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务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新形势下,中国税收环境的变化推进了中国税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也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笔者所在团队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对广西地税系统部分市局执法人员随机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探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方法和途径。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有效回收问卷114份,有效回收率为95.0%。
一、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树立法治理念,要求税务执法人员谨遵法律原则和法律目标去把握税收法律事物,唯法至上,正确处理税务执法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62.7%的受访者对法律理念有了正确的认识,但仍有37.3%的受访者显示出了混淆或模糊不清晰的状况。分项调查中,如表1所示:
表1 广西国税执法人员法治理念潜在认同度调查
法治理念内容 潜在认同数 潜在认同度
法律至上理念 110 96.5%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 46 40.4%
司法独立理念 103 90.4%
法律普遍性理念 111 97.4%
程序正义理念 33 28.9%
由上表可知,受访者对于上述五项法治理念的内容中,对于法律至上理念、司法独立理念和法律普遍性理念均显示了高度的潜在认同感,潜在认同度均在90%以上。而对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及程序正义理念则显示潜在认同度较低。
第二,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执法能力知识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有效运作、国家经济体制发展的稳定和发展以及税法主体权利的维护。我们的调查活动针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从以下几个内容展开调查:
对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法律知识内容,71.9%的受访者的掌握熟练,25.8%的受访者的认识则较为模糊,2.3%的受访者掌握较差。
对于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的掌握程度喜忧参半,受访者部分知识掌握得很熟练,而部分则不然:114名受访者中,只有不到半数(45.6%)对税务行政处罚体系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对于税务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知识,绝大多数受访者掌握知识的程度并不系统。大多数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114名受访者中,有102人知晓在行政强制当中税务执法人员应有的权力和职责,但仅有14人明确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知识,仅有40.4%的受访者概念清晰且能正确理解,结果有些差强人意。例如:当被问及“某次税务稽查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乙打伤了稽查人员甲,公安机关认定以乙“妨碍公务”,对乙处200元罚款。甲认为处罚过轻,该如何做?”时,有76.4%的受访者选择了“甲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殊不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对乙的处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知识,114名受访者当中,有112名知晓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条文,但在一些税务行政许可实务当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上,仅有13.2%能够给出正确且完满的处理方式。
第三,纳税执法人员对税法相关程序了解情况。
正如之前第一部分的调查结果所显示,我们的执法人员法制潜在认同度中并不太重视“程序的正义性”。本次调查中,共有8道问题涉及到了税法程序,受访者回答正确的概率分别是:78.1%、76.3%、81.6%、81.6%、21.9%、75.4%、5.3%及1.67%。有59.6%的受访者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一律公开。”这部分受访者忽略了另外两个不能公开的情形,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此可见,我们的执法者在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上,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对于相关法律程序掌握得不够全面。
综上所述,此次调查暴露出目前广西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存在着法律知识掌握不系统,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二、调研样本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课题组在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梳理出问题后,进一步针对问题,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深入调研,探究问题原因,归纳如下: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更新迟滞。
30多年来,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带来的是税收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由“治民”转向“治权”、由单纯维护国家利益转向国家个人利益兼顾,由事实上的计划管理转向法定程序化的公开管理,由“人管人”转向“制度管人”,由权利本位转向社会责任本位等等。然而,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更新表现出了滞后现象。长久以来,他们保有着适应原先制度的执法思维方式和套路,主要表现为:认为“执法”即“”;认为“执法”即“执权”和“管人”;认为“执法”即单纯的职业;认为“执法”即“利己”和“实用”。在我们的调查中,调查对象所显示出来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缺失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原因。
第二,日趋复杂的税收执法环境。
随着中国社会大发展时期的到来,税务执法人员所面临的税务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日趋复杂,诸如税务法律体系愈发庞杂,造成一些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执法过程当中,面对执法冲突、执法依据等具体的法律问题,难以快速准确地找到解决办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地方政策”凌驾于税收法律之上,造成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等,使很多税务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第三,税务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依法治税”还需要一支法制观念强、税收业务精的执法队伍。而当今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极大影响了依法治税的形成。税务执法人员虽对税收基本知识掌握熟练,但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系统的法律知识,时有曲解和肢解法律法规的现象,更无法融会贯通地运用法律理念去处理税收执法事物。对此,大多税收单位采用的是扩大人员编制的外延式方案来缓解税收人员执法能力低下问题,但治标不治本。内源性的问题还需内源性的改革来解决,提高现有税收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挖掘内部潜力才是正解。
第四,法制培训机制亟待完善。
在调查中,许多基层税务执法人员都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及时有用的法律知识培训,更新陈旧观念,掌握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时展。
三、建立和完善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本系统的法律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完备的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应分为培训、管理以及考核三大块: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培训机制,全面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
首先,开展应用培训,关键在于讲求培训的实效性。在培训内容上,应依据岗位的需求,按需施教。在培训对象上,应按照文化基础、专业、特长等,将受训对象加以区分,以提高培训效率。在培训时长设计上,应根据培训对象的法律素质高低不同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
其次,注重骨干法律人才培养,使其在整个执法队伍当中起到先锋带头作用。结合工作实际,重点选择部分有培养潜力的人才,送至政法类院校进修,切实提高其法律素养。学成后,可安排至税收执法部门的重要岗位,做好税收执法当中的法务工作,甚至是领导岗位。
第二,实施专业化执法资格能级管理,促进执法人员自我促进和提高。
将执法能力和水平依照分成若干个级别,以该标准作为执法人员业绩评定考核的综合指标之一。税务执法人员须通过业务考试和综合业绩考核等方式来获取级别。此种能及管理方式实为一种激励竞争机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通过努力工作和涉猎税收法律知识,达到理想的执法资格级别,从而晋升到较高的职位。相反,如若工作不认真努力,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出现错误执法的人员,可能会被降低级别,进而可能带来的是降级减薪。这样,动力与压力并存,可最大程度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责任意识,在法律学习当中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一股爱岗敬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严格执法责任追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通过制度的约束,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追究错误执法行为。从以下四方面监督税务人员执法状况,对存在执法错误的人员予以在经济、纪律、行政上的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促使税务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
