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财税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财税法课程师资队伍之所以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造成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构建障碍
《财税法》课程在经济学专业和法学专业都有开设,经济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政学和税收学的教学,法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税法和税法的教学,这样的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割裂“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所需的复合型知识体系,直接导致接受此种模式培养的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的单一化。当他们担任财税法教学工作后,又再重复此种单一知识体系教学模式,周而复始。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不合理,对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的构建造成较大障碍。这属于财税法师资建设“先天不足”的部分。其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精英教育,在知识体系上要侧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不能固守专业方向,僵化培养目标。黄进老师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必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类型化、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1]。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上应打破专业局限,补充相关学科知识教学。
(二)财税法课程的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且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我国高校财税法课程教学,囿于师资缺口,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首先,财税法专业方向的专任教师人数不足。表现在一是大多数财税法课程教师虽是法学科班出身,但其专业方向多为经济法或民商法;二是部分任课教师甚至是从其他学科或学院借调过来,如从经管、会计学院借调,这些都导致财税法教师缺乏必要的理论教学知识基础。其次,财税法课程的教学团队数量很少。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法学院校的财税法专任教师人数较少,有的学校甚至仅有一名专任教师(因为课程为选修课,课时较少),有的学校是由经济法教师兼任财税法教学,从而导致财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成果较少,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三)财税法课程性质转变导致
财税法教学未得到足够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传统法学教育体制普遍重视核心课程教学,忽视选修课及其他法学相关课程教育。1999年前财税法还是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程,随着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财税法课程性质从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甚至有的学校已经取消单独设课,仅在其他法学课程中略微简述。第一,课程属性的转变直接导致课时的缩减。一般来说,《财税法》课时在36左右(只有极个别财经类院校课时达到54),但仅税法而言,我国就有近20个税种。课时的缩减,使得任课教师只能着重于主体税的讲解,其他辅助税甚至税收征管等都较少涉及,学生财税法律知识不全面;第二,课程属性的转变,也影响了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创新。因为选修课考核一般以考查为主,相比必修课的考核严格度要低很多,所以任课教师普遍缺乏课程教学考核压力,教学缺乏积极性,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
(四)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对教师实践技能培
养重视度不够“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从事财税法律教育的教师,不仅要能向学生解释“是什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学生讲授“怎么做”,即财税法律教师应具有一定的财税职业技能。但目前财税法律教育中对财税法律实践技能的教学重视度不够,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的多,理论创新的少;课堂讲授的多,实践训练的少;简单灌输教学法用的多,其他教学方法用的少。具体表现在:第一,实践教学课时明显少于理论教学课时,一般只占到总课时的十分之一;第二,财税类实验设施、设备较少;第三也是最关键的,财税法律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财税法任课教师甚至从未填写过纳税申报表,更不用说知道税款如何入账等实际财税工作技能,特别是财税法教师中拥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寥寥无几,这样导致课程教学中仍以法条讲解为主,学生对于财税实际问题知之甚少,难以满足财税法律职业需要。实际上就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而言,财税法教师实践教学技能的要求,较之其他法学课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为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宜将“通识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统一。”
二、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的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
鉴于以上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兼具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技能的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健全财税法教师理论教学技能培养机制
第一,在财税法专任教师的聘用标准上要更新观念,成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师、学生代表和财税专家等组成的教师聘用委员会。具体分工如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对待聘人员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资深教师考察待聘人员的知识层次和理论水平;由资深教师和学生代表联合考察待聘人员的教学效果;由财税专家具体考核待聘人员的实践技能水平。第二,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专门的财税法课程教学培训平台。在财税法教师的理论教学培养上,可充分利用教研室平台,以财税课程教学改革为方向,以提高财税法教学质量为目标,针对财税法理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包括分析课程教学内容,探讨教学方法,反馈教学评价,实施教学改革等。通过这个平台建设,不仅有利于财税法教师理论教学技能培训的常态化发展,而且可以为各法学课程之间开展教学交流、共享教学资源提供场所和途径。第三,加强财税法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是财税法师资建设的关键,也是衡量师资队伍建设好坏的重要指标。所以一方面要“内扶”,即要积极鼓励财税法专任教师提升自身学历,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申报各类课题;对教学效果好,科研成果多的教师,学校要重点培养,优先业务及学术进修;配套相关的奖励措施,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的财税法教师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外引”,即把引进高层次财税法律人才作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突破口,确保师资队伍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严格财税法教师任职标准,还是建立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最终目标都是提高财税法教师的教学质量,因此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还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能力评估机制,从单纯课堂教学评价转变为“教学工作状态评价”[3]。
(二)建立并健全财税法教师实践技能培养机制
财税法学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必须改变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严重专业分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教师要树立融合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法学内部各学科知识的理念,并尽量付诸实践”。第一,建立财税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践教学是形成法律职业习惯和建立法律职业认同的重要工具。只有提高财税法教师自身实践技能,并借助实践教学中师生间的学术探讨与体验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可与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稳定联系,建立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技能培训基地,实现财税法教师从上岗培训,到在岗培训的不间断培训平台,一方面为财税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真实工作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为开展财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提供案例资源。第二,聘请财税实务专家,完善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在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中,学校要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这是师资队伍结构优化、财税法律人才培养和财税法律专业变化的需要。通过聘请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甚至是法官、检察官为兼职教师,采取到学校做报告,开座谈会,参与实践教学或编写实践教学材料等多种形式,创新高校兼职教师管理模式。一方面成立专门的兼职教师管理部门,规范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兼职教师培训,让兼职教师尽快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在财税法师资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增加对实践技能和实践业绩的综合考核
