采用弱监管策略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
其中:当金融机构合规创新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获得收益分别为R1和R1*;当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获得收益分别为R2和R2*。C 为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强监管所产生的额外成本;S为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所造成的损失;K为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强监管下监管当局对其的处罚成本。L为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弱监管下监管当局对其的处罚成本。R1
2.2 构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进化博弈动态模型
用ERI表示金融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强监管和弱监管时的期望收益分别记为ETR和EWR;用EFI表示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合规创新和过度创新的期望收益分别记为EAI和EEI,则:
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强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TR=p(R1*-C)+(1-p)(R2*-C)(1)
采用弱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WR=pR1*+(1-p)(R2*-S)(2)
金融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R=qETR+(1-q)EWR=q[p(R1*-C)+(1-p)(R2*-C)]+(1-q)[pR1*+(1-p)(R2*-S)] (3)
只要一个策略的期望收益高于群体的期望收益,该策略就会发展,金融监管机构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p,q)=dq/dt=q(ETR-ER)=q(1-q)(S-C-pS)(4)
金融机构采用合规创新的期望收益为:
EAI=qR1+(1-q)R1=R1(5)
采用过度创新的期望收益为:
EEI=q(R2-K)+(1-q)(R2-L)=R2-qK-L+qL(6)
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F=pEAI+(1-p)EEI=pR1+(1-p)(R2-qk-L+qL)(7)
令Q(p,q)=dp/dt=p(EEI-EF)
=p(1-p)[L+R1-R2-(L-K)q](8)
令F(p,q)=0且Q(p,q)=0通过对方程(4)和(8)的分析可得,局部平衡点为(0,0)、(0,1)、(1,0)、(1,1)和(■,■)。根据Friedman(1991)提出的方法,均衡点的稳定性可由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方程(4)和(8)组成的雅可比矩阵为:
J=(1-2p)[L+R1-R2-(L-K)q] -p(1-p)(L-K)-Sq(1-q) (1-2q)(S-C-pS)(9)
根据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分析法对上述5个局部平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结果见表2。
2.3 模型进化均衡点ESS的分析
模型结果显示,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和金融机构过度创新的损失会影响金融机构过度创新的概率;而金融机构过度创新带来的超额收益又反过来影响金融监管机构选择强监管的概率。
①结果显示(1,0)为模型稳定均衡点,经过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长期博弈,最终金融机构将选择合规创新,金融监管机构选择弱监管。当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获得的超额收益较小或因金融危机爆发遭受的损失较大时,根据自身利益,金融机构选择合规创新策略来降低自身的风险。
②结果显示(0,1)为模型稳定均衡点,经过长期博弈,金融机构将选择进行过度创新,金融监管机构则进行强监管。这种情况下,一般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自律性较低,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加强监管。面对强监管,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通过过度创新,降低监管约束,金融创新的出现让金融机构运营杠杆越来越高,盈利越来越高,隐含风险倍数级增加,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加,此时的稳定均衡点是低效率的均衡点。
3 政策建议
本文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通过构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进化博弈模型,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3.1 基于学习效应和示范效应,完善金融监管处罚机制
监管机构对过度创新的处罚力度越大,对金融机构产生的震慑力也就越大,金融机构就会选择合规创新而避免选择过度创新带来的巨大损失。如果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行为得不到严厉惩戒,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的作用将使其过度创新的概率不断上升,金融监管机构的信誉会不断下降,金融系统性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累积到一定程度将爆发金融危机。我国监管机构应注意监管适度问题,把握好监管的度,提高监管有效性。
3.2 引入预先承诺机制,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意识
预先承诺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PCA)是美联储于1995年提出,金融机构必须向监管机构事先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如果损失超过限额,监管机构就会对其处罚。将PCA应用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之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合规创新,避免出现过度创新的情况,降低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给予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行为一定的“宽限期”,其会尽量降低金融创新程度,从而避免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PCA做到了市场纪律和行政监管的有效结合。
3.3 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
证券化及其衍生品是此轮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金融创新促进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巨大的系统风险。但我国如果回避金融创新,则会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并且,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创新不足、监管过度,在保证系统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创新应大力加以鼓励发展。
参考文献:
[1]Silber.The proces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3(73):89-95.
[2]Kane.Getting along without regulation Q:testing the standard view of deposit rate competition during wild cared experience[J].Journal of Finance,1978,(33):921-932.
