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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及处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1: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环境污染及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环境污染及处理

篇1

关键词:冷轧、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501文献标识码: A

冷轧生产线作为钢铁生产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酸洗机组、冷轧机组、镀锌机组、退火机组等。这些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都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损害。归纳起来主要有废气、废液、粉尘、噪声等污染。

1.冷轧生产线不同机组主要污染源

①酸洗机组:酸洗机组主要污染源是酸,体现在生产过程中酸的排放、回收及通过酸槽向环境中的排放等方式对环境造成损害。另外矫直机等设备运行时带钢表面氧化铁皮脱落产生的粉尘污染。

②冷轧机组:冷轧机组主要污染源是乳化液,体现在生产中液雾状的废气及废轧制油。另外,粉尘、废水、噪声也是污染环境的因素。

③镀锌机组:镀锌机组主要污染源是碱洗、刷洗、电解清洗、酸洗所产生的含酸、含碱废气废液,锌锅涂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另外气刀的噪声污染。

④退火机组:退火机组主要污染源是碱洗、刷洗和电解清洗等过程排出的废水、废气。干平整机工作中产生的金属粉尘或湿平整机工作时产生的废气、废液。退火炉的废气污染。

2.主要污染源治理措施

2.1废气处理

钢铁工业是大气的污染大户,废气排放量非常大,钢铁工业废气治理必须贯彻综合治理的原则。努力降低能耗和原料消耗,这是减少废气排放的根本途径之一;改革工艺、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以减少生产工艺废气的排放;积极采用高效节能的治理方法和设备,强化废气的治理、回收;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处理完废气中的粉尘只是简单的处理烟气中的颗粒物,其中的有毒物质以及一些有价元素的回收并不能解决,因此后续的处理要从根本上把冶金废气处理掉,需要对其成分的分析并加以处理。

冷轧处理线的废气主要是清洗钢板过程中产生的。镀锌机组、连退机组、脱脂机组的废气处理。这些机组的共同特征是机组设有各种清洗槽,通过这些清洗槽对带钢表面进行清洗,为后续工艺做准备。镀锌机组设有清洗槽、镀锌槽等,通过脱脂、酸洗、镀锌等工序对带钢进行表面化学处理。各类槽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出含酸、 刷洗槽、碱洗槽、电解清洗槽等对带钢表面清洗,为后续工艺做准备。这些槽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出有害气体,分别由排雾风机送入净化处理系统后排放到大气中。酸洗机组废气处理。目前的酸洗机组主要采用盐酸,盐酸挥发性比较强,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酸液是处在较高的温度下,这加剧了酸洗槽中酸液的挥发,产生含酸气体,为防止含酸气体挥发进大气,在每个酸洗槽都有水封,并且在每个酸槽盖都有排雾口,这些排雾口统一接到净化处理系统。由风机送入洗涤塔,经过填料层与喷淋的水进行气、液两相接触,进行充分的热质交换后,气体中的酸分被水吸收,而后流人塔底。净化的气体先经去雾器把水雾除去,然后通过液滴分离器除去大一点的水滴后排至室外大气。喷淋水通过填料层吸收了酸分后流人塔底,经水泵通过管道送人塔内进行喷淋,如此不断循环使用,塔底水的含酸浓度将不断增加,如不断循环使用,就会降低吸收酸分的效率。为此,就必须不断供给新水,除保持塔底有一定的水容积外,将多余的含酸废水经溢流管由废水泵送至贮酸站,最后在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另外,保证酸洗槽内形成负压也是防止酸气外泄的重要措施。

2.2废水处理

冶金工业废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悬浮物工业废水,主要是湿法除尘水、洗涤水、轧钢废水等;含无机溶物工业废水,以含有重金属离子、酸、碱为主的废水;冷却废水。根据不同污染物质的特征,有各种不同的废水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可按其作用原理划分为四大类:物理处理法,主要通过物理作用如重力作用、离心力作用、过滤作用、浮力作用等,以分离、回收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污染物质的废水处理法;化学处理法,通过化学反应来分离、去除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质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废水处理方法;物理化学法,利用物理化学作用除去废水中的污染物质,主要有吸附分离法、萃取法、气提法和吹脱法等;生物化学处理法,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是废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性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的废水处理方法。

悬浮物废水的处理根据其废水特性,可以采用自然沉降、混凝沉淀、过滤等方法净化。自然沉降是根据重力作用将废水的悬浮物沉降进化废水的方法,在重力作用下,废水中比重大于1的悬浮物下沉,使其从废水中去除,可以分离废水中的原有的悬浮固体等。过滤法包括过滤跟反洗两个阶段,过滤就是截留污染物,反洗就是把污染物从滤料层中洗去,使之恢复过滤能力,以供不断循环利用。

处理含无机溶解物的工业废水的处理选用物理化学法处理。物理化学法主要有吸附法和离子交换法。吸附法主要是用于处理低浓度工业废水,利用多孔性固体吸附剂的表面吸附废水中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溶质的方法。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沸石、硅藻土、焦炭、木炭,以及大孔径吸附树脂等。其中活性炭是应用最广泛的,经过活性炭处理过的废水可以不含色度、气味、泡沫和其他有机物,能达到水质排放标准和回收利用的要求。离子交换法是利用离子交换剂的交换基团同废水中的金属离子进行交换反应,将金属离子置换到交换剂上予以除去。常用的离子交换剂有无机离子交换剂如沸石、磷酸错,有机离子交换剂如各种人工合成的树脂。处理有机物工业废水,这种废水耗氧且有毒,应采用物化与生化相结合的方法净化。利用自然界大量存在的各种微生物来分解废水中的有机物和某些无机毒物,通过生物化学过程使之转化为较为稳定的、无毒的无机物,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生化法废水处理实际可以看做是一个微生物的连续培养过程,即不断的给微生物供给食物使微生物数量不断增加。

对于冷却水的处理我们要分净环水和浊环水。净循环水主要是设备间接冷却等用水,如连退炉辊冷却用水、酸泵冷却用水等。用后的水温度升高,水质没有受到污染,主要是对循环水进行降温。浊环水主要是直接接触原料钢板、钢坯用水,用后水温升高,水质受到污染,水中还有大量的氧化铁皮颗粒和少量油类。除冲氧化铁皮用水(水质、水温要求低),只经一级沉淀即可循环使用外,其余水一般经二级沉淀、过滤、除油、冷却后循环使用。

2.3粉尘处理

冷轧处理线的粉尘主要来源于使钢板产生较大变形的设备中,如矫直机、拉矫机、干平整机、焊机等。带钢通过矫直机、拉矫机及焊机时表面经挤压、弯曲、拉伸、矫直而产生大量烟尘,为搜集散发的含尘烟气,通常在这些设备配有上、下吸气罩,含尘气体经各自的吸气罩收集后汇集到主风管内并进人脉冲喷射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排风机排到室外。从除尘器底部漏斗落下的粉尘被收集到贮灰槽内,定期运走,供回收利用。

