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行政法律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在调查、座谈过程中,我们着重就培训工作与行政执法实践的结合是否紧密、培训内容与执法实践是否统一、培训方式与培训需求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调研。经对反馈上来的意见进行的认真筛选和归纳,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培训的形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市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形式仍以“上大课”的集中培训为主,由授课人就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掌握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综合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培训人员以被动的听、记的方式进行。这种“上大课”的培训方式,受训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无法调动起来,培训效果不明显。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培训人员来自不同单位,法律素质、执法经历、文化层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法律知识的领悟能力有着较大的差距,以单一的教学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对于常年处在执法一线的人来讲,普遍感到不适应。
二是,培训的内容过于理论化、条文化,与执法实践联系不紧密,存在“教与学”的脱节现象。以往在培训内容的设定上,主要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了解、掌握的基本综合性法律知识为主,授课时偏重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讲解,对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重视不够,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考虑得不够,不能切实做到从执法实际出发,培训内容无法在具体实践中有效得以运用。造成了“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成绩,轻运用”的状况,出现了培训人员培训成绩高,但实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的情况。究其原因,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多以及培训对象涉及面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授课人员缺乏执法实践,没有执法一线的亲身体会,无法将执法实际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培训的针对性较差。由于在以往培训目标设定上,是以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获得执法资格为主要目的,注重的是初级法律知识的普及,培训的内容理论性、知识性的东西多一些,在课程的安排上偏重于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缺乏必要的深度以及执法实践的针对性,使得培训与培训需求之间存在较大落差。调查的结果表明,一线执法人员更注重于法律的运用,即如何合法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偏重于“实用”,特别是新上岗的执法人员,对如何执法、怎样执好法更感兴趣;此外,参加培训人员由于大多数没有执法实践经验,授课人员在涉及具体案例时又很难将做到面面俱到,不同部门的执法领域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大相径庭,理论性、知识性的内容对于参训人员来讲比较抽象,很难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上岗后的具体执法实践结合起来。
二、对深化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的思考
初步调研后,我们对反馈上来的信息进行了认真梳理,召集相关培训骨干就如何深化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使之更加符合执法实践需要进行专题研究讨论,集思广益,提出了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培训主要目的新的培训工作思路。
一是要在培训观念上创新。将以往以知识性内容为主的培训向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主转变,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将以往的培训出发点由“我要培训什么”向“执法人员需要什么”转变,从行政执法的具体实际出发,增加课程设置的针对性;将以往闭门办培训的观念向“走出去、请进来”和联合办学的开门办培训观念转变,增强培训的灵活性。将以往多个部门作为受训单位共同培训,不能针对某个具体部门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培训,转变为以相同执法领域为培训单位,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再根据了解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集中进行针对性强的培训。
二是要在培训方式上创新。在培训方式的设定上,将以往的被动式教学变为教与学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式,增强参加培训人员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将以单纯的讲座形式教学向多种类、多途径的培训形式转变;增加课堂提问、讨论、辩论环节,增设模拟演示、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鼓励培训人员的参与意识,以充分调动参训人员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尝试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将枯燥、抽象的法律知识尽可能以生动、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增加培训形式的多样性。
三是要在培训内容上创新。改革现有以独立的部门法为培训单元设立培训课程的现状,打破各个相关部门法律之间的界限,从执法实际出发,就具体执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基本法律知识、法律程序组成与相关的法律专题,大量运用执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件、疑难案件进行解析,增加以情景模拟等感性、直观内容和项目。特别是增加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关心的执法过程中行政争议的规避、证据的采集、 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等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技巧性的内容,注重培养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和履行法律程序的能力。
