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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1: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

篇1

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近日消息,梁平区民政局答复区人大代表朱孝琼关于“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先取得家庭教育合格证”的建议称,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均未提及家庭教育合格证,故不能作为办理结婚证、生育证的前置条件。以下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的代表建议取得家庭教育合格证才办结婚证生育证,重庆梁平官方答复,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针对人大代表朱孝琼《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建议》中关于“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先取得家庭教育合格证”的建议,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答复称,根据《重庆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均未提及家庭教育合格证,故不能作为办理结婚证、生育证的前置条件。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浙江省教育厅6月30日答复浙江省人大代表丁杭缨《关于在浙江省推广“父母持证上岗”的杭州上城经验的建议》称,浙江一些地方借鉴杭州市上城区“星级家长执照”做法,基于数字家长学校学习数据,对“父母持证上岗”进行了有效探索,省级层面也在做积极尝试,浙江数字家长学校自2020年在“之江汇”教育广场平台开通以来,已向全省参与数字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发放学习电子证书22万份。计划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将在浙江数字家长学校试行家长学习积分制,待时机成熟时在全省推行。

对于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建议,重庆梁平区民政局在前述答复中表示,梁平区已加大力度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包括创建家校社共育阵地,形成示范引领;法治先行,为家庭和谐护航;凝聚合力,多方力量推进家庭教育等。梁平区民政局已开展“家庭和谐计划”,对婚姻登记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重庆梁平区民政局在答复中表示,经各单位的努力,家庭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人民群众对家庭教育的期待仍有差距。下一步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卫健委、区妇联、团区委等单位将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儿童之家、青年之家、家长学校等活动阵地,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家庭教育。制作发放家庭教育有关的宣传视频、宣传册,加大家庭教育的宣传力度。邀请家庭教育专家到村(社)、乡镇学校开展专题讲座,引导家长进一步重视家庭教育,营造家校社共同参与的氛围。

篇2

(一)社会原因我国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的现象,使得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变得日益尖锐和突出。

(二)制度原因

1、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主要表现在其身体健康、学习、生活、日常行为习惯、心理、思想意识、安全、权益保障等方面,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位的公共教育管理配套机制作保障。

2、急需完善的城乡统筹教育公平制度。其中包括:解决农民工流动子女受教育问题、借读政策、异地高考制度的完善等。

3、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以城市居民为主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无法覆盖到来自落后地区的务工人员,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由此,其子女的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发展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既无法享受到城市较为发达的学校教育,又不得不留在家乡接受学校教育,成为留守儿童。

(三)法律原因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保护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缺乏针对性。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

二、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基本人权保障的路径

(一)公共资源整合保障对策分析

建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位的教育管理机制。家庭方面,相关组织机构要定期向外地工作的父母亲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他们的重视度,增加联系方式,强化联系纽带;学校方面,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建立在校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加强教师的心理辅导工作,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开展;社会社区方面,利用各种传媒宣传,动员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开展农村社区的教育组织活动,对农村公共娱乐场所要加强管理和整治。政府方面,要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形成专门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培训班,或者基层农村工作人员到家中进行沟通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通过这种方式使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育孙辈们的职责。

(二)完善城乡统筹教育公平机制

1.改善流动儿童制度环境,让“留守儿童”可以随父母入城接受教育;近年来上海不断探索“居住地制度”,改变以往“户籍制”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限制。可以借鉴这种流动儿童的教育政策,即由流入地政府和流入地学校管理为主。

2.改善农村教育环境,让继续留守的儿童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农村教育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与倾斜,严格落实支农财政政策,与社会企业和公益组织共同提高对农村中小学的投入和建设力度。

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让留守儿童不再留守。地方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对进城务工子女的入学暂读费的收取,加快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统筹和建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平合理的教育体制。

(三)构建完善的留守儿童基础人权法律法规体系

1.我国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对儿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但是目前来看并没有涉及专门针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保护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监护权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滞后,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也不够。

2.我国监护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我国《婚姻法》一直以来都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包括监护顺序方面的规定,但是如何应对如今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等事实原因产生的监护变动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到相应的条款予以规定。

3.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建议(1)强化对留守儿童教育权利法律法规保护的针对性。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才能使留守儿童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同时还要完善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保障配套机制,明确留守儿童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其专款专用,从而使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权利义务设计方面要着重保护留守儿童的基本人权,包括义务教育权利,身心健康权益、发展权益等。同时要更多的适应当前农村环境的实际情况。(2)明确监护主体的法律职责。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来看,《婚姻法》和《侵权法》都应在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监护人制度。从地方政策来看,相关部门对父母托管子女的情况要进行明确规定和严格监督,要求父母如果将子女委托给他人进行监护的,双方必须签订监护委托协议,以此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父母应当承担慎选委托监护人的责任,如果父母由于选择了不合适的委托监护人而给子女造成损害的,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地方政府或者村民自治组织要尽快设立独立的监护权利机关、监护监督机关以及监护保障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三、小结

篇3

一、引领内容方式

《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辟地回答了为何沟通、沟通什么、怎样沟通这三个问题。(表1)

二、制约因素剖析

1.学校家庭认识错位

家校缺乏有效沟通,粗看是由教师工作不主动造成的,但细想背后的原因,其实是由学校、家庭认识错位使然。从家庭方面来看,大部分家长只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和分数,其它方面则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或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顺;从教师的角度看,教师总认为家长不懂教育规律,认为家长介入校内事务会给学校带来麻烦和干扰;从学校方面看,社会片面追求升学率。这就造成了家校沟通的内容极其单一,仅仅只限于督促学生的文化学习上。

2.教师缺乏沟通技能

人际关系学是一门新颖的学科,沟通是其中的一种高深艺术。然而,纵观高校培养体育师资所开设的课程来看,没有一门功课是专门培养体育教师进行人际沟通方面的内容。还有,在职师资培训也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教师对家长沟通往往套用教师对学生的方式沟通,导致教师与家长“面和心不和”,这就造成了体育老师不会与家长进行高效沟通的现状。

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在美国,家校沟通及指导正常运行有其严密的法律保障。这些权利被认为是美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我国,虽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一些全国或地方的教育政策法规中都规定了家长有权利和职责参与到学校的教育中,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更多地是宏观上的指导,缺乏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具体操作细则规定,也缺乏相应及必要的标准、评定的考核制度。

三、改进策略

1.更新思想观念,积极促进家校沟通

尽管党和政府已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文件中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作了明确的规定和指示,但教育部门在家庭教育所做的工作远未达到应有的要求,其根源在于:教育部门认为这是一件可重可轻、可有可无的附带性的工作。因此,学校和教师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争取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政府在必要的时候,还要建立一定的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采取积极的手段促进家长参与。

2.加强专项培训,提高体育教师素质

针对体育教师缺乏对家长沟通引领能力的这个现实,有关部门在为体育教师工作“减负”的基础上,应加强教师的专项能力的培训,编写培训教材,帮助教师转变观念,提高教师沟通艺术,让“五心”(即尊重心、合作心、服务心、赏识心、分享心)深入教师心田。教师只有具有这“五心”,才能高效沟通,尊重家长,学会赏识,与家长不断地分享知识、分享经验、分享目标、分享一切值得分享的东西,才能切实提高家长与教师相互沟通的积极性。

