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1: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随着支付宝旗下余额宝的推出,互联网金融热潮正式拉开序幕。一片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风险,在市场环境的支配下风险难以避免,其中信用风险逐渐被推向台前,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不可少的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对症下药才能根治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及风险
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依靠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虽然名目繁多,但本质大多相同,一般来讲,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众筹,P2P,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一般来讲,互联网金融大多以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高收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意味着高风险。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中重中之重的就是信用风险,而近年来P2P相关平台的大量成立与也使得民众对于P2P行业具有极大的好奇心,本文于是选择从P2P行业入手着重分析其信用风险。
(一)P2P行业概况
截止到2016年8月底,P2P平台数量为2235家,累计平台数量超过了4000家。其中较为知名的有拍拍贷,人人贷,宜信,有利网等。P2P行业整体形式依旧良好,贷款总余额增长至6803.32亿元,相较于7月底增加了3.59%,相比于去年同一时期增长了164%。投资人数为351.80万人,环比7月上升了1.04%。收益率从15年9月份的12.63下降到16年8月份的10.08。截至2016年8月底,累计的问题平台近2000家,仅8月一个月额的停业及问题平台就近百家,同时,成交规模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二)P2P的信用风险
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P2P的交易关系中利益涉及的有三方,分别是借款人,P2P平台以及投资者。在理想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作为单纯的信息中介,与交易双方保持独立。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大量平台淡化了纯中介的角色,开始更多的涉足整个交易过程,甚至不少P2P平台也充当着借款人的角色。
根据从业者的经验来看P2P的信用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无法按时偿还本息使得出借人和平台的经济利益出现损失的风险。另一类则是网络平台信用风险,平台的信用风险来自于平台自身的违约,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实际上是有契约关系的。从2006年起,P2P网络借贷就在我国逐步发展,遗憾的是配套的监管措施没有能及时出现,监管不严导致市场混乱,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一些隐患。2016年的e租宝成交额近750亿元,投资千万级别的超300人。网络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一般多为下列原因:首先P2P网络平台虽然单笔金额较少,但是其参与人数之多,覆盖范围之广,总交易金额之大,需要交易平台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然而部分网站资本实力不足难以支撑.其次网站的收益主要是借贷成功后的手续费,为了吸引投资者,不少网站产用低手续费的方式,这时如果网站收益不能覆盖其运营成本,导致无法运营关站,就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产生了威胁。最后,部分网站运营的目的就不良,利用目前监管不完善的漏洞刻意骗取投资人钱财,对投资人以及行业从业者造成极大伤害.
二.降低信用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进入P2P行业的平台进行资格审查,也就是事前监管。监管部门要做到认真的应对,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审核体系,加强监管的力度,最大程度的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还要建立起对于平台申请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减少或者削弱P2P网贷市场风险。事实上,2016年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元年”,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共出台19项。
(二)完善法律体系
由于P2P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广泛,使监管部门间形成了灰色地带,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管制,同时也因其发展时间短导致法律上界定不完善。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更要出台相应的司法文件,营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时代,控制网络平台不向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转化。同时也要球P2P平台尽量做到公开透明,这些利于投资者按照自己的喜好和能力去选择平台合理投资。
(三)完善个人信息系统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个人信息得不到真实的保障,针对这点,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的数据以供参考.鉴于现有信用平台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更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完善信用机制,完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不同企业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也可以适当共享,构建数据库,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信用评价客观公正。
三、总结
虽然本文着重分析P2P行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建议,但是整个互联网金融都有相同之处,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都可以借鉴参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未来可能成为国家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规范其发展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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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改革的进程,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模式变革的共同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互联网金融为研究视角,对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途径做出系统分析,旨在为金融监管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指导下完善金融风险规制,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机整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作为媒介,为传统金融业务增添了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色。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模式的创新诠释。
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受到我国经济体历史因素的制约,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困难的现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的建立,通过电商平台可以发现民间潜藏着巨大的闲置资金,以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必将大放异彩,为中小微企业有效融资提供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有利发展契机。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以电子商务平台的成熟为主要背景产生的金融衍生品。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技术作为全新的社会生产力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发展商机,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金融领域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具备融资市场的特性。企业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互联网中挖掘更多、更优的潜在客户,具有金融消费者广泛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和其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相生相伴。因此,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构成要素。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投融资平台拓宽的同时,将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的进行了利用、分散、传递。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表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一脉相承,以信用风险为核心。信用风险的主要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表现出来。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风险以信用风险为基础衍生出多种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P2P和众筹行业在进行肉孜的过程中,由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导致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由于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存在不对称性导致的投资者投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致使市场信息信号扭曲形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风险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模式,通过其表现出的金融风险与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具有差异性。民间借贷风险是以熟悉为背景借款主体信用缺失导致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陌生主体之间信用风险导致的金融风险。融资平台上的融资主体在提供的信息中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以上两种风险会衍生出系统性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延展性的特征。
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道德层面自发的金融风险约束逻辑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规避作用,但是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复杂化的活动中,尤其是在公开证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分析
实施强有力的措施,对融资方、投资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群以保护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重中之重,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系社会诚信的全面建立,关系精神文明的发展。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必然以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作为基础。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主要包括金融风险规制范式和金融法的风险规制逻辑两方面:
金融风险规制范式。金融多动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是投资端和融资端。针对融资端,金融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对于投资端,金融法根据适当性原则提出了较高的准入标准。以上针对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分管态势被称为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充分考虑了债权、股权的风险存在概率,使投资者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匹配,是以风险控制为主要目的进行的,具有可行性。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由于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在投融资两个方面,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此,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资产风险向匹配。
互联网金融的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解决融资主体由于传统融资模式融资门槛过高等因素造成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问题,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因此互联网风险规制逻辑应该是对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规制范式的发展。根据金融风险涉众型规制范式和匹配度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应主要针对披露和配置金融风险为手段,使风险规避路径具有直接、资源集约的特点,达到预期风险控制目标,使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成为扭转扭曲的金融价格形成功能和金融融通功能的规制手段。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金融风险游戏哦啊哦规避的重要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风险有效规避的逻辑中心。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范式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立健全互联网风险规制提供借鉴,促进金融法的全面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增强金融行业对经济建设的贡献能力。
一、P2P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它是借助于互联网这个平台来满足借款与贷款双方的需求,不仅便利了大家的生活,还有利于资金的流通。通过对P2P互联网金融的调查,可知P2P互联网金融有如下特点。
1、信息流通快,交易手续便捷
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P2P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流通速度不仅快,而且它在全网的覆盖面都是比较广泛的,一有金融的相关消息,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就可以立刻出去,既可以让人们及时了解更新信息的内容,又能够及时得到广大网友的反馈。因此方便快捷,信息流通快是P2P互联网金融传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而我们传统的金融交易的程序是比较繁琐的,但是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手续却非常便捷,借款方和贷款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了解双方的信用状况,身份情况以及其它情况等等,而且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只需要按双方的规定填好信息就可以完成贷款程序,借款方和贷款方在了解彼此的信息之后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他们可以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客户进行合作和交易。
