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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厕所第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一座。厕所建筑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第3.1.4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厕所周围应绿化。厕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公共厕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化粪池

第3.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止化粪池渗漏。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m。

第3.2.3条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3.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

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1000mm;

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

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1m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

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

第3.3.4条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倒口间应封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3.3.5条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第3.3.6条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五节废物箱

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

第4.1.1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1.1)。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4.1.1

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附属建筑面积(m2)

1501000~1500100

150~3001500~3000100~200

300~4503000~4500200~300

>450>4500>300

注: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第4.1.2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第4.1.3条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第4.1.4条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m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

第4.1.5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第4.1.6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第4.1.7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垃圾、粪便码头

第4.2.1条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第4.2.2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2.2确定。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表4.2.2

船只吨位(t)停泊档数停泊岸线(m)附加岸线(m)岸线折算系数(m/t)

30二13020~250.4

30三10520~250.35

30四9020~250.30

50二9020~250.30

50三6020~250.20

50四6020~250.20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

第4.2.3条设置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一般规定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40m2的陆上面积。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设施,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粪码头应建造封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第4.3.1条处理厂(场)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充分采用综合处理技术。处理后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4.3.2条处理厂(场)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按表

第4.3.3条4.3.2规定计算: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用地指标表4.3.2

垃圾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粪便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

静态堆肥260~330厌氧(高温)20

动态堆肥180~250厌氧-好氧12

焚烧90~120稀释-好氧25

第4.3.3条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利用工艺确定。

第四节垃圾最终处置场

第4.4.1条垃圾最终处置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污水渗透。

二、防止沼气燃烧。

三、防止病虫害。

四、设置卫生防护区。

五、使用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4.4.2条卫生填埋最终处置场一般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围海造田,造山置景等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五节贮粪池

第4.5.1条贮粪池一般建造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第4.5.2条贮粪池应封闭并防止渗漏、防止气爆和沼气燃烧。北方地区应注意防冻。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第六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第4.6.1条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设置在街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

第4.6.2条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一般可采用表4.6.2所列数据。

供水器间隔表4.6.2

道路级别道路宽度(m)供水器间隔(m)

快速干道40~70600~700

主干道30~60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20~40700~1000

支路16~301200~1500

注:表中"供水器间隔"适用5吨以上车辆。当车辆吨位小于5吨时,间隔应适当缩短。

第4.6.4条供水器使用时要防止损坏,并保持完好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修复。

第七节进城车辆清洗站

第4.7.1条有条件的城市均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区接壤处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第4.7.2条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章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第一节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第5.1.1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按表5.1.1确定: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表5.1.1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万人指标(m/万人)

用地规模建筑面积修理工棚面积

1/1~5310~470160~240120~170

注: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第5.1.2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

第5.2.1条市、区、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修造厂。

第5.2.2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5.2.3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计算。

第5.2.4条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第三节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第5.3.1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可根据需要确定建设项目。

第5.3.2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四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第5.4.1条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第5.4.2条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计算指标按表5.4.2规定: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表5.4.2

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

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个)

1/0.8~1.23~420~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人口数量。

第五节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第5.5.1条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第5.5.2条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为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1200~1500m2,且内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第5.5.3条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不少于1200m2。

第六章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第6.0.1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设置,并应提高设施建设标准。

第6.0.2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设置内容和标准应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第6.0.3条生活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应分类存放。容器应封闭,严禁垃圾。其他垃圾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

第七章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第7.0.1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第7.0.2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计。

第7.0.3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二、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8~15t载重车通行;

四、目前某些狭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如表7.0.3所示: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表表7.0.3

设施名称新建小区(t)旧城区(t)

化粪池>52~5

垃圾容器设置点2~5>2

垃圾管道2~5>2

垃圾转运站8~15>5

粪便转运站无>5

第7.0.4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m。

第7.0.5条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大于20m,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至少保证有12m×12m的空地面积。

附录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公式1)

式中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实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三)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

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

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四)垃圾管道内垃圾堆积高度计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Lave-平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积(m2);

Lmax-垃圾高峰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附录二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堆积转运场地的用地面积(m2);

H-垃圾所需堆积的时间(d);

R-堆积转运场地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量;C-实测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实测的垃圾平均容重(t/m3);

L-堆积转运场地允许的堆积(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

K2-堆积转运场地利用系数。K2=0.65~0.8

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L=Q×q+1

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的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参见表4.2.2(m/t);

1-附加岸线长度,参见表4.2.2(m)。

附录四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365-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y);

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容重(t/m3);

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自缩)系数,c=1.25~1.8;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

K1=0.35~0.7;

K2-处置场的利用系数K2=0.75~0.9

附录五

本标准有关术语解释

一、境卫生设施

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

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凡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具有收集和临时存贮生活废弃物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统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公共厕所;

2.化粪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5.废物箱等。

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凡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生活废弃物所需的构筑物、建筑物和基地统称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可分以下几类:

1.垃圾转运站;

2.垃圾、粪便码头;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4.垃圾最终处置场;

5.贮粪池;

6.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四、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和工作场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一般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五、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利用空气压力(正压和负压),把居民的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口沿封闭的管道网络输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并具有动力源的管道系统,称为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六、垃圾间多层或高层民用建筑中用于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专用构筑间,称为垃圾间。

七、垃圾容器间单独建造或依附于主体建筑建造的用于放置可移动式垃圾容器的构筑间称为垃圾容器间。

八、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把城市居住区一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存放并转装到垃圾收集运输车上的构筑物称为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

九、垃圾转运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运输车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群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称垃圾转运站。

十、垃圾和粪便码头凡具有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贮存和水、陆两种运输方式相互转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施称为垃圾和粪便码头。

十一、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为适应垃圾产量的变化和自然气候变化给垃圾日产日清业务造成的影响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应急收集、贮存、堆放、转运场所称为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十二、垃圾最终处置场为最终处置经综合利用后的垃圾残体或直接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置垃圾所建造的场地称为垃圾最终处置场。