一是合理设置岗位。合理设定执法岗位,采取“一权多岗”的设置,使一个权力达到“分权制约”的效果,实现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二是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体系。每一个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都应该根据案件数量、执法效果、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标准化构建,科学设置岗位职责。
三是强调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责任追究措施,通过扣发岗位津贴、降低执法资格能级、取消执法资格以及纪律行政处分等方式,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四是科学监控和整体把握。对每个岗位及个人的工作情况,税务领导干部应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各执法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质量,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最大限度消除执法隐患,避免因执法错误造成的重大损失。
四、小结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法治
税务稽查本身是一项法制性非常强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欠缺,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距离有法必依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税务稽查公正性以及权威性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目标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于纳税征管机构来说,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行为规范性,从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一、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是指我国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对于监督检查,税务稽查包括专案稽查、日常稽查以及专案稽查三大类,税务稽查在维护纳税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决定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执法公正性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对于提升执法公正性具有提升作用,维护好税法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是税务机关税务稽查中必须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法律从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纳税人都必须要遵守税法规定,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目前税务稽查执法的不规范对于执法的公正性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这使得税法产生了区别对待的问题,因此需要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为契机,来全面的提升执法公正性。
2.改善执法机构形象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对于税务执法机构形象的改善具有重要租用,税务稽查行为的随意对于执法机构的形象是一个伤害,使得公众对于税务机关的信任直线下降,并给社会诚信征税的氛围带来了影响。税务稽查人员代表着执法机构的形象,通过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给广大纳税人传达一个公平政治、严格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为诚信社会氛围的营造贡献更多正能量。
3.杜绝各种权利寻租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对于减少税源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税务稽查的行为如果做不到有法必依,必然就会给权力寻租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从而带来税源的大量流失,同时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鉴于上述分析,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纳税环境。
二、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很大原因在于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1. 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欠缺
目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欠缺,对于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加上在具体执法中存在人情大于法治普遍问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税务稽查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对于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方面培训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在员工法治培训方面重视不足,投入有限,工作人员法制方面培训机会很少,从而导致员工缺少税务稽查方面相关法律知识。具体到税务机关个体员工层面来说,员工在税务稽查法规的学习方面自觉性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了员工法律意识以及知识的不足,并成为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导火索。
2. 稽查执法不够公开透明
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税务机关以及被稽查对象在稽查工作开展方面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的不公开以及不透明很容易导致被稽查对象对于这一工作的开展存在很大的抵触心理,并对于税务稽查结果不认可,从而容易引起一些冲突和纠纷,不仅仅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法律风险,同时更可能会损害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方面,没有做到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将稽查内容、稽查流程等告知纳税人,从而给一些税务人员税务稽查行为不规范创造了条件。
3. 稽查执法存在权利寻租
税务机关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的权利寻租问题也比较严重,很多税务人员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面对被稽查人员的寻租行为自制力不够,没有表现出来应有的职业操守,从而带来了税务稽查实质上的违法行为。税务稽查执法中的权利寻租带来了被稽查企业的偷税漏税,对于那些没有偷税漏税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公平,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税法权威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税务稽查权力寻租的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响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税务机关人员没有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具体策略
针对当前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税务机构给予高度重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积极学习法律制度
要想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关键就是要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提升着手,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人员法律知识、素养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较好的解决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开展中,税务机关需要做足预算,制定出来形式以及内容都比较合适的培训讲座,全面提升培训效果。另外就是税务机关要注意构建学习型组织,以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来让执法人员形成自觉学习的理念,主动的去学习税务稽查法律知识,并利用这些知识来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从而确保这一工作的合法性。
2. 阳光开展稽查执法
税务机关要加强阳光执法活动的推进,提升这一工作的透明性,减少因为不透明而出现税务稽查行为不合规的行为。税务机关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将税务稽查所依据的条款,税务稽查内容以及税务稽查流程、税务稽查结果等内容都要告知广大纳税人,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阳光税务稽查执法要求税务机关建立起来合适执法机制,设置稽查人员权力制衡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稽查职责,稽查中要与被稽查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实现各种信息的无障碍流通。
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执法要建立起来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税务稽查中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要敢于追责,提升责罚力度,让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心中能够有一个约束,在做出违规行为之前能够充分考虑到可能受的责罚,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面对各种权力寻租行为,能够果断说不,从而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促进税务稽查效果的提升。
总之,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是刻不容缓,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税收增长乏力的情况之下,我国要借助于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来减少各种偷税漏税的情况。同时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未来我国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综合从法治意识提升、阳关执法开展以及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着手,全面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姣.浅析我国税务稽查执法现状及风险防范[J].经济视野,2014年4期.
