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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1: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P2P

随着支付宝旗下余额宝的推出,互联网金融热潮正式拉开序幕。一片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风险,在市场环境的支配下风险难以避免,其中信用风险逐渐被推向台前,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不可少的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对症下药才能根治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及风险

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依靠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虽然名目繁多,但本质大多相同,一般来讲,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众筹,P2P,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一般来讲,互联网金融大多以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高收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意味着高风险。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中重中之重的就是信用风险,而近年来P2P相关平台的大量成立与也使得民众对于P2P行业具有极大的好奇心,本文于是选择从P2P行业入手着重分析其信用风险。

(一)P2P行业概况

截止到2016年8月底,P2P平台数量为2235家,累计平台数量超过了4000家。其中较为知名的有拍拍贷,人人贷,宜信,有利网等。P2P行业整体形式依旧良好,贷款总余额增长至6803.32亿元,相较于7月底增加了3.59%,相比于去年同一时期增长了164%。投资人数为351.80万人,环比7月上升了1.04%。收益率从15年9月份的12.63下降到16年8月份的10.08。截至2016年8月底,累计的问题平台近2000家,仅8月一个月额的停业及问题平台就近百家,同时,成交规模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二)P2P的信用风险

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P2P的交易关系中利益涉及的有三方,分别是借款人,P2P平台以及投资者。在理想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作为单纯的信息中介,与交易双方保持独立。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大量平台淡化了纯中介的角色,开始更多的涉足整个交易过程,甚至不少P2P平台也充当着借款人的角色。

根据从业者的经验来看P2P的信用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无法按时偿还本息使得出借人和平台的经济利益出现损失的风险。另一类则是网络平台信用风险,平台的信用风险来自于平台自身的违约,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实际上是有契约关系的。从2006年起,P2P网络借贷就在我国逐步发展,遗憾的是配套的监管措施没有能及时出现,监管不严导致市场混乱,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一些隐患。2016年的e租宝成交额近750亿元,投资千万级别的超300人。网络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一般多为下列原因:首先P2P网络平台虽然单笔金额较少,但是其参与人数之多,覆盖范围之广,总交易金额之大,需要交易平台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然而部分网站资本实力不足难以支撑.其次网站的收益主要是借贷成功后的手续费,为了吸引投资者,不少网站产用低手续费的方式,这时如果网站收益不能覆盖其运营成本,导致无法运营关站,就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产生了威胁。最后,部分网站运营的目的就不良,利用目前监管不完善的漏洞刻意骗取投资人钱财,对投资人以及行业从业者造成极大伤害.

二.降低信用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进入P2P行业的平台进行资格审查,也就是事前监管。监管部门要做到认真的应对,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审核体系,加强监管的力度,最大程度的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还要建立起对于平台申请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减少或者削弱P2P网贷市场风险。事实上,2016年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元年”,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共出台19项。

(二)完善法律体系

由于P2P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广泛,使监管部门间形成了灰色地带,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管制,同时也因其发展时间短导致法律上界定不完善。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更要出台相应的司法文件,营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时代,控制网络平台不向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转化。同时也要球P2P平台尽量做到公开透明,这些利于投资者按照自己的喜好和能力去选择平台合理投资。

(三)完善个人信息系统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个人信息得不到真实的保障,针对这点,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的数据以供参考.鉴于现有信用平台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更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完善信用机制,完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不同企业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也可以适当共享,构建数据库,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信用评价客观公正。

三、总结

虽然本文着重分析P2P行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建议,但是整个互联网金融都有相同之处,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都可以借鉴参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未来可能成为国家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规范其发展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娜米亚.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5(06):84.

[2]王嵩青,田芸,沈霞.征信视角下P2P网贷模式的信用风险探析[J].征信,2014(12):49-52.

[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篇2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四、结束语

篇3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改革的进程,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模式变革的共同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互联网金融为研究视角,对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途径做出系统分析,旨在为金融监管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指导下完善金融风险规制,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机整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作为媒介,为传统金融业务增添了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色。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模式的创新诠释。

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受到我国经济体历史因素的制约,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困难的现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的建立,通过电商平台可以发现民间潜藏着巨大的闲置资金,以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必将大放异彩,为中小微企业有效融资提供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有利发展契机。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以电子商务平台的成熟为主要背景产生的金融衍生品。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技术作为全新的社会生产力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发展商机,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金融领域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具备融资市场的特性。企业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互联网中挖掘更多、更优的潜在客户,具有金融消费者广泛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和其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相生相伴。因此,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构成要素。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投融资平台拓宽的同时,将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的进行了利用、分散、传递。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表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一脉相承,以信用风险为核心。信用风险的主要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表现出来。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风险以信用风险为基础衍生出多种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P2P和众筹行业在进行肉孜的过程中,由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导致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由于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存在不对称性导致的投资者投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致使市场信息信号扭曲形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风险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模式,通过其表现出的金融风险与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具有差异性。民间借贷风险是以熟悉为背景借款主体信用缺失导致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陌生主体之间信用风险导致的金融风险。融资平台上的融资主体在提供的信息中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以上两种风险会衍生出系统性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延展性的特征。