[3]Kane.E.J.Accelerating Inflation,Regulation and Banking Innovation.Issue in Banking supervision,1980(7):5-16.
[4]Kane.Accelerating inflation,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decreasing effectiv-eness of banking regulation[J]. Journal of Finance,1981(36):355-367.
[5]Gart.A.Regulation Deregulation Reregulation The Future of Banking[J].Insurance and Securities Industries.JohnWiley&Sons,hic.1994.
[6]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银行监管新核心[J].财经界,2003(1).
[7]吴桐.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J].统计与决策. 2010(18):74-76.
[8]卜亚.基于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的银行金融创新监管机制设计[J].2011(9):76-80.
[9]颜雯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J].南方金融. 2012(8):23-26.
[10]张思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基于博弈论视角[J].现代商业,2012(30):56-57.
[11]宋婷婷.交叉性金融创新的监管套利路径与博弈策略[J].上海金融.2012(10):57-61.
基金项目:
【关键词】建设银行;金融创新;完善措施;分析
现代经济的核心当属金融。对于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商业银行而言,金融创新在为银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提供了必要的动力支持。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剧的背景作用之下,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已逐步步入大发展阶段,这也就使得金融市场发展大环境下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这对于建设银行的发展而言更是如此。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我国现阶段四大银行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其高效且稳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实现与提升,更与整个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状态下国民经济体系的稳定健康运行是密切相关的。如何针对建设银行所处金融市场大环境的发展情况,针对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完善措施与方式进行归纳与总结,已成为现阶段相关工作人员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试针对以上问题做详细分析与说明。
1.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技术措施分析
从技术角度上来说,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实现方式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首先,建设银行应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与网上支付结算作业当中有所发展与创新。对于我国而言,电子商务发展正处于逐步完善与提升的阶段,建设银行应当加大有关网银业务的拓展作业,在确保网银系统安全性的基础之上,实现网银业务的功能的多元化发展。在此基础之上,以网银业务的发展敷设电话银行与手机银行服务,并针对客户实际需求,定做独具特色的业务系统,并逐步实现建设银行网页业务的个性化发展;②其次,建设银行应当在金融创新过程当中逐步提高数据集中处理性能:建设银行应当强化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构建与完善力度,力求逐步实现总行—分行—下属网点一体化的运营管理体系。与此同时,配备专业化的科技队伍,加强建设银行IT类人才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以此种方式逐步提高建设银行新型产品的研发能力与运营维护能力;③最后,建设银行应当以自主开发为依托,逐步形成区别于其他银行的特色性管理系统,在适应成本管理发展方向的同时,确保建设银行核心竞争实力的稳定提升,从而为整个银行结构体系适应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的变革提供必要的可靠性保障。
2.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管理措施分析
从管理角度上来说,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实现方式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①首先,建设银行应当针对经营决策管理机制作出发展与创新,规范公司的治理行为:建设应当应当从源头上对企业治理方式作出合理调整与改进,确保整个银行体系在金融创新过程当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建设银行应当在公司治理过程当中强化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整个银行经营管理系统内部权责利的相互制约与平衡。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建设银行应当在经营管理过程当别关注企业民主管理体系的构建力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提高建设银行在参与金融市场发展过程当中的透明性。换句话来说,企业应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当中自觉且主动的接受市场监督,并能够针对建设银行在参与市场竞争,应对市场挑战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挑战因素进行危机处理机制的构建;②其次,建设银行应当以金融市场导向为基本依据,强化复合型人才的引入力度,并将公开选聘工作机制引入建设银行人才资源配备工作当中。最直接的表现在于:建设银行应当逐步控制中后台管理人员在全体在岗员工中的所占比例,而逐步提高从事资金交易工作、营销服务工作以及新产品业务研发工作人员在全体在岗员工中的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建设银行内部复合型人才的团体协作意识与服务意识。
3.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产品及业务措施分析
