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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投标的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建设工程投标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设工程投标的概念

篇1

关键词:建筑; 工程;招投标;管理

目前,随着国家惠民政策的实施,很多重大工程项目的相继开工建设。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大、投资多,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了一定偏差,出现了违规招投标现象。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含义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

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与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与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与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

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譬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

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5.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六、建立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6.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会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等现象也常出现,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的探讨招投标工作的理论与实际操作,从而有效的进行严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刘伊生.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篇2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标底;两者的区别

1、招标控制价

1.1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造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1.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1.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1.2.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2.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1.2.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1.2.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

1.2.7其他的相关资料。

1.3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人通过招标控制价,可以清除投标人间合谋超额利益的可能性,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通过招标控制价,可以避免投标决策的盲目性,增强投标活动的选择性和经济性。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一个规则,招标控制价提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使投标人间的竞争更加透明,向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招标控制价与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配合,能促使投标人加快技术革新和提高管理水平。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本准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在投标价格高于成本价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作为中标人。招标控制价能够有效割裂围标串标利益链条,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避免招投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改变投标人不惜一切代价围着标底转的怪圈,有效遏制摸标底、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依据市场合理低价中标,能够在有效控制国家投资、遏制工程“三超”现象、防止工程腐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标底

2.1标底的概念

通俗的讲就是发包方定的价格底线。招标标底是建筑产品价格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业主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预测和控制,是招标工程的期望价格。标底的编制一般由招标单位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它是业主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也是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标底是保密的,直至开标。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标底的编制是工程招标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评标的参考, 且工作时间紧、保密性强,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

2.2标底的使用方法

标底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设备,或工程和设备都有而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或设备)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招标人以此价格作为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招标人设置标底价格有两种目的: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以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评标的依据;二是为避免因招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中标),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格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质量控制的手段之一。

2.3标底的作用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单位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按规定,我国国内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应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招标单位用它来控制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尺度来评判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中标都要按照报价签订合同。这样,业主就能掌握控制造价的主动权。

标底的使用可以相对降低工程造价;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绳,有了标底,才能正确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标底能为业主在评标、定标时正确选择出标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适当、企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

招投标体现了优胜劣汰、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份好的标底,应该从实际出发,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它把中标的机会摆在众多企业的面前,他们可以凭借各自的人员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参与竞标,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利润。而业主也可以得到优质服务,节约基建投资。可见,编制好标底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基础工作。

3、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区别

3.1保密要求不同:标底要开标前保密,在开标时宣布。招标控制价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提高了透明度。

3.2编制作用不同:在评标中,标底可以用来比较分析投标报价,具有参考作用,但不能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唯一直接依据;招标控制价可以有效防止抬标,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成为废标。

4、结束语

招标控制价和标底不能混为一谈。标底是作为评标时参考的价格,它是不能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的;而招标控制价是指投标人投标价格的最高限价。通常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可以高过标底价,但不可以高过招标控制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充分掌握招标控制价和标底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技巧,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篇3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175-01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型能源也逐渐出现在各个领域中。近年来各国的科学技术显著提高,对于能源的开采、运输、存储、利用等的水平也发生了迅猛的变化。其中,天然气能源的管道运输是联系前后的关键步骤。管道建设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天然气的输送是否安全,合理建设天然气管道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对的水平是影响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此过程中,招标投标是一项能够确保质量的有效途径,通过招标可以选择符合情况的单位来完成相关的工作,引进先进的设备。由此可见招标投标的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

1.1 招标投标相关概念

所谓招标是指一种有组织的、普遍运用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各项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和投标相对,因此称为招标。主要是由招标人即买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说明招标的工程、服务、货物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即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所谓投标是与投标相对应的概念,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应招标人的邀请,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1]。

1.2 招标投标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现阶段的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

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标或者投标所依据的相关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和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下文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留给机构或业主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招投标法》中的第十二条所赋予项目业主或者自行招标以及委托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对投标人不能够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条款和评审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这些条款的把握,对当事者的道德约要束比法律约束高。近年来,招标和投标的竞争十分激烈,竞争对手综合评审法、得分,差距十分微弱,法律法规所提供的弹性空间都能够直接影响评标结果。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法》在能够保证公平性的前提下,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弹性空间[2]。

(2)目前的体制现状存在着一定的“可操作性”。

现阶段条块分割是我国的建设体制基础,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引入相关的招标机构,在实际施工阶段聘请相关的社会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强制性、无条件的接受政府的监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实际中,招标和投标阶段是市场建设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阶段。目前的建设体制来讲,项目法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他们具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时,只有用道德的约束,为他们所服务的机构做出决策。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理性的假设,当能够在很小的风险下,最大限度的获取个人利益的回报时,道德方面的约束就显得十分的脆弱,在实际的应用中,业主不会干预,而招标人员却代为干预,领导不干预,相关的业务人员进行干预。这种情况现实的说明了一切。

2.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招标过程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1)政府投标的项目应该禁止招标机构。

现阶段的招标公司首先应该具有公平竞争性,应该杜绝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方面来讲,要从程序上保证公开性;另一方面要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进行严格的监督。从程序上来讲,一般的招标机构都是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和操作流程进行组织招标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是招标机构的核心任务。招标人必须向社会公开自己的采购意图,向物品提供方公开。当所有的公司将货物密封投递之后,相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将所有报价公开,公开投标结果[3]。

(2)管理投标中的工程造价。

招标清单是由招标单位提供的统一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造价清单,投标单位会把这个清单当做报价的依据并且根据这个文件作为定额计价,根据自身的特点,考虑现场的费用和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出总价和单价进行投标。这是普遍的招标方法,与国际的工程成本、管理模式都是能够相互配合的。因此目前我国积极大胆的探索造价合理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明确,这样做顺应时展,符合市场的发展需求。

(3)政府应该防止招标单位发生串标的现象。

在综合评标法中,经济标的评标标底在生产过程中,投标报价占据的比重很大,投标单位一旦串通就能够决定评标标底,容易产生投标串标现象。防止串标的有力方法是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两种。在评标办法中采取措施是事前措施,在评标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成为事后评标法[4]。