第一,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技能教学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财税法律实践教学对于任课教师提出了更复杂、更专业的要求,因此也应将教师的实践技能培养和实践业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如指导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办理的诉讼案件量、为群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次数,发表的实践性教学研究文章数量,以及在实务部分进行的在岗/顶岗学习和培训等,都可以按照一定参数,具体量化为财税法教师的工作量。这样不仅有利于合理分配财税法教师的教学任务,更有利于全面评价财税法教师的教学工作。第二,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业绩纳入职务晋升考核范围。以往高校的职务晋升主要以科研成果为主,这样的工作考核机制不利于高校教师实践教学的开展。建立财税法律实践教学业绩的职务晋升考核指标体系,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业绩与职务晋升挂钩,如指导学生实践活动获奖、从事财税法律服务等兼职工作时间以及发表的高质量学术文章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
(四)成立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基金
【关键词】财税法课程;特殊性;改革对策
【正文】
一、财税法课程的特殊性分析
财税法是一门比较特殊的课程,其特殊性在于法学和经济学两者融为一体,而且不同质的知识特性相互渗透的深度是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难以比拟的,以至于在笔者所亲历的几所各具特色又颇具代表性的高校中,财税法本科教学显示了鲜明的个性特点。
1.财经类高校拥有得天独厚的财经类学科、教学、科研等方面比较丰富的资源。不仅有财经类师资力量、专业图书和刊物、实践场所、设施设备等都具有极强的学科专业特性,而且将财税法纳入财经专业,尤其是cpa、财税专业的课程设置及其结构体系之中,财税法课程就不得不在经济的氛围中,被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理论、微观经济理论、数理逻辑、数学模型、计算公式、技巧、方法等工具进行全方位的翻来覆去地梳理与解读,使初来乍到本不具有专业方向及定位的知识背景的本科生,不仅因其激情、兴趣与偏好,还与经济霸权脱离不了情感瓜葛,更源自于经济学的话语,理论与学 术氛围,似乎到财经校园,时时都能呼吸到流动清新的经济气息,处处都能觉察到财富的价值形态变幻无穷的奇妙,财经类本科学生早已在一个被设计成固定模式的财经类专业知识框架体系里被熏陶,使其思维方式无不打上经济或算计的烙印。因而,财经学校之财经专业本科生在理解财税法时,其思路似行云流水般对财税法的认知也能充分扩充其价值损益的想象空间和来龙去脉。
当然,财经专业本科学生对经济的悟性和敏感,并不能掩盖其对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之技术和技巧同样深地介入财税法之中给财经专业学生造成的艰涩与困惑。即是说,在教学的过程中,笔者也明显地感到财经学校财经类专业的本科生对法、法律及其规范的理解和反应就较之本校经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迟钝,这使得他们在把握法律主体及行为的界定上比较困难,这类学生追询的问题,大都是涉及法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过,同一所学校,经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财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其进度相对明显地慢于前者,效果也明显不如前者。由此可见,财经学校内的财经专业与经济法
学专业的本科生在财税法教学过程中,并不能因为在校园踏内同一块草皮而相得益彰和发展得比较平衡,这里当然涉及到教学计划的设计与课程的科学合理安排问题。
2.政法类高校拥有法科教学与科研的最高话语权。在高校复招之初,政法类财税法意识形态化,其教材及理论体系,课程内容、设置、教学计划等基本要素与眼下的财税法理念截然不同而无法相提并论,前者更多的是人治和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后者系法治和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理论与实践,前者的内容被后者所替代其形式的表象也就失去了内力的支撑。为此,一方面,如今政法类高校的财税法教学应追逐法治和市场经济的理念,将法权的人人享有和应有的公平、正义道德基础价值贯穿其中,不仅要有描述,更应该增加评价和倡言驳论。虽然,财税法只是税收、预决算等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但解读现代法治自古罗马法漫长的进化历程所构建的实存法律的有机整体,并不能孤立地去看待某一法律规范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否则“设想美国法律实际上或者可以不受财政权衡的影响,这种设想只能使我们对权利保护的政治现实熟视无睹。尽管让人心痛,但是很现实,权利的成本意味着提取和再分配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实质上影响着我们权利的价值、范围以及可行性”。[1]所以,尤其是法理性解读财税法需要旁征博引去揭示和充实纳税义务背后的东西——权利。
另一方面,如今政法高校之财税法课程的开设不必复言是法治经济的要求,而不可不说的是政法高校的财税法讲授仍停留在法律基本概念、原则、理论等抽象的话语上,至少于市场对税务人才的需求是格格不入的。财税法贯穿始终的计算公式、技术、技巧设计,不可能因为重复千万次公平、公正原则就能使公平赋税、纳税人的权利得以保障、税收征管等诸多问题迎刃而解。他们必须接受经济学思维方式和计算的技术技巧等方面的强化训练。否则,如果说只懂计算,不知概念,就可能是那种自己被卖了还帮别人数票子的人;那么只懂概念,不知计算,则无异于那种被“忽悠”之后还如数奉送谢意。在教学实践中,法学专业的学生对财税法中有关法的东西耳热能详,对钻文字、概念牛角尖有浓郁的兴趣,每逢阐释、界定之内容,他们总是眼亮嘴快,津津乐道,然而一遇到实务性、操作性问题,就明显感觉到一脸茫然,思维瞬时停顿。培养这样的学生,一旦步入社会难免不背上“光说不练”、“动手能力差”之骂名。当然,这与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内容要求、师资的知识结构和素养是否合理和科学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学科交融,资源互补,财税法的教学才能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而不论是财经类大学,还是政法类大学概莫如此。
二、财税法本科教学平台的市场定位
相同的财税法教材和课程,不同的区域、学校、学科、教学资源配置、市场需求和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不同专业学生对财税法课程的反应是不同的。综合分析上述元素,可以梳理出财税法需要明确的与wto全面接轨的方向和市场经济的定位,以及因应的教学改革对策。
财税法本科教学平台定位于何方?换言之,财税法本科教学之内容虽属国内法的范畴,但他的理念却理应是以人为本的,而不应被区域和专业学科个性化所分割出现明显的差异。从资源配置上,不应存在严重的“瘸腿”现象。自我国引入和确立“公共财政理论”和“纳税人”概念,以及加入wto时起,就义无反顾地踏上了遵循国际规则的法治经济之路,而不能让传统意识形态成为经济、贸易、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发展的桎梏。由此,在实务上应尽可能扩展眼界,多了解别国的经验和操作办法,在比较和分析研究中寻求资源的最优配置;在理论讲授上,则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仅应在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的结构组合上,采取兼容并包的不同理论流派并存的差额选课制度,而且还应提倡良好的学术批判精神。毕竟,理论只有在批判中,才能确立其自身的恒久价值。
纳税人的普遍性及其义务和相应的权利的法定化便注定了财税法制继往开来,发扬光大的广阔的未来前景。纵使不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那也至少不能不为其提供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和主张相应权利所需要的精通专业知识人才的储备,而且,法治经济对这一专业人才资源的需求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增强,因而,财税法本科阶段着眼于培养社会应用型人才,其教学定位当是法治经济的内生性与外生性的统一。
一国财税法之效力及于本国疆界之内的所有不同区域之公民,除了国家根据宏观层面的特殊情况在财税法中作出差异性制度安排之外,作为纳税人的国民对财税法的受用并不存在因文化而出现的实质性差异,故而在社会层面普遍适用且属于应用型和操作性的本科财税法,不仅应有法意和法理学的规定性,而且还要有可操作性,前者遵从税收征纳法定原则,而后者则取向于立法之规范层面上技术技巧的合理安排和运用。
不论本科生自己的偏好怎样,对财税法的感受如何,原本就不影响财税法作为普适性的法律应用于企业、集体和公民个人将产生的征纳法律关系,财税法知识结构及其深度的特殊性亦不会也不应该因难度而被削弱,尽管纳税人的义务还有待其他权利的伸张、落实和保障来支撑,但即使是这种实然性状况,也反证了财税法知识的普及程度还不足以达到或上升到具有民主国家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思想境界,而要建立良好的财税法法治秩序,作为本科段凡开设财税法课程的专业教学计划的设计,无疑都应当身体力行地承担起传播和应用财税法,服务于税收法治的重任。从实然走向应然。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其规则对国内各主体具有约束力,国内不仅要扬长避短、强其自身、增强国力,而且还要努力提升本国国民的国民待遇,包括经济的和政治的;不仅要在社会活动中体现平等,而且应当纳入财税法教学内容,这也是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越性的内在要求,否则,在国内的垄断或非公平竞争,何谈树立作为义务主体的纳税人意识呢?
