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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意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1: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治文化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文化的意义

篇1

(一)听证程序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司法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权力行使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当听取他人的意见。后一项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做出对他人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当通知他人;二是他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三是做出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正是法治社会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法治文化永恒的价值理念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听证制度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应有之义。“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②试想,在一个“人治”文化思想主导的社会,从执法者到普通民众都固守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即便有听证制度的存在,那也只是一纸空文。法治文化为听证制度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深厚的土壤,只有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才能让我们的听证从法律的层面走向现实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守护公正正义。

二、听证制度体现权力制衡的法治原则,是依法治权的需要

法治贵在治权,就是一切权力受法律约束。这种治权在行政执法领域尤其重要,因为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对于执法者来说,公正的听证程序如同悬梁利剑,时刻防范行政机关的专横恣意。

(一)以公开监督权力权力的良好运行机制靠严格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度提供了这样一个公开的平台:行政机关进行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处罚都需在这台上“亮相”,公众以及大众传媒都是台下的观众。阳光是驱赶黑暗的最好方法,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将口袋里的秘密交易布之于众,腐败的污烟也将随之消散。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在行政法领域,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权与公民个人弱小的私权力本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怎么让这座严重失衡的天平不至于出现严重错误?既然实体上注定不能对等,就必须依赖一个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微弱的私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恶性膨胀。在程序上,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程序义务,而相对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从而保持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公民可以通过“看得见的正义”制约和控制行政权的扩张,避免发生行政违法和侵权。而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并不仅仅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一个行政的结果,还在于让行政相对人得到某种程序的保障,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某种程序上的权利,使之通过对程序上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来自于《法学研究》杂志。《法学研究》杂志简介详见)

三、听证制度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是依法执行的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在实施,只有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听证制度让法律不仅作为外在的强制约束获得社会的普遍遵从,更重要的是在强制的过程中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让法律成为一种文化,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将法律内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实现全社会的自觉遵从。公正的听证如同剂,缓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紧张关系,它能够在行政处罚做出以前或者之后建立一个沟通的渠道,增加人民群众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是法治的灵魂。公开听证,也是行政处罚获得当事人,乃至公众认可的基础。

篇2

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听证制度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应有之义。“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②试想,在一个“人治”文化思想主导的社会,从执法者到普通民众都固守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即便有听证制度的存在,那也只是一纸空文。法治文化为听证制度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深厚的土壤,只有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才能让我们的听证从法律的层面走向现实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守护公正正义。

二、听证制度体现权力制衡的法治原则,是依法治权的需要

法治贵在治权,就是一切权力受法律约束。这种治权在行政执法领域尤其重要,因为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对于执法者来说,公正的听证程序如同悬梁利剑,时刻防范行政机关的专横恣意。

(一)以公开监督权力

权力的良好运行机制靠严格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度提供了这样一个公开的平台:行政机关进行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处罚都需在这台上“亮相”,公众以及大众传媒都是台下的观众。阳光是驱赶黑暗的最好方法,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将口袋里的秘密交易布之于众,腐败的污烟也将随之消散。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

在行政法领域,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权与公民个人弱小的私权力本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怎么让这座严重失衡的天平不至于出现严重错误?既然实体上注定不能对等,就必须依赖一个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微弱的私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恶性膨胀。在程序上,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程序义务,而相对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从而保持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公民可以通过“看得见的正义”制约和控制行政权的扩张,避免发生行政违法和侵权。而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并不仅仅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一个行政的结果,还在于让行政相对人得到某种程序的保障,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某种程序上的权利,使之通过对程序上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听证制度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是依法执行的保障

听证制度让法律不仅作为外在的强制约束获得社会的普遍遵从,更重要的是在强制的过程中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让法律成为一种文化,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将法律内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实现全社会的自觉遵从。公正的听证如同剂,缓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紧张关系,它能够在行政处罚做出以前或者之后建立一个沟通的渠道,增加人民群众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是法治的灵魂。公开听证,也是行政处罚获得当事人,乃至公众认可的基础。

篇3

关键词:法治;文化建设;执法理念;转变;思考

一、把脉问诊,清醒认识当前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升。当前部队工作任务繁重,个别单位对法治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走形式、走程序,目的是完成任务、迎接检查,导致内容与实际脱节,虚、大、空、老,难以得到官兵关注,法治文化难以入心入脑。有的在开展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局限于习惯性思维和固有旧模式,工作上受经验主义束缚较为严重,未能着眼新形势变化和部队新任务需要,结合实际加强部队法治文化建设。

(二)方式方法有待转变。随着时代变化发展和官兵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部分单位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变化认识不足,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的过程中仍然拘泥于传统形式,满足于开展法制授课、建设法治走廊、撰写心得体会等,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和创新性,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

(三)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制度是约束行为的规范和依据,机制是保证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法治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项系统工程,在长远规划和循序渐进方面还存在空白,在贯彻执行上针对性计划性不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和制约力作用发挥不明显,存在打折扣现象。个别单位热衷于标新立异,为吸引上级注意力而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争求广播上有声、电视上有形、报刊上有文,与长远规划目标背道而驰。

二、对症施药,切实推动以法治文化建设促执法理念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为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促进官兵执法理念转变。通过建设法治文化,使全体官兵养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忠诚履行法定职责,增强官兵提升职业素养的紧迫感,强化规范意识,主动矫治不良行为习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浓厚法治文化氛围。

一是要注重思想引导。边防法治文化是一种软实力,它具有引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作用,必须认真对待、严格落实,为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增光添彩。要注意从点滴入手,及时纠正官兵思想偏差,培养官兵良好的执法理念。要针对个别官兵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时组织讲评和分析,让大家在辩论中进行思想碰撞和升华。

二是要注重理念灌输。要按照“执法规范依据执法实战、执法培训跟着执法规范走”的工作思路,通过邀请法学专家来队授课、执法交流座谈会、警示教育、播放法治影片、读书读报等活动,多种形式强化执法理念教育,切实把法治文化的精髓渗透到全体官兵具体的执法行为和日常生活之中,引导官兵牢固树立程序法治意识和证据观念,全面加强官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官兵的头脑中,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要注重氛围营造。加强边防法治文化建设要努力营造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依托网络阵地、社会阵地和实践阵地等着力建强法治文化阵地,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和执法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建设氛围。要通过举办法制夜校、发放法律手册和推进法律宣传等方式创新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和传播途径,以官兵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边防法治文化,大力弘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执法理念,引导官兵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切实官兵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综合素质,积极营造规范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载体创新,提升法治文化水平。

一是要探索建立法治文化基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加大阵地和载体建设力度,这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灵魂和引领作用,探索建立法治文化教育基地。要抓住执法办案区改造、新营房建设、文化设施功能升级等契机,创新建立法治文化一条路、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设立法治雕塑作品、法治宣传标牌、雕刻法治名言、法治名人故事、法治典故等,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二是要紧密依托其它文化平台。作为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活力源泉,法治文化要以“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之势,塑造部队拼搏进取的精神特质和蓬勃发展的战斗精神。要依托图书阅览室、队史馆、文化墙和宣传栏等文化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覆盖面。要注重发挥官兵法治文化创造的积极性,让蕴藏于官兵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治文艺作品调演、会演活动,用文艺这种官兵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提升官兵的法治文化修养。