3.总结

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各个行业都得到了显著发展,不仅如此,各种新型能源也不断的进入人们的生活。对于环境节约型能源―天然气的运输和存储更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保证管道建设的质量,需要质量合格的施工队伍和合格的施工设备。而工程投标招标是一项解决此类问题的正确渠道。本文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项目中投标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响应的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 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 叶东文,马占福.招标投标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篇4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措施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及特点建设工程投标指投标人利用报价手段销售工程、服务或货物的行为。特点: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胜劣汰,可较好地实现投资效益。通过科学合理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与运作程序,可有效地杜绝不正之风,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有较高的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众于世,以招引投标人做出积极反映。在招标采购制度中,要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的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标和决标,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1.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需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形式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招标公告,招揽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形式一般对投标人的数量不做限制,故也被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由于投标人的数量是招标人确定的,所以又被称为“有限竞争招标”。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自行组织招标我国《招标投标发》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能力和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招标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格相应资金。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③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五、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②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③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招标范围工程报建招标备案选择招标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标底。

3.才召标与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②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与递交③资格预审④发售招标文件⑤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⑥投标文件的编制⑦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4.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①开标――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议程举行开标会议。②评标――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规定成立的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单位。③定标――中标单位由招标管理机构核准,获准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建设项目报建招标申请组织招标小组、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报名的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小组及编制标底并送审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并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接收招标文件公开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六、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建设工程施工开标的时间、地点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主持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开标地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要求①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③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④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⑤专家人选来自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以随机抽取⑥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定标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定标原则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七、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预防措施

篇5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招投标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完善,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取得了相当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为工程项目质量以及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因此,现阶段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具有实际意义。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在国家法律保护并监督下依据特定的程序,邀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优秀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也是对建设产品市场预价进行交易的采购方式。按照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业主方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既可以是全过程的招投标,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招投标;既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也是某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招投标。总之,招投标已经渗透于建设工程的整个管理过程中。

二、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确保工程造价合乎市场机制,使其更加合理化

首先,公开工程招投标可以让合乎条件的工程承包商公开公平竞争,是充分尊重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借助市场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其次,在建筑工程行业,工程承包商劳动成本是有差异的。通过招投标管理,能对建筑工程行业实现有效的优胜劣汰,实现了生产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推行招投标管理能实现供求双方地择优选择,满足了供求双方的需要,为良好的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招投标管理可以对工程建造细节做有效的管理。例如: 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过程的招标。总承包商根据业主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职工培训、试生产、竣工投产等实行全面报价投标。

避免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营私舞弊现象

工程建设过程的营私舞弊是建筑工程质量最大的隐患。一方面,推行招投标管理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透明度。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管理程序,借助高素质的专家及技术评估支持,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竞争现象发生。有效避免工程腐败现象发生。另一方面,经过正常程序招标,按照招标合同承包商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满足一些私人欲望的回扣必然得不到保障,这样还能挽救一些误入歧途的人。

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较低

现阶段,挂靠现象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假招标现象习以为常,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现阶段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我国《招投标法》对招投标的部分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于相关单位的资格预审及评标等关键环节的规定过于粗糙,并未明确标底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必须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招投标有序进行。

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好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而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如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做个“陪衬”,使招投标走形式,出现规避招投标和假招标现象。

招投标运作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建设单位缺乏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缺乏招投标工程管理经验,评标细则不够完善,上限价不准确,与此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围标、串标等现象仍旧普遍存在。另外,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部分投标单位故意压低报价,而且投标书的编制不够规范。

招投标的评标体现还不够科学,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招投标的过程是需要很多科学的参数做依据。对于招投标的参与者的资质审核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但目前国内招投标项目评标标准方面的定义还不完善,只是给予一个概念参考,没有详细的科学数据指标指导招标的进程。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对策

完善各类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涉及工程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以及施工后期的交付和物业管理。规范工程施工的立法建设,提高建筑行业准入标准,严格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对资质不合乎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加紧整改或予以取缔。建立施工单位的诚信档案,对出现过违规操作的建筑单位依法进行通报,并将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作为重要指标考核。依法建立完善的建筑行业规范制度,能有效保障建筑市场公平的竞争原则。

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

1、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2、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及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企业资质的严格审查,对非法转包、分包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投标单位违法挂靠或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进行严惩。

(三)重视工程建筑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服务社会需要

人才的匮乏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标服务中介的服务水平,也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效提高。通过不断完善学校的学科建设,提高高校建筑专业的教育水平。另外,重视在职工程建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建筑招标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在社会要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社会的重视度。

强化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力度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关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等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管理力度,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能,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的监管。另外,还要明确招投标办以及建管部门的具体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推进招投标市场的法制化管理。

把好招投标程序关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合理、科学规范。此外,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要行为公正,对招标工作的具体内容要做到严格保密。另外,招标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尽可能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进而保证上限价的准确合理,最终编制出严谨的、科学的、高质量的招标文件。除此之外,对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也应严格管理,在合同编写过程中应尽可能做到合法、全面、详细,其中的技术规范内容必须详实、准确,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结束语

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至关重要。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能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舞弊行为,有效提高工程建造的质量,减少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为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采购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

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

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2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 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和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

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4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5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5.1 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结束语

作为建筑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要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这是市扬竞争中的合理现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纷争不休。因此,要按照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协商一致的原则,正确处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使他们在共同维护国家和集体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种对立统一利益兼顾的伙伴关系。

参考文献

[1]刘伊生.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篇7

关键词: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资格后审;匿名暗标;最高限价

引 言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实行已近三十年了,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比较猖獗的腐败现象等原因,在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事件屡见不鲜,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中比较突出的不良社会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也给工程建设埋下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所以,设法防范建设工程串通投标,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如何才能科学有效的防范和杜绝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呢?这正是本文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1 串通投标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1.1 串通投标的概念

串通投标简称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私下相互串通,联手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包括对投标报价的串通,以及就报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2 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

串标行为对于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①它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挑战和侵害,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②少数投标人采用非法手段操控评标结果,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提高了国家和招标人的工程成本,致使国家或招标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③个别投标人设法收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串通投标提供便利和帮助,使招投标变成了贿赂和私下利益交易的博弈,成为滋生和助长腐败的温床。④串标行为使一些无诚信、无实力,不规范的企业中标,把水平高、实力强、有诚信的企业拒之门外,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还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 如何有效防范建设工程串通投标

