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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篇1

【关键词】 增值税;税务筹划;合理避税

一、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一言概之,增值税就是:对生产和流通环境中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予以加征税务。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基广阔,具有不重复征收性这一特点。

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对上述概念予以分析,可以知道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征缴过程中,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对这二者实行差别待遇。规模达不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和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指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企业。

3.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和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基本税率是17%;低税率为13%;征税率为3%(2009年1月1日之前还包括4%和6%两档)。对于特定商品,如自来水等有自己的独特税率。

二、企业设立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从企业身份上予以筹划。在企业设立的时候,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企业的身份选择和设定。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标准不一,那么这个身份的选择首先就可以成为一个筹划的方面。

按照我国税法: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即(销售额-可抵扣的购进额)×17%;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抵扣的权利,其缴纳的增值税的税率为6%,即企业的销售额×6%。表面看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情形如何,应该予以具体考量。如果把上述的规定予以比较,当税负相等时,存在如下等式:(销售额-可抵扣的购进额)×17%=销售额×6%,可抵扣的购进额=64.7%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企业设立的时候,可以对本企业未来的运作情况予以合理的预测和评估,然后选择划算和合理的身份登记。

2.从企业规模上予以筹划。企业如果运转到一定的规模,会需要新设分公司和子公司。在这个时候,这个新设的公司的身份,也可以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考虑要素。分公司实则为原有公司的一部分,不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子公司则是一个新建的、单独的、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的个体,对二者的选择,当然的会影响到企业本身内部业务流转过程的税负承担。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

3.从企业设立的区域上予以筹划。我国目前的税法对于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等某些特定区域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在充分的核算过设立成本和运营成本之后,企业可以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

4.从企业经营范围上予以筹划。按照我国当前的税法,不同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率征缴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设立的过程中向享有低税率的行业倾斜。

5.企业经营方式上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我国的税法对于出口企业会予以退还相关的已经征收的增值税。结合这个出口退税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和确定自己的经营方向,是选择内销还是外销,以便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将来的成长。

6.利用挂靠节税筹划。一个企业如果自身规模很小的话,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到,这个时候,企业可以考虑把自身挂靠到相关的能够享受此等优惠的公司的名下。

三、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通过对企业的采购活动、销售活动和二者之外的别的运营活动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来论述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

1.企业采购活动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一个企业的采购活动,首先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增值税而言,它也是未来企业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来源。企业采购活动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非常的重要。这个阶段,予以筹划应该坚持一下原则:

(1)在价格相当的基础上,优选采用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如果均能提供,应该选择能够提供较高税率的供应商。

(2)如果采购价格有较大差别,应当在作出相关的会计核算后予以合理的取舍。

(3)对于购入的货品,应尽可能的将其按照成本资料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以便将来进行税额的抵扣。也应尽可能的不使各采购物品的相关进项税额减少,避免将来抵扣的数额受到影响。

(4)混同购进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的货物与劳务,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以增大抵扣额度。

(5)企业还要在采购时间和对象上予以更加具有前瞻性的考虑,如价格的变动、通货膨胀的影响、市场的供求变化等,以其达到成本节约的目的。

2.企业销售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采购是成本的决定环节,但是销售就是一个企业盈利的决定环节。销售环节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同样的不容忽视。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混合销售行为首先其对象是同一购买者;其次它具体是指同一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故而很难清楚明了的区分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我国税法根据货物销售额度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度的比例来予以决定是否征缴增值税,对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予以不同的税务处理,这也就给纳税人留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调节上述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何种税务的目的,进而为自己合理的节税创造条件。

(2)巧妙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如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表示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就可以扣除折扣,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来达到缓交增值税的目的;折让销售的额度也可以被扣除;将商品用来为职工发放福利等等。

(3)合理的利用销售收入的获得时间。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可以被巧妙地处理,进而延长入账时监,这也就延展了税款的交纳时间。

(4)合法的处理销售商品的包装价款。包装物,作为销售的货物的附属品,如果单独计价的话,可以单独处理,不将其列入销售收入,进而降低增值税的纳税额度

(5)正确选择合适的外贸出口方式。对于出口的货物,有自营出口和代办出口两种类型,在这两个类型之间,会产生多步骤的贸易。这样也就决定了不同的增值税的整体缴纳份额,也就直接的影响到了日后的退税数额,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合理的选择。

