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社会治理机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1: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机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机制

篇1

【关键词】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治理;社会安全阀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加速转型,社会运行总体平稳,但依然存在大量社会风险,消解社会风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无可回避的重要环节。那么,社会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状况如何?如何消解社会风险?

一、风险社会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风险

“风险社会”是伴随着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概念,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乌尔里奇・贝克、安东尼・吉登斯等西方学者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比,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产物。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制造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人类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进入一种崭新形式的风险社会。与财富的分配逻辑不同,风险是人们试图否定和规避的物品,但风险对身处其中的任何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法摆脱风险的威胁。

吉登斯则从“时―空延伸”的角度发展了风险社会理论。他认为,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时―空结构”日益分离,现代化的扩散使得各种社会事件过程超出了传统自然共同体“同时同地”的范围。“不在场”的现代性时―空联系,使得社会活动更加依赖于人们在时―空“缺场”情况下的互动。而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高度伸延,又是通过符号和专家系统这两种“抽离化”机制来实现的。处于分离和“不在场”状态下的人们依靠符号和专家系统获取信息,达成行动共识,从而维持相互依赖。然而,一旦提供和解释信息的符号和专家系统出现问题,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相互依赖就会受到损害,从而陷入高度紧张和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混乱之中。因此,现代社会暗含着“时―空”断裂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是伴随着现代性而出现的人为现象;风险具有高危险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风险分布具有全球性、非均衡性、非同步性,风险威胁所有人,但有程度大小、时间先后之分;不同风险之间相互关联;风险社会的严重后果和高度不确定性,加大了化解社会风险的难度。自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它就不断为各种灾难和危机所证实。近年来发生的印度洋海啸、汶川地震、世界金融危机、日本核泄漏、索马里海盗挟持人质等事件,更是为该理论提供了最新的注脚。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加速转型,中国也正在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中国人均GDP正处于由1000至3000美元过渡的阶段,依据国际经验,这往往是各种矛盾集中凸显的时期,社会风险会急剧增加。现实正是如此: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密集爆发、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等,故此,该理论对分析危机日益增多的中国社会也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二、社会安全阀:内涵、功能及其消解社会风险的可能性

如何让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是创新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社会安全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安全阀原本是指锅炉中的一个零部件,它通过自动释放锅炉中的蒸汽压力而保证锅炉设备的安全。美国冲突论者刘易斯・科塞借用这一工业术语,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的概念:它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蓄积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

科塞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而敌对情绪是冲突的主要表现。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有效处理敌对情绪,特别是当敌对情绪超过社会系统的耐压能力时,系统就可能解体。为了将具有破坏性的冲突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也即防止敌对情绪大规模突然爆发,需要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是通过为社会成员累积的敌意和攻击性情绪寻找替代目标和替代手段而实现的(当然,这种替代也要由社会和个人付出某种代价)。社会安全阀机制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但它可以有效缓和矛盾,降低冲突对社会的危害性。社会结构越僵化,安全阀就越重要,因为僵化的社会不允许有冲突,如果再阻碍敌对情绪的发泄,那么对社会结构的威胁就更大。需要注意的是,科塞始终强调,社会安全阀就是要将社会冲突引向替代目标,或提供替代冲突途径,而不是直接指向冲突的最核心;换言之,社会安全阀通过曲线路径来实现缓和冲突的目标。

上文指出,当代中国社会风险数量大、种类多。而这些风险之所以存在,又是与中国社会转型始终伴随着大量社会冲突分不开的,它包括经济利益、政治诉求、文化信仰、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冲突。按照贝克等人的观点,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结果,而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又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部分,社会冲突则是社会转型(现代化)与风险之间的中介变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 社会转型、社会冲突与社会风险作用关系图

说明:实线和虚线分别表示作用、反作用。

按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我们可以在保证社会运行总体稳定、社会结构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寻找若干社会安全阀机制。换言之,虽然目前我们难以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彻底化解社会风险,但我们有可能借助安全阀机制去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风险对社会运行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因此,借助社会安全阀机制来治理风险社会,虽然是一种曲线式的问题解决方式,但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三、消解风险:不同领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为了缓和社会冲突,消解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平稳、持续运行,我们需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不同领域,形成和完善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

(一)政治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健全政治参与机制。政府要尊重人民群众在选举、听证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利;加强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扩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加强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加强社会统计调查,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关注舆论;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二,完善调解制度。要创新工作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视为和调解工作的核心原则,主动解决问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自利;合理界定二者与公检法系统的关系,确认二者的法律效力,促成二者与法律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加强和调解的组织队伍建设,足额配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倡文明接访、公平调解,逐步引入调解听证制度,保证和调解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建立劳资协调机制。推动劳资纠纷解决的合法化,通过有效合同来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资纠纷解决的制度化,逐步以集体协商等制度化的和平方式替代零碎化、破坏性的劳资冲突;增进劳资纠纷解决的透明化,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第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要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凸显税收的公平价值取向,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注重发挥税收作为二次收入分配手段的重要作用,利用税收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合理分配,平衡地区之间的财富分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国家、企业与个人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试征社会保障税。第三,发展商业保险制度。政府要充分重视保险制度在转移社会风险方面的作用,加大对保险行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保险行业的引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应该抓住机遇,适时推出指向社会风险的新险种,大力开拓市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要增强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成员积极投保,政府和各类慈善组织要筹措专项资金,为弱势群体投保,持续延伸保险网络。

(三)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政府要合理界定社会组织的性质与功能,对其合法性地位予以确认;向社会组织赋权,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政府职能,必要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向养老、医疗、环保等领域发展,弥补政府管理的漏洞。社会组织自身要准确定位,明确职责,突显特色;规范运行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承担社会责任,坚守非营利性的基本宗旨;不断提高对经济市场化、管理社会化的适应能力,既要争取政府支持,又不能丧失独立性。第二,激活社会流动机制。要努力打破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的、限制社会流动的一系列体制障碍,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缩小地区差距;形成竞争、公平、透明的职业市场,破除就业市场中的歧视性规则;发挥教育对社会流动的促进作用,完善经济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条件,降低高等教育收费,提高农村学生各阶段的入学率。第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一基本方针的同时,要突出保障重点,加强对底层群体、特困地区的社会救助;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创新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模式,实现保值增值;引入社会资本,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运作。

四、结语

社会安全阀机制是风险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如果能够构筑起健全、完善的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风险必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与消解,社会运行的安全系数将得到更多保障。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夸大社会安全阀机制对于风险社会治理的作用和功能,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以全面、彻底、直接化解社会冲突为目标指向的,它只能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冲突控制在社会结构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社会安全阀机制对社会风险的消解作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我们不能对它抱有过高的期望。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功能是有限的,风险社会治理,还需要更多、更大的智慧。

参 考 文 献

[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述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

篇2

关键词:复杂适应系统;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内部治理

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针对社会责任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道德规范的反省,却很少从理性上去追究怎样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我国经济转型期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绩效有一定关系,而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容忍和无意识,则导致了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薄弱。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宏观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和微观治理机制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复杂适应系统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上述治理机制进行分析。

一、基于复杂适应系统与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一)复杂适应系统概述

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是美国霍兰(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时正式提出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4个特性和3个机制。4个特性是: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3个机制是:标识、内部机制和积木块。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即CAS的复杂性起源于个体的适应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见,复杂适应系统更加强调复杂性的一个侧面——适应性。所谓具有适应性,是指单个主体能够与环境及其它主体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并根据经验改变其结构和行为方式。

CAS理论的提出对于人们认识、理解、控制和管理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观方面,CAS理论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适应能力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这种主体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表现在它能够根据行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为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客观环境中生存。在宏观方面,由这样的主体组成的系统,将在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表现出宏观系统中的分化、涌现等种种复杂的演化过程。

(二)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机制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响应是由公司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债权人)构成的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同样存在标识机制、内部模型机制和积木机制。

标识机制:主体之间的聚集行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体形成过程中,始终有标识机制在起作用。

内部模型机制:内部模型是主体在适应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体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适应性反应的过程中能合理调整自身内部的结构。

积木机制:基于规则的主体不可能事先准备好一个规则,使它能够适应所遇到的每一种情况。主体通过组合已检验的规则来描述新的情况,那些用于可供组合的活动规则就是积木,使用积木生成内部模型,是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普遍特征。

(三)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学习行为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个体主动与环境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个体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环境的刺激作出反应。这些规则以所谓“染色体”的方式存放在个体内部。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选中并且被应用,这种选择既有确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条件挑选),也有随机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选择)。刺激一反应模型是用来描述不同性能的适应性主体的统一方式,它说明了主体在不同时刻对环境的反应能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中,要生成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学习行为,并递延遗传,需要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治理机制

按照CAS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刺激信号,并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遵从意识。其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在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虽然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如何承担、承担到何种程度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都要求企业承担保护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社会责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针对上市公司了《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不过作为规章制度,其约束力和调整范围都比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应该以《企业社会责任条例》的行政法规形式,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报告、披露和评价等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实施和执行。

(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

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许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中社会责任国际(SAI)2001年版的SA8000标准影响较大。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设滞后,已经给社会责任管理造成了障碍。虽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这些认证体系对我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由于国情、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国外的标准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在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专门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政府或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估,定期以社会责任指数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举办“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评选等活动。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提供社会责任指南。

(三)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一种办法是在公司年报中载明企业社会责任业绩;另一种是定期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是采取自愿方式,在年度报告内以分散披露的方式处理社会责任信息。为更好地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一方面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要求企业定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另一方面应该在披露形式上予以规范,逐步从年度报告内分散披露过渡到独立性报告形式,保证认证机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

篇3

>> 实施校园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论企业的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举全社会之力 搞好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研究: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视角 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公民健康素养 绿色的生命能量彰显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全社会都来关注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及其治理逻辑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及食品安全治理政策 校园安全要靠全社会齐抓共管 儿童安全要引起全社会足够重视 全社会都要关注儿童安全上网问题 食品安全犯罪治理衔接机制建构方略 食品安全治理的机制设计研究 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运行机制分析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及完善路径 浅论食品安全治理 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依赖及策略 健全社会心理疏导机制已刻不容缓 创新机制 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格局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②孙春苗:《论行业协会―中国行业协会失灵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第5页。

③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④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50页。

篇4

关键词:复杂适应系统;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内部治理

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针对社会责任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道德规范的反省,却很少从理性上去追究怎样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我国经济转型期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绩效有一定关系,而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容忍和无意识,则导致了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薄弱。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宏观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和微观治理机制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复杂适应系统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上述治理机制进行分析。

一、基于复杂适应系统与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一)复杂适应系统概述

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是美国霍兰(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时正式提出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4个特性和3个机制。4个特性是: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3个机制是:标识、内部机制和积木块。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即CAS的复杂性起源于个体的适应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见,复杂适应系统更加强调复杂性的一个侧面——适应性。所谓具有适应性,是指单个主体能够与环境及其它主体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并根据经验改变其结构和行为方式。

CAS理论的提出对于人们认识、理解、控制和管理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观方面,CAS理论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适应能力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这种主体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表现在它能够根据行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为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客观环境中生存。在宏观方面,由这样的主体组成的系统,将在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表现出宏观系统中的分化、涌现等种种复杂的演化过程。