三、财税法本科教学改革的对策
综观财税法本科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培养既有一定财税法学理论功底,又侧重于娴熟自如地运用财税法技术技巧的实务人才,财税法本科教学改革应有以下对策。
1.财税法所涵盖的知识结构。财税法不仅具有一般法及法律渊源意义上的界定、概念,规范、解释等抽象的知识及体系结构,而且税作为国家向企业、集体或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其表现形态并不像一般人们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体,而是要在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化形态中去作纷繁复杂的甄别与计算才能得出赋税的量化指标,这个量化指标无疑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倍感困扰之所在。当然,这丝毫不意味着财经专业的学生在税法法理学的知识结构中没有迷惑或偏好劣势,只是因为法律的规范性较为客观和稳定,而不显得不可捉摸而已,因而财税法本科教学照本宣科是对学生隐性知识结构失衡缺乏认知的表现,这意味着财税法本科教学的起点,就应针对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环境形成的不 同偏好或差异性取长补短,强化应对其环境可能存在的“软肋”的教学计划设计,适当增加其辅助课程、课时、教学和实践环节,以达致“扭亏为盈”的知识结构的平衡。
2.财税法课程的教学长期陷入困境。皆因财税法自身独特而又要求较高水准的法学和经济学知识结构,而国内长期缺乏基于财税法专业人才及师资的培养所致。实际上,不论是财经类大学的财经专业,还是政法类大学的财会专业,或是综合性大学的经济学、管理学专业,都存在着缺乏法理学及部门法学方面的专门训练的思维单一的问题;相反,不论是政法类大学的法律专业,还是财经类大学的法律专业,或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同样免不了存在经济学及财税知识的短缺问题。现有的财税法师资均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施以“恶补”之后转化而成的,即使如此,实践中也很难否定有带着“一条腿”上讲坛的。因此,财税法师资的培养,不仅应从高校中自身培养财税法专业的知识结构兼具的专门人 才,而且还应当引入相关实务部门培训师资(高级人才)的议事计划,以矫正现有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最终使财税法师资队伍形成一支知识兼备、年龄、层次结构合理的独立的力量,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3.财税法教学潜在的要求是财税经济知识与法学知识的架构,而实际上不同类别的跨学科知识领域的进入是存在壁垒的。笔者认为,进入壁垒是随着年龄和某一类别的专业知识的积累而增高的,其深层原因是两门不同学科的思维方式存在着差异,因而财税法本科阶段,财税经济知识和税法学知识的齐头并进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眼下并没有给予财税法专业应有的重要地位,两个不同专业学科的知识体系不能融会贯通自成体系,致使专业性较强的人才需求只能通过拾遗补缺或嫁接来满足,所以,建议规范就业渠道,创设财税法学(本科)专业,以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4.尽管拥有法学和经济学专业知识至关重要、缺一不可,但社会实践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能够提供栖身于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证券期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各类大中小型企业财务经理等进行培训、接触和互动交流,想必会受益匪浅。实务部门业务人员将会将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疑难问题抛置于讲坛之上,使人不得不在错综复杂的问题之中穿梭,不厌其烦地梳理问题之中的线索,在潜移默化中增长见识,于苦苦觅思中寻求问题解。有鉴于此,建议学习财税法切忌纸上谈兵,一定要深入实践,学校开设财税法课程有必要安排实习,例如,到事务所、税务机关或企业等进行调查研究。只有这样,高校本科财税法教学才能为社会推出合格的应用型人才。
【注释】
[1]史蒂芬;霍尔姆斯.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i.毕竟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2004.
