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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远程教育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8

法律专业远程教育

篇1

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性教学;缺陷;实践实习模式

作者简介:李莉(1964-),女,江西南昌市人,南昌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23-0033-02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及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和缺陷

作为成教学院的广播电视大学,具有许多与普通高校不同特点。首先,在校学生大多为在职成人,实行的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基本上处于准分离的状态。其二,在校学生之间因各自的工作学习时间的不一致,学生学习时间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时间的冲突,导致学校无法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内参加集中的实践性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等相应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实践性教学活动无法落实到位,整个实习环节形同虚设。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学生毕业前的作业,如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虚拟、摘抄一个案例分析,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论文也多般是没有任何社会调查事实的基础和自己独立的观点,东抄西凑他人作品的敷衍结果。其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定位存在极大的缺失和反差(错位)。法学专科开设的18门选修和必修课程中,只有律师实务,法学本科20门课程中,也只有法律文书这二门与具体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几乎就没有开设。课程的设置仍然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缺乏实践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性的考虑。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学生最大收获就是拿到了预期文凭,而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专科的学生毕业后,连起码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制作,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专科的法律本科生毕业后,连起码的诉讼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熟练操作和运用了。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普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无工作的在就业时处处受阻、困难重重,已经在职的也因缺乏实践技能和竞争力,压力巨大,危机四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1]。故现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既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不适应电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存在严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国无论是哪种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着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脱离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者必将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专门的法学教育也必然成为通向这一群体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必然要由高校法学教育来承担,法学教育向职业化转型势在必行。以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对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届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学生为在职人员,且大多数已经在本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部分学生将获取文凭和学以致用或现学现用,为主要追求目标。他们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往往都带着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来学习,把学习过程看作是一个能迅速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发挥其潜能的过程。希望所学知识与对提高其本职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能力。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条件。另外15%的学生,也大多都抱有将来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择业期待,选择了法律专业,希望通过学习获得入职的学历条件和竞争就业的基本技能。他们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其缺乏是参与锻炼的条件、机会和场所。“重理论,轻实践” 或者说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是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较为明显的缺陷,也是造成学生“学无所获”、“学无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2]。故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传授和学习的同时,将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与知识的获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构建一种既能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能适应和满足电大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社会实践实习模式,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推动电大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弥补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提高教学效率,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构建“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课题和必经之路。

三、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篇2

论文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性教学;缺陷;实践实习模式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及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和缺陷

作为成教学院的广播电视大学,具有许多与普通高校不同特点。首先,在校学生大多为在职成人,实行的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基本上处于准分离的状态。其二,在校学生之间因各自的工作学习时间的不一致,学生学习时间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时间的冲突,导致学校无法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内参加集中的实践性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等相应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实践性教学活动无法落实到位,整个实习环节形同虚设。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学生毕业前的作业,如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虚拟、摘抄一个案例分析,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论文也多般是没有任何社会调查事实的基础和自己独立的观点,东抄西凑他人作品的敷衍结果。其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定位存在极大的缺失和反差(错位)。法学专科开设的18门选修和必修课程中,只有律师实务,法学本科20门课程中,也只有法律文书这二门与具体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几乎就没有开设。课程的设置仍然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缺乏实践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性的考虑。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学生最大收获就是拿到了预期文凭,而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专科的学生毕业后,连起码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制作,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专科的法律本科生毕业后,连起码的诉讼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熟练操作和运用了。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普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无工作的在就业时处处受阻、困难重重,已经在职的也因缺乏实践技能和竞争力,压力巨大,危机四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故现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既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不适应电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存在严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国无论是哪种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着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脱离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者必将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专门的法学教育也必然成为通向这一群体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必然要由高校法学教育来承担,法学教育向职业化转型势在必行。以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对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届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学生为在职人员,且大多数已经在本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部分学生将获取文凭和学以致用或现学现用,为主要追求目标。他们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往往都带着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来学习,把学习过程看作是一个能迅速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发挥其潜能的过程。希望所学知识与对提高其本职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能力。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条件。另外15%的学生,也大多都抱有将来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择业期待,选择了法律专业,希望通过学习获得入职的学历条件和竞争就业的基本技能。他们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其缺乏是参与锻炼的条件、机会和场所。“重理论,轻实践” 或者说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是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较为明显的缺陷,也是造成学生“学无所获”、“学无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传授和学习的同时,将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与知识的获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构建一种既能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能适应和满足电大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社会实践实习模式,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推动电大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弥补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提高教学效率,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构建“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课题和必经之路。

三、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实践性教学指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力的活动。学生在此过程中必须完成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通过对具体而实际的问题的解决,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技能的提高。

(一)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调整法律专、本科实务性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安排。我国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框架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四个层次。为社会提供了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学术类法律人才和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和以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应用人才等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法学专、本科教育在上述格局中位于应用类法律人才、初级应用人才和法律辅助人才培养的底端。据此,电大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法学专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则是: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人才。但现实中电大法学专、本科与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的设置和其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

司法考试改革后,所有法学专科毕业生都被排除在了司法考试的门槛外,这一变化对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格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法学专科毕业生如不继续深造,提高自己的学历,则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无法获得律师资格,更不可能去从事律师工作。故全国各类高校法学专科在此变化后,都纷纷取消了《律师实务》这门课程。而笔者所在省的电大系统,在司法考试改革实施多年后,在法学专科仍然沿袭老的教学计划,继续开设本应在本科开设的《律师实务》专业课程,这显然是与其培养目标和专业定位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经学校领导同意,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笔者结合电大法学专科人才培养定位和需要,开始在本校着手对法学专、本科《律师实务》和《法律文书》课程设置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及方式等进行了改革尝试。将《律师实务》调整到法学本科,取消法学专科《律师实务》代之以《法律实务》,增开法律文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重。这样更便于专、本科的学生,根据其择业和职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锻炼,更好的掌握基本技能。

(二)根据教学计划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在制作多媒体课件中同步推出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主要的学习任务是通过对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性阶段。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成员,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除举办案例设计、法律文书制作等多种竞赛外,还在所教学科的多媒体课件制作中同步推出便于学生学习的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的设置。课件中设有课程介绍、课程学习、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经典判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参考资料、在线作业、网上模拟法庭、课程日历等18个栏目,同时还导入了中央大电、省电大、南昌电大学习平台和在线课堂的链接,同步推出的手机版移动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拓展和延伸了传统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空间和实训模式及条件,拓宽了学生的学习渠道和视野,便利了学生的学习,促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创设了一个具有学习设备小巧轻便、资源传输方便灵活、物理空间布局自如、人际交流直观真实等特性的实践性教与学的环境,将原来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分化穿插融入到了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中。

篇3

1.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的法律诊所,已经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被证明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升华理论知识、获取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锻炼职业技能与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下,课堂教学中,围绕学生承办的实际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使学生在交流互动中获得实践和法律上的知识;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案件,在实务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论的运用能力,获取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因此,在高校对专业型法律硕士的教育中更多的运用法律诊所课程和方式,能够有效地培养专业型法律硕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二、总结

篇4

【关键词】电大 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 培养目标定位 教学改革 探索

【中图分类号】C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53-02

1999年教育部批准实施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历经8年时间的运作,终于通过了全国范围内的总结性评估。然而就试点本身来说还不能立即画上句号,它应当处于一种常态的发展。法学专业作为一个长线专业,应该重新反思其培养目标定位以利于电大开放教育可持续发展。

1 对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思考

依照“试点项目”的专业规则设计,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1]。我们认为这一培养目标在试点初期和中期基本上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从法学专业生源的背景看,大部分从事公、检、法、司以及律师、公证等与法律相关工作,他们的社会工作阅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充实理解能力较强,所以学习的原动力较强,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也高,集中教学实践环节易于开展,借助于“在岗实习”、“在岗法律实践”的便利,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可以更好地有机结合。

(2)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动机看,他们学习的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是一致的,多数学生参加远程教育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张法学教育的本科文凭,而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理知识层次,真正做到学用结合。

(3)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年龄结构层次看,中年居多,他们能够深切体会到终身教育的理念,学习型社会的价值所在。

(4)由于“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的推动和促进,电大系统全体教职工服务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和践行教学模式,树立了牢固的质量观,其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基本上能够实现的,制度的设计和结果差异较小。

但是随着全国电大“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的结束,开放教育步入正常运行管理阶段,我们认为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充分考虑现有电大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工作阅历。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参加电大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80%以上的并非从事相关法律工作,随着“两院”学历达标的基本完成(实现了司法准入制度的统一接轨),即便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是刚刚步入门槛,加之年龄段的降低,其司法实践的经验也是少之又少。他们对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认识不足,这为原先设计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部分学员的学识水平与学历证书差距较大,“文凭缩水”成份较多,即所谓的“假的真文凭”。