2、涉及金额小,借款期限短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涉及的都是比较小量的金额,它的运作模式只是作为现实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补充,因此是小额贷款的模式,小额贷款有利于缓解贷款人的短期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使借贷机构能够及时收回所借出去的小额资金数目,更加有利于规避风险。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所涉及的金额小,其借款期限也比较短,因为P2P互联网金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因此在没有一个完整机构的前提下,短期的借款期限有利于控制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快其运营模式和工作效率。
3、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相对于现实的金融贷款机构而言,贷款门槛低,并且覆盖面比较广,有很多在金融贷款机构碰到闭门羹的客户,通常会转向P2P互联网金融贷款,因为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贷款人只需要根据要求填写好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激活自己的会员账户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去申请贷款,互联网的运作模式本身就是面向全球,因此它贷款的覆盖面非常广,最主要是面向那些刚开始出来工作不久的年轻人,而发放贷款的则是那些有一定资金实力而资金又无处安放资金的高收入人群。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劣势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优势,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P2P互联网金融是小额借贷,因此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机会,实现了资金双方的供求融通;其次,P2P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非常高,这就加大了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力度和控制力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了较好的保障;然后,P2P互联网金融的资源是开放的,它能够使资源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实现资源共享;最后,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节能成本,有效的进行资金配置。当然,随着P2P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首先,在P2P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不严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混乱的状态,比如说有的人资用别人的身份开户,以从中骗取资金,并且,在无准入门槛的阶段,金融服务的品质就会下降,其次,在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下,很多用户的信息容易被泄露,这就使得用户的资金安全存在着威胁;最后,P2P互联网金融在对微小企业进行贷款时,很难把握微小企业所需的真实的融资需求,并且它在吸收存款这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互联网毕竟只是虚拟化的一个平台,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彼此都不了解,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这个平台的运行下,必定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调查,我做了以下几点风险的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就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上,在互联网虚拟平台下进行P2P金融贷款其实是非常不真实的,因为借款人不需要签字画押,也不需要抵押任何东西只需要填写好规定的信息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了解借款方的还贷能力,很可能就会造成一些违约情况,而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由于资金波动的周期性也会影响经济波动的周期信用风险。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这个平台的可靠程度,但是由于借款人的贪婪,他会一个人注册多个账户而骗取钱财,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肯定是脱不了干系,势必就会指向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信用风险上,而且互联网借贷的资金流转一般要通过中介的服务,但是在中介不行的情况下互联网只能依托其他方式或是自己这个平台管理,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归结于互联网平台的信用。
2、制度风险
P2P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的监管,因此相关监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对P2P互联网金融的判定无从下手,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衍生很多不合法的网站。在处于一种无准入机制的条件下,就会发生制度风险,严重的还会引发有关金融借贷的大事件。而那些不合法的P2P互联网金融就会乘机进入从而扰乱P2P互联网金融市场。
3、操作风险
由于监管不严,因此P2P互联网金融的操作就不那么严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另一方面就是借款人通过借新债来还旧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首先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虚拟的前提下,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虚构自己的身份,虚构自己的资金状况来进行合同的签订,而一旦受到借款的资金,诈骗人就会逃跑。P2P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颇多,而且信息传播的比较快,因此借款人可以在这个平台借款去还上一次他在另外一个平台上所借的资金,但是当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能力时,所累积的借款资金过多过广泛,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同时还会给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由于网络的不真实,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业务的管理尤为重要,可是在借贷的过程中还是会发生诸多业务管理上的风险。首先,在进行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名制身份证验证,可是当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就会有很大的麻烦,这就是业务对借款人信息管理不当而发生的问题;其次,在互联网平台对贷款人审核的过程中,由于审核的方式和技术存在着问题,因此很难了解借款人的状况而随意发放贷款带来的风险;然后就是有关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这方面的业务还不太熟悉所导致的业务管理风险。
四、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对策
1、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与监管主体
互联网平台下的P2P金融借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它是一个比较虚拟的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也是在彼此没有碰面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因此要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多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范借贷活动。当然,对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明确监管主体,充分调动多方的监管,比如说保监会,工信部等,一起进行监管。
2、规范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
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营模式,因为运营的规范会影响它的整个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并且有利于这个平台健康持久的发展。在公司职责方面,要根据公司每个人工作的内容,进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违反公司法规的必须加以严惩。要想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运营模式,各个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进行工作内部的调整和控制。
3、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评估,限制高额贷款
很多客户的信息并不是自己本身的,他们有的是借用或盗用别人的信息而进行资料的填写,说明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的,还有的就是虚报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就要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调查以及评估,以免借款人资金短缺而长期亏欠或是不还贷款而逃跑的现象,造成对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不必要的损失。当然也要限制高额贷款,有的人故意用别人的信息来进行高额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当贷款发放下来,他便会远走高飞,而被盗用信息的人却要承受一定的损失,当然,限制高额贷款有利于借款人在规定的时期内还款,从而促使资金的有效流通。
4、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调整
在P2P互联网平台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关注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变动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它会提及到很多的信息,及时了解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市场的动态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借贷更新相关的金融信息,调整自己的运作方向,同时规避更多不必要的风险。
五、结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化解对策
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具体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化解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让原本互不相干的两个行业相互跨界和博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在短短几年内发展非常迅速,究其根源有其必然性。从内在原因来看,中国互联网用户超过5亿人,用户基数多,客户基础大,大众投资理财渠道缺失,而且现行金融体制导致草根金融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需要互联网金融服务。从外在原因来看,监管的缺失虽存弊端,但也给予了互联网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手段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巨大的认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互联网支付,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博支付等。目前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超过200家;第二种是互联网借贷,在这一方面,P2P网贷,即人人贷,通过互联网平台来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已经发展得很快。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亿元;第三种是互联网融资,众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为此类代表;第四种是互联网理财,这类比如余额宝、现金宝等,已成为时下最为流行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互联网理财余额超过8000亿元规模。这些创新业态,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
国务院总理在介绍2014年政府重点工作时明确表态,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金融产品,但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有节制有底线的发展,新金融产品的诞生最终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此次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总理报告,给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道路指出了政策性方向,折射了金融改革的新思路。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对于这种未知的政策风险至少可以预见的是,它很可能直接改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甚至让一些规范性较差的公司从市场上消亡。
所以,虽然在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有很好的机遇,但监管细则未出现属于政策风险。想要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业者不仅要埋头做事,也要抬头看天。
2、流动性风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类“宝宝”风行一时,但其中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些乱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稳定性。
3、信用风险
由于网上“刷信用”、“刷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2013年,全国活跃的P2P平台超过350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4、技术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IT技术一直是P2P行业的短板,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近日,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又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且还有7家P2P平台使用同一系统。
5、经济周期风险
当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时候,大量实体经济客户面临倒闭和破产,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微观层面的风控不足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周期的风险。按照经济周期的规律来说,通常几年就会经历一次,中国大概在5到8年左右,最近的一次是08年。人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等一大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在2010年前后,甚至2012年、2013年成立,正处于经济周期中的爬坡期,自然发展迅速。但是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拐点,甚至金融危机再次降临的时候,各家企业将如何应对?