3.钢铁工业污染治理展望

随着国内近些年来环境持续恶化,特别是雾霾天气的逐渐增多,钢铁企业作为污染大户,来自社会的压力也越来越多。我国钢铁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将环保视为企业的命脉,将环保当作一项长期的事业去做。国外钢铁企业曾经在环保问题上也有过困难,也走过弯路,但如今在环境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在环境管理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钢铁企业学习和借鉴。归纳起来,以下几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①要把环保问题当成是全社会的事情来抓,从战略上高度重视节能环保,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②发挥全民监督,从严管理,指标量化。不达标的坚决整改。

③适当引导,加强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研发、改造的动力。

④严格把关新建、改建项目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必须做到产线投产后排放指标达标。杜绝新建产能带来新的环境污染问题。

⑤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出发,把钢铁行业放入全社会大循环中,向新日铁等企业一样,消化城市废弃物,充分利用周边发电厂、水泥厂或化工厂等,不但解决了社会问题,还给钢铁企业自身带来了效益。

参考文献:

[1] 傅作宝.冷轧薄钢板生产[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5:415-437

[2] 谢武明,谢新民.我国钢铁工业中的清洁生产技术[J].冶金能源,2003,22 (3) :49-53.

篇2

动物的养殖要想发展成为一种产业,就必须经历四个阶段:驯化、小范围饲养、扩大规模养殖和集中养殖生产。特种动物的养殖受经济条件、技术条件、气候条件等不同,品种不同的特种动物在养殖过程中由于所处的发展程度也不同,因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同一种动物的发展现状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讲,经济发达的国家特种动物的养殖发展比较快。由于国内生活水平底下,以及科学技术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特种动物养殖业的发展,导致特种动物的养殖在我国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还是长期处于养殖的初级阶段,只能进行简单的驯化和小范围饲养。从改革开放开始,生产力逐渐得到解放,农民越来越意识到市场的重要性,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特种动物的市场需求也随之增加,特种动物的养殖得到了迅猛发展,已逐渐成为地方经济的巨头产业。

2特种动物养殖过程的主要污染形式

2.1气味

气味是特种动物在养殖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污染形式,特种动物的代谢物包括粪便以及尿液等其他分泌物都会产生刺激性很强的恶臭气味。这种气味不仅会影响周围生活居民的生活环境,还会危害人体健康,甚至会直接影响到特种动物的自身健康,导致生产效益的降低。

2.2粪、尿

由于特种动物需要的营养较为丰富,因此其饲料中营养含量较高。其粪、尿中的高营养残留物质也较多,不经过合理的处理就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如果将有污染的粪、尿排入河流及海洋,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水产的生长,导致影响鱼虾等水产的产量,并造成水体发臭;排到土地中易破坏土壤的酸碱平衡,导致植物的死亡以及减产。

2.3疾病

动物的粪、尿中都含有大量的有害微生物,如不经过合理处理,就会以传播的形式污染环境;苍蝇、野狗等通过粪便觅食的动物会传播容易引起疾病的微生物。

2.4药剂

在特种动物的养殖过程中不免会发生动物发病的状况。对特种动物使用药物要得当,以免药物使用不当扩大疾病的危害;药剂残留也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或药物本身的副作用甚至含有有毒物质,导致人、动物的药物中毒。

2.5尸体

由于特种动物的养殖没有形成一定的科学规模,大多对动物尸体的处理不规范。如死于疾病的动物尸体本应深埋,但却随意丢弃在无人野地,因此导致尸体腐烂造成蝇虫腐蚀并传播有害微生物,还有可能污染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表水。

3特种动物养殖污染的无害化处理

3.1改进饲料配制技术

在特种动物养殖中,先从根本上实施无害化处理,从饲料的配制上进行以下方式的改进:首先,优化饲料原料。通过饲料原料优选、运用科学技术等方法提高饲料利用率,从根本上减少动物粪便的排放量,降低粪便的臭气的产量;其次,对日粮的配方进行科学设计。建立理想的氨基酸模式,使饲料中的营养物质更容易被吸收,从而减少粪便中营养物质的排放量;最后,控制臭气产生。科学验证细菌和酵母等能够控制臭气的产生,因其可改变粪便气味的产生过程。

3.2臭气的无害化处理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活性炭放在冰箱、厨房等地方,利用活性炭的吸附原理将厨房的油烟冰箱的食物混合的气味进行吸附,越来越被广泛运用在生活中的活性炭就是利用了吸附法的原理。利用活性炭等物质可对特种动物养殖的臭气进行吸附,减少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气味污染。并将粪便中加入高锰酸钾等化学物质,用来减少臭气的产生和挥发。

3.3粪便及尿液的无害化处理

粪便中虽含有有害微生物,但利用率极高。首先,粪便可以加工成肥料;其次,粪便可通过无害化处理转化为饲料;再次,含有高能量的动物粪便可转化成沼气或焚烧成为生物能源;最后,也可用于园艺栽培或蘑菇的种植。特种动物的尿液首先可同粪便制成沼气或经处理后灌溉农田。

4结语

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施工污染;环境问题;防治措施;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087-01

引言:现阶段,全国各地的建筑建设正在有声有色地进行,建筑业的兴旺发达是一个城市发展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地方经济腾飞的象征,然而在建筑业不断发展过程中,一些建筑企业以利益为中心,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增加工程建设数量,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来确保工程建设进度,降低成本,加剧了环境危机,使得城市建设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在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环境问题有: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这些污染对城市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已经构成了威胁。

第一,空气污染,这一污染是整个建筑施工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具体表现为:粉尘污染。这些粉尘大多数来自于在旧的建筑物摧毁或者爆破中出现的,或者在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粉尘,以及在对土地地基开发中产生的粉尘-----特别是在气候条件相对干燥的北方地区,如果遇到大风天气,粉尘的危害会变得更加猖獗,这些粉尘对大气以及城市的空气质量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影响人们的出行,人们的正常生活,更严重的是会造成人们的呼吸系统感染以及呼吸困难,这一污染是城市大气污染中最重要的部分。

第二,水体污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本身需要大量的水体供应,而且也会出现大量的废水,主要来自于挖沟渠时的地水泥浆,以及建筑建设中排放的污水,与对管道进行清洗的废水--------这些水一旦渗入地下,没有得到优化处理就会影响周边人们的生活,例如:堵塞地下排水管道、对城市附近河流产生污染,污染居民生活等等。

第三,噪声污染。这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最具有不良影响的污染源头,正是来自于建设施工中的噪声才对人们的生活质量造成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噪音,而且噪音贯穿在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例如:运输车辆的启动声,推土机的声音,以及混凝土搅拌的声音等等,其中噪音最大的当属打桩的声音,可达到九十分贝,这些巨大的噪声已经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第四,固体废弃物污染。这一污染主要涵盖了建筑施工中的垃圾,以及建筑在摧毁中出现的碎石块、风化的塑料以及木头------这些垃圾占据城市垃圾的一半之多。对城市污染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第五,其他污染。城市建筑施工建设本身就是对城市绿地的占据,是对自然环境的牺牲,这些都必然导致城市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出现荒漠化的迹象,在具体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建筑打桩就是对绿色自然生态的一大破坏,如果自然环境大量丧失会严重影响城市的生态自然自我修复能力。