十三、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为综合利用废弃物所建设的工业加工工厂所需要的场地,称为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

十四、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凡涉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使用的环境卫生设施称为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进城车辆清洗站为维护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在城、郊区结合部建造的供清洗各种进城机动车辆用的清洗设施称为进城车辆清洗站。

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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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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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

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

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三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一)地级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县(县级市)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制镇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城市的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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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工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施工工地场外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要求及标准。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运输车辆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现沿途抛、洒、滴、漏现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2.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3.建筑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

2.及时清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满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3.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五)成片开发建设区应先进行道路硬化建设,如先进行硬化有困难者也应采取临时硬化措施;一般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开发建设区内的硬化道路应硬化或采用片石等建筑材料作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禁止车辆带泥污染街道。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沙后回用冲洗。

(六)建筑工地应将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写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3.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七)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栏附近环境卫生,围栏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出口和周边环境卫生,及时移交管理部门或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八)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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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十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和人民身心健康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资源、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提升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总体目标: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和卫生城乡创建活动,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连续深入开展整洁行动,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实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大气污染、地表水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更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

具体目标:

到2015年底

——省级卫生乡镇达到1>:请记住我站域名/<0%;

——省级卫生行政村达到1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58.88%;

——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35%;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0%;

——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40%;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10%;

——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

——具备条件的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到2020年底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

——国家级卫生乡镇达到10%;

——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5%;

——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较大幅度提高,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达到“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要求;

——具备条件的乡道、村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一)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__〕36号),积极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保障政府投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共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3.改进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方式,扩大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范围,推广降尘、低尘清扫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4.加大对村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有步骤、有重点地规范建设村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体系建设,乡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保洁员,配备车辆,定期收运各居民点的垃圾。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模式,其他村庄可就近分散处理。

5.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进行集中处理,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重点解决好农村畜牧养殖场(点)的污水处理问题。

6.推行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二)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7.加强车站、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加强人员密集地区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乡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

8.重点清理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加大对农贸集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市容顽症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马路市场、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路边洗车、占道经营、夜市摊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问题。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市场秩序,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9.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平整、硬化道路,强化路面保洁,疏通边沟,清理草堆、粪堆、垃圾堆,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加大白色垃圾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开展秸秆还田等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类污染综合治理利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继续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10.强化铁路、公路、河流沟渠和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全面清理公路沿线非法广告和标志、标语。对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源一策”治理,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统一组织开展季节性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加强病媒生物日常防治,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

(三)进一步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11.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

0)》(发改地区〔2007〕2798号)、《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成〔__〕82号),重点进行自来水厂和供水厂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等。12.全面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现有工程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和供水保证率。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

13.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落实饮水消毒卫生措施,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的长效机制。

(四)继续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

14.加快实施农村改厕,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鼓励建设“四格式生态厕所”和沼气池,加强对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5.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镇党政机关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

16.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农民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广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17.以卫生城镇创建活动为抓手,推动城乡整洁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坚持规划引导、源头管控,加强城乡环境的美化、绿化、亮化,着力改善人居环境。

18.制订市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积极推动街道、社区、单位等定期组织开展大清扫、义务劳动等活动,劝阻和治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卫生创建活动的良好格局。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将整洁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逐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要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多渠道解决建设和管护资金问题。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职能,协调各有关部门,确定每年工作目标任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做好信息统计、数据汇总和情况通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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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爱国卫生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爱国卫生和城市管理工作是衡量一个地方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虽然区政府为改善城乡环境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我区的底子薄、基础差、欠帐较多,城乡环境卫生和秩序还存在着很多实实在在的问题。因此,各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加快和谐社会构建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抓好这项工作。

第一,做好爱国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是提高我区民生工作水平的需要。应该说,目前我区城乡环境卫生秩序和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城乡环境卫生脏、城区交通秩序乱、市容环境不优等情况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近几年,从“非典”开始,一些重大传染性疾病也经常威胁我们的生活,如省外的禽流感、猪链球菌,还有今年3月份以来在安徽阜阳引发的手足口病都带给我们一定的恐慌。现在,已临近春夏传染病的高发期,我们各部门、各乡镇(街)一定要把爱国卫生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为有效预防传染性疾病的第一道关口,从切实保障民生的角度做好当前工作,要立即在全区组织开展起声势浩大的春季爱国卫生暨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战役,着力改善全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尽全力把这件民生实事办好、抓出成效。

第二,做好爱国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是提高*城市文明形象的需要。环境卫生秩序搞得好坏,不仅仅是给外来人一个优美舒畅的第一印象,更主要的是能够反映当地人的综合文明素质,反映出当地政府是不是务实、高效。一个人家里环境卫生搞不好,来人无处下脚,没法落座,就连亲朋好友都会笑话,不想来第二次;作为一个区域、一座城市来说更是如此,如果垃圾遍地、乱七八糟,别说外人不愿意来,就连自己人都想往外跑。因此,我们要把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提高城市品位、塑造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内容,大力整治城乡环境卫生秩序,为*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升级创造条件、积蓄后劲。

第三,做好爱国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今年我市要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面临的工作任务很繁重,对此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作为长春市的一个城区也责无旁贷。我们工作开展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全市“创城”工作进程,关系到长春市能否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的荣誉。所以说,做好今年的爱国卫生和城市卫生整治工作,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事,还是事关全市的大事,我们更要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各部门、各乡镇(街)、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老百姓负责、对事业负责、对上级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开展好相关各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全力以赴抓好五方面的重点工作

按照全市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的要求,针对我区城乡环境卫生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区要着重做好“五项整治”工作:

第一方面:整治城乡卫生环境。一是做好街路清扫保洁工作,对东西*大街、嵩山路、泰山路等主要街路要实行全天候保洁,高标准维护。二是做好城区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河流过境段两侧堤坝,以及城区防汛路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全面清理这些重点部位的垃圾、污物和白色污染。三是做好物业小区、平房居民区及背街小巷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重点清除越冬垃圾及各种白色污染,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使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改变形象。四是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餐饮接待和窗口单位的卫生治理工作,全面消除卫生死角,做到无污染物、无杂物、无垃圾、无破损。五是做好乡镇(街)政府所在地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及时彻底地清运主要街路的越冬垃圾和白色污染物。六是做好区内主要公路沿线和旅游风景区的环境卫生治理,以清新、整洁的环境迎接各方来客。

第二方面:整治城区市容环境。一是进一步做好牌匾广告治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档次低劣、影响市容的牌匾广告,要坚决予以拆除、更换。二是做好街头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的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张贴、悬挂、涂写非法广告行为;同时做好野广告清除工作,按照产权归属,实行门前三包,做到谁居住使用、就由谁负责清理。三是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环境治理,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都要设置规范的隔离防护栏,及时清除建筑和生活垃圾,并要做好出入口路面硬化、施工标识牌设立等工作。四是做好废品收购站外溢、占道修车等违规现象的治理工作,努力减少破坏市容环境问题的发生。

第三方面:整治城区市场秩序。一是整治市场经营秩序,重点治理岭下农贸市场、葡京和岭上商贸城、晨宇等商业网点周边,仿古楼、东*大街东段等街路占道经营现象,坚决取缔马路市场、门前市场。二是整治市场内外环境卫生,摊位要设立垃圾容器,垃圾要随产随清,时刻保持市场内部的干净整洁。三是相关责任部门要抓好市场外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为市场主办单位划定管辖区域,对垃圾做到按时清扫,及时清运,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改善市场周边的卫生状况。

第四方面:整治城区交通秩序。一是维护好原检察院路口和三角园附近,客运南站、岭下街心园与山河路交汇处、以及城区校园周边等重点部位交通秩序,做好城区主要街路及路口人流、车流高峰期交通疏导工作,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交警部门要在城区上述重点部位设置流动交通岗,随时纠正交通违章行为。二是加强运输市场管理,要做好东*大街北侧西桥至仿古楼段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工作,杜绝运输市场外溢现象;同时加强出租车管理,取缔无证运营车辆。三是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占道待客、待货等违规问题,保证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无阻。

第五方面:整治各类病源传媒。一是对“五小”行业进行规范整顿,落实病媒生物防治措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二是对城区周边的水池、水塘进行重点整治,清除各类垃圾;对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粪便处理池等蚊、蝇孳生地进行统一消毒,不留问题。三是继续做好投药灭鼠、灭蟑的“除四害”活动,确保“四害”密度达标。四是加强健康常识教育宣传,加快良好卫生习惯养成;同时做好对手足口病、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肺结核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降低传染病发病率。

三、强化措施,确保爱国卫生和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

要在短时间内使我区爱国卫生和城市管理工作收到实效,尽快改变城市形象,需要各部门、各乡镇(街)付出艰辛的努力,投入足够的精力。因此,大家一定要在抓落实上花大力气、下苦功夫,保证环境卫生秩序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为保证当前的爱国卫生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快速有序推进,区政府成立了由任远区长和我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区直机关党工委、卫生、行政执法、工商、建设、交通、广电、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具体工作由区爱卫办牵头,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战线抓好落实。各乡镇(街)、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主要领导要真正重视、亲自挂帅,要指派专职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二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乡镇(街)、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克服与已无关的思想,绝不能单纯地认为整治城乡环境卫生秩序只是爱卫会的事、是城管部门的事,各责任部门和乡镇(街)要认真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群策群力,协同作战,共同把爱国卫生和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好。

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为做好整治工作,区里给相关责任单位确定了任务,提出了标准,规定了时限,把工作都敲到了实处,写到了明处,各部门和各乡镇(街)一定要抓紧时间,立即行动,做到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不折不扣完成好任务、早出成效。区里将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爱卫办、区直机关党工委、行政执法和广电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督导组,定期对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以简报等形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治效果达不到要求的,要公开予以曝光。

篇8

一、强化认识,切实增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全县集中开展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状得到有效改观,2008年,荣获全区“明珠杯”竞赛活动综合奖。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规划管理水平不高,群众环保意识不强,脏、乱、差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环境卫生脏。在县城,一些街道背巷、民居小区、集贸市场垃圾随处乱扔、乱倒,遇有大风天气,垃圾满天飞;在农村,乱堆柴草、粪土,畜禽放养,垃圾遍地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城区秩序乱。部分固定摊点无序蔓延,许多流动商贩随意占道经营,尤以东平路段最为严重,自行车、机动车随意停放,肆意横行,特别是逢集更是脏乱不堪。三是市容市貌差。县城区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等现象普遍,不规范广告牌匾等有碍市容的设施随处可见。四是部分群众素质不高。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破坏公共市政设施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连自家院、自家门前的卫生都不愿管,“门前六包、门内达标”制度形同虚设。五是管理不到位。城建、工商、卫生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大众参与、社会化运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城管队伍和商贩长期游击作战。六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公用服务设施不足,缺少专业市场、公共厕所,现有农贸市场内混合运营、交叉作业,阻碍和制约了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既是打造生态旅游县城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自治区级卫生县城、园林县城,争创国家级卫生县城、园林县城的基础工程和关键环节,更是改善投资环境、统筹城乡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具体行动,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城乡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开发展,促进城乡管理再上新台阶、新水平。