6、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四、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上述各种风险,我提出如下对应的应对措施:
1、对于政治风险,管理层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
2、对于流动性风险,机构应先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所有的债权与理财的匹配关系需要专人专岗进行管理,需要对所有的匹配关系进行预判,并做好未来三到六个月的资金计划。
3、对于信用风险,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来规范发展的保障。大力培育我国社会的信用意识,客观,公正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使诚信成为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减少信用风险。
4、对于技术风险,需要加强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5、对于经济周期风险,需要企业具有很强的金融基因,需要对经济周期的系统性风险有准确的预判和预警,在其降临之前做好准备。
6、对于道德风险,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
7、对于法律风险,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五、总结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初级阶段,市场空间也才刚刚被打开。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多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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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方兴未艾,其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防范其风险的同时又能保证其发展的活力是文章考虑并阐述的主要问题。文章主要从对问题的提出到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中国金融监管产生的冲击入手,来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时应当如何改革,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文章在经过分析探讨后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但在监管同时要做到不能扼制金融创新,打击金融发展活力,因此监管当局要坚持引导创新,规范发展,适度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为金融系统注入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网贷;监管对策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Paul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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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而当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提供金融产品进行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复杂,种类繁多,主要有六种,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融资,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支付主要表现有阿里金融,苏宁金融,京东供应链的金融服务等,主要依托其自有的支付核心开展客户和数据的积累,并集于此开展小额信贷和平台的理财服务,这也是目前发展的最全面的形式之一。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互相借贷,主要有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由于P2P的发展具有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特点,行业发展也是参差不齐。近年来,我国的网贷平台已达2000多家。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然后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通过各种各样的数据来获得客户的消费习惯,预测客户的购买能力和购买行为,使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利润。众筹融资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例如建设银行推出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和数据处理服务,通过平台来积累流量,提高投资者和产品供给者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和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诞生了。在这家银行里,没有营业网点,没有柜台,没有ATM机,看不到现金……它完全依赖于互联网。自此以后,网络银行业务在全球开始蓬勃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的也很迅速,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仅仅为金融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助银行“把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以网上银行、金融、证券为代表,互联网与金融还未真正结合,因此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还未曾出现。1997年,招商银行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接着一些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云平台等优势技术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了金融领域,形成了第二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互联网对金融的“协助”表现在开始不断地从技术领域渗透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突出事件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第三方发放支付牌照。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发展至今。很多人把2012年评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因为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一年。P2P网络借贷平台爆炸式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既有传统金融的风险,也有其独特的风险。
(一)传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于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贷款时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种信用风险也不例外,尤其是P2P平台的网贷,一旦发生贷款业务,能否确保带出去的钱顺利收回。第二种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就是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中最主要的就是技术资产结构是否匹配。例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的无缝对接里就存在着流动性风险,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异常事件,引发货币市场基金大规模赎回的资产变现现象,流动性危机就产生了。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以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当互联网收到黑客袭击,计算机病毒入侵等一系列行为时,互联网就会出现漏洞和问题,从而引发技术风险。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与保存时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而计算机病毒的出现与扩散,使得数据的传输缺乏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当今的互联网技术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还不是很完善,技术还达不到很先进和成熟的程度。此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的软硬件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很多地方都要依赖国外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构成了风险。
(三)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但也仍然无法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则可以让金融市场处于一种“失真”的状态,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业务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额的供给方大多是非传统的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例如现在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铺天盖地,打的宣传旗号都是高利率,高回报,但却对潜在的风险提示不足,未引起客户的重视,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客户只能望洋兴叹,自认倒霉;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信用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劣质驱逐良质”的现象,即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取代了质量高的机构。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遵守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还不完善。近年来,虽然相继有一些此方面的法律出台,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而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风险和弊病的凸显。
(五)权益保护风险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无法面对面的进行,都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因此不能准确地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就有可能存在消费者的账号信息,资金信息,身份信息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同时,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网络融资资金被挪用、占用;交易商暗中操纵交易价格等等,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的经济损失,这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分析后,应及时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是指市场准入监管,即严格审批将要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其目的有二个:一是对一些生存能力差,不符合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禁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更合理,为互联网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中监管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即加强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动态的了解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情况,产品质量以及资本流动性等等。事后监管是指市场退出监管,即对严重违规操作或即将破产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的市场退出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冲击人们的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产品销售者刻意对客户隐瞒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导致后面纠纷不断。这主要由二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财产品都是由银行供给的,产品品种比较单调,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股票、理财产品、债券,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二是,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因此,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明确每一款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其次,在产品的运营方面,也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让投资人对于产品本身的原理、特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让投资者到企业实地考察和参观,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从而让业务开展的更加透明。
(三)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明确权责,加强监测,及时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出现问题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首先监管机构要强化全面监管的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其次监管机构要有包容创新的理念,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监管的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其有源源不断的活力;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科技飞速发展,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早出现于于21世纪初,从2013年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然而由于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善,其野蛮式发展、监管缺位、风控缺失等问题也相继暴露。因此,分析互联网金融中产生的主要风险,并且提出一些风险管理措施也是相当必要的。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雏形自从互联网刚刚进入我国就开始出现,随着2013年以来我国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而呈现大规模发展,随着2015年以来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的出台而走向理性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很多人开始尝试在网上买理财,作为自己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传统金融领域及社会各界也在探索互联网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探索、互联网相关企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探索和创新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践。其中,几乎所有的传统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平台,其数量庞大,是互联网金融“大军”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传统银行尝试将线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不仅建立可以进行查账、转账等基本功能的网上银行,更尝试“银行自建线上信贷平台”模式,利用互联网提高资金配备效率。与此同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迅速发展。另外,则是各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与飞速发展,平台数量逐渐增多。
从交易额的增长也可看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2009年到2014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额从3万亿元涨到了23万亿元左右,P2P交易额则从1.5亿元涨到了3292亿元,平均增速为每年200%左右。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建立的网上银行平台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理财模式、融资模式这三种形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主要指的是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定义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的是非金融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一般而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智能手机登设备,通过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目前,我国排名前三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支付宝、微信支付和银联在线。有数据显示,近两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金额的增长速度都在30%以上,交易规模高速增长。
(二)理财模式
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是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和销售。这种理财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在这种方式下互联网平台提供各类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并提供代销服务。另一种则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这种方式有机结合了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如余额宝就是典型的新型理财产品。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其产品运作载体为支付宝。相比传统的银行定期理财,余额宝能够让用户随时转进和转出资金,因此自从产品上线以来广受好评。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类似的货币基金产品。如微信推出了“微信理财通”,苏宁云商推出“零钱宝”。
(三)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主要包括P2P网贷和众筹模式。在P2P网贷模式下,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目前我国大多数P2P公司都进行线上担保模式,同时辅助线下认证模式。线上评级及担保模式主要是指网站通过网络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与传统民间借贷活动相比,P2P网络借贷的最大特点是“量少”及“人多”,单笔借款中的贷款人可以达到数十甚至上百人,单笔单款金融仅可以低到几百元。如此一来,借款人可以短期内从人数众多的网友中得到多笔小额资金,从而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也降低了每月还款压力。贷款人也可以通过投资不多的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目前,我国主要的P2P平台有人人贷、合力贷等。
众筹模式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展示所运营的项目或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才上线了第一家众筹网站。不过众筹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增长速度较快。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行为,其本质上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的一切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金融风险和产品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将金融发生和交易的平台搬到了网络上,还可能会面临着信息技术风险等一些非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
不管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金融,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约规定还本付息而给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的来源有信息不对称、调查人员技能不够、数据失真等。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地域限制,不同地域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网络获取金融服务,然而这也使得企业无法面对面地与客户进行联系和交流,不易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及相关抵押物的核实带来更大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同样面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有偿还能力,然而由于资金流动性较差暂时得不到资金而无法偿还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平台短期内大规模挤兑提现、存款与贷款期限错配、大量不良贷款等都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下,谣言和恐慌情绪的扩散速度更快,也易遭受流动性风险。
此外,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风险等。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遇到此类风险的概率较小,但也不能排除。如,当利率波动变化较大时,货币基金回报率相对存款收益来说更小,则用户更容易退出货币基金。
(二)产品风险
由于互联网产品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会遇到以产品为视角的风险,如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一些人为操作失误或系统被攻击都会造成用户隐私及交易密码的泄露,从而给用户带来损失,加上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尚属新鲜事物,很多用户操作起来不甚熟练,更加剧了隐私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市场风险则是一些互联网财务管理型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无论何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最终都要进入金融市场,开展各类投资融资活动。一旦市场出现动荡,产品的收益与预期可能出现偏差,消费者可能会同时赎回,造成风险。
(三)非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风险包括信息技术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风险来源于内部和外部,对系统的非授权入侵会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引发犯罪活动。法律风险则是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原则,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2013年以来,大量P2P平台出现“跑路”现象,造成用户利益的极大损失。在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后,这种现象得到了缓解。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为互联网金融营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针对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的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按照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分类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区分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模式的适用性。不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等设立过高的条件,但必须对其内部风险控制作出严格要求。对于行业内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丰富,急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之后又相继出台相关意见征求稿。然而这还远远不够。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特征,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而是要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一旦发现异常,要尽早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同时,要尽快出台各类指导意见和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提高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如,对于一些收益明显过高的P2P平台,应意识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贪小便宜,不在这些平台上投资。个人投资者还应该在投资前仔细地查看网站上的项目情况、网站运营方等相关内容,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要加强风险管理措施,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认证、网络金融犯罪等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则,加强风险管理。
五、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金融环境的不断开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也不可阻挡,给越来越多的人带来便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有望在未来发展出更多的形式。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觑,这就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法规的建设,并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才有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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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103-118.