从产品及业务措施的角度上来说,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实现方式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①首先,建设银行现阶段所推行的金融创新体制需要在确保组织结构良性发展态势的基础之上逐步引入零售业务的发展思路。具体而言,在金融市场竞争越来越多的依赖于产品及业务综合性能指标的背景作用之下,建设银行应当强化个人客户服务的分层化发展趋势,一方面能够针对建设银行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与针对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能够针对建设银行大众客户提供基础性与标准性的金融服务;②其次,建设银行需要在金融创新过程当中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发展为依据,针对大中心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以财务顾问以及现金管理等多种独具特性的业务烈性来更好的满足银行客户的各类型金融需求。与此同时,建设银行还需要秉持专业专注的优化原则,针对银行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产品线作出合理优化与整合,确保建设银行重点产品与业务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应用优势能够得到充分且高效的发挥。
4.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文化措施分析
从文化措施的角度上来说,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实现方式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首先,建设银行应当加大自设企业文化的建设及培养力度。新时期能够与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应当在与现代商业银行整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基础之上,兼顾建设银行自身文化特性与内涵的体现。在企业文化的构建作用之下,员工能够认知、认同并践行企业核心价值观,从而以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为载体实现整个建设银行员工队伍凝聚力的显著提升,并逐步提升建设银行社会正面形象的传播力度与企业的信誉水平。很明显,这对于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升而言也有着极为关键的重要作用;②其次,建设银行应当在企业文化的构建及发展过程当中加强有关人本管理文化建设的关注力度。在日益剧烈的金融市场发展及竞争背景作用之下,整个建设银行的价值导向应当以能力与业绩为重点关注项目。由上至下对企业员工所处的工作环境、能力构成以及薪资待遇等指标进行关注,以高效且优质的人文环境逐步提高建设银行由内之外的服务文化意识建设力度,从而实现整个建设银行综合形象的稳定提升与巩固。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银行金融创新工作的开展并非一蹴而就的,其更多的倾向于一种长期性且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建设银行应当从技术创新角度、管理创新角度、产品及业务创新角度以及文化角度逐步规范建设银行的金融创新发展方向,确保其能够与金融市场建设发展实际向适应,从而确保整个市场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也逐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可靠性发展。总而言之,本文针对有关建设银行金融创新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关注与重视。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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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创新;城市建设;金融制度系统设计
一、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培育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前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全力办好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增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活力,出台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同时继续加大对深交所主板市场的支持力度,吸引大型高科技企业上市,强化深交所主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巩固和发展企业债规模,同时探索非上市公司的柜台和场外交易,推进三板市场的发展。
高科技公司成熟以后,风险投资就要考虑何种方式退出并实现其投资收益。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为高科技公司的后续融资提供了一个非常便利的场所,在风险投资退出之后,高科技公司仍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已满足自身快速的发展,这个时候风险投资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高科技公司的资金需求只能主要借助资本市场来募集对于还没有上市却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和股本扩大的高科技公司,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成立专门为其服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对于满足上市要求的高科技公司,则可以利用专门为其建立的创业板市场来达到风险资本退出和进行后续融资的目的,这就为高科技公司的做大做强提供了非常好的便利,实现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自主创新发展的目的。
二、创新技术创新融资制度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可以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引入创业投资机制可以消除既有企业组织技术创新存在的障碍(吕炜,200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市场作用的力度加大了,不仅科研机构、企业、市场化中介体系彼此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而且它们都同市场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企业也产生了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试图建立技术壁垒培育自身竞争优势;科技与经济开始在深层次上结合,力求在市场的引导下建立双向转化的机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要素流动也可以有限地进行,技术创新所需的资源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等等,这些无疑会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创业投资机制就是这样一种组织结构。创业投资能够根据科技成果交易的特殊性,构造一种特殊的产权认定的契约资本化机制。任何一项无形资产或准无形资产,其价值在交易时都只是以潜在价值的形态存在,它不仅需要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才能证明其价值存在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往往是赋形于某个新产品或某项新服务,在附加值中间接地体现出来。这就意味着,因为延时估价和间接评估的麻烦,交易双方很难在价格上取得一致。而采用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延时估价和间接评估所无法避免的交易成本,即用交易双方共同组建一个创业体的组织形式,替代原来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方式,然后在未来潜在价值赋形于新产品和新服务市场销售的真实价值确定时,计算出双方的“产权剩余收益”,则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正是吻合着这样的路径,形成了独特的产品认定机制,促进了技术创新的开展。创业投资比大企业R&D组织更有效率。从事技术创新的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是大公司内部的R&D组织。以这种组织形式进行技术创新,如果创新成功(创新出新的产品或新的技术),创新的成果就属于企业。创新者是企业的雇员,企业则是资金的提供者、管理者和所有者,企业的R&D支出是创新的投入。另一种是以小企业作为组织形式的R&D组织。这种小企业的唯一目标是创新出新产品或新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是管理者、创新者,通常也是所有者。大企业和基础研究机构建立了技术创新所必须的科学技术基础,才使许多技术创新的机会被小型的创新企业开发和商业化。