(一)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打造生态旅游县、振兴旅游产业的迫切需要。我县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景点众多,发展旅游产业优势明显,但旅游产业一直呈现大但不强、美而不优、活而不旺的态势。大家知道,我县旅游依水而活,依山而兴,大多旅游景点都分布在乡镇、村庄。因此,一个乡镇、一座村庄的环境卫生直接影响景点的旅游档次和水平的提高。我来泾源两个月时间,有些景点也看了看,沿途的环境卫生实在是不敢恭维。我们拿什么来吸引游客,拿什么来留住游客,我想,如此脏、乱、差的环境卫生恐怕只会给泾源旅游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给泾源的声誉带来恶名。我们坐拥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而且今年自治区投资8千多万实施老龙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这样优厚的自然禀赋,有自治区的大力支持,我们没有理由不发展、不振兴泾源的旅游产业。因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打造生态旅游县城、振兴泾源旅游的高度来认识环境卫生整治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打胜环境卫生整治这场硬仗,谁要消极畏战,谁要贻误战机,谁就是泾源旅游发展的罪人,谁就是人民的罪人。

(二)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泾源形象的现实要求。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蓬勃向上的城市形象,对于外来投资者来说是一幅最大最美最真实的天然广告。这就如同一个人的外观形象和穿着打扮一样,至关重要。如果第一次见面就看到你蓬头垢面、衣衫不整,谁还会想与你打交道?如果一个城市到处破破烂烂、脏乱不堪,就不会给人留下良好的影响,更不会在这个地方居住甚至投资置业。发达地区的经济表明,城市的形象越好,就越能凝聚人心、吸引人气、聚集商气,形成加快发展的“洼地效应”。2008、2009年,我县相继创建了自治区级卫生县城、园林县城,成绩来之不易,我们必须倍加珍惜,更加努力,力争3-5年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园林县城,通过一系列的名片争创来提升我们的知名度,来扩大我们的影响力。而且我们今年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迎接自治区卫生县城复验,大家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我们的城市建设不能及时跟进,城市管理不能有效加强,城市环境不能有效改善,势必使我县的对外形象大打折扣,抵消我县在资源、政策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使我们在激烈的区域竞争中失去优势、丧失先机。我下乡调研发现有些乡镇、部门单位内部环境很差,我不禁想问,自身的工作环境如此之差,又怎能干好工作呢,连扫地都做不好,怎么能驾驭全局、把握大局?

(三)加强环境整治是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关心城市建设,关心农村发展,迫切希望政府能为广大居民提供一个更为舒适、更为优越、更加人性化的居住生活环境。当前,县城一些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一些中心集镇乱搭乱建、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涂乱画、占道经营现象十分普遍,农村乱堆乱放的现象非常突出。因此,加强城乡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既是顺应群众愿望的民心工程,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参与、全力支持,切实把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坚决打胜城乡环境整治攻坚战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目标已经明确、任务已经分解,实施方案也已印发。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县委、政府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全力抓好工作落实,以优异成绩迎接“五一”旅游黄金周,为建党90周年献出一份厚礼!

一要高起点抓好城乡规划管理。正伟主席在推进宁南区域中心城市暨大县城建设座谈会上讲:“规划是龙头,是灵魂,是生产力。城市规划要做到50年不落后”。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极探索,我县已逐步形成“一城三区两园”的功能格局,但城市建设仍存在随意性和无序性,城市管理机制不健全,城市总体规划尚未获批。城建部门要以这次大县城建设为契机,充分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综合分析产业基础及城市发展定位、形态规模等各方面的因素,以打造生态旅游县城为目标,借鉴区内外成功经验,从修筑一条路、改造一条街、建造一栋楼抓起,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使城市建设和管理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要舍得投入,舍得花钱,力争把县城的每一条街道、第一个角落都设计成精品景点,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魅力。要结合今年实施的生态移民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新村,力争建设成为新农村的样本。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严格规划约束,严厉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要高水平抓好城市环境卫生。要始终把治脏治乱作为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动员和组织全县上下迅速行动起来,人人动手,个个参与,大搞环境卫生清洁活动,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一是要对县城主次干道进行全面整治,实行全天候保洁,清理小广告,清除路面垃圾和绿化带、果皮箱等卫生死角。要加强对县城出入口、背街小巷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重点整治,尤其是东平路、市场口等,要以铁的手腕,狠下决心,强力推进,根治垃圾满地、污水横流现象,实现环境卫生面貌的彻底改观。要认真落实沿街单位、商铺门前“六包”制度,加强管理,经常督查,巩固成果,提高县城区环境管理和保洁水平。二是要抓好县城绿化亮化美化,加快西区道路绿化亮化进度,加强住宅小区、背街巷道的绿化,充分利用一切可以绿化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不断丰富城市绿化景观,着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要对县城区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实施亮化改造,同时对路灯、广场照明灯、广告灯箱等亮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换陈旧、破损灯箱灯具,要督促沿街单位、商铺、宾馆亮化楼体,让县城区的夜景更加绚烂,建设文明靓丽、生态宜居的美好家园。三是要围绕乱搭乱建、集贸市场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这个重点和难点,重拳出击,根治顽疾,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凡是未经审批的建筑和乱搭乱建设施,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严厉处罚,从源头上阻止违法乱建现象。要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加大对城乡集贸市场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流动摊点、店外经营,做到划行归市、流商归摊、坐商归店,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完善道路标线,规范道路标识,积极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加强对城乡营运秩序的管理,重点解决县城区乱停乱放、违章载客、违章行使等问题,为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四是要规范沿街门店牌匾设置,拆除违法、污损广告牌匾及沿街建筑上的各类影响城市形象的非法附着物,严禁乱涂乱画、乱刷乱挂,从严查处“办证”野广告、宣传单,努力解决城市“牛皮癣”泛滥的问题,还群众一个干净整洁的视觉环境。五是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卫生整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做到操作规范,达到卫生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城建等部门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城市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要高要求抓好农村环境卫生。农村环境卫生是这次环境整治的难点和重点,各乡镇务必要以铁的举措、铁的纪律强力推进。一是要加强垃圾处置清理,各乡镇要统一规划垃圾堆放点或设置垃圾收容器,大力推行垃圾定点投放、村组统一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制度,充分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全面清理农村当街堆放的粪堆、土堆及房前屋后的柴草堆、排水沟中的垃圾杂草等,做到道路畅通、院落整洁,实现村容净化、美化、田园化。二是要加快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烟步伐,积极争取自治区项目资金,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三改”工作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同步进行,使群众用上卫生厕所、吃上放心水,烟囱一律出山墙。三是要加强村道管理,坚决杜绝乱堆乱放,特别是公路打场碾粮现象,确保道路畅通。各乡镇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整治活动有成效、不反弹。