关键词:新税法;企业税务筹划;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70-01
一、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所谓企业税务筹划,是指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背景下,遵照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高效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保证企业税务负担的正常化发展。由此可见,税务筹划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一旦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变化,企业税务筹划就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税务筹划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内部联系客观决定了企业要与时俱进,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外一方面,依据新税法的相关内容,企业征税内容出现了很大的调整。企业应该以降低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析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以实现合理的避税。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存在的缺陷
(一)税务筹划意识不强,缺乏深刻的认识
结合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难以准确的界定偷税、漏税和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而且对于新税法的新内容也没有透彻的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往往沿袭旧有的税务筹划方案,这显然与现阶段的市场环境不相符合,也与国家税收精神不吻合的,难以有效地在新背景下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缓解。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难以做到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步,势必将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制约因素。
(二)税务筹划能力低下,缺乏竞争的意识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着很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现实中,企业忽视税务筹划环节,整体税务筹划能力低下,财务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难以满足新税法的要求,也就难以在企业税务负担减轻和经济效益提高上发挥作用。或者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不全面、不深刻,忽视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得其综合素质低下,难以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企业特点,制定合理的方案;或者企业忽视税务筹划,企业财务人员得过且过,缺乏竞争意识,以传统的方式去处理各项税务工作,使得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税务筹划体系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
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环节,保证税务筹划效果的实现。但是结合现实情况,部分企业在税务筹划体系建设上存在很大的缺陷,管理缺失,控制不力,使得税务筹划体系难以健全。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税务筹划的目的观念不强,从理论上来讲,税务筹划是一项目的性和整体性的工作。而现实是部分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要符合生产经营现状,忽视成本收益探析,导致税务筹划目的本末倒置;其二,税务筹划的时间性,税务筹划属于前瞻性工作,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但是现实是各项经济行为结束之后,才开展税务筹划,使得税务筹划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三,税务筹划的方式单一,难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由于自身企业税务筹划经验不足,就忽视自身行业特点,擅自借鉴别人的经验,使得其难以适应新税法的要求;其四,税务筹划的联系性不强,忽视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导致征管流程复杂化。
三、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一)不断强化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规划意识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新税法的贯彻执行,这是尊重法律法规,完成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同样是企业缓解税务负担,实现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在学习和培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财务部门的财务筹划意识的培养,使得其高度重视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积极探析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之间的变化,找到切合点为实现合理的避税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高度重视财务人才培养,提高税务筹划能力
从本质上来将,税务筹划工作是一项智力高,层次高的管理项目,需要经验足,技能强,水平高的财务人才来组织实施。一方面,财务人员要清晰的了解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明白在哪些环节可以实现合理的避税,从而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设计税务筹划方案,保证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动态,研习新税法在主体,范围,内容,义务上的调整和改善,找到与企业效益的切合点,实现企业税负筹划的实时性。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需要不断强化培训的强度,以税务筹划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开展财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保证企业税务筹划主体的高质量。
(三)强化税务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企业的效益
税务筹划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我们充分探析税务筹划的特点。首先,尊重税务筹划的时间性特点,以岗位责任制来确保税务筹划方案在各项经济活动之间出台,为企业开展各项工作设定财务格局;其二,尊重税务筹划的目的性,以企业发展战略为主导,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都是以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三,尊重税务筹划的实践性,保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尊重新税法的改革,实现企业与税法之间的充分融合;其四,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设施,为税务筹划营造良好的环境。比如将税务筹划纳入到财务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中去。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税务筹划工作成为企业开展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能否有效的减轻负担,还将牵涉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新税法,无论在纳税人主体,纳税内容,还是税前扣除,税收优惠都进行了改革,这不仅仅将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而且将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和方式,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在新税法背景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将成为企业开展内部管理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 李英艳.浅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以江苏南京某中小公司为例[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2(8).
[2] 蒋立君,瞿 娟.完美集团企业全面税务筹划管理体系的构建[J].财经界:学术版,2011(2).
从法律的角度,避税是个中性词,没有什么不光彩的,可以叫它节税,或者叫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怎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少地缴税。还有一种介于合法避税和偷税之间的灰色地带,这是比较危险的,是纳税人应该谨慎对待的。合法的避税,符合税收法律政策,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和政策,就是偷税,就要打击。这就是法律对待避税的态度。
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之下;(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3)购买保险(放心保)公司的理财险;(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6)以实物形式发放;(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的界限: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规避缴税义务的非违法行为。避税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发现,这种发现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因为这种行为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现行税法在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尽管避税本质上不同于偷税,但它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目前对于避税的有效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是对法律漏洞的“挖掘”,只要事实符合字面的解释,法律就是有效运用的,即避税行为并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要依据法律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内容来判断税法条款对于某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与立法的宗旨相悖,则在课税目的上仍不予承认。
合理的东西未必合法,这个道理众所周知。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在法律的边缘做文章,虽然看上去略显牵强,但形式上又从法律的角度难以挑剔。我国税务部门在近年不断举办相关税务培训,有意思的是,这些培训中既有税收筹划培训,也有反避税培训,前者是针对企业的,后者是针对税务机关的。
一、健全税务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税务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税务也不例外。税务的内容、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程序、形式以及的收费标准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于的始终。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务的情况看,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也有依照联邦国内税法制定有税务规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规范税务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税务始于1985年,直至1993年的《税收征管法》才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办税的规定,但迄今还没有一部权威性、完整性的法规。尽管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有关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税务师法》、《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操作性法规,导致税务实践方面仍然无法可依,这表明我国税务的立法远滞后于实践。
因此,要做到依法,就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为税务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应对目前许多的条例和暂行办法出现的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正式立法,以使这些法规、条例本身更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行业法规与制度。当前应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坚持按法定程序,严禁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强监督制约,严厉查处超越权限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行业管理行为
税务是一个新兴的社会服务行业,规范其行业管理行为是规范税务市场的关键。目前各国税务的管理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集中型,即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下再设立行业组织机构,如协会或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税务人取得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考核。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二是松散型。即政府不设管理机构,税务人资格由行业组织负责考核授予,政府是管理税务机构的审批和开业注册登记,这种形式英国最具代表性。三是混合型。即政府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税务的行政规章,但税务人的资格由行业组织考试、考核授予,美国的税务就是这种管理形式。这三种形式集中体现了税务工作要有规范严格的行业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滞后,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未能及时分流,一方面有些地区未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造成税务管理权的缺位,出现了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业务,自定标准乱收费、高额回扣揽客户等放任自流的现象;同时,目前税务机构尚未普遍有序地建立,从业人员没有经认真培训就匆忙上岗。已建立起来的机构又不经过统一的资格认定,所以,其行为必然具有较大的区域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机构并未从税务机关分离出去,又缺乏行业管理机构,致使税务业的工作五花八门,缺乏规范的执业标准。
规范税务行业管理行为的关键就是规范职责。只有职责明确,行业才能规范。当前,规范职责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不能任意增减。二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来规范,也就是通过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事监督管理和税务师协会的行业执行管理来规范,理顺税务的管理体制。
税务业作为一种中介服务业,其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才能在税收管理上真正形成一个有效的征税、纳税、三者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税务的日常业务管理,应以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为主,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税务机构管委会一类的社会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与各级税务行政部门的关系,处理税务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制订税务的执业标准和行业服务规范,约束税务行为,以形成税务的民间自律机制。
三、提高人员素质
税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来完成的一种行为。没有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公正、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队伍,规范税务市场就无从谈起。所以,提高人员素质是规范市场的前提。许多国家对税务人资格的取得都规定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这是保证实行好税务制的前提。税务是一项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社会服务业,它不仅要求税务人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要求税务人熟悉税收政策业务,懂得财务会计、法律等有关基础知识。因此,必须对税务的人员进行税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资格考试。日本根据《税理士法》,对税务人的资格认证确立了一套严格的考试制度。每年8月15日全国举行一次税理士资格考试, 已形成经常性的制度。考试科目有会计学、统计学、高等数学、税法和税收政策等。