二、如何坚强对建筑施工中的污染的防治

首先,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一般来说,如果建筑施工的噪声能够控制在85分贝范围内就能够被人们接受,在晚上则要在55分贝以下,要想控制好噪声,应该在下面方面进行:首先,对施工设施进行改革与更新,例如:最好采用最新型号的施工设备,如:推土机、挖掘机-------要想有效减少噪音危害最佳的方法就是在居民休息的时候,停止作业,在工程建设的增设隔音设备,对于一些木板或者钢板的切割可以将地点转移到郊外地区,等到切割完成以后再将其运回施工现场,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对施工的威胁,对于混凝土施工设施最好使用商品混凝土,不使用搅拌设备,也可以通过使用隔震板以及其他隔音技术对混凝土加工产生的噪音进行清理。

其次,废气污染的治理。首先,运用先进施工设施,来保证建筑施工效率,将工程建设期限缩短,这样在客观上也减少了废气的排放;其次,在高层建筑物里面开辟专业的施工材料运输通道,减少在空中空抛的行为,有效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再次,对运输车辆要加强要求,审查运输车辆的质量,如果其尾气排放超过了一定标准要禁止其使用,而且也要对车辆在一定时间内加以清洗,还要对一些建筑材料的位置进行科学布局,预防强风或者干燥气候带来的环境污染;最后,使用新技术,增进施工地面的硬度,减少地面尘土的扬起,控制粉尘污染。

第三,废水污染的防治。在建筑施工前可以增设一个污水沉淀池,将废弃物与及废水或者废泥浆扔进这个池子里,要严格控制这些废物外流入河内,减少对居民排水设施的堵塞;对于建筑施工人员日常废弃物的排放要科学安置,要严格禁止将这些废弃物排入周围的河流中;要设置污水处理设备,确保污水排放后,经过处理能够再次被利用;要尽量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四,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治理。在建设材料与建设施工中要严格禁止垃圾的倾倒,而且在施工完成后要对这些垃圾加以处理,能够回收的尽量回收使用,例如一些比较具有再利用价值的钢铁、木头以及塑料-------这些表面看起来是废弃物,但是如果将其当成废品进行回收,就能够实现循环使用,如: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渣与废砖头可以被做成填料,用于填补一些坑洼。这样不仅减少了建筑施工成本,而且也保证了环境不受污染。

第五,光污染的防治。从目前的污染治理措施来看,光污染是一个难以治理的项目,而且还没有找到最佳方法,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理:首先,墙体的反光,通过运用最新材料来替代以前的材料;在钢铁焊接过程中出现的弧光能够通过围栏拦截的方式进行;在晚上需要的照明设备可以尽量使用最新的灯光处理技术,减少灯光电力资源的浪费。要严格依照施工程序与相关的施工方案来作业,以此来控制火灾的出现,这在某些方面也会有效控制环境污染。

第六,提高建设人员水平。工程施工人员对于整个工程的建设起到决定作用,这不仅关系到他们的施工水平与施工建设质量而且也关系到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问题,要通过提高工程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来减少人为的环境污染;提高建筑企业的施工管理水平,完善对施工环境的管理,重视对施工环境的保护力度,完善对施工整个经过的监督;统筹安排,合理施工,要运用科学的施工技术以及最新的施工设施,不断改进施工程序,尽量减少污染。通过实行建筑行业施工评级制度,设立奖惩措施,以此来保护环境。

篇4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3、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

3、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三)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件;

3、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四)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所在镇(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市政府、镇(处)政府(行政)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动员受到环境污染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疏散。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市政府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二)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由本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本市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本市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

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主任、市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市电力联营公司经理,电信公司总经理,移动通讯公司经理,联通公司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事故处理的各种信息。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所在镇(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通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上报上级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令指挥部成员及市有关单位负责人按应急处理专业组的分工,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赶赴现场,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事故处理。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在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后,按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实施事故处理。

(二)指挥部下设10个专业组,各有关部门和专业必须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各专业组的组成和任务:

1、专家组:由市环境保护局选定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分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形成原因,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事故应急处理对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环境污染现场处置专业组:由市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本区域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环境监测,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现场保卫警戒组:由公安及当地驻军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散撤离险区人员和实施重要财产的抢救工作。

4、医疗救护专业组:由卫生部门、医疗急救中心、事故单位就近医院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抢救受伤人员,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

5、交通运输保障组:由交通、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运输车辆的组织和现场专业人员、设备的运送: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必要时对相关道路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特种措施。

6、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建设、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公安部门指挥中心和镇(处)负责人组成,保障事故处理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信畅通。

7、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市指挥部、财政、经济商务等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提供抢险救援所急需的资金、物资装备,负责参加求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8、事故善后处理组:由市指挥部、市维稳办、市办、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公安、财政、工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人员的安抚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市指挥部、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10、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的关新闻单位参加,统一报道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情况。

(三)应急处理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处、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按各个专业组的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人员和必备的专业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市指挥部备案。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镇处、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组织训练和演练。

篇5

关键词:农村环境质量;污染;监测;治理;方案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由于农村对资源盲目的开发与对环境污染的无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急需探索一条科学的、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道路。

1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及技术方法标准

监测数据是改善环境质量的科学依据,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针对农村环境质量的监测技术及方法,虽然我国目前对此也做过试探性研究,但是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技术方法,建议为了使监测数据更具有可比性及科学性,专门成立农村环境监测机构,固定监测人员,合理布置采样点位及采样方法,制定统一的监测技术方法,建立农村环境质量数据库,研究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规律,为更全面具体的了解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制定改善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及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农村作为我国的粮食储备库,其环境质量关系着全国人民的饮食安全,因此建议对我国农村在进行普查,并统一监测标准及评价机制,根据普查、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及监测结果,对其环境质量进行分级,并将我国农村分为传统作业型农村、现代机械作业型农村、养殖型农村、工业生产型农村。其中传统作业型农村主要是使用绿色肥料、基本上不使用农药,其水质、土壤、空气及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农村,这是我国应该大力保护及提倡发展的农村;现代机械作业型农村是使用化肥、农药及机械作业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是我国粮食的主产区,也是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为了提高粮食质量与产量,建议对农药化肥制定合理的使用标准,统一生产作业,定期对该地区的土壤、水质、空气及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调查,以此为科学依据,进一步改善其环境质量;养殖型农村主要从事家禽、家畜养殖为主,提供肉类及蛋类的主要产地,也是对农村水环境污染贡献较大的地方,由于家禽及家畜的排泄物可作为农作物的肥料,建议养殖型农村与现代机械作业型农村能够穿插布置,以便于农作物秸秆及养殖排泄物的综合利用。工业生产型农村主要是指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农村,随着城市的扩大,工业有向农村扩展的趋势,占用大量的耕地及对农村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污染,特别是有毒、有害、 “三致”物质、易于在生物体内累积的有毒物质对农村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建议严格控制工业向农村的扩展,对于现有的对耕地很近的工业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大对该农村区域的工业及环境质量的监测频次,防止农村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