(二)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机制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响应是由公司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债权人)构成的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同样存在标识机制、内部模型机制和积木机制。

标识机制:主体之间的聚集行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体形成过程中,始终有标识机制在起作用。

内部模型机制:内部模型是主体在适应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体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适应性反应的过程中能合理调整自身内部的结构。

积木机制:基于规则的主体不可能事先准备好一个规则,使它能够适应所遇到的每一种情况。主体通过组合已检验的规则来描述新的情况,那些用于可供组合的活动规则就是积木,使用积木生成内部模型,是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普遍特征。

(三)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学习行为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个体主动与环境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个体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环境的刺激作出反应。这些规则以所谓“染色体”的方式存放在个体内部。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选中并且被应用,这种选择既有确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条件挑选),也有随机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选择)。刺激一反应模型是用来描述不同性能的适应性主体的统一方式,它说明了主体在不同时刻对环境的反应能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中,要生成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学习行为,并递延遗传,需要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治理机制

按照CAS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刺激信号,并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遵从意识。其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在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虽然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如何承担、承担到何种程度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都要求企业承担保护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社会责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针对上市公司了《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不过作为规章制度,其约束力和调整范围都比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应该以《企业社会责任条例》的行政法规形式,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报告、披露和评价等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实施和执行。

(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

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许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中社会责任国际(SAI)2001年版的SA8000标准影响较大。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设滞后,已经给社会责任管理造成了障碍。虽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这些认证体系对我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由于国情、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国外的标准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在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专门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政府或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估,定期以社会责任指数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举办“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评选等活动。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提供社会责任指南。

(三)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一种办法是在公司年报中载明企业社会责任业绩;另一种是定期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是采取自愿方式,在年度报告内以分散披露的方式处理社会责任信息。为更好地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一方面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要求企业定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另一方面应该在披露形式上予以规范,逐步从年度报告内分散披露过渡到独立性报告形式,保证认证机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

篇5

1.加深对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认识

总结一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必须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城乡、区域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以人为本,团结和谐氛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各方形成合力,形成推动顺德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坚强的领导核心,共同推进中心工作的全面完成。与此同时,针对我们在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通过继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把握,消除和化解工作中的存在的疑难和困难。新的一年,我们要继续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把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刻认识,转化为促进发展的强大动力,转化为保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和机制,转化为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2005年全区的各项工作中去。

2.加深对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认识

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稳定为第一责任,以发展求稳定,以稳定促发展,在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是关系到2005年全局工作的一个至关重要问题,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总结顺德以往的改革发展经验,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顺德一直牢牢抓住发展这条主线,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坚定不移走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形成了较强的产业、资本、体制等综合发展优势。“顺德模式”对发展是第一要务作出了最有说服力的注解。当前,顺德已步入了第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即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发展时期。顺德的路子对,基础好,自主增长能力强,经济发展处于持续快速增长时期,而且拥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机遇,这说明顺德的发展将大有可为;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当前顺德发展和改革中面临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如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程度尚需提高,受资源和体制制约比较明显,等等。因此,更要强调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认识。要通过发展,进一步扬顺德产业优势、经济社会综合竞争优势之长,避顺德资源和体制制约不足之短;通过发展来解决前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在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顺德如何发展、朝哪个目标发展等问题。

在强调发展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加深对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认识,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区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快速、持续发展,就是得益于国内有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得益于区内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的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既是“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顺德也不例外。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稳定为第一责任,树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重视从源头、从基层着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维稳工作责任制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稳定的工作,为改革和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我们还要通过发展经济,通过深化改革,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通过实施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从根本上解决我区的“三农”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

3.加深对抢抓机遇促发展的认识

2005年是我区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顺德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进程的重要一年。谋划新一年的发展,必须要有全球视野、大局意识和战略思维,必须对外界环境和形势、对自身优势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积极抢抓机遇,应时而动,发挥优势,顺势而为。

从国际环境来看,和平、发展和合作是形势的主流,世界经济正在步入稳定的增长阶段,全球产业结构调整转移步伐加快,区域合作和贸易投资自由化趋势进一步增强。虽然世界经济尚存在一些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但国际总体环境对顺德经济发展有利:一是为顺德企业与世界接轨,参与国际竞争,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了条件;二是为顺德的招商引资,为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并购合作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已经处于加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充分利用这个条件。

从国内环境来看,中国经济正处在新一轮的增长周期,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经济的内在增长动力进一步增强,为顺德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条件。当前,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我国经济已进入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长模式、稳步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这为资源紧缺的顺德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创造了条件,我们要抓住这些机遇。

从珠三角区域的形势来看,随着珠三角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尤其是广州火车站、广珠西线高速公路、珠二环高速公路以及广州国际机场、广州南沙港等珠三角区域性重大交通设施规划建设,进一步强化了顺德的区位优势,使顺德成为珠江西岸乃至整个珠三角重要的地区通枢纽之一。这为我们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推进百万人口中心城区建设,重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顺德自身来看,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高速发展,顺德已经积累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同时具备了较强的稳定自主增长的能力;另一方面,顺德总体上已进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时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比较牢固。这为我们充分发挥优势、乘势而为,实现高基数快增长,全面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建设和谐顺德创造了条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并牢牢把握利用好这个宝贵优势。还有一个优势就是顺德干部群众具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为人先的精神。这种精神是顺德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顺德今后率先发展、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继续领先全国、不断超越自我、勇往直前的强大精神动力。这种精神、这个优势我们要继续发扬光大。

正因为顺德目前具备了上述“天时、地利、人和”的机遇和优势,所以说顺德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机遇期。我们要增强机遇意识,提高抓机遇、用机遇的能力,抓紧抓实和用好用活各种机遇,加快推动顺德实现跨越发展。

真抓实干落到实处

要使今年的各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去年我们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发展第三产业工作会议、农业表彰大会、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社会和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制定出台了有关政策措施,这次区委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工作任务,我们一定要真抓实干,扎实推进,使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1.要思想重视抓落实

把各项工作落实好,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当前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顺德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很重要的就是要看各项工作能否一步一步真正落实。因此,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顺德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聚精会神地抓好落实。

2.要善于创新抓落实

要顺利完成区委全会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新发展观念,创新工作思路,以新观念新思路引领新发展。

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顺德的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从原来注重改革发展,转变为更加注重开放,加快经济的国际化进程;从原来注重民营经济发展,转变为更加注重外源型经济,进一步促进内、外源经济协调发展;从原来注重速度和规模,转变为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原来的注重引进,转变为更加注重自主创新,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从原来注重国内市场,转变为国际与国内市场并重,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市场合作与竞争;从原来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效率与公平并重,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从原来的注重经济发展,转变为更加注重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实现和谐顺德。观念一新信心足,思路一变天地宽。只要我们真正转变观念,开阔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就一定能开创顺德发展建设的新局面。

3.要突出重点抓落实版权所有

要紧紧抓住区委全会部署的主要工作和工作的主要方面,重点突出,以点带面,以重点工作的突破推进全面工作的落实。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内外源经济协调发展仍是今年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要继续提升家电等传统产业,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汽配、机械装备、金属材料加工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继续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打造“顺德制造”区域公共品牌,扩大外贸出口,大力提升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城市建设方面,要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划,进一步完善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一山、二路、三河”建设为重点,推动中心城区加快成型。在建设和谐顺德,实现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方面,要以举办的第七届亚洲艺术节为契机,加强文化强区建设;要继续扩大城乡居民就业和再就业,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要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强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要健全机制抓落实

要针对各项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监督、责任机制,确保工作能够按时保质地完成。对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尤其是一些全区性的重大工作,区、镇(街道)和各部门一定要加强检查督促,及时了解工作进度,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今年11月第七届亚洲艺术节将在佛山举办,我区将承办亚洲艺术节的开幕式和部长论坛及文艺活动。办好亚洲艺术节开幕式及相关活动,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对我区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一次大促进、大检阅和大考验。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区联席会议的决定,顺德专门召开了第七届亚洲艺术节筹备工作动员大会,研究部署了亚洲艺术节各项筹备工作,并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希望各有关镇(街道)和部门高度重视,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发动工作,并依据筹备工作的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落实任务和责任,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共同确保第七届亚洲艺术节的成功举办。

5.要端正作风抓落实

搞好2005年全区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实现和谐顺德,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当前,顺德处于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进程,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党和时代赋予了我们新的历史使命,对我们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道德品格、理论素质以及驾御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顺应时展的要求,适应顺德发展的需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自觉、认真地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篇6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CSR);产业集群治理;嵌入性;治理逻辑;治理机制

作者简介:吴定玉,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与哲学博士后(湖南 长沙 410081)

张治觉,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刘叶云,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一、引 言

全球化背景下,产业集群被大量实践证实是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产业集群的发展正面临着“网络组织”低效缺陷以及“全球价值链治理”刚性等问题的挑战,使得产业集群竞争优势降低甚至有所衰退,大量实践案例已把如何规避集群衰退、强化集群治理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1 ]。同时,大量的文献资料表明,在产业集群发展的每个阶段,产业集群治理是规避风险、避免负效应、增强竞争优势、预防集群衰退的主要举措。因此,要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规避其发展过程中的负效应,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产业集群治理。产业集群治理是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机制和制度来协调集群行为主体之间关系,旨在建立和维护集群竞争优势并采取集体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其中,集群治理逻辑是治理的逻辑起点和过程,治理机制是集群治理的核心内容。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影响我国产业集群治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也是产业集群风险形成的重要因素 [2 ]。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集群内企业,要如何应对际大品牌厂商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要求,同时其购买价格却一再压低这双重挑战,对产业集群的升级与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3 ]。

本文创新性利用“嵌入性”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使其改变集群网络结构,突破或减弱产业集群网络因“路径依赖”产生的 “锁定效应”,有效根治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性风险,进一步激发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鉴于此,本文从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入手,通过剖析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对产业集群治理的影响,揭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逻辑。接着,根据产业集群治理逻辑,从治理的逻辑起点、过程到结果构建产业集群治理的机制。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