一、**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按照省市“四五”财政普法规划和全县“四五”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财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实际,认真贯彻《**县财政、地税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年)规划》,同时根据总体规划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二是建立健全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县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税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分别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法制科、法规法具体负责日常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是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善了《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为了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评议和考核,又制订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弱势群体 财税关系 财税法规 法律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现实分析
弱势群体是由于历史文化、经济行为能力等背景以及生理上的不同,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现象表现。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在我国,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1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2但是,我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
长期以来,中国在立法方面也致力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等。并且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政策逐步也逐步由消极福利向积极福利转变。国家应进一步强调人力投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直接资助,更多的是对该群体的就业方面进行扶持,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
二、弱势群体保护体现财税法的实质内涵
“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这里的财政法是广义上的理解,它包括税法,其具体内涵是:
(一)民主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
财政法与的关系表现为:财政法涉及公权力的分配,故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政府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都是财政法有效施行的前提。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尽管上述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涵盖面还极为狭窄,不少公民的基本权利处于虚置状态,但毕竟确立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原则和规范,这就为弱势群体的财税法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财政法应该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弱势群体无论是财政收入法还是财政管理或运营法,除了保证其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即便是财政收入法,其合法性依据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在于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经济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让改革相对利益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并能共享改革成果,尽最大可能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财政法的目标不仅在于体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还在于从量上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及实现程度。
(三)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厘清财政法与其它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正因为财政对国家如此重要,国家必定通过强制手段确保财政收入的顺利入库,同时以合理的方式实现各种财政开支。在这个过程中,都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财政法制状况不容乐观。从法律理念看,人民对财政的参与、决定和监督权难以充分体现;从立法情况看,财税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比比皆是;从实践效果看,行政机关自定规则侵犯人民利益、危及法治基础的案例非常普遍。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财税法肩负着沉重的使命。
三、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财税法
(一)健全弱势群体企业保护的财税法
鉴于中小企业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提供大量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维护了社会稳定,却因规模较小导致竞争力相对不足,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吸纳国有企业失业职工的中小企业,还可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将原先针对城镇失业人员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的优惠扩大为向所有中小企业的优惠,并规定对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费用的优惠。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第1年免税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2年。4
(二)健全弱势群体慈善机构保护的财税法
目前,我国政府对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以援助其保护弱势群体的事业。但对企业、各种经济实体以及个人的捐赠,税法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如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费用的扣除,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1.5%计算,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涉外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全额扣除。这里不仅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而且降低了内资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慈善机构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内资企业与涉外企业、外国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标准上应一视同仁,即全额扣除。
(三)健全弱势群体教育保护的财税法
在国外,人们认为贫穷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因而缺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技能。由此,美国联邦政府推行了一系列职业培训计划,以帮助穷人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对于贫困家庭的子女教育,建立了一项特殊的接收教育部补贴的项目。我国政府也实行了“阳光工程”,即对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城市中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或者吸收农民工子弟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学校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除了给予税收优惠以外,政府安排一定的财政补贴。但必须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标。
因此,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世界上一些具有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相关经验。毋庸置疑,经济法主要目的在于追求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解决,也是考量当下我国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 沈 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C].社科院贫困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
[2] 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04-1.
[3] 刘剑文.财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4.
[4] 董会咏.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D].山西太原:山西大学,2004.
一、2005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况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认真做好财政系统普法验收工作
今年是普法的验收年,按照省财政厅印发《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规划》(财法[]26号)的要求,年将对全省财政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按照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认真做好普法验收工作。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总结普法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新的规划
年是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研究制定新的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根据省、市财政的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探索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规律,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力求新的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认真对照普法对各项普法制度建设的要求,着重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局领导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核、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
四、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类财政网站做好法制宣传报道工作,发挥网络法制宣传的作用。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主动向媒体提供宣传资料,集中宣传财政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并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法治财政建设成就,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绩。继续在政务网宣传财经法规,常年刊登财税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财政税收法规;继续以各种简报为载体进行财税法律专题宣传,对财税法律进行重点解读,并扩大宣传范围,向区人大、区政府、区直各部门、区企业进行宣传。
五、继续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注重取得实效
继续举办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法制培训班,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和法制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继续组织财政法规专题讲座,做好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密切关注国家、省、市新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年重点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完成在普法期间财政领导干部职工接受法律知识培训一次;同时,将继续组织法制专题讲座,邀请有关领导或知名法律专家进行法制专题授课。