3 加大投资力度,建立规范化的农村环境管理机制

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工作任重而道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任务。建议专门成立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加大对硬件的投资及人才的配置,专门负责农村环境的管理、监测、污染现状及其规律研究、环境的修复方案等等,为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农村的现状及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4 因地制宜制定农村环境生态恢复方案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域差异很大,农村环境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特别是生态环境方面。目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农村生态问题,特别是西部草原的退化引发的一系列生态问题、林地无节制砍伐导致的水土流失问题、农药化肥的使用引起的土壤质量急剧下降及盐碱程度加剧、农副产品的安全等等生态问题,都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农村的生态保护问题已经刻不容缓,急需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

生态问题是个历史积累的结果,因此生态的改善工作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我们国家在改善农村环境、恢复生态方面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农村的环境安全问题及生态问题仍然影响着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甚至有些居民喝不上清洁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不上安全的食物。

本文建议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农村环境的生态恢复,在农村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对农村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规律进行研究,进而因地制宜的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方案,最大限度的恢复生态环境。

5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远远落后于农村的发展,所以国家提倡新农村建设,一方面居民集中有利于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村垃圾的收集及清运。但是与各方面发展都很成熟的城市相比,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是处于起步状态,特别是农村的生活垃圾随意排放而引起白色污染,农作物秸秆得不到有效处理致使每年收割季节因秸秆焚烧引起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居民及家禽排泄物直接排放引起的地表水及地下水的严重污染问题等。根据城市发展的成功经验,提高居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建立起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及处理系统,集中建设污水处理管网及中水回用系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处理农作物秸秆及排泄物,尽量变废为宝,将其资源化、无害化。

结语

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任重道远,首先应制定针对农村环境质量统一的、科学的、合理可行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监测技术方案,建立起农村环境质量污染数据库,探索其污染现状及其发展规律,为污染质量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本着资源循环利用原则,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建立有利于资源循环使用的农村生态园区,保护未被污染的、生态良好的农村区域,限制污染较为严重的农村的发展,逐渐淘汰在农村地区建高能耗、高污染、有毒性的工业项目,并加强对这些区域定期监测,随时掌握环境质量的变化方向;加强及规范农村环境的管理机制,加大资金及人力的投资,确保农村环境改善有序进行;因地制宜的制定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为改善农村环境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新农村建设,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当地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魏晋,李娟,冉瑞平.等.中国农村环境污染研究综述[J].生态环境学报,201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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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炭;环境;污染

随着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世界的职责,同时保护环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保护环境是我国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煤炭是不可再生能源也是不清洁能源,煤炭的开发和使用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1、煤炭的开采和利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1.1废石污染。开采煤矿时煤矿生产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半煤岩排出的矸石、煤矿筛选过程的洗矸等,但有些矿物质在露天时会散发出大量的烟尘、或者有害的气体,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也有着极大的危害。有些矸石甚至会放射出重金属和放射性元素,不仅对矿区土表造成污染,还对矿区周围的水系污染。由于对矿区没有完善的保护措施,泥石流的地址灾害时有发生,不仅对矿区,还对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

1.2气体污染。在新闻报道中我们不时会听到瓦斯爆炸的消息,我国瓦斯矿井占矿井总数一半左右,在矿井下作业过程中会有部分气体产生;井下机械作业时柴油动力机械也会排放尾气;以及煤炭本身释放的气体。总的来说井下混合着许多气体,这对矿井而言是不安全因素的来源。通常是将矿井下的气体排出井外,但即便如此,这些气体对大气环境也是有着严重污染的。井下的气体会有随时爆炸的危险,这样会造成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排入大气中的气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对井下的气体治理是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

1.3废水污染。煤炭开采由于是在地下进行,就避免不了有地下水的渗透,矿井水主要由地表水、地下水层中疏放水及为了避免开采煤矿产生粉尘使用的水等。这些矿井水都地表水系产生很大的威胁,由于煤炭本省含有矿物质,所以矿井下的水也含有有毒物质。再有矿井水在开采过程中,煤尘、粉尘等杂质混入矿井水中,致使矿井水不仅有害物质而且还很污浊。

1.4地表塌陷。煤炭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止是瓦斯爆炸,还有一个常见原因就是地表塌陷。我国重点煤炭开采矿区主要就是长臂式开采,基本上是采用顶板支撑,以巩固地面。但开采煤炭会改变地质的构造,地表会有位移的可能,一旦地表受到大的变动就很容易造成地表塌陷的危险。据有关数据显示,一旦地表塌陷,煤矿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会有很大的危害。

1.5粉尘污染。煤炭开采挖掘工作都会产生许多粉尘,在矿井下这些粉尘有气体混合不仅有着极高的危险性,随时有爆炸的可能,还会污染井下的环境,影响工人的生存环境。如果将这些粉尘排出地面,也会对大气造成直接的污染。

2、处理矿井水的主要技术

我国是个依赖煤矿的大国,我国的能源主要使用煤炭,对煤炭的开采已有一段历史,对于煤炭开采过程产生的废水,如没有有效的处理废水的技术必定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也会浪费宝贵的水资源。其实开采煤矿会有大量的水,但这些水却不能直接使用,因此在我国有近半矿区是属于严重缺水的地区。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矿区人民的生活,也制约着煤炭的生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开采煤炭的量也在不断加大,因此矿区地下水被人为过度开采。但是这些水在开采之后并没有很好的进行开发和管理,这对水资源是种严重的浪费行为。如果能采取措施对这些矿井水加以回收做净化处理,那么不仅节约了水资源同时也是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对矿井水处理的意识比较晚,由于对矿井水处理的意识不强,我国矿井水处理仍停留在初级阶段,没有对矿井水进行全面的治理。然而如果对水资源还不加以保护,那么势必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治理矿井水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对矿井水的主要处理方式就是沉淀处理,处理之后的水按用途分,还需要其他后续处理方法加工。如果是作为日常生活用水,那么还要经过化学处理,祛除有害的矿物质,只有这样才会合理利用水资源。

3、矿井水回收处理的前提

矿井水的形成特点可分为几类,包括煤矿开采过程地下水渗透到矿井中,为采矿而排出地面的地下水;也有机械生产时用于液压生产的煤尘废水等。矿井水水体复杂,不仅有原生态的地下水也有人们开采煤矿而使用过的废水,因此矿井水回收利用的难度也很大,由于本身水体含有的矿物质,矿井水的水量,所含的污染物性质等都影响着对矿井水的处理方式。其中混凝沉淀过滤技术是应用最广泛的技术。