三是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投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财力、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撑。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需要,舍得下力气、花本钱,加大财力物力投入,积极整合资源,善于借力借智、克服困难、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尽快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有工作热情、有影响力的人才,不断提升法治文化建设队伍的整体水平,使法治文化有更多的平台可以依托,更多的空间可以渲染,更多的渠道可以诠释。

(三)完善工作机制,打牢法治文化根基。

一是要深化执法制度体系。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完善,使其相互衔接、协调,形成体系,切实抓好执法责任的细化落实,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官兵。要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的执法质量责任体系,切实做到职、权、责的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不断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并强化执行力,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己的制度文化,筑牢法治文化建设根基。

二是要深化法治理论研究。要积极开展法治文化与法治环境、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等课题的理论研究,探索有效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把握规律,力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要求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要对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标兵的经验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升华,分析研究已出现或潜在的问题,进一步丰富部队法治文化内涵。

篇4

目前城管执法依据的是国务院《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虽然创新了我国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职权的立法实践,但地方政府可自行设立城管机构,意味着立法机关主动放弃并丧失对行政权力设定的控制,客观上造成城管政出多门,也造成城管主体针对性法律教育缺失。与西方国家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化模式不同,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期,法律变革具有自上而下推进特点,这似乎是对我国人治传统的继承,却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的特点。法律教育缺失不是没有法律条文,而在于法律文化意识缺失。法律文化意识是人内心深处对法律的尊重、敬畏和信任,法律文化意识在行为人接受法律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而成。法律缺位扭曲或淡薄法律文化意识,成为城管主体法律教育先天缺失的原因。其次,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起步晚,成员学历低、专业法律知识欠缺、接受法律再教育基础差、法律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不够。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城管队员个人对法律文化意识的漠视。主体行为人没有执法前的系统法律专业学习和基本执法素质培训;也没有执法后主动法律再学习。城管主体忽视执法教育、执法教育监督、执法教育保障、执法教育考核等制度,使得城管执法队伍文化上缺乏接受法律教育基础、理论上缺乏法律教育主动、政治上缺乏法律教育保障、方法上缺乏法律教育手段、思想上缺乏法律教育心态。城管人员疏于法律学习,不主动接受法律文化思想教育,是城管主体法律教育后天缺失的原因。城管主体法律自觉的缺失原因表现为:从法律文化意识理论层面说,城管不仅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还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权。众所周知,行政检查权是行政处罚权的前提,没有行政检查权无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城管行使行政强制权于法无据,因此缺乏其他相应强势权力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处于城管一线的城管却游离在城市强势权力部门之间:管理商业经营活动,有工商、税务管理;管理行政执法,有纪检系统、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机构;管理治安、刑事、涉外,有公安、国安、交警或武警。

城市范围内,城管似乎都可以管,而管理权重与威信却处于城市整体管理执法末位。城管执法权力、执法地位、执法力度、执法威信与其城管重要性不相符,使城管主体人陷入执法悖论:城管工作首当其冲,却位列城市各部门之末。工作重要性、管理权重与实际威信的反差,是法律文化意识视角下城管行为人缺失法律自觉的内在原因。从法律文化意识实践层面说,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应注意与社会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融洽、互动、对接与和谐,使法律有可操作性、实效性和可接受性。但是,城管招募人员时设置的法律专业知识考核、法律从业资格条件,与工商、税务、公安、国安、法院、检察、武警、交警或其他公务员部门招募标准不同,后者有严格专业控制。前者准入制和统一性背离,便没有可操作性。城管法律自觉性受到压抑,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是法律文化意识视角下城管行为人缺失法律自觉性的外在原因。内在与外在两个原因,造成城管主体法律自觉性的缺失。城管主体法律执行力缺失的原因表现,在于城管法律制度不全和法律文化意识文化建设乏力。如前所述,法律制度不全是指城管执法实践中主体并无专门法律可依。除开《行政处罚法》外,只有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文件的个别条文可作依据。从1997年全国首个城管综合执法试点到目前没有专门城管法律问世,执法紧迫性、复杂性与法律性缺失,助长城管执法的随意性和简单性,导致执法底气不足、法律文化意识淡薄,是客观上城管主体法律执行力缺失的原因。法律文化意识文化建设乏力是指在城管实践中,社会法律文化意识形态形成的缺位对国家法制产生的消极影响。社会法律文化意识形态对执法行为人的正确执法、公正执法有决定性作用。我国计划经济和造成社会法律文化意识形态扭曲或建设的空白,明显表现为法律文化意识培育薄弱。城管主体法律执行力缺失源于法律文化意识培育乏力。城管执法主体法律教育、法律自觉性、法律执行力缺失不能单靠文件学习。相反,要探求法律文化本源,在传统城市理念和传统城管执法内涵方面进行变革。

二、传统城市理念和传统城管执法内涵的根本变革

传统城市综合执法理念和传统城市综合执法内涵的变革,要侧重在建设可继承的、可持续发展的华夏民族法的传统精神和法律文化意识形态,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的优越性,在传统城市管理理念和传统城市管理内涵做出根本变革。城管主体应优化城市物质资源配置,在严格执法中以顺应民生,帮助失地农民、或其他从事零售业、服务业的自然人在城市站稳脚根,发挥积极作用;明白堵塞不如开导的道理,维持比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法律文化意识的普世价值。传统城管执法内涵的根本改变要通过增强法制教育,确立法律文化意识是城管重要内涵。改变传统城管执法观念,就可以改变传统城管主体的传统执法内涵。要从社会可持续发展观点入手,大力创新城管主体法律文化意识及执法内容。司马迁在《酷吏列传序》曾引用孔子话:“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政治与刑法有一定功效,但不是法治目的,更不是城管执法目的。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曾说的“礼禁未然之前,法施未然之后”,是法律文化意识重要内涵。法的作用直接、强制;礼作为人内心深处潜移默化的法治教化,虽然不像法明显,但法律文化意识教化性远比执法处罚强烈。在法律文化意识上,要突出民生、民权;在法律文化人格上,要先尊重民生、民权。预防,不是惩处,才是法律文化意识存在的意义。生存权有社会权性质,也有自由权成分,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权力,若国家任意限制公民自由权,公民生存权必然被剥夺。所以孔子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才是法制的根本。

城管执法纠纷多关键在于法律文化意识理解不到位。执法部门只有悍卫、拓宽民众生存空间,才是城管执法内涵的根本变革。法制保障人民权益,执法增加民主监督以保障生存权的法制程序。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保证城管正确行使执法权。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纠正、处罚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任何行为。从法律本源出发,创新城管主体法律文化意识及法律行为内涵。倡导换位思考,倡导与城管相对行为人的利益交集,实现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我国1991年《法的传统精神或法律文化意识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法的传统精神或法律文化意识:“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法的传统精神或法律文化意识均无从谈起”。城管综合执法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自然能够服务民生、尊崇法律文化意识、以疏代堵的城管内涵。城管相对行为人的城管执法约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城管相对行为人公物权违反需要法律法规教育,更需要帮助与扶持。这样,公物违反行为会减少,公物违反典型案列也会有效处理,这意味着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充满法律文化意识形态正能量。