尽管串通投标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比较隐蔽,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之间只要没有发生内讧,认定、查处起来难度较大,现实中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但是,只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先进的技术和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还是可以防范和杜绝的。

2.1 改进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完善评标机制

2.1.1 设法避免潜在投标人相互接触,减少串标几率

目前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中,存在许多弊病和不适之处,招标项目一般会在交易中心进行,实行集中报名、集中资格审查、集中现场踏勘和答疑等。这种方式存在招标人、投标人、机构、交易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等的集中参与情况,极易导致招投标参与人身份及相关信息的泄漏,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串标围标的所需信息和可能的机会。所以,采取的办法是:①完善和改进招投标程序,取消“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预备会”,实行投标人网上报名、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网上答疑,自行踏勘现场。这样可减少投标人“碰头会面”的机会,有利于切断他们的利益链。②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可使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得到保密,切断了信息传递,减少了潜在投标人之间以及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接触的几率,降低了串标的可能性;并且资格后审,提高了串标的难度和成本。③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回,一律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的方式。交纳时,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采取其他方式交纳的,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标;退还时,招标人应当退回原转出账户。严禁在投标保证金交纳与退还过程中使用现金支付,或者将现金交给其他单位或任何个人。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接触,增加串标的难度,降低串标的概率;防止贿赂和利益交易。④对于需要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从建立的招标机构信息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招标机构,取消招标人自行委托的方式。这样可避免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发生串标行为。

2.1.2 加强评标环节管理,采用科学、先进的评标方式

评标是招投标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定标起决定性的作用,应采取科学、先进的评标方式和技术。建议:①投标文件采用“匿名暗标”的方式。即投标文件的格式、字形、大小等采用统一版式,文中内容和版面不得出现投标人的任何信息,只在特定位置加密处理。这样,可促使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公正评审,防止专家对某家标书进行有目的性的“打分倾斜”。②建立科学先进的评标场所和设施,实行互不见面的评标答凝。即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置有多个专门的评标答凝室,评委进入答凝室前随机抽签,按号入室,事先并不知道自已将要进入几号室和评审哪家标书。答凝室内配备有电子传声系统,答凝时专家和答辩人员互不见面,并且将声音进行技术处理,使答凝双方听不出对方原音。既保证了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对话,又杜绝了投标人和专家的接触及答凝暗示的“专家跑风”现象。保证了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公平性,可有效地遏制评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和腐败的产生。③积极推行电子智能评标系统,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即从源头上杜绝了串通投标,也大幅度提高了评标效率。

2.2 充分重视商务标,采用科学、有效的评审方法

串通投标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高价中标,如果设计并采用科学、有效的评审方法,是防范串标、高价中标最得力最直接的手段。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2.2.1 积极引用“货物”拍卖机制的原理和方法

对于资料完整、设计详细、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可以引用货物拍卖机制的原理进行招标。就是:首先确定某项工程详细具体的质量标准(可细化到分部分项工程或更细),明确所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对此进行锁定,较小的工程也可对工期、工程数量锁定;然后选择适当的场所,让招标方与投标方、投标方之间以及监管人员等直接见面,现场宣布已确定的最高限价,使投标方精心编制投标预算,理性地进行现场公开竞价,经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轮番向下竟争报价,最后以报价最低者(但不得低于成本价)当场中标。该招投标模式的优点是:现场确认投标资格;现场提交投标文件;现场确认项目内容和要求;现场竞价定标;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是对传统招投标方式的直接挑战。不仅可有效防止商业贿赂、彻底杜绝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并且,简化了操作程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效率。是一种创新招投标方式。

2.2.2 精心设置最高限价

串通投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如果招标人精心编制参考标底(做到心有底线),公开最高限价,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该报价,从而可避免投标报价超过工程概算或预算,这样投标人串标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设置最高限价的前提是采取合理低价法中标。而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定标方法。防止串标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合理低价中标,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在采取合理低价法时,本身中标的价格就不会高,再设置最高限价,使得投标人在考虑串标成本后无利可图,从而放弃串标的念想,进而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想方设法优化施工方案,改善经营管理,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2.3 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综合信息系统

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综合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投标企业子系统、招标机构子系统、评标专家子系统以及招投标参与者的信誉机制系统。建立招投标参与者的信用数据库及其各子系统,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管理评价、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撑和信用信息查询等有关数据内容。政府监管部门应将各招投标参与者的基本信息,经过严格审核进入档案数据库。将日常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等有围标、串标、挂靠、出让资格等有失诚信的信息及时收集统计,经审核进入信用数据库,并构建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凡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或个人均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告,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时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奖惩机制,并制定信用奖惩标准。信用评价系统会依据所记录的各招投标参与者的违规违法信息的多少和类别,自动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政府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会对某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的奖惩处理。使遵规守信者受到奖励、评优和资质晋升,使有失诚信者受到处罚、降级及经济制裁。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意识,形成一个讲诚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并且可以显著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例如,招标人资格审查时,一律以投标人网络信息库中的信息为准,既杜绝了投标人提供虚假资质,也使资格审查方便省时。是防范串通投标的一种创新方式。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防范建设工程串通投标的方法和手段是很多的和多方面的,它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只要设置科学、完善的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先进的技术方法;培育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串通投标违法惩罚力度和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和防止串通投标行为,才能真正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杨立伟.治理围标串标现象刻不容缓.中国政府采购,2012年第1期.

[2]张贵新.浅谈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问题的治理.中国工程咨询,2011年第2期.