其次,近期《法制日报》专版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路向何方”,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走大众化之路还是精品教育之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2]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及法学院遍地开花,据统计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达620所,在校生30万人。扩张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危险,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离。依北大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学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另有学者以为“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3]这对我们成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值得借鉴和启迪的,正如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2007年全国电大书记校长座谈会指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不仅仅是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任务,同样也是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包括电大的主要任务。”[4]面对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第三,职业人教育理念的提出,需要我们反思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按照国际上对人才观念的重新定位即“可雇佣性”,电大的法学教育应考虑应用性、实用性的法律人才,致力于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各地兴办的所谓的司法职业技术教育我们不敢苟同,尽管法律是一门技术,但不是仅靠学校教育直接培养出来的,因为与现行的就业制度难以接轨,无论如何最终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都要经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人呼吁取消我国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段教育的观点也值得我们电大人反思。

第四,作为法治社会中逐渐成熟和冷静的电大成人教育消费者,其对教育的需求的选择和挑剔,也使得我们要对现行电大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重新定位。但是依照最新的专业规则来看依然未变。

2 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设想

2.1 专业规则设计应当合理

首先我们不主张成人学历教育的专业规则定位于培养有一定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它仅仅属于一种补偿性教育,综合素质的教育只应该针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已经步入社会的成人需要的是学历和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因而通识课和专业拓展课的模块的设置属于“水中花、镜中月”,不太现实。其次成人教育的学历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众所周知的。

2.2 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设想

围绕着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首先各级电大和专业主持教师以及课程责任教师要充分理解加快和深化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性。“教学改革是各级各类教育永恒的主题。”作为中国成人高校的排头兵,“要将中央电大建设成为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和国家远程教育中心,将省级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中心,将地市、县市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5]电大开放教育已经进入正常的管理运行阶段,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和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步伐。其次我们以为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在于:

2.2.1 内容上的革新。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必须完成的14门主干课的要求,鉴于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的非法学专业比例越来越高的现状,应当强化补修课的力度和措施,严防补修课失控最终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的设计目标。同时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特别是在文字教材和媒体教材上要有创新,目前多数课程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毫无差别,没有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开放教育的特色。电大外聘的教师较多[6],多数课程辅导教师的教学理念、方式仍停留在以面授辅导为主,以教师为中心。我们正在尝试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教育校园博客圈,也是一种探求网上教学活动的方式。

2.2.2 模式上的创新。在总结性评估过程中,我校曾经总结和推行了“三个一”的教学模式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中央电大在顺利通过总结性评估之后,应该针对各级电大的教学模式进行归纳和筛选,针对法学专业创制统一的教学模式。模式的设计应当立足于对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培养,对象培养和目标定位,最终培养电大毕业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路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科,其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在学习过程除了要向学生传授相应的基础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操作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法理的探讨,忽略了分析及其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培养。” “我们认为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可以采用“递进式教学模式”和“案例式教学模式”。也是一种对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尝试。”[7]

2.2.3 机制上的健全,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中央电大应当成立法学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机构,各省级电大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既要尽快制定改革方案,又要鼓励积极创新。电大开放教育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强化内涵式建设;树立品牌意识,要有自身的专业和学科建设的特色;进一步丰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行精品课的制作。

2.3 考核方式上的改革

对形成性考核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不同,设计形式多样题型。“开放教育考试的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还考试以真面目。”应当承认成人业余学习与一般的全日制学生的学习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所以“开放教育的考试改革,考试的题型应以开放性试题为主,坚持测验定向和形式的多样性,重点检测学生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8]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的终结性考试应当进行改革,进行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内容上尽可能多考案例分析题和材料分析题,以应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2.4 加强综合实践环节

为落实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程及其质量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最终效果。[9]

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

法律实践按照设计模式有多样,要充分鼓励电大学生在岗进行法律实践,不搞一刀切模式,模式自主选择,既可以全体又可以分小组还可以单个进行,这样充分体现学习自主化、个别化的特点。

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规则,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极为重要和必要的一个“环节”既是我们全面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手段,又是我们向社会集中反映办学成果的重要方面,应当更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这里仅指法学专业本科,详见中央电大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及规格.

[2] 法学教育路向何方,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13-16版.

[3] 赵蕾,黎诚.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A6版.

[4]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

[5]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2007年全国电大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在京召开.

[6] 这曾经一度成为各级电大的优势,即经济又能够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但是由于管理及培训等原因,现在逐渐成为一种劣势和开放教育发展的瓶颈.

[7] 陈永忠.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探析.宁夏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篇5

关键词:模式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教学探讨汉语言文学专业

一、远程教育的概念、发展和意义与作用

远程教育(Distanceeducation)又称远程教学(现在称之为开放教育);远程教育,是指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的教学模式,它突破了时空的界限,有别于传统需要往校舍安坐于教室的教学模式。在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历史经历了第一代函授教育,虽然为我国培养了很多人才,但是函授教育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二代广播电视教育,我国这一远程教育方式和中央电视大学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第三代远程教育,上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了以信息和网络技术我基础的远程教育,也就是现在的开放教育。远程教育模式使用的学生通常是业余进修的学生,由于不需要在特定的地点去上课,可以随时随地的上课;学生可以透过电视广播、互联网、辅导专线、课研社、面授(函授)等等不同管道(渠道)互助学习。远程教育是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教育组织之间主要采取多种媒体方式进行系统进行和通信联系的教育形式,是把课程传送给校园以外的一处或者多处学生学习的教育方式。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与开放教学的意义和作用

汉语言文学专业属于文科类学科,它的教学的任务是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运用能力(包括言语表达能力、文字运用能力和写作实践能力等等),培养并且形成良好的文学素养和思想修养;通过开放模式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远程教育学习(专科或者本科),不论是教育行业的教师还是文学写作的作家,都能够系统的学习本专业的文化知识,提高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更好的适应不同方向的汉语言文化运用,提高教育和文学人才的文化需求。

三、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的开放性、规律性和科学性

(一)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的开放性

远程教育中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和其他专业一样都必须具备开放性,这是由它的“教育模式”决定的,虽然属于“高等教育”、同时也是“学校教育”,但是这种教育方式是通过多媒体网络信息进行传递,传递给距离不等、地点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的人数不等的各个教学组织(或者教学点),极具“开放”的必要性,这也是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所决定的、教育主观条件与教育客观条件所决定的、教育方式的特殊性与教育模式的区别性所决定的。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的规律性

远程教育的规律就是“远程”,而远程教育的“教育”更不同于集中大学“近程”,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按照“正规大学”的教学方法、教学规律和教学效果相比较,也就不能生搬硬套,教育教学的“对象———学生(学员)”在本质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包括学历的参差不齐、年龄的大小不一、身份的高低不等),所有这些都要在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寻找、总结行之有效的规律。

(三)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的科学性

不论“远程教育”与“正规大学”有任何的不同,但是都存在着相同的目的、意义和作用———那就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这里我需要陈述的观点就是:随着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量的加大,同时培养高素质的教育人才、文化人才和指导人才都需要走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之上,发展的眼光、变化的思维和未来的需要都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提高培养要求。

四、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的经典型、专业型和实践型

(一)经典型在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中的培养作用

实际上“远程教育”与“正规大学”在“经典型”的运用和要求上是一致的,主要是课程、教材。1.把传统教育教学的课程与教育改革的课程相比较,现代有些“落后”,这样会造成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不能与“正规大学”毕业的学生相提并论,显然也会受到教育质量的影响,同时也会使更多的学生“挤”进“正规大学”的校门而进修或者深造,也许会影响远程教育的“生源”。2.远程教育应该与“正规大学”齐头并进,极力尝试“通用”教材,在教学、学习和考核严格要求的情况下提高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知识层次,达到与“正规大学”相“媲美”的程度,这样,远程教育将会成为培养社会适应性人才不可或缺的“办学机构”,对于弘扬祖国的汉语言文化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3.鉴别和比较“远程教育”与“正规大学”课程和教材的相同处与不同点,做到“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方法,加强远程教育中现代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强度和力度,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大力度组织本校教师实现教育教学研讨,自编自撰符合教育法则、符合教育实际和社会发展的“辅助教材”,加强教材“质”与“量”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二)专业型在汉语言文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中的培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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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部医学教育现状