三、结语

篇5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主要在于法治文化的建设,尤其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同步实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一、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制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的影响。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传统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认为法代表着裸的暴力,代表着强制性和惩罚性,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躲避心理,使农民群众害怕司法诉讼,或者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寻求“私了”,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完全被人们所接受。

(二)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遵从,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欠发达、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法制宣传教育的片面 。当前,一般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宣传内容、宣传对象,大多以刑法教育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这种服从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是认识到了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关键是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之一。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普法工作不仅要进行“法制”宣传,更要进行“法治”宣传,因为法制宣传,大多只是宣传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而法治的内涵是很广泛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六五”普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把法律真正教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

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 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法律图书、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加强涉农执法力度。 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要建立高素质的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执法力度。要落实村“两委会”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刑法保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该继承人需不需要刑法的特别保护,我个人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刑法保护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要收到刑法的特别保护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非物质遗产传承人需要履行特殊的义务,我们在法律上常常讲,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统一的,一个人承担的义务越重,那么他享受的权利应该是更多。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根据相关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技艺要领、技术资料,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放弃对该项技艺的绝对私有,将来面对的极有可能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享资源,这项义务的履行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极为宝贵的资源。传承人还应该毫无保留地向学徒传授技艺,这是一项巨大的牺牲和奉献。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本身具有数量极其少,不可复制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继承人,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虽然说我们国家已经在不断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给挤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技术上的指导,但是这些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传承断代的局面,因此,传承人的数量还是极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都是缺乏时取资料而依靠传承人口口相传使得技艺得以保留,传承人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的突出。在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承人仅仅就那么一两个人,如果连这一两个人都因为一些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丧失生命,损失最大的应该属于国家文化的灭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让保护国家的这种文化资源权利,最基本的就要保护好这项文化的传播者。

以目前的刑法规范看来,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仅仅可以按照普通公民的相关待遇来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目前刑法来说,如果对传承人做出故意伤害行为甚至是剥夺生命的行为,尽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者实施制裁,但是这样并没有凸显出这种故意行为的相当严重社会危害性,没有凸显出刑法对于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的保护。

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行为方式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刑法如何在这两个罪上面实现对传承人的特殊保护?我认为对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我们分析一下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害罪从重处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故意包含着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我们都知道“明知”属于故意的认知要素,明知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是日常工作中的事物。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的一般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且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因为我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区别于一般的公民,也就是说此时是针对特殊主体的犯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份有所认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犯罪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做出的犯罪行为,我们在此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犯罪时是否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根据犯罪者身份的不同适用从轻、减轻规定的,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从这个方面看来,这些人都是在认知上未发育完全或者是发育存在障碍,在生理上都具有一定的缺陷或者是机能的退化。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数量上的稀缺性和价值上的不可替代性,但是我们综合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果不属于前面所提到的三类人,那就不可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保护。

第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的,是否应该适用现有普通罪名并且从重处罚。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和其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智力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为实物或者成果的中转站,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枢纽,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对于一般人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更直接的优势和更重大的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除了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之外,不能适用渎职类犯罪的规定。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经个人申请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的项目代表性人物。

参考文献:

[1]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民主与法治》,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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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文化资本

Abstract: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regarded as the “living fossil" of culture and memory of a nation. It is the outcome of certain natural environment in certain period. The particularit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ws cultural difference,which is important cultural capital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ability of cultural industry.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Industry;Cultural Capital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代先民创造的极其丰富和珍贵的文化财富,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与亲和力的重要载体。他所包含的口传作品、民族语言、民间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庆、美术音乐及乐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无不凝聚着人类文化记忆的点点滴滴。这些文化记忆由于年代的久远、时事的变迁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其最初的形态已经相去甚远,我们今天所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于符号化了。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活的记忆”,所呈现出的是各种文化符号的活态聚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符号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资源,为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的生产提供原材料,利用各类传统节日可以发展旅游业,各种民间戏曲可以进入演出市场,实行产业化运作,各种民间服饰中的民族元素可以进入纺织业,提升我国纺织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成为可能。但并非所有的文化符号都可以转化为符号价值,只有那些具有独特性,具有文化示差作用的文化符号才能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资本。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在人类历史中的不可复制性而呈现的独一无二性,使其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的文化资本。

一、文化差异与文化资本

文化资本理论由布尔迪厄首先提出。布尔迪厄认为,社会领域是一个积累的世界,为了理解社会领域的积累性,必须引进资本的概念。布尔迪厄认为资本已经深化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经济资本,这种资本可以立即直接转换成金钱,这一转换过程是以私人产权的形式制度化的;第二种是文化资本,在某些条件下,这种资本也能够转换成经济资本;第三种是社会资本,它由社会义务(“联系”)所构成,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换成经济资本,而这一转换过程是以某种高贵身份的形式被制度化的。由此可见,“经济资本”是所有其他资本类型的根源。布尔迪厄主张,一方面必须防止把其他资本形态统统简化为经济资本,进而忽视其他资本形态所产生的特殊功效,另一方面又必须注意到一个严酷的事实,这就是所有的资本形态最终都可以在经济学中被简化。“……正是通过这种简化,经济理论将交换的其他形式隐喻性地界定为非经济的(non-economic)交换,因而也就是超功利性(disinterested)的交换。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从严格意义上说是经济的资本类型),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如文化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在布尔迪厄看来,文化资本的这种超功利性和非物质形式,是在交换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是经济资本通过交换改变了本身的性质产生的。也因此,布尔迪厄有时候也用“象征资本”或“信息资本”来形容它。由于文化资本的传递和获取的社会条件比经济资本具有更多的伪装,因此文化资本预先就作为象征资本而起作用,即人们并不承认文化资本是一种资本,而只承认它是一种合法的能力,只认为它是一种能得到社会承认(也许是误认)的权威。[2]

布尔迪厄区分了文化资本的三种存在形态:一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二是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形态;三是通过外化的可观察得到的各种规范、资质体现的制度形态。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

布尔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强调了文化产品是客观化的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统一。在文化生产的过程中,文化资本借助经济资本得以转换成文化商品,而在进入流通环节之后,文化资本又通过接受者的文化消费再次转换成经济资本的收益。文化资本就是文化商品的一种资本形式。交换是文化资本得以转换生成的条件。文化资本是在进入流通环节、在可交换的基础上才能够成为一种资本的。在没有进入交换之前,文化资本往往只以资源的形式存在着。正是交换过程把文化资源资本化,成为可以在文化产品中积淀和传递的象征资本(或信息资本),并最终在交换之后获取资本的收益。就此意义而言,布尔迪厄说:“文化资本的象征性功效的最有力的原则,无疑存在于它的传递逻辑之中。”[3]