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道德层面自发的金融风险约束逻辑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规避作用,但是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复杂化的活动中,尤其是在公开证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分析

实施强有力的措施,对融资方、投资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群以保护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重中之重,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系社会诚信的全面建立,关系精神文明的发展。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必然以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作为基础。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主要包括金融风险规制范式和金融法的风险规制逻辑两方面:

金融风险规制范式。金融多动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是投资端和融资端。针对融资端,金融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对于投资端,金融法根据适当性原则提出了较高的准入标准。以上针对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分管态势被称为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充分考虑了债权、股权的风险存在概率,使投资者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匹配,是以风险控制为主要目的进行的,具有可行性。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由于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在投融资两个方面,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此,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资产风险向匹配。

互联网金融的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解决融资主体由于传统融资模式融资门槛过高等因素造成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问题,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因此互联网风险规制逻辑应该是对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规制范式的发展。根据金融风险涉众型规制范式和匹配度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应主要针对披露和配置金融风险为手段,使风险规避路径具有直接、资源集约的特点,达到预期风险控制目标,使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成为扭转扭曲的金融价格形成功能和金融融通功能的规制手段。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金融风险游戏哦啊哦规避的重要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风险有效规避的逻辑中心。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范式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立健全互联网风险规制提供借鉴,促进金融法的全面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增强金融行业对经济建设的贡献能力。

篇4

一、P2P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它是借助于互联网这个平台来满足借款与贷款双方的需求,不仅便利了大家的生活,还有利于资金的流通。通过对P2P互联网金融的调查,可知P2P互联网金融有如下特点。

1、信息流通快,交易手续便捷

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P2P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流通速度不仅快,而且它在全网的覆盖面都是比较广泛的,一有金融的相关消息,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就可以立刻出去,既可以让人们及时了解更新信息的内容,又能够及时得到广大网友的反馈。因此方便快捷,信息流通快是P2P互联网金融传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而我们传统的金融交易的程序是比较繁琐的,但是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手续却非常便捷,借款方和贷款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了解双方的信用状况,身份情况以及其它情况等等,而且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只需要按双方的规定填好信息就可以完成贷款程序,借款方和贷款方在了解彼此的信息之后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他们可以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客户进行合作和交易。

2、涉及金额小,借款期限短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涉及的都是比较小量的金额,它的运作模式只是作为现实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补充,因此是小额贷款的模式,小额贷款有利于缓解贷款人的短期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使借贷机构能够及时收回所借出去的小额资金数目,更加有利于规避风险。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所涉及的金额小,其借款期限也比较短,因为P2P互联网金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因此在没有一个完整机构的前提下,短期的借款期限有利于控制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快其运营模式和工作效率。

3、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相对于现实的金融贷款机构而言,贷款门槛低,并且覆盖面比较广,有很多在金融贷款机构碰到闭门羹的客户,通常会转向P2P互联网金融贷款,因为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贷款人只需要根据要求填写好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激活自己的会员账户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去申请贷款,互联网的运作模式本身就是面向全球,因此它贷款的覆盖面非常广,最主要是面向那些刚开始出来工作不久的年轻人,而发放贷款的则是那些有一定资金实力而资金又无处安放资金的高收入人群。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劣势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优势,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P2P互联网金融是小额借贷,因此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机会,实现了资金双方的供求融通;其次,P2P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非常高,这就加大了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力度和控制力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了较好的保障;然后,P2P互联网金融的资源是开放的,它能够使资源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实现资源共享;最后,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节能成本,有效的进行资金配置。当然,随着P2P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首先,在P2P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不严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混乱的状态,比如说有的人资用别人的身份开户,以从中骗取资金,并且,在无准入门槛的阶段,金融服务的品质就会下降,其次,在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下,很多用户的信息容易被泄露,这就使得用户的资金安全存在着威胁;最后,P2P互联网金融在对微小企业进行贷款时,很难把握微小企业所需的真实的融资需求,并且它在吸收存款这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互联网毕竟只是虚拟化的一个平台,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彼此都不了解,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这个平台的运行下,必定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调查,我做了以下几点风险的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就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上,在互联网虚拟平台下进行P2P金融贷款其实是非常不真实的,因为借款人不需要签字画押,也不需要抵押任何东西只需要填写好规定的信息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了解借款方的还贷能力,很可能就会造成一些违约情况,而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由于资金波动的周期性也会影响经济波动的周期信用风险。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这个平台的可靠程度,但是由于借款人的贪婪,他会一个人注册多个账户而骗取钱财,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肯定是脱不了干系,势必就会指向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信用风险上,而且互联网借贷的资金流转一般要通过中介的服务,但是在中介不行的情况下互联网只能依托其他方式或是自己这个平台管理,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归结于互联网平台的信用。

2、制度风险

P2P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的监管,因此相关监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对P2P互联网金融的判定无从下手,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衍生很多不合法的网站。在处于一种无准入机制的条件下,就会发生制度风险,严重的还会引发有关金融借贷的大事件。而那些不合法的P2P互联网金融就会乘机进入从而扰乱P2P互联网金融市场。