关键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监管;对策与建议
1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组合体,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传统的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汇聚、支付、转移、投资和理财等功能。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基础上,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工具可以免去到金融机构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只要懂得如何在网上进行操作,客户就能够足不出户解决绝大多数的业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能够节省金融企业的办公成本和用人成本,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以及金融互联网门户等。
2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软件是依托于网络的,当然就是存在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即使是再坚固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也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可能,遭到有心人的恶意攻击即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除此之外,计算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设备,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认为的破坏,导致信息的篡改和丢失。二是客户的身份存在伪造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身份被伪造以至于资金产生损失。客户身份被伪造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客户自身的不小心导致身份信息被泄露,可能是金融机构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被泄露,还有可能是被诈骗机构恶意盗取身份信息。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这种情况下,黑客和病毒程序,比如针对网银的木马程序,直接对网上银行发起攻击,攻击成功后就直接盗取客户的信息,威胁客户的资金安全。
2.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指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后依然没有履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款项进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导致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企业中,对于客户的信用评估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信用评估的结果也较为符合现实情况,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中,虽然也有一定的信用评估程序,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较为简单,程序少,通过率高,行用风险较大。拿支付宝的花呗举个例子,只要你在支付宝上的芝麻积分达到600分就可以开通花呗,而芝麻积分只要你在淘宝上进行交易就能够轻松获得,总体上来看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没有特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或者是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导致不良法律后果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自然也不能排除在法律之外。但是现有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有很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
2.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人员操作不当或者是操作流程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操作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交易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可能会无法控制,因此要注重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机构自身内部的操作程序存在缺陷;二是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不够到位,在操作中存在人为的失误;三是突然紧急发生的、我们没有提前预料的事情,却又无法做出及时的回应。这些原因其实主要还是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2.5资金安全风险
传统的金融行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管控,由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同时,规定了与金融企业或机构规模相对应的存款准备金作为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中,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不能完全控制。如果非法投资者将这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不正当交易,产生的风险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出现巨大的损失。
2.6洗钱犯罪风险
洗钱犯罪主要就是指将来源不合理的收益,经过一系列程序使其合法化,通过金融行业是进行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相对严谨的程序来控制洗钱犯罪,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监管,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其独有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已经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方式。除此以外,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犯罪缺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很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上的洗钱犯罪活动。例如最近由于勒索病毒而名声大噪、身价暴涨的比特币,就为反洗钱的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与阻碍。
3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确保公平有效地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化,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退出都要获得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日常业务工作的进行要受到他们的监督,工作人员进入这个行业也要获得他们合法的相关资格认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监管信息无法完全集中、业务种类复杂、监管方面多,存在监管重叠的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监管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3.2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执法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交叉领域,专业性程度高,这样的复杂程度迫切需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日常业务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可是,在现存的监管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机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现存的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由哪个机构进行。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存在了要不没有人管,要不都来插上一脚的乱象。
3.3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科技手段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就是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理自己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程度加深,互联网金融中所需要的科技也越来越先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和手段与当前在金融行业中的科技水平并不匹配,存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
3.4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对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但是这些政策制定出来以后改变的机会就很少,一般都会持续好长一段时间。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又是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业务、新的设备、新的技术投入到使用中,这就会导致监管政策和措施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地带,危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4.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明确原则可以为监管指明方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第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第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些原则的提出,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
4.2尽快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建立信用黑名单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和跨时空性,所以这就要求交易双方的信用良好,以此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旦有一方恶意违约或者实施诈骗行为,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资金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追讨资金不像传统金融中那样方便和有迹可循,互联网金融中进行追讨非常艰难,绝大多数是无法全额追回的。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同时建立信用黑名单,在信用黑名单中的客户可能会无法进行贷款或者贷款需要相对较高的利率。
4.3培养同时掌握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需要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培养同时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融合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时迅速地发觉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所有风险点,利用自身的知识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知识体系更新快,互联网技术变化频率高,所以即使是已经同时掌握两个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也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自身知识的更新。
4.4加强投资教育,树立谨慎投资理念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都是虚拟产品,产品形式多样且专业程度高,如果客户的自身认识和投资素质太低的话,会比较容易被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推销所说服,从而在不是十分了解产品内容、明确收益效果的情况下盲目进行了投资。所以,我们可以为客户进行基础的投资教育,传授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减少客户被忽悠的情况,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5结语
在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品,是金融行业进行改革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透彻地分析和研究,完善监管,保障大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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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信贷风险;风险应对
一、引言
P2P行业从2006年开始萌芽,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制的特定行业发展背景下,伴随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强劲东风,各种P2P网贷平台蜂拥而起,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P2P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598家,月成交规模达1196.49亿元。与此同时,陷入提现困难、停业困境和跑路的问题平台达到1089家,占比为30.3%。这表明伴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也日益凸显。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运作和系统化监管的新阶段。面对当前网贷平台发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示其风险隐患,剖析其产生风险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提升网贷平台风险抵御和防范能力,促使网贷平台规发展、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络信贷风险分析
(一)资金安全的不确定性
当前业务发展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业务进程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一方违约给其他交易方带来的损失。
首先,金融机构在P2P网络信贷中,扮演着中介机构一职,因此可以避免连带赔偿责任,而出借人对出借资金这一行为所有的了解都来自于P2P平台,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风险巨大。同时,由于我国网络信贷平台未被允许调用征信管理系统的个人征信信息,网络平台本身也很难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再加上,各个网贷平台之间各自为政,并没有对用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共享,而信用审核成本高且难度大,因此网贷平台本身对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身份信息以及还款能力并不能准确掌握,即使借款人伪造个人信息以获取高额融资款项,也不易被发现。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款等违约情况,网贷平台很难进行追讨。
