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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l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连。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压多少伏,等表示;

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安全带时,应检查安全带的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损伤,金属配件的各种环不得是焊接件,边缘光滑,产品上应有“安鉴证”。

篇2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已经步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知识产权等内容也是越来越重视。以往的知识产权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培养出的人才已不能满足社会、企业的需求。由此可见,对知识产权教育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知识产权法的课程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特征较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性质的规范,也有公法性质的条款;既有保护实体产权的规定,也有保护虚拟财产的要求。从法律部门的归属层面上来讲,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围,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殊法。由于从属性上归属于民法,因此知识产权法基本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以及适用准则。从立法目的上来看,知识产权法的所有条款都是围绕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这项私权服务的。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的数量和占有量成为衡量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知识产权法课程最早开设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经济形势变化快,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经济发展并不同步。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联系密切,与文化、科技更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特别是科技发展对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有很大的依赖性。在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要明确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基本特点,做好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工作。首先,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内容庞杂。知识产权法既设计实体法律,又涉及到程序法;既包含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又具有行政法律制度的特性,内容跨度较大,界定复杂。其次,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的专业性较强。知识产权法直接确认科技成果、知识创新的保障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法就是一部专门针对科技、文化创设的法律,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认识和理解法律条文较容易,但灵活的应用知识产权法却需要大量的专业基础作为保障,学生很难掌握。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理念落后,内容肤浅

教育理念落后是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一个突出的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教育课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创造力不够、重视程度较低等,由此也导致了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法课程设定体系难以成形。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偏重于传统理论知识教育,与现代工业和互联网之间的联系不太紧密,但“工业4.0”和“互联网+”是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知识产权法课程设置与这些先进发展理念脱节,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从教学实践上都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此外,我们还应该知道,知识产权法必须与具体的专业知识相结合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高校要借助互联网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的“跨界”融合,提升知识产权法教学的课程品质。

(二)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

目前,我国高校培养的知识产权法人才与社会人才缺口并不匹配,高校教育与市场需求并没有真正的结合。有研究表明,我国高校的封闭性教学使得课程的实用性和前沿性大打折扣,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效率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就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而言,目前只有北京大学、中南政法大学等为数不多的高校单独设立了产权学院,这使得知识产权法的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去甚远。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知识的融合与跨学科应用是一种常见现象。我们所强调的创新型人才是复合型创新,即具有跨学科、跨领域应用理论知识的人才,特别是计算机、理工科等知识创新频率高的学科的知识产权人才具有大量的市场缺口。然而,这些人才的培养数量却与市场需求有着很大的差距,这固然与这类人才培养难度大有关系,但高校知识产权法教育课程与当前社会的应用需求脱节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三)师资力量缺乏,教学质量不高

据统计,在我国设立有知识产权学院的学校中,专业教师的数量并不多,其中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法教育的教师更是少之又少,相当一部分教师都是法学专业出身。当前很多教师法律理论十分精通,研究能力也很强,但由于长期在实验室从事研究活动,实践能力相对较弱。目前负责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师流动性很大,使其在知识产权法教学领域专业性上很难得到提升。成熟课程教学体系,必然要有一批成熟的教师作为保证,尤其是“互联网+”经济形态的出现,知识产权法综合人才培养对教师的能力要求又有所提高,当前知识产权法教学队伍并不能胜任专业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工作。此外,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师队伍在师资结构上还存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队伍内部缺乏“双向型”导师群体,导致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也难以提高,造成高分低能的现象。“互联网+”强调的是创新性,教师队伍缺乏成熟的、能将知识产权法课程与互联网教育思想结合起来的教学专家,这在传统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已落后时展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的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四)教学体系不完善在“互联网+制造”

“互联网+外贸”“互联网+金融”等背景下,各个行业在移动互联网的影响下,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联系十分紧密的经济共同体,知识产权工作也因此变得难度更大,涉及的方向和内容也更加复杂,这是移动互联网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从业者所带来的必然挑战。高校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形式的要求,提高课程内容的混合性和交叉性,建立一个涵盖法律、管理、理工知识等多学科内容的课程体系。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内容比较单薄,大多以单纯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为主,实践应用和跨学科的课程结合很少甚至没有,这使得当前的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培养新型人才的质量和效率上大打折扣。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改革策略

(一)拓展教学内容,将网络案例与理论教学相结合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周期大大缩短,知识产权法课程教育改革可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将最快、最热、最新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当中。对于教授知识产权法的教师来说,在教学时不仅要注重知识理论的系统性,还要明确产权条文在某些情况下运用的特殊性,让学生更加清晰、透彻的理解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为知识产权法的实践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要不断丰富和扩充教学内容,尤其是在进行难点、重点知识的讲解时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案例教学的优势,保证学生对课堂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使其能够得心应手地利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可以在移动互联网的帮助下达到最佳效果,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技术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中的应用、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还是专利文献的分析以及专利信息的使用等内容,都可以在移动互联网上找到合适的案例辅助教学,使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认识知识产权法教育的意义。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教学内容要有所差异,将教育的重点放在让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的范围与内容包括哪些,知识产权能够带来什么利益,以及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提升教学趣味,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丰富课件内容

信息化教育环境下,教师是否能够在课堂上将教材承载的内容深入、详细的讲清楚已经不是评判一个教师或一堂理论课是否合格的标准。在信息化教学背景下,教师的角色较传统教学而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师不再是活跃在前台的“演员”,他们需要更多的承担起“导演”的责任,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如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上。这种角色的转变要求教师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教材,将自己工作的重点放在为学生提供系统、丰富的学习材料,为学生设立效果最好的教学情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自主思考、自主学习、自主应用。为了更好的达到教学目的,教师可以通过幽默的语言、丰富的案例来活跃课堂氛围,在与学生的互动中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对课堂的真实期待,在尊重他们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调整课堂教学的模式、内容。总之,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要结合移动互联网时代课程教学改革的最近动向,科学调整知识产权法课程,提高知识产权法教育最终效果,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法人才。

(三)扩大教学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法网络学习课程

知识产权法开设网络培训课程,学生可以在移动互联网上完成课程制定、开课申请审核、课件制作、课程分类管理及随堂测试等活动。在网络平台的帮助下,学生可以随时学习和了解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利用知识产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网络教学与传统教学有很大的区别,可以采用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课程的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知识产权网络课程培训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知识产权法课程的覆盖区域和覆盖时间,学生可以借助网络随时随地查看课程内容,保证学习效果。另外,高校的网络平台将课程变成一种学生共享的教育资源,能够扩大知识产权法教育的覆盖区域,让更多感兴趣的非本专业学生接触到知识产权法课程,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高校利用知识产权网络教育平台,可以实现很多传统教学手段难以实现的教育效果,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①可以收集学员操作和所反馈的信息,按照培训师需要,为学员添加意见反馈窗口;②学员可以在下一次点击学习课程时,进入到上次所学断点位置(恢复上次学习的各种状态),或者进入到学员想学习的进度;③能够利用随堂测试,灵活地开展网络课程前测和后测活动,从而强化所学内容,以及进行个性化教学活动。

总之,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改革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发展和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具有重要意义。高校要拓展教学内容,将网络案例与理论教学相结合,提升教学趣味,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丰富课件内容,扩大教学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法网络学习课程,以激发学生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兴趣,提高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费艳颖.研究型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J].中国大学教学,2004(11):41-42.

