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一言概之,增值税就是:对生产和流通环境中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予以加征税务。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基广阔,具有不重复征收性这一特点。
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对上述概念予以分析,可以知道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征缴过程中,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对这二者实行差别待遇。规模达不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和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指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企业。
3.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和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基本税率是17%;低税率为13%;征税率为3%(2009年1月1日之前还包括4%和6%两档)。对于特定商品,如自来水等有自己的独特税率。
二、企业设立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从企业身份上予以筹划。在企业设立的时候,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企业的身份选择和设定。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标准不一,那么这个身份的选择首先就可以成为一个筹划的方面。
按照我国税法: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即(销售额-可抵扣的购进额)×17%;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抵扣的权利,其缴纳的增值税的税率为6%,即企业的销售额×6%。表面看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情形如何,应该予以具体考量。如果把上述的规定予以比较,当税负相等时,存在如下等式:(销售额-可抵扣的购进额)×17%=销售额×6%,可抵扣的购进额=64.7%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企业设立的时候,可以对本企业未来的运作情况予以合理的预测和评估,然后选择划算和合理的身份登记。
2.从企业规模上予以筹划。企业如果运转到一定的规模,会需要新设分公司和子公司。在这个时候,这个新设的公司的身份,也可以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考虑要素。分公司实则为原有公司的一部分,不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子公司则是一个新建的、单独的、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的个体,对二者的选择,当然的会影响到企业本身内部业务流转过程的税负承担。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
3.从企业设立的区域上予以筹划。我国目前的税法对于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等某些特定区域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在充分的核算过设立成本和运营成本之后,企业可以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
4.从企业经营范围上予以筹划。按照我国当前的税法,不同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率征缴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设立的过程中向享有低税率的行业倾斜。
5.企业经营方式上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我国的税法对于出口企业会予以退还相关的已经征收的增值税。结合这个出口退税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和确定自己的经营方向,是选择内销还是外销,以便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将来的成长。
6.利用挂靠节税筹划。一个企业如果自身规模很小的话,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到,这个时候,企业可以考虑把自身挂靠到相关的能够享受此等优惠的公司的名下。
三、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通过对企业的采购活动、销售活动和二者之外的别的运营活动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来论述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
1.企业采购活动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一个企业的采购活动,首先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增值税而言,它也是未来企业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来源。企业采购活动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非常的重要。这个阶段,予以筹划应该坚持一下原则:
(1)在价格相当的基础上,优选采用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如果均能提供,应该选择能够提供较高税率的供应商。
(2)如果采购价格有较大差别,应当在作出相关的会计核算后予以合理的取舍。
(3)对于购入的货品,应尽可能的将其按照成本资料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以便将来进行税额的抵扣。也应尽可能的不使各采购物品的相关进项税额减少,避免将来抵扣的数额受到影响。
(4)混同购进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的货物与劳务,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以增大抵扣额度。
(5)企业还要在采购时间和对象上予以更加具有前瞻性的考虑,如价格的变动、通货膨胀的影响、市场的供求变化等,以其达到成本节约的目的。
2.企业销售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采购是成本的决定环节,但是销售就是一个企业盈利的决定环节。销售环节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同样的不容忽视。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混合销售行为首先其对象是同一购买者;其次它具体是指同一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故而很难清楚明了的区分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我国税法根据货物销售额度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度的比例来予以决定是否征缴增值税,对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予以不同的税务处理,这也就给纳税人留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调节上述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何种税务的目的,进而为自己合理的节税创造条件。
(2)巧妙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如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表示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就可以扣除折扣,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来达到缓交增值税的目的;折让销售的额度也可以被扣除;将商品用来为职工发放福利等等。
(3)合理的利用销售收入的获得时间。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可以被巧妙地处理,进而延长入账时监,这也就延展了税款的交纳时间。
(4)合法的处理销售商品的包装价款。包装物,作为销售的货物的附属品,如果单独计价的话,可以单独处理,不将其列入销售收入,进而降低增值税的纳税额度
(5)正确选择合适的外贸出口方式。对于出口的货物,有自营出口和代办出口两种类型,在这两个类型之间,会产生多步骤的贸易。这样也就决定了不同的增值税的整体缴纳份额,也就直接的影响到了日后的退税数额,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系统集成企业 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内涵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法国家现行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企业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对一系列财务活动的谋划和安排。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税务优惠筹划,即利用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操作,这种方法符合法律本意,既有利于纳税人节约成本,同时也对国家有利,具有零风险的特点。二是税务弹性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便是利用税率的弹性和征收征管执法中的弹性,具体可在税率、税额幅度、优惠幅度等上进行操作。三是临界点筹划,我国企业普遍利用相关临界点,如税率分级、优惠分等进行税务筹划,如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系统集成企业涉及主要业务:远程视频会议系统集成(包括背投屏幕拼接、LED显示系统、远程网络传输系统、摄影系统等);智能会议室、多功能厅、多媒体教室等项目建设(包括DCN教学会议讨论系统、同声翻译系统、表决系统、投影系统、音响系统、灯光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等);综合楼宇智能弱电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监控及周边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系统、UPS供电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计算机网络建设、服务器集群系统及安全应用;远程教育系统集成等。
二、系统集成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实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个集成项目,其中有外购硬件、外购软件、自产软件、委托开发、项目集成、人工费、培训等,既有产品的销售,又有提供相关的服务(如委托开发、项目集成、培训等)。对于一个集成项目项目,若与客户只签订一个销售合同,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分析:案例1:一集成项目,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对外报价500万元,合同毛利率15%,其中:外购硬件3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外购产品的销售毛利率5%)、自产软件50万元(未登记为软件产品)、软件开发50万元、项目集成费40万元、培训10万元。另外,外购硬件成本285万元、外购软件47.5万元,均取得17%增值税发票,人工成本为52.5万元,差旅费、市场等费用20万元、售后服务20万元。分析: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公司,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500万元,因此交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500-332.5)/1.17*17%=24.34万元,应缴纳附加税=24.34*12%=2.92万元,项目利润=500/1.17(报价)-332.5/1.17(外购成本)-24.34(增值税)-2.92(附加税)-52.5(人工成本)-20(市场等费用)-20(售后服务)=23.4万元。
项目利润率=23.4(项目利润)/500(合同额)*100%=4.68%。案例2:同上述集成项目,除自产软件150万元(已登记为软件产品)、免费提供软件开发、项目集成及培训外,其他条件均同上述案例。分析:该销售合同也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500万元,因此交纳增值税。应缴纳外购商品增值税=(350-332.5)/1.17*17%=2.54万元,应缴纳自产软件增值税=150/1.17*0.03=3.84万元,软件公司销售自主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应缴纳附加税=(2.54+150/1.17*17%)*12%=2.92万元,项目利润=500/1.17(报价)-332.5/1.17(外购成本)-6.38(增值税)-2.92(附加税)-52.5(人工成本)-20(市场等费用)-20(售后服务)=41.36万元。项目利润率=41.36(项目利润)/500(合同额)*100%=8.27%,通过对比分析:项目利润率案例2比案例1提高3.59%(8.27%-4.68%),原因:登记的自产软件税率为3%,节省增值税150/1.17*14%=17.95万元,占合同额的3.59%(17.95/500)。