(二)资金真实投向的不可控性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资金尚未建立完善的资金追踪制度,以P2P网络平台表现突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不会对资金实施追踪程序或是资金投向测试,同时由于没有健全的外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频繁发生的资金挪用的情况通常会给金融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P2P网络平台的透明性表现为为出借人提供出借资金的使用信息,但这一透明性的成立前提是借款人的忠实履行,如果借款人在寻求借款的时候刻意隐瞒真实的借款目的,或是将借款挪作他用,比如投资股票等高风险市场,难以及时变现的房地产市场,或是转借给其他人获取高额利息等,由于P2P网贷平台对出借资金后的监管乏力,大部分借款也没有任何抵押物,一旦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就难以得到保证,大面积的挪用资金,使得资金大量涌入高风险投资市场,也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效果。
(三)个人信息安全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互联网技术,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中,计算机技术的水平良莠不齐,一旦出现网络故障或是黑客攻击,客户个人信息,系统自身的信息以及客户资金都岌岌可危。
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有的甚至要求填写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作为担保,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比如拍拍贷,宜信等,都各自持有数十万的注册用户,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这些信息形成了一笔价值相当可观的隐形财富,系统漏洞或黑客入侵等原因造成的这些信息被窃取或是被泄露,将会给网贷平台及其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必然引起人们对P2P网贷平台的信任危机,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困难。
(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态势普遍向好,而现有的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尽管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P2P 信贷有关风险提示》的相继出台,但都是临时管理办法或是风险提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方身份审核,资金监管等具体事项的法律体系。
目前,面对P2P网络信贷,除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主要目的在于向商业银行警示网贷平台风险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网贷平台风险》,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规范网络信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因此,也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能够要求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从而导致P2P 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是良莠不齐。
(五)监管缺位
尽管互联网金融国内的发展态势看起来一片大好,但是其监管方面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领域的趋势日益明显,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制下,可以说是一个监管边缘地带,很难确定具体的执法部门或监管部门。
对于P2P网络信贷来说,无论是处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一个监管主体都是必要的。一方面,P2P网络信贷准入门槛比较低,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运营,其后期的运营和发展都是自发无序的。工商部门可以对网络信贷进行对口监管,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也应该进行监管或协管,但既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持,其本身又缺少金融监管技能和经验。另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手段针对的都是传统的金融业, 而 P2P 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等和传统金融有着很大的区别,现有监管手段并不适用。
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络信贷风险应对
(一)推动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共享
以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导向,推动征信系统建设,是当前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第一要务。全面审查借款人身份信息,通过信用卡使用情况、贷款还款情况、交通违章等历史征信信息,对借款人进行系统的信用评价,并将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统计数据。
为了应对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首先,将一些持有相关资质,有着适当内部控制举措以及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的P2P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信息采集系统,让这些P2P网贷平台提供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情况和信用状况,与人行共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真实、全面、系统的征信系统,共享用户的信用信息。这样一来,就可以引导投资者将资金投向较为有保障的P2P网贷平台,也有利于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强其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控制管理,提高自身对客户资金的保护能力,从而提高P2P网贷平台整体的服务质量。其次,设立借款保证金也是可行的,每借出一笔资金,P2P网贷平台就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出借人资金进行全额的担保。这样让P2P网贷平台本身对出借人资金进行担保,有利于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大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查力度,维护出借人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资金追踪制度,构建出借人保护机制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迫切的需要建立资金追踪制度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完善的资金追踪制度能够增强资金投向的透明度,减少投资者风险,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避免投资者盲目的追求更高的收益率而将资金投向信息不对称的欺骗性项目。而第三方存管制度则是防范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危及客户财产安全,甚至携款潜逃。
目前P2P网贷平台对于借出资金之后的追踪制度还是一片空白,P2P网贷平台本身也很难控制资金借出后的流向,也很难确定资金投向是否危害出借人资金安全,因此,建立健全资金追踪制度就变得迫在眉睫。首先,P2P网贷平台可以根据评估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借款人设置适当的抵押,这有利于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维护P2P网贷平台本身的声誉;其次P2P网贷平台可以采用“一次批准,分批放款”的放贷策略,一旦发现资金流向有异常,及时停止发放借款,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借款,这一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借款人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及时止损。
(三)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强化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钥,数据加密技术以及智能卡技术等安全防护功能,建立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对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同时要积极研究和开发先进的科技手段,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使得系统实现高效稳定的运转。
在P2P网贷平台中,为了避免不法分子恶意破坏网站,或是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客户信息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况发生,首先,P2P网贷平台应该积极加大科研力度,确保客户信息数据库的稳定与安全,建立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系统漏洞盗走客户资金或是客户的个人信息。除此以外,授权管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将客户较为隐私较为重要的信息只授予小部分有必要了解客户相关信息的人查看的权力,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分配授权,不得滥用授权,且应当遵守保密协定。
(四)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加大力度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度,就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以适应实际生活中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法律纠纷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完善现行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如何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量刑力度,如何明确交易主体责任等方面做出增补和修正。
鉴于P2P网贷平台的特殊性及其发展态势,明确规定P2P网贷业务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必要的核心数据公示、业务范围等方面,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变得迫在眉睫。P2P网贷平台的立法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首先,清晰界定出借人、借款人、P2P网贷平台,等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法律责任;其次是明确监管主体,银监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应该多方协作,共同监管;第三是引导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自律协会自发的形成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准备金制度,以应对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趋明显,产品与业务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和市场。这种情况下,打破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公安系统以及工信部对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协作,明确监管职责和范围,对于增强资金流动性,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英国将 P2P 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之下,美国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业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2P网贷平台的准入进行监管。针对我国目前P2P网贷平台监管缺位的问题,首先,不妨根据P2P业务内容,分配其监管,比如第三方资金存管交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资金结算交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而证监会对P2P网贷平台的高级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鉴于法律和监管的逐步建立可能旷日弥久,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透明度,也是P2P网贷平台应对资信风险,获取社会信任的直接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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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优势 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便能让人联想到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某种联系。互联网金融是对以互联网为支撑的金融活动和相关的活动,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
互联网金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发展要以一定的信息、技术条件为基础。
(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对金融业务的自动化处理过程,即用电子化方式代替传统手工操作处理日常事务,极大地减轻了信息传递不畅以及不对称的现状。第二,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促使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逐渐虚拟化。这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条件下的金融业务处理相对传统实体的金融业务处理成本更低,且时间、地点、方式灵活,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业务处理的效率,也方便了客户。第三,信息技术的发展也间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