[2]潘璐璐.我国学校知识产权教育研究[D].景德镇:景德镇陶瓷学院,2010.

[3]张丽娜,王崇敏.法学双语教学中的四大瓶颈问题[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24(4):55-58.

[4]陈美章.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6,16(1):3-10.

[5]刘华,戚昌文.对我国多层次知识产权教育原则及方案的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9(3):70-71.

篇3

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起步较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师资严重缺乏。

一方面,高校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教师严重不足,多则十几人,少则几个,甚至存在由民法学教师兼任的现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涉及面宽,专业性强,对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要求较高,纯粹法律出身的教师无法胜任法学教育,因而无法担负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大责任。

(2)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过低。

目前,高校毕业生逐年递增,很多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的现实压力。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想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基本的入职资格。而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有限,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迫于现实压力,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只能降低教学目标,法学教学目标层次过低,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使知识产权教学也被桎梏。

(3)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亟须变革。

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一般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如理论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等,但这些教学方法也存在两种教学误区:纯理论化教学和纯实务化教学。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应将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让学生牢固掌握。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改革举措

(1)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质量和素质。

我国有十多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但存在知识产权专业教师不足、其他法律专业教师兼任、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跟不上知识发展等问题,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招聘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教师,及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扩大知识面,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科技的发展。

(2)不断创新,使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应重视教学内容的合理设计与变革,使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新颖性。为此,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的讲授,使课程具有一定的底蕴,也要加入一定的案例分析,引入最新的理论成果,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完美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科技的力量和知识产权的独特魅力。

(3)改进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篇4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知识产权 创新 法律服务平台 公益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定位为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职责,不仅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援助服务,同时也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其它服务。基于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具有契合性,可以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任务,以突出法律援助服务特点,扩大法律援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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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 知识产权; 法律普及教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3)05-0061-04

收稿日期:2013-04-26

基金项目:国家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建设项目(教高函〔2010〕14号)

作者简介:蔡晓卫(1970-),女,浙江桐乡人,浙江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国家的发展要靠具有创造能力的劳动者和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之源,曾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的战略主动期,让大学生学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自主创新,懂得利用知识产权实现知识的经济社会价值,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内容,因此探索和完善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对改变大学生传统思维方式,引导大学生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切实提升学生的创新素质,以适应社会需求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笔者利用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学时,对本校400名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做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问卷抽样调查和座谈,回收有效问卷342份,结果如下:在问及“你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吗?”和“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和发明吗?”时,选择“比较了解”和“一般了解”两项合计的比例分别为“55%”和“22%”,两个项目选择“非常了解”的比例均在“5%”以下;而在问及“你了解创业中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其重要作用吗?”时,近“80%”的学生选择了“完全不了解”。

在问到“你在日常学习时是否有以下现象?”时,选择“一般能合理引用他人作品并注明出处”的达到“82%”,但选择“有时少量引用他人作品但不注明出处”和“写论文时有时会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的比例也分别达到了“47%”和“12%”;“你在日常生活中会使用、购买盗版软件、碟片吗?”几乎99%的学生选择了“曾经使用、购买过或正在使用”。

在问及“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选择“希望通过正常途径维权”的为“64.5%”,而选择“放弃维权”和“不知如何维权”的则合计达到了“35.5%”。“知识产权与自己相关性程度如何?时,”回答“一般”和“很少”的比例达到84.3%,“非常大”的约占“15.6%”。而在问及“是否有必要学习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时,54%和23%的学生分别选择了“非常必要”和“较有必要”。

通过座谈和以上这些调查数据分析,我们发现目前大部分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程度,并且随着年级的上升和专业的需要,大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主动需求总体也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1.大部分学生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

大部分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了解限于一些社会现象,如盗版侵权、剽窃违法等,对知识产权具体的内容了解不多,没有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习惯,知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100%的学生认为使用和购买盗版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几乎100%的学生承认,自己曾经或正在使用盗版。而当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干脆选择放弃维权,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二:一是知识产权知识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学习和普及具有一定的难度。二是尚未在高校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学习氛围。高校忽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投入也甚少,忽视大学生这一未来潜在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忽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养成的长期性,大学生接受和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渠道少,少数高校虽设有选修课,但选课人数少,普及率低,而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缺乏师资,大多流于形式,很多学生上课只是应付学分,大学生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与自己相关程度不大,也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实践,没有动力和兴趣去主动了解相关知识。

2.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意愿和实践相脱节

部分在校大学生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成果保护意识淡薄,不注重保护自己的创意和专利技术。很多大学生有自主创新创业的意愿,但大部分学生缺乏利用其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创业的实践,不知如何将其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直接影响了其创新能力的发挥和利用知识进行创业的机会的把握。这些一方面表明大部分大学生尚缺乏不断探索创新的毅力和动手实践的勇气,同时创新实践的能力和积极性也不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校忽视营造科研育人和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缺乏足够激励和奖励大学生创新的机制。

3.少数学生缺乏学术诚信、违背基本学术道德

部分学生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论文或拼凑或粗制滥造,一稿多投或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进行发表,甚至在论文中篡改、伪造和杜撰研究数据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同学对自己的著作权尚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我们认为社会学术腐败现象和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盛行影响了整个校园的学术环境,高校学术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惩罚机制的不健全也造成了学生对知识产权的漠视。

二、以“基础”课为主要载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

目前,部分高校比较重视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仍未完全纳入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中,知识产权教育主要以法学专业教育为主,而对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远远不够,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的内容大多从有限的选修课,通过互联网等相关媒体中获知,或者从高校开设的必修的“基础”课中获得,关注的也仅限于关于盗版、仿冒和剽窃等有限的内容,而且很多学校的“基础”课缺乏专业的法律教师队伍,教师在讲授法律部分内容时往往对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一带而过,或干脆略去不讲,使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流于形式。