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加快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要有战略眼光,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素质较高的税务队伍。从目前税务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偏大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上达到一个新水准。一方面,需要依靠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体系,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迅速充实税务队伍;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建立社会培训机制来解决人才建设问题,对从事税务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选拔合格的税务师,逐步形成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系统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以适应我国税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四、协调税务关系
税务市场是由“征”、“纳”、“代”三方组成的市场,协调税务关系即协调“征”、“纳”、“代”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规范税务市场的标志。“征”和“纳”在税务管理中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税务成了“征”、“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使过去长期形成的征纳关系,转变成为征、代、纳三者新型的关系。征、代、纳三者关系是否协调,是否各尽其责、各行其事,即是衡量征管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规范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
要协调“征”、“纳”、“代”关系,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协调“征”、“代”关系。作为人员,要实现由“征”到“代”的转变,彻底摆明从税务机关“征”的角度去考虑的思维方式,真正把自己从税务机关“独立”出来,承担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协调“代”、“纳”关系。要提倡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缴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税务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要转变观念,重新认识纳税人、人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其次要尽快建立新型制约机制。主要是建立和形成税务机关,税务机构和纳税人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征管新格局。再次是摆正关系,主要是摆正依法和优化服务的关系,分清征、代、纳三方的法律责任,理顺征、代、纳三方的关系。最后规范征、代、纳三方的行为,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一、我国当前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机构繁多,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如果程序违法,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2)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4)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5)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6)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7)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8)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一方,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这些都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对不上号。
5、随意性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审判机关才可改判变更。一旦受理,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也是在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二是避重就轻;三是避轻就重;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罚款不能清缴入规定的国库。只要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行为的,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的时候,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发生偏袒,也不能意气用事,既要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打击偷骗税行为,又要达到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目的。
二、完善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税收之债”的概念,[3]这就必须“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利,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4]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主体资格。首先,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自觉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再次,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做到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其职、权统一。
2.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和容易造成失误。所以,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就能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税务管理;职能;发展途径
现阶段,我国税收体制越来越健全,税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越显重要,企业税务会计逐渐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税务会计师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对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要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只有正确认识了税务会计师的职能,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下面就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所以税务会计师的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还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税法,工作中树立税法意识,严格依照税法和会计准则办事。另外,还应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企业税务管理现状
目前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在招聘财务人员时,仅看其是否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并未强调具备税收专业技能,而且在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时,也较少重视税收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只设置一个专职或兼职的办税员负责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税收专业知识培训,仅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了就学一点,基本上处于“一知半解”或“无师自通”或“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这样,在遇到难度较大、政策性较强、情况复杂的涉税事项时就可能会处理不慎,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量、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它通过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反映和核算,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使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符合税法,又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更要受税法的约束。当财务会计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企业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税务会计师的主要职能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实际上就是将税法的有关规定运用到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去,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还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国家的税收政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都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实现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规范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然而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型企业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依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知之不多,分不清楚偷税和合法节税的界限,不熟悉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获取税收利益的机会,或者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税务会计师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
(三)正确应对税务稽查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有法律规定的流程和方法,税务会计师首先应了解稽查的方法、程序,充分利用税务稽查之前的自查机会,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同时认真做好涉税资料的整理工作,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另外,还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定权利,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该陈述的要陈述,该申辩的要申辩,还可以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当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能忘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三、培养和发展税务会计师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各类新的经济事项不断出现,税收法律法规也在随之不断的完善健全,现代税收法制正在变得愈来愈复杂,企业的管理要求也愈来愈高,税务会计师作为掌握财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运营等多种知识和技能的专业现代企业人才,其社会需求也必将愈来愈迫切。如何培养和发展税务会计师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
税务稽查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也是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它打击了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也给重生产经营轻税务管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随着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清醒地认识到,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涉税管理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涉税风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然而,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不经过专业培训和持续学习便无法及时、完整地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各项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地履行纳税义务,于是“精通税法”必将成为企业领导者招聘财务人员的优先条件。
(二)行业协会加强税务会计师的认证工作
2011年开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联合中国税务认证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共同开展了中国税务会计师职业资格认证项目,要求持证者能独立操作、正确处理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涉税会计业务核算。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企业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财税管理岗位细分的必然趋势,更是税务会计专业人才需求量日益扩大的必然结果。目前,在社会上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影响力比较大,但拿到这两个证书都是为了能在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鉴证工作,而且在学习和考试内容上,并没有完全迎合企业的需求。而税务会计师考试的课程体系有效的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将税务和会计有效地结合起来,大大增强了企业涉税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填补了企业大量需求此类人才的空白。加强税务会计师岗位建设和开展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在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创立和谐税收环境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培训税务会计师
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税务管理队伍,仅靠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首先,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和辅导的力度,针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尽快给出其全方位的政策解读,让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内领会政策的精神实质。其次,鼓励所有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包括专门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执法人员,通过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岗自学、业务研讨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全面系统学习税务管理知识。再次,扩大税务会计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让更多的财会人员接触税收实务,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最后,建议在所有大学财经类专业,开设税务会计课程,先理论后实践,也为税务会计师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税务会计师作为企业管理涉税事务的专业人才和直接责任人,他的产生是企业税务管理日趋提高的必然结果,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闫瑞忠.浅谈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1(2).