4、矿井水处理技术的主要步骤

(1)曝气。由于矿井水含有复杂的杂质,其中有少许的有机物质,通过与空气接触,氧化有机物质。

(2)混凝沉淀。矿井水由于收到人为污染,会有一些悬浮的物质,这些悬浮物质需要使用化学物质综合反应,使之沉淀。废水沉淀通常在管道容器进行,使用化学物质产生沉淀后,将水进一步过滤,从而得到清水。

(3)活性炭吸附。之所以只用活性炭吸附是因为矿井废水复杂的成分决定的,有一种物质叫酚,它可以通过皮肤、口腔进入人体,只要少量便可危害人是健康,人一旦长期接触此类物质导致中毒,因此需要活性炭吸附。

(4)消毒。矿石废水虽经过多道工序处理,但如果是回收作为生活用水,必须要经过消毒,因为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只有经过消毒杀菌,水才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开采煤炭虽然事关经济的发展,但开采煤炭过程产生的废水是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这不仅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参考文献

[1]贾鑫.浅谈煤矿环境污染与废水处理技术[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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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农民实现生产和再生产的主要基地,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然而,伴随着经济迅猛增长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及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随之而来的生活垃圾污染开始侵蚀农村,农村生态环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威胁。

这一威胁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中国经济几十年来的迅猛增长已经对中国的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如果再任由中国的乡村环境被生活垃圾所污染和破坏,那么若干年后,也许我们赖以生存和繁衍中华大地,可能真的会没有一片净土。因此,发掘农村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探讨相应的治理对策,将有助于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村容整洁”目标的顺利达成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为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预留了极大的空间。

一、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现状

1、一个典型个案——某乡镇的生活垃圾处理

笔者在湘南某镇工作时,镇政府所在地叫龟石渡,处于湖南境内最大河流湘江的支流蒸水河上游。龟石渡工商业尽管不是很繁荣,但仍然是5万多人口的政治、经济中心,聚集着1200多常住人口。由此而来的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了镇政府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生活垃圾的处理就是抛入蒸水河中。后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垃圾相应增多,在镇政府的要求下,居民把垃圾均倒放在3个集中场地;然后由镇政府承包给一个有手扶拖拉机的农民:每星期拖一次,每次150元,把垃圾运到离龟石渡2公里的荒山坡中倒掉。由于镇政府欠下数百万元债务,财政收不抵支,曾经采取过在工商户和设立在这里各行政事业单位中摊派垃圾运费的办法来支付垃圾的运费,但由于没有法律和政策资源作为保障,摊派的办法难以进行,最后也就不了了之,造成其中一年的垃圾有半年之久没有转运。由于该镇处于交通要道,堆积如山的垃圾发出难闻的臭味,不仅引来了漫天飞舞的苍蝇,而且引起了居民对镇政府的不满和上级领导的注意。镇政府在无奈之下,只得承担拖垃圾运费的支付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龟石渡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就是垃圾转移,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从有人居住的地方转移到无人居住的地方。如果运输距离太长,不仅容易使沿途产生污染,而且会增加运输成本。问题在于,这个无人居住的地方距离龟石渡只有2公里,而且离有人居住的一个农户住宅不到500米。也就是说,垃圾的最终集中地,仍然与当地居民相邻,尽管垃圾转移了,但只能掩耳盗铃地改变垃圾对当地人居环境的视觉上污染,却没有在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垃圾的最终集中地位于湘江的支流蒸水河侧旁,一下雨就会使垃圾污染过的雨水进入蒸水河,特别是一旦山洪暴发,就会使垃圾直接进入蒸水河;这将直接影响到蒸水河下游和湘江两岸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源安全,对河流的水生物和两岸的生态环境也构成了较大的威胁。问题更在于,该镇还有3个小集市和20多个集中居住的中心村,这些地方的生活垃圾任意地堆放着,在村口、田头、河边、房前屋后,一大堆的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连转移也没有进行。

2、从城市到乡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整体情况

笔者工作过的湘南某镇所在的县,不仅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是采取转移的处理措施,而且县城的生活垃圾也同样是转移到与县城相邻的城郊小山沟里进行堆放,并再也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根据笔者调查了解到,不仅该县如此,而且整个湖南省、甚至全国农村地区也大多如此。这种处置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可能反而是污染源的扩大,因为一到暴雨期,这些污染物又势必会影响到周边地区的环境问题。有媒体报道,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黄集镇的生活垃圾就被转移到该镇的胡岗村,堆放的垃圾已经堆成了两座体量不小的“山”,方圆数百米远,就能闻到腐臭味,还成了蚊蝇的乐园。离垃圾场只有100多米距离的胡岗村村民一组居住着400多人口,每到下雨天就污水横流,饮水井里压出来的水都有一股怪味。[1]农村生活垃圾普遍处理方式就是这样的不加处理的简单转移。

农村成为了城市转移垃圾的目的地。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带来了城市生活垃圾的迅猛增长,由于城市现有垃圾处理能力有限,城市生活垃圾开始“上山下乡”,呈向郊区和农村转移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5576.8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51.7%。[2]大量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转移到了农村!一些郊区和农村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存放地,占用和毁损了大量的道路、土地,污染了空气和水源,成为农村环境最大的污染源之一。

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原因

1、上级财政无投入而乡村财政无能力

目前,农村环保投入严重滞后。在一些硬件设施的建设上面,基层政府提供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几乎没有乡镇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机构的缺乏使得农村环境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涉及环保的部门亦因为经费不足、人力缺乏而只能对环境污染持观望态度,只能“爱莫能助”。比如生活垃圾的收集系统,单凭乡镇自己的力量,靠哪个村或者哪个镇来做显然不太现实。乡镇自身不具备垃圾的处理能力,只有进行简单的转移处理,甚至掩埋都没有进行。因此,即使上有政策,无奈之下基层往往会“下有对策”。

2、农村生活垃圾与现代化市场消费如影随形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农村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本不存在着农村之外的生活消费品垃圾的进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市场主导着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消费品主要是工业产品,而且一次性使用品在迅速增加,由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商品均是廉价物品,作为贫困群体最多的农村,消费群体最广,因而,现代化的市场消费给农村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

3、农村环保治理责任缺失

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十分重视,但对农民健康的保护,以及农村环境卫生的改善等,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环境卫生了,身体就会更健康;身体健康了,就可以少花医药费。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环境保护能力的欠缺,而这种欠缺又会加重农民保护意识的缺乏,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互动效应。农民对所生活地方的环境保护漠然处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把自己家里打扫得干干净净,一尘不染,却把垃圾倒在家门之外就不再进行相关处理,弄得到处都是臭气冲天,不堪入目。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加快农村的发展。但是,“人”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人的卫生健康等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就失去了意义,新农村建设也就失去了方向。

4、农村环保治理措施缺位

由于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环境保护的重点常常在城市,农村是环境保护的真空地带,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措施严重缺乏,这是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上的典型病症。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指出:“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我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3]显然,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关键是环境治理措施的滞后:由于农村环保是环保工作的盲区,不仅表现在农村环保投入不足,基础建设缺乏,也使得相应的治理措施滞后,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环境污染的根源问题。