最早将治理概念引入集群研究的是经济学家Brusco(1990),他在对意大利产业区的调研中,区分了两种类型的产业区模式 [4 ]。2000年,“集群治理”这一概念由Gilsing明确提出,他认为集群治理是集群内成员旨在促进和改善创新进程的集体行动,其本质是促进集群增长,让集群具有共同的使命感和目标规划,最终目的是建立和保持集群持续竞争优势 [5 ]。英国经济学家Brown(2000)则认为,产业集群治理的实质是产业结构和集群企业间的互动关系,由集群委员会及利益相关者代表所主持的管理和决策系统,这样均衡了各方利益也保证了治理行为的有效作用。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将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论运用于解释产业区治理理论 [6 ]。Propris(2001)认为,产业集群治理是集群内各种主体(包括上游供应商、集群企业、下游买方以及政府、协会等)共同博弈的结果 [7 ]。这一定义侧重于从集群治理结构方面来对集群治理进行定义。Rittera and Gemurnudenb (2003)则从管理学的控制角度将集群治理归纳为包括集群组织的交易、协调、计划、组织、人事和控制等一系列内容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这实际上是从治理内容方面对集群治理的概念进行把握 [8 ]。另外,Kooke(2002)提出“联合治理”是一种网络化趋势的治理,可以借助区域治理机制来实现 [9 ]。国内最早将治理的研究从单一企业扩展到多个的是赵耀增,魏江、周泯非(2009)认为集群治理是指集群层面上对集群参与者交互活动存在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各种内生性协调机制总体,是同时包含着地方经济和行政权威、社会规范和协会机制等多种微观治理机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10 ]。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的治理,是将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变量引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去,使其成为企业生产体系的一部分 [11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集群就因全球与本地因素共同作用开始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自2005年,大量文献也从实证角度研究了产业集群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12 ]。在产业集群治理中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变集群网络结构,突破或减弱因“路径依赖”产生的集群网络“锁定效应”,有效根治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性风险。因为从集群网络组织结构来看,众多企业及相关机构因种种社会关系或产业关系联接在一起,随着网络中个体间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组织形式将趋向稳定、封闭,集群内部的信息传递不得不通过第三方参与才能完成。另一方面,集群网络因路径依赖而形成了“锁定”,不能对外部市场需求的变化、集群内技术、知识更新快速做出反应。为了减少这种网络组织风险,引入新的变量较为行之有效。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新的引入变量则会使集群网络结构发生变化,能够有效弱化锁定效应。具体表现为:第一,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通过使企业主体接受并履行社会责任,引入更多相同或相似及相关主体进入集群内部网络组织,以此增强企业主体间网络联系,在遭遇市场要求变化时能迅速进行资源再配置,使集群网络组织运行更为高效,优化升级网络组织结构与增强网络组织的弹性。第二,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变量的引入,使得集群网络结构和外界信息交换频度和程度大大提升,并使集群网络组织向更广泛的外部空间扩展。这样通过内部企业主体与外界相关个体之间产生新的关联,极大程度地消除由于“网络依赖”而造成的“锁定效应”。

三、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

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是怎样的呢?本文从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入手,基于“嵌入性”理论,剖析“企业社会责任”在产业集群治理中的“嵌入性”,揭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逻辑。

1. 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

我国学者易明和杨树旺(2011)等在国外学者Johanson和Mattsson(1987)及国内学者孙国强(2003)等人研究的基础上,引入集群剩余,构建了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如下图1所示 [13 ]。(1)关系是集群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产业集群中的关系与市场及层级组织中关系的导向不同。市场关系以利润为导向,层级组织中的关系以任务为导向,而产业集群中的关系则是互动导向,是产业集群内部不同结点间的互动合作与协同进化的关系。(2)作为互动结果的补充和延伸,协同创新作为集群治理的最终目标是集群治理逻辑的终点。(3)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以集群剩余(利益)为基础的,集群剩余贯穿于集群治理的始终。

2. 产业集群的“嵌入性”

Polanyi(1968)在研究经济制度发展史时首次提出了“嵌入性”概念。他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后来,Grannovetter(1985)将“嵌入性”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他认为经济行为嵌入在网络和制度之中,嵌入到一系列社会化的态度、偏好和准则之中。嵌入性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关系性嵌入(relational embeddedness)。即经济行动者嵌入于所在的关系网络中并受其影响和决定。关系嵌入以双边交易的质量为基础,表现为交易双方重视彼此间的需要与目标的程度,以及在信用、信任和信息共享上所展示的行为。产业集群关系性嵌入是指集群网络中企业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结构性嵌入(structural embeddedness)。即在宏观层面上,经济行为主体所构成的网络关系嵌入到其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并受来自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文化氛围、价值因素等影响或决定 [14 ]。产业集群结构性嵌入指集群网络组织受其所处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主要指碜猿集群网络组织内部企业行为主体之外的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组织和个体,以及一系列社会化因素。一般来说,产业集群构成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行为主体、政府和第三方机构,它们在产业集群网络中的上下游关系和所处位置不同,从而承担不同的职责,发挥不同的嵌入。本文中,我们将集群内各经济行为主体间相互联接关系网络称为“关系性嵌入”;与集群网络所处地区或外部环境形成的互动体系称为“结构性嵌入”。

3. 基于“嵌入性”理论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逻辑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与产业集群治理一般逻辑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在集群治理的起点与过程中嵌入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要素。即:基于嵌入性理论,把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要素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的起点与过程中,使其能够在集群治理中充分利用网络组织治理的特性,摒弃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由于“锁定效应”带来的组织僵化与低效,激发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具体来说,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影响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起点与过程。

(1)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

由于产业集群网络化组织特征,一个企业要想在集群中生存下去,它首先必须要作为一个“节点”融入到本地网络中去。产业集群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首先就要利用“关系性嵌入”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行为与标准筛选产业集群内企业,并将社会责任作为集群中经济行为主体在集群中的“生存壁垒”。也就是说,如果集群中某一企业没有加入到集群网络组织的社会责任建设体系中,它将会失去与其他处于社会责任体系中节点企业的网络关系,从而无法在集群中生存。

因为在现代社会,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关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企业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无疑有利于良好形象的塑造,增加企业的诚信度,也使得企业之间的合作易于进行,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选择”,从而减少合作风险与管理成本。本质上看,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治理的内涵就是基于产业集群“本地共生网络”特性,在产业集群内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共建联盟,构建集群“网络内企业”筛选机制,施加产业集群内企业加强自身社会责任建设的外在压力。正因为此,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

(2)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贯穿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过程

从组织结构看,产业集群网络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基于价值链而紧密联系的具有一定产业关联的生产企业群“价值链网络”;二是为协助生产企业不断提供各种资源的服务组织机构“产业生态网络”。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可以基于“价值链网络”与“产业生态网络”在集群区域系统中进行扩展与延伸。因为结构嵌入是众多参与者相互作用的函数,可见集群成员间不仅具有双边关系,而且与第三方有同样的关系,使得集群成员间通过第三方进行间接的连接,并形成以系统为特征的关联结构。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使得“节点”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网络不断扩大与增强。产业集群内,“节点”之间的联结关系是彼此进行互动合作的基础。而在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下,集群成员之间是否可以建立起“节点”企业之间联结的“双边关系”或“第三方关系”,“触点”企业是否处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体系网络中就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另外,集群成员之间的联结关系是否可持续,取决于它们从成员互动合作中所获得的满意度。集群成员的满意度即集群成员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单打独斗转移到对产业集群协同效应追求的满足感。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给集群成员提供两个方面机会影响满意度:第一,协同效应获取。追求协同效应是集群成员互动合作的直接推动力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嵌入可以在成员互动合作过程中,基于集群社会责任网络信任系统,一是可以促使集群网络组织内“节点”企业与外界之间产生更多联结,扩展集群协同效应的网络规模;二是成员间长期的互动合作,反过来进一步增强集群内外社会网络联系,深化集群组织程度,提高集群内外网络的运行效率,增强集群凝聚力与竞争力,实现集群优化升级,增加集群整体协同效益。第二,集群剩余共享。集群剩余是协同效应的结果,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是以集群剩余(利益)为基础的。通常,集群成员之间在互动中的地位决定了集群成员获取集群剩余份额的能力和权力,这也意味着部分集群成员也面临着集群剩余分享的限制与剥夺。结构性嵌入企业社会责任集群治理,可以建立集群剩余公平的共享机制,而不是由某个特权阶层或企业控制。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主要从集群剩余总体份额(协同效益)与集群剩余分配制度影响集群内外网络成员合作的满意度,从而影响集群网络内外各结点个体之间或个体与整体网络之间关系的紧密型和持续性。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将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模型概括如图2所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实质是在一般治理逻辑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影响治理产业集群的价值链网络和生态网络,使集群成员满意并对集群产生高度信任与忠诚,从而进一步增强集群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集群增长与升级。

四、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机制

管理学家Langen(2004)认为集群治理机制是关于产业集群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激励和约束、决策权和利益分配,与外界交流、合作和谈判的全部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 [15 ]。产业集群由于存在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利益主体形式及特有相互作用关系,如果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集群内各主体不同利益所引发的系列问题将会扭曲合作行为并形成负协同,导致集群走向衰败。本文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基于“嵌入性”理论,根据产I集群治理逻辑,从治理的逻辑起点、过程到结果构建产业集群治理的三大机制――限制性进入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共享机制,如下图3所示。

1. 产业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

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是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壁垒”,对集群合作成员采取限制性进入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正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实现的,因为这是通过“关系契约”和“地位最大化”来建立的一种“资格成员”合作机制。关系契约保证合作者之间的交易建立在强关系和共同规范基础上,地位最大化保证交易在地位相近或相似的成员之间进行。产业集群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首先构建集群成员的关系契约――共同的社会责任体系,使得集群网络组织合作成员在共同的社会责任体系下可以确保合作各方有强烈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可以防止合作各方因不同利益所引发的激励问题而中断其合作行为。其次,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可以整合协调各合作成员企业的行为,在长期互动合作中进一步对集群合作成员企业进行过滤与筛选,保证“地位最大化”,促使集群行为与战略目标相吻合。这样,在集群治理的逻辑起点,基于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的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可以减少合作各方的协调次数,降低协调成本,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交易的质量和保证程度,降低集群成员合作风险。国内陈军(2009)提出产业集群的创新与升级是内治外功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采取措施将集群内部网络组织治理、集群外部全球价值链治理及集群内地方价值链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现实选择 [16 ]。国外学者重点实证研究产业集群中企业社会责任全球价值链治理与本地治理的不同作用与效果(Peter Lund-Thomsen & Khalid Nadvi,2010) [17 ]。Jose & Paulo(2014)进一步指出仅是全球价值链嵌入不足以解释产业集群社会升级,驱动集群社会升级的关键力量是强有力的本地组织 [18 ]。因此,合作成员企业限制性进入机制通过产业集群内部网络组织治理与外部全球价值链治理共同进行。

(1)内部治理。众所周知,产业集群内企业对集群网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它是否能够生存或发展,首先要看它在集群内部是否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获得了交易合作伙伴的信任与认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信任机制成为协调集群成员间关系的主导力量,为防止集群内部机会主义提供了一个有效治理的基础。因此,内部治理就是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在集群内部构建集群成员企业的信任“生存壁垒”,即通过限制性进入机制,那些能够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处在集群责任体系构建中的企业能获得“网络准入”与发展。否则,将被驱逐出集群网络组织,这样可避免集群整体遭受社会责任危机。

(2)外部治理。嵌入全球价值链治理属于产业集群治理的外部手段,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的重要治理方式。因为在全球供应链中,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传递性和高风险性,供应链上任何节点企业出现社会责任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供应链上企业受到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质疑,甚至会给供应链上某些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19 ]。因此,目前很多大品牌购买商在全球价值链管理中对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给予高度关注,他们主要以“订单获取”机制对全球供应链成员企业进行筛选,这实际上是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构建集群网络外部的限制性进入机制。