3.健全政策法规,保障沟通高效运行

首先,应健全家校合作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立法细化,让家长明白自己的教育权利,让学校为家校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从而使家校合作走上有法可依的制度化道路。其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制,将家校沟通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校本研究,创建多元沟通体系

学校掌握着教育的主导权。据此学校要加强家校合作沟通方面的校本研究,创建多元的家校合作体系。方法有很多:一是学校加强宣传,提高家长认识;二是学校通过增设类似“全家总动员”的亲子比赛项目,吸引家长关心;三是创设多渠道沟通平台,如校信通、网络家校博客,QQ群等;四是家校联动,吸引家长主动参与体育教育。如让家长参与学生学业评价、布置体育家庭作业让家长督促完成、组织家教经验交流会等。

5.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和谐沟通氛围

各级政府部门既要制定符合各地实情的法规和文件,完善管理体制,下拨专项资金,并使之形成制度;又要加大宣传体育力度,清除社会的偏见,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家校合作工作。

参考文献:

篇4

首先,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没有得到保证,他们大多是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还有的是同辈监护,甚至是自我监护,留守儿童的生活水平较低,劳动负担重,同时还影响到了儿童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其他权利;其次,农村留守儿童受保护权得到威胁,由于父母外出,严重缺乏父母的关爱,他们患病时没有得到较好照料:同时留守儿童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易受到人身伤害,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无法享受来自父母正常的抚养教育和关爱;再次,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难以保障,虽然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为留守儿童受教育提供了基础,但是留守儿童缺乏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上有些儿童还要负担家庭劳务,导致留守儿童学习逐渐落后,出现了严重的厌学现象,有的还因此辍学;还有,留守儿童发展权受到威胁,由于缺乏家长的管理监督和正确引导,他们在心理、性格发面容易产生障碍,而社会交往能力低引起道德失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儿童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发展不健全,必然会极大的制约他们的发展权;最后,留守儿童的参与权遭到忽视,监护人往往仅将儿童当成被照顾的对象,没有意识到孩子也有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意见常被漠视,在涉及到儿童的事项时,监护人并没要征询和参考他们的意见。

一、国家

1.国家政策应与时俱进,从制度上减少留守儿童[3]

国家应当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间发展的差异,拓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工作,减少远距离外出打工现象,同时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改善农村教育教学环境和保障,进一步加快城乡二元结构性质的户籍制度的改革,消除就业、教育等制度差异,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

2.加大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目前有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和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专门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的保护,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3.加强政法部门执法力度

政法机关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学校环境,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一些接收流动儿童学校的监督和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检查,对通过乱收费的方式设置障碍的学校要进行严厉的查处,保证教育平等政策的落实,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问题。

二、学校

1.农村学校建立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容易产生心理困惑,需要给予心理指导和帮助。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整个教育教学活动中,同时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和活动课或专题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辅导是教师和学生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

2. 农村学校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

从农村实际情况和留守儿童的实际需要出发,学校应改革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建立代管家长制,采取各种形式培训监护人;建立留守儿童专项档案,有效掌握留守儿童各方面发展变化状况。

三、家长

1.家长应以儿童利益优先,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增强农村父母家庭教育责任感,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家庭应高度重视其育人功能,有条件的尽可能把子女带在身边;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支持留守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满足儿童基本物质需求

2.家长合理选择监护人

家长应当选择有监护能力的人做监护人;受托监护人要有良好的品德,这对留守儿童的成长十分重要,隔代监护人年龄不应过大,不应当逆向监护,绝不应当让年龄较小的孩子自我监护,留守儿童的父母尽可能给予监护人一些经济或其他补偿。

四、儿童

1.农村留守儿童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权利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培养留守儿童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其自立、自理和自控能力,能客观地评价个自己,主动进行自我教育,能够克制加强自我调节、监控能力和耐挫折能力,保持乐观、积极进取的心态。

2.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儿童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儿童应学会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在遇到自己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要主动寻求监护人和老师的帮助,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儿童提高自身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

篇5

(河南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2)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亲职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阐述了亲职教育的内涵及重要性,然后通过分析我国亲职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议,以便为亲职教育的开展提供长效保障。

关键词 :亲职教育;反思;支持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241-03

亲职教育也称家长教育,就是父母通过学习如何成为合格乃至成功的父母的教育,主要包括父母的教育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亲职教育能够提高父母的知识技能,形成良好的态度和教养观念,从而为儿童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生态环境,使亲职教育取得成效。

一、亲职教育的内涵与重要性

(一)亲职教育的内涵

亲职教育(parents education)就是对父母实施的教育,通过加强或改变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1]。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改变父母各种不正确的观念,包括对学校的评价标准、对教师期望以及对子女的成就期望等;其二,获得并掌握抚养和教育子女的知识与技能;其三,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更新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以及教育理念等[2]。

我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但是对于亲职教育关注的并不多,而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还是有区别的。台湾学者王连生在《亲职与幼教》一书中从教育重心、教育原理、教育模式、教育气氛和教育方法等五个方面对亲职教育和家庭教育做了区分[3]:其一,在教育重心上,前者采取儿童中心的立场,父母施教顾及到儿童的生活需要及困难;后者采用父母中心的立场,以成人眼光和期望来施教。其二,在教育原理上,前者注重亲情的交融与内心的感动;后者注重伦理的启迪与精神的感召。其三,在教育模式上,前者采用辅助和引导的方式,以鼓励为主;后者采取训导的方式,注重训诲与管理。其四,在教育气氛上,前者强调民主,但绝不是放任的态度;后者偏重权威,以严格管教为主。其五,在教育方法上,前者主要通过亲情交流,运用多种角色,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减除代沟的存在;后者利用身教和管教的交互作用,企盼子女依照父母单一标准的价值观行事。由此可以看出,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在教养态度、方法等方面相联系,目的都是促进子女的发展,但是亲职教育更偏重怎样做好父母,只有做好父母才能教育好子女。因此,亲职教育更有利于亲子关系的和谐、儿童的健康成长,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亲职教育的重要性

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指出,人类的发展是由个体与所处的不断变化的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4]。家庭环境的好坏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父母是家庭环境的重要因素,做好父母有利于营造更加和谐的家庭环境。

1.强化父母家长角色的意识。赋予孩子生命意味着家长工作才刚刚开始,能够胜任家长教育工作并不是天生具有的,只有后天不断地学习才能实现。在我国,家长教育“不学而会”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多数家长只是完成了生育和生养的任务,对于教养子女的工作还没有做好准备,因此,开展亲职教育是提高父母胜任家长工作这种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通过亲职教育家长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掌握儿童发展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针对儿童各个阶段出现的问题来采取相应的教育策略。