三、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危害

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问题,不仅影响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生命健康。

1、造成水资源的严重破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加上农村分散居住的特点,使得农村的生活垃圾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洗衣粉、塑料制品的倚赖性高,这些日常用品产生的大量污染都得不到有效处理和排放,加之农村对废弃物的回收率极低,残留地膜和塑料废弃物因其自然条件下降解时间长,对环境产生长久影响。因此,日常生活用品所造成的污染也就没办法得到根除,处理不及时或不当,成为严重的生活废水。生活废水污染占农村环境污染比重达1/3,这些废水排入河流和小溪,造成水资源严重破坏。根据有关资料,农村387.9万人口中饮水不安全的达80.3万,占总数量的20.7%。[4]

2、存在传播疾病的危险隐患

农村生活垃圾,使井水变绿,使河水变臭,使近年来农村患病人数猛增。要么是突发心脏病,要么是突发脑溢血,还经常得一些莫名其妙的怪病。即使转移到垃圾场地,由于现在的生活垃圾成分相当复杂,既没有分类,也没有任何处理,甚至没有掩埋,所散发的废气和造成的污染,无论给运输沿线的农民,还是给垃圾场地附近的农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不容低估的威胁。

3、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

过去在农村集镇生活的居民,可以经常到河沟里洗澡、摸鱼,河里的水清澈见底;现在的河沟里虽然有水,但漂满了各种生活垃圾、玻璃瓶、动物死尸等,每到夏季或阴天,散发着刺鼻的恶臭。过去在农村到处都是鸟语花香,农家小孩可肆意玩耍,放养禽畜也方便;现在由于很多空地垃圾成堆,农民只得看紧自家小孩,怕不懂事的小孩玩弄那些看似漂亮却有毒的垃圾,只得把放养禽畜变成了圈养禽畜,怕禽畜到垃圾场吃了受污染的食物发病甚至死亡。同时,由于臭水沟、露天垃圾场增多的原因,近几年来,农村的苍蝇、蚊子等害虫也越来越多,有些地方的田野已经成了蚊子的天下,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4、转移的处理方式使政府遭遇法律困境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遭遇了法律困境。《物权法》第7章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也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根据这些规定,相邻一方在修建垃圾填埋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危险废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等污染。如果未与相邻的不动产保持一定的距离,或其污染行为已损害邻人的,应及时处理,消除损害,排除妨碍,并应按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以治理。显然,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连填埋也没有进行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侵害了垃圾场附近农民的相邻权。据媒体报道,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镇浒庄村农民董国良,由于住所和田地处于垃圾场附近,10年来天天闻垃圾场的恶臭,自家的田地也被污染,收成不好;因此以相邻损害为由将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场告上法庭。[5]环境相邻权是基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加剧和人们追求高层次的生活需求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法律概念,无疑对我们政府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

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弱,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相关立法尚处于空白,现行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要严格立法,建立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减少或禁止一次性使用商品的流通,在监管和惩罚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法律上的真空。在现有监管体系下,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对不按要求故意倾倒垃圾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以及违法使一次性使用商品流通的行为进行严惩,使违法收益小于违法成本,促进人们行为自觉。同时,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作为公共品的属性这一特点,需要从制度安排上下功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系统,加快各级环保机构的设置,增强环境检测站的监控能力。要探索相应的机制来确保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努力克服环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搭便车”行为和可能出现的相关困境。

2、县市指导、乡镇负责、村级执行——规划协调生活垃圾的处理

应该肯定,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还是实事的,问题在于,农村的垃圾到底应该放在哪里?目前,国家和地方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因此,农村垃圾的一般收集处理的程序,垃圾堆放点确定的原则,方圆多大的村,人口多少的地方,该有几个多大的垃圾堆放点,责任人是谁,垃圾处理的资金来源,等等,对这样一些问题,都应该有个基本的规范和要求,需要加以科学规划。这么大的一个国家,9亿农民,这么多的农村生活垃圾,这不是一件小事情!有了科学规划,就有了行动的指南;有了“指南”,有觉悟、有条件的地方就可以按照规划先做起来;没有条件的,也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做起来。同时,科学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理,最大限度保护农村生态,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问题,“一旦发展到人们日常的饮用水都难以保证的境况,其现实是十分可怕的”。政府要利用经济手段和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垃圾资源回收利用,扶植或帮助建设废品回收处理中心,增加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垃圾资源化。、

3、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设施

农村环境既要从思想上重视,更重要的是行动上要落实,而落实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是环保资金投入和环境设施建设。就资金投入而言,因为绝大多数乡镇的财政债务很重,在“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中,上级政府无疑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环保设施建设的问题,要加快建设垃圾场运转和处理的相关设施,尽量就地解决,不使污染源扩大,更重要的是从根源上根治,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否则贻害无穷。

4、通过制度和教育培养干部和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不够、合力不足,环保宣传教育还没有真正深入到农村,一些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不高,环境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环境危害认识不足,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境知识作指导,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既要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又要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素质。改变传统的政绩观念,就要树立经济发展是政绩,环境保护同样是政绩的理念,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列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放在同样的地位加以重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采取“一票制否决”原则,使领导干部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起来。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保工作宣传力度和强度,动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地参与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关注、理解与支持环保工作,提升农村整体环境质量。

引注:

[1]话说新农村:农村的垃圾应该放到哪儿?顾兆农,人民日报,2007-04-29第09版。

[2]别让城市垃圾污染农村环境,人民日报,2007-02-09第16版。

[3]环保要讲社会公平(专家解读),市场报,2004年10月29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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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控制轻触框架

一、引言

我们处在知识总量和管理体系都急剧膨胀的时代。使我们的认知和对事物的控制趋于简单,这是任何科学包含管理学都需要面临的课题。诞生自20世纪上半叶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契机,即从系统模型的角度来认知一个人类群体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律,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简化,增强管理的实效性。

管理的一个基本任务是管理者如何通过对被管理群体施加影响来实现群体目标。不同层次的管理者管理的任务明显不同。对于“管理管理者”的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一个基本问题是,是采用事必躬亲、面面俱到的“重触”管理,还是采取运筹帷幄、提纲挈领的“轻触”管理。这两种管理思想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管理实践中,任何管理者都必然兼具这两种管理特征。但是对于高层管理而言,他们面临更庞大和复杂的管理对象,扮演“管理管理者”的角色需要更为出色的“轻触”思维和技能。

二、轻触管理与模糊控制

如果要对一个抽象系统施加控制,理论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途径:其一是基于对系统内部结构和组织单元关系的精确描述,实现“精确控制”;另外一种则是建立系统内部运行的数学规则,通过系统的自适应和自学习过程来完成系统的“模糊控制”。对于现代复杂非线性系统而言,模糊控制是必然选择。