2. 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在完成集群治理第一阶段的合作成员过滤与筛选后,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如何对已在集群合作关系框架中的成员进行治理?如前所述,由于集群网络所处地区或外部环境形成的互动体系被称为“结构性嵌入”,信息披露机制就是集群成员合作过程中维护与强化互动合作关系的主要治理机制。

所谓信息披露机制是在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对集群成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及时进行披露,搭建形成企业声誉与企业形象的一种通路。与此同时,对造成了集群风险、减少集群剩余的成员企业,进行惩罚与通报。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机制主要通过声誉管理与联合制裁制度来实现。第一,声誉管理。良好的声誉是集群成员企业在集群内生存的必要因素,因而想要在集群网络组织中获得生存与发展,企业形象与企业声誉尤为重要。集群内部行为主体在声誉机制驱动下,机会主义行为极大地被抑制。因为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譬如行业协会组织,可以记录和传递集群内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信息,其声誉、信任、不良信息时刻会被披露。第二,联合制裁。联合制裁是对那些违背共同规范的成员予以集体处罚的一种制度。在产业集群中,产业集群成员相互信任,不是因为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善意的,而是因为每个成员都能意识到制裁能够诱发其他成员以值得信赖的方式行动。即联合制裁制度对集群成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集群成员能够预期到不合作的代价或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因此,在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中,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构建信息披露机制,不仅给所有集群成员提供了实施联合处罚的机会,而且还提高了信任和合作的效率,保障其他治理机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 产业集群治理绩效的共享机制

产业集群治理绩效指通过集群互动协作获得协同效应与集群剩余后,集群最终获取持续竞争优势以及推动集群增长升级的效应。产业集群能否达到这种绩效,关键在于治理机制能否保证集群内各主体有强大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谋取私利,能否保证合作成员同步互动而且有序高效协作。这种保证能否实现的关键又在于集群内各成员对从集群中获得的利益是否满意,以及能否对集群组织产生强烈的依赖和忠诚,从而使得他有一种动力去维护与保持集群的长期绩效。一般来说,共享机制(一般体现为决策共享与利益共享)是使集群成员满意和忠诚的最基本的长效机制,主要通过共同治理机制与激励机制来实现。

(1)共同治理机制

共同治理最初是对公司治理而言的,其思想来源于Blair(1995)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共同治理就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治理,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矸窒砥笠档目刂迫āF笠瞪缁嵩鹑问咏窍虏业集群治理最突出的特点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让集群成员共同分享参与治理规则制定与集群利益(协同效应与集群剩余)共享权利,从而获取最大满意度。

基于“关系性嵌入”,集群成员将其核心资源与功能提供出来,与其他合作者协作互动,形成一个可以共享的资源与活动集合,客观上构成治理的共同主体。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增加集群内外部合作成员数量,吸引更多社会责任履行者参与到价值链中,使集群在更大空间获得资金、信息和技术支持,为集群网络组织间的协同创造机遇和条件。另外,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集群内部各成员自觉关注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成员诉求和利益,彼此之间建立高效实用的协作机制,增强所在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协作与交流,提高集群成员内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使得集群内外部网络成员间关系更紧密。这样,“共同治理机制”还能有效弥补以往产业集群治理“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不足的问题。

(2)激励机制

如果说共同治理机制决定了集群成员对集群组织的满意度,激励机制则决定了集群成员对集群组织的“忠诚度”。张丹宁、唐晓华(2012)认为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要设计激励措施,通过“网络粘性”来加强 [20 ]。激励机制是产业集群治理的微观机制,是建立在物质基础或道德标准和价值观上的直接或间接刺激机制。毋庸置疑,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激励,其刺激力度越大,集群成员违规或退出集群的机会成本就会越高,集群内交易风险越低,集群稳定性就会越强。

1)直接激励:直接激励机制是对集群成员是否遵守契约而进行奖励或惩罚的机制与措施,通常包括价格激励、订单激励、声誉激励和信息激励。其中,价格激励和订单激励是向遵守契约的合作方提供更为有利的交易价格和订单便利;声誉激励则为遵守契约方提供更多的业务或合作机会;信息激励是使集群成员获取更多信息渠道,并使相关主体能够更有效参与合作。这些激励机制都与集群剩余分配有关,集群剩余是直接激励机制的物质基础。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对集群合作成员进行过滤与筛选后,纳入集群组织的守约成员,能够分享到集群带来的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和范围优势,取得较高的集群剩余。如若不然,出现个别成员违约行为,由于集群的地理临近性与信息披露机制(“结构性嵌入”)的存在,使任何违约者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组织惩罚。其机制表现为:一方面,终止交易关系,给违约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披露使违约者市场声誉贬值,其他集群成员对违约者实施联合制裁。这两种方式都会使违约者分享的集群剩余减少甚至消失。

2)间接激励:竞争合作机制是集群内间接激励机制。产业集群中,大量同类企业同居一地,不同企业在价格、质量等方面都不同,这样会为企业带来大量竞争压力。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那些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对产品收取更高价格,同时,这些企业由于遵循企业社会行为准则,满足全球价值链治理要求,从而获得大量国际订单。这样,那些表现平庸的企业会感到有压力,也就是说,集群内所有企业通过比较不断产生压力,实质就是一种间接激励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集群成员企业不得不更新经营理念,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加强产品差异化等来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是在一般治理逻辑基础上,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影响产业集群治理的价值链网络和生态网络,使集群成员满意并对集群产生高度信任与忠诚,增强集群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集群增长与升级。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贯穿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过程。本文根据产业集群治理逻辑,利用“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通过“三大机制”来实施。一是产业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二是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三是产业集群治理绩效的共享机制。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通力协作。首先,政府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与监督并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奖惩机制。政府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民众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民众监督,引导企业行为。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例如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奖励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效果良好的企业,而对企业不当行为严惩不贷。其次,加强社会民间专业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和信息披露。借助国际组织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系统认证,可以动态监督和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使集群企业进一步融入到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另外,加强集群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并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同时,利用系统完整的社会信息,可以营造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氛围,优化企业及产业集群所在区域的内外部环境。最后,企业自身需要积极培养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与自律机制。由于产业集群的网络特性,各成员企业在社会责任体系建设中虽不一定“一荣俱荣”,但一定会“一损俱损”。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成功的基础在于各成员能够自愿自律遵循国内国际社会责任标准,不觊觎一切非正当的机会主义行为。

参考文献:

[1]李世杰.基于集群剩余索取权的产业集群治理机制研究[J].管理世界,2013(7):178-179.

[2]张丹宁,唐晓华.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模式及其适用性――基于产业关联度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2013(6):65-72.

[3]Peter Lund-Thomsen,Khalid Nadvi. Clusters,Chains and Complianc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Governance in Football Manufacturing in South Asia[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0(10):201-222.

[4]Brusco S. The Idea of the Industrial District:Its Genesis in Industrial Districts and Interaction Cooperation in Italy[M].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Labor Studies,ILO,Geneva,1990:10-19.

[5]Gilsing V A. Cluster Governance. How Clusters Can Adapt and Renew Over Time[R].Working Paper,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2000:1-7.

[6]Ross Brown. Cluster Dynamic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with Application to Scotland[C].European Policies Research Center,University of Strathclyde,2000(3):1-30.

[7]De Propris L. Systemic Flexibility,Production Fragmentation and Cluster Governance[J].European Planning Studies,2001(6):739-753.

[8]Rittera T,Gemunden H G. Network competence:Its Impact on Innovation Success and Its Antecedents[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03(9):745-755.

[9]Cooke P. Biotechnology Cluster as Regional Sectoral Innovation Systems[J].International Regional Science Review,2002(4):453-467.

[10]易秋平,刘友金.产业集群治理研究文献综述与展望[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1(9):69-73.

[11]Massimo Battaglia,Lara Bianchi et.An Innovative Model to Promote CSR among SMEs Operating in Industrial Clusters:Evidence from an EU Project[J].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10(3):133-141.

[12]Peter Lund-Thomsen,Renginee G Pillay. CSR in Industrial Clusters:an Overview of the Literature[J].Corporate Governanc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in Society,2012(4):568-578.

[13]易明,钍魍.产业集群治理的内在逻辑与机制体系[J].湖北社会科学,2011(7):95-98.

[14]Grannovetter M.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Theory of Embeddedness[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5(4):380-500.

[15]Langen P.Governance in Seaport Clusters[J].Maritime Economics and Logistics,2004(6):141-156.

[16]陈军.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产业集群治理研究[D].杭州:浙江师范大学,2009:30-50.

[17]Peter Lund-Thomsen,Khalid Nadvi. Clusters,Chains and Complianc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Governance in Football Manufacturing in South Asia[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0,93(10):201-222.

[18]Jose A. Puppim de Oliveira,Paulo Jord?bo de Oliveira Cerqueira Fortes. Global Value Chains and Social Upgrading of Clusters:Lessons from Two Cases of Fair Trade in the Brazilian Northeast[J].Competition and Change,2014,18(4):365-381.

篇7

关键词: 女性罪犯 矛盾调处机制 社会治理

党的十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新形势新体制下,监狱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当前监狱的职能和地位作用更加凸显、监狱工作任务更加严峻的情况下,罪犯群体矛盾化解调处工作虽只是监狱全局工作的冰山一角,但却关系到监狱监管安全稳定、监狱职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意义。本文将以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为实践探讨,将女犯群体矛盾调处工作置于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进行深入解析。

一、当前女犯群体矛盾呈现的新特点

由于罪犯个体的差异性,形成了罪犯群体的素质层次、文化水平、道德规范、职业技术、法律认知、心理健康程度等方面的多层次性。女性罪犯一方面具备罪犯的共同属性,另一方面具备其独特的性别特质。在女犯群体研究的过程中,女性社会性别意识及特质、内涵的属性,会导致女犯群体矛盾呈现出独特的现象。

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一矛盾法则,同样适用于女性罪犯,她们从入监到出监,矛盾无时无处不与之相伴。教育改造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循环往复地掌握、控制、处置和化解罪犯矛盾。

(一)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现实性

女监罪犯矛盾来自于与监狱、民警、同改、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监狱聘请的技术人员)、家庭、社会、政法机关等七个方面。矛盾激发的源头现实性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与婚姻家庭客观原因相关,这类矛盾大部分与亲属、财产、债务、婚姻、抚养问题、经济纠纷有关。第二类与服刑改造现实原因相关,这类矛盾主要集中于与监狱、民警、生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学习劳动能力低下、消极改造不服管教、性格内向、有心理疾病、人际关系紧张、集体生活不适应等。第三类是与社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如与政法机关的矛盾,大多数是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与社会的矛盾,如对拆迁、征地、行政处罚、单位分配不公等产生的不满等现实原因。

(二)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持续高发性

女犯之间的矛盾出现的频率高、次数多、间隔短,呈现出现持续发生的特点。持续性矛盾分为两类,一种类型是个体因素:如罪犯魏某(故意伤害罪,15年),偏执型、冲动型人格障碍,在2013年4月至10月半年时间内,与同组罪犯两人次持续产生不同事由引发的较深矛盾,导致屡次与她犯争吵、扣分,致使矛盾难以调和,两人次分别调离小组化解矛盾。另一类型是群体性因素:如因劳动生产、改造学习、是否遵守监规纪律等因素,群体性因素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际相处,尤其是在女性罪犯群体中,女性遇事易激惹、计较、敏感的特性使然,促使群体性因素引发的矛盾持续发生、不断发生。如罪犯张某(贩卖罪,15年)、罪犯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10年6个月),在担任生产线质检以来,由于工种的特殊性,屡次因生产工艺质量的把关问题与线员产生矛盾,此种现象同样普遍存在于其他流水线质检员,并非个体因素主观导致的结果。