(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人才、资本、能源等生产要素也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效地流动和分配。一方面,金融资本的集中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资本基础。金融一体化主要表现在金融资本的集中。即指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业、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业等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本经营活动形成的大的资本集团或者联盟,主要是通过并购的方式,金融资本得以大量聚集。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促使金融监管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推广。因此发展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见了。比如,四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腾讯推出的微信联合人保财险的手机端支付,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还有包括:易付宝、百付宝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
(一)成本低、效率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鉴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减少了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处理技术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高效率、规范化地处理业务,解决了银行传统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因为银行是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所以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客户进行筛选的风险管理能力。互联网金融具有对强大的数据收集、分析和行为跟踪能力,能够有效地调查、监督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重要的是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三)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传统的金融服务网点具有时间空间限制,不能满足广大用户的及时需求,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类型的新型模式打破了很多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一方面为消费者大幅度节约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微小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以及防范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创新过快,而监管模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信用环境缺少,产业发展环境以及金融市场不完善。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巨大。
(一)风险分析
网络安全风险大。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的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对应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需要个人、行业和政府三方共同努力。一方面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另一方面,完善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修补相关的法律漏洞,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信用体系。但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引进先进的技术。因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正处于待发展和改革的初级阶段,而有些发达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相当成熟,相关法律比较完善,比如美国,欧洲一些国家,还有亚洲的韩国;而且他们所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些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着相似之处,比如信息处理,风险评估,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供求方直接交易,P2P的模式等。以下主要从个人、行业、政府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对应措施。
对个人而言:投资者或者消费者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和投资管理水平,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技能。
对行业而言: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对损害投资和利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形成行业惩罚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先进技术相互学习相互竞争的优势,同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对政府而言:需要尽快改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的跨部门监管机制,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以政府为导向,引进国外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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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分类 防范对策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态发展迅猛,成为生产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域,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集聚了风险隐患,行业内参差不齐,跑路,倒闭等风波频起。如武汉盛世财富14家门店,全部无法汇兑本息,资金涉及近20亿;上海中晋突然出事,20多名高管全部被抓,牵连13万人,涉及300亿,其中60岁以上的投资人超过2万人;“e租宝”非法集资涉及700亿资金等等。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平台与金融业务的产物,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上述互联网金融业务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具有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具有互联网风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这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虚拟性、复杂性更为明显。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类与剖析
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具有两面性来看,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关于互联网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这使得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其主要有:
一是信息泄露、个人信息难以保护。互联网平台的复杂环境导致了个人信息泄露、身份识别等问题,由此引发的账户安全等问题要引起重视。
二是资金存管的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这些网络平台比较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存管存在潜在风险。
三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对于欧美比较落后导致互联网平台存在不少漏洞,这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构成了潜在威胁。例如有缺陷的密匙管理系统、开放式网络通讯系统等等。
四是潜在的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强的便携性、瞬时性,通过手机或电脑就可以立即完成金融业务。但我国许多网民对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知识并不是很了解,且受到互联网环境诸如网络故障、网络病毒以及恶意软件等因素的潜在威胁,故人为或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所带来的资金安全、身份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亦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业务管理风险
此类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随着民众的投资理财愿望越来越强烈,许多非传统金融行业加入互联网金融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但其对金融风险缺乏认识和重视,且疏于业务管理,诸如内部控制健全程度不高、外部监督约束力较低。同时多数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受到网络平台的高收益的吸引往往盲目相信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例如2016年3月24日,逾期3个月的“理财邦”人去楼空,牵连10万人,资金涉及12亿。对于这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对此保持理性态度与风险意识。
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据统计,全社会约80%的公共数据掌握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手中,这些来源权威、代价高昂、可信度高的数据向社会开放严重不足。不同部门和地方的信息系统自建自管自用,长期积累的业务数据独家垄断,封闭分割,开放范围小,收费高,获取难度大。公共数据的不够开放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瞬时性使得投资者在对资金流向、信用评级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
三是流动性风险。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业面临着流动性风险。特使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所带带来的金融产品的复杂化创新、融资渠道的改变以及支付系统的发展与变革给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是竞争风险。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方式与金融产品也愈加丰富,同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传统金融业务受到巨大的冲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受到更大的挑战。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实现其承诺的相应的职责。国内互联网信用业务还未被全部纳入有效监管当中,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互联网信用业务特别是电子合同问题所引致的信用风险程度更高。在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有卖家信誉风险、买家信誉风险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诸如P2P等网贷公司跑路就是典型的信誉风险。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与现有法律与政策体系的矛盾日益激烈,一方面使得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发生纠结,特别是造成问题后,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使得责任确定,仲裁结果的执行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政策体系的进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将会面临关于法律与政策的挑战与风险问题。如余额宝从产生到现在的发展过程都受到了随着法律政策的完善所带来的挑战。
三、互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互联网技术风险防范对策
首先我国应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的研发,提高身份识别与安全密匙的可靠性,同时要尽快与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规范与标准接轨。其次要运用科技手段,强化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诸如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平台、重视防火墙技术以及加密技术等对互联网金融实时监管,更有效的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最后还要提高相关人员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能力,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业务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在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到位情况下,行业自律尤为重要,且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即自觉性更强,其作用的范围也越广,效果也越明显。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有利于整个行业发展,加强了行业研究与同业交流,我国应继续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与完善,让互联网金融组织在更广大的范围上发挥出行业自律功能。
2.提高风险管理的认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与非传统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增加,风险也随之增加。就金融机构而言,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机构内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就个人而言,我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是,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积极降低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3.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风险意识培养。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专业金融人才不仅仅要具备优秀的金融知识素养以及理财知识,同时应该还要具备超强的风险分析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就必须提高行业内人员的金融专业知识,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人才,以应对多变的互联网风险问题。
(三)信誉风险防范对策
1.拓展数据应用,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利用信用体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信息来判别对象的信用情况。但很多T如P2P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数据仍处在信用体系之外。因此,必须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效又全面的助力。