四是要在培训效果检验标准上创新。不单纯追求某一次培训考试的高分数,而是把依法行政能力的实际提高作为检验培训成果的标准。与参训单位联合制定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详细记录参加培训情况、考核情况。将培训结果与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业绩联系起来,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重要因素,确保培训效果能够真实反映参加培训人员掌握法律知识、适用法律能力提高的实际情况。
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加强专业实训,提高工商干部法学理论水平以及实践能力,培养工商干部法律意识、思维,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
充分利用现有模拟法庭资源,并突破模拟法庭活动的局限,以使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得以经常性的开展。在原有基础上拓展程序法的运用与实践,并将实体法的学习与实践纳入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之中。
激发工商干部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提高工商干部专业学习的主动性,加强工商干部的专业自信,提高就业的竞争力。
树立自我专业品牌,提高工商干部在专业教育方面的影响力,提高××工商局的知名度和声誉。
二、模拟行政法庭的基本思路
模拟行政法庭由××工商局创设、管理和指导。
模拟行政法庭的全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由××工商局工商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工来自辖区群众。模拟行政法庭在专业法官的指导下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活动,受理并审判全局干部提交的各种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案例)。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工作按照我国现行程序法的规定或某国家的诉讼程序开展案件的审判工作。
模拟行政法庭在条件成熟时将聘请人民行政法庭的法官担任专业顾问,举办法律职业规划培训讲座,组织参观公安、检察、行政法庭、律所和监狱等机关,以及开展义务法律咨询。
三、模拟行政法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一)机构的设置
_、指导与顾问委员会:(若干名,由工商干部和外聘法官担任)
_、庭长:(_名,由法官担任)
_、副庭长:(_名,由工商干部担任)
_、审判委员会:(_名,选举产生)
_、陪审团:(__名左右,从工商干部中产生)
(二)工作人员的设置和配备
_、法官:原则上配备_-_个法官
_、配备书记员、司法警察各_名。
(三)上诉行政法庭
不设上诉行政法庭,若有案件上诉,则临时组成二审合议庭在指导教师的参加下作出裁判。该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
四、模拟行政法庭的办公、活动场所及设备
模拟行政法庭的法官原则上实行分散办公;开会或组织讨论时可利用××工商局的会议室、资料室和活动室开展工作。条件成熟和必要时,可以设专门的办公室。
模拟行政法庭的开庭审理可利用现有的模拟法庭设备。
模拟行政法庭的文件制作等可利用××工商局现有的办公室设备,条件成熟时可向工商局申请购置。
模拟行政法庭的公示和公告可利用工商局的公告栏,条件成熟时,可安排专门的公告栏。
五、模拟行政法庭的经费
模拟行政法庭购置设备的经费可由××工商局向工商局申请或××工商局自行安排;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向社会争取捐赠和赞助。
六、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开展
(一)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在专业法官的指导下在范围内开展活动,受理并审判干部提交的各种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案例)。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开和公示。
模拟行政法庭的审判工作参照我国现行程序法的规定或某国家的诉讼程序进行,但关于诉讼程序中涉及的期限应加以变通缩短,同时在诉讼文书中对两个时间加以列明。
需要变通缩短的期限具体如下:
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期限缩短为:_个工作日
发送诉状副本的期限缩短为:_个工作日(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
答辩期限统一缩短为:_个工作日
一审审限统一缩短为:__个工作日
裁定和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缩短为:_个工作日
二审审限统一缩短为:__个工作日
(二)模拟行政法庭的其他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在条件成熟时配合××工商局开展各种环节的专业竞赛活动;
模拟行政法庭应不定期组织工商干部到公安、检察、行政法庭、律所和监狱等单位进行参观和见习;
模拟行政法庭应不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等作职业规划培训和指导。
七、模拟行政法庭的专业指导
模拟行政法庭的业务活动由××工商局的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八、模拟行政法庭法官的选举和任命
在条件成熟时,模拟行政法庭的法官拟采取招考的方式进行选取,然后在由指导和顾问委员会进行任命。招考分为笔试和面试。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简易方法(如自荐、推举、选举等加面试等)产生。
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由采取竞争上岗或自荐、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指导和顾问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和任命。
指导和顾问委员会有直接罢免不合格法官的权利。
九、模拟行政法庭法官的专业培训
(一)上岗培训
模拟行政法庭的所有法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指导教师的专业培训。培训可以集中进行、分组进行或单独进行。
集中培训主要在筹建初期和法官更新老交替时举办。
分组培训主要在各业务庭进行。
单独培训主要个别法官更换时进行。
(二)其他培训
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其他方面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十、模拟行政法庭的激励机制
模拟行政法庭各个环节的活动可采取竞赛的方式进行,对于成绩优异或表现良好的工商干部予以公开表扬和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对表现良好的模拟行政法庭的所有工作人员,工商干部将颁发证书,以资证明和奖励。
模拟行政法庭定期(每年_次)对法官、书记员、律师、检察官等进行评比,评出优秀人员加以公开表扬、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在工商干部鉴定材料中对其参加模拟行政法庭的情况加以积极的评议。
十一、模拟行政法庭的专业指导和培训的薪酬保障
凡是参加模拟行政法庭专业指导的法官,××工商局应当按照现行课酬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