2、吴志开.论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J].才智,2009(13).
关键词:税务会计 纳税筹划 涉税事项
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也在改革的大潮中不断地修订、改进、补充和完善,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企业面对愈来愈复杂的现代税收的法律法规和征管法,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财务会计的工作领域随之扩大,这便出现了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型的边缘的学科——税务会计,在企业也必将出现一个新型的岗位——税务会计师,他们将在中国经济的大舞台崭露头角,充分发挥现代企业会计的多重职能和功能,必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我国税收保驾护航的好舵手,在企业将成为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因此,税务会计师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在我国制约税务会计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目前在我国人们对税务会计的认知基本上是一个盲区
税务会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极少数的一些会计人员参加了由中国总会计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知识培训项目,但由于它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在我国许多领域得不到认同,重视就更谈不上了。现在许多中小型企业认为,他们企业现在没有专职的税务会计师,每月的税款照样能够按时申报,也照样不影响企业的运转,所以人们主观的认为企业只要有财务会计就行,能做凭证、能记账、能核算、能做会计报表就行了,税务会计有没有都无所谓,税务会计师岗不设也罢。
(二)税务会计师的素质也制约其发展
2010年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在我国悄然兴起,尽管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就有7万多人参加了其专业的知识培训,并拿上了税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是税务会计的先行者,作为先知先觉的他们,是值得表扬和肯定的,他们势必是敢于吃螃蟹的第一人,可在高兴的同时,我们静下心来思考一下,这7万多人当中,有一部分人在实际工作中并不从事会计行业,有一部分人虽然从事会计行业但却不涉及税收,剩下的人即从事会计行业又涉及税务业务的就少之又少,在剩下的这些人当中,虽然在企业是办税员,负责企业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可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接触一点学一点,属于无师自通,摸着石头过河。经过这次税务会计师的培训,对税收的法律法规及税法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能做到灵活运用,甚至感到力不从心。
二、促进税务会计师发展的措施
目前税务会计师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学科,要想被人们所接受,就有必要对各行各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会计师的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什么是税务会计师,税务会计师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虽然税务会计来源于财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概念不同。迄今为止,人们对它众说不一,但笔者还是认为中国总会计协会“税务会计师”的税务会计实务教材中的概念最为精准确切,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内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计算、调整、退补税等,即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而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对象不同。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在企业因纳税人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而企业财务会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及现金流量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以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再次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会的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更看重的是其自身的税收利益。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即期望会计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整个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部是建立在财务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会计目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会计目标虽然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范畴,会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性质。处理依据不同。税务会计要遵随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矛盾的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而财务会计只遵随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二十一世纪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企业从事涉税的专职或兼职办税员,都应经常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让他们不仅了解税务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能及时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让他们不仅能为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做到相对节税。相对节税是指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款,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是由于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推迟税款的缴纳,时间上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说是使纳税款的价值减少;其次是为企业规避涉税业务的风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让企业的领导能充分认识到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已考取税务会计师的财务人员,尤其是涉税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除了经常参加税务局和社会机构的税务知识培训外,自己每天上网及时了解国家当天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国税发、国税函、财税等有关的税收文件,要知道一个好的税务师不仅具有过硬的会计专业技能,而且还熟通税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而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根本保证和前提,只有掌握好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才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才能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才能为国家的税收保驾护航。
三、税务会计师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得税已涉及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环节,还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这就对企业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还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法,迫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并且在税法发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师恰好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既精通会计业务知识,又熟悉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法,又具有经验和能力的现代化专业人才,必将成为企业涉税业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其职能和作用不言而语,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也是大势所趋。税务会计师可以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与此同时,税务会计师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为企业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避免企业多缴税,也有效避免企业因税法的缺失,无意中造成偷逃税款,给企业、法人及自己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同时有效降低成本,以获取税后的最大利润。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解决对策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1.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也叫做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以及合法、合理的管理策略事先安排、筹划企业的融资、投资和日常经营等涉税事项,通过合理避税实现企业最少缴纳税金,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筹划有着合法性、预见性的特点,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性质和实际经营情况对纳税做出合理的谋划[1]。
2.纳税筹划的意义
首先,可以树立纳税意识,提升业务水平。企业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而企业本身是纳税主体,需要熟练掌握纳税筹划涉及的相法律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需要了解最新的政策变动,这样纳税筹划活动才会有效开展。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要始终把企业的实际利益放在首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需要树立纳税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国家颁布的最新税收制度和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在此过程中,会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也让税收业务水平提升,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合理分配[2]。其次,完善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征管。对于企业来说,其开展税收的筹划工作是基于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动而及时进行调整的,所以,其本质就是以《税法》为政策导向的筹划行为。税务筹划对企业发展产生规范作用的同时,还可以督促税务部门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存在不足进行规范,这样制定出的政策会更加有利于税收征管,实现国家税收的增加。最后,降低纳税风险,减少纳税成本。企业的发展是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发展导向的,其缴纳税金的多少和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成本的高低有着重要关联,纳税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缴税的多少也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科学、合理的缴税可以让企业减少纳税或延缓缴纳税金,还可以避免纳税风险问题[3]。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
1.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1)经营风险;(2)政策风险;(3)操作风险;(4)违法风险,通过纳税筹划风险的形式可以看出,纳税筹划的风险就是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税务责任的不确定性,所以需要规避风险。比如说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承担的税务责任,或者引发企业补税、罚款,甚至由于刻意隐瞒和暗箱操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这样不仅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也对国家的税收造成不利影响,没有达到税务筹划的初衷。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主要和以下因素相关:(1)管理层的认知;(2)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3)国家的相关政策[4]。
