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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培训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8

财税法律培训

篇1

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财税法课程师资队伍之所以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造成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构建障碍

《财税法》课程在经济学专业和法学专业都有开设,经济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政学和税收学的教学,法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税法和税法的教学,这样的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割裂“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所需的复合型知识体系,直接导致接受此种模式培养的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的单一化。当他们担任财税法教学工作后,又再重复此种单一知识体系教学模式,周而复始。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不合理,对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的构建造成较大障碍。这属于财税法师资建设“先天不足”的部分。其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精英教育,在知识体系上要侧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不能固守专业方向,僵化培养目标。黄进老师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必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类型化、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1]。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上应打破专业局限,补充相关学科知识教学。

(二)财税法课程的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且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我国高校财税法课程教学,囿于师资缺口,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首先,财税法专业方向的专任教师人数不足。表现在一是大多数财税法课程教师虽是法学科班出身,但其专业方向多为经济法或民商法;二是部分任课教师甚至是从其他学科或学院借调过来,如从经管、会计学院借调,这些都导致财税法教师缺乏必要的理论教学知识基础。其次,财税法课程的教学团队数量很少。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法学院校的财税法专任教师人数较少,有的学校甚至仅有一名专任教师(因为课程为选修课,课时较少),有的学校是由经济法教师兼任财税法教学,从而导致财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成果较少,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三)财税法课程性质转变导致

财税法教学未得到足够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传统法学教育体制普遍重视核心课程教学,忽视选修课及其他法学相关课程教育。1999年前财税法还是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程,随着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财税法课程性质从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甚至有的学校已经取消单独设课,仅在其他法学课程中略微简述。第一,课程属性的转变直接导致课时的缩减。一般来说,《财税法》课时在36左右(只有极个别财经类院校课时达到54),但仅税法而言,我国就有近20个税种。课时的缩减,使得任课教师只能着重于主体税的讲解,其他辅助税甚至税收征管等都较少涉及,学生财税法律知识不全面;第二,课程属性的转变,也影响了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创新。因为选修课考核一般以考查为主,相比必修课的考核严格度要低很多,所以任课教师普遍缺乏课程教学考核压力,教学缺乏积极性,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

(四)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对教师实践技能培

养重视度不够“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从事财税法律教育的教师,不仅要能向学生解释“是什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学生讲授“怎么做”,即财税法律教师应具有一定的财税职业技能。但目前财税法律教育中对财税法律实践技能的教学重视度不够,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的多,理论创新的少;课堂讲授的多,实践训练的少;简单灌输教学法用的多,其他教学方法用的少。具体表现在:第一,实践教学课时明显少于理论教学课时,一般只占到总课时的十分之一;第二,财税类实验设施、设备较少;第三也是最关键的,财税法律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财税法任课教师甚至从未填写过纳税申报表,更不用说知道税款如何入账等实际财税工作技能,特别是财税法教师中拥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寥寥无几,这样导致课程教学中仍以法条讲解为主,学生对于财税实际问题知之甚少,难以满足财税法律职业需要。实际上就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而言,财税法教师实践教学技能的要求,较之其他法学课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为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宜将“通识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统一。”

二、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的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

鉴于以上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兼具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技能的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健全财税法教师理论教学技能培养机制

第一,在财税法专任教师的聘用标准上要更新观念,成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师、学生代表和财税专家等组成的教师聘用委员会。具体分工如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对待聘人员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资深教师考察待聘人员的知识层次和理论水平;由资深教师和学生代表联合考察待聘人员的教学效果;由财税专家具体考核待聘人员的实践技能水平。第二,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专门的财税法课程教学培训平台。在财税法教师的理论教学培养上,可充分利用教研室平台,以财税课程教学改革为方向,以提高财税法教学质量为目标,针对财税法理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包括分析课程教学内容,探讨教学方法,反馈教学评价,实施教学改革等。通过这个平台建设,不仅有利于财税法教师理论教学技能培训的常态化发展,而且可以为各法学课程之间开展教学交流、共享教学资源提供场所和途径。第三,加强财税法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是财税法师资建设的关键,也是衡量师资队伍建设好坏的重要指标。所以一方面要“内扶”,即要积极鼓励财税法专任教师提升自身学历,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申报各类课题;对教学效果好,科研成果多的教师,学校要重点培养,优先业务及学术进修;配套相关的奖励措施,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的财税法教师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外引”,即把引进高层次财税法律人才作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突破口,确保师资队伍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严格财税法教师任职标准,还是建立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最终目标都是提高财税法教师的教学质量,因此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还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能力评估机制,从单纯课堂教学评价转变为“教学工作状态评价”[3]。

(二)建立并健全财税法教师实践技能培养机制

财税法学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必须改变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严重专业分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教师要树立融合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法学内部各学科知识的理念,并尽量付诸实践”。第一,建立财税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践教学是形成法律职业习惯和建立法律职业认同的重要工具。只有提高财税法教师自身实践技能,并借助实践教学中师生间的学术探讨与体验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可与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稳定联系,建立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技能培训基地,实现财税法教师从上岗培训,到在岗培训的不间断培训平台,一方面为财税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真实工作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为开展财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提供案例资源。第二,聘请财税实务专家,完善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在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中,学校要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这是师资队伍结构优化、财税法律人才培养和财税法律专业变化的需要。通过聘请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甚至是法官、检察官为兼职教师,采取到学校做报告,开座谈会,参与实践教学或编写实践教学材料等多种形式,创新高校兼职教师管理模式。一方面成立专门的兼职教师管理部门,规范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兼职教师培训,让兼职教师尽快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在财税法师资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增加对实践技能和实践业绩的综合考核