三、创新基础设施产业融资制度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特许权融资是指政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许权,由民间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并在有限期间内经营项目,以获取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一)特许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BOT是特许权融资最为常见的方式。
1.标准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项目开发商自己筹集资金,组建项目公司,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根据约定期限经营项目并取得收益,经营期满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2.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移交”。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这种方式是项目开发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但是不把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4.BTO (Build一Transfer -Operate),即“建设一转让一经营”,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项目建成后,项目开发商就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部门,由国有公司垄断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
5.DBFO(Design-Build-Finance -Operate),即“设计一 建设一融资一经营”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项目开发商就获得了特许权, 直到项目建成后进行经营,取得投资收益。但项目开发商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二)特许权融资的主要内容。
特许权融资的实质在于特许权协议。如果特许权协议问题谈 判不成功,特许权融资就很难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特许权协议是一个BOT项目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础。特许权融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权的范围、项目建设方面的规定、项目的融资及其方式、项目的经营与维护、项目的收费水平及计算方法、项目的移交等方面内容。
(三)我国推行特许权融资应当采取的对策。
1.加快国内立法进程促使特许权融资行为规范化。出台〈特许权融资暂行规定〉,对特许权融资的产业规定、政策限制、管理机构及其分工、实施单位、项目审核、投资者资格审查办法、投标程序、新闻、合同文本的提供和审核、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坚决制止政府部门对特许权融资给予最低回报率的承诺,严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加大特许权融资的实施力度,不断扩大特许权融资推行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将特许权融资的对象由主要面向外商改为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选择理想的项目开发商。二是根据加入WTO后产业开放的态势,进一步扩大特许权融资范围,使项目对投资者真正具有吸引力。三是把一些过去由政府高度垄断的项目对社会开放,尝试使用特许权融资。
3.积极推行TOT方式TOT方式是指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民间资本经营,根据未来收益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一次性取得补偿资金。经营期满后,民间资本再把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这种方式避免了BOT方式在建设期内蕴藏的巨大风险,可操作性较强,因而易于推行。
作者简介:齐德华(1972-),男,汉族,安徽宿松人,济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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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创新在中国市场上活跃度高,体现了“多元化”,“个性化”,同时也引发了“羊群效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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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2》.
[6]参见《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11》.
[7]参见刘扬.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纵横,2011(1).
[8]参见楼建波.从CDS看金融衍生品的异化与监管——以瑞银集团诉Paramax案为例.《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2010》.
[9]包容MBS,ABS,CDO,CDO平方等一系列金融产品.具体参见张明《透视CDO:类型、构造、评级与市场》、《国际金融研究》2008年第6期.
[10]参见何纯.进化博弈: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辩证审视.《理论探讨》总第376期第43页.
[11]参见郭敏.浅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关系[J].《时代金融》2009(12).
[12]参见现代博弈理论匈牙利大数学家冯·诺依曼和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作出版的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1994年出版。指参与博弈的双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双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性.
[13]参见《新浪财经》http://.cn/g/20110322/23239575768.shtml.