关键词:水务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节税型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学者开始研究纳税筹划问题,纳税筹划逐渐在企业中实施和应用随着税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逐渐重视纳税筹划我国水务企业对纳税筹划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为:第一,缺乏纳税筹划意识我国水务企业没有真正的理解纳税筹划的意义,把纳税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行为,整体纳税筹划工作没有真正开展第二,在水务企业经营过程中纳税筹划发挥作用较小,我国水务企业财务管理从以生产为主导的粗放管理,到以预算为导向的财务结算监督,到现在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集中管理完善过程中,水务企业对纳税筹划的作用认识不足,企业投融资方式、区域选择、分与子公司设立方式等方而都缺乏纳税筹划的考虑,影响了企业资金的节约。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水务企业加强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水务企业纳税筹划含义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收法律制定的允许范围之内,完全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政策在内,通过对投资、理财、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在多种税收方案中进行评比、优化选择,达到股东财富效益最大化、税收成本节约、企业价值实现的活动。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组成就有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能达成的后果与现行税法的内在要求相同,既不削弱和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和影响税收的自身职能,它是在对国家现行税法进行详细的优化比较后做的选择。企业中经营管理的成熟有效的标志就是纳税筹划规范合理,成熟的纳税筹划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否进步的标志。
二、水务企业纳税筹划现状与问题
企业的纳税筹划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步,发展的过程较为缓慢。水务企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来说,在纳税筹划这个工作上认知感不强,企业的宏观及微观调控均缺乏纳税筹划,比如:企业的改革、子公司的设立、区域的选择、投资的方式等方面,对企业的资金节约来说严重影响,水务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无法达到在税负公平,具体表现在:
1.纳税筹划的意识缺乏。水务企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经营者大多存在有纳税和企业利润上缴都是企业责任的意识,大多缺乏纳税筹划意识。因此原因经营者基本不愿承担因纳税筹划所带来的风险。
2.对纳税筹划认识上的缺乏。有些经营者对纳税筹划的认知与偷税漏税行为划等号,缺乏对纳税筹划含义的真正理解。
3.管理模式带来的局限性。水务企业的纳税工作主要是由上级部门来负责,这样造成了上级部门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与各下属分子公司重视度的失衡,整体没有真正全面展开纳税筹划工作。
4.纳税筹划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因水务企业级次的增加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的非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之间的往来项目并没有注意,总公司下属各个企业及各个企业内部门之间缺乏合理的纳税筹划,对资金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控发挥都会产生影响。
5.会计等相关人员综合素质的缺乏,其素质对水务企业纳税筹划的工作需要无法满足。纳税筹划工作是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的工作,熟悉管理知识、财务知识、税法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是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除此以外,相关人员还要有经济前景的预测预知能力、相关机关的沟通能力和实施过程的控制能力等。总结来说,对水务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
三、国内水务企业的合理税务筹划对策
1.对纳税筹划重视并转变认识
放在首位的,水务企业要对纳税筹划有所认识,一则税收制度对企业来说是重要的生存发展外部环境构成要素,在企业中合理、公平的税收政策运用与否, 长远的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条件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且纳税筹划是企业增强积累资金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途径;再则水务企业的级次较多,下设分支机构多, 数额巨大的资本运作, 关联交易量较大, 频繁的业务往来,有着大空间的纳税筹划;三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开展为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可以客观上使内部控制与产权机制实现完善,给水务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在国家方面来说,一则科学的企业纳税筹划可以使税收经济的杠杆作用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发挥;再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表明了纳税人已经全面的理解与运用了国家税收的法律与法规,主动进行税收义务的履行,纳税人纳税意识得到提高;三则虽然国家税收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但不同时期,依然有一定漏洞存在的可能。
2.纳税筹划进行统一筹划并分级管理模式的建立
即水务企业总部专门建立财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宏观的国家经济政策与财税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对水务企业产生的影响,同国家财税的管理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同时反映在纳税的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 有效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水务财税政策产生积极影响; 严格制定水务企业财税管理制度与程序,使内部监督与控制加强,确保在财税管理上,所有下级的财税部门可以有效贯彻与执行上级不买财税管理的统一制度,将成员企业在纳税上的风险得到控制;统一按照总部的部署具体的进行操作性纳税管理与筹划方面的工作。
3.财务人员进行综合素质的提高
因水务企业内部级数多、涉及税种多的原因,便要求纳税筹划参与人员必须掌握会计学、法学(主要是税法)、运筹学、管理学与财务学等知识,并且能够对准确预测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国家在税收上的法律法规在未来的发展趋势。由于上述要求,所以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除自身的积累与学习外,企业要对上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由税收的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与优惠政策的收集,给成员企业及时下达,对成员企业立面的税收人员进行操作指导;对成员企业的税收管理方面经验与做法进行推广;适时借助中介的专业人员,进行弥补人力资源方面的不足。
4.同税收部门信息沟通的有效性的加强,取得有效的税收部门支持
第一同税收部门进行沟通能够及时获取国家税收的政策与法规调整的信息,进行纳税筹划及时调整方案,并获取税收上的收益;第二是对不明确的纳税筹划与税法规定的部分, 所做出的企业税收方面的处理要取得税收部门认可;第三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通过与各地的税收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进行企业指导税务上反映的问题,共同与企业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尽力为企业创造税收的宽松环境。
5.税收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立,纳税筹划降低风险,确保合理筹划税收
依据国家的税收法规,水务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特点相结合,进行税收管有效理制度的制定,并结合企业的内控细则。在税收的管理制度中,要进行税收管理岗位的职责、组织机构、考核标准、信息的反馈方式等规定的明确。在税收的管理流程中,要进行基本纳税筹划的程序, 选择筹划方案的审批权限与上报并且备案程序的明确。运用制度与程序实施对纳税筹划有效的风险防范,确保合理筹划税收。
综上所述,由于水务企业发展迅速,管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在其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工作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部分。同时随着不断深入的市场经济改革,纳税筹划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纳税筹划的管理过程当中,水务企业既要对国家的经济政策与税收制度方面的变化把握好,又要结合企业各方面的经营管理,对纳税筹划的管理进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崔志坤:激励与约束视角下的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J].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9,(04).
[2]邹立娟:税务筹划风险与对策[J]. 当代经济, 2011,(22) .
大家好!我是来自市财务局的局长XXX,现根据我省人大财经委对《税收征管法》执法情况的检查要求,代表我市财政局对我局《税收征管法》执行落实情况作出如下汇报,请予各位委员审议:
自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在上级局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导和监督指导下,我市财政局紧密贯彻围绕新《税收征管法》作为财务工作的主线,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征管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入完善相关制度,强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理顺财政税收关系,使得税收征管基础逐步夯实。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坚持落实《税收征管法》,着力取得财务成效
自新《税收征管法》在我市进行实施开展以来,我市财务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认真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并全心致力于我局的各项相关财务税收业务,使得我财务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1年5月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到今年年初,我市以更新拟订和执行经开区财政发展战略XX份、中长期规划XX份;累计完成财政财务税收、政府性债务税收收入分别为XX亿元和XX亿元,年均分别递增XX%和XX%。自今年年初开始至今,全市完成财务税收总收入XX亿元,同比增长XX%,其中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XX亿元,同比减少XX%,使得我市的各项财务税收工作得到了稳定而有序的增长势头。
二、强化《征管法》落实力度,完善财务税收制度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强税法宣传的时效性。
我财务机关高度重视《税收征管法》的学习与宣传,将其列入“普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中。全方位、深层次的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宣传活动,定期组织我局各级人员参加新法普法落实学习活动。在全局范围内形成学法、研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我财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局的各级执法干部和相关财务税收企业进行了相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增强了广大财务干部和相关财务企业的依法办税意识。
(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我财务机关紧密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展开相关财务工作。狠抓财税基础管理,严格要求财务登记,加大财税监控力度,强化征缴税收能力,确保我市范围内的财务税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我局还坚持将财务重心下移,整合现有财务资源,合理调整财务布局,完善相关财务税收制度与依法执政政策,充实我局的基层征管力量。并与此同时,我局高度重视财税执法队伍建设与科技税收体制建设,不断完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了依法执政、制度税务的良好机制。坚持科技兴税、科技强税,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力求提高我财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强化执法责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我局坚持强化了局内的责任分配制度,通过对内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制定了相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外设立监督举报制度体系,联合局内外建立起群众举报制度等方式方法,完善了不同阶级、不同体质的责任追究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较大层次的加大了依法财务稽查力度,并积极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联合财企普查、国政财务专项治理等整治活动,严厉整治局内不良财税作风,高效打击部分财税企业的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我财务局的相关税收秩序。
(四)优化财务服务,维护国家、财企合法权益。