第一,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技能教学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财税法律实践教学对于任课教师提出了更复杂、更专业的要求,因此也应将教师的实践技能培养和实践业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如指导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办理的诉讼案件量、为群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次数,发表的实践性教学研究文章数量,以及在实务部分进行的在岗/顶岗学习和培训等,都可以按照一定参数,具体量化为财税法教师的工作量。这样不仅有利于合理分配财税法教师的教学任务,更有利于全面评价财税法教师的教学工作。第二,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业绩纳入职务晋升考核范围。以往高校的职务晋升主要以科研成果为主,这样的工作考核机制不利于高校教师实践教学的开展。建立财税法律实践教学业绩的职务晋升考核指标体系,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业绩与职务晋升挂钩,如指导学生实践活动获奖、从事财税法律服务等兼职工作时间以及发表的高质量学术文章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

(四)成立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基金

篇2

第二期的干部军训和集中学习培训活动今天开始了。局党委非常重视这次军训和培训工作,把它作为培养干部良好的学习、锻炼意识,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应对财税各项工作挑战和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大措施。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明确目的,增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举办这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财税干部的综合素质,使广大干部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是新时期、新任务对我们财政工作和财税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举办这次活动,是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将对行政机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它从制度和规则上全面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既对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便民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也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依法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等,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财税部门是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当前,我们在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以及管理手段和审批程序等环节还存在着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全体财税干部中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十分必要和迫切。我们这次活动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版权所有

第二,举办这次活动,是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需要。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知识更新日新月异,财税改革不断深化。面对充满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的形势,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财税工作要牢牢把握的三项重大问题:一是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财税工作要永远不要忘记把它放在经济发展的大局去考虑问题,要从经济到财税,从整个社会经济的格局上去思考我们的工作。二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从严治队的要求。省厅和省局也提出了依法治税、依法理财,重在治内,对队伍建设,要紧抓不放。三是深入推进财税各项制度改革,完善财税运行机制,增强财税调控能力。这三大问题的关键是人的素质,只有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财税干部队伍,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三大问题。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改革越深化,财政、地税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对人的素质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就越高。与此相适应,与此相适应,县委和县政府提出了全力打造“生态旅游县”,加快奔小康步伐的奋斗目标,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面提高机关效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变得很重要。这一系列的决策和决定,对我们财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6年,我县财政收支形势非常严峻,收入要弥补由于政策和体制带来的减收制出口,支出要保障政权建设、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实施农村卫生保障、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待遇和加大经济建设建投入,我们财税系统所肩负的使命和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加沉重。

第三,举办这次活动,也为大家提供了互相了解、集中学习的机会。古人说得好,“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三人行,必有吾师”。一个人自学,总是没有几个人一起学习、切磋、交流的效果好,这也是这次活动的必要性所在。我们的干部工作千头万绪,很多同志不但要干好本职工作,还有家庭等负担,平时,集中学习的机会不多,无干扰的军训和系统培训就更少。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一周的学习考试,养成一种习惯,形成一种机制,促进干部不断加强学习,培养干部终身学习意识,这是我们举办这次活动的主要目的。当然,我们也有其他方面的考虑,同志们在平时工作很辛苦,也很紧张,能够坐下来互相学习、增进友谊的机会不多,因此,我们也想通过举办这样的活动,给同志们一个充电、休息的机会。

二、坚持学以致用,在提高自身素质上狠下功夫

第一,要学以致用。学习重在应用。北宋大文学家欧阳修说过,“君子之学,或施之事业,或见于文章”。通过学习考试,我们把学到的东西“见于文章”,这仅仅是达到学习目的的前一半,还要“施之事业”,应用到实践中去,这是更重要的后一半。与欧阳修同时代的苏轼也曾说,“论事易,作事难;作事易,成事难”,所以,我们不仅要能论事,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楚,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财税工作做成、做实,把财税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我们财税系统重点需要掌握的就是法律知识、会计学、财政学、国家税收、计算机等几门知识,我们今后每年要选一两项内容作为全年学习培训的专题,力争一年之中要学深一两项内容,然后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通报全局,并与考核挂钩。这样,全体干部能有的放矢地学好一门知识,既有压力,也有信心,一年学一两门课也便于大家扎扎实实学好、学透、学深。

第二,要以这次学习为新的起点,在现代管理知识和财税法律法规上不断学习,不断探索。“学不可以已”,学习贵在持之以恒。学以致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学习上的不断进步,才可能在实践中不断开拓进取。否则,事业的进步也将是无源之水。很多管理学的书上介绍现代管理理论时都用“丛林”来比喻它的成果众多,这次活动只是把大家带进了学习的百花园。要实现财税管理现代化要在三个方面特别用心、用力,一是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和管理方法;二是不断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三是利用现代化工具。这三条是缺一不可的,而这三条没有一条离得开学习。所以,广大财税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要带头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地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水平,增强自己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对经济形势和财税工作认识的前瞻性。

三、严肃学习纪律,确保军训和培训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是要安心学习。要做到既来之则安之。我们事业的发展,我们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都是同重视学习、加强学习密不可分的。我们这次活动的举办很不容易,局党委从去年就开始筹办,并通过多次专题研究,以后将持之以恒。为了减少干扰,我们特地放在石洋林场举办,并请有关专家来给我们讲课,希望同志们珍惜这样难得的机会,静下心来,下点苦功夫,多读点书。

篇3

同志们:

第二期的干部军训和集中学习培训活动今天开始了。局党委非常重视这次军训和培训工作,把它作为培养干部良好的学习、锻炼意识,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应对财税各项工作挑战和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大措施。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明确目的,增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举办这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财税干部的综合素质,使广大干部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是新时期、新任务对我们财政工作和财税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举办这次活动,是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将对行政机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它从制度和规则上全面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既对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便民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也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依法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来自)因此,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等,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财税部门是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当前,我们在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以及管理手段和审批程序等环节还存在着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全体财税干部中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十分必要和迫切。我们这次活动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第二,举办这次活动,是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需要。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知识更新日新月异,财税改革不断深化。面对充满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的形势,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财税工作要牢牢把握的三项重大问题:一是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财税工作要永远不要忘记把它放在经济发展的大局去考虑问题,要从经济到财税,从整个社会经济的格局上去思考我们的工作。二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从严治队的要求。省厅和省局也提出了依法治税、依法理财,重在治内,对队伍建设,要紧抓不放。三是深入推进财税各项制度改革,完善财税运行机制,增强财税调控能力。这三大问题的关键是人的素质,只有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财税干部队伍,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三大问题。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改革越深化,财政、地税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对人的素质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就越高。与此相适应,与此相适应,县委和县政府提出了全力打造“生态旅游县”,加快奔小康步伐的奋斗目标,2008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面提高机关效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变得很重要。这一系列的决策和决定,对我们财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8年,我县财政收支形势非常严峻,收入要弥补由于政策和体制带来的减收制出口,支出要保障政权建设、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实施农村卫生保障、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待遇和加大经济建设建投入,我们财税系统所肩负的使命和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加沉重。

第三,举办这次活动,也为大家提供了互相了解、集中学习的机会。古人说得好,“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三人行,必有吾师”。一个人自学,总是没有几个人一起学习、切磋、交流的效果好,这也是这次活动的必要性所在。我们的干部工作千头万绪,很多同志不但要干好本职工作,还有家庭等负担,平时,集中学习的机会不多,无干扰的军训和系统培训就更少。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一周的学习考试,养成一种习惯,形成一种机制,促进干部不断加强学习,培养干部终身学习意识,这是我们举办这次活动的主要目的。当然,我们也有其他方面的考虑,同志们在平时工作很辛苦,也很紧张,能够坐下来互相学习、增进友谊的机会不多,因此,我们也想通过举办这样的活动,给同志们一个充电、休息的机会。

篇4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按照省市“四五”财政普法规划和全县“四五”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财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实际,认真贯彻《**县财政、地税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2001~2005年)规划》,同时根据总体规划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二是建立健全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县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税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分别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法制科、法规法具体负责日常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是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善了《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为了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评议和考核,又制订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难度大。由于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格局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专业机构职能优化和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再加上财税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和干部执法水平个体差异等因素,都给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和过错责任追究带来许多困难。

四是过错追究方面存在一些不平衡影响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于被追究责任的都是一线执法人员,都是基层的业务骨干,负责的工作繁重,恰恰是因为工作做得多,差错率也大,而一些工作简单比较轻闲的岗位或非执法岗位,反而不会受到追究。部分基层执法干部就会产生不平衡心理,造成部分干部不愿意承担重要的职责和责任,甚至希望调离执法岗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财税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干部执法水平。继续学习和贯彻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继续组织其他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使每一位财税执法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财税业务本领。

篇5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按照省市“四五”财政普法规划和全县“四五”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财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实际,认真贯彻《**县财政、地税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2001~2005年)规划》,同时根据总体规划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二是建立健全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县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税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分别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法制科、法规法具体负责日常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是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善了《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为了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评议和考核,又制订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难度大。由于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格局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专业机构职能优化和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再加上财税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和干部执法水平个体差异等因素,都给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和过错责任追究带来许多困难。

四是过错追究方面存在一些不平衡影响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于被追究责任的都是一线执法人员,都是基层的业务骨干,负责的工作繁重,恰恰是因为工作做得多,差错率也大,而一些工作简单比较轻闲的岗位或非执法岗位,反而不会受到追究。部分基层执法干部就会产生不平衡心理,造成部分干部不愿意承担重要的职责和责任,甚至希望调离执法岗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财税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干部执法水平。继续学习和贯彻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继续组织其他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使每一位财税执法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财税业务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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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四五”普法以来。以增强财政干部的法制观念为先导,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依法理财为目标,依照财政厅印发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要求,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局“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财政工作法制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省财税宣传先进单位,荣获全省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先进集体、省级治安模范单位和全省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连续多年被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先进单位、目标管理优胜单位,每年都受到市政府惩处,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

加强领导一是领导重视,

一、健全组织。健全组织。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王相玲同志为组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由于机构改革,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将普法办公室设在税政条法科,确保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明确职责,研究措施,推动普法工作。局党组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缺乏,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坚持制度定期议,发现问题及时议,重大问题现场议,特殊问题专题议。二是狠抓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普法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将日常财政普法效果运用到预算、执行、监督各项工作中去。对新出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专题学习,让广大财政干部和财会人员全面及时掌握新法律、新法规,用法律、法规指导财政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认真总结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胜利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使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水平不时提高,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三是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局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学法内容,遇到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领导先学一步,人手一册,局领导亲自给广大干部讲法授课,取得良好效果。四是结合实际,制订规划。年初有安排,年中有落实,年末有总结,促使整个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五是明确目标,严格考核。科室长是第一责任人,年终考核验收,把普法工作与评先评优、年终奖励挂起钩来,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

狠抓培训一是抓好财政普法骨干的培训。

二、精心组织。先后请市司法局、市委党校和会计函授学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举办师资骨干法律培训班,专题讲授《宪法》行政处罚法》预算法》会计法》政府推销法》税法》等10多部法律法规知识,全市财政干部共1000多人参加了培训。五年来我共派出200多人次参加了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抓好普法保证工作。几年来,业务费紧张的情况下挤出必要的资金用于购买《财政普法读本》政府推销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共计1400余册,发放给每个干部职工,做到自学有教材,学习有场地,记录有本子。三是抓好普法培训工作。利用《会计法》颁发20周年之际,举办培训班,邀请省财政厅专家讲课。把每年的4月做为宣传教育月,组织有关人员上街进行宣传,有效促进了财政法律法规宣传的效果。