篇8

关键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发展

Abstract: in the national basic construction, bidding and inviting public bidding system is a mandatory, basic management system. In railwa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 the tender bids, is 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of the investment plan, which helps to control the investmen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tender bidd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track, in railwa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status of this bi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tender; Bid; The present situation;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开始宣传投标招标制度,从2000年开始,投标招标作为一项强制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铁路工程建设中也引入了投标招标的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投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铁路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该针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对投标招标的改进措施和管理水平,使招标投标工作不断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1、铁路建设工程以行政手段分配的阶段

我国在之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段时间之中,铁路建设主要使用行政手段,将项目交由部门直属的施工单位完成,单位在日常经营中需要的管理费、员工工资和企业日常花费等都依靠上级拨款,施工企业没有竞争意识,因此,缺乏危机感和紧迫感,在这个时期之中,还没有在铁路建设工程中引入投标招标的概念。

2、铁路建设工程试行、推行投标招标的阶段

在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相关部门就了有关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对工程的招标投标进行指导和规范,但是,由于招标投标工作开展的较晚,因此存在着法制不完善和体制不健全的现象,上述这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阻碍了中介组织的发展和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展开,造成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推广体系和招标范围狭小等问题。直到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施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一些铁路企业向公司制过度,避免了以往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分配带来的各种弊端,虽然在一些工程中存在着招标不规范的现象,但是随着监督制度的完善,招标投标具有了公开、公平和竞争的特点。

3、铁路建设工程强制实施投标招标的阶段

为了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水平,提高市场的竞争性和规范性,对社会效益和国有资产进行保护,我国在二十世纪初期,通过了招标投标的专项立法,完善了招标制度,针对投资主体的不同特征,议标不再强制性的包含到招标方式之中,这也标志了我国招标投标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由于铁路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一些具有专业性质的工程依然由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在2000年到2003年之中,我国铁路建设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并针对在其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铁路部门先后制定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法和规章,使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在施工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使铁路行业与其它行业一样,呈现出多个企业共同竞争的局面,提高评标办法的适宜性、多样性,对铁路市场进行完善。在近几年之中,,我国铁路部门开展了大规模建设,因此,应该转变以往的招标投标办法和政策,不断使非铁字头的企业参与到工程的建设之中,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施工能力。在客运专线中使用了新设备、新材料、新工法、新工艺和新技术,但是一些新设备、新材料和新技术还处于引进和探索的阶段,不能实现国产化,对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了很大的浪费,不能够满足客运建设的需求。同时,因为受到投资管理水平和客观因素的制约,客运专线不能与技术成熟的一般铁路建设相比,在工程造价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同时,客运专线在建设的过程中大多使用总价承包的方式,使用这种投资管理方式,不仅会使施工企业面临更多的风险,还增加了投资控制的难度。由于我国目前铁路建筑市场的情况,一般的招标投标方式不能和铁路建设项目相适应,应该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改革,减少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局面,不断吸引国外施工经验、资格和能力的进入,提高铁路建设市场的开放水平。

为了和铁路建设项目的需求相适应,铁道部和建设部在2004年下达了新规定,一些具有资格的企业可以进行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理、施工和设计,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使铁字头和非铁字头的施工企业都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对管理制度和市场规则的适应和熟悉程度,不断提高建筑市场的开放水平。在2006年,铁道部下达了相关规定,提高了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理水平、施工水平和设计水平,进一步提高铁路建设市场的开放水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加强非铁字头施工企业的竞争能力。中铁建总和中铁工总两个公司不能够满足客运专线的需求,因此,铁路行业的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市场需求,转变以往市场中存在的垄断局面,与我国铁路建设市场的发展需求相适应。由于我国铁路行业具有的特殊性特征,施工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会对国民生计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应该不断加强铁路建设市场的开放水平,加强对施工的管理,在稳定中求发展,不断推进整个铁路建设市场的开放水平,加强学习铁路行业的规范和标准,掌握施工的要点,积累相关的经验,在客运专线的建设中取得丰硕的成绩,相关的管理人员不断解放思想,营造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竞争氛围,同时,对开放铁路建设市场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引导、改进和纠正。

总之,在铁路建设工程中,应该提高对招标投标的重视,遵守相关的规定,减少腐败现象的出现,避免出现不法行为,使招标投标工作稳定、持续发展,相关的管理人员应该对铁路市场改革的可能性进行充分的考虑,完善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地方政府和国家政府的监督,最终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标投标体系,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随着铁路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加,使用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这两种形式,不断对市场秩序和铁路建设水平进行规范,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降低人为干预,使招标工作向公证、公平和公开的方向发展。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市场的有序、竞争、开放和统一等特征,应该使用综合评标法和最低投标价法,并在会议上对评标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用上述方式,能够减少人为干预,遏止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不法行为。为了不断提高招标之后工程实施的可能性,使合同能够顺利的履行和执行,应该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和监督,针对工程的设计深度,在编制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应该将规避风险和转移风险相结合,在坚持诚实信用、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中,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在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终实现招标投标的目标。

4、结语

总之,我国在之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段时间之中,铁路建设主要使用行政手段,在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相关部门就了有关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对工程的招标投标进行指导和规范,在铁路建设工程中,应该提高对招标投标的重视,遵守相关的规定,减少腐败现象的出现,避免出现不法行为,使招标投标工作稳定、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李星海,男,工程师,1978年生,2002年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工学学士。2011年毕业于石家庄铁道学院,工学硕士。主要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姜富华,杜孝忠.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刍议[J]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4(3):82--84

[2]童建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展及现状探讨讨[J] .北京:中国铁路建设工程出版社,2006:18,20,43

[3]浙江省水电开发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J] .中国铁路建设工程信息网,2004.12

[4]程夏营,朱效章.当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 .中国铁路建设工程,2007(1):3

篇9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市场;资源配置

引言

招标投标制度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并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共同遵循的规则。推行招标投标,可使投标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充分竞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招标投标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杜绝腐败和,降低交易成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是通过市场竞争和交易,形成工程合同的过程。正是由于招投标行为及承发包模式都与工程合同的形成及执行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因此,选择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必然会对招投标的操作流程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招投标交易成本。本文将重点针对传统承发包模式和总承包模式下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成本进行对比研究。

1、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

1.1 平行承发包模式

即采用分阶段分专业平行承发包,或称之为传统承发包模式。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的任务分别发包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厂商等,并分别与各承包商签订合同。

篇10

关键词: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相关建议

Abstract: On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ostly by means of bid invitation and bidding and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it is also worrying situation, as everyone knows the truth. Fundamentally, contract performance problems began in the part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by way of bid invitation to form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proceed wit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anc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Key words: project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承包合同,这是合同订立初始阶段的合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投标从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那么,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缔约方式应当是对应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仍有概念混淆的现象。而澄清一些概念,理清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对我们整个合同管理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一、关于两个概念的澄清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明确,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到达投标人即不能拒绝其投标,因此应该属于要约。而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投标(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生效)的过程。另一种认为是,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才是要约,通过招投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笔者同意后者意见,理由是:

1、从目的来看,《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发出招标文件的目的仍然一致,招标人此时并没有向特定的投标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2、从内容来看,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款、工期甚至质量等都不确定,投标行为无法据此做出承诺,必须对其补充,仅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无法签订承包合同。

3、从结果来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招标文件是要约,投标文件是承诺,那么当投标截止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事实上因为没有确定中标人合同仍未成立; 而认为投标文件是要约,签发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此时,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而且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款、质量、工期等均已经明确。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即告成立。概念二:《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有无矛盾之处?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问题是:投标文件生效后,怎么还可以补充、修改,甚至撤回?我国这两部法律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笔者认为两者并无矛盾之处。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但是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依据《招标法》,投标文件依然可以补充、修改甚至撤回,这表明此时内容不确定,不具备要约的规定,只有在投标截止后,没有撤回的投标文件才称为要约,此时该要约生效并且不能撤回。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投标文件的含义,一概把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要考虑投标文件的实效,只有在投标截止后仍未撤回的投标文件才是内容具体明确的,招标人并接受其意思表示,不得拒绝其投标。

从上述两个概念的澄清,我们可以得出投标活动实质上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投标截止后未撤回的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

二、当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此通常的认识是目前合同管理缺位、合同缔约双方的素质不高,深入追究就统统推到体制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不管什么问题的出现必有其成因,只有把成因分析清楚,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在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前期招投标活动(即缔约过程)中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

对招投标活动与承包合同履行两者的关系认识不够。说到招投标,很多人想到最多的是遏制腐败,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等等,而各地的具体招投标监管活动中更多是围绕合理、合法地确定中标人这一目标上。《招标投标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我们应该认识到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合同管理的缔约过程,因而在保证突出竞争力的基础上选择中标人的同时,思考如何制订一份完善的合同。

制订完善的合同离不开对招标文件编制的审慎。目前的招标文件编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对计价规则的不确定,如合同价款仅说明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未说明是固定单价还是总价:工期较长的项目中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对承包人不利:关于设计变更等工程量的调整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及优惠幅度执行,考虑投标时可能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对发包人不利。合同缔约时贪图省事必然给后续履约带来困难。

三、提出相关建议

分析了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就要对症下药予以解决,笔者着眼于招投标活动与合同管理的关系,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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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价值工程;机电设备;招标评标;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评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机电物资设备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它主要是通过综合评议投标单位的报价、技术方案和信誉业绩等指标,确定其优劣排序,最终择优选取中标单位。由于评议指标中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使得评标成为招标中的难点。

由于评标定量指标难于准确量化,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转换困难,加之受招标人和评委的总体知识水平和主观倾向性的影响,也使得采用打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也受到严重制约,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不公正。当招标人偏重于低价中标时,往往是以产品的质量、交货工期和合同执行的风险为代价。当招标人偏重于综合考虑时,往往是难于找到性能和价格的平衡尺度。为此,必须找出一种可行的方法,弥补采用单一量化指标(价格、得分)评价的缺陷。

招标评标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择优的过程,招标人力图通过这种竞争方式挑选出技术满足度高、质量信誉好、报价合理的投标单位,达到在项目有效期间内,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较好成果的目的,这与价值工程的理念相一致,因此可以将价值工程的方法引入到工程建设项目中机电物资设备的评标机制中。价值工程法采用性能指标与价格指标分别评定,再结合比较的思路,可以弥补采用单一量化指标(价格、得分)评价的缺陷,解决一般综合评价法难以把握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尺度的问题,并使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得到有机的结合,达到综合择优的目的。

一、建立评标模型

我们把工程建设项目中机电物资设备招标评标看作一个VE过程。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评审,包括了对投标方案的技术因素、管理因素和财务因素等广义“功能”的综合考虑,以及对设备全寿命成本的核算。评标模型可以采用价值工程中价值系数的基本公式:

Vn = Fn / Cn

式中:Vn、Fn、Cn 分别为第n个投标人提供的设备价值系数、评审功能系数和成本系数。

二、确定价值系数的步骤

运用价值工程选择设备的工程程序。确定价值系数的步骤如下:

1、功能分析。功能分析是价值分析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分析系统因素,明确系统功能目标,并确定影响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2、功能分类整理后,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3、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建议采用专家调查法确定权重。

4、功能评价(技术、商务评价)。应用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计算功能系数。

5、价格评审。计算成本系数,根据价值工程的概念,其成本为寿命周期成本,需汇总投标报价与运行维护费用等组成的总成本,然后再归一化处理,求得各投标人的成本系数。

6、定标。计算各投标人的价值系数,按价值系数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取价值系数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三、功能分析

功能分析是价值工程的基础和核心,包括对评标过程的功能定义、功能分类整理、功能评价三部分内容。

就工程建设项目中机电物资设备招标而言,功能的定义是指招标人的需求,包括产品的功用和效用等,以及为实现这些功用和效用投标人需要的在各方面的保障能力。

招标人需求与投标单位对功能保障的能力形成映射关系如图1所示。

结合工程项目或物质设备的评标实践,把招标人的需求(除价格外)分解为技术保障、质量保障、工期保障三个方面。这是因为技术先进、质量佳、工期合理这些指标,更能体现招标人要求的项目功能最大化的要求。因此,评标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技术功能、管理功能、财务功能进行评价。

图1机电设备与投标单位的功能映射关系

四、价格评审(成本系数的确定方法)

价值工程中成本的概念是指物资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的全部成本费用,既应包括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直接费用(既投标人的报价),又应当包括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维修,零配件、能源消耗等使用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

核定直接费用时,以检查各投标人供货范围是否有差异,若有差异,应将供货范围统一后再核算费用;投标人支付条件与招标文件不同时,应计算提前支付所造成的多付利息等财务费用。使用费用包括正常运转期间的各项后续费用,这笔费用往往很大,有时甚至超过采购价。这就是运行单位的评标人员更看重产品的品质的根本原因。所以在设备采购评标时,如果出现品质差异较大的投标是,一定要注意使用费用的计算,避免盲目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了整体利益。