篇2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系统集成企业 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内涵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法国家现行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企业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对一系列财务活动的谋划和安排。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税务优惠筹划,即利用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操作,这种方法符合法律本意,既有利于纳税人节约成本,同时也对国家有利,具有零风险的特点。二是税务弹性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便是利用税率的弹性和征收征管执法中的弹性,具体可在税率、税额幅度、优惠幅度等上进行操作。三是临界点筹划,我国企业普遍利用相关临界点,如税率分级、优惠分等进行税务筹划,如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系统集成企业涉及主要业务:远程视频会议系统集成(包括背投屏幕拼接、LED显示系统、远程网络传输系统、摄影系统等);智能会议室、多功能厅、多媒体教室等项目建设(包括DCN教学会议讨论系统、同声翻译系统、表决系统、投影系统、音响系统、灯光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等);综合楼宇智能弱电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监控及周边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系统、UPS供电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计算机网络建设、服务器集群系统及安全应用;远程教育系统集成等。

二、系统集成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实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个集成项目,其中有外购硬件、外购软件、自产软件、委托开发、项目集成、人工费、培训等,既有产品的销售,又有提供相关的服务(如委托开发、项目集成、培训等)。对于一个集成项目项目,若与客户只签订一个销售合同,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分析:案例1:一集成项目,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对外报价500万元,合同毛利率15%,其中:外购硬件3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外购产品的销售毛利率5%)、自产软件50万元(未登记为软件产品)、软件开发50万元、项目集成费40万元、培训10万元。另外,外购硬件成本285万元、外购软件47.5万元,均取得17%增值税发票,人工成本为52.5万元,差旅费、市场等费用20万元、售后服务20万元。分析: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公司,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500万元,因此交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500-332.5)/1.17*17%=24.34万元,应缴纳附加税=24.34*12%=2.92万元,项目利润=500/1.17(报价)-332.5/1.17(外购成本)-24.34(增值税)-2.92(附加税)-52.5(人工成本)-20(市场等费用)-20(售后服务)=23.4万元。

项目利润率=23.4(项目利润)/500(合同额)*100%=4.68%。案例2:同上述集成项目,除自产软件150万元(已登记为软件产品)、免费提供软件开发、项目集成及培训外,其他条件均同上述案例。分析:该销售合同也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500万元,因此交纳增值税。应缴纳外购商品增值税=(350-332.5)/1.17*17%=2.54万元,应缴纳自产软件增值税=150/1.17*0.03=3.84万元,软件公司销售自主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应缴纳附加税=(2.54+150/1.17*17%)*12%=2.92万元,项目利润=500/1.17(报价)-332.5/1.17(外购成本)-6.38(增值税)-2.92(附加税)-52.5(人工成本)-20(市场等费用)-20(售后服务)=41.36万元。项目利润率=41.36(项目利润)/500(合同额)*100%=8.27%,通过对比分析:项目利润率案例2比案例1提高3.59%(8.27%-4.68%),原因:登记的自产软件税率为3%,节省增值税150/1.17*14%=17.95万元,占合同额的3.59%(17.95/500)。

存在的问题:销售合同中必须跟在签订合同时就把集成费、培训费等指定到自主软件产品中,但是用户方一般不予认可。因此,需要合同签订谈判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总之,科学的税务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提高系统集成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乃至促进整个系统集成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如何使税务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系统集成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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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吕新来,马旭阳.也谈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09).

篇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标准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不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会比较少,净现金流量比较多;

若A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垫部分辅料,为委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进行加工业务,那么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已经编辑好的图书、杂志等,出版企业在需要印刷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另一种方式是由印刷厂购买纸张并印刷。

假设某出版社销售一批图书取得含税收入为X元,该批图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第一种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为Y元,第二种方式下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给印刷厂Z元,则两种方式下的现金流分别为:

通过比较上面两种方式得到:

当×17%>×13%时,即Y>0.792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进而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相对较多;

当×17%-Y>×13%-Z时,即Y

当0.792Z

当Y

当Y>1.035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较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利润较大。但第二种方式的现金流较大,分析同上,此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现金流和利润对企业来说哪个更重要,如果现金流更重要,则此时选择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0.792Z时,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的现金流量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1.035Z时,两种方式的现金流相同,但第一种方式增值税的税负较轻,由此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相对少些,企业的利润会比第二种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篇5