三、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这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声势大、范围广、内容多。这样做,也是要在全县上下传递一个信号,就是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上,县委、政府将坚定不移地打造生态旅游县,不是刮一阵风就过,而是要一个战役接一个战役地打下去,一年接着一年地抓下去。各乡镇、各部门必须积极参与,共同担当,齐抓共管,合力攻坚。

一是领导责任要落实到位。无论干什么事,干什么工作,干成干不成,干好干不好,说到底都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都是一个抓落实的问题。责任心是干事、成事的基础,没有责任心,干不成事,更干不好事。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指挥。各乡镇、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得力人员,做好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指挥部和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同志,都要自觉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卷起袖子、拿起铲子、挥起扫帚,用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工作任务要落实到位。加强城市管理、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是全县、全民、全社会的事,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在座的各位都责无旁贷。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在这个问题上,只有服从,不许反对,只有落实,不许敷衍,这是一条纪律。会后,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对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再细化分解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区域,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个人头上,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县城区脏乱差的现状,公路上乱堆乱放的现象为什么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我看主要还是各部门的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的。我在这强调,今后,凡是涉及各有关单位的,务必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那个部门因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三是督导检查要落实到位。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督办,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坚决进行通报,并纳入各单位年终单项和综合目标考核,同时作为单位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和干部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今年县里将从县财政中拨付专款作为奖励资金,通过检查、考评,对那些干的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治理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坚决实行领导问责制,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9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含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公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厕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清洁,爱护公厕设施。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编制,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公共场所;

(三)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四)各类市场和居住小区;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公共场所设置公厕应当同时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公众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和指路牌。

第九条城市公厕设置规划,应当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一)主要繁华街道公厕间距300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距750米-1000米;

(二)旧区成片改造地区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城市公共绿地,每5000平方米用地不得少于1座;

(四)沿街建设超过100米的,必须设置水冲式公厕一座。

第十条城市公厕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和机器抽运的地段,并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

第十二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按下列原则进行分工:

(一)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厕,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个人或单位投资的公厕,由投资者个人或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公厕的建设和维修,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建或维修。

第十三条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公厕。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可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其他场所内公厕的建设,可由其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公厕的建设、管理、受益权。

第十四条凡在城市道路两侧投资建设管理公厕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城市道路两侧公厕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给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者在该土地上建设公厕,经营10-30年,到期后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二)建设公厕的同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作为公厕的附属建筑物;

(三)公厕(含其附属建筑物)建设涉及到的供水、供热、供电等项增容费、开口费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均予免收。

第十五条新建公厕应当全部实现公厕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原有非水冲式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重建。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及各类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应按照一类公厕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和城市公厕规划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

第十七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配建公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要点中予以明确。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或附设的公厕,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人流量大、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供行人使用。

第十九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繁华地段,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流动公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拆迁、复建方案,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复建;

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提出完成复建时间,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设置临时公厕。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复建,并在复建厕所竣工投入使用后拆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一条拆除公厕应当就地或在原址附近复建,因道路工程建设拆除公厕的,应当沿新建、拓建的道路两侧复建。

经确认无条件在原址或附近复建的,按审定的复建方案异地重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公厕产权单位偿还原公厕建设费用(含地价)。此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公厕的重建。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独立设置的公厕,有条件的应当将距公厕3米以内的空地用于绿化。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厕应当配设方便残疾人用厕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热部门应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暖供应。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由各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和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保洁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厕的保洁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厕应当按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必须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实行公厕“收费许可证”制度。在市区主要道路、窗口单位、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管理单位可以收取公厕使用费。

老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凭证件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儿童免费。

第三十条公厕粪便必须按照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拉乱倒公厕粪便。

第三十一条公厕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坏公厕的各项设施。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厕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公厕的清扫保洁义务或不符合公厕保洁标准的,处以10—5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公厕粪便的,处以1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划设置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的公厕,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擅自占用、拆除或毁坏公厕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盗窃、破坏公厕设施,阻挠公厕建设和环境卫生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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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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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定《*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及市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着力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理顺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和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加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力度,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卫生环境的协调发展。经过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我市10大类近50项任务指标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把*市区建设人居环境和谐、卫生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省级卫生城市。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日-5月20日)

---做好规划、方案,于5月中旬前,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交申报报告。

---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市政府召开创卫动员大会,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签订创卫工作责任书。

---各责任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创卫达标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省级卫生城市规定指标。

---市创卫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汇总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由市创卫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力争通过省爱卫会的评审验收。

(二)全面整治,巩固提高阶段(5月21日-8月30日)

---市创卫办公室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不完善的项目指标,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强和改进,实现达标。

---各责任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向市创卫领导小组上报完整的申报材料,接受市创卫领导小组的模拟验收。邀请省爱卫会领导和专家对创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三)申报验收,迎接检查(*年8月31-10月15日)

市创卫办公室做好所有基础资料汇总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爱卫会按照省级卫生城市申报程序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卫验收评审报告,确保创建成功。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重点工作任务

1、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建全市、区爱卫会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2、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年9月以前,*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成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规范运营,使市区生活废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3、加快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土旱厕所的改造步伐。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重点建设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普及率达到60%。