依法理财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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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税务会计;教学改革

一、新环境下税收的职能及对会计人才的素质要求

税收作为国家命脉,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日益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的出现、企业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方式的变革,税制日益复杂化。税收征管水平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的运用不断提高,税务违法成本在增加。税金支出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一项日常支出,税收负担也渐趋成为压倒大量中小企业的沉重枷锁。精心财务操作,规避税制风险,合理降低税负已经成为全民企业渐趋强烈的需求,会计人员的税收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兴衰和命运,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对财务人员有了新的期望和要求。

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扩围,原营业税纳税人必须对供应商、采购商等进行重新选择,只有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才能取得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否则税负会比原营业税加重。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任务不仅是账务处理和财务核算,还应参与企业的购销活动中。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财务部门开具,不像原营业税那样可以由经办人或收银员开具发票。财务部门已成为企事业单位最重要的经济信息系统和控制系统,由于财会工作的专业技术性很强,对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相对要求较高,会计人员不仅需要通晓财务、会计准则,更需精通现行税制,精确纳税会计核算,否则无法在财务部门立足。企业对精通财税与会计、能办理涉税事务、进行纳税筹划的综合应用型会计人才的需求急剧扩大。根据教育部就业指导中心公布2009~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规模以上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其规模分布情况整理的数据来看,税务专业和会计专业跻身近三年就业前十专业行列,特别是税务专业位居榜首。

表1 2009――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规模以上

本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表

数据来源:教育部就业指导中心网站

表中数据可见,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量遥遥领先,虽然会计专业的就业率不及税务专业,但从就业的总人数看,社会对会计专业的需求量远大于税务等其它专业,会计专业仍承担着为社会培养纳税岗位会计人员的重担,且社会需求量呈逐年扩大趋势。

二、《税务会计》课程在会计人才培养中重要性及现实的背离

由于企业的计税和报税信息必须用会计语言表达,只有具备基本的会计知识才能将税法知识落实到具体经济业务上,也只有具备相关的税收知识才能知晓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在哪个环节征税。《税务会计》课程作为《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税法》等专业必修课程的后续课程,表现为《税法》与《会计法》的处理方法在企业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它是以企业的有关税务经济活动为对象进行会计管理的一门重要的应用性课程。它产生基础在于税务与财务报告目标的不一致性,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基础,它着眼于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征纳税款所需信息,处理税务事项,其主要目标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财务会计则是为不同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信息为目的,其编制的主要依据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税制的完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渐行渐远,财务会计、税法等课程代替不了税务会计。然而,据笔者查阅我国多所大学(包括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会计学专业的课程设置,部分代表性院校《税务会计》等税务相关课程的开设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 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税务课程开设情况调查表

资料来源:各院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查阅整理

天津财经大学和北京大学会计专业是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较早的学校,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会计专业只开设《税法》而未开设《税务会计》课程,东北财经大学等院校将《税法》设为必修课,《税务会计》作为方向选修课。据查阅资料统计:目前高校中,本科院校设置会计专业的大约为42.9%,在本科会计专业中,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的院校约占16.7%,开设《税务会计》选修课的院校约占50%,有33.3%的院校会计专业未开设《税务会计》课程。

就目前实际状况来看,培养“账房先生”仍然是高等教育的重点。然而,经济发展所需的会计人员不仅应有高效、精准的会计核算技能,还应帮助企业规避纳税风险,灵活运用税收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陆续走出校园的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毕业生素质与目前会计人才的市场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能够满足企业需要,帮助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纳税筹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理财的高技能人不足5%。笔者对近五年会计毕业生跟踪调查,学生刚走上工作岗位时,某些技能相对不足,根据其严重性不同,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纳税申报知识、税务法规、银行结算业务。这三项技能分别有71%、48%、34%的学生认为自己在此方面相对比较陌生。另外,在问及工作中必须熟悉的相关知识法规时,其中税务法律规定和银行结算法规分别位居前二位。此外,通过对企业负责人的访谈了解到,企业比较喜欢具备一定税法知识的会计人员,熟悉税务法规使得企业可以在最大限度内进行合理避税,这种类型的税务会计人员(毕业生)是非常受用人单位欢迎的。

《税务会计》课程在会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中的全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支撑作用,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有重要地位。在以职业能力为主线、以岗位需求为依据、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的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中不可或缺,是会计专业必须开设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

三、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税务会计》教学改革之我见

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会计专业人才,不在于培养目标定的多么远大,培养方案制定的多么复杂,专业课程开设门数之多、涉猎范围之广,关键在于实现培养目标专业核心课程有高效的教学质量,课程之间衔接得当。纵观国内高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有通识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方向选修课等复杂的体系。有的院校开设40多门必修课,30多门选修课。细看课时分配,税法54课时,财务模型分析与设计54课时,国际审计准则(英)36课时,国际比较会计36课时等等。稍动脑筋便知,复杂的现行税制体系仅给54课时,恐怕连名词也解释不完,更何况国际审计准则英文版36课时,读一遍的时间都不够,想要达到能审计、理财、筹划,有国际视野的培养目标纯属痴人说梦。开设门数越多,有限的时间越分散,学生学得越混乱,蜻蜓点水,华而不实。

会记账是会计人员的第一本职,由于企业的每一笔业务,无论是购进还是销售,几乎都涉及税在其中,需专业处理,因此,必须把《税法》和《税务会计》放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核心位置,才能培养能够胜任基本会计工作的专业人才,才能为以后的投资理财、税务筹划、审计等工作打牢基础。

提高《税务会计》教学质量,培养会计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管理意识,从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积累与社会企业调研来看,《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从以下方面进行转变创新:

(一)教学理念的转变

高等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摇篮,只有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 “会做、能干” 的学生才能作为教学任务的完成。只有将教学过程适应工作流程,将学习的过程当作工作过程,才能增强学生学习理解力和实践运用能力,才能达到融会贯通的教学目标。因此,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必须遵从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理念,才能达到教、学、做的有机结合,即做到学习的内容是工作,通过工作实现学习,实现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的对接。

就税务会计教学而言,必须基于企业会计人员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需求,对税务员岗位进行职责分析,培养能正确核算税额、会及时申报纳税、懂合理税收节俭的税务会计人员。首先以企业办税过程为依据,创建与实际岗位工作任务相一致的学习情境,以真实工作任务为载体,按照工作过程组织内容,通过模拟仿真,采用行动导向,任务驱动,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教学方式,进行情境教学。在教材组织上,必须拼弃以往按税种来设计章节,而选择按企业组织经营工作流程来安排章节,按岗位实际业务需求组织教学内容,按岗位能力要求设计教学问题。

(二)教学内容的重组

传统的《税务会计》教材,基本都是采用《税法》的课程体系,按税种布置章节。税务会计就是在税法的基础上简单加了几个账务处理,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对税法的重复。由于税法是从法律的角度为了将税种解释清楚按属性进行归类、布置章节,与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流程毫无联系,税务会计亦采用此种章节布置模式,学生一方面感觉不到教学内容的新鲜感,最主要的仍然是学不会用,不知道某个企业交哪些税,那个阶段缴纳,如何缴纳,学的与实际差距较大。

为提高教学效果,笔者尝试项目教学法,将教学内容按企业组织经营流程设计为四个教学项目,即企业筹建环节涉税会计处理、企业生产经营环节涉税会计处理、企业进出口环节涉税会计处理、企业结算环节涉税会计处理,再将各教学项目中所涉税种分解为若干各教学情境,每个教学情境又按税制要素分解为若干教学任务,每个教学任务均从情境导入、基础认知、税费计算及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和税收筹划等教学模块进行教学。该设计思路打破传统的按照税种构建课程内容的组织结构,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都渗透到企业具体经营环节的具体业务中,使学生既便于掌握每个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又易于掌握每个税税额的去处(成本化还是费用化,价内还是价外税),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实践检验教学效果较好,深得专家认可。

因此,教学中只有以各税种具体办税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各税种办税业务的工作流程为依据,将税收法令、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的理论知识分解嵌入到各个办税项目中,才能实现课程教学内容与岗位职业要求融通对接,才能真正将教、学、做融为一体,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增强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教学方法的改进

俗话说:没有教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税法内容的琐碎与繁杂,税制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偏离,如果没有一个适宜教学方法,教师完全控制课堂的“填鸭式”教学,学生只会感到沉闷而乏味,课堂因缺乏吸引力而使学生丧失兴趣,笔者多年教学经验总结,认为税务会计教学行之有效的方法:

1、对比教学法

对比教学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同一业务通过不同策划或安排,计算税额差异的对比。由于税务会计任务并不是简单的按现行税制计算税额并进行会计核算,保证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它还应参与企业的预算和决策等管理活动,帮助纳税人合理合法地减轻税收负担。因此,税务会计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将税收筹划的知识融入其中,通过对比教学,学生才能对税务筹划理解到位,才能体会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譬如商场搞促销,三种促销方式:百元商品打7折销售、买100元货物送30元礼物、买100货物返30元现金,表面看似乎三种促销没大差别,但按照税制进行核算,税后利润差异较大。

二是同一业务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两方面对比教学,易于掌握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异同。由于税务会计既要解决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涉税问题,又要解决企业税收征管中的会计问题。它不是税收理论与会计制度的简单结合,而是要将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有机的融为一体,当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收法规对某些业务的处理规定不一致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譬如:税法中的以物易物交易与会计制度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过对比可见,以物易物实质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一种,对此税制的规定与会计准则并无多大差异,只是文字描述不同;再如税法中的销售折扣、折扣销售与会计中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进行对比,便于学生将税收法律融合到会计制度中,真正将税收政策用会计语言进行表达。教师在教学中习惯性地将各种业务从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对比讲解、分析理解、最后融合三步走,可以帮助学生摆脱知识繁杂,记忆繁琐的困扰,培养学生对知识的综合与融合能力,才能提高涉税会计处理工作的质量,做到学以致用。

2、现场教学与案例教学法

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中有诸多专业术语,对从未走出校门的学生来说,现实经济业务经过专业术语的描述变得高深莫测,学生难以准确把握。譬如:增值税的税率是按照货物实行差别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13%,粮食内涵和外延究竟包括哪些,学生缺乏直观感受真的很难准确把握,如果把学生带进超市实行现场教学,很容易就能把粮食、农产品、工业制成品进行区分;把学生带进饭店,观察外卖窗口和室内服务的异同,学生很容易理解分别核算与未分别核算的税制差异;把学生带进火车站、邮局、银行、电信等营业网点,学生很容易理解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划分;现场教学和案例教学是掌握税收法律的最有效方式,走出校门,离开沉闷的课堂,学生新奇又有激情学习,使许多晦涩的语言变成了简单的常识。目前,许多院校处于安全和降低成本的考虑,将所有的课程都集中于课堂,笔者认为这是教育低质量的主要成因。我们可以探讨更加安全的方式,比如将学生通过分批与轮流实现现场教学,也可以课后作业的形式让学生分组自己进行。

(四)教学实践的提高

囿于会计工作常涉及商业秘密,企业一般不愿意让实习生接触其真实的业务,而且企业一次接受实习生数量有限,学校难以在校外与很多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基地,因此,通过校外顶岗实习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作用有限,认识实习和校内实训成为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