中国西部地区一般是指西南五省区市和西北五省区以及内蒙古、广西两个自治区。西部地区幅员辽阔,面积约685 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71%;人口约3. 65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9% ,是我国经济欠发达、需要加强开发的地区,它也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位于中国西部边陲,面积166万平方公里,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在历史上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现在又成为第二座“欧亚大陆桥”的必经之地。新疆人口为1963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约占60. 5%。共有47个民族成份[ 1 ] 。

又如,西藏自治区。位于中国的西南边陲,青藏高原的西南部。面积122. 84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总面积的八分之一,是世界上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高原,有“世界屋脊”之称。西藏自治区是中国人口最少,密度最小的省区。现有人口221. 8万,人口密度为1. 73人/平方公里,只有全国平均数的六十分之一。全区人口分布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南部和东部。藏西阿里、藏北那曲,人口特别稀少,往往百里不见人烟[ 2 ] 。

尽管中国政府在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中,不断加强对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在上世纪末的时候又提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构想。明确提出“大力加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这些决定和构想对西部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起到了一定的普及、推动和提高作用,但医疗卫生工作条件较差和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专业技术人才流失的现状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改善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条件,不仅对于中国医疗卫生总体水平的提高,会有直接作用,而且也会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尚处于发展中和暂时落后的国家,也有一定可借鉴的作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跨越式”改变西部地区医疗卫生现状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大力开展医学远程教育。

2 远程教育

2. 1 远程教育的特点

2. 1. 1 可以突破学习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现代远程教育提供的是同步或异步方式教学。学习者可以不受自身工作条件的限制,在只需有终端接收设备(计算机或电视机)的条件下,就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教育内容和信息。这种教育不同于一次性的学校教育,而是实现终身教育的最佳方式。

2. 1. 2 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 它把传统的以“教”为主的教学模式,改变为以“学”为主的教学模式。它可以针对每一个学习者,按最有效的个体化原则来组织学习,更注重培养自学能力。它能及时反馈和调整学习内容,体现因材施教、因人而异的教学规律。

2. 1. 3 有利于创新意识培养 现代远程教育可使用多媒体手段为教学服务,与传统班级课堂教学和广播电视教学相比,它能够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和及时反馈, 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开发大脑潜能,培养创新意识。

2. 1. 4 有利于共享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率和效益

它可以把最优秀的教师集中在一起授课,让更多的人同时获得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实现资源共享,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效益。远程教育的这些特点,能够针对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教育资源匮乏的问题,有效普及和提高当地医疗卫生工作者及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这也正是他们了解国内和世界前沿学科动态的理想方式。

2. 2 远程教育的开展方式

2. 2. 1 网络教育(学历教育)  在试点的基础上,教育部近几年分批在全国比较知名的高校中已批准67所高校和中央电视大学公共服务体系可以进行网络教育。这68所开展网络教育的学校中,有13家院校提供医学远程教育,涉及基础医学、中医、药学、护理学、生物医学共工程、卫生事业管理、医学信息管理等十余个医学相关专业[ 3 ] 。他们的教学方式或采用“地网”,或采用“天网+地网”形式,主要的学习功能模块有实时授课、网络点播、在线答疑、电子留言,网络作业、资源连接等。学历层次包括专科,专升本。

2. 2. 2 医学网站(非学历教育)  除教育部批准的试点普通高校网络学院提供的学历教育外,另有好医生网、37℃网等网站在非学历医学远程教育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好医生网站是卫生部批准的医学专业信息网站, 是药监局批准的经营性医药网站,也是目前卫生部批准的国内第一家可以进行网上远程医学教育,并有权授予国家一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医学教育网站。该网站拥有国内最强大的学术阵容做后盾,开设医护人员的专业教育,如:继续教育,卫星远程教育,考试辅导, 岗位教育等;医院科教领域的信息管理技术, 如: 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专家系统, 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等; 医药企业的信息化产品,如: DIS, Online-Training, SMS等。其中卫星第一频道以专题讲座、讨论、案例为主要内容;第二频道侧重国内著名医院的手术直播和手术点评;第三频道主要内容为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考试辅导。通过网站内容的学习,既可以学习和了解最新最前沿的医学知识,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学分,满足医务人员业务考核及职称晋升的需要。据有关资料报道,我国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对550万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 以扩大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面[4] 。

除此而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网站和学术性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司的网站也开展着有关医疗卫生教育或继续教育工作。

2. 2. 3 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是网络科技与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它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基础,实现对医学资料(包括数据、文本、图片和声像资料)和远程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它通常包括: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流等几个主要部分。远程会诊是一种两地或多地医生交互式共享病人诊断信息,特别是放射学图像、超声图像、病理检查、心电图、血压等多种报告的分析诊断过程。最终诊断报告由本地医生提出,异地专家只是提供参考意见,以协助本地医生作出正确诊断。

远程会诊包括:治疗方案会诊、手术方案会诊、明确临床诊断会诊等。远程诊断是在分享医学影像及其他各种诊断信息的基础上,最终诊断报告由远在异地的专家签署。它涉及到图像的数据采集、压缩、传送、解压缩、处理和显示等各个技术环节。远程诊断:包括病理诊断、放射学诊断、皮肤病诊断、超声诊断、内镜诊断等。在开展医学远程教育的过程中,一些较传统的方式也起着很大作用。比如,通过播放光盘和收看有线电视来获取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对医学远程教育思考

3. 1 转变观念,提高对远程教育的再认识

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的增长呈现爆炸趋势,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方式也是多种渠道的,特别是网络的出现不仅是学习方式的一次革命,也是学习理念的一次革命。虽然,远程教育的开展在我国时间并不很长,但以其灵活性、普及性、终身性和共享性的明显特点而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在中国西部,由于其教学条件、教育资源,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与发达地区有着较大差距。实施远程教育,对这里的人们在较短时间内,提高教育和医疗水平,进而摆脱贫困走向小康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时展的必然,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早行动早受益;行动范围越大,受益面积越广。而且要将这种对远程教育的认识,通过方案规划,经费投入,人员培养等环节加以落实。

3. 2 共享资源与标准化

3. 2. 1 资源共享 在开展远程教育的过程中,资源建设与开发无疑是项基础性工作。在资源建设中往往存在资源较少,即“有路无车和有车无货”的问题以及资源浪费的问题。现在西部地区已建起许多网站,但实用内容较少,有的甚至仅是一个简单的网页,没有可连接的实际内容;有的则是内容和水平较差,是一种低层次重复。这种形式的网站是对资金,时间和人才的浪费。因此,必须要花大的精力和投入加强资源建设。在共享多种形式的网络资源时,还应对适合学生自主学习的印刷资料和电子光盘资料一并加强建设和共享。

3. 2. 2 标准化 我国目前远程医疗尚无统一制式,信息传输存在着通讯信道不同、应用软硬件不一致、设备不兼容等问题。为共享资源,我们需要有一个国家统一的并力求于国际接轨的标准以推动远程医学教育健康发展。

3. 3 建立并完善远程医学教育中的法规 远程医学中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远程医学能否长期有效开展的问题。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医疗信息可能涉及司法鉴定中的法律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例如,现行的法律规定要求使用“书面的”、“签字的”或“原始的”资料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电子病历、电子医疗文书、电子文档、电子签名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既有从国家宪法和部门法的高度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约束,也有直接约束计算机安全、国际互联网安全的法规,还有对信息内容、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产品授权审批的规定。但是,目前尚未见到有针对企业级或部门级的局域网管理法规,更没有信息化医院从业自律和他律的法规性规定。

3. 4 加强对远程教育的规范管理

3. 4. 1 卫生部对规范管理的要求 在《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写到:“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卫生服务的需求,须利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建立终生教育体制,以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同时指出,“远程医学教育是采用先进信息技术,使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获得知识的一种全新教育手段,是我国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对于采用远程教育开展医学培训和教育的方式,卫生部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在此基础上,为了规范管理,在一些具体条款上也做了相应规定。如要求“远程医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以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为主。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经审核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等教学项目或课程。”在管理上要求“远程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卫生部负责远程医学教育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远程医学教育规化的制定,远程医学教育制度的督导和检查;负责对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卫星网络、计算机网站的资格进行审批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统筹规划下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远程医学教育规化、实施细则,协调、督导和检查远程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和管理当地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

另外还规定了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的批准程序及授予标准。这些规定和要求对开展远程医学教育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3. 4. 2 教育部对规范管理的要求 为规范管理,教育部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政策和办法,主要有:《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教学工作评估体系》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的通知》。

