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财税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财税法课程师资队伍之所以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造成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构建障碍
《财税法》课程在经济学专业和法学专业都有开设,经济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政学和税收学的教学,法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税法和税法的教学,这样的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割裂“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所需的复合型知识体系,直接导致接受此种模式培养的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的单一化。当他们担任财税法教学工作后,又再重复此种单一知识体系教学模式,周而复始。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不合理,对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的构建造成较大障碍。这属于财税法师资建设“先天不足”的部分。其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精英教育,在知识体系上要侧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不能固守专业方向,僵化培养目标。黄进老师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必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类型化、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1]。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上应打破专业局限,补充相关学科知识教学。
(二)财税法课程的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且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我国高校财税法课程教学,囿于师资缺口,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首先,财税法专业方向的专任教师人数不足。表现在一是大多数财税法课程教师虽是法学科班出身,但其专业方向多为经济法或民商法;二是部分任课教师甚至是从其他学科或学院借调过来,如从经管、会计学院借调,这些都导致财税法教师缺乏必要的理论教学知识基础。其次,财税法课程的教学团队数量很少。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法学院校的财税法专任教师人数较少,有的学校甚至仅有一名专任教师(因为课程为选修课,课时较少),有的学校是由经济法教师兼任财税法教学,从而导致财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成果较少,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三)财税法课程性质转变导致
财税法教学未得到足够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传统法学教育体制普遍重视核心课程教学,忽视选修课及其他法学相关课程教育。1999年前财税法还是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程,随着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财税法课程性质从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甚至有的学校已经取消单独设课,仅在其他法学课程中略微简述。第一,课程属性的转变直接导致课时的缩减。一般来说,《财税法》课时在36左右(只有极个别财经类院校课时达到54),但仅税法而言,我国就有近20个税种。课时的缩减,使得任课教师只能着重于主体税的讲解,其他辅助税甚至税收征管等都较少涉及,学生财税法律知识不全面;第二,课程属性的转变,也影响了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创新。因为选修课考核一般以考查为主,相比必修课的考核严格度要低很多,所以任课教师普遍缺乏课程教学考核压力,教学缺乏积极性,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
(四)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对教师实践技能培
养重视度不够“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从事财税法律教育的教师,不仅要能向学生解释“是什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学生讲授“怎么做”,即财税法律教师应具有一定的财税职业技能。但目前财税法律教育中对财税法律实践技能的教学重视度不够,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的多,理论创新的少;课堂讲授的多,实践训练的少;简单灌输教学法用的多,其他教学方法用的少。具体表现在:第一,实践教学课时明显少于理论教学课时,一般只占到总课时的十分之一;第二,财税类实验设施、设备较少;第三也是最关键的,财税法律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财税法任课教师甚至从未填写过纳税申报表,更不用说知道税款如何入账等实际财税工作技能,特别是财税法教师中拥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寥寥无几,这样导致课程教学中仍以法条讲解为主,学生对于财税实际问题知之甚少,难以满足财税法律职业需要。实际上就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而言,财税法教师实践教学技能的要求,较之其他法学课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为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宜将“通识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统一。”
二、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的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