由于后续费用计算复杂,可采用取相对值得办法代替,即以某一投标人为比较基准,将其它投标人与该投标人在技术上的差异可能带来的费用影响计入评标价之中。

将经核定的各投标方案直接费用加上使用费用即得该投标的评标价Cn。

全部投标人的评标价格矩阵Cn = (C1 C2 …… Cn),进行归一化处理,得成本价值系数Cn 。Cn = (C1 /ΣCnC2 /ΣCn ……Cn / ΣCn)

=( C1C2……Cn)

五、利用价值工程原理作出评标决策

工程建设项目中机电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的目的为了获得品质优良的设备和使设备在生命周期内所需成本最小化。

将上述步骤得到的各投标人各自的功能系数Fn和成本系数Cn代入公式:

Vn = Fn / Cn

求取价值系数Vn

全部投标的价值系数矩阵为:Vn = (V1,V2……Vn)

定标时,按价值系数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取价值系数最大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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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指的就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质的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社会公益设施等,例如城市园林绿化、道路、燃气、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这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招标相对的就是投标,招标投标就是指货物、服务及工程的招标方按照特定的程序将招标对象的交货条件、规格及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吸引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和投标方,在良性竞争的基础上进行出价投标,招标方在此条件下选择适合自身的承包商或投标方进行合作的一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对购买方来说是招标,是招标方向潜在投标方、承包商发出的购买邀请;对投标方或承包商来说是投标,是投标方向招标方发出满足购买要求的邀请,招标方向满足招标条件的投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代表了招标方对投标方的承诺。招标与投标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中两个相对的方面,交易双方同时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保证了交易双方在一定成本投入的基础上得到应有的收益。

2市政建设工程前期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工程造价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工程招投标方式,其建设单位可以择优选择建设工程施工队伍,实现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这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指的就是在进行市政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单位根据相关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现行工程量以及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为投标方提供具体的实施工程量项目的方法、项目数量清单等,以使投标单位填写工作简单化。在单价的基础上计算总价,然后通过评标,最终确定合同价。招标单位将预备实施的所有工程内容和工程项目,按照统一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根据工程部位和工程性质等有效标准,把技术方法和实物工程量统一计量单位后列为一个清单。因此,工程量清单可以反映工程建设的个别成本,而不是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计算价格,所以工程量清单成为工程建设招标文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1投标单位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情况进行报价

在采取无标底的方式进行招标时,一旦出现不规范合理的恶意围标现象,或是在市政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阶段,出现工程造价失去控制的情况,就可能导致工程中标价与招标方预期设计方案中的价格出现较大的出入,这会对市政工程造价形成消极的作用,因此,投标方的行为会对工程造价控制产生影响,要在自身和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挥对工程造价的积极作用,节约市政工程建设的成本。

2.2投标中工程量清单的重要作用

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控制,它是进行投标计价的主要依据。使用工程量清单主要是在市政工程的施工阶段,此阶段是招标方进行造价控制的关键阶段。通常在使用工程量清单的合同中,其单价不会发生变化,而工程量是随着市政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而变化。因此,招标企业在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工程进度所需的资金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出现超出工程预算、增加成本投入、降低经济效益的情况。

2.3对招标方承担工程造价风险的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在招标中使用的项目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方提供并作为计量依据的,投标方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这使得工程量清单自身存在的错误风险转嫁到投标方企业。因此,在市政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适当的缩短施工建设期限、减少成本投入,以提高经济效益。

2.4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前提下运用科学的评标方法

市政建设工程的低成本竞争是在所难免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其条件和规模吸引人,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恶意的底价竞争的情况,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承诺,就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期限与施工质量造成直接的影响,为工程造价控制带来较大的风险。

2.5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之间实现模式的转变

工程量清单报价所反映的是市政工程建设中实物消耗的费用和相关费用,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有利于根据市政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实现计价模式的转变即静态计价到动态计价的转变。同时还要考虑到相关的影响因素,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量价分离。转变后的动态计价模式,摆脱了定额计价的方式,企业可以进行自主报价。

2.6工程量清单为投标计价提供了依据

工程数量的多少是确定招标计价的依据,投标方按照招标方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实现对措施项目计价表、税金计价表、分部分项计价表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表的编制。经过计算汇总,形成市政工程投标底价汇总表,然后再进行汇总,得出单项工程投标计价表和工程项目投标计价表。

3招标承包方式的选取对工程造价发挥的作用

要选取正确的承包方式,这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关键条件之一。在前期招标与施工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个别的施工建设企业不能完整的考虑问题,例如设计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不完全或不准确,同时忽视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仍然以总价承包的方式进行施工,尽管主要风险转嫁给了投标方,但是会受到价格、材料等容易变更因素的影响,导致市政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因此,要根据施工实际及相关因素变化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承包方式。

4招标合同的签订对工程造价控制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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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 招投标工作 法律问题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但是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招投标制度运用的比较晚,并且在计划经济影响的前提下,导致工程建立的市场机制以及招投标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进而存在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例如招投标工作运用的法律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评标办法不科学、投标策略不合理以及招投标制度执行力不够等问题,进而给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分析

所谓工程招投标,指的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材料以及设备等方面作为主要对象,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简单来说,其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行为,有目的性、针对性的进行选择。另外,其还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约束性的竞争活动,能够保证竞争过程的规范性。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存在严重的围标串标问题

1.投标人员和招标人员之间存在串通现象

我国相关的招投标规范实施条例对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例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标底信息、在工程建设前,招标人将投标文件信息泄露给投标人以及招标人让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等行为均属于串通行为。另外,除了法律规定的串通行为之外,还存在着招标人没有进行招标工作之前,就选择好中标人,然后运用过场的方式进入到有形市场中,保证其形式的合法化,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

2.投标人和招标的机构存在串通现象

投标人和招标的机构存在的串通现象,主要运用以下形式:两者之间互相结合,贿赂评委,达到中标的目的;机构严格限制投标人的报名条件;机构给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等信息等。