(三)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可控性

通过图表4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罪犯矛盾虽然高发、多发,但是通过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绝大部分矛盾都是可调可控的,这对稳定罪犯改造思想,维护监管安全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女性罪犯在服刑期间呈现出女性自身独有的特点,突出表现为依附、从众心理较强,易受暗示,普遍敏感多疑、不能容忍沉默,情绪波动起伏较大,爱相互议论计较,认知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受挫能力较差等,导致矛盾的出现应激性强、潜伏期短,大多数矛盾为浅表矛盾,在民警的监管控制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针对女性罪犯矛盾的特点以及女性罪犯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矛盾措施,利用个别教育、亲情帮教、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教改活动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以正面干预的力量,介入到罪犯矛盾排处调解工作中,民警给予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对罪犯来说很难解决的问题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可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矛盾。

(四)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多元性和复杂性

虽然狱内矛盾占据了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绝大多数,大部分矛盾依然在可调控范围之内,但是女性罪犯群体矛盾依然有部分不容忽略的问题,即狱外矛盾,一方面,牵涉到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整合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监狱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教育管理手段有限,基层监区社会资源薄弱,监狱的社会化功能需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和财力。如:罪犯黄某(诈骗罪,13年),以承揽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裴某人民币183万元,其中,黄某有50万人民币存放于其朋友秦某处,黄某入狱,要求其父母去秦某处取回存款退回赃款,但秦某必须要黄某本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至今矛盾悬而未决。罪犯周某(故意杀人罪,死缓)因其杀害老公,儿女不肯原谅,民警多次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但儿女始终不愿意有任何联系,矛盾未能顺利解决。罪犯周某(合同诈骗罪,11年 )入狱后,其丈夫便再也没有出现,现周某父母想给周某买房,让周某与其丈夫离婚,因其在狱内,离婚之事一再拖延。通过实例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罪犯的各种矛盾不断凸现,兼具狱内监管改造与狱外社会化进程的双重属性,矛盾类型日趋复杂,新的潜在犯罪因素不断滋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罪犯在狱内的改造情绪,致使一些罪犯心理压力过大,从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悲观厌世情绪,轻则消极面世,不思进取,重则对抗改造,自暴自弃,更有甚者会发生自伤、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事件。

二、女犯群体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监狱“主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影响

监狱主文化是指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文化,它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良知、监狱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守则等。而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它表现为罪犯群体生活中的一些内部规则,如不许告密、不得供出同伙、投机取巧、暗语、拉帮结派等,其往往以罪犯特有的“道义”和“规矩”来维系,它所具有的感染力、内聚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执行中的矫正效果。⑴在罪犯的实际改造中,作为执法主体的监狱民警,代表的是监狱主流文化,对全体罪犯起到监督、管理、制约的作用,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在日常的警囚接触中,势必会导致摩擦,造成矛盾的产生。在罪犯群体层面,一部分罪犯遵守监狱主流文化的制度约束,一部分罪犯受到隐蔽化、功利化、利己主义思想主导影响,或者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导致罪犯与罪犯之间改造价值观取向的背离,从而产生矛盾。

(二)自我价值认同的损毁。

自我认同危机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冲突,个体常会模糊自身存在的状态,一切变得不确定,无法将已获得的认识与对自我的评价协调起来。积极的选择有助于加强自我的力量,而消极的选择则导致自我力量的削弱。⑵女性罪犯在面对判刑、改造、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方面的事件时,易陷入内心与外界环境的不平衡与不稳定之中,人格处于自我矛盾的状态,压抑了原本的自我,自我认同损伤,安全感的降低,情绪焦虑,出现了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通常,女性罪犯在入监前就一直采取消极防御机制,通过自身的努力不能获得内在稳定的框架,易产生攻击性冲动和非现实性的疑虑,这种消极防御机制所埋下的隐患,导致其在入监后、在危机发生时采取“聚焦式”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进行消极归因或者外归因,形成悲观失望的消极、失落心态,以灰色的心态面对纷繁复杂的改造环境,对正面的积极的事物置之不理,以负面态度采取应激行为方式,最终导致易于与他人、社会产生矛盾。

(三)心理健康水平的破坏。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科曾对女性罪犯 418 人进行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定 ( MMPI)( 实测 390 人 ),根据测定所得各量表分,进行人格聚类分析 ,并应用症状自评量表 ( SCL-90) 评定心理健康状况。结果显示,女性罪犯有两类人格特征:第Ⅰ类为攻击 - 稳定型,占 59.2%; 第Ⅱ类为敏感 - 不稳定型 , 占 40.8% 。经检验二类人格类型在 MMPI 各项目分的差异非常明显。SCL-90 测定验证了聚类分析后所得二类罪犯具有不同的心理健康状态。结论为女性罪犯群体内部有二种类型的人格差异,第Ⅱ类女性罪犯心理状况更加不稳定。根据此项研究,进行女性罪犯引发矛盾心理状况分析:1、感情丰富细腻。女性心理特征最突出的表现是比男性富于感情,这是因为女性的神经系统具有较大的兴奋性,对任何刺激反应都比较敏感多疑。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负面生活事件或负面情绪因素时,大多会采取自我保护的防卫机制,以先入为主的观念维护自我利益,从而易于产生纠纷和矛盾。2、特殊生理期。当女性处于月经期、更年期、绝经期时,会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诱发矛盾的产生。3、心理压力大,易产生心理障碍,从而导致攻击的产生。研究表明,敏感多疑与恐惧都可能产生攻击,有时可能因为多疑而产生恐惧,又由恐惧产生攻击,有时多疑本身就能产生攻击,单纯的恐惧也可能产生攻击 ,而且常常产生的是主动攻击。攻击出于人的攻击本能,女性罪犯自身多疑或者恐惧的心理特征,受到改造或生活中的挫折后,采取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导致矛盾的凸显。

(四)社会性别角色定位的变化

美国福特基金会对100名女犯中就社会性别意识,从“女性人权与法律、女性与经济、女性地位、女性与保健、女性与参政、女性与传媒、女性与环境、女性与贫困、女性与婚姻家庭、女性与家庭暴力和童年记忆”这 11 个维度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赞成与一般赞成共占了 49% ,不赞成的占了 51% ,这表明有一半以上的女犯的思维中已经摒除了传统社会赞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女性越来越注重性别平等意识的培养,形成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经济,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的人际交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亿万家庭作为基础。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群体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这样的现象同样适用于女性罪犯群体,传统观念女性角色定位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家庭、单位、社会的一份子,每一女性犯罪的背后,不仅牵涉到一个或多个家庭,更牵涉到社会、集体、政府机构等各方面因素,这也是女性罪犯入狱后大量狱外矛盾频现的原因。

三、女犯群体矛盾调处机制的构建设计

针对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多元性和持续高发的特征,仅仅依赖简单的调处方式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从和谐发展的宏观角度明确矛盾调处的基本思路,采取系统的综合治理方式来调处这些矛盾与冲突,才能实现一种较为理想的监管秩序。因此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与对策,应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和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罪犯诉求表达机制。这是保障罪犯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时了解狱情民意、迅速化解罪犯矛盾的主要措施。第一,在监狱各项政策和制度出台前,应进行犯群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制度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罪犯正当利益现象的发生。第二,拓宽罪犯诉求表达途径,为罪犯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通过问卷调查、监狱长信箱、检察官信箱、纪委监察室谈话、监狱领导接待日、监区长接待日、民警个别教育谈话等主要方式听取罪犯的诉求,想方设法解决罪犯反映的问题,以最高效、最快速的行动解决罪犯可能会引发的矛盾和不良情绪,最大限度实现缓解、匀速的作用。第三,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罪犯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以多种办法来化解矛盾纠纷以提高求决的效果,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⑷二是建立健全罪犯矛盾预警机制。罪犯矛盾预警机制建立的目的是为调处罪犯之间矛盾、把监狱发展过程控制在稳定与秩序的轨道上提供决策依据。对罪犯矛盾的预警必须建立在对罪犯群体矛盾的风险评估基础之上,而对罪犯群体矛盾的风险评估我们可以建 立能够反映罪犯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监管规范、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的量化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罪犯矛盾发生、处置的相关数据库,建立动态的矛盾监控系统,分析以往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发展趋势,力求在罪犯矛盾处于潜伏时期,及时察觉、预告有关迹象,并予以恰当处置,努力掌握矛盾调节的主动权。⑸

(二)发挥公共制度在罪犯矛盾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因此对待罪犯群体矛盾与冲突理智的做法是正确对待和引导罪犯的不良情绪,让矛盾以更加温和的公开方式表达出来,以利于缓解监管改造压力,对于矛盾的评估与排查工作制度可以较好地调解罪犯矛盾、起到“稳压阀”的作用。⑹一是大排查工作与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狱情舆情调查机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和反馈纠错机制的建立完善,努力实现罪犯矛盾从事后调处向事前预防、由因时治标向源头治本的转变。二是大排查工作与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罪犯自我调解、矛盾调解员调解、民警调解、社会帮教人员调解相互配合机制,实现诉调对接衔接机制,以及专业调解机制的健全完善,形成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三是大排查工作与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起来,制定完善各类矛盾性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流程,从情报信息、处置方式、处置力量、舆论引导等方面做好应对的充分准备,进一步形成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三)完善对罪犯矛盾化解的调处机制与权益保障机制

有机结合罪犯矛盾的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健全完善矛盾调解防控机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握正确的狱情导向,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构,在监狱、监区和罪犯班组三级分别建立矛盾调解组织,充分利用监狱的协调能力和罪犯间的自我调解能力,讲求整体优化的力量组合。同时健全罪犯心理调节机制,教育帮助罪犯学会正确的发泄渠道,学习健康心理保健知识,营造健康的积极的改造氛围。建立有效的心理支持系统,重点关注有思想压力的罪犯,堵而不疏、压而不导会使其本来就紧张的思想更加紧张,不利于其积郁的负面情绪、过剩的精力通过正当途径发泄出去,在狱内形成压抑低沉的服刑氛围,使教育改造工作弱化,特别是要加强监狱弱势群体的精神慰藉和心理帮助。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综合灵活地运用好各种手段,重塑罪犯思想,健全其人格、矫治其恶习、破除犯罪心理结构、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活动,提倡罪犯学习中国传统文化,讲孝道、讲仁爱、讲感恩、讲诚信,营造和谐友爱的氛围和环境,对罪犯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要健全罪犯矛盾调节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罪犯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正当诉求是否得到回应,对于保持监管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通过罪犯群体合理利益的实现,保证矛盾的有效调处,有效地减少不安全稳定的因素、减少矛盾的源头,为监狱和监区的安全稳定奠定好的基础。