众所周知,交换或“传递”的前提是差异性的存在。正所谓“互通有无”,无论是交换,还是“传递”都要以差异性的存在为前提。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传播更是如此。作为符号消费的一种,文化产品的消费同样是一种差异性消费,没有独特性,没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独特的符号价值,文化产品就缺乏竞争力。不能进入交换领域,文化资源就不能转化为文化资本。所以,发展文化产业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在文化差异中提取可用的文化资本。在当前文化全球化文化同质化大行其道的语境下,我们更加应该重视文化产品的差异性,而非同一性。对此我们有过惨痛的教训。当冯小刚拍摄由好莱坞哥伦比亚公司投资的《大腕》时曾说:“需要做的是,减少影片中的地域性,使受众更广泛一些,不仅仅是中国的南北方的问题,还要考虑到不同的语种。”[4]在把自己的影片推向国际时,冯小刚采取尽可能抹平文化的地域差异的策略,以更具同质化的形态去扩大文化认同的范围,结果遭遇惨败。究其失败的原因,梅特·希约特说得好:“只有当我们以自己的特色展现自己时,我们才可望得到别人的认同。企图径直接近符合国际口味的现存标准,至少在三个方面来看是失策的。首先,这样做会破坏对自我表现的真实性所做出的承诺,使获取国际认同的愿望南辕北辙;其次,如果我们根植于弱势文化,我们把握标准和达到标准的可能性便不会大;最后,要具有主流文化的影片制作技术,要使其摹仿能力让人拍手叫好,确是一件罕事。”[5]由此可见,差异性对于文化产品至关重要,事实上,我们也不乏由于成功地从文化差异中提取了文化资本而大获成功的文化产品,如《霸王别姬》、《洗澡》、《秋菊打官司》等,由于成功地将民族文化中独特的文化资源,京剧、方言和旧式澡堂等引入文化产品的生产,大大提升了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据此,我们可以并不夸张地说,差异性之于文化产品可以说能够点石成金,尤其是当我们的文化处于弱势地位时,这种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本就更加重要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能体现文化差异的文化资本

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自然环境中所创造出的各民族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能体现民族文化多样性,体现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的文化形态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创性,这就决定了其具有独特性和惟一性及其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随着科技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消亡的命运,有的已经消失。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景象,但是,不可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又是不可避免的,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亡的现实更加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稀缺性。而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的增值性,成为最能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源,并具备了进入文化产业,成为文化资本的潜质。

文化产业究竟能够生产怎样的差异,这是一直以来困扰着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从迈克尔·波特提出“差异化”竞争战略后,企业家们莫不将其视为圭臬。但是,究竟实现什么样的差异化,各个企业理解的层次是不同的。起初,企业比较重视产品实用功能的差异,这表现为强调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然而,现在产品和服务变得越来越难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一方面,这种以实用功能为内容的差异的运作空间十分有限,人们所需要的实用功能并不复杂,过多的实用功能反而是一种浪费。另一方面,在人们基本的物质需求被满足之后,产品功能很难再成为人们购买行为的激励因素。而且,就技术层面而言,我们的文化产业在国际上并不占优势,如果只在技术层面争短长,无异于以吾之下肆对其上肆,所以,就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只有利用我们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我们的文化产品附加丰富的文化符号价值,才能使我们的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但是,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资源的开发还远远不够,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产业优势。我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其优秀的民族传统和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其丰富,但有很多没有有效地开发、利用,包括民间手工业、民间戏曲、民间活动和传统节日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包括内隐性和外显性两个部分。比如民族服饰、特色建筑及生活方式等民俗文化及生活事项属于外显性部分,而民俗文化的深层次内涵则是内隐性的。它一般通过载体或文化氛围表现出来。高层次的民俗文化旅游是非常注重文化环境及文化氛围的营造,它不仅仅需要表征的民俗文化载体,而且还必须有一种能充分体现该文化的环境及氛围,即旅游者追求原汁原味的文化享受;民俗仿照景观在这方面是有其欠缺性的。我国历史悠久,民间文化的土壤丰厚肥沃,几乎祖国山山水水、一草一木,以至每座桥梁、每个街坊、每一种地方特产,都有着脍灸人口的美丽传说,这就使祖国山水、风物带有更浓郁的诗情画意、浪漫色彩,赋予旅游更多的文化内涵。正是这些大量的民俗传说、风物故事,强烈地吸引了游客,增加了旅游情趣。就旅游资源而言,要在保护文物资源的前途下,大力开发一些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景点,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开拓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以及红色旅游等等。就休闲产业而言,我们要开发工艺美术品、字画、珠宝以及花卉产业等。还有些公共文化设施包括科技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等,也要提高其文化价值。

但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项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前,首先要做的是对该资源进行立项研究,对开发的可行性、投入产品等都要有实质性的分析数据,要找到一个适当的“度”,过与不及都应尽量避免。而且,既然是一个产业化的过程,那么必然受到投资环境、人力资源、投资渠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建立一个相对科学的准入制度,相对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尤其重要。然后就是要突出特色,说到特色,有人常常想到的仅仅是外在形象,其实特色是一种文化的反映,民族特色是民族文化的反映,地方特色是地方文化的反映。较之外在的形象或形式,特色产品所具有的深刻的人文内涵才是“特”之所在。而这恰恰是常常被我们所忽视的,有些地方人为建设民俗景点却不尊重原本民俗的基本习惯。如某地建设永宁摩梭人的母系大家庭的房子,却舍弃了房中独具特色的象征女、男的中柱,而这种中柱不仅是家庭的象征,也是妇女颇受尊敬的标志。又如鄂伦春族的居民点,原本五、六个并排的“撮罗子”,变成了前后排列的现代格局,殊不知鄂伦春族房后有供神树,并排的“撮罗子”可以有效防止人们随便看到神,以示对萨满神灵的敬畏。还有的地方生搬硬套,搞所谓“标新立异”的“图腾柱”,柱上雕满西南民族的傩面具,看似民族风情浓郁,但却犯了相当严重的常识性错误。图腾柱本是北美东北部印第安人的信仰,在世界上并不普遍,中国有无图腾尚无定论,而且这种傩面具汇集的图腾柱既是对傩面具所代表的神灵的亵渎,也不是原本的图腾柱。这些凭主观想象,不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不但不能有效保护我们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还会对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不仅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是极其重要,也是极其复杂的。但是,至少有一点是已经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应当遵循一定的“度”,达到某种“特”。而这种“度”与“特”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严格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征,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应遵循的真实原则、生态原则、人本原则、发展原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损害,从而危害到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而这是我们万万不愿看到的。

参考文献

[1]皮埃尔·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2]皮埃尔·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3]皮埃尔·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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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之下,西方法律文化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就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就可以看出其差异。西方人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该做的事,禁止不该做的事。”(西塞罗语)。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自君出”、“法即罚”、“法即刑”的概念截然不同。由法的概念引申出的关于法的性质和功能的描述中,中西法文化也有着当然的差别。西方认为,“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法律所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及法律确定所保护的利益”。“法律的目的在于达到一个科学管理、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的理想状态”。

②西方法律始终贯穿着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原则,与中国封建社会奉行的专制、特权、宗法、家族主义传统形成鲜明对比;在法律体系方面,西方法律一开始就被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于公私法不分而缺乏西方法文化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个人自由,个人地位只能存在于家族群体与等级之中;西方法律注重法治,重程序,而中国传统法律重人治、重实体公正;在法的价值取向方面,“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及法律信仰,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专制),“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传统中国,法律就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质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法律工具与礼教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使人们形成“忍为尚”的法律心态,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在讨论法律移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论题下,上述对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列举与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并非画蛇添足。传统文化是一种最为柔韧、最为坚强的存在,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改革的进程,中国的法制已经完全打破原有的封建法律体系,法制现代化也初具成果,对传统的非良性的法律传统习惯我们也做到了尽可能的扬弃。但是,“传统法律习惯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念,仍然深刻地存在中国社会,规范着中国社会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③这些影响表现在:

(一)传统的法律心理的影响在儒家法传统下,强调家庭本位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并由此引申出“鄙讼”、“贱讼”的法律心理。中国人一向喜欢以道德教化人而忽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人们视诉讼为畏途,尽量避免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尽管随着中国社会及法制的变迁,人们上法庭来解决纠纷更加正常,④但不少调查和研究报告也都从正反两方面表明,当代中国人仍然趋向于私下解决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的法律来解决纠纷。⑤尽管苏力教授认为这“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来说更大、更确定的利益”。但在笔者看来,除了这种解释之外,更大的原因在于传统法律心理的作用,在传统法律心理的支配下,即使存在再完美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就不会被遵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移植进来的法律再先进、再完备,但如果没有融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高高在上的法律保护不了人们的切实利益,法律就得不到尊重(最多仅是畏惧而已),就不被遵守,而是被千方百计地规避。可以说,法律规避是由于被移植的法律不适应现实社会生活和传统法律心理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法律的不适应现实生活更加加剧了人们规避法律的心理,使得人们更有理由去规避法律。

(二)传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习惯的影响一方面,在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当今的法律观念仍然存在传统法文化的思维模式。在法的理论上,尽管学界都采用西方的观念,认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引作用。公民在守法过程中对法律的态度,没有将法律视为行为规则,更多地理解为处罚,是一种处罚手段。另一方面,是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不发达,从来没有形成过统一的大市场,因此,商业习惯全国不统一。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原来就不健全不完整的商业习惯更加零落。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与法治相配合的统一商业习惯,甚至各种习惯存在多重冲突。中国传统法律缺乏现代民商法律发展应有的统一商业习惯基础。在这种情况之下,本土资源无法构建现代法治。另外,在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中,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主义、国家主义、成文法主义以及重实体、轻程序、重道德教化的传统习惯在当今中国社会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若不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与西方法律文化进行协调与融合,法律移植将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如何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历来有两种,一种是将传统文化视为糟粕,扔进历史的故纸堆。另一种则是重塑传统文化的价值来克服现代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应该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通过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来构筑我们的现代法治。移植外国法和吸收传统文化的有益部分都是必须的,两者不可偏废。完全依赖移植外国法或仅靠“本土资源”的发展进化来构建中国的“法治”,都是不可取的。我们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法律文化。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积极进取的一面,我们要善于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事实上,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华法系包含许多合理的因素。例如,中国传统文化有的人文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及廉洁奉公,上下合作、社会参与、团结和睦、崇尚礼仪、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民间调解等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即使在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也是有益的。⑥

(二)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法律移植本身就是外来文化向接受国的横向流动。当异质文化的移植成为必要时,若受到传统文化的抵制,则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是必需的。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换,要把一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习惯和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传统法律文化变成有利于发展和进步的因素。同时,在法律移植中使其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到今天,随着旧体制的消灭,旧的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摆脱传统法律观念的精神束缚、消除某些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形成新的法律价值观念,就成为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也为这种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我们要把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出现代法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教化、人文主义、崇尚礼仪、尊老爱幼等精神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形式和生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⑦完成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三)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融合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冲突并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基本的价值观念,在法律移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融合是提高法律移植效果的关键。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融合并非不可能,以日本为例,在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古代社会曾移植朝鲜法和中国法,之后很快被日本的固有法同化,融入到固有法当中。这些从朝鲜和中国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原本属于外国法,但是到了明治维新移植西方法时,已经成为日本的“本土资源”,成为日本的“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是精神契合的,两大传统法制在解决国家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时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大致相通的,中西法文化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我们从前认为那样大”。⑧比照日本明治维新时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改革,当今中国更适合移植西方法律,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法律趋同现象也在快速发展,当今中国社会,随着政治改革的发展,民主政治、自由经济、平等、自由、人权的观念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我们应当利用好这些现代西方法治观念,把传统法律文化与这些观念进行很好的糅合,把移植进来的东西变成“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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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人们都在积极讨论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场讨论中旅游开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利用旅游开发能够继续保持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单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部分陈列在博物馆供人欣赏并不能感受到其真正的内在精神。旅游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旅游者在旅行和暂时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适当的旅游开发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得到延续,并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表演艺术类、传统技艺类、仪式习俗类、语言和口头文字类、知识实践类等五类。它具备五个基本特征。一是非物质性,即没有物质载体,它的存在形态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完全不同,是非物质的、无形的;二是“活态”性,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和言传身教,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三是民众性,产生于民间,也主要在民间流布;四是地域性,是一定自然与文化环境的产物,也只有在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传衍,带有深深的民族和地域烙印;五是脆弱性,在全球化、现代化及经济一体化的挤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一个从来没有过的危险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珍贵的文化内涵,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旅游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文化行为,旅游者靠文化去与自然景观交流,与人文景观对话,没有文化的旅游是苍白乏味的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不但能更好地促进旅游者与旅游资源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游者对于传统文化的理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间传说、口头传统、民间歌舞、地方戏曲、民俗节庆还有传统手工艺品等各个方面,内容丰富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这为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可以促进人们更加深入地体验地方传统文化的精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与发展。

(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渠道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关键生长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程度上说比物质类遗产更为珍贵,因而受到旅游者普遍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为了发展旅游,为了拉动经济,或多或少都会促使各级政府以及旅游经营者们自觉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都将促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存得到宣传、交流、创新,能够扩大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

(三)旅游可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

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将这些文化遗产引入到旅游开发中,不仅成了弘扬和传播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而且还培育和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如南京夫子庙秦淮观光带,把绮丽的秦淮风光和独特的秦淮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大批的海内外游客慕名而来,而且众多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加入研究行列。

(四)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其文化、经济与社会价值。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旅游开发而成为旅游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便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其次,通过产品交换,实现经济价值的转化,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被人们认可和接受,被社会所了解和欣赏,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名度提升,最终实现其社会价值。

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与问题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一方面,旅游开发模式日益多样化。从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的主题式旅游开发模式、实地村落式开发模式,模拟景观式开发,到90年代中期流行的节庆式旅游开发模式、公园式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模式日益丰富。近来又出现了实景舞台式旅游开发模式、情景体验式旅游开发模式等等,大大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理论。另一方面,旅游产品类型日益多样化。目前我国常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以民俗旅游为主,民俗旅游的开发呈现出产品深度日益加大、产品类型日益细化的特点。 3.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问题 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缺乏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缺乏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研究方法、科学的资源评价体系与评价方法、科学系统开发实践理论。二是开发广度与深度有待加强。2006年全国审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18项,多达10个门类,而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仅仅集中于民俗旅游活动,而别具特色、充满奇趣、富有审美、科学文化价值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成为民俗旅游的点缀,并没有深入挖掘其旅游价值,对其进行开发。三是品牌意识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旅游产品,与其它物质产品的经营一样需要上档次的市场运作,需要有“商业包装”,需要树立品牌,打造成旅游精品,这一切尚需要从深处挖掘,进行创新。四是保护性开发意识薄弱。