这些文件不仅有对开展远程教育的构想、条件,还有对教学环节中的质量监控,学籍及证书管理以及评估等问题的规定,它对于加强和规范远程教育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3. 4. 3 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要求 由于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实践和操作性很强,关系到人身生命。遵照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力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发文件要求,自2002年10月31日起,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医学教育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很重要,离开这个环节就不可能培养其成为一个合格的医务工作者。

尽管教育部和卫生部在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而且各有关基层单位也制定了相应制度和办法,但是,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新的问题和矛盾还会不断产生。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对这些规定和措施不断予以完善。

诚然,远程教育是改善和提高像中国西部这样自然条件较差,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和流失严重的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条件,构建终身教育的一条有效途径。但如果远程教育同时也能与其他教学形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手段优势,尤其是加强与实践环节的结合则会取得更好效果;同时,也要不断学习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开展远程医学教育中的一些先进经验,才能推动我国远程医学教育有更大发展。

参考文献

[ 1 ] xinjiang.gov.cn/1$001/1$001$001/12.jsp?articleid=2004-3-30-0001

[ 2 ] llas.ac.cn/xb/xb_xz.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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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远程高等教育管理政策现状,分析了建立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必要性,并依据相关法律、教育理论及可借方法,提出了远程高等教育管理结构及金字塔形政策体系的框架。关键词: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教育部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是国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1]现代远程教育(本文主要讨论远程高等教育)已经试点近5年,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以下简称“8号文”)、《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以下简称“1号文”)、《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和目的,初步明确了试点院校的责、权、利,对于试点院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同时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就远程教育这样一个具有创新性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发展潜力巨大的事业,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实践者都需要一个系统的、相对稳定的、一致性、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来全面指导和规范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行为。一部分热心远程教育事业的政协代表,已经从立法的角度表示出对于远程教育宏观管理政策体系的希望。其实,在“10号文”中对此也有清晰的表述“教育部将不断总结网络教学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有关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1]所以,适时建立一个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的法律基础及理论1.相关法律基础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在《宪法》中关于教育的表述之一为“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相应的表述为“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2]它们的主体思想均体现为: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面前人人平等。这与大教育家孔子的“有教无类”及现代教育中的开放性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制定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必须与《宪法》、《教育法》的基本思想保持一致。“10号文”中“网络教育学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来录取学生,也可以自行组织考试录取学生,招生形式和入学标准由试点学校自行规定。招生计划由试点学校根据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能力自行制定”这一段文字,其含义可以理解为:只要办学能力允许,网络教育学院应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学习的需求。因此,“10号文”在教育的开放性思想方面,与《宪法》、《教育法》保持了一致。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在“若干意见”中又对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者身份进行了限制。如“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3]曾经有一位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人员,希望系统地学习护理知识,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可是由于“若干意见”中职业身份的限制,致使她无法入学,对此她提出了强烈的异议:“我并不想成为一名执业护士,只希望学习高级护理知识,为什么我不能参加学习呢?”其实,“若干意见”旨在加强医学教育质量,无可厚非。但“若干意见”中将执业资格作为能否参加学习的必要条件,就使一部分行业外且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知识的人无法实现愿望。“若干意见”中的这一点实际上与《教育法》中“不分职业,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条款有所矛盾,这恐怕是“若干意见”有所疏漏的地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目前主要指远程高等学历教育,而高等学历教育所依据的直接的法律是《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的“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4]这一表述已经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这里所讨论的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以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细则。《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4],“10号文”中的提法与此相一致。然而,在试点过程中个别学院却出现了不顾学生的实际水平免试入学,或者非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等同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的现象;《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4],而个别试点学院不顾自身教学资源、教学管理能力,盲目扩大招生。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原因之一在于个别院校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应强调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来规范试点院校的工作;其次应强化组织、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其三,对于违反政策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政策体系中应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2.教育管理理论现代远程教育其本质仍为教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对于现代远程教育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应借鉴一些教育管理理论,如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化理论等。马丁·特罗教授的精英、大众和普及三阶段的高等教育发展理论,被许多国家作为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马丁·特罗不仅从量上区别了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且还通过比较及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与机构类型,揭示出高等教育在功能、课程、教学形式、师生关系、机构特点、学术标准以及管理形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见表1)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2年已经达到了15%,正处在由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转变的时期。马丁·特罗的比较对于我们制定远程高等教育的政策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启示。第一,在高等教育观方面,学习者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在制定政策时应对学习者权益的保护有所重视和体现,如对于学习者投诉的处理等。第二,制定标准切忌单一,应具备多样化和综合性。如哪些人可以招收,哪种类型可以开办,运用哪些指标进行评价。第三,网络教育学院应该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2002年远程教育试点情况统计,网络教育从业人员只有约1/3对远程教育有所了解,大部分管理者没有得到远程教育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管理者缺少远程教育的专业特质。解决专业管理人员缺少可以用两种方法:加快远程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对现有从事远程教育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推行持证上岗。3.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远程教育管理理论是研究远程教育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我国远程教育学者丁兴富按照远程教育管理对象将其分为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宏观理论将整个国家的远程教育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用立法、行政、财政等手段,对各级各类远程教育院校机构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使有限的远程教育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以实现远程教育管理目标的最优化。”[6]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对于制订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远程教育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管理体制、财政。世界各国日益重视远程教育工作,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发展远程教育。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泰国等均颁布了设立开放大学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法令。我国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但实际工作中却一直是依据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决定,尚无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远程教育的法律法规。当然,立法通常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论证、辩论、审批等过程。在短时间内,主要还是会依据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管理政策体系进行宏观管理。而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体系可以成为立法的重要参考。远程教育的管理体制指国家对远程教育院校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的远程教育由政府直接推动和管理。如英国开放大学由英国政府创办并直接管辖;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政府始终关注、推进或直接管理远程教育的发展。其原因一是远程教育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是远程教育的发展范围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特点;三是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在现行我国的远程教育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设立、国家管理,其他各级电大由各级政府设立、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网络教育试点由教育部审批,各校地方学习中心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的是多层次管理。这种多层次管理对于远程教育的实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管理制约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却是十分致命的。如网络教育学院办学过程中通常需要地方学习中心的支持,学习中心的设立是目前网络学院发展关键点之一。目前学习中心的审批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些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于学习中心的审批并不积极,少数甚至出现抵触情绪。因此,即便是网络教育学院与地方合作单位两情相悦,也难以取得合法地位。2002年66所高校共设立学习中心1968个,已经通过省级教育厅审核的为1170个,审核通过率为59.5%,未通过的798个学习中心成了违规的事实合作。因此,在制订我国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应“以国家管理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即管辖权仍由国家教育部行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如学习中心的管理可以恢复10号文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上报国家教育部,由教育部对主办高校进行处理。

