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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 教会法 政教合一 世俗法律 宗教革命

一、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的发展史

1.教会法的发展史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刑法、诉讼法等也都有相关的规定。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在早期基督教作为奴隶和被压迫人民的宗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公元2世纪后,许多有产者加入教会,并且取得领导权。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这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随后颁布了第一部教会法《尼西亚信经》,很快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

基督教的教会法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公元4世纪到9世纪的形成时期,这个阶段基督教地位日益提高,教会法从教会内部涉及到世俗社会;公元10世纪到14世纪,这个阶段基督会的权力发展到极致,教会法得到不断完善,教会法院对世俗事务确立了管辖权;公元15世纪到19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加强,世俗君主逐渐脱离罗马教皇的控制,但是教会法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仍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2.伊斯兰法的发展史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的准则的总称。

公元610年,创立伊斯兰教,信封真主为唯一的神,经过20年的努力,他建立了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到公元8世纪,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被渐渐确定下来,《古兰经》得到了整理和汇编。9世纪中叶,伊斯兰法到达全盛时期,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随着阿拔斯王朝的衰落,伊斯兰法停止了发展,到10世纪,伊斯兰法正式停止发展,这种“盲从”的阶段一直持续到近代的法律改革。

3.中国宗教发展

中国的宗教种类繁多,主要的有佛教,道教和儒教,还包括一些自然崇拜和民间信仰。中国的宗教发展应源于远古时代的传说、神话和自然崇拜,这些对以后三大宗教的教义发展有明显的影响。

在中国影响最大的儒教由孔子创立,汉代以后得到统治者的支持,渐渐影响了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儒教有许多著作,但不是教规或法律性质的,而是哲学意义上的著作。

佛教由印度传入后,在中国的到迅速传播,尤其是唐宋时期。佛教除了经书之外,少有世俗方面的文献,更不用说教会法。

道教源自中国,在唐宋时期发展也达到高峰,道教并未参与世俗社会的管理,道教的规范也仅是对道教徒而起作用,也无道教教会法产生。

中国还有许多民族信仰,民间信仰,自然崇拜等,但它们的发展更加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还有许多盲目之处,没取得大的成就。

二、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法规对世俗法的影响和比较

1.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教会法与日耳曼法、罗马法共同构成了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的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为后世的法学理论的发展打下的根基,直接影响到西欧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基督教主张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继承权平等,反对重婚、童婚、近亲结婚被后来的各国法律接受;在刑法方面,教会法重视对犯人的教育改造;教会法发明的“自由心证”、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纠问式诉讼对后来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有重要影响。

2.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伊斯兰教的诞生是阿拉伯国家建立的基础,伊斯兰法也在中世纪阿拉伯国家法律体系中起支配作用与核心作用,在意思拉国家形成了伊斯兰法系。

现在,有些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法仍然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有些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明文规定伊斯兰法是立法基本渊源,多数伊斯兰国家的婚姻制度仍然由伊斯兰法调整,西方化法律制度仅仅是那些与经济贸易关系密切的经济法律规范和少量民事法律规范,以及与国家统治秩序紧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20世纪70年代后,巴基斯坦和伊朗甚至先后宣称要全面恢复和运用伊斯兰法,由此可见,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对这些伊斯兰国家和人民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了。

3.中国宗教对中国社会和法的影响

佛教给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伦理生活带来了善恶观念、报应观念、轮回观念和惩戒观念。

儒教传承数千年,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资源,包括宗法、等级、礼乐制度,应用于实践中,国家就是一个样本。从汉武帝“罢黩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学思想开始统治中国人的思想,儒家的学说在法秩序上得到发挥的机会。到唐宋时期,儒教规范已经实际承担着社会主要的伦理教化职责,深刻影响的世俗法律,起着实际上的惩戒义务。

道教起于老子的学说,后来基于功利目的发展正为宗教,在民间得到一些人的信仰,尤其是它的神仙方术对社会影响最大。宋代时是道教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仅仅体现在教徒和道观数量增长上,宗教与世俗的融合并没有多少发展。至今,道教仍然只是停留在少数人信仰的层面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弱。

4.西方宗教与中国宗教的比较

同样作为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宗教,基督教哲学和伊斯兰教与中国宗教相比较,有以下一些区别:

(一)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与政权国家结合,并且将其教义广泛传播,使世俗人都来信仰它们的宗教哲学,成为它们的教民;而中国的宗教转播总是会限定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又与国家政权相分离,无法取得一些世俗的权力来推动宗教的发展。

(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用道德观念来教化它们的教民,使教规自然被教民应用到世俗生活中去;而中国的宗教用迷信(崇拜)或灵知(知识)概念来定义“神――人”关系,导致中国宗教只能一些极少数人,而且容易被统治者利用来强化自身的统治地位,拉开人和神之间的距离,将教规与世俗法律的距离拉开,使世俗法尽量与宗教教规脱离。

(三)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信仰一神,这有利于教民统一思想和行为准则,便于教义的传播和发展;中国宗教总是信仰多神,使信仰者有多种选择,宗教哲学的发展呈多样化,教民分散。

(四)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接受过宗教革命的成果,建立过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国宗教未曾接受宗教革命的成果,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

(五)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比较注重非理性的信仰,教民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信仰程度极高,教规会成为他们的精神和行为的最高要求;中国宗教注重理性,有些带有明显的功利特征,极少情况也有非理性色彩,宗教哲学一直作为哲学在理性的得到少部分人的发展,人们的信仰也多带有功利的目的。

(六)伦理在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世俗与宗教的紧密联系,伦理观念不得不成为宗教教规的重要内容;而中国的宗教教规中伦理并不居于重要地位,宗教的发展多在一些固定的场所或者固定的人群之中进行,宗教朝着理性哲学的方向发展,与世俗观念和规范远离,教民多认为宗教是完全脱俗的,宗教不应为世俗所侵扰。

三、对中国宗教教规没有上升为宗教法的分析

对中国宗教教规无一成为颁定的教会法的追问,可以分别从中国三大宗教的宗教教义和宗教哲学本身来寻找答案,然后,总体来看中国宗教的特点对宗教教规发展成教会法的阻碍作用。

我国的佛教来自印度,经过与我国民间传统和自然信仰的融合,成为不同于印度佛教的另一只佛教。中国佛教以追求远离社会,弃绝现实的目标,强调出家和个人修习为基本特征,抛弃社会责任,苦行修炼,研究自然。佛教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无法推介给大众,在僧人之外无法形成严密庞大的宗教团体组织,佛教与世俗分立,佛教教规也与世俗法律在各个方面的要求,要达到的目标,要规范的事务范围等有重大区别,导致佛教朝自己的方向发展,世俗社会既想接受佛教的优秀因素,又极力排斥其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因素,统治者更是仅仅将佛教作为平息民怨等方面的工具使用。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最初基于功利目的建立,缺乏那种超凡或者普世意义的伦理关怀。道教从一开始就是自然地宗教,而不是革命的宗教,无法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那样领导宗教革命的方式发展,因此,其入世的难度也非常大。并且,道教的巫术倾向十分严重,具功利性和非理性特征,比如,道教曾用符灰等治病救人。道教的发展并不严谨,道教伦理多来自佛教和儒教,道教源自黄老道、神仙方术和民间信仰,是一种杂合的教派,因此,也不能将教民的信仰有效集中,没有统一既定的教内规范,更加无法影响世俗社会的法律规范,甚至形成道教教会法了。

儒教在中国多被成为儒家思想,有人甚至不认为儒家思想是宗教,可能是对宗教意义的曲解所致。就儒家思想来说,是中华文明史上最成功的学说思想,统治中国2000年,已经深深影响到每个中国人的骨髓。儒家思想也体现在中华法系里,从这层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对世俗法的贡献。但是,儒家思想作为一种被中国人信仰两千年哲学,作为儒教来说,却没有产生过一部法律性质的规范,原因在于,儒教从不专门为自己的固定教民制定完整的规则,而是在辅助封建统治者制定全社会的世俗规范,儒家的思想也是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而服务的,而不是去迎合普通人的愿望,仅仅甘愿作为统治者奴化人民的工具。