篇8

(一)促进子系统内部的联系,维护子系统内部的稳定

1.封建皇权通过履行经济职能促进经济子系统内部的联系,通过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这一系统的和谐。(1)封建皇权通过履行其经济职能把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古代中国国土辽阔,小农经济又使人们处于十分分散的状态,无力应对天灾人祸和兴修大的水利工程,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需要它来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我国古代各个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它们通过兴修水利工程、道路和运河来满足农业生产的灌溉和交通运输等需求,保证经济子系统的顺利运行和发展。封建皇权还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农业生产,通过委派地方官吏来“劝民农桑”、宣教“农本”政策、促进农业技术传播,督察农业生产。这样,封建皇权通过履行其经济职能,把经济子系统内部分散的诸要素一定程度上联系起来了。(2)封建皇权通过消除子系统内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经济子系统的稳定。为了有利于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极力消除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因素,维护农业生产系统的稳定。一方面,他们经常扮演调和阶级矛盾的角色。如实行“均田制”,让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获得一份土地,这是传统社会的政府利用其强制力进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正式制度。这使很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成为自耕农。地方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容易激化与百姓的矛盾,于是皇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豪强和官僚对土地的兼并,维持这个系统的基本平衡。另一方面,他们也赈灾,救助受灾农民。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灾难频繁发生的国家,灾害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威胁到王朝的存亡,因此封建统治者也不敢掉以轻心,通过赈灾使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并以此来显示皇权统治的仁德及其合法性所在。在封建皇权的强力干涉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威胁乡村社会系统的不稳定因素。

2.通过“乡绅自治”维持乡镇政治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稳定(1)“乡绅自治”有利于收集民间的意见,联系广大农民。社会系统的维持并不能完全靠压制,尤其在“天高皇帝远”的乡镇地区,权力的运行不能完全单向度的由上而下,因为“政治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11]皇权止于县,把乡镇管理的权利交给了乡绅,这样就有利于收集和反馈民间意见,实现一定程度的上通下达。乡绅与异地为官的官员不同,他们没有离开故土,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和乡里百姓往来密切并且有着休戚与共的厉害关系。他们能够把自己了解到的或收集到的有关乡村与村民的信息反映给当地的官员,避免了官方直接面对数目庞大的村民,也避免了因官方不了解民情,做出错误决策而导致官民的直接冲突。因此乡绅起着重要的上通下达的作用,保持了系统信息的畅通。(2)“乡绅自治”有利于平衡官方与农民的利益,维护政治子系统的稳定。乡绅一般都是官方举办的科举考试中获取功名的儒生,他们具有“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12]是封建皇权在广大乡村的人。“绅权”依靠的并不是暴力,而是基于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家族势力和个人德行所获得的一种敬服。[13]所以,乡绅是一种农村社会的内生型权威,它不具有国家这一外生型权威的暴力性质,因而,有功名而无官职的“乡绅”成为把封建皇权与乡镇居民联系起来的桥梁。乡绅因其来自民间的身份,决定了乡绅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地方利益。通过乡绅自治,可以形成中央与地方利益尽可能地协调。乡绅的角色是双重的,即起到保护乡民和乡里社会的作用,也起到替统治者管理乡民的作用。所以官方利用乡绅管理广阔的农村地区,不仅得到乡绅的支持,也得到百姓的信赖,也维护了整个子系统的稳定。

3.通过“科举考试”维持乡村文化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稳定(1)通过科举考试有效整合乡村的文化精英。科举考试的成熟与完善对意识形态下沉到乡村,形成广大乡镇地区的文化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举考试是一种选官制度,对广大乡村开放,它不论出身、不论门第,使广大农村的居民也可以通过这一管道,做到“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凭能力获选,不靠亲戚关系或家族人脉。”[14]这给许多农家子弟带来了希望,他们希望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梦想。这一举措产生了极大的向心力,有效地把广大乡镇的文化精英凝聚起来,成为对中央皇权的积极支持者。而且这一选官制度也注意到选拔人数在地区之间的平衡分布,极力消除地域差异,保持各地之间的文化联系。各地儒生由于对儒学的共同兴趣而相互往来和交流,促进了儒家的思想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在广大乡村地区形成了文化上的统一。(2)通过科举考试维护了儒家意识形态在普通村民心目中的独尊地位,保证了意识形态系统的稳定。封建皇权紧握科举考试这一“指挥棒”,以儒家学说为考试的主要内容,这样促使了儒家学说在广阔的乡村的传播,一些农家子弟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较高的身份和地位。科举考试也造就了一批乡村的儒生,考取功名的乡绅往往成为当地弘扬儒家文化的中间力量,即使是没有获取功名的儒生,在传播儒家文化中也是功不可没,他们把儒家文化融入到小说、戏曲等多种多样的民间文艺中,深刻影响了居住在乡村的中国人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使乡村居民对封建皇权的统治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同时乡村有条件的村民通过培养自己的孩子读书,让他们考取功名,为儒家的意识形态系统输送人才,形成一个内部的良性循环。儒家意识形态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又通过封建皇权的大力弘扬,并且与植根于乡村的选官制度相结合,扩大了它的影响力和对社会的整合力,抵制了其它意识形态的竞争,保持了“独尊”的地位,最终形成了一个稳固的意识形态系统,并且一直持续了两千多年。

(二)强化社会子系统相互之间的制约,维护社会大系统的稳定

1.通过巩固小农经济,防止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失控(1)落后的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有利于封建集权统治。小农经济环境下,广大农村居民保持一种分散的状态。他们这种分散的状态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马铃薯”,没有团结起来的力量,无法对抗封建皇权。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人们所能够建立起来的组织,只能通过血缘关系的纽带形成的宗族组织。这种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族组织是中国封建统治长期存在的社会基础。这种家族组织通过儒家意识形态而与国家组织协调起来,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封建君主就是这个放大了的家庭的总家长。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子系统就是矗立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及这样的经济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之上。封建皇权保护小农经济就能够维护乡村社会的宗法结构,宗法结构的稳固保证了家国同构的中央皇权的行使。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口的流动,从而导致宗法关系的松散,威胁到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这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小农经济而遏制商品经济的原因之一。(2)巩固小农经济有利于巩固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封建意识形态。儒家意识形态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也为这一基础服务。在很多方面,儒家可被视作以家庭为榜样、为国家建立道德原则的意识形态。[15]没有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的封建家庭结构,儒家意识形态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封建皇权通过保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可以维护儒家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因为,如果放任商品经济和工商业的发展,则必然改变封建家庭结构,产生多元的思想,最后冲击到儒家意识形态。

2.通过政治权力强化对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制约(1)通过政治权力限制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萌芽的商品经济一直得不到发展。因为封建统治者认识到经商可以迅速致富,所以他们“也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16]他们“保护落后的经济,以均衡的姿态维持王朝的安全。”[17]这样商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然就得不到保护,甚至常常受到侵害,商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手工业为官方所垄断,民营手工业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梁漱溟先生说的,“后一两千年的中国文化在经济上已盘旋而不进”[18]就是这样导致的。这种状况有利于皇权的统治,小农经济的落后和封闭,使广大的乡村农户就像一个个的“马铃薯”,分散而无力,需要统治者“从上面赐予他们雨水和阳光。”[19](2)通过政治权力进行思想文化控制。封建皇权对农村的管理单靠武力或严密的官僚组织是不够的,需要广为群众所接受的意识形态。因此,通过政治权力,加强了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一方面,统治者大力弘扬儒家文化。自汉朝以来推行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明显的效果,儒家意识形态开始深入人心。封建皇权通过完善科举制度,达到对乡村的意识形态控制。科举考试使乡民可以通过学习儒家学说而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这使广大的乡镇儒生专注于研究儒家学说而放弃对其他学说的思考。另一方面,他们广设“文字狱”进行思想控制。对任何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和文化进行彻底的清洗,这样达到对意识形态的有效控制,使儒家作为意识形态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3.通过弘扬儒家文化,巩固小农这一经济基础,维护封建皇权对乡镇的政治统治(1)巩固儒家学说的独尊地位有利于巩固小农这一经济基础。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中包含着“重农”思想,儒家思想家主张“民以食为天”、“不夺农时”、“不违农时”等,把农业生产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荀子甚至认为财富只能从农业中产生,并且提出了著名的“强本论”,把农业生产与富国富民联系起来,并且明确提出“工商众则国贫”的观点,成为后来很多朝代重农抑商的理论根据。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社会的意识形态,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极力维护小农这一经济基础。它有一套与农村家庭伦理紧密相关的完整价值观,对乡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维持一个农业社会的正常运转。(2)大力弘扬儒家学说维护了封建皇权的统治。任何封建朝代都不是单靠武力就能够统治的,所以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而导致对统治者的认同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封建皇权通过对儒家学说的弘扬,达到了降低其统治成本的效果。一方面,儒学能够顺应专制皇权发展的需要,通过文化制度对皇权的充分肯定,把皇权的统治法理与宇宙的秩序“融为一体”,达到“对权力的无限性、任意性和全能性政治模式的全力构建。”[20]另一方面,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乡绅充分利用儒家的教化功能,使人心服而达到管理的目的。这种教化可以“防止因思想的混乱而导致社会的动乱,也是为了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乡绅都是由取得功名的候任官员或者退休官员组成,精通儒家学说,因此他们的思想与整个国家的统治思想一致,可以向百姓灌输儒家的仁义道德观念,达到教化民众进而控制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乡绅的帮助下,使广大乡村“形成了国家官僚机构枝干下的广泛而稳固的根基,从而把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不可思议地组织起来了。”

二、我国传统社会乡镇社会治理的教训

(一)封建皇权的高压统治使一切新生事物无法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中成长起来封建皇权为了维持系统的平衡,扼杀了一切新生事物。在经济方面,除了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外,还极力阻止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的形成。皇帝具有对于天下一切财产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在这个最高权力的有效统摄之下,其它一切“下位性”的占用权才可能是“合法的”。这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政治统治方面,封建统治者除了维持高度中央集权外,在农村则极力维护乡村的宗法制。宗法制有利于通过家族的力量实现对个人的人身控制。个人只是家庭和家族的附属品,受到父权、夫权和族权的严格控制,限制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德治与法治是对现代社会进行良好管理的两大法宝,我国的传统社会的管理者在倡导德治的同时却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的本意是包括对最高皇权的制约,但是我国传统社会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惩罚臣民对神圣君权制度和宗法社会秩序的触犯。[24]这样就使得法治始终没有在中国大地上建立起来,由于中国皇权制度的法律只能越来越多地屈从和服于权力的专制性,所以与这个进程相同步的,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的正面制度意义,给予越来越多的怀疑、限制乃至否定。最后,封建皇权对思想意识形态的强力控制导致了中国思想文化界长期处于“万马齐喑”的状态。思想文化领域由领先世界到跟不上世界发展的潮流,人民处于蒙昧之中,这又反过来影响了经济与政治的发展。