存在的问题:销售合同中必须跟在签订合同时就把集成费、培训费等指定到自主软件产品中,但是用户方一般不予认可。因此,需要合同签订谈判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总之,科学的税务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提高系统集成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乃至促进整个系统集成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如何使税务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系统集成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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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标准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不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会比较少,净现金流量比较多;
若A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垫部分辅料,为委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进行加工业务,那么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已经编辑好的图书、杂志等,出版企业在需要印刷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另一种方式是由印刷厂购买纸张并印刷。
假设某出版社销售一批图书取得含税收入为X元,该批图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第一种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为Y元,第二种方式下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给印刷厂Z元,则两种方式下的现金流分别为:
通过比较上面两种方式得到:
当×17%>×13%时,即Y>0.792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进而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相对较多;
当×17%-Y>×13%-Z时,即Y
当0.792Z
当Y
当Y>1.035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较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利润较大。但第二种方式的现金流较大,分析同上,此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现金流和利润对企业来说哪个更重要,如果现金流更重要,则此时选择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0.792Z时,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的现金流量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1.035Z时,两种方式的现金流相同,但第一种方式增值税的税负较轻,由此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相对少些,企业的利润会比第二种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一、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为了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加强税务工作。当前,我国推出了较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要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从而抓住税收优惠的机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国家推行的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纳税人兼营免税的项目和非应税的项目,而在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1]。同时,在目前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增值税征收的特点,科学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来说,企业首先可以将增值税的税金进行分摊,分摊的目的是让企业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业务得到更多的税金分摊,从而减少相应的应税业务税款。同时,在企业销售业务中,对与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销售业务,企业要减少其增值税税金分摊,通过这种做法可以使得这些业务多缴税,并通过先征后返的政策,在缴税后得到政府的财政返还。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管理进项税金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企业将当月的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的分摊,其中销售收入包括享受了先征后返政策的收入以及没有享受政策销售收入;②企业依照当月月末的各产品的成本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来划分进项税;③企业将当月产品的实物数量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依照当月月末产品的数量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配。
二、从企业销售方式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在税务改革中,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企业销售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有非常大的差别,因此本文主要选择三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一)企业采用送货上门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许多企业都采用了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而在送货的过程中,企业采取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的效果。当前,企业采用的主要产品运输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企业运用自身的车队进行产品的运输,企业将产品委托给专业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以代垫运费的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运输[2]。其中,对于企业采用自身车队方式进行产品运输的方式来说,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采用自身车队运输是一种混合销售方式,相应产生的费用是一种价外费,需要和产品的销售额仪器来计算增值税。对于将产品委托给专业运输公司的销售模式来说,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产品在成功销售后,要将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对运输费用的7%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代垫运费的送货方式来说,主要指的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后,运输公司将开具专业的运输发票给购买单位,或者是销售企业将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单交给购买方,并由购买单位进行代垫。对于采用代垫送货模式的销售行为来说,产生的运输费用是不计入到销售额中的,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到价外费用中,也不用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下面通过简单的举例来说明三种销售方式对增值税征收税额的影响。某超市在2015年度的不含税销售总额达到了1000万,超市不含税的进货价格为800万,在销售过程中,支付不含税的运输费用约为40万,如果采用三种不同的送货方式,得到的纳税金额如下。
企业应用自身车队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40)×17%-800×17%=40.8万元
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40)×17%-800×17%-40×7%=38万元
以购买企业代垫的方式进行运输:应缴纳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
可见,对于企业来说,采用第三种方式具有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但同时,也要承担较高的款项收回风险。
(二)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折扣销售也是企业采用个较多的销售方式。目前,主要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两种。在实物折扣方式中,对于采用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行为,企业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额和销售额,那么折扣后的金额将作为计税依据,而如果是开在两行发表上,那么折扣产品将不能按照折扣额进行计算。对于将其他商品作为折扣的销售行为来说,按照规定赠送商品可以算入到销售额中,但需要按照“以赠送他人”的条例规定进行征税工作。对于以现金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来说,企业能够通过这种销售方法来刺激购买方偿还贷款。通常认为,该方式产生的销售费用属于理财费用,因此在销售活动中要扣除相应的销售折扣,企业要将销售额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另外,企业为了减小税收负担,可以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分期收款方式在目前的销售方式比较常见,实际上是一种购买企业的赊购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销售活动中,分期和现金折扣销售两种方式还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两者的义务时间是不一样的,这一点需要引起企业财务部门的注意[3]。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时,都是以合同规定的日期作为收款日期,而对于货物是否已经到达客户手中不进行考虑。因此,对于分期销售行为来说,能够有效的降低延迟纳税和垫付税款的情况,对于节约成本也具有较好的效果。而对于签订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来说,在销售过程中,企业能够通过签订的合约对购买方进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在合同中加入还款日期,同时还要加入超过还款日期后的惩罚条款。通常来说如果超出还款日期在10天内,要支付固定的少量违约金,而如果超过10天可以按照2%追加违约金,如果超过了三十天,要按照3%来追加违约金。这种方式有效的督促了购买方能够尽早还款,同时,还可以将违约产生的折扣金额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三)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
委托代销方式也是比较主要的一种销售方式。目前,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手续费代销方式,该方式的委托方要向受托方缴纳手续费;二是买断代销方式,该方式通过订立合同,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缴纳货款。企业在选择具体的代销方式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税后筹划的合理性。
三、从计算产品库存损耗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生产销售活动中,经常要产生非正常的产品损失,而计算产品库存的损耗工作对于税收筹划也非常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对产品非正常损耗的进项税计算管理比较严格,如果企业发生存货损耗后,没有进行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那么通常要受到税务罚款。因此,企业要对相应的计算库存损耗工作引起重视,要对库存损失进行及时处理,最终避免税务风险。目前,针对库存损失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有存货报废和存货贱卖两种方法。通常情况,存货贱卖税收筹划方法具有更好的合理性。
关键词:税务筹划 增值税 企业 税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为了达到更好的生产效益,就不得不进行一些关于税务的相关筹划。而且,近些年,由于进出口产量的增加,由于产品或者是提供加工等活动,渐渐地使得产品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增值也变的越来越多。所以,增值税就是针对这一项目进行的一个征收的部分。随着发展,变成了我国税收项目的主要的一个税种。所以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各个企业是有必要通过一些手段来降低增值税对自身税负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其实就是指对销售产品或者是对产成品进行一些再加工,对进出口企业或者是个人达到一个升值而收取的税种。如今随着全球经济化的发展,各国都对外打开了自己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各个国家的进出口总额也相应的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加。所以国家对增值税的征收是比较重视的。从积水原理上来说,增值税主要就是对商品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中,增值的部分进行收取的一种流转税。划分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有:17%、13%等;小规模纳税人:3%等。
