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1: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近日消息,梁平区民政局答复区人大代表朱孝琼关于“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先取得家庭教育合格证”的建议称,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均未提及家庭教育合格证,故不能作为办理结婚证、生育证的前置条件。以下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的代表建议取得家庭教育合格证才办结婚证生育证,重庆梁平官方答复,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针对人大代表朱孝琼《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建议》中关于“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先取得家庭教育合格证”的建议,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答复称,根据《重庆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均未提及家庭教育合格证,故不能作为办理结婚证、生育证的前置条件。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浙江省教育厅6月30日答复浙江省人大代表丁杭缨《关于在浙江省推广“父母持证上岗”的杭州上城经验的建议》称,浙江一些地方借鉴杭州市上城区“星级家长执照”做法,基于数字家长学校学习数据,对“父母持证上岗”进行了有效探索,省级层面也在做积极尝试,浙江数字家长学校自2020年在“之江汇”教育广场平台开通以来,已向全省参与数字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发放学习电子证书22万份。计划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将在浙江数字家长学校试行家长学习积分制,待时机成熟时在全省推行。
对于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建议,重庆梁平区民政局在前述答复中表示,梁平区已加大力度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包括创建家校社共育阵地,形成示范引领;法治先行,为家庭和谐护航;凝聚合力,多方力量推进家庭教育等。梁平区民政局已开展“家庭和谐计划”,对婚姻登记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重庆梁平区民政局在答复中表示,经各单位的努力,家庭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人民群众对家庭教育的期待仍有差距。下一步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卫健委、区妇联、团区委等单位将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儿童之家、青年之家、家长学校等活动阵地,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家庭教育。制作发放家庭教育有关的宣传视频、宣传册,加大家庭教育的宣传力度。邀请家庭教育专家到村(社)、乡镇学校开展专题讲座,引导家长进一步重视家庭教育,营造家校社共同参与的氛围。
(一)社会原因我国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的现象,使得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变得日益尖锐和突出。
(二)制度原因
1、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主要表现在其身体健康、学习、生活、日常行为习惯、心理、思想意识、安全、权益保障等方面,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位的公共教育管理配套机制作保障。
2、急需完善的城乡统筹教育公平制度。其中包括:解决农民工流动子女受教育问题、借读政策、异地高考制度的完善等。
3、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以城市居民为主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无法覆盖到来自落后地区的务工人员,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由此,其子女的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发展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既无法享受到城市较为发达的学校教育,又不得不留在家乡接受学校教育,成为留守儿童。
(三)法律原因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保护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缺乏针对性。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
二、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基本人权保障的路径
(一)公共资源整合保障对策分析
建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位的教育管理机制。家庭方面,相关组织机构要定期向外地工作的父母亲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他们的重视度,增加联系方式,强化联系纽带;学校方面,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建立在校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加强教师的心理辅导工作,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开展;社会社区方面,利用各种传媒宣传,动员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开展农村社区的教育组织活动,对农村公共娱乐场所要加强管理和整治。政府方面,要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形成专门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培训班,或者基层农村工作人员到家中进行沟通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通过这种方式使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育孙辈们的职责。
(二)完善城乡统筹教育公平机制
1.改善流动儿童制度环境,让“留守儿童”可以随父母入城接受教育;近年来上海不断探索“居住地制度”,改变以往“户籍制”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限制。可以借鉴这种流动儿童的教育政策,即由流入地政府和流入地学校管理为主。
2.改善农村教育环境,让继续留守的儿童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农村教育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与倾斜,严格落实支农财政政策,与社会企业和公益组织共同提高对农村中小学的投入和建设力度。
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让留守儿童不再留守。地方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对进城务工子女的入学暂读费的收取,加快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统筹和建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平合理的教育体制。
(三)构建完善的留守儿童基础人权法律法规体系
