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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律培训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务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务法律培训

篇1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新形势下,中国税收环境的变化推进了中国税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也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笔者所在团队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对广西地税系统部分市局执法人员随机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探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方法和途径。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有效回收问卷114份,有效回收率为95.0%。

一、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树立法治理念,要求税务执法人员谨遵法律原则和法律目标去把握税收法律事物,唯法至上,正确处理税务执法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62.7%的受访者对法律理念有了正确的认识,但仍有37.3%的受访者显示出了混淆或模糊不清晰的状况。分项调查中,如表1所示:

表1 广西国税执法人员法治理念潜在认同度调查

法治理念内容 潜在认同数 潜在认同度

法律至上理念 110 96.5%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 46 40.4%

司法独立理念 103 90.4%

法律普遍性理念 111 97.4%

程序正义理念 33 28.9%

由上表可知,受访者对于上述五项法治理念的内容中,对于法律至上理念、司法独立理念和法律普遍性理念均显示了高度的潜在认同感,潜在认同度均在90%以上。而对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及程序正义理念则显示潜在认同度较低。

第二,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执法能力知识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有效运作、国家经济体制发展的稳定和发展以及税法主体权利的维护。我们的调查活动针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从以下几个内容展开调查:

对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法律知识内容,71.9%的受访者的掌握熟练,25.8%的受访者的认识则较为模糊,2.3%的受访者掌握较差。

对于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的掌握程度喜忧参半,受访者部分知识掌握得很熟练,而部分则不然:114名受访者中,只有不到半数(45.6%)对税务行政处罚体系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对于税务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知识,绝大多数受访者掌握知识的程度并不系统。大多数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114名受访者中,有102人知晓在行政强制当中税务执法人员应有的权力和职责,但仅有14人明确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知识,仅有40.4%的受访者概念清晰且能正确理解,结果有些差强人意。例如:当被问及“某次税务稽查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乙打伤了稽查人员甲,公安机关认定以乙“妨碍公务”,对乙处200元罚款。甲认为处罚过轻,该如何做?”时,有76.4%的受访者选择了“甲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殊不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对乙的处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知识,114名受访者当中,有112名知晓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条文,但在一些税务行政许可实务当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上,仅有13.2%能够给出正确且完满的处理方式。

第三,纳税执法人员对税法相关程序了解情况。

正如之前第一部分的调查结果所显示,我们的执法人员法制潜在认同度中并不太重视“程序的正义性”。本次调查中,共有8道问题涉及到了税法程序,受访者回答正确的概率分别是:78.1%、76.3%、81.6%、81.6%、21.9%、75.4%、5.3%及1.67%。有59.6%的受访者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一律公开。”这部分受访者忽略了另外两个不能公开的情形,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此可见,我们的执法者在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上,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对于相关法律程序掌握得不够全面。

综上所述,此次调查暴露出目前广西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存在着法律知识掌握不系统,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二、调研样本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课题组在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梳理出问题后,进一步针对问题,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深入调研,探究问题原因,归纳如下: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更新迟滞。

30多年来,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带来的是税收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由“治民”转向“治权”、由单纯维护国家利益转向国家个人利益兼顾,由事实上的计划管理转向法定程序化的公开管理,由“人管人”转向“制度管人”,由权利本位转向社会责任本位等等。然而,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更新表现出了滞后现象。长久以来,他们保有着适应原先制度的执法思维方式和套路,主要表现为:认为“执法”即“”;认为“执法”即“执权”和“管人”;认为“执法”即单纯的职业;认为“执法”即“利己”和“实用”。在我们的调查中,调查对象所显示出来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缺失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原因。

第二,日趋复杂的税收执法环境。

随着中国社会大发展时期的到来,税务执法人员所面临的税务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日趋复杂,诸如税务法律体系愈发庞杂,造成一些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执法过程当中,面对执法冲突、执法依据等具体的法律问题,难以快速准确地找到解决办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地方政策”凌驾于税收法律之上,造成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等,使很多税务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第三,税务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依法治税”还需要一支法制观念强、税收业务精的执法队伍。而当今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极大影响了依法治税的形成。税务执法人员虽对税收基本知识掌握熟练,但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系统的法律知识,时有曲解和肢解法律法规的现象,更无法融会贯通地运用法律理念去处理税收执法事物。对此,大多税收单位采用的是扩大人员编制的外延式方案来缓解税收人员执法能力低下问题,但治标不治本。内源性的问题还需内源性的改革来解决,提高现有税收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挖掘内部潜力才是正解。