4、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环境质量,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0%,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0%,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5、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部设立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栏。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达到98%,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监管工作,彻底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6、加强城市"除四害"工作。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和居民区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要求城区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全面了解市区内蟑螂分布状况,对个别密度较高的街区和单位实施全年杀灭,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灭蚊、灭蝇工作坚持以治理孽生地为主的综合防治工作,在夏秋季坚持一周一消杀,降低蚊蝇密度。

7、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按照国家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健康教育评价表"总得分达到95分。中专及普通高校开展各种形式健康教育。市、区医院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教专栏,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社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教活动,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达到95%,知晓率达到85%。*日报、*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栏,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并坚持自办卫生健康栏目播放。市上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各创建责任单位设立固定的创卫宣传标语。

8、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清扫活动,清扫保洁率达100%;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98%,垃圾日产日清,主干道和背街小巷保洁时间和保洁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城区道路路面整洁,无破损和坑洼;无"八乱"和随地吐痰、便溺现象;"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落实;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9、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型园林化城市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加强城区绿化,以公园、景点、广场、沿路的绿化为重点,营造具有戈壁绿洲特色的园林化城市。市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

10、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工作。各卫生监督监测主管部门和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和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后持健康证上岗。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二)职责分工

1、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名列全省前列。积极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区建筑工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经常组织清扫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建设局、市爱卫办、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2、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卫设施投资力度,加快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年9月前,建成*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国土局、卫生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玉门油田基地等单位。

3、城市环保工作不断加强。加大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城市生态保护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治理步伐,省上考核验收前达到标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饮水源水质达标率≥9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100%;环保投资指数≥2.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等单位。

4、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达标。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传染病防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加强各种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5、加强城区"除四害"工作。认真组织集中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居民区的除"四害"活动,巩固杀灭成效。鼠密度控制2%以下,城区蟑螂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降低蚊、蝇密度。灭鼠工作于*年9月前取得省爱卫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

配合单位:*区政府,旅游局、建设局、环保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6、健康教育全面达标。加大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投资,认真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和工作经费机制,积极开展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医疗卫生单位、商业企业、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健康教育活动,各项指标达标。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日报社、广电局、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等单位。

7、建成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园林化城市的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力度,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林业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等单位。

8、公共场所、饮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全面达标。市人大和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执法和监测工作,重点加强"五小行业"的卫生监督监测,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配合单位:市人大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检局、商务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卫活动的各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和安排部署市区创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审定创卫工作的重要文件、创建规划和专项活动,研讨创卫活动中的决策事项。协调各责任部门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卫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掌握全市创卫活动工作的进度,及时创卫公告,组织召开创卫活动联席会议。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创卫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卫活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抓实干,把创卫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照创卫标准,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指标,市爱卫会和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确定整改方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证创卫活动扎实开展,创卫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改、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创卫活动的开展,优先安排落实好创建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机构编制等问题。国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医疗废物处理场,要优先配套地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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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3、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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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按照“转变作风、下沉一线,明确专人、细化责任,严格考核”的要求,全面推行“路长、河长、林长、园长、所长五长制”,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区域环境管理体系,确保责任没有盲区、整治不留死角、问题及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取得新实效。

二、目标任务

1.推动城市管理精细化和长效化。健全完善城市管理“五长制”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和管理标准,形成层级网络管理结构,建立“岗责明晰、责任到人、灵敏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2.推动城市管理综合化。按照“五长制”实施方案,建立综合性城市问题管理机制,强化本机构内各部门的联动能力,积极沟通县直部门,有效推动综合性城市环境卫生存在问题的解决,提升城市管理成效。

三、组织结构

建立由局主要领导任五长制总长,分管领导任一级总长,二级机构主要责任人任二级总长和一线“五长制”人员组成的层级管理机制。达到至上而下的层级网络管理结构。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职责

一.五长制总长:

定期组织召开五长制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五长制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指导、监督落实到位。

二.一级总长

1.协助五长制总长监督检查各二级总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定期组织召开各长制会议(每月至少一次),协调综合性城市问题解决方案,促进综合性城市问题彻底解决。

三.二级总长

1.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完成五长制总长、各一级总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成立管理区域专门管理班子,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管辖区域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美观。

四.一线“五长制”巡查员

(一)路长

1.承担任务的街、路沿线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2.负责巡查所承担任务的街、路及周边区域城管大队、环卫、市政、园林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落实或完成情况以及户外广告的安全情况。

3.发现所承担任务的街、路及周边区域城管大队、环卫、市政、园林承担工作的存在问题。

(二)所长

1.公共厕所实行免费开放,明确开放时间;核定专人管理的公共厕确定专人管理;公厕卫生标准和清扫保洁制度应上墙公布,各类标识规范、明显。

2.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完好、正常运行;公厕内外墙壁无剥落、无污物痕迹;一、二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地面、便池、便坑道槽、隔档完好,瓷片无脱落损坏;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设施维修或需停用厕所时,必须设置警示牌或说明标志提示入厕人员;清扫保洁适应设置提示、防滑标志;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时,应及时维修,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3.公厕内外环境、设施(备)经常性保持整洁卫生,无乱写乱画;大小便池无污物、无尿渍、无痰迹、无堵塞、无恶臭;做好厕所清洗保洁工作,厕内无积灰,见脏即扫,蹲位隔档无污迹(对出现的野广告按隔档本色覆盖)、无蛛网、无灰尘,地面无积水;蚊蝇孳生期要定时进行消杀。

4、发现所承担任务公厕周边城管大队、环卫、市政、园林承担工作的存在问题。

(三)河长:

1.及时发现、处置水面漂浮物、蓝藻等问题,确保水面无塑料、杂草、树枝、木块、果皮、青苔等漂浮垃圾和水中浮澡。

2.协助做好水面岸边的维护工作,及时制止劝阻人员在河边玩耍、下水、洗东西、乱倒垃圾等不文明现象。

3.禁止钓鱼的水系,协助做好水面秩序管理,及时制止劝阻人员在河中垂钓。

4.发现所承担任务水系周边城管大队、环卫、市政、园林承担工作的存在问题。

(四)园长:

1.具体负责承担任务的公园、广场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3.加强公园、广场绿植、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及时处置随意破坏绿植、乱刻画等违规现象,保障公园、广场绿意盎然、井井有条。

4.发现所承担任务的公园、广场周边城管大队、环卫、市政、园林承担工作的存在问题。

(五)林长:

1.具体负责承担任务的行道树、绿化带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2.加强行道树、绿化带管理,及时处置随意破坏绿植、乱刻画等违规现象,采取洒水、修剪、补种措施,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3.发现所承担任务的行道树、绿化带周边城管大队、环卫、市政、园林承担工作的存在问题。

五、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实施巡查→反馈→转办→处置→督查5步法一体化工作流程。

1.巡查:由一线“五长制”巡查员对所承担的路段、公园、广场、绿化、水系带等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等问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反馈:巡查中发现自身职责无法处置和其他部门承担职责的问题,经城管通向数字化管理中心反馈问题情况。

3.转办:针对反馈的问题,数字化管理中心做好收集备案,并按照问题类别向各职责单位转办,限定办结时间,同时报局相关股室。

4.处置:各部门收到数字化平台转办的问题应落实责任人,及时处置相关问题;需多部门处置的问题,局相关股室跟踪、协调办理,问题处置完成后各部门将处置结果反馈至数字化平台管理中心。

5.督查:每月由数字化管理中心对当月反馈问题办结情况进行汇总,制作档案。未能完成整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向局督查室反馈,由督查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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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本职抓落实,切实履行区城管办工作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靠实责任。年初围绕年度城市管理目标责任,针对年度城管工作区委政府标准高,人民群众要求高,工作任务质量高的“三高”形势,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年初制定监察工作责任到人,分片负责的工作制度,建立了个人片区责任考核机制,并与监察队员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监察力量划分为城区市容环境监察组、城郊结合部监察组和城市建筑垃圾市场监察组,重点围绕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市容秩序管理情况、商业门店“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城郊六乡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城中村村容村貌管理情况进行不间断监督检查,做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建立重点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队长靠上抓,队员时时抓的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年度工作促落实、出成效。

2.完善管理机制,巩固大城管工作格局。根据年度城市精细化管理安排意见,结合年度整治任务科学编制城管各单位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通过坚持城市管理各项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城管责任单位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严格落实“日检查”、“周评比”制度,延伸检查触角,累计督查包括市容市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冬季铲冰扫雪工作落实、市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13项重点督查4500余次。坚持城管例会制度,累计组织召开城市城管35次例会,通报并督促解决城管问题3800余次,安排部署重点工作60余项,进行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评比88次。充分发挥城管办协调职能,协调城管责任单位完成年度城区清扫保洁面积核算、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各类观摩活动准备等重点工作15项,协调城管部门开展联动整治活动20余次。严格督办落实,坚持区领导部署及紧急工作挂牌督办制度,下发城管督办通知书8份,督办解决突出问题8项。坚持典型工作及时报道推广机制,向区四大班子领导、区法制办、文明办、报送城管工作动态、执法工作信息50余篇,切实提高城管单位合力,深入推进加强区城管委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城市管理效能的大城管工作格局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二、突出重点争先进,胜利夺取城市形象塑造三大攻坚战

按照区委、政府做美城市,打造国际明星城市的战略决策部署和局机关年初拿方案、全年抓整治、监督促落实的具体要求,监察大队在准确掌握我区市容市貌、村容村貌现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年度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乡结合部环境建设、改造、整治方案,科学确定整治标准,合理分配整治任务,最终促成全区绿化造林市容市貌暨村容村貌集中整治活动动员大会的召开,正式吹响肃州区建设国际明星城市的号角。整治活动开展后,监察大队有效组织,快速行动,通过雷锋学习月活动和全区造林绿化暨环境整治活动开展,协调相关单位完成酒火路金泉路沿线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的清理工作,明确祁连路改造方案,协调市局全面展开祁连路沿线人行道铺装工作,率先完成局机关年度整治任务,取得整治活动第一阶段一等奖的好成绩。认真履行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督查,确定专人收集报送整治相关信息和汇报材料写作,检查、评比、通报重点向整治内容倾斜,最大程度地配合整治推进组的督查工作,坚持做到整治活动每日有督查、每周有安排、每月有总结,协调监督城管各社区、相关部门、城郊乡镇夺取城市形象塑造“三大攻坚战”的胜利。一是着力实施市容市貌整治。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突出背街小巷、小区楼院、商贸市场、公厕、广场等薄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累计清除卫生死角3万余处,清理建筑垃圾余吨。加大城区非法广告清理力度,创新清理方式方法,累计清理各类楼道广告、地面广告、墙体广告18万余条。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以街道、楼院为基础,以单位、商业门店为基准划分单元网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包干制,累计拆除道路水泥斜坡2千余个,规范门前卫生不洁、秩序混乱等现象1.6万余次,“门前三包”责任落实率达到100%。全面推进交通秩序整治,着力破解重点路段、城郊出入口、商业街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靠、随意调头、三轮车违规驶入等交通管理难题。重点开展摩托车专项集中整治和两条线(祁连路和飞天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规范违规停车1500余起,查处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超员、违反禁令标志等违法行为1400余起,城区交通秩序得到较大改善。全力改善市容秩序,完成投资1500万元,将城区21条严管街、8条道路沿线列为重点区域,集中对户外广告、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整治,累计清理马路市场12处、不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160余块,依法取缔占道经营、乱摆乱占摊点800余处,粉刷祁连路、酒嘉路等4条路段456家建筑物围墙。同时,配合市上实施祁连路、酒金路等路面改造工程和热电联供管网铺设工程,城市环境面貌得到显著改观。二是着力开展年度园林绿化工作。重点组织实施了城市园林绿化、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工业园区三大绿化工程,累计投资1.2亿元(含社会投资),栽植各类苗木120万株,新增绿化面积120万平方米,栽植苗木、新增绿化面积和投资金额指 标,均同比增长100%以上。其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成投资750万元,改造公共绿地5.62万平方米,新建道路绿化带2公里;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完成投资2500万元,实施了连霍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酒西苗圃、城市东入口等地段34.9万平方米的绿化工程;工业园区绿化完成投资6000万元,实施了东洞滩光电基地16公里行道树、西郊工业园区3.3万平方米特色景观带等重点工程。三是着力展开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完成投资3400万元,采取“清、拆、建、围、绿、刷、整、配、管”等9项措施,围绕酒火路、祁连路、金泉路、国道沿线、高速公路出入口等8条道路周边的75处重点区域,组织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综合整治活动,清理垃圾死角1000余处,清运建筑、生活垃圾3000多吨,拆除改建围墙10多公里,配备城市出入口环卫设施(果皮箱)1000个,有效提升了城乡结合部环境档次。