[14]参见何坚强.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法律理念.法制与社会.2009.1(下)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胡珀与孙建华(2008)将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义为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白宏宇和张荔(2002)将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义为: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创新的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因为各种风险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组合,相互交织在一起。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表外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等等。金融创新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周琴(2008)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创新增加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当局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规范,从中推动金融监管的新发展。这种动态的博弈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金融监管是诱发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机构的运行健康有序,金融机构运行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在金融财经法规之内,由此产生束缚力。相对而言,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金融监管,推出新业务,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以谋求更大的利润,金融创新就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谋求更大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金融环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监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的时候,金融管理当局必定会调整对策,对金融实施新的管理条例,使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放松某些过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金融创新客观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过程。(如图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不断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一些变化也出现在金融监管体制身上,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一些适应性转变。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就是一种金融机构对应着一类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关系非常密切。
通过总结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银行监管也在逐步不断地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断完善。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配套,这样的配套有利于分业经营原则更好地实施,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集中精力进行管理,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高,虽然每个部门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业监管也有其缺陷,分业监管各部门自有其部门的一个管理体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和一些监管重复,使一些金融结构有了钻取漏洞的机会。而且分业监管的监管设置过于庞大,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是分业监管没有对金融风险的系统把握、监测和预警,因此,对金融风险无法进行预防。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当前,分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放在结构设立的审批、机构经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场,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金融监管的三种主要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应当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其他两种手段为辅,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划分。而且行政监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没有一个全面的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监测和防范的体系,没有事前的预防,只是进行事后的补救。
金融监管的理念滞后,对风险管理在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金融监管只是金融正常稳定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须充分认识经济法规、市场规范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灵活地发挥市场规范、经济法规在金融机构的运行和资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因为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
从金融创新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提高了投资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将储蓄转化为财富这个创造过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创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活动的成本。近三十年来,美国快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为美国经济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加速的作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极必反,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金融创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业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而且在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费和房地产需求使美国避免了萧条的危机,但是其结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和泡沫的出现,而且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也导致消费的增加,最后导致了巨大的贸易赤字。随后又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流动性危机,最后威胁着美国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既是金融繁荣的创造者也是金融繁荣的终结者,是一个双重的角色。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传统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现在的资本全球跨境的流动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杆。
次贷危机造成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经济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风险在各国金融系统的产生也会传染到其他国家;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的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更加明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必须审慎地对待金融创新,做好金融风险的管理;金融监管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的自控自律约束;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的分业经营相适应,但是分业监管造成规模不经济和监管成本过于高昂等等,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在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又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道路,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情况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主体是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但是分业监管的体系,它们自成一体,缺乏有效的联系,监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联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起金融监测、预警和防范的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二,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严格考察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养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金融业是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工作,必须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每一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考察,必须认真审慎地对待,从源头上降低金融业的风险。而且对于金融业内部的自控自律机制也必须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同等重要地对待。树立良好的金融业行业的形象,有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金融业从业人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利于金融业自控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指标主要包括有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等等。在我国比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是银行坏账、通货膨胀率和外债,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荷兰等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监管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系。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隐瞒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盈亏和资产的质量,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制定的时间和各种要求上报材料的具体制定要求,按时上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其实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大大地加强,金融交易的跨国性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国的金融监管显得比较单薄,力量不够强大。这样,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国际性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金融监管的手段设置也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会计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但是国际上的情况金融创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发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而且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改进监管服务,改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减少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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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风险监管 监管成本
一、我国监管当局风险监管面临的问题
就积极意义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沟通储蓄与投资间的联系,充分发掘和利用经济中的盈利机会,并尽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风险。然而,在现实中,对某些创新者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纯粹为了在短期内透过投机图利、逃税、企图改变资产负债表状况。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现象,发展市场本身就变成是终极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标――提高金融中介活动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业务的创新是为了规避金融当局的监管而出现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常常被喻为“猫捉老鼠”的关系,即有些金融创新带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对它们加强监管,这又会引起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进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这便形成“创新―监管―创新”的螺旋式循环。其他并非为规避监管而出现的那些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套期保值分散和减少风险甚至带来收益的衍生金融产品,同样给金融当局的监管出了难题,需要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鉴别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原则
1.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
金融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现,从而也离不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它可以兴利除弊。但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的平衡点,希望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
金融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需要在对立中统一,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金融发展,适度监管下的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而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会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监管当局的调控能力,使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增加,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极大的发展。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协调的原则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创新利润最大化,但不是无条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以不破坏金融安全前提。而这一问题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更容易解释清楚。我们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故我们以金融创新的收益为因变量y,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自变量x1,把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归为一个变量x2,用ui代表随机因素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构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们的原则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寻找出最优的监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创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优的风险监管水平,我们称之为有效风险监管水平,先要搞清风险监管如何影响金融创新。