二、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
(一)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其实是指表面上不触犯法律但是本质上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国家在修正法律法规时出现的漏洞,筹划获得利益的方法。避税筹划是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方法,这样就要求企业对税法非常熟悉。但是,一般来说,钻的是法律的空子,不管怎样国家的损失是比较大的。
(二)节税筹划
相比上一种方法而言,这种方法就主要是在企业自身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进行一些改变,适当降低在产品或技术生产、流通过程中增值的程度。充分利用税法中规定的对增值部分收取税额的起点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产品的一些投资和经营的环节的改进,达到不交税或者是少交税的目的。
(三)转嫁筹划
是指通过调整产品的价格,企业可以将增值税转到他人身上,从而达到减轻增值税的目的。
(四)实现涉税零风险
其实就是指,纳税人的账目清楚、按时交税。不会有一些税务方面的处罚,虽然说这样可能无法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但是却可以间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从长远来说,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有一定的益处。这种状态的出现,才能使企业在今后的发展处于不败之地。
总的来说,笔者不建议在钻法律的空子的前提下,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而且,在减少增值税之前,最先考虑到的应该是企业的发展。有了发展,企业才能维持下去,才能为国家为人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收入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且,除了以上的内容。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联合几种方法一起使用。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还只是第一步而已,如何才能更好的利用税务筹划,降低增值税,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呢?首先就要明确影响企业税负的因素,在从中利用税务筹划等方法,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一)税率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企业,要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税率。所以,企业在选择交税税率时,不仅要满足《税法》的要求,还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策略,才能正确的选择。对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不同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就比如说:在企业预测收入时计算增值率,有一个重要的数据:平衡点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是指,在这个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率等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计算方式是:征收率/适用税率*100%。所以在企业选择税率时,当预测的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等于一般纳税人;大于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要比小规模纳税人高。依此类推,企业就能正确的选择税率了。而且,在企业进行销售时,可以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达到降低增值税的目的。所以在产品销售的时候,要多方面考虑,不论是在企业经济效益上还是在增值税的增长上。一般而言,可以采用兼营和混合销售等销售方法。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减少应纳税额是减少税负的唯一办法。所以,通过税务筹划可以尽可能减少应纳税额。上述提到过的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不仅可以降低增值税,还能减少应纳税额。所以,现在各个企业也是想尽各种方法,推陈出新。市面上各种促销方法层出不穷。但是在确定采用哪种销售方法之前,应该预算出每一种方法的销售额,最后最终的收益就是销售额减去产品成本和增值税的部分。所以,这个时候就更应该采用获得销售额最大的销售方法,才能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还有就是,可以利用生产过程中已经被替换掉的旧的机械。经过处理之后,也能相应的减少增值税额。还能增加企业在设备上的竞争力。
(三)进项税的抵扣时间与销项税额缴纳时间的税务筹划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和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企业可以通过抵扣时间和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内的延长,在这段时间内利用一些基本的市场经济的波动,减少企业的税负。所以,企业在增强自身的技术和设备的竞争力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和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企业自身的税额,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总结
市场经济的发展下,进行税务筹划是每个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所以在考虑企业今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时,每个企业都应该对自身的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更好的降低增值税,降低企业的税负。当然,减少增值税的方法不止税务筹划一种。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今后的企业中不仅仅是增值税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减少,将来会出现更多的税种。所以,发展才是硬道理,企业要更加注重自身的竞争力的提高,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宋艳敏.从财务视角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9(28)
一、相关假设
设经营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A,增值税进项税率为T1,当期全部的不含税的销售额为B(其中应税销售额为B1,免税销售额为B2),增值税销项税率为T2,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分开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的,税收征管机关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分摊;不分开核算的,按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推导分析
第一,公式推导。当经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别计算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1×T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T1×B2/B;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A×T1-A×T1× B2/B= A×T1× B1/B;当期应纳税额= B1×T2- A×T1× B1/B;税后现金净流量M1=现金流入-现金流出=[B1×(1+T2)+B2-A×(1+T1)-(B1×T2-A×T1×B1/B)-(B1×T2-A×T1×B1/B)×(7%+3%)]×(1-25%)=0.75(B-A-T1×A+0.1T1×A×B1/B-0.1T2×B1+T1×A×B1/B)。
不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T2;进项税额=A×T1;当期应纳税额= B×T2- A×T1;税后净现金流量M2=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B×(1+T2)- A×(1+T1)-(B×T2- A×T1)-(B×T2- A×T1)×(7%+3%)-[B-A-(B×T2- A×T1)×(7%+3%)]×25%=0.75(B-A-0.1T2×B+0.1T1×A)。
当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都对其当期应纳税额和税后净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第二,结论分析。当B1×T2- A×T1× B1/B<B×T2- A×T1时,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按增值税额小,有B/A>T1/T2。
当M1-M2>0时,即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有B/A>11T1/T2。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既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又可以增加当期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当T1/T2<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也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少,企业虽然获得了当期少交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也付出了税后净现金流量减少的代价;当B/A<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交增值税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高,相应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小。
如表1所示,因为在实务中一般有B/A>1,所以:
当T1/T2≤1时,即情况①、②、④、⑤、⑥时,B/A恒大于T1/T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的好处。此时:B/A<11T1/T2时,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变小;B/A>11T1/T2时,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税收优惠给经营企业带来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当T1/T2>1即情况③时:B/A<1.31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纳税额,税后净现金流量也较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企业是“陷阱”;1.31<B/A<14.41时,享受税收优惠较不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同时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减少;B/A>14.41,享受税收优惠会给经营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T1/T2≤1,B/A<11T1/T2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只给企业带来了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变少了,这是因为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差额的变化大于应纳税额变化的速度;当经营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3%,进项税率为17%时,并且销售额和购货成本之比小于1.31的时候,企业没有享受增值税减免带来的优惠。原因在于经营企业享受了两种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和13%的低税率。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减少本期销项税额,同时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的低税率也减少了本期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减小,并且进项税额减小的速度比销项税额减小的速度快,就会产生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比不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大;此外,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同,当期的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也就不同,当1.31<B/A<14.41时,虽然当期应纳税额有所减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企业不应盲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收益,良好的税务筹划可避免陷入税收优惠陷阱。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营改增对我国企业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基础上,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税负形式出现很多变化,本身物流企业涉及税负的项目非常多,营改增为物流企业税负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与更大的空间,同时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减少税负压力成为当下物流企业重要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根据当下营改增的具体要求,时时关注税负相关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发展及时进行税负调整与规划,坚持以自身发展角度为基础,以营改增政策要求为根据,进行纳税筹划。