2.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对纳税筹划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深刻的认识。纳税筹划对企业发展和国家财务都益处良多,但是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却没有高度重视该问题,通常认为只要减轻税收负担就可以税收收益,很少思考税收筹划问题。同时,还有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认为开展纳税筹划活动会投入大量的成本、人力和物力,并且筹划的过程较为复杂,容易达不到预期的筹划效果,这些思想会导致企业税务筹划积极性不高,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部分企业管理层甚至对纳税筹划理解不足,将税务筹划和避税偷税的概念混淆,没有科学的指导纳税筹划,主要有利可图就套用筹划案例,使得企业容易面临较大的风险。其次,纳税筹划人员素质不高。人员的素质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因素,需要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懂得财务管理、会计操作的相关知识,对税法知识有深入的掌握,同时还需要懂得法律,由此可见,纳税筹划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目前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成本等因素,对税务筹划的专业能力不足,难以满足企业的纳税筹划需求。其次,企业内部如果税务筹划意识淡薄,会直接导致财务人员思想上不重视纳税筹划,在工作中会分工不明确,不能落实全责,更多的认为这是管理层的工作,这种思想就会导致纳税筹划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再次,纳税筹划政策风险问题。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基于国家的政策,可以合理减少企业税务支出。企业为减少税负会承担一定风险,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如果税务筹划人员没有及时、深刻、全面的了解国家税法政策,可能会导致筹划结果与预期发生偏差,产生筹划风险,致使税收方案筹划失败。具体说来,纳税筹划的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从政策选择风险分析,在不同地区,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会出现竞争,而税收竞争就是直接体现,各省市在税收政策上会存在差异性。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往往会认为采取的政策是符合国家要求和地方政策精神的,然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这种思想上的偏差会受到惩罚,导致税务筹划失败。从政策变化风险分析,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需要我国的税法和制度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完善。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在2008年更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这说明旧税收法律制度在完善,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在满足时展需要,体现出税收法律制度的时效性和不稳定性。而企业原有的纳税筹划方案是科学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随着新制度的颁布会逐渐导致方案不合理,进而出现纳税筹划风险[5]。
三、如何预防和应对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自身需要具有风险意识,同时也要对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完成筹划的目标。要想预防和应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具体说来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管理者提升对税务筹划的认识
企业管理层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成员,需要强化税务筹划意识,具有正确的税务筹划思想。具体说来:需要在遵守国家税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加强税金管理,以此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减少税收风险,进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管理层不仅要意识到纳税筹划的作用性,还要在具体操作中给予支持,比如积极参加税务筹划的知识培训,掌握筹划的要求和具体方法,进而开阔视野,更新管理观念,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整体战略目标,同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为企业的纳税筹划营造良好环境[6]。
2.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
要想成功制定和执行企业筹划方案,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其中筹划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素质。优秀的筹划人员不仅具有高度负责的责任意识,还有专业的操作技能,根据企业的需要制定出最合理的筹划方案,这样企业就可以付出最少的成本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体现在具备税收、财务管理、会计、法律等知识的掌握上,而保证人才队伍的质量,需要企业不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相关的培训,因此,企业需要聘请税务、法律等的资深专家和学者定期培训,让税务筹划人员及时了解政策的动向,对政策深刻理解,同时也能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企业也可以为税务筹划人员提供分批外派进修的机会,进而组建出素质过硬的队伍,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储备人才。企业还要合理利用激励机制,这是由于纳税筹划行为和税务筹划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成功固然可以为企业带来效益,所以需要把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税务筹划人员分发,以此提升筹划人员工作积极性,这对于企业今后的纳税筹划活动都是十分有利的[7]。
3.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基于税收法律制度,企业如果选择违背法律的税务筹划,会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失败。在具体的税务筹划工作中,对于部分企业急于求成,没有全面理解税法、套用方案、和中介机构钻税法律空子等,都是缺乏对法律和税法了解的表现,税务风险问题较为严重。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必须强化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情况分析税法,要关注制度的变动,以此保证正确选择出税务筹划方案,遵循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达到良好的企业利益。
4.关注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以及国家宏观调控调整变动的,所以需要企业实时关注信息动态,只有根据实际的政策变化才能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制定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找到风险最小的筹划决策。同时,企业为降低风险,需要建立税务筹划预警系统,一旦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系统可以结合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去分析比对,涉及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关键要素就会触发预警系统,提醒企业及时关注市场中潜在的风险,分析风险的类型和根源,进而制定出具体的预防措施,保证纳税筹划工作顺利的进行。
5.增强与税务机关部门的沟通
税务部门的认可是判定税务筹划方案能否成功的指标,企业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也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这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不能把握其界限,如果在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纳税筹划上理解不深入,可能会让企业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积极为企业利益着想,加强和税务机关的联系,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得到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科学的完成纳税筹划工作,进而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淡薄的依法纳税意识是企业内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财务目标,因此在税收领域促成了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主动地违背涉税法律法规,企图通过违法行为来降低税负的,最终遭受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在处理税款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有些企业企图通过一味讨好和迁就税务机关而放弃税法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当企业和机关税务人员对某些税收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时,为了不得罪主管税务机关而甘愿顺从个别税务人员,导致其多缴税款或留下隐患。
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就不能较好把握税法的立法精神,在对某些方面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上就会出现偏差,即使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意图,但仍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上升。另外,由于企业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较低,尤其是对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因为违背新税法而少缴税或因为没有用好用足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税。例如,税务人员在作税收筹划方案时,筛选出的方案就可能并不是最优方案。
企业外部的原因
1.税法自身不明确且多变
税法自身具有不明确和多变的特性是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确性并不是我国税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对某些模糊、不明确或易产生歧义的税法条款进行理解时,纳税人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从字面意思分析来看,纳税人并未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对等,法律明确规定“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这就使得对于这些不明确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解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不一致,那么纳税人将只有听从税务机关的处理,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过快。有时一条规定刚出台,马上又补充附加条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台政策信息又未及时传达到企业,导致企业沿用旧规定,或面对频繁变动的税收规定无所适从,这也导致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不规范的市场环境
单个企业不可能独立开展业务,必然要与供应商、销售商等上、下游企业发生往来联系,这样各行业各企业就互相交织形成了一个社会关系环境即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在涉税方面的规范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但是目前看来,整个市场上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不索取发票等现象层出不穷,有些企业甚至为了挫败竞争对手与税务机关勾结以偷逃税款。这些进行非规范操作的市场主体行为必然连带影响并加大其他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全方位树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尽管税务风险是客观且普遍存在的,但它同时又是可防可控的,企业应该提高全员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中就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内容的指示,税务风险的防范需要领导层起到带头作用。而且,这项工作的开展不能仅局限于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和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还要扩大到企业领导层的决策过程和业务部门的业务开展过程。也就是说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凡是与税务有关的岗位和人员都要树立起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把不可避免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2.组建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企业应组建一个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加强对现有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比如,委托高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税务工作人员设计财务、会计、税务相关理论和实务能力提升的短期课程,或为税务工作人员交费报名参加社会中介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班,还可以跟税务机关申请让其委派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到企业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讲培训。其次,制定既合理又诱人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高水平的税务人才,并提供其施展才华的空间。高水平的税务人才不仅可以为企业税收筹划等重大方案的制定掌舵,还能在普通涉税业务处理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尽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就不能较好把握税法的立法精神,在对某些方面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上就会出现偏差,即使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意图,但仍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上升。另外,由于企业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较低,尤其是对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因为违背新税法而少缴税或因为没有用好用足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税。例如,税务人员在作税收筹划方案时,筛选出的方案就可能并不是最优方案。
企业外部的原因
1.税法自身不明确且多变