(二)传统社会的社会治理无法改变一治一乱的循环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因权力高度集中而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先生注意到,“在传统结构中自下而上的轨道是脆弱的;利用无形的组织,绅士之间的社会关系,去防止权力的滥用,不但并不能限制皇权本身,而且并不是常常有效的。”在这种体制中,人民发挥的作用甚微。单靠皇权制约的官僚机器,难以避免的盛行和蔓延,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进行了最严厉的惩罚,但是仍然无济于事。历史上开明的皇帝总是少的,昏庸的皇帝总是占很大的比率,同时一个开明的皇帝,短期内开明是可能的,而长期的开明却是少见的。当皇帝昏庸时就无法有效监控整个官僚体系,也容易导致宦官和外戚专权。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庞大的官僚集团就会侵占田地、欺男霸女,形成对人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破坏了经济子系统的平衡。最后也使意识形态失去效用,形成的局面,改朝换代也随之发生。这也是我国传统社会摆脱不了一治一乱的循环的原因。每次改朝换代都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国家陷入动荡中,若干年才能恢复。而且每次改朝换代之后,一切都得重新开始,这样就验证了马克思所说的,“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

三、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对当前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启示

我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历史上起过进步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不管怎样,它都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可贵的财富,为我们今天创新乡镇的社会管理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有益的启示。

(一)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传统社会,我国的经济长期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成熟的市场经济始终发展不起来,这也是近代以来我国落后的根源之一。今天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认识到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形式,市场是当今能够把广阔的农村联系起来的重要手段。正是市场的存在,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分工,使人们相互依存、相互需要。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主要手段。因此政府对乡镇的有效管理就应该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在乡村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建立起符合市场发展的健全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于公平分配的利益均衡机制,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的产权机制。乡镇政府机关,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要在市场意识淡薄的广大乡村,担负起市场培育的职责。乡镇政府本身也要充分认识市场的规律,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根据市场规则来检讨自己的行为,减少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减少对农业生产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等间接手段,引导乡镇居民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创立合作社等,为他们提供市场信息、资金、技术等服务,引导他们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通过市场的发展,把乡村与城市连接起来,与全国乃至世界联系起来,把农村这个经济系统变成一个充满活力而又全面开放的系统,改变农村封闭落后的状况。

(二)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与公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相适应我国传统社会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下级只层层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但是传统社会的国家权力体系毕竟只下沉到县一级,为广大农村的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这也恰恰是封建统治能够长期维持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前,“全能型”的政府不但抑制了人民的参与热情,而且也没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先生认为,要提高乡村管理的效率,“不是加强远离老百姓的中央权力,而是,相反的,应该在基层自治事务中去加强启发和领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多元,社会事务繁杂多样,以前的管理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要转变管理理念,抛弃传统的为民做主的思维,让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乡镇等政府部门不是把政府权力下沉到乡村的每个角落,而是积极推行村民自治,落实“群众事务,群众管理”的原则,让群众成为管理的主体。只有给乡村社会留下一定的自治空间,才能有利于民意的上传和下达,有利于保持整个系统内信息的畅通,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发展,也可以避免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而形成好心办坏事,管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官民对抗。政府甚至要主动培育乡村民间组织,让它们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分担乡镇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一个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同时也要通过群众的积极参与,来促使政府依法办事,改变传统社会权大于法,使权力无法真正得到制约而造成基层政权无法无天的现象。

(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为指导,这一价值体系为维护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一人民的认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毕竟是与小农经济、与封建专制统治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在今天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舆论不一”也成为常态。因此在思想文化方面,我们除了要继续执行主席提出来的“”外,还需要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达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统一认识和整合社会的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的产物,它与新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相协调,是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综合所有认识后形成的,并且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因为具有“最大公约数”的特点,才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理念必然要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统一、相协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来检讨政府的管理行为,做到行有依归。同时乡镇管理部门也要通过自己有效的管理行为引领乡村的社会舆情,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成为新时期凝聚广大乡镇居民,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的精神武器。

四、结语

篇9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激发各股抓好平安建设的动力

1.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落实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完善综治维稳责任人述职制度,建立综治维稳绩效档案,,增强综治维稳责任人“保一方平安”的意识。

2.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属地管理”、“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单位(股室)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重大涉稳事件的,严格按《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办法》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完善考评体系。进一步规范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设,对各股室的综治、维稳工作实际日常督查、专项督办、半年考评、年终总评制度。

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严防矛盾演变升级

4.保障改善民生。牢固树立“民生为本”理念,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入手,着力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着力提升扶贫对象素质,以扶贫攻坚助推小康提速,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力争全年减少贫困人口1万人以上。

5.践行群众路线。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过上幸福生活的新期待。巩固和深化“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双向全覆盖”机制。

6.推进依法治理。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引导群众通过法宝渠道解决利益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7.健全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实行矛盾纠纷日常排查、重点工作专项排查、重要(敏感)时期集中排查、重点领域滚动排查、隐性问题超前排查制度。每月定期召开矛调工作交账会议,确保经常性地排查、分析、研判、化解矛盾纠纷。坚持领导包案制度,逐一落实重大涉稳问题和重点人员包案化解稳控责任,实行限时办理。充分发挥原籍维稳干部人缘、地缘、亲缘优势,积极化解和处置矛盾纠纷。

三、夯实平安基层基础,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篇10

一、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努力实现执法公正

执法理念不仅是一个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导向、检察工作的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更好地为大局服务的重大实践问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目标要求出发,检视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执法理念需要加强和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更新和发展:

一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理论中关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人权的现象。为此,检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克服以往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不文明执法、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能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自己严格执法。程序法既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也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加强对刑事程序法自身价值的认识和研究,并付诸实际,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品味,本身就是现代文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

四要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执法理念。利益在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充分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公正执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平衡社会多元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五要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穿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为民”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服从于人民,这不仅是司法理念上的一次新的进步,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公则天下平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主题和规律,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一要依法打击保和谐。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层次。如果严重的刑事犯罪得不到遏制,国家不安定宁、社会不安定、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切实履行批捕、职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落实“平安××”建设的各项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犯罪、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防范和惩治组织的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

二要维护稳定增和谐。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意克服以往办案中构罪皆捕的倾向,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适当扩大相对不的范围,依法应当的也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二是对于,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分化、瓦解和打击少数、教育团结多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组织、策划、指挥闹事者,以及借机的犯罪分子,要适时依法予以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要立足教育,不要轻易逮捕。三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如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已经和解,或者加害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从轻。

三要反腐倡廉谋和谐。反腐工作是解矛盾、顺民心、平民怨、促稳定、谋和谐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要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要突出查办大、要案,深挖窝串案,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深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行业和部门,对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和土地管理、城市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予以严惩。二要注重打防并举,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积极发挥预防工作的防控作用,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体系的要求,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抓好个案预防、系统预防等工作,积极探索在重大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引入预防犯罪机制的举措,努力推进建立和完善“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四要强化监督促和谐。具体来说,一是要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要在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侦查监督要通过履行追捕、追诉职能,深挖犯罪,坚决纠正办案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是要加强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审判监督要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要不断推进驻所、驻监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同步检察,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确保不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不断完善监外罪犯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使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突出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正确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成案率。同时要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相结合,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执法中能否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不仅是检验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政治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尺度。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把执行法律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要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防控和减少犯罪。结合重大恶性个案或问题突出类案的办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重点整治地区的治理。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通过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等工作,积极参与全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工作。以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完善罪犯心理咨询等各项社会矫治工作,加强对被监管人员及监外执行人员的教育改造,有效减少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篇11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协作的依据

传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应急管理需要,主要表现在:一个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风险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并存,另一个是传统政府应急机制的失灵现象显现。

社会风险呈现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点。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文化多元、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社会矛盾和冲突复杂多样。近年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结构性失业急剧增加,生产事故频发,社会贫富差距显现。加之,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落后于物质文明建设,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频频发生。

政府失灵现象显现。现代社会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势。过去几十年,我国的应急管理采取的是“一体化”,这种应急机制在大力推进经济建设时期发挥了极大作用,效率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在利益追求多元化的背景下,“一体化”已不能满足不同群体和不同阶层的多样应急需求了,造成应急管理供给与需求失衡,政府失灵显现。失衡的结果使得公众对政府的失望,造成公信力下降。在自身需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公众可能产生群体非理,引起更严重的社会危机。

采取一元主导、多元协作的必要性在于现代社会管理必须寻求更加有效,符合各方利益的需求的应急管理机制。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鼓励和调动社会各个群体,发挥企业组织和第三部门中各类社会组织的整合作用,以满足公众的不同利益诉求,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互动协作的应急管理机制成为新趋势。

本文主要就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详细描述与分析,试图明晰二者的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为现代社会应急管理的实践提供思路。

二、社会各主体互动协作中的政府职责

在应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应急管理体系的主导者,起到规划、引导的责任,具有完善制度体系、维护公权力威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责任。第一,政府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法制建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法治化确立各主体在应急过程中的行动准则。同时,政府需要完善应急管理系统中的监督机制,完善对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宣传和教育体系。第二,政府具有维护公权力的威严的责任。要求政府恪尽职守,依法行使公权力,获得其他各主体的信任,维护公信力。此外,公权力的威严还表现在政府具有在社会应急管理过程中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控制社会危机的蔓延的维稳责任。第三,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体现在为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提供公共平台和资源保障,保持政府与其他主体的信息沟通顺畅。

然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功能缺失在我国却是普遍现象。社会中其他主体参与应急管理程度不高,使得社会组织力量薄弱,专业性程度低,难以得到发展。究其原因,一个是我国社会的传统原因,国家未有意识的动员、引导和培养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实践;另一个是公众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不信任。部分社会组织的非法行为也破坏了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

三、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萨拉蒙的“第三方治理理论”肯定了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优势和重要性。在应急预警系统中,社会组织根植于公众,与居民联系紧密,可作为政府与公众的中介,本身就是沟通渠道。此外,社会组织可代替政府承担大量信息收集的工作,帮组政府了解民意,安抚社会不良情绪,防范社会风险。在应急处理的过程中,在政府未到达事故或危机现场时,社会组织可及时反应,组织和动员群众自救并自主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组织还可以在政府到达之后及时将相关应急信息传达给政府,帮助政府尽早了解情况,开展应急工作。在应急管理的恢复治理阶段,社会组织可为在突发事件中受害的公众提供具体而专业的服务,尤其是物质上的恢复治理与精神上的修复治疗等方面。政府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力,不仅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为社会服务,还可以使得政府从具体事物中抽身出来,降低自身的应急管理和治理成本。

四、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良好互动关系将大大提高应急效率,提高应急质量。为了给公众提供更全面优质的社会服务,政府可适当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机制,尤其是在资源稀缺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方面。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信任还体现在依法监督上。政府的职责是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政府的信任还体现在应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需要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信任和自主性。社会组织具有贴近社会,组织行动灵活,组织类型多元的特点。政府需要看到社会组织的这些优势,并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在专业性上的优势。因而,政府除了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做好监管工作外,不应干涉社会组织的具体工作,保障社会组织在工作上的独立性。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的互动过程中,信息沟通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包括社会风险预警、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收集等。政府需要搭建双向沟通机制,搭建信息沟通平台。社会组织替公众向政府表达民意,替政府向公众传达信息,作为公众与政府沟通的中介。在应急事件中,政府未到位前,第一时间收集信息,掌握情况并及时向政府传达。