作为“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在未来都必须把创新型人才培养作为首要任务,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人才支撑,更是大多数学校应有的定位”[1]。在知识产权竞争加剧的时代里,提升和培养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是高校走向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一着棋”,利用现有的“基础”课这个必修的、主要的载体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因此,我们在坚持因材施教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在深刻分析学生对法律教学的需求基础上,对“基础”课法律教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创新、丰富和发展,在法律教学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一个定位和两个阶段。

1.一个定位

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一般认为有两种:一是以培养知识产权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为目的的专业教育,二是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以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为目的的普及教育。[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在《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更是指出:“鼓励引导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建设,开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辅修课程,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目前,高校法学类的学生都要求上知识产权法专业课,其目标是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一些高校也开设了知识产权法的选修课,但因人数和课时等因素的限制,更多的理工科和文科的大学生没有机会接受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据调查显示,近50%理工科和近20%文科的学生都非常希望学习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虽然也有部分学生认为知识产权与自己无关,因此,怎样让学生逐步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是摆在我们当前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我们认为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并不是把每个大学生培养成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素养,这是一个观念意识逐渐认同、渗透和推进的过程,“基础”课应该是把它定位为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的以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为目的的普及教育,其目标是通过“基础”课这个必修的、主要的课程载体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和意识的培养,逐步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素养,为大学生树立学术诚信意识、开展科技创新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两个阶段

(1)常规教育 开展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如何在目前的“基础”课中渗透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非常关键,我们在对“基础”课中的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设计上,注重了其系统性、渗透性和连贯性,不同教学对象的差异性。首先,注重知识的系统性。从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性质、特点和基础内容入手,引导大学生树立创新和诚信意识,学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其次,注重内容的渗透性和连贯性。在“基础”课的思想教育中,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校训,鼓励学生投入到改革创新的实践中,激发广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热情,弘扬敢于创新、敢于开创事业的大学精神;道德教育中渗透著作权法的内容,帮助学生厘清什么是抄袭剽窃,什么是学术研究的合理利用等,树立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意识;在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中,引导学生在求职中如何保护其著作权,指导学生利用其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创业,将其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减少投资风险;等等。再次,教学对象的差异性,对理工科专业学生偏重专利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等内容的介绍,而对文科、社会科学专业学生则重点介绍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内容。

(2)延伸教育 实践证明,“基础”课课堂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内容还是有限的,其操作性和实际应用性也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所需,因此,第一,我们充分利用“基础”课国家精品课程的网络平台,向学生普及与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国内外、校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让学生了解《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和《“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管理办法》等制度,大力宣传学校教师和学生众多专利成果成功产业化的事例,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充分激发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第二,在“基础”课实践教学环节中指导学生参加知识产权公益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知识产权的宣传和社会服务活动,撰写研究报告,体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更加感性的认识。第三,建立流动的大学生法律咨询室,由老师以面谈、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学生在课堂上来不及解决而在现实中遇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从实施情况来看,一些对知识产权法有浓厚兴趣和强烈需要的学生的参与程度很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四,开设了“法学基础”通识课程作为延伸。课程除了介绍其他部门法外,对知识产权法的授课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侧重知识产权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实践性教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充分利用创业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讨论,增强授课的直观性和实效性,同时引入视频教学,让学生观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庭审视频,了解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掌握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的基本方法,提高大学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的深入探索和完善

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孕育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让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根植于受教育者内心,使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成为大学生的自觉意识,始终是高校重要的责任和使命。目前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参考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的先进理念,以“基础”课为主要载体,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方法和途径不仅应当成为高校“基础”课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开展和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各高校应在当前高校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改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环境,营造高校良好的法律教育氛围。

1.法律意识的培育离不开文化理念的支持,文化价值上的统一又有助于大学生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解,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认同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3年就提出要“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早在2004年5月日本就提出了“为确立和普及知识产权文化而努力”的主题,多年来日本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等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文化,日本通过在大学制定人才培养制度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讲座等措施努力营造了一个充分尊重和理解知识产权文化的社会环境。[3]

“‘基础’课的实践教学是校园文化的拓展和延伸,强化校园文化建设,对于实践教学的氛围营造、实践理念的深入人心、实践效果的人格内化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4]高校应把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和崇尚创新的高校校园文化结合起来,通过“基础”课这个载体努力拓展其实践教学,与学校相关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创业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让学生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智力成果的基本方法,提高大学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定期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开设讲座,联合各学院开展大型的知识产权法律竞赛活动,加强大学生创业大赛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鼓励学生踊跃参加更多的创新科研活动和各类创业计划大赛,创造高质量的科研创新成果,体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有将知识产权文化上升为大学生观念上的自觉,才能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创新的文化氛围,为培育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

2.现代大学教育必须把创新精神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重点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培养目的,培养致力于创新创业并拥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实践基础的高层次人才是完善“基础”课的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的又一个方向。

美国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特点就是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作为其本科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这一教育制度的重大改革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头号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5]创新创业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的目标都是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我国高校要借鉴国内外高校创业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创业教育的模式,进一步将“基础”课与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创业辅导课程(如职业规划课等)等有效地结合起来,全面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在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中融入创新创业内容,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培养大学生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创业的意识,扩大和增进学生的创业视野,使其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

3.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的有效性极大地依赖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进

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学水平,直接影响着法律意识的有效传播,鉴于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学科交叉性,提高教师多学科的综合知识背景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学校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基础”课的教师进行知识产权、理学、经济以及管理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完善教师知识结构;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可以借鉴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将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法律结合讲授,如在讲授合同法时,提醒学生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如何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填写科技合同,注意合同中有关成果归属、风险责任、保密等重要条款,有意识地启发和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增强授课的趣味性和应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让抽象的法律理论和规定更加通俗化和大众化,使授课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法的意识和理念的形成是一个持续和长期的培育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等更多力量的共同努力,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和高校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等因素都将影响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形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终究是大学存在的本义,更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不容旁贷的历史使命”[6],在今后的“基础”课教学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地开展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使“基础”课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更加系统、持久和科学,使其在高校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系统工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伟,邹晓东,陈汉聪.德国创业型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探析——以慕尼黑工业大学为例[J].高教探索,2011(1):73.

[2] 王宇红.论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与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8(4):63.

[3] 沈文庆.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J].中国科学基金,2005(3):133.

[4] 吕武.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路径探析——基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视角[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2(6):65.