一、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涉及我国的房地产、建筑以及物流等企业,国家在此基础上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政府对此提出相关优化保障。但是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部分企业来讲,税负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发展等造成影响。但是在税负调整中,需要企业清晰了解,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时期内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改革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当然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长时期的调整才能真正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这其中会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进行营改增优化的过程中,积极地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营改增税负革新,属于物流企业发展的一项挑战,应根据增值税的缴纳规律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结合统筹规划的方案,逐渐提升企业在税负上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适合的税负政策,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1)物流企业税负筹划能够更好地减轻与优化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因为我国物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按照6%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11%计算增值税,导致物流企业的税率增加。因为部分物流企业在业务模式上比较特殊,营业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项目比较少,因此税负压力大。在物流企业中很多项目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整体上的税负比重出现严重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税负筹划,根据物流企业本身的税负调整,尽量提升物流企业中能够合理避税的项目,制定最适合物流企业的税负计划,帮助物流企业降低营改增基础上带来的税负压力。
(2)物流企业的税负筹划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包含企业自身生产力以及相关基础设备等的竞争,同时在企业的管理水平上竞争更是非常激烈。企业有条理的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经营运行效率,同时对于企业生产质量等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增强在税负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税负调整,能够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与经营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还需要提高物流企业的税后利润。从基础上来讲,税负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种高智商、高素质的筹划形式,应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税负方面的管理,加强物流企业的财务筹划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等行为,提高企业在整体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业的统筹规划能够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营改增之后国家的税负优化,能够帮助国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负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的税负完善。从国家税负角度来讲,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展的税负筹划是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完善,帮助国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实际的税负影响,同时根据税负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之后的经济规划,帮助国家实现营改增目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负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在短时期内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需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税负筹划,保证物流企业能够进一步适应营改增,及时对增值税进行合理计划,其中需要物流企业从基础的业务开始到最终的业务结束都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为国家完善税负政策做出贡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对于增值税纳税主要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这两种纳税人在税负缴纳的基点上以及税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时对于国家的税负政策与优化政策等具有差别,因此纳税身份的选择对于物流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应首先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然后在正确认识选择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筹划的税负计划。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利率的变化,其中包含的项目为毛利率、适用税率以及企业的营业成本等,在税负中抵扣项目比重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因素全部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在适应营改增基础上需要慎重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计算方式:一般纳税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纳税人纳税计算公式能够分析出,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具体计算税率项目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计算,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全部收入不含税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人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是企业在营业方面可抵扣项目比较多或是数额比较大,则比较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若是没有高数量的可抵扣税额,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同,在税缴纳上将其称为无差异平衡点。当然在进行无差异平衡点计算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关注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各项标准与要求都非常严格,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果等进行详细统计与计算,同时还需要配制专业的财务团队一同进行税务研究,因此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筹划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展开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业中的供应商为根据进行身份的选择。很多物流企业基本都会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设置营业点,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不需要计算或是考虑进项税额的,本身在业务往来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纳税身份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身份的重视逐渐提升,其中更是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纳税身份对于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从供应商角度上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方面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若是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可抵扣项目,在这种基础上,就需要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物流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压力,这样也能为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本身的增值税计算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只需要在相互交易过程中根据成本进行调整便可以。
3.协调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增值税的缴纳不仅与企业自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与物流企业的客户也存在联系。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压力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筹划。导致税负压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业很多业务都与交通运输有关,因为自身可抵扣税额比较少,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税率提升,导致压力增大。特别是物流企业中的上下游变化趋势波动等,造成税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运行的特点,与客户进行协商,尽量增加双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共赢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积极对物流企业的业务结构等进行优化,若是在相同业务基础上,不同的营业模式在税率上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经常分成上下两极,旺季与淡季,若是物流企业在淡季中,自身运行比较缓慢,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及时将各种设备等进行出租,这样能够在增加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税负压力,或是根据自身的税率积极进行税负筹划,及时将经营方式由高向低调整,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根据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以及控制优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业务及时进行税负核算,加大企业税负筹划的力度,根据自身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适应能力,提高物流企业的营业能力,将不同部门之间的财物等进行详细划分,单独展开税务核算,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物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的需要,积极采取各种优化措施推动与实现税负筹划,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供应商角度的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证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
[2]梁军.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4).