鉴于以上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兼具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技能的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健全财税法教师理论教学技能培养机制
第一,在财税法专任教师的聘用标准上要更新观念,成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师、学生代表和财税专家等组成的教师聘用委员会。具体分工如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对待聘人员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资深教师考察待聘人员的知识层次和理论水平;由资深教师和学生代表联合考察待聘人员的教学效果;由财税专家具体考核待聘人员的实践技能水平。第二,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专门的财税法课程教学培训平台。在财税法教师的理论教学培养上,可充分利用教研室平台,以财税课程教学改革为方向,以提高财税法教学质量为目标,针对财税法理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包括分析课程教学内容,探讨教学方法,反馈教学评价,实施教学改革等。通过这个平台建设,不仅有利于财税法教师理论教学技能培训的常态化发展,而且可以为各法学课程之间开展教学交流、共享教学资源提供场所和途径。第三,加强财税法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是财税法师资建设的关键,也是衡量师资队伍建设好坏的重要指标。所以一方面要“内扶”,即要积极鼓励财税法专任教师提升自身学历,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申报各类课题;对教学效果好,科研成果多的教师,学校要重点培养,优先业务及学术进修;配套相关的奖励措施,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的财税法教师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外引”,即把引进高层次财税法律人才作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突破口,确保师资队伍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严格财税法教师任职标准,还是建立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最终目标都是提高财税法教师的教学质量,因此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还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能力评估机制,从单纯课堂教学评价转变为“教学工作状态评价”[3]。
(二)建立并健全财税法教师实践技能培养机制
财税法学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必须改变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严重专业分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教师要树立融合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法学内部各学科知识的理念,并尽量付诸实践”。第一,建立财税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践教学是形成法律职业习惯和建立法律职业认同的重要工具。只有提高财税法教师自身实践技能,并借助实践教学中师生间的学术探讨与体验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可与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稳定联系,建立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技能培训基地,实现财税法教师从上岗培训,到在岗培训的不间断培训平台,一方面为财税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真实工作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为开展财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提供案例资源。第二,聘请财税实务专家,完善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在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中,学校要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这是师资队伍结构优化、财税法律人才培养和财税法律专业变化的需要。通过聘请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甚至是法官、检察官为兼职教师,采取到学校做报告,开座谈会,参与实践教学或编写实践教学材料等多种形式,创新高校兼职教师管理模式。一方面成立专门的兼职教师管理部门,规范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兼职教师培训,让兼职教师尽快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在财税法师资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增加对实践技能和实践业绩的综合考核
第一,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技能教学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财税法律实践教学对于任课教师提出了更复杂、更专业的要求,因此也应将教师的实践技能培养和实践业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如指导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办理的诉讼案件量、为群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次数,发表的实践性教学研究文章数量,以及在实务部分进行的在岗/顶岗学习和培训等,都可以按照一定参数,具体量化为财税法教师的工作量。这样不仅有利于合理分配财税法教师的教学任务,更有利于全面评价财税法教师的教学工作。第二,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业绩纳入职务晋升考核范围。以往高校的职务晋升主要以科研成果为主,这样的工作考核机制不利于高校教师实践教学的开展。建立财税法律实践教学业绩的职务晋升考核指标体系,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业绩与职务晋升挂钩,如指导学生实践活动获奖、从事财税法律服务等兼职工作时间以及发表的高质量学术文章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