本文认为,基于一般系统的模糊控制模型是现代管理科学中轻触式管理的理论基础。模糊控制不是所谓类似中国画的凭感觉和意象进行管理,而更接近于德鲁克提出的“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的有效性管理”。数学上模糊控制的核心思想在于忽略对控制对象的精确描述,而通过对整体数学规则的输入使得控制对象具有“智能”特征,这种模型突出强调了控制对象的自适应和自学习能力。这种思想对于以人类群体为控制对象的管理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智能”是管理对象最突出的特征,而基于“制定规则”为主要手段的“轻触”管理在高层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模糊控制的实践分析

环境管理是管理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领域之一,也是轻触管理行为表现最突出的领域之一。由于环境污染的跨地域性和跨时间性,尤其对于大气污染治理而言,局部管理效果甚微。各级政府甚至全球政府的通力协作是促成管理奏效的必然选择。

以二氧化碳排放管理为例:二氧化碳增加被认为是当前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理论上,降低大气二氧化碳含量或者降低增加速率的基本途径包括限排(源控制)和碳固定(汇输出)。对于环境管理者而言,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管理措施,值得探讨。因为无论是限排还是固定,环境管理者都会面临管理决策的“重触”和“轻触”。例如,对于目的在于减少机动车排放二氧化碳量,我们有两种管理策略可选:一种是强制推行节能车甚至向企业强制推销节能装置,强制限制车上路数量,强制减少化石燃料的开发和供应;另一种是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消费者生产、购买节能装置和节能车,通过税收政策或者牌照管理措施提高私家车使用成本来减少上路车辆,通过科技研发资金支持来鼓励替代能源的研发和推广,从而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对于宏观管理的决策者而言,哪种措施更加具有操作性呢?从过去几十年的历史事件来看,政府的“轻触”行为更能有效促进排放企业或节能研发企业向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向上努力。而对于河流污染来讲,直接监督排污行为和推广污水处理技术从长期来看收效甚微。另一种可选管理策略为监管污水接受水体的水质,制定奖惩措施而非象照顾婴儿一样干扰除污行为。比起过去监督环境污染的“重触”行为,当前世界各国政府更多的是倾向于制定环境标准,监测环境质量和制定奖惩措施等“轻触”管理。如美国于1990年代以来不断颁布基于科学生物测试的环境质量标准,1990年颁布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又宣布了国家环境技术战略。1989年以来,我国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水质和大气质量标准,如《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和《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近年又启动了建立新的土壤标准的项目。与此同时,198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时配套出台有一系列环保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于污染企业的相应责任和奖惩措施均做出明确规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于200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新建工程项目的准入与环境影响直接挂钩,大大促进了污染源的“轻触”管理。

环境管理“轻触”的直接后果在于启动了污染源企业的自主调整。从系统模糊控制的角度讲就是输入了运作规则,启动了系统的自适应和自学习机制。污染源企业为了避免自身行为造成的声誉损害、顾客流失和政府惩罚,必然采取治污措施。对于制药化工等排污行业,其自身具有雄厚的技术平台可以直接用于开发治污技术。对于电厂和矿业等排污企业,其也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治污技术的购买或研发。如两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山东某造纸厂就是一个典型案例。1996年,该造纸厂由于排出的造纸废水污染大片农田而被关停整顿,当时正是我国政府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时期,因而成为负面典型受到严厉处罚。而在2008年,该造纸厂却成为生态型造纸企业被作为正面典型广泛宣传。十余年的探索创新,该造纸企业不仅摆脱了亏损,还拥有了多项污水治理技术。这其中并没有政府的直接技术和资金支持,而是国家政策和市场选择的双重压力,直接促动了企业的自主创业和创新机制。该造纸厂走过的道路突出反映了一个过程,即20世纪末以来我国重污染企业在一系列“轻触”环境管理措施下的“自适应”。

在法律法规之外,国家科研基金对环境科学和污染治理技术研发的支持,也是促进污染治理整体进步的动力。污染治理技术从科研单位流入市场,直接引起了技术和企业的互动。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以政府轻触政策为框架,由此促发的法律、舆论与市场压力,以及以国家奖励为动力,以环境科学和污染治理研发做知识技术支撑,整个排污企业都将被激发,进而融入“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潮流。总之,这些环境轻触政策是科学发展观等治国方略实现的重要组成。

近年世界污染治理的进步集中显示在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如1991年以来化工合成领域以“零污染产物”为目的的“绿色化学”(green chemistry)的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厌氧氨氧化(ANAMMOX)等新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电厂废气处理催化技术的发展,生物碳(biochar)碳固定技术,能实现氮氧污染物零排放的汽车尾气处理技术,等等。

完整的组织结构是“轻触”管理实现的重要前提。如我国针对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颁布了《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强有力的管理权威对于管理规则的推行至关重要。一个被多方利益牵制的决策团体很难进行“轻触”的管理活动。美国政府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京都议定书”旨在在全球范围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该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对碳排放控制的“轻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家同时也是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美国却迟迟无法在国会通过签署该协议。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美国部分财团的抗拒。因为巨大的减排任务对许多大企业意味着巨额的经济投入,对至2010年该项投入的保守估计也将在数百亿美元。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依然于1998年签署了该项协议,这与我国宏观调控能力密切相关。

“轻触”管理的实现,还需要高层管理明确管理目标并能以简约的方式系统认识管理对象。它对于欲“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轻触”管理意义重大。“轻触”管理的失败案例多半因为对轻触措施对管理目标的影响认识不足,理论上也就是对新的干涉如何影响目标系统认识不足。比如,我们不能硬性规定所有污染企业关闭,这样不符合人类自身的最基本利益,而必须给其改进时间。我们也不能随便允许新能源或新技术进入市场,我们需要对新的技术进行安全评价,比如部分国家拒绝使用核能,认为其具有过高风险,而核废料的处理目前尚无好的办法。另一个生态管理上轻触失败的案例是澳大利亚1930年代自南美洲引进海蟾蜍。当时,海蟾蜍是被作为害虫天敌引进的,但由于在澳洲缺乏天敌,过量繁殖,海蟾蜍逐渐成为了澳大利亚新的生态灾害。这很大程度上在于当时人们对于物种引进(或称物种入侵)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认识不足。

四、轻触管理过程的框架

在具备完整而权威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轻触”的管理内容可以概括为:制定目标和奖惩措施。若管理系统尚不健全,轻触还应该包括任命。所以,完整的“轻触”管理过程为(见图):(1)任命,即权力赋命。从一般系统论角度讲就是运作结构的形成;(2)制定目标和目标考核规则。考核行为就是系统运行的反馈机制,而反馈是控制的前提。目标的制定往往也和任命直接相关,因为设定一个特定的部门或职位往往承载了管理者对其职能的期待;(3)制定奖惩措施。奖惩对应于系统运行的控制和动力机制。严格而明确的奖惩措施是一个组织能够实现目标的动力保障。