认识实习在会计实践教学中非常重要,它不仅要在大学教育之初开设,应该贯穿大学教育的始终。专业教育之初,通过认识实习可以让学生对会计工作有感官认识,通过身临现场,对比不同企业的运作模式、业务范围、收入来源等,对比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内容的差异,选择适宜的学习方法。在各门专业课授课过程中,适时加入一些校外认识实习,学生可以对书本上的业务描述有直观地认识,避免在专业课学习过程中对业务生疏而靠想象理解,造成晦涩难懂、学不会用的结果。

缩短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适应期,实现学校与企业间的零距离,关键在于校内的单项实训和综合实训的效果。就高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而言,表面上实习实训都做得非常好,许多院校都将会计实践教学定位为自己的专业特色,实行所谓的双轨递进等等招数,但实效甚微,学生走出校门一脸茫然、一无所知。笔者认为,提高会计专业实践教学效果必须狠抓会计核心课程的单项实训和综合实训质量着手,其关键在于实训教师的水平、实训素材的选择、实训环境的配备,三者有机结合,相互制约。

首先,实训教师不仅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还应有一定的职业经验,理论与实际毕竟有一定的差距。比如土地增值税,以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通过超率累进税率调节级差收入,理论上完美无比,但增值额的计算在实践中并不像书本上写的那么容易,各省的地税局对增值额的估算不尽相同。目前,许多高校的教师,硕士、博士毕业后直接走上讲台,理论水平很高,但缺乏社会根基,不能胜任实践教学。既然学生走不出去,我们可以将教师请进来,寻求高校与事务所或记账公司合作,因为事务所或记账公司服务的行业多,业务范围广,可以说见多识广。聘请事务所或记账公司的业务经理或主管担任专业课实践教学,可以从实际需求出发,更高质量地完成实践课的教学。

其次,实训素材必须贴近实际。熟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水平再高,如果实训资料都是脱离现实的无用之才,同样也不会有好的教学效果。笔者多年承担实践课教学,一直苦于找不到一套合适的实训教材。不是实训教材数量少,而是质量低劣。比如,企业只要是增加固定资产项目,无论是何种固定资产,所给的素材基本都是企业以银行存款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多少,税款多少,运费多少,取得发票几张。而现实中,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有多种,融资租入的、债务重组的,以物易物的等等,凡是复杂一点的业务在实训教材中很少涉及。目前,高校的会计校内实训大多数都是流于形式,照本宣科式简单重复,实际效果极差。

再次,实训环境的配备力争与企业逼近。实训室不在于装修多么豪华,是否悬挂了银行、海关、税务局的牌子,桌子上是否摆了主管、出纳的位子,关键在于实训软件是否装备齐全。互联网时代,要求会计无纸化操作,如果会计实训还停留在手工操作上,报税实训无法网络进行,那么,实践教学对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意义不大。

(五)教学手段的利用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为我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捷,将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用于我们教学,可以仿真不同的教学环境,克服会计实习难的障碍,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来达到教学效果。

多媒体技术运用: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音频、视频、图像、动画等资料,做到图文并茂,丰富课堂教学,加大课堂信息量,让学生在生动形象的资料库中进行学习,更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加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成功达到教学目标。

网络技术的运用:依托学校网络课程教育平台,开发丰富的税务会计课程资源库,包括电子教案、教学课件、教学录像、实训指导书、实训报告、习题库、考核模拟题、动画库、案例库、视频库等,学生可以不受时空、地点的限制,随时进行自主、个性化的学习,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摆脱学生对教师的依赖,真正做到开放式教学。

综上所述,提高《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效果,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课程定位必须准确,课程设计必须符合知识掌握的逻辑,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配合高效的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对知识掌握和变通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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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局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我们始终认为,人是第一重要的因素,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财政工作完成质量的好坏。因此局党组一班人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全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紧紧围绕“建设服务型武清”和新农村建设的任务目标,结合“学习型机关”和“文明机关”建设等活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以政治理论学习为抓手,以财政专业知识、业务知识学习为基础,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促进了财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局党组历来对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非常重视。今年年初,局领导班子经过研究,将培训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制定学习计划,认真选择学习课题,并明确要求副局长冯彪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人事科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局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教育培训,重点内容亲自授课,全局干部职工踊跃参加,确保了各项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foxer.ne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们把严格学习制度、严肃学习纪律作为整个教育培训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坚持和完善干部职工学习日制度。我们把每周三下午定为科室学习时间,要求每名干部职工结合工作岗位和自身实际开展学习,按照学习计划通过书籍、互联网等学习与财政工作相关的理论知识;严格学习考勤制度,对应当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要求全体干部必须参加。凡是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成员,以旷工处理。别外我们还建立了学习笔记制度、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很好的保证了各项学习任务落到了实处。

(三)联系实际开展学习。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财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紧紧从财政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市九次党代会及区委三届全会精神。根据工作需要,我们组织开展了各类业务知识培训。六、七月份我们组织农财、企业等业务科室骨干赴山东考察,学习当地先进的财政管理体制。八月份组织乡镇财政所长赴大连学习国库集中收付等方面的专业知识,9月份联合国税、地税等部门开展财税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了财税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组织好法律法规的学习。先进后组织了《会计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局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另外,我们还举办了公文写作、财务系统软件应用培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知识培训等,使全局干部职工的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保证了财政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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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精细管理 问题 对策

纳税管理是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的产物,是企业财务工作整体有效性的集中反映,也是协调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重要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油气田企业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模式转型不成熟等因素的限制,致使油气田企业纳税管理存在严重的不均衡问题。而且按照国家税制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改革方向要求,可以预计税务机关的管控会越来越严格,如果我们不加强风险管控,势必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鉴于此,本文主要以华北油田公司为背景,探讨纳税管理研究中的问题及对策对企业绩效提升与企业管理水平的改善都具有现实及理论双重意义。