篇6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

一、引言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新的时代,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表达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译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特定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此言不虚,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到2005年,更是飞速增加到8500亿美元。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可以说,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80年代。进入90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0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62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4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17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200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200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72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

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专家学者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在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域名权等新型知识产权都有与时俱进的保护。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1)知识产权侵犯手段日趋多样化。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为了规避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化,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难。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3)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界定日趋复杂。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在我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外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滥用。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已经把知识产权作为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方面的法律,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四、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代社会的全部新技术,几乎都是发达国家创造并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为了加快发展步伐,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就要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引进人家的先进技术,但前提是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承认人家的知识产权,消除侵权行为,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既避免受到WTO规则的惩罚,又形成良好的国际信誉,使发达国家真心与我合作,为购买先进技术奠定基础。

(2)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果法律像一根橡皮筋或麦地里的稻草人,法律也就失去了其权威性,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的后果比无法可依更为严重。一个时期以来,虽然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和公民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影响,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既影响了国内的知识、技术创新,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又给西方一些国家攻击我国造成口实,影响了先进技术的引进。所以国家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使法律的至上性真正得到体现。

(3)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素质,敢于并善于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促成“科技兴贸”政策落实的成功或失败。当前仍有很多生产经营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维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更有不少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不惜违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更要注意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因此,政府各级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应详细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计划,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实施。

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具有重大意义。1)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确认科技成果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保护他们对其创造发明、科技成果的权利,旨在发挥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广泛调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3)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深化科学技术创造发明、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制度化、法律化,确保脑力劳动者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实现战略任务的“必须依靠力量”,激发其主人翁责任感和创造精神,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在如今经济发展飞速的时代,拥有知识产权是一种财富,保护好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富。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 齐爱民,朱谢群.知识产权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郑友德.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 陈放.中国创意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6] 尹新天.TRIPs协议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J].专利工作动态,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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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判决书;知识产权法;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9

一、知识产权法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学在本科法学课程设置中,属于核心课程的必修课。就现阶段教学效果而言,该课程存在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学生无法通由课堂教学将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法言法语还原为生活情景。学生即使能够较好地诵记法条,也无法较为准确的把握和处理现实情景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相应法律关系。根据律师事务所、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反馈的情况,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毕业后就职,即便经过岗前培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毕业生不能较快进入职场角色。虽然我们倡导大学教育重在综合素质的提升,但是专业能力也应当获得同样多的重视。韦伯在反思德国以学术为中心的洪堡式的大学体制及其理念时,对以实用主义为目的的美国学院教育甚为推崇,美国学院教育“主要目的不在于提供科学和学识的训练,而在于通过在社会中获得自己的相关经验,培养个性,在于公民的培养,在于服务于美国政治和社会基础的世界观的培养。”[1]

韦伯所谓的社会相关经验,也就是专业能力了。基于本科教育的定位,我们也不强调对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因此,专业能力的提升就遇到了事实情景还原和行业经验的“瓶颈”。

为解决上述难题,部分政法院校对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引入实务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试图通过直接参与实践活动来让学习者获得真实情景的直观感受,并就此形成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实务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就出发点而言,其意愿无疑是良好的。虽然在教学形式上增加所谓的“实务”、“实践”或“观摩”似乎可以丰富教学手段,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并未达到课程设计者最初预期的效果。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时间本来就较为有限,加入实务和实践观摩环节之后,理论课堂面授的时间大为压缩,学生更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完整有效的知识体系。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当以理论学习为主,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技巧,为毕业之后从事实务工作奠定认知性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教学班均非实行小班教学,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组织实务和实践观摩,无疑增加了观摩单位和教学人员在组织工作上的负担以及不安全因素;而且,从法庭观摩或专利口头审理观摩的实际效果上看,由于在审案件相关资料不能公开,观摩过程仅能接触到口头内容,学生实际上很难从整体把握案件,甚至在庭审结束之后都无法归纳诉讼当事人双方争点。

针对上述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难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有必要做重新检视。近年来我们开展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等不同层次教改项目和质量工程,根据我们的教学经验,对教学内容本身进行反省和改革是有效提升教学质量的基本途径。教学效果中出现的学生缺乏将法言法语还原为生活情景并进而适用法律的问题,实际上也可以从教学内容本身的改革获得较好解决。而在教学内容改革的各项措施中,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判决书作为阅读和训练的基本文本则是其中关键环节之一。

二、教学设计引入判决书的可能

在以往及目前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甚至在整个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判决书的使用并未获得应有重视。即便是在部分设置案例教学的课程中,法学教师仍然以经过概括和提炼的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基本不提供未经裁剪的判决书全文,亦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判决书出处和判决号。如果学生试图进一步检索和学习,也无从下手。判决书在教学中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几项:

(一)司法体制因素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法院判决并不能对其他法院判决产生拘束力,法院判决统一遵循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司法制度的结构特征,直接致使法学教育更为重视法律法规文本的阅读和分析,而不重视或忽视判决书作为文本阅读的基本材料。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在为学生搭建法律制度及体系的框架中,以法条分析和讲解为主要内容。这一教学观念和思维模式,直接反应在早期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以及后来的司法考试内容之中:或者直接考察法条的记忆,或者考察法条本身的理解,较少以案例形式进行场景再现和法律适用。

(二)司法判决公开及传播力度不足

在互联网尚未兴起以前,判决书的传播途径往往仅限于案例集形式的图书,而此类图书的信息量和传播能力有限。除此以外,如果教学人员拟获得司法案例第一手资料,包括判决书、诉状、词及相关案件证据资料,都必须到法院档案室实地调研和采集数据。对一般教学人员来讲,这一过程成本较高,而且所能收集的案例信息非常有限。

(三)判决文书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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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在北京二中院正式成立,会议听取了《关于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筹备情况的说明》,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组织规则》,并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组织领导机构以及第一届理事会理事83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宿迟当选为第一届会长。该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首都知识产权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际,推进知识产权法学发展,发挥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与实践的专业职能作用,为首都发展建设和社会文明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研究会的成立,弥补了在知识产权人才密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首都长期没有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的缺陷。研究会将通过开展理论研究、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开展国际及国内民间学术交流合作等方式,为我国科技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指南】北京高院制定并下发《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专利侵权抗辩等作出了全面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知识产权政务信息评选,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先进地方子站和先进个人评选,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3项评比表彰项目被取消。

【迁址】10月8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天桥新址正式对外营业。

【落户】10月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签约仪式在成都举行。

【签约】10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关于加强工作协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框架协议》举行签约仪式,并与百度、淘宝、腾讯、新浪等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建立调研平台,同时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舆情监控以及专题课题调研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

【试点】10月1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军民结合推进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办,中国技术交易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情报所共同承办的民技术交试点在京启动。

【首批】10月14日,全国首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班在北京开班。培训结束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将统一组织审核员确认考试。通过考试的学员,将成为我国第一批认证工作兼职审核员。

陶鑫良:任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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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律 保护 完善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law protection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目前,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近年来在世界上知识产权不仅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乃至于演化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