(四)成立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基金
【关键词】财税法课程;特殊性;改革对策
【正文】
一、财税法课程的特殊性分析
财税法是一门比较特殊的课程,其特殊性在于法学和经济学两者融为一体,而且不同质的知识特性相互渗透的深度是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难以比拟的,以至于在笔者所亲历的几所各具特色又颇具代表性的高校中,财税法本科教学显示了鲜明的个性特点。
1.财经类高校拥有得天独厚的财经类学科、教学、科研等方面比较丰富的资源。不仅有财经类师资力量、专业图书和刊物、实践场所、设施设备等都具有极强的学科专业特性,而且将财税法纳入财经专业,尤其是cpa、财税专业的课程设置及其结构体系之中,财税法课程就不得不在经济的氛围中,被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理论、微观经济理论、数理逻辑、数学模型、计算公式、技巧、方法等工具进行全方位的翻来覆去地梳理与解读,使初来乍到本不具有专业方向及定位的知识背景的本科生,不仅因其激情、兴趣与偏好,还与经济霸权脱离不了情感瓜葛,更源自于经济学的话语,理论与学 术氛围,似乎到财经校园,时时都能呼吸到流动清新的经济气息,处处都能觉察到财富的价值形态变幻无穷的奇妙,财经类本科学生早已在一个被设计成固定模式的财经类专业知识框架体系里被熏陶,使其思维方式无不打上经济或算计的烙印。因而,财经学校之财经专业本科生在理解财税法时,其思路似行云流水般对财税法的认知也能充分扩充其价值损益的想象空间和来龙去脉。
当然,财经专业本科学生对经济的悟性和敏感,并不能掩盖其对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之技术和技巧同样深地介入财税法之中给财经专业学生造成的艰涩与困惑。即是说,在教学的过程中,笔者也明显地感到财经学校财经类专业的本科生对法、法律及其规范的理解和反应就较之本校经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迟钝,这使得他们在把握法律主体及行为的界定上比较困难,这类学生追询的问题,大都是涉及法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过,同一所学校,经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财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其进度相对明显地慢于前者,效果也明显不如前者。由此可见,财经学校内的财经专业与经济法
学专业的本科生在财税法教学过程中,并不能因为在校园踏内同一块草皮而相得益彰和发展得比较平衡,这里当然涉及到教学计划的设计与课程的科学合理安排问题。
2.政法类高校拥有法科教学与科研的最高话语权。在高校复招之初,政法类财税法意识形态化,其教材及理论体系,课程内容、设置、教学计划等基本要素与眼下的财税法理念截然不同而无法相提并论,前者更多的是人治和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后者系法治和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理论与实践,前者的内容被后者所替代其形式的表象也就失去了内力的支撑。为此,一方面,如今政法类高校的财税法教学应追逐法治和市场经济的理念,将法权的人人享有和应有的公平、正义道德基础价值贯穿其中,不仅要有描述,更应该增加评价和倡言驳论。虽然,财税法只是税收、预决算等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但解读现代法治自古罗马法漫长的进化历程所构建的实存法律的有机整体,并不能孤立地去看待某一法律规范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否则“设想美国法律实际上或者可以不受财政权衡的影响,这种设想只能使我们对权利保护的政治现实熟视无睹。尽管让人心痛,但是很现实,权利的成本意味着提取和再分配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实质上影响着我们权利的价值、范围以及可行性”。[1]所以,尤其是法理性解读财税法需要旁征博引去揭示和充实纳税义务背后的东西——权利。
另一方面,如今政法高校之财税法课程的开设不必复言是法治经济的要求,而不可不说的是政法高校的财税法讲授仍停留在法律基本概念、原则、理论等抽象的话语上,至少于市场对税务人才的需求是格格不入的。财税法贯穿始终的计算公式、技术、技巧设计,不可能因为重复千万次公平、公正原则就能使公平赋税、纳税人的权利得以保障、税收征管等诸多问题迎刃而解。他们必须接受经济学思维方式和计算的技术技巧等方面的强化训练。否则,如果说只懂计算,不知概念,就可能是那种自己被卖了还帮别人数票子的人;那么只懂概念,不知计算,则无异于那种被“忽悠”之后还如数奉送谢意。在教学实践中,法学专业的学生对财税法中有关法的东西耳热能详,对钻文字、概念牛角尖有浓郁的兴趣,每逢阐释、界定之内容,他们总是眼亮嘴快,津津乐道,然而一遇到实务性、操作性问题,就明显感觉到一脸茫然,思维瞬时停顿。培养这样的学生,一旦步入社会难免不背上“光说不练”、“动手能力差”之骂名。当然,这与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内容要求、师资的知识结构和素养是否合理和科学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学科交融,资源互补,财税法的教学才能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而不论是财经类大学,还是政法类大学概莫如此。
二、财税法本科教学平台的市场定位
相同的财税法教材和课程,不同的区域、学校、学科、教学资源配置、市场需求和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不同专业学生对财税法课程的反应是不同的。综合分析上述元素,可以梳理出财税法需要明确的与wto全面接轨的方向和市场经济的定位,以及因应的教学改革对策。
财税法本科教学平台定位于何方?换言之,财税法本科教学之内容虽属国内法的范畴,但他的理念却理应是以人为本的,而不应被区域和专业学科个性化所分割出现明显的差异。从资源配置上,不应存在严重的“瘸腿”现象。自我国引入和确立“公共财政理论”和“纳税人”概念,以及加入wto时起,就义无反顾地踏上了遵循国际规则的法治经济之路,而不能让传统意识形态成为经济、贸易、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发展的桎梏。由此,在实务上应尽可能扩展眼界,多了解别国的经验和操作办法,在比较和分析研究中寻求资源的最优配置;在理论讲授上,则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仅应在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的结构组合上,采取兼容并包的不同理论流派并存的差额选课制度,而且还应提倡良好的学术批判精神。毕竟,理论只有在批判中,才能确立其自身的恒久价值。