四、结语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和文化标准化、环境恶化等因素的影响,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处于濒危状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现状,于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进行适度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便成为目前公认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1]肖颖.试谈古都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及保护[J].知音励志.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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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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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直接氧化法;环氧乙烷;甲烷致稳

环氧乙烷/乙二醇作为乙烯的主要衍生物,广泛应用于表面活性剂、合成纤维等领域,在国民经济和人民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环氧乙烷/乙二醇生产的关键技术除选用活性好、选择性高、寿命长的乙烯氧化催化剂外,反应过程中致稳剂的使用也被工艺商和生产厂家公认为重要的技术环节。

甲烷作为乙烯直接氧化生产环氧乙烷过程的致稳剂, 目前已被世界各国广为应用。它与氮气致稳相比, 不仅增加了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而且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生产环氧乙烷的专利很多, 1958年Shell(壳牌公司)建成首套氧气法工业装置。目前国内外环氧乙烷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几乎全部采用乙烯和氧气在银催化剂上反应的直接氧化法,采用氧气法可节省设备投资费用。全球环氧乙烷专利技术大部分仍为英荷壳牌(Shell)、美国科学设计公司 (SD)和美国陶氏公司(DOW)三家公司所垄断,此外拥有EO生产技术的还有日本触媒公司、德国Huels和意大利Snam等。全世界EO生产装置,采用Shell、SD、Dow三大公司技术的生产能力占EO总能力的90%以上[1]。使用的致稳剂有氮气、甲烷、二氧化碳、乙烷等, 选择使用致稳剂需要根据生产安全性、稳定性和经济效益情况来决定。目前世界上环氧乙烷专利商都先后由氮气致稳更新为甲烷致稳。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4/36万吨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采用的是美国陶氏公司(DOW)METEOR专利技术,采用甲烷作为致稳气的乙烯直接氧化生产环氧乙烷工艺。

1 甲烷致稳作用

乙烯与氧气催化生成环氧乙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反应:

1. C2H4 + 0.5·O2 --C2H4O H°= -104.891 kJ/mol

2. C2H4 + 3·O2 --2CO2 + 2H2O H°=-1322.705 kJ/mol

3. C2H4O + 2.5·O2 --2CO2 + 2H2O H°=-1217.819 kJ/mol

4. C2H4O (EO) --C2H4O (ACH) H°=-114.648 kJ/mol

由此可见生产过程的主、副反应都是放热反应, 尤其生成CO2的副反应为强烈的放热反应。乙烯氧化反应的原料乙烯易燃易爆, 在空气中爆炸极限为2.8%~32%( 体积分数), 产物环氧乙烷在空气中爆炸极限为3%~100%( 体积分数)。在高温、高压条件下,由环氧乙烷、乙烯、氧及其它组份构成的循环气更具有较大的爆炸危险,应尽量避免形成反应热点。

针对以上特点,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才能保证生产装置全年平稳运行。1)加入一种或两种以上惰性组分,稀释乙烯与氧气,形成“富烃侧” , 使操作浓度远离爆炸极限,保证反应系统安全;2)除在反应器外用水循环撤热外,还希望所加入惰性组分有高的热容量,带走较多的反应生成热,维持(或降低)床层温度,增加反应体系安全稳定性。通常我们把某种(或几种)起以上两种作用的气体作为环氧乙烷反应中的致稳气[2]。

针对上述情况, 将甲烷加入反应系统以稀释甲烷和氧气浓度, 使工作浓度稀释至爆炸极限以下,从而保证反应系统连续运行的安全。另一方面,甲烷热容较大, 对于放热反应, 它是良好的撤热介质。对消除运行中出现的局部过热、延长催化剂寿命、提高催化剂的选择性、保持反应稳定、安全均有作用。

2 甲烷致稳技术优点

甲烷致稳是Shell 公司专利,在乙二醇装置上使用较早。为了选择好的致稳剂, 美国SD 公司在致稳气运用方面做过多种研究和尝试, 曾经在工业装置上用过氮气致稳、混合气致稳及中间气致稳。在第四届SD 专利工厂安全会议上公开了甲烷致稳的试验数据。日本三井油化、日曹油化等工厂先后将原采用氮气致稳改为甲烷致稳,80 年代初SD 公司又在沙特2×105t/a 乙二醇及扬子石化公司2×105t/a 乙二醇等装置上应用了甲烷致稳技术。用甲烷致稳的工厂生产经验证明, 甲烷致稳确有优点[3]。这里将通过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EO/EG装置的生产对甲烷与氮气致稳技术做讨论比较。

2.1 安全性高

甲烷致稳时,甲烷加入系统能改变循环气组成(见表1), 反应气中氧气最大允许浓度较高,使反应气组成远离爆炸极限,增强了操作安全性。

2.2 选择性高

表1 N2、CH4致稳循环气组成对比

Tab.1 N2、CH4 Stabilizing Gas`s Composition Comparison

乙烯-氧-甲烷混合气在233.7℃、1.96 MPa 操作条件下, 其最高允许氧的体积分数较氮气致稳有所提高。通过温度、压力校正公式[4]计算反应器入口最高允许氧的体积分数%,计算得出氮气致稳时为6.1%,甲烷致稳时为8.8%。两者相比,允许入口氧的体积分数上升2.7%,此氧进出口浓度上升说明了混合气体爆炸极限相对缩小, 增加了系统的安全性。根据1985 年SD 公司专利工厂会议报道, 氧的体积分数每增加0.8% 选择性可提高1% [3]。

2.3 热稳定性高

甲烷加入使反应系统的撤热情况得到改善, 甲烷比氮气热容大, 是氮气的1.35 倍, 能带走一部分反应热, 增加了体系的稳定性、安全性。根据设计计算,环氧乙烷反应放出的热量有三分之一是由循环气本身带走的, 采用氮气和甲烷作致稳剂时,反应循环气的平均热容分别为1600kJ/Nm3℃左右和2200 kJ/Nm3℃左右,因此循环气中主要是甲烷起决定性作用。在装置同等负荷下,采用甲烷致稳时,反应汽包副产蒸汽少于氮气致稳,表明反应循环气带走了更多的反应热。

循环气自身撤热能力的增加, 对反应器撤热和避免环氧乙烷反应中可能产生的热点或飞温极为有利, 同时也改善了热量分布不均匀的状态。

2.4 生产能力高

甲烷致稳与氮气致稳相比,提高了反应器进出口氧浓度, 从而在相同催化剂条件下提高了选择性, 也相应提高了生产能力, 降低了能耗物耗。由于原料浓度增加,正反应速率加快, 可在较低温度下达到所要求的生产负荷,同时也减少了副反应, 增加了系统的稳定性, 方便了操作。根据表1数据可推算出, 甲烷致稳能获得较高的选择性。

2.5 压缩机功率消耗少

同样生产能力下,采用甲烷致稳时,透平压缩机的平均功率为9871,氮气致稳时,透平压缩机的平均功率为10773,由于反应循环气体积减少,因而循环压缩机的功率消耗减小, 动力消耗下降, 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3 甲烷致稳的经济性分析