一、华北油田公司纳税管理概述

纳税管理是指在我国现有法律的前提之下,充分利用税务减免或者税务返还等优惠政策,运用合理合法的专业方法,对税务事项进行合理合法的安排,以达到节约纳税成本的一种管理方法。纳税管理具有合法性、目的性、权衡性及风险性。华北油田公司一直致力于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建设,以“流程规范化、过程清晰化、办税系统化”为目标,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其编写的《油气田企业纳税实务及筹划政策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税收风险等内容,一方面反映了公司对纳税管理的逐渐重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公司对降低税收风险,节约相关税费成本逐渐完善与建立了制度保障。

二、纳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企沟通协调缺少有效的手段

税企沟通协调缺少有效的手段是不能持续推进纳税精细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首先,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与税务部门在工作交流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与问题,面对问题与争议企业应该如何与税务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成为了税企进行有效纳税衔接的关键点。这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员工不能很好的理解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税企工作人员交流过程中不能心平气和的谈话,遇到问题直接跳过基层找上级领导,问题发生时不能及时向领导汇报等。其次,不能将国家相关法律作为纳税管理的重要保障,在税企沟通过程中不能很好的依靠于法律。最后,税企之间不能彼此理解,不注重细节,不能构造双赢的局面。

(二)税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在油气田企业缺乏对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成为纳税精细管理的严重问题之一。首先,纳税风险意识薄弱,财务部门虽然主管税务工作,但是纳税风险却发生在生产、经营、财务、销售等各个环节,这不仅需要领导的重视和协调、各部门的共同关注,而且要从源头消除纳税风险。但是目前油气田企业在这些环节严重缺乏有效的风险意识和管控手段。其次,依法纳税的执行力度不够,一方面有些单位对税务管理的重视只是停留在思想层面,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有的是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不能有效地沟通和配合,纳税基础资料不全或掌握不准;有的因财务岗位调整,工作交接不到位,导致会计档案丢失,且后任会计说不清具体涉税事项和细则;有的财务人员总是习惯循规蹈矩,缺乏创造性,按照旧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处理事务,业务知识没有及时更新;这样就会导致纳税管理的效率大幅度降低,另一方面有些单位会计核算没有树立税收意识,列支渠道不准确或结算时间提前或延后,以至于税务人员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事项不全或不准确。最后,因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不同,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协调解决,所以有些单位对纳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认真的研究总结并从中吸取经验,忙于事后去弥补。大家觉得出了问题,想办法摆平就可以了,而不是事前去预防和事中去严格管控,但是这种解决往往会留下后患。因此,解决纳税管理中对税务重视程度的问题是纳税精细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税收政策掌握不准确

税收政策掌握不准确是严重有影响纳税精细管理的又一严重问题之一。

第一,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不够深入。首先税收法定原则是是当今各国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2013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党纲,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纳税管理的重视。但是这个原则却一直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和宣传,这样不但使企业的纳税管理的意识难以得到进一步增强,而且还对国家政策没有充分的落实,不能有效的利用国家对企业的保障作用。第二,培训迁移程度不高。一方面企业在纳税培训方面财务投入的比例日益增加,这不仅是对纳税知识的强化,而且是与税法知识调整保持一致性。但是据调查,油气田企业培训迁移效果十分差,导致企业内部培训成本的投入得不到回报及员工知识资源的浪费严重,例如在营改增后,有的员工不清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税进项税何种情况下不能抵扣、必须转出,视同销售的情形不知道计提销项税等。第三,企业所得税的科技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利用不到位,部分环节缺失基础资料等。总之,税收政策掌握不准确是持续推进纳税精细管理的重大障碍之一。

三、纳税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税企关系,强化彼此沟通关系

针对税企沟通协调缺少有效的手段,油气田企业应该努力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强化彼此间的沟通关系。第一,面对税企二者都存在模糊性的问题上,一定要向领导及时汇报,在与纳税部门未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不能盲目进行纳税核算,一是可能对公司的资产造成损失,二是可能对公司的形象乃至法律问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二,组织企业的相关人员积极学习相关税收法律政策,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该通过报刊、网络、税务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税收有关的规定,了解本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给企业合理纳税、规避税收风险提供有力的支持。第三,要着手于提高纳税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培训与实践指导,在与纳税部门进行沟通时要妥善解决与回应问题,文明对待纳税人员,而且要将平时交流过程中的细节优势融入税企纳税管理过程中。

(二)重视纳税管理,强化纳税管理意识

针对税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油气田企业要重视纳税管理,强化纳税管理意识。一方面应该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并整理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其变动信息,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给企业涉税事件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油气田企业要加强对管理层以及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的宣传,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对企业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实时的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保证纳税的平衡性。总之,要加强纳税管理的意识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现实的财务环境,这样才能有效配置企业的资金和资源,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各种纳税事项进行选择组合,获取税负和财务收益的最优化配置。

(三)加强办税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油气田企业要着手于加强办税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提高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得企业的办税人员既了解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状况,又精通所在行业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要努力让企业的办税人员成为企业控制和管理税收风险的核心力量。但是这种培训不应只是对办税人员的培训,也应该包括对企业领导层的培训。对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侧重具体的办税业务和相关技巧的培训,对企业领导层的培训则要打破他们把税收业务看作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这一旧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让他们意识到税收工作是一项需要全员参与同时需要全员控制的工作,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他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动员全体企业员工理解并支持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其次,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企业应该努力让办税人员享有与其职务相匹配的权力和待遇,以此提高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人力部门要密切与纳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其在培训、薪酬及招聘方面的合理性需求。