2.树立良好的信誉口碑。树立良好的口碑,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正常顺利开展,同时也增强了投资者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心。而且,在互联网及金融机构面对谣言时,一个良好的信誉口碑是平息投资者恐慌的关键。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发展金融业务是,要注重对外树立良好的信誉口碑,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在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滞后,因此互联网金融立法亟待完善,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保障与依靠。首先,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完善目前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使金融市场交易规范化。其次,要进一步制定互联网公平交易原则,以保证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序展开。
2.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采用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市场商业模式的发展,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与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协调。面对目前的监管现状,建议如下:第一,要制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法规,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指明方向。第二,明确相关部门的主体职责,基于分业监管体制,相关部门应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条例与规范。第三,健全与完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机制,减少重复监管所产生的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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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产业运行的背景下,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体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文章在研究中,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企业内部控制途径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核心目的是通过对行业风险运行现状的确立,进行会计内部制度的优化,从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及企业内部控制的优化提供稳定支持。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企业会计;内部控制
伴随网络时代的运行及发展,腾讯、阿里等网络运行模式呈现出创新性的发展模式,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行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会呈现出不完善的运行结构,使金融行业呈现出无序化、市场混乱化的运行状态,为互联网的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制约。因此,在现阶段企业运行及发展的背景下,应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同时,进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合理控制,从而为社会经济的运行及创新发展提供稳定的支持,实现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一、企业内部控制要素分析
(一)管理控制的要素分析
在企业运行及财务风险控制的背景下,企业需要通过对资金运行的风险分析,进行管理制度的优化。因此,在现阶段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优化确立的基础上,需要认识到企业资金流动背景下的财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控制及管理的科学性。
(二)企业财务风险与管理的控制要素
伴随企业管理职能的优化确立,企业经营者需要明确项目决策的基本成果。由于人类的主观性相对较强,使企业在运行的背景下出现会计管理职能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采购管理。对于采购管理而言,其不确定性的因素主要体现在采购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质量等内容的选择中。第二,生产管理,在生产管理不确定因素确定的背景下,其内容主要体现在生产规模、生产成本以及产品的质量之中。第三,营销管理,在营销管理背景下,其制度体系的确定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基本需求,导致新技术的引进在技术改造中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因素。第四,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中的不确定因素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质量不达标、质量实施检测较弱等问题。第五,财务管理。在财务管理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其主要的不确定因素会体现在项目的筹资、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运行之中。因此,在现阶段企业运行的状态下,需要通过对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分析,进行变动因素的确定,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现象的发生。
二、互联网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因素分析的过程中,其基本风险源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要是指没有经过许可充实金融业务的项目活动;其次,虽然通过了项目的许可,但是,其经营业务逐渐超出了项目活动的范围及程序。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其作为一种全新的服务体系,在网络实体经济网络化、信息化以及经营项目确立的背景下,存在着界限模糊的问题,导致项目交易容易碰触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管底线,导致企业内部财务的运行风险增加。
(二)信息风险
伴随电商及互联网企业的运行及创新,企业借助大数据、搜索引擎、云服务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创新,深化了企业运行环境下的具体实践项目,因此,在现阶段企业运行的背景下也就逐渐重视对潜在消费资源的开发。同时,在强大数据挖掘以及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信息的收集及整理效率,并在此基础上缓解融资者及投资者之间信息资源获取不对称的现象。但是,在互联网开放互动的平台之下,其开放性互联网平台设计中群体的利益信息呈现出公开、透明的安全运行机制,从而存在着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
(三)信用风险
金融产业是互联网运行背景下较为核心的内容,同时也是企业利用虚拟平台进行交易互动开放的基础,但是,在互联网的交互平台中,并不能使人们获得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以及较为可信的证据内容。而且,在交易背景下,大部分的交易内容也是通过电子合同签订的,对于这些合同内容而言,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对于企业的运行机制而言,如果贷款无法回收,当资金链断裂时,网络衍生背景下的理财工具就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其投资的项目也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四)支付风险
伴随互联网支付平台的构建,除了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外,各家金融机构也纷纷涉入其中,在互联网在线支付及交流平台设计的过程中,呈现出网络化的项目交易环节,但是,在网络电子商务中心环节设计中,仍然存在着潜在性的风险因素。因此,在风险因素确定及分析中,需要认识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程序项目的设计存在着不完美的现象,数据保密存在风险,其中隐藏的漏洞会为黑客提供犯罪动机,或以及涉嫌冼钱行为;第二,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信息传输的方式会呈现出音频、视频的转化形式,容易导致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出现了信息重复及覆盖的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内部控制与风险控制
(一)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现阶段企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确立应该充分满足企业的运行理念,树立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的项目理念,有效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风险的防范制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风险。同时,在企业运行及发展背景下,也需要慎重、稳健的进行企业管理工作的合理经营,当企业出现资金流动与高利润冲突的问题时,应该将安全制度作为基础,构建科学化的指导体系,全面促进企业的合法运行,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全面建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二)促进企业互联网金融理念下人才整合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及金融机制的结合体,在这种背景下,需要金融人才以及互联网人才进行紧密配合,通过共同发展目标的构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在企业人才整合的理念下,也需要通过合作机制的确立,实现互联网人才的专业培养,使人才培养满足时展的需求,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下,企业内部人才整合及培养的稳定创新。而且,在企业互联网金融理念下,人才整合制度构建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需要与企业人员做好及时性的信息沟通。由于企业运行中,经济、技术以及信息等各个因素呈现出相互依存的关系,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完善性的管理体系,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形式,因此,在企业运行中需要构建完善性的外部联系及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各级人才的有效沟通,激发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员工反馈意见的分析,保证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完善构建,从而为企业会计内容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专业性的支持。
(三)建立完善性的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及防范机制,在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及确立的过程中,需要制定明确化的风险识别、计量以及监测管理机制,通过风险控制制度、程序以及方法的合理优化,实现对业务流程的科学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者也应该及时发现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对企业运行职能的分析,构建系统性的规范标准,降低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有效识别企业流程中的风险控制因素。并对企业中人员、程序、系统等风险的分析,构建全面化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风险管理及经营目标的合理实现。第二,实现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以及财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在企业运行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为了降低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风险,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基本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也需要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审批制度,通过相互制约、自主经营模式的设计,实现财务处理与业务操作中的风险分析,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稳定构建。第三,构建专业化的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预案,定期对项目内容进行预测分析。在现阶段企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通过风险应急预案的建立,可以在企业内部员工发生舞弊、系统侵袭等风险时,及时进行防治项目的确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突发案件内容的分析,确立应急内容,全面提升企业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理能力。同时,在企业危机事件发生之后,也可以尽快地恢复企业的运行秩序,并做好工作项目的总结及评价工作。在风险防范应应急管理制度构建的背景下,也需要企业建立科学化的应急纠正防范措施,主要是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的过程中,一些突发事件是较难预测的,因此,需要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内容的及时总结,通过对企业内部运行现状的分析,进行应急方案的有效预测,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企业中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积极性的总结,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定运行。
(四)完善企业内部营运及项目盈利的制度
首先,在营运方面分析的过程中,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并没有形成一种具体的定论项目,所以,企业在运行及发展中,为了加大资金的总周转率,应该实现产品质量的合理设计,增加项目产品的销售额以及周转次数,同时,企业在运行中也应该寻找全新的创新机制,通过产品、项目设计的项目创新,加大产品的营销力度,实现财务资金的科学管理。企业会计在内部控制制度构建中,也需要降低闲置设备以及设备过渡损耗对企业资金运行带来的影响,通过盘活固定资产以及外部零售等项目的构建,提升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增加企业的资金收入,企业在这种背景下,也需要合理安排自身的负债比例,有效降低企业运行中成本支出,降低企业风险。其次,在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的过程中,企业应该通过对自身实际状况的分析,进行项目内容的设计。伴随社会经济以及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企业需要制定激励性的销售方案,强化企业财务控制项目的管理机制,并将开发新技术作为基础,促进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在企业会计内部管理工作构建的过程中,也应该将提高企业主营业率作为核心,选择项目以及附加值相对较高的业务形式,构建精细化、安全性的资金管理机制,通过对企业产业的科学化调整,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实现企业现代化、多元化的工作创新,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四、结束语