总体上看来,影响金融创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几种:首先,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其次,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现象时,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有没有新的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予续的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首畏脚、偷偷摸摸的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实现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难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些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明确表态,静观其变,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两点均应归于X1的范围。
另外简单介绍一下X2的几点内容,首先,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备即使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有极大的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买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性、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理分配机制的限制,翻盖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
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的角度,对某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就其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作成本收益分析。
监管当局出台的每一项监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简称DC,即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金融监管过程中投入的硬件设施成本,组织运作的成本以及监管人员的培训成本等,又被称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较容易估算;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简称IC,是指间接效率损失或市场负效应,是由于监管过于严厉或过于放松,限制了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况下,金融场品的质量越高,多样性越高,竞争效率越高,间接成本就越低,他们与间接成本呈负相关关系。我们可以假定如果没有此项监管政策的出台,估计不受限制的金融创新能够给人们带来的福利的提高,从而大体得出间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简称CC,是指公司或个人为了遵守监管当局的规定所需耗费的成本,只为服从监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训成本,相应新增机构的成本以及监管当局所要求的准备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预测比较困难,但是可以找一个已经实施的相关领域的类似监管政策,假设把它移植过来之后发生的成本近似作为该项监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监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损失,假设没有此项监管政策,可以估计此次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概率假设为P,若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以往类似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认为是该项金融监管的收益。
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项政策造成的预期损失大于其预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针对某一项金融创新,是否对其进行金融监管,运用何种措施对其进行金融监管,我们可以通过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决定。比如我们可以列举出针对某项金融创新的几项监管对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将很明显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辅助定量分析将剩余的措施排序,对每一项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虽然有时某些经济变量很难量化,但是如果是在两种措施中择优的话,定性分析有时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样的效果。当然,在执行某项政策是应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观察分析,便于对政策加以修正,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在把对金融创新的遏制减少到最小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创新风险。
三、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协调的方式建议
1.金融监管当局应提高识别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只严格的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对金融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监管部门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进行及时认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体现帕累托改进效应,又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及时修订员有的制度,予以积极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因为创新的过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企业是一对矛盾体,但同时又都是支持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架构,其关系恰同猫与老鼠的关系。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就需要建立猫鼠对话平台,二者协调发展。
2.从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来协调: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启发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不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和相似性,这里我们只是形式上从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启示。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机制”,与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为董事会中的大部分成员都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士,这种机制的目标是尽量使银行股东所持有股票的价值最大化。一个比较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当包括: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的绝大多数董事应当是相互独立的,至少董事奎应当有足够独立的董事来运作;董事会的责任性,即由银行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对银行管理层进行监督,以确保管理层能够胜任其领导的职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员会,有外部董事会成员充当,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经验,确保雇来的稽核人员最终对投资者和稽核委员会而非银行的管理者负责。为确保稽核制度的独立性,美国银行业管理每5到7年要换一次稽核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金融监管当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监管政策,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牵绊,这样才能对一项金融创新做出正确的评价,以经济标准即通过监管该项金融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决定监管政策的出台与否,而不能不计成本的监管或者是放松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要有外部稽核机制,对监管进行监管,对金融监管当局的行为进行制约,督促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做出合理的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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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当代法学》,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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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政界是一众说纷纭的话题。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重新引起了人们对其关注,并推向了新的。本文先简要阐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及相互关系,然后重新审视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状,试图通过分析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了相应的现实选择思路。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内涵 关系 现实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的推动,而金融发展的动力源于创新。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创新活跃的国家,金融业相对发达;反之,金融发展迟缓。金融创新是人类物质文明的成果,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了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成熟,推动金融国际化,防范金融风险,认真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
1.金融创新的内涵
金融创新,广义上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监管方式等;狭义上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为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和逃避管制而变革传统的金融操作方式,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新的金融服务,不断形成新的市场,以充分发挥金融的特殊功能。
2.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风险监管。行政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停业依照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坚决处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以及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风险监管,是要紧盯住监管对象,及早发现问题苗头,随时查看其资产结构情况,以确保其合法经营、正常经营,保证其不损害社会和客户的利益。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一对矛盾体。
第一,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活力的体现,不创新就没有更高层次的发展,金融机构竞争就缺乏生命力。但是,金融创新不是违反法规,而是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去创新、去突破,对那些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创新”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第二,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为逃避管制而进行的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展开了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放松监管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在放松某些监管的同时,加强另一方面的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监管,而在宏观上加强监管。
三、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尝试金融创新,在立足本国实际,借鉴他国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体制。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中国特色新型多元化金融体系已经架构起来。金融资产从过去唯一的银行储蓄存款形式发展为当前的多种金融资产并存。金融技术创新速度较快,特别是在金融电子化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多种类、分层次、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然而,我国金融市场体制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金融业对经济体制变革的反应也仍然较为迟缓。面对现实,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思路:
1.不断创造出新型的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工具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金融工具种类少、数量小、性能差、质量低,积极地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很有必要。我们不宜立即照搬西方创新的所有金融工具,应有选择地吸纳和改造其中的一部分为我所用,同时努力创造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新型金融工具。
2.逐步建立开放型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限于国内,而应面向世界,慎重而又积极地开拓国际性金融业务,突破传统的封闭型模式,建立开放型的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3.健全完善金融法规
一些违规违章现象之所以成为金融机构的共有现象,反映了我们监管措施的不力和有关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当局应将金融立法与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做出调整,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实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目标。
4.确保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在我国市场金融体制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金融秩序混乱、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情况下,对创新活动予以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非常重要,以减轻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使得金融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
5.加强同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同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四、结语
我们的结论是,不能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发达国家也许金融创新过度,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金融创新不足;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可能过于宽松,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过于苛刻和死板。通过正确吸取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应该正确客观地评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作用,更加平衡有效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进一步鼓励创新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从而在我国打造一个高效、稳健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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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爱简.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现代财经.1998(12).