[3]景世中.“营改增”对物流行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4.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筹划;影响
一、“营改增”的相关背景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一般而言,成本三要素即料、工、费支出水平相当时,物料加工技术水准的高低和构成造就各企业间的成本差异。加工对象和加工能力中,其价值构成当中的税收因子,进一步使得企业间成本控制差异性有所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1993年确立的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由于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使增值税的相对公平性能受到削弱;重复纳税的先天不足,导致营业税制度的活性走向末路;供给测改革的政略确立,对企业成本中的税收因子,形成政策干预已成定局;L型经济发展新常态,加速了税制改革进程,2011年开启的“营改增”到了全面收官的阶段。
二、“营改增”相关内容与意义
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税收之类以及税收机制,对于企业而言一种经济行为只会产生一种税种。营业税是对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额度进行征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属于价内税,而在增值税则单就其经营活动中实现生物增值部分的~度进行征税,以增值额为税基,采用环环相扣的方法,注重对货物和劳务以及服务中的增值环节,形成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增值税可以有效预防重复征税,“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是我国为了推动企业发展和进步减少企业税收压力而和实施的具备建设性意义的减税方式。“营改增”是把各行各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度征税,让税制得到同意和规划化,进而拉长了产业链条,扩大了需求,增加了就业,为企业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非常好的生存环境。使我国生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是我国当前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很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在“十二五”规划当中财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措施。“营改增”从短时间来看,有益于提升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以及索取意识,进而减轻企业成本费用,更是给未来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能。
三、全面“营改增”影响下的税务筹划
综合分析,全面“营改增”对税务筹划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大体而言,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预算取费和构成方法
“营改增”前,企业预算费用中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中直接费含有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等。这些费用受到预算定额标准和发包方(甲方)标书的双重约束,根据企业的不同运用,费率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
税改影响到定额标准、标的金额、费率计算诸多方面,以前适用的标准中要依据增值税的价外税现实,修订、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基础;要考虑材料、机械等实物料消耗的进项税,尤其是大宗消耗的进项税发票的合法取得,周转材料、施工机械的租赁和购入之间的选择和权衡,人工费采用一票制还是两票制的合作方等等。
种种改变,将深刻影响税收筹划的思路、衡量、介入角度、筹划方向,以往利用营业税管制和两税衔接的思路已不再可行,发票和法律方面的空间压缩,将成为税收筹划重点转移的杠杆。
2.企业筹划计算方面的影响
为了使税改对企业的影响减少,将增值税平稳过渡到新纳入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办法得到青睐。这种脱胎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办法,在一个短暂的时期内,可以减少纳税人计算上的工作量,不增加或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税负。
但是,36个月的时间限制,事实上给了税收筹划一个选择上的陷阱:企业物料、机械等费用消耗时间上是持续进行的,多个同步项目和接续项目空间上是共同耗用的,税改初期选择的简易计税为取得合法抵扣设置了不可持续的前提。可抵扣的消耗在没有考虑共用部分、逾期(36个月)、续建等的情况下,未索取抵扣凭证的行为,等同于放弃。税收筹划的计算和权衡,困难重重。
上下游企业间,同一项目不同中标方之间,分包与总包企业间,各自不同的纳税选择,同样为税收筹划的计量添加了变数。
3.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
经济增速委顿、成本刚性上升、房地产调控加力、基建投资转型PPP模式,利空消息的泛滥对中小型企业不啻雪上加霜。腾挪空间的收紧,将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噩梦,从税收筹划角度,为其提供一线逃生的曙光,很有必要。
中小企业广布的服务行业,在不含税价计税基础的推行下,对比原营业税出现税负下降趋势;中央和各地相继出台的产业激励政策以及减免税费的大形势,将使符合产业政策或者免税销售额线下的中小企业获利非浅;为大企业、新兴行业、政策扶持产业提供服务性支持,将企业新设、重组、分立、合并应视作税收筹划新角度,利用中小企业的灵活性分流或者接续其余沥,可以分享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发[2009]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在实际执行这两个法规时,一方面要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合理纳税。怎样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统筹,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把握缴税时间及缴税条件,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及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的前提。
从时间上,土地增值税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纳税年度为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缴税条件上,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按照预征率在产生预收账款时进行预缴,当开发项目达到规定的清算条件(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时,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清算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纳税人年度损益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金额,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年度内有所得就纳税,亏损不纳税。
基于以上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缴税条件存在筹划的空间。土地增值税清算要以备案证上的分期为标准确定需清算的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办理备案证时,公司可以选择分楼栋确定分期还是所有楼栋为一个分期,这取决于公司的整体安排。公司在决定项目分期时,需考虑项目未来整体利润,若项目预期利润持平或亏损,未来可能退土地增值税,则应分楼栋确定分期,尽快收回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带来现金流;若项目预期利润较高,则应在所有收入成本全部发生后进行清算,可以规避由于成本无法全部确认带来的多次清算和多次缴税。在此基础上,公司可规划预计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0平米)和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平均售价的1.2倍),确认是否属于普通住宅(普通住宅成本加计扣除20%)。在达到清算条件时,对于有可能退还土地增值税的,公司可以要求主动清算。
相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的筹划安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年一次的规定要求公司每年必须对企业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当未达到入住条件(发放入住通知书并且收回全款)时,一般损益表的金额均为负数,结合当地预征毛利率的不同规定,按照预征毛利率预先确认当年的税法收入,当公司实际毛利低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提前缴纳所得税,并在实际确认收入后办理退税程序,当公司实际毛利高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在确认收入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补缴。其中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中作为扣减项目,起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综上,如果公司同时有几个清算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盈利情况,调节公摊类费用,以达到少缴纳所得税或晚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加强成本费用的日常管理
合理确认收入和归集成本费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不同项目、不同分期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又是这两项工作完成的关键。从收入确认和成本归集来看,两税的关系非常密切。
(一)完整记录收入的发生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填写销售明细表,对具备清算条件的分期,按照房号对相关信息进行列示,对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开具销售发票或签订销售合同)均应视为销售收入,对于只交纳定金或认筹金状态的资金收回不视为收入。因此,在清算前已发生面积差需补退款的,要在清算期内及时处理,按照补退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润表中确认收入的金额,这部分金额是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收入;另一部分是在调整事项中,为已签约未收回全款的部分,这部分税法收入的毛利可以按照实际毛利而不是税务局认定的预计毛利[实际毛利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这部分税法收入取值可以用年末预收帐款的余额。
以上两税的收入金额在确认口径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是以年底为截止点,而土增税是以清算开始的月份为截止点。
(二)合理确定成本的归集
成本的归集是税务机关审核公司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公司在确定成本扣除金额时一定要考虑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判断公司有无虚列开发成本和费用,保证所有成本和费用发生都是与该项目分期相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制作成本计算表对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表应以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为大类,将分期内发生的所有合同按照入账科目记录到成本计算表的成本科目下,合同要体现签订金额、结算金额、已入账金额和暂估金额。在审核已发生的分期下的总成本时,要注意以下六点:(1)公司在土地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加盖部门公章);(2)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应一一对应;(3)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城市配套建设费的契税是否足额缴纳;(4)企业支付建安工程款时是否从施工方处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合规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于支付进度款的,需获得每笔建安款项支付的依据,即工程量单、付款证书、验收报告等,对于结算的项目,须提供结算报告、最终验收单,考虑工程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结算款项是否偏高。对于甲供材,即公司自购建筑材料,需注意是否在施工合同中重复计算扣除;(5)多个项目分期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不同项目分期合理分摊。一般来讲,开发项目内独立的、非营利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都属于可以扣除的公共配套费支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处于红线内,对于一些独立售楼处签订时以无偿赠与地方政府的名义但是在红线外的,在土增税计算时成本不予认可;(6)开发间接费用需与项目直接相关。对于和项目开发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团队建设费等需要在成本计算中予以扣除。
分期内总成本的确定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极为重要,两者确定成本的口径基本相同,某些细节略有不同,如土地增值税成本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时对于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准予扣除成本。
三、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确定会涉及预提成本,分期内总成本减去已开发票的入账金额就是预提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日前(5月31日)获取足额发票控制预提金额不超过总成本的10%,否则为虚列成本。分期总合同成本确定后,土地成本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法,前期费用、建安支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费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法(主要是按照可售建筑面积),将分期的住宅类型进行分配。分配后的各住宅类型的总成本除以对应的总可售面积就是该住宅类型的单方成本,单方成本乘以相应的结算面积就是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可以说,分期总成本的确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到关键作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使用预提成本,只会按照实际已经取得可靠发票的成本为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可以说,在企业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按照实际工程量取得分期总成本对应的发票,这恰恰和企业所得税的10%的概念不谋而合。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各住宅类型成本的方法和企业所得税也不一致,一般会用各住宅类型的层高系数分配,可以扣除的成本金额只包含已售面积对应的成本,未售部分待后续销售完毕后再行清算。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销售进度和发票获得情况公司须提前谋划,以免尾盘剩余过多成本而导致当期缴纳过多的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增值税 税收筹划 应用