专业教师完成的指导或培训课时在每一个学期结束前两个星期自行申报。经模拟行政法庭的负责法官共同审定后交××工商局。
专业指导教师的指导方式主要指培训、组织学习、参与集体讨论、口头和电话解答、电邮解答等方式。每次指导由工商干部填写指导时间、地点和内容,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在电话、电邮解答的情况下,先由工商干部填写,事后再由教师签字确认。
法官对案例设计和当事人的指导,以及对法庭审理、案件的判决组织的观摩、讨论、点评等,
十二、模拟行政法庭的案件数量和质量保障
(一)数量保障
为了保障模拟行政法庭有合理的案件数量,××工商局拟将教师组织和指导和工商干部参与等情况纳入对工商干部的考核体系之中,对模拟行政法庭指导的积极性、课时,以及工商干部对模拟行政法庭的参与程度等均可以作为工商干部的考核参考标准之一。
(二)质量保障
专业指导教师应对工商干部的案例进行专业指导。在设计案例时,应不让工商干部事先知道案件对立各方的控辩意见或观点,以及行政法庭的处理结果。
模拟行政法庭应公布案例要求和文书的格式要求,以及提供部分格式文本。
十三、模拟行政法庭的网络平台
模拟行政法庭应建立自己的网页,将指导教师、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模拟行政法庭对案件的要求、模拟行政法庭的格式文件、模拟法庭的各种通知等等予以公布。同时,允许同学们通过论坛或留言对案件进行网络讨论和交流。另外,通过网页的建立和记录,可充分展示模拟行政法庭的活动,扩大模拟行政法庭的宣传。
十四、模拟行政法庭方案的实施
模拟行政法庭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实训系统工程,因此对该方案的实施不能期望过高,应当允许该系统在初步建成后逐步地改进和完善。模拟行政法庭建设分以下几个阶段或步骤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调查(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主要工作为公布、建立网页、展示、摸底、问卷调查;
第二阶段:模拟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选任(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工商干部主动报名、提交简历(模拟行政法庭的固定格式)、组织面试考核、宣布任命、
颁发聘书;拟选任约__名法官,_名书记员和_名司法警察。
第三阶段:上岗培训(__年_月_日-_月__日)
集中培训、组织学习、结业考试、法庭旁听等。
第四阶段:确定法官的分工((__年_月__日-_月__日)
确定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名单,宣布任命颁发聘书
第五阶段:活动开展前准备(__年_月__日-__年_月_日)
(_)制作印章、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裁定书、判决书格式文本;
(_)设计、布置和装饰模拟法庭,检查各种必备设备。
(_)确定陪审员名单。
第六阶段:内部试行运作(__年_月_日-__年_月__日)
精选案例,提交模拟行政法庭受理;要求所有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参加。总结审理经验,为正式受理案件打下基础。
第七节段:正式运作(__年_月_日---)
一、行政法本土化的界定
1.行政法的本土资源化——法律继承的本土化
所谓本土资源化,其理论基点就是根据基尔兹的关于“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说明中国法治只能是中国地方性的,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法律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
2.行政法的移植本土化
行政法移植下的本土化,是在行政法律移植的前提下,对移植入本土化的行政法律在重新释义下内化为自身意义系统的过程,这种内化的依据显然是本土行政法律文化自身的思维、属于、表达方式、社会心理、价值观和惯有知识。文章认为这种说法更符合行政法本土化的内涵。
二、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因素
1.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经济因素
我们必须清楚,国外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市场化的程度不同于我们,国外的先进制度到了我国总会因为经济落后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2.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政治因素
立法机关、政府或司法机关在移植和本土化的时候必定会出于自身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国内具体国情作出移植与本土化的选择,行政法的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政府为维护其稳定进行选择的结果。
3.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文化因素
文化具有差异性。不同的文化必定会孕育出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本土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文化兼容性问题。
三、行政法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
1.全盘西化的担心
在对西方西政法进行移植本土化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出现“全盘化的担心”,担心会因为移植本土化西方的行政法思想和制度导致民族精神的失却 。
2.缺乏本土化的具体机构
法律移植后的本土化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因此,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本土化机构,行政法作为我国三大法律部门之一当然亦是如此。在行政法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中可以设立以下具体部门:第一,法律储存部;第二,出国考察部;第三,对外翻译部;第四,法制宣传部。
3.强行行政根深蒂固
行政权的功能已经从统治演进到管理,有管理进化到引导、扶助、服务,行政权的内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强制性的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是不能固守传统的强制行政,应当吸收国外关于非强制行政行为的作法,使其具体化为适合我国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价值观念的本土化
要使行政法顺利实现本土化,首要的就是价值观念的本土化,先进的价值观念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对于行政法价值观念本土化主要包括一下四点:
1.公共管理价值与公共服务价值
我国现行体制之下, 由于行政机关对可支配资源的垄断性占有,行政运行模式就体现了一种公共管理价值。而现代西方开始以政府为中心的公共管理价值取向向以满足人们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价值取向转变。人权入宪以后,我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救济过程应当学习这种理念。
2.程式至上价值与效率至上价值
我国要实施依法行政在强调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不能过于程式化也不能忽视效率的价值,要确立行的价值目标,确立新型的行政组织法律,确保个部门的衔接,加强各部门公务员的技术培训,使得行政活动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使政府行政价值能够以市场为基本观念。