3.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

投标人之间的互相串通,主要表现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对投标报价和内容进行互相协调;投标人和中标人约定等。在实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主要运用一个投标人使用超过三家的资质进行投标、多个投标人运用多家资质来进行投标,增加中标机会等方式。

(二)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

1.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部分行政部门没有制定健全的制衡机制,不仅是“运动员”,而且还是“裁判员”。部分行政部门不仅管理招投标活动,而且还监督招投标活动,没有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具有的制衡关系体现出来,进而导致出现招投标的腐败现象。

2.监管执行力度不够

由于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督意识不强,没有足够的监督动力;监察部门不具有明确的监督职能和足够的监督力量,进而导致不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往往在事后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作。另外,监督执法机构的互动经费和编制没有足够的保障。

3.监管过程不规范

部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行业、部门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直接的干预。例如存在着“领导批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三)工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

1.招标机构不够独立

法律规定招标机构的设置要具备独立性、公正性特点的社会中介组织。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部分机构为了承保业务,需要贿赂业主。另外,其为了获得权,也需要对业主进行贿赂。这样严重影响了机构的良好信誉。

2.招标文件不合理

招标文件质量的高低对招投标工作的成果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投标文件不够专业,导致招标文件存在内容缺乏、逻辑不严密、漏洞多以及条款内容矛盾的情况。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关键法律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预防围标串标行为

1.对“拦标价”进行合理设置

由于招标文件中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能够有效地防止出现背地操作的情况。为了避免评标的过程中只对报价总价进行考虑,不对价格构成进行考虑,可以运用设置“拦标价”的方式,对报价幅度进行确定,并将其作为主要的商务标评审的主要参考依据。其中,拦标价的上限值要严格的依据建材市场中的价格规律进行计算。

2.加强对评委专家的专业知识的培训

评标委员专家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于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评委专家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能够有效的防止出现围标串标问题。由于评委专家自身的专业水平不高、职业道德具有差异性,进而导致评标过程不具有科学性。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对其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并提高其自身的道德素质水平,最终有效的起到防止出现围标串标现象的作用。

(二)制定招标机构的比选制度

机构作为对业务进行承揽的机构,和建设工程中的招标人员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为了减少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运用制定比选制度的方式,以县或者市为主,让当地的政府运用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选择招标单位,所选择的招标单位要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另外,选择的机构要具有良好的信誉,然后将其作为工程本地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专业机构。如果当地的项目工程需要进行招标工作,那么在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运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机构来进行业务,这样有利于减少机构和招标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给机构提供业务。

(三)加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专业的监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直接进行管辖,最终实现监管管理机制的完善,增强监管力度,并改善同体监管的现象。另外,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管理部门,将各个部门具备的执法职责、行政监督权进行统一划分,来有效的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复监督和同体监督问题,进而节约资源,并提高行政效率。此外,还要对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给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健全的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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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逆向选择;工程招标;无标底招标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6日

一、逆向选择理论的一般性描述

(一)逆向选择理论概念。根据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中的总结,逆向选择是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的类型是不可察知的,因此在市场中一方必须根据另一方的行为猜测产品的类型或者数量;在涉及逆向选择的市场上,很有可能出现交易太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通过强迫交易使每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

在颜老师的课件中,对于逆向选择问题有如下描述:由于委托人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不了解潜在人的实际情况,导致事与愿违;选择不合适的人,获得不利的交易结果。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逆向选择产生于委托人和人签约之前,由于“隐蔽的信息”而导致委托人采取错误的措施选择人,从而导致选择“错误的人”这一结果发生。

(二)逆向选择理论的流程。依据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一书中关于逆向选择介绍,总结出逆向选择产生过程的流程如图1所示。(图1)在流程图中,委托人发现错误并重新选择的过程,其实是把自身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加强的过程。由于本身的市场环境是信息不充分的,因此委托人只能依靠不断的加强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才愿意继续在市场中寻找“合适”的人。但是,最终的情况恰恰和初衷相反,随着委托人逐步降低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高于此价格的人逐渐退出,市场最后留下的只有那些“不好”的人。随着循环的加速,委托人所承担的风险逐步增大,合适的人数量逐步减少,最终可能的结果就是市场的完全萎靡和秩序的失控。

(三)逆向选择的理论解决之道与现实的不可能性。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最好的途径当然是“按质论价”,如果委托人对人的产品质量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即消除了“隐蔽的信息”,那么就可以做到按质论价,真实的反映委托人的需求意愿,产品市场就可以健康的发展。但是,在质量不确定的条件下,是不足以做到按质论价的。实际生活中,往往只能是买方“猜质量给价格”,卖方“依据价格提供质量”,这样就会导致商品的质量越来越差。

二、工程招标中的逆向选择

(一)工程招标的一般性描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阶段是建筑产品的业主方经过招标活动确定产品的承包方,并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这一阶段需要确定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原则与方法、承发包模式、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以及合同条文等内容,需要完成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的谈判、签订等工作。

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由此可见,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强制实施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广泛的运用,进而形成了一个招标投标的“产品市场”,虽然这一市场是一个抽象意义上的市场概念,但是供求双方都是现实存在的,并且产生了相关的交易行为,以及通过最终的中标签约合同表现出来的交易结果。

由于从设计、采购到施工以及监理,这些环节大多需要通过招标确定,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标阶段是最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的,并且对工程的影响也最为显著。

(二)招标过程中逆向选择问题产生的来源。按照成虎编写的《工程合同管理》一书中对招标投标程序的描述,招标投标的过程如图2所示。(图2)

1、资格预审阶段是产生逆向选择的最初来源。在图1所示的流程中,笔者认为从资格预审阶段开始,业主就会遇到“隐蔽的信息”这一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在公开招标中尤为明显。这是因为资格预审是合同双方的初次互相选择,如果之前业主和承包方并不了解,仅是凭借承包方提供的资格预审表格所陈列的信息进行筛选的话,可能会导致承包方为了实现中标的要求,隐瞒一些对通过预审不利的信息。着重需要关注的是表格中的履约状况、介入诉讼案件情况这样的资料信息,极有可能会让承包方产生故意隐瞒的负向激励。对于业主而言,公开招标由于参与竞争的投标者较多,业主审查承包方的资格以及标书的工作量较大,不可能对每一家承包商企业都有细致的了解,为信息调查不充分埋下了隐患。从这两方面考虑,逆向选择的根源从资格预审阶段就已经产生了。

