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1: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本级及所辖六个县(市、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征管、个人缴费记录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申领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标准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失业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一条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及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进行调剂,提高全市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自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50%(含5%上解省级调剂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市政府可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季度上解,设立县(市、区)明细帐,专户储存和管理。
各县(市、区)须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基金统筹地,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2%缴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首先使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申请程序。符合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将调剂金下拨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其及时拨付相关县(市、区)。
第五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个人缴费纪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附则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颁布实施16年来,一方面是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却是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发挥不充分,从其中的紧张关系可以窥见失业保险预防失业能力显著不足,因而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1.增加政府公共事务财政支出。
实践中,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功能已经得到较好发挥,促进就业功能也有了一些制度和资金支出的安排,如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失业预防这一功能却还明显缺位。如果失业保险中没有失业预防这一环节,用人单位在遇到暂时的困难时就会不得不裁减人员,造成劳动者失业,这不仅对劳动者本身是较大伤害,对于政府及失业保险基金也是不小的负担。如果失业保险基金帮助用人单位支付拟裁减人员以一定的补贴,政府财政及失业保险基金对这笔支出则是可以承受的。而一旦劳动者失业,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要按月支付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同时还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笔支出数量将远远大于支付给企业的不裁员或少裁员补贴与对劳动者的培训补贴之和。
2.潜在地威胁到社会稳定。
大量的失业劳动者流入社会,其与所在的家庭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失业相关者”人群,他们在遭受物质损失的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极易产生烦躁、悲观、仇官仇富等负面情绪,增加了暴力犯罪的几率,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点。
3.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受到影响。
当长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外部风险时,比如人民币升值压力、外贸摩擦、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效率提高等,失业保险制度就应当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帮助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稳定就业岗位,防止规模性失业,而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没有对其予以支持的功能。还有一些用人单位长期缴费而不裁减人员,也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支持,这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积极性受挫,使得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社保、在职培训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在岗职工技能的提升。
二、多重因素造成预防失业功能弱化
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失业保险制度理论储备不足、顶层制度设计缺失、立法缺位、经办人员工作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不多密切相关。
1.理论储备不足。
在我国现行的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是最早开展失业(待业)保险经办工作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和民众对社会保险事业高度重视,与民生息息相关、社会成员关注度较高的养老、医疗保险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社保领域的专家学者往往言必称养老、医疗保险,推动该领域的研究向纵深处发展,而对失业保险等领域的研究则相对薄弱,造成失业保险相关制度的理论储备明显不足。
2.顶层制度设计缺失。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颁布实施、《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对新形势下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未进行有效呼应,顶层制度设计和立法的缺位导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只能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只能按照严格的规定执行,否则便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的允许和保障。
3.经办人员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不多。
多年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不多,囿于传统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方法,对《社会保险法》等赋予的权力不敢、不想行使,在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等方面较为匮乏,也使得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大功能的发挥极不均衡。
三、促进失业保险更加积极地预防失业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的积极发挥。
1.充分重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
各级决策者、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作用,切实增强稳定就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评估因失业带来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把稳定就业与扩大就业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谋划工作、开展工作。
2.促进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功能,未对预防失业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党的文件对预防失业有最新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但尚需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并细化、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以,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一是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补贴和培训补贴等预防失业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制度;三是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性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四是修订当前的失业保险法规。
3.着力经办工作机制方法创新。
各级经办机构要克服等、靠、庸、懒思想,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在经办工作中既重视具体操作的合理性,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顾及用人单位困难、为用人单位着想,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探索增加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工资补贴、在职培训费补贴、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贴、失业预防费用支出等项目,并将这些项目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保障生活支出、促进就业支出、预防失业支出预算化管理、据实列支、比例控制和总额控制。
4.强化失业预警和动态监测工作。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金
[中图分类号]F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31-01
引言
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和价值取向的异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改革失业保险制度过程中,积极制定法律法规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加强基金管理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条件,强化失业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变化:1.改“待业保险”为“失业保险”,与国际接轨。2.确立了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3.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得到扩大。4.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面负担的筹资机制。5.合理界定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6.健全管理体制和经办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7.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防止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1]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经济秩序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城镇失业保险主体范围仍有缺陷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名义包括了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但目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并没有参加失业保险。[2]在社会各行业中,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行业并非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没有达到权利的平等。
(二)在农村和城乡结合地缺乏失业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和应对农村各种灾害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却没有发挥其在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应有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保险的加快发展与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3]
城乡结合地是农村和城市结合的地区,它既不属于农村也不属于城市,故对这一区域的管理就更为困难,我国对这一地区的失业保险,还没有具体有效的规定。
(三)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互济功能难以实现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目前大部分由县市统筹,而多数国家都是实现州级,甚至国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成正比,统筹层次越高,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障。[4]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形势较好,失业保险基金结存量也较大,相反,一些困难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却严重不足,这样便出现了基金总量结存和区域基金短缺并存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思路探讨
(一)积极推出《社会保险法》,为失业保险奠定基础
我国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做好理论研究,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基本完善的体制,在此基础上才能继续进行社会保险立法。此外,必须普及人们的保险意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如企业是否能够承担起应有的保险标准?社会保险的标准能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需求等。在《社会保险法》设立完善的基础上,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才有法可依。
(二)制定《失业保险法》,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我国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失业保险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失业的界限,基金的筹集、运营和使用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保险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提高立法层次,以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同时,国务院应当制定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还应该做好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出台对农村失业保险保障方面的法律
对农村的失业保障,要加强对农村失业人口的统计,把农村劳动力就业列入政府的宏观调控指标,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城镇企业,加快城镇化建设,实施有利于农村失业者再就业的农村社会政策,进一步立法以给予农民工权益的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一是要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二是农民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让失业农民工既可以在务工地申领,也可以在原籍申领;三是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并轨管理,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制定完善的法制,全面统筹。引导企业和个人改变理念和发展经济,引导他们树立符合市场就业规模需求的价值观念,以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变被动失业生活保障为主动的失业保险制度,从而适应我国就业结构的变化。
【参考文献】
[1][4]宋战奇.论失业保险制度的再完善[J].中国劳动保障,2010(2):35-36.