第四,法制培训机制亟待完善。

在调查中,许多基层税务执法人员都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及时有用的法律知识培训,更新陈旧观念,掌握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时展。

三、建立和完善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本系统的法律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完备的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应分为培训、管理以及考核三大块: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培训机制,全面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

首先,开展应用培训,关键在于讲求培训的实效性。在培训内容上,应依据岗位的需求,按需施教。在培训对象上,应按照文化基础、专业、特长等,将受训对象加以区分,以提高培训效率。在培训时长设计上,应根据培训对象的法律素质高低不同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

其次,注重骨干法律人才培养,使其在整个执法队伍当中起到先锋带头作用。结合工作实际,重点选择部分有培养潜力的人才,送至政法类院校进修,切实提高其法律素养。学成后,可安排至税收执法部门的重要岗位,做好税收执法当中的法务工作,甚至是领导岗位。

第二,实施专业化执法资格能级管理,促进执法人员自我促进和提高。

将执法能力和水平依照分成若干个级别,以该标准作为执法人员业绩评定考核的综合指标之一。税务执法人员须通过业务考试和综合业绩考核等方式来获取级别。此种能及管理方式实为一种激励竞争机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通过努力工作和涉猎税收法律知识,达到理想的执法资格级别,从而晋升到较高的职位。相反,如若工作不认真努力,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出现错误执法的人员,可能会被降低级别,进而可能带来的是降级减薪。这样,动力与压力并存,可最大程度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责任意识,在法律学习当中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一股爱岗敬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严格执法责任追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通过制度的约束,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追究错误执法行为。从以下四方面监督税务人员执法状况,对存在执法错误的人员予以在经济、纪律、行政上的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促使税务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

一是合理设置岗位。合理设定执法岗位,采取“一权多岗”的设置,使一个权力达到“分权制约”的效果,实现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二是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体系。每一个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都应该根据案件数量、执法效果、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标准化构建,科学设置岗位职责。

三是强调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责任追究措施,通过扣发岗位津贴、降低执法资格能级、取消执法资格以及纪律行政处分等方式,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四是科学监控和整体把握。对每个岗位及个人的工作情况,税务领导干部应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各执法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质量,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最大限度消除执法隐患,避免因执法错误造成的重大损失。

四、小结

篇2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法治

税务稽查本身是一项法制性非常强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欠缺,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距离有法必依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税务稽查公正性以及权威性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目标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于纳税征管机构来说,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行为规范性,从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一、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是指我国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对于监督检查,税务稽查包括专案稽查、日常稽查以及专案稽查三大类,税务稽查在维护纳税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决定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执法公正性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对于提升执法公正性具有提升作用,维护好税法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是税务机关税务稽查中必须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法律从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纳税人都必须要遵守税法规定,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目前税务稽查执法的不规范对于执法的公正性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这使得税法产生了区别对待的问题,因此需要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为契机,来全面的提升执法公正性。

2.改善执法机构形象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对于税务执法机构形象的改善具有重要租用,税务稽查行为的随意对于执法机构的形象是一个伤害,使得公众对于税务机关的信任直线下降,并给社会诚信征税的氛围带来了影响。税务稽查人员代表着执法机构的形象,通过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给广大纳税人传达一个公平政治、严格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为诚信社会氛围的营造贡献更多正能量。

3.杜绝各种权利寻租

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对于减少税源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税务稽查的行为如果做不到有法必依,必然就会给权力寻租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从而带来税源的大量流失,同时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鉴于上述分析,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纳税环境。

二、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很大原因在于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1. 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欠缺