3、操作风险

由于监管不严,因此P2P互联网金融的操作就不那么严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另一方面就是借款人通过借新债来还旧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首先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虚拟的前提下,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虚构自己的身份,虚构自己的资金状况来进行合同的签订,而一旦受到借款的资金,诈骗人就会逃跑。P2P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颇多,而且信息传播的比较快,因此借款人可以在这个平台借款去还上一次他在另外一个平台上所借的资金,但是当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能力时,所累积的借款资金过多过广泛,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同时还会给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由于网络的不真实,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业务的管理尤为重要,可是在借贷的过程中还是会发生诸多业务管理上的风险。首先,在进行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名制身份证验证,可是当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就会有很大的麻烦,这就是业务对借款人信息管理不当而发生的问题;其次,在互联网平台对贷款人审核的过程中,由于审核的方式和技术存在着问题,因此很难了解借款人的状况而随意发放贷款带来的风险;然后就是有关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这方面的业务还不太熟悉所导致的业务管理风险。

四、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对策

1、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与监管主体

互联网平台下的P2P金融借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它是一个比较虚拟的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也是在彼此没有碰面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因此要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多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范借贷活动。当然,对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明确监管主体,充分调动多方的监管,比如说保监会,工信部等,一起进行监管。

2、规范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

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营模式,因为运营的规范会影响它的整个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并且有利于这个平台健康持久的发展。在公司职责方面,要根据公司每个人工作的内容,进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违反公司法规的必须加以严惩。要想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运营模式,各个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进行工作内部的调整和控制。

3、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评估,限制高额贷款

很多客户的信息并不是自己本身的,他们有的是借用或盗用别人的信息而进行资料的填写,说明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的,还有的就是虚报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就要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调查以及评估,以免借款人资金短缺而长期亏欠或是不还贷款而逃跑的现象,造成对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不必要的损失。当然也要限制高额贷款,有的人故意用别人的信息来进行高额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当贷款发放下来,他便会远走高飞,而被盗用信息的人却要承受一定的损失,当然,限制高额贷款有利于借款人在规定的时期内还款,从而促使资金的有效流通。

4、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调整

在P2P互联网平台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关注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变动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它会提及到很多的信息,及时了解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市场的动态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借贷更新相关的金融信息,调整自己的运作方向,同时规避更多不必要的风险。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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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化解对策

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具体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化解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让原本互不相干的两个行业相互跨界和博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在短短几年内发展非常迅速,究其根源有其必然性。从内在原因来看,中国互联网用户超过5亿人,用户基数多,客户基础大,大众投资理财渠道缺失,而且现行金融体制导致草根金融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需要互联网金融服务。从外在原因来看,监管的缺失虽存弊端,但也给予了互联网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手段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巨大的认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互联网支付,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博支付等。目前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超过200家;第二种是互联网借贷,在这一方面,P2P网贷,即人人贷,通过互联网平台来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已经发展得很快。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亿元;第三种是互联网融资,众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为此类代表;第四种是互联网理财,这类比如余额宝、现金宝等,已成为时下最为流行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互联网理财余额超过8000亿元规模。这些创新业态,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

国务院总理在介绍2014年政府重点工作时明确表态,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金融产品,但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有节制有底线的发展,新金融产品的诞生最终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此次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总理报告,给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道路指出了政策性方向,折射了金融改革的新思路。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对于这种未知的政策风险至少可以预见的是,它很可能直接改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甚至让一些规范性较差的公司从市场上消亡。

所以,虽然在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有很好的机遇,但监管细则未出现属于政策风险。想要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业者不仅要埋头做事,也要抬头看天。

2、流动性风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类“宝宝”风行一时,但其中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些乱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稳定性。

3、信用风险

由于网上“刷信用”、“刷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2013年,全国活跃的P2P平台超过350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4、技术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IT技术一直是P2P行业的短板,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近日,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又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且还有7家P2P平台使用同一系统。

5、经济周期风险

当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时候,大量实体经济客户面临倒闭和破产,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微观层面的风控不足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周期的风险。按照经济周期的规律来说,通常几年就会经历一次,中国大概在5到8年左右,最近的一次是08年。人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等一大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在2010年前后,甚至2012年、2013年成立,正处于经济周期中的爬坡期,自然发展迅速。但是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拐点,甚至金融危机再次降临的时候,各家企业将如何应对?

6、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四、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上述各种风险,我提出如下对应的应对措施:

1、对于政治风险,管理层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

2、对于流动性风险,机构应先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所有的债权与理财的匹配关系需要专人专岗进行管理,需要对所有的匹配关系进行预判,并做好未来三到六个月的资金计划。

3、对于信用风险,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来规范发展的保障。大力培育我国社会的信用意识,客观,公正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使诚信成为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减少信用风险。

4、对于技术风险,需要加强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5、对于经济周期风险,需要企业具有很强的金融基因,需要对经济周期的系统性风险有准确的预判和预警,在其降临之前做好准备。

6、对于道德风险,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

7、对于法律风险,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五、总结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初级阶段,市场空间也才刚刚被打开。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多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3):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