三、强化落实抓宣传,营造浓厚的国际明星城市建设氛围

以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化进程为目标,结合我区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领域发展实际,起草肃州区国际明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区内掀起国际明星城市建设热潮。以充分展示年度我区城市建设管理成果为依托,精心开展国际明星城市建设宣传报道,通过督促城管各责任单位开展国际明星城市建设宣传活动,精心准备各项观摩活动,将我区建设国际明星城市的好理念,好做法、好经验向党委政府汇报,向兄弟县市传播,向人民群众渗透。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基础,全面启动老城区亮化美化工程。按照市政府一街一景,提高城市夜间品位的要求,分商业楼体、机关事业单位楼体和居住楼体3种要求,组织区属14个部门,全面启动老城区主要路段沿线55栋楼体的亮化工程,至目前方案制定阶段已接近尾声,10月底将全面完成亮化工程。

四、注重学习强队伍,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坚持理论充实队伍、法律指导队伍的原则,要求监察队员时刻关注政治,时时关注民情,每周参加机关政治学习,按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利用业余时间,着重补充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3大行政法律知识,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梳理执法环节,换位思考执法过程,切实做到将法律法规渗透至执法工作的每个角落。开展半年执法工作评查,严格按照法制办依法行政的规定指导执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宣传与教育为主,处罚与规范并举的执法理念,利用现场宣传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先后宣传涉及园林绿化和城市环境方面法律法规100余次。截至目前,全队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行为30余起,协同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损坏城市树木行为4起,核准颁发建筑垃圾清运证209个。进一步增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净化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市场。

五、存在的不足

今年以来,监察大队致力于加大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健全城市管理机制,完善大城管工作格局,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的同时,依然存在着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薄弱,精细化管理经费无保障。城乡结合部各类基础设施配置和管理投入目前离城区投入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按照城市市政投入标准,目前城乡结合部果皮箱、垃圾收容器、垃圾收集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区环卫局垃圾清运车辆不足,不能满足城郊乡镇生活垃圾每天清运的需求,造成部分精细化管理标准难以落实。按照城乡结合部全面纳入城市管理的要求,去年城乡结合部27条路段,共计89.39万平方米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城区道路管理标准,为此,各城郊乡镇根据各自责任区域面积,成立有专业清扫保洁队伍,但由于无财政经费保障,各乡镇无法支撑保洁人员工资,和环卫设施维护费用。环境卫生管理队伍不稳定,清扫作业质量不达标,部分环卫设施损坏不能及时修复等问题成为目前制约城乡结合部精细化管理发展的首要因素;二是城乡环境整治覆盖面不够广,部分整治成果缺乏有效的巩固。今年是我区国际明星城市建设的第一年,整治活动重点围绕“一线四圈”区域进行,城区、城郊重点路段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覆盖面积有限,城郊部分路段环境质量不高,城郊结合部市容管理力度不够,巩固措施不完善,个别区域出现反弹的现象;三是市容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相对不高,部分城市管理重点、难点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市容市貌管理力度不够。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整治反弹严重。城区主要路段交通压力日渐加大。城乡结合部“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相对比较困难。环卫清扫保洁质量不高。小区楼院,背街小巷环境卫生标准相对较低,人流高峰区域,城市夜间保洁工作跟不上。

六、工作重点

1.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市管理融资模式,通过项目争取,增加财政预算,整合资金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城 市管理投入,逐步破解城市管理投入难题,为加快我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发展,建设国际明星城市奠定坚实基础。一是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统一规划,抓紧实施”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建设改造和配套完善城郊结合部市政环卫基础设施。二是争取将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稳定城郊乡镇清扫保洁队伍,不断提高城乡结合部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全面完成垃圾清运车辆停放场建设。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标准,逐步完成环卫卫设施配备工作。

2.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整治,全面加快“两城”建设步伐。根据区委、政府建立城市管理整治机制的要求,漏洞梳理亟待突破的问题和年度城管工作漏洞找准切入点,确定五一劳动节至十一国庆节期间为城市管理整治重点时段,按照国际明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全面开展涵盖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市容市貌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在内综合性、立体化的整治活动。充分(文秘站:)发挥城管各责任单位职能,形成全区上下抓整治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城市品位,为两成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不断完善监察机制,着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下半年的城管监察工作,由重点路段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楼院延伸。提高检查质量,确保城管问题得到跟踪落实。督促各社区、城管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检查评比机制,注重各社区、各部门“十三一”、“三二一”巡查质量。通过合理组织分配监察力量,做到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区域全覆盖,力争建立新城区和老城区检查频率相同,市区与城郊乡镇检查标准相同的监察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