2.确保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与父母接触的时间要远远多于其他人,因此,父母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情感联系,制定并实施家庭规范,对子女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5]。亲职教育的开展为父母如何教育好子女提供有效帮助,使他们能够用科学的理念进行指导,从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保证。

3.利于社会环境。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的背后其实都是源于家长教育的不当或缺失。据统计,上海仅占5%的单亲家庭,其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0%[6]。如果亲职教育能够顺利开展并且真正让家长群体发挥作用,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而且也为儿童的成长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亲职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亲职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有关家庭教育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比如2002年,全国妇联、教育部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提出构建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以及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的决定;2007年,全国妇联等八部委联合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7];《中国儿童发展纲(2011-2020年)》指出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8]。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只涉及家庭教育而且太过宏观,并没有明确亲职教育的相关规定和细则。由于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明晰化,因此无法为亲职教育的长效开展提供保障。

(二)学校对亲职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开始重视家园合作,其开展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比如开家长会座谈会、设立校信通、建立QQ群等,但是这些方式更多起到方便传达学校信息的作用,并没有发挥亲职教育的作用。东北师范大学儿童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发现,由中小学举办的家长教育活动次数是平均每年1.58次[9],由此可见,学校对开展亲职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利用好现有途径开展好亲职教育。另外,学校的老师也缺乏亲职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在与家长沟通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交流学生学习或其他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对孩子的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分析并提供解决办法,由此也影响了家园合作。

(三)社会力量对亲职教育的支持不够

获得较多社会支持的父母,他们面临的亲职压力会比较低,因此会更加积极而有效地进行亲职教育[10]。在我国,亲职教育缺少社会力量的支持,比如亲职教育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中心、亲职教育社区服务站、亲职教育服务频道等专业的亲职教育组织和机构相对缺少,因此,父母在亲职教育方面遇到困难时,不能及时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在国外,由于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社会团体合作机制比较完善,如美国加州社区父母资源中心(California Community Parent Resource Centers,CCPRC)就是促进亲职教育的重要社会机构。每一个CCPRC都必须提供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父母所需的培训和教育信息,这里的有特殊需要的父母包括低收入家庭父母、英文不太熟练的父母以及残疾儿童父母[11]。另外,他们还设立了“学生与家长交换日”、制订了“学生、家长、学校交换计划”、举办“早餐会”等活动形式进行亲职教育,这些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

(四)家长亲职教育意识淡薄

“孩子的出生就意味着自己就是父母了”,这也许是当今我国父母们的普遍共识,可是给孩子生命就能真正胜任父母的角色么?一项给母亲的评定是这样的:一个只完成生育任务的母亲,只能打40分;完成生育和生养任务的母亲,可以打到60分;同时完成生育、生养和教养任务的,才是满分。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能完成本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大多数父母没有认识到进行亲职教育的重要性,他们也没有接受“职前”教育,因此在养育孩子过程中碰到一些难题总会不知所措,缺乏相应的亲职教育知识和技能。另外,当今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将孩子视为“宝”,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幸福”,总愿为孩子提供最好的物质保障,对孩子的事情尽量“一手包办”,而且做到有求必应,这都反映了家长们不知道如何做好家长和教育子女。由此可见,家长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暴露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的意识欠缺,并不能真正地为孩子“谋幸福”。

三、反思——构建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开展亲职教育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是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阵地、社区为基础以及大众传媒为媒介的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才能为亲职教育地开展提供保障,不断推进亲职教育的开展。

(一)以政府为主导,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父母对子女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显然,这种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亲职教育的需求。政府应该增加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内涵,比如规定父母不仅要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还包括掌握适应子女成长需要的知识、技巧和能力的义务。同时,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父母的具体职责、父母教养的具体方式、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此外,政府也可以制定专门的《亲职教育法》以及亲职教育的相关政策,建立亲职教育权威指导机构,加大对亲职教育的财政投入,并向特殊家庭中的“弱势家长”倾斜。

(二)以学校为阵地,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

学校作为主要的教育场所,在亲职教育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提到:“教育的完善,它的社会性的深化,并不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削弱,而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加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就是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因此,学校作为亲职教育的主要阵地,应发挥自身优势。首先,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学校不仅教授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而且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分阶段地开展亲职教育。其次,学校要定期举办活动,进一步推动家园合作的开展,加强亲子之间的关系。第三,以高校为依托,整合资源,为父母的“职前”和“在职”教育提供条件。在高校可以增设亲职教育课程,对于师范专业的学生应进行专业指导,从而提高学生亲职教育的专业化程度。同时,高校应开放式办学,来自不同阶层的父母亲都可以进行“在职”教育。同时,高校可以成立亲职教育研究机构,联合社区、学校、家长等团体,编写亲职教育指导手册,开发亲职教育本土教材等。

(三)以社区为基础,为亲职教育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由于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念发生很大变化,“核心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导致家庭结构脆弱、家庭功能弱化等问题,因此亲职教育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能够为亲职教育提供重要的帮助和指导。如在社区内建立亲职教育服务站、心理咨询中心、亲职教育培训中心等,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提供必要的知识、技能以及情感支持。同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也要大力支持亲职教育,比如企事业单位可以为孕期妈妈提供培训指导,同时为处在哺乳期婴儿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提供时间保证。亲职教育的发展需要家长、学校、社区的密切配合,开展亲职教育不能单靠学校教育机构,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会团体的力量,实现资源整合,推进家庭、学校、社会亲职教育一体化的建设,为亲职教育提供长效保障。

(四)以大众传媒为媒介,大力宣传亲职教育并提供有效指导

由于家长学校没有完全普及,大众媒体对亲职教育的宣传不够,因此父母对于亲职教育的意识还很淡薄。据调查,家长所掌握的家庭教育知识来自各类渠道的比重依次如下:电视(69.8%)、图书(58.7%)、同龄人聊天(46.7%)、报纸(42.5%)、长辈(38.5%)、讲座(20.5%)[15],可见电视和图书成为父母获得亲职教育知识和信息的主要来源。因此,可以开设有关亲职教育的电视栏目,由权威性的出版社出版一些关于亲职教育的书籍供家长阅读,建立有关亲职教育的网站,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体来宣传亲职教育知识,从而唤起家长对于亲职教育的意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亲职教育,关注孩子的成长,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216.

〔2〕谢娜.美国亲职教育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0.1.

〔3〕王连生.亲职与幼教[M].台北:台湾师大书苑,1992.

〔4〕Bronfenbrenner, U. The 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 [M]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

〔5〕汤晓.亲职者核心胜任力的探索性因素分析[D].吉林大学,2012.1.

〔6〕陈钟林.谈发展我国的亲职教育[J].青年研究,2000,(8):1.

〔7〕吴涤.当前我国家长教育问题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1.35.

〔8〕edu.cn/zong_he_870/20110809/t201 10809_661875_4.shtml.

〔9〕〔15〕盖笑松,王海英.我国亲职教育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56.