2、定标评标阶段是产生逆向选择的直接来源。结合逆向选择的流程图和招标投标程序的流程图,制定标准的阶段是产生逆向选择的直接来源,在投标过程中反映为评标和定标这一阶段。根据任宏主编的《建设工程成本计划与控制》一书中对建设工程评标定标程序的描述,用流程图表示,如图3所示。(图3)

由于初步评审阶段主要针对投标文件进行规范性的检查,即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也就是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或者保留。而这一部分相关部委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有具体细致的规定。因此,这一部分事实上更注重形式,不会对逆向选择现象的出现产生实质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程序环节上会引发逆向选择的,是详细评审这一阶段。在评标定标程序图中,这一阶段包括技术部分评审和商务部分评审两大类。技术部分评审中,质量和工期一旦协调不当,是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的:如果业主对工期要求得过紧,则“好”的承包方会出于质量的考虑放弃竞标,从而让“差”的承包方中标,但是质量却没有保证。在商务部分评审中,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是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的:因为“合理”和“可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是一种预测,相应的测算标准和方法选取更多要依靠过往的经验;一旦过往的经验无法解决这一类问题,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论。

3、评标方法的选取也是产生逆向选择的重要来源。除了程序上存在可能导致逆向选择的来源外,在评标方法的选取上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产生了评标的两种方法,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方法都无法回避“恶意低价”难题:业主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于价格的控制有必然的要求,这就会对“差”的承包方产生激励作用,鼓励他们采取低价竞标;虽然标底价格的存在对于低价有一定的控制力,但是标底价格仅仅是参考价格,并且存在“接近标底的低价”,对于这一部分略带“恶意”的低价,标底的控制力可以说很难产生成效;此外,虽然法律规定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究竟成本是多少,光凭前期的投资估算阶段是无法准确计量的,而随后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都是招标后的产物,倘若前期对于成本的估算本身就有很大的偏差,那么随后的偏差有可能会更大,所以在成本上不足以确认的情况下,这一条件几乎完全失效。

4、小结。综上所述,逆向选择产生的来源有三个方面,分别是资格预审、详细评审以及评标方法。这三个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程序上的来源和方法上的来源;这两大类来源对于制定选取的标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在现实环境下,信息的“不充分性”是真实存在的,因此正如第一部分所言,业主选择承包方的方法,也就更像“猜质量给价格”,而承包方中标也更像是“依据价格提供质量”或者依据“价格和工期提供质量”,逆向选择的产生难以避免。

(三)逆向选择对工程招标的影响。这种影响作用,更多的是反映为造成市场秩序的紊乱和经济环境的恶化。虽然有相应的研究者认为,可以“回归市场轨道,实行低价中标”,并且认为“回归市场轨道,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要求,才能减少腐败的空间,从而达到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净化建筑市场的目的”。但是,正如在前文中所分析的那样,在基本估算都无法保证准确的情况下,低价中标所带来的影响就是逆向选择,这也是基于市场的选择。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那么逆向选择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倘若任凭逆向选择这一现象发生,最终的结果也很容易想到,那就是整个招标市场的萧条乃至最终瓦解,最终只能由政府出面干预结束混乱的局面。

不过,在政府干预这最后的手段实施之前,似乎有更好的方法去抑制逆向选择现象的不断产生;笔者认为无标底招标可以成为这样的方法。下一个部分,将针对无标底招标对逆向选择的抑制作用展开评议。

三、对于逆向选择的可能解——无标底招标的评议

(一)无标底招标的概念。无标底招标实际上是一种不把标底作为具体的评标尺度,而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把经过评审调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二)无标底招标的美国经验。在美国,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无标底招标,制定了如下措施:

1、信息方面。美国政府要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完全公开;招标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互联网向全社会披露招标信息和条件。

2、资格预审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提供工程担保函是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工程担保保函金额就成为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通过对金额的调整改变对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标底编制方面。工程施工招标全部不设标底,投标报价依据的是企业内部定额和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

4、评标定标方法的选取上。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并且强调在中标后的复核:如果在复核中,发现中标者的错误,则要么中标者明知亏损坚持完工;要么放弃正式签约,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损失。

5、合同签订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所有政府工程签约时,中标方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是全部的合同金额。

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通过保函制度(包括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恶意中标者”的产生,相对而言提高了投标门槛;再加上高额的赔偿金制度和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以及作为基础的互联网信息平台,这一整套制度体系的构建非常的完备。美国采用无标底招标抑制逆向选择现象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这也同时说明了,市场的力量需要相应的制度保证,单纯的依赖市场、或者完全交由政府控制,所带来的有可能就是逆向选择以及腐败、权力寻租等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风险分析。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只是初步具备了无标底招标的条件和基础。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加之相应法规并不完善,很多条文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界定阶段,导致操作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贸然采用无标底招标,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主要风险概括如下:

1、投标人串标,导致投标价偏高。在无标底招标实施之下,逆向选择的风险减少了,但是投标人串谋的可能性增加了。可以认为通过串谋,投标人的收益会比原来要增加,这也会使得投标人有串谋的意愿。

2、评标基价难以确定。这是伴随着第一个风险而产生的。一旦所有的投标者都存在定价偏高的现象,那么基准价就不能准确反映业主对工程造价的预期,中标价格可能会比合理水平要高,业主的投资额也就要增加,可能导致全寿命周期成本偏高。

3、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这一风险并不能伴随无标底招标的推行而消除。正如在上文中讨论的那样,这部分成本计算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成本价更多的是一个模糊的范围概念。如果落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价过多,如何挑选很有难度。加之有些承包商持有“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想法,这更让业主在众多的低价中无从挑选。

四、总结

逆向选择是一种市场难以主动调节的行为,也可以被视为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招标的过程,体现的是一个委托-的模式,业主作为委托人,在选择承包商的过程中,由于招标投标市场信息是不充分的,从理论上看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而无标底招标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相对有效的解决途径。通过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在相关法规建设和制度保障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尤其在保函制度的建立上,国外的经验是有益的参考。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哈尔-R-范里安.费方域译.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六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