一、引言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计金标,2004)。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纳税人管理水平较低,税务筹划虽有潜在市场,但专业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对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加以应用,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企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税不仅是企业税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对国家和企业而言是双赢的。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讲,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减少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对企业而言,积极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增值税税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探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效应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中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的商品的购买量。收入效应的大小由企业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的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平均税率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的收入效应越大。经济学理论中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商品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应的大小是由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税收的替代效应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国家开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增值税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增值税课征超过一定限度时企业就会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一定限度的税负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企业产生收入效应,激励企业工作努力,当税负超过一定限度时,不仅不能产生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刺激企业逃避税收。所以,政府课征增值税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作努力,尽量淡化增值税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激励和制约增值税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第一,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为“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税的课征规模随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宏观调控机制。如在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交易行为减少,即使不改变税率,国家课征的税额也会自动下降,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随着交易行为的增加,国家税收相应自动增加,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第二,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用减税或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包括扩张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和紧缩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政策,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的措施,相应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增值税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反应、适时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深入企业的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企业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政策,对所有的企业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理论及税收调控理论对纳税行为的影响依据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课征增值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表明,政府课征增值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维护企业依法缴税后的合法权益。(2)增值税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企业对课税的回应,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增值税课征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企业对征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增值税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的差别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对该政策的回应。就企业而言,既然纳税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做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国家而言,运用税收调控经济旨在通过企业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务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务筹划就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税制不合理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税务筹划不仅对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对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来说同样也是必要的;税务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3)增值税政策调控的范围和手段划定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范围和途径。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企业负担的税负具有弹性。从纵向上看,不同经济时期政府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增值税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上看,政府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是通过弹性税负来引导企业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可行。这也表明,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根本途径。(4)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决定了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其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增值税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企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是同样的增值税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获得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可能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其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做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应及时随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分析
(一)企业设立时增值税税务筹划 (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那么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企业应如何选择呢?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加以选择。 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经计算,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下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这说明当某企业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某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6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元(100×17%-60×17%)。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增值率=(100-60)/100=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可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1.8万元(60×3%)和1.2 万元(4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8(6.8-3)万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选择。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以减轻企业税负。(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分设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以抵扣税款。如某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第二,分设企业,变全部应纳增值税为部分应纳增值税。如某生产企业,销售时一般由本企业提供运输工具,销售价格中包含较大比重的运输因素。按混合销售业务处理要求,运费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运输劳务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专门的运输企业,则运输企业仍然承担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运输任务,则它便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3%计较营业税,使税负降低。第三,联营企业,由本应纳增值税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某公司拟进口一批优质手机,若自己经销,则缴纳增值税。若与电信局下属的“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电器公司以进口该批手机作为投资,“三产”企业以通讯网络作为投资,联营企业销售该批手机并提供网络服务。则联营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税负。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税务筹划(1)进货渠道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两式相等时,则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时,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见(表2)。企业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2)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联合定价销售。联合定价销售是指将所缴纳税种或者适用税率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通过一定的定价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购买该店售价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获赠价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购买价值60元的C产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获赠C产品一件。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赠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赠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商店多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联合定价方式,本例中将A、B商品的价格都下调14.6%,使得A商品的价格为1998元,B商品的价格为342元,总价仍然为2340元,将两种商品统一销售,则可以少交B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第二,改买一赠一方式为商业折扣方式。联合定价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如上例C商品的销售,如果按统一定价的方式,将C产品的售价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税务机关稽核时有可能被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补交各项税费,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可以将C产品的销售由买一赠一方式改为商业折扣方式,按两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但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第一,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委托代销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代销方,在选定了代销方后还可以继续选择是选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这样委托方总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假设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规定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手续费为B。