纳税人的普遍性及其义务和相应的权利的法定化便注定了财税法制继往开来,发扬光大的广阔的未来前景。纵使不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那也至少不能不为其提供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和主张相应权利所需要的精通专业知识人才的储备,而且,法治经济对这一专业人才资源的需求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增强,因而,财税法本科阶段着眼于培养社会应用型人才,其教学定位当是法治经济的内生性与外生性的统一。
一国财税法之效力及于本国疆界之内的所有不同区域之公民,除了国家根据宏观层面的特殊情况在财税法中作出差异性制度安排之外,作为纳税人的国民对财税法的受用并不存在因文化而出现的实质性差异,故而在社会层面普遍适用且属于应用型和操作性的本科财税法,不仅应有法意和法理学的规定性,而且还要有可操作性,前者遵从税收征纳法定原则,而后者则取向于立法之规范层面上技术技巧的合理安排和运用。
不论本科生自己的偏好怎样,对财税法的感受如何,原本就不影响财税法作为普适性的法律应用于企业、集体和公民个人将产生的征纳法律关系,财税法知识结构及其深度的特殊性亦不会也不应该因难度而被削弱,尽管纳税人的义务还有待其他权利的伸张、落实和保障来支撑,但即使是这种实然性状况,也反证了财税法知识的普及程度还不足以达到或上升到具有民主国家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思想境界,而要建立良好的财税法法治秩序,作为本科段凡开设财税法课程的专业教学计划的设计,无疑都应当身体力行地承担起传播和应用财税法,服务于税收法治的重任。从实然走向应然。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其规则对国内各主体具有约束力,国内不仅要扬长避短、强其自身、增强国力,而且还要努力提升本国国民的国民待遇,包括经济的和政治的;不仅要在社会活动中体现平等,而且应当纳入财税法教学内容,这也是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越性的内在要求,否则,在国内的垄断或非公平竞争,何谈树立作为义务主体的纳税人意识呢?
三、财税法本科教学改革的对策
综观财税法本科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培养既有一定财税法学理论功底,又侧重于娴熟自如地运用财税法技术技巧的实务人才,财税法本科教学改革应有以下对策。
1.财税法所涵盖的知识结构。财税法不仅具有一般法及法律渊源意义上的界定、概念,规范、解释等抽象的知识及体系结构,而且税作为国家向企业、集体或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其表现形态并不像一般人们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体,而是要在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化形态中去作纷繁复杂的甄别与计算才能得出赋税的量化指标,这个量化指标无疑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倍感困扰之所在。当然,这丝毫不意味着财经专业的学生在税法法理学的知识结构中没有迷惑或偏好劣势,只是因为法律的规范性较为客观和稳定,而不显得不可捉摸而已,因而财税法本科教学照本宣科是对学生隐性知识结构失衡缺乏认知的表现,这意味着财税法本科教学的起点,就应针对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环境形成的不 同偏好或差异性取长补短,强化应对其环境可能存在的“软肋”的教学计划设计,适当增加其辅助课程、课时、教学和实践环节,以达致“扭亏为盈”的知识结构的平衡。
2.财税法课程的教学长期陷入困境。皆因财税法自身独特而又要求较高水准的法学和经济学知识结构,而国内长期缺乏基于财税法专业人才及师资的培养所致。实际上,不论是财经类大学的财经专业,还是政法类大学的财会专业,或是综合性大学的经济学、管理学专业,都存在着缺乏法理学及部门法学方面的专门训练的思维单一的问题;相反,不论是政法类大学的法律专业,还是财经类大学的法律专业,或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同样免不了存在经济学及财税知识的短缺问题。现有的财税法师资均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施以“恶补”之后转化而成的,即使如此,实践中也很难否定有带着“一条腿”上讲坛的。因此,财税法师资的培养,不仅应从高校中自身培养财税法专业的知识结构兼具的专门人 才,而且还应当引入相关实务部门培训师资(高级人才)的议事计划,以矫正现有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最终使财税法师资队伍形成一支知识兼备、年龄、层次结构合理的独立的力量,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3.财税法教学潜在的要求是财税经济知识与法学知识的架构,而实际上不同类别的跨学科知识领域的进入是存在壁垒的。笔者认为,进入壁垒是随着年龄和某一类别的专业知识的积累而增高的,其深层原因是两门不同学科的思维方式存在着差异,因而财税法本科阶段,财税经济知识和税法学知识的齐头并进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眼下并没有给予财税法专业应有的重要地位,两个不同专业学科的知识体系不能融会贯通自成体系,致使专业性较强的人才需求只能通过拾遗补缺或嫁接来满足,所以,建议规范就业渠道,创设财税法学(本科)专业,以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4.尽管拥有法学和经济学专业知识至关重要、缺一不可,但社会实践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能够提供栖身于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证券期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各类大中小型企业财务经理等进行培训、接触和互动交流,想必会受益匪浅。实务部门业务人员将会将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疑难问题抛置于讲坛之上,使人不得不在错综复杂的问题之中穿梭,不厌其烦地梳理问题之中的线索,在潜移默化中增长见识,于苦苦觅思中寻求问题解。有鉴于此,建议学习财税法切忌纸上谈兵,一定要深入实践,学校开设财税法课程有必要安排实习,例如,到事务所、税务机关或企业等进行调查研究。只有这样,高校本科财税法教学才能为社会推出合格的应用型人才。
【注释】
[1]史蒂芬;霍尔姆斯.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i.毕竟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2004.