篇6

2009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妇联、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儿童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结合实际,扎实工作,有效

推进了我局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 2、狠抓学习,加强教育。局机关、妇委会坚持把加强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学习穿于妇女儿童工作的始终,相继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了县委、县政府关于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相关文件,教育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妇女儿童工作,不断推进妇女儿童工作事业的有效开展。

3、激发热情,调动妇女同志工作的积极性。我局是一个妇女同志较多的单位,发挥妇女同志的工作积极性,一直是局领导班子十分关心的问题,局领导在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的同时,全力支持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妇女同志的特点,发挥妇女同志的工作积极性,经常组织妇女同志深入企业、深入挂钩村开展工作调研,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服务指导工作,组织妇女同志开展关心职工、关心家庭、看望生病住院职工等活动;组织机关妇女同志参加企业联谊、来访接待、目脑纵歌汇演等活动,丰富妇女同志日常生活;利用“三八”妇女节,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智能竞赛,与挂钩村妇女开展禁毒防艾知识和社会主义新风宣传,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积极发动广大妇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有效的调动和激发妇女同志的工作热情。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妇女同志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得到了提高,有力促进了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4、推动妇女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妇女同志“半边天”作用,以提高妇女同志思想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为目标,推动妇女工作全面发展。今年以来,我局在州经委的帮助支持下,相继组织了我县茶叶、粮油、林木等工业企业干部职工开展了两期专业技术培训,参训人员56人,其中半数以上是妇女同志,通过学习培训,妇女同志的劳动工作技能得到了提高。同时,局机关、妇委会还经常组织妇女同志参加美容美发、健美、家庭教育等有关知识学习;组织妇女同志参加征文投稿等活动,我局李建芹同志撰写的小说被州、县评为优秀作品,并相继在有关杂志发表,得到州、县领导好评。

二、全面实施普法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狠抓“三八”妇女维权日活动,组织参与普法宣传教育,监督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全力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务实创新,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

2、完善社会维权力度,充分发展维权服务的作用,切实做好维权工作,解决好来信来访的妇女群众所反映的实际问题,积极做好化解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组织妇女同志参与禁毒防艾、综治维稳、“平安创建”等工作,参加碘盐、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县平安和谐进程。

三、关心儿童,关爱儿童的成长

关爱儿童,关心下一代成长是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年来,我局相继组织开展了:一是加强干部职工对妇女儿童保障法、教育法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坚持从自我做起,从家庭做起,努力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良好情操兴趣,坚持纵向发展。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县上一系列的关心儿童健康成长活动,参加了学校“六一”儿童节活动,关爱孤儿,参加助孤活动,为艾滋病孤儿捐款捐物,支持挂钩村中小学教育,力所能及的给予帮助支持,切实为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支持。

四、全面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扎实工作

1、加强了妇女同志的思想工作,广泛宣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宣传妇女先进典范,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武装妇女,用高尚的道德情操指导妇女,用先进的典范鼓励妇女。

2、加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和有效措施,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全面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的活动。强化机关、企业干部职工对《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学习,掌握基本理论,做到学以致用,坚持用理论指导工作,服务企业。通过学习,使妇女职工同志们的思想素质

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制意识得到了增强。

3、加强调研,及时掌握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及时解决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掌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动态,为领导工作提供参与。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妇女儿童的各项工作。

2、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女职工的凝聚力。

篇7

一、采取措施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落到实处

(一)开展调查研究

在城市化进程中,留守儿童现象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其数量也会逐渐增加。要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他们的呼声和意愿,推进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深入学习和研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资源,为留守儿童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从实际出发,在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指导和示范作用。注重研究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问题,力争推出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全国妇联正在开展12省市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及对策分析,将联合有关部委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项调研,召开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增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纳入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留守儿童的发展需求和实际问题,制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计划,并将其纳入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作为开展农村儿童工作,发展农村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结合工作开展,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目标、具体落实措施和监测评估办法,使这项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措施得力、富有成效。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加大力量,推动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

家长学校是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的主阵地,也是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规范对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教学方法,创新活动载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培训一批家庭教育骨干。要通过家长学校积极向留守儿童家长或第二监护人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知识和方法,使他们能真正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宣传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优势,利用宣传橱窗、标语画册、公益广告等宣传载体功能,精心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关爱留守儿童的主题,积极宣传“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等新观念、新风尚,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留守儿童及家长的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各地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留守儿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是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实事。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协调、维权职能,加强源头参与,推动出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度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健康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社会协调机构、法制服务机构应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

(二)加强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学校要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举办留守儿童监护人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形式的专题讲座,加强对教育者或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育者或监护人的水平。要建立齐抓共管、师生参与的留守儿童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班主任责任制,对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心理上进行有效的指导。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三)强化家庭教育功能,营造温馨生活环境

家庭教育对人一生所产生的影响,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走向社会前的大多数时间是在家庭里度过的,孩子的基本生活技能、社会行为规范、个人生活理想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父母要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正确处理生产、创收与子女教育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孩子的成长为代价来换取眼前暂时的利益。要学会了解孩子,不仅要了解孩子的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是了解孩子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情况,掌握每一时期孩子不同的心理、智力和情感的变化,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引导教育,真正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以及正确的亲子观和育人观,学习掌握科学的教子理念和方法。学会运用科学的鼓励方式,把精神鼓励和亲情关怀相结合,使留守儿童感受到更多的父母关爱,体会到更多的浓浓亲情。家长要营造良好温馨的家庭教育氛围,使孩子充分感受到父母的爱,健康、快乐地成长和生活。

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意义深远,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关注。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参考文献】

篇8

预防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素质和经济建设成败的大事。让学生认识的危害,远离,珍爱生命,是我们教育工作者重要职责之一。我校几年来立足本校实际,紧紧围绕“珍爱生命、远离、享受健康”的宣传主题,以活动为载体,以学生发展为根本,凸显时代特点,力求教育实效,努力实践,积极开展预防教育工作。使全镇各校师生初步了解禁毒的基本常识,进一步增强了师生的防毒、拒毒意识,营造了一个文明、净化的校园环境。现将预防教育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预防教育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学校预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健全了由校长担任组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校校长为组员的##中心学校预防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使各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实效。

二、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始终坚持把预防教育列入全镇各学校德育工作计划中去,通过教职工会、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黑板报、家校微信群、QQ群等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2、始终坚持把预防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相结合。做到预防教育工作常抓不懈,使广大师生了解基本常识,无人参与涉毒活动,不断增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将预防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确保禁毒教育专门课程的开设

1、禁毒知识与学科教学整合。学科教学是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全镇各校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的认识、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思想品德等学科进行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突出重点,在五至九年级学生中开设禁毒教育专门课程。这个阶段学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忽视对他们的教育,就容易使其沾染各种不良习气。因此,全镇各校特别重视对高年级班级的管理,委任有较丰富班主任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高年级班主任,各学校主要领导重点包保这些年级,经常性地研究指导预防教育工作。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教育活动

1、预防教育与环境教育相配合。为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都能很具本校实际情况在校内适当地方设置预防教育标语、警句、预防教育宣传牌,开设禁毒宣传活动展览,家校微信群也经常讲禁毒知识,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氛围。