一、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为了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加强税务工作。当前,我国推出了较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要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从而抓住税收优惠的机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国家推行的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纳税人兼营免税的项目和非应税的项目,而在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1]。同时,在目前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增值税征收的特点,科学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来说,企业首先可以将增值税的税金进行分摊,分摊的目的是让企业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业务得到更多的税金分摊,从而减少相应的应税业务税款。同时,在企业销售业务中,对与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销售业务,企业要减少其增值税税金分摊,通过这种做法可以使得这些业务多缴税,并通过先征后返的政策,在缴税后得到政府的财政返还。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管理进项税金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企业将当月的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的分摊,其中销售收入包括享受了先征后返政策的收入以及没有享受政策销售收入;②企业依照当月月末的各产品的成本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来划分进项税;③企业将当月产品的实物数量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依照当月月末产品的数量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配。

二、从企业销售方式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在税务改革中,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企业销售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有非常大的差别,因此本文主要选择三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一)企业采用送货上门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许多企业都采用了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而在送货的过程中,企业采取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的效果。当前,企业采用的主要产品运输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企业运用自身的车队进行产品的运输,企业将产品委托给专业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以代垫运费的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运输[2]。其中,对于企业采用自身车队方式进行产品运输的方式来说,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采用自身车队运输是一种混合销售方式,相应产生的费用是一种价外费,需要和产品的销售额仪器来计算增值税。对于将产品委托给专业运输公司的销售模式来说,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产品在成功销售后,要将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对运输费用的7%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代垫运费的送货方式来说,主要指的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后,运输公司将开具专业的运输发票给购买单位,或者是销售企业将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单交给购买方,并由购买单位进行代垫。对于采用代垫送货模式的销售行为来说,产生的运输费用是不计入到销售额中的,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到价外费用中,也不用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下面通过简单的举例来说明三种销售方式对增值税征收税额的影响。某超市在2015年度的不含税销售总额达到了1000万,超市不含税的进货价格为800万,在销售过程中,支付不含税的运输费用约为40万,如果采用三种不同的送货方式,得到的纳税金额如下。

企业应用自身车队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40)×17%-800×17%=40.8万元

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40)×17%-800×17%-40×7%=38万元

以购买企业代垫的方式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

可见,对于企业来说,采用第三种方式具有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但同时,也要承担较高的款项收回风险。

(二)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折扣销售也是企业采用个较多的销售方式。目前,主要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两种。在实物折扣方式中,对于采用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行为,企业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额和销售额,那么折扣后的金额将作为计税依据,而如果是开在两行发表上,那么折扣产品将不能按照折扣额进行计算。对于将其他商品作为折扣的销售行为来说,按照规定赠送商品可以算入到销售额中,但需要按照“以赠送他人”的条例规定进行征税工作。对于以现金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来说,企业能够通过这种销售方法来刺激购买方偿还贷款。通常认为,该方式产生的销售费用属于理财费用,因此在销售活动中要扣除相应的销售折扣,企业要将销售额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另外,企业为了减小税收负担,可以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分期收款方式在目前的销售方式比较常见,实际上是一种购买企业的赊购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销售活动中,分期和现金折扣销售两种方式还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两者的义务时间是不一样的,这一点需要引起企业财务部门的注意[3]。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时,都是以合同规定的日期作为收款日期,而对于货物是否已经到达客户手中不进行考虑。因此,对于分期销售行为来说,能够有效的降低延迟纳税和垫付税款的情况,对于节约成本也具有较好的效果。而对于签订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来说,在销售过程中,企业能够通过签订的合约对购买方进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在合同中加入还款日期,同时还要加入超过还款日期后的惩罚条款。通常来说如果超出还款日期在10天内,要支付固定的少量违约金,而如果超过10天可以按照2%追加违约金,如果超过了三十天,要按照3%来追加违约金。这种方式有效的督促了购买方能够尽早还款,同时,还可以将违约产生的折扣金额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三)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委托代销方式也是比较主要的一种销售方式。目前,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手续费代销方式,该方式的委托方要向受托方缴纳手续费;二是买断代销方式,该方式通过订立合同,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缴纳货款。企业在选择具体的代销方式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税后筹划的合理性。

三、从计算产品库存损耗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生产销售活动中,经常要产生非正常的产品损失,而计算产品库存的损耗工作对于税收筹划也非常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对产品非正常损耗的进项税计算管理比较严格,如果企业发生存货损耗后,没有进行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那么通常要受到税务罚款。因此,企业要对相应的计算库存损耗工作引起重视,要对库存损失进行及时处理,最终避免税务风险。目前,针对库存损失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有存货报废和存货贱卖两种方法。通常情况,存货贱卖税收筹划方法具有更好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