自贯彻新《税收管理法》以来,我局坚定认真落实《实施细则》,努力完善税收政策,积极做好统筹协调财政事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程序制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等相关财务工作,仅2015年度以来就完成财政收支管XX亿元,有力维护国家财务和企业财税的合法权益。我局还完善了财税服务系统,开通了相关财政服务热线,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财务办税效率。并机一部建设服务网络区域,开设了相关财务服务专用电子邮箱,深化与各财税企业之间的联系,开展了财务政策咨询和建账辅导等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提高了我局财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结合执行《征管法》情况,总结存在问题原因
自我局执行《税收征管法》以来,虽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是,在近阶段的总结与分析过程中发现,我局在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还存在有部分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宣传还不够深入。
我局虽开展了多项税收贯彻宣传工作,但在全市的财务工作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有部分企业与相关财税人员对新《税收征管法》认识不足,不能实际落实等情况的发生。此外,我局的宣传形式和内容多局多限于一般化和常识性,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少,对相关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少,未能真正进行深入解读新的税收政策从而帮助企业合理纳税。并未能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自觉学法、依法税收的良好氛围。
(二)部门配合落实制度较弱
自我局落实《税收征管法》以来,虽对局内各部门和相关财税企业部门的配合与落实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就目前情况分析,我局部门配合工作还不够规范和畅通,社会综合治税环境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
(三)对执法中的新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推进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与信息化过程中,我局部分人员对与个别新情况、新变化的反映与适应情况不够及时,出现工作中有常有依赖系统,处置问题方法机械单一的情况产生。同时,面对现行的财务管理软件,我局存在有未能及时顺应形势变化进行更新升级的问题。
1引言
2014年的两会上明确提出,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和程度是我国多年来财税体制改革中前所未有的,是对我国财税体制的根本性的改革。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使得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够适应营改增的需要。我国营改增的目的是在保证我国基本财政收入的同时,调节我国社会不公平等现象,宏观调节经济,减轻企业税负等。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法规与税法的出发点不同,导致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着一些差异,加之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因素众多,共同导致了当前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局限性。如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财务专业水平以及沟通能力都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又如,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定位偏离,不能正确的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不能适应营改增的需求。
2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局限性
2.1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对税法理解深度不够,营改增管理专业性比较差
我国是一个依法管理税收的国家,每一项税收都有明文规定,该不该征税,该征多少税,以及怎样征税国家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台了规定。我国企业如果要进行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要熟知税法规定,合理解读,才能够做到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但是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是停留在认为财务管理就是偷税和漏税行为上,对于税法的理解更是少之又少。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与偷税、逃税和漏税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异,是遵照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我国企业不能够熟知税法规定,更谈不上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很容易使得自己企业的财务管理走上偷税漏税和逃税上去。我国有些企业知道税法的规定,但是还存在曲解税法的本意,进行不正当的财务管理,或者是通过税负转移给消费者的方法进行财务管理,其实都是违背了税法的本质立法出发点,这样的税财务管理有时不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反而会徒增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
2.2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营改增专业人才缺乏
我国目前企业财务内部专门设立税务会计就已经是很大的企业了,更别谈专业的税收筹划管理会计。在我国目前,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很是缺乏。在我国的税务公司虽然很多,但是其就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也不能很好适应企业对于财务管理的需求。一方面,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知识素养不高,只能进行日常的账务处理,不能够很好的提出改进建议,对于法律法规的研读水平不够,很难从事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管理还仅仅是停留在能够为企业省多少钱上,当前让企业少缴了多少税,认为财务管理企业少缴的税越多就是越好的筹划,没有大局观念,专业化水平比较低。有些企业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团队为企业进行财务管理,非但没有为企业节约多少税金,但却是让企业增加了很多财务管理费用,企业得不偿失。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成为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
〖BT(2+1〗2.3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对营改增的重视度不够,认为可操作性比较差
由于受到很多限制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认为营改增很难实施,所以在企业管理中很多企业不重视财务管理的开展,没有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当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很容易就妥协,不能就税法的理解和解释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我国很多企业管理层很轻视财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节约成本相比较,他们更加在意通过加大生产,扩大规模效益,增加企业收入。甚至有些企业管理层认为财务管理的成本支出太大,没有必要进行财务管理,或者是认为很难请到专业人士为企业进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的实施,还需要很多部门的同意,比如说税务机关的认可和批准,企业才能够实施。如果得不到支持和认可,那么前期的财务管理将是做的无用功,成本将是不可收回的。
3改进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使其适应营改增的需要
3.1做好营改增税法等法律知识的铺垫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前,一定要准确的掌握我国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熟悉税法规定,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财务管理。避免企业在财务管理时产生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对于税法知识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比如说我国税法的规定会随着经济业务的变化而出现调整和差异,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准确把握最新的税法知识,合理的做好财务管理的规划。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财务管理时,还要考虑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分析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财务管理的整体效果和水平。正确区分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和偷税漏税活动。企业应该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尝试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那边了解最新的税务法律知识,再选择自己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的经营安排,避免和自己主管税务机关产生分歧。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税法知识,另一方面培养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关系。
3.2培养企业财务管理人才
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人才应该是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其自身对我国的税法以及会计、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对于企业的筹资经营等活动又非常熟悉。但是目前我国很缺少这部分人才,在企业工作年限比较久,对于企业日常经营比较熟悉的人往往受到的教育比较少,知识的专业性程度比较低;在学校受过专业性教育的人员,往往又因为在企业的时间比较短,经验积累不够,往往也不能够提出比较科学化的建议和合理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进行。另外,主管机构的基层人员专业水平也不够,在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时,往往得不到理解。培养企业的财务管理人才,企业可以预留一部分教育经费,送一批财务人员参加专业的学历性学习以及专业性的学习。一方面企业也可以聘请一些学校教授和专家,对企业财务人员以讲座的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内部培养;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招聘财务人员的条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组建一支高素养的财务队伍。
3.3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度
面对企业财务管理意识淡薄的情况,我国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方面的管理,提出适合自己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落实财务管理方案。企业应该将财务管理作为整体目标的主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环节中,制定科学的经营战略。企业可以设立财务管理基金奖,对于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财务人员,企业可以考虑给予一定奖金激励,提高员工积极参与到企业财务管理中来。纳税活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活动,纳税的多少关系到企业需要向国家支出多少,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因素。财务管理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减轻当前企业自己环节的税负,还是使得整个纳税链条下,税负水平最低。财务管理的方案也是因企业而不同,企业不能完全照搬其他企业的方案,照搬未必行得通。财务管理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企业应该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全面分析和考虑,不能将财务管理停留在形式上,也不能仅仅是为了筹划而筹划。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度,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开展。
关键词 民营企业 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1民营企业税收筹划现状
从产权方面来看,民营企业具有产权清晰、没有人或链简洁的优势,有较大的动力去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足够重视税收筹划。然而,从实践中来看,民营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比较淡薄,运用税收筹划能力不高,模式操作性不够强。