2、禁毒教育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结合。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观看禁毒展览,培养学生的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始终将预防教育列入学校行为规范教育当中,并在行规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盲目猎奇,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4、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法制教育是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为了使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通过师生互动教育活动、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掌握禁毒法律法规。第二,每学期通过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的危害,使学生从思想上和知识能力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5、禁毒教育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结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老师结合研究性学习开设了“珍爱生命,远离”为主题的心理健康讲座,引导学生们通过查阅、展示资料,了解学生吸毒现状,讨论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禁毒、拒毒意识。并依据健康教育课开设“预防教育专题讲座”,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预防宣传教育。让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内化了学校的知识教育,自觉形成了禁毒意识。

6、禁毒教育与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整合。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在家庭中进行预防教育有着许多优势。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我们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远离的方法,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远离,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7、切实做好“五个一”活动。第一,上好一堂禁毒教育课。学校要求各班利用班会课上一节禁毒教育课。各班主任都能积极通过上网或看书查找资料,认真备课,以生动形象的语言进行授课,切实让学生了解形势和国家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德育处还对上课的教案认真检查。第二,看一部禁毒影视片。利用网络资源组织全校观看《毒战》、《破冰行动》等影视片,让师生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和当前形势的严峻性。第三,进行网上参观“中国禁毒展览馆”活动,我们于“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第四,开辟一期内容丰富的禁毒墙报、橱窗、专栏。第五,由学少先队队发起,各班组织一次禁毒知识竞赛活动。

五、工作成效

近年来,通过全镇教职工辛勤工作和努力,我镇所有学生及学生家庭没有1例吸毒、贩毒现象。圆满实现“两个一”目标:①全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100%;②在校学生无涉毒行为面达100%,全校师生预防的知识和意识普遍提高。学校的预防工作深受社区居民称赞,学校优良的校风带动着周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六、存在问题

1、禁毒宣传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目前工作尚局限于校园内。

2、国际禁毒形势还未能完全了解和把握,导致对形势的分析缺乏敢于超前的意识,使教育工作相对有些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开展。

篇9

关键词:校园暴力;含义;现状;对策

一、校园暴力的内涵

关于校园暴力的内涵莫衷一是,有多种说法,有人将校园暴力解释为一种发生在校园内部的,对学生、教师及校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经常性事件,有人将校园暴力描述为一种发生在校园内,由学生、教师或其他校外人员对另外的一些学生、教师或人员等造成精神或身体伤害的事件。具体来说,校园暴力既是一种校园现象,同样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发生在学校内部的学生、教师或其他校外人员之间的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伤害被害人的不良行为。这种行为伤害主要指的是精神、身体及财务方面的伤害。

二、校园暴力的法律现状

当前校园暴力的频发,在法律层面上,其主要的问题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法制教育滞后,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学校法制教育的滞后甚至缺失导致学生无法掌握全面良好的法律知识,对暴力产生的后果缺乏明确的认识,因此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校园暴力事件;(2)有关的法律空白,缺乏执法依据与力度。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着重阐释的是对未成年进行保护的原则,而对暴力的处理表述却相当模糊,而且也缺乏怎样制止暴力以及制止后的处罚方式和力度等,这难免会导致相关部门的处理问题时无法做到“有法可依”,而只能以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的方式来处理;(3)法律对低龄化施暴主体的约束力有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显示,在我国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的犯罪比例占到了70%,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且在校生的犯罪率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这部分人群由于年龄小,法律对其约束力小,正是这样低犯罪成本的校园暴力使得青少年漠视法律,缺乏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

三、校园暴力的有关法律思考

(1)实施专项立法,构建预防体系

从问题的深层次上来说,校园暴力实际上是师生、家庭及学校等对社会问题的一种综合反映,因此需要从校园暴力的预防上入手,构建校园暴力的防治体系,实施专项立法。在立法方面要明确规定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完善与之有关的法律程序和救济制度,从而更好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应该始终坚持“预防胜于补救”的理念,对可能造成校园暴力的因素进行妥善处理,加强学校的日常管理,消灭可能造成暴力的因素。

(2)细化法律保护条款

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落实到实处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法律法规必须细化才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在健全法律法规时应对与学生人格有关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明确的设置,严格规定法律中涉及到的责任问题,尤其要对侵犯学生人格权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学校还应该转变教育观念,增强对道德教育的关注度,不仅注重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同时也要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为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除道德教育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对法制教育的加强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辅导和管理及为师生提供相关的心理咨询与辅导等。

(3)齐抓共管,完善法律救助制度

校园暴力问题的发生很多时候并不仅仅是教育问题,造成的因素也不仅仅出现在学校内部,因此对校园暴力的防范不仅需要学校自身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群体的共同关注。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开展校园暴力的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能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此外,还要不断完善教育行政法律的救济制度,制定与校园暴力相关的申诉办法或条例,规范申诉程序,同时也应注重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将因教育公权力行为失范而导致的行政性质的校园暴力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同时也应加强对校园暴力的惩治力度,增大法律的威慑作用,从而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一种违法行为,校园暴力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既敏感又复杂。对校园暴力的预防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配合,不仅需要政府、学校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安全措施防范,同时也需要企业社会对健康大环境的塑造。要综合各种力量和渠道建立预防和处理机制,同时也要倾听同学们自身的意见,加强他们的自身建设作用,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范琪.校园暴力问题的探究与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5,35:221-222.

[2]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01:23-25.

[3]汪敏.校园暴力多元治理路径探索[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4:158-163.

篇10

据介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不仅为社会发展所必需,而且推动立法的条件渐趋成熟。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均涉及到家庭教育,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将“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政策,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取得实质性成果。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作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目标。

此次开展的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将围绕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主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重点分析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对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的认知、需求和建议,以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二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工作需求。分析我国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三是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分析。分析境外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四是国内家庭教育工作经验总结。分析国内家庭教育工作成功案例,梳理总结相关经验。

此次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的研究方法,一是调查问卷法。围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家庭教育工作及人们对家庭教育的法律规范需求等内容设计调查问卷,收集相关信息。二是访谈法。采用小组访谈,召开家庭教育工作者、家长及儿童的小型座谈会,了解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存在问题,征求对家庭教育立法和家庭教育工作的建议。三是文献研究法。收集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进行分析。四是典型案例分析法。收集国内家庭教育工作优秀案例,选取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在研究中,将分别选取东部、中部、西部具有代表性的三个省市,并在各省选两个市作为典型研究点,深入到每个市的一个城区或一个县,采取整群抽样,面向家长、儿童、家庭教育实践工作者、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等发放问卷。同时,每个市访谈50名与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家长及儿童。

篇11

关键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困境 出路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在特定区域和历史环境中辛勤劳作、共同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壮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总称,而今社会转型与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部分主体由于缺乏对其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等诸多因素,致使对其保护与开发存在失衡问题。广西靖西县是壮族人口聚居最为集中的县份,在历代壮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领域与努力创作下积淀了深厚的壮族历史文化,历经多代的传承和时代的变迁,至今仍保留着丰富的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历史古迹、风俗民居、戏曲舞蹈和刺绣山歌等多个领域,极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选择靖西县的壮族文化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实困境