1.我国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对儿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但是目前来看并没有涉及专门针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保护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监护权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滞后,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也不够。
2.我国监护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我国《婚姻法》一直以来都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包括监护顺序方面的规定,但是如何应对如今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等事实原因产生的监护变动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到相应的条款予以规定。
3.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建议(1)强化对留守儿童教育权利法律法规保护的针对性。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才能使留守儿童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同时还要完善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保障配套机制,明确留守儿童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其专款专用,从而使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权利义务设计方面要着重保护留守儿童的基本人权,包括义务教育权利,身心健康权益、发展权益等。同时要更多的适应当前农村环境的实际情况。(2)明确监护主体的法律职责。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来看,《婚姻法》和《侵权法》都应在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监护人制度。从地方政策来看,相关部门对父母托管子女的情况要进行明确规定和严格监督,要求父母如果将子女委托给他人进行监护的,双方必须签订监护委托协议,以此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父母应当承担慎选委托监护人的责任,如果父母由于选择了不合适的委托监护人而给子女造成损害的,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地方政府或者村民自治组织要尽快设立独立的监护权利机关、监护监督机关以及监护保障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三、小结
一、引领内容方式
《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辟地回答了为何沟通、沟通什么、怎样沟通这三个问题。(表1)
二、制约因素剖析
1.学校家庭认识错位
家校缺乏有效沟通,粗看是由教师工作不主动造成的,但细想背后的原因,其实是由学校、家庭认识错位使然。从家庭方面来看,大部分家长只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和分数,其它方面则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或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顺;从教师的角度看,教师总认为家长不懂教育规律,认为家长介入校内事务会给学校带来麻烦和干扰;从学校方面看,社会片面追求升学率。这就造成了家校沟通的内容极其单一,仅仅只限于督促学生的文化学习上。
2.教师缺乏沟通技能
人际关系学是一门新颖的学科,沟通是其中的一种高深艺术。然而,纵观高校培养体育师资所开设的课程来看,没有一门功课是专门培养体育教师进行人际沟通方面的内容。还有,在职师资培训也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教师对家长沟通往往套用教师对学生的方式沟通,导致教师与家长“面和心不和”,这就造成了体育老师不会与家长进行高效沟通的现状。
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在美国,家校沟通及指导正常运行有其严密的法律保障。这些权利被认为是美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我国,虽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一些全国或地方的教育政策法规中都规定了家长有权利和职责参与到学校的教育中,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更多地是宏观上的指导,缺乏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具体操作细则规定,也缺乏相应及必要的标准、评定的考核制度。
三、改进策略
1.更新思想观念,积极促进家校沟通
尽管党和政府已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文件中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作了明确的规定和指示,但教育部门在家庭教育所做的工作远未达到应有的要求,其根源在于:教育部门认为这是一件可重可轻、可有可无的附带性的工作。因此,学校和教师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争取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政府在必要的时候,还要建立一定的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采取积极的手段促进家长参与。
2.加强专项培训,提高体育教师素质
针对体育教师缺乏对家长沟通引领能力的这个现实,有关部门在为体育教师工作“减负”的基础上,应加强教师的专项能力的培训,编写培训教材,帮助教师转变观念,提高教师沟通艺术,让“五心”(即尊重心、合作心、服务心、赏识心、分享心)深入教师心田。教师只有具有这“五心”,才能高效沟通,尊重家长,学会赏识,与家长不断地分享知识、分享经验、分享目标、分享一切值得分享的东西,才能切实提高家长与教师相互沟通的积极性。
3.健全政策法规,保障沟通高效运行
首先,应健全家校合作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立法细化,让家长明白自己的教育权利,让学校为家校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从而使家校合作走上有法可依的制度化道路。其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制,将家校沟通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校本研究,创建多元沟通体系
学校掌握着教育的主导权。据此学校要加强家校合作沟通方面的校本研究,创建多元的家校合作体系。方法有很多:一是学校加强宣传,提高家长认识;二是学校通过增设类似“全家总动员”的亲子比赛项目,吸引家长关心;三是创设多渠道沟通平台,如校信通、网络家校博客,QQ群等;四是家校联动,吸引家长主动参与体育教育。如让家长参与学生学业评价、布置体育家庭作业让家长督促完成、组织家教经验交流会等。
5.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和谐沟通氛围
各级政府部门既要制定符合各地实情的法规和文件,完善管理体制,下拨专项资金,并使之形成制度;又要加大宣传体育力度,清除社会的偏见,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家校合作工作。
参考文献:
首先,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没有得到保证,他们大多是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还有的是同辈监护,甚至是自我监护,留守儿童的生活水平较低,劳动负担重,同时还影响到了儿童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其他权利;其次,农村留守儿童受保护权得到威胁,由于父母外出,严重缺乏父母的关爱,他们患病时没有得到较好照料:同时留守儿童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易受到人身伤害,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无法享受来自父母正常的抚养教育和关爱;再次,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难以保障,虽然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为留守儿童受教育提供了基础,但是留守儿童缺乏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上有些儿童还要负担家庭劳务,导致留守儿童学习逐渐落后,出现了严重的厌学现象,有的还因此辍学;还有,留守儿童发展权受到威胁,由于缺乏家长的管理监督和正确引导,他们在心理、性格发面容易产生障碍,而社会交往能力低引起道德失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儿童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发展不健全,必然会极大的制约他们的发展权;最后,留守儿童的参与权遭到忽视,监护人往往仅将儿童当成被照顾的对象,没有意识到孩子也有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意见常被漠视,在涉及到儿童的事项时,监护人并没要征询和参考他们的意见。
一、国家
1.国家政策应与时俱进,从制度上减少留守儿童[3]
国家应当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间发展的差异,拓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工作,减少远距离外出打工现象,同时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改善农村教育教学环境和保障,进一步加快城乡二元结构性质的户籍制度的改革,消除就业、教育等制度差异,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
2.加大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目前有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和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专门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的保护,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3.加强政法部门执法力度
政法机关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学校环境,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一些接收流动儿童学校的监督和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检查,对通过乱收费的方式设置障碍的学校要进行严厉的查处,保证教育平等政策的落实,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问题。
二、学校
1.农村学校建立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容易产生心理困惑,需要给予心理指导和帮助。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整个教育教学活动中,同时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和活动课或专题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辅导是教师和学生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
2. 农村学校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
从农村实际情况和留守儿童的实际需要出发,学校应改革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建立代管家长制,采取各种形式培训监护人;建立留守儿童专项档案,有效掌握留守儿童各方面发展变化状况。
三、家长
1.家长应以儿童利益优先,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增强农村父母家庭教育责任感,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家庭应高度重视其育人功能,有条件的尽可能把子女带在身边;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支持留守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满足儿童基本物质需求
2.家长合理选择监护人
家长应当选择有监护能力的人做监护人;受托监护人要有良好的品德,这对留守儿童的成长十分重要,隔代监护人年龄不应过大,不应当逆向监护,绝不应当让年龄较小的孩子自我监护,留守儿童的父母尽可能给予监护人一些经济或其他补偿。
四、儿童
1.农村留守儿童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权利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培养留守儿童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其自立、自理和自控能力,能客观地评价个自己,主动进行自我教育,能够克制加强自我调节、监控能力和耐挫折能力,保持乐观、积极进取的心态。
2.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儿童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儿童应学会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在遇到自己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要主动寻求监护人和老师的帮助,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儿童提高自身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
(河南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2)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亲职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阐述了亲职教育的内涵及重要性,然后通过分析我国亲职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议,以便为亲职教育的开展提供长效保障。
关键词 :亲职教育;反思;支持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241-03
亲职教育也称家长教育,就是父母通过学习如何成为合格乃至成功的父母的教育,主要包括父母的教育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亲职教育能够提高父母的知识技能,形成良好的态度和教养观念,从而为儿童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生态环境,使亲职教育取得成效。
一、亲职教育的内涵与重要性
(一)亲职教育的内涵