四、结束语

油气田公司纳税管理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与各部门乃至总部协调进行。其虽然在一些纳税环节存在不足,尤其是税务基础管理工作还有较多需要强化的地方,公司整体纳税风险防控体系仍不完备,对国家各项财税政策的研究与运用还需不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仍偏重于事后管理,但是总体来讲,纳税管理的效果还是可圈可点的。企业要想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在已经取得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寻求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及吸取教训。总而之言,纳税精细管理的完善任务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油田企业中的每位员工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琼娥.浅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会计[J].新财经(理论版),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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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的*财经政法大学,郁郁葱葱,生机昂然。在这布满活力的校园里,318名朝气蓬勃的青春面孔,欢聚在这漂亮的校园,开始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

借此机会,我们全体学员,感谢省局领导对我们成长进步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关怀,感谢*财经政法大学为我们提供优越的学习环境,感谢全体工作人员为此次培训所做的精心组织和付出的辛勤劳动。我们一定不辜负你们的期望,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我们知道,地税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进行地方各项税费、基金的征收和治理,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地税工作还承担着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推进改革、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国聚财,调控经济的重要职能。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抢抓机遇,聚精会神搞建造,一心一意谋发展,为把*建造成为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而共同努力;同时,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又为我省地税工作全面调解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是*地税发展的唯一选择。

作为*地税的一员,要切实履行好“为国聚财、执法为民”的职能,需要我们这批80后、90后的一代新人勇敢担当起*地税发展的宏图伟业;需要我们把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需要我们认识我省地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现实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历练职业素养、锤炼工作作风;需要我们珍惜机会,加强学习,尽快进入角色,胜任岗位工作。

这次培训,机会难得、任务繁重、意义重大。我们全体学员一定要倍加珍惜,争分夺秒、学以致用,使自己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扎实的工作作风、过硬的专业素养。在这里,我代表全体318名学员向各位领导表态:

一、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断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培训安排,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这次培训的重要意义,逐项落实培训课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尊敬老师,听从治理,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以诚待人。

二、圆满完成学习任务,着力提高专业素养。加强税收相关法规的学习,为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觉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率征税打下坚实基础;加强最新经济理论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学习,以专业理念应对新要求,以扎实的专业基础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加强对相关计算机和信息化技术的学习,适应新形势下电子化、信息化对税务征收治理的需要;加强对外语知识的学习,适应全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在学习中,力求坐得住、学得进、钻的深,尽快成长为税务工作的行家里手。

三、自觉磨练意志、不断加强学习能力,。古语说“活到老、学到老”,人生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一次学习培训,不可能一劳永逸。我们要抓住这次难得的培训机会,加强交流、集思广益、相互促进,找准学习的动力,磨练学习的毅力,树立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真正做到向理论和实践学习、向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向纳税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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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指导与职责分工

协税工作在区委、区县政府指导下组织施行。区税务部分是零星税收行政法律主体,各街、乡协助区税务部分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治理工作,财税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区地税局成立由局长和分担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的专项工作指导小组,在区财税工作指导小组下开展工作;由相关工作人员构成工作专班,负责对街、乡协税人员进行岗前、营业常识的培训以及零星税收有关营业工作指导;实行协税范围税收的定税、公示、抽样检查或专项检查等职责;负责对征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处分以及法定权柄工作。

各街、乡详细组织本街、乡协税护税工作,成立首要指导为组长、分担指导为副组长的协税指导小组,并下设“协税治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日常协税工作。

二、协税经费保证

依据地税发〔2012〕112号文件精神,开展当地零星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经费的起原首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地税局津贴。市地税局将依据各区局的工作量,每年拨付必然经费予以津贴;二是区级付出。区地税局将每年区县政府奖励经费,拿出10%作为协税护税专项经费,首要用于街、乡协税护税治理工作审核奖励和补偿工作经费不足;三是区财务局每年对该项工作依据协税量赐与恰当津贴。

三、协税护税治理的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协税护税治理的范围。

1、个别运营户。

2、各类市场税收(含以个别运营为主的各类小商品市场、生产材料市场、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详细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3、私家房屋出租运营户。

4、经协税护税组织、人员查出的企业类漏征漏管户(含房屋出租运营户),在归入正常户管前查补的当地税收。

5、其他无证从事暂时运营的征税人(首要包括个人从事培训教育、承接装饰工程、货运车辆运输等,详细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二)协税护税组织和人员的职责。

1、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2、征税人应征税款的催报催缴。

3、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征税人的征税定额(包括征税定额的审定和调整)。

4、漏征漏管户的清查。

5、破产户的治理。

6、非正税人的认定治理。

7、刊出户的跟踪治理。

8、协助税务机关落实对征税人的行政处分、税收保全、税收强迫执行等办法。

四、协税护税人员治理

1、各街、乡在选聘协税人员时,应遴选政治本质好、文明程度高、营业本质强、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协税工作,并对协税人员进行法制、职业品德和执业规律的教育,提高协税队伍的本质。

2、区地税局应依据街、乡状况,制订营业培训方案,增强对协税人员在税收司法、法律、规范性文件及营业常识等方面的培训,严厉遵照培训及格上岗、持证上岗的规则,保证协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街、乡应制订《协税人员治理方法》,依据《劳动法》等相关司法法律对协税人员施行治理,并坚持人员相对不变。

4、各街、乡负责对协税人员的工作进行审核,依据业绩赐与响应的待遇和奖惩。区地税局对协税人员的显示和工作状况可以提出评断意见。各街、乡制订详细的治理审核方法,并报区县政府财税工作指导小组立案。

五、工作要求

1、增强协调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增强与区地税局的协分配合,坚持结合法律互通讯息准则,充分发扬其效果,一起完成零星税收协助治理工作。区财税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增强对街(乡)、社区(村)协税护税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实时发现和避免私自扩展协税护税治理范围,添加街(乡)、社区(村)收入分红基数的错误做法。

2、制订工作联络准则。各街、乡要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保证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每月按期召开协税护税工作例会,普遍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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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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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

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各普通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普通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用时向学生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收款收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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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