目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深刻认识或仅聚焦于其经济价值而摒弃历史文化价值或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开发能力,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失衡问题。以靖西县为例,尽管相关行政机构、开发商与社会团体(如民俗演唱队)等多个主体从多角度、多维度给予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极大的关注与保护和开发,但仍存诸多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以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壮剧壮歌关注度狭窄与传承主体缺失;壮居壮服习俗淡化与历史古迹保护乏力等。

(一)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轻文化价值

绣球是壮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爱情素材,以五谷和丝绸为原料,以手工加以绘制而成的爱情信物,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壮族历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文中对绣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详细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驼。男女目成,则女受驼而男婚已定。”据此可以窥看绣球制作历史悠远而且爱情寓意深刻,不仅如此,绣球寓意不仅涉及爱情领域而且还预示着日常生活的吉祥、喜庆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爱情为主线,以表示吉祥、喜庆和平安为辅。因而绣球制作选料极为考究,表层多选用优质丝绸为面料,内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颜色多以红黄为主,图案多以凤凰、鸳鸯、梅兰竹菊为主,字样多以“一帆风顺”、“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词,不仅外表精美而且意义深刻,极富壮族历史文化特色。诚然,绣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为制作商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随着市场需求量激增与利润吸引力的增强,使得部分绣球制作商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部分制作商为削减成本,制作绣球表层的优质丝绸被劣质布料所代替;内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无人问津的木削、纸削所替代;外部所绣的图案和花纹的数量有所减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销售人员极少能够阐述绣球的历史渊源历史价值和深刻寓意,使许多购买者仅认识到其美学价值,仅视为颜色鲜艳的室内装饰品,忽视其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从而使绣球内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肤浅的经济价值所取代,历史文化价值表现缺失。

(二)壮歌壮剧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主体日趋缺失交错纵横

一是壮歌传承主体间的断裂与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壮歌是壮族人民为表达日常生活中的喜庆、爱情、亲情和平安等意,以壮文和状语为载体,以劳作休憩时加以对唱的民间山歌。壮歌历经数代的创作与传承形成了内容丰厚,寓意深刻,表达形式多样的壮歌体系,是壮族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有力佐证,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歌传唱的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的主体日趋缺失问题交错纵横。以靖西为例,从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壮族山歌的传唱以40岁以上的壮族女性为主体,能够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为50岁以上壮族女性。而壮族年轻人大多数踏出壮族生活文化领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现代社会,逐渐丧失了对壮歌传唱的动力与兴趣,取而代之是社会流行的民族歌谣和民族文化。从表达方式来看,壮歌传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节等大型歌会为载体,更多的体现了商业化;而原始的田间地头、山林塘边的传唱方式日趋减少,对于部分壮族人民来说,壮歌已经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总言之,壮歌传唱不仅是传承主体间的断裂,而且也表现为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商业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壮剧传承主体缺失与关注度狭窄。壮剧是以壮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为素材,以壮族人民自制的乐器为伴奏如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箫等,以状语表达感激、欢迎、吉利和喜庆等意的民族戏曲,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激荡,青年壮族人缺乏对壮剧内在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视为盈利较少的行业或认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货,因而使得青年壮族人不仅缺乏欣赏兴趣更丧失了发乎于内的传承动力。如靖西目前仅存的几只表演队伍,演员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且大部分成员是兼职演员(平时多为务农,表演时才是演员)。尽管壮族博物馆内的民俗演唱队秉承了先辈的表演精华且创新了诸多节目,甚至荣获国际国内的表演大奖,但仍未解决传承和关注度每况愈下的问题。

(三)壮服壮居习俗淡化和历史古迹保护乏力

一方面,壮服壮居习俗淡化。随着各民族经济与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壮族人对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度和传承力日趋下降,大多数壮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节庆活动中对壮服的需求日趋淡化。而年轻壮族人不仅从民族习惯甚至从内在观念对壮服加以否定。而壮族民居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在城市或农村,从建构风格到内部装饰的民族特色日趋消磨殆尽。另一方面,历史古迹保护乏力。悠久的壮族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留了颇多的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古迹,如靖西的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然而,保护主体或由于缺乏对其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深刻认识或缺乏相关资金或缺乏有效宣传,诸如“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壮族历史文化古迹仍处于粗放保护和尚待开发状态,不仅部分古迹知名度甚低,还使部分历史古迹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风化或人为破坏,诸多历史文化遗产流失。

二、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内在根源

(一)核心传承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失

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乏是保护和开发失衡的根源。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辛勤劳作和努力创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宝贵遗产,囊括了刺绣、绘画、雕刻、演艺、建筑等多个领域,是壮族人民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有力佐证,是壮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历史文化价值,极具考究和开发价值。年轻壮族人本应作为承担传承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重任的核心主体,但这一主体由于大多数外出求学、务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狭窄的本民族生活区域,更多地接触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内在的民族特性日趋丧失,逐渐从“特殊的壮族人”转变为“毫无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轻一代壮族人将先进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视为精神的追求对象,没有发乎于内的传承和开发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动力,更没有认识到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有甚者对本民族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不入流的土货”和“有失现代人风范”的标志而加以丢弃,使传承的核心主体呈现断层。

(二)开发主体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关系的认识错位

多个开发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认识错位是导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的多个开发主体尽管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有了初步认识,但却因未厘清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内在关系,或受到GDP政绩观的错误引导,或受资本本性的强烈驱使,其在开发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将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经济价值开发,轻视文化遗产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甚至认为经济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和核心价值,把其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视为经济价值的衍生物,颠倒本末,混淆轻重,以致部分主体为获得经济价值不仅未深入挖掘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更是以牺牲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代价。如部分绣球制作商,为削减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达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以致历史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覆盖,以致历史文化遗产完全沦为普通商品。

(三)资金支持的匮乏与法律约束的缺失

首先,资金缺少是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所处多属边远山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大部分偏向农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比例较小;而对于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而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较多,部分个人和组织无力承担,即使部分民间资本欲投入保护与开发,又因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收入利润低和见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县壮族历史博物馆民俗演唱队,尽管表演的节目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且荣获国际国内大奖,但因缺乏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其社会影响仅局限于本民族活动区域。且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水平(演员平时为工为农),从而使保护和开发有心而无力。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日趋重视,依据社会发展所需陆续出台了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2001―2005年广西文化发展总体规划》等),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低或覆盖面狭窄或缺少认同感,使广大的壮族人民群众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传承和开发仍处低法律意识状态,甚至部分民众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仍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粗犷式开发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坏,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缺少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约束,使其保护和开发难以协调发展。