3.公共权力维护价值与个人权利保护价值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无条件地选择公共利益,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公共权力也往往被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体现出以公共权力建构行政法体系的特点。在现代西方,人们已经相信或者乐于相信有关公共生活的一个事实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仅受事先公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也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
4.权威主义价值与调控主义价值
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在论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时,就倾向于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是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不存在所谓的平等关系。为了使行政目的的实现达到更好的效果,我国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从过去的纵向的一味强调政府命令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公民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调控管理模式。
五、具体行政的本土化
(一)行政程序本土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吸收了国外行政法中的关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正当程序、听证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完善救济手段的本土化
1.扩大赔偿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窄的问题,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太低,实行抚慰性赔偿标准,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程序存在不足赔偿的前置程序往往成为拖延和拒绝的借口等诸多问题。
2.扩大复议和诉讼的范围
在美国等国,逐渐取消了关于行政复议终局的规定,还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的诉讼渠道。因此,我国在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关于取消复议终局的规定,建立诉讼终局的规定。
(三)行政法院系统的本土化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如果我国能够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并建立准入制度的话,对于行政案件的纠纷解决将是更为有利的保障。其次,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所以,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行政法院系统的制度,提升行政法的社会地位,建立我国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这样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历史钩沉
在美国,早已有了政府官员充当听证审查官主持裁决的实践。“审查官”这个词的使用,至少可以追溯到1906年《州际贸易法》的修正案中,授权州际贸易委员会(ICC)可以任命审查官来接受证据。在此之后的许多设置新监管机构的法律中,都规定了管制机构任命审查官的权力。
在1946年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对裁决中的职能分离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审查官员独立裁定事实问题,而让行政机关对政策问题依然保有决定权。当时,美国联邦机关一共只有196名听证审查官,他们多分布于经济性管制机构。
1972年,美国文官事务委员会将听证审查官更名为“行政法官”。1978年,国会通过立法确认了行政法官的法律地位。联邦还是州的发展趋势都在于,要努力将行政法官从管制机构中剥离出来。从此催生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就是“集中小组”的使用,集中小组的目的就在于整合行政过程,保证行政法官完全分离于所有内部行政过程之中,不受负责管制项目官员的影响,其薪资、任期、人事、设备都不再依附于类似家长的管制机关。在1981年的《模范州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集中小组”制度,目前该制度已经为22个州所采纳。
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官的分布逐步由经济性管制领域向社会性管制领域转移。在1962年社会保障署聘用了164名行政法官,占了总共505名行政法官的32%;在1973年财政年度,社会保障署聘用了420名行政法官处理了68356件案件;在1989年,社会保障署则聘用了694名行政法官处理了302076件案件。目前,美国大约75%的行政法官分布于社会保障领域,只有约5%的行政法官分布于经济性管制领域。
行政法官的中立化
行政法官必须要符合创设管制机构的授权法律,以及管制机构所颁布相关规则和规章的要求。一般而言,要求每个管制机构都作出一份裁决计划(adjudication plan),来确定听证主持人。此外,对行政法官的资格还提出了很多要求,例如纽约州的第131号行政命令中,就指出作为听证主持人,行政法官要“博学,能干,无偏私,客观,免受不适当的影响”。
行政法官是否能以独立中立的姿态作出决定,直接关系到行政决定是否公正,影响着公众对行政法官的信任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节(b)款规定,“依本编第557节规定主持听证和参加裁决的官员,必须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行事。主持或参加听证的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动回避。” 要判断行政法官是否有可能存在偏见,需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案件结果对行政法官个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二,是否和包括证人及人在内的当事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第三,是否和包括证人及人在内的当事人,在现在或过去有着业务关系或社会上的来往;第四,行政法官是否会对某类当事人或者某类案件抱有个人偏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裁决。当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申请时,则暂时中止听证程序,以撤换该案的行政法官;当认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显然没有意义,甚或只是捣乱,或者仅仅是出于个人偏好而要求撤换行政法官时,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并在听证记录中说明这样做的理由。