亲职教育(parents education)就是对父母实施的教育,通过加强或改变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1]。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改变父母各种不正确的观念,包括对学校的评价标准、对教师期望以及对子女的成就期望等;其二,获得并掌握抚养和教育子女的知识与技能;其三,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更新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以及教育理念等[2]。
我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但是对于亲职教育关注的并不多,而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还是有区别的。台湾学者王连生在《亲职与幼教》一书中从教育重心、教育原理、教育模式、教育气氛和教育方法等五个方面对亲职教育和家庭教育做了区分[3]:其一,在教育重心上,前者采取儿童中心的立场,父母施教顾及到儿童的生活需要及困难;后者采用父母中心的立场,以成人眼光和期望来施教。其二,在教育原理上,前者注重亲情的交融与内心的感动;后者注重伦理的启迪与精神的感召。其三,在教育模式上,前者采用辅助和引导的方式,以鼓励为主;后者采取训导的方式,注重训诲与管理。其四,在教育气氛上,前者强调民主,但绝不是放任的态度;后者偏重权威,以严格管教为主。其五,在教育方法上,前者主要通过亲情交流,运用多种角色,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减除代沟的存在;后者利用身教和管教的交互作用,企盼子女依照父母单一标准的价值观行事。由此可以看出,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在教养态度、方法等方面相联系,目的都是促进子女的发展,但是亲职教育更偏重怎样做好父母,只有做好父母才能教育好子女。因此,亲职教育更有利于亲子关系的和谐、儿童的健康成长,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亲职教育的重要性
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指出,人类的发展是由个体与所处的不断变化的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4]。家庭环境的好坏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父母是家庭环境的重要因素,做好父母有利于营造更加和谐的家庭环境。
1.强化父母家长角色的意识。赋予孩子生命意味着家长工作才刚刚开始,能够胜任家长教育工作并不是天生具有的,只有后天不断地学习才能实现。在我国,家长教育“不学而会”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多数家长只是完成了生育和生养的任务,对于教养子女的工作还没有做好准备,因此,开展亲职教育是提高父母胜任家长工作这种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通过亲职教育家长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掌握儿童发展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针对儿童各个阶段出现的问题来采取相应的教育策略。
2.确保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与父母接触的时间要远远多于其他人,因此,父母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情感联系,制定并实施家庭规范,对子女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5]。亲职教育的开展为父母如何教育好子女提供有效帮助,使他们能够用科学的理念进行指导,从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保证。
3.利于社会环境。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的背后其实都是源于家长教育的不当或缺失。据统计,上海仅占5%的单亲家庭,其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0%[6]。如果亲职教育能够顺利开展并且真正让家长群体发挥作用,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而且也为儿童的成长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亲职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亲职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有关家庭教育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比如2002年,全国妇联、教育部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提出构建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以及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的决定;2007年,全国妇联等八部委联合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7];《中国儿童发展纲(2011-2020年)》指出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8]。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只涉及家庭教育而且太过宏观,并没有明确亲职教育的相关规定和细则。由于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明晰化,因此无法为亲职教育的长效开展提供保障。
(二)学校对亲职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开始重视家园合作,其开展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比如开家长会座谈会、设立校信通、建立QQ群等,但是这些方式更多起到方便传达学校信息的作用,并没有发挥亲职教育的作用。东北师范大学儿童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发现,由中小学举办的家长教育活动次数是平均每年1.58次[9],由此可见,学校对开展亲职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利用好现有途径开展好亲职教育。另外,学校的老师也缺乏亲职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在与家长沟通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交流学生学习或其他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对孩子的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分析并提供解决办法,由此也影响了家园合作。
(三)社会力量对亲职教育的支持不够
获得较多社会支持的父母,他们面临的亲职压力会比较低,因此会更加积极而有效地进行亲职教育[10]。在我国,亲职教育缺少社会力量的支持,比如亲职教育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中心、亲职教育社区服务站、亲职教育服务频道等专业的亲职教育组织和机构相对缺少,因此,父母在亲职教育方面遇到困难时,不能及时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在国外,由于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社会团体合作机制比较完善,如美国加州社区父母资源中心(California Community Parent Resource Centers,CCPRC)就是促进亲职教育的重要社会机构。每一个CCPRC都必须提供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父母所需的培训和教育信息,这里的有特殊需要的父母包括低收入家庭父母、英文不太熟练的父母以及残疾儿童父母[11]。另外,他们还设立了“学生与家长交换日”、制订了“学生、家长、学校交换计划”、举办“早餐会”等活动形式进行亲职教育,这些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