知识产权成为跨国公司争夺我国市场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面临严峻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巨大的创造性,辉煌的智力动成果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但是我国对于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更好的与世界接轨,国也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步伐。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我国就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在这几十年的时间内,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保护知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同时相应地成立了国家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法实施机构,从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体现中国特色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些对维护我国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也于1991年制定,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并在2008年制定了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取得了新的长足的发展。

2.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世界经济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是我国毕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尽管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近20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却还相对薄弱,每年我国企业取得有几万个省部级以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量却没有占到该数量的10%,目前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而60%的没有自己的商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更是只占企业的万分之三。在我国的大中型企业中71%没有技术开发机构,2/3的没有技术开发活动。以2003年为例,企业在科技经费支出方面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仅为1.52%,而用于新产品开发的支出更是仅占0.66%。而发达国家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更是到占10%以上。我国企业往往只重视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保护,而将作为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保护却往往受到忽视。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近年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

2.2立法规制范围狭窄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开了法律的保护,所有的都是空谈,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这种情况,许多的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进行制约,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也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我国有关部门立法保护商标、专利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记编、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但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等。

2.3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开了法律的保护,所有的都是空谈,针对这种情况,许多的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进行制约,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也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受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这4个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在1992年以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做了全面的修正,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已和国际标准基本上接轨,只是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才使得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在较低的水平上。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已经符合国际标准甚至有的已经超过了国际的标准,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依然不断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以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应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样制定的战略才符合国家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有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更大的挑战。由于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来自这方面的挑战更为严峻。TRIPS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保护机制,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加强了对成员方的监督,比以前任何一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的标准都高、采取的措施都严。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历史非常短暂,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现代化程度还较低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种超越。其中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主要差距所在。我国整体立法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此,不协调和冲突就在所难免。为了适应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大趋势,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应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的培训和监督,从立法、执法、司法几大方面均应提高理论和技术水平,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实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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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2— 0132 — 02

[收稿日期]2014 — 01 — 24

[基金项目]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四川省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0110506).

[作者简介]徐玲(1980—),女,四川乐山人。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我国历时20多年,从最早的由国家专利局和原国家教委开办的专利法培训班开始,到80年代中期,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不再局限于专利法方面的知识。各高校的知识产权教学中心陆续设立,并且开始培养包括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逐渐形成了自身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也为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

(一)人才培养机构的设置繁复

一般而言,我国在政法大学和部分综合类大学以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作为主要的知识产权教育机构。从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成立“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中心”至今,国内各高校中设有知识产权学院的主要有: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设有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学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其次,就大多数的综合类大学而言,还是将知识产权教育机构置于法学院下,作为“二级”学院。但个别大学的知识产权学院已经取得了同法学院并列的地位。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最后, 在多数理工科高校的非法学院中,并未设立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机构,甚至未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课程纳入到教学计划中。

(二)学历层次与学位设置

1.两个学历层次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人民大学首先开办了知识产权双学士班。90年代初,国内高校开始在其民商法法学硕士点下设立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开始了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和博士生的培养。90年代后期,国内各高校不再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对象局限于法学院学生,他们纷纷开展知识产权双学科人才培养,和针对非法学的学生辅修知识产权课程的培养。到了2004年,经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华东政法学院、暨南大学等高校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本科生。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相继在法学博士点独立招收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至此,中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学历设置上形成了多层次结构体系。

2.三个学位层次

与知识产权多层次学历体系相对应,各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学位设置也相应形成。目前,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主要被授予法学学位。在全日制本科中有少数几所开展了知识产权本科生培养的大学,如华南理工大学,该类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会被直接授予知识产权本科学位。在硕士学位中,各高校普遍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研究方向,一般授予毕业生民商法的硕士学位。博士生的学位授予,除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外,如厦门大学,在其博士学位授予点中还设有知识产权管理学博士学位。

(三)学生的知识结构背景单一

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培养,我们一方面要清楚这些人才在进入专业学习之前所拥有的知识背景;另一方面还要了解这些人成为专业人才后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各高校普遍将知识产权的教育纳入到法学中,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或民商法的研究方向之一。这一体制的设置使得我国投入到知识产权学习的学生们在知识背景中主要以文科知识为主,缺乏管理类和理工类的知识背景;在教学过程中知识构成上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特别是在政法类大学和以文科为主的综合类大学。相比之下的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在学生的知识背景构成上就比较有优势;但从另一方面来讲,相较于政法类大学或以文科为主的综合类大学及其理工科高校的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论知识的重视和实际学习是不够的。

(四)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现状

我国高校的法学院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普遍开设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如果是直接招收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或以知识产权为研究方向的本科生,一般还会开设《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课程。而针对法学中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则会开设更加深入,专题性更强的课程。如上海大学在其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中就设置了科学知识产权法专题,网络知识产权法专题,标识知识产权法专题,文化知识产权法专题的等8门32学分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当然,也有一些理工科学校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全校的选修课。2008年,长春理工大学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特色,在全校理工科开设了知识产权选修课。因此,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课程设置上,作为法学院类专业,以法学院核心课程及知识产权法课程为主;理工科和管理学类专业的课程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只作为复合型的知识背景而开设。〔1〕

二、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缺陷

(一)毕业生学历构成与社会需求不符

目前,知识产权本科、双学士学位、硕士、博士人才培养模式等均已经有实践,且已形成自身的体系。〔2〕这一体系按照一般的人才培养规律应成金字塔形,即本科生和双叙事学位生在人数上应较多,硕士生和博士生相应较少。并且社会对这方面的人才的需求也是成金字塔形的。国内各到高校很少在本科阶段设立独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方向的专业,使知识产权本科人才供不应求。

(二)教、学知识结构单一

在国内各高校主要由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到知识产权的学习中去,其他理工科专业的学生则很少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学习。法学院的学生虽有较丰厚的人文知识和法律基础的积淀,但对管理类、经济类知识的掌握不足,且对知识的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相比而言,理工科学生更加注重动手能力,但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知识则不能全面,清晰的掌握并应用。除此之外,随着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日益的国际化,英语成为一门必不可少的技能,我国高校对学生在专业英语方面的培养也不够重视。同时,现在的知识产权授课教师基本上以文科知识背景为主,很少有具备理工科知识背景的老师,并且知识产权实务经验较少,这样使得整个知识产权的教授者和接受者的知识都过于单一化,不能很好的满足知识产权这一理论和实践现结合,文理融合较强的学科的教学要求。

(三)缺少实务型课程设置

具体到授课内容,知识产权专业教学过于注重理论而轻实践,特别是法学中得学习以法学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法律法规的剖析,而忽视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检索、维权等方面的实践教学。虽然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在理论素养上有一定的优势,但却无法满足工作中对于复合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科技的不断进步预示着知识产权的教学内容也应有所更新,而这一点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教学方面的不足之处,教学内容先对滞后,无法跟上科技进步的脚步。