关于财政问题,国际远程教育界普遍认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远程教育中的受益方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团体和学生。远程教育是国家支持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承担着提高国民素质、提高综合国力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首先应给予远程教育财政支持。我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投资数亿元,主要用于硬件建设、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等。由于各学校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原因,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资源共享的实现程度与设想存在较大差异。而大部分网络学院由于起步较晚,自身积累少,财政状况也是影响其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因此,新政策体系中除重视资源建设外,还应该对办学质量、社会效益好的办学单位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并形成一批获得社会认可的远程教育学院。二、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借鉴的方法方法是为了达到目标的具体策略、步骤、技巧等,是解决问题的方案。科学的管理需要科学的方法。在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可以借鉴的科学的方法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1.梯级管理远程教育的管理体系中可以将组织者分为试验院校、办学院校、服务满意院校三个层次。试验院校即达到开展远程教育的基本要求且评估合格的院校;办学院校即经过试验期且达到正常办学要求的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即办学质量突出的院校。三个梯级各自有各自的责、权、利,如可以对试验院校在开办专业、招生人数等方面给予限制,而对于服务满意院校可以给予重点支持。三个梯级实行动态管理,办学质量好的院校可以变为服务满意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出现质量问题将退为办学院校,问题严重的退回试验院校直至取消远程教育办学资格。2.质量认证质量认证主要是依据质量管理标准对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质量管理的标准可以直接导入国际标准IS09000,也可以参照该标准制定相关的要求。质量认证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远程教育院校建立并持续改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使远程教育组织者自身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质量认证的工作可以由教育部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具体实施。质量认证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五个方面来考虑:内部质量保证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行隋况(是否建立、是否持续提高、同行评价等);教学过程质量控制机制(聘用教师的标准、专业的设置、学习条件、是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等);满足学生需要的机制(确保学生了解评价、学分转换、学校资源、申述程序等);教学成果(是否根据社会需求来培养学生,毕业生应达到的知识、技能、品性的详细描述,评价是否具有国际可比性);远程教育资源(财力、物力、人力)。3.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即具备基本开办远程教育要求的组织,经评估合格后方能提供远程教育服务。10号文中对于试点的院校提出了原则性的软硬件、人员等方面的要求,但没有具体的指标,因此试点院校的评估实际操作时缺少可以依据的标准。在这几年的试点实践中,开办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逐步清晰起来,如专职工作人员、网络管理平台、网络课件、资金支持等方面都可以提出具体的指标。具备基本条件的院校均可以申请进行远程教育试点。这样就避免出现试点院校不具备条件而具备条件的院校又不能试点的尴尬局面。准入的同时要强调退出机制。根据酒水桶定律,远程教育的组织者中总是会出现个别不符合要求甚至严重违规、违法的单位。这不仅给该单位本身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整个远程教育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个别违规试点单位必须坚决清理。4.输入输出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均存在输入与输出。远程教育的总体过程可以理解为有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入与满足了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出。输入与输出的管理是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输入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保证学历教育的严肃性。一方面,远程教育院校加强学员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员资格进行抽查。对于已经符合录取资格的远程教育学员在统一的互联网管理平台中产生标准学号,学校依据标准学号进行学籍管理。输出方面即学员毕业工作可根据标准学号及学习过程监督两方面来控制。利用标准学号可以避免未正式注册的学员获证,同时也可以避免未达到学习基本年限的学员毕业的情况。学习过程的监督由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5.信息公开法目前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员了解远程教育的信息渠道十分有限,加之教育领域时常出现虚假信息,部分学员便直接电话咨询省教育厅、教育部有关部门,教育行政机关每到招生期间就成为了远程教育招生咨询处,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所以,建立一个权威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该平台可以公布开展远程教育机构名单、已备案可以招生的学习中心、各学校招生简章、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重要通知等公开信息。6.直接反馈法远程教育是教育服务,这个观点在国际远程教育界是共识,国内也已经为大多数远程教育的组织者所认可。服务好坏的标准之一就是顾客即学员满意的程度。为能够准确掌握反馈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直接接收学生的投诉。经核实的投诉将作为评价组织者的重要依据。以此推动组织者切实以学员为关注的焦点,提高远程教育服务水平。三、远程教育管理机构的结构目前,我国的远程教育管理者为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逐步建立起了教育部审批试点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两级准入制度,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管理、年检和认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管理、年度检查和评估。”[7](如图2)在这种管理结构中,校外学习中心(点)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校外学习中心是试点院校在地方发展的关键,如果在某一个省没有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院校则在该省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服务。这也就造成了一个事实,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实际参与了试点院校的管理。如“个别省只允许一所高校在该省只能设立一个远程教学站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故意推迟审批远程教学站点设置申请”[8]。如此的结果是试点院校会成为无源之水,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对现行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进行调整,在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上增加质量认证、平台运行两个机构,并明确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建议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中,教育部仍是国家管理的最高层,主要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审批、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平台运行机构的认可及内部协调工作;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受教育部的委托对学习中心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指导下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质量认证;远程教育院校负责学习中心、学生的管理,负责上传平台数据;平台运行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及指导下负责收集、远程教育信息,同时与毕业电子注册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四、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框架综上所述,远程教育应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政策体系(图4)。其底层为相关国家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理论及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所借鉴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其底层是制定管理文件的基础。中层为各类可操作性文件,主要包括“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远程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远程教育组织评价办法”等等指向性的文件,形成“管理文件族”,是远程教育管理政策的核心部分。顶层为“远程教育管理办法”,它是实施远程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主要为远程教育实施的指导原则,并将各类操作性文件系统有机地整合。“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成熟后可成为日后制定《远程教育法》的重要参考。[参考文献][1]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EB],[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EB].[3]教育部、卫生部文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EB].[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EB].[5]张德祥等.高等教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0[6]丁兴富.远程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1[7]李平.明确方向积极行动共创现代远程教育新格局[J]中国高等教育,2003,15—16.[8]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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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远程教育模式 法学教师 综合素质

一、远程教育模式下法学教师的基本素质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选择远程教育模式学习的学生,大多数来自于社会。他们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思想政治观。不可避免的是,学生往往会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影响,对他们的价值观念造成了消极的作用。因此,远程教育模式下法学教师,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才能纠正和影响学生的个人观念,实现远程教育的育人功效。

首先,良好的政治素养是激发教师职业精神的前提。教师具备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为其指明前进的方向,促进教师得到全面发展,能够激发教师的职业精神,体会到教师职业的光荣与伟大,增强教师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良好的政治素养也能够确保教师踏实工作。教师这个职业看似很光鲜亮丽,但是教书育人的过程是非常辛苦的。只有当教师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才能够甘于奉献自己,踏实工作,不断更新学习专业知识,更好地为祖国的建设发展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高素质人才。

最后,良好的政治素养影响了学生思想品德的培养方向与效果。学生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受教师的影响较大。所以,法学教师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对学生的高尚品德形成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教育学生分辨善恶是非,对学生错误的行为做出及时的批评和指导,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三观。

2.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远程教育模式学习中,学生多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他们选择继续学习深造的主要目的是增强自身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而从事远程教学的教师大多数也是在高校从事法学工作的教师,没有太多的法律工作的经验,所以,法学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满足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真正需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首先,教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是确保远程法学教育有效开展的关键。法学是一门实用型的学科,并且包含了众多的部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处处需要用这些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发展。所以,法学教师要抓住一切机会参加法律实践,牢记法律理论知识,掌握解决生活中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使法学教学得到理论和实践双方面的发展。

其次,教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他们进行教学科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学教师是我国法律科研的主力军,而法律实践能够有效地推动他们进行研究。只有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才可以促使教师去发现问题,搜集相关的资料,进而能够更深入地分析研究法学知识。

最后,教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生心中都有自己的法律梦想,都希望自己能具备良好的法律实践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去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所以,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素质的教师能够通过自己的丰富经验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对学生遇到的实际工作问题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

3.具有熟练的网络教学能力

远程教育的法学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不一样,前者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法学学习中更具有自由、自主性。远程教育主要是通过网络教学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知识教学。这种教学模式要求法学教师必须具备熟练的网络教学技术,保证法学教学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远程教育的实施,打破传统教学模式,打造现代化教学课堂。远程教育模式的法学教学,要求以学生的真正需求为授课的出发点,打破了面对面授课的传统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学习主体性。教师利用自身的网络教学能力,可以帮助学生解决工作学习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高远程教学的有效性,为建立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另一方面,教师高超的网络教学水平,能够提高法学远程教学的整体水平。教师具备良好的网络教学技术能够为学生制造一堂充满乐趣的法学课,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进行课堂设计,激发学生的好奇心,调动学生学习热情,使其在良好的教学氛围中学习掌握法学知识,提高远程教学的整体教学水平。

4.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

远程教育模式下的法学教师应当注重自身科研素质的发展,搞好法学的科学研究。这样不仅能够提升法学教师的整体教学素质,还可以促进远程教育的广泛发展。良好的科研素质促进了法学教师的创新思维发展。远程教育模式下的法学教学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才能取得新的发现、新的机遇。教师对法学的钻研不仅仅是教学的需要,也是教师突破自身能力的需求。科研素质能够让教师对法学充满热情和好感,树立追求进取的决心,将法学科研工作坚持到底,同时能开发教师的创新思维能力,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发展。

同时,良好的科研素质,能提高法学教师的学术研究水平,使他们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声望,促进师生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远程教育模式的教学通过网络媒介进行授课,对法学教师表现自我的人格魅力有一定的障碍,所以,法学教师想要在学生心中树立一定的声望需要靠自身的科研成果来为自己增添光彩。法学教师的学术研究在法学界有影响力也会吸引学生来参加教师的远程教育学习,让学生对教师产生崇拜感,促进师生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二、远程教育模式下培育法学教师良好素质的主要途径

提高法学教师的各项素质,是促进远程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具体地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法学教师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途径

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能够使教师正确看待自己,全面提高自身的能力,所以法学教师要以最饱满的精神状态充实自我,完善自我,促使自己形成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具体讲,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形成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学科的继续学习,教师不能停下学习的脚步,在教育工作中更应当多学习增长知识,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坚定自身的政治方向,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二是时刻关注国家发生的时事,把握国家发展的总方向,法学教师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学习和加强思想政治素养,如观看新闻联播节目、中央法制频道、网络新闻等;三是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多与其他教师沟通交流,汲取会议思想的精华,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丰富法学教师法律实践的途径