总体来说,中国宗教集体意识非常淡漠。中国各种宗教派别,无不强调个人的修为,个人的思想境界,无不充满对圣贤,神灵个人的顶礼膜拜,无不体现着宗教最高修为者对他人的救济,指点。在中国的宗教里,等级观念严格,不同等级的教民地位完全不同,这也导致了教民之间交流合作机会的减少,信仰者的全部精力集中于追求个人境界的提高,级别的上升,彼此之间孤立,教民之间集体意识差,几乎不会共同去探索和交流教义。宗教意识里将世俗排斥于宗教之外,使教民与世俗人之间渐渐形成天然的障碍,教民对世俗愿望的抛弃和世俗人对世俗愿望的追求成为矛盾,宗教不愿以为了世俗权利而与世俗人联合,也不愿意教会规范涉及世俗纷争。中国宗教所缺乏的集体意识,正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所极力推崇的宗教精神,而这也成就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繁荣发展和世俗影响力。

中国人口众多、民族繁杂、传统思想、风俗难以集中改变。中国的社会状况也是中国宗教无法像西方宗教那样繁荣发展,取得成就,甚至产生宗教法的重要客观原因。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国家的人口不像中国这么多,宗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难度太大;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几乎都有属于本民族的或自然崇拜,这些延续千年的传统是很难改变的;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也有许多地方传统和民间风俗,宗教教义的普遍接受也是不大可能的,况且在生产力低下又阶级压迫严重的古代中国,人们大众的最基本的吃饱穿暖的愿望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民众是不会接受要求人们精神上脱离世俗愿望的的。

综上所说,中国宗教教规无一上升为宗教法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自身的原因。中国宗教本身不是完善的宗教,或脱离中国社会实际,或没有自己的完整良好的教规,不能获得全体大众的支持和信仰,也不能获得统治者的支持和依赖,使自己的发展没有见识的基础。宗教规范只能在自己内部起作用,而无力影响世俗社会,也便不能产生出约束世俗的教会法。

二、客观的原因。中国社会复杂的背景和现实条件,宗教种类法多,信仰复杂等等直接阻碍中国宗教的发展,使其不能有效的融入社会,影响世俗社会,进而产生出教会法来规范世俗社会。

参考文献:

[1]麻天祥.中国宗教哲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吾淳.中国社会的宗教传统――巫术与伦理的对立和共存.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

[3]林荣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篇2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免责事由;赔偿责任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单证。承运人凭单放货是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但由于提单故有的缺陷及海运技术的发展,因无单放货产生的法律纠纷在这几年有明显增多的趋势。无单放货的各个相对人各执一词,这无疑是加重了审判的难度。而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全面,难免会遇到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

一、责任性质的比较分析

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无单放货行为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无单放货行为是一种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的行为。其在我国的《合同法》第122条中也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而由上文得知,《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而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所以相较于《鹿特丹规则》,我国的《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理,符合现今司法实践的需求并且也不会产生法律适用错乱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更为有理有据、明确具体。

二、免责事由的比较分析

(一)根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无单放货

不同国家的目的港放货方式不尽相同。例如一些南美洲国家,不允许承运人直接将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是先交给目的港当地的海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场所,再由这些部门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托运人和收货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选定了目的港,这是承运人没有参与也无法控制的,故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后,依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交付了货物,就完成了其交付的义务,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免责情形,《鹿特丹规则》第48条和我国的《无单放货规则》第7条中都有所体现。这条免责情形是十分合理的,符合当今的航运实践。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

在《鹿特丹规则》下,若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除了根据指示放货外,还可以选择将货物提存等其他方式。这种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还是有机会提取货物。而按照我国《2005年会议纪要》中的规定,若目的港无人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想要免责,只能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放货,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货款两失的损失。这条免责情形,《鹿特丹规则》中的规定更为合理,有利于减少正本提单持有人货款两失的风险,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参考并借鉴。①

(三)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无单放货规定》第10条和《鹿特丹规则》第46条、47条中都规定,承运人向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权再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一式数份的正本提单的情况。当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取获取后,其他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很可能因提不到货物而对承运人提起交付货物之诉,为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确立了这一条免责情形,这为承运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很好的保护。

(四)收货人未适当表明身份时的无单放货

根据《鹿特丹规则》第4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提单持有人未能或拒绝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承运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对货物采取行动而无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我国法律虽未对该免责情形作出规定。但此规定中应给予“适当表明身份”一个具体的解释或规定,否则任何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后都可以说提单持有人未适当表明身份。这样不但会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会遇到法律适用不明等一些困难。