若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规定甲企业以A-B的价格收取货款,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则四种方案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两企业合计应纳的税额如(表3)(为了便于分析,不考虑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由(表3)可知,甲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可以少缴税。企业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也是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较划算。但是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虽然对于甲企业来说可以少交销项税,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整体来说也是有利的,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却要多缴税。因此,甲企业在选择这种方式时,还需事先就共同节省的税金与乙企业达成分配协议。此外,甲企业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后,究竟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要视增值率而定。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反之,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当增值率等于17.65%,两者税负相同。第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税务筹划的风险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并在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对税务筹划的效益的影响,有些甚至使企业适用的税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税收当局变动、修改税法所引起的纳税人适用税法的变化风险。(1)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经济风险。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失去原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2)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税收政策本身的变动;二是来自征纳双方的博弈。第一,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或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同一国家别区域的税收政策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各税种本身的税负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税收政策中对同一税种的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一定弹性进行选择。因此,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频率等有最直接的关系。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对于增值税这个税种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必须随时关注与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也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的规定,使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落到实处。第二,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或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由于税务筹划具有预期性的特点,使得税务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对税务筹划的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1)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2)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由于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案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环节。(3)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企业自身实力往往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杜2008年版。
[3]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就目前房地产企业对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没有得到实际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并没有根据自身不同的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设计方案都轻视了业务实际特点,违反了具体分问题具体的实际原则,甚至违背了房产企业的特有属性(2)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规划过程中,没有按企业具体实际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也不注重个体的税务规划工作,其中在税务筹划中缺失科学化分析,因此难以给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3)同时,房地产企业在税务规划中,实行的是超额累计税率,根据增值额占比进行累计税率。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中,企业财务费用支出中,能提供金融机构相关证明并且按房地产相关项目份额计提利息的,准许按实扣除,但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额。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政策优惠上进行具体相关性税务筹划工作,减少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促进房地产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一)明确税务筹划空间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主要是以其收入与可扣除项目为主要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即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额。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过程时间周期性长,工程建设资金数额较大,经济业务复杂繁多,使得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难度加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对自身经济业务税务涉及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了解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空间临界,及时规划财务预算,保障税务工作的合理有序进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选择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
税务筹划工作的质量共同依赖于税务筹划空间的合理界定和税务规划的合理化与科学化,所以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工作要合理有序开展就必须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加以相应科学化的税务筹划方案,方可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是以控制或减少相关纳税额为目标,因此,房地产企业应综合分析土地增值税纳税额的影响因素,在保证按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其实际纳税份额分析增值税占比,并在规划增值税额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税额扣除和收入分散法,选择合理化、科学化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给房地产企业降税,促进房地产企业持续发展。
1.分散收入法。房地产企业应按法律相关规定,在两个及其以上纳税人间分担应纳税额,以此实现减少企业税务负担。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加大与其它相关企业合作力度,分散资金纳税额,同时还可以通过分散地产模块来获取政府税务优惠,比如开发性地产、租赁类地产和商业地产等等,分散企业投资模式,以此获取超额利润,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务负担。房地产企业通过不同的销售合同确定相应的收入,由于商品房毛胚房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金,装修收入则不需要,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降低毛胚房售价,提高装修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纳税额。
2.增加扣除项目法。增加扣除项目法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前提下通过适度增加扣除项目,以此调整税务扣除额,给企业减少相关纳税额,促进房地产企业发展。由于增值税额与扣除项目额的合计比率是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土地增值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对扣除项目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充分利用扣减项目对土地增值税额进行调整,在扣除项目额的实际调整过程中,不断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的规划,以实现减少税费的目标。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分别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在其他扣除项目扣减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a开发成本之和的20%进行扣减。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的扣除并不全是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而是按照企业支付土地所有权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进行扣除。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纳税人可以将一部分的期间费用进行合理的筹划,将一部分期间费用直接的转到成本中,一旦在税收筹划之后进行转移,就属于偷税行为,因此在事前进行相关筹划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3-02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借助税法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他税收筹划空间,筹划不同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收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时效性及针对性。
一、目前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的观念不强
很多企业对于增值税的认识有一定误区,他们觉得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企业仅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大家对于增值税的筹划理论、规律及筹划方法也往往缺乏重视,缺少一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易走上歧路,致使纳税人错用方法,滑向“偷税”与“漏税”的深渊。税收应在阳光下筹划,增值税筹划亦是如此。在大多数企业观点中,少缴增值税即能减少的企业税负,但这是错误的,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征的,应纳增值税额的降低,一定会引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的降低。不过这两项税额的降低,定然增加的企业的利润总额,致使企业所得税增加。并在许多情形下,增值税额的降低会带动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可知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其结果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税负的结果。我们应加强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了解。
(二)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
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失误往往来源于对增值税筹划认识的偏差。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其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获得企业“节税收益”。但是很多企业目前对增值税的筹划方法还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税,却没有综合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来考虑。能否使用增值税发票会限制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原因是企业能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的销售,导致企业需考虑是否使用该方案。可见,税收筹划方案的正确选择相当重要。企业运用税收筹划能否促进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税后利润增长;能否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要求;能否降低运营成本;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可等,都是评价增值税筹划方法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但一些企业在进行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时,仅从方案能否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角度出发,致使其方案看似是有效且合理的,但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上是不可取的。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很多情况下容易忽视其他的非税收益,同时也忽略了对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详细评估。企业造成筹划方法选择上的失误,导致其税收筹划方法无法达到筹划的预期目的,往往是由于选择了这类不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法。
(三)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