在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乙烷的生产中,原料乙烯消耗占环氧乙烷生产成本的70%[6],关于环氧乙烷/乙二醇主要工艺生产特点浅析因此, 降低乙烯消耗是降低乙二醇成本的关键。而选择性以提高1%计算, 每吨产品乙烯单耗可降低10 kg,以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年产4/36万吨环氧乙烷/乙二醇计,可节约乙烯4200t。乙烯价格按6000元/t计,可节约2520万元人民。

EO/EG装置循环气压缩机采用蒸汽透平驱动, 由于甲烷致稳,循环气平均相对分子质量降低, 在相同循环气量的前提下, 相应透平功率也按比例下降, 如不考虑其它损失, 透平功率减少10%,蒸汽消耗量可降低10%。按年产4/36万吨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计算, 透平蒸汽消耗量可从129t/h 降到116t/h,即每小时节约13t高压蒸汽。如果操作时间按8000h/a计,可节约104000t 高压蒸汽, 高压蒸汽价格按180 元/t计, 可节约人民币187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其经济效益显著。

甲烷致稳工艺成熟,已经被世界上绝大多数乙二醇生产厂家所接受,随着生产环氧乙烷技术不断更新和发展, 必将会出现更多更好的致稳剂。

4 结语

通过以上讨论,甲烷致稳与N2致稳相比较, 甲烷致稳可降低反应温度,提高催化剂活性,延长催化剂寿命,提高EO产量。甲烷致稳不仅在安全、生产能力、节能、操作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而且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 甲烷致稳广泛被世界各国乙二醇生产厂所采用, 同时也促进了乙二醇装置致稳剂技术的更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宗语.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银催化剂研究进展[J].当代石油石化,2012(10):22-26.

[2]陆东.环氧乙烷生产中甲烷致稳技术探讨[J].扬子石油化工,1990(3):6-13.

[3]陈光荣.乙烯氧化合成环氧乙烷的甲烷致稳工艺[J].石油化工,1999,28:4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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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4]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N].南方周末,2011-7-15.

[15]高仰光.马克斯·韦伯与当代中国人的法律信仰[J].比较法研究,2011,(3).

The Unity of Consciousness and Will: The Culture and 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Law Spirit

ZHANG Qi-jiang

(Institute of Ethics,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Huna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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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众文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7-0264-01

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越来越重视,研究范围逐渐细化,尤其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但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对于民俗的研究并没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只是在旅游方面简单涉略。

一、加强政府政策支持

民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虽然是在民间形成,但是发展与传承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国家的政策支持对于民俗文化的发展与继承具有积极作用。2005年5月20日,春节、清明节、端午节等众多传统节日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8年这些节日被列为我国法定节假日;同年,政府又提出建立传统节日示范基地,组织人民群众参观,感受传统文化底蕴。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支持,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具有积极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的组织与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基金运作体系、组织管理体系等,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和前提。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和保护固然值得称赞,但是要把握一定的限度。每个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我们要遵循事物发展规律,在政府支持的前提下,由专业人士着手具体事宜,政府不要过多干预,要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

二、发挥宣传研究作用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力军,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中坚力量和后备力量,青少年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教育,因此教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方式,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对非遗进行继承与发扬是长远有效的。学校不仅是非遗文化的主要宣传阵地,同时也是培养非遗传承人才的地方。但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目前学校教育很少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内容,学生对其了解很少,保护、继承、以及发扬更是无从谈起。很多学者建议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教育课程、培训课程,还有的学者认为传统文化文化教育应当从小普及,将传统文化知识融入教材,使其了解我国的传统文化。学生只有在了解传统文化之后,才能对其产生兴趣,进而积极主动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知识。此外,作为课堂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学校应当为学生营造良好的传统文化氛围,例如:开设传统文化讲座、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知识等。

我们应当建立系统的传统文化教学课程,培养专门人才,除此之外,组织学生开展非遗保护校园活动,并将其作为学校特色。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学生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建立系统的传统文化教学体系,根据每个年级学生的特点制定教育方案,使我们教学更加具有针对性。

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不仅能开阔学生视野、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审美情趣和审美水平,同时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当然就目前的教学实力而言,要想普及非遗课程具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将其作为选修课还是具有可行性的。例如:北京大学曾经开设过“民俗学”的选修课程,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非常多,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对传统文化是非常感兴趣的。

三、把握社区文化基地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动频繁的群居生活被快节奏的城市生活取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感情淡泊。这种环境下,民俗文化活动主要以家庭为主,无法实现有效传承与发展的。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动员全社区的居民,同时发挥政府的牵头与引导作用,使全社区的居民参与到民俗活动中。这样既实现了民族文化的传承,同时又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居民素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作用。

以往的社区民俗活动,居民只是以观众的身份参与其中,居民的之间的沟通少,并且积极性不高,虽然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总是无法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现代化民俗文化活动,鼓励居民以组织者的身份参与其中,打破家庭局限,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民俗活动尽量避开特定的节日,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开展欢庆节日的集体活动,居民可以展示自己的才艺,共享特色家乡食品,增加社区居民之间的情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遗的保护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全体人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在传承非遗的同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使其充满生机与活力。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与接班人,非遗的继承与发扬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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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儒家文化;古代体育;礼;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4-0060-02

Abstract: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makes a study of the ancient Chinese P.E. influenced by the Confucianism in terms of the social value emphasized by the ancient P.E., the developing limitations of its moral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its developing trend. And such valuable elements as the integration of its sociality and its class nature, the strengthening of its supervision system, the perfection of its legal system and the improvement of individual’s cultural quality etc. provide the available materials for solving the problems exist in modern P.E. education and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confucius culture; the ancient P.E. education; etiquettes; modern value

具有数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曾以其辉煌灿烂的传统文化,对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中国古代灿烂的体育文化更是传统文化思想的产物。以儒家为核心的东方文化在世界体育文化发展中,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儒学的积极思想,有价值的伦理,在现代体育文化的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以儒家文化为主线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中蕴含的丰富内涵,对当时整个社会的发展建设起到主导作用,同样对现代社会以及现代体育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社会运行主体的人,其文化心理结构在法律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方式等方面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以《体育法》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以及相关的体育机构和组织,并逐步完善。在日趋全球化的政治经济格局和多元化的文化发展趋势下,体育过度商业化,体育领域中的暴力、兴奋剂、行贿受贿等时有发生,偏离了体育的本质目的。

随着体育研究的深入,人们不得不重视体育的文化因素,反思制度背后的精神因素。而挖掘整理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摒弃传统伦理道德中的陈腐之处,从具有永恒生命力的人类美德的视角来分析、更替、补充、重构已有的体育价值、规范,这对于当代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目前,站在传统文化的背景下,探求中国古代体育演变的文化轨迹,并从中找寻规律性的东西,以促进当代体育发展的研究还显不足。因此在面对体育道德的滑坡,法制力量薄弱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文化变革机制原理,通过自我更新、自我选择去适应国际体育环境,保持我国的体育传统,有效的实现体育的本质功能,需要认真梳理、评价受我国传统文化支配下的中国古代体育。