1.1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提到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或漏税,而实际上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而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缺陷,钻税法空子,与税收立法背道而驰。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反税法而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条件下,预先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提高企业经营成果。
1.2忽略了筹划成本及整体效益
成本收益是密不可分的“孪生姐妹”,任何有利可图的决策,其背后都要付出与之相应的成本,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决策者未能运用政策对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进行得失分析,导致了税收筹划忽视了企业的整体效益。
1.3对税收筹划风险认识不足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普遍认为,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纳负,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风险。其实,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存在风险,即使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也会因税收执法偏差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1.4税收法律不健全及征管水平较低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违法处罚力度不够,且部分税收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加之执行不严,政策执行缺乏刚性,人为因素等随意性过强,阻碍了税收筹划发展。
2民营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因素分析
2.1企业人员素质不高
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企业内部财税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在学历方面,民营企业财税人员以中专、专科学历居多,民营企业财务人员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此外,税务市场不完善,一般的财税人员不能履行税收筹划功能。
2.2企业业主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大多数民营企业业主缺乏税收筹划意识,而税收筹划应主要来自企业业主的要求。目前众多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缺乏规范性,管理较乱等现象,相对于税收筹划,“拉关系”带来的好处要简单得多。这也从一个方面解释了为什么有产权优势的民营企业却不能很好地利用税收筹划。
2.3财务公开程度不高
民营企业的财务公开程度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更易受到外部监管部门的置疑,并可能产生一些歧视性待遇,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
3增强民营企业税收筹划能力的对策建议
3.1规范税收执法
强化法制观念,税务人员不但应严格按税法规定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更应确立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杜绝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务检查及稽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偷逃税款的成本,促进纳税人依法筹划,加强民营企业税收筹划的主动性。
3.2提高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水平
高水平的税收专业服务,是民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要外部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其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管理思想是“重征管,轻服务”,对民营企业更是常常“以罚代管”,服务不够,扶持更不够。近年来,税务机关对服务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基本上能满足民营企业的纳税需求,但依然停留在管理者的角度和层面上,服务的观念还有待提高。 税务人员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税收筹划的业务指导,及时宣贯新变化中的各种税收信息,开展税法宣传与辅导服务,提高民营企业的政策利用度,让纳税人缴明白税。
3.3完善税务中介机构的服务
民营企业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中介机构给予支持和服务。税务中介机构能帮助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税收筹划的档次和层次,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完善税务,一方面需要学习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税务做法,可以少走很多弯路;另一方面,应将税务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加快税务的法制建设步伐,同时还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关键词: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中储粮系统
一、新税收政策对中储粮系统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中储粮企业收取财政补贴收入适用《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由原免税收入改变为不征税收入,准予在应纳税所的额中扣除。同时,明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的支出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税收优惠和纳税调整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给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
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还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收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中储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资金如何认定为不征税收入, 如何合理确认和分摊其对应支出及后续纳税调整成为当前应用新税收政策探讨的焦点。
二、“不征税收入”在中储粮系统现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承担着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调运、储藏、拍卖等政策性任务,经营中取得财政拨款形成各类财政补贴收入。在原税收环境下财政拨款认定为免税收入,中储粮系统享受着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在新纳税环境中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存在以下风险。
(一)“不征税收入”概念未厘清,存在政策风险
中储粮企业现行存在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概念混淆的现象,认为两者均属于税收优惠,纳税调整时同样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结果都是不缴纳所得。没有认识到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免税收入实际属于应纳税项目,只是在特定范围内减免了纳税人的此项任务,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将免税额作为调减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不征税收入本身就是税法规定的不征收税款的项目,因此其对应的支出也不许税前列支,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仅将不征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还要对其相应的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只有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五年内未使用并未缴回财政时,才作为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实际给企业提供的是一个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优惠体现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则体现在免征税额上。
(二)“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难以达到,存在税收风险
中储粮国家政策性粮油费用补贴,作为财政部通过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授权拨付直属库,用于中央储备粮等国家政策性粮油经营管理的专项财政拨款,符合上述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含义和规定,理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同时符合上述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第二个条件容易满足而第一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存在问题,例如:中储粮拨付直属库的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拨款文件中没有明确该保管费用补贴专项用途,不符合第一个条件。例如:中储粮直属库在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的同时也扩大购销贸易,政策性业务与非政策性业务在同一法人主体中发生,导致企业对财政拨款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很难分清和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第三个条件。
三、针对中储粮系统适应新税收环境的应对措施
中储粮企业肩负着“两个确保”、“三个维护”的历史使命,每年取得大量财政性资金,针对企业现行纳税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应从一下两个方面入手,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筹划能力。
(一)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税收知识水平,防范税务风险
中储粮总公司通过多渠道提高财税人员知识水平。加大对税法知识培训力度,特别针对中储粮系统涉及的税收法律知识进行重点讲解,通过实际案例培训提高税收筹划能力。鼓励和支持财会人员参加社会上税收实务讲座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对合格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储粮总公司定期组织财税知识竞赛,通过竞赛方式加深理解税收政策和更新税收法律知识,总之中储粮培养一批高素质财税人员,不断提升税收筹划能力,防范各种税收风险。
(二)完善拨付文件、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分摊费用
1、政策性专项用途资金在拨付环节上进行完善
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拨付中央储备粮保管补贴文件中明确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因现行拨付文件中未对明确描述,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要求,不便于直属库应对税务检查。
2、政策性专项资金在会计核算环节上进行改进
直属库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对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及其对应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在现行核算未进行必要的区分,会影响税务局对“不征税收入”的认定,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所以需要在现行核算基础上进行以下适当的改进。
(1)设立补贴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补贴资金收支。在银行存款账户下设立“补贴资金”明细科目,应按类别和取得时间在进行专项核算,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内容。由于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时企业还应注意跨期资金的管理。建议总公司与浪潮公司协商,对系统内使用浪潮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模块中开发对补贴资金风险提示的功能,即当这部分资金在5年(60个月)后还有余额的,软件自动提示企业转作应税收入处理。
(2)合理确认、分摊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建议中储粮系统制定统一的符合国家政策性粮油补贴用途的补贴资金费用支出范围标准,明确规定必须由补贴资金支出的范围,特别是当企业有些成本费用同时用于应税收入又用于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将这些成本费用在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间进行合理分摊,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实务中各种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很难提出一个标准的分摊方法。但是,从管理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在内控制度中对这些问题要有所关注,自己应积极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去规范这些问题的处理,及时防范这些税务风险。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主动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从制度上已经进行了相关处理,则会更容易认可企业的做法,避免不必要的税企争议,同时对确实不能分清的资金支出,直属库要制定符合业务实质的费用分配方法,区分政策性业务与非政策性业务费用支出范围,并进行单独核算,在现行会计核算基础上可采取三种方式。在期间费用科目下设“补贴资金费用支出”明细科目;利用浪潮业务信息系统财务模块辅助功能单独核算;利用exceL表格建立辅助账户单独核算。