[4]边桂莉.对我国金融创新的思考.求是学刊.1999(2).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间存在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内容。以下将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矛盾的统一体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3.相互影响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对法律监管的表现趋于多样性,包括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反作用给金融创新等,如果两方面协调管理机制不明确,则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进而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过程,对金融法律的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
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因此为了处理两者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两者间的意义,突破原有管理形式的限制,促进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以下将对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以金融在法律为金融创新的主要手段
金融法律监管必须从金融监管方面入手,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发挥主导性地位,对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程序和应用方向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自我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金融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涉及到相关金融活动,则必须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形式和监督体系确定合适的发展理念。金融监管受制于法律制度的管理下,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是比较简单的构成部分,因此需要重视监督管理的形成方式,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原则和应用方式进行管理,在现代法制社会管理中,需要从规则的连贯性、稳定性及协调性方面入手,保证其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方向发展。
2.用新的理念指导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监管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在设置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管管理机制的有序性。金融创新式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由于不同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起到了不同的发展效果。进入到金融发展阶段后,必须重视双刃剑的作用,随着金融发展制度的不断发展,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发展主体,金融创新直接涉及到成本、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等,必须实现金融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放松管理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效率优先的发展形势,实现基本法律目标。但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经济发展危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打击,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设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屏障,则会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自身价值造成影响。
3.在创新语境下更新法律观念
在金融创新实践管理过程中,金融法律起到制约性的作用,在效率和安全的双重管理中,安全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创新和监管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必须坚定不移的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金融法律监管是金融创新的有力保障,金融法律监管能有效的刺激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监管必须对金融创新进行监控与引导。
三、结束语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服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这个定义包括了金融创新的几个方面内容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和服务的创新。厉以宁教授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笔者认为金融创新就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这些监管活动可以基于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一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
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
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
金融创新使传统监管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积极方面
积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获利能力,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金融市场需求,主动进行的创新行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迫使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大批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只有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的发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积极金融创新,作为国家干预的金融监管应“消极”应对,尽可能地给金融机构创造更多地“自由”空间,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积极金融创新。但是应当注意,积极金融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无约束的“自由”是产生金融风险以至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
消极方面
金融监管是一个公益性的管制问题,它既有利于受监管的产业,又有利于不受监管的产业,但这种公益性是就整体和宏观意义而言的,从单个或微观金融机构看,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在特定条件下,金融制度和体系中的微观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即引起整体的“非理性”。其结果必然是:消极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的公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必须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的对策。否则,金融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创造好的发展环境
有效的金融监管一方面要为金融创新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种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最大程度地消除和防范金融创新给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保障金融安全。
放松管制,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前提
我国以前的金融管理工作某种程度上就是更多地倾向于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比较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竞争。面对开放的市场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再也不能靠强化管制,相反,只有通过放松管制,才能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放松管制,一方面表现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的规定“能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目前存在的金融机构业务限制多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状况亟待改变,凡是已经允许外资或承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则上也应该允许内资金融机构开展,以保证内外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
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据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因此,在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们监管体系的改革应分步实施:在目前国内的现实条件下,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但应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在条件发展成熟时,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以金融监管为主体,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我们既要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留出尽可能的宽松政策空间,同时也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金融创新活动加以规范和引导,消除金融创新有可能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因此,应建立一套系统性、连续性,具有前瞻性的法规体系,对金融创新进行先导性的管理和监督,要严格界定各类金融创新的性质、功能、范围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分类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
总之,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新晨: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 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 200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