行政法官的司法化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和后续的修正及相关法律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法官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官员的干预。但如美国前任律师协会主席伯纳德 G.西格尔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行政法官始终不能完全独立,还和管制机构藕断丝连的话,那么行政法官就很难扮演好公正无私的事实认定者的角色。因此,行政法官的司法化趋势也日趋明显。
行政法官的司法化地位,更多是从务实的进路,从功能角度描述的。行政法官可以以中立、无偏私、独立的姿态作出决定,它在裁决中听取双方质证,作出书面决定,它所扮演的角色,汲取了诸多司法的因素,但这并非意味着它就同司法享有完全相同的地位。以美国社会保障署所雇用的行政法官为例,他们有义务去解释法律,以实施那些国会指派给社会保障署的任务,在法律和政策问题要听命于社会保障署,即使是在个案裁决中,社会保障署署长也有责任保证行政法官的决定与法律、规则和政策相称,以防止带来规则间的冲突,乃至影响到行政给付方案实施的平等性与一贯性。此外,与宪法第3条规定的司法法官不同,行政法官没有决定如何进行法律解释的裁量权。
1946年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禁止管制机关对行政法官施加控制,也不允许其对行政法官进行绩效评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在1978年通过的《文职官员改革法案》中,重申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禁止对行政法官进行绩效评估的规定,将行政法官排除于适用绩效评估的“雇员”概念之外,以维护“目前为行政法官提供保护的系统”。行政法官的分级和薪资水平,由人事管理办公室(OPM)确定。此外,对行政法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不仅可以保证他们能跟上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也保证了裁决质量水准的维持。
对我们的启示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扎实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方便群众寻求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能定位
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不占编制的非建制综合平台。“中心”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同时,整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公证、受理投诉等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服务职能,以“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形式,为群众提供一个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
二、组织领导
“中心”由分管副局长和法律援助中心、基层科、律公科、宣教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如下:
主任:金新吾(副局长兼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接听“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法律咨询;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的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舆情分析。
2、负责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协调、指派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3、接待来访人员并引导其到中心相关职能窗口办理具体事项。接受各项投诉和有关事项。
(二)基层科主要职责
1、接待、引导纠纷当事人向有关调委会申请调解,监督、指导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行业纠纷调处工作,解答涉及人民调解法律规范、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咨询。
2、接待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有关法律咨询和安置帮教事项;对群众反映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告知矫正对象所在镇(街、区)司法所,及时有效地做好矫正对象相关工作。
(三)宣教科主要职责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提供影象、声象等菜单式法律宣传内容,组织各类法律宣讲活动。
(四)律公科主要职责
1、介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等。
2、开展公证业务宣传,接待公证业务咨询,介绍公证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防范风险等。
四、工作体系
(一)联勤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联勤机制,统一组织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各窗口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开展工作。统一调配使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局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人员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的衔接互动,围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职责任务,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优势,积极稳妥地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三)联调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对直接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要求调处或者其他部门转入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充分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人民调解方法进行疏导化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既是我市司法行政践行科学发展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工作要求的有效举措,更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各职能科室要团结协作、主动配合,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学习培训、档案管理、质量跟踪、信息反馈、舆情分析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水平。