(四)家长亲职教育意识淡薄
“孩子的出生就意味着自己就是父母了”,这也许是当今我国父母们的普遍共识,可是给孩子生命就能真正胜任父母的角色么?一项给母亲的评定是这样的:一个只完成生育任务的母亲,只能打40分;完成生育和生养任务的母亲,可以打到60分;同时完成生育、生养和教养任务的,才是满分。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能完成本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大多数父母没有认识到进行亲职教育的重要性,他们也没有接受“职前”教育,因此在养育孩子过程中碰到一些难题总会不知所措,缺乏相应的亲职教育知识和技能。另外,当今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将孩子视为“宝”,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幸福”,总愿为孩子提供最好的物质保障,对孩子的事情尽量“一手包办”,而且做到有求必应,这都反映了家长们不知道如何做好家长和教育子女。由此可见,家长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暴露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的意识欠缺,并不能真正地为孩子“谋幸福”。
三、反思——构建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开展亲职教育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是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阵地、社区为基础以及大众传媒为媒介的亲职教育支持服务体系,才能为亲职教育地开展提供保障,不断推进亲职教育的开展。
(一)以政府为主导,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父母对子女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显然,这种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亲职教育的需求。政府应该增加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内涵,比如规定父母不仅要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还包括掌握适应子女成长需要的知识、技巧和能力的义务。同时,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父母的具体职责、父母教养的具体方式、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此外,政府也可以制定专门的《亲职教育法》以及亲职教育的相关政策,建立亲职教育权威指导机构,加大对亲职教育的财政投入,并向特殊家庭中的“弱势家长”倾斜。
(二)以学校为阵地,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
学校作为主要的教育场所,在亲职教育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提到:“教育的完善,它的社会性的深化,并不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削弱,而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加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就是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因此,学校作为亲职教育的主要阵地,应发挥自身优势。首先,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学校不仅教授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而且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分阶段地开展亲职教育。其次,学校要定期举办活动,进一步推动家园合作的开展,加强亲子之间的关系。第三,以高校为依托,整合资源,为父母的“职前”和“在职”教育提供条件。在高校可以增设亲职教育课程,对于师范专业的学生应进行专业指导,从而提高学生亲职教育的专业化程度。同时,高校应开放式办学,来自不同阶层的父母亲都可以进行“在职”教育。同时,高校可以成立亲职教育研究机构,联合社区、学校、家长等团体,编写亲职教育指导手册,开发亲职教育本土教材等。
(三)以社区为基础,为亲职教育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由于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念发生很大变化,“核心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导致家庭结构脆弱、家庭功能弱化等问题,因此亲职教育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能够为亲职教育提供重要的帮助和指导。如在社区内建立亲职教育服务站、心理咨询中心、亲职教育培训中心等,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提供必要的知识、技能以及情感支持。同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也要大力支持亲职教育,比如企事业单位可以为孕期妈妈提供培训指导,同时为处在哺乳期婴儿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提供时间保证。亲职教育的发展需要家长、学校、社区的密切配合,开展亲职教育不能单靠学校教育机构,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会团体的力量,实现资源整合,推进家庭、学校、社会亲职教育一体化的建设,为亲职教育提供长效保障。
(四)以大众传媒为媒介,大力宣传亲职教育并提供有效指导
由于家长学校没有完全普及,大众媒体对亲职教育的宣传不够,因此父母对于亲职教育的意识还很淡薄。据调查,家长所掌握的家庭教育知识来自各类渠道的比重依次如下:电视(69.8%)、图书(58.7%)、同龄人聊天(46.7%)、报纸(42.5%)、长辈(38.5%)、讲座(20.5%)[15],可见电视和图书成为父母获得亲职教育知识和信息的主要来源。因此,可以开设有关亲职教育的电视栏目,由权威性的出版社出版一些关于亲职教育的书籍供家长阅读,建立有关亲职教育的网站,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体来宣传亲职教育知识,从而唤起家长对于亲职教育的意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亲职教育,关注孩子的成长,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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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ronfenbrenner, U. The 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 [M]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
〔5〕汤晓.亲职者核心胜任力的探索性因素分析[D].吉林大学,2012.1.
〔6〕陈钟林.谈发展我国的亲职教育[J].青年研究,2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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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du.cn/zong_he_870/20110809/t201 10809_661875_4.shtml.
〔9〕〔15〕盖笑松,王海英.我国亲职教育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