中国增值税税收法规具有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裁量权大的特点。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有较大风险。在纳税人遇到需解决的税务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找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而是找关系、托人情,是当下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造成了税收筹划环境的不理想和不可操作性,这严重制约税收筹划发展。目前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实际上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许多案例都是为筹划而筹划,它并没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也能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更严重的是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企业税收实践中,忽略税收政策,不遵从财务核算规范,过分的追求税收筹划的结果,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这脱离了企业税收筹划目的。此外,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规律、理论和方法缺少重视,致使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利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中国税收筹划发展的关键的制约因素。
(四)与税务机关观念不一致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企业能否合理的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企业认为正确的税收筹划就是合理的少纳税,但税务机关所强调的是它的权力,征纳两者几乎是对立关系。他们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总会观点上出现矛盾,目前因为中国的税收制度并非很完善,使有些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很难去界定,税务人员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务过程中,不少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申请税收筹划,就是要偷税逃税,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所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协调和沟通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更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观念
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直接效果是减轻了税负,对征税者——国家来说,将会带来远期的利益。从微观上讲,税收筹划减轻纳税人税负,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纳税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从宏观上讲,税收筹划有助于引导纳税人改进生产经营方向,推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国家长期财政收人的基本保证。税收筹划的推行,也突出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使纳税人和征税者保持良好的征纳关系,体现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同时,税收筹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决策贯穿于企业的生产工作、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筹资方案带来的税负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要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抉择;由于各行各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影响企业最终获得的收益不同,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也要在对各产品的投资方案进行筹划和选择。可以说,企业不管是从经营活动开始筹资、生产、调配,还是最后进行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都影响着每个步骤。因此,要完善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活动,还必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协调,加强成本核算。
(二)正确选择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强、对财务管理技术要求极高的工作,筹划方法选择恰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人员不仅需要了解税收、会计、审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熟练的会计处理技巧和拥有丰富的税收经验。企业不仅要加强自己财务团队的业务能力外,还需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邀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企业的纳税能力、财务核算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与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有着密切联系。纳税人应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将在税务中介机构所获取的税收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仔细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筹划方法,选择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从筹划起始阶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来避免筹划不当所造成严重的损失。再者,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可以加强纳税人、税务中介人员的风险意识、税法知识、税收政策的理解分析能力及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高效性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遵从有效性原则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高效性。有效性原则表现在:第一,针对性。在运行具体筹划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依据他们各自的地区、行业、部门、规模采取所不同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第二,时限性。由于有的优惠政策会受到具体时间的限制,纳税人要选择合理的时间,依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正确的税收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税收筹划实现其的高效性。第三,灵活性。由于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许多外在因素的不断改变,我们不能确定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能“从一而终”。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会在不同时间、不同的法律环境,依据自身的企业经营活动背景来制定的,它会因为外在因素的改变,所以企业要灵活根据不断变化的因素制定相应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四)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税法基本原则中较为重要的是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它指出本质上征税关系是一种相互信赖、合作,并不是相互抗性。笔者认为,建立协作征纳关系主要的方面还是在于税务机关,大多数的纳税人觉得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肯定和支持。税收合作信赖要求税务机关应充分信任纳税人,税务人员不能觉得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际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搞税收筹划,是想偷逃税,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产生影响,动机不纯。因此,税务主管部门与纳税人的协调和沟通至关重要。为增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信任,面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机关其实行之前对其方案的合法与非法、偷税与节税进行评判,这样让纳税人避免涉税风险。于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裁量权,在涉及到一定裁量范围的税收筹划,定征求主管部门关于筹划方案有什么意见,从而确保税收筹划能顺利的实施。同样税收筹划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不能将税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个人意见当作筹划依据。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能促使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治税,与此同时也确保了税法在执法环节能及时准确到位,使税收执法环境得以改善,使纳税人获取合法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巧玲.新制度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探讨[J].会计师,2010,(7).
一、转变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
对于税收征纳双方而言,需要及时转变落后的价值观念,通过良好的税务筹划,可以实现征纳双方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实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成本,经济效益也才更高,对于国家而言,能够实现长远利益的增长,企业自实行税收筹划后,能够优化生产经营的方法,有效提升内部生产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长期收入提供可靠保障。并且通过实行税收筹划,可以在国家与企业间形成和谐征纳关系,避免发生企业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让国家财政收入规模最大限度得到拓展。
二、协调好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的关系
一是加强与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税务中介机构中,税收筹划人员通常有着很高的综合素质,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能够较快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纳税状况、内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等信息,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丰富经验;二是要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间的关系,对于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在缴纳税收时严格以税务机关设定好的标准为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给予企业充分信任,与企业间构建起有效税收信息与沟通渠道,与企业的关系要协调好,这样才有利于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创新设计
一是设置增值税筹划,在这个过程中要确认好所选择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通常来讲,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二是企业购进阶段的增值税筹划。这一时期主要考虑购货对象与购货时间。在选择购货时间时要对买方与卖方市场加以考虑,而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因为抵扣制度并不在小规模纳税人中实行,并且有着极大的选择难度,在购货环节中,一般纳税人的购货途径是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三是销售过程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必须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妥善处理混合、兼营两种销售行为的关系,代销、折扣是两种最基本的销售方式。本文以折扣销售为例,某商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选择了两种不同的促销方法:方案一:购满600元返100元现金。方案二:八折优惠,扣除折扣后销售额为500元。假设该商品成本为200元,问应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方案一:增值税=600÷(1+17%)×17%-200×17%=53.18(元)方案二:增值税=500÷(1+17%)×17%-200×17%=38.64(元)故而要选择方案二,同时在设计税收筹划时要对方案二加以考虑。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保持适度的灵活
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经济环境,再加上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的主客观条件在不断变化中,这便要求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尽量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国家税收制度、税法、有关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定期更新筹划内容,采用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达到税务筹划目标。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无法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便不会有利可图,这样的决策也是不科学的。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及时改变经营决策,防止增值税税务筹划经营风险的产生。
五、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
税收筹划在开展前,企业筹划者能够知道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何处开展的,是在高新技术区、还是沿海经济开发区、或者是西部开发区。企业在某地区进行投资时,主要对当地基础设施、劳动力价值、金融环境、外汇管制、技术条件以及原材料供应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同时也要对各地区税制的不同进行考虑。对于不同行业领域而言,税收征收政策有着很大的不同,企业筹划者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以不同的要求、行业以及政策等为筹划前提。所以,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经济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