轻触管理思想对高层管理的直接启示在于:更加明确高管的角色在于“管理管理者”而非事必躬亲式的家长式管理(即重触)。后者的直接后果在于加重了高层领导的工作负担。原则上,级别越高,管理智慧在降低工作负担中的作用应该越大,管理应该更加“治大国若烹小鲜”。进一步,由于管理对象的庞杂,事必躬亲还将引起一连串的对管理组织的负面效应,如越级管理造成管理分工不明确,中层管理的价值得不到发挥,再如降低工作执行者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角色分工在重触中被抹煞。高层重触过多的一个经典的失败案例就是名著《三国演义》中晚年的诸葛亮。刘备死后,“凡一应朝廷选法,钱粮、词讼等事,皆听诸葛丞相裁处”(第八十五回),“诸葛丞相在于成都,事无大小,皆亲自从公决断”(第八十七回),对孟获之乱“亲去征之”(第八十七回),平蛮夷伐中原调兵遣将用计施策均由其一人统筹。虽然由于孔明的勤政蜀国“人心欢悦,朝野清平”(第九十一回),且军事上七擒孟获伐中原多有斩获,但是这一重触作风的后果是什么呢?孔明自言“成都众官,皆不晓兵法之妙”(第八十五回),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正是孔明重触过多的结果而非原因。孔明的重触还直接导致其积劳成疾,以及不能专注人才的培养和蜀国国家机构的完善。蜀国孔明的独断、人才的断层、连年征战国家疲敝和北魏的“旺气正盛”人才辈出形成鲜明的对比,胜负之势从管理层的权力结构和管理方式已见分晓。

五、结语

一个具有轻触管理思想的高层领导能够使得管理变得简单而有效,从而有更多时间来思考战略性的管理策略。而所谓战略性的管理策略,其最大的组成要素就在于设定目标和制定规则。轻触管理思想不仅对于环境管理具有重要价值,对企业管理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迈克尔.B.波特著陈桂玲译:管理就这么简单[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 2004

[2]金晓明等:自适应模糊控制的新进展[J].信息与控制,1996,25:217-223

[3]德鲁克著齐若兰译:管理的实践[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4]Gomez-Mejia, Luis R.; David B. Balkin and Robert L. Cardy (2008). Management: People, Performance, Change, 3rd edition[M]. New York,pp.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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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偃师市畜禽养殖业现状

偃师市环保局2008年以来多次联合乡镇政府对偃师的养殖业进行了初步排查摸底。2012年以环境统计中的340家规模养殖场(小区)为基础,重新对养殖企业的养殖规模进行了调查。目前,偃师市猪存栏共有74.2万头,禽类存栏共有219.9万羽。达到环境统计规模的养殖企业总数252家,国定规模养殖场88家。其中,生猪年存栏200头以上养殖场208家、出栏21.1万头,国定规模58家、年出栏11.0万头;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24家、存栏6507头,国定规模22家、存栏6340头;肉鸡年存栏5000羽以上养殖场8家、出栏量125万羽,国定规模6家、出栏117万羽;蛋鸡年存栏5000羽以上养殖场12家,年存栏14.2万羽。偃师市的养殖企业大多分布在南坡北岭,乡镇主要集中于邙岭镇和大口镇。养殖业的分布情况有两大特点:一是区域养殖密度大。如邙岭镇丁门口村就有210个养猪场,母猪存栏2962头、生猪存栏18560头。二是养殖规模小的养殖场占大多数。以生猪为例,存栏50头以下养殖场7445户,出栏42.4万头;存栏50~200头养殖场306户,出栏10.7万头;存栏200~500头养殖场150户,出栏10.1万头;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场58户,出栏11万头。结果表明:猪场存栏200头以下的户数占98%,养殖量占72%。

二、偃师市畜禽养殖业存在的问题

(一)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

养殖场大都属于农村家庭型的养殖模式,业主环保意识普遍较差,还没意识到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二)选址不合理,欠账多

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养殖场都建在村庄周边,离农户较近。养殖户平时只抓生产,没有落实治污措施,致使养殖粪污随处堆放,污染环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三)污染治理难度大,治理资金投入不到位

家庭式养殖场所占比例大,养殖规模小,养殖业经济效率相对较低,养殖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上有一定困难,制约了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偃师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采取的对策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

一方面,偃师市通过电视台环保视窗等栏目,举办了多期关于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讲座,普及了养殖业环境管理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另一方面,市环保局和市畜牧局多次组织养殖企业集中学习培训,通过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进行学习,对养殖企业在污染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使养殖企业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解决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的一些难题。还有就是部门联动,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减排工程。

(二)合理布局,严把新建养殖项目准入关

根据环境规划,按照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要求,优化养殖产业布局,严把新建养殖项目准入关,新建养殖场需符合和通过环评审查。偃师市制定了《偃师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偃政[2010]71号)。对新上养殖企业从项目选址、布局和办理环评等环节直接参与,使这些企业少走弯路,尽早完善手续,投入生产。偃师市环保局还对建厂早、规模较大、选址相对合理的养殖场要求其补办环评手续,并在企业办理环评的各个环节给予协调帮助,为企业的污染治理提供治理方案及建议,现有14家养殖场环评已批复,污染治理设施基本竣工,正在完善。并且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改进传统养殖模式,加快生态养殖建设

坚持“总量控制、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推动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的污染防治措施,改变过去养殖场“脏、乱、差”的落后局面,通过堆肥、发酵,为种植业提供肥料,实现粪污的“零排放”,形成“种-养-种”及“种-养-菌”等的生态循环模式,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偃师市旺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承包153.34hm2土地种植果树,在养殖区和果园之间建有泵站及管网,养殖中所产生的干粪经干粪场堆积发酵后用于果园施肥,全部还田;尿污经沼气池发酵后,再经沉淀池停留一定时间后,用于果树灌溉,养殖企业既用上了清洁能源沼气,又节省了果园所需的有机肥。还有慧泉乳业,建有双孢菇大棚80个,养殖中所产生的牛粪收集到干粪堆场,晒干后粉碎,掺合锯末等其他原料,制成菌菇基料,来种植双孢菇,效益显著。这些措施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又有效地解决养殖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好地化解了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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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晨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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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有目的地、有系统地搜集、记录、整理有关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信息和资料,分析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情况,了解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为环境污染处理行业投资决策或营销决策提供客观的、正确的资料。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包含的内容有: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环境调查,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的调查;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基本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市场规范,总体需求量,市场的动向,同行业的市场分布占有率等;有销售可能性调查,包括现有和潜在用户的人数及需求量,市场需求变化趋势,本企业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扩大销售的可能性和具体途径等;还包括对环境污染处理行业消费者及消费需求、企业产品、产品价格、影响销售的社会和自然因素、销售渠道等开展调查。客户可根据自身要求研究最终的调研大纲。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采用直接调查与间接调查两种研究方法:

1)直接调查法。通过对主要区域的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国内外主要厂商、贸易商、下游需求厂商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直接的电话交流与深度访谈,获取环境污染处理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原始数据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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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篇13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篇14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