税法自身具有不明确和多变的特性是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确性并不是我国税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对某些模糊、不明确或易产生歧义的税法条款进行理解时,纳税人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从字面意思分析来看,纳税人并未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对等,法律明确规定“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这就使得对于这些不明确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解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不一致,那么纳税人将只有听从税务机关的处理,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过快。有时一条规定刚出台,马上又补充附加条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台政策信息又未及时传达到企业,导致企业沿用旧规定,或面对频繁变动的税收规定无所适从,这也导致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不规范的市场环境
单个企业不可能独立开展业务,必然要与供应商、销售商等上、下游企业发生往来联系,这样各行业各企业就互相交织形成了一个社会关系环境即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在涉税方面的规范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但是目前看来,整个市场上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不索取发票等现象层出不穷,有些企业甚至为了挫败竞争对手与税务机关勾结以偷逃税款。这些进行非规范操作的市场主体行为必然连带影响并加大其他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全方位树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尽管税务风险是客观且普遍存在的,但它同时又是可防可控的,企业应该提高全员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中就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内容的指示,税务风险的防范需要领导层起到带头作用。而且,这项工作的开展不能仅局限于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和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还要扩大到企业领导层的决策过程和业务部门的业务开展过程。也就是说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凡是与税务有关的岗位和人员都要树立起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把不可避免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2.组建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企业应组建一个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加强对现有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比如,委托高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税务工作人员设计财务、会计、税务相关理论和实务能力提升的短期课程,或为税务工作人员交费报名参加社会中介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班,还可以跟税务机关申请让其委派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到企业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讲培训。其次,制定既合理又诱人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高水平的税务人才,并提供其施展才华的空间。高水平的税务人才不仅可以为企业税收筹划等重大方案的制定掌舵,还能在普通涉税业务处理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尽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关键词: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法律
0引言
税务会计,主要是指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的规定,通过以货币作为计量标准,按照会计学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对企业的缴纳税款额进行计算,并对纳税活动进行完善的核算与监督管理的会计活动。税务筹划,则是在国家税务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降低企业纳税额,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管理活动。税务会计作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主要实施手段,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效果,必须强化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为企业利润与效益的增长提供支持与保障。
1.税务会计对企业的税务筹划作用分析
(1)税务会计工作是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企业的税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开展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必须能够熟悉了解并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设置单独的机构或者岗位开展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可以使其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法政策以及税务知识,进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2)强化税务会计工作可以避免企业税务筹划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随着我国税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存在的风险也越来越高。部分企业虽然在主观上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意识,但是如果对于复杂的税务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在税务筹划以及节税管理上,也有可能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将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相结合,由专业的税务会计工作人员开展税务筹划管理,不近可以有效的规避税务风险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可以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效果。
(3)税务会计可以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企业通过成立专门的税务会计工作岗位,与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直接的沟通,可以促使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税务筹划方案有着进一步的理解,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税务筹划方案中的一些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率,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2.当前企业税务筹划管理问题分析
(1)对于税务筹划管理认识不全面。当前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认识不全面,没有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经营发展的作用,甚至将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混淆,造成企业的税务筹划各项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2)税务筹划未能严格履行国家税务法律规定。符合国家相关税务法律规定是税务筹划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务筹划工作开展的基本前提。但是部分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在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上,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政策以及法律的要求,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税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而且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
(3)企业税务筹划方法不完善。现阶段部分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税务筹划的方法不完善,因而造成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效果较差,在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方面的作用不明显,或者是税务筹划工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框架,给企业税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税务筹划工作中应用税务会计工作策略研究
(1)明确企业的税务会计以及税务法律规定。企业借助于税务会计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必须组织税务会计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税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的税务法律进行系统、规范的学习。综合考虑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情况,开展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开展,避免各种税务筹划法律风险问题的发生。
(2)利用税务会计优化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不同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效果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首先,由于收入确认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流转税,因此在收入确认上应该在国家税务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的推迟应税收入确认,在选择收入确认方法时,也应该结合企业的性质、规模等多种因素综合选择会计方法。其次,由于费用扣除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因此在费用扣除的税务会计处理上,应该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足限额扣除标准、税收加计扣除项目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三,对于企业资产计价的会计处理,由于资产计价会影响到以后的折旧和摊销,并对所得税造成影响,因此在这些内容的处理上应该充分考虑成本以及费用增加的内容,并根据计算选择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3)完善税务会计管理监督机制的建设。税务会计作为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企业经济利润收益的重要措施。为了避免不当的税务会计处理造成税务筹划风险问题的发生,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进一步的完善税务会计管理制度规章以及税务会计流程与操作方法,规避税务筹划风险问题的发生,在根本上提高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效性。
(4)提高税务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随着我国税务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税务会计工作与税务筹划管理工作也更加复杂繁琐。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在会计学、税务理论以及统计学等方面具备较高的知识涵养。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税务会计工作水平,必须强化企业税务会计人才队伍的建设,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及税务会计工作的实际特点,对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人员在税务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学等方面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税务会计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确保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税务会计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实现手段,也是确保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的关键。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会计对企业税务筹划的作用,积极革新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国家税务局)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工作范围与特点;问题与对策
税务是指税务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被人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但在国外其实很早就已出现。目前,税务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在欧洲税务咨询业的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1个百分点,在美国税收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7万多人。我国的税务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税务存在的必要性
实行税务制是世界普遍的通行做法,大致分为集中垄断模式、分权松散模式、混合模式三种。税务属于委托的一种,我国对制度的基本规定也明确规定表述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税务业务方兴未艾,有着其历史的必然性。
1、税务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
我国的税收成本远高于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美国的征税成本为0.58%,日本在1%左右,而我国国大约是3%。近年来,随着税务在我国的逐步推广,税收成本有所下降,实践说明了:实行税务是优化税收成本、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从美国、日本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税务的经验来看,国家税务机关征税,借助了大量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税务人承担了征纳关系中大量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并且他们的一切费用自理,这就大幅度减少了税收成本。因此,开展税务是我国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途径。