社会保险体系主要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及工伤等保险为主的保险体系,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及社会稳定,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保险体系越来越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的人员不断增多,但社会保险体系依然存在些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完善。
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体系中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家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健全,国务院所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等法律法规,仅仅涵盖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还未形成统一性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工作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所颁布的法规进行规范,相关条例也就工伤、失业及城市低保等方面的内容,而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法律文件不完善,政策文件在法律层次的应用上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合理运作,在实际工作上缺乏实际可行的依据,有关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也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2.社会保险覆盖不平衡,保障力不足
当前,我国五大保险还没有合一,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高,而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则比较低,并且在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很多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的问题,使得部分人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有些员工或企业急功近利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同时,因居民医疗、新合疗及居民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才起步,五保供养及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险的救助范围是有限的,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3.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存在风险,资金发放不准时
2010年我国城镇五项社会保险资金的收入为1.7万亿余元,支出为1.4万亿余元,结余为2万亿元,其收入与支出相当于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我国全国财政年度的总收入与总支出,因此,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营成为社保管理的关键。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权力腐败带来的风险,例如上海市发生的最大社保案,社保资金挪用32亿元;另一种是养老保险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政府还没找到可行办法来填补历史欠账造成的巨额空账,仅依据当年支付中的实际缺口进行财政补贴。另外,即使资金征缴到位,也存在社保资金发放不准时现象。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思考措施
1.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当中的法律制度,可对社会保险起到强制及震慑的作用,尤其是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低保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法律,让社会保险有法可依。结合我国国情,根据《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体系,并配套相关的监督制度及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加强数据共享,整合我国的社会保险资源
根据我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构建社会保险的应用平台,有效发挥相关的数据信息,对假低保户进行排查,同时调整相关政策及社保费用,提升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办事效率与透明度。实现社会保险服务的一体化功能,在社会保险体系当中,有效发挥社会保险监察的执法功能,强化社会保险中的五大保险征缴力度,保证企业和员工交纳足额的社保费用,有效实现社会保险体系的全面覆盖与同步运行,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保体系。
3.构建合理的管理方式,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作
我国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十年差距,是目前世界上性别差距最大国家。我国可采用渐进方式,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直至取消法定的退休年龄差,均提高至60岁,这可有效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并积极应对老龄化。同时,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依据个人自愿原则,职工可选择提前退休。并强化职工待遇激励机制,可对提前退休职工减少相应的养老资金,或者延迟退休者增发其养老待遇。社保资金监管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运营的关键,可采取较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如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及公民监管等,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要避免社保资金管理中的权力腐败现象,需要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及阳光化,与民生相关的措施与政策要公之于众,并接受民众监督与投诉;与公众互动,及时地回应民众需求,以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安全运营。
4.响应全球化发展,调整社会保险与国际接轨
随着WTO的加入,全球化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相关社会保险法律也要适应该要求。根据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我国法律也要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劳动力跨国流动所带来得劳动者就业、失业、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则需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调整进行解决。近些年,很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已采取双边协议签订的方法,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在他国从事工作所遇到社保问题。我国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就需要根据国际规则来办事,可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来调整,站在发展中国家角度与国际相接轨。同时,要完善社保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相接轨,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机制,司法机制有助于解决很多纠纷问题,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序健康合理的运行提供切实的最终保障。可在人民法院中,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庭,对劳动与社会保险类案件进行专门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不受伤害。当我国社会条件成熟之后,可积极借鉴国外专门的法院审判形式,构建专门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法院,以体现劳动与社会保险类事务特殊性。
《小康》:在中国社保改革发端多年之后,《社会保险法》才“千呼万唤始出来”,您认为它对我国目前的社保制度环境有怎样的影响?
赵殿国:从目前来看,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有了比较大的发展,过去国有企业、现在比较稳定的各类企业,都基本上涵盖起来了,现在不足的地方在城市里面主要是非公企业、小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地方比较健全,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不太健全,对于农村来讲,在社会保险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
十七大提出来三个最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整个国家来看,最低生活保障是最先在全国普遍建立的;第二个全覆盖就是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普遍建立,这几年又开展了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样医疗保险制度在我们国家也实现了全国覆盖;现在薄弱环节是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开始试点,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方面还需要下大的气力,加大政府投入,尽快建立起来。因此,《社会保险法》把大的制度结构定下来是很必要的,实现了有法可依,下一步就是落实和完善的问题。
《小康》: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全国统筹”的目标,您认为此目标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应该如何解决?
赵殿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初实行的是县级统筹,这几年逐步实行实现了地市级统筹,2009年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真正从业务经办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都能够实现完全统筹的省份还不多,实现全国统筹的难度就更大了。
不能把所有养老金都放到全国统筹范围内。一方面,可以对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由中央负责这部分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地方基础养老金。即便实行全国统筹,也要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责任。
《小康》:有观点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使得农民工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赵殿国:目前,还不能说农民工是最大受益者,主要是解决了流动就业人口的制度不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