目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欠缺,对于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加上在具体执法中存在人情大于法治普遍问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税务稽查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对于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方面培训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在员工法治培训方面重视不足,投入有限,工作人员法制方面培训机会很少,从而导致员工缺少税务稽查方面相关法律知识。具体到税务机关个体员工层面来说,员工在税务稽查法规的学习方面自觉性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了员工法律意识以及知识的不足,并成为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导火索。

2. 稽查执法不够公开透明

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税务机关以及被稽查对象在稽查工作开展方面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的不公开以及不透明很容易导致被稽查对象对于这一工作的开展存在很大的抵触心理,并对于税务稽查结果不认可,从而容易引起一些冲突和纠纷,不仅仅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法律风险,同时更可能会损害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方面,没有做到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将稽查内容、稽查流程等告知纳税人,从而给一些税务人员税务稽查行为不规范创造了条件。

3. 稽查执法存在权利寻租

税务机关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存在的权利寻租问题也比较严重,很多税务人员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面对被稽查人员的寻租行为自制力不够,没有表现出来应有的职业操守,从而带来了税务稽查实质上的违法行为。税务稽查执法中的权利寻租带来了被稽查企业的偷税漏税,对于那些没有偷税漏税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公平,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税法权威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税务稽查权力寻租的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响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税务机关人员没有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具体策略

针对当前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税务机构给予高度重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积极学习法律制度

要想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关键就是要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提升着手,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人员法律知识、素养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较好的解决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开展中,税务机关需要做足预算,制定出来形式以及内容都比较合适的培训讲座,全面提升培训效果。另外就是税务机关要注意构建学习型组织,以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来让执法人员形成自觉学习的理念,主动的去学习税务稽查法律知识,并利用这些知识来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从而确保这一工作的合法性。

2. 阳光开展稽查执法

税务机关要加强阳光执法活动的推进,提升这一工作的透明性,减少因为不透明而出现税务稽查行为不合规的行为。税务机关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将税务稽查所依据的条款,税务稽查内容以及税务稽查流程、税务稽查结果等内容都要告知广大纳税人,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阳光税务稽查执法要求税务机关建立起来合适执法机制,设置稽查人员权力制衡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稽查职责,稽查中要与被稽查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实现各种信息的无障碍流通。

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执法要建立起来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税务稽查中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要敢于追责,提升责罚力度,让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心中能够有一个约束,在做出违规行为之前能够充分考虑到可能受的责罚,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面对各种权力寻租行为,能够果断说不,从而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促进税务稽查效果的提升。

总之,目前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是刻不容缓,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税收增长乏力的情况之下,我国要借助于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来减少各种偷税漏税的情况。同时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未来我国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规范,综合从法治意识提升、阳关执法开展以及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着手,全面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姣.浅析我国税务稽查执法现状及风险防范[J].经济视野,2014年4期.

篇3

关键词:新税法;企业税务筹划;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70-01

一、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所谓企业税务筹划,是指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背景下,遵照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高效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保证企业税务负担的正常化发展。由此可见,税务筹划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一旦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变化,企业税务筹划就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税务筹划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内部联系客观决定了企业要与时俱进,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外一方面,依据新税法的相关内容,企业征税内容出现了很大的调整。企业应该以降低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析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以实现合理的避税。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存在的缺陷

(一)税务筹划意识不强,缺乏深刻的认识

结合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难以准确的界定偷税、漏税和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而且对于新税法的新内容也没有透彻的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往往沿袭旧有的税务筹划方案,这显然与现阶段的市场环境不相符合,也与国家税收精神不吻合的,难以有效地在新背景下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缓解。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难以做到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步,势必将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制约因素。

(二)税务筹划能力低下,缺乏竞争的意识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着很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现实中,企业忽视税务筹划环节,整体税务筹划能力低下,财务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难以满足新税法的要求,也就难以在企业税务负担减轻和经济效益提高上发挥作用。或者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不全面、不深刻,忽视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得其综合素质低下,难以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企业特点,制定合理的方案;或者企业忽视税务筹划,企业财务人员得过且过,缺乏竞争意识,以传统的方式去处理各项税务工作,使得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税务筹划体系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