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前瞻

(一)严格把关,建立适合的知识产权教育机构

培养机构是构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阵地。虽然目前我国该类人才较短缺,但解决的途径不是盲目的在各高校不断的建立知识产权学院或研究中心。而是应当选择那些教育设施、师资等各方面都达到一定水准的高校建立相应的教育机构,以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并保证培养出的人才的素质。并且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还应对该类机构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各机构不出现形同虚设的局面。除此还可以允许一部分学校实施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使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在知识储备,实践能力,前沿问题研究各方面都能和国际接轨。

(二)合理设置课程,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知识产权教学较合理的课程设置应包括教学环节和实践环节两个部分。首先在教学环节中,对于法学院的学生,除了法学基础课程,还应当开设一些理工科知识和专利人,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相关课程。对于包括理工科在内的非法学院的学生,各高校可以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门必修课,置入公共课中,并且将专利,商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等较专业的课程置入选修课中,使知识产权法在所有学生中得到普及。

在实践环节中,各高校可采取高校与社会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建立双导师制度,即校内学业导师和校外实务部门导师相结合的制度。这样能使学生获得更多到企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机会,培养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针对企业的需要培养出能在企业发挥作用的综合性、管理型、事务型人才。

(三)优化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可增加知识产权本科人才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无需局限于法律或管理学方面的课程,可以加入理工科如数学、化学、物理及管理学的知识。在能力培养方面也应在让其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的同时能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和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管理等问题,掌握专利和商标检索,知识查询的技能和方法,授予法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3〕其次,改变知识产权双学士学位人才的培养模式。目前选择知识产权双学士学位的人比以前有所减少,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就建议可以实行双学位的3+2模式。〔4〕第三,优化知识产权研究生人才的培养。研究生是国家实行精英化教育的对象,因此在数量上应该有所控制,并且该类人才在硕士阶段学习的知识应以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主。并且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学校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到国外高校交流学习的机会,学习他国在相关领域较新的研究成果或教学经验。

教育是文明传承的重要途径,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阵地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中更是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经济一体化这一系列的变化都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必须走出一条与社会需求密切结合的道路,形成并不断完善自身的培养模式,以确保高效向社会输送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性和持续性。

〔参 考 文 献〕

〔1〕张曼.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1,(17):32-34.

〔2〕季仁天.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现状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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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规划;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76-01

一、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体现。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对此进行过全面修订,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知识产权包含: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该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

城市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于: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二、城市规划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各单行法均对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界定,缺乏统一标准,一些内容重复规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二)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城市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不够重视。通过勘察协会了解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设计行业由乙方市场转为甲方市场,只要甲方支付设计费,即可获得设计作品。有时为了争取项目的设计权,城市规划企业甚至主动公开设计作品。另外,城市规划企业很少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其法律部门只是处理一般性事务,很少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以环同济产业园为例,该产业园主要以建筑、城市规划、园林等设计企业为主,2012年产值达到198个亿,但是从整体发展来看,却出现逐年缩减的趋势。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太低。

(三)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的转让、质押融资等需要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平台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只有少数省份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也限制了城市规划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

(四)维权成本高

即使城市规划企业有维权的想法,也因维权成本过高而妥协。诉讼维权除了费时费力、取证困难以外,诉讼环节的各项费用都让权利人难以承受。

(五)竞标失败造成作品浪费和侵权

由于城市规划项目采用竞标制,参与竞标的企业需要拿出设计方案。但最终只有一家企业中标,其余的设计方案却得不到利用和保护,往往会造成作品的浪费和侵权,不利于城市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流动性大

全国开设城市规划专业的高校较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进入城市规划行业,其专业素质值得怀疑。并且高校开设的课程多以理论为主,实践课程较少,缺乏与企业的互动交流,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呈现脱钩的状态。另外,城市规划行业的知识产权多以商业秘密来保护,但该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大,跳槽频繁,极易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法典化,并且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出台针对城市规划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该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提高城市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保护能力

要想促进城市规划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是使该类企业及从业人员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

城市规划产业需要通过综合性的信息服务平台来传播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通过商务平台来传播市场价值,由价值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来促进知识产权流通,来降低企业成本,激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城市规划企业的技术创新。

其次,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应适当放宽行业协会的权限,当发生侵权纠纷时,行业协会应参与调解,从而形成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知识产权诉讼,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

(四)完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制度

由于手续繁杂,周期长,城市规划企业基于成本考虑不去申请专利,这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不利。政府应该缩减行政审批程序,鼓励企业申请专利。此外,还应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从而降低侵权的风险。

(五)完善教育与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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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其中,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以及司法保护则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可靠保障和基础手段。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通过仲裁、社会管理等形式获得保护。这一切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体系。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知识产权立法为基点建立起来的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的制度。迄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行了知识产权法。与其他立法相比,知识产权法修改更为频繁。这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立法衡平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处于“动态运营”之中,需要适时调整;另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法与同时代的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科学技术发展中每每出现新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上及时作出反应。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体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除与世界各国基本相同的司法程序外,知识产权法律赋予有关行政部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调处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广泛采取的保护方式,其中的行政调处遵循与民事司法程序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但它不是司法保护的前置程序。行政保护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它是知识产权执法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

尽管行政处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最频繁、效果最直接的手段,但它也不能替代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四)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保护体系

20世纪以来,随着《TRIPS》明确肯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以及当代仲裁内容的扩大,知识产权争议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现实障碍逐步消失,不但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在内的各国仲裁机构开始受理知识产权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建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为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民事纠纷提供了专门性诉讼解决机制。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1.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缺陷。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尤其是起步较晚的中小企业。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不多。2.中小企业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3.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

(四)中小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中小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一)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二)中小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首先,中小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次,中小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再次,中小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三)官、产、学应加强合作,形成互补与互动

首先,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研究人员资源,广泛开展对政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其次,政府、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要联合起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大学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培养既懂法律又熟知国际贸易规则和企业经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再次,可以由政府引导,加强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高校、科研所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商品化,尽快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四)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框架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竞争集中体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竞争,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在不断的加强,而企业也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以开拓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这是时代的要求。有着灵活经营机制的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五)主要加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专利战略以其具有的技术性特点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有着独到的功能和作用,也显示出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紧密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技术的竞争,而技术创新又与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联系紧密,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中小企业应拥有自主的专利技术,这要求企业必须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增强,创新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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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高校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人民大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得到了国家和高校的高度关注,先后成立了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在一些高校还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例如在上海的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在广州的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现阶段我国中、小学知识产权的启蒙教育基本上属于空白,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基本上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而在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中,除了法律类和法学类学生必须上知识产权课之外,多数高校只将知识产权课作为选修课开设。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从无到有,从不重视到重视,是一个逐渐发展、强化的过程。然而,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与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其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尚有许多需要探索与解决的问题。