三、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解决路径探微

(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辅助建立立体传承网络

第一,以家庭为重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初始阶段,父辈依凭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身理论知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潜移默化地传给子女,以血缘亲情关系持久有效地对子女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家庭应承担起培养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任。因为承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主体是年轻壮族人,而年轻壮族人之所以丧失发乎于内的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动力则在于家庭教育关于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历史发展等内容的传播缺失,以致子女从父辈的言行身教中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历史文化,从而难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对本民族历史文化产生认同感,更难以担负传承的重任,以致传承主体断层。毋庸赘述,为解决传承主体的断层问题,壮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壮族历史文化应成为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不仅应包含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理论技能和伦理道德,也应包括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如壮族起源、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壮族特有的生产技能、风俗习惯和文化古迹等)。其次,壮族历史文化的家庭教育应依据不同年龄分层次加以开展。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用富含壮族历史文化的图片、动画和小故事等为素材加以教育,培养对本民族的浅层次认识和兴趣;对于青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采取深层次的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既让其从理论上系统地把握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又通过实践活动加深认识本民族历史文化对本民族的价值和提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如参观文化古迹、壮剧表演或从事和参加壮族特色的生产活动或娱乐活动等)。总言之,依凭壮族家庭教育使年轻壮族人认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壮族人的姿态承担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形成覆盖广西乃至全国的传承网络。从传播主体的视角看,社会传播主体不仅包括当地政府也包括个人和组织。作为社会传播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为载体向广大壮族民众普及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对壮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以树典型、抓先进为勉励模式,奖励从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先进个人和组织等。作为壮族个人和组织而言,不仅应认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更应发乎于内地积极投身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工作(如壮歌壮剧民间组织不仅需要秉承先辈创造的歌曲和歌剧,更应结合民族发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创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价值的歌曲和戏剧,并将其推广到省内外,扩大影响力)。从网络媒介来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不仅需借助书刊、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介,更需覆盖面广和成本低廉的现代网络媒介。如政府可专设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网站,系统介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概貌、发展历程和保护和开发现状等;个人和组织可设置有关壮歌、壮剧等专门网站或积极向各国内知名网站推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闻素材等。总言之,以家庭为核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从而实现民族文历史化遗产传承与开发的协调发展。

(二)开发主体应厘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内在关系

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后呈现出的双重价值,能否厘清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关系直接关系其传承和开发的协调发展问题。诚然,作为开发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历史文化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经济价值的产生是以历史文化价值为本源,是历史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范围延展。如果单纯地摒弃历史文化价值,那么经济价值将失去依存载体而变得日趋萎缩。因而,开发主体应将深入挖掘和开采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作为主线贯彻整个开发过程,拓宽和延展经济价值依附载体的纵向和横向维度,方能实现经济价值的持久增长。其次,历史文化价值传承和开采以经济开发价值的实现为外在动力。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资金作为外在保障,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外来捐助,缺乏把历史文化价值在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也会给传承和开采工作增添许多外在的变数性,更使开发主体对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因而开发主体在尊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从市场需要的视角努力把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使其历史文化维度和经济开发维度的双重价值得以协调实现。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失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应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给予重视,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年财政收入为基准,按照相关比例设置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如减免税收、奖励投资等,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投入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域;拓展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主线,实现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多渠道,如举办大型民歌会、壮族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新渠道。从个人和组织视角看,应依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积极投资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领域;以深入开采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绣球的文化内涵、创新壮剧壮歌的曲目、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失衡问题的外在保障。从法律法规与社会需要的视角看,尽管国家和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处初步阶段,其内容覆盖面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较大差距,因而相关的立法部门应立足社会发展,着眼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不断完善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效果视角看,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小与效果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宣传媒介来看,既需借助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标语、传单、基层会议和报纸等),也需大力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形成以传统媒介为主,网络传播为辅的立体传播网络。从传播主体来看。既需政府部门借助文件和会议的方式加以宣传,也需个人和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族文化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走向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王宁.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及其价值[J].学术界,2003年03期.

【2】黄家信.论壮族的历史文化特点[J].学术论坛,200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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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常熟”奋斗目标、“虞山镇镇属学校安全检查细则”,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家庭积极性,大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把学校安全工作做细做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教育环境。

二、工作要点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及时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总结阶段性安全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学校制订的“星城小学校园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教师护导值日制度”、

“食堂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门卫安全保卫制度”等,使安全工作制度化。

3、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校舍安全、用电安全、设施安全、网络安全、饮水、饮食安全、人身安全等教育。在校内主要结合课堂教学、黑板报、画廊、“红领巾广播”、课外活动和日常的思想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在校外通过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在学校的日常思想教育中,通过升国旗仪式、专题性的教育讲座或报告以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基础文明教育、法律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促进小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

4、经常进行校舍安全自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校舍有渗漏、开裂等情况马上向校长汇报,及时请专业人员检查、鉴定,及时维修;对鉴定危险的房屋设施立即停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每月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文明检查,保证学校消防设施、水电、活动场所、周边环境、体育设施、大型玩具等没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发动全校师生注意校舍、设施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报告立即到现场查看,如确有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7、制订“火灾、特发伤害、歹徒袭击、触电、食物中毒”等应急预案。若遇事故发生,在第一时间里向校长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应急,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经常检查ck报警器是否正常、有效工作,如发现异常即报告110及时维修。

9、坚持教师值班护导制度,值日教师要经常巡视校园,写好值班记载,坚决制止破坏校舍、设施、绿化等现象。中午放学过马路的学生要排队由护导教师护送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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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意识;渗透;家庭教育;培养

法律意识是公民应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另一方是为了满足学校和社会的需求。但是针对目前而言,很多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匮乏的。据中国法制网统计,中职学生中,有违法倾向的约占27%,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约占40%,其他不良行为的约占13%。由以上数据加之笔者多年的教学观察,如何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亟不可待。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犯罪逐渐向低龄化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触觉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思维活跃,出现心智的早熟、早知。然而,中职学生正值15-18岁之间的青春期,心理和生理都处于生长阶段,若不对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稍加引导,他们尚未形成的思想观和价值观就会出现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对于如何培养学社的法律意识,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尊重法律 提高法律意识

康德说过,“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 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做到让学生尊重法律。只有学生对法律有了尊重,才会从内心接受法律并去了解法律,才会在生活中运用法律并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和制约自己的行为。

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的自觉性,由于社会上藐视法律的犯罪行为司空见惯,他们在潜意识里就对法律的尊重逐渐淡化。他们在实施某种行为之前抱有个人侥幸心理,缺乏对这种行为产生的社会后果的清醒认知,对法律已失去畏惧感。因此,首先做到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在心理存在法律意识才能使得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之路事半功倍。学校可以通过聘请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专家、长期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的讲师等为学生定期开展法律讲堂,同时学校也可以挑选相关人员担任辅导员,在生活中为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意识,做到懂法、用法、依法。