综上所述,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储粮系统税收优惠政策逐减;中储粮总公司做大、做强、做优的发展战略,中储粮系统内外税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使企业的税收风险在增加。把纳税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即要依法纳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又要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降低税收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科学、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文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J],会计之友,2010年6月
[2]王冬,陈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改进[J],财会月刊,2010年8月
1.1征收方式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如实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永煤贵州区域内煤炭企业均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但是所属黔西县单位新田矿、高山矿、小春湾煤矿,所属黔西南州普安县兴安煤业糯东矿均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当地税收政策混乱,分管税局出具一项通告,即要求企业缴纳各种税费。通过分析比较,核定征收的吨煤税负比查账征收要高出20多元/吨。
1.2营业税核定不合理根据《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各煤矿项目的主营业务均为煤炭销售,无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但大方县相关企业按照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
1.3财务人员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存在很大差异,税法按照真实发生的原则进行处理。会计政策理解往往简单一点,税法政策需要财务人员咬文嚼字,很多时候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财务为事后核算,部分企业并未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主要工作中。
2加强企业纳税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2.1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税法、精税法的高素质队伍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充分享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相关权利。财务人员加强对税、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密切关注国家税收的最新动向,要做到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都要有国家及省政府相关的文件支持。
2.2提高财务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同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的联系财务负责人及主管税务人员,要与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针对税务管理局乱收费的现象,勇于向有关部门指出,以争取减征或免征。
2.3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加大税务法规培训,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照章纳税,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营改增、资产购置、安全投入、科技研发等方面认真研究、细致谋划以降低总体税赋,拓展企业盈利空间。
2.4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①明确管控体系中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树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更是企业全体员工的责任。②税务管控贯穿着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树立税务管理理念,强化税务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能力。税务管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坚持不懈地将税务管控工作贯穿于企业的发展中。
2.5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结合永煤贵州地区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笔者从采购、销售、合同管理、筹资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工作。①强化采购管理,抵制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到货情况,及时向供应商催要购货发票,并对供应商送交的票证、单据进行审核把关。特别是票据的种类、税率是否与购销合同约定一致。无特殊约定的,不得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它发票。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为180日,相关人员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慎重。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要素与合同、到货验收单是否三者一致。针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供不合规的发票,经办人有权退回发票。以上工作能避免采购过程中,因票据不合规、程序不合规等现象带来的税务风险。②财税人员要参与到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企业合同会签工作中,财税人员对合同涉及的税收或财务风险有自己更为专业的职业判断,可以帮助企业从财税后果角度全面控制合同的风险。
3永煤贵州区开展纳税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中期督导,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
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回头看”,对照市财政局考核验收标准,认真自查,分门别类地做好普法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集中力量加以整改,对没有完成的工作,抓紧提出具体补救措施,及时补课,确保财政“六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全部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在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验收,并评比表彰一批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更好地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
二、围绕服务发展,提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质量水平
2013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广泛宣传财政支持“八项工程”的各项财税政策和新颁财税法律法规,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一)扎实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要继续做强做优“财政宣传月”这一普法品牌,明确宣传主题,市区财政联动,以财政支持“八项工程”的各项财税政策为宣传重点,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大力宣传关系经济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农业现代化、文化建设、民生幸福、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建工作创新工程等方面的财政惠民、惠企政策,集中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高校等系列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努力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支持财政,推动各项财政政策的有效落实。
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注重创新和实效,紧紧围绕宣传月主题,制定宣传月方案,汇总本地区财政支持“八项工程”的相关惠民、惠企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将各项财政惠民、惠企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二)积极开展日常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拓展宣传阵地,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手段,积极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和新颁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传媒,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通过普法专栏、广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大力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弘扬财政法治精神。
三、加强法制培训,增强财政干部法治财政理念
2013年,财政法制培训工作要以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和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培训为重点,着力提升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一)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要继续坚持和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和做法,努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增强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
(二)抓好乡镇财政干部法制培训。要及时总结以往开展基层财政干部法制培训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结合基层财政业务特点,完善教学方案,组织基层财政干部重点学习行政、财税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政策等知识。要重点抓好乡镇财政干部法制轮训,市局将组织全市乡镇财政干部法制培训工作。各区财政局要分别组织好本辖区乡镇财政所干部和所属财政所一般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
(三)全面落实日常法制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形势和最新财政法制动态,通过专家授课、案例讨论、基础知识考核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法制培训工作,及时更新财政干部的法律知识,尤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对新上岗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执法的制度。积极参与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全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理财水平。
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财政法治文化建设新亮点
2013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实施财政法治文化品牌战略,在以往取得法治文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完善财政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努力打造财政法治文化建设的新亮点,充分发挥财政法治文化的渗透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一)扎实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教育、熏陶、示范、引导作用,协调动员多方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利用财政部门的法治文化建设资源,依托各地重点文化设施和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适时开展法治文化图片展,弘扬法治财政建设成果,充分释放财政法治文化阵地功效。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1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19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19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19]160号、京财税[2019]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