1.1知识产权教育理念落后,重视程度不够

进入21世纪以来,欧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推崇知识产权战略与理念。尤其是日本,2003年3月成立了由内阁成员组成、首相为负责人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制定了“日本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机构或部门能够完全整合各个部门的知识产权资源。在缺乏总体战略指导的情况下,微观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没有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所以,从国家到企业、到高校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战略思路。许多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教育的层次性认识不足,没有将知识产权教育放在应有的高度。教育理念落后亦是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教育者往往只注重对知识的简单传授,对创造性教育重视不够,忽视了人格的培养。在某些理工科大学里甚至出现了“五重五轻”的现象,即重理工、轻人文;重专业、轻基础;重书本、轻实践;重业务、轻思想;重功利、轻素质。这无疑不利于学生视野的开拓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同样存在着上述的落后理念,表现为在教学过程中偏重法学理论、轻业务实践。据相关资料调查,中国高等学校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的学生不足5%。超过70%以上的高校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机构,而且既未设置知识产权教学必修课程,也未设置选修课程。

1.2知识产权教育师资不足,教育水平受限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教育师资缺乏问题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教育的效果。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教育起步较晚,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相对较少;社会上知识产权人才奇缺;高校没有紧跟时展潮流,对知识产权教学的师资培训重视不够,加之知识产权师资来源匮乏,这些共同导致了高校知识产权教学师资数量严重不足。即使是已经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的高校中,任课教师也普遍存在着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和实际教学经验等问题。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的10多所高校中知识产权专业教师总数不足500人,其中受过系统知识产权教育或有过海外知识产权学习经历的教师数量更少;而理论研究能力相对较强,具备熟练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实践能力的教师则非常少。在未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院(系)的高校的教学机构中,专职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人员多则十几人,少则几个人。当前高校的知识产权师资问题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举步维艰。

1.3知识产权教育层次偏低,知识结构单一

在日本,将知识产权教育视为精英教育;在美国,把知识产权教育放至本科后进行,可见美、日两国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教育,都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为目标。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层次较低,缺乏相应的学位保障。在我国1500多所高校中,至今只有北京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几十所院校设有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除此之外,其他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还基本停留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层面,知识产权既没有独立本科专业,更没有独立硕士、博士点。即使有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也普遍是挂靠在法学或其他相关的学位授予点名下培养。美国在开展知识产权教育之初,也是把知识产权学院归属于法学系列。后来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又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研究放在工学院,把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放在法学院,而把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研究放在管理学院。随着认识的不断加深,才把知识产权学院独立设置为二级学科。我国的知识产权学院一般都隶属于法学院,导致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体系比较单一。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所长刘江彬说:“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整合的。知识产权的教育,应该左手拉上自然科学,右手拉上管理科学,贯穿的主线是法学”。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中缺乏理工科知识的课程,大多是知识产权法理知识方面的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大多偏重于法理教育而缺少实务技能教育,缺乏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来设计其教育的特色内容与方法,从而难以系统提升学生对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与应用能力。

2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作用与意义

在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是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发挥高校的“教育、科研、创新”功能。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欲望,训练创新的思维,还可以初步训练学生保护、运用创新成果的能力。因此,开展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不仅是时代对我国高校人才培养提出的新任务,也是对大学生进行创新能力培养教育的载体。

2.1知识产权教育是大学生创新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型国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抓好多方面的工作。而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总书记指出:“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造就有利于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高等教育不仅要培养专门人才,而且要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杨叔子院士曾说:“大学的主旋律,应是育人,而非制器。是培养高级人才,而非制造高档器材。”这强调了大学对学生的教育,既要注重科学精神培养,又要注重人文精神培养。推进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融合,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和取得原创性科研成果的关键性措施。知识产权是一门交叉学科,知识产权教育能较好地担负起这一使命。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必守的游戏规则。大学生是我国未来科技工作队伍的生力军,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是对他们的基本素质要求,应成为他们的基本素养。而知识产权法律课程则是其人生成长过程中十分重要的职业道德课程。因此,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将知识产权意识内化为高校学生的素养品质,是高校学生创新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2知识产权教育是高等学校培养创新人才的必然要求

当今国际竞争已经从经济竞争更突出地表现为科技竞争和人才竞争,其核心就在于谁掌握了某一领域关键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至关重要的控制权。高校只有培养出更多适应时代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知识型创新人才,才能使他们在今后的激烈竞争中迅速进入相关的科技领域,参与世界竞争。原中科院院长周光召曾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人管你创造发明了什么,而看重的是你有没有取得法律保护。”即是否取得知识产权。因此,高校应当认真反思所培养的创新人才能否应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复杂的科技竞争,尤其是科技型创新人才能否利用知识产权这一主要手段以谋求竞争优势。因此,在创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高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教育。

2.3知识产权教育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系统结构,尽快培养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基本内容。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充足的人力资源支持,总理指出,要“培养大批懂业务、会管理、熟悉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专利人才”和其他知识产权人才。高等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后备队伍建设,从而为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应特别指出的是,理工类大学生是知识产权创造型人才的重要来源。理工类大学生作为未来知识创新的主要群体,是未来国家科学技术的主力和栋梁。他们毕业后将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工作,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直接创造者。只有使广大发明创造者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创新,才能增强创新能力。因此,理工类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如何将影响着我国未来的科技创新能力。理工类大学生还是知识产权中介型人才的重要来源。《专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才可以申请专利人资格。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领域更多的是要涉及高科技、高技术项目,专业要求较高,有较好的理工科基础,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有关的技术或产品。可见,只有加强理工类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才能有效地培养社会急需的知识产权创造型、中介型人才。

3加强与完善高校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对策

3.1基于大学生科技成果保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及

教育创新是一个国家的灵魂,作为年轻一代的大学生肩负着创新理论、创新思维、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重任。而如何把大学生的科技成果科学、及时地转化成生产力,是摆在每一所高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防止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确保大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保障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体系和机制;二是提高大学生风险保护意识,使转化与保护同步进行;三是以大学生为本,战略化、服务化看待知识产权保护。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屏障,为大学生的科技创新铺平道路,提供支持,最终为国家科技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

3.2基于大学生创新素质培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

在21世纪,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和最有价值的产权形式之一。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迎接未来科学技术的挑战,最重要的是坚持创新、勇于创新。在目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对人才培养的工作应该有一个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基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素质,高校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一要组织大学生到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中参观学习;二要组织大学生直接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三要知识产权教育课程的每个环节应利于大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必须将创新意识的培养与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密切结合起来,使学生明白: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发明创造、商标和作品,才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这种方式的教育,使学生不仅培养了创新意识,而且增强了法制观念。需要指出的是,创新人才的培养仅靠知识产权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宽松的创新环境,对学生多维的、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全社会的创新大环境,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性转变等方方面面的协调作用。