(五)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被法院依法拍卖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滞期费或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的义务。若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付清这些费用,又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货物留置。现实的海上货物交易中,承运人留置货物后,有时长期没有收货人来提取货物,承运人不可能无限期的等待。我国的《海商法》就规定,承运人合法留置货物后已经满60天,就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对此《鹿特丹规则》并未作出规定。我国的这一规定是在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失或将损失减到最小,是立法先进性的体现。

三、赔偿责任限制比较分析

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中规定,若提单持有人可以证明承运人有丧失了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则承运人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反之,则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在《鹿特丹规则中》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还是很大的。②也就是说,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而我国法律则规定,若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自己无单放货的行为会酿成损失还轻率的实施,就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相对较小,甚至没有。

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规定更为合理,符合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货物确实存在海上风险,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分担这种风险。但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在目的港交货时,并不存在海上风险。因此,无单放货不应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并且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中都规定,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无单放货行为的违法性和其是否享有免责条款,他们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或明知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我国法律在规定的一些细节上还应加以完善,比如此处的“承运人”应规定为是承运人本人而不包含其辅助者,再如对明知或故意的行为应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仍是当今国际海运的主要课题。近些年来的立法还是相对较为先进的,不但规范了承运人的交付货物环节,也为一些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更好的解决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问题,我国立法者应当结合《鹿特丹规则》,并且吸收其他国际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更完善的立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贺晓丹.无单放货法律的新发展[D].上海.复旦大学.2010.

②蔡春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参考文献:

[1]陆玉.浅析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J].知识经济,2010.

[2]贺晓丹.无单放货法律的新发展[D].上海.复旦大学.2010.

篇3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为确保市人防(交战)办国防工作有序推进,市人防(交战)办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了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方案,把国防工作列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狠抓国防工作任务落实。

(二)利用宣传月、宣传日、节庆纪念日、法制宣传日等,扎实开展多种形式主题国防教育活动。

1、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颁布12周年之际,利用宣传《人民防空法》颁布16年之际,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热情,使其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2、抓住契机大力宣传《国防教育法》。2012年市人防办结合“9.18”、“10.29”“12.4”及“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法治”法制宣传的要求,分别在人民广场、黔灵山公园大门前向市民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等宣传资料共计10000余份,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3、加强对全市初级中学国防知识培训。2012年,市人防办会同市教育局完成了全市1.7万名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培训任务,合格率达100%。本年度在新世界实验学校、省军区举办全市人民防空师资教育培训班,增强了全市师生的国防知识技能。

4、大力开展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六进”活动。各区(市)县人防(交战)办向各区属各初级中学发放《防空应急手册》共计30000余册;市小河区在转盘点开展了以“依法开展国防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为主题的国防人防知识宣传活动,共发放《人民防空防灾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市民咨询600余人次;在开阳县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邀请了有关部门在城区进行了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放3500余份国防资料,向前来咨询的市民讲解人防知识,人数达2300余人左右;2012年10月29日,市人防办领导到现场参加各区(市)县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组织的“人民防空法”颁布16周年为主题的“防空、防灾”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发放国防宣传资料30000余份,向万余名市民讲解人防知识,通过上述不同方式的活动,使全市市民居安思危意识,自觉参与到国防建设中来,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5、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系统的强大宣传功能,着力营造国防教育浓厚氛围。2012年,市人防(交战)办共向“市国防教育网”站报送信息105篇,图片12幅。指导了各区(市)县人民防空(交战)办公室刊载了国防为主的人防知识,拓展了国防工作宣传形式,使广大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市人防(交战)办国防意识需进一步提高,国防知识学习进一步加强。

(二)需进一步加大国防知识宣传的工作力度,确保市人防办相关国防信息,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有效。

三、2013年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2013年市人防(交战)办国防工作以党的十精神为统领,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精神、全国第六次人民防空会议的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同时,继续利用好国发2号文件带来的历史机遇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宣传、利用“全民国防教育宣传日”和《人民防空法》颁布17周年宣传契机,大力开展国防知识教育宣传。