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环节,保证税务筹划效果的实现。但是结合现实情况,部分企业在税务筹划体系建设上存在很大的缺陷,管理缺失,控制不力,使得税务筹划体系难以健全。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税务筹划的目的观念不强,从理论上来讲,税务筹划是一项目的性和整体性的工作。而现实是部分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要符合生产经营现状,忽视成本收益探析,导致税务筹划目的本末倒置;其二,税务筹划的时间性,税务筹划属于前瞻性工作,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但是现实是各项经济行为结束之后,才开展税务筹划,使得税务筹划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三,税务筹划的方式单一,难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由于自身企业税务筹划经验不足,就忽视自身行业特点,擅自借鉴别人的经验,使得其难以适应新税法的要求;其四,税务筹划的联系性不强,忽视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导致征管流程复杂化。

三、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一)不断强化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规划意识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新税法的贯彻执行,这是尊重法律法规,完成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同样是企业缓解税务负担,实现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在学习和培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财务部门的财务筹划意识的培养,使得其高度重视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积极探析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之间的变化,找到切合点为实现合理的避税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高度重视财务人才培养,提高税务筹划能力

从本质上来将,税务筹划工作是一项智力高,层次高的管理项目,需要经验足,技能强,水平高的财务人才来组织实施。一方面,财务人员要清晰的了解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明白在哪些环节可以实现合理的避税,从而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设计税务筹划方案,保证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动态,研习新税法在主体,范围,内容,义务上的调整和改善,找到与企业效益的切合点,实现企业税负筹划的实时性。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需要不断强化培训的强度,以税务筹划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开展财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保证企业税务筹划主体的高质量。

(三)强化税务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企业的效益

税务筹划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我们充分探析税务筹划的特点。首先,尊重税务筹划的时间性特点,以岗位责任制来确保税务筹划方案在各项经济活动之间出台,为企业开展各项工作设定财务格局;其二,尊重税务筹划的目的性,以企业发展战略为主导,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都是以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三,尊重税务筹划的实践性,保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尊重新税法的改革,实现企业与税法之间的充分融合;其四,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设施,为税务筹划营造良好的环境。比如将税务筹划纳入到财务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中去。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税务筹划工作成为企业开展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能否有效的减轻负担,还将牵涉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新税法,无论在纳税人主体,纳税内容,还是税前扣除,税收优惠都进行了改革,这不仅仅将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而且将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和方式,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在新税法背景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将成为企业开展内部管理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 李英艳.浅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以江苏南京某中小公司为例[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2(8).

[2] 蒋立君,瞿 娟.完美集团企业全面税务筹划管理体系的构建[J].财经界:学术版,2011(2).

篇4

从法律的角度,避税是个中性词,没有什么不光彩的,可以叫它节税,或者叫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怎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少地缴税。还有一种介于合法避税和偷税之间的灰色地带,这是比较危险的,是纳税人应该谨慎对待的。合法的避税,符合税收法律政策,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和政策,就是偷税,就要打击。这就是法律对待避税的态度。

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之下;(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3)购买保险(放心保)公司的理财险;(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6)以实物形式发放;(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的界限: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规避缴税义务的非违法行为。避税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发现,这种发现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因为这种行为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现行税法在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尽管避税本质上不同于偷税,但它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目前对于避税的有效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是对法律漏洞的“挖掘”,只要事实符合字面的解释,法律就是有效运用的,即避税行为并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要依据法律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内容来判断税法条款对于某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与立法的宗旨相悖,则在课税目的上仍不予承认。

合理的东西未必合法,这个道理众所周知。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在法律的边缘做文章,虽然看上去略显牵强,但形式上又从法律的角度难以挑剔。我国税务部门在近年不断举办相关税务培训,有意思的是,这些培训中既有税收筹划培训,也有反避税培训,前者是针对企业的,后者是针对税务机关的。

篇5

一、健全税务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税务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税务也不例外。税务的内容、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程序、形式以及的收费标准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于的始终。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务的情况看,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也有依照联邦国内税法制定有税务规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规范税务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税务始于1985年,直至1993年的《税收征管法》才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办税的规定,但迄今还没有一部权威性、完整性的法规。尽管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有关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税务师法》、《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操作性法规,导致税务实践方面仍然无法可依,这表明我国税务的立法远滞后于实践。