2、税务为纳税人提供了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征收管理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设两套机构,分别征收。在征收工作中,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同样需要保护,而每个纳税人不可能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税务符合一般纳税人的需要。
3、税务具有双重监督职能
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突出。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正确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这就要求有一个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以服务为宗旨,以法律为准绳,站在中介立场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从而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由于税务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入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在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十分需要这样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中介在其过程中实施两种监督,一是通过纳税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进行监督,防止偷漏税发生,减少收入流失;二是又在向客户提供各类税务业务时对基层税务工作者是否依法办事实行监督。当然,税务人也自觉地接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因为税务人的存在,使得征收、交纳、三者之间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体系,构成了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4、税务是与国际经济接轨
税务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涉外税务日益频繁,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由于税务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也有利于对外开放,有利于扩大与世界经济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自由贸易,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税收的特点
税务尽管也是一种民事,但由于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因此呈现出与民事不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
3)行为的有偿性。民事可有偿也可以无偿,而税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应该是有偿的,否则将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税收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是一项民事活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责任承担者均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能因建立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我国税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1999年8月以来,对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如何健全和 完善税务,是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中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1、税务效率较低。与发达国家税务相比,我国税务率普遍较低,据抽样调查测算,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全国税务市场不旺,纳税人请税务的意愿不强,而日本85%的企业、美国50%的企业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
2、税务事务所规模过小,税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税务工作是一项具有权威性、垄断性的高智能服务项目。它要求税务人要通晓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业务能力和强烈的责任心及较高的职业道德。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工商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属、朋友等。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没有资格,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业无论在机构规模,职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与国家要求相距甚远,难以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3、税务定位不清,认识有偏差。税务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公司定位不清,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曲解。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税务人、纳税人三者之间关系不明、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的工作造成了障碍。一方面人们把税务机构视同隶属于税务机关的下属机构,认为搞税务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有偷逃骗税心理,不愿让人介入,何况还要在纳税之外支付费。这些思想严重影响了税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4、税务法制环境不完善。税务是一项政策性强、受法律约束较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的税务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务资格认定和税务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日本有《税务法》、《税理士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也有相应的税务法。我国税务还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只是规定了税务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但法律级次太低。虽然199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税务师法》、《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权威性操作法规,导致税务仍无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调节征纳双方关系的税务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四、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几点构想
1、明晰税务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税务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行业,具有独立的地位,为纳税人提供有偿服务,而非税务机关的附庸。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必须深化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实现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改革目标,转变税务机关的职能,将本由社会中介行业承担的部分职能归还于社会,从而使税务真正成为一种为纳税人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改变社会对“税务是税务机关附庸”的错误观念。同时,税务机关给予税务机构适当扶持,加强对税务的宣传,并建立税务机关宏观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建立健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税务的法律规范大多为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严重影响其执行实效。而有关税务的职业道德、税务师协会、税务违章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建设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出“注册税务师法”或“税务法”,加强对税务行业的法律调整,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执业制度等,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
3、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加大对从事税务工作的现有各类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并从大中专院校招收税务高级人才,改善税务从业人员结构,提高税务人员素质,通过考试选拔合格的税务师,逐步形成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系统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
4、积极培育税务市场
拓宽税务业务范围,提高税务服务质量,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推向市场,实行税企分开,给税务提供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集中力量投入税务稽查,加强执法力度,规范税务的收费标准,并逐步建立税务风险赔偿保险制度。
5、借鉴国外经验融入世贸规则
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加强税务机构间的联合,壮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逐步融入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1、《税务》,黄河清著,经济日报社出版。
2、《国际所得税法研究》,刘剑文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一、我国当前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机构繁多,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如果程序违法,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2)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4)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5)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6)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7)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8)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一方,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这些都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对不上号。
5、随意性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审判机关才可改判变更。一旦受理,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也是在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二是避重就轻;三是避轻就重;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罚款不能清缴入规定的国库。只要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行为的,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的时候,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发生偏袒,也不能意气用事,既要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打击偷骗税行为,又要达到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目的。
二、完善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税收之债”的概念,[3]这就必须“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利,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4]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主体资格。首先,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自觉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再次,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做到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其职、权统一。
2.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和容易造成失误。所以,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就能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3.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先,在内部,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同时,要按照征管法规定,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在税务稽查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措施和办法;其次,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税谋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4.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但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二是在税务交流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活动,使所办的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