总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逐渐成为企业运行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一定的优势性,但是,在运行的背景下,仍然面临着很多风险因素,因此,网络环境中财务管理的不确定因素也就随之增加,所以,企业在制度管理项目设计中,需要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现状的综合分析,构建创新性的运行机制,针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漏洞问题的合理分析,从而为企业现代化的运行及金融项目的合理设计提供良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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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P2P网络借贷金融模式异军突起,该种融资模式已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生力军。P2P借贷模式是架构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下,对传统民间借贷的拓展,它利用互联网的及时性和区域无限制性,迅速将借贷双方的供求信息进行了合理的调配提供了良好平台,为广大资金需求者融资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也是对现在的金融市场的有利的补充。但此种借贷模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制度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等,需要平台自身、相关监管部门以及社会来共同努力来避免这些风险,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的和谐有序发展。
一、P2P网贷发展现状
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开创了中国的网络金融的先河。随后P2P网络借贷公司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如人人贷,红岭贷,人人聚财,温州贷,易贷,中报投资等等,无论是企业数量、网络平台及APP数量,交易规模和交易金额都在大幅度的提高,业务模式也呈多样化方向发展。通过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功能,出资者与借款人在 P2 P网贷平台达成共识,实现点对点的交易,从而大大节省了借款人通过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借款的时间和成本,因此这也成为P2P网贷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2014年,我国 P2 P网贷平台达将近两千家,贷款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底,我国 P2 P网贷平台已达3844家,涉及资金达千亿以上,短期内呈现出高速发展局面。
二、P2P网络借贷风险因素分析
P2P网贷规模的快速增加一方面反应了我国市场对资金的需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同时也提高了信贷市场的潜在风险。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主要源自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1.P2P网贷平台自身经营风险
我国P2P借贷行业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运作等方面还需要市场考查和认可。首先,P2P网贷平台资金管理存在缺陷。从当前网贷平台的资金管理实际来看,投资人资金通常交由网贷平台自身管理,资金运作缺乏透明性,这将对资金的安全性造成极大威胁。其次,P2P网贷平_风险控制能力差。常见的问题包括初始客户的评价上出现了漏洞、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不到位、信贷技术掌握不当、贷后管理缺失等等,这些问题往往容易导致贷款逾期数量增加,且资金安全性降低甚至遭受损失,流动性风险也随之增加。其次,P2P网贷平台盈利能力下降。网贷利率虽远高于传统理财方式,随着央行的连续降息,平台定价能力逐渐减弱,呈现持续走低的趋势。相关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2015年P2P网贷平均利率已从原有的24%下降至11.5%,这一平均利率水平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连续走低的利率水平难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网贷业务收益将有可能难以覆盖成本,导致盈利风险上升,平台运作的安全性也容易受到威胁。
2.行业监管缺失
行业监管缺失首先体现在缺少法律制度的约束。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速度之快推动着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日新月异,但与此同时,制度层面无法及时跟进却又造成互联网金融违法问题层出不穷。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对互联网金融及借贷的监管,因此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制度仍然相对薄弱。故在面对P2P网贷平台出现的问题时,监管部门难以运用现有的政策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处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细则以及监管依然处于空白地带。其次,还体现在行业准入制度不明确。我国当前P2P网贷平台没有明确的行业准入门槛,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衡量P2P网贷平台的合格性,从而容易导致网贷平台质量层次不齐,不法分子甚至借助平台充当非法集资的工具,混淆投资者的视野并损坏其利益。此外,也缺乏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该网贷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3.P2P网贷平台性质欠明确
首先,P2P网贷平台的属性尚未明确,即到底是普通网站还是金融机构的问题。若将其作为网站看待时,P2P网络借贷平台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十三条,具体内容是:“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当前许多P2P网贷平台有相应的担保业务,而担保义务又是保证责任的体现,可见,将充当借贷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普通的网站其实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若是作为金融机构看待,其经营又不受一行三局、相关行业协会等监管或协管,因此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风险性更高。
其次,对P2P网络借贷行为的探讨通常会与“吸收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词联系在一起。我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不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不能吸收存款。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表面上只是作为网络的第三方中介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平台只是在贷款人将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的过程中只起到对借贷资金的监管作用,但从实际上看,平台每天会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在网贷平台的中转账户中,其数额也远远超过刑法认定犯罪的“向不特定公众借款20万元”的限额,因此这种业务模式属于何种性质尚存在争议。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源自于网贷平台自身及资金借贷者。对于网贷平台风险主要源自于一些不良平台产生的信任危机。P2P网贷平台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准入门槛低,建设网站或APP只需花费较低的成本,很多平台的程序代码甚至是有相同的,因此平台的安全性较低,很多平台甚至故意虚假报交易数量和成交数量,给客户营造一种投资热的氛围,混淆客户的同时还构成了恶意欺诈,这些行为都极大的影响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定发展。再之我国的征信体制还不是很完善,当前网贷业务开展过程中还没涉及到征信管理,这就造成在网贷业务过程中,无法对相关的当事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及其偿债能力进行考察,很多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是到各个平台进行恶意借款不归还,借款人和借贷平台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导致大量的坏账的产生,给出借人和借贷平台带来了信用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对策分析
(一)规范P2P网贷平台经营管理
第一,资金的安全性是决定网贷平台经营的关键,故需将要完善资金管理作为加强自身经营的首要任务。因此在运作过程就必须实现业务链与资金链的有效分离,应由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P2P网贷平台的资金。通过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的介入有利于增加资金运作的透明性,也有利于P2P网贷平台将精力转向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与此同时其业务经营状况也可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降低了P2P网贷平台自身滥用募集资金的可能性。第二,为提高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建立统一完善的资金贷出审批及管理制度,对借贷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批并开展跟踪调查,避免出现滥发贷款、越级放贷等现象,保护出借者的资金安全。第三,增加平台对资金的定价能力。资金价格是决定平台利润的重要因素,平台对资金价格的确定除了受宏观经济的因素及基准利率的影响外,自身经营安全稳健性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只有不断提高平台运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才有利于获取投资者信任及拓展业务,将定价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二)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
首先,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内容与传统银行业有着相同的本质,因此P2P网贷平台应隶属银监会的管理范围,并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此外还应出台《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办法上要明确的指出该平台的经营范畴、定义、特征及组织形式等,作为专门监督管理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制度基础。
其次,P2P网贷平台虽作为虚拟网络中的金融机构,也应当与实体金融机构执行相同行业准入标准,严格的控制平台的经营运作。一是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P2P网贷平台准入进行控制,包括对其资金规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网贷平台拥有足够的运营资本及担保能力,并建立评价风险控制能力的指标以考核其风险识别及抵抗能力;二是还需加强P2P网贷平台从业人物业务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规范平台内部经营运作,避免内部风险的发生。
再次,P2P网络借贷的正常有序的发展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督。因此,银监会需成立相应的网络金融监管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监控制度,对于其运营资质、业务内容、资金用途等等都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规定,实施动态监控,降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成立网络借贷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负责行业日常经营监督以及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对接工作。只有通过监管机构强制手段以及内部行业自律行为的双管道,才能真正将P2P网贷业务的行为规范起来,并真正实现P2P网贷风险控制,降低P2P网贷非法集资行为。
(三)明确平台性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金融监管
明确P2P网贷平台作为特殊金融中介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法规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范围做明确的规定,对其做出详细的定位和职责的说明。与此同时,P2P网贷平台作为传统借贷行业与互联网深度结合的产物,与传统借贷方式相比,在信息的扩张和资源的获取上具有更强的便利性,因此对P2P网贷平台的定位应当是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主旨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而不应该参与到资金的募集和管理中。通^对P2P平台属性进行明确定位,有利于规范行业运作和业务开展,提高P2P网贷的效率和安全性,也能够鼓励更多优质项目和投资者参与到资金的流动中来,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征信体系,防范信用风险
加强信息披露,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体系,严格审核P2P网贷平台法人经营资质以及平台业务的相关信息,如该平台的借款和贷款的人数、资金存量、产品的详细介绍、风险说明等等,增加信息的透明性;同时,还需对一些欺诈性的P2P平台进行曝光,使其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无法遁形,避免类似平台或业务形式的出现。此外,还仍需并在网站上引入相关专业的金融理财产品知识,让投资人了解投资风险性的同时,能够学习到更多的投资理财知识。
完善个人征信体系,防范个人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问题已成为当前P2P网贷业务中最大的风险之一,这就要求P2P网贷行业建立良好的征信系统,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以实现控制信用风险。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完善个人诚信档案,并将其用于网贷业务开展过程,作为信贷审核发放的重要依据,以防范借款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同时,平台自身需建立严格的资信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项目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做出严格的事前、事中考察,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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