首先,定期安排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学校应当帮助教师联系锻炼单位,做好中间工作,让教师走出校园,在社会实践中了解法律的新发展,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增进自身的实践经验。

其次,一些法律案件,增长自身法律实践经验。远程教育模式下的法学教师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考取法律执业证书,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还能够增长自身处理法律案件的经验,促进远程法学教育的发展。

最后,建设法学教育实践模拟基地。远程教育的法学教师可以利用闲暇时间加入到法律实践模拟基地中,积极去基层开展法律调研,搜集相关的法律资料,为自己储备良好的实践经验,从而具备法律实践经验的高素质。

3.法学教师网络教学能力提升的途径

法学教师可以通过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来提高自身的网络教学技能水平,在准备的过程中扎实掌握计算机技术,不仅可以考取证书证明自己的实力,还能够保证法学教学的教学质量。同时,由于大部分培训班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教学,计算机考试的内容只有一部分是适合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法学教师想要提高自身的网络教学技能也可参加技能学习培训班。

除此以外,法学教师在工作之余可以自行在网上搜寻优秀法学讲师的授课视频,学习借鉴优秀的法学网络教学技能,汲取大家的教学精华为自己所用。

4.提高法学教师科研能力的途径

法学教师科研能力的好坏,决定着远程教育的发展方向。远程教育模式下教师也应从讲授型转向研究型,提高自己的科研探索能力。首先,要为法学教师提供进行教育科研的机会和舞台,让他们在科研过程中得到锻炼与成长。其次,要打破科研的封闭状态,通过参与团队科研来提高自身的科研层次与水平,使远程教育得到更好的优化与提高。

三、小结

综上所述,随着远程教育的发展,其对法学教师的个人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法学教师只有把握正确的教学方向和目标,熟练应用网络教学的技能,增加自身的法律实践经验,才能促进他们远程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发挥他们的个人魅力,成为学生心目中学习的榜样,从而为推动我国远程法律教学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康贞花.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学教师角色定位及素质结构[J].法制与经济,2015(1).

[2]季永坤.开放教育环境下法律兼职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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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法律素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255-02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都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当代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令人堪忧,大学生犯罪事件已经屡见不鲜,象牙塔早已不是一方净土。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学者和教育专家开始重视,并寻求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各种方法。高职生作为当代大学生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其法律素养培养模式更值得探究。

一、法律素养的含义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1]。而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2]。因此,法律素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二是指法律意识,即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愿意主动地去守法、依法办事。只有二者兼备,才能说有法律素养。有法律知识的人,如果仅仅懂得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就不一定会去主动地守法,甚至还有可能主动地利用法律知识去实施违法、犯罪。

针对以上陈述,笔者认为,对法律素养概念的界定尤为重要,它是我们阐释高职生法律素养培养途径的基础。因为绝大多数高校包括高职院校,对在校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模式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第一个层次,认为只要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即可,认为大学生具备了法律知识,也就具备了法律素养,而忽视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他们认为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专业课的讲授上。作为当代大学生中的一类特殊群体,高职生的培养观念更是如此。因为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培养模式是与就业紧密挂钩的,他们更注重的是对学生就业技能的培养,是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相对一般高校,高职院校对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的讲授是明显薄弱的。笔者所在高校,在制定某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时,往往要求某门课程理论课时在总课时中所占比例不超过40%。因此,高职生的一般法律知识的把握更为薄弱,其法律素养也尤其欠缺。

2002年,“硫酸泼熊”案发生后,引起了人们对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广泛关注。而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却说:“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3]从这段话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律素养培养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二、高职生法律素养培养的途径

(一)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高等院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时间是在1986年9月,其性质是本专科学生的公共必修课。国家教育部还将其列为德育三大主干课程之一。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从属于“道德教育”的,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例如,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同时学习德育和法律。其实“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把法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修养,还将致使“法制教育”的教育性遭受埋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存在很大区别: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该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模式,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因此,法律修养的培养,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另外,国家教育和人事部门对于高职院校,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

(二)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要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而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修养培训课程从属于“道德教育”,《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本书同时涵盖了德育学习和法律学习,教授该门课程的老师也绝大多数是思想政治专业出身。笔者作为法律专业教师,多次旁听多所高职院校的思政课程,关于“法律基础”这一部分的知识,笔者发现很多老师无法讲通、讲透,甚至部分教师还会发生法律常识性错误,对于新的立法状况和立法思路,也不能做到及时讲授,教给学生的往往是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信息,这样的“师傅”带出的“徒弟”能有什么样的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而另一个方面,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门槛的抬高,法律专业学生从事法律执业活动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专业生源全面萎缩,高职院校更是如此。绝大多数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在萎缩,甚至被迫停办,如笔者所在院校。这样,法律专业教师就面临着要么下岗,要么转岗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法律专职教师队伍,为学生法律素养培训课程的展开进行良好的师资储备。

(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笔者认为比较合适的做法是根据学生所学的专业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本专业相关、与本行业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渗透进学生的专业教育,使学生不再感觉到法律的遥远,更能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有用性,从而主动地去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改进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对规范的“认同”、“接受”和“消化”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教师需要在讲授方法上下大工夫,如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此外,高职院校要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使高职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在教学上可采用启发式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模拟法庭等。还可以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

综上所述,高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个人的成长以及中国的法制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为了使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能够适应法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就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高职院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高职院校必须立足高职教育的特点,合理引导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心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国家的各种建设规程同步进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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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音乐教育;钢琴教学;弹奏技能;综合能力

随着我国业余钢琴教育的蓬勃发展,不少青少年学生在钢琴弹奏技巧方面已经表现出较高水平,然而,对于业余钢琴教育最重要的成果接受者——大学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学生而言,受以考试、考级或比赛等为目标的应试教育倾向影响,虽然绝大部分学生进校时的钢琴弹奏技巧已达相当程度,但由于过去的某种“功利性”目的始然,其在基本弹奏技术方面仍然还有许多需要梳理或改进之处。如何在教学中根据其特点选择与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取得较好的教学效益,让学生在已有技术程度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钢琴弹奏水平,是值得业界认真研讨的问题。

一、因势利导

从心理学的角度思维,人从小到大的知识水平提高和能力发展的过程,必然受到“学习远期效应规律”影响。

对于业余钢琴教育而言,这个规律表明:处于幼年、儿童、青少年时期的学生,一方面思维反应灵敏但思想单纯、情感单一,在学习过程中倾向于严格按要求专注于纯技术方面,同时,由于处于生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不仅身体机能活跃,记忆力较强,而且与钢琴弹奏相关的身体机能如手指、骨骼等的发育也正处于活跃期,因此,更容易使钢琴基本的弹奏方法及相关的身体机能等,通过他们的练习过程实现定型、提高与稳定发展。所以,尽管处于业余教育中的青少年学生理解力较弱导致其在音乐情感及内涵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不足,但仅凭借年龄上的优势也仍然容易从弹奏的熟练程度方面得到人们的赞许。

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其弹奏技术的进步速度在进入大学后会明显有所减缓,但在青少年时期(或在业余学习期间)所建立的钢琴弹奏技巧上的“童子功”优势,不仅仍然能够继续得以发挥,甚至音乐的情感与内涵等也可以被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提高和能力发展正是“学习远期效应规律”。

《四川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钢琴教学大纲》中明确:“钢琴基础课是音乐教育专业的基础课程,目的是培养学生听觉、识谱、节奏感、音乐感和对作品的理解及表现力;丰富音乐知识,增强音乐修养,能弹奏各个风格的音乐作品,能适应今后的教学工作。”这个大纲不仅对学生已有基本钢琴弹奏技术水平程度的认可,也不单纯地强调其钢琴弹奏技术在大学教育中拔高等具体问题;不仅有对学生自身已有钢琴弹奏能力和水平的尊重,也没有超越音乐教育发展对未来教师的知识结构和程度的预期。也就是说,在学生进校时的基本钢琴弹奏水平与能力已定的前提下,我国许多大学音乐教育专业的钢琴教学大纲中对“全面培养”的教育目标的强调,明显受到了这个“学习远期效应规律”的影响。

遗憾的是,现实中个别教师在钢琴教学已将这个可供参考的“学习远期效应规律”抛弃了——在个别音乐教育专业钢琴教学中,不论学生已有弹奏方法及技术水平程度高低或谬误与否,一概强调钢琴弹奏技术技巧方法的改进与提高——单纯关注基本钢琴弹奏技术的训练,着重关注弹奏方法的所谓科学化、规范化,为了达此目的甚至不惜一味加难作品程度。此类无视学生实际能力且颇具“功利性”的做法,使大学音乐教育专业的钢琴教学,无形中成为了业余钢琴教育或“应试教育”模式的演变与继续。