篇4

1、普法考试:大家普遍应该明白的法律常识,通过培训进行考试。

2、普法是普及法律常识的简称,普法的对象是国家居民,普及的法律常识是居民必须要理解的法律。这种法通常是法律中最简便的一种。

3、普法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国防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禁毒禁赌条例》以及与青少年教育及成长、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对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的现象,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国防教育片面地理解为战备教育,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我国周边还是比较安宁的,没有“敌国外患”,进行战备是无中生有,认为国防教育没有现实意义;二是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认识模糊,认为只要我们把经济搞上去,我们国家就强大了,甚至认为,现在是和平建设时期,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国防教育需要花费很多经费与精力,是“纯消耗”、“扯后腿”的一项工作;三是把国防建设简单地看成是军队建设,认为参加国防建设乃是军人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多大的关系。因此,应该对持有这些偏差观点的人从现在开始就培养其“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意识以及国防意识、国家安全意识。

国防教育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技能、国防法制、军事理论等多方面。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国防教育的内容还很不规范,缺乏针对性。在国防教育中,对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对干部学什么、群众应了解什么、学生应掌握什么等,都未做明确规定,缺少针对各个层次和对象的规范化教材。许多地方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时,习惯照抄照转上级的宣传材料,并不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教材,使教育内容不能够针对本地情况进行教育,无法达到教育的目的。更有甚者,很多人把国防教育等同于近代史教育,一说搞国防教育,就把一些近代历史图片制成展板拿到街上摆一摆了事,还出现了基层国防教育办公室不注意收集、整理发生在身边的国防教育材料,没有长期教育计划,只有上级要求时才去临时找材料的现象,使得国防教育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大。

尽管《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要求各个地方政府机关、企业、学校要在自己本单位的经费预算中开列出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要的经费,但是对于国防教育活动经费如何预算,怎么分配国防教育经费比例,经费保障的具体数额等,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有些地方党委、政府把全部的精力放在经济建设上,对经济建设投入力度大,用于国防教育的经费却十分有限。国防教育经费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对国防教育的重视程度,然而,很多地方却普遍存在着领导重视的经费就多,领导不重视的经费就少,领导想要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的随意现象。例如,有些地方国防教育的经费只有几万元,平均到每个人头上只有几分钱,而有些地方却有每人好几百元的现象。有些地方虽然把国防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适当增加。无法落实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必然有碍于国防教育活动大范围、经常性的开展。

全民国防教育对策

加强国防教育,是为了适应新时期国际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当前,国际局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发生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局势变得更加微妙和复杂。随着世界安全局势与世界格局发生的变化,以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的斗争也变得异常复杂。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因而更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来求发展。但是,我国周边环境以及国际环境并不稳定,特别是一些西方人士提出的“中国”,更是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面对复杂而又深刻变化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安全环境的严峻挑战,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放松警惕。开展国防教育,就是要引导全体公民充分认清目前国际形势,明确我们所面临的潜在威胁,加强国防观念,树立居安思危的思想,从而万众一心地搞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提高我国国防威慑力、遏制力和赢得现代战争的能力。”[3]国防教育作为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国民国防意识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对全民的国防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才能更好地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为捍卫国家和,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保证。加强国防教育,是提高国防精神的重要途径。

精神是一个国家的脊梁,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国防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要增强全体公民的国防意识,而国防意识中最基本的则是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所需要的各种精神。国防精神是国防意识的集中表现,突出体现在培养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爱军尚武的奉献精神和自强不息精神、艰苦奋斗精神、民族团结、抗洪精神等方面。培养国防精神历来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它有助于形成积极、深刻、理性的国防观,提高全民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教育,有利于激发人民的爱国情怀,增强人民的国防观念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国防教育关系国家的兴衰强盛。加强人们的国防教育,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国际形势,充分认清国防建设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增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忧患意识。对青少年国防精神的培育,要突出体现革命英雄主义和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教育,以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广大青少年,使其树立不怕苦不怕累的吃苦精神,弘扬不怕牺牲勇敢顽强的民族精神。应通过全民国防教育,转化每个人的思想,提高全体公民对国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以增强人们爱军尚武意识,从而形成人人为国防事业贡献力量的良好局面。加强国防教育,是提高国民国防素质的有效途径。国民的国防素质是国民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则首先要从教育入手。加强国民的国防教育也是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全民国防教育大纲》规定:“国防教育是一项旨在提高公民综合国防素质的全面系统教育,其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不仅能够使人们增强国防观念,而且能使人们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技能,锻炼强健体魄,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使国民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从而促进国防现代化乃至整个国家现代化的建设。这是其他教育内容和形式难以替代的。#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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