3.3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多元需求,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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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理工科;专利法;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251-02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就是财富”这样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在中国已全面展开。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大体系。高校理工科涉及专利法的教育即属于普及教育这一体系。虽经过多年发展,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高校理工科知识产权教育概述及现状

(一)高校理工科知识产权教育的概况

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是指向学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并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它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文献检索与利用”课形式出现,培养增强大学生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获取能力。2004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在这些政策的指引下,国内高校积极响应。目前许多高校把知识产权作为一门选修课程,非法学专业学生通过法律基础课、全校公选课等途径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部分高校正筹备将其作为理工学生的必修课程。通过上述措施,高校学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法律观念,并在启迪和培养创新意识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整体看,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已基本展开。但目前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尤其是与理工科联系最为密切的专利法教育存在诸多问题,远不能满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及的“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二)高校理工科专利法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现状。目前国内高校中对非法学专业有关知识产权的课程,大多仅限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倡导和普法教育的定位。以笔者所在城市高校为例,大部分理工科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法律基础课中极为有限的相关章节,仅少数学生通过全校公选课、双学位学习系统了解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非法学专业学生中普及率低。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调查结果显示,某省仅1/4的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的学生中,68%以上是法学专业学生,其他专业在校生中,仅不到5%的学生接受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1]。具体到与理工科最为密切的专利法,除少数高校系统开设外(如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开设的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课程――《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作为该校本科生必修课程[2])多数高校也仅是在法律基础课知识产权章节中简单介绍一些基本概念和法律条文,至于如何有效利用专利制度获取专利保护、进行技术创新、规避专利风险、解决技术争端等方面基本上是空白。这种教育状况和目前社会对具有创造性的研发人才和专利需求上有较大差距及欠缺。

2.原因分析。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状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对知识产权教育认识存在误区,重视程度不够。教育理念落后是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从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重点高校进行的知识产权教育情况的调查中得知:高校中对知识产权教育普遍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其是法律概念,是法学专业的课程,与其他专业学生关系不大等等。在这种意识主导下,学校往往忽略知识产权教育,或者将其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如此一来,对专利法教育的忽视也是在所难免的。另外,很多教育者只注重对知识的简单传授,对创造性教育重视不够,不利于学生发挥想象力,萌发创新欲望。

第二,理工科知识产权教育针对性不足。知识产权是复杂开放的权利体系,专利权是从法律上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其中发明创造专利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中最富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目前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不能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学生的专业有针对性的开展,缺乏针对性,仅局限于普法教育层次,难免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效果。

第三,理工科学生未认识到专利教育的重要性。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其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如专利法律知识、申请、文献信息与检索、专利管理等方面,理解掌握这些知识对理工科学生是非常有益的。但目前很多理工科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的目的仅限于为增加知识,对该课程以后的使用并无明确方向。尤其对利用专利知识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创新能力以及利用专利文献获取技术信息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

第四,知识产权教育师资严重不足。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该领域尤其是专利领域更多的是涉及技术问题,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故需要有一定理工科基础才可更好理解相关技术、产品,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高校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多为本校法学教师或两课教师,专职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人员相对缺乏,且相当教师无理工科专业背景,多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注重法律条文讲授,很少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实务性内容,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这种状况,不仅很难担负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任,对理工科学生的专利教育也难深入。

二、加强专利法教育之于理工科大学生的重要性、必要性

加强专利法教育之于理工科大学生是极为重要和必要的,其原因如下: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中国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家对知识产权也给予高度重视。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制度是最能体现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如今的历史背景下,理工科学生是与科技关系最为密切的群体,是未来知识创新的主体,更应该掌握好专利法律知识。

(二)掌握专利法律知识,对理工科学生的个人成才具有重要意义

1.利于理工科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的思维和创新能力是提升个人及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利器,而专利则是其具体表现。理工科学生若能系统了解专利制度、专利申请程序及专利信息的内容,掌握发明创造方法、专利潜能开发、专利写作、统化的专利信息检索方法等一系列知识,从而培养相关能力,能将专利信息转换专利情报,对专利信息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更进一步的认知,对日后进入职场,从事研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培养学生查找、收集、分析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的能力。专利文献中包含有相关的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而这些信息反映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趋向和市场占有量及趋势[3]。

基于理工科专业的特点,多数学生毕业后将进入企业科研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管理工作,而专利信息的收集与服务是单位科研管理中最基础的一环。任何单位个人在从事新课题研究之前,若忽视专利信息的收集检索,将导致不良影响:

首先,可能造成重复研究。“专利文献是科学与生产之间的桥梁” [4],记载着全世界绝大部分的技术发明成果。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查,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如果很好的利用专利信息,可节约60%的科研经费和40%的研发时间。其次可能导致盲目研究。在对相关研究项目决策之前,若缺乏对相关技术主题进行完善的检索和分析,评估其专利性,所研发的技术将因缺乏专利性而无法授以专利。再次,可能导致潜在的专利侵权或落入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陷阱,为所研发技术的利用埋下侵权隐患。而通过查找分析专利文献信息,可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缩短研发时间、节省研发成本,了解竞争对手,适时披露专利侵权警讯,降低因侵权所应付出的庞大成本。

3.利于学生就业创业。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数严重不足,多数企业无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这与外国大型企业存在巨大差距。故从就业来看,企业科研单位特别需要有经验的专利工程师。因为其跨越科技法律领域,只有以理工科毕业之专长背景,加上相关法律事务与法律专业训练,方能与不同发明人联络讨论,以期完全了解案件的技术内容,再综合地将其表达出来。另外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更应鼓励学生通过学习专利法律知识进行发明创造。有专利则意味着学生是有创新意识的学生,企业聘用之则意味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利润,更能增加学生的就业机会。

三、在理工科学生中强化专利法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要改变现有知识产权教学模式。与其他法律比较, 其特征在于与商业科研实践联系紧密。而目前知识产权教学理论多而实践少,难以激发学习兴趣。故教学中应加强案例、专利检索等实践性课程训练,并加大专利法学习在理工科知识产权教学中的比重。第二,加强实验课教学、尤其加强学生创造性实能力的培养。第三,就专利申请、专利信息检索的途径与方法、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等知识产权某一个方面的知识对学生进行短期的专题培训。第四,高校与擅长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实务单位合作,鼓励学生到这些单位实习,以接触知识产权的现实案例和实务操作,将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从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能力[5]。

参考文献:

[1],2009-04-20.

[2],2009-04-20.

[3]朱雪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