多元主体互动协作的优势是可以发挥各个主体的优势最大化。由于每个合法社会组织均登记在册,政府掌握着每个社会组织的信息,尤其是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特长、职业构成等信息,在应急管理发生后,政府可根据应急管理的人力、物力需要与社会组织协调应急,并在事后治理中合理调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优势。既能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需要,又能广泛合理利用社会资源,节省政府应急管理的成本。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协作还表现在培养公众的应急管理思想、自救自治的精神上。这样有意识和有针对性的动员、引导和培养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仅凭政府的力量难以达到了理想的效果。可由政府制定培养目标、分布培养任务,社会组织具体执行。

政府与社会组织是一员主导、多元协作的应急管理格局中最重要的一组关系。处理好这组关系不仅可以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可以发挥社会各方的力量,为社会转型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马立.论应急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互动[J],与社会矛盾问题,2013(2):92-102

[2]姜平.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J],理论探讨,2011(2):138-142

篇12

一、全面推进平安建设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平安建设推进年”活动。以开展综治委成员单位与部分乡镇(办事处)“携手共创平安”活动为载体,号召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帮扶重点乡镇、村加强农户科技防范,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引导扶持两个县区,积极争创全省第二批平安县区;全面推进“平安乡镇(办事处)”、“平安村居”、“平安单位”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考核第二批“平安乡镇(办事处)”,适时开展市级“平安单位”、“平安学校”、“平安医院”考核命名活动,不断扩大平安建设覆盖面;全面开展“平安行业”创建活动,拓宽平安建设的领域。通过以上活动开展,为2009年争创平安市打下基础。

二、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以农村科技防范建设和治安卡点建设作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继续深化农村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队伍、网络、设施、制度“四项建设”,强推硬促,力求取得阶段性进展;指导考察命名一批市级治安卡点示范点、技防示范镇、村级综治工作示范点和联户联防示范村,树立农村治安防范工作典型,抓点带面,推动全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健全城市社区治安防范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推进城市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进步;以基层平安创建为载体,加强企业、单位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的治安防范工作,注重开展“技防单位”、“技防企业”、“技防小区”等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专业保安联防队伍建设,开展有偿看护服务岗位的普查,逐步淘汰老人岗、残疾岗,提高单位内部看门护院的能力。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落实。会同阜城三区综治部门和市直机关工委健全市直单位综治相关责任人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考核考评,建立责任人考核档案,促使各成员单位认真研究本部门、本行业在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改进考核评比方式,加强日常考评,探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封闭式考评的方法;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基层社会动态,灵活运用督查督办、

限期整改等工作措施,促进基层党政组织增强开展综治和平安建设的积极主动性;对因领导不重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坚决施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适时筹备召开全市综治工作暨平安乡镇命名表彰大会,以先进典型引导综治暨平安建设广泛深入开展。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以人口管理为重点的社会管理

适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与阜阳籍务工经商流入地综治部门进行联系,共同探讨加强阜阳籍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城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查活动,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机制;继续开展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突出以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落实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筑牢城市“防火墙”;将“三电”设施管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发挥好综治委各专项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努力探讨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高危人群、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注重发挥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矛盾化解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五、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综治及平安建设的浓厚氛围

大力弘扬平安文化,营造综治及平安建设宣传的浓厚氛围,提高全社会参与综治及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在阜阳城区开展平安阜阳公益宣传活动,开展好3月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宣传月;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组织开展全市首届“三电”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好全市“平安文化宣传季”,分别会同宣传部门及市文联开展好“2009聚焦平安”--系列新闻宣传报导活动、“2009祝福平安”--书画名家平安阜阳书画展和“2009平安瞬间”--平安阜阳建设纪实图片展;充分发挥“阜阳平安网群”的优势,加强综治及平安建设的宣传、交流,将平安网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建立平安网信息员制度。

六、进一步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

认真落实省综治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皖综治委[20*]10号),加强乡镇(街道)政法综治机构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整合力量,形成基层维护治安和稳定的合力。继续深化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农村警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加强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适时开展基层综治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适时组织开展赴先进地区考察取经活动,进一步开阔工作视野。

七、加强综治委(办)的自身建设

进一步完善综治机构、加强人员配备

,健全工作制度,推进综治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治办组织、指导、协调的职能;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督促落实,努力提高综治委、办的工作水平。加强与市综治委专项工作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引导各项专项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篇13

__年,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十”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全国省市会议精神,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着力加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力度,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综治基础建设,推进新一轮平安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一)深入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以平安村(社区)创建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达到新一轮平安创建标准。

(二)切实加强综治机构建设。加强综治机构自身建设,充实力量,健全制度。调查研究,明察暗访,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狠抓各项综治措施的落实。

(三)大力推进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建设。在有条件的村要健全综治办或综治工作站,有效整合公安、、民政、国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工作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四)健全农村平安建设长效机制。统筹规划,加大投入,确保年内基本完成村(社区)为核心,警务室或调解室为支撑,治安巡逻队为基础的农村平安建设工作体系的目标要求。

二、着力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体系,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组织领导,实现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社会协调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健全预警机制。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分配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排查梳理涉及农民工返乡、农民工资、引发的矛盾纠纷,掌握社情民意,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加大信息汇总、形势研判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积极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着力健全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控体系

(一)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统一执法思想,加大打击力度。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打击能力,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与分裂、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城乡治安整治专项活动。加强对旅游环线的整治,深入开展“打黄打非”、盗窃破坏“交通网线”设施专项整治,非法安装使用电视接收机设施、传销和“黑网吧”等专项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控体系。把社会管理整体联动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建设规划,构建以巡逻员为骨干,其它群防群治队伍为重要力量。切实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保持社会治安平稳。

四、创新重点群体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网络,全力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双向服务管理措施,形成服务管理合力。

(二)加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排查管控。推进重点群体信息库建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落实违法犯罪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对闲散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救助工作。

(三)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抓好企业安全的监管,保障企业的良性发展势头,做好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和改进宣传教育工作

篇14

一、深入开展各领域、各层面的平安创建活动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各级综治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2、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以开展“争创平安建设模范基层单位(村居)、争做优秀基层综治办主任”活动为载体,推动平安乡镇、平安村居、平安学校、平安企业、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努力促进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各项措施在城乡基层单位的落实。

3、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紧紧抓住强化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综治机构规范化建设、解决农村突出的治安问题、健全完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妥善处置、集中抓好治安后进村集中整治、丰富和发展农村平安创建内容等重点,推动农村平安建设深入开展。

4、深入开展平安行业建设。重点抓好烟草、电力、油区、卫生、学校、交通、建设等重点行业的平安建设,认真总结成功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把平安行业建设引向深入。

5、深入开展平安企业建设。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指导与协调并行,切实抓好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平安创建活动,努力把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企业。

6、深入开展平安小区建设。以开展“星级平安社区”创建为载体,以属地管理为依托,理顺各类小区的管理权限和责任部门,牵头抓好小区平安建设,推动社区创安工作不断升级。

二、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

1、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做好各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严格落实各项打击、防控措施,确保我县不出现影响稳定的任何问题。

2、加强“严打”整治工作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评估机制,及时准确地分析评估社会治安稳定形势,动员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3、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紧抓“打黑除恶”不放松,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街头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和各类“痞霸”。加大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和整顿经济秩序工作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经济诈骗、传销等破坏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4、深入排查整治治安混乱部位和突出治安问题。认真落实定期排查制度,对治安混乱区域、部位实行集中施治。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铁路沿线、油区、烟草、“三电”、建筑市场、学校、医院及企业周边、“黄赌毒”等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边界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维护边界和谐稳定。

三、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1、进一步健全完善源头预防机制、预警预测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建设,建立行业管理部门行政调解组织,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本文来源:文秘站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多元联动工作格局。

2、注重整合基层综治力量,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切实增强调解实效。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 和矛盾纠纷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介入、控制和解决。

3、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等领域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4、完善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县、乡两级和基层单位创“三无”(无越级集体上访、无异常上访、无积案)活动,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深化“五长”联合接访制度,切实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

5、依法妥善处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坚持“三个慎用”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置,努力把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6、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1、建立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点线面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到管理到位、防范严密。

2、切实加强城区治安防范工作。强力推进路面、社区、重点要害部位、单位内部“四大防控体系”建设。抓好居民区技防设施配套改造和标准化建设,并积极创新机制,整合社区民警、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三方面的力量,共同维护社区平安;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巡逻守护力量和技防设施建设,确保绝对安全;抓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人防落实、物防配套和技防达标,增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能力。

3、毫不放松地抓好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积极推进农村警务室建设,注重调动和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把防范工作做到千家万户,维护农村治安安定。把人防作为防范之本,加大巡逻守护力度,做到“防范到户,责任到人”。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村治安保险工作。

4、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认真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留守在家未成年子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和救助服务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健全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选聘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活动,坚持查处“黑网吧”等违规经营的互联网站和经营场所。积极开展争创“青少年零犯罪村居(社区)”活动,努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5、加强和改进刑事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帮教安置组织,形成帮教安置工作网络。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防止脱管漏管。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注重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6、加大消防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重[!]大涉枪、涉爆、涉毒等案件。

五、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1、加强县、乡镇(社区)、村居综合管理机构建设。组建县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乡镇(社区、办事处)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所,建立社区(村居)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站,健全协管员队伍。健全配套规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把出租房屋、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2、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按照行政区划,以乡镇(社区)、村居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流动人口居住、留身的场所进行全方位地毯式的普查登记,准确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采集的信息认真分析研究,从中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状况,发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在维护治安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3、推进综合管理工作人本化。依法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外来人员在工作、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难。制定有关服务流动人口的政策措施,确保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4、加强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调研,对一段时期内的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及时作出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当好参谋助手。

六、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乡镇(办事处、社区)综治办建设,配备好乡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切实改善基层综治办办公条件,办公设施要适应现代化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村居综治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村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暂行规定》,调整配备好村级综治办主任,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落实保障措施,将综治各项措施在农村落实到位。

3、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探索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的新模式、新途径,不断增强群防群治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在继续坚持“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的同时,积极探索群防群治队伍“企业化”管理的新路子。

4、推行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模式。适时召开全县推行村务契约化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垦利镇大河村等村的试点工作经验,将村级事务纳入“民主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5、加强综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年内,县乡综治办都要举办综治干部培训班,把乡镇、村居综治干部普遍培训一遍,并形成制度,提高综治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七、大力加强宣传和信息调研工作

1、深入开展综治暨平安垦利建设信息调研活动。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面上工作的开展。

2、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和“走进基层、走进平安”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媒体、广告牌、宣传车、标语口号、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让平安意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积极推进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创新,立足单位实际,突出重点和特色,研究确定1-2个综治“亮点”工作,努力培植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先进经验,带动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整体上水平。

4、组织综治好新闻评选活动。开展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评选,并做好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评选活动的稿件征集和推荐工作,鼓励广大新闻工作者积极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开展见义勇为宣传,大力倡导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努力形成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