1 儒家文化影响下的古代体育价值取向和精神基调

1.1 以“仁与礼”的控制手段,追求体育的社会价值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形成以礼为中心,以武为主要内容的教育体系。同时,“仁”将品德修养,身体运动居于学习技能之前,“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整个社会以“国家大事,在祀与戎”(《春秋左传注》,杨伯峻),其中,以礼教育为主,体现了乐,即乐舞,祭祀或庆典活动而献的舞,或是为了维护奴隶制而贵族子弟不可少的军事训练项目,以实现“射以选士”。并认为没有达到“仁”的境界之人是没有资格懂得射术,君子仁人达到 “仁”的境界,就没必要再争高下,主张“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论语・八佾》)

可见,“礼”是人具有道德的表现,“礼”既体现了外在体育道德的表现,又体现了对当时体育的一种规范约束,形成了中国人对体育比赛的认识。即在体育比赛中,做有礼有节的君人是最重要的。比赛成绩再好,若不懂文明礼貌也只能成为“小人”。孔子将体育视为一种礼仪活动,并将这种“礼”作为人的体育活动中道德的界限和行为标准。而教育中宣扬的体育思想,以及提倡的体育活动则是孔子实施“仁”教化的一种手段,为了把教育者变成理想的 “仁”人。 “仁”与 “礼”体现了以“道德教化”成为根本的事前控制和以“齐之以礼”为特征的外在控制方式。道德是用以有利于社会及人发展的规范,而法律则是对违及人的和谐发展的事物的约束。儒家以礼入律,以律代法,虽对当代社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但是对于体育德与法的管理无疑有借鉴价值。

1.2 儒家立法思想为体育确立公正原则

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古代体育,实现了社会性和阶级性相统一的价值,阶级是以社会为存在前提,维护统治秩序的同时,保持社会的安定秩序。儒家将养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以一贯之的东西,政治秩序的稳定是建立在家庭、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的。以礼规范人们的体育行为,并将礼作为人体育活动中得到的界限和行为标准。诚然,任何体育竞赛中都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弄虚作假,法制上他律与道德上自律相结合起来。然而,当前违背体育道德以及破坏竞赛“费厄波赖”精神的现象与孔子的“仁爱”思想显然是格格不入的。裁判员、运动员、观众以及所有参与运动的人,应当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在竞争中保持理性和理智,以自己的道德以及社会公德,来展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儒家立法思想中存在维护体育公共秩序的“社会一般”、“人性一般”的思想,具有现代体育可以认可接受利用的价值。体育道德与法制的关系中,其作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人们的利益,最终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

2 儒家文化强调体育道德的公认制约力量

2.1 以礼入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互补

不成文法指古代的习惯法,即礼,早于成文法,这是人类共同的“法文化”历程。孔子提倡彬彬有礼的君子之争,参加体育活动主要是为了习礼和修身养性,体现了礼的约束力。中国古代成文法产生以后,不成文法仍然在法律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形成中华法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重、互补的特色。隋唐时期,以礼入法,其中入律只是一部分礼的原则和规则,大量的礼仍在律外,与律并行,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唐宋时代臣子与皇室贵族打马球时,必然记住:“对御难争第一筹,殿前不打背身球”(《全唐诗》),体现了当时的法律化原则,道德成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实现“以法治体”,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以义彰德,重视体育法制与道德共建

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律。历史上法律和道德相互关系的处理上的经验教训说明,要有效的维持社会秩序,两者缺一不可。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会失去合理性、正义性。古代法律秩序的确立为体育道德的普及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可以到法制中去寻找体育道德的生长点。一个治理有方的社会,必然是法律与道德兼顾。儒家思想宣扬道德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体育呈现出“以义彰德”的现象,伦理道德中的基本原则被纳入体育法律体系中,成熟的体育道德规范要求上升为体育法律规范,形成体育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模式,这有利于当代体育的发展。同时,应当重视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处于体育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线。体现体育道德的规范将会更有利于体育法制建设,而体现体育法律原则的法律关系则能够促进体育道德风尚的形成。只有实现体育法律和道德的协调作用,才能实现体育法律实质的合理性和法律形式的合理性的紧密结合。1995年《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我国体育法制意识、立法、执法和执法检查、执法队伍等建设,都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现阶段体育的各种弊端的出现,说明体育法制建设仍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而体育道德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强调义与利辩证关系,塑造体育的人文情怀

3.1 “重义轻利”,强调修身以提升个人素质

儒家所倡导的“仁爱”的伦理道德观念,即是他们自我完善的核心内容和行为准则,又是修身养心,延年益寿的有效途径。孔子在《论语・雍也》中就提出“仁者寿”的观点,反映了修身养心与健康长寿的内在联系,这为流传至今的导引养生、气功、瑜伽等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基础。在修身方面还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是明白大原则大道理的,而只有小人不懂大道理,斤斤计较于个体的私利。“义”与“利”的价值反思与价值判断,反映体育强调人的道德价值追求,十分重视体育伦理的社会价值。“义”作为一个概念范畴, “以义为上”(《论语・阳货》)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符合道德性的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达到自我追求的目标。“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

3.2 净化体育的人文环境

面对名利的诱惑,体育道德滑坡,体育法制改革迟缓,出现了变相的锦标主义至上,惟金牌马首是瞻。而儒家十分重视道德修养,认为优良的道德品质不仅要靠社会、家庭的教育,更要靠人的道德修养,即修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治国,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以修身为本。儒家不但强调修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对道德修养的内容、方法、途径也有许多深刻的阐述,如改过、重微、重行、慎独、自省,这些今天仍对我们有深刻的启迪。儒学伦理中“重义轻利”“舍生取义”的思想有力反驳了当前体育界出现的丑恶现象,使竞技运动的参与者在竞技活动中表现出适宜的态度和行为,这对于改善竞技活动中的人际关系,保证竞技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道德修养是一种道德素质方面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其实质是两种或多种势力的冲突和斗争

在人们内心的反映。因此,体育道德修养的过程,即是自觉的思想斗争的过程,根据一定的道义标准,在自己内心不断以正去邪、以是克非、以善去恶,达到道德上的不断完善,使整个体育界环境得以净化。在这一点上,儒家的重德、重修身的思想、言论,对现代体育道德修养具有借鉴意义。

4 结束语

儒家强调自然人化,注重人文价值,这一精神视野进入体育领域,便自然导引出具有东方人文精神特征的体育观,即将体育视为提升人的精神境界的教育方式,在体育中愉悦身心,潜移默化,最终形成形神合一的健全人格。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体育,在体育思想上主张身心一体、身心结合,注重道德的修养;在体育作用和形式上,重道德性和艺术性,形成体育的社会价值和阶级性的统一;在体育发展方向上,具有行气的理论和实践,追求精神的超越。这些积极的因素为当代体育的发展提出了发展契机。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来改革相对较弱的体育政策和机构,加大体育的法律建设,协调体育法规与部门的规章制度的关系,促使当代体育向肯定和谐价值,以和为贵,强调社会责任心的方向发展。这种通过对体育根源的探寻并结合时代条件来对其进行研究,将对当代体育的发展起到有力的内在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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