因此,要做到依法,就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为税务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应对目前许多的条例和暂行办法出现的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正式立法,以使这些法规、条例本身更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行业法规与制度。当前应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坚持按法定程序,严禁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强监督制约,严厉查处超越权限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行业管理行为

税务是一个新兴的社会服务行业,规范其行业管理行为是规范税务市场的关键。目前各国税务的管理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集中型,即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下再设立行业组织机构,如协会或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税务人取得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考核。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二是松散型。即政府不设管理机构,税务人资格由行业组织负责考核授予,政府是管理税务机构的审批和开业注册登记,这种形式英国最具代表性。三是混合型。即政府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税务的行政规章,但税务人的资格由行业组织考试、考核授予,美国的税务就是这种管理形式。这三种形式集中体现了税务工作要有规范严格的行业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滞后,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未能及时分流,一方面有些地区未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造成税务管理权的缺位,出现了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业务,自定标准乱收费、高额回扣揽客户等放任自流的现象;同时,目前税务机构尚未普遍有序地建立,从业人员没有经认真培训就匆忙上岗。已建立起来的机构又不经过统一的资格认定,所以,其行为必然具有较大的区域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机构并未从税务机关分离出去,又缺乏行业管理机构,致使税务业的工作五花八门,缺乏规范的执业标准。

规范税务行业管理行为的关键就是规范职责。只有职责明确,行业才能规范。当前,规范职责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不能任意增减。二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来规范,也就是通过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事监督管理和税务师协会的行业执行管理来规范,理顺税务的管理体制。

税务业作为一种中介服务业,其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才能在税收管理上真正形成一个有效的征税、纳税、三者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税务的日常业务管理,应以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为主,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税务机构管委会一类的社会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与各级税务行政部门的关系,处理税务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制订税务的执业标准和行业服务规范,约束税务行为,以形成税务的民间自律机制。

三、提高人员素质

税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来完成的一种行为。没有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公正、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队伍,规范税务市场就无从谈起。所以,提高人员素质是规范市场的前提。许多国家对税务人资格的取得都规定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这是保证实行好税务制的前提。税务是一项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社会服务业,它不仅要求税务人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要求税务人熟悉税收政策业务,懂得财务会计、法律等有关基础知识。因此,必须对税务的人员进行税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资格考试。日本根据《税理士法》,对税务人的资格认证确立了一套严格的考试制度。每年8月15日全国举行一次税理士资格考试, 已形成经常性的制度。考试科目有会计学、统计学、高等数学、税法和税收政策等。

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加快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要有战略眼光,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素质较高的税务队伍。从目前税务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偏大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上达到一个新水准。一方面,需要依靠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体系,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迅速充实税务队伍;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建立社会培训机制来解决人才建设问题,对从事税务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选拔合格的税务师,逐步形成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系统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以适应我国税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四、协调税务关系

税务市场是由“征”、“纳”、“代”三方组成的市场,协调税务关系即协调“征”、“纳”、“代”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规范税务市场的标志。“征”和“纳”在税务管理中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税务成了“征”、“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使过去长期形成的征纳关系,转变成为征、代、纳三者新型的关系。征、代、纳三者关系是否协调,是否各尽其责、各行其事,即是衡量征管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规范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

要协调“征”、“纳”、“代”关系,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协调“征”、“代”关系。作为人员,要实现由“征”到“代”的转变,彻底摆明从税务机关“征”的角度去考虑的思维方式,真正把自己从税务机关“独立”出来,承担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协调“代”、“纳”关系。要提倡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缴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税务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要转变观念,重新认识纳税人、人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其次要尽快建立新型制约机制。主要是建立和形成税务机关,税务机构和纳税人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征管新格局。再次是摆正关系,主要是摆正依法和优化服务的关系,分清征、代、纳三方的法律责任,理顺征、代、纳三方的关系。最后规范征、代、纳三方的行为,强化监督、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