一、**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按照省市“四五”财政普法规划和全县“四五”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财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实际,认真贯彻《**县财政、地税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年)规划》,同时根据总体规划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二是建立健全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县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税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分别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法制科、法规法具体负责日常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是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善了《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为了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评议和考核,又制订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弱势群体 财税关系 财税法规 法律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现实分析
弱势群体是由于历史文化、经济行为能力等背景以及生理上的不同,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现象表现。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在我国,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1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2但是,我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
长期以来,中国在立法方面也致力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等。并且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政策逐步也逐步由消极福利向积极福利转变。国家应进一步强调人力投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直接资助,更多的是对该群体的就业方面进行扶持,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
二、弱势群体保护体现财税法的实质内涵
“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这里的财政法是广义上的理解,它包括税法,其具体内涵是:
(一)民主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
财政法与的关系表现为:财政法涉及公权力的分配,故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政府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都是财政法有效施行的前提。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尽管上述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涵盖面还极为狭窄,不少公民的基本权利处于虚置状态,但毕竟确立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原则和规范,这就为弱势群体的财税法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财政法应该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弱势群体无论是财政收入法还是财政管理或运营法,除了保证其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即便是财政收入法,其合法性依据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在于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经济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让改革相对利益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并能共享改革成果,尽最大可能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财政法的目标不仅在于体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还在于从量上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及实现程度。
(三)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厘清财政法与其它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正因为财政对国家如此重要,国家必定通过强制手段确保财政收入的顺利入库,同时以合理的方式实现各种财政开支。在这个过程中,都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财政法制状况不容乐观。从法律理念看,人民对财政的参与、决定和监督权难以充分体现;从立法情况看,财税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比比皆是;从实践效果看,行政机关自定规则侵犯人民利益、危及法治基础的案例非常普遍。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财税法肩负着沉重的使命。
三、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财税法
(一)健全弱势群体企业保护的财税法
鉴于中小企业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提供大量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维护了社会稳定,却因规模较小导致竞争力相对不足,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吸纳国有企业失业职工的中小企业,还可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将原先针对城镇失业人员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的优惠扩大为向所有中小企业的优惠,并规定对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费用的优惠。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第1年免税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2年。4
(二)健全弱势群体慈善机构保护的财税法
目前,我国政府对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以援助其保护弱势群体的事业。但对企业、各种经济实体以及个人的捐赠,税法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如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费用的扣除,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1.5%计算,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涉外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全额扣除。这里不仅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而且降低了内资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慈善机构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内资企业与涉外企业、外国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标准上应一视同仁,即全额扣除。
(三)健全弱势群体教育保护的财税法
在国外,人们认为贫穷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因而缺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技能。由此,美国联邦政府推行了一系列职业培训计划,以帮助穷人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对于贫困家庭的子女教育,建立了一项特殊的接收教育部补贴的项目。我国政府也实行了“阳光工程”,即对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城市中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或者吸收农民工子弟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学校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除了给予税收优惠以外,政府安排一定的财政补贴。但必须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标。
因此,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世界上一些具有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相关经验。毋庸置疑,经济法主要目的在于追求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解决,也是考量当下我国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 沈 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C].社科院贫困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
[2] 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04-1.
[3] 刘剑文.财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4.
[4] 董会咏.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D].山西太原:山西大学,2004.
一、2005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况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