二、渗透法律 课堂法制教育

课堂教育才是青少年法律教育的主阵地,学生可以在学校的法律基础课和相关课中学习到法律的基本知识。但是中职学校的教育是以技术教育为主,法律教育只是作为公共学科开展,课时少,对学生法律学习影响较小。因此,学校要改进法律教学模式,增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1)优化教师队伍。所谓言传身教,教师要做到专业,才能去感染学生。教师只有“心中有法、自身懂法、合理用法”才能在法律教育中认真对待法律教育,才能让学生明确学校对法律教育的重视,才能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才能让学生在法律教学的熏陶下在潜意识里形成法律意识;(2)关注教材更新。随着时代的变化,各种新型犯罪行为的层出不穷,法律章程也是在不断修改、制定,避免钻法律空挡现象的发生,因此,法律教育中教材的选择要做到实时更新。因为废旧的法律条文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就是一纸空文,往往会对学生产生误导,给学生带来错误的指导。例如一些法律法规在旧的法律规章制度中并没有修订成文,但是在新的规章制度中却明确成文。如果不及时更新教材,学生的心理就没有明确的法律犯罪界定。(3)建立评估制度。教学评估是衡量学校教学的重要依据,合理科学的教学评估制度能正确有效地保证教学质量,对教学的收益作出客观公平的评价。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才加一些法律教学的活动,然后让学生根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对活动的各种现象发表评论和建议,最后教师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突出学生的主导地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帮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真谛,树立法律意识。

三、理论结合 重视家庭和社会大讲堂

中职学生的法律教学活动需要教学者积极利用好各种教育资源,需找好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教学载体。比如说可以走第二课堂的形式,从侧面入手,潜在感化学生。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课外教育,如:家庭教育、学校其他课堂渗透之类。笔者提出中职学校学生守则渗透之法,《***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手册》是学生在校必须遵守的重要行为规则,高度概括了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对学生的具体行为的具体要求,只有较好地培养学生遵守《学生手册》才能为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坚实的基础,让学生熟悉、懂得以及遵守规章制度,为学生以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奠定基础。再如一些家庭教育,尤其是一些少数名族地区,他们的宗族信仰、族群关系决定他们的长幼关系以及其他影响力。在他们的思想里也行长辈的教育远比学校教育更为重要,可见,家庭教育也是学生法律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家庭的教育也许会直接造就学生的“原样继承”,家长要规劝学生的行为,要培养学生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要做到对学生不溺爱、不迁就、不粗暴,要做到沟通交流、和谐共处。

总之,如何提高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质量,还需要教育工作者不断努力和思考。有效地利用实际情况,做到因需取材、因材施教,才能真正为社会、为国家培养出一批综合素质高的人才,才能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以及用法,这样才真正达到了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最终目的,达到了维护地方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姚兆锋,禹路兵. 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 大众科技, 2014(05).

[2] 彭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J]. 职业教育研究,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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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倡导尊重和爱护儿童,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儿童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和学校教育当中,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一)对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问题缺乏观念上的正确认识

社会上之所以仍然存在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缺乏对儿童准确而深入的认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认为儿童根本就不需要尊重和爱护;而另一部分人虽然知道应该尊重和爱护儿童,但却不知道该怎样去做。前者头脑中有强烈的“成人本位儿童观”,凡事都从成人的角度考虑,把儿童当做是成人的“附属品”。他们往往考虑的不是儿童有什么需要,怎样去满足儿童的需要,而是从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出发,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对待儿童,成人不会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也不会采取措施避免这些不良影响。后者虽然知道应该从儿童的需要出发,却不知道儿童有哪些需要,因此对儿童发展和教育问题的认识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在实际行为中“无意”损害了儿童的发展。二者的表现虽然不同,但结果却是一致的。

(二)目前有关尊重、爱护儿童的法律不健全,执法不规范

尽管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儿童的权利,但是对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有关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常常是遇到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致使“人治”转为“法治”,让相当一部分伤害儿童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在执法问题上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以情代法”、“徇情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经常存在。因此,很多伤害儿童的现象发生后。执法者对这种行为处理却缺乏有效性。

(三)与社会文明的发展背道而驰,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甚至残害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现代家庭教育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家庭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家长自身的受教育水平也越来越高,然而对待孩子却越来越“残忍”:用毒打、罚跪等各种方式来残害孩子;在精神上摧残、虐待孩子;只顾自己玩乐、不关心孩子的生活……这些现象在当今社会上虽然不是主流,但已经发展到了令人痛心的地步。儿童对社会家庭的失望程度越来越高出现儿童离家出走甚至自杀的现象。

在幼儿园教育和学校瞧当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傻康,还对儿童心理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创伤。这是对儿童最为直接的尊重和不爱护u

(四)受利益的驱使,儿童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在我国一些农村和贫困地区,许多家长由于短期利益的驱使,或是由于贫困的逼迫,将孩子送往城市或发达地区去做工.剥夺了这些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由于传统观念的的影响.社会和舆论只将此当做“家事”而不予干涉。这些孩子过早地背负了家庭的重担,没有机会和可能去争得自己的权利。

(五)教育观念的偏差导致教育方式不当,出现很多“因爱而害”的现象

很多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从人幼儿园开始就对孩子实施各种“早教计划”:或是给孩子报各种兴趣斑,进行某种特长训练;或是一味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对孩子精神世界的熏陶和培养;或是强迫孩子做他不喜欢的事情,缺乏亲于间的理解与沟通。应该说,家长这样做的出发点和初衷是希望孩子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能够生活得更好,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对孩子身心健康的损害。孩子们要么产生强烈的厌学情绪,要么滋生对家长的仇恨情绪,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六)“统一”和“成人化”把儿童培养成了“标准产品”

儿童是作为具有独立性的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发展的主体,其选择应受到整个社会和成人世界的尊重。但是.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儿童是成人附属品”的观念还在一些成人头脑中牢固存在着。他们不从儿童的角度考虑问题,对应该由儿童自己决定和选择的事情,常常是包办代替,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孩子的主体性。这一点在学校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学生们眼中,老师很少蹲下身来听他们说话,很少与他们进行平等的目光交流。有些学校仍然运用成人化的教学方式来教育学生,课堂上采用“填鸭式”教学,考试一定要按照标准答案来答,从而扼杀了儿童的想像力和创造力,这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儿童,没有独立性和个性,他们只能是成人所需要的“标准产品”

从社会中存在的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现状来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和多个角度来贯彻《儿童纲要》的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

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帮助成人更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儿童,从思想上认识到尊重和爱护儿童、保障儿童权利的重要意义。要对成人进行教育方式上的引导,帮助他们反思和改进自己的教育行为,以避免发生更多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和家庭对待儿童的行为

一方面,应加快立法步伐,实现对儿童发展各方面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种不尊重、不爱护儿童的现象予以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处,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和家庭对待儿童的各种行为。

(三)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帮助他们学会正确的教育方法,逐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

仅仅普及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对于家长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儿童的第一任和终身的教师,家长们急需获得的是具体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他们在了解了“为什么要尊重、爱护儿童”和“怎样去尊重和爱护儿童”之后,还需要在具体做法上得到的有效指导。因此,社区和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积极帮家长提高教育水平,帮助他们把正确的教育观念贯彻到实际的教育行为当中去。另外,社区和教育机构还要加强对家庭教育 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供有效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