现在大凡能进音乐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估且不论其钢琴弹奏方法或技术科学、正确与否,一般都已经历了备考期钢琴“应试教育”的突击过程,即已经具备有一定程度的钢琴弹奏技术能力和水平。仅鉴于此,符合“学习远期效应规律”的“因势利导”的教学方法,应该是获取最佳教学效益的有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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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构想的出发点

在采用实践教学模式的过程中,首先对其进行了构想,其主要出发点是必须要满足法学专业职业性的要求,在对法律知识进行传输的基础上,还能进一步的具备法律方面的素养,必须要让学生在人文精神以及法律思维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教师在讲授课程的过程中就不能局限在对法学原理的讲解上,而是要实现应用型的发展,这样才能培养出专业化的人才。因此就要在实践教育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

除了要注重专业性的职业技能以外,还应该从招生的具体情况出发,因为在教学活动中,只有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的,所以应该在生源的基础上判断实际的教学模式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除了招收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者以外,一些具有较强能力的业务骨干也是主要的招收对象,所以只有明确学习目标与需要,才能不断提高教学的质量,缓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第三,在对人才进行培养的过程中,应用型人才是主要的培养对象,只有学生的成绩优异,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崭露头角,并且在学术上是否能够做出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教学模式的影响。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获得灵活的知识,也是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书本上没有的问题,并且养成活学活用的习惯,同时针对学生能力的不同,能够帮助学生培养一定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真正的实现创新型与应用型同等重要的人才。

最后,在对教学模式出发点的制定上,还要充分考虑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因为远程开放教育主要是采用计算机以及电视等方式展开的一种教学方式,而教师在这一过程中主要起到的是辅助性的作用,所以在开展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中心,以真实的案例为主要手段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养成主动探索的能力。

2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方案

在进行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采用了分散化安排的方式并且设计了不同的教学模式。首先在基础性教学阶段,学生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按照规定完成教学课程,并且制定了教学目标,最初的教学阶段所制定的教学目标为对学生的教学观念进行转变,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技术手段对学生进行培训,学生应该掌握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才能进行远程开放教育的学习。在教学模式的应用中,应该始终坚持将学生放在主体的位置上,并且以此为核心进行教学活动,教师帮助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样利用空闲时间也能开展学习。除此之外,还应该在导学上做足功夫,学生在法学理论基础方面应该起到夯实的作用,主讲教师应凭借丰富的学识水平和教学经验制作精粹的多媒体课件,通过网络教学做到师生互动。为了配合直播课程,老师在面授辅导中要突出重点难点,运用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意识地融入实践教学内容。给学生布置的作业,应尽量减少概念、定义类问题,而代之以案例分析讨论。另外,还应该组织一次社会调查或一次模拟法庭活动。社会调查的内容很多,如社区婚姻状况、交通肇事、劳资纠纷、违法行政等;也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或劳教所,搞一次对男(女)劳教人员的专题录音采访,布置学生写调查报告或制作录像带,自编解说词等实践作业。凡完成第一学年实践教学的学生给予1个学分。

在完成第二学年教学计划安排课程的同时,应插入较多的实践教学课目,进一步拓展学生的实践能力。如组织学生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见习。学生实践的方式是在主讲教师和兼职教师指导下,具体参与法律实务。如由法官指导学生参加庭审和合议、学习起草法律文书等;由检察官指导学生参加犯罪的追查和证明、询问证人和被告、学习起草公诉书和出庭公诉等;由律师指导学生接待当事人解答咨询服务、学习起草诉状材料和经济合同、出庭代理案件等;在法律援助中心实践,学生除承担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外,还可学习主持非诉讼调解、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和开展法制宣传、参与普法活动等。

本专业在第三学年安排的课程不多,开展研究性教学正值其时,第三学年开学后即可向学生布置研究性实践教学的任务。这是在辅导教师组织和指导下,学生选择并确定研究课题,在研究中主动获取知识,综合运用知识积累,从而解决问题,形成结论的一种实践过程。教师的职责是向学生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启发思路、给学生补充必要知识和介绍研究方法及时了解课题的研究进度,做好引导和参谋。学生可以从当前司法界热点问题或结合单位实际问题选题。选题确定后,开始收集和整理有关的文献资料,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展开调查研究,经过提炼概括,逐步形成自己的观点,最后以撰写论文和通过答辩的形式总结研究成果。对完成论文、答辩及格的学生给予5个学分。整个研究性实践教学过程为一学年,在此期间学生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具体的时间进程由学生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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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远程教育 教师角色 素质要求

远程教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在数字信号环境下进行的教学活动。它的发展不仅代表着技术媒体的革新,更意味着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①这种全新的教育模式打破了以面授为主导、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育模式,主要提倡学习者在分散的个别化环境中利用媒体开展自主地学习。下面谈谈远程教育环境下,教师应充当的角色及应具备的素质。

1 远程教育所具备的特点

1.1 远程教育的便捷化

远程教育给成年学生学习知识和发展能力提供了无限的外部条件。通过广播电视和录音录像,学生可以听到或看到市外或省外的教授讲课;通过课程光盘和网上教学,学生可以随时在家学习、在电脑上做作业和参加无纸化考试。这种教学方式的灵活化、丰富化,更能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不同需求。

1.2 远程教育的大众化

现代远程教育采取免试入学方式,不管学生专业背景、文化基础如何,只要是想学者、要学者,都可以自愿前来学习,致力于为学习者提供多种、多次受教育的机会,为各类社会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帮助许多人实现“大学梦”,也能为自己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脱颖而出打下基础。

1.3 远程教育“师”与“生”、“教”与“学”的相对分离化

过去那种传统教学模式下由教师主宰课堂、教师在教学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在远程教育中发生了重大变化。②远程教育中,专业教师在技术人员的帮助下,经过精心的教学设计,把学习内容制作成利于自学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学生则根据自己的需求与可能,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学习形式,自主安排学习时间、学习进度,不要求学生必须来校学习,是一种以网上教学为主、面授辅导为补充的师生相对分离教学方式。

1.4 教学成果评价的多元化

远程教育不仅要考虑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方法,还要兼顾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有没有激发起来,学习方法有没有掌握,良好的学习习惯有没养成,学习的能力有没有提高,学生能否将消化的知识运用于实际。这一系列的评价标准,使得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现互动式教学。

2 远程教育教师的角色定位

由于证据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增强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③因此,这门学科对教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备一般导学教师的能力,还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缜密的逻辑思维、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宽广的跨学科知识,这样才能在授课过程中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笔者认为一个优秀的证据学教师应当承担以下几种角色:

2.1 教师是学习者

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改、日趋完善,作为以法律条文的证据学更是如此。因此,证据学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学习新知识、关注新动态、注入新血液。

证据学教师在备课时,应及时关注有无最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如果有,应当总结出新旧法律条文之间的差异,在上课时提醒学生着重记忆,并对修改后的新条文及背后的法理进行详细讲解。如在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起始时间上,新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旧的诉讼法规定: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才享有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只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而新的诉讼法则规定:案件自侦查阶段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律师则享有辩护权。辩护权的提前,实际上就是使律师调查取证的时间提前了,这样更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机关毁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通过对比讲解,学生记忆更加深刻。

除此之外,证据学课程教师还应该对本课程有关的前沿理论动态、备受争议案例多关注、多收集,在上课时,有意识地提出来,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并对学生的结果进行客观评价,培养学生法学思维的同时,激发学生探索和实践的兴趣,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如著名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就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案。那么在课堂上,为了让学生亲临其境,可以采用情景式教学法,让一部分同学担任侦查机关的角色,面对这样的案件,他们会怎样调查取证?另一部分同学充当法官的角色,在证据不充分、且只有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他们会怎样断案?也许他们的回答会不太完整,但至少能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

2.2 教师是设计者

远程教育生源的多样化决定了每个学习者的工作背景、生活态度、学习意愿、学习目的和学习能力各不相同,教师在上课之间应该将相关的情况了解清楚,综合分析不同学习者的学习情况后,选择一种较为合适的教学模式,并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针对不同学生,选择不同的提问方式,争取实现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双丰收。

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例,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背景、学习能力和法学素养相差较大。部分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基本上不了解法学知识,更不用说关注社会热点引发的法学思考与评论;部分学生是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他们大多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因此,他们前来学习不仅想学习理论知识,更多地想知道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取证和举证,以及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才能避免证据的无效和灭失。

作为证据法的教师,在每节课上课前应明确指出这节课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这样,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上课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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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问题建议伴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管类专业越来越火。经济法教学为经管类专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是经管类所有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作为一名经济法教学的教师,我深深地知道,学生在上这门学科课程的过程中,很多学生都是为了完成学业拿到证书才学的。对这门学科不感兴趣。实际上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学生在学习这门学科的过程中应该会感到很有兴趣。但实际的教学却远远达不到我们所想的。为什么学生会感到没有兴趣呢?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位经济法教师的思考。在传统的教学当中,经济法教师在课堂上给学生讲解的案例却远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同时教师所使用的教材也和其它的学科形同,并且套用相同的教案,这对于目前经济法教学是很不利的。要想提高经济法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让学生能够将学到的知识学以致用,并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确立正确的法律、自觉守法、护法的观念,这就要求经管类专业必须对经济法教学进行相应的改革。但在目前的经济法教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因素制约着经济法教学质量的提升。为了寻找出这些因素,为此,文章根据当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另外也发表了几点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的思考建议,并分别对其进行了以下试论。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各专业教材内容相似

针对于经济法这门学科来看,在进行教材编排的过程中,要与其它的学科有所区别。这样教师在传授学生知识的过程中,不会将经济法教学中的知识讲解重复。但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使用的教材和其它学科的教材相同,没有把知识的侧重点传授给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相同的教案,这完全的忽视了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因此,导致教学效果不尽人意,教学质量始终不好。

2.教师选用的案例远离我们的实际生活

根据经济法这门学科的性质,教师在给学生选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根据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讲解和传授。这样学生会感到很有兴趣并且能够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学生觉得很有意思,从而增添课堂学习气氛。但实际的教学中,教师所采用的案例却远离我们的实际生活,很少有经济法的课堂教学能将案例恰当好处的纳入进来,课堂上使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只是为了应付了事。于是学生不仅不能够对其很好的掌握,还死记硬背,学生根本没有达到实际应用能力的掌握。

3.对学生的考核办法不完善

在经济法教学中,对于学生考试来讲,都是进行传统的闭卷考试。同时对于学生的评估也是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来确定的。这就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试能够顺利的通过,却将经济法这门学科中的理论知识背得滚瓜烂熟,还有的学生竟然在考试中作弊,这种现象是经常能够看到的。就算学生考试成绩优秀,但是我们试想一下,学生会不会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当中去呢?学生关心的只是自己的成绩,根本就没有考虑将学到的经济法知识运用到以后的实际工作、生活当中。

二、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的思考建议

1.教学内容的改革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介绍。比如对于财会类学生应重点介绍会计法、税法方面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类学生应重点介绍电子合同、网上交易安全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类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探索,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2.利用案例教学法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起来

案例教学是指在课堂讲授中,采用理论、案例、问题夹叙夹议的方式,即“以案说法”形式,在讲述相关具体法律制度前先以案例为引导,再以本节课要讲述内容为问题设问,最后以小结方式对核心问题分析总结,前后照应,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法律知识,体现边教、边练、边学的特色。第一,案例教学要注意案例的精心选择,要选择典型的、能解释法律问题的、具有实用性的案例;第二,要注重通过案例分析培养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第三,要注意法律理论的讲解和阐释同等重要,只有理论与案例紧密结合,才能使理论变得生动活泼。例如,在经济法的基本概念部分,我们主要采取课堂讲授的方法,给学生打好理论基础。而在一些法律的应用上,我们设计了一些经济纠纷。比如说,我们就合同成立是否代表合同有效这个问题设计案例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自己的想象力和分析思维能力,去分析解决,使学生在积极参与中,锻炼了自己的能力、掌握了所学的知识、提高了学习兴趣、达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知道,经济法是一门特别的学科。它不仅可以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法规意识,还可以让学生自觉的守法、护法。在教学中,要求教育工作者要清楚的知道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给出合理完善的改革意见。本文只是对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各专业教材内容相似、教师选用的案例远离我们的实际生活以及对学生的考核办法不完善进行了讨论,给出了教学内容的改革和利用案例教学法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起来的思考意见。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和思考,让我们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能够登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为教育事业高等教育的发展体现自身应有的价值。本文只是对试论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做了几点简单的试论和分析,由衷的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对经济法教学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李志刚.调制受体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J].法学,2007,(06).

[2]朱晔,邓兵.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刍议[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01).

[3]尹西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04,(05).

[4]陈思民.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J].时代法学,2006,(03).

篇14

1.大学生对法律在创业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笔者对50名有自主创业想法但还未实践的生做的一项调査显示,关于“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有哪些”,“好的创业创意”(98%)、“社会关系”(59%)、“家庭经济条件”(45%)占前三位。只有32%的学生选择了“具备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可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本身很少关注法律问鼴。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化影响,助长了大学生重关系、轻法律的思维方式,一些学生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脉、关系是第一位的,出现问题首先是想办法“通关系”去“搞定”,而不是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其二,大学生普遍认为法律是为创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并不能直接创造效益,在法律的投入远不如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中的投入那样重要。加之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大学生在创业时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认为能直接创造效益的领域中去,不会也没有能力去聘请专业律人士为其提供服务。其三,由于目前缺乏真正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教育,所谈法律都为大框架下法律条文,与大学生创业所需要、实际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去甚远,使得大学生创业更远离了法律的作用,忽视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与了解。

2.法律教育成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短板

当前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在各高校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却缺少系统的创业教育教材,而针对创业法律方面的系统课程和教材更是稀缺。时下在创业培训教育中运用最多最广的培训教材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开发的KAB创业培训项目。由于是国外引进的教材,因此其创业培训的内容也缺少适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创业法律教育这块内容,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创业精神、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商业性培训。此外,创业培训教育也缺乏相应的师资队伍。一些髙校从事创业培训教育的教师很多是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或就业办的教师,他们本身也缺乏创业的实践经验及基本的知识理论水平,往往是参加一些培训后担任创业教育培训的授课工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纸上谈兵的情况。而创业法律教育需要的教学师资力量是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士。这方面教育人才的不足影响了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中创业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思考

1.以创业课程为基袖,完善创业法律知识教育

虽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十分必要,但如果要求高校把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公选课在每个专业都开设也不现实。首先,并非全部学生都有创业愿望或有能力创业,其次,学校课时安排也不允许全面铺开丨最后,是师资力量不足。笔者建议,创业课程教育应该采取选修课的方式进行,而在课程的模式上可以采取辖射模式和聚焦模式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辐射模式是一种全校性的创业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旨在鼓励有创业兴趣的学生了解创业的具体过程,激发他们的创业兴趣,初步掌握一些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辐射模式中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由经过相关培训的高校就业办的教师或各学院的辅导员等担任。聚焦模式则是在辐射模式的基础上挑选出具备的创业创意,有志于把创业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的学生而开设的选修课程。聚焦模式弥补了辐射模式在教育过程中相对简单化的缺陷。在聚焦模式中可以把课程进一步细化,开设专门的创业法律课程、创业营销课程等一系列具体化的创业课程,进一步提髙学生的创业能力。聚焦模式的师资队伍可以吸收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社会中的成功企业家、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资深会计师等。这些成员的加入弥补了髙校教师相对缺乏实战经验的缺陷。而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邀请校友或企业家来校开展创业相关知识的免费授课和讲座也可以节省学校对于创业教育领域资金不足的现状,而这些企业家也可以在跟学生授课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学生中好的创业创惫和项目来进行投资,达到双贏的效果。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创业学院、东华大学创新创业精英俱乐部等都是在髙校创业教育中采取的一种聚焦模式,它通过培养创业的精英,提髙这些学生在今后创业过程中的成功率。

2.以创业活动为载体,提髙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

创业活动指创业课程外的活动,是创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学里开展的一系列创业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但是绝大多数的创业活动主要还是偏重于创业设计这一领域,而对于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的活动很少。而笔者在对所在学院毕业后自主创业的若干名学生的访谈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因此,增加以创业法律知识为主的创业活动对于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也有着重大意义。例如,可以通过创业沙龙的形式组织创业成功的学长跟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开展交流’分享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髙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一些与创业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髙大学生在创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准备。此外,针对目前学校缺少相关的创业法律教材,而与创业相关的一些条文性的政策或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枯燥无味又晦浬难懂,无法提起他们学习的兴趣,因此编写浅显易慊的相关创业法律教材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有法律专业的综合类院校可以组织相应的法律专业教师、髙校就业办的教师以及有创业意向的学生一起,结合创业过程中实际遇到或是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编写成相关的案例集。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解,使大学生对创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及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认知。案例的形式也便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3.以创业项目为纽带,完善学生创业的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